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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狀況實施監督管理。
經貿、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發展與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根據大氣污染狀況、防治需要以及有關標準制定規劃,采取措施,
使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之日起30日內查處完畢,并將結果答復檢舉、控告人。檢舉、
控告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
劃定或者調整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前,應當對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進行監測,建立檔案,
并如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的相關技術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排污申報之日起7日內對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建立檔案。申報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八條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排放控制制度。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
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核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二)批準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
第九條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
沒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排污單位超過《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排放量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達標的,
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時,應當以本市同行業清潔生產的單位產品或者萬元產值的排污量為基礎,
核定向大氣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向社會公布。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提前完成總量削減計劃的,可以將削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大氣污染事故和有關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預案應當措施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
第十二條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大氣污染事故或者有關突發性事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公布影響的區域、時間,通報有關單位和居民;
(二)封閉部分道路、區域;
(三)加強大氣污染監測,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擴散;
(四)減輕、消除污染及危害。
責任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
將調查處理結果如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主要大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統一管
理的監測網絡。其監測的數據,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重點單位的名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準,不得閑置或者拆除。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和隨機抽查,發現問題,
及時處理。接到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工作,每年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改正,并且向社會公布其名單: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二)未按標準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氣污染物治理的;
(四)未配套建設、安裝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第三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行熱電聯供、集中供熱,發展城市燃氣、農村沼氣和其他清潔燃料。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應當推廣配套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住宅應當結合城市改造,逐步實現集中供熱。
城市燃氣通達的區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熱裝置。
第十九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擴建燃煤供熱裝置;
(三)新建燃煤電廠。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額定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以及其他經營性燃煤供熱裝置應當按照規定限期使用電、煤氣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條已經批準建設的燃煤電廠,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實現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章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一條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準其登記和運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機動車尾氣污染狀況和功能區達標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鼓勵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潔能源;
(二)限制機動車車型;
(三)限制機動車行駛時間、區域、路段。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經檢測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標準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乘務人員以及乘坐人員,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第二十五條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使用清潔能源,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立專用煙道、異味處理裝置等
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
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標準。
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行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的城鎮居民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煙熏食品作業;
(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雜物;
(三)露天進行噴漆、噴塑、噴砂等生產作業;
(四)貯存、加工、制造、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礦山開采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系統的工作面不得生產。
使用風鉆、電鋸、電磨、混凝土攪拌機等工具施工,應當采取壓塵措施。
城區垃圾中轉站必須采取防治惡臭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設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三、四項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規定的,責令停工停業。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不按照時限辦理或者不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對申報的內容核實、糾正、建立檔案的;
(三)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向社會公布的;
(四)接到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申報后,逾期不答復的;
1.1、為防治印染廢水對環境的污染,引導和規范印染行業水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紡織行業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以天然纖維(如棉、毛、絲、麻等)、化學纖維(如滌綸、錦綸、睛綸、膠粘等)以及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按不同比例混紡為原料的各類紡織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印染廢水。
1.3、印染工藝指在生產過程中對各類紡織材料(纖維、紗線、織物)進行物理和化學處理的總稱,包括對紡織材料的前處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過程,統稱為印染工藝。
