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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作為我國支柱型產業,其企業所得稅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是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關鍵在于盡可能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稅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最終達到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也面臨著新的變化和挑戰。在這種情形下,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合法進行,以新稅法為基準對不同納稅方案進行優化、比較和選擇。諸如利用各種手段和方法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屬于偷稅漏稅的范疇,并不是稅收籌劃的范圍,應堅決反對和制止。在堅持稅收籌劃合法性原則時應注意兩方面問題:首先全面準確掌握稅收條款和立法背景,其次稅收籌劃應有法可依、依法籌劃。
2、超前性原則
工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是超前性的,即稅收籌劃應在企業經營活動發生和應納稅收的確定之前,否則便屬于偷稅或欠稅行為。這種超前性應體現在企業在進行經營或投資活動時,將稅收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來考慮,即把稅收因素提前放在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中來設計和安排。
3、防范風險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往往是在相關法律法規的邊緣上操作,可能存在走出邊界的風險,如果盲目進行籌劃則可能事與愿違,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威脅。另一方面,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等環境的復雜性以及企業經營活動的不穩定性也會增加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如有關稅法的調節、新稅種的出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等。因此,工業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采取措施分散風險。
二、工業企業所得稅籌劃現存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的日益成熟,國內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開始關注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效益,特別是占大比重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問題。制約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因素包括外部環境因素和內部環境因素,其中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指我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所得稅體系不完備、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內部環境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薄弱
由于當前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因素,大多數工業企業往往缺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通常企業管理層在權衡各項成本和風險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僅僅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文件上的認可,并未真正落實實施。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工業企業高層領導只重視企業的生產和銷售而忽視了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簡單地以為稅收策劃就是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不懂得如何合理地利用稅收政策使企業少交稅,最恰當地運用好稅法優惠,為企業創造出稅收帶來的收益;相關的稅務人員也僅僅是忙于日常的工作,任務繁重也沒時間、更沒有意識進行稅收籌劃。整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意識十分薄弱,沒有看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的利益。
2、缺乏科學化管理,沒有有效籌劃方法體系
從我國工業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數工業企業未能形成科學化管理,各經營業務的管理工作不能按財務管理要求開展,沒有進行可行性分析或相關的財務預算管理,使得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無法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雖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已普遍存在,但對于如何從企業全局角度選擇和應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并為形成一個完善的體系,僅僅停留在模仿已成型的籌劃方法,未能給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更大的促進作用。
三、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
加強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主要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從企業外部營造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法制環境,如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制度以及為企業提供穩定的稅收執法環境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積極意義,創造穩定公平的稅收法制制度和執法環境,保證和引導工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活動的順利、健康開展。另一方面,強化工業企業稅收籌劃意識,特別是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的籌劃,從工業企業管理層入手,端正企業全體人員的稅收籌劃態度,提高稅收籌劃意識;由于稅收籌劃政策性和實務操作性均較強,工業企業需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體才能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切實開展;同時由于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最終表現為一種理財行為,為提高稅收籌劃的財務效果,工業企業應加強決策科學化管理,保證必要的技術、人員、資金以及稅收籌劃方案上的可行性,如此才能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切實落實。
四、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1、投資方面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收是影響工業企業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會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原則綜合考慮投資地點、行業、方式等,最終選擇一個最優的投資方案。對于投資地點和投資行業,我國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均實行差異性稅收優惠政策,如某些地區企業所得稅可低至24%、15%,甚至10%,對于西部地區則有更多的優惠,某些行業也享受到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工業企業在進行投資時需充分對各地區和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分析,享受優惠條件,既順應國家政策導向,又滿足了自身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對于投資企業組織規模及組織結構的選擇也是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個主要方面。例如,我國對于利潤水平較低的中小企業存在兩檔所得稅照顧稅率,相對于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和27%(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之間)的企業所得稅為許多企業提供了合理避稅的理由。
2、籌資環節的稅收籌劃
我國企業對外籌資主要有兩種形式:股本籌資和負責籌資。雖然企業可以利用以上兩種籌資方式籌集資金,但不同的籌資方式在稅收處理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對于股本籌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和紅利不計入成本,而對于負責籌資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導致了不同的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籌資成本。因此,工業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差異性的籌資方式。例如,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獲得稅收利益,從而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體現財務杠桿的作用;而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此時,不宜采用負債融資。
案例:某工業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追加資金1000萬,現有兩種方案供選擇:一是發行債券1000萬元,年利率10%;二是發行股票1000萬元。如果年末該公司新增利潤500萬元,按凈利潤的2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工業企業應交所得稅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計算如下:
方案一: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1000×10%=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00)×33%=132(萬元)
方案二:應交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
應向投資者分配利潤:(500-165)×20%=67(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吸收債權資本比吸收股權資本的稅負要輕。
3、經營環節的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的。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政策的選擇
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一定的變通性,工業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同一項業務活動自主選擇一種更合適的處理方法,當然其前提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如此一來工業企業便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并從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例如,企業在進行壞賬損失處理籌劃時,采用直接沖銷法或備抵法會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定影響。
案例:A公司2008年銷售一批商品總價120萬元,2010年底貨款尚未收到,確認為壞賬。
采用直接轉銷法處理如下(單位:元):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0
2010年確認為壞賬:
借:管理費用1200000
貸:應收賬款1200000
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處理(提取壞賬準備率為0.3%):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
借:資產減值損失 3600
貸:壞賬準備 3600
2010年確認壞賬:
借:壞賬準備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采用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稅收計算如下:
直接轉銷法:1200000×33%=396000
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1200000-3600)×33%=394812
從以上的會計處理上可以看出,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設備購置
