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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窟藝術是一種宗教文化,取材于佛教故事,興于魏晉,盛于隋唐。它吸收了印度健陀羅藝術精華,融匯了中國繪畫和雕塑的傳統技法和審美情趣,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漢化過程,是研究中國社會史、佛教史、藝術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貴資料。如果我們不從現在開始去保護它,那么我們將失去這 珍貴的資料。所以,我倡議,讓我們一起保護石窟吧!不要等失去了才懂得珍惜。
石窟藝術代表著宗教文化,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漢化過程,是研究中國社會史、佛教史、藝術史及中外文化交流史的珍貴資料。 石窟藝術又是佛教藝術,它反映了佛教思想及其發生、發展的過程,曲折地反映了各歷史時期、各階層人物的生活景象。所以,國家號召我們要保護石窟,以免再遭破壞。
關于保護石窟的倡議書
由于人和自因素影響,石窟遭受了嚴重破壞,我們再加保護,石窟會消失,我們國古代文化枝奇葩會凋落,此,我提出下建議:
1、政府提供充足資金維護保養并且建立支專業化長期負責文物維護隊伍;
2、控制參觀游客數量輪回開放參觀處;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養石窟造像碑刻、壁畫及時探測文物病灶、內傷加修復;
4、采取國際合作借鑒學習西方發達國家文物保養新技術、新方法;
我相信只要我們堅持保護石窟石窟所有文化藝術和研究價值會永遠流傳。
保護石窟的倡議書
文化遺產是人類千百萬年來積累起來的最豐富的連接歷史記憶、應對未來挑戰的發展資源。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文明作為惟一沒有中斷、連續50XX年發展至今的世界文明史上的奇跡,留下了數不清的珍貴文化遺產。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尤其需要我們倍加呵護,依法保護,這樣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作為長期活躍在文化遺產保護一線的民間志愿者,我們目睹了全國各地在大拆大建中迅速消失的歷史文化遺產,深感責任在肩。為了喚起全民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切實的落實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作為首屆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杰出人物獎和年度貢獻獎獲得者,我們發出如下倡議:
第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科學保護,克服阻力、排除困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呼吁盡快修訂、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大對破壞文物的刑責懲處力度。
第二,停止對歷史文化名城核心老城區的大拆大建。將文物保護納入政府的城市規劃中去,對歷史城區、街區實施成片保護。設立歷史城區、街區保護委員會等機構,以應對非法拆遷對文物的破壞。
第三,對暫時不具備文物身份的歷史建筑,采取謹慎處理、保護為主的方針。
第四,加大對文物日常維護的投入。對文物的修復,實行嚴格監督,杜絕肆意篡改、拆后重建等有悖于文物保護精神行為。
一、條例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風貌區概況。區有路-路和龍華2處市級歷史文化風貌區。在市公布的398處優秀歷史建筑中區有90處,總建筑面積37.9萬平方米,其中花園住宅52處,公寓17處,新里7處,宗教4處,其他10處;區域內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3處,市級文物保護12處。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區段)位于本區湖南、天平街道范圍內,占地4.4平方公里。區域內有保護建筑82處(占全區的90%);花園住宅1336棟,建筑面積65.7萬平方米;公寓120棟,建筑面積24.1萬平方米;新里1147棟,建筑面積50.2萬平方米。該風貌區是目前花園洋房數量最多、最集中的區域,其建筑匯聚了世界各國的建筑精華,呈現出不同時期的建筑藝術風格,具有深厚的人文歷史底蘊,是人民的寶貴財富。
(二)保護情況。從本區保護建筑的使用、保護現狀看,保護得較好的主要有3個特點:一是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較為一致,未遭擅自改變(破壞);二是所有人或使用人重視建筑保護,保護規劃、日常管理、使用和修繕等工作制度規范;三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獨立使用或合理利用保護建筑。保護得較差的主要原因:一是“”中遭受歷史性破壞;二是建筑年久失修,維修資金不落實,修繕保護不當導致對保護建筑的結構性破壞;三是多戶合用或多次改變建筑用途,導致建筑的使用性質、設計功能性破壞;四是新老建筑混雜、違章搭建等,造成保護建筑的環境景觀性破壞;五是在城市大建設、大發展中,部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無限制開發,造成風貌區的整體風貌開發性破壞。
(三)主要做的幾項工作:
1成立由區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風貌區保護與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對風貌區的保護和開發,已啟動了路20號項目和建業里保護搬遷工作。2成立了“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專項課題組,對條例實施進行立法后的評估,起草了路—路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條例等。3積極探索保護建筑使用與利用和保護置換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已完成了風貌區保護性控制和修建性詳控規劃編制工作。4建立風貌區綜合執法隊和巡查共管的保護機制。加強了風貌區保護管理和查處的力度,取得了較明顯效果。5加強基礎資料工作。完成了風貌區房屋類型、保護要求、產權性質的“二表三圖”制作,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6加強條例宣傳、監督的力度,組織人大代表執法檢查和進行專題調研,促進政府實施最嚴格的保護。
二、條例實施的績效評估
(一)績效
《條例》作為全國第一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其頒布實施后,取得了十分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果:一是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對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保護工作,有利于依法實施最嚴格的保護制度。二是使依法保護工作更切合實際,明確了政府和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等各自的權利義務、作用職責,使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保護、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有力地促進了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三是使得風貌區和一批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建筑在近幾年的城市大建設、大發展過程中得到“搶救”性保護而免遭隨意拆除、毀壞等厄運,其保護作用逐漸凸顯。四是使市民對風貌區和保護建筑的保護認知度逐漸提高,使保護工作有了更廣泛的社會群眾基礎。
(二)條例中一些條款和程序規定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條例》頒布實施使保護工作有了比較系統全面的法律依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風貌區和優秀建筑的保護需要也逐漸有所變化,《條例》設計上的不足和缺陷在實踐中開始顯現:
(1)關于保護建筑身份定位和管理體制的問題。《條例》中有關條款的設計和程序規定,在具體的貫徹實施中存在著政府部門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的現象。《條例》第2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所規定的保護管理行政主體和適用法律上就出現了混亂,使得政府職能部門在管理、執法中常常陷于“無法可依”和違法行為難以及時、有效處理的尷尬之中。如淮海中路1285弄7號上方花園受損建筑的處理就是個非常典型案例。因該建筑同時具有保護建筑和文物的雙重身份,使得政府主管部門房地局和文化局在執法主體和適用法律法規上無所適從,市、區兩級政府相關的職能部門多次召開協調會,分析研究、商議處理方案,前后共7個多月時間,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此案作為市區縣文物執法案,其執法中遇到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間的矛盾,很值得我們在立法中思考。
(2)關于專項保護資金、修繕費用的問題。《條例》關于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設立和使用、監管,由于缺少具體可操作的程序性規定,致使資金籌集、使用范圍、申請審批和監管等諸多問題難以實際操作,保護管理工作成了“無米之炊”。另外,居住在保護建筑的老干部較多,并享受政府規定的租金減免政策,因專項保護資金未設立、使用,管理部門每年用于保護建筑的維修費用匱乏,使得日常保護管理、修繕工作很難維持。
(3)保護建筑的調整、改變和合理利用、開發難度較大。《條例》規定,因保護需要可以恢復、調整、改變或者承租人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但是在實施中阻力很大,或是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滯后,缺乏可操作性,或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再加上風貌區地處黃金地段,動遷戶對補償安置要價太高,使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的工作困難重重。如建國西路建業里等搬遷基地,由于缺少配套性政策,使得原來設計的法律條文很難得到貫徹執行。
(4)保護建筑修繕的資質和專業管理人員問題?!稐l例》規定保護建筑修繕應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實施。但是條例沒有對“相應資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沒有合法的依據;保護建筑的日常維修、保養都是由物業公司進行,而物業公司至今沒有一家有相應資質,如何申報和評定資質,需要有相關的條文、配套性政策或實施細則;條例實施后,市、區兩級房地、規劃管理部門的銜接、分工和職責不夠清晰,保護規劃、管理與開發利用還缺乏工作協調機制和專業管理人員。
