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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福利觀;勞動報酬觀;規定受益制;規定繳費制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基本框架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年金,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占主導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它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必須參加,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統籌模式。給付方式是規定受益制與規定繳費制相結合,屬于混合性的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給付方式是規定繳費制。第三層次完全是一種個人行為,職工個人按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選擇經辦機構,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種預防性儲蓄安排,給付方式也是規定繳費制計劃,該計劃是一種個人行為,并不是社會意義上的養老金。
二、規定受益制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
一般來說,養老金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當期服務成本。指由于員工在當期提供服務,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的養老金福利(預付福利負債)的增加而引起的費用。精算師把服務成本計算為當年員工賺取的新福利的現值。(2)負債利息。養老金是一項遞延報酬安排,它具有貨幣的時間價值,事實上,養老金記錄的是折現值,預計福利負債與任何折現負債一樣,每年都發生利息費用。(3)計劃資產的實際收益。在計算發起員工養老金計劃的企業凈成本時,特定年度累計養老金基金資產獲得的收益是相關因素。因此,每年的養老金費用應當隨著累計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紅以及基金資產市場價值的增減而得到調整。(4)前期服務成本的攤銷數。養老金計劃的修訂(包括開始實施)經常包括提高(很少情況是減少)員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務的養老金福利的條款。因為計劃是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將實現經濟利益的情況下修訂的,提供這些追溯過去而又涉及未來利益的前期服務成本應在未來養老金費用中分配,特別是在有關員工剩余服務年限中分配。以上費用的確認必須依靠精算師的幫助。精算師預測員工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養老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通過計算各種影響財務報表的養老金項目來提供幫助,這些項目包括養老金負債、年服務成本和計劃修訂的成本。總之,規定受益養老金會計高度依賴精算師提供的信息和計量。
三、規定繳費制下的養老金會計處理
在規定繳費制下,企業根據各期提存的金額和基金的投資收益來確定養老金的支付額,其會計處理較為簡單。當企業每期實際提存時,其現行義務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各期應確認的養老金費用通常就是當期應付的提存金。如果企業各期應提存的數額與實際提存額不一致,則構成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是一項資產(預付費用)。從我國現實的情況看,由于目前企業和職工對養老保險的意識還不高,認識還不足,如果讓企業直接按照規定受益制來確認養老金費用,還存在諸如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隊伍建設欠缺等制約因素。筆者認為,這個課題不宜交由企業來承擔,應交給國家社會保障系統的專家們去考慮。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探索階段,但近幾年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逐步加大,相關的制度也逐步走向規范,其中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基礎,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我國應在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充分考慮受益制下養老金對當前養老金繳費的影響,確定合理的繳費比例和管理模式。這樣就解決了企業進行受益制養老金核算難的問題,只要根據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進行繳費,按實際支付數計入養老金成本,大大簡化了會計計量。我國在2007年實施的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9H江薪酬》中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這一規定也正預示著企業養老金的計量與向社保經辦機構繳費趨同的發展。
參 考 文 獻
[1]郭光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的問題及對策[A].科學發展觀與勞動保障問題研究[C].2005
[論文摘要]本文對小企業應當如何在《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制度》之間作出選擇進行研究,指出:小企業應當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權衡各種因素的重要程度,對兩種會計制度進行權變選擇。
財政部于2001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企業會計制度》。2004年4月27日。財政部考慮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頒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總說明中進行了如下規定,小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并且對于兩種會計制度小企業只能選擇其一執行。這無疑給小企業帶來了會計制度的選擇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與《小企業會計制度》并不存在什么優劣之分。《企業會計制度》相對復雜。需要較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與稅收法規存在較大差異;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則相對簡單,會計人員無需太多的職業判斷,操作起來比較容易,并且盡量與稅法相銜接。最重要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企業,這些企業外部存在著眾多的利益相關者——投資者、債權人,他們需要企業為其提供高質量的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信息,以便其進行科學的投資或信貸決策。因此,《企業會計制度》對向投資者、債權人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較高。而《小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其適用范圍為不對外籌集資金。即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企業,再加上小企業普遍的兩權重合的治理結構以及向外部融資的困難程度。這意味著企業外部較少有投資者、債權人這樣的利益相關者。自然地,對企業向投資者、債權人提供決策有用信息的要求較低。兩者的這一差異成為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因素
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因素,可以歸納為企業外部因素和企業內部因素兩大類。
(一)外部因素
1 資本市場。資本市場對會計的影響較多地反映在籌資、投資以及現金管理等方面。資本市場活躍,意味著企業能夠從資本市場獲得其生存和發展的資金來源,于是有關籌資、投資等會計業務會隨之增多。同時,資本市場也需要會計所提供的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以滿足資金供應者的決策需求。因此,是否面臨活躍的資本市場。將影響小企業在兩種會計制度之間的選擇。
2 稅收因素。采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對所得稅費用的確定會產生不同的影響。此外,是否與稅法相協調,也將影響小企業的選擇。
3 利益相關者因素。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莫過于政府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是否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是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最重要的因素。
(二)內部因素
1 企業的治理結構。各種組織形式的小企業的共同之處在于只有一個或幾個業主。業主可能聘請經理人員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但更多情況下是由業主直接管理企業。這兩種情況對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有著不同的影響。
2 企業的融資渠道。小企業的資金來源于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兩種渠道。內部融資是企業內部的資金積累;外部融資可以通過資本市場融通資金,也可以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吸收資金。在不同的融資渠道下,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是不同的。
3 企業的會計目標。小企業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企業所有者(多數情況下也是企業的經營者);二是稅務部門;三是以銀行為主的債權人。與上述三方面會計信息使用者相對應,小企業的會計目標存在三種導向:以所有者為導向、以稅收為導向和以債權人為導向。在不同的目標導向下,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有所不同。
4 企業的發展狀況。企業在其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會對會計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小企業在進行會計制度選擇時,還應從成長性角度考慮自身的發展狀況。
5 企業原來執行的會計制度。在《小企業會計制度》頒布以前。我國的小企業分別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行業會計制度。原來所執行的會計制度對于現在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也會造成一定影響。
6 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小企業在選擇會計制度時,必須與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相結合,選擇適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的會計制度。
7 企業的會計力量。企業的會計力量是指企業的會計機構狀況以及會計人員的素質。顯然。會計機構健全與否、會計人員素質的高低對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有著一定的影響。
