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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中糧地產與中化國際同時公布了股權激勵計劃,兩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經歷了短暫停牌后雙雙漲停,投資者踴躍競購的熱情透視出市場對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期待。
隨著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結束,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陸續展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就有17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股權激勵草案。股權激勵,無疑將成為2008年中國企業界的關鍵詞。
十年一劍,道不盡曲折辛酸
中國的股權激勵之路歷盡艱辛。
1999年8月,十五屆四中全會報告首次提出“股權激勵”,開啟了國內探索現代公司薪酬管理之門。
2000年初,隨著央企大舉奔赴海外上市,如何提升投資者信心、保障國有股權增值,成為國有資產管理者不得不思考的問題。與此同時,A股上市公司也展開了對管理層激勵的探索。雖然國家經貿委、勞動社會保障部及中國證監會先后都作了一定努力,但是基礎建設的不完善從根本上制約了股權激勵進一步發展,股權激勵在資本市場的第一次探索最終無疾而終。
2003年,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考核管理辦法》,決定對央企高管實行年薪制,在股權激勵上則確立了“先境外、后境內”的方針。
2006年1月,國資委公布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這是管理層第一次正式出臺的綱領性文件,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探索指引了方向。而后,證監會正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年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也相繼出臺。至此,A股市場的股權激勵正式納入軌道。
在《管理辦法》出臺后的兩年間,先后有54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各自的激勵方案,欲在適當時機推出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更是多達191家。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對該“辦法”的深刻理解,其激勵方案存在大量不規范的地方,導致激勵計劃難以順利實施。
管理層不得不再次祭起尚方寶劍,緊急叫停了一切嘗試。自2007年3月至12月中旬,兩市再未有一家上市公司試水激勵。其間,證監會集中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將股權激勵方案與公司治理掛鉤。
東風漸起,萬事俱一馬平川
股改奠定了激勵基礎。隨著股權分置改革順利收官,困擾資本市場發展多年的難題終于迎刃而解,市場各方利益達到了完美統一。由于激勵股票最終將進入流通市場獲得較高的資本溢價,而這一過程正是管理層激勵的動力所在。上市公司市值的起落直接聯系著激勵股票的溢價水平,這將驅使激勵對象主動去進行市值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得到保障。因此,可以說股權分置改革為激勵計劃的推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制度完善為激勵保駕護航。股權激勵是成熟資本市場捆綁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職業經理團隊利益的常用手段,有利于公司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監管部門不遺余力地推進制度建設,為激勵模式的推廣提供了良好氛圍。 1999年至今,在各方努力下,激勵制度不斷完善,上市公司信心倍增,相應的激勵方案也逐步走向成熟。
治理規范化將推進激勵的有效性。2007年初推進的上市公司專項治理整改獲得明顯效果,經過10個月梳理,上市公司的治理框架已基本確立,獨立董事制度效果不斷增強,非受限流通股東的話語權明顯改善,控股股東違規現象逐漸消除,上市公司回報意識不斷增強。逐漸規范的公司治理將為制定有效的激勵方案起到促進作用。
市場調整帶來激勵試水良機。2007年初,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方案因公司股價高高在上而陷入兩難境地。過高的股價抬高了激勵對象的介入成本,也壓榨了激勵股票的贏利預期,部分上市公司無奈地陷入長期觀望之中。自《管理辦法》出臺后,100 多家公司均表示將推出股權激勵計劃,但真正提出具體方案的僅有40多家,而真正實施的不足半數。可以說,推行股權激勵的時機十分關鍵。近期,二級市場股價大幅縮水,上市公司投資價值日益顯現,此時若推出相應的激勵措施,無疑能迅速恢復市場信心,并降低激勵對象的參與風險,可謂一舉兩得。
監管層再度推進股權激勵。2008年1月24日,尚福林在《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規章制度,推動市場化并購重組。文中高度評價了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1月的《管理辦法》,稱其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與持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此舉無疑是對監管層兩年以來不懈努力的肯定,同時也為上市公司繼續有條不紊推進激勵措施指明了方向。隨著各方準備逐漸成熟,股權激勵機制在中國資本市場將發揮出更大的效用。
各有千秋,百花園春意盎然
股改以來,兩市共有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具體方案真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股票期權形式頗受市場歡迎。據統計,73家上市公司中有18家選擇了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而占已公布方案76%的上市公司不約而同選擇了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標的。由于期權不涉及原有投資者的股份變動,不會影響到股東權益變化,對于涉及到國有股權轉移等敏感問題的國企來說無疑省去了諸多麻煩。據統計,目前,80%的美國500強企業采取以股票期權為主的股權激勵計劃,這與我國當前的激勵形式比例較為類似。
激勵比例相差懸殊。《管理辦法》對于國有企業首次推行股權激勵有明確規定,激勵比例不得高于股本總額的1%,而對于民營企業則較為寬松,激勵部分不超過10%即可。我們從股改后激勵公司的方案中看到,有3家上市公司用滿了10%的額度,另有11家激勵比例在8%以上,而3%激勵額度之下的也達到了17家,總體看,兩極分化的特征較為明顯。
激勵有效期較為集中。73家樣本公司中,有29家選擇了5年有效期,占總量的40%,60%的上市公司將有效期計劃在4-6年之內,而選擇1年有效期和10年有效期的分別為1家和4家。由此看來,上市公司的發展戰略周期應該多數集中在5年左右,對于過短或過長的激勵有效期,其效果也會因其短視行為或較多的不確定因素變得難以預料。
定向增發成為標的股票來源的首選。59家上市公司選擇了定向增發來確定股票來源,占總數的80%,另有5家選擇回購,7家選擇股東內部轉讓。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較為青睞的方式,原因之一是它可以帶來現金流;選擇內部轉讓意味著激勵成本將由部分股東承擔,則更體現出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預期尤為強烈。
業績指標仍是考核的主要方式。從目前已推出的激勵方案來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仍沿襲了原有的業績考核指標,如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增長率等指標,部分公司嘗試引入了市值考核,包括寶鋼股份、鵬博士、萬科等。
與早期的激勵方案相比,在上市公司專項治理結束后推出的股權激勵計劃出現了三個新特點。上市公司推出股權激勵的節奏明顯加快;上市公司推出的激勵方案中激勵比重明顯下降;激勵方案中股權的授予和行使的條件更加嚴格。
新變化折射出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理解的進一步深化,相應的成效將會在未來的市場中表現出來。
雙刃高懸,分輕重利害攸關
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使用得當能促進公司穩步發展,而水土不服則有可能大病一場。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制定與自己發展戰略相匹配的激勵計劃才是關鍵。
激勵對象如何確定?《管理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監事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公司運作,對公司的行為代表公司發表獨立的意見;獨立董事的職責是客觀、公正、獨立地對公司的決策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獨立意見;外部董事是由非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多數為延伸產業鏈中的關聯企業代表。很明顯,這些角色均會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帶來直接影響,如果不將其納入激勵對象,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激勵計劃的效果。
但是若將他們都納入激勵范疇,獨立董事可能會由于其自身利益與公司決策密切相關,從而難以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影響其獨立性;監事不得不回避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監督事項;外部董事的加入則與監管層倡導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是公司高管人員這一原則相違背。
激勵成本如何分擔?《公司法》規定股權激勵的成本可由公司稅后利潤負擔,但是《管理辦法》卻明文指出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對于要努力實現授予權益的激勵對象來說,怎樣解決龐大的資金來源是一個難題。如果將成本均攤到所有股東身上,則意味著全體股東承擔著所有的風險,權益會被攤薄;而對于激勵對象來說是額外的蛋糕是否能吃到的問題,并不影響其現有的收入。這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激勵原則存在差距。
但是若全部由激勵對象自己承擔,這對現有薪酬體系下高管的支付能力將是個嚴峻的考驗。從某種程度上講猶如畫餅充饑,很難起到激勵效果。
激勵強度如何設定?以美國高科技行業的平均水平為例,高管的期權為工資和獎金之和的七倍,核心員工的期權也高達工資和獎金之和的兩倍。實踐證明,全球38家最大的企業在采用股票期權的激勵方式后,銷售、利潤都有大幅度提升。
相比之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期權或股權收益)的30%以內。然而,當前國企上市公司的高管年薪因地域和行業的不同差距很大,并且福利與收入比例倒掛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統一使用年收益30%這個最高額度,恐怕也會因為預期收益過低、且存在一定風險,從而使得不少國企老總不感興趣。
民營企業面臨的束縛要少一些。2007年初蘇寧電器拋出2200萬股的激勵計劃,按照2008年2月15日的收盤價來算,34位高管的預期總收益已達到了13.71億,短短一年時間,人均獲利4032萬。
激勵不足起不到預期的效果,而激勵過強則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為了順利兌現巨額收益,極端的情況是,激勵受益人會粉飾報表、調節利潤、操縱股價,給公司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激勵收益如何實現?從已推出的激勵方案看,無論是限制性股票還是期權,其最終兌現都要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換句話說就是激勵對象為了獲得收益,必須要在二級市場上拋出股票才能實現。
設計激勵方案,其中有一個目的是增加高管持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但我國的高管要兌現收益別無他法,這很可能會上演一輪又一輪的減持熱潮。由于公司的發展會經歷不同的周期,高管減持可能會向市場傳遞出公司發展將減緩的信號,這將影響其他股東的持股信心,從而影響公司的整體發展戰略。
以權益增值的方式實現激勵收益,能夠促進高管長期持有公司股票。但在發育尚未健全的中國證券市場,設計激勵方案時必須要考慮,由于影響股價的非理性因素有很多,未來市場對公司的估值很難測算,所以一旦高管的權益被允許流通后,減持沖動幾乎不可避免。
考核指標如何設計?每家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地域不同、資產質量不同、股權結構不同,因此在設計考核指標時應盡量選取適合自身特點的模式。
業績指標、增長率指標與公司發展緊密聯系,而且最為直觀,為當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但是單純用業績考核上市公司卻沒有考慮到股東權益的增值,股東權益更多的體現在公司的股價上,市值是股東權益的集中體現。并且,可能會出現企業業績增長,激勵對象獲得激勵收益,但同期公司股價下跌,投資者既承擔激勵成本又在二級市場遭遇損失的尷尬境地。
