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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給排水;施工水平
Abstract: In the modern socie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and human life building, building for the safety and quality problems in the drainage construction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life of people,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ational use of water resources.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quality safety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prone to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improve our country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construction level and quality, so as to ensure the reliability of the building.
Key words: construction; drainage; construction level
中圖分類號:TU74 獻標識碼:文章編號:2095-2104(2013)1-0020-02
在建筑安裝工程中,給排水系統的施工是非常重要的一項組成,同時對于建筑整體質量的影響不可忽略。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勢頭迅速,新技術、 新工藝、新材料快速發展,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也要求建筑給排水系統擁有相應的質量提升。因此,對當前建筑給排水施工進行研究探討是必要的。
一現階段我國建筑給排水施工中的問題分析
(1)建筑排水管道容易堵塞
在建筑安裝工程中,排水管道容易堵塞,現象嚴重,這是目前建筑安裝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種現象,可以算得上是質量通病。土建施工和建筑安裝施工的配合過程中,管道被堵塞的現象經常出現在衛生間的排水管道。一般情況下,排水管道安裝完成后,在管道口處往往還需用水泥砂漿來進行封閉,但是還常常被人打開,用作是清洗或是平整地面的污水排出口,從屋面的透氣口或是雨水斗很容易落下垃圾、砂漿等雜物使得管道輕易的堵塞,在情況嚴重緊急的情況下,就需要花很大人力、物力以及財力來對排水管道進行全面拆除重新安裝,嚴重影響建筑施工的質量和工期,同樣也會大大影響建筑單位的信譽。如果被堵塞的排水管道沒有及時發現,在投入使用之后,肯定會使得排水管道的堵塞現象更加嚴重,更不用說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
(2)排水管道的滲漏現象嚴重
在建筑給排水的整個施工過程中,排水管道的滲漏現象也是經常發生的問題之一,這個現象的產生原因有很多,在施工過程中加強預防是整個給排水施工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因此,對排水管道系統嚴格要求必須貫穿于建筑施工全過程中。總體來講,對于排水管道的滲漏現象防止可以從管道施工材料、管道施工方法這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預防。第一、排水管道材料方面。很容易出現管道材料強度不合格、管道砂眼、人為破壞等現象。在所有的材料問題方面,出現問題最多的就是鍍鋅鋼管的彎頭,很難被發現。第二、管道施工方法方面。經常是由于鍍鋅鋼管的螺紋在加工生產過程中不合格,或是排水管道的接口處連接不密合的原因使得排水管道出現滲漏的現象。
(3)排水管道的噪音過大
隨著新技術、新發明的不斷出現和應用,傳統的鑄鐵排水管道逐漸被淘汰,大多情況下都使用的塑料排水管道,雖然在管道材料方面有了進步,但是塑料管道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噪音問題嚴重。據統計,普通塑料排水管道所產生的噪音要比鑄鐵排水管道高出10dB,如果排水管道離臥室很近,那么排水管道所產生的噪音就會對住戶產生很大的影響,大大降低住戶的生活舒適感和生活質量。
二應對建筑給排水施工問題的策略分析
(1)從管道材料方面嚴格要求,嚴密材料的進場和檢驗
為了確保建筑給排水施工的質量,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需求,對于每批排水管道材料的進場都要安排專人進行檢驗,包括建筑施工單位的材料員、質檢員、安全員、技術員等都要參加對材料的檢驗入場過程,對材料的種類、材料規格、材料外觀都要進行詳加檢驗,具體的是要保證材料的包裝完好無損、材料表面沒有明顯劃痕或是磨損現象、材料的外觀色澤要均勻,生產廠家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書、質量合格報告、相關部門辦法的使用許可證書等都要具備,做好材料的驗收工作。因為在有些情況下,即使是同一個廠家生產的材料、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也都相同的情況下,還是會出現產品質量有差異的現象。只有符合建筑設計以及施工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的才能認可,并獲得進場資格。
(2)做好預防工作,減少室內排水管道的堵塞的現象
在建筑安裝和土建工程的交叉施工過程中,排水管道的堵塞現象司空見慣。為了減少在交叉施工中管道堵塞現象的發生,必須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預防:第一,如果建筑結構有特殊需要,如在立管上設置有乙字管,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檢查維修的方便,應該依據規范對乙字管的規定,在上部設置檢查口。第二,如果設計方面沒有特殊要求,應該依據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在連接三個以上衛生器具的橫向污水管道上設置清掃口。第三,對排水管道進行安裝的過程中,暫時不要連接立管和埋地排出管道,立管的檢查口位置先用托板或者是使用其它的方法使其牢固,這是臨時支撐,與此同時,盡快補好立管對上層樓板的穿洞,等到確定立管的牢固性以后,再將臨時的支撐進行拆除。在土建施工過程中,盡量不要使用排水管道作為臨時的排污口,否則容易掉落木塊、石屑將其堵塞,影響今后住戶的正常使用。第四,在排水管道的施工完成后,應該對管道進行分段灌水試驗,如果在放水過程中發現某段的水排出速度減慢,那么就說明此段管道內有堵塞現象,及時進行清理。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周邊的滲漏現象
