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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權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在檢察一體化的領導體制下,確保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才能使檢察效能得到良好的發揮。本文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為切入點,探析在中央新一輪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賦予主任檢察官獨立性,實現檢察權內部的獨立行使。
【關鍵詞】
檢察權;內部獨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2013年11月,黨的十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目標,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中央新一輪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以建立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為主要任務之一,提出“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全國7個省份17個檢察院開展以主任檢察官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將“司法責任制作為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之一,以完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敝魅螜z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該辦案責任制改革關鍵在于賦予主任檢察官在一定范圍行使檢察權的獨立性,強調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地位。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兼具行政和司法的雙重屬性,長期堅持檢察一體化的原則,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檢察委員會制度是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集體決策色彩。因此,明晰檢察機關內部權責關系,兼顧檢察一體和檢察獨立原則,合理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一、現行試點改革動因:“去行政化”“明確案件責任”
我國大陸地區檢察機關具有司法和行政雙重屬性,司法性源于檢察機關被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性體現為檢察機關奉行檢察一體原則。檢察機關的定位依據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檢察一體原則不僅體現在最高檢察機關對于全體檢察機關、上級檢察機關對于下級檢察機關的指揮、監督權,也體現在上級檢察首長對于下級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監督權,使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的運行機制,實現有效打擊犯罪的目的。長期以來,檢察系統奉行檢察一體原則,對于上級檢察首長的指令,檢察官具有服從的義務,檢察官缺乏獨立的地位,導致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工作機制具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國檢察機關內部對于案件的辦理實行“三級審批制”,即檢察機關對于案件辦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職務犯罪偵查、訴訟監督采取逐級審批的模式,實行“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制度。案件經過層層審批,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導致辦案效率低下,也背離了司法運行的親歷性,案件承辦人沒有決定權,案件的決定權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對于案件事實問題的決定僅僅依賴于承辦人報送的書面材料,不但影響了司法認知的精準性,也為案件辦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隱患。檢察官作為案件的直接承辦人卻沒有案件決定權,直接影響了檢察權的內部獨立。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了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但由于該辦案責任制改革僅僅是名義上賦予主訴檢察官一定程度的獨立權,勢單力薄的檢察官仍無法擺脫檢委會“集體決策”的影響。同時,此次改革并沒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在制度設計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內部的權責關系沒有得到合理配置,檢察權的獨立行使也隨著這項制度的名存實亡而被擱置。中央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相比主訴檢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強的獨立性,以主任檢察官為主體組建辦案組織,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決定權,獨立承擔案件責任。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對于實現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弱化了檢察機關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動因是檢察機關內部案件責任承擔主體不明。檢察機關案件三級審批模式下,承辦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提出法律適用意見之后,報送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基于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法律適用的決定;檢委會作出法律適用決定也是依賴于對于事實和證據的討論。雖然三級審批模式下的案件責任劃分規定為“承辦人對事實和證據負責、檢察長和檢委會對法律適用負責”;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并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以上規定似乎明確了案件承辦人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但案件事實、證據認定與法律適用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合理公正的法律適用決定必然依賴于對于案件事實的親歷性;同時,案件事實認定比法律適用問題更為復雜,只有親歷案件事實認定環節,才能更準確的作出法律適用決定,案件承辦人雖是案件事實認定的親歷者,卻被剝奪了法律適用問題的決定權。檢委會背離親歷案件審查環節作出法律適用決定,卻僅僅對法律適用負責,落實到具體案件的追責,檢委會作出的錯誤法律適用決定可能全部歸責于承辦人對于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所以,以上規定對于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處,導致檢察官與檢委會之間的責任難以落實。最終,案件經過層層審批,在檢委會濃厚的集體決策色彩的影響下,會出現責任承擔難以落實到具體個人,出現似乎人人有責,實則無人承擔責任的情況。
二、現行試點改革理論基點:保障檢察官的獨立性
檢察獨立包括檢察的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檢察外部獨立指各級檢察院對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證檢察權遵循自身規律得到良好運行;檢察內部獨立指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國大陸地區憲法將檢察院獨立確立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即“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指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于其他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并不意味著檢察官獨立,而是人民檢察院的獨立。由此可知,我國大陸地區的檢察獨立僅指檢察外部獨立,檢察內部獨立,即檢察官的相對獨立性并沒有得以體現??v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檢察運行制度都注重強調檢察官的獨立性。英美法系國家因三權分立的政治傳統,檢察官個體獨立性強,基本不受上命下從等級關系的制約。大陸法系國家家檢察機關內部雖然受檢察一體原則的制約,實行具有行政隸屬性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檢察運行機制,但賦予檢察官抗命權,仍尊重檢察官的獨立性。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保證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強化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者的獨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確認可。我國進行檢察權改革,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注重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體現檢察官主體價值,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性。檢察一體原則是我國檢察體制運行的指導原則,我國檢察機關內部組織構建及檢察權能運行體現著檢察一體的特征。檢察一體強調各級檢察機關之間上下一體,檢察機關內部服從檢察長的領導,其對于維護檢察機關整體的對外權威性,實現檢察機關組織內部的構建的規范性、服從性,使檢察機關的權能得到科學高效的發揮,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檢察機關上下一體的濃厚行政化特征,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司法性質存在矛盾,司法權運行以獨立性為目標,要求具備直接性、親歷性等特征,過于強大的行政化因素滲透到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會嚴重影響案件具體承辦人的獨立意志,甚至引發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處理好“檢察官獨立”與“檢察一體原則”的關系,實現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相協調,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而言,實現脫離檢察一體的檢察官獨立,不合理也不科學。首先,由于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國檢察官隊伍的素質和能力參差不齊,檢察機關內部存在著未受過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法律思維以及法治觀念并未在其頭腦中占據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檢察機關內部行政化的管理體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檢察官存在著以權謀利的思想,缺少維護法律公正權威的敬業精神。再次,從檢察一體的效能來看,檢察一體的監督指揮、職務收取和職務轉移其實是為了防范和救濟檢察獨立可能帶來的弊端而設置的。沒有檢察一體反而體現不出檢察獨立來。
三、現行試點改革探索路徑:劃分權力、明確責任
