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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務院2004年頒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其中的關于"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的規定,強調了"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轉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而來的農村超生子女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及村民待遇權益受侵害問題日益凸顯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現階段法律上沒有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進行法律上界定。導致了此類案件在受理 和審理上存在著諸多混亂現象。這些呼聲在上個世紀90年代曾經此起彼伏,眾多媒體也曾把她們的遭遇披露于報端,可終以力量微弱,收效卻甚微。因為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基村民待遇權益主要依據是否擁有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所以超生子女是否具有這一資格,是他們取得相關權益重要依據。本文試圖從理論探討此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希望能為我國超生子女擁有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提供一些健理論指導和規范建議,從而進一步推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變化和農村城鎮變化的不斷加快,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征用土地補償款分配的案件逐漸增多,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此類糾紛因為與土地直接掛鉤,往往涉及眾多農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體性、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在這些糾紛中,涉及到一些主張權利的人特別是農村超生子女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問題,因此,正確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解決問題的前提。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相關概念
超生子女 所謂的超生子女是違反合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們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因為出生的問題使得他們處境與一般人有所不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法律上來講,它是民事主體體系中的"其它組織"也是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不僅具有經濟職能,也有自治職能。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擁有一些別的職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經濟性組織,同時是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農民無論是向作那種性質的組織主張權利,都必須以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二、農村集體經濟該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和確認基本標準
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現在沒有統一的法律標準。從各地方的實踐來看,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參照標準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戶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組實際生產生活、是否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等。
現在農村集體經濟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據是是否為集體經濟成員;農村超生子女是否為集體經濟成員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們的生存權益。他們作為違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備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呢?那我們還要看一下農村集體成員資格是怎樣確定的。
那么,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到底應當采用何種標準?一些律師界人士認為:"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以保障農民生存權為基本前提,原則上任何沒有被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自然人都應當被賦予合法的"農民"身份,確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進行生產以維持自己生存的權利。第二,戶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標準,要綜合參照村民標準、是否承包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狀況等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第三,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議定的形式確定成員,從而進一步認定是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其他方面綜合確定某一農民到底應當屬于哪一個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①本人也認同這種觀點
三、農村超生子女是否為集體經濟該組織成員
讓我們從一個案例說起案例:某村民小組村民張某與妻羅某是夫婦,他們的第二個女兒小張(當年3歲)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婦二人也按規定繳納了社會撫養費,該村委會也同意把小張戶口便落戶在其所在村民小組。,恰巧小張所在的村民小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國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組的每位村民應。村民小組認為小張是違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補償款給他她。小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補償款、安置費共計23800元。小張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組告上法庭。該村民小組所在村村規民約約定:凡違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歲以前不享受村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決:限該村民小組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張某某土地補償款、安置費共計23800元。②
所以從此判決結果看法官也認為戶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應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應該是無效的,我國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小張雖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違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們已繳納了社會撫養費,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組也同意把小張戶口并落戶到該組,小張應具有該村民小組的集體成員資格,依法應當有權分得該組的征地補償款。違法生育與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因張某某系因違法生育就剝奪其依法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小張作為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成員,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應該被剝奪。
以上案例是有戶口的超生子女的情況,那么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上戶口,但有生活在該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體經濟成員資格呢?首先我們看一下一個沒有戶口的農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現代國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獨立的意志享有權利義務的法律主體。憲法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由此可看出,農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國的農村,父母都是中國農民,及時偶爾有某位幸運的農民取個洋媳婦多生了孩子,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說不是中國公民。擁有民事權利是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終止而求權利能力應該是平等的③。
可見超生子女從其作為活體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土地征收補償款作為一項財產性權利,超生子女當然有權獲得,任何人都不得隨意剝奪公民取得合法財產的權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過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負擔了他們的社會責任,如果社會還不能接納我覺得,這個社會是缺少胸懷的;于此同時,對于由其父輩所致的這種錯誤,而去剝奪超生子女作為生存基礎的土地權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對責任主體的混淆。從法理上來我們并沒有對超生子女的權益做出限制的依據和理由。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它既關系到財產利益又關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戶口為由隨意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利。
綜上所述,不論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戶口,結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情況,只要超生子女屬于農民,需要利用土地進行生產以維持自己生存的權利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認為他就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注釋:
①淺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權 2011年6月3日 中顧法律網
news.9ask.cn/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失地失業農民不斷增多,對我國城鄉社會穩定產生了不良影響,其原因在于征地補償理論與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在于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失地失業農民增多對城鄉社會的影響
最近,筆者對西部地區一些城市進行了調查,有的地方在解決失地農民安置問題上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總體情況令人堪憂。據調查,目前被征地農民對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反映較為強烈:一是普遍反映補償標準偏低,難以維持長遠生計。從西部地區一些城市的情況看,根據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為1.8萬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與城鎮居民收入相比,僅相當于2002年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對于土地預期收益而言,郊區農民的年純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計算,其預期收益約為12萬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萬元左右。如果將1.8萬元全額直接代農民進入社保,按失地農民平均50歲、預期壽命72.6歲測算,每月只能領到60多元的養老金,遠遠低于當地近郊現行最低生活保障費180元和城市中檔養老金500元的水平。據報道,浙江省農村土地征用補償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的額度約為每畝3—12萬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項目類別補償,安置標準為2.8—4.0萬元??傮w上看,東部地區補償標準要高于西部地區,加上東部地區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東部地區失地農民重新就業的渠道相對較多,而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維持長遠生計的壓力則相當大,矛盾也尤為突出。
二是對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調村民集體資產的行為不滿。西部地區一些城市從2000年開始,統一征地時不再留部分土地給農民。在人員安置上,對男性50—60歲、女性40—50歲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或退養安置,1.6—1.8萬元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同時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由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部分農民認為,這種處理方式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因而對此不滿。
三是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滿。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實行壟斷,低成本從農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較為可觀的收益。農民希望能分享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農民征地補償費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農民的不滿情緒。據調查,2002年,西部地區某省的農民因土地問題上訪人次比1998年增長了5.8倍。
在當前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在就業、子女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關政策,導致失地農民問題越來越突出,已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有關專家認為,造成農民失地失業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進程,而是現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國現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基礎上,根據當時的實際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補償理論和制度設計的計劃經濟體制特征明顯。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條件下,仍按計劃經濟的思路進行,必然引發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規定不完備,導致征地權運用的不規范?!稇椃ā访魑囊幎?,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具體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有,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稇椃ā返谑畻l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這里的土地,顯然指集體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就意味著因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為“公共利益”,也必須申請使用政府統征為國有后的原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與《憲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規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實踐中就難免不出現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問題,一些商業性項目用地也必須由政府低價統征后高價轉賣給開發商,對農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現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對土地財產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就是以村為單元的所有農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條》對此有界定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這就進一步明確了農民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擁有某項財產的所有權,他就相應地應擁有對該項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現行征地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不夠科學合理。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因為土地征用單位在實施征地過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征地補償,按傳統的糧經作物比測定前三年的農業產值,沒有或較少顧及到現在的城郊農村,農業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業,而是集生態農業、精品農業和休閑觀光農業等為一體的現代都市型農業,土地的產出價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蔬菜價值可比的。因此,這樣形成的土地征用價格當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產出價值,是偏低的價格。第二,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農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卻沒有考慮增值因素。根據馬克思地租理論,級差地租可以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級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異,級差地租Ⅱ產生的原因是因為在同一塊土地上連續投資的勞動生產率的差異造成的。同時,按照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論,級差地租Ⅰ應該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級差地租Ⅱ應當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當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會產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異、國家規劃和開發投資兩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當然就包括兩種形式的級差地租。
因此,在對增值部分的分配上應考慮、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會導致地區地價差異上欠考慮。一個地區的基礎地價從根本上講是由區域經濟條件決定的,任何土地交易價格的形成均受到區域經濟條件的制約。由于農地產值的一致性趨勢,各地類的產值,特別是耕地的產值與區域的經濟條件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以此為基礎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就無法反映地區的地價差異。