根據稅法規定,相關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設備可按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額抵免。同時,企業在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時,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如果當年抵免不足,最多可往后順延五年結轉抵免。例如,某工業企業購置了一批專用設備,總支出1000萬元,在履行合適的納稅籌劃程序后,即可少繳所得稅100萬元。這個規定為工業企業設備購置計劃留下了很多的稅收籌劃空間,實現合理避稅。
(3)收入確認年限
企業一旦確認收入,則不管資金是否回籠,企業都應繳納應繳稅款,如果工業企業可以延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便可以減少當期應納稅,進而推遲或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因此,對于收入的確認年限也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為所得稅稅收的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例如,工業企業商品銷售的收款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直接銷售收款、分期收款、委托銷售收款,企業為實現合理納稅期間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簽訂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售收款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
五、結束語
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經濟發達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已較為成熟,我國工業企業應更多地借鑒國外先進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體系,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減輕企業稅負,達到增強企業實力和競爭力,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饒育蕾、張蕾:工業企業的所得稅籌劃策略[J].企業家天地,2007(10).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企業;稅收籌劃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
稅收籌劃,也稱納稅籌劃。它是指納稅人在“尊重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對企業的組建、籌資、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成本費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終極目標的一種經濟活動。也可以理解為企業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諸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以期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二、稅收籌劃的特點
1.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活動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就等同于偷避稅行為。稅法即稅收法律制度,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假設企業主為“經濟人”,他從事經濟活動的根本動機是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經濟人”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自身的經驗判斷選擇最佳納稅方案,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終極目標。在這一前提下,當企業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在眾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中選擇最佳方案,如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是無可厚非的。以合法為前提進行稅收籌劃,不僅是對稅法的尊重和擁護,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因此,稅收籌劃不僅是不違法的,還應該做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籌劃活動的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籌資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由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才繳納增值稅,實現或分配凈收益后才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確定的滯后性使得企業稅收籌劃成為可能,因為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此時再進行稅收籌劃就很可能被認定為是偷稅、避稅行為。
因此稅收籌劃就是要對企業的籌資、投資、理財、經營等活動做出事先的計劃、安排、實施。
三、籌劃人員的專業性
稅收籌劃是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的靈活運用,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它不僅要求籌劃者通曉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措施,熟悉企業的各種納稅會計調整,更重要的是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組合若干稅收籌劃方案,并從這些方案中選擇出成本最低、風險最小的最佳方案。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1)如何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企業在設立時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既是組織形式的選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可供企業選擇,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也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負較低的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在獲得股利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當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中小企業在設立時可以選擇合伙企業這一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②新企業所得稅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設立下屬公司時,就將面對設立子公司和設立分公司兩種不同的選擇,因為不同的選擇會對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因此它所取得的企業利潤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的注冊地點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無疑就降低了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反之,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的企業利潤需要與總公司匯總后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時不管分公司注冊地點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另外子公司可享受注冊地點政府所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因為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不能享受注冊地點的稅收優惠。
(2)如何選擇企業的注冊地點。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對這類區域都給予了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①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O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起,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凡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除列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充分利用這類特殊的區域優惠政策,盡量選擇這類區域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為企業謀求最大的利益。
(3)如何延遲企業的納稅期限。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延遲納稅期限,就可以把現金留在企業繼續周轉或投資,另外企業在利潤總額較高的年度延遲納稅期限,能降低企業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這樣不僅節約了籌資成本,由于資金的時間價值,也使得企業獲得了稅款在延遲的期間內實現的額外收益。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如果企業下設注冊地點在低稅率地區的子公司,企業股東可以將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轉而在投資子公司,暫時不予分配,這樣不僅是子公司獲得投資持續發展,還可以降低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達到延遲納稅期限的目的。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可根據這一規定事先預測利潤實現情況,如果預計今年實現的利潤總額比上一年度高,可選擇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反之,則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2.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任何一個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從一定意義上來講,籌資的數量與結構直接影響企業效益的好壞,進而影響企業收益的分配。所以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不僅需要從數量上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且要考慮各種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的資金成本的高低和財務風險的大小,以便選擇最佳籌資方式,實現企業經營的總體目標。正是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收負擔的高低,使得企業對籌資決策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籌資可以選擇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負債籌資的利息可以從稅前扣除,因此選擇這種方式能減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數額,但企業利用負債資金要定期支付利息并按時還本,到期無法還本付息就會增加企業破產的機會或普通股盈余大幅度變動的風險。權益籌資由于沒有固定的利息支出,因此對債務人而言風險較小,但股息和其他權益資本的支付不能作為稅前扣除項目,只能在稅后利潤中支付,且股東獲得的股息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在企業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經常發生變化的條件下選擇一種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企業價值最大的最優資金結構,適時、合理地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和長遠發展籌資足夠的資金。
3.企業投資的稅收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能否把籌集到的資金投放到收益高、回報快、風險小的項目上去,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企業想要獲得利潤,就必須進行投資,在投資中獲得效益,當然在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利潤的同時,也要注意降低風險、減少稅收負擔。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人。因此企業在使用閑置資金進行對外投資時,可以把購買國債以及取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對外投資的重點。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相比,企業對于免稅收人項目的投資風險較小,還能獲得稅收收益,這顯然是一個較好的投資決策。
