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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電信設施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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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設施保護條例

第1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和可靠供電,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1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電力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電力設施保護關系到電網安全與穩定,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用電安全。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健全領導機構,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護線員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責任組織機制,簽訂三級保護責任追究責任制;全市要建立鄉(鎮)辦到村、村到組、組到人的責任體系,真正形成鄉(鎮)辦包片、村包段、組包線、人包桿的責任網絡,確保本地區電力設施安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大對破壞電力設施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力度,積極開展創建“平安電網”活動,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二、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典型案例,加強對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群眾和中小學生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遵紀守法、自覺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電力企業要在城鄉結合部、案件易發地段和人口密集的區域懸掛永久性安全標志牌、警示牌,保證電力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大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能,加大對全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監管力度,依法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及時制止和清除線下各類障礙隱患,保障電力線路安全暢通。電力企業要加強巡線、檢查,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開挖取土、違章建筑、開山放炮以及在電力桿塔上搭建通信、廣播、電視線路或安裝有關設備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要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存在的隨時可能引發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違章建筑,由電力設施產權單位負責查清情況,進行現場拍照取證,報告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當地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整治,限期拆除。限期內未予拆除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執行。

四、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市公安機關對破壞電力設施或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沖擊圍攻供電所、變電站的案(事)件要做到快偵、快破、快處理;對危害大、影響大、損失大的案件,要組織專班,限期偵破,依法從重從快地打擊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加以宣傳,以震懾罪犯、教育群眾。市經濟、工商、供銷、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堵塞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銷贓渠道。要根據線路結構、路徑、地形及破壞活動程度,在沿線路附近的村莊建立群眾護線點,嚴密監控布點,群策群力,及時發現和處理不法分子對架空電力線路的盜竊破壞行為。

五、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市規劃部門要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中,統一安排和預留電力設施、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等建設用地。嚴禁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規劃部門在已建電力設施(包括已經批準的擬建、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設施)的周圍規劃新建建筑物時,對有可能妨害電力設施的,應當征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今后,凡違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電力企業可不予辦理用電報裝手續。要加快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長效機制,加強電力事故防范,及時消除缺陷和隱患。針對電網薄弱環節,要認真研究制定事故預案,建立健全電力安全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林業、交通、綠化、電信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㈠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電力企業應在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林木采伐進行施工建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其它高桿植物;電力企業對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可依法予以砍伐和修剪,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對其他妨礙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按電力管理部門的要求自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行無償修剪或砍伐。特殊情況下,對已經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修剪或砍伐、后通知林權所有者的應急措施。

㈡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妥善予以處理。

㈢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定期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第2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以山西省長治市為例,全市11個縣級氣象臺站,有3個縣站急需遷站,其余縣站也都面臨不同程度的威脅。如長治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因城市建設,縣政府多次與上級氣象管理部門協商,擬遷站;潞城市國家一般氣象站因城市建設擴張、房地產開發等問題,西側和南側高樓林立,氣象站遷站迫在眉睫;平順縣國家一般氣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無憂,但因房地產開發商在山上進行開發,環境面臨重大威脅,也面臨遷站。此外,武鄉縣、屯留縣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測環境改變。

2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難點

2.1地方領導在統籌氣象探測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時取舍較難

首先,有些城市規劃缺乏法律層面的長遠性和穩定性,一個城市規劃往往由于主要領導的變更而導致規劃變更,在當時社會背景下選定的氣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條件下成為城市發展的絆腳石。其次,社會發展需求確實需要氣象探測環境讓路,而氣象探測環境也確實需要保護,這就成為城市建設的矛盾所在。

2.2社會對氣象探測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氣象探測環境的“四性”問題,即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較為專業,對公眾生活的影響不是很直接,因而社會公眾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法律意識仍然很薄弱。當出現探測環境被侵害時,社會支持的輿論環境還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是《氣象法》和中國氣象局《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但《氣象法》只有原則性規定,同時氣象部門制定的《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涉及的許多工作需要城鄉規劃、建設、國土等有關部門來做,顯然這種約束力很弱,導致在處理涉及探測環境保護問題時有些被動。這種法定保護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導致氣象探測環境屢遭影響和破壞的重要原因。

2.4被動維權難度大

在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執法維權工作較為被動。設想一個上千萬元甚至過億的投資項目影響了一個氣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較難恢復原狀,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基本建設都是符合政府審批程序的,或者說這些都是政府出優惠政策招商引資請來的。

3新形勢下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措施探討

3.1用科學發展觀重新審視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問題

(1)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問題提高到科學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氣象法》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要充分認識到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是一個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全面協調發展的重要方面。我們不能認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只是氣象業務部門的事,而要深刻認識到它是全社會的事,其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而社會各界,特別是領導階層,也要深刻意識到在社會經濟統籌發展中,沒有氣象事業的發展是一種殘缺。2012年12月1日,國務院出臺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使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曙光。因此,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氣象探測環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納入城鄉規劃。因此,縣級氣象部門必須變被動保護為積極行動,通過改變工作方式,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的統籌兼顧范圍,列入當地社會事業發展的大格局中。(3)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是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決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級政府承擔起這塊責任,就可以避免很多問題的發生。一是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發展有沖突時,在政府行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慮氣象探測的特殊性;二是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組織或個人利益有沖突時,政府要正確處理和對待組織或個人的訴求,積極查處侵害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行為。(4)找到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結合點。新建、遷移和改造氣象臺站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但同時也要找到與當地的發展雙贏的結合點。如壺關縣氣象局在擬遷站址選擇時,也充分考慮到縣城內一處小山丘是未來城市開發的重點,捷足先登有利于將來的保護。又如長治新一代天氣雷達塔也是建設在城市的一個水上公園內,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設成為一個標志性建筑。

3.2法律保護是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

(1)認真貫徹實施《氣象法》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切實維護氣象探測環境權益,保障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用地,完善和規范其他組織或個人在氣象探測環境周邊征地、占地程序,正確引導和規范氣象探測環境周邊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最終實現氣象探測環境優化與周邊土地資源合理使用的雙重目標。如長子縣氣象局的成功遷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測環境用地得到了解決,氣象探測環境得到了極大改善。(2)積極尋求各種形式的法律保護。對處于苗頭狀態的危害探測環境的行為要有敏感性,爭取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如屯留縣政府家屬樓在圖紙設計階段,縣氣象局得知有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立即找到當時的縣委書記匯報,較為圓滿地解決了問題;黎城縣氣象觀測場上空,電信部門的通信電纜由普通電話線改造為光纜,將影響日照觀測,縣氣象局通過上級氣象部門與通信管理部門的協調,使問題得到解決。(3)積極爭取人大支持,充分發揮各級人大的特殊作用,通過執法檢查,促進各級政府落實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各項政策、措施,加深社會各界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認識和理解。長治氣象部門通過邀請人大進行《氣象法》執法大檢查,并從2007年開始多次召開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工作專題會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外,在執法檢查實踐中,通過人大召集市縣兩級人大、城建規劃、氣象部門的領導參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實際。

3.3健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工作制度

第3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物權法;公路產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

中圖分類號:DF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9-0086-02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公路事業取得的成績令世界矚目。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達410.64萬公里,等級公路里程345.36萬公里,占公路總里程的84.1%,其中高速公路達8.49萬公里,已經多年穩居世界第二。①但是,伴隨公路事業的飛速發展,我國公路法制建設的步伐相對滯后,公路產權保護制度更有待完善。

近年來,損害公路產權的現象層出不窮,這不僅嚴重阻礙了我國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甚至會危及公眾的出行安全,頻頻引發交通事故。因此,加強公路產權的保護工作實有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85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公路產權保護制度,既具有行政內涵,又具有民事意義。在公路產權保護的實踐中,一直重視公路產權的行政保護,忽視了公路產權的民事保護,在理論界對公路產權的民事保護的研究同樣是少之又少。因此,從民事方面,特別是物權法的方面,研究公路產權保護制度成為現實需要。

一、公路產權的界定

產權起源于經濟學,后引入法學。產權,就是人權,是人的財產權利[1]。通常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財產所有權,即所有人依法對屬于他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即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程度上處分的權利。

公路產權,就是指權利主體對公路路產所享的財產權利,包括對公路路產的所有權和與路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從《物權法》、《公路法》及《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產的范圍包括:(1)公路,其范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渡口等;(2)公路用地,指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3)公路附屬設施,指為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養護、排水、服務、通信等設備、設施以及專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公路綠化樹木等。與公路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可簡稱為公路路權,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對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收費權等。鑒于論文篇幅的關系,本文著重探討第一層面,即實物意義層面上的公路產權保護。

對于公路產權的歸屬問題,我國《公路法》并未明確規定。實踐中,主要從《物權法》、《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中,來推斷公路產權的歸屬。《物權法》第52條第2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所以,在我國,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公路,才屬于國家所有。