1.4、鼓勵印染企業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嚴格控制其生產過程中的用水量、排水量和產污量。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采用現代管理方法,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1.5、鼓勵印染廢水治理的技術進步,印染企業應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和成熟的廢水治理技術,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2、清潔生產工藝
2.1節約用水工藝
2.1.1轉移印花(適宜滌綸織物的無水印花工藝);
2.1.2涂料印花(適宜棉、化纖及其混紡織物的印花與染色);
2.1.3棉布前處理冷軋堆工藝(適宜棉及其混紡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減少污染物排放工藝
2.2.1纖維素酶法水洗牛仔織物(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2高效活性染料代替普通活性染料(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3淀粉酶法退漿(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3回收、回用工藝
2.3.1超濾法回收染料(適宜棉織物染色使用的還原性染料等);
2.3.2絲光淡堿回收(適宜棉織物的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3.3洗毛廢水中提取羊毛脂(適宜毛織物的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3.4滌綸仿真絲綢印染工藝堿減量工段廢堿液回用(適宜滌綸織物的生產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4禁用染化料的替代技術
2.4.1逐步淘汰和禁用織物染色后在還原劑作用下,產生22類對人體有害芳香胺的118種偶氮型染料。
2.4.2嚴格限制內衣類織物上甲醛和五氯酚的合量,保障人體健康。
2.4.3提倡采用易降解的漿料,限制或不用聚乙烯醇等難降解漿料。
3、廢水治理及污染防治
3.1、印染廢水應根據棉紡、毛紡、絲綢、麻紡等印染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水質特點,采用不同的治理技術路線,實現達標排放。
3.2、取締和淘汰技術設備落后、污染嚴重及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小型印染企業。
3.3、印染廢水治理工程的經濟規模為廢水處理量Q≥1000噸/日。鼓勵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實行專業化集中治理。在有正常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地區,印染企業廢水可經適度預處理,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入廠水質要求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宜采用水、電、汽集中供應形式。
3.4、印染廢水治理宜采用生物處理技術和物理化學處理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治理路線,不宜采用單一的物理化學處理單元作為穩定達標排放治理流程。3.5、棉機織、毛粗紡、化纖仿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厭氧水解酸化、常規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淀、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6、棉紡針織、毛精紡、絨線、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淀、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5所列的治理技術路線。
3.7、洗毛回收羊毛脂后廢水,宜采用予處理、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化學投藥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或在厭氧生物處理后,與其它濃度較低的廢水混合后再進行好氧生物處理和化學投藥處理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8、麻紡脫膠宜采用生物酶脫膠方法,麻紡脫膠廢水宜采用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9、生物處理或化學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活性污泥或化學污泥,需經濃縮、脫水(如機械脫水、自然干化等),并進行最終處置。最終處置宜采用焚燒或填埋。
3.10、印染產品生產和廢水治理的機械設備,應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并符合有關噪聲控制要求。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地區,還應采取防治惡臭污染的措施。
3.11、印染廢水治理流程的選擇應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4、鼓勵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4.1鼓勵印染企業開發應用生物酶處理技術;激光噴蠟、噴墨制網、無制版印花技術;數碼印花技術;高效前處理機、智能化小浴比和封閉式染色等低污染生產工藝和設備。
1.1科學的原則
我國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構建要在制度設立的程序、內容、技術上具有科學性。要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機制,加強調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設立的主體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復與矛盾,使各項制度之間協調一致、相得益彰,實現制度的科學化、統一化。
1.2發展的原則
創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堅持創新和發展的觀點,實現管理制度與時俱進。管理制度要立足當前,謀劃長遠,使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符合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具有時代特征。它要求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既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狀況,又要符合我國中長期發展的未來狀況,具有前瞻性和預期性的功能。
1.3個性原則
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要從我國實際出發。由于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文化習俗、自然條件、經濟科技水平不同,環境問題的嚴重程度、特點也不相同,因而其環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避免生搬硬套國外的經驗做法。
1.4效益原則
通過構建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促進我國環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環境管理制度體系的構建,從始至終都要體現效益的原則,要堅持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通過環境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在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逐步扭轉我國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局面,切實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理論依據
2.1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各項制度的產生,都來自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又服務于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環境管理制度應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理論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加以改進,使其具有中國的特色,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服務。
2.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各項制度的組成系統符合我國國情,是為實現我國的環境保護總體目標服務,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具體體現,適應了我國底子薄、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少等實際情況。
2.3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理論
各項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標與環境質量目標、點源單項治理與區域綜合整治、宣傳教育與法制約束、工作協調關系與環境管理責任等多方面的環境制約關系,通過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技術的和教育的綜合手段加以科學地劃分和組合,它符合環境科學和生態學基本規律,是環境的普遍規律與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它也符合控制論等科學理論,是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在環境管理工作上的運用。
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現實基礎
3.1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
