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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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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

第1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都是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中企業層面的控制內容,這三者存在緊密相連的因果關系,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后兩者的基礎和前提,優良的企業文化和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是結果,而前兩者更是實施好第三者的基礎和前提。本文主要就這三者的構建及其關系展開論述。

一、如何構建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

基本規范中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1.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4.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5.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如上所述,企業只有建立了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才能造就出優秀的高管團隊和先進的管理制度,依法經營,履行好促進就業、保護員工權益和其他社會責任,高管帶頭垂范作用和員工滿意度的提高才能有助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二、如何構建優良的企業文化

所謂企業文化,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為整體團隊所認同并遵守的價值觀、經營理念和企業精神,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積極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引導和規范員工行為,打造以主業為核心的企業品牌,形成整體團隊的向心力,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2.企業應當培育體現企業特色的發展愿景、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和開拓創新的企業精神,以及團隊協作和風險防范意識。企業應當重視并購重組后的企業文化建設,平等對待被并購方的員工,促進并購雙方的文化融合。

3.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實際情況,總結優良傳統,挖掘文化底蘊,提煉核心價值,確定文化建設的目標和內容,形成企業文化規范,使其構成員工行為守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4.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優秀品格和腳踏實地的工作作風,帶動影響整個團隊,共同營造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環境。企業應當促進文化建設在內部各層級的有效溝通,加強企業文化的宣傳貫徹,確保全體員工共同遵守。

5.企業文化建設應當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切實做到文化建設與發展戰略的有機結合,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規范員工行為方式,使員工自身價值在企業發展中得到充分體現。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員工的文化修養和內在素質。

如上所述,企業高管在構建企業文化中起主導和垂范作用,如果沒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及機構設置,是難以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的。而優良的企業文化使企業所有團隊和員工關注到企業的誠信和長遠發展,關注到企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關注到應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沒有優良的企業文化是難以保障企業能履行社會責任的。

三、企業如何盡到社會責任

所謂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含服務,下同)、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

1.企業至少應當關注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下列風險:

(1)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可能導致企業發生安全事故。

(2)產品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利益,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形象受損,甚至破產。

(3)環境保護投入不足,資源耗費大,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枯竭,可能導致企業巨額賠償、缺乏發展后勁,甚至停業。

(4)促進就業和員工權益保護不夠,可能導致員工積極性受挫,影響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如上所述,不能很好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往往都是致命的,企業必須重視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一個最深刻的教訓。事件回放,從2008年6月28日蘭州醫院收治首個毒奶粉患兒,到2008年12月23日三鹿集團因毒奶粉事件被宣告破產,不到半年時間,三鹿集團遭受滅頂之災,同時事件還造成6名嬰兒死亡,逾30萬名兒童患病的惡果。董事長田文華和另外18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毒奶粉事件,我們發現其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①從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看,董事長田文華從1987年開始擔任三鹿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到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任職長達21年,導致公司治理結構的制衡機制失效。②從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看,該公司對購進原料奶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③從企業文化方面看,該公司在2007年就接到消費者反映奶粉質量的投訴,直到毒奶粉事件被曝光,沒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說明該公司在企業文化環境控制中存在嚴重缺陷……

所以,企業應當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切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

2.企業如何履行社會責任

(1)加強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操作規范和應急預案,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安全生產。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投入,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檢查監督機制,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不得隨意降低保障標準和要求。

企業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重視崗位培訓,對于特殊崗位實行資格認證制度。企業應當加強生產設備的經常性維護管理,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2)提高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規范生產流程,建立嚴格的產品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嚴把質量關,禁止缺乏質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產品流向社會。

企業應當加強產品的售后服務。售后發現存在嚴重質量缺陷、隱患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隱患產品的社會危害。企業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3)努力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制度,認真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積極開發和使用節能產品,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意識。

(4)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

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貫徹人力資源政策,保護員工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保持工作崗位相對穩定,積極促進充分就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避免在正常經營情況下批量辭退員工,增加社會負擔。

如上所述,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與履行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文化建設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員工就業與權益得到保護,員工滿意度提高,會較好地執行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較好發揮自身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會促使員工強化履行社會責任的責任感,同時也有利于在企業高管的帶領下形成優良的企業文化。

第2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

一、選題背景及國內外研究現狀

2008年5月12日,在我國的四川省發生了強烈大地震,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此后全國乃至全球都展開了一場轟轟烈烈的獻愛心大捐贈活動。原來的萬科,其捐贈的數額較低,但是由于受到輿論的壓迫,又改變了原來的做法。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企業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當如何承擔社會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被稱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幾十年來國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廣泛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實踐確定下來。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指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如為消費者提供豐富、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廣大消費者不同的需求;重視對企業雇員勞動權的保護;同其他競爭者公平競爭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社區關系,促進社區發展;關心和贊助慈善事業;促進市場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以幫助公眾、投資者、監管者等利益相關人了解情況,更好地決策。同時會使越來越多的普通大眾和投資者、監管者明白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最終促進企業改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水平。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頒布實施《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從實際履行情況看,2008年截至11月,已有121家中國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數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將近翻了一番。