1、明確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各自的權力三級審批模式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遵循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案件辦理流程。長此以往,不但有違司法活動的直接性和親歷性原則,也造成檢察官主體地位的缺失,檢察官僅能對自己辦理的案件提出意見,沒有最終的案件決定權。因此,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應重視主任檢察官主體地位的復歸,讓檢察官成為辦案的主體。同時,充分發揮檢察官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主體能動性,不應忽視檢察機關“檢察一體”的特征及檢察機關內部“上命下從”的職權運行模式。為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需要將檢察長、檢委會的部分職權賦予檢察官,即“放權”或“還權”給檢察官,加大檢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質的檢察職能的獨立決定權。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只規定了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是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并沒有規定檢察官對于案件的獨立決定權。在現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檢察長的授權決定檢察官獨立行使案件決定權的范圍。因此,現階段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要在“檢察一體”原則的領導下,實現檢察官的“相對”獨立。因此,明確合理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主任檢察官放權的范圍,應限定為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行使的權力以外,即除了由檢察長決定或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決定權應放權給主任檢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慶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改革經驗對于劃分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檢委會的權力范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上海、湖北在賦予主任檢察官對一般低風險案件處理的最終決定權,同時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高風險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親自辦理,最終決定權仍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會行使;重慶試點改革保留了檢察長或監察委員會對于特別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2、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突破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模式,在檢察機關的相關業務部門設置若干個主任檢察官,形成以其為主體的辦案組織。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內處于主導地位,其作為辦案組的負責人,對于組內案件的辦理承擔主要責任。但為避免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過于強調主任檢察官的主導地位,導致主任檢察官與組內其他助理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之間再次走上“三級審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檢察官為主導的辦案組織的同時,應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檢察官與其輔助人員之間的職責。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應發揮其“主導”作用,即在辦案組織內部起到領導作用,具有指派檢察輔助人員的權力,不要求對案件的辦理過程全部親歷親為、對組內的案件承擔全部責任。在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應賦予其他檢察官及檢察輔助人員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作為其能正常履職的保障,并承擔履職范圍內的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應負責審查組內所辦理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親歷案件材料審查、復核證據、核實取證合法性等問題,對于一般刑事案件則由具體承辦檢察官獨立辦理。
3、明晰執法辦案中的案件責任明確責任劃分,將責任追究落到實處,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需要處理的重要問題。“三級審批制”辦案模式下,案件承辦人與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權責分離,責任分擔不明,不利于錯案追究責任制的落實。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主任檢察官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首先,主任檢察官在辦案組織內部起主導作用,由其決定的辦案組織內部的事項,其對該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主任檢察官提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辦案檢察官應只對提請事項的事實和證據負責,在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采納該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決定的情況下,主任檢察官只對事實和證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最終的錯誤決定承擔責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不采納或者改變部分、全部決定的,主任檢察官對不采納或全部改變其意見,造成錯誤決定的,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對于檢察、檢察委員會會部分改變其意見的,主任檢察官對因其改變意見而作出的錯誤決定不承擔責任。再次,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內部的責任承擔問題,應以辦案組織內部的職責分工為基礎。檢察輔助人員辦理的案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主任檢察官辦理的案件或作出決定的事項,由其個人承擔責任;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檢察輔助人員報請主任檢察官決定的事項,由于檢察輔助人員提供錯誤的事實和證據,導致主任檢察官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檢察輔助人員承擔責任,主任檢察官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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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主任檢察官;改革;權力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繼印發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工作指導意見》,確定了17個基層檢察院及地市級檢察院作為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試點單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結合渝北區院近年來的實踐經驗,筆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定位
(一)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組織形式問題
筆者同意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作為檢察機關基本辦案組織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將這一辦案組織稱為“主任檢察官辦公室”的提法,這種提法給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時,筆者認為:不能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建成類似于法院合議制的辦案組織。法院的合議制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不同點在于: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是相當靈活的組織,它是根據個案的審判需要而建立的臨時的組織,它只對個案負責;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是相對固定的組織,它在一定時期內是固定的,它對這一時期所辦理的案件負責。其次,法院的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在審判長主持下對個案進行審理,成員之間權力平等;而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成員是在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下辦理案件,主任檢察官有案件處理決定權(根據檢察長授權),其它成員(檢察官助理)則不具有案件處理決定權。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職能問題
“必須對檢察機關內部權力結構進行適當調整,積極構建主任檢察官享有一定獨立性的有關職權行使規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特別是依據檢察官法第六條關于檢察官職責的四項規定,可以考慮將一些非終局性決定的權力,由檢察長授權主任檢察官行使,解決主任檢察官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贊同以上認識,并推薦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做法和經驗。
從2005年開始,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試行了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其中重點就是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探索。該院在試點工作中,把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官助理、檢察行政人員三類,并設計了“三局兩部一辦”的組織構架(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在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試行檢察官(相當于現在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按照1名檢察官帶2名以上檢察官助理的辦案模式,設若干檢察官辦案組,實行檢察官相對獨立負責辦案的工作機制,著力突出檢察官在檢察業務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成為責任主體,直接對分管檢察長或檢察長負責。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領導、指揮下工作,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對檢察官負責。該院規定:檢察官對帶有訴訟終局性的決定(不捕、不訴)享有建議權,對非終局性的享有決定權(批準逮捕、提起公訴)。
2014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安排部署,開始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一步放權給主任檢察官,將部分案件的審查逮捕(批捕、不捕)、審查(、不)實體決定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又將部分科級以下干部的初查權配置給主任檢察官,這些權限一般由主任檢察官獨立行使,不再報請審批。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與業務部門的關系
關于業務部門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關系,兩者既不能形成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又不能把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完全獨立成變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淡化業務部門的行政管理色彩。業務部門只行使行政事務管理和案件流程監督管理,不對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的案件負責。
二是精簡業務機構,減少行政管理環節。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把原來的13個部門精簡為“三局二部一辦”模式。即:職務犯罪偵查局、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政治部、檢察事務部、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組織架構。刑事檢察局、訴訟監督局的機構職能主要負責行政事務和業務工作監督,不對具體辦案負責,而職務犯罪偵查局則根據偵查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實行行政領導與檢察官合一的辦案工作機制,檢察長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對檢察官履行檢察權實施監督,政治部、檢察事務部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業務機構的辦案工作機制。為了更好地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淡化行政色彩,筆者建議人員較少(50人以下)的基層檢察機關,取消業務機構的設置 。即按自偵、偵監、公訴、控申、民行、監所等業務設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按照分工獨立負責履行檢察職責,直接對檢察長負責,業務工作管理職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負責,由政治部(處)、事務部分別負責隊伍建設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內部人員管理問題
