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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簡稱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轉運輸、垃圾無害化處理費用等。
第三條
(一)凡在本市市區(包括信州區、*縣旭日鎮)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二)其它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1、住戶(含暫住戶)
①住戶按每戶每月6元收取(衛生服務費3元,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費3元)。持有政府幫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對象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免收每月3元的無害化
垃圾處理費。
②暫住人員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機關
①機關、社會團體、駐饒部隊和事業單位按在冊干部、職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單位負擔。
②企業按在冊職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業或業主負擔(不含離退休人員),特困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減免。
3、店面
①餐飲服務業、娛樂休閑業按照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館服務業(內設餐飲、娛樂業,另按標準計收),按照設置的經營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價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車、廢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貨、食雜、電器、照相、五金、通訊、郵電、書刊、金融等商業門點或營業網點,按照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貿和批發市場:畜禽、魚類等每攤位每月15元,飲食、蔬菜、水果等每攤位每月12元,其它攤位每攤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蓋的單位,可參照相近行業標準執行。
4、車輛、停車場
①機動車(單位和個人)按以下標準收取:2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5元,2噸以上貨車每輛每月l0元;公交車、客車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車每月5元;單位和個人小型汽車每月10元。
②停車場、點,按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區內新建、改建、續建、擴建的房屋、廠房、綜合樓、辦公
樓等建設單位和個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納7元的垃圾處理費。
以上收費對同一單位同屬性的收費項目只按一種計費方式收費,不重復計收。
第五條*市建設局是征收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負責對全市市區收費工作進行分工、協調、監督、調控和考核。
第六條按照“規范收費、責權明確、嚴格管理、確保收足”的收費原則,全市的垃圾處理費收費工作按下列分工進行:
l、住戶的垃圾處理費委托市自來水公司在收繳自來水費時代收。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由各單位代收代繳。
3、交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工業、商業等企業單位(業主)委托市國稅局代收;交納營業稅的服務業等企業單位(業主)委托市地稅局代收。
4、經營車輛委托市交通局運管處代收。
5、單位和個人的小汽車在車輛年檢期間,設置城管窗口由市環衛處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裝飾、修繕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市室內裝飾辦公室代收。
8、各市場內的經營攤位委托主管部門代收,夜市攤點由市環衛處代收。
9、停車場、點由市環衛處代收。
10、使用自備水源的住戶委托自備水源供水單位代收。
11、物業管理小區的住戶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
12、*縣旭日鎮的垃圾處理費委托*縣環衛所代收。
第七條收費單位應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委托收費須簽訂委托協議后方可實施收費,收費必須統一使用
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八條垃圾處理費的收支管理
l、收費單位和代收單位必須嚴格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垃圾處理費。
2、收取的垃圾處理費應按期繳入市建設局設在市財政的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設局統—支付給代收單位作為手續費。
4、收費單位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垃圾處理費制度順利實施。價格、財政、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
2、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市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3、加強垃圾處置企業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4、建立餐廚垃圾管理制度,要求產生、收集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5、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政府要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差別化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并在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后公布。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切實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環境,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垃圾處置工作。提升群眾幸福指數,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總體目標,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科學規劃,明確重點,強化措施,逐步建立“戶分類、村收集、鎮運輸、市(區域)集中處置”農村垃圾收集處置體系和長效管理機制,實現農村垃圾處置的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切實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建設優美宜居的鄉村環境。