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如:企業對社會責任報告披露內容的認識還很不到位,報告內容比較散亂,存在相互抄襲、語言修飾等現象;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定性的結論多,定量的分析少,縱向和橫向的對比較少,過于簡單,還遠不能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社會責任情況的需求;政府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也缺乏必要的監督。

(三)影響社會責任披露信息的因素

1、企業自身的財務績效

2、企業的行業屬性

3、企業的規模

4、獨立董事的比例

(四)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方式

目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很多,如在企業網站有關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方面的信息,在財務報告中附加社會責任信息,制作專門的環境報告,勞工情況報告,還有就是社會責任報告。最有效最全面的就是社會責任報告的形式了。

社會責任報告是相對于企業的財務報告而言的,財務報告的內容主要是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會計信息,為投資者決策提供依據。信息披露的方式還包括顯示信息的方式,應當為使用報告的利益相關者所能理解,并且方便取用,利益相關者無須大費周折便能找到想要的信息;信息的敘述方式,應當為對企業及其活動有合理認識的利益相關者所理解。采用圖像及綜合數據表,可使信息便于提取和理解。

(五)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原則

為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用性,必須首先對報告的原則進行規范,上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應當遵守以下幾項原則。

1、重大性原則

報告披露的信息應當反映企業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的重大影響,或是對利益相關者的判斷及決定有重要的影響。判斷信息重大與否,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內在和外在的因素。

2、完整性原則

報告的信息應當包含所有利益相關者所需要的與其利益相關的信息,應當足以反映企業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的重大影響,以確保利益相關方能夠根據這些信息做出判斷、決策和行動。

3、可比性原則

報告中各項內容及信息應經過篩選、整理,報告形式應前后一致,具有可比性,以利于利益相關者分析。

4、及時性原則

相關重大信息應適時發放,以利于利益相關者做出決定。信息是否有用,與披露信息的時間能否讓利益相關者有效地根據信息做出決定息息相關。因此,對利益相關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

三、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一)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德國企業的年度報告中,除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之外,還有一個部分是股東報告,它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報告期間內企業內部和企業外部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第二部分是就是“社會報告”(即社會責任報告),包括雇員信息、環境報告等信息。

1、雇員報告。法律要求企業管理層向雇員代表提供信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是1972年《工作章程法》,該法第43段規定,企業管理層至少每年一次向雇員代表報告企業的雇員政策、社會政策、經濟狀況和企業前景,如果涉及企業機密,可以不披露相關信息。

2、環境信息。企業的環境信息要向政府強制報告。

3、其他信息的披露。除了雇員報告和環境信息,其他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

(二)德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Dierkes M.(1979)描述了德國企業所采取的三種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形式:社會責任報表、傳統報告、目標社會責任報告。

1、社會責任報表。該份報告是以貨幣形式報告了企業在反對污染、雇員關系、與一般大眾的關系等方面所發生的成本和獲得的收益。而近些年來,使用社會責任報表的德國企業幾近消失,其原因是沒有大家公認的對社會福利的計量方法、指標體系。

2、描述性報告。描述性報告是更加謹慎的方法,通過收集信息,然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這些信息。這個方法的缺點是沒有考慮特定報告使用者的需求,企業只是提供可以收集到的盡可能多的社會責任信息。

3、目標社會責任報告。這種披露形式除了對企業所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進行詳細披露之外,還詳細列示了企業未來的社會責任目標,該模式被稱為“目標社會責任報告”。

(三)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推動我國企業責任信息披露框架的建立。制定部分重要信息強制披露的規章制度,然后繼續鼓勵其他信息的資源披露框架。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欠佳,因此,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積極性不高,這就必須利用政府強制力進行推廣。

第二,繼續鼓勵企業的自愿披露。從德國經驗不難看出,新聞媒體,政府的態度、媒體的宣傳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有一定促進作用的。

第3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 武漢市 企業社會責任 發展現狀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社會責任(CSR)引起了政府、媒體、學者、社會組織的廣泛關注。作為中部重鎮的武漢市,正處在“1+8”城市圈發展的重要起步階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調查結果及結論

1.被調查者主要屬性分析

被調查者樣本描述:被調查者中男性占49.6%,女性占49.2%。其中20~30歲者最多,其中擁有本科學歷者約占60%左右,工作收入以1001元~3000元者最多。

樣本企業描述:樣本以武漢市中小型企業為主,遍布各個行業,其中信息產業居多。

表 被調查者工作行業分布情況表

2.企業社會責任表現現狀

整體概述:武漢市大部分企業沒有設置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職能部門,沒有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認為偶爾會從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中受益;企業更愿意通過改善員工福利,安全生產等與企業發展具有更高關聯度的方式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其次是捐助災區,贊助文化教育,慈善事業等社會公益行為。總體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企業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企業(約60%)在對員工工作環境,安全保障,工資福利,健康醫療保險,法定休假權,教育培訓等方面表現良好,員工滿意度較高。