(5)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使用功能的情況比較嚴重?!稐l例》第三十條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內部設計使用功能。但由于多戶合用的使用現狀,使用人擅自違章搭建或改變保護建筑的使用性質和設計功能,使得保護建筑的損壞情況比較嚴重。如淮海中路1610弄4號逸村保護建筑被違法拆除毀壞,肇事者事后雖受到罰款210萬元和恢復建筑原狀的處罰。但是作為真實的優秀歷史建筑和文物已經不復存在。對此違法行為,條例的處罰標準顯得太輕,對處“重置價”一到三倍的處罰,又沒有作明確規定和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難以設定優秀建筑“重置價”。
(6)保護建筑的基礎資料工作還不夠完善。由于有些保護建筑文史檔案資料不全或不正確,出現保護建筑的實際情況與現有檔案資料不相吻合的情況,給保護建筑的認定、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帶來不少困難。
三、建議
1加快條例的修訂、完善和出臺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政策規章?!稐l例》作為第一部風貌區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其頒布實施,為本市風貌區和優秀建筑的依法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制訂都有其相對的局限性,條例也不例外。條例實施中所碰到的問題、難點,是制度本身還是非制度的管理體制、執行中的問題。要從立法后的績效評估,從法律制度上思考,從而加快條例的修訂、完善和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和相配套的政策規章。
2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稐l例》的設計(修訂)要充分考慮到上下、左右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如文物、物業、拆遷等法規。另外,與現行的一些規劃工程技術標準的銜接配套,如防震防臺、消防等。建議保護建筑的身份定位要便于管理執法;保護建筑的交易要有所限制;承租人搬遷及解除租賃關系要有具體明確的可操作的條文;專項保護資金設立、使用要有硬性的規定等。
3積極探索保護建筑的保護利用途徑?!稐l例》應當增加有關保護利用及可操作性的相關條款(原僅有“合理利用”的原則一句話)。沒有開發的保護,不會有生命力。要總結吸取前期保護利用的經驗教訓,如新天地、路等保護開發利用的成功經驗,專題研究保護置換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結合保護建筑類型分布、結構性質、人文歷史等特點,提出保護利用的規劃方案,使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結合。對一些目前還沒有認定的保護利用的規劃方案或尚未申報認定的優秀(保留)建筑,不要急于開發利用,要在政府的指導下,有專家把關,讓有資質的專門團隊來做保護工作。
4多渠道籌集和落實專項保護資金?!稐l例》應當在原有條文基礎上,具體明確政府每年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一定比例(按保護建筑面積和財政增幅)的保護專項資金、??顚S玫挠残砸幎āR袌龌\作,積極探索多渠道籌資的途徑,發揮外資、社會民間資金參與保護或投資。通過對保護建筑的開發利用,將滾動產生的收益用于保護建筑的日常保護管理。同時,政府在保護工作中要提供財力支撐,合理使用好保護專項資金,對保護工作出色的要給予一定獎勵,避免“鞭打快?!钡默F象,確保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持續健康地進行。
5盡快理順保護管理執法體制。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規劃、房地、文化等相關政府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加強對保護建筑的規劃、管理及執法工作。風貌區的保護管理執法要有綜合、快速執法的措施,對擅自改變保護建筑使用性質和功能的違法裝修、違章拆建、破墻開店等行為要有嚴厲處罰的法律條文,確保及時有效地發現、制止和查處。
關鍵詞:新時期;創新;文物管理
文物是鮮活的歷史,是對文化的傳承,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對于文物的保護管理,有利于我們認識歷史,了解本民族的文化,使我們對當代及未來發展有一個更開闊的認識角度。在2016年4月12日召開的全國文物工作會議上,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傳達了重要指示精神和總理的批示。強調:“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厚滋養”。和都強調了文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各級文物部門均要做好文物的依法管理工作,提高文物的社會文化價值,促使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1 文物管理的內涵、意義及發展歷程
1.1 文物管理的內涵
文物管理,指的是各級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效地行文物管理的職責的行為。文物管理工作必須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防止文物的丟失與倒買倒賣現象,保護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避免其淪為一種單純的交易商品。二是要對文物進行保護,防止文物遭受損害,加強文物搶救與修復,保護文物的完整性。因此,文物管理是一項龐大的、復雜的、系統的工程,需求在資金、技術、人才、行政、法律法規等各方面緊密配合,才能實現文物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真正實現文物應有的價值。
1.2 文物管理的意義
文物管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文物管理是對民族歷史文化的傳承。文物是歷史留下的精華,是一個民族文化發展的見證。通過文物我們可以想象祖先生活的場景,感受祖先的思想與智慧,解開許多歷史謎團,還原歷史的真想。 從舊石器時代到新石器時代再到現代,從云南的元謀人到山頂洞人再到現代人,一件件文物見證了人類的一步步發展,也使我們對中華民族的融合與發展有了更深的理解。當參觀者進入博物館,面對幾百年、幾千年、甚至幾萬年的文物時,如同置身于歷史的情境之中,體會到祖先的偉大油然生出一種民族自豪感。第二,文物管理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貢獻。文物在經濟方面的價值主要表現在文物收藏與旅游。我國自古以來就有文物收藏的風潮。在改革開發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文物的經濟價值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何引導人們從關注文物的經濟價值轉化為文化價值,成為了文化管理部門思考的命題。在旅游方面,文物無疑發揮它巨大的價值。我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有著無數的珍貴文物,他們都是寶貴的旅游資源。以古都北京為例,其旅游資源主要就是以故宮、長城、天壇、頤和園等世界文化遺產為主,每年兩億多的旅游人次無疑為北京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1.3 文物管理的發展歷程
解放后,我的文物管理總共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49年至1981年,這一時期被稱為傳統管理時期。在這一時期,我國文物保護領域共頒布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近70件,包括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由于這一時期處于計劃經濟時期,所以文物管理缺乏法制化和規范化,大量珍貴文物遭到破壞。第二階段是1982年至2002年,這一時期被稱為過渡時期。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頒發,其中對文物保護的范圍、工作主管部門、文物保護單位、館藏文物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隨后,《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等相繼出臺,使我國文物法制建設上升到一個新臺階。第三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隨著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我國相繼出臺了40余件相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章性文件,對文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從2008年開始,全國博物館、紀念館陸續向社會免費開放,這項政策改善了博物館基礎設施,提升了展示服務水平,更加有效地促進了博物館服務社會職能的發揮。
2 新時期創新文物管理模式的途徑
當前我國文化管理工作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如資金投入較少,基層基礎設施落后,人為破壞比較嚴重,文物管理工作缺乏秩序,損失較大等,而要想充分地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創新文物的管理模式,提高文物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文化效益。
2.1 文物管理制度創新
文物是一個國家歷史文化的重要名片,文物管理的好壞反映了一個國家文明發展的程度,所以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用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執法能力給不法分子造成沉痛的打擊。要建立完善的文物管理資金投入制度,加大資金的投入,提高文物管理水平。要建立文物安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文物管理納入到領導責任制和政府績效考核當中;要進一步完善文物市場法律制度,明確文化市場、古玩市場等監管品市場的法律地位,規范交易行為,方便文物的管理。要進一步規范文物鑒定行業,明確文物鑒定行業的監管機構,制定相關準入制度,明確鑒寶機構、鑒寶節目、文物鑒定師的準入條件,提升文物行業的規范化管理。要明確文物與旅游業的關系,從制度上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在促進旅游業發展的基礎上,加強文物的保護工作,使文物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
2.2 文物管理科技創新
文物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需求豐富的歷史文化知識,還需要具有優秀的科技創新能力,實現文物管理的信息化和數字化,這樣才能夠充分做好文物管理工作。要充分實現文物展示手段的多元化,通過文物數字化的影像采集和數據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等技術手段,實現知識擴展、多媒體互動,掌上智慧博物館等項目。要充分利用智能化監測系統。通過安裝的空氣檢測系統,及時傳輸文物的數值,及時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一套完整的監測―評估―預警―調控的預防性保護流程,確保文物的安全。