二、物權法定原則下的公路產權保護

(一)物權法定原則界說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新物權或物權的法定內容[2]208。種類法定,指物權的種類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協議的方式創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型物權[2]208人們在經濟交往當中只能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的物權種類進行交易,不得創設新名詞,因為即使創設新權利,也只是在他們雙方之間生效,不可能產生對世效力。內容法定,指物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內容不容的物權[2]209。這要求:其一,相對人在交易當中,不得隨意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物權或者是改變法定物權的內容;其二,相對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創設或者變更物權,才能取得與法律規定內容相一致的物權。

(二)物權法定原則對公路產權保護的借鑒意義

在公路保護中,對公路產權的設定、歸屬、變更、登記應堅持物權法定原則[3]。通過上文對物權法定原則的剖析,筆者認為,在公路產權的管路與保護中應該遵守此項原則。在現代社會中,大陸法系各國之所以采取物權法定原則,是因為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與公民、法人,及國家的關系重大,是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其次,物權法定也是界定物權、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在民法學理論中,公路屬于不動產,它的所有權由國家或集體享有。所以,公路產權設定、變更與消滅必須嚴格貫徹物權法定原則。

上文中已經對公路產權的范圍做出了界定,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物權法》、《公路法》及《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路產權的范圍及其內容做出了一定的規定,公路管理機關在公路產權的管理與保護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的范圍及內容進行,既不能為了保護公路而任意擴大公路產權的種類和范圍侵害相對人的利益,更不更任意縮小公路產權的種類和范圍而害及公路產權。

三、公示公信原則下的公路產權保護

(一)公示公信原則界說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但是人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展示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2]221。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權的性質所決定的。物權是對世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及物上請求權的效力,直接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穩定。如果物權的變動不采用公示原則,物權人外的其他主體是難以清楚物權的真正歸屬情況的,而物權仍人向第三人主張物權時,必然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破壞交易安全,導致交易秩序陷入無序狀態。可見,物權公示原則對于維護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確實具有重要的意義。

物權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真實的物權存在的相同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4]。公信原則是一項與公示原則密切聯系的物權原則,實際上是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凡是,信賴公示原則所表露的權利狀態而與“權利人”進行交易的,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有了公信原則,交易人可以不必擔心處分人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也不必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誰是真正的權利人,從而更好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二)公示公信對公路產權保護的借鑒意義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公路產權狀況十分不明確。如沒有登記建立檔案,很多公路設置標樁、界樁的數量不夠、分布不夠合理,甚至部分農村公路沒有設置標樁、界樁。這對公路產權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主要表現為公路管轄和保護主體及其職責不明確、公路路產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的賠償與補償等。因此,將公路的權屬狀況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明晰公路產權狀況,有利于公眾了解公路路產的權力狀態,明確主管部門掌握路產總量及分布情況,為公路產權的保護奠定基礎。

公路產權的公示方法主要有兩種方式:(1)公路產權登記、歸檔;(2)設置公路標志。

《物權法》第6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10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所以應該嚴格按照《物權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點做好以下工作:(1)采用強制登記原則,公路產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必須履行法定的登記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2)采用實質審查原則,公路登記機關在對公路產權登記時進行實質審查,確保公路產權的登記與公路產權的實際狀態相一致;(3)制作登記證書,證書中應當對公路的等級、名稱、邊界等予以明確記載;(4)規范檔案的格式和內容,即對檔案的格式、種類做出統一規定,并且要按照公路的管轄和級別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以便查閱;(5)分類管理,既然公路路產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相應的公路產權檔案應當包括:公路檔案、公路用地檔案、公路附屬設施檔案。

但是,實踐表明,僅僅是登記、建立檔案對于公路路權的保護還是不夠的,因為公路的登記的狀況,大多公眾是難以了解的。《公路法》第56條第3款規定:“建筑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所以要按照規定設置標樁、界樁等標志。此外在設置標樁、界樁等標志的時候,根據公路產權保護的實際需要,在公路產權經常遭受破壞的地方,可以多設一些置標樁、界樁。筆者還建議公路產權保護部門在部分標樁上明確寫明“公路用地嚴禁挖掘、堆放物品”、“公路橋梁上(下)游x米嚴禁采砂、取水”、“公路附屬設施嚴禁移動、遮擋”等。這樣可以使公路路產的權利狀態一目了然,避免因為無知而破壞公路產權的現象。

既然進行了公示就要賦予其公信力,在因公路登記、歸檔、標樁標線錯誤,造成公路產權的實際狀況與公示出來的狀況不一致時,公路管理機構應該承擔不利的后果。比如公路產權保護部門在設置標樁的時候因為疏忽把部分公路用地當成了非公路用地,他人在此范圍內堆放物品、采石、種植作物。在這種情況下公路產權保護部門就不能對他人做出處罰。而且,在要求他人采取恢復原狀等措施時,要給予他人適當補償。

四、結語

公路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也是國家綜合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路事業的繁榮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任務也日益繁重。從民法,特別是物權法的視角來探討公路產權保護制度,即有利于明確公路的管理、養護和經營主體的職責,也可以提高用路者的法律意識,從而促進我國公路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公路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完善公路保護的立法和執法行為,是實現公路產權保護事業制度化、規范化、法律化的必經之路。

參考文獻:

[1]紀坡民.產權與法[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12.

[2]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4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機構庫;信息網絡傳播權;避風港;網絡服務提供者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2.06.022

〔中圖分類號〕G250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821(2012)06-0087-03

機構庫作為實現開放獲取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學術界得到了普遍認同。據OpenDOAR的統計,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有1 549個組織建立了機構庫,我國內地有中國科學院、中國西部環境與生態學數據中心、福建師范大學、廈門大學等4個科研機構出現在OpenDOAR的統計列表中[1]。出于對學術成果長期保存、有效利用以及擴大本機構的學術聲望等目的,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科研機構建設自己的機構庫,從OpenDOAR對2005年以來機構庫數量增長的統計數據不難看出這一趨勢[2]。

機構庫的運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所收藏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而著作權保護問題處理得是否得當又反過來直接影響到作者“自存儲”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到機構庫的可持續發展。由此看來,著作權問題是機構庫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機構庫資源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對于數字化文獻而言,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機構庫存儲的文獻大部分是已出版的作品,在出版這些作品時作者都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由于有些出版合同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歸屬或使用規定得含糊不清,可能導致機構成員基于對合同條文的錯誤理解,將自己并不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存儲到機構庫并向公眾傳播,從而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此類侵權事件中,機構庫建設者處于何種法律地位,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免除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一個需要做出明確回答的問題,以下本文將就此展開討論。

1 “避風港”原則

網絡技術服務是信息傳播的中間環節,一般而言,ISP并不直接使用權利人的作品,多數情況下是網絡服務器根據用戶的指令傳輸其提供的信息。因此,要求ISP對用戶上傳到網絡的海量作品是否存在權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斷和篩選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不對用戶上傳的作品進行權屬審查,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著作權侵權現象,從而可能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無休止的侵權糾紛中,使其無暇顧及自身業務的發展,這對網絡產業的發展是十分不利的。為了促進網絡產業的發展,有必要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風險。另一方面,我國著作權法的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服務對象提供侵權作品的行為,只有在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司法實踐中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過錯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更為詳細具體的標準,使法律規范更具有可操作性。為此,《條例》借鑒一些國家的有效做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相應的豁免,即提供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服務對象提供侵權作品的行為,如果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免除賠償責任[3]。學術界將這種免責規定稱為“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在法律文件中體現為一系列免責條件,《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對提供接入或傳輸服務、系統緩存服務、存儲空間服務和搜索鏈接服務等4類不同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不同的免責條件,如果滿足了這些條件,即可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具有主觀過錯,可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2 機構庫建設者的法律地位

2.1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型劃分及其法律意義

在討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時,通常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內容服務提供者,即ICP,它們將信息上傳或以其他方式將信息置于網絡服務器中并向公眾提供,例如,數字圖書館就屬于此類服務;第二類是技術服務提供者,即ISP,它們通過技術、設備為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提供中介服務,例如,電信運營商、博客、BBS等就屬于此類服務[4]。《條例》又把ISP分為4種類型:提供接入服務或者傳輸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系統緩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有兩個本質特征:其一,從服務內容上看,ISP所提供的是網絡技術,而不是網絡信息;其二,從服務模式上看,ISP是按照服務對象的指令傳輸或接受信息,對于信息內容是否侵權不作實質性審查。從《條例》第20~23條的規定來看,《條例》中使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概念是特指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5]。以下本文所使用的“網絡服務”特指“網絡技術服務”。

區分ICP和ISP的意義在于,二者在侵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對于ICP而言,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理由,將權利人的作品上傳至互聯網,即可直接認定其侵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ISP而言,由于沒有直接上傳作品,只是為作品的傳播提供了設施和技術服務,因此,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也就是說,ISP對于服務對象提供侵權作品的行為,如果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則可以認為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可以免除侵權賠償責任。

第5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互聯網行業調研報告

(一) 現行體制

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現行管理機構為中國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國內尚未出臺中國電信法,這對政府部門作到依法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障礙。目前中國政府對互聯網行業的發展以管理規范為主,其管理范疇主要集中在四個領域,即準入管理、出口管理、域名注冊和安全監督。