企業的產品責任:半數以上企業已經通過ISO質量體系認證,超過半數企業對問題產品的處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良好。武漢市企業產品社會責任表現良好,但仍有部分企業表現不佳。

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武漢市大部分企業(約占90%)在對消費者責任中非產品服務方面表現良好,但是半數以上(約55%)企業都曾接到過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投訴,產品服務各方面尚有很多不足。

企業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大部分(約80%)企業遵循市場經濟中公平競爭的原則,但有少數企業還是存在不公平競爭的現象。有少量企業違約、違規現象,企業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良好但有待提高。

企業對社會的社會責任:武漢市企業很少有多宗教的贊助活動,僅有小部分企業偶爾贊助教育活動和捐贈慈善單位。約有80%的企業沒有形成履行其這方面社會責任的意識。武漢市企業對社會公益的社會責任表現不佳。

企業對環境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企業(約90%)都采取了有效利用能源的方式,主要通過“節能減排”的方式,遵守“減量化”原則;半數以上企業表示節約資源能源實用有成效。62.5%的企業環境保護系統存在但不完善,大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僅做表面文章。

企業對股東和國家的社會責任:大部分企業(約65%)對股東的社會責任履行表現良好,按時向股東提供相關報告,能夠履行依法納稅的責任,調查還顯示約25%的員工表示對企業這部分信息不清楚。

3.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和看法

大部分人知道CSR這個概念,但是不了解其具體內容。知道者中82.4%的人能正確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產品安全責任和環境保護責任是大眾認為當前最應該受到關注的方面。絕大部分的人(占89.2%)認為生產合格的產品屬于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這個結果可以給這個在學術理論界爭論很久的問題以啟示。

公眾認為制造業是最應該關心CSR的行業,同時希望政府有更多推動CSR發展的表現,醫療保健和建筑地產等關乎民生的行業也被認為應肩負很大責任。約半數的人認為政府監管不到位是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發展滯后的核心原因,政府被認為是推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普及的主導力量,其次是企業。58%的人認為其他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非常正確,32.4%的人認為其是一種營銷宣傳手段。如果一家企業能夠很好的履行其社會責任,54.8%的人表示大部分情況下會購買其產品或者服務。

公眾認為武漢市企業社會責任現狀一般,對其評價不高。大部分人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表示友好,并期待和關注其進一步發展。

4.本調查主要結論

(1)武漢市企業在對員工,商業伙伴以及股東和國家的社會責任履行良好,大部分企業遵循公平競爭。企業很少贊助宗教活動,很少參與教育,社區等活動,在社會公益方面表現欠佳。企業環境保護系統不完善,企業履行環境責任的行為多與企業利益相關。產品安全被認為是最需要履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半數企業曾接到消費者的產品投訴,企業產品社會責任表現欠佳但是已做出行動。

(2)公眾對政府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給予厚望。大部分公眾聽說過企業社會責任,但對其內容不了解。大部分公眾表示能夠理解企業以履行其社會責任的方式做營銷和宣傳。公眾對武漢市企業社會責任現狀評價不高,認為其在對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責任表現有待提高。

三、建議

1.政府應做出更多貢獻,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和民眾提高CSR意識,如:公布年度企業CSR報告,獎勵優秀企業公民,加大對公眾教育力度等。

2.媒體加大宣傳力度,媒體可以監督企業,借助良好的媒體宣傳作用,提高公民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推動政府的工作力度。

3.企業轉變意識,采取行動,企業應先轉變“CSR無用”的觀念,可以多參與企業社會責任論壇,設立相關職能部門,擔負更多對員工、環境等的社會責任。

4.非盈利性組織積極推動,非盈利性組織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多舉辦企業社會責任論壇,優秀公民評比等活動,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營造氛圍,提供平臺。

第4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從2004年到2009年,作為歐盟在世界范圍內實施的最為重要的貿易技術援助項目之一,中歐世貿項目支持中國進一步融入了世界貿易體系,并且在中歐合作協議、貿易對話、立法和監管改革優先目標的確立上提供了協助。該項目所開展的活動主要側重于海關與進出口監管體系、農業和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及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服務貿易、國內立法與執法事務等幾個關鍵領域。其中,企業社會責任是重要項目之一。

在過去五年中,由中歐世貿項目支持的企業社會責任赴歐考察團、中歐企業社會責任高層論壇、企業社會責任論壇及專題培訓等項目,通過提供技術支持并參考歐洲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指導原則,幫助增進了中國官員和工業界對企業社會責任之于可持續經濟發展所起作用的理解。