(四)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也廣泛地被農民和社會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劃撥)及其它所有的生產要素均已采取市場機制進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場價格進行交換,而惟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其次,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都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則被征地主體以較低價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財富觀沒有得到體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引用培根的話說:“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作為不可再生的特殊資源,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城市化進程中,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發展的生產資料,更應真正成為農民的一大財富。三、著力構建失地農民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目前,征地補償是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能獲得的最直接的經濟效益,是他們最重要的生活來源,同時也是最容易引發征地矛盾的焦點。因此,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關鍵。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補償費標準。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應該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這僅僅是靜態預期補償標準,今后應逐步調升。政府要通過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適當降低稅、費,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在統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市土地劃分成若干個區片,每一區片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三是研究實施分類征占補償辦法。兼顧國家、市場征占主體和農民利益:①對純公益性項目用地(如無經濟收益的城市道路、綠地、水庫等),仍由國家統征后撥付,但國家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②對準公益性項目用地(如有收益權的高速公路、標準廠房、各類商品市場、污水及自來水廠等),除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外,還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機制,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同征地主體平等協商談判,讓農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設公司股權分紅,商品市場、標準廠房產權,水廠產權或股權分紅等),避免土地被“買斷式”征占;③對開發性項目用地(如房地產開發等),引入談判機制,允許集體土地逐步進入一級市場或一級半市場,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作為市場主體一方,逐步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四是為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財產。鑒于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著許多公共性社會經濟職能,因此,在征地過程中應劃出或置換部分土地、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興辦二、三產業,發展集體經濟,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并為以后農村社區向城鎮社區過渡創造條件。五是加快“城中村”農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連片改造和建設村民公寓為契機,按城市功能分區要求統籌安排各類建設用地,將城市整體規劃與村一級管理體制協調起來,打破行政村的界線,采取組團式集中連片與局部分散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對集中、新轉居人員與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規模效益的功能小區。
(二)建立醫療、養老社會保障機制。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會高風險的問題,在目前農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設基本是空白的情況下,應當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F實的做法是,設計一個與城市居民相對接近、便于今后與城鎮社保體系相銜接的操作方案,先養老保險,后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社保標準要逐步提高,失地農民享受低保標準應等同城鎮居民。建立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機制,提高養老保障成效。依托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建立完善互助醫療合作制度,并實行醫療產品配送下鄉。
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其資金籌措應按國家、集體、個人及市場征地主體“四個一點”的思路解決。政府應規范明確各類征地主體無論是進行何種用途的土地征用,均應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儲存、專門機構管理;鑒于目前農民理財能力差和貨幣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應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貼一點;政府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
(三)建立教育培訓保障機制。對進城入鎮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塊:一是子女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失地農民進城后,其子女入學應與城鎮居民的子女一視同仁,享受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所賦予的所有權利。二是對失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目前,失地農民的再就業面臨兩方面的困難:就業渠道不暢和就業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轉崗再就業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在加強失地農民的培訓時,還應對其他農民進行培訓,因為今天的有地農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農民。加強教育培訓,首先應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其次是各級財政應撥出專款,建立農民職業技術培訓專項資金,以黨校、職工校、鄉職業教育中心和農技推廣中心、鄉村成人學校等為載體,建立培訓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財政資源,開展免費培訓。三是對農業結構調整后的農村富余人員和失地農民進行現代市場經濟知識和轉崗再就業技能培訓。四是把失地農民的培訓工作,納入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
(四)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農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農民就業的社會化、非農化和充分化。順利實現就業是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加快其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保證。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實現城鄉統籌就業。一是要引導和教育失地農民轉變觀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和能力,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就業。鼓勵、扶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自謀職業的失地農民應享受城鎮下崗人員自謀職業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對開展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農村信用社應繼續發放小額貸款給予支持。二是鼓勵征用地單位和其他工商企業盡量消化失地農民,對吸收失地農民的企業,應享受安排城鎮下崗人員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縣兩級勞動力市場為中心,以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服務站為網點的就業服務網絡。打破城鄉“藩籬”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對土地被征用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種種不合理限制,變“戶籍門檻”為“素質門檻”。
一、水渡口街道村居融合的基本情況和運行機制
清河區水渡口街道位于淮安市主城區東側,原是城郊結合部,大部分是農村。在淮安市委、市政府“東擴南連、三城融合、五區聯動”戰略的帶動下,水渡口中央商務區、清河新區快速崛起,萬達廣場、茂華國際等一批重大項目加快建設,短短幾年時間,原來郊區農村已經成為中心城區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全部“進城”上樓。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民市民化、農村城鎮化,保持社會和諧穩定,水渡口街道采取“村居合一、并軌運行”的社區管理模式。主要做法是:
依村設居,保持基層管理隊伍的相對穩定。在原屬的東郊、新建、洪福、果園四個村基礎上,相應成立了東郊社區、東方麗景社區、杭州路社區、合肥路社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由村級兩委班子成員擔任社區居委會班子成員,四個社區的書記、主任全部由原村書記、主任擔任,基層干部隊伍保持相對穩定。另外,按照社區工作的需要,每個社區新配了社區工作者、勞動協管員、社會管理協管員等工作人員,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的力量。如合肥路社區兩委班子7人,基本為原果園村兩委班子成員,另外配備2名社區工作者、3名社會管理協管員、2名勞動協管員,其他村組干部則分別兼任社區的計生、統計、會計等專干。
村居并軌,統籌抓好基層社會建設與管理?!按寰雍弦弧钡纳鐓^工作任務復雜繁重,既要妥善解決好農村一些遺留問題,又面臨著大量的社區管理事務。四個社區綜合運用了村級管理與社區服務的手段。一是延續農村管理體制機制。在組織建設中保留了村民小組長、計生專干等職位,在住房安置中盡量保持原來地域群居性特征,維持農村關系紐帶,便于做好征地拆遷、村級集體資產的管理和收益分配、計劃生育、穩定等村級事務管理。二是加強社區建設與管理。根據社區建設與管理的形勢需要,逐步將工作重心由村向社區轉變,積極推行網格化管理、文明社區創建、社區文化陣地建設等,重點提高農民安置小區管理服務水平和居民文明素質,加快農民市民化步伐。三是統籌人員、經費投入。統一調配人員和經費投入,主要借助村干部力量和集體收入,做好社區建設與管理事務,解決社區經費(每個社區清河區財政撥付工作經費4萬元/年)、人員(每個社區3名管理人員、5名左右社區工作人員)相對不足問題。
靠城生財,實現村級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集體經濟有發展,村民收益才能有保障。按照“規范管理、合理經營”的原則,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在村級集體資產經營中,充分利用地處水渡口中央商務區的區位優勢,購置一些門面房,既有穩定的租金收入,又能保證資產保值增值。東郊村將拆遷所得的集體補償款全部用于購買新的固定資產(商鋪門面)用來出租增加收益,從2008年以來先后投資約4300多萬元購買了康城明珠、萬達廣場、旺旺家園等地段門面房共5505平方米,另有村綜合樓6800平方米出租給中山醫院,這些成為村級集體經濟的主要來源。2011年,該村集體經濟收入達到260余萬元,2012年達300萬元。其他三個村集體資產雖然相對較少,但是通過積極爭取和市場運作,也購置一些門面房用于出租。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原村民的福利保障,如社保補貼、老人生活費、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補助等。二是村組干部的工資,除了有社區編制的三名干部、社區相關工作人員工資由區財政撥付,其他人員均由村集體支付。三是村、居事務性支出,如補貼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城管等費用。