準入管理

根據郵電部1993年制定的《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計算機信息服務、電子信箱和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均向社會放開經營。這對在1995年后民營網絡服務商和網上內容提供商的大量興起和迅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根據國務院1993年《關于進一步加強業務市場管理意見的通知》,我國境內的共用通信網、專用通信網的有線電、無線電通信業務,一律不允許境外各類團體、企業、個人以及在我國境內已興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或參與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資參股經營。因此,目前中國的網絡接入服務商和網絡運營商尚不允許外資進入,但信息內容服務商不受此項控制。目前,信息產業部對互聯網接入服務商、信息服務商的進入進行許可證管理,經營國內網絡電話業務的企業也須首先獲得政府頒發的許可證。

出口管理

目前,中國國際互聯網的國際出口統一歸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管理,電信管理局下設國際通信處具體承擔管理事物。管理依據的有關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1996)和《實施辦法》(1997)、《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

域名管理

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信息辦制訂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并成立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負責國內域名的注冊事項。該機構是一家非盈利的管理與服務性機構,其宗旨是促進中國互聯網絡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目前,CNNIC是APNIC的聯盟會員,其在業務上受國務院信息辦領導和信息產業部的指導,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承擔了CNNIC的運行和管理工作。

安全監督

中國互聯網安全管理由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共同負責。法律依據包括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上述三部還聯合成立了安全監控中心,具體工作由中國電信數據通信處實施,對網上信息的安全進行實時的監視。

1998年7月25日,公安部成立了中國互聯網安全產品測評認證中心。這家非盈利性的技術支持與服務性機構是中國第一個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是國家信息安全基礎設施之一。其服務宗旨是對中國互聯網絡中使用的信息安全產品和系統,進行公正、客觀和權威的測評、評估和認證。該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對國內外信息安全設備和信息技術產品進行安全性檢驗與測試;對國內信息工程和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性評估;提供與信息安全有關的信息服務、技術服務及人員培訓等。目前,該中心已具有ATM、幀中繼、TCP/IP等測試環境,并開發出相關的測試工具和測試方法,具備了對防火墻、虛擬專用網(VPN)設備、鑒別設備等安全產品的測評認證能力[2]。

(二) 中國互聯網絡基礎結構體系

中國互聯網產業的構架尚在搭建之中,基礎通信網絡的絕大部分由國家投資興建。從市場專業化分工的角度來看,互聯網產業研究涉及到的服務商包括網絡供應商、接入服務商、咨詢服務商、域名服務商、電子郵件商、在線服務商、評級服務商、平臺服務商、搜索引擎和大量針對特定需求用戶的信息內容或數據庫提供商。中國互聯網產業目前實際利用和可利用的網絡資源包括國家基礎通信網、四大互聯計算機網、有線電視網和其它一些專線網絡。

1.基礎通信網

國際互聯網雖然是全球范圍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但它主要是在現有的全球電信網絡的基礎上,利用各種數據通信設備將世界各地的計算機聯結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基礎電信網是國際互聯網構建和發展的網絡基礎和主要約束。

90年代以來,中國在共用數據通信方面取得了迅速發展,目前已經基本建成的四大公用數據通信網,為中國國際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四大公用數據通信網分別為:

(1)中國公用分組交換數據網(ChinaPAC),1993年9月開通,目前已覆蓋全國地市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縣市以及部分發達地區的鄉鎮,分組交換網端口總容量達到18萬個。

(2)中國公用數字數據網(ChinaDDN),1994年開通,目前已覆蓋全國地市以上城市和90%以上的縣市以及部分鄉鎮,公用數字數據網的端口總容量達到30萬個。

第6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論文關鍵詞]網絡下載;P2P軟件;搜索引擎

自上世紀80年代進入信息社會以來,網絡就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部分。網絡的發展勢不可擋,在享受互聯網技術為我們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要忍受它給我們帶來的不便。用狄更斯的一句話來說,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也是一個最壞的時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人類已經依賴于它的存在。如何使互聯網這一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產力發揮其無限的創造力,同時又能避免網絡發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規范網絡行為、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已成為各國學者關注的焦點。由于網絡下載是近幾十年來才發展起來的,所以我國調節網絡下載、保護網絡著作權的法律尚未完善,只有少數法律是規范網絡著作權,這對保護網絡著作權是遠遠不夠的,國內的網絡下載侵權研究還處于不成熟的狀態。

一、網絡信息下載概述

所謂下載,是與上載相反,指將信息從互聯網轉載于個人計算機過程。下載行為是用戶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一種使用,下載的過程會導致對作品的復制。

(一)網絡下載的分類

要分析網絡下載的合法性,首先要對網絡下載進行相應的分類,通過互聯網進行下載的方式有很多,以下載技術和方式的不同,大至可以分為如下三種:

1.內容服務商模式

以收取費用為前提,通過自己建立的網站對客戶提供網絡下載服務,即利用自己的網站,直接提供數字化音樂的下載、上傳服務。一些網站通過設立電影、音樂的預覽吸引觀眾,使觀眾進入相關的頁面,再告知其繳費的具體情況,有些觀眾由于好奇,就按照要求繳費,這就相當于一個在網上對商品的買賣。

2.搜索引擎下載

通過搜索引擎系統,只要輸入相關的詞語,就可以找想要的歌曲或電影進行下載。搜索引擎是當前用得最多的一種下載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權糾紛最多的模式。搜索引擎就像一把雙刃劍,既帶給了人們方便,也帶來了許多網絡著作權新問題。在我國,許多網站都提供搜索引擎服務,包括百度、Google這樣專門的搜索引擎服務網站,也包括新浪、搜狐這樣大的門戶網站。

3.P2P技術下載

如果想要下載電影或者一些比較大的視頻,搜索引擎下載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通過P2P下載工具,我們可以很快地找到我們想看的電影及視頻,而且下載速度非常快。現在用得比較多的P2P下載工具有迅雷、電驢、BT下載等。P2P是一種新型的下載方式,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Peer就是點,同事的意思,P2P可以理解為端對端、點對點或者是對等聯網技術,P2P模式是通過P2P終站軟件進行硬盤搜索來實現查找種子和下載資源的,實際上也是一種廣義的搜索服務。

(二)網絡下載所產生的著作權問題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網上著作權的糾紛就變得非常之多。實務中,存在著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著作作權人的創作動力受影響

作者完成一件作品,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勞動,有些作品的產生甚至于要花十年或者畢生的精力,而作品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相關內容是作者完成作品的強大動力之一。作者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形成的作品被網民通過網絡無約束的上傳、下載并使用的話,著作權人會受到很大的損害,作者的創作熱情也會因此而減少,導致作品的數量和質量下降。

2.相關企業的利益會受到損害

網絡下載的產生,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但另一方面,也損害了相關企業的利益。網絡歌曲MP3,網絡電影、視頻的下載,使得唱片公司、電影制片廠等企業的利潤率大大下降。自從出現了MP3播放工具,人們欣賞音樂的習慣開始改變,而歌曲的來源也從原來的磁帶、CD等載體,直接變為網上下載。這使得原本通過出售磁帶、CD帶獲取利益的相關企業的利潤降低。

二、網絡下載侵權之法理分析

在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保護與限制是比較復雜的問題。網絡下載的侵權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就是網絡下載用戶,另一類則是提供網絡下載的服務商。網絡下載是否構成侵權,取決于這兩類主體是否構成侵權。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以及是“直接”還是“間接”侵權,則是區分責任的重要標準。

(一)網絡下載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下載的內容是下載人合理使用的,則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在立法體例上包括“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開放式”立法體例以美國的合理使用為代表;“封閉式”立法體例在大陸法和歐洲國家得到采用,它建立在對合法行為的詳盡列舉的基礎之上。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合理使用進行了規定。設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權利人的權利,平衡權利人和其他主體如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但是這一規定是否適用于網絡環境,學界存在一定爭議。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結合網絡環境的特點,規定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作為網絡下載的主要客戶,網絡用戶都習慣于通過網絡下載各種資源,在下載的同時,也是資源上傳的主體,這是由P2P軟件的特殊性所決定的。由于網絡技術的發展,整個互聯網世界就像一個大的倉儲中心,里面儲存了各種資源,而每一個網絡用戶都是這個倉儲中心的一員,都通過網絡把自己的資源存在這個倉儲中心,只要有人需要,就可以從中找到想要的資源并下載獲得。如果用戶僅僅是出于個人的學習或者欣賞而下載作品的,并且在完成學習或者欣賞之后,能及時從個人電腦中刪除,則構成合理使用;如果網絡用戶在下載完后沒有及時刪除,而是提供給其他用戶進行下載或者是直接傳播給其他用戶,這樣就構成不合理使用,因為這樣會使得作品在很大范圍內傳播,從而對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災難。