(1)“三同時”制度;(2)排污收費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報登記制度;(5)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制度;(6)環境管理現場檢查制度;(7)污染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理制度;(8)排污許可證制度;(9)行政處罰基本制度;(10)行政復議制度;(11)民事賠償責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環境監察稽查制度;(3)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4)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5)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7)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8)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3.3我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督管理的標準依據
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行為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標為依據。環境標準就體現了這種技術性要求,是評價環境質量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定依據,也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我國的環境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制定,并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強制性的環境標準應視同為技術法規,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推薦性的環境標準作為國家環境經濟政策的指導,鼓勵引導有條件的企業按照相關標準實施。縱觀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規范,從低標準到嚴要求的一個過程,對控制污染保護環境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現行的體系中包括水環境標準、大氣環境標準等。水環境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水)。大氣環境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檢測規范、方法標準(大氣)。固廢污染控制環境標準: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方法標準;固廢其他標準。移動源排放標準:汽車污染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放標準;農用車排放標準;機動船舶排放標準;其他相關標準。環境噪聲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環境噪聲監測標準;環境噪聲基礎標準。土壤環境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相關標準。放射性與電磁輻射環境標準:放射性環境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其他環境標準:生態保護標準;環境基礎標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環境標志產品標準;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環保產品標準;循環經濟生態工業標準;其他環境標準。
4結語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五條(污染監測和信息溝通)
市環保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
市和區、縣環保部門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應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統。
第六條(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和計劃)
市環保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會同本市有關管理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本市建設、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綠化、港口等有關管理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七條(建設工程、綠化建設、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建設以及綠化建設、房屋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來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中心城范圍內,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七)施工單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九條(房屋建設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房屋建設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大型客運交通集散點范圍內的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檔。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一條(房屋拆除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施工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房屋建設施工技術規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術規范;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納入道路與管線施工技術規范。
從事房屋建設、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從事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報施工所在地的區、縣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物料運輸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旅游區(點)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不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四條(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防塵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范圍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道路保潔防塵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沖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道路保潔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保潔作業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進行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泥地應當栽種綠化或者鋪裝;
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裸土的綠化和鋪裝)
中心城范圍內的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有關責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范圍內的泥地,由所在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泥地,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泥地,分別由市政、水務、綠化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社會公布)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市環保局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違法名單。
第二十條(投訴和舉報)
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管線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物料運輸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關于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堆場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道路保潔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道路保潔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植物栽種和養護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六條(違反裸土綠化和鋪裝防塵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單位對其范圍內的泥地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的,由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區、縣環保部門組織代為綠化或者鋪裝,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現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內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四條保護聲環境是公民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舉報。