另外國家為了促使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在新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還對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的發展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三條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針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當盡可能地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的領域和項目進行投資,爭取最大的稅收收益。
四、結論
西方國家對稅收籌劃的研究和運用都比較早,稅收籌劃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趨于成熟,成為了企業決策層日常理財和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稅收籌劃雖然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緩慢,但是逐漸在被人們認識和接受,因此中國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稅務從業人員應該抓住這次契機,努力提高從業能力,積極學習西方國家關于稅收籌劃的先進思想和實踐經驗,把減少企業稅收負擔,降低成本費用作為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相應地,國家立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也應該重視對稅收法制的研究和改革,加快中國稅制與國際稅制接軌的步伐,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減少稅法本身和稅收征管中的漏洞,積極引導稅收籌劃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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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合理避稅財務管理
[論文摘要]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貫穿于納稅于納稅人從戰略管理到日常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是一項龐大而系統的工程,它要求籌劃人能夠充分了解納稅人的各項涉稅經濟行為,從而對籌劃方案應用以后產生的涉稅收益可以作出正確的評估,以及對籌劃中提供的納稅模式的運行效率及其被稅務機關認可的程度有準確的把握,這要求籌劃人有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節稅原理、市場供求平衡原理及有關法律法規、稅收優惠政策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廣闊空間,本文通過采用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實際案例進行了剖析,按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理論、法律依據及運用一定的籌劃方法,通過籌劃前后的對比,闡述了籌劃在企業理財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
我國現行所得稅政策的優惠方式單一,基本上局限于稅額的定期減免和優惠稅率,要真正享受這些優惠,其前提是企業必須有利潤,利潤越多,優惠越多,這就體現在對有利潤企業的事后扶持,對虧損和微利企業則起不到任何鼓勵作用。例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指出“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這條優惠政策所起的實際效果是由高新技術企業前幾年的盈利情況所決定的。而通過分析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特點可以知道,其投入產出在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與開發項目的投入是及時發生的,而成果轉化的產出卻是滯后的,即使轉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隨著生產經營逐漸在將來釋放,與前期的高額投人有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因此,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成立至營業的兩年內沒有所得直至虧損,不能享受這條優惠政策,而高新技術產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額利潤,企業的稅負水平較高,可見,如何在現行稅制下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合理安排經營策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思考的問題。其次,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屬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企業,科技產品成本結構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斷下降,間接費用的比例不斷增加,大量的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此外購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攤銷等會計處理方式的選擇,也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影響,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注意到這個問題。
1企業自身籌劃目的不明確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所創造的經營成果的部分無償占有,它的征收客觀上減少了企業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富。由于企業所得稅是直接稅,具有不易轉嫁的特點,所以企業認為只要有利潤就要繳納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后,很少有企業進行其他的所得稅籌劃,來合法避免企業現金流出。合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不是偷稅、逃稅,而是更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為國家形成長期稅源。目前,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多為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普遍面臨的瓶頸,企業剛剛起步,信譽商譽尚未建立,同時高新技術產品一般具有高風險、高投資、高回報的特性,而在企業融資過程中,投資方往往更注重高風險性。由此可見,若企業自身進行所得稅籌劃目的明確,在企業內部建立專業所得稅籌劃隊伍,將為企業避免資金外流,更有利于企業快速、長遠發展。
2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
稅收法規的復雜性,國家稅收政策的動態性,要求企業有專門的機構、專業的人員來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高新技術企業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發機構以及新產品的銷售,產品的高回報、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資產在其資產結構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視企業內、外部涉稅條件建設。內部條件建設是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進行籌劃工作,還是由企業設立專門的機構、聘請合格的人員來進行籌劃工作。從人員素質上講,從事籌劃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僅要精通稅法、財務會計法規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而且還應具備較強的溝通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能夠在充分了解企業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運用專業知識和自身的判斷能力,為企業出具籌劃方案或提出籌劃建議。從機構設置上講,當企業的規模達到了一定程度,經營范圍比較廣泛,經濟業務比較復雜,需要進行的稅收籌劃工作又相當繁多時,就要求企業設立有關的部門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優惠對稅收籌劃潛力的影響表現為:優惠政策范圍越廣、差別越大、方式越多、內容越豐富,則納稅人籌劃的活動空間越大。首先,在外部條件建設中,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的主體地位、不同經濟性質或是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時,不同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來進行所得稅籌劃,特別是當關聯企業的稅負輕重不同時,關聯企業就可以以稅負作為利潤轉移的導向,達到籌劃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核算方法等。這些可以選擇的會計政策為所得稅籌劃提供了可以執行的空間,為企業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創造了機會,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的相關法規在權衡的前提下,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最后,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受到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在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納稅人雖然不能直接減輕稅收負擔,但卻能避免某些利益損失的發生,亦即間接地獲取了一定經濟利益,從長遠而言,贏得政府信譽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1高新技術企業對所得稅籌劃主觀認識不足
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美國著名的法官漢德曾指出:人們通過安排自己的活動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人都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稅負。稅收不是靠自愿捐獻,而是靠強制課征,不能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國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權利:延期申報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委托稅務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保密權、申請復議和提訟權等。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是對經濟利益追求的一種本能,只要沒有超越納稅人權利的范圍,就屬于其正當的經濟權利。因此,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納稅人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納稅人在法律容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條件下,有從事經濟活動、獲取收益的權利;有選擇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稅收籌劃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這是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基本前提。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不僅考慮到合法性,還應兼顧到整體性,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當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缺乏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只重當期的好處,未能兼顧未來的利益,也就無法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還要認識到面臨的風險。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理財活動中忽視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高新技術企業的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對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安排,其主要內容是對投資決策、籌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在這一系列決策中無一不受到稅收的影響。從根本上講,稅收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一切選擇和安排都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因此,籌劃方案都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則和資金的時間價值,任何偏離財務管理目標的涉稅籌劃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首先,從每一個所得稅籌劃的方案來看,都必須經歷有關涉稅事項籌劃目標的確定、稅收法律法規情報的收集、籌劃方案的設計、對收益成本的審核等多個階段,任何一個階段都離不開財務決策手段的運用。通過財務決策,才可以充分進行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和成本認定。其次,涉稅籌劃方案的實施必須得到有效的財務控制。籌劃方案由于涉及的經營時間較長,在運用籌劃策略的過程中,必須對設計的籌劃方案進行追蹤考核和預測,適時對籌劃方案作出調整。總之,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業涉稅籌劃正是為了實現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稅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第一大稅,合理籌劃所得稅是企業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其財務管理水平。