二、小企業對會計制度的權變選擇及有效性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存在著諸多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因素,而且這些因素可能會同時發揮作用、共同施加影響,這就說明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問題沒有一個確定而惟一的答案。對于這一問題,只能運用權變理論來解釋,依靠權變思維來回答。權變思想的精髓在于“權衡利弊,隨機應變”,將這一思想運用到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中來。意味著小企業應當權衡各種內、外影響因素,選擇適合自已的會計制度。雖然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因素很多,但不同因素對小企業的選擇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小企業在進行權變選擇時應當權衡各種影響因素的重要性,重點考慮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各種因素發生沖突的時候。
在對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最具影響的三個外部因素——資本市場、政府稅收以及與企業利益相關的投資者和債權人中,由于資本市場屬于企業系統所處的外部環境,其發達程度是企業所無從選擇的。另外資本市場與利益相關者因素之間又是密切相關的(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直接決定著企業外部是否存在利益相關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因此不妨將資本市場與利益相關者兩個因素加以歸并。而在利益相關者和政府稅收兩個影響因素中。小企業應重點考慮利益相關者因素。因為投資者和債權人作為企業的資源提供者,其存在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同時由于會計和稅收的目的根本不同,會計不會也不必與稅收完全趨同。允許會計與稅收的適當分離是必要的。因此,對于小企業來說,滿足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決策需要比滿足政府的稅收需要更為重要。
在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內部因素中,最重要的當屬企業的治理結構和融資渠道。而企業的治理結構是兩權分離亦或兩權重合,資金來源是依靠內部積累亦或銀行貸款。這些都直接決定了企業是否存在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另外。內部因素中的企業會計目標,歸根到底也與利益相關者和政府稅收因素相重合。其他的內部因素,如企業的發展狀況和原來執行的會計制度,則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選擇影響較小,可以次要考慮。再者,內部因素中的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會計力量屬于兩個可以克服的因素。比如,當重要因素決定小企業應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而企業的生產經營又較為復雜時,盡管《小企業會計制度》對某些例外經濟業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由于具體會計準則的存在,并不影響企業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只需對復雜經濟活動按照具體會計準則的規定核算即可。同樣地,當重要因素決定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而企業的會計力量又較為薄弱、無力操作時。由于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委托中介機構記賬。或者招聘高素質會計人員、健全會計機構,因此并不影響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總之,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會計力量兩個因素可以放在最后予以考慮。
根據以上的分析,盡管影響小企業進行會計制度選擇的因素眾多,但通過歸并,最終小企業可以對三個因素——是否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企業的發展狀況(即成長性)如何以及企業原來執行的是何種會計制度進行權變分析。按照上述三個因素,可以將小企業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好,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以上三個因素的狀態都指向該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1、《企業會計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為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提供有用會計信息的需要。2、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一方面,更有利于企業從外部融通資金,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另一方面,如果先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當成長為大企業時再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無疑存在著制度轉換成本。3、企業原來執行的就是《企業會計制度》,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制度轉換成本,應繼續執行。同時,受到制度的“路徑依賴”性的影響,企業也會具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的慣性。
(二)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好,原執行行業會計制度
由于企業原執行的是行業會計制度,現在無論其選擇《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都存在著制度轉換問題,而其他兩個因素如前所述都指向《企業會計制度》,因此該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
(三)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差,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由于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為了更好地滿足為其提供有用會計信息的需要,該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況且企業原來執行的就是《企業會計制度》,無需進行制度轉換。同時,通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務于投資者、債權人。能夠幫助企業更多地融通外部資金,也有利于企業未來的發展。
(四)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差,原執行行業會計制度
無論選擇何種會計制度,都存在著制度轉換問題。重要的是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因此該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如前所述,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有利于企業未來的成長。
(五)不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好。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盡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但企業較好的成長性、較大的發展空間決定了該小企業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況且其原來執行的就是《企業會計制度》。
(六)不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好,原執行行業會計制度
無論選擇何種會計制度,都存在著制度轉換問題。重要的是企業成長性較好,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因此盡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該小企業也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
(七)不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差,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盡管不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而且企業的成長性較差。但由于其原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因此為了避免制度轉換成本。該小企業仍應選擇《企業會計制度》。
(八)不存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成長性較差,原執行行業會計制度
由于不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企業的成長性又較差。并且直接跨越到難度較大的《企業會計制度》會帶來高的制度轉換成本,因此該小企業應選擇《小企業會計制度》。
綜上所述,考慮到外部投資者和債權人對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因此是否存在外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是小企業在進行會計制度選擇時應考慮的首要因素。企業的成長性是次一級考慮因素,企業原執行的會計制度則是再次一級考慮因素。總之。小企業對會計制度權變選擇的有效性就在于靈活,小企業應在對各種影響因素仔細權衡的基礎之上,從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角度選擇適宜的會計制度。
三、新會計準則實施與小企業的會計制度選擇
[關鍵詞] 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 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取;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 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 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 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 ),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
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從會計準則的結構來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個專題分別制定,不分層次結構的,制度的設計以具體規則為基礎,具較強的可操作性。而我國會計準則從縱向上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和應用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又分為通用業務會計準則、財務報表會計準則、特殊業務會計準則和特殊行業會計準則,制度設計以基本原則為基礎,可操作性不強,難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事實上,保險業有其特殊性,其相當多的確認計量(如保險負債)依賴會計假設,若不制定具體的操作規范,極易成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實現準則和制度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的互動關系。以準則確立原則,以制度規定具體操作;準則要相對穩定,制度及其補充規定要相對靈活;準則和制度中相同內容的規定必須一致。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 金融改革;會計制度;評價
