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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
據了解,主動離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被用人單位辭退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持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材料。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一般可在下個月領取失業金。
勞動者只需要在經辦機構辦理銀行卡,自己領取銀行卡,失業金會直接打卡。除失業金外,經辦機構還將在失業期間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失業人員不能再就業,離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繼續領取的標準是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生育補貼。
失業金領取標準是什么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省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當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可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6、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條例》規定,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符合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問: 失業人員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問: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將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問:失業保險金的待遇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否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問:失業人員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再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答: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是勞動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并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業保險制度及其主要內容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它以物資、培訓等形式幫助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的失業保險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專項基金、建立專門管理機構、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和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3.失業保險的對象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愿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范疇。
4.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5.哪些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的待遇。
6.哪些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8.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月工資總額的1%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9.繳費情況享受待遇如何查詢?
單位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
職工有權向本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單位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提供。職工發現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10.如何辦理、領取失業保險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是否有時間限制),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11.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何?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0%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5%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
12.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關鍵詞:就業導向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金 給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國,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政府、雇主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負責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對非本人意愿遭遇失業風險而失去工資性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從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基本邏輯來看,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給予失業人員一定金額的生活津貼,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給予失業者就業幫助(比如,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介紹等)以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從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趨勢來看,強調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協同發揮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目前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主流形式。借鑒他國經驗做法,結合我國實際,近年來我國失業保險功能在實踐中經歷過三次擴展性嘗試,一是2006年1月由國務院批準發起、東部7省(市)開展的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試點一致延續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機爆發后,政府出臺了多個穩定就業的政策,其中涉及失業保險援企穩崗的措施;三是近幾年針對化解產能過剩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富余人員,政府出臺了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幫助企業解決涉及職工再就業與安置問題。
可以肯定,順應失業保險制度發展演變規律,借鑒西方國家經驗以及總結試點省市經驗,對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構建保障生活、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三位一體”功能的就業導向型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與發展的必然選擇。這不僅僅要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中直接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失業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的設計(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基數、計發比例、給付期、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條件等)也應體現就業激勵的導向。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基于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在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議。本研究結論將對正在修訂中的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設計,尤其是對河北省失業保險條例或辦法的相關條款設計提供借鑒。
二、失業保險金制度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的影響
失業保險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進而使得失業者能夠比較從容地去接受再就業的技能提升培訓、轉崗培訓以及尋找新的工作機會。所以,失業保險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發揮,除了對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提高勞動力市場運行效率、穩定社會有積極作用外,也有助于促進失業者高質量地再就業、防止失業者再就業后再失業。但是,失業保險金制度還可能對勞動者就業積極性帶來負向影響。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勞動經濟學的工作閑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釋。
對于效用最大化主體的失業者而言,不工作即閑暇給失業者帶來直接效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即非勞動收入帶來間接效用。首先,失業保險金的獲得,因其純收入效用,失業者會延長閑暇時間而減少工作時間,即對失業者的勞動供給產生負激勵影響;第二,在既定的工時制度下,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過高(包括每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數額即失業保險金標準太高、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即給付期太長),會抬高失業者再就業的保留工資,導致失業者再就業的動力不足,形成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產生“養懶漢”現象。美國的一項研究表明,如果美國在1976年停止實行失業保險福利計劃,失業者當年的失業時間從4.3個月下降到2.8個月,而失業保險金對工資的替代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者失業前原工資的比值)每上升10個百分點,失業時間會增加一周左右。
如果失業保險金水平過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時期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比例相對減少,弱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另一方面,因“養懶漢”問題的出現,使得失業群體規模和失業率指標難以降低,從而加大了再就業工作難度,失業保險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難以有效發揮。然而,過分強調失業保險金對失業者勞動積極性可能帶來的負向作用,過分壓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違背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違背保險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忘記了已盡繳費義務的失業者的失業保險金與以合法公民但貧困為享受資格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區別。所以,失業保險金月標準額不應該等于,更不應該小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理論上講,恰當的失業保險金水平、給付方式和嚴格的領取資格條件,并與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多項舉措相結合,可以在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同時,防止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依賴并激勵失業者積極主動地謀求再就業,還可以預防在業者失業,實現保障生活功能對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發揮的積極推動。據美國學界研究,在美國,失業保險金按周計發,當工資替代率為65%時,失業保險金領取人尋找工作的積極性最高;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應在60%以上;如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無限延長,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僅為24%。對于該問題,國內學界所做的實證研究還很不足。
三、基于就業導向對現行失業保險金給付制度評價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四條 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非港、澳、臺和非外國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
(四)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計算納稅基數時扣除。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
第六條 建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
各地(州、市)以上年度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的10%,向省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上解調劑金。
各地(州、市)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調劑。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意見,商財政部門同意后,從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中調劑一部分,其余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予以補貼;省失業保險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省財政給予補貼。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同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3次拒不接收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15日內持其證明、《職工失業保險手冊》、本人身份證和免冠照片,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登記的,不補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捎缮鐣kU經辦機構直接發放,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金按全省最低工資一類區標準的60%-80%計發,具體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人每月10元醫療補助金,包干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患嚴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按住院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本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正常死亡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1200元,撫恤金800元。對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以失業人員生前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供養1人發4個月,供養2人發8個月,供養3人以上發12個月的規定一次性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一次失業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可免費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活動。
職業培訓機構按培訓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機構按介紹每名失業人員不超過50元的標準,分別持培訓的失業人員名單、結業證、《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和介紹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人員名單、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等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貼。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補助金期限為: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2年的,發2個月生活補助;滿2年不滿3年的,發3個月生活補助;滿3年不滿4年的,發4個月生活補助;滿4年不滿5年的,發5個月生活補助;滿5年以上的,發6個月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顚S?,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稌盒幸幎ā冯m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2]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5]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長星.借鑒國外經驗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7,(08).
為了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000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申領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雇工)失業后,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1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后,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后),并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后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失業人員求職證》可以免費享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的下列就業服務:
(一)免費享受就業政策咨詢服務;
(二)免費參加職業指導培訓;
(三)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服務;
(四)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九、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計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領取期限由用人單位按照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領取期限,進行失業登記后按規定進行申領。
(二)1999年11月1日后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遲轉檔案時間和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后,失業人員仍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遲轉職工檔案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十、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十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31號)第6條:失業人員憑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檔案,街道勞動部門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收回其《失業救濟金領取證》中的“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執行。
附件:1.《失業人員告知書》
2.《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略)
附件1:
失業人員告知書
_____同志:
我們已經接到了您失業的信息,請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時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我處進行失業登記。
1.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必須自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您進行失業登記時,我們將為您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為您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3.參加職業指導培訓后,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免冠照片〔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還須持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辦理《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同時申領《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我街道(鎮)勞動科地址:
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我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請問: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們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
您在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想到我們《咨詢臺》,感謝您給予的信任和支持。關于您咨詢的“已享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是否有權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在我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解答,希望能有助于您問題的解決。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還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