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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的單體建筑營業面積在5-10萬平方米之內(含10萬平方米)的商貿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50%;自開業起,其自身經營和入駐企業經營所產生的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和企業綜合規費,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兩年內全額獎勵。在取得土地后18個月內建成開業的,經認定,一次性獎勵30萬元。
2.新建營業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商貿項目,免繳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自開業起,其自身經營和入駐企業經營所產生的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和企業綜合規費,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額獎勵,第四、第五年獎勵50%。在取得土地后24個月內建成開業的,經認定,一次性獎勵30萬元。
3.新建的納入現代化小城鎮“十個一”工程的四星級以上賓館和單體建筑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專業)市場、商場,經認定,一次性獎勵5-20萬元;自開業起,其自身經營和入駐企業經營所產生的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兩年內全額獎勵。
4.上述1-3條所涉項目如部分產權對外銷售,其銷售面積占建筑總面積50%(含50%)以下的,其銷售部分不享受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銷售面積占建筑總面積50%以上的,不享受上述各項政策。在辦理預銷售證時,對原已享受的財政獎勵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必須進行清算。
5.新注冊的商貿企業,當年營業額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兩年內全額獎勵。原我區駐常商貿企業總部工商注冊變更至我區且搬遷至我區的,經認定,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的新增部分,區財政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獎勵。
6.新注冊的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商貿、中介服務業企業(擁有馳名、著名商標或行業內排名前10強)和填補全區服務業功能空白的項目,經認定,開業后一次性獎勵5-20萬元。
7.新建的商業特色街區,自交付6個月內開業率達80%以上的,給予街區運營組織者一次性獎勵30萬元。
8.年營業額在2-5億元(含5億元)之內的商貿零售企業,年營業額增幅在2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10萬元;年營業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20%以上的,獎勵20萬元。年營業額在5億元以上的商貿零售企業,年營業額增幅在2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20萬元;年營業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20%以上的,獎勵30萬元。(以統計局數據為準)
9.年成交額在10-30億元(含30億元)之內的專業市場和批發企業,年成交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10萬元。年成交額在30-50億元(含50億元)之內的專業市場和批發企業,年成交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20萬元。年成交額在50-100億元(含100億元)之內的專業市場和批發企業,年成交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30萬元。年成交額在100億元以上的專業市場和批發企業,年成交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40萬元。(以統計局數據為準)
二、鼓勵發展物流業
1.生產企業分離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物流企業,年繳納營業稅在10萬元以上的,經認定,自分離之日起,其繳納的營業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額獎勵,第二、第三年獎勵50%。
2.經區物流領導小組認定的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年繳納營業稅在2000萬元之內的,其繳納的營業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獎勵50%;年繳納營業稅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其繳納的營業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獎勵60%。
3.新引進的國家5A、4A級的物流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新評定為“50佳”稱號的物流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鼓勵發展旅游業
1.新建的旅游景區(點)項目,自開業起,其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綜合規費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獎勵;從獲利年度起,其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獎勵。
2.新建的五星級賓館項目,免繳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自開業起,其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企業綜合規費實行先征后獎,區財政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獎勵。在取得土地后36個月內建成開業的,經認定,一次性獎勵30萬元。(該賓館的設計方案須達到國家五星級賓館規范標準,且經區旅游局認定后才能享受該政策)
3.年營業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餐飲企業和年營業額在4000萬元以上的賓館(酒店),年營業額增幅在20%以上、稅收增幅在15%以上的,獎勵20萬元;年營業額增幅在30%以上、稅收增幅在20%以上的,獎勵30萬元。(以統計局數據為準)
4.對年組織地接游客達到5000人次以上的前5家旅行社進行獎勵,獎勵額度為每人次獎勵6元。(以旅游局數據為準)
5.新評定為國家5A、4A和3A級的旅游景區(點),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自開業起三年內被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的賓館,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和20萬元。(以獲得評定為準)
四、其它
1.對全區服務業產生重大影響或對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貢獻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優惠政策。
2.區政府每年安排若干資金用于旅游推介和招商工作獎勵。
一、鼓勵各種經濟組織發展樓宇經濟。重點發展電子商務、金融、咨詢、廣告策劃、影視制作、網絡服務、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咨詢中介公司、高新技術服務、娛樂服務、旅游服務、交通通訊等企業和公司的辦公營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業等各類企業總部或區域總部的辦公營運。
二、鼓勵開發商自持物業發展特色商務樓、寫字樓。以租賃為主要形式,租賃面積不少于50%,由開發商為主進行招商,入駐企業的稅收貢獻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的,由區政府分別授予“銀樓獎”、“金樓獎”,并給予2至5萬元的物質獎勵。
三、鼓勵區外企業設立總部或區域總部。在我區商務樓宇設立總部或區域總部,從營業年度起3年內,當年入庫稅收在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對地方貢獻給予25%的獎勵;在500萬元以上的,按對地方貢獻給予50%的獎勵。
四、鼓勵街道積極參與新區、工業園區商務樓宇的二次招商。街道引進落戶在新區、工業園區商務樓宇的三產企業產生的稅收納入街道財政體制。
五、鼓勵單位和個人引薦招商。鼓勵業主以出租形式招商,出租率達到70%及以上,給予業主單位招商部門2~5萬元的招商經費獎勵。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幫助引薦招商的,按“服務業二次招商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六、鼓勵企業購置、租賃商務樓作為經營場所。購置或租賃商務樓的獨立核算法人企業,年稅收在30萬元以上且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在經營初期的3年內每年給予50元/平方米的獎勵;按單位面積納稅額計算當年納稅在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給予80元/平方米的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的最高獎勵不超過5萬元。