一、金融改革的回顧與金融會計的演進
(一)30年來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顧
黨的開啟了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30年來,我國金融改革大致經歷了重塑金融體系、啟動金融改革和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三個時期。
重塑金融體系時期(1978-1992)。這一時期,初步奠定了我國金融業三足鼎立局面。1979年4月,國務院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使我國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蘇。1983年9月,國務院了《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該項決定,打破了人民銀行大一統銀行體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在內四家國有專業銀行和一批新型商業銀行。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開業。
啟動金融改革與加強法制建設時期(1993-2001)。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由此拉開了銀行業商業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擔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陸續頒布與實施。隨著1992年10月移交證券業監管權,保險業監管權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銀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攻堅與擴大對外開放時期(2001-至今)。為化解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積聚的金融業巨額不良資產和處置嚴重違規經營以及資不抵債金融機構,我國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包括行政關閉、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債轉股、中央銀行再貸款、中央財政直接償付等多種政策措施。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在完成 “三步曲”基礎上實現整體上市。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結束,金融業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和逐漸“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從法律上最終奠定了“一行三會”對金融分業監管體制。2004年1月,國務院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將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提高到國家戰略高度,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
經過30年的努力,我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變化。由單一的國家銀行體制發展到了由“一行三會”調控和監管,大型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的多種金融機構分工協作、多種融資渠道并存、功能互補和協調發展的金融體系,使我國的金融體制初步形成市場化框架。金融宏觀調控實現了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直接到間接、從無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轉型。
(二)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會計規范的演進
隨著我國金融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對會計信息的質量以及產生會計信息的依據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也推動了相關會計制度的不斷革新變化。金融業改革不僅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會計制度,而且也使會計核算逐步走上國際化的道路。
構建金融會計與進行適度性改革時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銀行依據《會計法》和《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了《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現了我國金融會計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銀行管理金融財務會計的主體地位。該制度統一了銀行會計科目、賬務處理程序和記賬方法,允許各總行從資金收付記賬法、借貸記賬法中進行選擇和比照該制度制定各行財務會計制度。
建立分行業會計制度和探索企業會計準則建設時期(1992-2000)。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根據《會計改革與發展綱要》要求,財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在銀行會計制度基礎上,1993年3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結合兩則要求,聯合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為滿足證券公司和保險企業會計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財政部又分別頒布了《證券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
推動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接軌時期(2001-2005)。隨著我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和國際慣例,建立健全統一會計制度的呼聲日高。為此,財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性,根據修改后的《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重新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要求上市金融機構遵循。該制度在分析總結我國金融企業,特別是上市金融企業經驗的基礎上對原有制度進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真正實現了對接。
建立統一會計規范體系和實現國際接軌時期(2006-至今)。為履行入世承諾,財政部于2006年2月修訂和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會計準則。這些制度公布后,將率先在上市公司實施。新會計準則的出臺,宣告了我國分所有制性質、分行業、按會計主體規定會計核算和披露方式將成為過去,實現了金融會計和一般企業會計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
二、對30年來金融會計規范建設的基本評價
(一)金融會計規范建設在經過30年的探索實現了兩次飛躍和后來居上
30年來,中國金融會計改革是在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背景下逐步發展的。在1978至1991年間,隨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理論探索與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實施,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法體系。而自1992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經濟體系的逐漸接軌,金融會計業務處理規范也逐漸向國際慣例靠攏。從30年來我國金融業會計演進的軌跡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軌、第一次飛躍和第二次飛躍的演進過程。如果說《全國銀行業統一會計基本制度》是金融會計規范建設起步階段的重要標志,那么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在1993年聯合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就不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對各類金融企業會計核算進行了統一規范,而是啟動了金融企業會計與企業會計的初步接軌。
2001年重新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順應了企業會計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納入到企業會計核算改革的整體框架之中,基本實現了同類金融會計事項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業會計核算與企業會計核算接軌的第一次飛躍。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則是接軌后的再次飛躍。它意味著在面向市場經濟前提下,我國初步建立了比較完整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實現了同類業務在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的統一。新會計準則的推行,標志著金融企業不再滯后于非金融企業,而是同步實施,并將范圍擴展到金融、保險、農業等眾多行業領域,同時也考慮到了在企業的普遍適用性。
(二)金融企業會計改革取得了歷史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的演進,具有鮮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與經濟體制變遷和金融改革是一個互動的過程,經濟體制變遷的模式與路徑決定了會計演進的模式與路徑。回顧30年來我國金融會計改革,完成了兩個歷史性轉變:從計劃經濟時代習慣于統一會計制度逐步過渡到將制度制定權還政于企業,從習慣于規制導向向原則導向轉變,在會計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論”向“管理論”的轉變。通過金融企業會計改革,一方面為金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綜合改革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內外資本市場信息的可比性。
經濟體制改革,開辟了會計實務發展的新領域。圍繞這些新興領域,產生了諸如企業兼并與資產重組會計、企業破產清算會計、企業租賃會計以及金融工具會計等新問題。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使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的新會計實務逐步得到規范。2006年2月的新會計準則,是繼1993年會計準則改革和2000年會計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國會計標準向國際會計準則靠攏背景下頒布的。不僅填補了我國金融會計標準的空白,而且是會計理念、會計計量技術的重大轉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將為社會相關各方評價金融企業經營業績與風險提供更準確的依據,同時也對金融企業經營管理層、監管者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作出評價的中介機構的職業技能、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與進一步完善金融會計制度的建議