主任檢察官指揮、領導內部成員辦理案件,這種管理關系已成為共識。但多數人認為,主任檢察官責任大、壓力大,對內部組成人員沒有選任權,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點就是對個別素質較差的人員,沒有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愿意選,是黨組硬性安排的。其實,在現行體制下,黨組對全院人員也只有管理權,對中層干部、主任檢察官有較大的選任權,但對所有檢察人員也沒有絕對的選任權(都是組織部門和上級檢察機關統一招錄)。所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要有絕對的選任權是不可能的。筆者建議: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采取雙向選擇與領導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組成,每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可以雙向選擇1-2名辦案骨干人員,其它人員由黨組統一調配,這才是現行體制下能夠行使的模式。
二、關于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
主任檢察官的素質是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獨立履行檢察權是關健,也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對主任檢察官素質問題,必須明確主任檢察官素質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檢察官,同時也要提高主任檢察官的政治、經濟待遇和職業榮譽感,充分體現責、權、利的統一。所以,主任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必須體現上述要求,不同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如《上海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要求主任檢察官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檢察工作經歷或具有市級以上“三優一能”等業務能手稱號。重慶市渝中區院要求主任檢察官必須具有檢察員身份,重慶市渝北區院和武隆縣院根據檢察官隊伍實際,規定特別優秀的助理檢察員也可選任主任檢察官。筆者認為,主任檢察官起碼應該具有檢察員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檢察業務工作經歷。
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試點工作中,是否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在司法實踐中,助理檢察員有時并不承擔檢察官所要承擔的全部職責,只是協助檢察官承擔法律輔工作,不獨立出具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因此,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后,助理檢察員不應當列為檢察官序列,而應劃歸為檢察輔助人員。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吨腥A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條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設助理檢察員和書記員各若干人。經檢察長批準,助理檢察員可以代行檢察員職務。不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所以,《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還是將助理檢察員納入了檢察官序列。
個人認為,不應將助理檢察員納入檢察官序列,檢察員以上人員才能納入檢察官序列,以增強其權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將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主體明確為主任檢察官(這是為了將主任檢察官于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區別開來,將來還是要回到檢察官這個稱謂),主任檢察官應該有別于一般意義上檢察官,助理檢察員雖然是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但不具備獨立履行檢察權的資格,不應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二是各級檢察機關現有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含助理檢察員)太多,全國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人數(含在綜合管理、檢察技術部門或崗位上工作具有檢察官職務的人員)占各類人員總數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檢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主任檢察官的比例不超過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義上的檢察官不能進入主任檢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檢察官人數過多的原因是:現在各級院的新近人員,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兩年),就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這主要是為了解決檢察官等級問題,也就是解決檢察官等級津貼問題。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評定檢察官等級了,將建立新的檢察官等級制度。個人建議,今后,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的人員,也沒有必要任命為助理檢察員(達到逐步消化現有檢察官數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檢察官職數后,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序,晉升為主任檢察官。至于這種意見與現有法律存在沖突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來解決,因為改革本身就應該對現有法律作適當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義了。
三、關于主任檢察官的員額問題
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有人認為會阻擋部分年輕人的晉升渠道,影響他們的進取心。其實,主任檢察官員額制,本身不是問題,關鍵是第一次實行主任檢察官員額制,一定要嚴格主任檢察官資格標準,不能濫竽充數,要寧缺毋濫。同時要實行主任檢察官淘汰制,這才能給檢察官助理留出晉升空間。
目前,高檢院規定的主任檢察官員額不超過所有檢察官(助理檢察員以上人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這一比例執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檢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單位過分強調主任檢察官資歷,變相論資排輩,致使同一個單位內部主任檢察官素質差異大;二是不重視資歷和經驗,致使選拔的個別主任檢察官能力不過硬,不能服眾;第三,不承擔辦案工作的主任檢察官較多,影響辦案工作。個人建議:
(一)選任主任檢察官要做到寧缺毋濫
目前,基層檢察院普遍是年輕人多,雖然學歷都很高,但工作經歷較短,業務工作經驗缺乏。在這種情況下,個別院為了解決職級問題,不管條件是否成熟,全額配足或大量配設主任檢察官,致使個別主任檢察官與同齡同事相比任職優勢并不太明顯,擔任主任檢察官不能服眾,這就會影響其它同齡同事的積極性。
(二)解決主任檢察官的內部配置問題
主任檢察官內部配置問題中最難解決的就是目前檢察機關內部領導職數太多。比如一個60人的中等規模檢察院,主任檢察官應該配備20人左右,其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3人)、專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是檢委會成員,還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設置呢?設想方案:偵監2人,公訴4人,職偵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檢委會辦事機構(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監所1人。如果這樣,除了現有的局長、科長轉任主任檢察官,其他檢察官就只能任檢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沒有實際意義了。所以,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領導體制,建議基層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只設副檢察長1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不設部門負責人(其只占職數,一般都不辦案或少辦案),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干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直接對檢察長負責,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不納入主任檢察官序列。這樣,一線辦案的主任檢察官就更多了,這才能突出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經緯
淺議主任檢察官的定位、選配與監督
四、關于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問題
“為了保證主任檢察官一定的相對獨立性,特別應當處理好對其履職監督問題,尤其是在檢察官整體素質不高、執法環境不優、司法腐敗多發易發、司法保障與問責機制均不健全的當下。……在厘清主任檢察官職權邊界的同時,建立責權配套的工作機制,使主任檢察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對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活動也應該有比較完善的外部和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監督制約是確保改革試點取得成效的必然之舉,渝北區院在主任檢察官監督制約方面進行了如下探索:
(一)創新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加強檢察長、檢委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定期檢查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織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檢察官匯報某一案件或一段時間內的辦案情況。對于疑難、復雜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對主任檢察官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案件,檢察長可直接作出決定或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必要時,檢察長可以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二是創新業務部門負責人監督制約機制。部門負責人不再審核主任檢察官案件所辦案件,但可以通過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適時討論重大疑難案件以及證據審查標準和執法尺度,定期分析各辦案組織辦理案件的質量和效果,達到監督目的。必要時,部門負責人也可以建議更換辦案主任檢察官。
三是創新案件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制。1、強化辦案流程監督。案件管理部門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訴、減刑等環節為關鍵節點,加強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完善預警管理機制,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辦案全程進行動態監督。2、認真執行案件質量定期評查和通報制度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3、重點通過三書(意見書、書、判決書)對比審查方式對實體辦案進行事后評價。
四是嚴格執行紀律檢查各項制度。紀檢監察部門對主任檢察官遵守檢察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涉及徇私枉法、、執法不公等行為的舉報反映進行調查處理,確保主任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五是建立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建立健全主任檢察官的執法質量、執法作風、執法紀律進行檢查、督察、考核、評議所形成的各種客觀資料檔案,落實辦案質量和責任終身制。