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電子商務特色樓宇集聚發展。電子商務專業樓宇由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認定,用于電子商務的面積一般不低于50%。購置或者租賃電子商務專業樓宇的電子商務獨立核算法人企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正常納稅,在經營初期的3年內每年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每戶每年的最高獎勵不超過5萬元。電子商務企業在區內租賃倉庫自用,在經營初期的3年內每年給予36元/平方米的獎勵,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電子商務企業在專業樓宇以外的區內其他場所租用場地作長期的展示展銷,3年內每年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八、以電子商務為主要銷售方式、年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稅收在10萬元以上的獨立核算商業企業,從營業年度起3年內按對地方貢獻給予50%的獎勵。鼓勵企業自建門戶網站、網上信息、在線銷售和結算、拓展市場。每年度由區三產發展局組織評選“區優秀電子商務企業”,由區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九、對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平臺項目,給予3~5萬元的補助;購買或者自行研發的電子商務平臺軟件按投入的5~1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戶不超過10萬元。
十、軟件生產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獲得省級認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十一、鼓勵商務樓宇引進同行企業,打造特色商務樓宇。特色明顯的商務樓宇經區服務業主管部門認定,按同行業企業所使用的面積,3年內給予開發主體每年20元/平方米的獎勵,用于招商和宣傳,最高額不超過年度所繳納的租金收入的入庫稅收且每年不超過5萬元。
十二、鼓勵商務樓宇業主聘請國家級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商務樓宇。設立綜合服務窗口,配備工作人員,全面服務入駐企業業績良好,入駐企業普遍滿意的,對商務樓宇業主給予1~3萬元的獎勵。
十三、鼓勵商務樓宇企業成立協會、商會,建立協商自律機制。對經常開展活動考核評比優秀的樓宇商會按促進服務業行業協會發展的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十四、鼓勵商務企業創建品牌。對獲得國家、省、市著名商標、知名商號的服務業企業,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資金補助。獲省、市、區級名牌和著名商標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萬元、1萬元。
十五、對樓宇經濟重大項目涉及“一事一議”的扶持獎勵,由各行政主體承擔。對享受了產業扶持政策實際上轉變為商業和住宅房地產的項目,將根據具體情況報區政府研究后采取取消扶持、收回扶持資金等措施。
十六、本政策中所涉及的相關扶持獎勵資金由各受益財政承擔,其余資金在區三產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關鍵詞:稅收優惠;企業創新;所得稅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潮流的關鍵。但創新不確定性高,風險大,且具有外部溢出效應,僅靠市場力量難以有效激發企業持續創新活動。為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引導企業持續加強創新投入,政府出臺了諸多稅收優惠政策以彌補市場激勵不足。本文梳理了目前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強的解決對策。
1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概述
稅收優惠是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工具,是激勵企業創新的一種手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雙創”稅收優惠政策及最新的政策改革分析目前促進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1.1依據稅種分析,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稅與流轉稅。1.1.1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優惠主要包括降低稅率,減免稅額,加計扣除以及加速折舊等方式,是鼓勵企業創新的核心手段,有利推動了企業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降低稅率,如對符合認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重點布局內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如對線寬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關鍵材料、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及軟件企業在獲利后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是指對企業實際支出的基礎上加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為獲得科學技術成果、新產品、改進新技術等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但未形成無形資產,在扣除的基礎上再加50%扣除,計入當期費用,而中小科技型企業的加計扣除比例為75%;對已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成本的150%進行攤銷。加速折舊則是通過縮短折舊年限、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方法加速計算折舊費用,如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購入時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六大行業四大領域重點行業購入的固定資產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創新激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免征個人所得稅兩種主要方式。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個人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通過制訂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五個會計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除《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情況之外,現有規章制度大多為鼓勵企業加強高新技術人力資本投入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而設立。1.1.2流轉稅稅收優惠是激勵企業創新的有效工具流轉稅稅收優惠方式主要包括退還增值稅、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進口消費稅等,主要目的是加強我國自主研發能力,推廣國產設備應用,支持進口國內無法提供的先進產品、技術或設備。增值稅退稅,如對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的優惠;免征進口增值稅、關稅以及消費稅等,如根據《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以及出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目的而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和消費稅,后來這一政策擴展到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2013年至2016年)。1.2按照稅收征收方式,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直接優惠是事后的直接減免,如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增值稅即征即退、所得稅稅率優惠等是對最終創新成果的激勵,直接優惠如稅率優惠的政策享受者主要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型技術服務業、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等。間接優惠是事前優惠,如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優惠,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抵減,有利于激勵企業加大對研發環節的投入,加速新技術、新產品的創新或者改進新技術等。現行制度下,我國稅收優惠主要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
2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
2.1稅收優惠方式重直接優惠,輕間接優惠,易誘發政策投機行為,促進企業在事前進行尋找優惠,事后停滯不前的創新行為直接優惠是事后優惠,是對最終創新成果的優惠。政府事先公布享受政策的條件,企業據此進行“適度”的創新投入,一旦達到最低標準就停滯不前,缺乏繼續創新的動力。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先認定、后享受政策,大多數企業一旦達到最低標準后,即可享受優惠政策,缺乏繼續創新的動力。一是因為政策的“一刀切”,不會因為超出最低標準而給予更多優惠。二是因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是一經認定,即可享受三年,無須年審,對企業當年的創新行為不產生直接約束,因此有的企業難免在獲得認定資格后的受惠期內陷入創新惰性,創新投入難以為繼。對于初創型企業,由于研發投入資金大,研發時間長,采用直接優惠方式難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應該加大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力度,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資。2.2稅收優惠政策行業間存在較大差異高新技術企業、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幾乎覆蓋創新研發的各個環節,六大行業、四大重點領域享受較大的優惠,但對于輕工業、服務業、文化產業等的激勵作用不足。技術創新、企業創新并不應該只是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等產業,各行各業都有創新,都應該支持和鼓勵創新。