2.3 文物管理人才創新
文物管理一方面是宣傳,另一方面是保護,這兩個方面都離不開優秀的文物管理人才。要加強新型人才的培養,創新宣傳的方式,利用網絡與新媒體,大力宣傳文物保護工作。文物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內部的教育培訓,加強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國內外科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另一方面要加強外部人才的引進,聘用文博專業技術人員,吸引學歷高、綜合能力強的年輕人,增加文物保護骨干力量,切實扭轉文物管理人才不足的現狀。
3 總結
綜上所述,文物管理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新時期要想解決我國文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就必須實現文物的創新管理,加強文物管理制度創新、文物管理科技創新和文物管理人才創新,以創新贏發展,實現我國文化管理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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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空間;開發管理;長沙市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前進,長沙市資源和環境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城市交通的發展、各類建筑和管線的布設使得城市表層空間已呈飽和狀態。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進一步節約集約利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立低碳、高效、便捷的城市可持續發展空間體系,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成為城市發展的必然。
根據國內外城市發展經驗,當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人均收入達到500美元時,就初步具備了開發地下空間的條件。目前,長沙市區人均GDP達到4400美元,居民人均收入超過2000美元,已經具備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經濟實力。
1 現狀分析
我國各大城市發展水平不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存在較大差異。城市發展越成熟,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系統越完善。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目前尚處于發展階段,雖然需求大,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缺位,地下空間多頭管理,開發利用水平較低。
1.1 相關法律法規缺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對地下空間權進行規定?!段餀喾ā返?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贝_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制度。
目前,國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門法律法規少,且起步較晚,內容體系不夠完善。2001年,國家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建標[1997]58號)進行了修訂,主要對主管部門、地下空間規劃、工程建設作出規定。上海、杭州分別于2006年和2009年,針對地下空間的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了規定;深圳、廣州、東莞于2009年,起草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針對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確權登記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等做了較為完善的規定。
長沙市目前沒有相關法規政策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指導。
1.2 缺乏相關規劃指導
《中國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尚在征求意見階段,暫未;發展相對成熟的大城市陸續制定了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并編制了相關規劃。上海市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導則》,并完成了《上海市地下空間近期建設規劃(2007-2012年)》等總體規劃,針對重點地區編制了控制性詳細規劃。天津市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2007年,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立長沙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總體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長政辦函2007[9]號),啟動地下空間開發總體規劃編制工作。但是,目前尚無相關規劃出臺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進行指導。
1.3 地下空間開發多頭管理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人防、公安、消防、抗震、綠化、環保、水電、文物保護等各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分別行使管理職權。長沙市同樣沒有明確規定地下空間的主管部門,造成日益增多的地下管線、建筑物沒有統一登記,缺乏完整的信息數據,對以后地下空間的統一開發利用造成不利影響。
1.4 開發利用不成熟
目前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主要是以下幾種形式:1、各類市政管線的埋設;2、地下過街通道;3、對現有建筑物地下空間進行開發,主要是地下停車場;4、地下商業區;5;地下軌道交通,長沙市地下軌道交通正處于建設初期,預計全面完成地鐵線路的建設需要到2020年。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分布零散,規模小,發展不夠成熟,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尚未規?;?/p>
2 內涵分析
要對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首先必須對地下空間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做出鑒定。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及地下空間開發走在前列的幾個大城市出臺的管理辦法,筆者提出如下定義。
2.1 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結建地下空間),以及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空間)。主要包括地下停車位、公共停車場、商業服務設施、倉儲設施、民防設施、地下交通場站等等。
2.2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目前地下空間開發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相對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而言,筆者認為應定義應為:是指經依法批準建設,凈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車庫凈高度可適當放寬)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閉空間及其水平投影占地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起止深度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為準。
3 管理對策
在明確了地下空間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內涵的基礎上,結合上述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的現狀,對大城市的地下空間開發管理進行了大量研究。筆者認為應從開發原則、開發利用主管部門、用地管理及規劃許可等方面來規范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的管理,為以后開發形成完善成熟的地下空間系統打好基礎。
3.1 開發原則
長沙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戰備效益相結合,優先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鼓勵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相關空間連通開發。
3.2 主管部門
長沙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用地管理,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的相應工作。
3.3 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前提和重點。只有在明確了權屬和開發權限的情況下,才能進一步做好地下空間的規劃和利用。
(1)使用權的取得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新設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以不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為前提。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已經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依法作出賠償。地下空間的出入口、通風口、排水口等的設置須取得所需利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權,或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權人的書面同意意見。