第五條各單位應鼓勵和支持環境噪聲防治的科研工作,推廣和應用噪聲污染防治的先進技術。
第六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管理。公安部門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實施具體監督管理。文化、工商、建設、規劃、交通等部門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協同環保部門實施管理。
第二章監測與管理
第七條環保部門應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城市市區環境噪聲級別區域,經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八條環保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轄范圍組織環境噪聲質量常規監測和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
第九條環保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市區不同區域的環境噪聲值,并督促超標責任限期治理污染源。環保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噪聲監測數據,是評價環境噪聲狀況、實施噪聲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環保和有關部門有權依據各自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一條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十二條進行建筑施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做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攜帶施工合同等有關資料到當地環保部門申報《建筑施工環境保護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6時進行生產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除外。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需在施工前三日內,由施工單位報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六條市區中心區域內的施工現場,不準設置混凝土攪拌設備。市區中心區域的范圍由市環保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內不準開辦經營性露天舞場和露天卡拉OK;組織非經營性的群眾娛樂活動,開設地點應征得當地居民委員會同意。禁止在22時至6時之間在住宅區開展產生噪聲污染的一切活動。在非住宅區的露天公共場所開設經營性的舞場、卡拉OK或從事其它產生噪聲的活動,應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內使用音響設備、樂器、開展娛樂活動時,應有控制噪聲,不準干擾他人。
第二十五條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應在效地控制噪聲,禁止在12時至14時和22時至6時之間從事裝修施工。在室外安裝空調器的,應避免噪音對他人的影響。
第五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六條公安、交通部門應把機動車輛的噪聲指標列入機動車輛年檢和技術等級標準評定內容。對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行車執照和年檢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具備噪聲檢測手段,維修后的機動車輛,必須達到噪聲排放標準后,方可出廠。
第二十八條公安、環保部門應根據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路段和時間,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在非禁鳴喇叭和地段,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低音喇叭,在車前二米、離地面一點二米高處監測的喇叭聲級,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每次按鳴不得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不得超過三次。嚴禁用喇叭喚人。
第三十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拖拉機不得在二環路以內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一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輛安裝的防盜報警器,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在非盜狀態下不得鳴響擾民。機動車防盜報警器的有關規定由公安、環保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火車行駛必須執行鐵道部頒發的《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進入市界的機車,除遇緊急情況外,一律使用風笛。
第三十四條在城市市區上空飛行的一切航空器,其噪聲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務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一千無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和在禁鳴喇叭地段、時間鳴放喇叭的,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對使用者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
關鍵詞:跨界水污染;制度缺失;防治制度
1引言
目前杭州灣水質是全國12個主要河口、海灣中最差的一個。受到污染的水質影響了沿岸地區的工農業供水數量和質量,降低了生物多樣性,對杭州灣的航道資源、灘涂資源、旅游資源以及潮汐能資源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為減少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對沿岸地區的負面影響,保護海域水環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綜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2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狀況
杭州灣地處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東臨舟山群島,西有錢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寧波、紹興、嘉興4市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擴大,兩岸陸源污染不斷加劇。而大面積的濕地圍墾,使得有著特殊喇叭狀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灣對陸源污染物的自凈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來,杭州灣水質整體劣于國家海水標準中第四類海水標準。海水富營養化嚴重,水質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其中,威脅最大的是無機氮。杭州灣水污染還呈現近岸海水污染重于離岸,內灣污染重于外灣的特征。據2009年《浙江省海洋環境公報》顯示,重點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等級處于極差和差的比例分別達到4.7%和25%,較我國其他主要海灣河口,杭州灣位居最差之列。
3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靈及原因
3.1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靈表現
目前,杭州灣沿岸各地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現狀每年削減一定比例進行任務分配和污染物總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政策,對于沒有報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報批立項。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以此加強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監測和保護管理。四是啟動并實施了《2010 年“浙海網”工作計劃》和《2010 年“浙海網”數據共享計劃》,初步構建 “浙海網”數據共享技術平臺,推進海洋環境監測與觀測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臺《杭州灣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實施辦法》,規定了企業參與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具體方式。
但這些實施辦法很多都處于探索階段。例如杭州灣海域中的嘉興市,作為中國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開設了國內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但這個實踐處在讓原先零散的、個別的排污權交易向制度化、規模化轉變的初期階段。其他地區雖有排污權交易的實例,不過都是在環保局撮合下,企業間點對點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規模的排污權交易平臺。
3.2政策失靈的原因分析
3.2.1跨區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灣沿岸城市中,杭州、寧波、紹興、嘉興是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區,上海為直轄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協調和組織方面,各種研究大多要考慮各政府之間的利益博弈問題。政府官員以短期的GDP為升遷考核標準,因而忽視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區劃主導區域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下,各城市對流域內水資源的利用,往往只考慮本地的經濟發展,而不考慮整個流域對水資源的利用情況。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領域,兩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陸統籌制度,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兩省市五城市的杭州灣水污染防治管理機構。