(二)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

在互聯網產生之初,許多案件沒有正確地區別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一概以直接侵權的構成要件去認定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其既不考慮侵權內容是否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上傳,也不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侵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對網絡服務業的發展產生了嚴重影響。要分清網絡侵權的責任承擔比例,就要搞清楚哪些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無論對于權利人追究他人侵權責任,還是對于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者法律責任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在構成要件及原告、被告舉證方面都有重大差異。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并不是構成“直接侵權”的必要條件,而僅僅影響賠償責任的承擔。如果權利人選擇以被告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為訴訟原因,則必須證明被告沒有經過許可實施了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而被告如確實實施了這一行為,則只能舉證證明自己無主觀過錯或者過錯責任比較輕,以求減少賠償責任。

正確區分“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首先要搞清什么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網絡環境中,對于版權人最為重要的專用權為“信息網絡傳播權”。2001年我國在修訂《著作權法》時,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規定,為版權人規定了一項“專有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用于在網絡時代對版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則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方獲得作品的權利。”2006年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了明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進一步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三、我國網絡信息著作權保護及相應對策

(一)我國立法保護的不足

我國于2006年5月出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這是我國知識產權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實踐,填補了我國網絡傳播立法的空白,但相對發展如此迅速的網絡世界,此法還是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首先,是因為制度建構總是落后于技術發展,因而制度的不足在所難免;其次,該條例的法律淵提供源位階也過低,立法技術不成熟,立法選擇時的猶豫不決以及理論沖突,都導致其許多規定過于保守,與網絡時代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距。這些不足也是網絡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要想使網絡傳播合法有序,就要先解決這些問題。從幾年的實踐來看,我國網絡下載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沒有平衡各方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產生體現了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實現對網絡環境下人類不同層次需要的考量,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中應該敢于打破傳統的條條框框,尋找更為恰當的制度設計平衡標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8條、第9條對于教育、農村地區的特殊保護,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利益,總體上是屬于大膽的創新,但是由于設置的限制條件太多,其實際運用的效果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目前,隨著我國國情的發展以及網絡資源共享的蔓延,急需一部全面規范的網絡版權法規。無論是飛速發展的網絡作品傳播產業,還是渴望權利和利益得到保障和實現的版權人以及作品使用者,都需要這樣一部專門立法。

2.主動性不足。《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缺少特色條款,在很多領域,既想遷就《互聯網條約》的國際先進立法水平,又要需要考慮我國實際技術發展水平和推動產業進步方面瞻前顧后。在立法選擇時,時而考慮美國的立法,時而又考慮日本的立法,卻對實際情況缺少主動的介入和調研。

3.網絡取證技術相對落后。相對于現實社會來說,網絡社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人們以自己的網名或者其他代號在網上進行沖浪,所以,在網上很難查到一個人的真實情況。這就給網絡下載侵權的取證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而由于現在網絡技術還處于發展階段,國家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用實名上網,而又不能準確地通過網絡技術找到相關的侵權人,所以網絡技術在這方面的落后又限制了網絡下載侵權的取證范圍,使得這方面的侵權責任難以得到補償。

(二)國外的借鑒

美國是現代信息技術革命的發源地,是電子信息產業發達的大國。當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催發人們對規則的要求時,來自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則整合就自然興起。美國有過半信息網絡傳播的立法開始于一系列的司法判例,這些案件涉及傳播作品的自由與限制問題,直指版權在網絡時代保護的界限。早在1993年,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批準設立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Task Force)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為了實現與國際接軌,美國又于1998年10月出臺《數字千年版權法》(The 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簡稱DMCA)。這個法案是對1976年《美國版權法》的一次重大修改,它的基本內容已被納入《美國版權法》。與美國相比,德國在這方面也比較嚴格。德國《版權與鄰接權法》規定,為了個人使用和商業目的對復制權和公開表演權進行故意侵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德國,P2P軟件——例如著名P2P軟件eDonkey(電驢)軟件——最終用戶之間共享音樂與影視文件發球非法行為。據報道,2006年德國在一次行動中就使3500名電驢軟件的使用者面臨著刑事起訴;2004年以來,德國已經對超過7000名文件交換者施加制裁,每個案件平均處罰2500歐元。

(二)我國應采取的相關措施

目前對網絡下載技術,支持與封殺呼聲并存。支持者主要是廣大的網民,例如P2P帶來的快速、經濟的下載服務使這些擁護對該技術追捧有加,網民認為“未來的互聯網肯定是共享的時代,不能交流共享,我們上網干嘛? 寬帶的寬字就沒有意義了!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電信運營商,因為P2P技術對寬帶資源的過多占用,遭致部分用戶深惡痛絕,因為這種占用有可能在接入網、傳輸網、骨干網等不同層面形成瓶頸,造成資源緊張,給其他用戶正常使用寬帶帶來不便。據了解,目前從實際監測情況看,BT的使用已經占用了40% ~70%。占網絡用戶的相當大一部分。對于互聯網的規制,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了著作權而一味地限制,因為網絡下載是一種對人類非常實用且方便的工具,如果僅僅因為其侵權而限制,那么可能會適得其反,不但沒有限制,反而造成互聯網的畸形發展,“網絡的美麗就在于,讀者再也無須經過出版商和編輯而直接獲得所有信息。”

1.實行避風港制度

由于調整網絡安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的經營或者是動作風險就顯得比其他人都要大。事實上,對他們管緊了,似乎不利于網絡的發展,如果不管,則著作權沒有了保障。為防止這種副作用或者負面影響,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采用了“避風港”制度。即一旦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他們就不再與網上的違法分子一道負連帶責任。他們只要做到:第一,自己不制造違法信息;第二,確認了違法信息后即刪除或者作其他處理(如中止鏈接等);第三,在執法機關找尋網上違法者時予以協助。那么,他們也就可以進入“避風港”,放心經營自己的業務了。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我們下載的電影上面會出現一排字,如“本片僅僅供個人學習使用,一經下載,請于24小時內刪除“。這其實就是一種警示語。網絡產業的技術服務商應建立適當的風險防范機制。首先,服務商應建立內部版權審核機制,構筑自動審查和人工審核的雙重門檻;然后,設置專門部門應對權利通知,嚴格審核受權利人通知的作品;此外,對新建立的商業模式,也應設有專門的法律部門進行風險評估,以主動適應避風港條款的規定。

2.完善立法,科學監管

目前,我國調整網絡下載侵權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定網絡上作品的地位。但是,由于這本法律制定的時候網絡還沒有發展起來,網絡下載現象較少,所以此法沒有對網絡下載行為進行相應的規定和約束,因此,相關立法機關可以以修正案的形式,對新出現的網絡著作權問題進行規定,使其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第7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一)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產業起步較晚,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中所占的份額較小。目前,中國外包業務占全球外包業務的市場份額與印度所占的國際市場份額仍有較大差距,僅為印度所占國際市場份額的50%不到。ITO(信息技術外包)是中國服務外包業務承接的主要類型,但我國的BPO(商務流程外包)業務至今仍尚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大多數服務商還是以數據處理、事務外包為主,能夠承接高端服務的企業很少。

2011年我國服務外包行業發展速度很快。來自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服務外包快速增長,企業承接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金額323.9億美元,同比增長63.6%。其中,承接國際(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執行金額238.3億美元,同比增長65%,比上年提高22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國際市場份額進一步擴大,2011年我國承接服務外包占全球的23.2%,比上年提高6.3個百分點。統計表明,美國、歐盟、日本等是我國服務外包的主要市場。2011年,我國承接來自美國、歐盟、日本和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離岸外包合同執行金額達164.3億美元,占我國離岸外包合同執行總額的68.9%。目前,我國約有22000家服務外包企業,但行業內缺乏有規模和實力的大型企業,2011年,占全國總數2.9%的中型企業包攬了全國離岸執行額的51.2%,而離岸外包合同執行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企業僅22家,僅占全國企業總數的0.1%。值得注意的是,服務外包成為吸納新增就業的重要領域。2011年,新增服務外包從業人員85.4萬人,其中新增大學畢業生(含大專)58.2萬人,占比達到68.1%。截至2011年底,全國服務外包企業達到16939家,從業人員318.2萬人,其中大學以上學歷223.2萬人,占70.1%。

(二)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服務外包的高級復合型管理人才。服務外包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和創造性的特點。離岸外包作為服務外包的重要分支,對從事服務外包人員的“國際化”要求越來越高。我國現有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金字塔”形狀,即從事服務外包既具備戰略策劃能力和現代企業管理能力,又通曉相關行業業務知識的高端復合型人才缺乏,綜合能力、應用能力較強的軟件人才不足,中間技術人才也相對不足,而對技術要求不高的低端普通軟件人才數量充足。當前發展服務外包對于人力資源結構的需求呈現“橄欖球”形狀,這表明我國人力資源的供給與需求存在嚴重不匹配。同時,與以英語為母語的印度相比,我國相關工作人員英語水平明顯偏低。我國目前的英語教學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應試,更側重語法和詞匯的學習,缺少語言交流和應用能力的培養。

2.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包方非常關心的問題。跨國公司對其知識產權的擔憂,制約著中國服務外包的發展。畢馬威會計事務所的調查顯示,大多數亞洲公司已經將一部分業務外包到印度(占55%)、中國(占36%)。而新加坡是亞太地區第三大最受歡迎的服務外包承接地,市場份額為20%,香港以16%的份額名列第四位。印度和新加坡的成本盡管不是最低廉的,卻擁有很好的知識產權保障,員工的教育程度高,這為它帶來了較高的附加值。目前我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國相關的法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條例與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又有諸多的不一致。相關的執法措施以罰款為主,執行強度較弱,并不能給予發包方良好的信息安全保護環境。