(一)金融改革展望
進入2008年以來,在全球經濟整體增速放緩、通貨膨脹壓力上升、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的前提下,各經濟體面臨保持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兩難選擇。美國次貸危機對國際經濟金融體系產生的沖擊不斷加劇。在全球經濟增長急速放緩和通脹抬頭以及我國經濟日益溶入世界經濟體系大背景下,我國經濟也出現了周期性波動,金融業改革任重道遠。面對國際金融市場急劇變動,我國金融業要準確把握金融市場變動,努力確保金融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繼續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業整體競爭力。
一是要進一步鞏固和繼續深化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機制建設,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對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機構,要繼續完善法人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對未完成改制的,要穩步有序推進改革。二是要著力解決制約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法律制約、產品制約、市場制約和監管的不協調。要從宏觀政策層面突破這些瓶頸制約,鼓勵金融創新,積極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場體系,逐步改變金融市場分割的局面和增加農村金融市場有效供給以及健全金融調控和強化金融業監管的“無縫鏈接”,防止監管規定和政策不一致的問題發生。三是要主動轉變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面對國際國內競爭加劇的壓力,金融機構應主動實施經營模式、增長方式的戰略轉型,全面調整資產結構、負債結構、客戶結構、營銷渠道,實現經營模式和增長方式分別由以規模擴張為主、以依賴傳統業務為主向以質量效益為主、以多元化、綜合化轉變,努力把金融機構建設成為治理良好、資本充足、內控嚴密和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
(二)充分估計新會計準則對金融業的影響,主動尋求應對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的復雜性與長期影響。與其他會計準則相比,金融企業會計準則更加復雜。這種復雜性源自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會計準則本身的嚴密與復雜。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專業術語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對傳統會計理論和方法產生的挑戰以及如何有效解決新型業務處理問題。二是充分考量中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會計環境,審慎評估新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會計業務處理遵循著兩種不同的會計規范:一種是2001年版《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另一種是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從發展趨勢看,企業會計準則有逐步取代企業會計制度的趨勢。在《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中,中國銀監會在全面評估各銀行業機構基礎條件基礎上,從有利于銀行業機構建立適應新會計準則要求的內部管理流程、信息處理系統和提高執行質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進金融企業會計準則在各類銀行業機構應用的時間表。三是全面學習和理解新會計準則體系,務求掌握這些新規則的精髓和各準則之間的橫向聯系,以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由于新準則實施將對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以及整個經營管理體系帶來影響,不僅財會人員應學習新會計準則,而且包括風險管理人員在內的非財務人員也要認真學習。通過學習,加深理解和提高運用能力以及強化對國際會計準則與新型業務的研究,正確處理借鑒與創新的關系,促進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四是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減少新會計準則的運行成本。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將對金融業財務報表的設計及其分類產生重大影響。從國際視野看,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相關金融業監管組織之間的協調日趨密切。從學習國際經驗出發,我國金融業監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間的協調,避免金融企業為滿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實行雙軌制,從而加大新會計準則運行的成本。
【參考文獻】
[1] 夏博輝. 論我國金融會計制度建設的三個階段,2008,http:/省略.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經濟將更多地融入到經濟全球化之中,保險業最終也將同世界保險業接軌。下面以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為例,說明在OECD成員國里,保險準備金的基本原理及其相關的財稅政策。保險公司的業務表現為根據保險單(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并在合同有效期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其實質就是風險的承擔者和媒介物,這些風險由包括在保險公司收入中的保險費提供資金的支持,因此,在配比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下,提取各項保險準備金最能代表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特點,準備金的正確核算是確保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保險準備金的提取直接關系到保險的損益情況,從而關系到稅收的核算。
1.未賺保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UPR)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純保費責任準備金,有時也稱為Unexpired Premium Reserve,它指的是年內承保的業務在會計年度結算時,保險期限未滿而在下一年度仍有效,需從保費中提取的用于支付未來保險賠款的一定金額。將一部分到期或應收的投保人投入的保險費從目前的會計年度延遲到下一個會計年度,以使保險費收入和風險發生的時間相配比。這種準備金計算假定賠償請求在合同期間內均衡發生或者不能用歷史數據預測。
2.未到期風險準備金(Unexpired Risk Reserve/URR)一般地,URR是為了抵償在計算日有效合同產生的風險,必須分配給下一年或以后年度的保險費金額。在歐共體,它是指如果會計或統計數據顯示以后可能不足以抵償風險和該財政年度之后的風險管理,補充UPR的備抵款。
URR有兩種含義,第一種是指在評估日,保險人為了抵抗未來風險(包括保險賠款和費用支出),第二種是指代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Additional Reserve for Unexpired Risk/AURR),表示在前種含義下的URR超過UPR的那部分準備金。實際上,URR也可能會比UPR要小,因為考慮到延期獲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是作為保險公司的資產,能夠沖抵部分的未賺保費準備金。所以只有當URR大于UPR時,才需要提取附加未到期風險準備金。
在某些情況下,未到期風險準備金是用來確保保險費收入不足以支付未來賠償責任時的支付。在這個意義上,未到期風險準備金有效地保證了預期的未來賠償,并且也將使得稅收能夠延期繳納。
3.未決賠款準備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未決賠款準備金指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核算時,為已報告但尚未支付賠款的理賠案件而計提的賠款準備。這時未決賠款準備金也可被稱為Reserve for Notified(or Reported)Outstanding Claims或Loss Reserve.有兩類已發生尚未賠償的損失,一種是賠償請求損失準備金,是指以案例為基礎針對某一個案例而報告和計算的損失,其數額是對每項賠償損失進行單獨估計而有可能支付金額;另一種是承擔的而非報告的損失準備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Reserve),是指在會計年度末已經發生但沒有報告的賠償請求,這些賠償請求需要根據歷史數據對其進行準確估計,在預計中要考慮回收、代償及任何殘值,IBNR將包括尚未收到的賠償和要花費時間證實的賠償。
目前,規范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制度主要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其中《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財務制度規范確認與計量,會計制度規范記錄與報告;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融合了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這三個制度之間除了規范對象不同外,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之后,會計核算方式的差異也帶來了一些納稅方面的問題,現就相關政策的差異介紹如下:
(一)未決賠款準備金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將賠款準備金分為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分別對應上述的第一層含義的未決賠款準備金(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OCR)和IBNR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 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并且按照此計提標準來確定稅前扣除金額。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應于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未明確規定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及比例。從監管部門監管及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對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采取據實計提的方法,已發生未報告采取精算的方法計提。
(二)未期到責任準備金 對應上述的未賺保險準備金(UPR),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準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并按規定比例準予稅前抵扣。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以彌補未來風險時,需要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風險準備金URR),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不要求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