3.2.2部門協調管理問題難度大
在部門協調方面,杭州灣水環境管理制度上存在著職責不明、機構薄弱等多個問題。雖然浙江省設有海洋漁業局、環保廳、錢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個行政機關來管理杭州灣水環境,但部門之間缺乏聯合工作機制,且真正具有行動力的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排放標準的動力和機制。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難下海,許多跨部門海洋環境問題難以及時解決。從市級部門來看,杭州灣沿岸五城市各自將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門,這些部門大多缺乏海洋環境專業人才,每年的海洋環境公報是有償委托寧波一家專業部門完成的,這樣的機構設置無法擔當起杭州灣及錢塘江河口環境管理的重任。
3.2.3海域污染物評價指標缺乏
各地對水污染排放沒有形成完整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進速度不斷增加及農業集約化生產的不斷提高,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增加。而尾水排海標準低于排河標準實際上市誘導了各地在杭州灣岸邊增設污水處理廠。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是1998年實施的國家標準,缺乏對有毒有機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評價指標及標準。“十一五”期間,浙江省將化學需氧量作為杭州灣陸源污染物的監管和考核重點,而忽視杭州灣地區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導致杭州灣水環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態沒有一個完整的綜合評價體系,目前的監測體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質量狀況,不能科學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總體質量。
3.2.4監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和應急能力不足。杭州灣監測站點和監測項目偏少,缺乏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狀況的在線監測,更缺乏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仍處空白,難以反映杭州灣不同海域的環境質量和變化趨勢。另一方面,我國沒有賦予公眾監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種權利和途徑,沒有形成水污染損害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形成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環境訴訟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業對于水環境的不當行為。
4以波羅的海為例的經驗借鑒
波羅的海位于歐洲北部,海岸線曲折,與外海的通道又淺又窄,屬于歐洲北部的內海。二戰后,隨著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城市規模擴張,加上波羅的海水體交換緩慢,大片的海底區域沒有生命跡象。氮負荷過大被認為是波羅的海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這也最終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沒有納污容量,生態環境極其惡劣。
波羅的海與9個國家接壤,這些國家對波羅的海水體的富營養化都有責任。一個國家單方面的努力不足以減少水體富營養化程度。這意味著,有效和高效的氮還原需要他們聯合行動。針對上述情況,1974年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在歐盟領導下,簽署了《赫爾辛基公約》,該公約是針對陸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個區域性條約。到20世紀80年代后,波羅的海水質和生態環境逐漸得以改善。波羅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國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經驗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4.1制定區域性條約,預防跨界損害
保護跨界水資源首先意味著跨界地區需要履行預防損害的義務,而不是事后對損害進行賠償、補救的義務。因為在造成損害之后再補償,往往無法恢復之前的狀態。環境影響評價是最重要的預防措施,它結合了預防原則和預防環境損害原則,也考慮到了公眾的參與。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必要步驟,監測也是防止、減輕損害的關鍵步驟。1974年波羅的海國家簽署的《赫爾辛基公約》聯系了近20個不同的科學或行政團體處理波羅的海事務,如國際海洋研究協會、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經濟互助會等,以及若干個雙邊和多邊的機構。根據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沿岸國應當制訂和實施監測跨界水體環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響的聯合方案,并制訂和實施有關監測方案、測量程序等的統一標準。
4.2加強援助與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長期污染問題,與波羅的海接壤的國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國流動,通過支持北歐環境金融公司(NEFCO)建設,由該公司通過市場交易行為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收費,同時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稅收刺激。各政府通過立法規定了不同類型企業和設備的最大污染物允許排放標準,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同時加強農業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在污水處理廠中配套建設污泥處理、沼氣發電裝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5基于制度創新視角的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針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鑒波羅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從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綜合調控制度、排污權交易創新制度3方面設計杭州灣海域水污染綜合防治的新制度。
5.1改進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中國現行有關水污染的標準制定參照了歐美20世紀的排放標準,以控制排放濃度為主,難以適應總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標準進行濃度控制,而不考慮水體納污能力,即使達標排放,水污染程度也會加重。因此,對允許在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進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礎。
實施改進型水污染總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處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達標為控制目標,將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作為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明確污染控制重點海域的功能定位,調查沿岸地區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環境容量。根據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五城市各排污單位。對水污染物達標排放量仍不能達到規定的區域,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進行削減或通過生態修復等措施,恢復和改善生態環境。同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5.2完善源頭減排管理制度
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物和營養物質很大一部分來自陸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陸源污染防治為重點,兼顧海源污染控制的減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要求,根據水體功能的水質要求及其自凈能力,核定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總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應削減措施。
從源頭上控制水污染,嚴格環境準入。按照空間、總量、項目“三位一體”和專家評審、公眾評議“兩評結合”的環境準入制度,嚴守生態紅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發展,根據水環境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重新規劃生產力布局。同時規定,凡不符合環境功能區準入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審批。
2014年11月綠色科技第11期5.3健全末端治理監管制度
制定與完善末端治理監管制度,按照海陸統籌、專司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通過水質自動監測技術實現水質的實時和遠程監測,監督總量控制制度落實情況、排放達標情況,及時預警重大水質污染事故。提升海陸統籌環境綜合監測能力,保護杭州灣海域環境質量。