(二)進一步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渝北區院根據《監督法》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嚴格執行向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項工作報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的工作制度。開通“渝北檢察”微博、微信、手機報及互聯網站手機版,打造“掌上檢察”,進一步加強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 認真聽取意見、批評和建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案件聽庭評議和執法檢查,聽取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意見。根據人大常委會安排,每年抽選兩名以上主任檢察官向區人大常委會述職。
(三)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
孟建柱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區院根據上級院的有關規定,作了如下探索:
1、創新人民監督員接待日制度
堅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廳設置人民監督員專屬接待窗口,由人民監督員接待來訪群眾,受理監督線索。同時,以控申接待窗口規范化建設專項活動為契機,規范設置人民監督員制度公告欄,向來訪群眾廣為宣傳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啟動監督的程序等,進一步擴大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社會影響力。
2、創新人民監督告知制度
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發放“人民監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監督告知工作,主動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告知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范圍及申請監督的途徑等人民監督事項。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原則上要在作出立案決定后15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送達家屬通知書的同時要告知家屬人民監督事項;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等訴訟環節委托有辯護人的,案件管理部門在收到辯護委托手續時要告知辯護人人民監督事項。在進行人民監督告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辯護人提出申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負責告知的部門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處理。
3、創新人民監督員監督信息通報制度
主動向人民監督員通報屬于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內的控告申訴。控申部門在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控告申訴過程中,對涉及人民監督員監督情形的相關控告申訴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內向本院人民監督工作部門通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對相關材料要及時審查匯總,并報檢察長審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轄區內人民監督員通報。人民監督員在聽取通報后,提出啟動人民監督程序意見的,由人民監督工作部門負責處理。
(四)深化檢務公開制度
孟建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于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渝北區院在深化檢務公開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嚴格落實執法辦案告知制度
執法辦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開環節,嚴格落實好法定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嚴格依法向舉報、偵查、逮捕、、申訴等各個環節的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申訴人,以及律師、人告知權利義務。同時,本著公開透明的要求,將執法辦案中的相關信息告知有關當事人,如職務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處理結果,超期羈押和違法或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糾正情況等。
2、規范完善案件流程公開查詢機制
依托“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主動公開訴訟期限、辦案流程、處理情況等信息,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有針對性公開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門按照規范性要求,適時將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開,方便社會公開查詢。
3、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機制
根據上級院推進案件公開審查、公開答復制度的部署,對符合公開審查、公開答復條件的案件,結合實際,認真組織推進落實。
4、探索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機制
孟建柱說:“要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于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權、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在“陽光檢務”網絡平臺上開設檢察文書公開平臺,探索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案件的書,檢察機關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決定書、抗訴請求答復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民事行政檢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進行主動公開;對實名舉報線索的不立案決定書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公開。
(五)探索、完善內部監督制約與外部監督工作鏈接機制
1、進一步完善案件回訪機制
除了對本院辦結的自偵案件進行回訪外,還對其它重大、復雜案件,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進行回訪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回訪,征求社會各界、發案單位或與案件當事人有關人員、抽查案卷等對辦案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廉潔辦案及執行辦案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進一步加強與其它部門的走訪聯系
紀檢監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通過明察暗訪,走訪人大、政協、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協)等單位,對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的質量和效率進行監督,對督查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進行通報、督促整改。
3、探索執法辦案評價公開,以公開促規范
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檢察工作的重要標準,探索建立群眾滿意度收集考評機制,加強對檢察人員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通過執法辦案評價公開推進執法規范,深化執法為民。分別在一些場所等地設置檢察意見箱,在官方網站建立意見收集專欄,由紀檢監察部門定時收集匯總、調查核實意見。在執法辦案重點關鍵環節分別設計并發放《意見表》,由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人、來訪人、第三方社會人士等在每次的訊(詢)問、接待、聽證結束后,對辦案人員執法行為作風提出意見,作出評價,考評結果記入主任檢察官執法檔案。
[參考文獻]
[1]金鑫.《論主任檢察官的定位、選配與管理》[J].《人民檢察》,2014(9):21.
一、認真貫徹落實監督法,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平穩推進常規監督工作
近年來,區人大常委會以學習貫徹落實監督法為依托,
認真行使監督權和重大事項決定權,努力確保監督工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1、圍繞區域發展,加強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常委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速度與質量、發展與民生、增長與環境、經濟與社會的有機統一,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的監督。每年,常委會都要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在審議政府報告中,督促政府從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等方面促進經濟運行質量的提升和發展方式的轉變,確保公共財政切實用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上來。常委會還特別加強對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更好地促進了依法行政與依法審計,增強了全區經濟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提高了區有關部門經濟決策、經濟管理、財經政策執行的工作水平。
2、圍繞民生民意,加強對社會事業的監督。常委會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聽取和審議了全區拆遷工作情況、全區農村公路建設與管理工作情況、全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等專項工作報告,開展了社區物業管理工作情況、全區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等多項專題調研與視察,認真督促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動黨的惠民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人民群眾真正得實惠、享利益。
3、圍繞社會穩定,加強對法制建設的監督。今年以來,常委會以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為己任,聽取并審議了區人民法院上半年工作情況報告與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報告,專題視察了市人民檢察院偵察指揮中心等。常委會領導還積極參與區委、區政府開展的“春風化雨”干部聯系群眾行動,認真研究事項涉及的相關法律政策,及時約訪人,傾聽人訴求,以情換情,以理服人,有效緩解了一批矛盾,為維護社會的穩定貢獻了力量。
二、立足現實,不斷創新監督方式,促使人大監督工作水平再上新臺階
近年來,區人大常委會面對新形勢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工作思路、監督形式和監督方式的創新,使人大工作在創新中不斷向前推進。
1、創新監督工作思路。常委會始終把做好監督工作作為推動法律法規和重大決定事項在區域內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逐步探索由事后監督向全程監督甚至是超前監督轉變,真正做到在參與中監督、在監督中支持。去年,我們在開展監督工作時的前瞻性與準確性就是一個較為鮮明的特色。凡是發展中有什么重大的舉措和社會上有什么重大的問題,我們的常委會會議議題、主任會議議題以及視察調研都能富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比如我們對小化工企業搬遷整治的重視、對全區重點平臺建設的推進、對新堯新城建設情況的推動、對數字電視發展的促進、對“液晶谷”建設與“物聯網”產業發展的關注等等,都無一不準確地貼合當時的熱點與實際。常委會通過深入了解情況,客觀指出問題,認真分析困難,積極提出富有針對性的意見與建議,富有成效地推動問題和困難的解決,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
2、創新監督工作方法。近年來,區人大常委會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嘗試和創新。一方面改進調研方法。調查研究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在堅持進行調查、開會座談、聽取匯報等傳統方式的同時,常委會更加注重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直接面對面調查,增強意見建議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常委會審議決策的質量與分量。同時,將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履職與常委會監督相結合,對我區“十二五”現代服務業的發展、現代社區服務的發展理念等課題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形成了較高質量的調研報告,成效顯著。另一方面是改進監督方式。今年,常委會最富有鮮明特色的一項監督活動就是對全區二十項惠民工程的跟蹤督查。四月份,常委會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對年度社會建設惠民工程進行督查的通知》,并根據《通知》要求,于7月12日至7月19日,組織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街道人大工委、部分人大代表組成3個督查組,采取實地察看、專題視察、匯報座談的形式對全區年度20項惠民工程落實情況進行了督查,零距離與群眾接觸,全面了解、掌握全區社會建設惠民工程的進度、質量和成效。下一步,還將選取2—3個典型的惠民工程,由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對相關負責部門負責人展開專題詢問,切實確保監督實效。