現行政策對創投企業投資方面的優惠力度較低,如果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初創科技型企業能夠享受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但卻沒有對于投資其他非高新技術、非科技型企業的優惠。2.3稅收優惠認定標準過于嚴格,限制了部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國科發火〔2016〕32號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可知,其符合認定的條件必須滿足:注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的知識產權擁有所有權;核心技術屬于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研發等相關活動的科技人員占比達到要求即10%;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收入比重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創新能力符合要求等諸多條件。許多具有創新研發能力的企業雖然進行創新活動,但因為無法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無法享受低稅率優惠及其他政策優惠,顯然這很不合理。集成電路減免企業所得稅或低稅率同樣有著嚴格的標準,其他的稅率優惠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高門檻,使許多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阻礙創新產品產出,無法達到預期的創新效果。2.4創新激勵導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足,抑制了優秀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我國對于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根據主席令第48號規定只有省級、部委、軍級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給予創新人才的一般獎勵性獎金是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的。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高一級高達45%,創新導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力度不足,會抑制人才創新的積極性,既不利于發揮其創新能力,也不利于企業研發、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不管在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還是成果轉化、產業化生產階段,政府一生都可通過財政補貼、低息貸款、技術采購、國家風險投資等方式直接支持企業科技投入,也可通過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研發成本,間接鼓勵企業的科技投入。但技術創新研發、成果轉化、產業化生產的投資成本均較多,并且周期長、風險大。政府采取直接財政支持的行政過程也極其復雜,使處于技術創新活躍狀態的中小企業難以獲取,而稅收優惠具有普惠性,能夠促進更多企業研發的積極性,推動經濟的發展。
2現行鼓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
我國還沒有制定關于技術創新方面的稅收優惠單行法規,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散落于各類稅收規定的個別條款。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及印花稅等稅種,主要采取稅額減免、加計扣除、出口退稅、加速折舊等優惠方式。
2.1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體現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先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職工培訓費予以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對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再投資退稅的所得稅優惠;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降低稅率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2.2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
現行稅法對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有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的150%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關稅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對企業為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以及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等進口的關鍵設備以及進口科研儀器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印花稅條例規定對技術開發合同,研發費用不作為計稅依據,只就合同記載報酬金額計繳印花稅等。
2.3鼓勵先進技術推廣和應用的稅收優惠
現行稅法鼓勵先進技術的推廣和運用。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文件中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向增值稅改革的試點地區,免稅的規定同樣還適用)。對轉制的科研機構,相關稅法及稅收條例中也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予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4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稅法也很重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鼓勵,如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科研機構的技術轉化收入、高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及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對科技工作者的津貼及獎金、省部級以上單位頒發給個人的科技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現行稅法還有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規定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等科普基地的門票收入,給予免征營業稅的規定。
3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激勵技術創新狀況分析
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就是國家以此促進科技創新而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策略,自實行以來,對企業技術創新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應,但仍未能最大地發揮補償功能、激勵功能和導向作用。
3.1優惠政策缺乏系統設計,未能完全實現其補償功能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補償創新主體個人收益率與社會收益率的差距,可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補償功能,以補償企業研發失敗的沉沒成本和技術成果轉化的風險損失。我國稅收政策傾向于對產業鏈下游的優惠,在研發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較少。現行稅收政策對創新性研發的優惠幅度、支持條件比不上對生產設備投入、技術引進方面的優惠,企業自行研發或生產設備享受不到同等的優惠條件。與技術創新相關的流轉稅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上。目前,增值稅支持科技自主創新主要體現在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上的即征即退政策。我國現行增值稅征收范圍囿于貨物的產銷及部分勞務的提供,目前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還不包括無形資產的轉讓,導致技術創新企業發生的研發費、新產品試制費等無法得到抵扣,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所含稅款也無法抵扣。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主要依靠智力投資,產品的原材料等成本所占比例低,獲取的增值稅抵扣發票有限,且科技產品附加值高,產生較高的的當期銷項稅額,造成實際稅負較重。