城鄉統籌,全力保障和改善社區民生。四個社區中除了東郊社區以外,其他三個社區都有拆遷安置小區,居民中既有失地的農民,也有拆遷安置的市民。相對于商住小區,拆遷安置小區低收入群體占比較高。針對這一實際,社區干部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放在工作首位,采取屬地管理、分片包干等形式,將后遷入的居民與本村農民一起納入統一管理。在全面排查、登記造冊的基礎上,開展免費技能培訓,向轄區內單位推薦就業,安置小區保潔、保安等盡可能錄用就業困難人員。積極落實市、區政策,幫助居民申請辦理醫保、養老、低保等,堅持“六送”,即生日送壽面、新婚送祝福、節日送慰問、生病送關懷、困難送溫暖、亡故送挽聯,讓社區居民切身感受到村(居)組織的人性化關懷和服務。
二、“村居合一、并軌運行”模式
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在實踐中探索形成的“村居合一、并軌運行”社會管理服務模式,對于統籌城鄉發展、加強基層基礎、做好群眾工作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村居合一、并軌運行”的社區模式,在向城市社區的轉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村(居)人口迅猛增加、構成多元,服務管理難度加大。隨著商品住宅小區和新建安置小區陸續建成使用,水渡口街道辦事處四個村(居)人口密度大幅提升,組成結構日益復雜多元,管理服務難度加大。如洪福村(杭州路社區),原來只有村民2800人,而目前轄區內有8個住宅小區,全部入住后居民將達到5萬人,人員構成復雜,既有村民,又有市民,還有外來人口,僅靠原來一個村(居)的力量難以將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做到位。
村(居)發展資源萎縮、收入減少,持續增收后繼乏力。水渡口街道四個村(居)集體資產大部分是征地拆遷資金的積累,除了東郊村集體經濟收入較好外,其他三個村(居)由于資產總量不大,隨著土地的減少和原有一些廠房、門面房的拆遷,集體經濟的收入渠道越來越少,現在基本保持在每年30萬元左右,難以滿足村(居)越來越多的各種費用支出。
村(居)干部收入較低、待遇不同,主動性、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近年來,清河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人員,改善了社區干部的年齡、文化構成。經公開招聘的社區工作人員工資由財政撥付,每月基礎工資1800元左右;村干部工資由村集體支付,每月基礎工資900元左右,客觀上形成了“村居合一”的兩委班子及其工作人員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再加上村(居)工作負擔重、壓力大,較低的待遇與其所承擔的繁重任務不相稱,村(居)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受到一定影響。
三、推動“村居合一、并軌運行”模式
健康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村居合一、并軌運行”模式在淮安市區和各城關鎮普遍存在,并且將在較長一段時期內繼續存在,必須從加快推進城鎮化、促進社區和諧發展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并切實解決好村居并軌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真正發揮好“村居合一”模式在加速農民向市民轉變、農村向城市轉型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村(居)運行機制上明晰職能、厘清權責?!按寰雍弦弧痹诠膭罨鶎訉嵺`創新的同時,迫切需要加強制度建設,明晰“村居合一”后的職能定位,厘清村(居)與物管、村(居)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權責,明確村集體資產權屬及用途,更好地發揮“村居合一”的綜合效應。一是厘清社區與物管的權責。采取“政府支持、市場運作”的辦法,加快推進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市場化步伐,引進專業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社區應加強對住宅小區物管的監督和約束,為社區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二是明晰部門職責與社區服務的關系。完善公共服務事項社區準入制度,堅持全面準入、依法進入,以規范社區準入內容和程序為重點,減輕社區工作負擔。三是明確村集體資產及其收益的權屬和用途。村集體資產屬于全體村民,處置好集體資產及其收益,涉及千家萬戶,事關村(居)發展穩定大局。積極探索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確權到人,變村民為股民。
在村(居)區域劃分上合理設置、縮小規模。近幾年來,水渡口街道辦事處轄區人口比原來增加了16000多人,隨著新建小區陸續投入使用,社區人口將會越來越多。人口的增加,意味著社區服務與管理的任務日益繁重,客觀上要求社區建設同步跟進。建議合理劃分社區,適當縮小現有村(居)的行政區域和人口規模,便于社區服務和管理。
在村(居)經費保障上加大力度、多元投入。經費短缺,是“村居合一”社區建設中的一個共性問題。一是建立財政投入增長機制,重點是建立社區建設投入與地方財力、社區工作者收入與當地職工平均收入兩個同步增長機制。鑒于“村居合一”社區人多事雜的狀況,出臺有別于城市社區的專門政策,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人員經費。二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區發展各類民間組織和中介組織,實現社區服務無償、低償、有償的有機結合,緩解社區資金困難。根據村居合一、亦村亦居,集體經濟發展后繼乏力的狀況,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在征收土地時安排一定面積作為留用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三是嚴格執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制度,將政府職能部門轉移給社區的社會事務經費足額劃撥給社區。
關鍵詞 農民;增收;問題;措施;河南寶豐
中圖分類號 F127.7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08-0291-01
近年來,寶豐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把促進農民增收擺在重要位置,但由于受生產方式、思想觀念、技能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農民人均收入與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和城鄉共同繁榮的協調發展。因此,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不斷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全縣“三農”工作的重大任務。
1 寶豐縣農民收入基本情況
寶豐縣位于河南省中西部,屬平頂山市轄縣,總面積722 km2,下設12個鄉鎮317個行政村,農業人口46.8萬人。2013年全縣生產總值2 336 707萬元,比2012年增長11.9%。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85 950萬元,增長4.1%;第二產業增加值1 552 260萬元,增長14.4%;第三產業增加值598 497萬元,增長6.7%。2013年農民人均純收入10 260元,增速13.7%。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增速連續3年居全市第一。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城鄉發展不平衡
寶豐縣城鎮化推進較快,城鄉居民就業機會多,可支配收入較高;農村發展相對較慢,農村人口就業機會相對較少。農村人均純收入約為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近年來城鄉收入差距呈現拉大趨勢。
2.2 農民收入差距大
收入高低與技能水平成正比,有技術、懂經營、會管理的農村人才收入較高,但總體數量較少。大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低,缺乏對新事物、新技術的認識和學習能力,在家種地只能粗放經營,外出務工只能賣苦力。
2.3 產銷銜接不順暢
營銷網絡不健全,信息不對稱,產供銷鏈條脫節,農產品銷售難現象十分突出[1]。
3 對策
3.1 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一是增加農民工資性收入。大力實施陽光工程培訓和雨露計劃,提高農民就業技能,把產業集聚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與促進農民轉移就業結合起來,依托產業發展創造就業崗位,讓農民外出務工有技術。二是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依托當地資源稟賦,大力發展蔬菜、花卉苗木、中藥材、現代畜牧及休閑旅游、觀光采摘等產業,使農民從產業經營發展中受益。三是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2]。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和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穩妥推進農民的資源換資本、資產變資金,使農村的生產要素流動起來,真正成為資本的載體。四是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增加各級財政轉移支付,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加大扶貧開發力度,盡快使農民致富。
3.2 提高農業比較效益
堅持用工業的理念來指導農業發展,推動農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體面的職業。一是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應農業生產關系變化的新趨勢,以肉品、面品、乳品、蔬菜、中藥材和調味品六大類農業產業化集群建設為載體,鼓勵扶持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發展,使之成為現代農業的合格市場主體[2]。二是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積極創造條件,促進一些生產服務環節從農業生產中盡快分離出來,大力推進農業生產服務的社會化、合作化、專業化,解決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社會進步。三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治理農村面源污染,防止過度開發農業資源,杜絕過量使用化肥、農藥、農膜,嚴禁濫用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大力發展循環畜牧業、都市生態農業,提高資源永續利用能力。
3.3 深化農村綜合改革
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上持續取得新進展,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的生活。一是完善保障措施。完善農村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各類保障標準,加快與城鎮的保障制度并軌,盡早做到各種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城鄉全覆蓋。全力扶持幫助低收入戶增收,不斷縮小農民的收入差距,實現農民共同增收。二是加大支農投入。增加各級財政轉移支付,逐步增加對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中小型設施建設和支持農村社會發展的投入,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三是減輕農民負擔。不折不扣執行中央農村稅費改革政策精神,確保各項惠農政策的落實;繼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全面梳理涉及農民利益規章的依據、標準和程序,應該給農民的及時給到位,不該拿農民的堅決不能拿[3]。
4 參考文獻
[1] 鄧蓉,曹,李佳.現代農業基礎知識[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8.