一、勇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化解疑難復雜糾紛
人們常說,律師就是幫人打官司的,可吳益民認為,律師的作用不僅僅在法庭上。根據自己10多年的執業經驗,吳益民深刻認識到,律師是整個國家司法制度中一個重要環節,如果沒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在執業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執業指導思想上的錯位,律師的執業活動也就無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他把這一認識始終貫穿于自己的執業過程,以社會責任為已任,把社會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
近幾年,動拆遷矛盾糾紛是社會存在的熱點問題,但由于多種原因,一般情況下,律師對拆遷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吳益民提出,律師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積極參與動拆遷糾紛的調處,在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依法拆遷、規范拆遷。因此,他多次參與了我區相關政府部門組織的疑難案件研討會,為多年遺留的上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主動做好動拆遷上訪人員的思想工作,耐心為他們講解法律,力爭息訪息訴。尤其是在處理群體性糾紛方面,吳益民積極幫助有關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計時間報酬,認真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配合復旦科技園建設工程中,五角場長途汽車客運站列入搬遷范圍,但拆遷安置協議始終未能談妥,眼看就要影響到工程進度。吳益民接受區政府委托,冒著酷暑,展開調查。他深入實地,傾聽職工們的心里擔憂,多次找客運站負責人談話,從政府、法律、企業的角度,耐心細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吳益民指出:客運站負責人已明確表示,如果場地落實,愿意積極配合市政建設而搬遷。但如果場地不落實,一旦發生強遷,客運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職員面臨待、下崗問題,150余輛車子及線路無法處置,極易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吳益民建議拆遷方應如實向區政府反映實情,盡量解決該站搬遷面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在調查中吳益民還了解到,拆遷方曾與有關部門訂立過用地補償協議,完全有理由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協議,落實客運站的場地。根據這一情況,他提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既要考慮到客運公司的實際困難,也要考慮到建設工程的進度,雙方都作出一些讓步,爭取達成協議,決不能簡單地采用強制拆遷或者訴訟的方法,只有在談判無望、相關單位又無法解決用地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強制拆遷措施。吳益民有理有據的分析,得到了區政府有關方面的一致認同,采納了他的建議,最終長途客運站順利搬遷,保證了工程進度。
XX年4月至10月,吳益民被抽調到市處理突出問題和聯席會議辦公室基層組工作。他積極服從組織安排,以高度的責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細翻閱了這些老上訪戶的基本資料,感覺都是一件件棘手的個案,但吳益民迎難而上,針對每一個案都仔細研究方案,進行嚴密論證和周詳準備。一次次地與老上訪戶談心,了解他們內心的真實想法,又以一位律師的自身優勢宣傳法律法規。吳益民不計報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終打動了他們,使多起時間長矛盾復雜的動拆遷糾紛得以化解。吳益民常說:律師的工作不能僅僅考慮經濟效益,協助政府部門化解矛盾糾紛,是律師義不容辭的的社會責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職
吳益民平時很忙,除辦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會事務,但他卻忙得不亦樂乎。尤其是作為一名區人大代表,吳益民更是盡職盡責,因為他心中始終裝著這么一句話,“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
吳益民把積極參政議政看作一種神圣的重任,同時又把它看作是宣傳和展現律師法律、政治等綜合素質的良好平臺。他積極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自己律師工作的特點,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傾聽同行們的心聲,深入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吳益民欣慰的是,當了二屆人大代表,還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獲。
XX年底,吳益民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了中環線楊浦段最后八戶人家強遷聽證會。會上,吳益民詳細聽取了動遷公司、被拆遷人雙方關于強遷的聽證意見。他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向被拆遷人詳細闡述該強遷裁定程序合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建議被拆遷人應當服從。但吳益民又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實際困難,建議動遷公司在堅持依法動遷的前提下適當友情操作。聽證會后,他的建議得到了被拆遷人、動遷公司雙方認可,八戶人家最終未走強遷之路,確保了中環線順利建設。
XX年初,吳益民代表楊浦區出席了市人民檢察院召開的座談會,參與討論《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會上,吳益民針對《工作報告》的內容,從人大代表、律師的角度,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四條建議。一要進一步完善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程序,規范執法手續,確保公正;二要不斷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偽劣藥品懲治力度的監督,確保市民的生命財產
安全;三要進一步保障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的權利,給律師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創造更好的條件;四要在崇明島大開發前選擇幾起典型案件,加大懲治腐敗宣傳教育力度,確保崇明大開發時干部隊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報告中采納了吳益民律師的觀點。
三、關心弱勢群體熱心社會公益
吳益民樂于助人,關心并積極幫助弱勢群體,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遺余力地為那些無經濟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務之余,又慷慨解囊獻愛心,資助了很多困難家庭,使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園。有人評價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強化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工作。常委會高度重視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工作,始終堅持以代表建議意見辦成率、代表滿意率來衡量代表工作成效,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m監督權落到實處。按照《*市*區人大常委會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暫行辦法》,對年初人代會期間代表提出的42件建議意見,經過主任會議認真研究,常委會召開了專題交辦會,對“一府兩院”及其職能部門具體承辦單位提出了具體的辦理要求和辦理時限,明確了承辦單位的承辦責任和常委會內設機構的督辦責任。在承辦部門認真辦理和常委會有針對性的督辦落實下,代表建議意見都得到了較好落實,常委會會議還專題聽取和審議了區人民政府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并邀請了相關代表列席會議,增強辦理結果透明度,代表們對代表建議意見的辦理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確保了代表建議意見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對常委會8月份開展集中聯系代表工作中征集到的51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過兩次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在向“一府兩院”轉交《關于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中聯系代表情況的報告》基礎上,決定對常委會認為目前應重點考慮并予以解決的5件代表建議意見、今后應引起職能部門高度關注的9件代表建議意見進行重點督辦,目前已經召開了專題交辦會,正式交承辦部門限期辦理。常委會將持續關注代表建議意見落實情況,切實加大督辦力度,確保落實。
全力組織好代表視察工作。2009年常委會共組織了4次代表視察,主要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現代農業發展、社區建設和政府十件惠民實事落實情況等四個方面。組織視察時,擴大了代表參與面,重視發揮各個界別代表的作用,重點吸收基層代表、熟悉相關工作的代表參加視察,并認真征集、轉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有關部門及時反饋了辦理結果。按照常委會“將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作為人大工作監督重點”的總體要求,常委會組織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察,在肯定工作的同時,提出了要進一步加大“消法”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依法維權意識,提升經營者自律守法意識;加強基層維權網絡建設,使消費維權工作向基層、向農村延伸;加強對食品、農資及日用品市場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加強部門協調,整合維權資源,形成齊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維權工作態勢等意見建議轉交區人民政府辦理,推動我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積極開展代表專題調研活動。為增強代表履職積極性,充分發揮代表參政、督政作用,常委會確立了2個調研課題,先后組織15名相關界別的市區兩級人大代表開展了代表專題調研活動,并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為區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一是開展了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情況的專題調研。調研過程中,代表們認為,我區城鄉規劃工作近年來取得了很大進展,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針對制約我區城市可持續發展和統籌城鄉發展的一些問題,代表們提出要進一步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按照屬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爭取市政府理順城市管理體制,給予*區一定的參與城市規劃的職能;切實加強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在規劃決策中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建議,提高規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合理規劃生產建設、生活居住、公共設施區域,統籌生產區、商業區、生活區、城市綠地等空間布局,建設一批彰顯*歷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區和標志性建筑,打造我區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議意見。二是開展了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的專題調研。針對我區職業教育發展現狀,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加強對職業教育資源配置、辦學保障等方面的統籌管理;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強化職業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正確把握職業教育方向,推進職業教育深入發展等建議意見。