農村生活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置率達到%以上。工作目標:力爭用年時間(-年)各縣(市、區)建立起完善的戶分類、村收集、鎮運輸、市(區域)集中處置”農村垃圾收集處置體系和長效管理機制。
二、工作重點
一)編制農村垃圾處置專項規劃
科學編制農村垃圾處置專項規劃,各縣(市、區)要根據鄉村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合理布局垃圾處置場、垃圾中轉站和村莊的垃圾收集房(池)規劃要立足當前,注重久遠,一次設計,分步實施。各縣(市、區)規劃工作要在年月下旬完成,月底前報市城鄉建設委備案。
二)加快推進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新增垃圾處置場和垃圾中轉站建設。3年內,1.加快新增垃圾處置場和垃圾中轉站的建設步伐。各縣(市、區)要依照農村垃圾處置專項規劃。要新建1-3座區域性的大型垃圾處置場,實現農村垃圾區域集中處置;鼓勵遠離市垃圾處置場的鎮建設模塊化垃圾處置設施,以鎮為單位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置。
推進現有市級垃圾處置場改造續建,2.擴建現有市級垃圾處置場。要充分挖掘現有市級垃圾處置場的潛力。擴大市級垃圾處置場處理能力。
要對各自現有的過渡性垃圾處置場進行防滲漏、殘液無害化處置等改造升級,3.改造升級過渡性垃圾處置場。遠離市級垃圾處置場且不具備建設模塊化垃圾處置場的鎮。初步實現無害化處置。
本著住戶就近方便、便于運輸的原則進行設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則上要封閉,4.加快村莊垃圾房(池)建設。村莊的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依照村莊規劃。現有的露天垃圾池要進行封閉改造。鼓勵有條件的鎮村按照10戶一個垃圾桶的規范設置垃圾桶,實現垃圾桶裝化。
三)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運輸體系
負責鎮域的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成立市級環衛公司,1.加快建立鎮級專業環衛管理隊伍。要以鎮為單位組織專業環衛隊伍。實現市域范圍的垃圾統一收集清運。
要優先選用壓縮車,2.加快垃圾運輸車輛的配置。各鎮要依照行政村基本覆蓋的要求配置垃圾運輸車輛。方便桶車對接,壓縮式運輸車原則上按10-15個村一臺配置。同時各鎮要充分挖掘已有擺臂式垃圾運輸車輛的潛力,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減少運輸本錢。
四)建立健全村級保潔機制
配備保潔人員和必要的工具。要建立農村保潔經費來源的渠道,建立村級保潔隊伍和運行管理機制。村莊原則上按照每100戶1人的規范。確保村莊保潔人員工資的落實。要進一步加快村莊保潔制度建設,要把專業保潔和“戶前三包”包清掃、包分類、包送到垃圾收集點)相結合,把突出整治和日常保潔相結合,通過宣傳引導、村規民約、檢查督導,建立農村地區環境衛生保潔長效機制。
五)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工作
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各縣(市、區)要依照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原則。研究探索垃圾分類處置的有效途徑。從垃圾產生的源頭抓起,以農戶為責任主體,依照垃圾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對易降解的有機垃圾,村莊可建漚肥池或進沼氣池處置后返田;有價值的回收物由保潔員進行統一回收;建筑垃圾鋪路填坑;其它垃圾進入垃圾處置系統。今年各市要選擇1-2個鎮開展垃圾進行分類試點工作,幼稚后全面推廣。
三、保證措施
聯席會議由市分管領導任召集人,
一)加強領導。建立市農村垃圾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規劃局為成員單位,定期研究相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委,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作為農村垃圾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目標、制定計劃、落實措施,確保全市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各縣(市、區)要在年月底前,制定農村垃圾處置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報市城鄉建設委。
多渠道籌集資金,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要按照“各級財政補一點、鎮辦村居籌一點、受益群眾出一點、社會各界捐一點”方法。不時完善投入保證機制。要進一步加大各級財政資金對農村垃圾處置工作的投入力度,市財政從年起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村垃圾處置進行補助(補助方法由市財政局、市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同時,各縣(市、區)也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農村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鎮級垃圾運輸車的運營和村莊保潔人員的工資補助。要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依照“誰投入、誰經營、誰收益”原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支持農村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要充分發揮農民在環境整治中的主體作用,尊重農民意愿基礎上,鼓勵農民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參與村莊環衛設施建設,提高美化家園的自覺性和主動意識。
三峽庫區垃圾處理場面臨“二次污染”
根據國家對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重慶市在三峽庫區及長江上游規劃修建了首批13座垃圾處理項目,日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設計總規模為2998噸,總投資99353萬元,設計總庫容量為2561.9萬立方米,防滲膜總鋪設面積88.14萬平方米,垃圾處理工藝全部采用衛生填埋技術。自2003年5月以來,重慶三峽庫區首批13座垃圾處理場陸續投入試運行,開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重慶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盡管首批垃圾處理項目已投入試運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亟需解決。