作為一個開發整體,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隨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取得。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①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②屬于經營性用途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③地下交通建設項目及附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項目,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一并出讓給地下交通建設項目的使用權人。
(2)出讓金和使用年限
地下空間用于商業、旅游、娛樂、倉儲等經營性用途的,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目前長沙市尚處于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階段,地下一層土地出讓金按地面基準地價相對應用途樓面地價的50%收??;鑒于開發利用價值逐層遞減的規律,地下二層土地出讓金可按地下一層的標準減半收??;地下三層土地出讓金按地下二層的標準減半收取,并依此類推。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開發的地下停車位,用于轉讓、銷售或長期租賃有經營性收入的,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年限應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保持一致。單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用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相應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權為70年,商業用地使用權為40年。
(3)歷史地下空間補辦手續
在長沙市的相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經批準建成的地下空間項目,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提供權屬來源證明后,可以協議方式補辦有償使用手續。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間項目,發生用途變更或轉讓的,參照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方式,其經營性用途部分或轉讓部分應補辦出讓手續,按相關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
3.4 規劃許可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置要求等內容。尤其是對于結建地下空間的用地權屬范圍,應當做出較為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結建地下空間地下建(構)筑物外墻不得超出地表建設用地權屬界線,且建(構)筑物邊線退讓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距離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如確需超出地表建設用地界線的,超出部分應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結建地下空間的垂直用地范圍最深處一般不得超過-20米。
對于地下空間的規劃許可審批應分情況處理:結建地下空間應隨地面建筑一并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并與地面建筑一并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而單建地下空間應單獨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和許可手續。
4 結論
總之,長沙市在逐步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過程中,同樣應當重視對地下空間開發的管理,避免開發先行、管理滯后的狀況出現。本文對地下空間開發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地表建設用地管理為參考,結合地下空間的特殊性質,從用地管理和規劃許可兩個最重要的方面提出建議,以期對長沙市地下空間的長遠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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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場失靈時,必須借助政府干預才能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時對政府行為加以規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國旅游市場恰恰存在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體想方設法突破政府旅游價格規制,導致規制流于形式,進而傷害公眾權益,影響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主要表現
(一)旅游價格規制存在"越位"、"錯位"和"缺位"
旅游價格規制領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規制"越位"、"錯位"、"缺位"情況.[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規制權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權力在旅游經濟領域被過度使用,出現了一系列的"出租"與"尋租"行為.二是"錯位".主要是指旅游經濟規制權不明確,政府既是規制的主體, 同時又是行業經營的主體,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導致旅游價格領域規制職能無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經濟領域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政府規制過于集中在價格聽證等環節,在后續的監督與管理環節沒有更多作為.
(二)旅游價格規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政府對旅游價格的規制與干預主要通過政府出臺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規來實現.當政府出于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大多數經營者利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而出臺某項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時,可能會對某個具體旅游企業產生不利,此時,旅游企業從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中尋找規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實踐中,時常因為在出臺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前調研不充分,導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監管不力,使旅游價格規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三)旅游價格規制的部門利益爭奪
我國旅游相關產業、相關部門往往歸口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如旅游飯店管理歸口城市管理局,旅游價格管理歸口價格主管部門,旅游景區管理因為其性質、類型不同而分屬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業等多個主管部門.一些旅游規制主管部門往往從部門利益出發來制定相關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從而導致實踐中的規制相互沖突.以景區門票價格為例,按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規定,在目前景區門票價格制定沒有一個比較客觀、特定的質和量的標準前提下,參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制定景區(點)的門票價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實上,有資格成為評級主體的部門包括多個,如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定,國家林業部門負責國家森林公園的評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國家地質公園的評定等,各個部門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間展開了激烈爭奪.
(四)政府旅游價格規制成本過高
旅游價格規制成本過高主要表現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統平臺,價格主管部門與旅游主管部門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加之旅游、價格主管部門對旅游企業信息真實性的掌控不到位,導致旅游價格規制決策失靈,影響了規制效果.(2)雖然相關部門每年都會在旅游價格規制上有所作為,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但由于缺乏具體實施辦法,加上執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價格規制得不到真正落實.這從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中經常采用的"應當"、"適當"、"相應"、"其他"等不確定字語中可見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最終導致旅游價格規制失靈.
二、導致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對稱
旅游信息不對稱是造成旅游價格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費者作出了非理性決策.如旅游消費者參與"零團費" 旅游,實際上對該旅游產品的價格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這也是"零團費"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國內游等各領域暢行無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對稱給旅游企業品牌建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面對因旅游信息不對稱而獲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業放棄了對企業品牌的維護,頻繁利用規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嚴重破壞了旅游價格規制制度,侵害了廣大旅游消費者的權益.