3.2優惠政策覆蓋面狹窄,不能激勵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刺激各創新主體加大科技投入,可實現科技稅收優惠的激勵功能。但現行新稅法只是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給予優惠,如稅收政策重點扶持的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資源與環境技術八個領域;對于國家不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就不會給予優惠。新稅法的稅收優惠的方式會抑制那些不在鼓勵范圍區域之內的產業、項目和地區的發展,偏重于扶持大規模企業。大規模企業一般已具有較強的實力,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基本能夠代表我國技術產業水平的顯著特點。這種“科技工業園”現象,一方面確實有利于集中力量發展技術。但另一方面,現實中的中小企業對市場反映更為靈敏,具有更強的靈活、機動性,能夠在技術創新中發揮更為廣泛的作用。況且中小企業承受初創科技產品高風險的能力更為脆弱,尤其需要稅收優惠政策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國新稅法對中小企業和初創產品已經有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但其手段和方法還有明顯的不足。這種狹窄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覆蓋范圍,使我國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還是受到了一定的阻礙。高科技人才是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決定性因素,很多創新行為主要依靠個人完成。而現行稅收政策中,缺乏對高科技人才收入足夠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個人所得稅法對省部級以下的科技發明獎勵沒能予以免稅,而對于省部級以上的獎勵面也較窄,對基礎層面的科技發明激勵不夠,尤其是對高科技人才的“技術入股”問題也沒有得力的解決措施,導致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不高,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3.3優惠政策偏重科技成果,忽視了對創新過程的導向
政府利用稅收優惠,促進知識、資金和人力資源在知識流動各環節的融合,可發揮政策對產業發展的導向作用。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導向功能有利地促進了社會人、財、物的有機融合,但目前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缺乏一體化設計,重點集中在科技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偏重于對科技成果的優惠,對研發階段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大,這易造成企業生產線的重復建設,雖擴大了科技產業的規模,但由于對建立技術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僅使企業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最終只是產品生產能力的強大,處于生產環節中的中間、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仍然不足。這種集中在成果轉化期的的政策優惠,對創新的過程并沒起到激勵的導向作用。其次,科技成果轉化在獲得個人獎勵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轉化股權等時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不徹底,消弱了科技工作者的創新意愿,打擊了他們的創新熱情。
4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稅務措施
4.1提升技術創新稅收調控能力,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管理
首先,針對我國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重復、法律層次低權威性差的現狀,結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新形勢,對目前零散在各種通知、規定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歸納梳理,加強科技稅收優惠的規范、透明和整體設計,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的層次,提升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效力。其次,要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注重對技術創新的導向,尤其是要加大對技術創新的事前扶持。第三,要開發稅收評價體系系統,加強企業認定核實,完善稅收管理,提高稅收政策調控質量。這樣,除了稅收政策的引導,還有技術創新的法律保障,加上財政部門的政策調控,將會極大地調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熱情。
4.2突破技術創新稅收優惠范圍,實現技術支出全額補償
稅收優惠應突破目前只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地區和產業優惠的范圍限制,轉向對具體研發項目的優惠。凡是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不分企業的所在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對所有的企業和項目一視同仁,保證科技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在稅收優惠的系統設計上,針對技術創新投入的特點,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對個人取得技術創新相關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優惠向產學研覆蓋。針對技術創新企業人力資本投入高的現狀,允許職工薪酬加計扣除;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市場風險較大,廣告費用投入較多的情況,允許適當提高廣告費用扣除比例或據實扣除。同時改變目前將優惠主要集中在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現象,加大對研發補償和中間實驗環節的稅收優惠,使企業形成創新能力,逐步確立以研發環節為稅收優惠體系的核心,最終實現科技支出全額補償,降低了企業科技投入的風險。
4.3順應知識經濟稅收政策走向,創新科技人才激勵機制
針對科技型企業人力資本所占比重大的狀況,應加大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潮流,進行必要的人才激勵。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其個人所得稅優惠可比照稿酬所得,按應納所得稅額予以一定比例的減征;降低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獲取特殊獎勵津貼予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主體的層級,使大小科研獎勵都能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研發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可實行定期免征個人所得稅等政策。通過對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更多的科技人員從事科技研發,從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
4.4完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方式,突出科技研發政策導向
關鍵詞:商貿企業;稅收籌劃;思考
一、當前商貿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重視度不高
很多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主動意識不強,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主要表現為:一些企業缺乏稅收籌劃的意識,認為企業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不需要進行納稅籌劃;一些企業認為稅收籌劃是在鉆國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屬于違法行為;還有些企業寧愿偷稅、逃稅,也不愿進行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專業人才極具匱乏
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和知識性較高的經濟活動,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我國開展稅收籌劃研究時間比較晚,實踐經驗也較薄弱,特別是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極其匱乏。很多中小商貿企業沒有設置專門稅收崗位,也沒有專業的稅收法律人才,對國家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特別是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把握不足,缺乏通過稅收籌劃為企業謀取收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貿企業稅收籌劃人才穩定性差、流失嚴重也是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
(三)稅收籌劃脫離企業經營實際
不同的企業因其規模、經營方式、產品特點以及企業所處階段等方面不同,稅收籌劃方案也不盡相同。實際操作中,一些商貿企業傾向于模仿、照搬個別企業的成功案例,沒有將稅收籌劃與企業經營實際相結合,稅收籌劃效益無法得到體現;同時,稅收籌劃缺乏統籌安排,如,公司是開設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缺乏周密的研究;又如,銷售部門設計的促銷方案,未充分考慮哪種方案的節稅效益最大。
二、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切入點