關鍵詞:農民工;就業待遇;公平;歧視
中圖分類號:F24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0-0129-02
1 進城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表現
1.1 就業機會歧視
目前,對農民工的就業機會歧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直接對農民工城市就業進行行政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如政府允許和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和職業清單。在這種職業保留和勞動用工限定的制度下,農民工大多只能進入“二級勞動力市場”從事城市勞動力不愿從事的臟、累、差等行業的工作。(2)對農民工城市就業的歧視性收費。農民工離開農村時要交費辦理身份證、未婚證、計生證、畢業證、待業證等,還要交計劃生育季度婦檢保證金、公糧水費和三提五統保證金。此外他們在城市還要交費辦理暫住證、健康證等。這些歧視性收費提升了農民工的就業門檻。(3)對城市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特殊優惠政策與措施,造成了競爭環境的行政干預和事實上的不平等就業,是一種變相的和更為隱蔽的保護本地居民就業排斥外來勞動力的間接性雇傭歧視。
1.2 就業收入歧視
所謂就業收入歧視,是指有相同生產能力的勞動者獲得不同的勞動報酬。對農民工的就業收入歧視主要體現在使農民工被迫接受低工資和同工不同酬。在調研中發現,接近半數的農民工每天工作時間在12小時以上,大大高于平均的勞動時間,而他們的收入卻大大低于平均收入,被調查對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人數占到了七成以上。這造成了勞動與收入的極大不對等。
1.3 就業權益歧視
由于農民工身份歸屬的懸置,同樣情況下其權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拖欠克扣工資、工時過長、勞動條件差、基本人權問題受到損害等。調研中發現,在許多企業,對農民工并不是按月支付工資,而是每月只發少量的生活費,全額按季度或者年末結算,企業常以這樣的方式拖欠農民工工資。調研數據顯示,只有三成被調查者中沒有出現曾被拖欠過工資的情況,這是對農民工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破壞。對農民工就業權益損害和歧視的最直接后果和體現,是農民工城市貧困和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沖突激化。課題組對農民工進城――工作――受害――犯罪的過程相關調研發現,城市居高不下的農民工犯罪更多的是一種“收入自救式犯罪”。
1.4 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歧視
我國的社會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是按城鎮正規就業模式設計的,由于農民工多數在城市中非正規部門就業,農民工長期被排斥在城鎮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體系之外。農民工沒有工作可干,不能被計入失業范圍,沒有權利找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幫助,也難于享受勞動管理部門提供的支持和服務;農民工無權享有城市住房改革中的任何優惠政策,即使購買商品房。也很難有市民一樣的銀行按揭貸款待遇。
盡管社會保險已逐步開始吸收這一群體,可是參保數量卻僅占極小的比例。農民工在經營活動、年齡、地區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異質性,不考慮這一群體的復雜性以及由此帶來的特殊需求,僅僅是簡單地將他們吸納到原有體系中,使得許多相關規定并不適用。所以從形式上看,目前農民工雖獲得了參加保險的支持,實際上卻由于缺少細致的、有針對性的設計而在操作上存在許多難點。
2 當前農民工就業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 歧視的直接根源:由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派生出的戶籍制
我國是在資本稀缺的發展階段上推動資本密集型的重工業發展,政府為壓低重工業發展的投資成本,首先實行統購統銷政策,壟斷農產品的定價、收購、運輸和分配,以低價獲得基本農產品,并以低價分配給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部門和城市職工,這樣政府將壓低重工業發展成本的負擔轉嫁給了農業部門和農業生產者。另外,由于重工業資本密集程度高,勞動吸納能力較弱,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業,戶籍制應運而生,通過戶籍制限制農民的居住地和務農身份,有效地將農村人口控制在城市體制之外,從而相應地建立起城市福利體制。除了住房、醫療、教育、托幼、養老等一系列排他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勞動力全面就業為目標的排他性勞動就業制度是這種福利體制的核心。
2.2 歧視的制度基礎:戶籍制度改革與經濟社會配套政策銜接不順
歧視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戶籍制度的形成、強化、松動和改革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制度變遷,在變遷過程中有著明顯的路徑依賴,戶籍制度與其他制度互相影響、共同變化,使得戶籍制度不僅被賦予了權利和經濟的內涵,而且直接演變為一種區別對待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的符號,在此制度基礎上產生的與之緊密相連的就業規定、社會管理與福利等政策成為對農民工身份歧視的具體制度安排。戶籍改革本身并不復雜,但附加在戶籍制度之上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卻是錯綜復雜的。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義務教育、職業培訓,還有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與戶籍改革相關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偏向性使得農民工就業待遇歧視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2.3 歧視的消除障礙: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濟的無力
我國《勞動法》第12條平等就業條款只是反對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和”的就業歧視,但并未規定基于“社會出身”的歧視,對農民工的就業待遇歧視并未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另外,根據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并不包括就業歧視。同時,現有民事法律也沒有對就業歧視作出具體規定,受害人無法依法提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受歧視農民工還無法獲得充分的行政救濟?!秳趧颖U媳O察條例》規定了9項具體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但沒有將就業歧視明確規定為勞動保障監察事項之一,加上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有關就業歧視的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就業歧視現象并沒有得到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的應有重視。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少、力量弱與勞動監察面廣、任務重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就業權益的維護尤其困難。