運行經費缺口大,是當前影響垃圾處理場正常運行的重要因素。經測算,根據目前13個垃圾處理場的實際垃圾處理量,年運行經費(含運輸費用)3351萬元,年運行經費缺口預測3074萬元;按照13個垃圾處理場設計處理規模,年運行經費(含運輸費用)5940萬元,年運行經費缺口預測5663萬元。據介紹,除萬州、涪陵等5個區縣開征了垃圾處置費外,庫區大部分區縣尚未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因垃圾處理運行經費來源渠道不暢,地方財政困難,垃圾處理場運行經費需求量大,庫區13座垃圾處理場運行經費目前主要是在垃圾處理場建設項目的國債資金中支付,并且擠占挪用問題比較突出,不符合國債資金使用規定。
據記者調查了解,為了保證垃圾處理場的正常運行,部分區縣向銀行貸款舉債。距離涪陵城區8公里的民協村垃圾處理場是重慶三峽庫區首批水環境項目之一,工程總投資8300多萬元,設計規模日處理能力360噸,庫容總量230萬立方米,主要負責涪陵江南舊城區和南岸浦片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談到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狀況,涪陵區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經理冉勇龍無可奈何地說:“由于運行經費短缺,垃圾處理場的運行成了大問題。”他說,民協村垃圾處理場自去年6月中旬投入試運行以來,由于垃圾處理費不能足額征收,垃圾處理場只能勉強維持。特別是今年以來,垃圾處理費用一度吃緊,公司只得向銀行貸款,目前已貸款300萬元,公司職工也有兩個月沒有發工資了。
垃圾填埋作業不符合技術規范和標準,使得垃圾處理場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據介紹,目前,13個垃圾處理場中除奉節、巫山、云陽、忠縣等區縣的垃圾處理場填埋作業基本規范外,大部分垃圾處理場因部分配套設施尚未完工、運行經費不足、技術力量薄弱和缺乏運行管理經驗等各種原因,并未按建設部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衛生填埋以及環境監測,壓實、消毒、覆蓋等操作程序不到位。巫溪、涪陵新建的垃圾處理場仍然存在垃圾對周圍環境的“二次污染”問題,難以達到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要求。
舊垃圾場仍繼續使用,新建垃圾場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目前,13個區縣每天約產生生活垃圾2285噸,但每天進入垃圾處理場的生活垃圾量僅1510噸,垃圾無害化處理率66%,距2005年庫區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的目標相距甚遠。一方面新建垃圾處理場“吃不飽”,另一方面大量生活垃圾進入舊垃圾場簡易處理,造成二次污染。據調查,目前江津市垃圾場日處理量僅為70噸,開縣日處理量為20噸,巫溪日處理量為50噸,部分區縣舊垃圾處理場仍在繼續使用,二次污染仍在發生。
運行管理體制不順,沒有建立責任制。據記者調查了解,重慶市對庫區13個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管理責任問題,于2003年9月28日發文明確由區縣負責,造成部分區縣在垃圾處理場建成初期對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管理責任不明確,對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管理造成了一定影響。目前,除巫山、云陽、萬州和長壽4個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和運營直接由環衛部門負責外,其余9個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管理仍由建設項目業主負責,部分人員為臨時人員,運行管理的企業法人的責任主體沒有落實(部分由政府公務員兼職)。同時,垃圾的初級收集及運輸仍由現行的環衛專業隊伍組織,因協調力度不夠,垃圾處理場的運營企業與負責垃圾初級收集或運輸的環衛部門缺乏有效的銜接,造成填埋場與環衛管理部門之間互不配合,有時矛盾較突出。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在三峽庫區首批投入使用的13個垃圾處理場中,部分垃圾處理場的配套工程和邊坡環境整治工程尚未竣工,邊坡失穩等安全隱患仍未完全消除。部分垃圾處理場的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還有部分沒有搬遷,普遍存在的防滲膜保護問題沒有解決,垃圾處理成本核算機制沒有建立等,這一系列問題將對以后垃圾處理場的長期運行管理帶來很大的影響。
多管齊下治理“二次污染”
一些業內人士和專家認為,鑒于目前垃圾處理運行經費不足是庫區13個垃圾處理場面臨的最主要問題之一,也是能否保證垃圾處理場正常規范運行的關鍵,建議從以下幾個渠道進行解決:
第一,解決垃圾處理運行經費。
一是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力度。最近,重慶市出臺了垃圾處置費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收費標準做出了調整。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全面征收起來,保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良性循環。
二是各區縣政府加強財政補貼。考慮到各區縣垃圾處置費征收在一定時期內還不能滿足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經費需要,建議重慶市政府發文,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發展意見》的精神,對垃圾處置費征收不到位的區縣,必須將征收的城市建設維護稅、配套費、土地出讓金或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等按一定比例建立城市垃圾處理運行經費補償基金,專項補貼垃圾處置費的不足,并且每年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補貼經費到位。
三是重慶市級財政適當補助,在庫區后期扶持資金中,給予垃圾處理場適當補貼作為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經費,以保護三峽庫區水環境,建議重慶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切實落實運行經費補貼的來源和具體補助資金額。
四是從三峽工程發電稅收中申請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補貼庫區垃圾處理場運行經費的不足,并切實落實運行經費補貼的具體資金額和比例。
五是先解決運行成本,逐步解決全成本問題。三峽庫區已建的13個垃圾處理場和目前在建以及今后擬建的垃圾處理場的籌資渠道大部分為國債資金或當地政府財政經費,考慮到垃圾處理經費缺口很大的實際困難,建議不將垃圾處理場轉固資產的折舊和財務費用納入運行成本核算,先解決直接運行成本,然后逐步解決全成本問題。同時,在2005年前,力爭將垃圾處理的直接運行成本控制在每噸35元內(其中云陽縣垃圾處理場的運行成本控制在每噸50元);在2005年后,根據垃圾處置費的征收情況,逐步提高征收標準,彌補垃圾處理運行成本,解決全成本問題,達到保本微利運行。