(二)市場機制的局限性
市場價格機制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事實上,我國很多旅游景區如張家界、九寨溝、黃山等,其旅游資源是獨一無二的,旅游價格一旦以"市場形成",會造成事實上的價格壟斷.[4]
這些景區旅游產品定價再高,仍然會有眾多的旅游消費者前往游覽.因此,國內旅游市場失靈是顯而易見的,有必要通過政府規制來規范其價格.
(三)部分旅游產品價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競爭是實現市場帕累托效率最優的唯一途徑;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業決策和經營行為并不能導致資源最優配置.如當一個旅游企業花費一定成本開發出新的旅游產品后,其他旅游企業會進行無成本復制,并以更低價格展開競爭.如此一來,旅游企業的創新精神將受到抑制,旅游市場的無序競爭也會進一步加劇,最終導致社會總收益減少.外部性的存在不僅會降低市場效率和資源有效配置,而且會影響政府規制,破壞旅游價格規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特征
公共產品是指那些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匡林(2001)認為,旅游資源和景區產品是一個公共產品.在西方發達國家,旅游價格對社會效益的體現更加充分,經濟效益明顯淡化,以突出旅游產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費者付費進入旅游景區后,其消費變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務"搭便車" 現象,經營者往往對觀光服務與接入服務進行捆綁消費,旅游產品的價格除了反映景區維護與保護成本外,還將旅游景區自然折舊與資源占用等成本計算在內. [5]
根據法律規定,風景區資源屬于全民所有,從公平角度分析,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多余收費理應上繳財政,而不是留給地方財政或經營者.正是這種矛盾的存在, 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各個旅游景區以及旅游實體往往從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角度有選擇地執行相關政策,造成旅游價格規制失靈.
三、消除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制度創新舉措
(一)積極開展旅游目的地整體營銷
旅游信息傳遞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場信息傳遞、目的地旅游產品供應商市場信息傳遞和旅游消費者市場信息傳遞,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場信息傳遞在其中占據了主導權.旅行社會利用這種信息傳遞優勢,放大其市場利益,從而形成劣質旅行社市場.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開展旅游目的地整體營銷,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對稱的信息傳遞格局,以推動旅游市場秩序優化.[6]
一方面,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可以使其單獨完成旅游信息公開,第一時間掌握旅游消費者信息,提升旅游企業經濟效益.如此,旅游企業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漲價動力被削弱,進而從客觀上維護政府旅游價格規制的嚴肅性與穩定性.另一方面,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可以將那些依賴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場,促使旅游服務企業更加注重自身服務質量提升,切實維護旅游市場價格穩定.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旅游主管部門也可以獲得更加真實全面的市場信息,從而提高其規制制度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間接保障旅游價格規制的有效性, 避免出現規制失靈現象.
(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因市場壟斷帶來的規制失靈現象.一是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應在《反壟斷法》基礎上,對行政壟斷進行明確規范,避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亂設市場準入門檻.[7]加大對行政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保障廣大旅游消費者的利益,促進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應徹底改變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狀,對國有壟斷旅游企業經營主體實行政企分離,使國有旅游企業、旅游景區成為不再享有市場特權的市場主體,促進旅游行業自由競爭.
(三)建立合理的稅收及收費制度
為了限制旅游景區外部性的負面影響,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眾利益采取相應措施.一是對旅游經營者征稅.這是外部性內在化的一個重要途徑,通過對旅游經營者產生負外部性的部分征稅或收費,可以很好地規制旅游經營者的行為,減少其對短期經濟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關旅游價格規制上尋找漏洞的動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費者收費制度.當前的收費制度并沒有充分考慮旅游景區的承載能力,特別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開發的旅游景區中,往往是旅游消費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慮旅游消費者的體驗質量.可以通過實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節差價方式,調節旅游消費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更好地規范自身行為.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差別定價制度
我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實踐中,如果景區定價制度不合理,不僅會破壞旅游價格規制,也會侵害旅游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應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差別定價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帶來的失靈.[8]
一方面,實施不同旅游景區差別定價模式.旅游景區可以分為世界遺產、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市區)級風景區、公園等五類.越是基層的景區、公園, 其收費應越低,可以彌補運營成本即可;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可以考慮溢出效應和擁擠效應.應在考慮旅游企業合理運營成本的基礎上,加收一定的擁擠成本,同時明確旅游景區成本核算體系,包括資源使用補償費、環保費、硬件(包括游覽參觀點基礎設施建設)折舊、職工工資及其它福利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要避免將其他成本搭車折算進景區運營成本,提高價格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切實保護公眾利益.另一方面,完善價格聽證會制度.應加強對聽證會的細節審核,包括制定嚴格的聽證會程序,嚴格審核聽證代表資格、科學確定各類聽證代表占比,確立聽證主持人資格等,嚴格審核旅游企業運營成本及其價格調整的理由,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維護旅游價格規制的嚴肅性與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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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監理;必要性
環境評價、環境治理及環境保護是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前期的工作和實施階段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項目評估時期,所采用的表決制是一票否決制,這種否決形式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和項目業主的高度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前期工作中的技術評審意見和項目核準批復文件已經非常明確環境治理工作內容、工作經費和技術措施等。
1環境保護監理的必要性
1.1環境保護監理是項目實施階段環保監督的需要
水利水電工程在施工階段必然會產生污染廢棄物的排放,如噪聲污染、大氣污染、水源污染、自然景觀的破壞、人文景觀的破壞以及環境衛生質量下降等。所以對于這些不利因素要進行科學有效的治理,這樣才能夠有效地組織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同時也是項目開展應該考慮的重點內容。在過去的一些環境管理方式中存在一定的問題,相關監督體制落實不到位,責任認定不清楚,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做到監督、檢查和治理的作用,這導致環境問題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為后續工作帶來麻煩,同時也讓環境不斷惡化,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生活環境[1]。實踐證明,在水利水電工程中利用環境保護監理機制,不僅可以減輕項目負責人的工作壓力,還能夠使環境管理更加規范,并可以融入到整個工程實施過程之中,這也使環境保護由被動向主動自主治理改變。
1.2工程建設需要環境保護監理機制
在施工區域實行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工作,通過制定監理管理措施、監理工作目標、監理制度等,由監理人員和施工管理單位共同進行管理;同時,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教育,并采取強有力的管理措施。開展施工區域環境保護監理,不僅可以防止可能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是對環境保護的需要[2]。同時,可以減少事后治理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以及社會矛盾,同樣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需要。