(一)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增值稅是商貿企業重要的流轉稅,占商貿企業稅負的一半以上,存在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與籌劃效益。籌劃的思路有:1.企業設立的增值稅籌劃。一是做好企業身份選擇。一般而言,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若是高科技商貿企業,更適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二是確定好企業的投資方向和地點。我國稅法對投資方向不同的企業稅收政策不盡相同。例如民營商貿企業可考慮不同形態公司的組合,既有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也有一般納稅人企業,甚至也可是個體戶,根據經濟業務的特點匹配不同的公司,從而實現稅收籌劃效益。又如一些園區為吸引企業入駐,往往設置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企業可統籌考慮。2.進項稅抵扣憑證的管理。例如商貿企業可設立專門的發票管理崗位,具體負責增值稅發票的領用、開具、驗證、保管等工作。特別注意,辦公用品的購買、匯總運輸發票、勞保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有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清單,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3.兼營業務的納稅籌劃。《稅法》規定,對于稅率不一致的兼營業務,財務賬列應分別進行核算,按各自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否則按較高稅率核算應納增值稅。因此,商貿企業對于兼營業務應分開記賬,做好會計核算,避免多交稅款。4.銷售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劃。例如折扣銷售是指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考慮到采購方采購數量多、金額大等原因,給采購方一定的價格讓利。《稅法》規定,若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注明,銷售額以折扣后的余額為依據計算應納增值稅;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分別開票,那么無論財務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減折扣額。折扣銷售一方面減少了企業的利潤,但是另一方面促進了企業銷售,取得了節稅效益。
(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所得稅也是商貿企業的重要稅種。所得稅籌劃的思路有:商貿企業稅收籌劃的思考周鐵軍摘要:目前,我國商貿企業普遍對稅收籌劃未引起足夠的重視,稅收籌劃效益未得到合理體現,因此商貿企業有必要對稅收1.利用銷售收入結算方式和時間進行籌劃。商貿企業銷售類型主要是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國家稅收政策和財務制度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納稅義務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憑據并將提貨單據交給對方的當天;采取分期收款和賒銷的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銷售方式不同,決定了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也是不同的,從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因此,商貿企業在銷售合同中可注明采取賒銷方式、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結算,根據收款金額開具發票。2.成本費用的籌劃。(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現行會計政策規定,企業的存貨會計核算方法有先進后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企業可以在以上方法中任選一種或幾種。當企業預見物價未來可能出現上漲,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計算得出的期末存貨價值最低,銷售成本最高,利潤也可以遞延至下一個年度,從而延緩納稅時間;當預見未來物價可能會下跌,則可采用先進先出法,這樣計算得出存貨的價值最低,從而可以延緩納稅,取得籌劃收益。(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商貿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可選擇加速折舊法,在初期沖減了企業的納稅基數,從而減少了企業初期應納稅款,提高了公司的經營現金流,將企業未來時期應繳納的所得稅先放在企業中運轉,延緩了公司的資金壓力。但應注意,會計政策要求折舊方法應遵循一貫制原則,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經稅務機關批準,否則會認為企業在非法避稅,有偷稅嫌疑。(3)業務招待費、宣傳費的籌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進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因此公司在編制年度費用預算時,應結合《稅法》規定合理設置業務招待費的預算控制標準;《稅法》規定,宣傳費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許當期扣除,因此企業應合理控制宣傳費的投入,以達到合理籌劃、提高效益的目的。
(三)印花稅的稅收籌劃
商貿企業的涉稅環節較為簡單,除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另一較為重要的稅種是印花稅。印花稅稅率不高,容易被忽略,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合同的簽訂方式會影響到應納稅基數。根據我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如果購銷合同中標明了不含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并且分別記載,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企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金融配套環境較為薄弱,區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吸引力不足。金融征信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明確主體,建立信息采集和使用規范監管體系,目前全市金融業缺乏統一征信平臺。金融專業人才儲備不足,金融研究機構、信息分析機構和中介機構等高端服務缺乏,金融產業吸引力和城市金融產業層次有待提升。
二、泉州金融業稅收情況
(一)稅收概況
全市金融業稅收增長速度快,高于同期金融業增加值和服務業GDP增長率。金融業2011~2013年稅收占地稅總稅收分別為8.0%、9.3%、11.2%。2013年金融業繳納國、地稅稅收42.2億元,比增25.0%。按細分行業,銀行業占71.1%,保險業占13.4%,證券業僅占5.7%。
(二)存在問題
1.地方可用財力偏低
財稅體制規定,企業所得稅中央分成60%,省級收入為40%(泉州商業銀行和農商銀行稅收為市縣級收入)。2012年全市金融業稅收101771萬元,地方實得財力17365萬元,占32.2%。相比福州、廈門,泉州地方分成比例偏低,政府用于金融基礎建設公共投入不足,客觀上影響金融業發展。
2.金融業稅收政策效用有限
(1)稅收政策執行層面
企業享受減免稅數量有限,稅收引導作用受限。自2001年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計53戶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享受免稅政策,而同期泉州卻很少有企業申請該優惠政策。
(2)稅收立法層面
準金融機構未能享受與金融機構相同的稅收優惠,稅收扶持作用偏弱。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負擔相對較重,不利于扶持民間金融發展。
(3)個別領域綜合稅負過重
不利于民間資金陽光化,造成稅源流失。直接借款給企業,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25.6%的稅費,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30.6%的稅費。稅費負擔過重,不利于隱性稅源顯性化,企業往往迫于賬務處理需要才開具稅務發票,否則通過賬外流轉利息逃避稅收,民間借貸真實狀況稅務部門難以監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投資欲望,不利于企業直接融資。
三、提高金融業靈活、效率和安全性,做大做強泉州金融業
(一)銀行、證券等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引導、管理和服務作用
1.培育多層次市場結構和多樣化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品質
(1)搭建多層次市場結構,擴大直接融資比重
間接融資體系,逐步擴大非國有金融機構融資市場;直接融資體系,發展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并重。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爭取泉州高新區盡快納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擴大試點范圍。完善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商標、專利、品牌、碳排放權、集體林權、海洋資源等產權交易。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爭取泉州成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地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公司)債,推動中小微企業利用區域集優票據、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支持泉州法人銀行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金融債、“三農”金融債,爭取泉州成為福建省第三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分中心。
(2)培育多樣化金融產品
提高資源要素的流動性和利用率。引進和豐富金融產品,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教育、旅游等信貸需求,助推消費升級。推廣股權、債券、應收賬款、倉單、保單等權利質押融資方式,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創新集體用地及房產可抵押貸款模式。創建網上“金融百貨超市”,鏈接金融機構金融產品。舉辦金融產品創新評選大會,引進和推廣金融產品。
(3)引導企業規范經營