3.電信管制政策調整滯后。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一些重要業務如呼叫中心、IDC等需要利用電信網絡信息傳輸平臺開展業務,然而本質上屬于外向型現代服務業,不同于主要針對本土市場的電信增值業務。依據我國電信管制政策有關規定,這些業務被看作是電信增值業務并實行許可和審批管理制度,政策調整滯后不利于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大規模發展。與此相聯系,有關政策不允許已成立合資企業經營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外資在我國設立離岸外包企業不僅要申請經營許可,還要有合資比例規定的限制,不利于跨國公司在我國建立在線服務提供中心并進行相關基礎設施投資。

4.外包企業品牌知名度低。由于同處亞洲,受地緣因素影響,我國軟件企業主要面向日本市場,總體上處于低成本競爭階段,沒有形成相應優勢;此外,作為軟件外包主要市場的歐美國家,對我國軟件外包企業缺乏了解;同時,我國企業對于自身能力缺乏認識,很少企業獲得承接軟件外包所需的高級國際資質認證。總之,我國的服務外包缺乏強有力的品牌,盡管中國各個軟件園與所在地政府都為此做了積極的準備,在國內外各種場合開展了宣傳活動,但未能有效消除國際客戶對中國的主要顧慮。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服務離岸外包行業缺乏一個有影響力、能夠真正代表國家服務外包行業的行業組織,無法與政府共同制定品牌策略并在國際上針對中國的獨特優勢定位開展品牌建設活動。

5.缺少信息交流渠道。我國目前已建立了軟件行業協會,為推動軟件外包發展做了很多工作。但與印度的軟件和服務公司全國聯合會(NASSCOM)相比仍還有很多不足之處。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術和軟件業最具有影響力的組織,擁有1100個會員,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其免費為公司提供詳細可靠的分析信息,包括年度報告、市場調查分析數據、供應商的檔案等,促進了印度本土企業和歐美軟件發包商的交流和合作。而我國目前缺少這樣有效促進合作的交流平臺,很多國際發包公司發覺要找中國的外包企業的英文資料信息非常困難。這十分不利于我國企業對國際外包業務的承接。

二、印度服務外包發展狀況及成功的經驗

(一)印度服務外包發展狀況

印度是發展中國家承接國際服務業轉移的成功者,承接全球65%的軟件外包市場業務和47%的服務外包市場業務,成為全球最大的提供服務外包的國家。人們往往把歐美稱作“世界董事會”、中國稱作“世界工廠”,而把印度則稱為“世界辦公室”。據前瞻資訊產業研究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印度IT-BPO服務收入為637億美元,其中離岸收入497億美元、在岸收入140億美元。預計到2020年印度的IT-BPO服務收入將達到2250億美元,是2010年服務收入的3.5倍。印度服務外包發展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服務外包發展保持了較高的增速。印度軟件和服務的出口額逐年增加,2001~2002年度出口額僅為80億美元,2010~2011年度就增加到590億美元,9年之內增長了6倍多。除了2008年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增速略有所下降外,其余年份維持了約30%的增速。印度服務外包在全球市場的份額也一直保持在高位,占據了近一半的市場份額。2001~2002年度印度占全球BPO的比重為39%,而2005~2006年度上升到45%,2009年達到51%,2010年進一步上升到55%。

2.對經濟的貢獻度較大。服務外包對印度經濟的直接貢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GDP的貢獻;二是對就業的貢獻。軟件與ITES產業占GDP的比重在1999~2000年度僅約為1.2%,此后這一數值迅速增長,到2010~2011年度已經達到6.4%,軟件與ITES產業已經成為印度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ITO和BPO行業直接從業人員1999~2000年度為28.4萬,到2010~2011年該行業的直接從業人員達到250萬人。此外,外包行業還間接創造了大量包括銷售、通訊、管理等在內的就業崗位,2005~2006年度該行業創造的間接就業機會為300萬個,2010~2011年增加到830萬個。

3.已培育出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企業。印度現在擁有三大軟件和服務外包企業,即塔塔咨詢服務公司(Tata?Consultancy Services),信息系統科技公司( Infosys Technologies)、薩蒂揚計算機服務有限公司(Satyam Computer Services)。總的看來,上述公司都已經成為世界著名的ITO和BPO企業。根據IAOP(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Outsourcing Professionals)公布的2010年全球外包100強中印度有Infosys和Tata等2家企業進入前十名,分別為第二、七名,Tech Mahindra為44名,而中國企業中沈陽東軟集團排名第25位,中軟國際排名第67位。而且經過多年發展,印度的很多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商譽和世界級質量保證體系,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競爭力強大的公司。

(二)印度服務外包取得成功的經驗

印度服務外包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其良好的政策環境、完善的園區服務體系、充足的技術人才以及專業的服務外包業協會。

1.良好的政策環境是根本保障。印度政府高度重視軟件產業和服務外包,1986年制定了《計算機軟件出口、軟件發展和軟件培訓政策》,明確了印度軟件產業發展戰略目標,并對從事IT外銷的企業給予特別的優惠政策。比如,對從事該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5年減免5年減半,再投資部分3年減免,等等。據有關資料顯示,在印度發展服務外包的成本要比中國低30%左右,企業負擔基本上是“零稅賦”,這在相當大程度上形成了承接服務外包的成本優勢。印度對電信等信息行業實行開放的政策。開放的和現代化的電信行業是印度跨境計算機服務發達的重要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后,印度政府放開了對電信、通訊等產業的控制,迅速對私人和外資開放了這些部門,打破了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印度的電信、通訊業逐漸成為世界上最開放的電信市場。激烈的市場競爭使電信服務的價格下降,服務水平提升,為印度成為ITO和BPO的大國提供了基礎的技術條件,促進了信息技術和軟件產業的發展。印度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使軟件外包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國際信譽。

2.完備的園區服務體系是發展基礎。一是園區內基礎設施優良。自1991年,有“印度硅谷”之稱的班加羅爾出現第一個計算機軟件技術園開始,迄今印度已建成20多個軟件園,園內基礎設施優良。在硬件方面,園區內架有高速數據通信線路和衛星地面接收站;在軟件方面,政府在園區設立管理中心,簡化審批、出口手續,低價出租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為中小企業建立商務中心等,提供全方位服務。二是園區內政策體系完備,在稅收方面,園區在進口關稅、所得稅、地方稅、勞務稅等稅種上實施減免政策。印度儲備銀行在資金使用、股權處置方面也提供多種便利政策。軟件園區為印度軟件產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培育了一批知名服務外包企業。被譽為印度軟件業創始人的塔塔咨詢服務公司(TATA),在全球47個國家開展IT服務、資產管理、全球咨詢等外包業務,涉及政府、企業、銀行、保險和媒體等多個領域,擁有的員工25%來自其他國家,軟件出口排名印度第一。ZAPAPP公司業務覆蓋亞太地區,主要從事保險、審查、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外包業務,該公司承擔了美國的90%和全球20%的員工信用調查業務。

3.多層次的人才培養體系是重要支撐。由于曾是英國殖民地的緣故,印度約2億人粗通英語,有約5000萬人熟練運用英語,目前印度有253所大學以及近700所專科學校,普遍采用英語教學,教學質量也很高,特別是像德里大學、尼赫魯大學等重點大學以及七所理工學院和六所管理學院與世界著名大學幾乎處在同一個水平上,這些大學在印度培養信息科技人才以及商業、管理人才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4.專業的服務外包行業協會是催化劑。印度服務外包協會NASSCOM成立于1988年,專職員工50人,是印度IT軟件和服務產業的一個非贏利性組織,該組織擁有包括來自印度、美國、歐盟、日本以及中國的1300多家相關企業,這些企業的營收占據了印度軟件產業的95%。作為印度信息技術產業團體和非贏利機構,該協會在幫助印度成為全球外包行業基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與政府溝通,幫助進行產業規劃,協調建設軟件科技園,爭取有利于軟件發展的政策優惠;與WTO溝通,爭取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有利地位和條件;幫助企業與電訊行業談判,爭取低價格的優良服務,維護企業知識產權;與大學等機構溝通,開展人才培訓,通過設立基金方式進行電腦知識的普及,特別是向貧窮落后地區推廣;推動服務外包由后端辦公服務等業務向金融、保險、軟件開發與研究等領域發展。

三、進一步推動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1.完善服務外包相關支持政策。一是制定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擴大吸收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鼓勵國外大型跨國公司來中國設立國際服務外包提供中心或服務基地,放寬電信業、金融業等行業境外服務外包發包商的市場準入,對從事服務外包的企業可給予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二是借鑒發達外包市場的經驗,對中國承接離岸服務外包實行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制定促進服務外包出口的鼓勵政策和措施,在財政稅收、投融資、進出口、出口信貸和信用保險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地域范圍,鼓勵企業到境外設立研發和營銷機構。明確將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納入服務貿易管理框架,統一管理,區別對待,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合作,允許有真實背景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直接從境外收匯、結匯。