此次終場會上,參與項目的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司法部、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齊集一堂,回顧了中歐世貿項目對各自部門的幫助和支持。中歐世貿項目辦主管菲利普?巴特利介紹了中歐世貿項目成果及效應,主旨發言的商務部世貿司副司長鄂德峰和歐盟駐華使團副團長溥馬克均認為該項目成果顯著,達到了預期效果。

幫助中方增進對CSR的理解

2004年6月,歐盟委員會和中國商務部聯合啟動了中歐世貿項目,旨在支持中國融入世界貿易體系。該項目總投資達2060萬歐元,是歐盟在世界范圍內提供的最大的有關貿易的技術援助項目,它體現了中歐經貿關系日益增強的重要性。中歐世貿項目的總體目標是使雙方法律法規和標準協調一致,幫助中國執行世貿組織的規則及其承諾, 通過進行多層次對話促進中歐經貿發展,歐盟關于貿易問題的技術轉讓以及提高中國處理與貿易有關問題的機構能力和人員能力。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項目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2006年7月12日,中歐企業社會責任高層論壇在北京舉行,旨在提高中央各政府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本次高層論壇活動吸引了中歐雙方的高級監管機構官員參加,高層論壇向中國監管者傳達了這樣一個信息,即歐盟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非常重視,對于歐洲消費者也很重要。通過此次活動,中國的監管者增進了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在可持續發展中所起作用的認識。

同年,中歐世貿項目組織了企業社會責任赴歐考察團,來自商務部、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及工會的18名中方代表就如何更好地理解歐盟對企業社會責任要求的問題訪問了歐洲,考察團分別出席了在布魯塞爾、紐倫堡、米蘭和羅馬的會議活動。此次考察使中方代表認識到,歐盟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而非對中國出口的貿易壁壘。中歐社會與環境標準需求評估使團則界定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領域的協會及其推廣方式。評估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推廣歐盟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優秀案例的最佳方式和渠道,確定了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優先權,并討論了中國官辦協會如何更加長久地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

優先關注中國紡織行業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歐盟在紡織貿易領域多有摩擦。因此中歐世貿項目將其作為重要一項關注對象,對中國紡織行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多有支持,以期減少相互之間的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差異,在實際的貿易中合作共贏。

2006年12月“首屆中國紡織服裝行業社會責任年會”在北京召開,以“構建負責任的供應鏈”為主題,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與全球供應鏈的關系,分享中國紡織服裝行業社會責任建設的經驗,并明確下一步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的重點和目標。此次年會有力推動中國紡織服裝企業構建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與人、環境、社會和諧共存,有助于建設負責任的全球紡織服裝供應鏈。

紡織行業企業社會責任圓桌會議召集了來自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工廠、當地政府和其他相關組織包括歐洲一些品牌商等利益相關方,于2007年4月共同探討了如何解決工廠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所面臨的困難,并交流了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成立CSC9000T 試點項目的經驗。

授人以漁――“培訓培訓者”

中歐世貿項目先后在幾個省份面向紡織產業舉辦了培訓活動,并以“培訓培訓者”為原則,將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向能夠起到更好傳播作用的培訓者推廣。

第5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制度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既是當前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焦點問題,所以了解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可以更好地梳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脈絡,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完善和發展,指導企業更有效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一是學者們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不同,二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這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其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真正開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時,發表了他的《商人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之后。他曾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經營者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對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卡羅爾(Carror,Aichie,B.,2000)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國內理論界對CSR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現有文獻不多。張彥寧(1990)在《中國企業管理年鑒》中把CSR含義表述為:"企業為所處社會的全面和長遠利益而必須關心、全力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表現為企業對社會的適應和發展的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俊海(1999)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從以上的定義來看,不同地域的學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異對CSR有不同理解,為進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議題或拓展了新的空間。從以上思想淵源和發展情況來看,企業具有且應該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已經成為了一種共識。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人們在談到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時,有兩種常見的認識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只有國有企業才有社會責任。因為有了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的市場化能力與動力會被大大降低。另一種傾向是把國有企業等同為和一般企業或其他非企業組織一樣的組織,以判斷一般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作為判斷國有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

理解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企業的性質是追求經濟目標的組織,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經濟目標,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在企業經濟目標實現的過程中衍生出來的。二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包含了追求經濟目標的內容,任何一個企業的微觀層面的社會責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業經濟目標的實施。三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微觀層次和宏觀層次的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都是統一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較,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則比較復雜。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社會責任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它具體體現為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國有性質是理解國有企業的制度內涵的起始點,也是定義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的原點。以帕森的語義來闡釋那就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歷史使命和應盡的社會承諾。有學者認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作為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參與經濟和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而存在。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的要著眼于非經濟目標的實現,經濟目標的實現是為非經濟目標的實現而服務的。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其社會責任的含義將取決于這個國有企業開展活動的性質。