但是加入市值考核指標后,也會有新的難題出現。即公司業績提升了,但市值由于種種原因縮水,激勵對象推升了公司業績卻得不到相應的回報。
綜合考慮,考核指標的設計應以相對靈活的方式結合多種指標,可以設計不同的考核方案,能兼顧公司與股東共同收益為好。
激勵計劃如何監控?現有的激勵計劃均由上市公司自行擬定,而考核與激勵的對象正是企業高管,對于這種自己考核自己,自己激勵自己的模式恐難以保證公允。
企業高管對企業未來的規劃思路和增長潛力了解之深非他人能比,此時設計的激勵方案自然不會將未來的利好預期包含在內,事實上,這正是某些高管實現授予權益的秘密武器,而普通投資者只能寄望于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激勵的效率,也違背了市場的公平原則。
上市公司可聘請獨立的咨詢機構對公司狀況長期跟蹤,盡可能地貼切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來設計激勵方案,這或許是一種在高管信息優勢與道德風險之間折中的解決方式。
在央企限薪背景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問題,似乎變得敏感起來。其實,在基于去行政化、市場化改革取向的國企改革中,如何讓激勵更合理、科學,才是問題的關鍵。作為上市公司,中國海誠率先進行第二次股權激勵,無疑在對科學激勵的探索中,又邁出了一步。
率先突破
中國海誠由原輕工業部下屬的設計院經整體改制后于2002年設立,是國內第一家專業設計服務業上市公司。其基本特征是:公司主要從事工程總承包、設計、咨詢和監理,屬完全競爭性行業、知識密集型企業;國資高度控股,截至2014年6月底,國務院國資委旗下央企中國輕工集團持股53%。
中國海誠對股權激勵可謂非常看重、執著。據中國海誠董辦主任馬志偉稱,公司時任總裁(現董事長)嚴曉儉在發審會上,打動各位委員很重要的一條是,說中國海誠其實不缺錢,上市的目的是為了做股權激勵,利用市場手段激勵骨干。
2007年上市后,中國海誠一直和相關方溝通,馬志偉稱,這期間確實像總裁所說,國企搞股權激勵真不是那么容易。公司首個股權激勵方案2012年3月獲股東大會通過。行權條件為:行權當年前3年凈利潤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行權前一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4%。激勵對象為總部及子公司部分高管154人,額度是399萬股,占股本的3.5%。
按國務院國資委的規定,(境外)首次股權授予數量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境內)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馬志偉稱,“我們跟國資委溝通后,國資委愿意給我們突破”。
近年來中國海誠業績不錯,2013年度營業收入57.58億元,同比增長10%;凈利潤1.5947億元,同比增長32.26%。2011-2013年凈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7.76%、20.98%、24.73%。
2014年3月,中國海誠開展第二批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成為A股最早推出多期股權激勵方案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本次額度799萬股,占比3.89%,對象為269人。兩次股權激勵合計占總股本的7.39%,接近國務院國資委10%的紅線。公司董秘胡小平稱,“無論是授予份數還是授予人數的比例都大大突破了國資委原則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中國海誠的特點,公司既是一家工程型企業,也是一個設計型企業,所以人的因素頗為重要。”
兩點啟示
以往,政策層面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審批較嚴格。隨著國企改革進入新階段,相關政策有放寬跡象,一些公司熱情很高。例如,寶鋼股份今年3月推出股權激勵,鄂武商今年9月停牌規劃股權激勵事宜。在業內人士看來,現階段整體看,國企股權激勵會迎來一些新機遇。而像中國海誠這樣的實例,將給相關國資背景上市公司帶來不少啟示。
首先是科學激勵,市場化運作。2013年,153家A股公司公布股權激勵方案,其中國企占比9%。截至今年8月底,先后有56家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占境內外上市央企近15%,其中A股21家,占A股上市央企數不足10%。截至2014年4月底,41家A股公司實施了2輪或以上的股權激勵授予,而國資公司僅中國海誠1家。其實,上市公司理應市場化運作,實施股權激勵不應分國資、民資控股。A股央企中首個實施股權激勵的安泰科技副總裁、董秘張晉華表示,國資做股權激勵和民營、外資等不太一樣,一出發就是被歧視的對象,在這個環節沒有同股同權。在深圳燃氣副總郭加京看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力度要放開,跟其他上市公司一樣。外資企業到中國都享受國民待遇,為什么國企不能享受?”當然,完善國資背景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還需包括健全職業經理人制度等來做支撐。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雖然截至目前全國股轉系統暫未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統計)的掛牌企業擬實施或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本文主要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況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通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公司可以向除原股東之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等合計不超過35名對象發行股份。
二、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開展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在掛牌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且已成功掛牌的僅為仁會生物(830931)一家。仁會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體變更、2014年2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方案、2014年8月正式掛牌交易。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仁會生物詳細闡述了股權激勵計劃。
目前,掛牌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新三板企業約30家,其中部分企業是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部分企業是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下面,根據上述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
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意即掛牌企業直接向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員工等不超過35人或上述人員成立的合伙企業直接發行股份,在經過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轉公司備案、登記結算公司登記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實施股權激勵掛牌企業中,盛世大聯(831566)、博廣熱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發行方式。
嚴格意義上說,采取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僅是一個常規的定向發行過程,方案設計簡單、完成時間較短,但在發行價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聯2015年4月公告的《股權激勵股票發行方案》中發行價格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發行中發行價格為10元/股。
(二)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意即通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施,并設置了相對完整的實施條款,以期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下面結合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的常見要素,簡單匯總掛牌企業實施情況:
實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掛牌企業
備注
實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
以股票期權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較少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同時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
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員工
掛牌企業監事無限制性要求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個別掛牌企業予以明確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來源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2)回購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以發行股份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
部分掛牌企業股東直接向激勵對象轉讓股份
如:財安金融(430656)、新寧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別規定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藥業(832159)等
股票期權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大部分掛牌企業發行價格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等多種因素,并與認購人溝通后最終確定
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壹加壹(831609)、凱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大部分掛牌企業設置了類似限制性條款
如:盛世大聯(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會計處理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個別掛牌企業明確會計處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關問題的思考
通過上述案例總結,可以發現新三板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可以在申請掛牌前實施,也可以在掛牌成功后實施;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直接實施,也可以參照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相關法規制定具體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側重和A股上市公司進行比較得出:
(一)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的靈活性
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常見問題解答》之“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掛牌公司可以通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股東人數累計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據此,可能會有幾個問題:(1)如果掛牌企業直接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實施股權激勵且股權激勵對象超過35人,該如何實施?(2)如果第一次股權激勵對象不超過35人,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后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在以后的定向發行過程中將事先通過證監會核準,是否會降低融資效率?(3)目前全國股轉系統還沒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權激勵對象直接授予股票,當以后出現未達到解鎖條件或已達到解鎖條件但未申請解鎖情形時,多次的回購注銷行為是否會增加掛牌企業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申請掛牌,如掛牌企業擬向外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外籍員工直接持股應存在一定難度。