2.改善人才培養方案。一是高校尤其是高職院校要經常和承接外包業務的企業聯系,了解企業對人才的需求,及時調整辦學方向和課程設置,培養具有較強針對性的專門人才,尤其是把英語及軟件人才的培養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行業主管機構或承包企業可以聯合高校進行職業資格認證和培訓,使大量具有相關專業背景的通用人才通過針對性的職業資格認證成為可以迅速進入工作崗位的專門人才。三是加大對高級人才的引進力度,招攬海外留學生回國創業,簡化引進人才出入境、落戶手續,設立專門人才引進基金,進行團隊整合,給予住房等方面優惠,快速提高整體承接能力。

3.打造“中國外包”的國際品牌。政府應明確制定中國的總體外包品牌戰略;建立國家級服務外包的權威性論壇,形成執行品牌戰略的重要平臺,樹立中國服務外包業的良好形象,實現與全球外包客戶和服務提供商的定期交流;緊緊抓住目前在中國發包的知名跨國企業,以高質量的要求和標準完成相應的承接任務,進而獲得跨國企業發包商的信任和支持,通過合作宣傳中國承接外包業務的能力;協調各地服務外包宣傳工作,既保證與整體品牌戰略一致,又幫助各地發揮地方獨特優勢;加快建設服務外包集聚區,提倡差異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產業園區模式發展服務外包產業,能夠發揮區域各種資源要素的整合能力及其協同效應,追求適合于區域具體特征的區域發展道路,重點支持離岸開發中心的建設,成立服務貿易產品的研發中心,積極組建國際軟件交易平臺,扶持國家軟件出口基地海外設立接包中心。

4.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和信息安全保護。一是進一步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規和規章,加大對盜版和侵權的打擊力度,對取得重大社會或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項目和企業,通過專項資金給予獎勵,為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專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加大打擊各類侵權行為的力度;二是加強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服務外包企業的支持,把服務外包業務中取得重大社會或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項目列入政府資助有關維權企業的獎勵內容,以激勵企業自主創新。三是加強對服務外包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外包數據保密相關規則,切實維護發包方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四是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大知識產權方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效的監管并督促企業保護客戶的知識產權。

第8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面對這一豐厚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責任非常重大,同時,如何利用好先輩留下的珍貴財富發展好旅游業,也同樣具有重大意義。在各級領導、專家學者、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下,*古城的保護和旅游業的發展走過了一個從自發到自覺、逐漸理性的過程。從19*年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之后,國家、省、市各級對*古城保護和旅游產業的發展給予了高度重視。20*年,全省調整產業結構“*”項目中,將*古城列入全省旅游業發展的十大旅游景區。20*年全省旅游產業工作會議上,將*古城作為全省旅游產業重點支持發展的兩大龍頭之一。20*年晉中市開始實施雙百項目,*古城旅游業項目和*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連續兩年被列入全市雙百項目,主要內容有:*古城旅游綜合開發項目,包括8大類46項工程,總投資為4.58億元;城市集中供熱供氣項目,總投資2.27億元;康寧街拓寬及商業開發項目,總投資15000萬元;污水處理廠項目,總投資4300萬元;*古城旅聯實業公司文廟開發項目,總投資3200萬元;*中學新校建設項目,總投資1.3億元;麗澤苑大酒店新建項目,總投資3100萬元。從19*年之后,國家、省、市三級計劃部門加大了對*發展旅游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共給予投資8150萬元,其中國家4850萬元,省2820萬元,市480萬元。所有這些支持,都對*這樣一個基礎薄弱、財力緊張的地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時*歷屆縣委、政府充分審視分析和深刻認識到“古城存在的唯一性、古城保護的完整性、古城文化的厚重性、古城景點的多樣性、古城內部的混合性”這樣一些基本特征,積極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堅持以人為本的施政觀念和經營城市的發展理念,從解決發展過程中體制、機制、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問題著手,走出了一條保護與開發并舉、建設與管理并重的路子,最終實現了文物保護、旅游發展、城市建設共贏的目標。在短短的幾年間,*古城以其豐富多彩、古色古香的人文景觀,成為國內外游人向往的旅游勝地,旅游產業有力地拉動了縣域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如今的*古城,已經成為展示中國漢民族文化的大型博物館,成為我縣經濟與社會持續發展的拉動力,成為全省的旅游龍頭。20*年,*古城共接待國內外游客63萬人,門票收入4800萬元,旅游及相關產業綜合收入4.3億元,分別是19*年的20倍、25倍和18倍。分析*古城旅游業的發展,大致有這樣幾個方面:

一、堅持保護為主的原則,全面夯實旅游發展的基礎。

*縣在發展旅游產業的過程,始終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始終遵循保護文物就是對歷史負責、對未來負的思想,始終遵循保護文物就是發展旅游的理念,全方位地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一是實施依法保護。在省、市的高度重視下,19*年*月*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頒發了《*古城保護條例》,這是全國第一個針對歷史文化名城和遺產保護的省級立法,這一條例成為*縣保護古城的法律依據,成為制定縣城建設規劃、古城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和古城保護管理制度的大綱。根據《*古城保護條例》,經山西省政府批準,*先后出臺了《*縣縣城總體規劃》和《*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年縣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傳統建筑和歷史街區保護的若干規定》和《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集中管理辦法》;針對古城內消防設施失天不足的問題,縣政府制定出臺了《加強文物單位、古城區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和《古城內電氣線路改造的方案》。特別是最近以來,以市政府文件上報省政府《*古城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整改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得到了省領導的高度重視,張寶順省長親自做出批示,梁濱副省長組織召開了專門協調會予以研究解決。所有這些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案的出臺,使文物保護工作更具操作性,更加具體化,促進了文物保護法制化進程。近幾年來,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和規定,堅持“修舊如舊、以存其真”的方針,*縣先后對古城內主要街道兩側的房屋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實施了維修,拆除了不協調建筑,有效制止了亂拆亂建和破壞性建設,保護了古城完整的風貌。

二是實施古城內單位和人口搬遷工程。19*年以前,古城內有近5萬常駐人口,多數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聚集在古城內,人口密度比*、*等大城市高出十幾倍,超負荷的人口密度對保護古城、管理城市及發展旅游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為減輕古城人口承載壓力,*縣把古城內單位和人口搬遷作為有效保護古城的重要舉措,做為市政建設的重點,持續予以推進。19*年底,縣委、政府、人大、政協率先遷出了古城,至20*年共帶動80余個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搬出古城,累計投資2億多元,直接或間接帶動古城內2萬多人口外遷,古城內人口減少到現在的2.7萬人,為保護古城、發展旅游創造了寬松的條件。

二、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并重的原則,大力推進旅游產業化發展。

旅游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發展旅游產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此過程中,*縣縣委、政府在充當旅游市場建設與發展主角的同時,積極運用市場經濟法則,引導全社會支持和發展旅游,二者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大大加快了古城旅游業的快速興起和發展壯大。

一是文物景點保護實施政府主導。*古城與其它景點、景區不同,有它的特殊性,是文化內涵性旅游城市,是以文物、文化資源為主的旅游城市。特別是古城內,既是居住區,也是旅游區,是一個社區和景區特征皆有的混合體,因而,旅游市場管理具有不同于其它旅游勝地的特殊性。鑒于此,文物景點開發和文物保護必須以政府為主導。近幾年來,縣政府先后投資4000余萬元,對古城墻、雙林寺、日升昌、鎮國寺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了維修,實施了護城河、環城路、城門綜合整治工程;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的形式,完成投資5000多萬元,對文廟、縣衙署、城隍廟實施修復,如今都開辟成為景點向游人開放,成為古城的骨干景點。

二是歷史街區開發吸引社會力量。為了更好地保護古城內一大批古民居、古建筑,*縣從明清街國有房產經營權轉讓入手,探索政府指導下的社會化發展旅游產業的路子,通過政府出政策、定規劃,利用社會力量實施了明清街修復,形成了如今的旅游產業街。以此為契機,采取經營權轉讓和產權拍賣兩種辦法,先后對古城內20余處古建筑產權和100余處古建筑經營權進行了公開拍賣,拍賣之后,按照古城保護方面的規定和旅游發展的規劃,統一制定維修方案,并嚴格監督其維修和利用,先后對西大街、東大街、衙門街、城隍廟街、北大街等古城區實施了修復。這樣的舉措,不僅彌補古城維修保護資金的不足,而且加快了旅游產業化發展。近幾年全社會用于古城保護的資金達2.5億元,建成了特色購物、特色餐飲、特色住宿、特色娛樂等方面的6條旅游產業街,發展了400余輛旅游車輛,建成了40余家具有傳統風情的民俗賓館、民俗客棧,開辦了80余家旅游購物店鋪,形成了20個景點,旅游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達到4萬余人,在拉動居民增收、安置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就業等方面發揮了旅游業獨特的幅射力。