(三)資產減值準備 對應上述的投資損失準備金,在《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只要求計提壞賬準備及呆賬準備,并規定了計提標準;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標準由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四)長期責任準備金 是指損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類非人身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長期責任準備金按業務年度歷年累計營業收支差額全額提取的準備金,這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相符;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按系統合理的方法計算的結果入賬。從國際慣例來看,有長險化為按短期險核算的趨勢,即長期責任準備金按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方法計提,同時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在當期結算損益。
隨著中國加入WTO和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而提高準備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強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重要方面。鑒于國際的通行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便于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操作,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允許計提理賠費用準備金,在稅前全額列支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IBNR)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規定的賠款準備金僅指未來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準備,而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僅包括賠款或者給付金額是不夠的,還應包括與其相關的費用,在美國會計準則60號也明確規定:在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時同時要計提理賠費用準備金,《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并未明確這一問題;目前稅法中也未明確理賠費用準備金是否可以稅前抵扣。
因此,從國際慣例及權責配比角度來看,建議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及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明確如下:未決賠款準備金指公司對在保單有效期內發生的未決賠款及相關的理賠費用所計提的賠款準備,未決賠款準備金據實計提,且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指公司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提取的賠款及理賠費用準備,有條件的公司應按照精算的結果計提。由于目前稅法規定對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賠款支出4%稅前扣除與實際精算結果有差距,因而建議準予可對已發生報告賠款準備金稅前全額抵扣。
(二)允許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采取24分之1法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UPR)
在《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不要求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七條第十一點要求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同時美國會計準則60中也規定,當保費不足時,首先應沖轉尚未攤銷的遞延保單獲取成本,沖銷后如仍不足以彌補預計的損失,則需要計提相應的損失準備。實際上,未來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保費收入的調整項,保單風險發生變化后,尤其在保單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以彌補未來風險時,為穩鍵性起見,保險公司應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并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中設明細核算,但計提的保費責任準備金應限于預計的虧損。
(三)允許保險公司稅前列支巨災準備金(即前述的大災難損失準備金)
巨災風險的特點是在一個較長的周期內不發生,一旦發生,損失規模就很大,其實際損失規模必然大于當年保險人的損失預期,嚴重沖擊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中小型保險公司,或區域性保險公司,甚至全國性保險公司都難以承受這種損失。我國是一個多地震,多洪水,多火災的國家,所面臨的風險一直較大,但我國現階段對于一些巨大的災害不能保,也不敢保,即使有些災害承保了,條件也是相當苛刻。另一方面,由于沒有“巨災準備金”,也降低了我國保險公司應付突發災害和巨災的能力。比如9·11事件的發生,對于世界幾大保險公司所造成的損失都在6—9億美元,可謂損失巨大,但由于他們都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所以無礙大局。但如果這一次事故所帶來的損失對中國保險公司來講,哪一家都難以承受。有鑒于此,政府應允許建立巨災準備金并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支持巨災準備金的迅速積累,應付可能發生的巨災責任。
(四)允許稅前全額扣除資產減值準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保險公司計提的壞賬準備金、貸款呆賬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可以按照一定標準進行稅前扣除;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資產的實際狀況,為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資產減值準備范圍過于狹窄,不符合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另外,從公平稅負的角度出發,資產減值準備是保險公司實實在在的損失,因此建議允許對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全額予以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2.馮健身主編《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及講解》,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收益,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作為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于確實無法支付或債權人豁免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計入其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2.接受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現金捐贈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3.接受非貨幣性捐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接受非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準備,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均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將其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可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基本建設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獲得的試車收入或按預計售價將能對外銷售的產品轉為庫存商品的價值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上述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
5.自產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以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自建工程項目,應按產品成本價結轉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應按產品售價與成本價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
會計制度規定作為費用和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不能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罰沒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罰款、違約金、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因違反、行政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以及被沒收的財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 向非機構借款費用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公司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支付關聯方借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種借款費用均據實列支,計入當期費用。而稅法規定,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內資企業工資、薪金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工資、薪金計入相應的費用,除工程人員工資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工資從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開支外,其他生產、管理、銷售人員工資均據實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如果公司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5.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經費支出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工資總額的2%、14%、1.5%計提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計入當期各項費用。而稅法規定,上述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總額計提的費用,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工資,則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超過規定的計提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6.捐贈支出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捐贈支出均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另有規定),超出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均不準予稅前扣除。