3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技術處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的一環,也是需要專業技術的工作。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的現金流出、經營管理等諸多方面,尤其要求從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會計人員具備專業的技術水平,目前我國的會計政策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強制性的會計政策,如會計期間的劃分,記賬本位幣等;另一類是可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根據有關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圍內可以進行具體會計政策的選擇,如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方法等。在企業進行資金籌集、投資和分配的規劃活動中,投資決策、融資決策、利潤分配決策等財務決策的籌劃同樣涉及所得稅籌劃。這些會計處理手段、財務活動中對涉稅的以及對相關稅法的掌握均要求會計從業人員不僅有扎實的理論功底,更要具備實際的技術操作經驗,在稅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范圍內進行合法操作,在這些框架和各項規則中“自由流動”,同時還要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選擇能夠節稅的最優會計政策。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在上述的技術處理方面手段還比較欠缺。
三、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合法對策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為實現企業所得稅籌劃的應有目標,具體操作時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
1合法性原則
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時,必須嚴格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偷稅、逃稅等行為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卻違背了合法性原則。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征稅、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應當依法征稅,納稅人也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因此,企業只有在遵守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2整體性原則
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從全局出發,把所有經濟活動作為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來考慮。當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同其他稅種的籌劃產生矛盾,或者與別的經營活動的目標發生沖突時,應當在企業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協調,獲得一致。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也應當樹立長遠的戰略籌劃意識,既要看到當期的好處,也要照顧未來的利益,要兼顧整合當前和長遠利益,使之實現最優的配比。當當前籌劃和長遠籌劃利益發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全面考慮,綜合衡量,使得企業的所有活動服從實現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而不能一葉障目,片面追求暫時的所得稅負擔的最小化。
3風險性原則
在無風險時,企業的收益當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風險時,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這時就不能簡單地比較收益的大小,還應當考慮風險因素以及經過風險調整后的收益大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需要企業在自身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作出適當的安排。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企業自身狀況等因素不斷變化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時,籌劃的收益也只是一個估算值,而非絕對的數字。因此,企業在實施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的風險后,再作出決策。例如,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家可能調整企業所得稅稅率,改變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預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經濟的波動,市場的疲軟而變為虧損,或者由于經濟的繁榮,而使利潤劇增;此外,也可能會發生通貨膨脹,而稅法并未根據通貨膨脹水平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指數化調整,等等。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學預測我國宏觀經濟走向、環境行業走勢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論證,對于籌劃的風險進行理性科學的評估和考慮。
4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
由于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總是由特定的經濟主體,在特定的時期,針對特定的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在對于未來的特定預期下進行的,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時,不能總是停留在現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別人的方法,而應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從而實現預期的目標。比如,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通過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的選擇,企業可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上的好處,但是當企業處于盈利、虧損或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狀態時,應選擇的折舊期限和折舊方法是不同的。
5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高新技術產業作為新興行業,稅收立法上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有傾斜,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籌劃有利的優惠政策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降低稅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盈虧互抵、無形資產的確定、計量和攤銷以及優惠退稅等。
6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繳納所得稅的依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不但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間接地也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以達到雙重減稅效果。如企業可以使各項收入最小化,在稅法允許范圍和限額內,使各項可以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直接減少應納稅額,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不是總能符合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總體目標。
7延緩納稅期限
資金具有時間價值,不同時點上的資金其價值是不相同的,而稅收始終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一種現金凈流出,延緩納稅期限,可以使企業享受無息貸款的利益。企業可以對收入、成本、損失、費用等項目進行調整或分攤,合理歸屬應稅所得的所屬年度,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提方法的選擇等。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實現的方式和費用確認的方法,盡量使應稅收入或所得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實現,即延遲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利益。在同等的風險條件下,企業的納稅額越小,納稅時間越晚,企業獲得的利益相對越大。
8順應稅務管理的要求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有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信息、獲取批準等方面的規定。如果企業按規定提供了相應的信息并依法獲得了批準,就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稅收返還或者退稅、稅前扣除等優惠,否則就必須正常納稅。企業在這方面必須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支出。
四、結束語
所得稅作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形式,無論其通過何種稅種來籌集稅收收入,結果都是減少了企業的經營成果,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率。而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其經營目的則是追求收入、利潤的最大化和成本、費用的最小化。企業通過各種途徑獲得的收入,都需要經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環節,才能最終形成企業的收益,其從籌建、開始生產經營直至解散的各個階段,都處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之下。因此,企業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必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各種方法進行所得稅籌劃,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我國高新技術企業要重視所得稅籌劃,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要有法律依據及必要分析,要貫穿其投資、籌資、經營、利潤分配等各項活動中。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稅收制度將會變得更加規范和透明。同時,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內外具有成熟納稅籌劃經驗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不斷涌入,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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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稅收環境的外在表現集中體現在這個國家企業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上,稅制改制對于企業的盈利水平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可謂是我國稅收政策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稅制建設又提高了到了一個嶄新的層面。在新的稅法環境下,企業應當進行怎樣的稅收籌劃,這已成為我國企業當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大課題。筆者認為新稅法下的企業稅收籌劃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1、稅收籌劃在企業投資決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收入。依據這一規定,企業可以在使用企業內部閑置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相關決策時,優先選擇購買股票或者購買債券等形式的投資,但是應當以購買國債以及符合相關政策所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為進行投資決策所要考慮的重點。在綜合考慮投資風險以及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同其他形式的債券以及股利而言,企業進行針對于免稅收入項目的投資應當看作是一個比較優質的投資決策。