三是旅游配套建設依靠市場運作。吃、住、行、游、購、娛是旅游業的六大要素,但由于*古城基礎設施建設比較薄弱,在旅游快速發展的同時,顯露出配套不健全、要素不完善的問題,這是制約*古城旅游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對此,*縣采取練內功提高服務水平、出政策吸引市場投資兩種方法,發展旅游要素市場中的薄弱環節。一方面,縣委、政府鼓勵民營企業大戶,積極投資旅游接待設施,發展綠色環保產業,20*年以來,全縣新建成了3家星級以上標準的賓館,其中投資近8000萬元的麗澤苑國際大酒店具備四星級標準,20*年9月份國際攝影大展前已經正式投入運營;還有在建的4家星級賓館預計20*年投入運營。另一方面,為了提高古城內民俗賓館接待服務水平,創出地方傳統特色,經過省質量技術局審核,通過了《*古城民俗客棧星級評定標準》,這是我國唯一的地方傳統客棧評定標準,對*縣民俗客棧特色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已有6家民俗客棧通過了星級評定。20*年年底,*縣聘請我國旅游界魏小安等專家和權威規劃單位,開始組織編制《*古城旅游發展規劃》,預計20*年8月份完成,該規劃將為*縣旅游業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提供科學有力的指導。

三、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全面加強古城保護與利用。

*古城是世界文化遺產,為了保護好這塊來至不易的金字招牌,并利用好它造福后人,發展旅游業,*縣在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創新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

一是深化管理體制改革。為切實加強對古城內3000余間公房的維修管理,20*年撤消原房管所,成立房管局;為了加強對古城環境衛生的管理,撤消原市容辦,成立環衛局;同年實施了以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建*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實行古城門票“一票制”為主要內容的旅游三項改革,旅游運行管理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縣在全國的縣城中第一個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城管監察大隊,將8個單位的部分或全部行政處罰權進行集中,執法局及監察大隊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其力量集中、處罰權集中的優勢,組織拆除了2.8萬平方米的違章建筑和不協調建筑,在古城保護、旅游市場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古城股份旅游有限公司組建成立以來,發揮其企業融資、項目投資的平臺作用,已經與國家開發銀行簽定了3億多元的古城保護、旅游開發項目貸款,開發了建筑面積近4000平方米的星級民俗客棧;古城門票實行“一票制”以來,有效解決了部分景點私設回扣、擾亂旅游市場的問題。

20*年*月份,*縣根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徹底理順了文物保護管理體制,成立了“世界文化遺產*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由縣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全面負責全縣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縣政府的常設機構,辦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長兼任。目前,*古城文物保護、旅游開發已經形成了“管委會全面負責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旅游局負責旅游行業管理、宣傳促銷等工作,旅游公司進行旅游項目開發、經營等工作,執法局負責城市行政執法管理等工作”的管理運行模式。

二是創新經營城市辦法。為了整合城市資源,加快古城保護和新城建設,*縣實行了國有土地集中儲備制度,創新經營國有土地、房產和廣告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模式,把國有閑置資產推向市場。先后拍賣了縣人大、水務局、財政局、交通局、農機中心等10多處房產,拍賣了新城區近400畝國有土地,為政府籌集了6000余萬元的建設資金。僅20*年以來,利用市場運作的方式,鋪開了3個上億元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政府投入鋪開了三大類40余項文物保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旅游開發工程。同時,將城市公交線路運營權、道路廣告經營權等無形資產進行了拍賣,城市公共服務業主要依靠社會資金實現了快速發展。

四、堅持綜合整治的原則,全面改善古城環境。

*古城因其古老的建筑和彌足珍貴的價值而聞名,同時,也因其古老而暴露出基礎設施建設先天不足的問題,成為社會各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成為古城保護、管理和利用中最大的瓶頸制約。曾經一度時期,古城內建筑破舊不堪,道路坑凹不平,街上電桿如林,空中線纜如網,新城區交通不暢。針對這一系列問題,*縣從19*年開始,按照“保護古城、改造舊城、建設新城”的城市建設思路,一以貫之地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經過幾年的努力,取得了明顯成就。

一是中小街巷改造初見成效。古城內共有200條大中小街巷,按照先大后小的順序,投資7000余萬元,對古城內86條主要道路進行了硬化,部分街道進行了線路入地和上下水改造,極大改善了古城內面貌。

二是古城消防得到加強。19*年以前,古城內只有3個消防栓,目前已達到45個,并結合古城內道路改造,對部分主要消防供水管網也進行了改造。新購置了一部小型消防車,解決了大型消防車難以進入古城的問題。結合城網改造,對古城內臨街古建筑的電氣線路進行了阻燃改造處理,不僅美化了環境,而且消除了電氣線路老化帶來的火災隱患。

三是新城建設初具框架。為加快新城建設,近幾年共投資5000余萬元,建設了貫通新城東西的柳根路、連接祁臨高速公路的引線和康寧街,東城區新建了東關大街,古城繞城墻新建了環城路,新城外新建了外環路,構筑了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進一步拓展了新城發展空間,加快了新城開發。目前,東部形成了以*中學、人武部等單位為主的東城新區,西部有在建的天鴻家園住宅小區、行政審批大樓和即將投資開發的柳根花園住宅小區,南部形成了以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為主的新城區。

四是綠化亮化取得進展。近幾年投資300多萬元,對古城內的主要街道安裝了仿古路燈,古城內的部分民俗賓館、飯店、商店自已投資安裝了高檔的宮燈和風景燈,現在整座古城夜間燈火通明。先后對高速公路引線、康寧街、柳根路、順城路等新城主要道路實施了標準較高的亮化工程,別是高速公路引線和康寧街已經成為新城區的一大夜景。同時,積極發展城市公共綠化事業,建成了北門外廣場、峰巖廣場、柳根路小游園等10余處綠地,30余個單位進行了高標準綠化,縣城綠化面積由19*年的人均不足1平方米增加到目前的3.5平方米,城市環境明顯改善。

五是旅游廁所建設取得突破。*古城旅游廁所少、標準低,是游客和社會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20*年,*縣投資300余萬元,新建了7處星級廁所,改造了500余處居民旱廁,不僅方便了廣大游客,而且凈化了古城空氣。

多年來,*縣在處理古城保護、管理、利用三者之間的關系方面做了許多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較好地保護了*古城這一世界文化遺產,弘揚了漢民族文化,促進了以旅游為龍頭的縣域經濟結構調整,也對全市、全省的旅游起到了拉動作用。但是,*縣在發展旅游的同時,也面臨著種種壓力和困難。

一是古城消防設施先天不足。2.25平方公里的古城內多數為磚木結構建筑,年久失修,耐火等級低,而且古城內沒有消防站,供水管網壓力不夠,電氣線路老化現象嚴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去消除隱患。

二是古城內道路急需改造。盡管近幾年來,古城內主要街道得到全部硬化,部分已經纜化,但古城內還有近120條中小街巷未實施改造,嚴重影響到*古城的旅游環境。

三是古城內企事業單位搬遷任務繁重。古城內目前仍有10余個企事業單位尚未外遷,其中柴油機廠、第二針織廠、泉永棉織集團、農機公司等國有集體企業由于包袱過重,改制難度大,直接影響到搬遷進程。法院、公安局等單位由于資金緊張,無力新建,搬遷也面臨很大困難。這些企事業單位的建筑與古城風貌極不協調,需要盡快搬遷。

四是旅游要素市場還不完善。盡管*縣目前已經基本能夠滿足游客吃、住、行、游、購、娛的需求,但多數游客反映,*古城缺少娛樂項目,缺少大規模、系列化的旅游購物市場,滿足不了游客的多元化消費需求。

基于以上問題,建議省政府從保護*古城不僅僅是*人民的責任,也是全省人民乃至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角度出發,舉全省之力,保護*古城。具體應集中研究幫助解決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1、配套政策問題。一是古城保護費征收政策。建議將古城保護費納入古城旅游門票之內,通過適當提高古城門票價格,確定一個合理的古城保護費標準。古城保護費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用于古城的保護,其正體現“遺產保護,人人有責”。二是招商引資政策。對凡到*投資開發、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項目,省發改委、國土、工商、經貿、環保、金融等部門在項目立項、規劃審批、土地征用及銀行貸款等方面應給予傾斜照顧,簡化審批手續,簡化辦事程序,促使*盡快成為外商投資的熱地。三是作為一個特殊的縣份,*在城維費提取比例上,應該享受地市級標準和政策。四是仿照地市級政府所在地的模式,在*城內設立街道辦事處,加強對社區市民的教育管理。