注重提高代表素質。常委會把提高代表素質作為發揮代表作用的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經常性組織代表參加常委會檢查、視察、調研活動和堅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基礎上,還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論修養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堅持代表學習經?;?。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建代表小組、建立代表小組學習、活動制度,借助村“兩委”換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契機,認真組織代表小組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經濟理論以及人大業務知識。常委會通過聯系走訪代表等活動,及時通報全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人大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廣泛的知情權。二是邀請市人大領導結合代表法和地方組織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職、如何發揮代表作用開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訓。特別是近期即將召開的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前,我們將對所有人大代表開展一次集中培訓,這對于我區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主體作用,更好地開展全區人大工作,將起到重要的指導和促進作用。
二、扎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和諧發展氛圍,支持促進發展顯現新成效
積極促進經濟健康運行。按照區委提出的堅持率先發展、更好發展、更快發展的目標,常委會就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積極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圍繞全區突出抓好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工作中心,專題審議了關于招商引資工作情況的報告,高度關注重點工業項目進展,為推進“工業立區、項目興區、和諧穩區、富民強區”戰略的實施,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持續關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強化了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加大對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跟蹤監督,常委會會議專題審議了預決算執行情況、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預算執行審計等有關經濟發展方面的專題報告,對預算部分變更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并做出了相應決定。
高度關注農村改革發展。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實質,把代表和群眾高度關注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強化農民職業技能教育等工作納入了監督議題。認真開展了對我區現代農業發展情況的專題視察,提出了要圍繞優勢產業,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養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的科技種田水平和勞動致富能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注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項目區后期管理機制,發揮好項目區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等意見建議。常委會始終保持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重點督辦了代表們提出的諸如:關于我區應高度關注農村教育問題、應加大對化肥等農資產品銷售的監管力度、應加大對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投入和建設力度、大力抓好旱作農業項目試點等建議意見,努力推進我區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
努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常委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努力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動依法治區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開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職業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視察,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區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審判情況的報告,實行了涉法涉訴案件定期反饋和督查制度,并結合相關工作,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切實推進法律法規的有力實施,實現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常委會檢查了“五五”普法決議落實情況,執法檢查組針對我區普法工作情況,提出了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等重點對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對青少年學生等特定對象的法制教育;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效機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等意見建議。
進一步深化干部監督工作。常委會依法履行對擬任人選的審查、任免程序,切實加強任前監督。對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堅持提前印發給組成人員充分醞釀,努力把群眾的滿意度、公認度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標準,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常委會采取聽工作匯報、組織檢查調查、開展代表評議,年終報告履職情況等多種措施,切實強化了對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監督。一年來,共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辭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三、密切聯系與溝通,依法指導基層工作,整體推動全區人大工作取得新進展
主動配合上級人大開展工作。常委會進一步密切與上級人大常委會的聯系,積極配合上級人大工作。一年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先后來我區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內容涉及我區貫徹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科普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語文工作條例情況,社區衛生工作開展情況,檢察院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以及走訪聯系代表、慰問貧困群眾等多個方面,常委會都積極配合,認真做好服務工作。常委會還認真組織有關組成人員參加上級人大組織的專題業務培訓和考察,推動上級人大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常委會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斷提升。
加強與先進地區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全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進行了經驗交流和工作探討。接待了錫林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巴林右旗人大常委會對我區新城區建設和人大工作的學習考察。認真組織赴先進地區學習考察活動,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預算審查監督、代表建議辦理以及新農村建設、第三產業發展等工作的做法與經驗,推進了人大工作創新發展。
依法指導基層人大工作。常委會積極探索和改進與鄉鎮人大的聯系方式,進一步增強與鄉鎮人大的密切聯系,加強區鄉聯動開展工作。一是制定鄉鎮人大工作指導意見,為鄉鎮人大開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導意見落實情況,開展了督查調研工作。二是在組織執法檢查、視察、調查活動時,采取上下聯動的方式相互配合進行。三是開展鄉鎮之間的橫向交流,組織了人大主席經驗交流會和業務培訓班。四是堅持邀請人大主席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力求擴大參與面,進一步深化了對鄉鎮人大主席的業務培訓。常委會結合代表建議意見,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機制,以進一步完善全區人大工作體系,全面推進人大工作協調發展。
四、不斷強化自身建設,進一步增強服務發展水平,常委會履職能力得到新提高
堅持區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區委決策部署,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和大局意識,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在區委領導下開展人大工作,充分發揮人大黨組領導保障和機關黨員模范帶頭作用,把區委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人大各項工作之中。堅持重大事項向區委報告制度,及時向區委報告人大工作開展情況,主動爭取區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和支持以及對人大干部的培養使用。認真貫徹區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區經濟工作、社會事業、招商引資、扶貧開發等方面發揮了職能作用。較好地完成了區委部署的重點項目專項推進、鄉鎮聯系點、貧困村包扶點工作任務。
著力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堅持法律法規、政治理論學習的經?;?,以學習促進思想解放、素質提高,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和議政督政水平。在常委會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前,組織相關專家講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工作針對性,極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積極倡導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的務實作風。注重結合常委會議題,安排更多的時間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民情民意,廣泛集中民智,以務實的精神和態度,扎實開展工作,增強了常委會審議針對性。加強機關建設,注重對人大干部的教育和培養,增強了機關干部的工作活力,全力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服好務。
在國家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和省紀委的正確領導下,全省國稅系統緊緊圍繞國稅中心工作,突出重點,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監督檢查力度不斷加大。全省各級國稅機關緊緊圍繞國家出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局中心工作的貫徹落實,認真組織開展懲防體系檢查,精心制定檢查方案,抽調業務骨干,成立9個檢查組,分別由省局領導帶隊,對17個市國稅局機關推進懲防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8類44個問題。組織開展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小金庫”和工程領域突出問題等專項清理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明確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督促各地認真進行整改。