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漸轉為對社會人因素的重視,由企業優先轉向是否受到消費者擁護,由地區社會開發轉向環境保護、追究公害企業責任的法律要求等。企業社會責任逐步跳出純理論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系列性的推廣和實踐。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中的應用及企業公民觀點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論依據。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

該理論強調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負責。與傳統本位主義不同,利益相關者理論堅持企業與雇員、顧客、供應商和所屬社區等都存有一定利害關系,企業在做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運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回答了企業經營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問題,他認為利益相關者就是任何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集團和個人。

不同于關注一般回應或公共責任原則,利益相關者理論清晰地指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對象及相關責任,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為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平臺。這個理論有利于人們解放思想,淡化股東和企業經營者在傳統公司中一統天下的固有觀念,樹立起企業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權利意識,強化企業對企業中利益相關者的義務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對于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理論具有重要的學術借鑒價值,應當視為強化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理論依據。

(二)企業公民理論

企業公民要求把企業當作社會公民來對待,企業在通過其核心業務為社會提供價值的同時,也向社會各方顯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業公民強調企業作為社會中的經濟實體必須承擔與個人類似的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了經濟行為與更廣泛的社會信任的溝通與互聯、服務于雙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過企業資源決定(RBV)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Jay.Barney(1991)對其進行了修正。他認為企業是一種由不同資源和能力構成的集束,而這些資源和能力在企業間的流動配置可以使高級資源或能力的企業集束獲取競爭優勢;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業可以有效阻止其競爭者模仿其戰略決策,那么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就會帶來超額回報,而這與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觀點相一致,資源的價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獨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續性(non-Sustainable)是滿足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但在長期內的競爭市場環境中,企業是無法阻止其競爭者對自身實施模仿戰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社會性的衡量標準是行為動機而非行為本身,若該動機是以社會服務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業行為就具備了社會責任性,但很多企業行為是出于自身利益動機而獲得社會性收益的。

(三)社會學理論

國有企業的經濟力量強大,不僅會對市場經濟產生影響,還會對政治生活、對科學、教育、文化等領域產生影響。國有企業經濟力量會對社會產生威脅,經濟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動社會財富增長、促進社會利益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據系統論,企業力量與企業制度應當符合。因為企業只不過是社會大系統中的子系統,理想的系統模式要求這兩個層次的系統應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這就要求,企業通過自己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反饋社會。在社會學理論下,企業所擁有的特殊社會成員的地位,決定了企業不能唯利是圖,他們必須同時考慮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無疑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另一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成必然,上述觀點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

四、結論與啟示

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主體,擁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特殊的性質和社會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應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是實現其社會價值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監管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對轉變發展方式,保護資源和環境,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義。

第二,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一方面,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和諧;另一方面,企業依法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特殊地位和性質要求監管企業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必須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許多優秀的公司已經超越外部壓力,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主動追求,作為提升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從被動地承擔社會義務轉換為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一定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看,由于其贏得更高的美譽度和認同,其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提升財務績效,給企業帶來長期的利益。

第四,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必然選擇。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廣泛關注,許多國家的政府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潮流。由于世界市場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補的產業鏈,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一個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全球供應鏈包括制造商、供應商、采購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責任。

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發展對所有企業的共同要求。作為國民經濟的骨干力量,國有企業要實現更好更快發展,就必須帶頭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既可以展現國有企業負責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進企業創新發展理念、提升發展質量,還可以匯聚人心,發揮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詮釋,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和科學發展的重要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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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owen,H.R.(1953):Social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 Harpor & Row.

第6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和王天仁同志相識數年,幾乎每年都有幾次就企業社會責任的較為深入交流,他對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熱情讓我欽佩,他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深入讓我敬仰。在今年春節之后,收到了由王天仁同志撰寫出版不久的《企業社會責任30談――企業社會責任基礎知識簡明通俗讀本》。

翻看目錄,不是以往就社會責任談社會責任的專業化題目;瀏覽內容,不是那些空洞理論堆砌的說教式語言;細細品讀,從社會發展現象、從企業社會責任案例入手,道出作者數年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潛心研究和豐富經驗。

本書結構的邏輯性強,體現了作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深入思考和研究。作者從企業社會責任的30個重要問題入手,著手解決如何認識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包括哪些內容以及如何去做、企業的主要利益相關方如何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和標準的關系等核心問題。作者針對每個問題的回答,在保證基本的完整性的同時,更加強調作者基于自身研究的理解,體現出作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貫的系統性。

本書內容的針對性強,體現了作者將社會責任與當前企業、社會實際相結合的思考。作者所提出的30個問題,有從“亂象叢生”的市場秩序出發,有從經濟危機下的企業社會責任論起,也有企業建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操作路徑的經驗分享,每一談即針對企業的實際需求,也結合社會發展實際。特別是作者把近年來在持續推進山東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工作中所挖掘、提煉出來的優秀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通過這些問題一一呈現出來,讓讀者感到十分親切。