基于以上幾點,如掛牌企業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現:合伙企業可以單獨作為一個認購主體;即使多次實施股權激勵,出現股東超過200人
的概率較小,并能保持掛牌企業股東的穩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業合伙人層面,股權激勵對象可以通過成為有限合伙人實現股權激勵、向普通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
實現(形式上)股票回購注銷、向合伙企業申請賣出出資份額對應股份實現減持;此外,外籍員工成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礙。
因此,掛牌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作為實施載體。在目前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中,分豆教育(831850)、納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藥業(832159)等均以合伙企業作為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載體。
(二)發行價格設置的靈活性
目前,掛牌企業設置發行價格時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多數掛牌企業會基于公司所處行業、經營管理團隊建設、公司成長性、市盈率、每股凈資產、前次定增價格等多種因素最終確定發行價格。如:夏陽檢測(831228)、百華悅邦(831008)等。
同時,也有個別掛牌企業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如凱立德(430618)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為:不低于董事會通過本激勵計劃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即不低于35.39元/股”,國科海博(430629)設計方案時即明確為“本次發行價格為激勵計劃首次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額/前20個交易日的交易總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響,目前掛牌企業成交價格還不能實現最大程度公允,設置發行價格的靈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隨著交投日益活躍、價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類似A股股權激勵定價方式的掛牌企業會日益增加。值得說明的是,凱立德和國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來源方式的多樣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掛牌企業既可以通過定向發行解決股票來源,也可以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
如:(1)財安金融(430656):上海時福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通過全國股轉系統將所持有財安金融500,000股轉讓給上海財浩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用于股權激勵;(2)新寧股份(831220):在滿足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由激勵對象受讓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寧投資(掛牌企業股東)股權,并通過新寧投資進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銷科技(831114):針對目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的激勵對象,公司允許其按照6元/股的激勵價格通過對公司增資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東薛俊承諾將在上述股權激勵方案基礎上,向合計不超過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員以股權激勵的價格(1元/股)轉讓不超過13.4萬股。
掛牌企業在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可考慮采取股東股權轉讓方式解決股票來源。
(四)轉板時股權激勵的處理
中
國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要求: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
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無制度暫未出臺,如掛牌企業申請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報并排隊。如正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有意轉板,該如何解決可能存在的股權不清晰或避免潛在股權糾紛呢?
在掛牌企業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均明確: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視激勵對象實際績效情況提出加速行權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激勵對象不得對該方案提出異議。
在目前轉板制度并未出臺的情況下,上述處理方式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供參考。
(五)股權激勵會計處理問題和稅收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與特變電工相比,很多上市公司則沒有那么幸運。不斷高企的股價吞噬著激勵對象的受益空間,讓許多本來打算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左右為難,因為在目前的股權激勵方案中,股價預期是最重要因素,如果未來股價沒有太大上漲空間,那么一些股權激勵方案等同虛設。同樣因討論股權激勵事宜,幾乎與特變電工同時開始停牌的長電科技1個多月后宣布,因條件尚不成熟,決定暫緩實施股權激勵。
事實上,自今年2月開始,基本上沒有上市公司提出股權激勵計劃。相反,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公布暫緩或者放棄股權激勵。
牛市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陷入僵局
牛市的副產品股權激勵卻因為牛市而陷入僵局的確耐人尋味。
06年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風起云涌之年,而07年股權激勵驟然降溫確實是出乎預料,究其原因有兩個方面:股權激勵降溫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牛市本身。無論激勵標的是股票期權或者是股票都存在這個初始的價格,而管理層受益的空間就來自于此后公司經營業績支撐的股價與初始價格的差額。初始價格的確定不能過分偏離股價,股價不斷攀升意味著激勵對象的受益空間不斷地萎縮,不少公司因此對股權激勵望而卻步或者宣布暫緩計劃。另一方面是證監會批復的速度減慢,不少公司股權激勵實施失去了最好的時機。3月份以來,證監會基本停止了對股權激勵的批復,轉而開展了“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并把公司治理水平作為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或重點關注條件,股權激勵的獲批估計在10月份以后即“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之后。正是在3月到8月間,上證、深證指數都實現了驚人的漲幅,不少公司卻因此而失去了股權激勵的最好時機。
從和君咨詢了解到的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未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高管對股權激勵反應冷淡。最近某省國資委領導召集省內大型國企召開股權激勵動員會,鼓勵省內國有上市公司盡快實施股權激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與國資委的熱情相比,高管的態度則顯得有些冷淡:一位高管表示,現今過高的估值水平已經嚴重透支著企業的業績,股權激勵的受益空間很有限,實施股權激勵的效果很可能只相當于稍稍漲了一點工資,弄不好還成了一紙空文。
股價持續上漲使一些已經公布方案的公司股權激勵被迫暫緩
輕紡城是一家已經公布方案的公司,但3月底公告,由于股價持續上漲,致使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計劃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在去年末輕紡城的股改說明書中,公司管理層計劃以自有資金委托信托公司購買不低于600萬股公司流通股股票,而且在股改說明書公告后60個交易日內的每股購買價格不高于6.5元。過了60個交易日,公司的股價已經漲至每股8元。因為購買時價格超過所限價格,公司決定另行選擇購買時機。但是牛市的步伐沒有停止,公告一個月后該公司的價格已經超過每股12元。
結果是越來越多的公司加入這個觀望與暫緩的陣營。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出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一度風起云涌,隨即有100 多家公司表示將推出股權激勵計劃,40多家提出具體方案。但是由于股票市場的高估值,至今為止,真正實施股權激勵的只有寥寥20多家。
敢于“吃螃蟹”的高管在股權激勵中實現了足額的激勵,但想實施卻未能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是否已經無計可施,高估值水平下股權激勵究竟路在何方?
上市前股權激勵需求高漲
和君咨詢合伙人孫孝立說,受到股票市場估值過高的影響,今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咨詢需求有所下降,但是上市前股權激勵咨詢需求卻較以前有了驚人的增長,甚至有些三五年后才上市的公司都紛紛提前實施股權激勵。
事實上,上市前股權激勵恰恰很好地利用了股票市場高估值的放大作用,實現了股東、公司與激勵對象三方共贏。通過資本市場的放大作用使得上市前股權在上市后有大幅溢價,這意味著股東可以較低比例地稀釋自己的股權,公司只要付出較低的激勵成本,就能對激勵對象實現足額的激勵,達到三方共贏。
據統計,今年在滬、深兩地上市的所有新股公司當中,非國有性質的公司高管層或員工都不同程度地持有了公司股權,并且通過上市實現了巨額的股權增值。以中國平安為例,截至上市前,中國平安的18969名員工,共通過員工投資集合資金,間接持有平安的股份占總股本的將近10%,以總股本折算約為7.2億股,如果按照中國平安90元現價計算,平安員工持股的總市值約為648億元,人均市值約340萬元。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工作步履維艱
事實上,國企比民企更需要在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但受到雙重約束的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根本無法實施。一方面的約束是股票市場的高估值水平加大了公司與股東的激勵成本又壓縮了激勵對象的受益空間;另一方面的約束是國有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額度受到了嚴格限制。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國有上市公司高管每年通過股權激勵實現的收益不得超過年薪總額的30%,本身年薪總額并不高的國有企業根本就沒法實施有效的股權激勵。以安徽省一家國有企業安納達為例,地處安徽省的安納達高管年薪本來就很低,受“30%”的限制在上市后很難實施股權激勵。可喜的是,經過與監管部門的有效溝通,最后安納達還是實現了上市前的股權激勵,成功繞過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對于激勵額度的限制。與此同時我們看到,公司以凈資產價格購買并贈送給高管的股權有了8倍以上的溢價,既實現了激勵對象的足額激勵,同時又降低了股東與公司的激勵成本。
股權激勵成為股價穩定器
高估值下股權激勵似乎已成雞肋,但卻可以成為股價的穩定器。在股票市場高估值來臨之前,個別公司傾向于在增發再融資之前推出股權激勵,借助股權激勵概念帶來的股價增長為再融資助力。現在高估值時期已經來臨,股權激勵概念短期已經很難推動股價增長了,但是股權激勵最起碼能夠成為股價的穩定器。其背后一個簡單的邏輯是,股價雖高,但是信息最充分的高管仍然有信心通過股權激勵在這個高價位持股,足以證明股價在中長期仍有上漲的空間。
最近,在天音控股的增發預演中,當投資者質疑天音控股的市盈率是否過高的時候,公司高管為了增強投資者信心,重點強調了公司要在當前高市盈率的情況下實施高管的股權激勵,這無疑為投資者打了一劑強心針。
如何破解股權激勵僵局?