7.業務招待費超出標準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業務招待費據實列支管理費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標準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公司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占銷售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廣告支出可在無限期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企業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收入0.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贊助支出。《制度》規定,贊助支出屬于與公司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廣告性的贊助支出的稅前列支辦法參照廣告費的辦法,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10.傭金支出不符合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傭金支出計入營業費用。而稅法規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的傭金才能稅前列支:(1)有合法真實的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11.擔保支出。《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擔保支出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自己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還清貸款而由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
12.權益法核算聯營企業損失。《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對聯營企業投資,如果聯營企業出現經營損失,公司應按其占聯營企業的份額和聯營企業的損失,所享有的損失計入投資損失。而稅法規定,聯營企業的虧損應由聯營企業就地依法進行彌補,投資方不能彌補聯營企業的虧損,因此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3.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用,應當在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性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稅法規定,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內平均攤銷,多攤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4.固定資產折舊超出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折舊年限、折舊,并按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各方備案就可以實施。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計算,并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加速折舊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逐級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會計折舊超出稅法允許計提折舊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增值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資產價值和預計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增值部分計提折舊不能進行稅前列支。
按會計制度規定作為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1.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公司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2.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符合權益法核算條件的按占被投資企業的份額和被投資企業的利潤計算出應享有利潤計入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上述投資收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3.三廢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利用三廢形成的收益計入當期收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利用本企業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可在五年內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4.技術轉讓收入未超過規定的部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技術轉讓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規定進行技術轉讓,或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剔除。
按會計制度規定不作為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在稅前扣除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積極推動 IASC從1997年開始實施戰略改組,并于2001年3月正式完成改組并開始運作。新成立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以全球性會計準則的制定者作為自身的新定位,工作目標為制定一套全球趨同的會計準則,從而由原來的追求會計準則國際協調轉變為追求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發生了實質性的重大轉變。IASB重組成立后,一方面,致力于修訂先前的國際會計準則(IAS),提高其質量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據需要繼續制定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迄今為止,IASB又陸續了9項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極大地提高了國際會計準則的質量。在此基礎上,IASB積極與歐盟、美國等國家或組織協調,推動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并取得了顯著成效。
(二)歐盟提供實質性支持 歐盟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及推廣采取了積極支持的態度,并受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高度評價。2002年6月7日,歐洲委員會部長級理事會通過了 “關于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的第1606號(2002)決議”。決議中要求歐盟的7000多家上市公司(包括銀行和保險公司),必須從2005年起采納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合并報表。這一決議正式成為歐洲的法律,并在各成員國中實施,產生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2005年1月1日起,歐盟在27個成員國的上市公司中全面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ASB認為歐盟的第1606號(2002)決議充分顯示其在推廣IAS方面發揮了很好的帶頭作用,并對其他國家產生了積極影響,決議的實施也被作為IASB在推進一套全球接受、強制性準則進程中的“分水嶺”事件。
(三)美國開始尋求全面協調 隨著會計準則國際趨同進程的加快,美國的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應對。2002年9月18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與IASB簽訂了諾沃克協議,正式啟動了兩大準則體系趨同的進程。2006年2月27日,FASB與IASB聯合了“IFRS與美國GAAP在2006-2008年的趨同路線圖”。在路線圖中,FASB與IASB再次申明其共同目標是為世界資本市場建立高質量的、通用的會計準則,并對2002年簽訂諾沃克協議中提出的目標和原則進行了細化。2007年12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宣布,今后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采用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也可以采用IFRS。這顯示美國日益重視IFRS,在開展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方面也邁出了關鍵性的步伐。
(四)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給予充分肯定 2005年2月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下屬的技術委員會于《關于2005年制定和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公告》,建議其成員允許跨國公司使用IFRS發行證券和上市,并以IFRS來協調、披露或解釋國家或地區間遇到的相關重大會計問題。對一些國家允許使用IFRS,但要求根據本國會計準則進行報表調整的行為,公告鼓勵這些國家基于持續經營的基礎上考慮是否還有必要堅持進行這種報表調整。
二、我國積極主動開展會計國際協調
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發展
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慢,相關保險行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研究相對滯后。盡管保險業在中國已經有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保險會計理論研究的歷史卻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認知需要以行業的發展為前提,據此才能制定出適合于行業特點并且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會計規則。