第7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社會災難;企業社會責任;道德判斷;研究綜述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3-0043-02

1 引言

20世紀以來,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是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和哲學等諸多學科的熱點問題(Bowen H.R,195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和以人為本社會價值觀念的強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已經從號召轉變成一種具體行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黎友煥,2007)。

“5.12 汶川地震”之后,地震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考場,衡量企業優劣的標準從盈利能力轉變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多少。公眾認知的這種轉變,為企業提供了在新時代創造競爭力的新方向。因此,關注社會福利、關注公益,宣傳、推廣企業社會責任,能使企業獲得更為長遠的競爭優勢。但是,也有不少學者及公眾表明,僅以地震中體現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并不能作為完全衡量企業優劣的標準,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多維度、深層次的定義,涉及多方利益相關者的權衡,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是由其道德判斷決定的(譚英信,2007)。

由“汶川地震”引發的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爭論中,主要表現出兩種觀點。一種堅持“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Friedman(1970)認為企業不必承擔其它的社會責任,只要以“經濟人”的觀念努力為股東賺取利潤就可以,因為利潤越大,企業運用社會資源的效率就越高,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另一種觀點堅持“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Carroll(2000)認為企業除了要為其股東賺取合理利潤外,也應為各有關利益相關者履行其應負的社會責任,利潤最大化只是企業的第二位目標,而不是第一位目標。因此,企業在“汶川地震”這一社會災難中表現出來的社會責任不同,而社會公眾根據其道德判斷對企業社會責任期望進行評判,決定其最終對待企業的態度和行為。

所以,在社會災難的特殊背景下,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發生了怎樣的轉移、道德判斷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它們之間的影響是如何發生的、這些變化會對企業帶來怎樣的影響、企業該如何應對這些變化……值得學術界深入研究。對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需要研究者深入了解現階段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研究的現狀及取得的成果,本文便是通過對以往這兩個研究領域文獻的梳理,歸納總結現階段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研究的成果,并對如何更好地開展社會災難背景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和道德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議。

2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綜述

1895年,世界上第一本社會學雜志――《美國社會學雜志》(AJS)的創刊號上刊登了美國社會學界的著名學者阿爾比恩?斯莫爾(Small Albion W.)關于“不僅僅是公共辦事處,私人企業也應該為公眾所信任”的呼吁,該文標志著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萌芽。在20世紀50年代以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沒有得到充分的傳播。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西方發達國家的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學者們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有關問題紛紛從不同學科領域闡述了各自的理論觀點。

Bowen(1953)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家按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相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決策,采取合理的具體行動的義務。Bauer Raymond(1976)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認真思考公司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海因茨?韋里克(Heinz Weihrich,1982)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認真地考慮企業的一舉一動對社會的影響。Carroll(2004)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而且各種定義的差異性很大,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除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不同外,更重要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

目前,學術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存在兩種理論紛爭,即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和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也叫一元論企業社會責任,其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獲獎者米爾頓?弗里德曼(Friedman Milton)。該理論的主要觀點認為:企業是股東的私有財產,企業管理者最主要的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不必承擔其它的社會責任。企業只要以“經濟人”的觀念努力為股東賺取利潤就可以了,因為利潤越大,企業運用社會資源的效率就越高,對社會的貢獻也就越大(Friedman,1970)。

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也叫多元論企業社會責任,其代表人物是美國的著名學者霍瓦德?R?博文(Bowen H.R)。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企業被各種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各級政府、各種商務伙伴和其他利益者所環繞。企業除了要為其股東賺取合理利潤外,也應為各有關利益相關者履行其應負的社會責任;利潤最大化只是企業的第二位目標,而不是第一位目標(Carroll,2000)。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和要求在不斷變化,同時企業也日益依賴于社會。因此,企業已經不只是對股東負責的經濟實體,而是因該承擔一定社會責任的社會組織關于這兩種理論的爭論,主要表現在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企業追求目標、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競爭力(黎友煥,2007)。由于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而且它還會繼續下去(Steiner,1997),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框架亟待完善。但隨著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無論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學者如何辯解,在社會各子系統日益聯系緊密的現代市場經濟中,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缺陷越來越明顯(李炳毅、李東紅,1998);現代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觀點突破了傳統的利潤眼界,看到了企業的生存是社會的需要,如果企業的存在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甚至有害于社會,企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

20世紀90年代末,由美國的民間組織社會責任國際(SAI)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SA8000)和數百個跨國公司生產守則在我國的認證和審核,給我國對外經貿企業尤其是外向型的勞動密集型加工企業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引起了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和爭論,也促使理論界加強了對企業社會責任有關問題的探索。

在國內,學者們在介紹和引入西方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中,也把企業社會責任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做了初步的研究。總體來看,學者們都能把企業社會責任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但由于國內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研究成果較少且缺乏系統性、普遍借鑒國外文獻觀點創新性成果少、側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應用研究而輕理論研究(黎友煥,2007),因此現有文獻非常有限。