排水管道穿過樓層,和樓層的相接處常常會由于管道外壁和混凝土的結合不好,而使得管道滲水現象發生。尤其是塑料管道在穿過頂層時,建筑頂層露面封閉不嚴也會導致排水管道的滲漏現象發生。可以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第一、在立管管道的結合處標號記號,同時刷一層粘結劑,等到溶結層在管道的塑性外皮形成時,再刷一層中砂,待其凝固后就會在塑料管道的外層形成一層粗糙表面保護層,之后再將管道相連接,且用細石混凝土進行吊模。第二、止水環的使用。采用止水環并將其粘結在立管上,并同立管一起打入到混凝土當中,這能夠大大增加管道和樓面的結合面以及滲水的流動距離,很好的防止了排水管道周邊的滲漏現象。
(4)室內給排水管道施工的質量管理要嚴格。隱蔽管道、給水及消防系統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驗結果要與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相符合,只有符合相關標準方可辦理驗收手續,以杜絕不必要的隱患,管道及管道支座都絕對不能鋪設在未經處理的松土上,防止因為地勢高低不一致而導致設備安裝的高低不一致,造成斷開或破損等事故;在給排水系統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須先進行吹洗,以保證管道清潔,才可投入使用。
(5)加強給排水施工監理的工作。在建筑給排水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實施、實效監控。首先圖紙是給排水工程施工最終成型的依據,給排水施工工程在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要組織監理人員熟悉工程圖紙與項目有關的規范標準、工藝技術條件,充分領會設計意圖。同時,要組織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圖紙進行繪審,檢查施工圖紙中的“漏、錯、缺” ,最大限度的在施工之前把問題解決,減少因圖紙問題影響對工程的質量,管道的鋪設。其次監理要督促承包企業堅持按照流程施工,施工前的操作技術實行交底機制,向所有施工人員明確給排水施工的質量要求和工程進度要求,并且要求全體施工人員自覺維護工程質量,提高給排水施工水平。
總之,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相應地給建筑給排水系統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作為建筑物不可或缺的組成之一,給排水系統施工水平的高低、施工是否科學合理成為了影響建筑物居住環境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定要重視好排水施工設計,保證整個工程的施工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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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屋建筑;給排水;問題;對策
一、建筑行業中給排水施工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與不足
(一)房屋建筑給排水施工過程中薄弱的安全管理意識
隨著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進行了諸多基礎建設工程的投資,而給排水工程因其常設于地下而未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給排水施工作業往往存在很多缺陷與不足之處,導致問題頻現。而相關部門的監管人員對此管控不力,對于實際的工程缺乏實施實質性的教育、指導以及相應的獎懲措施。而對于施工方來說,大部分施工人員都存在缺乏專業的管理意識、專業技能水平不高、法制觀念較為淡薄等問題。隨叫隨到、隨時開工,準備工作既不充分,施工又過于盲目,在無考察與規劃設計的情況下開始工程作業,必然會導致各種各樣的施工安全問題。例如施工單位在進行管溝斷路的開挖作業過程中,往往未向總承包單位提前上報,或者未得到負責對各施工單位進行檢查監督的相關安全管理機構所給出的工程作業批準。因此,這些承包單位往往無法以施工道路為依據進行給排水施工條件的布置,也無法對工程時間進度進行合理有效的安排,致使工程難以如期完成,帶來一系列后續難題,同時也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還有部分總承包機構對施工所用的臨時用水管網并未采取合理規劃與埋設措施,或在埋設過程中未按照設計規范將其埋置在冰凍線以下,或在給排水施工過程中無法精確設置用水主管線以內的消防栓數目。
(二)房屋建筑給排水施工人員的專業素養問題
在房屋建筑給排水施工過程中,部分技術人員不遵從施工流程,而往往從主觀意愿出發,不認真勘察和測量施工場地,對設計圖紙缺乏也深入了解,僅憑經驗做事,這是在給排水施工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且有嚴重影響的誤區。與其他建筑施工過程相同,給排水管道的安裝施工也有其內在的規律性,這對施工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施工人員應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必須遵循施工制度和規范,嚴格按照施工程序進行,切忌盲目隨意。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管道部分通常以無縫、精密的原理嚴格設計并施工,因此在管道的安裝環節中應注意管道的管徑、安置順序,均應一一對應,不可顛倒。否則就會出現各種工程質量問題,例如管線設施的安裝尺寸太過粗糙而導致管線產生較大噪音、給排水水管的接合處閥門出現漏水、滲水現象等。
二、建筑行業中給排水施工問題的對策
(一)應使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力度相應提高。