除此之外,為了促使我國產業結構的不斷優化,我國政府在修訂新稅法的過程中,也進行了關于鼓勵或者限制某些行業領域發展的有關規定。基于這一方面的改變,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也應當選擇那些政府鼓勵發展而有一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領域進行投資。
2、稅收籌劃在企業組織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個企業在設立之初都會面臨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業進行選擇的組織形式種類很多,但是不同的組織形式就會對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因此,新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稅收負擔比較輕的組織形式。
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進行對比,就會發現: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在進行股利分配的時候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這一組織形式下的業主或者合伙人則只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還對匯總納稅的企業進行了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一規定表明:總分支機構形式的企業組織可以將稅款進行合并繳納,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業組織就要將各自的企業所得進行分別核算繳納稅款。
3、企業納稅方式方面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組織為納稅人。當一個企業組織由分公司與總公司組成時,應當是采用匯總繳納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上繳工作,所以,當企業在進行下屬公司的設立時,是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選擇設立分公司,這就會對企業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帶來不同的影響。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子公司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責任的獨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業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業利潤中進行稅款的合并繳納,而是應當依照規定以獨立法人的角色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單獨繳納。如果子公司的經營所在地所執行的稅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時,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較低稅率進行所得稅款的繳納,從而降低整個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但是,分公司卻不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將自己的企業利潤同母公司的企業利潤進行匯總后一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工作。所以說,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稅率是高還是低,都不會對企業組織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基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企業可以根據總分公司與母子公司在納稅方面的不同規定進行企業組織形式的科學安排,以達到降低企業組織整體稅負水平的目的。
4、稅基型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調整。
4.1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以及相應的職工福利費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差距。當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當真正具備真實性以及合理性,否則稅務機關就有權調整工資的扣除數。
4.2 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廣告費用的列支標準、捐贈扣除標準以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這一規定不僅使企業費用的計算更加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這無疑也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5、稅率型的企業稅收籌劃
由于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同以前相比,名義稅率會下降8%,因此企業應合理調整經營方案。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不同檔次的稅率進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較低的稅率,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在權衡之下,可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如處于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的企業應盡量往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靠攏,以適用20%的低稅率;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應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對于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而言,如果總分支機構都有盈利,且分支機構的盈利水平較低,可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為子公司,以爭取較低的稅率,降低集團總體的稅負。
摘 要:稅收籌劃是一門實踐性與風險性都很強的學科,它除了要求籌劃人員具備較全面的會計稅收政策的駕馭能力,還要求與主管稅務機關的良好溝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規并及時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發生的變化,結合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條例,以案例的形式闡述稅收籌劃給納稅人帶來的積極作用與意義。
關鍵詞 :稅收籌劃 案例分析 稅收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國家為了實現其管理職能希望在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多征稅,而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其根本目標是為了生存與獲利,并最終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利潤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得出的,而稅金作為費用的一部分無疑成為了阻礙企業獲取更大利益的拌腳石。企業更希望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少交稅甚至不交稅,兩者形成一種膠著博弈的狀態。
由于我們國家稅收法規結構不夠合理,立法層次較多且各稅種紛繁復雜,如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更大的稅收收益,這已引起了社會各界包括納稅人與稅收理論界人士在內的普遍關心,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從總體上來講稅收籌劃就是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期達到合理避稅的目標。而稅收的固定性又使稅收籌劃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當然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籌劃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必須綜合考慮籌劃結果對其他稅種以及企業整體經營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成敗除了取決于籌劃人員本身對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的全面駕馭能力,還取決于籌劃的結果是否能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由于稅法賦予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及稅務人員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齊都會造成稅務人員在對稅法理解和執行上的偏差,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另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也是引起籌劃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決不能孤立靜止的進行,除了及時與各地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動態的掌握法規政策的變化并能夠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籌劃方案的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相結合進行籌劃的一個實例進行說明。
2008 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對原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兩稅合一,在稅收扣除、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調整。新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此政策放寬了對職工工資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計稅工資的政策規定(此政策給利用工資薪金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同時條例明確了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稅函[2009]3 號具體明確條例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對于此項政策規定,一般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掌握的主要標準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如果企業已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則相應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在稅收優惠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九十二條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作出了限定: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依據上述的實際稅收征管情況及稅收政策可綜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業企業,2011 年度預計資產總額2600 萬元,職工平均人數88 人,企業的會計利潤35 萬元,該年度終了匯算清繳前經注冊稅務籌劃師初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為30.5 萬元。考慮到該工業企業處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邊緣,企業完全可以通過適當的對自身費用的調整進而享受稅收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2011 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6 號,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重新作出了規定:納稅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 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調整,注冊稅務籌劃師建議增發0.8 萬元的工資,以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要求。(假設該公司原平均計稅工資為2000 元,可增發計稅工資到3500 元以內,按職工人數88 人計算,最多可增發13.2 萬元工資)
未籌劃前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25%=7.625(萬元)
企業凈利潤=35-7.625=27.375(萬元)