第二,要理順垃圾處理運行管理體制,建立責任制。為確保垃圾處理場的正常運行,督促其規范化、科學化管理,切實做到規范化運營,同時降低垃圾處理運營成本,嚴格控制環境污染,建議重慶市政府與區縣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主要在工藝運行、環境監測、生產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城市管理目標的年度專項考核內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行政責任制,將考核結果作為垃圾處理運營成本和市級財政補貼的主要依據。同時加大協調力度,理順垃圾處理運行管理體制。各區縣政府明確當地市政環衛部門和垃圾處理場的各自職責,加大協調力度,市政環衛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的監督和技術指導,垃圾處理場負責垃圾處理場的運營管理,實行企業化管理。當地政府應確保垃圾初級收集與中轉運輸的有效銜接和垃圾處理場的正常運行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對垃圾處理場的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為確保監督的公正性,環保部門不得直接承擔垃圾處理場的建設任務和直接運行管理。
從“垃圾圍城”到“垃圾圍村”,這是當前無法回避的一個生態環境問題。從我國垃圾處置現狀來看,作為最主要處置方式的填埋越來越受到容量、選址、二次污染等因素的制約,實行資源化處理勢在必行。
據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此前的數據,我國每年產生的生活垃圾,80%以上可作為再生資源回收和利用,垃圾Y源化處理的前景十分廣闊。但在有的城市或社區,分類的垃圾桶只是個擺設,各種垃圾擺放并沒有分類放置,也沒有人進行管理。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各地區各部門應該抓住機遇,讓垃圾分類成為改善生態環境的惠民之舉,為經濟轉型發展助力。
對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可以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轉型升級,還可以發展循環經濟。但是,真正做到垃圾分類處置并非一件容易事。
目前,垃圾分類是個短板,亟待彌補。有關方面要加緊制定有效措施,不能讓垃圾分類依然掛在嘴上,推而不行。“垃圾分類需要全民參與。現在需要找到短板,而且應該先易后難。”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總工徐海云說,面對垃圾分類收集問題,可回收物要與廢品回收利用系統對接起來,有害垃圾的收集要與危險廢物收運系統對接起來,廚余垃圾收運要與生物質的利用對接起來。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垃圾分類做得越細,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就越高,處置成本越低;其次是解決終端市場問題,要創新垃圾處理方式,實現垃圾處置的市場化運營。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系統,強化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運行管理,切實改善農村環境衛生狀況,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現就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圍繞全面小康社會“鄉村文明,村容整潔”的戰略目標,以人為本,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無害化處理體系,引導城市環境管理職能和服務體系向農村延伸,逐步建立一套農村環境衛生的長效保潔機制,進一步健全“戶集、村收、鎮運、市處理”城鄉一體化環衛管理體系,實現全鎮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90%以上,使全鎮環境衛生面貌得到明顯改觀。
二、工作機制
堅持政府主導與公眾和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相結合,堅持統籌安排與重點突破相結合,通過政府推動,市、鎮、村、戶四級聯動,實行“統一規劃,分層運作”的工作機制,即通過“戶收集、村保潔、鎮中轉、市統一處置”的操作模式,確保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程順利實施。
(一)工程程序
1、農戶生活垃圾的收集盛放。農戶負責房前屋后的環境衛生保潔,并將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盛放到指定的垃圾池(桶)內(提倡垃圾袋裝化)。
2、行政村、企事業單位的衛生保潔。各村、各單位保潔員負責村莊(單位)道路、綠化帶、廣場、公園(院落)、池塘、渠道等公共場所和區域的清掃保潔,并將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池或桶內。
3、生活垃圾清運。各村、企事業單位將垃圾盛放至指定垃圾池(桶)后,由鎮生活垃圾保潔公司組織人員車輛將所有生活垃圾統一清運到垃圾中轉站處理,做到定期清運。
(二)運行機制
鎮政府負責集鎮垃圾池建設,購置相關環衛設施,各行政村單位負責本村垃圾池(桶)的添置、維護。生活垃圾不宜集中清運的村,可采取定點填埋。
三、措施要求
為切實抓好全鎮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鎮成立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宣傳、財政、經管、鎮管、環保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以鎮成立生活垃圾保潔公司,負責全鎮的生活垃圾統一清運處理,分兩大區域:集鎮辦負責東鮑莊及集鎮所在地生活垃圾清運處理;環保辦負責東發片、東沈片、東湖片及園區生活垃圾處理,下設辦公室由環保辦負責人兼任主任。
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要建立以主要領導負總責的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專門的干部分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環境衛生工作。
(二)加強宣傳發動
鎮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領導小組,各村、各企事業單位要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通過會議動員、發倡儀書、典型教育等形式,大力宣傳實施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尤其要加大對外來暫住戶、主要街道(公路)兩側經營戶等重點對象的宣傳,提高廣大村民的思想認識,為全面實施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營造良好的氛圍。
(三)增設好環保設施