1.3環境保護監理是施工環保措施的重要保證
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階段前,需要對該區域進行可行性研究,其中對區域的環境評估是報告書的重要內容之一。環境治理工作的內容、環境的治理措施以及開展工程所需要的費用都是通過對環境的評估來進行最終確定。這就體現了環境監理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價值。
1.4投資體制改革需要實施環境保護監理機制
在水利水電工程的可研究階段審批和項目核準文件中,環境治理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經費均以簡潔費用形式計入合同價中,并明確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審批的環境治理內容和工作經費具體落實同時,環境治理體現的主要是和會效益和公益事業為主,在實施過程中,應按審批的資金投入到環境治理中。
2水利水電工程環境保護監理的工作內容
2.1大氣污染治理
大氣污染已經引起我國乃至世界的重視,它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威脅到人類的健康。所以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十分注重對污染物的處理。監理方要對大氣的污染進行有效監督,施工方所產生的廢氣和粉塵要符合國家的排放標準,對于石料、百匯、沙石及水泥等進行防塵處理,防治粉塵進入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3]。
2.2噪聲污染監理
噪聲污染也不容小覷,它所造成的危害也逐漸呈現出來。所以在施工過程蟲,監理方要對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或者振動進行管理,采用降噪設備或者工藝,讓造成降到最低,讓危害降到最低,讓施工噪聲達到國家要求標準。監理方要不定期進行抽查工作,如果沒有按照要求進行降噪,那么就按照相關處罰規定進行嚴格處理。
2.3固體廢棄物監理
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所頒布的《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行,把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位置進行處理,不得隨意堆放或者隨意丟棄。對于固體廢棄物要進行分類,杜絕統一管理統一處理,以免造成環境污染。
2.4生態保護監理
隨著生態環境逐漸惡化,人們意識到生態環境對人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了對了生態的關注程度。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過程中也要重要對生態的保護,提高保護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的意識。施工過程中或者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就應該有意識的避開對環境生態的破壞,如果難以避免,盡量減少危害。監理方要將該部分作為重點監督,一旦發現沒有按照要求對生態進行破壞的,已經查明嚴懲不貸。
2.5水污染監理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水源遭到污染,那么對人類也是一種危害。工程建設中所排放的污水、生活廢水要進行嚴格處理,不能對周邊的水域產生危害,不降低接納污水的原油水體的水質等級,監理人員應對施工方的生產、生活污水進行監管。
2.6文物保護監理
文物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歷史研究價值。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傮w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張宏《擊缶圖》(明)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所以監理方必須要求施工方加強會文物的保護,并且加大宣傳教育,讓他們意識到文物的重要價值,提高對文物的保護的自覺性。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領土范圍內的無論地上以及底下文物均歸國家所有,其他任何人或任何單位、任何機構均無權進行收藏,對于文物竊取者將依法受到制裁。當施工方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的,一定要小心處理,及時上報,不得破壞文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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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和利用;解決矛盾;執法管理
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5)06-185-001
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留物采取的一系列防止其受到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做文物保護。目前,縣區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滯后,現狀不容樂觀。
一、縣區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一)文物保護現狀堪憂,文物管理和利用水平低
1.歷史遺存自然損壞嚴重。由于文物保護經費不足,文物保護專業人員短缺,我區一些珍貴歷史文化遺存處在自然損壞的狀況中,尤其是多數未定級的文化遺存自然損毀現象嚴重。不少古遺址、古墓葬、石碑等地面文物,由于長時間處在自然界的風雨浸蝕之中,加之未能給予定級,沒有納入保護范圍,變得面目全非,極不利于文物保護。
2.庫房文物自然毀損不容樂觀。由于庫房條件差,沒有調濕調溫設備,使得收藏于其中的古籍字畫、古代文書等紙質文物霉變、蟲蛀、酸化脆變嚴重;出土的鐵器、青銅器等金屬文物出現銹蝕、朽爛現象。沒有合適的陳列柜,許多珍貴文物要么簡單地擠放在木架上,要么堆積在鐵柜里。如果這些情況不盡快改變,祖宗留下的部分珍貴文物將會從我們這一代人手里永遠消失。
(二)文物保護意識不強,文物保護工作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
一是各級領導重視不夠。盡管各級領導都認同“文化是一個城市(地區)的靈魂”、“文物是有形的歷史文化載體,是物化的歷史,具象的教科書”等觀點,但對如何加大對文物遺產的保護力度往往只停留在口頭上,文物工作的“五納入”也只是寫在文件上,沒有很好地得到貫徹實施。各級黨委、政府沒有形成文物工作的議事機制,只是在遇到文物突發事件后臨時開個緊急碰頭會,進行一事一議。
二是人民群眾認識不深。從1982年10月舊《文物法》頒布實施,到2002年10月新《文物法》頒布實施,直到現在已三十三年之久,但由于宣傳的不夠,導致廣大群眾,甚至許多國家工作人員也不甚了解,認識不深,甚而出現盜掘墓葬、破壞古文化遺址、隱匿私藏文物等違反《文物法》規定的事件發生。更為甚者,少數群眾對文物調查、勘探、發掘工作進行阻撓、刁難,影響文物工作進度。
(三)文物保護工作體制不健全,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突出
《文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事先報請文物部門組織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然而,實際操作中,許多規劃、建設項目,不通知文物部門參加,文物部門甚至連每年有哪些建設項目都不知道。往往只是在建設過程中文物被破壞后,接到群眾舉報后才知道哪里在進行工程建設??v然如此,涉及到搶救性發掘經費問題,時常是磨破嘴皮,也很難爭取到相關費用,極大地挫傷了文保干部的積極性。
(四)文物保護工作科技含量低,專業干部素質普遍不高
文物保護工作一直停留在七八十年代的水平,工具是探鏟、鐵鍬、傻瓜照相機等原始工具。出土的器物用水洗、紙包來進行處理。干部職工很少有機會接受專業培訓。工作水平仍停留在經驗層面上,缺乏科學依據。理論知識的欠缺導致考古行業的勘探證、發掘證等資質證擁有為零,許多崗位,如鑒定、修復等工作無人能開展。
二、建議及對策
當前縣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所面臨和存在的問題,保護意識不強是根本原因。當代人不能以積極的態度進行傳承保護,更有甚者以自身利益為目的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破壞。作為文物工作者應正視現實、冷靜應對。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點: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加強政府主導和法制健全的背景支撐。通過黨委和政府組織的力量,通過對城市化有效的宏觀引導和政策支持,動員并實現多種形式廣泛的政治參與,不斷完善文物保護與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發展規劃體系。二是加大文物保護相關資金投入。三是提高文物管理工作者自身的業務水平,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加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重要意義的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文物保護及重要性的認識。
2.文物部門適時應變。文物管理和執法部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城市化建設的發展要求,在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指導下,做到“主動配合、提前介入、有理有度、爭取兩利”。“主動配合”要求文物部門應該積極主動把工作做到前頭,主動配合城建有關部門把好基建審批關,不要等到出了問題,木已成舟時才去干預?!疤崆敖槿搿币笪奈锊块T要有一種責任在身、當仁不讓的責任感。要針對有些部門對文物法規的不甚了解,自己“提前介入”,將本地的文物分布情況提供給規劃部門,以便他們掌握文物資源狀況,在審批基建項目時,避免矛盾的產生。
關鍵詞:文物保護工程 檔案管理
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現狀
1.1文物保護工程檔案不同于現代建設工程檔案,工程實施的目的是保護歷史遺產,保護原有歷史痕跡使其延年益壽,因此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都有較大不同,在這期間形成的檔案很難和建設工程檔案達到統一。