(二)廉政宣傳教育日益強化。認真貫徹廉政準則,開展“學習《廉政準則》、規范從政行為、促進科學發展”主題教育活動,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在全國稅務系統學習貫徹《廉政準則》展示匯報會中,我省選送的文藝節目獲綜合評分集體一等獎。積極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和示范點創建活動,全系統共有33個單位被命名為廉政文化示范點。邀請紀委、檢察院有關同志舉辦反腐倡廉形勢報告和預防職務犯罪專題講座。省局與省檢察院召開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形成聯席會議紀要,共同下發執行。全系統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和學歷班575期,均開設了“廉政課”,受教育31070人次。同時,將反腐倡/:請記住我站域名/廉教育與文明創建工作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全系統共有46個集體和61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
(三)內控機制建設逐步推進。以內控機制建設為重點,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省、市局機關全面梳理部門權力事項,清理完善制度,健全崗責體系,排查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制作流程圖,努力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和內控機制。多次召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和部署內控機制建設工作。截至目前,省局機關共梳理工作事項237項,制作工作流程圖257個,排查風險點440個,制定防控措施443條,清理制度730個,其中保留304個,修訂109個,廢止317個,部分項目完成了軟件開發、測試和審查。
(四)“兩權”監督制約扎實有效。以政策執行、廉潔自律等為重點,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嚴格執行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全系統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4526人次,2115名領導干部進行了述職述廉,組織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538人次,誡勉談話19人次,對領導干部函詢41人次。將執法檢查、督察內審和巡視工作相結合,對6個市局開展了綜合巡視檢查。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提出156條具體整改意見和建議。根據巡視整改意見,加大巡視回訪力度,對5個市局進行了整改檢查。認真開展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全系統共監察立項680項,開展監察272次,提出建議309條;協助建章立制31項,推廣先進典型10個,發現案件線索2個,處理人員3人,挽回經濟損失13.43萬元。運用稅收執法監察系統,加強稅收執法動態監控,增強了執法監察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五)政風行風建設成效明顯。開展節約型機關建設,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政府采購,嚴格會議、公務接待、公務用車、項目經費等管理,壓縮行政運行成本,因公出國(境)、車輛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和用電、用油、用水費用支出均實現了零增長。在全系統開展為期三個月的作風紀律整頓,組成檢查組深入各地督查指導,通過明查暗訪、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幫助查找問題、整改提高。將創先爭優、效能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努力促使省局機關和工作人員紀律更加嚴明、作風更加優良、素質明顯增強、效能明顯提升。開展稅企廉政共建、特邀監察員明察暗訪等活動,積極參加政風行風評議,廣泛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據不完全統計,省局機關被評為全省文明單位、中央駐皖單位效能建設第一名、全系統有40多個市、縣局在地方政府組織的政風行風評議活動中獲得前三名。
(六)違紀違法案件有效查處。高度重視舉報和案件查辦工作,加強反腐倡廉網絡舉報和網絡輿情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直查和督查督辦力度。全系統直接受理舉報71件,比上年減少2件;初步核實線索50件,立案12件,結案12件,受黨紀政紀處分21人,刑事處理3人,組織處理13人。其中省局直接組織初核案件線索9件,給予行政處分或組織處理8人。認真貫徹落實“一案雙查”、“一案雙報告”制度和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分析發案特點,把握發案規律,開展警示教育,注重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七)紀檢監察干部隊伍逐步加強。高度重視全系統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省局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市、縣國家稅務局紀檢組長管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市、縣局紀檢組長選拔任用的條
件、資格、方式、程序以及交流、轉任、提拔和管理。省局監察室增配了兩名處級領導干部,對12個市局紀檢組長進行了調整,分別有6名副處級領導干部和5名科級干部轉任或通過競爭上崗提拔為紀檢組長,8個市局對監察室主任也進行了調整,并按規定嚴把進口關,紀檢組長和監察室主任的年齡、知識結構等得到了優化。同時,加強紀檢監察干部培訓,省局舉辦了兩期紀檢監察干部培訓班,受訓120人次,干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得到了提高。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發展不夠平衡,一些地區行動相對比較遲緩、工作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少數單位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任務分解、輕考核追究;一些單位和部門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內控機制不夠完善、監督制約不夠有力、教育預防不夠有效;一些單位案件查處不得力,追究不到位,存在姑息遷就現象,案件查辦綜合效應沒有充分顯現;一些基層單位還存在執法隨意、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不規范的現象,國稅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和損害納稅人利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務必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切實采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__年主要工作任務
20__年是“十二五”開局之年,也是我省國稅系統推進稅收專業化管理改革試點和健全內控機制的重要一年。根據全國稅務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省紀委七次全會的部署,省局確定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貫徹落實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之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以更堅決的態度、更務實的作風、更有力的措施,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全面推進內控機制建設,加強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強化權力監督制約,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國稅系統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水平,為安徽國稅事業健康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紀律保障。具體要抓好以下九個方面的工作:
(一)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認真學習貫徹中央新頒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研究制定安徽省國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圍繞責任分解、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關鍵環節,把反腐倡廉各項工作逐項細化、量化到單位、部門和人員。加強檢查考核工作力度,領導班子成員親自帶隊開展責任制執行情況和懲防體系各項任務落實情況的檢查,嚴肅責任追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年終考核、評先選優、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領導干部問責的重要方面。
(二)加大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力度。加強對中央、總局及省局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性減稅政策、稅源專業化管理等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強化對組織收入原則、厲行節約、懲防體系建設和政治紀律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把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貫徹到各項稅收工作中。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體制機制,建立紀律保障機制,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確保政令暢通。
(三)深入推進內控機制建設。全面落實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規劃,繼續加快懲防體系建設步伐。省局機關要鞏固部門內控機制建設成果,按照中央“制度+科技”的要求,將機關各處室的主要業務流程開發成軟件,不斷提高科技防腐水平,并在完善防控措施、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管理效能、有效預防腐敗上下功夫、求實效。各市局黨組要在認真總結部門內控機制建設有效經驗的基礎上,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將內控機制建設向縣(區)局推行,建立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環節與環節之間,上下級稅務機關及職能部門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落實廉政責任,規范權力運行,著力實現黨風廉政建設與稅收工作的有機結合。
(四)加強領導干部監督管理。要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促使領導干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提高貫徹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和《稅務系統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八不準”》等制度,以身作則,廉潔自律。要加強對《稅務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為核心,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權力行使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和促進領導干部從政行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外事紀律,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嚴禁借培訓、考察的名義公款旅游,切實解決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問責、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等制度。省局將適時開展對《廉政準則》及總局三個配套文件等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領導不得力、執行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切實提高制度執行力,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
(五)強化“兩權”監督制約。加大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力度,增強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強化對稅額核定、發票管理、納稅評估、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稅務稽查、行政處罰等容易發生問題的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執法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發揮稅收執法考核和執法監察子系統作用,嚴格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加強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重點對干部選拔任用方案擬定、醞釀、考試、測評、考察等環節實施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加強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項目等工作監督,加大內部審計力度,強化巡視監督,規范權力運行。