統一污染物排海標準與排內河標準。控制重點污染物氨氮和總磷,糾正因污水排海標準低于內河而產生的沿岸污水處理廠增設過多的趨勢。嚴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對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采取更高的排污標準。同時,設立執法監督小組赴各地監督,通過集中執法,專項檢查等形式,堅決依法打擊、公開曝光和處罰環境違法行為。
優化杭州灣兩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數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況。根據海洋功能區劃調整、取締,重新設置入海排污口。其次,優化整個海灣尤其是跨區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著重推進杭州灣沿岸5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同時,加強對入海口已有濕地的保護,增強河口濕地的清污能力。
5.4創新排污權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灣沿岸跨界海域水環境污染嚴重。水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水排污權的二次分配手段,發展空間巨大。杭州灣沿岸5城市應加強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按照市場原則公開交易水權。同時,建立各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廣域網,形成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和可供網上查詢的信息網站,及時提供排污權交易的信息、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也要為排污權交易提供價款結算服務。沿岸各市應確立跨城市交易的價格比例機制。政府部門采取激勵機制以促使買賣雙方參與交易,引導成立各類中介組織并激發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費用,促使更多的企業參與交易。
為了解決了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應要求新建和擴建的企業必須向現存的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新企業購買污染物削減信用的資金可以用來治理現存企業的污染。其次,允許將一個工廠內部的多個排放點或者一個公司下屬的多個工廠看作一個整體,允許一些排放點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點則要更多地削減排放量,這樣,排放量從整體看是減少的。最后,應建立銀行儲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污染物削減信用可以存入經認可的銀行,銀行方面負責之后的儲存、使用和流通。
參考文獻:
[1]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浙江省海洋環境公報(2009~2013)[R].杭州: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2013.
[2] 嘉興市環境保護局.嘉興市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R].嘉興:嘉興市環境保護局,2011.
[3] 施祖麟,畢亮亮.我國跨行政區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機制的研究――以江浙邊界水污染治理為例[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7(3):3~9.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制定任期內環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將環境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經費,用于保障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環境保護派出機構,依法對分管范圍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并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本省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與上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控制和削減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具體分解到排污單位。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確定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提出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重點監管區未達到環境治理目標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或者核準其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第八條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成后需要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按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標準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范圍和核發程序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和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一)將未經處理超過規定標準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或者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將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四)在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采用稀釋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向環境或者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可以與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其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代為處置污染物或者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自動監控設備。自動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修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納入全省環境污染監控系統,并可以將該設備取得的經環境監測機構核實的監測數據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臺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的主要參數和運行、維護情況及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將其用于生產經營的場所、設施、設備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約定污染防治義務。未約定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防治義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
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噪聲、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的河流交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河流交界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環境安全。
河流交界斷面的水環境質量達不到本省規定的控制指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檢查時可以進行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并在發現排污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對產生污染物的設施和相關物品采取暫扣、封存措施。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出具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清單,交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并告知當事人,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對同一標的再次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變相延長期限。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間對排污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對被暫扣或者封存的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權限責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重點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能夠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限期治理期限屆滿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主動公開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和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環境污染防治及有關社會監督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主要媒體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和應急處置機制。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應急方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單位的名單,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