經籌劃后企業預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5-0.8)*20%=5.94(萬元)
企業凈利潤=35-0.8-5.94=28.26(萬元)
經過籌劃后企業的凈利潤增加0.885 萬元,同時少繳納企業所得稅1.685 萬元。
由于及時考慮個人所得稅新的費用減除標準的變化,并運用到稅收籌劃實例中,給企業和員工都切實帶來了好處。員工的工資增加了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產生影響,企業也因此節約了稅負增加了稅后凈利,同時適當的增加員工工資也能增加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見合理、合法的運用稅收政策能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與企業全體相關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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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平行思想;六帽思維
1 稅收籌劃的思想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收籌劃已成為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與稅收立法意圖保持一致,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這就不得不聯系到稅收籌劃的本質,即在稅收法律的框架下,尋求變通和轉化。古人云: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過程,是一種智慧的體現,是一種思維的創造,通過思考進而設計籌劃方案,最終打破傳統意義上制度和環境的約束。在一定意義上,稅收籌劃的設計應是充分的、有效的,這一點可以借助平行思想來實現。
2 平行思維與平行思想理論
平行思維。不同的思維方式可以用六頂顏色各異的帽子來呈現。設計者每次使用一種顏色的帽子,然后用這頂帽子所指示的思維方式進行思考,循而往復。將6個觀點平行展示出來,彼此之間并沒有對原始判斷的沖擊,沒有對與錯。平行思維就是一種真正的對于問題的探索過程。白色是中性的,客觀的,白色思考帽是信息和資訊的象征;紅色思考帽象征著感覺、情緒、直覺以及預感,將情感與直覺的主觀表達變得合法化;黑色思考帽象征著謹慎、批評以及對于風險的評估;黃色思考帽象征著正面的邏輯;綠色思考帽用以指導創造性的努力;藍色思考帽處理的是關于思維的修正以及如何掌握思維的全部過程。
平行思想,最早由愛德華博士提出。其核心并行的理念,包括不輕易判斷,充分接受各種假設的可能性,把他們并排在一起,在各種可能性中“設計”未來。平行思想即在理論研究和實踐中運用平行思維的方式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其實平行思考是一種促進創新的思考方式,將這種思考方式引進到稅收籌劃中可以讓我們在紛繁復雜的經濟業務,浩如煙海的稅收政策中領悟到個中奧妙,理清內在規律,尋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平行思想應用到籌劃中,一方面讓我們更加全面完整地認識所要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啟發我們的思路,讓我們在既有的條件下沖破各種障礙和挑戰,靈活的思考問題,提出具有創造性的解決方案。
3 案例分析
下面我就結合一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案例來分析平行思想在稅收籌劃中的實際應用。
博智軟件開發有限公司是2002年1月1日開辦的企業,主管范圍為計算機硬件軟件的開發、生產、銷售。其自主研發的遠程控制軟件,獲得省信息產業廳軟件產品登記證。該企業當年即獲利,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由于其他原因,預測該公司2003-2007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0和1800萬元。2008年(2007年上報資料的認定)企業被批準成為軟件企業,同年因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2008]第172號文件)的規定,經企業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評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適用15%的稅率。根據以上情況,公司預計2008-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萬元/年,折現率為10%。
首先,我們運用白色帽子來進行思考,即搜集各種信息。
第一,從企業現有的運行情況信息入手。2002年,博智軟件開發公司是新辦企業。但無稅收優惠,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0萬元。2003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900萬元,企業所得為0元。2008年企業被同時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博智軟件公司的獲利年度為2002年,2002年進入了“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時期,2002年與2003年為兩免時期,2004-2006年為減半年度。同時根據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博智軟件開發公司2007年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2008-2012年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15%。該企業各年度納稅情況見表1:
表1
博智軟件開發公司2002-2012年企業所得稅流出的現值(基準點2002年1月1日)為2818.87萬元。通過上述信息,不難發現博智軟件開發公司在2002-2006年應該享受“兩免三減半”期間,并未享受到任何的所得稅優惠。
第二,考慮當下的稅收政策信息。隨著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僅有軟件、集成電路產業保留了再投資退稅優惠政策。因此,這一政策形成的稅收優惠洼地,有可能吸引更多資金投向軟件、集成電路產業,這將對促進產業的發展壯大產生巨大的作用。
第三,我們還需要什么信息。享受稅收優惠需要較為嚴格的前置條件和要求,而企業在成立初期,不大容易能申請到軟件企業的資格,在進行稅收籌劃獲得認定之前,企業往往就已經取得收入。稅法規定,企業享受優惠的時間為開始獲利年度,但因企業未認定資質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為了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就需要我們盡量推遲獲利年度,了解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收入、折舊等情況。
第四,我們缺少什么信息。籌劃人員應該了解軟件企業的生產銷售等一系列的工作流程,熟悉軟件企業的特殊性,包括資產屬性的確定等。當然傳統意義上講,在實際的籌劃中有效的信息收集是建立在一定稅務知識和相關籌劃經驗的基礎上的,但在平行思考中,一些看似無關的信息例如企業的發展史、企業的誠信度、企業的發展階段、企業的成員構成等也可能對于籌劃的思路和方法造成影響。
其次,我們用綠色思考帽來思考。
在稅收籌劃中指的是籌劃方案的制定。
對納稅籌劃前的經營活動做出一些假設:2003年3月發生的自有房屋裝修款150萬元,未達到房產原值的50%;2007年的12月一筆賒銷銷售收入420萬元,相應的成本為240萬元。2008年1月1日企業購入一臺研究開發設備,單位價值在900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按雙倍余額遞減法(5年,預計凈殘值為0,下同)實行加速折舊,2008-2012年的折舊額依次為3600萬元、2160萬元、1296萬元、972萬元、972萬元。
【方案一】對發生的費用和收入進行調整
(1)房屋裝修提前到2002年進行,經過調整后的2002年虧損金額為30萬元。
(2)2003-200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900萬元、-600萬元、 -300萬元、0。
(3)2007年的12月一筆賒銷銷售收入420萬元,相應的成本為240萬元,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80萬元(可以合同中約定的收款時間為次年1月,相應的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所得為1620萬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10萬元。
(4)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970萬元。
(5)2009-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萬元/年
通過上述費用與收入的調整后,博智軟件開發公司的獲利年度向后推延到2008年度。博智軟件開發公司2008-2009年免企業所得稅;2010-201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600萬元/年。博智軟件開發公司2002-2012年企業所得稅流出的現值(基準點2002年1月1日)為695.09萬元。
【方案二】對設備折舊方法進行調整
在方案一的基礎上。博智軟件開發公司對設備折舊方法由余額遞減法改為平均年限法,年折舊18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通過調整后,博智軟件開發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情況見表2:
表2
博智軟件開發公司2002-2012年企業所得稅流出的現值(基準點2002年1月1日)為634.07萬元。
當然還可能存在其他中設計的方案,也許不同的方案所節約的稅收不同,我們大多數情況下會選擇節稅力度比較大的,但在一些情況下,一種方案雖然節稅的數量不是很大,但相比較其他方案來說,在風險上,在企業戰略發展上會更勝一籌。也許不同的方案會存在著一些沖突、矛盾還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可以在初期的籌劃中予以考量,一方面這樣利于開拓思路,另一方面隨著時間、地點、條件等發生變化,一些看似不合理的方案也許會解決相應的問題。綠色思考帽著重是一種新思路的探索,拋掉一切固有的思路和設想,當然是建立在固有現實的基礎之上的。
最后,讓我們用黑色思考帽來考慮籌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任何籌劃都存在著風險。所以在思考過各種可能的方案后,要排查每一種方案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力圖將風險降到最低。
首先是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享受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存在嚴格的前置條件。如某電腦軟件開發公司申請國家重點軟件企業遲遲沒有通過,經查,原因在于企業以前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時,曾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導致被判定“終止其認定申請”。
其次,外購軟件的資產確認。外購的軟件被確認為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其產生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因為在企業不同的經營環境下,不同的確認方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是不相同的。根據相關文件可知,外購計算機附帶的軟件,主要是依據軟件單獨計價與否來劃分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將軟件確定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在增值稅處理上存在差別。綜合分析增值稅有關規定可知,沒有發現對無形資產中所含增值稅不能抵扣的規定。
白色、綠色和黑色貫穿了整個籌劃的過程。它能更好的引導設計者創造性的解決問題,而不是局限于傳統的線性和垂直思考中。在籌劃中,筆者認為另外三種顏色的帽子是一種輔工具,對于籌劃思路的影響不是很重要。
在籌劃中,黃色帽意味著稅收籌劃所帶來的正面影響。它包括籌劃所帶來的企業成本的降低,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企業的戰略發展等,也包括對于稅收規則制定者來說,不斷提高稅收法律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紅色帽在實際的籌劃中主要在于稅務籌劃人員的相關實戰經驗,對于企業不同問題的特殊性有敏銳的洞察和把握,還包括與其他領域如會計、法律、管理等的溝通和交流。
用藍色思考帽反思整個籌劃的過程也是一個系統思考的過程,并且可以相應的改進意見。這是一個將問題放在一個更高角度來審視的過程。籌劃者從一個全局的角度來把握籌劃問題。首先對博智軟件開發公司的企業盈利情況進行操作是否能在實際中完成。即便降低了相應的所得稅,相應的增值稅會不會上升,這主要取決于該企業是否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軟件中的增值稅是否可分離。其次,方案二中購進設備及軟件的攤銷時間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掌握。如果企業處于虧損期,預計虧損在5年內不能彌補時,將軟件作為無形資產確認后,剩余的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盡可能按2年以上的期限進行攤銷,將折舊或攤銷金額后延。
綜上所述,平行思想給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角度,因為籌劃本身是一種設計,而設計需要打破固有的局限和束縛,所以通過運用一種創新的思維方式――平行思維,可以讓這種設計變得更加靈活具有新意,從而能更好的面對錯綜復雜的稅收政策和各方面的限制,從思想上發生根本的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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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莊粉榮.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愛德華.平行思維[J].新浪潮,(1):121-121.