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泉州金融業粗放經營方式尚未根本性轉變,應由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變,履行資本中介、財富管理、風險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提供者角色。探索“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電子商務”三位一體的新型模式,提升企業電子商務開拓市場水平,提高綜合競爭力。
2.完善金融運行機制,引導資金投向實體經濟。
(1)向上爭取一定的監管創新權力
賦予非銀行金融機構同等待遇。以創建和深化金改為契機,積極向中央爭取一定的監管自,適當放松政策約束,因地制宜創新監管措施。在體制機制上,賦予非銀行金融機構同等待遇,如可以聯網征信查詢系統、共享信用等級評定信息等。
(2)構建資金投向引導機制
支持產業集群、創新發展。按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不同的指導基準利率,對扶持行業和項目予以優惠利率,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新增授信。規范資金投向,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應以高端制造、文化傳媒、高新技術服務為主。
(3)規范金融監管
防范金融風險。樹立金融風險防范理念,對金融市場風險、產品風險和機構風險等進行有效識別、精確度量和嚴格控制,提前預測和采取措施,避免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維護區域經濟金融安全。
(4)利用金融市場機制
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建立市場化準入退出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引導股權交易服務于資產兼并重組,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引進現代化產業項目與本地資本結合,暢通資本走出去的渠道。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鼓勵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引導產業鏈兼并做大做強。
(二)政府健全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優化金融基礎配套環境
1.優化金融主體結構,健全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
(1)吸引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來泉設立分支機構、區域總部
引進港澳臺僑金融企業,增加金融供給,兼顧大中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增強競爭力度,推動金融服務均等化,降低金融投融資市場價格。
(2)支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推動泉州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引進戰略投資者,發展準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地方金融機構,培育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設立產業基金、創投基金,壯大資本實力。
(3)成立公益性非營利機構
注重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相結合,避免資本逐利只注重短期效應的負面性。設立政府主導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獎勵機制,設立小微企業互助機構,促進企業團體內生性增信。市財政出資探索設立市級再擔保公司,發揮增信和共擔風險作用。
2.優化金融基礎配套環境,提升金融產業層次。
(1)建章立制,完善金融管理地方體系
以市委市政府或金融工作局等名義,制定關于規范金融市場主體、市場行為、中介服務等制度體系,堅持公開透明、簡化審批原則,推動金改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階段。
(2)加強人才建設,創建綜合信用體系
支持、對外金融交流與人才培訓合作,鼓勵海外高級金融人才來泉工作,引進和培育具有戰略發展方向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創建綜合信用體系,構建區域性民間借貸登記系統、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金融信息共享系統,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服務市場,推動征信產品應用,發展信用評級機構,加強信用市場監管。
(3)實行財政獎勵政策
對總部設在泉州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新戶獎勵、新增信貸投放獎勵及購地、購房補貼,對特定高端人才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給予一定比例獎勵。設立專項基金,用作地方企業風險擔保金和金融調控資金。
四、先行先試,發揮稅收政策作為空間,提升征管服務空間
(一)實行差異性稅收優惠政策,發揮稅收政策作為空間
從稅收優惠政策上打通金融資本進入實體經濟和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兩個通道”,降低金融要素成本,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困境。積極向上反映,爭取中央賦予泉州金改試驗區國家層面稅收優惠政策。
1.金融業試點改革實踐需要階段性探索和深入,稅收政策發揮效果具有滯后性,建議將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期限延長一定年限。
2.打通金融資本進入實體經濟的通道。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對縣區及以下地區所有金融機構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將享受減免稅的小額貸款從限額5萬元放寬至20萬元。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在一定年限內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按一定比例稅前扣除。
3.打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通道。對個人通過股權方式投資金融機構減按10%征收股息紅利所得個稅;對個人通過債權方式購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減按10%征收利息所得個稅。對企業購買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總部設在泉州地區的金融機構除了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外,新成立的可享受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對投入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產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參照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授權泉州市政府民政、財稅部門聯合認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4.優化金融基礎設施和配套環境。新成立的征信業、信用擔保、再擔保公司,營業稅三年免征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營改增后律師、會計師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增值稅稅負超過3%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5.建議中央、省適當調增金融業稅收地方分成比例,或對泉州市增加財政轉移支付比例。
(二)創新征管服務舉措,助力金融環境建設
1.樹立“企業誠信納稅推定”理念,促進企業提供真實財務信息,擴大企業查賬征收面,構建“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2.用好用足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金融業財稅政策,開辟“金改”稅收政策網上專欄。完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動態跟蹤執行效果,加強政策效應分析。
3.稅務部門主動參與企業信用體系平臺建設,提供量化信用評價,以納稅數據庫幫助金融機構實現對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簡化貸款手續,提高審貸效率。
一、進區(鎮工業功能區)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享受縣工業區土地、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提供全程服務。
二、凡符合縣委、縣政府中小企業發展扶持條件和標準的,企業提出申請,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予以報批。鎮黨委、政府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再給予適當的扶持。
三、鎮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對在*登記納稅的工業企業的扶持。
1、專項資金的享受對象為:(1)鎮工業功能區內的工業企業(含享受縣政府"一廠一策"的區外企業)。(2)符合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統計工作要求的工業企業。(3)上年或當年實繳稅金20萬元及以上、達到2萬元/畝的工業企業。
2、專項資金適用范圍:企業完成"三率"獎、企業稅收貢獻獎、企業發展上臺階獎、特色行業上臺階獎、技術改造補助、創品牌獎、引薦資金獎、搬遷工業區補助、外貿出口補助。
3、同時符合縣、鎮扶持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四、鎮民營經濟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條件和標準:
1、企業完成"三率"獎:進區企業自覺履行代辦土地受讓意向的約定,能按時開工、竣工、依法建設,一年內投產的,按土地證面積給予3元/m2的一次性獎勵。
2、企業稅收貢獻獎:進區企業依法建設,合法經營,履行企業義務,投產一年內達到2萬元/畝稅收的,按土地證面積給予5元/m2的一次性獎勵。
投產一年內達到3萬元/畝稅收的,給予7元/m2的一次性獎勵。