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發生后,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按規定迅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地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
(三)對違法排污行為查處不力或者包庇、縱容違法排污行為的;
(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
(一)按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未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三)為能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的;
(四)將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夠產生噪聲、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的;
(五)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的排放未達到限期治理決定所規定的排放要求的。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環境空氣質量目標
2015年,城區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控制在92微克/立方米以內,重污染天數有所減少。
(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標
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減比例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目標一致。
(三)重點工作目標
1.常態化管控可吸入顆粒物(PM10)。貫徹落實要求,結合實際,分時段狠抓大氣污染綜合整治。
2.推行工業領域清潔生產。2015年底前,完成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繼續推進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3.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區加油站和油庫油氣回收任務。
4.城市揚塵、餐飲油煙和秸稈焚燒污染綜合整治。嚴格控制建筑施工、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整治餐飲油煙污染,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嚴格控制城區露天燒烤。在劃定秸稈禁燒區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建立秸稈禁燒聯動機制,加強秸稈禁燒現場執法,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工業行業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1.加強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及監管。強化重點工業企業燃料、原料、產品堆場揚塵控制。大力推進堆場的密閉料倉與傳送、自動噴淋等裝置建設或頂篷、防風墻等設施建設,實行覆綠、鋪裝、硬化等措施。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礦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加強沱江水泥有限公司降氮脫硝工程的運行監管。
2.加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整治。在2014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摸底調查基礎上,制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全區加油站、儲油庫的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3.積極推進燃煤小鍋爐淘汰。根據核定的燃煤小鍋爐淘汰清單,編制年度淘汰方案。到2015年底,累計完成燃煤小鍋爐淘汰總任務的50%,確保完成省上下達的淘汰燃煤小鍋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建成區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4.加快企業清潔生產。推行工業領域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工業循環經濟。進一步推進產業集聚發展,積極參加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建設生態工業園區,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高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到2015年底,規模以上工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以上。
5.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監管。組織開展ODS在線申報備案工作,查處、打擊違法使用ODS行為,建立ODS常態化管理機制。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結合國家、省、市上產業政策要求和區實際情況,繼續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將經整改整頓仍不達標的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劃。
2.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嚴格節能環保準入門檻,不得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的高污染項目。
3.實行污染物減量替代。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按照省、市要求,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4.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對于確有必要建設的,在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基礎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
(三)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積極參與規范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園區的設立和布局工作,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和退城進園。
(四)大力加強城市面源污染綜合管理
1.整治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污染。強化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繼續落實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整治管理制度,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做到“六個100%”(施工現場100%圍擋,工地裸土100%覆蓋,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100%沖凈車輪且車身密閉無撒漏);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沖洗等低塵作業方式,加大灑水降塵力度,提高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掃率,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拋灑滴漏、帶泥行駛、道路亂開亂挖以及擅自清運工程渣土等行為。
2.有力管控露天焚燒污染。層層建立組織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簽訂目標責任書,同時建立督查制度。各鎮街(景區)、村(社區)部署專門的巡查隊伍,在農作物收獲期實行24小時巡查制度;加強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污染大氣行為的查處。
3.有效防治餐飲油煙污染。制定實施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區域,分重點推進建成區范圍內大中型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加強執法檢查,推動油煙凈化設施有效運行率達到90%以上。
4.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工作。嚴格落實規定,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各類高污染燃料。
5.加強煙花爆竹污染控制。嚴格落實“煙花爆竹限時、限區域、限品種燃放”的要求,主城區除春節期間(農歷除夕至正月十五)可在限定區域、限定時段適當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加大對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對燃放后嚴重污染空氣環境、使用炸藥制作的煙花爆竹要立即予以收繳,從源頭上減少空氣污染;加大規范燃放煙花爆竹、減輕空氣污染的宣傳引導,引導市民購買和燃放環保鞭炮和環保煙花;在集中吊唁、祭祀地點,要積極推行采用鮮花、電子鞭炮等環保方式進行祭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責任單位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盡快結合實際編制、實施本地大氣污染防治2015年度計劃,確保目標、責任、任務、項目、資金“五落實”,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