各村要根據自然村的分布、村民居住密度,統籌規劃垃圾收集設施,建好垃圾池,添置好垃圾桶,確保村民投放方便。根據鎮村人口來配置垃圾池和垃圾桶,每10—15戶設置一只垃圾箱,按鎮要求每個自然村至少配一個垃圾池,容量可根據村人口來計算,鎮生活垃圾保潔公司負責清運,配足清運車輛,安排好線路。
(四)落實好處置經費
結合本鎮實際,各行政村按總人口數交納垃圾處置費,按每人10元/年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集鎮每戶50元/年,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統一交至鎮農經站。各企事業單位也要按相應的收費標準,按時交納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附后。鎮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費收繳部分與實際的處置運作費的差額部分,由鎮財政補足。(附:城東鎮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收費標準試行一覽表)。
(五)做好保潔員配置工作
保潔員可按照集鎮800人,農村1200人的標準配備,平均1000人配備一名保潔員,生活垃圾保潔公司與保潔員簽訂保潔承包合同,明確工作職責,工資標準集鎮保潔員每月700元左右,村保潔員500元左右,工資的25%作為考核獎金(具體保潔員管理制度附后)。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及單位和個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石、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建筑垃圾的消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是指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場地。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全縣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監督和指導工作,主要職責:
(一)擬制建筑垃圾的處置計劃并納入全縣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研究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建筑垃圾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渣土管理所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審批;
(二)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四)監督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七條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行業標準,將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環境衛生的管理納入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目標管理。城區所有建筑工地開工前,必須與縣建設局簽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責任書。
第八條縣交警、交通部門協助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禁止無牌無照車輛及報廢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營。
縣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請辦理《縣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縣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和核定載重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及傾倒建筑垃圾的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頒發《縣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應根據實際參運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準運證》,并實行一車一證。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車輛運輸。
第十四條工程車運載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須低于車箱板的高度,采用密閉式運輸,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有場地需要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渣土管理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定為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必須傾倒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或臨時消納場地。禁止在城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場地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被許可人不得超出許可范圍承運建筑垃圾,需變更《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內容的,應在到期日前七個工作日內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許可文件。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工地(含舊房拆遷施工)周邊一律用實體材料圍欄,實行封閉作業,嚴禁在圍欄外堆放基建材料和渣土,嚴禁當街沖洗石料、攪拌混凝土;
(二)工地進出道路必須硬化,車輛出入不準污染路面,并有專人清掃保潔;
(三)將車廂外側的殘留垃圾打掃干凈,避免沿途灑落;
(四)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將運輸車輛輪胎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對產生的建筑垃圾及時清運,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在15日內將渣土清運干凈,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建設、城管、通訊、電力等單位部門施工作業遺留下的淤泥、渣葉、泥土,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除干凈,不得任意堆放,污損路面。
第二十二條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進行處罰。
關鍵詞:餐廚垃圾 處置 管理 轉移支付
1.引言