(六)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保持查辦案件高壓態勢,對違紀違法行為,堅決懲處,決不姑息。嚴肅查處在行政審批、納稅評估、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失職瀆職的案件;嚴肅查處在干部選拔任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購、資產處置、信息化建設等過程中的案件;嚴肅查處在重大涉稅案件中、的案件;嚴肅查處國稅機關、國稅人員與中介機構串通謀利等損害納稅人利益的案件。加強反腐倡廉網絡舉報和網絡輿情收集、研判和處置工作,加大舉報直查和核查力度,改進
案件審理和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落實“一案雙查”制度,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的直查和督查督辦力度,提高案件初核率、立案率。加大案件剖析和通報力度,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進一步發揮查辦案件的綜合效應。做好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檢察院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合作。(七)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加強對基層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堅決糾正損害納稅人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不作為、亂作為、效率低下以及“吃、拿、卡、要、報”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優化納稅服務,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專項治理工作,重點開展工程領域、公務用車管理以及利用涉稅中介、信息技術運維和服務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的專項治理工作。同時,要繼續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和慶典、研討會、論壇過多過濫問題專項治理。深入推進政務公開,把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影響公正執法的關鍵環節和內容作為公開的重點,促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進一步拓寬納稅人反映問題的渠道,健全納稅人對國稅機關的評議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作用,積極參與地方黨委政府組織的政風行風評議和行風熱線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八)深化反腐倡廉教育。鞏固先進性教育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結合創先爭優活動,深入開展反腐倡廉教育。把廉政教育作為領導干部的必修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為重點,促使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深入開展面向全體國稅人員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和風險防范教育,提升教育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堅持和完善黨組中心組廉政專題學習、主要負責同志講廉政黨課等制度,在各級各類干部培訓班開設廉政教育課程。要按照標準化建設要求,積極推進省局廉政教育基地建設,充分發揮主陣地作用,改進教育方式,拓寬教育領域,提升教育效果。繼續鞏固稅務廉政文化建設成果,加大廉政文化示范點創建力度,積極開展廉政文化建設系列活動,深入推進廉政文化進基層、進機關、進家庭。
一、 廉政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廉政風險主要表現形式有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崗位職責風險、人員素質風險四種類型。
(一)思想道德風險
指銀行業從業人員個人因主觀原因和外部環境的不良誘惑而可能產生思想道德問題的風險。主要表現在:放松世界觀改造,理想信念動搖,背離社會主義榮辱觀,等。
(二)制度機制風險
指金融機構因制度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夠可能導致的廉政風險。主要表現在:未能根據改革發展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形勢需要,及時完善和認真執行各項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工作流程出現漏洞,貫徹落實不到位;部分機制缺乏相互支撐、相互制約,約束力和監督力作用不明顯,不能形成有效的常規化工作措施。對人、財、物管理等重要事項未能嚴格按照制度辦事,致使權力沒有按要求規范公開運行。
(三)崗位職責風險
指銀行業從業人員個人因不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不能正確行使權力可能導致的廉政風險。主要表現在:對職責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致使銀行所屬人員或本人發生違紀違法問題;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軟弱放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失職瀆職,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
(四)人員素質風險
指銀行業從業人員個人因身體素質、文化素質、家庭因素影響不正確行使權力可能導致的廉政風險。主要表現在:因文化素質差異,處理問題的能力、觀念、質量和效率不同。
二、廉政風險的主要聚集區
(一)領導干部崗位
主要存在著權力是否過于集中,行使權力是否超越權限;黨內議事規則和決策制度是否落實,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各項黨內監督制度是否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案件防控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制度機制是否存在漏洞;對分管工作是否履職盡責,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權力濫用的風險。
(二)信貸崗位
主要存在著客戶營銷準入、信用等級評定、授信審查、審議審批、貸款發放、貸款資金支付、貸款核銷等各個環節制度是否執行到位;貸前調查是否真實、貸后監管是否走過場;前、后臺相互制約機制是否落實;職能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是否到位;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是否按流程辦理;是否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或應行使監督權力而不作為可能導致職權失控的風險。
(三)財會崗位
主要存在著會計流程是否執行到位,是否做到不兼容崗位相分離;坐班主任履行職責是否到位;以及會計記賬、復核、授權相互制衡的內控制度是否執行到位;是否落實同業存放、網銀合作業務監督制度;結算業務是否按要求規范操作;財務報賬制度執行是否嚴格;重要資源分配、大額財務費用支出是否履行審議、審批程序;固定資產購置、管理、使用、處置等制度是否落實到位;印章、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職權失控的風險。
(四)人力資源崗位
組織管理上是否存在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干部管理上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上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他人謀求利益;機構人員管理上是否存在違反操作程序及組織人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等情況;薪酬管理、保險統籌、教育培訓、檔案管理上是否存在未嚴格執行國家和總行政策法規制度規定;是否存在履行職責不到位,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職權失控的風險。
三、廉政風險預警機制的構建途徑
(一)做好廉政風險信息的采集工作
1. 通過受理、舉報、投訴,開展專項檢查、廉政監察、政風行風評議、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反映、案件查處、責任審計、巡視巡查、干部考核、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等活動,采取明察暗訪、問卷調查、客戶回訪、員工座談、與當地檢察院、法院、公安、紀委建立工作聯絡機制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廉政風險信息。
2. 堅持把容易滋生腐敗的領導管理層、客戶信貸、財務管理、人力資源、“三重一大”等重點部位和環節作為廉政風險信息收集的重點,充分運用電子監察系統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3. 科學確定風險等級。對查找出的各類廉政風險點,依據廉政風險點的發生頻率、權力行使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進行廉政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大小,由高到低劃分為A、B、C三個等級。對潛在廉政風險大,發生問題危害重的,劃為A級風險點;對潛在廉政風險較大,發生問題危害較重的,劃為B級風險點;對潛在廉政風險較小,發生問題危害較輕的,劃為C級風險點。逐一登記,歸類匯總,形成《權力廉政風險等級目錄》,并根據形勢變化和權力項目的增減,對廉政風險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調險等級。
(二)建立廉政風險信息檔案庫
各級行紀檢監察部門在建立和完善從業人員廉政檔案和崗位廉政風險等級目錄的基礎上,建立廉政風險信息檔案庫。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定期整理、歸類分析,特別要重視對舉報問題的收集和分析,通過剖析案件,全面了解掌握廉政風險信息。建立臺賬,加強信息的整合和分類管理,逐步建立系統內的廉政風險信息系統。加強對信息的動態監控和分析研判,全面查找風險點,通過揭示高風險的領域、崗位和環節,進一步明確風險防控重點。
(三)建立日常風險預警處置機制
1. 前期預防。前期預防是針對風險點提前采取預防性措施。通過繪制風險防范流程圖,制作崗位風險警示牌,制定崗位風險防范措施,立足于預防風險和保護干部,注重事前防范。根據權力等級分別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對C級廉政風險,采取保廉承諾、警示教育、人文關懷、風險提示、廉政談話、函證質詢等多種形式,提高單位和個人的自律和防范意識。對B、A等級廉政風險,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建立和實行重要部門重點崗位干部選用交流、公開承諾、崗位責任、首問首辦負責、限時辦結、考核評議、廉政檔案等制度。通過采取前期預防措施,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主動性和監督制約機制的有效性,達到關口前移和預防腐敗行為發生的目的。
2. 中期監控。在前期預防的基礎上,通過信息監測(包括述職述廉、民主測評)、舉報、網絡舉報、行政投訴、電子監察、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政風行風熱線、定期自查和專項檢查、抽查等手段,構建風險監控網絡,避免問題的擴大化、嚴重化。同時,紀檢監察部門對前期預警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和個人及時督察,并將督察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
3. 后期處置。針對中期監控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實施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警示提醒、誡勉糾錯和責令整改等措施,及時糾正失誤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廉政風險演化為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接到預警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廉政風險成因進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告知實施預警的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中期預警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及時督察,并將督察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紀委和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對違紀違法行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黨紀、政紀追究,需要法律追究的及時移送司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