關鍵詞: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法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的概念看出稅收籌劃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前提,不亂攤成本費用,不亂調利潤,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漏稅根本標準。
2.成本效益原則
成本效益原則是人類社會的首要理性原則,稅收籌劃要有利于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要保證其因之取得的效益大于其籌劃成本,即體現經濟效益。
3.時效性原則
稅收籌劃是在一定法律環境下,在既定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下進行的,有著明顯的針對性、特定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經濟環境、稅收法律環境等各方面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企業必須把握時機,靈活應對,以適應稅收的政策導向,不斷調整或制定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企業持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籌劃、綜合衡量,以求整體稅負最輕、稅后利潤最大,防止顧此失彼、前輕后重等。
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1.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籌劃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企業十分不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分攤費用。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是以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標準的,如果納稅人將企業的銷售部門設立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企業產品銷售給公司,再由公司對外銷售,這樣就增加了一道營業收入,而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并未改變,費用扣除的“限制”可同時獲得“解放”。
(4)區分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投資所得的納稅籌劃
投資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資本利得。根據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稅收待遇不同。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差異進行籌劃。
3.對外捐贈、贊助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對外捐贈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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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同時,《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因此,企業可以合理的這些稅法條款,適當的進行捐贈,從而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額。
4.針對企業規模的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稅法的一個主要的亮點就在于此條——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所以,企業應當認清自己所處的地位,通過企業規模的區分,能夠使企業自身歸到小型微利企業行列中去,從而能夠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三、結語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務 籌劃
稅收籌劃是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期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所得稅是企業繳納的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因其稅負重、稅負彈性大、籌劃空間大,而成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關鍵在于盡可能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的擴大政策給予扣除項目的數額。從而達到降低企業所得稅、提高企業盈利水平的目的。
一、企業所得說稅收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稅收籌劃應當遵循守法及自我保護原則。收稅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依法經營、守法是企業應當遵循的第一原則,它包括合法及不違法兩方面的內容,即稅收籌劃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避稅為名進行偷稅漏稅行為不屬于收稅籌劃范疇。
(2)企業所得稅籌劃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從籌資融資、投資生產、銷售服務等各個過程,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盡可能的將成本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一定要以企業價值最大為根本。
(3)所得稅籌劃應遵循風險收益均衡原則。稅收籌劃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種風險籌劃。風險是潛在的,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動、市場經濟波動、企業經營不確定因素等內外部的風險都可能給稅收籌劃整體目標帶來影響。因此企業在稅收籌劃中必須遵循風險與收益均衡原則,采取靈活措施、趨利避害、選優棄劣,將風險分散,從而化解風險。
(4)收稅籌劃應遵循時效性原則。企業稅收籌劃是根據國家法律政策靈活變動的,它是在既定的經營范圍和方式下進行,針對性和特定性強,隨著時間推移,國家政策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等都會發生變化,因此企業必須把握好時間,根據國家稅收政策導向、靈活的調整或者重新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充分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來優選方案,以確保企業穩定持久性稅收籌劃中獲取收益。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應用分析
(1)企業在籌資環節所得稅籌劃。企業采用各種渠道進行籌集資金,都需要一定的資金成本,這就需要安排資本結構,如何使企業的資金成本達到最低,也可以從稅收籌劃這方面來優化資本結構。企業對資本結構的選擇主要是考慮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即債務資本雖仍需要還本付息,但籌資資金的各種費用及利息可在所得稅之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在稅前不能扣除利息,只可扣除利息之外的其他籌資費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債務資本的成本相對于權益資本來說,成本較低,但是風險大,因其到期一定要還本,而且又固定利息支出。而權益資本籌資的主要成本是股息,其可以隨企業情況而靈活變動。企業選擇資本結構時應充分對風險與收益進行衡量。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現金流量趨穩定,債務利息率低于投資收益,且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在合理范圍內,即可采用債務籌資,利用財務杠桿來調節收益,從而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
(2)企業運營過程中所得稅籌劃分析。這主要包括存貨計價和固定資產折舊所得稅籌劃。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協作件、包裝物、自制版成本以及產成本等,它是企業生產經營環節中因消耗或者銷售而持有的各類形式的資產。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購人存貨應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不含增值稅)等計價;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一經選用的計價方法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在下一納稅年度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批準,否則,這將對應稅所得產生影響,稅務機關對此有權進行調整。企業生產產品成本、利潤及所得稅額都與存貨成本有很大聯系,因此企業應該選擇恰當的存貨計價方法,為企業生產運營過程中提供優良的所得稅籌劃策略。另外固定資產折舊也是成本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固定資產這就涉及到折舊方法選擇、折舊年限估計及凈殘值確定這三方面內容。企業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是不一樣的,從而分攤到每一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就不同。但國家不同的稅制條件對企業的折舊計算產生不同影響,在累進稅制下,選取何種折舊方式對企業有利影響比較大,企業需經過分析權衡后才可做出選擇。
(3)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所得稅籌劃分析。為促進經濟發展,不同地區和不同行業均可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選擇就是投資不同地區與行業,從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所得稅成本。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采取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同時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區域稅收除西部大開發保留稅收優惠政策外,其他地方均已取消。國家實行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鼓勵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業發展和技術進步,以及節能和環境保護等。因此企業可以利用低稅率及減低收入和產業投資等稅收優惠政策。低稅率及減計收入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計10%。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等方面進行了界定。低稅率稅收優惠政策可為企業降低稅率、簡化納稅環節和優化稅負環境等。企業可以通過設置子公司的方法,將企業的銷售業務適當的集中起來,這樣即可達到節稅目的。產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對農林牧漁業給予免稅;對國家重點扶持基礎設施投資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企業根據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時調整企業發展戰略,將投資重點放在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農林牧副漁和高新技術等各種項目中,從而減少稅收項目支出,提高企業盈利水平。