1.2文物工程施工過程中檔案資料形成及收集問題
由于施工單位對文物保護工程資料管理重視不夠,施工期間有關單位只重視實體的施工過程,就忽略了資料的收集與整理。修復過程的重要歷史信息收集不夠及時,而造成在過程中該收集的資料沒有收集到,給工程留下遺憾。還有的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沒有文物方面的檔案專業人員,使文物工程檔案完全按現代建設工程檔案進行管理。
2.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重要性
建立完備、規范和統一的文物保護工程檔案,是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內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的共同要求,文物保護工程產生于文物保護工程的全過程,需要本著“對歷史負責,為后人著想”的態度,將修繕項目的過程真實地記錄并保存下來,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記錄。文物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與審批程序、工程招標程序、施工驗收合格標準、竣工專家驗收程序等主要內容都與現代建設工程有較大不同,這使得文物保護工程與現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維修工程有著本質的差別。因此,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在內容、收集整理和歸檔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3.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歸檔內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踐經驗,歸納出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申報文件、勘察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文件和竣工資料5個方面。
3.1立項申報資料。包括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擬立項名稱和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和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公布與執行情況、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行性的技術文件、錄像或照片等形象資料,經費估算與來源、工作計劃、擬聘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及資信情況,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的文件等。
3.2勘察設計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3施工設計文件。包括施工設計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預算、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3.4施工技術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員進場前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培訓的記錄、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施工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文物資料、質量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辦法驗收記錄。
3.5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因此,在文物建設修繕過程中還應注意收集技術報告,編寫相關檔案資料。
4.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的建議
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基礎性工作,必須緊密聯系實際,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護工程檔案,充分發揮工程檔案應有的作用,為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服務。根據本人多年來的實踐,建議從以下方面加強對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的管理。
4.1完善管理制度建設。首先建立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制度?;鶎游奈锕芾聿块T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編制文物保護工程檔案驗收管理制度,使該行業檔案驗收程序化、制度化,從制度上確保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質量。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檔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門應制定文物修復工程檔案移交管理制度,規定業主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移交管理,規定業主單位留存檔案資料內容、套數、時間;規定移交手續辦理程序;規定移交有關各方責任;規定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接受的資料內容、套數、時間以及質量要求等內容。
4.2做好相關的協調工作。文物保護工程涉及建設單位、文物和建設部門以及考古、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部門或單位,僅靠一個部門或單位來完成文物保護工程的建檔工作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參與單位的支持和配合,這就需要做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工作。
4.3提高人員綜合素質。檔案工作者在收集、整理、鑒定、提供利用等過程中是通過文字及語言與人進行溝通的,要使利用者明白想表達的意思,就應掌握相當的文史知識、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及一定的寫作水平,既要熟悉檔案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技能,又要了解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技術和文物知識,這些都要求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事業責任心和較高的專業管理技能水平。要做到檔案的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因而也要求文物管理部門應長遠規劃,建立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文物專業知識和檔案管理知識培訓,同時還應保持檔案人員的相對穩定,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工程檔案管理水平。
綜上所述,各地文管所要重視文物檔案工作。在管好文物、用好文物、完善檔案、提高文物檔案質量上下好功夫、下足功夫,把文物檔案的建立與完善作為一項經常性業務開展,使文物檔案在文物研究、陳列展覽、社會宣傳等方面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努力做好文物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僅是文博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文博事業與國際接軌、全世界文化共享的需要。
參考文獻:
[1]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寫組.建設工程信息管理[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關鍵詞:歷史建筑;保護;研究
中圖分類號:G267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南京老城南的明清建筑連同古老的生活記憶將成為一張二維的老照片。在南京老城南古建筑被拆遷的同時,仿古建筑和新樓正在建起?!拔覀冋暮芏辔募g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護,一方面要拉動內需,那么多錢一旦下來,規劃就不管用了?!薄耙巹澱咧皇墙ㄗh者,沒權沒責任?!报D―南京老城南改造的總規劃師南京大學建筑學院副院長趙辰的在早報記者的采訪中如是說。從趙辰的話中,我們看到了當前中國在經濟迅猛發展下同樣迅猛的城市建設,看出了當前中國城市建設的無理無序,同時,也看出了當前中國城市規劃師的無奈。
二、歷史建筑保護方式的選擇
“物質性文化遺產的保護”是文化遺產自身維系和發展的一種方式,也是與城鄉環境和諧共存的一種傳承方式,城鄉規劃管理是實現文化遺產傳承與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保護城鄉文化遺產的實質是為城鄉各項資源的配置設定一個前置條件,或是為建設項目的控制與協調增加一個“變量”。趙辰在采訪中說“我們政府的很多文件之間互相矛盾,一方面要文物保護,一方面要拉動內需,那么多錢一旦下來,規劃就不管用了?!?,可見,涉及文化遺產保護的城鄉規劃管理勢必“折射”出城鄉建設中各方的利益和矛盾。
1、“老建筑”的拆與留
趙辰在采訪中說:“我想保留的是有傳統尺度的城市肌理,而不是老房子。”“比如說楊桂年故居,在我當時的建議中是完全要保留的,但是卻拆掉了?!壁w辰顯得很無奈,“在國內,大多數情況下,規劃就是為了實施?!?/p>
“老建筑”的拆與留是物質性文化遺產保護爭議的焦點問題,焦點不僅僅是“老建筑”本身的去留問題,而且還涉及其周邊環境的整體保護問題。在此類爭議事件中,“老建筑”的身份――即是否被認定為“文化遺產”而賦予其法定地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2、“保護”的定義
在這個問題上的爭論,一方面反映了社會各界在“如何保護”問題上的理念差異,另一方面則關系到文化遺產的再利用方式問題。例如,在“上海新天地是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種模式嗎?”的爭論余波未平的同時,上?!敖I里”的保護與改造方式再次受到專家們的質疑――將上?!笆瘞扉T”住宅改造后作為高級酒店式公寓來使用,究竟是保護還是破壞?