3 提升農民工就業待遇公平度的對策建議
3.1 清除制度障礙
針對農民工問題的復雜性、過渡性,國家在解決農民工問題時應當有近、中、長期對應之策。在近期,各級政府要認真清理歧視農民工的政策法規;尊重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解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應著眼于長期的就業能力補償,而不是制度性
保護,使他們接受勞動力市場帶來的正常成本。同時,政府部門使用農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長期。國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視立法,建立反歧視專業機構處理歧視問題。
3.2 增強法律援助
首先,要盡可能將反農民工就業歧視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促進平等就業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規范,對什么是就業歧視,由誰來認定就業歧視,受就業歧視侵害的人如何獲得救濟,實施就業歧視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都未規定。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以保障基本人權。
其次,要規范城市雇主的行為。規定雇主在雇傭農民工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不能及時得到工資時。農民工應得到補償,為繼續做好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各地勞動保障機構應進一步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監察,對侵害農民工權益問題突出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實行重點監察;建立完善舉報制度,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涉及農民工利益的政策調整,要在政策出臺前后廣泛做好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
3.3 完善公共就業服務的平臺
一是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加快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開放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免費向農民工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二是在就業培訓方面,要以市場為導向,加強職業技能和法規政策培訓;農民工可以同等條件參加本市職工技術晉級考試,合格發給技術等級證書。農民工通過自學達到合格以后,在學費報銷、晉級、獎勵等方面應和本市職工享受同樣待遇。
三是農民工子女教育問題。農民工子女中的一部分是未來的流動人口,讓流動民工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在提高未來流動人口的素質。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環境,提高他們的科學文化素質。適應城市化進程的大趨勢。
四是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社會保障,優先解決最緊迫的工傷保險、大病醫療保障。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保險續保、城鄉接軌、部分統籌金可以隨個人賬戶轉移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應納人大病救助體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體系。
3.4 營造平等對待農民工的社會環境
城鎮化 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 機制
城鎮化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提高人口素質。人的城鎮化也就是人的素質的現代化,這就對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挑戰。在新的歷史時期,只有實現城鄉教育一體化,使均衡化的公共教育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才能真正實現教育公平,真正實現人的城鎮化。而義務教育是教育中的奠基部分,是關系到民族未來的重要基石。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時代要求;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是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組成部分;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是教育自身不斷發展完善的現實需要。課題組采用實地調研的方式,實地走訪北京、重慶、成都、鄭州等地,試圖破解當前城鄉教育差距的普遍難題,探尋促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的推進機制。
一、城鎮化進程中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現狀
1.教育管理方面:二元分割
首先,教育管理方面的二元分割體現在管理體制上。2001年國務院作出農村義務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的決定。在管理主體上,中央、省、市各級財政對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很小而且不明晰;鄉鎮政府在義務教育中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界定不清晰,辦學積極性較低;而作為義務教育管理主體的縣級政府可供調控的資源非常有限,其調控力度和調控成效都相對有限,導致了農村和城市教育發展的不均衡。[1]
其次,義務教育管理上的二元分割還體現在戶籍制度上。我國特有的城鄉分開的中國特色的二元戶籍制度人為地將城市與農村分割成兩個獨立的群體。戶籍制度將城鄉人為進行分割,“分而治之”,國家的各項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都向城市傾斜,造成了我國農村與城市之間差距明顯,反映在教育上就是城鄉不均衡。
2.教育投入方面:以縣為主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經費的投入始終很低,直至2012年才實現了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投入占國民生產總值4%的承諾。即使是有限的資金仍集中在城市,造成農村教育落后,進一步加大了城鄉教育的不均衡發展。
我國目前的基礎教育為地方政府辦學為主,也就是說基礎教育經費的投入主要是地方財政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比例(不得低于地方財政支出的15%)來保證撥付。但是由于地域差別、地區差別、城鄉差別的存在,往往地方的財政狀況有很大的差異,因而由財政基數的差異造成各地實際教育經費投入的差別更大,導致教育的兩極分化現象和“馬太”效應。投資的多寡造成了教育質量高低的差異,教育質量的高低反過來又導致了地方經濟差距的拉大,進而進一步拉大教育投資的不平衡。