無論是上市前實施股權激勵,還是把股權激勵作為股價的穩定器都不能根本地破解股權激勵的僵局,真正打破僵局還是在于股權激勵能否帶來合理的收益空間。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票期權 限制性股票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112-02
一、引言
股權激勵是解決公司治理中委托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通過股權激勵方式使企業高管和核心人員持有公司股份,使激勵對象與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從而達到吸引并激勵核心人才為企業長期戰略目標努力的目的。從國內外已發表的研究文獻來看,大部分的研究認為股權激勵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經營者行為的短期化傾向,能夠降低成本,有助于控制經營者的偷懶動機,對公司的長期績效起到積極作用。
在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設方面,以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為標志,我國開始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股權激勵的制度框架,2008年,證監會相繼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對股權激勵中的有關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層面,國資委、財政部于2006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于2008年《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三個文件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進行了規范;在個人所得稅收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于2009年《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于2009年《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上四個文件對實施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征稅問題做了具體規定。中國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所的上述文件構成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制度環境,該制度框架于2008年底基本形成。從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踐看,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是應用最為廣泛的兩種方式,占總方案的比例在95%以上,對于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區別問題,李曜(2009)、劉浩(2009)等均有較為詳細的論述,筆者結合我國的制度框架環境,對這兩種方式做了進一步的論述,以期更為鮮明地呈現兩種方式的特征,另外,通過實證分析,探討了證券市場對兩種股權激勵方式的不同反應。
二、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區別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在獲授時,這些股票為限售股,并不能出售,激勵對象只有在達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解禁條件時,這些股票才真正歸屬于激勵對象所有并可按規定出售獲益。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這兩種方式本質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表1設計的為授予日后等待期為一年,分四期均勻行權(解禁)的股權激勵方案,假設兩種方式下都能夠滿足授予條件,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相同,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和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條件相同,在不考慮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兩種方式可使得激勵對象獲得相同的收益(見表1)。
雖然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價格的確定方式、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價值評估、個人納稅方面均有明顯的差別。
1.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的較高者:(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規定,限制性股票若來源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股票,則其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由上可見,在價格的確定方式上,限制性股票的底價要低得多,這意味著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價格的確定上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脫離其真實價值太遠的情況下,由于限制性股票方式可確定低于市價的授予價格,從而可以降低管理者的風險,提高股權激勵實施的成功性。
2.對激勵對象資金要求的程度不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在授予時就需要激勵對象付清購買股票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在股票期權情況下,激勵對象分期行權,分期付清購買股票所需資金。因此,限制性股票方式下,激勵對象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
3.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價值的確定依賴于金融工具的定量模型,十分復雜且受參數選擇的影響,價值的不確定性較大,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容易確定,其價值為其內在價值,即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格與授予價格的差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按現行會計準則的要求,需將授予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成本費用化,成本費用化的數額等于授予時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因此,在同一授予時點,所對應的股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行權價格與授予價格相同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方案,因股票期權具有時間價值,該方案下所確認的成本更大,對凈利潤的影響也較大。
4.個人稅收負擔的不同。假設行權價格(授予價格)為P0,對應的股票數量為N,授予日的市場價格為P1,行權日(解禁日)的市場價格為P2,按目前的稅收制度,兩種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股票期權形式下的應納稅所得額=(P2-P0)*N
當P2>P1,即在公司股票持續上漲的市場環境中,股票期權方式下個人所得稅負擔相對較重,反之,當P2
三、樣本
目前國內研究文獻所選擇的樣本基本集中于2005-2008年之間,在此階段,我國股權激勵尚處于引入后的完善階段,制度不健全,市場對股權激勵也處在一個學習和認識的過程當中,因此,以此為樣本作為研究對象,可能會有偏頗之處。筆者選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國內A股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作為研究對象,進行了兩方面的研究:(1)證券市場對股權激勵的反應如何;(2)證券市場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方式的反應是否相同。在選取的時間段內,國內A股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有56家,主要特征如下:
1.股權激勵依然以股票期權為主。在激勵方式的選擇上,由于管理層主導著股權激勵方案的制訂過程,而限制性股票方式對管理層較為有利,因此在股權激勵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方式占多數是合理的結果,但在56家樣本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僅有13家,占23.21%,選擇股票期權方式的有40家,占71.43%,3家選擇了其他的激勵方式,這可能是由于股權激勵方案最終需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因此方案的制定考慮了管理層與股東利益之間的權衡。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更為偏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56家樣本公司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僅有5家,這主要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中“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的30%以內”規定的影響,在這一規定下,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大為減弱,管理層推行股權激勵的動力不足,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實施股權激勵的較少。在5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2家選擇了限制性股票方式,占比為40.00%,但由于樣本數量過少,受偶然性因素影響較大,為了準確呈現企業控股股東性質不同對股權激勵方式的影響,回溯了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對激勵方式的選擇情況,結果為在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為29.17%,而在民營上市公司中,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的比例為17.80%。對此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在現有的股權激勵制度框架下,管理層對公司控制強或股東控制弱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表現出傾向限制性股票的偏好。
四、實證分析
(一)研究方法
筆者應用事件研究法對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進行考察,事件窗口為股權激勵方案公告日為中心的前后各10個交易日,模型如下:
式中:A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異常收益率;Rit是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實際收益率;R'it是基于指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選擇上證綜合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選擇深證綜合指數,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和創業板公司選擇中小企業板綜合指數)計算的第i家公司在第t日的正常收益率;AARt是樣本公司在第t日的平均異常收益率;CARt1-t2為樣本公司在[t1,t2]區間的累計異常收益率。
(二)研究假設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向市場傳遞兩方面的信號:(1)公司符合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說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較為規范;(2)管理層對未來公司業績成長的信心或承諾。因此,可以預期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在公告該事項時會受到市場的歡迎,由此有:
假設1: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效應為正。
在確定行權價格或授予價格的方式上,股票期權是一種市價定價機制,而限制性股票為一種折價定價機制。在限制性股票方式下,由于管理層能以比市價低得多的價格購買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投資者會有不公平感,而且會產生管理層對現有股票價格缺乏信心的印象,因此,投資者對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的股權激勵方案的反應會較為溫和,由此有:
假設2:市場對股票期權的反應比對限制性股票的反應更大,更積極。
將實證分析的結果總結于表2和表3,其中表2為事件窗口期的異常收益率AAR值,表3為子事件窗的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值。
從表2和表3(表略)的實證數據可以看出,在公告當日和前一日,樣本整體的AAR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公告當日的AAR最大,達到2.35%,占整個窗口期內累計異常收益率的比例為43.12%,而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個子事件窗內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以上分析說明,市場對股權激勵方案作出了積極反應,由此驗證了假設1。
通過表2和表3(表略)關于股票期權組和限制性股票組的數據對比,發現市場對限制性股票方式反應平淡,在公告當日和公告前后各一天均不存在顯著的正收益,在整個窗口期內,只有-9日存在顯著的正收益,而+2日存在顯著的負收益。對累計異常收益率CAR的考察結果顯示,公告日后事件窗[0,1]、[0,2]、[0,3]、[0,5]、[0,10]均不存在顯著的異常收益。而對于股票期權,在公告當日和前一日,AAR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除[-10,-1]、[-3,-1]事件窗外,累計異常收益率CAR在列出的各個子事件窗內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為正,這說明市場對股票期權方式作出了積極反應。以上分析表明,市場對股票期權方式作出了正面反應,而對限制性股票方式幾乎未發現市場反應的顯著證據,由此驗證了假設2。
五、結論
1.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是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最為主要的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本質上具有很好的替代性,在行權價格和授予價格相同,行權條件和解禁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不考慮個人所得稅,兩種方式可使得激勵對象獲得相同的收益,能達到相同的效果。雖然股權期權與限制性股票具有相通性,但在股票價格的確定方式、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價值評估、個人納稅方面均有明顯的差別。限制性股票需激勵對象一次性將購股資金付清,對激勵對象的資金要求較高;其定價機制靈活,類似于折價定價模式,因底價低,可供選擇的價格空間比股票期權要大;在確認成本費用時,只需考慮內在價值,不需考慮時間價值;在個人納稅方面也相對較具優勢。
2.綜合來看,限制性股票方式對管理層較為有利。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采取何種方式,取決于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權衡,受雙方對企業控制力強弱的影響,相較而言,內部人控制強的企業更傾向于選擇限制性股票方式。
3.證券市場對股權激勵持正面反應,但對兩種方式的反應程度不同,股票期權更為受到投資者的歡迎,而對限制性股票幾乎未有積極反應,這主要是因為限制性股票對市場傳遞的信息不如股票期權強烈和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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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協助達成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首先,激勵方案的實施能減少經營者的短期行為,有利于使其更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如果引入股權激勵,考核指標的設置并不單單只是注重當年的財務性指標,還注重企業未來的價值,而且長期股權激勵方案還設定部分獎勵卸任后延期發放等條件,使得經營者不僅關心任期內的業績,并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
其次,激勵方案的實施能夠創造企業的利益共同體。一般而言,企業的所有者較為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而企業的其他人員則較為注重各自在任期內的收益,其兩者的利益并不完全致。引入股權激勵方案可以讓企業的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企業股東,成為利益共同體,進而弱化兩者之司的矛盾。
第二,業績激勵。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后,企業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利潤的權力。此時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具有一種強烈的導向作用,會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利益驅動有利于刺激員工潛力的發揮,促使其采用各種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
第三,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不僅可以讓其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還能增強員工的歸屬感。
四種激勵方案及實施障礙
在企業發展和個人利益的驅動下,各類型的企業均實施股權激勵的必要。但由于非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場上的局限性,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分攤股權激勵的成本,也無法通過市場確定單位價格,因此非上市公司無法采用股票期權,期股等常用的股權激勵工具,非上市公司能使用的激勵方案主要有:
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指企業將凈資產分成若干相同價值的股份,形成的一種“賬面”上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增值收益,但這部分虛擬股票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然而,虛擬股票的激勵方案有其自身的問題與障礙。
首先,價格制定需要一定的依據。對于該問題,企業一般會通過聘請薪酬方面的咨詢專家,結合自身的經營目標,選擇定的標準(一般是財務標準)對虛擬股票予以定價。企業采取該方法不僅通過專業化的公司獲取較能反映企業業績的真實數據,也可體現激勵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引發現金支出風險。雖然該激勵方式不會影響企業的資產和所有權結構,但企業會因此發生較大的資金支出,該障礙一般會通過設立專門的基金予以解決。
再次,潛伏“道德風險”。由于非上市企業經營信息的不公開性,缺乏有效的市場和社會監督,而虛擬股票激勵方式又將激勵對象收益與未來業績的增值水平掛鉤,這時作為“內部人”的激勵對象則可利用信息不對稱人為地提高企業業績,使個人利益最大化,卻不一定使得公司和原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這種“道德風險”需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予以彌補。
業績單位
業績單位是指企業每年預先給激勵對象制定考核與獎勵指標,績效考核方法、獎金分配比例、獎金發放方法等,若激勵對象完成考核指標,則實施業績單位激勵計劃。企業一般在實施過程中,將獎勵基金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在考核結束之后直接發放;另一部分則以風險基金的形式由企業代為保管,當激勵對象合同期結束之后再以現金形式發放。但是,如果激勵對象在工作中對企業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從風險基金中扣除部分獎勵。在業績單位激勵方案中,激勵對象只擁有企業收益的分配權,沒有企業增值收益,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
相對其它激勵模式,業績單位主要是缺少了企業增值的附加收益,較大的可能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但業績單位激勵模式一般會與風險基金予以配合使用,進而強化激勵效果。通過風險基金,在現金獎勵中增加股份收益,也就是說,企業可以用沒有發放給激勵對象的風險基金購買公司股份,將股份的分紅收益和兌現后的增值收益,計入風險基金中。而當激勵計劃結束時,企業可以將風險基金全額發放給激勵對象。由此可見,風險基金所起到的作用,不僅僅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施以激勵;激勵對象也會為了提高風險基金的收入,努力提高公司業績,一定程度上增強業績單元的長期激勵性。
“賬面”增值權
“賬面”增值權是指具有企業增值收益權利的“賬面”性股票的激勵方式,其沒有分紅權、所有權、表決權。其具體又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其中,購買型是指在激勵計劃期初,需按照每股凈資產購買一定數量的“賬面”股份,期末再由企業回購。而虛擬型則是指在期初不需通過購買,而是由企業無償授予“賬面”股份,在期末根據企業每股凈資產的增值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
這種方案中,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由于賬面”增值權沒有虛擬股權的當期的分紅權收益,經營者的收益更大程度上的與企業的未來業績掛鉤,因而更易導致為了個人利益而人為的增加企業業績水平。
限制性股票
【關鍵詞】 股權激勵; 事件研究法; 短期效應
一、引言
近幾年來,股權激勵作為薪酬激勵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引起了國內外學者和企業家的普遍關注,成為理論界和實踐界爭論的焦點。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2006年9月30日,《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頒布,并于當天起正式施行。隨著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建立,我國上市公司也隨之根據公司自身的條件公布了各種股權激勵計劃方案。股權激勵能夠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公司質量。學術界的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基本認同這一點。所以研究的重點應該從要不要實行股權激勵制度轉移到研究股權激勵制度在我國的適用性如何,股權激勵效果如何等等。對這些問題的探討有助于加深對股權激勵的認識,從而找到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效果的方法,更好地指導我們開展的股權激勵計劃,這樣的研究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
二、文獻回顧
國內外學者在公告和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短期和長期股東財富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這些成果尚未形成統一的結論。除了Brickley(1985)和Defusco(1990)早期研究外,最近幾年也有幾個學者對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做了研究。Ikaheimo等(2004)研究了芬蘭股票市場上股票價格對股票期權計劃公告的反映。作者以公開發行的報告和赫爾辛金股票市場網站為基礎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告發現首次次股權激勵公告的樣本存在顯著的超額收益率。Kato等(2005)對來自344家的日本公司的562起股權激勵計劃公告進行了研究(作者以通過股權激勵方案的董事會會議日為事件日)。研究發現,在事件窗口期(-2,+2)內有顯著的正的累積超額收益率,約為2%。不管是通過股票回購,還是認股權證來為股權激勵計劃提供資金,該結果都適用。另外,不管事件窗口期如何變化,研究總能得到正的統計上顯著的累積超額收益率。“美國資本戰略”(American Capital Strategies)研究跟蹤了員工持有股份10%以上的公開交易公司的股價,結果表明這些公司的市場表現要好于大盤指數,但是美國國家員工持股中心(NCEO)的Rosen,Klein和Young(1986)的研究結果表明,員工持有股份的比例與公司績效的提高無關。我國學者王斌(2000)曾經對員工持股績效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發現,上市公司中發行內部員工股的企業的凈資產收益率隨著持股比例的提高而相應提高,且這種正相關關系具有顯著性。然而,我國學者陳征宇等(2000)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職工持股的績效進行研究的結果卻表明,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與公司業績的相關關系不顯著,員工持股是否對企業業績有正面作用還很難判定。