3 道德判斷問題的研究

道德判斷問題的研究,在20世紀50代的西方心理學界首先興起。對于道德判斷的概念,學者們給出的定義很多,學術界將其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認為道德判斷是個人道德選擇之前的一個心理環節,其代表人物是美國道德心理學家、教育家科爾伯格(Kohlberg L.),主要觀點有“道德判斷是道德主體實施道德行為前重要的心理過程”、“道德判斷是道德決策的前提”、“道德判斷是道德選擇的邏輯前提”(Kohlberg L.,1964)。第二類觀點認為道德判斷是對已有道德行為或思想從道德角度進行評價,主要觀點有“道德判斷是應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識對行動的是非、好壞和善惡進行評價的過程,道德判斷是一種認識活動(武棠棣等,2003)”、“道德判斷是個人運用已有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認識,對某種道德現象進行分析、鑒別、評價和選擇的心理過程(吳利國,2005)”。二者在實質上都是對善惡正邪的判斷,只是前者更強調個體自我道德選擇的思考過程,后者更強調對已有道德行為思想的判斷。

對于道德判斷的研究,瑞士心里學家皮亞杰(Piaget J.,1932)首先從認知角度進行了探討,他把認知因素當作道德判斷研究的主要內容。20世紀50年代,Kohlberg L.在Piaget J.關于道德判斷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基礎上,也采用認知發展取向研究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提出了系統的道德認知發展理論。之后,Kohlberg L.的學生雷士德(Rest,1958)研究發現,兒童在道德認知上能夠理解其所處階段及以下階段的道德觀念,但在道德情感上更喜歡高一階段的道德觀念。艾森伯格(Nancy Eisenberg,1967)在Kohlberg L.的基礎上,與合作者進行了一系列的親社會道德判斷發展的實驗研究,創立了親社會道德判斷理論。20世紀80年代,原西德康斯坦茲大學的林得(Georg Lind)和威根赫特(R. Wakenhut)在Rest研究的基礎上,認為道德判斷研究應該測量道德判斷的情感因素和認知因素,并把情感因素和認知因素作為同一行為的不同方面對大學生加以測量。

20世紀后期,克雷布斯(DL Krebs)、沃克(GR Wark)、卡倍戴爾(JIM Carpendale)等人認為真實生活中的道德判斷模式是功利性的而并非純認知的。他們通過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揭示了真實生活情景下道德判斷的功能、目的、依據、影響因素及內在過程等,為人們進一步了解復雜的道德世界,把握真實的道德判斷規律提供了理論和實驗的依據。研究揭示出人們會根據不同的情景、對象、預期結果和價值取向等而采用不同的道德判斷結構或階段,以及道德判斷與道德決策和行為選擇的思維順序和邏輯關系等具有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吳慧紅,2005)。

目前,國內有學者引進了國外對真實生活下的道德判斷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將道德判斷應用在道德、教育等方面,用于企業應用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相關文獻很少,因此需要針對中國特殊文化及背景進行深入全面的研究。

4 結論與建議

從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判斷的研究綜述來看,現階段國內仍缺乏權威的研究結果。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判斷的研究也從早期的難以很好的區分各自的研究領域發展到了現階段形成各自獨立的研究體系,但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兩個研究仍存在著交集,盡管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漸呈現出企業化和戰略化的特點,但其本質上來說仍是企業家道德和慈善行為的一種反應,因此探討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以及這種關聯性是如何體現的將成為未來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判斷研究學者共同關注的一個問題。

另一方面,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和道德判斷研究已經形成系統科學的研究體系,學者們的研究重心逐漸從早期的以不特定企業、大范圍樣本統計分析的研究范式轉向以特定企業、特定情境、小樣本案例調研的研究范式,企業的特質性和企業組織環境的特質性成為學者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并涌現了如社會災難背景下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等一系列針對性較強的研究領域。

參考文獻

[1]Friedman,M.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1970,(9):13,32-33,122-126.

第8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 企業家;人口背景特征;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企業性質

中圖分類號 F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3)04-0131-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22

近年來,在中央政策的驅動下,中國經濟和社會謀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進程逐漸提速,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重要的戰略任務和未來經濟進步的主要方向。正處于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交點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正前所未有地受到利益相關方的關注,而社會責任報告作為企業與外界的溝通平臺,各方對其信息披露水平的要求也日益提升。以2006年為“拐點”,在深交所于2006年9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以及國資委、上交所等機構一系列文件鼓勵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之后,社會責任報告數量迎來“井噴式”增長,2006年已超過歷年之和,2010年更是達到702份(上市公司為483份)。然而,大量研究卻發現,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存在篇幅差異大、宣傳做秀味道過于濃厚以及報告內容不中肯、不可比、不準確、不及時、不清晰、不可靠等現象和問題,報告質量總體偏低、個體之間差距較大[1-3]。為何在面臨近乎相同的內外部經營環境的條件下,不同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卻存在如此大的差異?這是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學者所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1 研究現狀