2、綜合支持問題。建議在今后三到五年內,省直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的部門職能優勢,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幫助支持*實施一攬子工程項目。旅游部門重點加強對*旅游業發展的業務指導,幫助培養和引進各類旅游高級管理人才;文物部門傾斜文保項目資金,幫助*對縣境內雙林寺、鎮國寺、文廟、慈相寺等國家重點文保單位進行搶救性保護建設;建設部門逐年加大對*縣城市維護費的資金扶持力度;省經貿委等部門對柴油機廠、棉織廠、二針等古城內企業批準執行計劃內破產,享受計劃內破產政策補貼;勞動部門對上述企業的職工采取失業基金補貼政策或者下崗工人出再就業中心給予補貼政策,幫助*完成這些企業的搬遷改造;交通部門對*城區乃至城周交通要道的建設與養護給予更多的傾斜支持;水利部門把*古城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尤其是對*縣柳根河綜合整治工程每年給予300——500萬元的項目補助資金;林業部門每年傾斜支持*300萬元的綠化項目資金,以加快*古城及新城綠化建設步伐,盡快改善*生態環境;電力部門對*古城內中小街巷纜化硬化給予更多的資金扶持,幫助*在2——3年內全部對中小街巷進行硬化改造,對電力、電信、電視等三電線路全部完成地埋,上下水全部配套,切實改善古城基礎設施條件。

第9篇:電信設施保護條例范文

一、服務外包簡介

服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其非核心的業務,外包給外部優秀的專業化團隊來承接,以便更好地專注于核心業務,從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對環境應變能力的一種經營活動,包括信息技術外包ITO(InformationTechnologyOutsourcing)、商業流程外包BPO(BusinessProcessOutsourcing)和知識流程外包KPO(KnowledgeProcessOutsourcing)。服務外包具有信息技術承載度高、附加值大、資源消耗低的特點,能實現外包企業低成本、高利潤和高質量服務的需求,同時有助于東道國提升產業結構,創造就業機會。

20世紀九十年代初,全球的服務外包從IT和軟件領域興起,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全球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服務外包的范圍逐漸擴展,涉及了金融、銷售、財務、人力資源、顧客服務等領域。美國公認最具影響力的新聞作者ThomasL.Friedman將這種新型的合作形式歸于令世界變平坦的因素之一。在其被稱作“21世紀簡史”一書——《世界是平的》中,他以自己的親身經歷描述了印度的服務外包:印度人承接了美國各州和聯邦政府的很多財務外包工作;很多投資公司將最基本的投資分析業務外包到班加羅爾;在印度的呼叫中心,可以看到一個大房間里很多大型跨國公司的小工作間:戴爾、微軟、DELTA……呼叫中心的接線員們通過電話向世界某個區域的客戶推銷、接聽客戶的投訴或是咨詢……

如今,中國、俄羅斯、巴西、菲律賓等新興市場國家也正成為日益重要的外包承接國。

二、我國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現狀

我國的服務外包產業起步較晚,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中所占的份額較小。加拿大研究和咨詢公司XMG調查數據顯示,中國2010年外包業務預計將占全球外包業務的28.7%,外包額為357.6億美元,與印度所占的43.7%份額仍有差距。我國承接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主要來自日本、韓國、美國、歐洲等地。日本是目前中國離岸市場業務的最大發包方,美國次之。此外,中國臺灣和中國香港也是內地市場非常重要的業務來源。

目前,ITO是中國服務外包業務承接的主要類型。但是,我國的BPO業務至今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大多數服務商還是以數據處理、事務外包為主,能夠承接高端服務的企業很少。

我國服務外包行業發展速度很快。最近5年來,我國外包產業執行額累計達到了320億美元,其中離岸金額達到245億美元,形成服務出口的新型貿易方式。商務部資料顯示,2010年的1~7月份,我國新增1,855家服務外包企業。到2010年12月30日,全國服務外包企業突破1萬家,從業人員超過200萬,預計2010年全年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執行金額可達150億美元,同比增幅達50%。

為推動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提升承接離岸服務外包的國際競爭力,我國商務部和其他部委認定了14個“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3個(大慶、無錫、南昌)“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區”,認定蘇州工業園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基地”。2010年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城市成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8月,政府公布對上述示范城市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以鼓勵服務外包的發展。

三、我國承接服務外包競爭力研究

(一)承接之優勢

1、勞動力成本低廉。在服務外包行業中,人力資本是最主要的投入,低廉的勞動力成本推動了國際服務外包的發展,吸引跨國公司將其服務項目外包到發展中國家。我國擁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低廉的勞動力成本的優勢。與曾經是世界上最大接包國的愛爾蘭相比,我國離岸外包行業人員的工資僅僅是其的1/5。與印度相比,雖然如今我國的很多一線城市相關人員的薪酬已經高于印度,但我國地區差異較大,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我國服務外包行業的平均工資還是低于印度。

2、基礎設施健全。電信、網絡等基礎設施是服務外包發展水平的標志,更是服務外包行業發展的基礎。經過國際電信聯盟(ITU)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行業發展指數的評估,我國的排名和得分逐年上升。與其他服務外包承接國,像印度、菲律賓相比,我國在寬帶接入、高速互聯網使用、向主要軟件基地供電方面都居于領先地位。

3、地理聯系緊密。我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使得某些地區和亞洲的一些發包國家(日本、韓國)鄰近,從而相似的文化背景和語言方面的優勢,有助于承接相關的服務外包業務。例如,地處東北亞經濟中心區的大連,與日本、韓國鄰近,受到上述兩國軟件服務外包的熱衷。據統計,日本和韓國在大連的投資額累計約110億美元,是大連吸引外商投資額的1/2。

4、制造業的基礎。我國在成為“全球制造中心”的同時,吸引了大量的跨國公司的投資。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多年運作,與政府、企業等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以及對我國的政策、文化、市場等更深入的了解,都為承接跨國公司轉移到我國境內的服務外包業務增加了籌碼。

(二)承接之挑戰

1、企業競爭力較弱。國際上大型外包項目一般給上千人規模的企業來承接,但我國服務外包產業集中度不夠高,很多企業的規模還很小。2008年我國超過3,000人規模的外包企業有12家。盡管近幾年,我國外包企業的規模漸漸擴大,但與印度動輒上萬的外包企業規模相比還相差甚遠。而且我國服務外包市場分散,服務外包企業的數量較多,但實力和規模差距較大,排名靠前的大多是外資企業,如IBM、CSC、HP等。

此外,獲得國際資質認證也是企業承接能力的標志和與國際接軌的一種途徑。對于服務外包中的軟件外包,美國政府和大公司往往要求外包企業要有CMM3或以上等級的資關于企業業務完成質量的認證,從低到高分為5級。相關的認證還有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ISO20000(IT服務管理規范)。

中國外包企業積極爭取相關國際資質認證,從中國企業通過ISO2000認證的情況來看,2008年3月有14家獲得認證,截止到2010年10月,已有95家企業通過此認證。通過的數量在全球排名位居前三。但就通過CMMI認證的情況看,中國大多數企業處于CMMI2~3級水平,而印度則大多處于3~5級水平。截至2009年底,中國通過CMMI認證的企業中3級或以上的企業占88.73%,印度則占96.65%。其中,印度已經有189家軟件企業通過了CMMI5級認證,占其通過認證企業總數的37.2%,而中國通過CMMI5級認證的企業只有48家,僅占中國通過認證企業總數的3.98%。

2、缺乏服務外包的復合型人才。服務外包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和創造性的特點。離岸外包作為服務外包的重要分支,對從事服務外包人員的“國際化”要求越來越高。其中,從業人員的外語能力是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承攬和開展的重要因素。

而我國目前的人才培養模式較難適應這種需求。英語教學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應試,更側重語法和詞匯的學習,缺少語言交流和應用能力的培養。現階段,我國高校的相關技術專業也往往重視科技教學,忽略了語言方面的培養。外語專業的學生缺少專業技術知識,不利于高端人才的培養,而且也滿足不了服務外包人力的需求。這就造成了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同時又有較強外語交流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的匱乏,行業的高端人才更是稀缺。

3、缺少信息交流渠道。我國目前已建立了軟件行業協會,為推動軟件外包發展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與印度的軟件和服務公司全國聯合會(NASSCOM)相比還有很多不足之處。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術和軟件業最具有影響力的組織,擁有1,100個會員,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其免費為公司提供詳細可靠的分析信息,包括年度報告、市場調查分析數據、供應商的檔案等。促進了印度本土企業和歐美軟件發包商的交流和合作。而我國缺少這樣有效促進合作的交流平臺,很多國際發包公司發覺要找中國的外包企業的英文資料信息非常困難。這不利于我國企業對國際外包業務的承接。

4、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國際服務外包中,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包方非常關心的問題。目前國際服務外包的很大部分是基于IT技術的外包,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滲透在外包的各個環節中。歐美軟件發包商在選擇承包商時,對于東道國的相關的法律和監管有著較高要求。

我國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我國相關的法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的條例與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又有諸多的不一致。相關的執法措施以罰款為主,執行強度較弱,并不能給予發包方良好的信息安全保護環境。

四、提升我國承接服務外包能力的對策建議

(一)改善人才培養方案。人力資本的質量和服務外包承接力密切相關。要培養出復合型高端人才和技術適用性人才,需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需要我國重視高校的教育體制改革,加強有關專業的實踐環節,提高學生的外語應用水平;二是政府和企業合力為從事服務外包人員提供培訓和學習的平臺,實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訓計劃,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三是招募留學歸國人才與技術人才加入服務外包行業中來,進行團隊整合,快速提高整體承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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