三、研究樣本及描述性統計
(一)樣本的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在我國證券市場上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之間公告股權激勵預案的91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其中,滬市35個,深市56個(根據數據分析的需要,剔除估計期少于200個交易日的樣本8家),最后得到有效樣本83家,選取上證指數收益率作為市場參考收益率。公告日的選擇條件為:1.以股權激勵預案公告日為基準;2.若存在多次公告的情況,選擇第一次公告日。研究過程中涉及的原始數據包括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公告日期、股價、日收益率以及上證指數收益率信息等,這些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以及和君咨詢。本研究借助了Excel2003和SPSS統計軟件。
(二)描述性統計
從行業分布上看,在有效的83家上市公司樣本中,屬于工業企業的上市公司46家,占比高達55.42%;綜合類的24家,占比28.92%;房地產業8家,占比9.64%;其他占6.02%。工業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最多,這是因為工業企業競爭較為充分,管理層的經營水平與公司業績聯系密切,股權激勵的實施有利于激發經理人更加努力地為公司創造價值。綜合類和房地產業居次,現在我國房地產業發展態勢迅猛,急速的發展要求公司擁有掌舵能力高超的管理層,只有這樣才能在眾多的公司中脫穎而出,占據未來行業競爭格局的有力位置。
從股權激勵計劃類別分布上看,現階段我國股權激勵計劃類型主要有三種: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其中,激勵標的物為股票期權類型的共有65家上市公司,占實施和公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總數的75.58%;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8家,占比20.93%;股票增值權類型的有3家,占總數的3.49%。其中有3家同時采用兩種方式,從上面的比例反映出股票期權是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激勵模式。這是由于股票期權的操作簡便、激勵成本低等優點,受到諸多上市公司的青睞。
從股票來源上看,一般來說,股票來源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定向發行新股,二是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是預留股份。本文樣本中的股票來源主要是定向發行股份。有71家由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8家由上市公司回購,5家由大股東直接轉讓股票。
從股權激勵計劃占股本數量、有效期限上看,樣本公司中股權激勵股本數占總股本比例最大值為10%,最小值為0.06%,平均值為4.07%。有效期最大值10年,最小值3年,平均值為5.23年。5年以上(含5年)的股權激勵計劃占總數的67.47%。
四、股權激勵與短期股價的關系研究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對公告股權激勵方案的短期股價效應進行分析并運用累計超常收益率CAR(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進行檢驗。運用事件研究法來分析股權激勵公告的市場反應時,選取最初的200個交易日(-210,-11)為“估計窗口期”,隨后的21個交易日(-10,+10)為“事件窗口期”。
正常收益率多用市場模型對事件窗口的前一段時間的股票日收益率和市場收益率進行回歸估計,而對于任意一個上市公司,其股票收益市場模型為:
Rit=αi+βiRm t+ξit(1)
其中Rm t為市場在t時期的收益率(本文選取的是上證綜合指數t時期的收益率),Rit為上市公司在t時期的收益率,ξit為殘差。用α、β最小二乘法和事件估計期的數據來估計。
在計算出正常收益率后即可計算出超額收益率(ARit)和累計超額收益率(CARi)及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AARt)。其中超額收益是證券在事件窗口期間的實際收益率減去該證券在事件窗口期間的正常收益率,即非正常收益率AR。累計超額收益率和平均超額收益率可通過公式來計算:
假設事件對股票的收益率不產生影響,證券在事件窗口期中的標準化超額收益率應服從標準正態分布,即AARt和CAARt均應為零。由于總體均值和總體標準差未知,根據數理統計學的有關定理,AARt和CAARt均適用t檢驗。
五、實證結果及分析
通過上述實證方法,研究發現樣本公司的平均超額收益率(AARt)在(-2,2)大于0,在接近事件日(-2,0)時有逐漸上升的趨勢,在事件日即股權激勵計劃預案公告日達到最大,約為2%,且顯著為正,事件日后(0,2)便逐漸下降并趨于穩定。累積平均超額收益率(CAARt)在事件日前的10個交易日期間(-10,0)逐漸上升,在事件日后的+5天達到一個比較穩定的高峰,約為7.50%。從結果可以看出,市場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總體上反應是積極的,即認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能夠有強于市場的表現,公司的股價能夠上漲得更快,投資于該類公司可以獲得一定的超額收益。但該超額收益率幅度不是特別大,從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市場并不是非常追捧股權激勵計劃,或者說并不認為開展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的資質和投資的潛力會有實質性的變化,股權激勵計劃的效應還有待進一步的檢驗和判斷。
為了更全面地分析樣本公司股權激勵的超額收益率的分布情況,筆者以不同的標準把這83家樣本公司分別分成不同的組,對各組之間的平均超額收益率及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進行了比較以探求各組間的差異。
將樣本按照行業分類,工業企業的有46家,屬于綜合類的企業有24家,房地產業類的有8家。其他行業由于樣本太少,不具有代表性。在事件日,工業企業平均超額收益率為1.68%,具有顯著的正效應,略低于總體的超額收益率;綜合類的平均超額收益率為2.38%,顯著為正,略高于總體的平均超額收益率;房地產業的超額收益率并不顯著,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可能是房地產業的樣本數僅有8家,缺乏統計規律,不具有統計意義。
按照不同股權激勵方式的比較,樣本中股權激勵計劃類型主要有三種: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根據以上的分類,筆者選擇了最受企業喜歡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進行比較。在事件日,實行股票期權方式能通過顯著性檢驗,顯著為正,超額收益率約為2.26%,比全樣本公司在事件日的超額收益率略高,實施限制性股票方式在事件日并無顯著的正的平均超額收益率。造成以上結果可能是由于除股票期權方式外采取其他激勵方式的樣本公司數目太少,在統計上缺乏規律,也可能是股票期權作為現階段最受歡迎的激勵方式有關。
按照不同企業性質股權激勵的比較,在事件日,國企的平均超額收益率為3%,能通過顯著性檢驗,且顯著為正,略高于總體樣本平均超額收益率。非國企的平均超額收益率為1.66%,也顯著為正,略低于總體樣本的平均超額收益率。但是在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上,國有企業的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卻低于非國有企業的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且國企和非國企的累計平均超額收益率都顯著為正。造成國有控股企業股權激勵的股價效應比非國有控股企業低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國有控股企業的委托成本更高。國有控股企業委托成本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企業經營中人采取種種方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人的“職位消費”費用遠高于其貨幣報酬。二是利用委托人與人信息的不對稱,向委托人隱瞞事實,包括向委托人隱瞞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環境等信息謀求委托人對自己經營成果的較低的期望值,以減少經營壓力,并為牟取私利創造條件,鼓吹自己的經營能力以騙取委托人的繼續任命。
本文對事件日之前(-10,-1)的累計超額收益率進行t檢驗,檢查累計超額收益率是否顯著。其目的在于檢驗預案公告前是否存在信息泄露。對事件窗口期(-10,+10)的累計超額收益率進行t檢驗,檢查累計超額收益率是否顯著。其目的在于檢驗在窗口期是否能獲得超額收益率。
由表1可以看到,在預案公告前(-10,-1)的累計超額收益率顯著為正。均值為3.5%。說明在預案公告前信息就已經走漏,投資者出現超額收益。對事件提前反應的主要原因表現為信息披露不規范,信息往往在正式公布之前就被一些內部人得知而進行操作,而使股票價格在信息公布之前就開始對此信息進行反應。在整個窗口期(-10,+10)能夠獲得超額收益且顯著為正,均值為8.12%。這說明如果投資者投資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短期內能獲得超額回報。
六、結論及建議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股權激勵預案公告的短期股價效應,發現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告具有顯著為正的市場反應。市場預期股權激勵能產生積極的效果,同時發現存在事件提前泄露的情況。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尚未達到半強式有效,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問題。本文進一步對引起股價正面效應的因素進行分析,發現實施股票期權類上市公司在事件日有顯著的超額收益;國企的超額收益率要略高于非國有企業的超額收益率。
第一,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有效性。股權激勵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手段之一,離不開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特別是一個完善的股票市場。
第二,繼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股權激勵制度的推行需要《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法》等共同構成一個規范股票期權相關行為的完備法律體系。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是股權激勵的微觀基礎,而我國資本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最終都指向了公司治理這個最基礎、也是最核心的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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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契約要素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41
1引言