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廢棄食用油脂主要為飯店產生的老油和廚房隔油池中的地溝油。經過多次反復油炸、烹炒后的廢棄食用油脂,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質,如苯并芘、黃曲霉素等,長期食用會導致慢性中毒,容易患上肝癌、胃癌、腸癌等疾病。所以,餐廚垃圾應當納入生活垃圾處理的范疇,建立專門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系統,實施專項管理。
本文對上海市餐廚垃圾管理、收運、處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探索促進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對策,以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防治目標。
2.上海市餐廚垃圾管理現狀
2.1管理現狀
為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防治目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號令《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05-04-01起施行,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主要管理思路為分類投放、專業收運、定向處置、規范結算、全程監管。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處理的管理。2005年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與環保、工商、公安、農業、經濟、食品衛生、質量技監等橫向職能部門組建了“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明確了各單位的職責分工,實現了餐廚垃圾全社會的高效管理。
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實行市、區、街道三級管理網絡,市容環衛部門從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三個環節對餐廚垃圾實施管理。各級市容環衛和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工商、環保等職能管理部門對餐廚垃圾處理進行合同、日常、檔案監管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2.1.1 產生環節源頭管理
產生單位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回收容器,與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存放。產生單位每年年初到所在區(縣)市容環衛部門下屬的收費中心申報餐廚垃圾產生量,并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規定以基數內60元/桶(240L)的政府指導價預交處置費用,超出申報量部分按120元/桶(240L)的價格補交處置費用。2008年全市餐廚垃圾產生量為661t/d,申報率達到66.7%。
2.1.2 收運環節規范管理
收運單位從事收運服務必須取得環衛管理部門收運資質許可,按要求實行規范化作業。收運單位實行收運聯單和臺帳制度,收運聯單經產生單位核定后生效,收運量定期上報環衛管理部門,作為收運費用結算的依據。
2.1.3 處置環節市場運作
目前廢棄食用油脂處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上海綠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油企業集團科技創業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2家企業總設計處置規模達到70t/d,基本可滿足上海廢棄食用油脂處置需求。
3.存在的問題
3.1 餐廚垃圾規范收運量不高,非法收運處置現象仍然存在
目前,環衛部門收運進行無害化處置的廚余垃圾為400t/d,約占產生量的1/3。廚余垃圾非法收運的現象在各區尚未杜絕,其處置去向多為郊區或外地養豬場,廢棄食用油脂非法收運和處置的現象也屢禁不止,對上海市的環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帶來了公共衛生安全的隱患。
3.2 資源化利用技術水平較低,缺乏規范化處置技術標準
上海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總體水平比較落后,現有投入運營的廚余垃圾處置設施從加工工藝上來看,技術水平普遍較低,造成處置成本高,產品附加值低,依賴處置費補貼才能正常運營;從環保技術的要求出發,現有的處置設施普遍存在環保措施不到位、作業環境差等問題,對周邊環境影響嚴重。
3.3 社會管理合力的疊加效應沒有形成
餐廚垃圾是一項涉及社會各方面的管理工作,隨著市容環衛以及其他職能部門管理力度的加大,非法收運處置現象的針對性和隱蔽性也越來越強,管理的難度也隨之加大。現在的“餐廚垃圾聯席會議”,還沒能有效形成合力。而涉及養豬場、地下食用油加工點等非法處置的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和執法資源不足,難以從末端對餐廚垃圾加以控制
4.對策建議
為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完善管理機制,提升管理水平上入手。
4.1 建立餐廚垃圾政府激勵機制
應當明確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建立餐廚垃圾處理的激勵機制。一是通過返還處置費等方式鼓勵產生單位減量化;二是采取生活垃圾處理費轉移支付的方式,調動各區收運單位的積極性,加大申報和收運量、提高費用收繳率、加強規范收運;三是通過稅收減免、產品認證等政策調動處置單位的積極性,以利于擴大處置規模,提升處置技術。
4.2 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費轉移支付機制
按照按量限價補貼、專款專用、轉移支付、先行試點的原則,將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生活垃圾收費渠道。具體由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制定廚余垃圾處理補貼最低限價,要求各區將廚余垃圾送往有資質的廚余垃圾處置廠,必須按高于最低限價按量給予補貼,各區收費中心收取的餐廚垃圾處理費應專款專用于該區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補貼和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區財政進行補貼。
4.3 形成餐廚垃圾管理社會合作聯動機制
首先,應有效整合各部門的管理資源,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共同做好餐廚垃圾處理管理工作;其次,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加大打擊力度,形成長效的社會監管合力;其三,聯合宣傳部門開展對餐廚垃圾處理管理的相關報道和社會活動,形成餐廚垃圾處理管理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