3.人口結構方面:離鄉進城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城鎮化的進程導致了農村生源減少和城市生源劇增的兩個極端化現象以及產生了“農村留守兒童”和“城市流動兒童”兩個特殊教育群體。
農村生源減少,甚至出現了“空心?!钡默F象,維持分散布局則編制短缺,師資不足,教育質量低水平運轉;撤點并校又導致校舍空置、資源浪費;大部分農村學校寄宿條件有限,甚至影響寄宿學生的身心健康;采用校車接送,又牽涉到校車安全問題,以及由此增加的辦學成本分擔機制并不明晰。“農村留守兒童”身心發展面臨諸多問題。
人民群眾對于高質量教育需求的增加,造成城市或者城鎮發展快,生源劇增,學校建設慢,就學需求高,“大班額”問題居高不下,嚴重考量著城市的教育承受力。“城市流動兒童”受戶籍制度的影響,要進入城市公辦學校,手續繁瑣,門檻高,而且因生活習慣、方言等差異,可能受到城市學生的冷落、歧視[2]。
4.師資隊伍方面:冷熱不均
城鄉教師的差異首先體現在數量上。盡管這幾年“特崗教師計劃”為農村教師隊伍補充了很多新鮮血液,但很多農村學校教師仍然缺編,數量嚴重不足,只好聘請大量代課教師,尤其是貧困縣鄉問題最為嚴重。盡管這幾年國家調整了編制標準政策,城鄉實行相同的生師比,但由于農村學校生源少,編制就少,仍然呈現出農村生師比較高的城鄉倒掛的傾向。教師數量不足和教師非正常的流動也有一定關系。在農村存在著“教而優則走”及“層層拔高”的問題。甚至有的農村學校被稱為“新手教師的練兵場”。農村教師來后留不住,流動性特別強。
其次,體現在城鄉教師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很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素質不能適應當前基礎教育課程改革。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國培和省培的力度,但是由于人手短缺,農村教師參培人員比例仍然較城市偏低,而且培訓實效常常令人質疑。農村教師隊伍中存在一定“民轉公”人員,他們起點較低,學歷補償教育雖然達標,但是教育教學理念相對落后,反思批判精神缺失,教學研究水平相對薄弱。
同時,師資結構失衡嚴重影響了農村教師隊伍的質量。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年齡結構不合理,老中青結構倒掛,老齡化現象較為嚴重;學歷結構不合理,第一學歷較低;學科結構不合理,大部分農村地區外語、音樂、體育、美術和信息技術等學科教師嚴重不足、相關課程難以開齊?!敖谭撬鶎W”現象非常嚴重。[3]
5.課程設置方面:城市化傾向
首先,課程內容的設置以及教學情境的選擇反映城市生活較多,基本脫離農村生活。教材內容中城市元素較多,而農村元素較少。像“博物館”、“公積金”、“證券”等內容農村學生聞所未聞,因此造成閱讀障礙與理解障礙[4]。
其次,課程設計的學生活動也有明顯的“城市化傾向”。多數教材中的活動是圍繞動物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等來展開,農村地區大多不具備開展這些活動的條件,而且很多活動設計涉及到網絡查找資料,然而在農村地區信息化程度有限,造成孩子的學習困難,進而導致學習失敗。
最后,城市化的課程產生城市化的價值導向。課程作為一種無形力量促使學生對事物的評價和看法向城市傾斜,由此造成教學目標的迷失,似乎教學是為了培養學生對現代城市生活的向往與羨慕,這種情感導致現在農村兒童對于農村生活不認同。
6.教學質量方面:城鄉差距明顯
首先,在農村落后地區,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素質教育和“為了每一個孩子的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等只能是一句空話。農村師資短缺,有的學校課程不能開齊,更無暇顧及校本課程的開發。教師由于工作量大,剛性的考核評價機制使他們更看重考試成績,因此表面上接受新課程理念的培訓并認可,但實質上并未能促進學生發散性思維和創造性思維的發展。
其次,在教學方式方法上,農村學校也落后于城市。在農村學校,教學方式依然是傳統的教師講授、題海戰術、機械地死記硬背等為主,而以小組合作、探究性學習等新課程所倡導的教學方式在實際教學中所占的比例甚少。而且農村現代化信息技術設備的應用較少,白板或者班班通常常被當做娛樂設備,未能發揮應有的功效。而在城市學校里,教師接受新課程培訓的機會多,新課程理念、新課程教學方式的實施推行得相對較好。
最后,在教育教學的效果上城鄉差距顯著。農村學校的隱性輟學率較高,鞏固率較低。調查顯示,城區學校學生在探究性上明顯優于農村學校的學生,在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上也明顯優于農村學校的學生,在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上也明顯優于農村學校的學生;而且在農村,中心學校、村小和教學點之間教學質量差異也非常大。
二、構建城鎮化進程中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機制
1.統領機制:教育管理機制改革
實現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首先要打破以往管理制度上的束縛,即對以往計劃經濟下的城市與農村教育分開管理的體制進行改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并明確職責。政府應強化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成為教育系統的規劃者、教育條件的保障者、教育公平的維護者、教育質量的監督者。[5]政府還要簡政放權,要科學地界定各級政府的管理職責和重點。中央主要負責規劃,由省級政府進行條件保障,地市級政府和縣級政府具體負責城鄉教育統籌發展,鄉鎮政府積極參與到當地教育的支持和監督中來。
同時,要推動省級政府承擔義務教育職責?!耙钥h為主”并不意味著義務教育經費全部由縣級承擔,省級政府應切實承擔起對義務教育的職責,從縣級統籌嘗試提高到“省級統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并確保到位,保證真正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基本投入,縮小城鄉之間義務教育投入的巨大差距。而且,要構建以地市級大區域管理為主的體系。地市級區域主管部門應站在全局的高度,關注整個大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的結構、比例構成、資源配置、發展的速度及規模等,統籌管理整個大區域義務教育事業的人、財、物等,在戰略的高度對區域城鄉教育可持續的協調發展進行科學合理規劃,發揮本區域教育優勢,協調各子區域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優勢互補。
2.運行機制:建立一體化戶籍、投入、人事機制
(1)根源機制:建立一元戶籍機制
首先,將戶籍制度與社會保障剝離。改革現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建立一元戶籍制度,而且要改革與此有關的影響社會利益分配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如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制度、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制度等,即將附加在戶籍制度上的社保政策及社會管理逐步與戶籍制度剝離。而且,隨著社會發展,人口流動成為必然,完善與戶口遷移相關的政策,逐步開展戶籍制度及相關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而且,實行電子學籍制度。要嘗試破除戶籍壁壘,建立以納稅人身份為主體的義務教育體制,流動人口可以憑借納稅、租房合同等有關手續提出入學申請;而且實行教育券隨人走的方式,使流出地政府也承擔一定職責;同時改革學籍管理制度,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現對學籍的網絡化動態管理[6]。