股權激勵發端于上世紀50年代、興起于80年代,如今被全球各大知名企業廣泛采用。以美國標準普爾500家為例,2000年股權激勵方式的薪酬占高管薪酬的50%以上,90%以上的美國排名1000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權(盧馨,2013)。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首次引入股權激勵制度,隨后我國股權激勵制度經歷嘗試、探索并不斷發展的階段。根據WIND數據庫的統計,截止到2015年6月,我國已有724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提出了995份股權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制度因其能夠成功解決公司治理兩權分離的困局、提升公司價值、有效招徠和留住優秀管理者和核心技術人員、最小量化總體薪酬成本支出而得到國內外各大公司的青睞并發展壯大。然而正如古語所云:“福兮,禍焉;禍兮,福焉”,股權激勵并非萬能,其在發揮巨大作用的同時也會對管理者的道德施加嚴格的考驗。從美國的安然事件到國內的雪萊特股權糾紛事件以及2007年伊利股份確認股權激勵費用營業利潤虧損事件,可以看出一旦運用不當,薪酬激勵總是利弊相生。鑒于此企業必須仔細考慮內外部因素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計股權激勵計劃以防期望落空。
2文獻回顧
在當今知識競爭激烈的時代,人力資本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隨之而來的人力資本的所有者(即所謂的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等從“人才”),對于企業利益分配的話語權也隨之提高。從理論上來看,由于股權激勵將其利益與企業的“綁定”,使得高管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因此與傳統形式的薪酬相比,更能留住企業高管。宗文龍(2013)以我國2006年至2012年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為樣本,考察了股權激勵對高管更換的影響。研究發現,在控制經營業績等因素的情況下,實施股權激勵的確減少了公司高管更換的概率;謝德仁(2010)利用經驗數據研究發現,經理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的累計超額回報(CAR)顯著為正,股權激勵計劃能給投資者帶來正的財富效應。因此,股權激勵被稱為留住核心人才的“金手銬”。
關于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中國學者的研究也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思路。在公司特征方面,周建波(2003)認為成長性較高的公司采用股權激勵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顯著提升公司經營業績;股權結構方面,潘穎(2009)指出股權制衡度與股權激勵實施效果正相關;治理結構方面,呂長江(2011)研究發現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對管理者進度制約機制的缺乏回事管理層處于福利目的而選擇股權激勵,從而影響股權激勵作用的發揮,這佐證了完善的治理結構對股權激勵具有正面作用這一觀點。
3恒康醫療股票激勵計劃分析
恒康醫療(原名獨一味)是深交所中小板A股上市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包括各種類型藥劑,中、藏藥材種植、研究、高原生物開發、收購以及藥品、食品、醫療器械的研究開發及技術咨詢。受醫藥業大環境影響,再加上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機構和董事會結構、業績增長乏力需要尋找新的突破點以及急需招納留住技術及服務型人才等適合進行股權激勵的內部因素影響,恒康醫療于2012年推出了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但是在方案推出伊始就有逾20人放棄認購或者減少認購數量,更有財務總監、生產副總等核心激勵對象陸陸續續離職,導致股權激勵效果受到很大影響,這說明其股權激勵計劃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3.1恒康醫療股權激勵計劃概述
2013年2月,恒康醫療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主要內容如表1。
恒康醫療的限制性股票激勵模式屬于基于業績考核的股票激勵模式,采用定向增發的方式授予激勵對象,解鎖業績考核采取的也是行業內其他企業所普遍接受的會計指標,即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增長率。
恒康醫療股權激勵契約主要內容
主要契約要素內容激勵模式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董事長董事、財、營總監、總經理、研發生產副總、董秘以及中層管理人員核心業務(技術)人員(95人),共103人激勵期限48個月,其中自授予日起12個月為禁售期;禁售期后36個月為解鎖期,分三次申請解鎖,即12個月后30%、24個月后50%、36個月后20%激勵條件授予條件為2012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2%。
第一次解鎖條件:2013年度比2011年度凈利潤增長不低于130%,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8%。
第二次解鎖條件:2014年度比2011年度凈利潤增長不低于359%,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9%。
第三次解鎖條件:2015年度比2011年度凈利潤增長不低于589%,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20%。資金來源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自籌股票來源定向增發3.2恒康醫療股權激勵計劃效果分析
首先,恒康醫療2012年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確實帶來了一些成效,那就是企業短期業績的提升。股權激勵最主要的作用是激勵高管,減少成本,提升企業價值。2012年提出股權激勵計劃預案并實施后,恒康醫療營業收入、營業利潤以及扣除非經常損益的凈利潤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同時企業資產總規模也在2012年以后不斷壯大。這主要與恒康醫療實施股權激勵后員工生產管理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從原料采購的價格控制、質量管理、倉儲管理、生產工藝的優化、操作流程的嚴格執行等方面加強了管理,提高原料提取率,單位生產成本降低,產品獲利能力增強。在節流的同時,恒康醫療2013年積極開拓新的業務領域,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按產品分類主要為藥品收入、中藥飲品、醫療收入和其他產品(主要是牙膏和保健品),其中后三類都是2013年新業務的產品。
其次,恒康醫療2012年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更多的是弊大于利,這集中體現為激勵效果大打折扣,并對2015年的業績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利于長遠發展。而弊端的產生主要在于以下三大原因。
3.2.1激勵條件過于嚴苛
理論上而言,董事會規模大、獨董比例高,股權集中、債務融資水平高的企業會制定更為嚴格的業績條件和激勵期限。從上述對恒康醫療公司特征的研究發現,公司應傾向于制定嚴格的業績條件和期限。雖然其股權激勵的有效期為4年,并未達到嚴格程度,但是其激勵條件確實相當嚴格。根據恒康醫療的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鎖條件,2013年度共計只有78名激勵對象考核合格,滿足解鎖條件。此后2014年雖然凈利潤快速增長,但是增長率283%并未達到解鎖條件要求的359%。
3.2.2過分高估企業預期業績
由于恒康醫療在2011年以前的主要營業收入均來自于傳統中成制藥業,因此傳統業務對2012年以后企業凈利潤增長的貢獻將有縮小的可能性,故恒康醫療在2012年也正式開始轉型,擴展新業務。總體來說,恒康醫療在2012年之后企業盈利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是在2014年之后增速放緩,一方面,恒康醫療進軍醫藥日化品領域,但市場份額擴張速度較慢,雖然2013年加強新藥開發,培育新品種,拓展營銷渠道的策略,使得業績表現確實很突出,但2014年后產品的獲利能力并未如預期的那樣;另一方面,在恒康醫療“闊步邁進”的同時,卻債臺高筑,猛烈地并購擴張醫療服務單位,似有配合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的可能性,從而為公司的業績承諾護航。鑒于恒康醫療對于公司本身業績以及新業務盈利空間的預期過高,導致其對激勵條件的設計也隨之升高。
此外,民營資本投資的醫療服務業其實存在較大的風險,由于醫療服務具有公益性質,受到國家的嚴格管控,但投資的目的最終是獲利,所以公益性質的醫療服務業和逐利的民營資本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沖突。同時,投資醫療服務業,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大、見效慢,這也就意味著該業務的成本占營業總成的比重較大,但占營收的比例卻不及前者。加上恒康醫療用于投資兼并的資金大多來自于銀行貸款,利息支出的快速增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凈利潤。故在將解鎖期定為36個月的情況下,設計如此職高的激勵條件顯然是不合適的。
3.2.3考核指標單一
恒康醫療解鎖指標僅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增長率以及凈資產收益率兩個財務指標來進行考核。雖然醫藥制造業大多數企業采用凈利潤或者搭配其他幾個指標作為業績條件,但是考慮到2012年開始戰略轉型拓展新業務,這兩個指標過于片面化,遠遠不能夠反映企業實際,企業應該考慮多維度指標考核。
4結論與啟示
恒康醫療在企業經營陷入瓶頸期時,采取股權激勵計劃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事實證明這對企業業績提升也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其設計方案不合理,使得激勵方案推出伊始就有部分激勵對象放棄或者減少認購數量,財務總監、生產副總等高層陸陸續續離職,這表明該方案對于激勵對象個人的激勵存在明顯不足。此外,激勵基期選擇為2011年這一固定年限,而這一年正式恒康醫療盈利狀況在低水平,加上企業2013年業績突飛猛漲,而2014年后出現下滑,也表明高管存在一定的短視行為;再加上公司前期產業快速擴張、項目投資過快導致貸款增加,融資成本增加等管理層并未全面考慮到的各項風險,以及除此之外的行業和政府新動態,如2015年因政府對及控制“藥占比”政策的執行推進致使公司藥品銷售總量不達預期,這些都要影響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效果,通過恒康醫療股權激勵計劃的案例,本文總結出如下啟示。
4.1注重激勵模式創新
股權激勵契約設計的關鍵是要符合公司的特定情況,避免“南橘北枳”的現象。我國醫藥制造行業大多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采取的都是限制性股票模式,因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其本身是一種對管理
層的業績和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肯定,能夠巧妙的向市場投資者傳遞積極的信號。同時也能夠將企業個人與公司的利益聯系起來,減少成本,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但是激勵模式的設計和創新要體現在如何激發激勵對象努力工作的新動力的創新上,要注重的是發揮激勵對象的主觀能動性,而不是把激勵計劃變成激勵對象機械性必須完成的數字任務。只有具備了異質性、協調性(即激勵對象之間以及激勵與未被激勵對象之間的協調)、持續性以及制約性(體現在激勵條件、資金來源、股票來源)這四個性質的股權激勵計劃才能成功。
4.2完善公司制度,避免道德風險
完善的制度基礎是公司高效長久發展的前提和基石,也是各項措施得以順利實施的保障。一方面,股權激勵的實施易依托于公司制度,才能更好地實施,另一方面,物質的刺激往往會與道德風險相伴而生,作為對激勵對象的一種獎勵,股權激勵監管不當便會引發對象鋌而走險,產生逆向選擇以及道德風險,這也需要完善的公司制度來約束逆向選擇行為。因此公司在實施激勵計劃期間,應逐步完善公司的風險控制制度,規范公司治理的流程機制,在防范道德風險的同時,也為公司未來的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股權激勵計劃的成功不僅僅體現在其對公司業績提升的刺激上,更在于其對公司治理(正式制度)、企業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促進的作用上,激勵計劃好壞與否的關鍵在于其與公司各項正式以及非正式制度的融合程度,因此,企業在股權激勵設計時一定要綜合考慮公司激勵計劃與兩大制度的契合度,只有這樣才能將股權激勵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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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本市場;證券公司;股權激勵