投產一年內達到4萬元/畝稅收的,給予10元/m2的一次性獎勵。
投產一年內達到5萬元/畝稅收的,由鎮黨委、政府在10元/m2的一次性獎勵基礎上再給予重獎。
本鎮20*年前投產的企業實繳稅金達到2萬元/畝,年納稅總額在50萬元/年以上的,分別給予前五名1萬元、0.8萬元、0.7萬元、0.6萬元、0.5萬元的獎勵。
3、企業發展上臺階獎:企業以2003年在*實交稅金為基數,次年納稅額與基數處于同一檔次的不予獎勵。年納稅超越基數檔次達到100、200、300、400、500萬元,分別給予1、2、3、4、5萬元的獎勵(同時達到各檔獎勵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
4、特色行業發展上臺階獎:刀剪、制鎖為我鎮的特色行業。特色行業達到上臺階獎的,按原獎勵標準再增加20%。
5、技術改造補助: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技改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機器設備(包括先進技術)投資50萬元以上(須有正式發票),按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并按期竣工投產的,在縣資助的基礎上,再按1%予以資助。
6、創品牌獎:企業通過國家新產品評定的,獎勵1萬元;通過省級新產品評定的,獎勵0.5萬元。企業獲得全國馳名商標的,獎勵2萬元;獲得省部級著名商標的,獎勵1萬元;獲得市(地)級知名商標的,獎勵0.5萬元;縣級0.1萬元。
7、引薦資金獎:牽頭引薦境外資金(僅限工業企業)成功的單位或個人,按以美元數實到外資額8‰的人民幣給予獎勵。引薦企業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獎給引薦人0.1萬元;100萬元獎0.2萬元;300萬元獎0.5萬元;超過300萬元,由鎮黨委政府給予重獎(從事工業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不享受本條政策,成績突出的,由鎮黨委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8、搬遷工業區補助:鼓勵本鎮區外企業搬遷到工業功能區內發展。搬遷企業原有工業用地實行有條件置換(達到進區門檻)。鎮區范圍內按雙倍土地置換,并優先安排;鎮區范圍外按1.5倍土地置換。租用土地、房屋或臨時建筑的,在搬遷完成后按職工數給予0.2-3萬元的資助。達不到進區要求,租用功能區標準廠房的,原土地由鎮經發辦按現價工業用地收購,建筑物按評估價折價收購。
9、外貿出口補助:企業年出創匯200萬元補助0.2萬元,300萬元補助0.5萬元,500萬元及以上補助1萬元。
五、其它扶持:
1、凡是非本鎮居民到本鎮新辦各類工業企業的企業主,投資在50萬元以上,憑鎮經發辦證明,其本人子女到鎮中心小學、中學就讀,視同本鎮學區居民對待。
2、每年評選5-10個規模以上企業為鎮重點骨干企業。建立鎮黨政領導聯系制度,定期到企業走訪,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重點骨干企業主可以列席鎮政府的有關會議,列入鎮相關文件發文范圍。
3、對于年實繳稅金在3萬元/畝以上、年納稅總額20萬元以上的企業,列為鎮納稅先進企業。年實繳稅金2萬元/畝以上、年納稅總額50萬元以上的企業,列為納稅大戶。實繳稅金在2萬元/畝以上,年納稅總額第一名的企業,授予納稅狀元。
4、鼓勵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人承擔來料加工的中介業務,對在新辦來料加工中介業務中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解決農村勞動力在20人(年平均)以上給予0.2-1萬元的獎勵。
六、本意見具體操作辦法及有關條文的實施意見由鎮經發辦提出,報鎮黨委、政府批準后實施。
1.可以幫助區域經濟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產業轉型升級。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我國經濟進入一輪調整期,出口增幅放緩甚至出現負增長,房地產的面臨嚴厲的政策調控,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福建省經濟要保持穩定高速增長,必須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加快產業優化升級,提高行業集中度和企業競爭力。而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行為,將對產業結構調整產生促進效應。中小企業在福建的經濟結構中占據重要位置,是福建省經濟最具活力的構成,私募股權基金以中小企業為投資對象,是加速中小企業擴張,促進產業整合的一個理想通道。如果福建省能有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業績優良的企業借助私募股權基金成功實現IPO,將極大優化和提升福建省的企業質量,實現產業升級。
2.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的軟環境,改善中小企業融資難中小企業是福建省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長的主要貢獻者,但由于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和體制的原因,中小企業面臨投資環境、融資環境兩難的困境,發展面臨瓶頸。而不同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接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可以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滿足中小企業成長各階段對資本的需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特有的企業管理經驗和戰略眼光,其進入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并推動其成長,同時由于私募股權投資是對企業股權的長期投資,增加了直接融資的比重,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將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再融資能力。
3.可以優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快速提升企業業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股東的進入,從被投資企業自身而言,可以幫助其加速成長,用2-3年的時間達到以往可能用10年才能達到的高度。具體表現在:首先,可以幫助企業改善股東結構,建立起有利于上市的企業組織結構、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公司的各項制度,推動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邁進。其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進入,其所具有的資本市場的運作經驗、產業運作經驗和管理經驗可以幫助企業在較短的時間里快速成長,提升核心競爭力,并最終帶來業績和公司價值的提升。最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進入,還有助于促進企業建立有效的管理層、員工激勵制度,提升管理層和員工的積極性。
4.加速區域經濟增長,增加稅收收入股權投資基金的引進推動當地區域經濟的事實從天津濱海新區的發展可見一斑。截止2009年10月僅一年多的時間,天津濱海新區利用其政策優勢吸引在濱海新區注冊的中小股權私募基金和管理公司近200家,認繳資本金近500億元,形成了有效的聚集效應,促使天津濱海新區快速成為一個活躍的金融中心。此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區域經濟的發展的重要意義還直接表現在對當地財政稅收收入的貢獻上。引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有效提高當地區域的稅收收入,包括股權私募投資基金自身所繳納的稅收,以及因其所投資企業的發展而帶來的稅收的增加。
二、我國其他省市股權投資基金優惠政策的分析
各地為了吸引和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紛紛出臺了各項政策,著重于從工商、稅務、財政、人員激勵等多個方面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予以規范并提供優惠支持,下面本文對各地的主要政策進行歸納比較分析。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工商登記
(1)組織形式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以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形式來設立,各地立法一般都規定了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用公司制與合伙制兩種形式,但天津市則規定了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和信托制四種形式,浙江省則規定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采取公司的形式。可見,僅就組織形式而已,天津給予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多的選擇性和靈活性。
(2)注冊資本的要求,各地一般都是分股權投資公司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規定注冊資本,從各地規定來看,一般都要求以貨幣出資,但注冊資本標準并不一致。其中,以天津的規定為例我們來加以分析。天津的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冊并經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認繳)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企業出資人中每個機構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每個自然人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還應符合法律法規對首期繳付比例的規定。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到位后,應由規定條件的托管銀行托管。凡資本規模超過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須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凡注冊(認繳)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的股權投資企業,須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需要附帶備案。經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才可享受《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津政發〔2009〕45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從天津市的相關規定可見,其總注冊資本的規定與其他省市基本一致,但其首期出資、每個機構出資人、自然人出資人的最低出資額等方面的規定則較深圳等地的規定要求更低,具有較明顯的吸引力。