我國的第一個保險行業會計制度是1984年2月份頒布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這一時期我國的保險公司還處在起步階段,所以該保險公司特殊會計制度并沒有體現出其應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這一計劃經濟會計原則,突出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進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制度。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轉型,外資企業開始涉足中國保險業,1993年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具有轉折性意義,奠定了目前保險業會計規則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緊接著我國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實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并且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會計要素進行重新定義,以此為契機推出了針對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保險業實行專門的會計規則,既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保險公司開始進行海外融資和開拓海外資本市場,我國保險行業特殊會計規則面臨著新的挑戰。新會計制度不僅要立足于國內保險業發展的狀況,更應該從全球視角出發,對保險業面臨的特殊會計問題比如保險合同確認、準備金計提等實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實現國際會計趨同。2007年我國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盡管適用于所有企業,但是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or="#0000ff">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充分兼顧了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改變過去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的特點,進一步從保險產品屬性的角度規范會計規則,基本上保證了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前提。
二、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行業會計規則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它既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又要求把會計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運用于保險公司,核算和監督保險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這就要求這一會計規則必須充分兼顧到保險行業的屬性,以保險屬性與特點為基礎來發展和完善保險會計理論。
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原因有多個方面,從保險行業的特殊性看主要分為三個原因,即保險行業宏觀意義、保險產品的無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險運營資金鏈的反向性。首先,保險業顧名思義就是通過轉移公眾的風險從而自己承擔風險并且通過大量風險的集合內部消化和平衡風險。因此它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公司運營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果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負面影響將使廣大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害,帶來社會福利損失和影響社會穩定。普通企業會計制度無法保證保險公司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
其次,保險產品是一種無形的產品,它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前提,以集合大量風險單位為條件,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進行保險賠付,風險的無形性決定保險產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險公司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無法準確預知事故發生概率和造成損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險產品的經營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更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保險公司執行普通企業會計制度而沒有兼顧行業特點,其會計數據將無法滿足基本會計準則的謹慎性原則,也無法為報表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險運營資金鏈有別于傳統制造行業。對于傳統制造業,資金鏈表現為先支后收,即成本發生在前,收入發生在后。保險運營的逆向性表現在先收后支,保險產品定價在先,成本即保險理賠發生在后,因此保險公司在計算利潤過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業所適用的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等并不適用于保險企業,為了正確評估保險公司的運營,不僅需要對保險會計進行詳盡的披露,而且必須單獨界定保險企業財務指標,增加賠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標。
由此可見,保險會計所適用的會計規則必須有別于一般企業。保險規則既要考慮會計的一般特點,又必須充分體現保險業的特殊性;既要考慮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和保護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顧保險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東權益;既要考慮我國保險業現行的發展特點,又要兼顧國際會計制度的趨同性。
三、保險屬性對保險會計規則的影響
盡管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成為全球性的認知,但是極少有學者關注其產生的具體原因。本文將影響保險業適用特殊會計規則的主要保險屬性歸類為4性,即時間關聯性、利潤射幸性、產品無形性和大數平衡性。該部分重點分析以上四類保險屬性,并結合其特點分析其對會計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響。
(一)時間關聯性
時間關聯性是影響保險業會計制度最主要的保險屬性,其表現為保單的出售一般都橫跨一定的時間,公司運營的優劣與時間的關聯十分密切。這一關聯性引出了會計學上的兩大基本問題,即保險公司資產賬戶投資科目類的確認和負債類責任準備金的計提。
保險公司在簽署保單的同時向保戶收取保險金,承諾在未來一段時間里對保險合同約定條件下對投保人進行保險賠付。從收取保費到支付理賠之間,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將該部分保費收入進行再投資,通過同業拆借或者購買金融工具等形式獲取收益。保險公司的投資類科目成為保險會計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場上大量的人壽產品引進了投資的概念,許多保險公司出售投資連接賬戶人壽保險中包含了保戶有權利參與分紅的投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科學合理地反映這一部分保戶投資,成為保險會計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是我國目前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重點,這也是保險經營時間關聯性使然。盡管大部分財產保險合同都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險公司的會計年度。因此保險公司在年終會計報表上有必要對保費收入進行調整,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此外,由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需要相應的時間,保險會計年度報表為了客觀反映保險公司的運營狀況,有必要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的保險賠付計提準備金。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該類合同的有效期間往往超過一年,收入補償和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著較長的時間差。對該類合同計提責任準備金是會計制度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保險賠付,從而更好地為投保人提供服務。
(二)利潤射幸性
利潤射幸性是指保險公司的利潤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影響,保險行業利潤周期的震幅很大,隨機性很強。利潤射幸性這一特點決定了保險會計計量方法的特殊性,即會計確認和計量必須運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設,保險會計必須與精算密切聯系。
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與其他行業會計制度相比較,保險會計中凸顯了精算的重要性,實現精算與會計的資源共享。此外,利潤射幸性引發了保險會計中對巨災準備等會計問題的探討,針對目前眾多學者對巨災準備確認負債或者所有者權益的分歧,利潤射幸性的會計要素界定成為未來解決這一分歧的主要途徑。
(三)產品無形性
產品無形性是指保險商品的構成要素在很多情況下是抽象和不可見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很難憑借外在的直觀感受獲得對保險商品品質的準確判斷。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保險會計的披露制度遠遠復雜于其他行業。
保險公司產品的無形性加強了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很難簡單地從會計信息中獲得保險公司相關風險評估、產品定價等詳細信息。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獲得有效的信息,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較其他行業財務報表而言必須披露更為詳細的信息,以識別和解釋承保人財務報表中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金額和相關風險。除此以外相關的信息還必須幫助報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
(四)大數平衡性
大數定理是保險運營的基礎法則。大數平衡性是指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在內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總賠付相對于保費總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數平衡性給保險會計提出的挑戰是,如何在保險會計中使用單一評估法和綜合評估法。