(2)前提機制:教育投入機制改革
首先,要加速建立國家公共財政體系。中央加大義務教育尤其是農村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經費在整個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明確各級政府按級別、按合理比例來負擔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機制,確立中央政府為義務教育經費承擔的主體,地方政府承擔起縮小區域內差距的重任,明確“中央包基礎,省/市級保均衡,區縣爭優質”原則。
同時,要加大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力度。雖然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但教育的轉移支付有很強的隨意性,缺乏完備轉移支付制度和測算標準。要建立教育經費轉移支付與補償機制,向農村傾斜、向財力不足區縣傾斜。
而且,要建立常規化教育經費補償機制。教育經費向困難學生、農村校以及薄弱學校傾斜;建立農村工作補貼和偏遠地區工作補貼機制,提高農村教師工資待遇;開展農村學校教師專項培訓資助工作。
最后,鼓勵并規范社會力量辦學。社會力量的介入可以減輕政府財政壓力,而且可以更及時地反映和滿足城鄉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要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發展,將社會力量辦學納入到教育管理的范疇,在校舍、經費、師資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社會力量辦學發展的標準及規范作出符合實際的要求,并給予動態化的監督和管理。
(3)本質機制:教育人事機制改革
首先,實行向農村傾斜的教師編制標準。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教師編制,解決農村教師絕對數量不足的問題,減輕教師負擔。在“后撤并時代”,農村教師的需求量會更大,所以在入口上加強教師需求預測與規劃,建立農村教師流失補償機制,加強教師儲備,以應對農村小規模學校的優質發展及城市學校的生源劇增。
而且,建立常規化有效的交流機制。教育主管部門要做出合理規劃,建立城市與農村、學校與學校之間的師資隊伍雙向流動機制。堅持城鄉之間的對口支援、校地協同創新、師范生頂崗實習等有效措施,加強農村教師的良性流動;還要發揮優秀校長、名校輻射作用,通過干部互派輪崗或者引進名校和名校長管理,加強示范校的輻射作用與農村后備干部的學習提升;還要提高城鄉教師交流實效,采用城鄉教師師帶徒或者構建教師共同體等多種形式,使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及時走向農村,激發農村教師的專業發展意識,提高專業水平,激活農村教師隊伍的生機和活力。
同時,要增強教師培訓實效性。政府加大對教師繼續教育費用的投入力度,并且有針對性地向農村傾斜,為農村教師創造更多的培訓機會;還要增強教師培訓針對性,在培訓開展之前一定要開展培訓需求的實地調研活動,了解農村教師培訓和教研的真實需求,確保培訓課程設置密切聯系農村教育教學實際;還要豐富教師培訓方式,強化參與式的培訓,建立理論學習、實踐探索和專題研究三位一體的培訓模式;還要注重培訓手段多樣化,建立網上互動聽課評課教研系統,進一步提升農村偏遠地區學校信息化水平,實現遠程教育和教研的功能;還要加強多方合作,農村學校要爭取培訓機構、高等院校、教科所、教研室及兄弟學校等方面的協助和合作。
最后,要建立科學的教師績效考核機制。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教師、校長晉升與評價制度,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適當向農村補償、傾斜。對于為農村地區教育發展做出貢獻,以及長期扎根農村教育的教師、校長要給予優先考慮。在教師職稱評定制度及評優評先等獎勵中,優先考慮有農村薄弱學校工作經歷的教師。
3.核心機制:學生培養機制和教育質量評價機制改革
首先,改革課程管理機制。解決農村學校課程中存在的城市中心主義傾向,農村與鄉鎮學校擁有自己的課程資源優勢,城鄉學校都應當開發具有自己特色的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同時,建立城鄉優質課程開發與共享機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集網絡、電視、廣播等多種信息化手段為一體的遠程教學體系,實現優質資源共享,提高教學質量。
其次,改革教學管理機制。通過城鄉學校結對子等方法,鼓勵城市學校多向農村學校輸出先進的教學觀念、方法和模式,鼓勵農村學校創新特色的教育教學方法,縮小城鄉差距。
同時,改革教研機制。建立跨城鄉的區域性教研平臺與相關機制,繼續實施名校辦分校、高校對中小學對口支持、城鄉教師的教研交流等行之有效的學校發展策略,實行城鄉教學、教研一體化發展,加強專業引領,提高校本教研水平,為提高教學質量、縮小城鄉教學質量差距提供智力支持。
最后,建立城鄉統一的教育質量評價機制。城市和鄉村的教育質量基本標準和學生培養目標應當保持一致,應當以人的德智體美勞全面而有個性的發展作為最終衡量維度。城鄉的學校都要為了促進人的發展而教,而不是僅僅追求分數和升學率。要建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評價觀和配套制度。
4.保障機制:建立嚴格的教育行政問責機制
首先,加快教育政務信息公開。所有教育政務信息必須予以公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機密事項除外),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告權。同時,加強教育行政問責制法制化建設,以法律或條例的方式明確規定各級各種教育行政官員所負的具體責任,如果出現問題何級何種機構來問責。最后,加強行政干部教育,轉變從政觀念,使其更加明了在其位、謀其政、盡其責的道理。而且切實在工作中摒棄中國傳統的“官本位”文化,構建新時期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機制。
5.深化機制:推進城鄉文化互補化
城鄉文化同根同源,各有其特色與優長,無所謂高下,要和而不同。經濟狀況的不同可能會造成一定文化持有者心態上的差異,城鄉教育一體化一定不能是一種文化消滅另一種文化,而是彼此吸納,互補而有個性地發展。在設立教育目標和選擇教育內容、教學方式時,要充分考慮到城鄉各自的文化特質及差異,摒棄競爭式、占有式的發展模式,通過平等、民主、對話的模式來形成文化理性,并且充分喚起參與者的文化自覺,尊重彼此的文化差異,在包容的心態中消除隔閡、和諧共處,實現城鄉文化的融合,創生出現代化的新生文化,促進中國文化的繁榮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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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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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于農村教師整體素質的問題與思考,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社版),2008(2).
[4] 王世光.教材城市化傾向芻議.教育發展研究,2007(6).
[5] 褚宏啟.城鄉教育一體化:體系重構與制度創新――中國教育二元結構及其破解.教育研究,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