(4)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的籌劃。稅收籌劃投資創辦企業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如果人手較少,規模不大,應選擇獨資企業。因為對這類組織形式的企業,核算要求不高,稅款一般定期定額征收,實際稅負較低。如果規模不很大,但投資人數較多,則宜選擇合伙方式。因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只按個體工商戶工薪所得征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稅負較輕,也不存在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同時因為合伙企業是先分后稅的征稅方式,如果投資人員多,可降低適用的稅率,從而獲得節稅效益。如果公司規模大,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企業享有五年補虧優惠政策,公司內部又可以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也可享有免稅期等多種優惠政策,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法人,沒有稅收優惠政策,但其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可并入總公司損益,從而少繳一部分所得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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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民營經濟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活躍市場,解決勞動力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等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數生產性民營企業,由于內外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市場競爭中仍處于弱勢。從內部因素來看,生產性民營企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水平較低,研發能力不足,產品競爭力較弱,資金短缺,融資困難。從外部因素來看,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市場競爭更為激烈,而且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內、外資企業有別的所得稅政策,使得生產性民營企業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又由于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局限,使得國內大型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得不到充分運用,導致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成本較高。因此,廣大生產性民營企業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的差異性和不完善性及生產性民營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與所處的有利經濟形勢,有效的進行稅收籌劃,以降低稅收成本支出,獲取最大的稅收收益,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一、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一般途徑
(一)選擇合適的企業經營組織形式進行籌劃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不一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享受不一樣的稅收待遇。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必須選擇適合自己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負擔的組織形式。
例如,納稅人M是一家小型襪子生產企業,預計營業利潤25萬元。如果該廠以公司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經營者所分配的稅后利潤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公司所得稅=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稅后利潤=250000-82500=1675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67500×35%-6750=51875(元)
稅后凈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該廠以合伙人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則M的納稅情況和盈利情況如下:
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0×35%-6750=80750(元)
稅后凈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與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冊登記的明顯比以公司形式登記的稅后凈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與此相對應,所得稅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納稅人M為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應選擇合伙企業形式。
(二)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可以使納稅人將資金投向不需負擔稅收或負擔較輕的地區、產業、行業或項目上,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1.地區優惠政策。國家為支持某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會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投資區域時,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異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選擇整體稅負相對較低的地點投資,以獲得最大的節稅利益。
2.行業優惠政策。國家為調整產業結構,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和基礎設施及興辦第三產業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這些優惠政策在對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正確引導的同時,也節約了企業資金。因此,生產性民營企業在選擇行業時,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上述行業,以充分享受優惠政策,有效降低企業稅負。
3.人員聘用優惠政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對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有減免優惠,凡企業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人數占職工總數超過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可減半繳納所得稅兩年。生產性民營企業可以利用其靈活的用人政策,積極選拔下崗職工來企業工作,充分享受人員聘用上的稅收優惠。例如,某納稅人新開一家服裝加工企業,原有員工10人,由于其經營得當,便想進一步擴大規模,需要招收新員工,但是服裝加工廠處于創業階段,各方面負擔較重,于是便向稅務專家咨詢,得知本廠完全符合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本年度安置待業人員16人就可以使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經主營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這樣大大降低了服裝廠的納稅負擔。
(三)合理進行技術開發與技術改造進行籌劃
1.合理安排技術開發投資。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額列支,而且企業上述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業,可以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生產性民營企業享受該優惠可從兩方面來籌劃:一是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主要是考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關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對跨年度連續性的技術開發,合理分配各年技術開發費的數額,保證各年的增長幅度都在10%以上,因為分年抵扣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求抵,可充分享受優惠。
例如:2001年3月鴻達公司開始進行一項技術開發,預計2002年底完成,總投資240萬元。其1999年的技術開發費支出為100萬元,企業的盈利水平穩定,其2001年、200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均為65萬元。有3種技術開發費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60萬元、80萬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10萬元、130萬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別投資100萬元、140萬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樣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計算分析見下表:
2.合理利用國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所得稅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生產性民營企業可從兩方面籌劃:一是盡量減少基期利潤,將利潤通過合法的手段轉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業抵扣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額較多,或者購買設備前一年度所得稅款較少,則新增稅款就會較多,這樣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稅收優惠。二是不改變年度利潤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投資年度。選擇不同的年度進行投資,所能實現的新增稅款數額不同。因此,正確把握投資的年度對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四)正確選擇會計處理方法進行籌劃
生產性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大小直接影響企業利潤的大小,從而影響企業應納稅額的多少,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大小有直接影響。生產性民營企業應規范會計核算,根據法規,結合其是處于征稅期還是免稅期,考慮市場物價波動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選擇有利的會計處理的方法,達到減輕企業稅負,增大企業利潤的目的。
(五)用足費用扣除標準限額進行籌劃
現行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費用扣除分為據實扣除項目和按標準限額扣除項目兩種。生產性民營企業如果能合理的劃分兩部分扣除項目,用好限額扣除的政策,原來只能在企業所得稅后列支的費用就會轉化為稅前扣除費用。如稅法對企業為雇員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障性繳費及企業支付的廣告費和宣傳費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規定,而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據實扣除的規定。生產性民營企業在尋求企業發展的決策上,應充分利用優惠空間,開發新產品,改變產品結構單一的狀況,提高競爭力。、生產性民營企業開展所得稅籌劃的效應分析
(一)有利于減少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稅收支出
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企業稅款的支付是現金的凈流出,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產性民營企業中,除了正常經營性支出外,稅收支付是非經營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塊。盡管依法納稅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但是繳納稅款必竟是納稅人在經濟利益上的一種喪失。生產性民營企業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管理等活動進行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減少企業稅收支出,從而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稅收籌劃是在稅法許可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企業就不會因為偷稅、騙稅而擔驚受怕或被處罰,從而規避了因為違反稅法而招致經濟上的損失。因此,開展稅收籌劃的確有利于中小企業減少稅收成本,防止落入稅法陷阱,使企業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產性民營企業的納稅風險
稅收籌劃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體現。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納稅人員只有認真學習和掌握各項稅收法律法規,正確領會稅收立法精神,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才能成功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獲取最大的稅收利益。目前,進行稅收籌劃的企業,大多都是一些跨國公司、三資企業和大中型企業,這些企業的納稅行為一般比較規范,其中有的還是納稅先進單位,這就說明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納稅意識比較強,納稅風險較小。生產性民營企業需要克服自身條件的限制,加強對稅法內容的了解,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以促使生產性民營企業在謀求合法稅收利益的驅動下,主動地學法、守法、用法,自覺地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的降低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