保險的大數平衡性為會計實踐中采用綜合評估法提供了可能。單一評估法是指對會計要素的計量采用單獨分開計價(比如針對每個保險合同或者每個風險的評估),綜合評估法是指通過簡易的方式對多個合同或者多個風險進行綜合評估計價。保險會計中綜合運用了這兩種方式,比如我國保險公司當前適用的會計制度中對準備金充足性測試中綜合運用了整體測算、按產品大類測算和按照個別產品測算等多種方式。保險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產品品種計算應補提的整體準備金差額,也可以選擇按照產品大類分別計算各產品大類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或者按照個別產品分別計算各產品應補提的準備金差額。大數平衡性客觀上增加了保險會計計量方式的選擇性。
四、由保險屬性確立保險會計規則的意義
我國2007年開始執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包括了適用于生物資產、保險和石油天然氣開采等特殊行業的會計規則,這主要是由各行業的特殊行業屬性使然。盡管我國新企業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基本的趨同,但是現行的會計制度仍然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少差異,趨同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回顧
1992年底,我國頒布了“兩則”,隨后出臺了相應的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199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我國會計改革這一重大舉措,適應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企業會計實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財務會計的概念框架及會計原則,促進了企業會計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耦合。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統一了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制,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行(以下簡稱“兩法”)。“兩則”和“兩法”的實施使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首次出現了明顯的差異。據統計,除內、外資企業在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的差異之外,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達到40個左右,由于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尚不完整,當時采用了“納稅調整”模式,即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規定的,按稅法的規定執行;稅法沒有規定的,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稅法規定與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不一致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對企業利潤進行調整。從此,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獨立化傾向初步顯現,兩者分離的序幕已經拉開。
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替代了《股份制有限公司制度》。2002年1月1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新的會計制度代替了分行業會計制度和分行業財務制度,基本上消除了不同行業會計制度的差別,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滿足了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標志著我國會計與國際基本接軌。2000年1月1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開始執行,意味著我國獨立的稅務會計已具雛形,企業所得稅由“納稅調整體系”過渡到“獨立納稅體系”。至此,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趨勢已經確立。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最終表現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兩者所處的立場和視角不同(稅務會計是從政府角度,而財務會計是從企業角度)、對企業的收入和費用的概念界定和劃分原則不一致所造成的。
(一)兩者分離的現狀。我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收益包括營業收入(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補貼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應稅收入包括:1.生產、經營收入;2.財產轉讓收入;3.利息收入;4.租賃收入;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6.股息收入等。據統計,會計收益與應稅收入的口徑與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項目多達30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已計入應稅收入但未計入會計收益的差異項目;二是已計入會計收益但未計入應稅收入的差異項目。
第二,會計費用與稅前準予扣除項目之間的差異。新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費用包括營業支出(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期間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可將其歸納為三類:一是允許全額扣除的,如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二是允許部分扣除(亦可稱為限制性支出),如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三是不允許扣除的費用(亦可稱為禁止性支出),如賄賂支出、非公益性損贈支出等。后兩類與會計費用之間會產生差異。
(二)兩者過度分離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企業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項目過多,加之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WTO不協調,因此,可以斷定我國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過度分離的現象。
1、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的存在難以體現公平原則,也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原則。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分別實行兩套所得稅制度,在費用列支標準、稅前扣除項目及資產的稅務處理方面均有很大差異,造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基不同、稅負不均,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WTO相比甚遠,也不利于內資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2、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存在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的現象,為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準備計提由4項增加到8項,其理由是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充分體現謹慎性原則。首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已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又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真可謂“慎之又慎”;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好比是給未出生的胎兒買了人壽保險,等等。另外,新會計制度在上市公司實行以來,利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關聯交易與計提減值準備相配合的手法人為調節上市公司年報利潤,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舞弊行為屢見不鮮。因此,一味強調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協調而不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環境,過度使用謹慎性原則,無疑會給企業人為調節利潤提供較大的空間,實在是弊大于利。
3、稅法對財務制度的強化及對企業違法違規處罰的加重與稅收宏觀調控功能不匹配。我國已經取消了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中處處可見統一的企業財務制度的影蹤,如對企業工薪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公益性損贈規定的開支標準等,項目繁多,計算繁瑣,實際上是對企業財務制度的強化。雖然稅收有利于保障政府財政收入的功能,但過多過細的對企業費用列支標準的規定往往事與愿違,并不能保障這一功能的順利實現,與稅收宏觀調控的功能也不匹配。
4、兩者的過度分離增加了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難度。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項目過多,使企業所得稅年末匯算清繳工作時間短、任務重、難度大,極其復雜繁瑣,給稅務部門造成了很大壓力,也提高了所得稅征收成本。而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在與稅務部門的博弈中利用各種差異項目千方百計進行偷稅、逃稅、避稅,也令稅務部門防不勝防,十分棘手。
三、實現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適度分離的建議
為了實現我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適度分離,保持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協調,有必要改進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
(一)改進企業所得稅制度
1、改進稅前扣除項目中限制性項目的標準和禁止性項目的范圍。取消統一的計稅工資標準,企業的工薪支出采用外資企業現行辦法較為可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應與企業會計制度的改進相協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的列支標準應盡可能簡化;取消對公益性捐贈的限制,允許企業將其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允許企業將因違法違規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由企業負擔的部分)在經稅務部門審核后據實列支。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消除內、外資企業間應稅所得計算的差異,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也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
(二)改進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