三、保護規劃實施的主體
在國家和地方的有關保護條例中,對各類建筑遺產的保護方式有著明確的規定,各個層次保護規劃中對各類建筑的保護修繕、保留改造等方式都有具體的技術要求和解釋,這些都是規劃行政管理的依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將受到這些法律規范的拘束。
1、政府與規劃師的博弈
趙辰在采訪中說:“在國內,大多數情況下,規劃就是為了實施。建議者不是決策者,沒有權也就沒有責任。很多情況下,政府請專家去討論一個方案,你不同意,下次不請你就是了,總有別的學者或者專家會同意。”
趙辰的這段話表達了我國當前大多數城市規劃師的無奈,政府作為城市建設實施的主體,作為權力的擁有者,政府的價值取向很大程度左右的城市規劃師的思維判斷,城市政府通過規劃管理的手段,干預土地使用的一些政策和行為損害了人類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導致了價值異化。我們是需要進一步提高我們規劃師的職業素養,但更重要的是,一個科學合理的規劃是否能夠得到實施。但委屈是否能求全?如果不全,是否值得?
2、誰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主體
一談到城市規劃管理主體,人們往往自然地肯定是政府和其助手部門,即規劃管理部門和規劃設計部門及規劃師。其實把城市規劃管理主體單純歸為政府和其助手部門及規劃師,是對城市規劃管理本質一種膚淺的、而非本質的認識。
城市的主體是居民,以及按各種不同的目的與規則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文化組織等等各類組織。從實質上講,如何選擇土地,怎樣使用土地,來建筑所需要的空間,主體是居民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組織,這是他們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之一。
3、保護主體的異化
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級文化遺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能否分離?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經費的不足是否要靠市場運作來解決?對地方政府而言,這些都是很讓人困惑的問題;盡管有一些大膽的實踐和“創新”,但爭議和質疑仍不絕于耳。
“誰是保護主體?”問題的根源是文化遺產所涉及的“物權”較為特殊。事實上文化遺產特殊物權的處置已經超越了規劃管理部門行政權限的范疇,但這恰恰是規劃管理中行政爭議的“軟肋”所在,文化遺產物權問題的復雜性往往使得行政爭議面臨窘境。
四、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設計規范、標準等方面的瓶頸
1、相關法律、法規與保護管理實際之間存在許多不適應之處
《國家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2008年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歷史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除了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附屬設施外,均不得進行新建和擴建活動。”這樣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其目的在于強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和風貌區的保護,但是,這往往不適應風貌保護的實際情況。結果,為了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時往往將保護范圍縮小,僅限于建筑的占地范圍內。
2、現行工程設計規范、標準難以適應歷史風貌保護的要求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風貌保護與更新項目難以滿足現行的消防、抗震以及建筑間距、退界等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要求,若據此進行保護與更新歷史建筑和空間肌理可能會遭到較大破壞。保護與合規、達標有時難以兼顧。一方面,建筑消防、抗震等強制性規范是建筑安全的保證,同時這也是風貌保護的目標之一,但是,由于現行設計規范和標準主要是針對新建項目而制定的,若照此設計一些歷史建筑需要重點保護的空間形態、特色裝修等可能會遭受較大的破壞。
五、行政管理和保護模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1、規劃編制重程序和形式,輕過程和研究
2008 年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對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前瞻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規劃編制的內容和程序有著明確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也能較好地執行,而規劃內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往往缺乏具體、可操作的評價標準。在當前國內城市高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時間關系,對影響規劃實施的經濟、文化、社會等綜合因素研究不足,規劃調研和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往往不夠,而保護規劃又必須加快編制速度,以便和“推土機”搶進度,搶救城市歷史遺產。另一方面,風貌區的現狀情況相對復雜、保護規劃的編制深度和要求比一般的控詳規劃更高,這就更離不開深入的規劃研究和多方論證,而不能簡單地照搬技術規范和標準。因此,盡管規劃編制、審批的程序和內容都很到位,但由于規劃調研的不充分,為今后規劃管理及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問題。
2、規劃管理重規劃指標審核,輕保護措施管控
一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比較偏重規劃指標的審核,如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退界、間距、后退道路紅線等。但是,僅僅這些指標對于風貌保護是不夠的,還需要根據風貌保護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建筑風格、空間肌理、色彩、材質等控制要素進行重點審核。此外,對于保護建筑的重點保護部位,如外立面(墻面、門窗的色彩和材料等)、內部裝修等具體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往往也缺乏針對性的審核規范和監管機制。此外,目前風貌保護項目的規劃管理仍然采用一般項目“一書兩證”的行政許可模式,對風貌區及歷史建筑相關項目的特點考慮不夠。例如,風貌保護既有較為復雜的新、擴建項目,也有相對簡單的保護修繕、改建項目,規劃管理側重點不盡相同,通常,保護修繕項目一般不涉及建筑面積、土地性質、建筑密度、綠化率等指標的變更,而重在保護措施和保護重點的審核,目前“一書兩證”的管理模式相對繁復,對此,有必要根據項目特點進行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