2.稅收優惠
稅收是影響股權投資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為此,2007年2月15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于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可以將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且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延續抵扣,同時,從所投資企業獲取的股息及紅利利息均被視為稅后收益而無須納稅。雖然國家有相關規定,但由于其適用范圍受到限制,各地陸續出臺了自己的稅收鼓勵政策。以天津市為例:
(1)所得稅方面規定:對于合伙制的股權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適用稅率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對于公司制的基金管理機構,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獎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本市的企業或項目,由財政部門按項目退出或獲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60%給予獎勵。
(2)營業稅方面規定:基金管理機構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前兩年由納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獎勵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
3.其他獎勵和補貼
為了能夠吸收股權投資類企業,各地還相繼出臺了很多獎勵和補貼政策。具體包括:
(1)資金獎勵。如深圳市規定,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注冊資本達5億元的,獎勵500萬元;注冊資本達1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注冊資本達3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獎勵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享受落戶獎勵的股權投資基金,5年內不得遷離深圳。此外,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本市的企業或項目,可根據其對我市經濟貢獻,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財力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但單筆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這些獎勵是很有力度的。
(2)給管理人員的政策。天津市規定,基金管理機構連續聘用兩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區域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不超過五年。深圳市則規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我市關于人才引進、人才獎勵、配偶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政策。
(3)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疆自治區規定: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后,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合伙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稅”繳納所得稅后,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4)辦公用房優惠。如深圳市規定: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可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但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天津市則規定:基金管理機構購建新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并免征房產稅三年;基金管理機構在本市區域內,新購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三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補貼;若實際租賃價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則按市場指導價計算租房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福建省吸引股權投資基金的若干政策建議
福建省在吸引股權投資基金落地的工作上明顯滯后,因此有必要抓住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和平潭綜合試驗區的契機,大力吸引股權投資基金,為福建省區域經濟的發展增加助力。為此,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關鍵詞:納稅沖突 稅款征收 政策
我們研究納稅沖突的問題,是為了保護國家稅款的安全與完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我國的稅種主要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那么納稅沖突是怎么形成的呢?納稅沖突是指當一種稅或一個納稅人的某種計稅依據超出實際情況增加時,會引起其他稅種或納稅人納稅數額的減少,使二者應納稅總額低于實際應納稅總額的情況,從而使相關交易的納稅人獲得超出實際交易情況的利益,并會引起實際應納稅數額減少的情況。沒有人愿意多繳稅,除非他可以獲得比多繳稅款更多的經濟利益,這是我們分析此類問題的理論依據。
納稅沖突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按照涉及的納稅人數量可以分為單個納稅人內部形成的納稅沖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人之間形成的納稅沖突。
按照所涉及的稅種劃分主要可以分為流轉稅之間形成的納稅沖突、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形成的納稅沖突、財產及行為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形成的納稅沖突。
納稅沖突易發生于關聯企業交易的雙方,但無關聯交易的雙方也有可能發生。納稅沖突的形成有稅制及稅法本身的設計存在的問題、各種各樣實際的減免稅政策(包括各種稅收獎勵及返還)、以及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的濫用也會形成并加劇納稅沖突。下面就納稅沖突形成的原因舉例分析。
一、 稅法本身存在的問題
例1:假設某批發商A當月不含稅銷售額2000萬元,進項稅額1500萬元,適用稅率17%,當月應納增值稅(2000萬-1500萬)×17%=85萬元。
假設某批發商A所進貨物全部為B企業所生產,B企業無其他經濟業務,其增值稅實際負擔率為5%,則1500萬元×5%=75萬元。
A企業和B企業實際應繳納稅款85萬+75萬=160萬元。
如果A企業將進項稅額提高到1800萬元,則當月應納增值稅(2000萬-1800萬)×17%=34萬元。B企業其增值稅實際負擔率為5%,則1800萬元×5%=90萬元。
則A企業和B企業實際應繳納稅款34萬+90萬=124萬元。
此時,在人為提高商品進價以后,比實際情況少納160萬-124萬=36萬元。
A企業提高進項稅的300萬元對應的收入(300萬/0.17=1764.71萬)會隨著未來產品的銷售抵減企業所得稅,B企業多付進項稅300萬元對應的收入(300萬/0.17=1764.71萬),所多繳的企業所得稅與B企業少繳的企業所得稅相等。
有的人會說,你還多付了300萬元呢。對,這種情況易發生于關聯企業之間,所謂肉爛在鍋里。
即使不是關聯企業,如果以借款或往來,以及將其打入私人賬戶的形式進行返還,還會使其獲得超額利益。
有的人還會說,B企業多了300萬收入,還多繳了300萬×25%=75萬企業所得稅呢。
表面看是這樣,先不說這300萬收入會在A企業進行抵減,單單B企業本身也可以利用各種手段將這300萬所多繳的所得稅抵減掉。(如:虛列工資等)
二、各種各樣的實際減稅政策的存在
例如:假設B房地產公司與A建筑公司為實際的同一控制人(關聯企業),A公司位于甲地,其所交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全部歸地方所有,享受所交稅款30%的獎勵,B房地產公司位于乙地,其所交營業稅歸地方所有,享受所交稅款30%的獎勵,企業所得稅歸中央所有。
第一步:真實的交易情況
(1)2009年,A公司實際取得收入總額為1億,各項成本費用實際為0.85億,純利潤為15%,應納營業稅1億×3%=300萬,應納企業所得稅0.15億×25%=375萬。合計納稅300萬+375萬=675萬;扣除其以獎勵形式發還的30%稅款,實際繳納675萬×(1-30%)=472.50萬元。
(2)我們假定A公司的1億元收入全部是為B公司提供建筑勞務的收入。假設B公司2009年實際收入1.6億,沒有其他費用,其利潤為5000萬元。
B公司應納營業稅1.6億×5%=800萬,應納企業所得稅0.5億×25%=1250萬。合計納稅800萬+1250萬=2050萬;扣除其以獎勵形式發還的30%稅款,實際繳納2050萬×(1-30%)=1435萬元。
以上A公司和B公司合計應納稅款2725萬元,扣除其以獎勵形式發還的30%稅款,實際繳納1907.5萬元。(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