隨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出臺,通過持股方式激勵公司管理層已在上市公司中廣泛推行。與此同時,隨著海通證券公司在2007年借殼上市成功,一批證券公司陸續登陸A股市場,上市已成為證券公司現階段快速發展的戰略選擇。由于行業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證券公司推行管理層持股尚存在種種問題,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值得深入探討。
一、管理層持股提升公司績效的理論和實證研究
目前,關于管理層持股能提升公司績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從理論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趨同論”和“并購溢價論”兩種假說。“利益趨同論”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們認為管理者的天然傾向是根據自身最大利益來分配企業資源,這不可避免與那些外部股東的利益相沖突。這就產生了典型的委托——問題。通過讓管理層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讓經理人和股東在個人利益上結盟,從而使他們的利益與股東趨于一致,其偏離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就會減輕。“并購溢價論”是Sutzl(1988)通過建立并購溢價模型得出的結論。他認為當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時,他們就有足夠的能力和動力去抵抗來自控制權市場的并購威脅,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購威脅的能力和動力越強。由于國內實行管理層持股的證券公司很少,對之進行專門理論和實證研究的文獻幾乎是空白。但證券業作為一個競爭較為激烈的行業,關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論和實證分析應同樣對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因此,在上市證券公司推行管理層持股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現階段上市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的法規約束
我國證券公司相當大的比例為國有企業,因此,上市證券公司實行管理層持股要受到國有資產監管、上市公司監管、證券行業監管三方面的約束。鑒于各種監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別具有其特別要求。
(一)關于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的法律約束。2003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該意見要求,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并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2005年4月,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進一步要求管理層應當與其他擬受讓方平等競買。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詳盡披露相關信息。2005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該意見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實施改制,應嚴格控制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的股權。
(二)關于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公司認為應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2006年9月,國資委、財政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規定: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總水平應參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的原則規定,依據上市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確定。
三、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的實踐
在我國證券公司業發展的早期,由于法規約束的不明確,并沒有過多的證券公司進行管理層持股的探索。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近幾年關于證券公司持股的呼聲漸高,而付諸行動的主要有廣發證券和中信證券。
(一)廣發證券的管理層收購嘗試。2004年9月2日,中信證券公告稱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收購廣發證券部分股份的議案,并授權公司經營層與廣發證券部分股東商談收購事宜。為抵御中信證券發起的收購,廣發證券公司管理層及員工于9月4日緊急成立深圳吉富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富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2.48億元,股東共計2126人,皆為廣發證券及其下屬四個控股子公司的員工。其中,公司總裁董正青出資800萬元,位列第一大股東,另有公司副總裁李建勇出資318.8萬元,副總裁曾浩出資111.1萬元。隨后,吉富公司相繼收購云大科技所持廣發證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廣發證券8.4%股份,合計持有廣發證券12.23%股份,成為其第四大股東。但由于廣發證券管理層間接持股的行為并未得到監管部門認可,并不具備合法性。迫于監管壓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廣發證券全部股份。目前,廣發證券前股東已無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減持所持遼寧成大股權至3.6%的股份。至此,廣發證券的管理層持股努力似乎已經完結。但值得關注的是,2006年9月,實施股權分置改革的遼寧成大公司公告:為激勵廣發證券員工提升公司價值,公司同意將預留所持廣發證券5%的股份用于廣發證券員工的激勵計劃,待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廣發證券員工將受讓此部分股份。由于相關政策的不明朗,此項股權激勵仍懸而未決。
(二)中信證券的股權激勵探索。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的前5個月,即2005年7月,中信證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權激勵問題,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同意,在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應比例,向公司擬定的股權激勵對象提供總量為3000萬股的股票,作為實行股權激勵機制所需股票的來源。2006年9月,中信證券股權激勵計劃,一是暫存于中信集團股票帳戶下的總量為3000萬股中的2216.31萬股將成為公司首次股權激勵計劃第一步實施方案的來源股,其中465.7萬股用于管理層股權激勵,1750.61萬股用于公司其他業務骨干股權激勵。股票由中信集團帳戶過戶至激勵對象個人股東帳戶。二是股份轉讓價格以上一期經審計每股凈資產價格為初次轉讓價格,鎖定期滿時,股票市價超過初次轉讓價格部分,由原股東與激勵對象按財政部批復的原則共享。三是股權激勵計劃設有股票鎖定期60個月。受讓股份的員工必須簽署承諾書,承諾自股份過戶至本人名下之日起,無權自由轉讓,在股票鎖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轉讓。激勵股權鎖定期間內,激勵對象若因自身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公司解職、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處理。在中信證券公告上述股權激勵方案公告當月,國資委、財政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其相對應,中信證券的方案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在適用條件方面,《辦法》要求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須滿足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薪酬委員會由外部董事構成的條件,而中信證券外部董事數量不能滿足該要求;二是在轉讓價格方面,《辦法》規定股權的授予價格應不低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和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的較高者,而中信證券股份轉讓價格以上一期經審計每股凈資產價格為初次轉讓價格,遠低于《辦法》要求;三是在股權激勵對象方面,《辦法》規定股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監事、獨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暫不納入股權激勵計劃,而中信證券股權激勵對象包含3名監事。更為致命的是,作為上市公司的中信證券,其股權激勵方案突破了《證券法》所要求的證券公司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證券股權激勵能否實施仍存有重大疑問。
四、關于證券公司穩妥實行管理層持股的建議
(一)明確管理層持股的相關政策。目前,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方面并無明確的法規約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證券公司有序的通過管理層持股實施股權激勵。廣發證券及中信證券實施的管理層持股和股權激勵,皆因存在不合規問題從而懸而未決,這對整個證券行業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應。為此,證券監管部門應推動修改證券公司管理人員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牽頭國資監管等部門對各相關法規進行配套修訂、銜接,統籌考慮國有資產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業自身特點,制定比較明確的法規,為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鋪平道路。
(二)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進行試點。鑒于管理層持股的利弊并非簡單判斷可以確定,應考慮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方式推行證券公司管理層持股。首先選擇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的上市證券公司進行試點,此類公司價值更易隨著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長,更能夠激勵經營者發揮創造力爭取最大利潤,從而更能充分顯現管理層持股的積極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應。在試點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礎上,再考慮向其他類的證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審慎確定管理層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適合實施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施從遠期和近期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為取得良好效果,證券公司應充分權衡自身實際,合理決定是否進行股權激勵,如果實行讓管理層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權適當,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強行實施。尤其是經紀業務比重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賴于市場波動,推行管理層持股可能并不能對提升公司業績發揮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