已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行為的理論解釋主要集中在企業倫理和戰略管理兩大領域:企業倫理的研究通常使用一個倫理框架來考察企業進行對社會、環境和員工問題的信息披露;而在戰略管理領域,研究者們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行為主要集中在能否為企業帶來良好的財務績效和競爭優勢方面。基于上述理論分析的實證研究主要圍繞公司規模[4]、財務杠杠[5]和再融資需求[6-7]等公司特征因素,以及股權結構[8-9]、董事會特征[10-11]和高管激勵[12]等公司治理因素上。

第9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 社會責任 和諧社會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理論

1.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這種哲學思想認為,公司經營戰略對社區提供的服務有利于增進社區利益,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遠遠高于公司的盈利。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在中國目前也有不同的定義。有的的學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就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有的學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指公司經營的某一事項符合社會多數人之希望,為滿足與實現該期望而放棄經營該事項的營利之意圖。筆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可以理解為公司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為了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主體利益所應履行的某種義務。

2.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公司的社會責任是道德上的責任還是法律上的責任一直是學者們討論的話題。在對其進行探討的初期,更多的學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道德層次上的問題。公司的社會責任最初是一種道德責任,發展至今,其性質已演變成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兩者并重兼而有之。隨著公司對社會整體影響的進一步加大,許多本來是道德上的責任將會上升為法律上的責任,由法律對其加以規定。而隨著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加強、道德水平的極大提高,從前是法律上的責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來調整,而作為一種共識由道德加以調整。所以,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兼具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雙重性質。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1.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任何一個社會只有各個單位穩定協調發展,整個社會才能和諧。社會基層和諧工作做得如何,各個基層單位是否和諧,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尺度。沒有社會基層單位的和諧,社會主義整體和諧就不能實現。因此,公司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偉大工程的基礎工程。

2.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公司的法律意識和社會主義職業道德水平不斷提高,公司治理的成功經驗之一,就是貫穿了我黨提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等都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

3.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關鍵步驟。發展社會生產力,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企業是社會生產力的主要承受者,直接擔當著社會生產或再生產的任務。經過近幾年的公司改革,我國企業對市場的適應能力、生產力水平都有很大提高,這是不爭事實。但是,企業也存在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未理順等問題,治理任務仍然艱巨。解決上述問題,除了繼續深化改革、解決體制上的障礙以外,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端正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三、中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處于特殊的地位,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也倍受關注,但是目前中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并不是很盡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企業高管對社會責任認識不夠。在我國,許多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在他們眼里,產品和利潤遠遠高于社會利益。他們缺乏“企業公民”意識,將履行社會責任視為企業為社會額外多作出的貢獻,將履行社會責任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對立起來,片面地理解社會責任的內容,將社會責任僅僅局限于慈善捐贈行為。

2.政府督導力度不足。企業是我國發展地方經濟的主體,也是地方政府服務的主要對象。一些政府僅以自己的財政收入為目標,只看到了與企業目前經濟利益的關系,而沒有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企業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政府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監督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沒有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3.企業實施社會責任處于被動地位。在我國一些企業也扮演社會角色,在公共事業、教育領域等進行資助,但大多數是處于被動,是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并非是企業自主、自覺的社會道德行為,更沒有把資助與企業發展戰略、市場開發戰略結合起來形成可持續的制度化的運作機制。

4.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中中介組織力量薄弱。由于歷史的影響,我國中介機構大多數仍處于半官方的狀態,我們國家的中介組織發展嚴重不足,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出現真空,沒有一個良好的鏈條將其連接起來,這就需要政府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

四、解決現實問題所應采取的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為了促使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政府應從維護社會利益和保證社會運轉的需要出發,以社會公眾利益代表和社會公眾管理者的身份通過國家立法和行使政府權力的形式,建立規范的明確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關法律、法規約束體系,從《公司法》、《勞動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

2.完善監督體系。沒有全社會參與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沒有全社會參與的公司社會責任監督要想不斷引向深入也是不可能的。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監督必須堅持專門機關與廣大消費者相結合的方針,必須注意充分發揮全社會在經濟監督活動中的積極性,不能片面強調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而忽視廣大社會組織和1人民群眾的重要監督作用。尤其是在當前專門監督機關人員、財力、裝備和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社會監督有著特殊的現實意義。

3.建立利益相關者模式。企業的本質是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實現或者被組織目標實現過程影響的人,企業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員工、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社會等。各利益主體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過程中要受到其他利益主體的制約,不能無限度地任意擴展而侵犯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

4.制定符合國情的評價體系。地方政府要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內容,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要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對企業經營行為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評估。表彰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同時,大力強化執法力度,嚴懲違法行為,引導企業轉變觀念,朝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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