作為一項綜合性的工程,給排水施工監督包括經濟、技術、行政和法律四個主要構成部分,其中技術與行政的執法監督必須由政府來實施。但就當前來說,我國政府所做的還遠遠不夠。所以,要使政府監督的權威性與有效性得到充分保證,監督機構應從自身做起,推進監督隊伍監督工作與人員素質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立相應的集體監督機制,為監督執法的準確與公正性做出有力保障;并推進給排水施工監督部門的深化改革,使給排水工程中的監督與監察力度得以不斷提高。針對給排水施工的監督手段,應將傳統檢查方法加以改革,添置新型的檢測設備、提高檢測工作的科技含量,使給排水施工監督手段得以日漸完善,最終使施工監督水平得以有效提高。
(二)給排水施工監理工作應予以強化。
監理部門應保證在建筑給排水施工全過程中實現有效的監控。首先,作為給排水施工得以最終成型的重要依據,圖紙研討是在工程施工前準備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在施工開始前,監理部門應組織監理工作人員對工程圖紙和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工藝技術條件與規范標準進行深入研究與熟悉,進而能夠對設計示意圖充分領會。與此同時,還應將施工方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起來,對設計圖紙展開會審,對圖紙中可能出現的錯誤、漏洞或缺陷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盡可能保證在施工前發現問題并將之有效解決,使因圖紙設計不合理或錯誤而對工程質量、管道鋪設作業帶來的不利影響縮減至最小;其次,對于承包企業,監理方應督促其嚴格依照流程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前的操作技術應采用交底機制,針對全體施工人員,將給排水工程進度要求和施工質量要求予以明示,應要求施工人員對工程質量自覺維護,使給排水施工質量水平進一步提高;最后,監理方應將給排水工程竣工后的資料歸納并整理完備,作為施工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竣工資料是不可替代,具有唯一性的技術資料,在工程技術改造、驗收、事故處理、工程維護、工程擴建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三)在給排水工程中,應不斷強化質量管理。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檢查并監督施工方的資質與質保體系,并以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規、技術標準、制度規范等規定為依據,針對各項質量管理活動,對其工作人員的權限與職責予以明確規范,并合理規定項目所需人員與其他相關資源,真正做到對施工質量負責。例如材料管理人員應以《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相關標準為依據,對新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進行查驗,若有不合格材料,應立即清退出場,嚴禁投入使用。并嚴格進行給排水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以及管道接口和支吊托架安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確保在施工過程中有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結語:
近幾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猛,科技水平大幅度提高。科學管理和高質量施工技術為管網的安全運行提供了充分保障。在此背景下,建筑工程建設面臨著更為嚴格的要求。筆者相信,隨著行業的不斷發展,施工人員自身專業技能水平和素養的不斷提高,房屋建筑給排水施工技術將會更為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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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會計定義及相關內容
(一)碳排放會計定義 碳排放主要是溫室氣體中碳化氣體(61%)的排放,這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原因。在碳排放會計沒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關的概念,如排污權、碳匯、CDM等已有學者進行研究。
雖然目前沒有統一的說法,但學者們也從不同角度對碳排放會計進行定義。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對與碳排放會計密切聯系的凈碳通量(net carbon flux)會計進行說明,指出認清“凈碳通量是指源頭排放和匯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下凈碳通量會計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過說明CDM,對碳排放會計進行了定義,認為碳排放會計是通過源頭和匯清除的方式,由碳會計記錄、總結和報告碳排放量的過程。這些定義只就碳排放本身獨立而言,還未形成系統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會計的體系概念:“一般將碳排放會計和碳固會計合稱為碳會計,把碳會計作為一個企業實施碳排放管理的體系,即碳會計體系”,認為碳排放會計是構成碳會計體系的一部分。該研究不僅指明了碳會計體系研究對碳排放會計研究的有利之處,而且對構建碳會計規范給出兩種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議定書框架下,與IPCC原則相協調的碳信用的會計規范;二是在溫室氣體協定書內(GHG Protoc01)對CO2排放分別進行計量和報告的相關會計問題,成為目前研究碳排放會計問題最具系統、全面的文獻,也可作為我國學者初始研究碳排放會計問題的參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對Stewart Jones(2008)的總結,以及Liu Qiang(2009)對中國碳會計發展的基本情況介紹與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礎上,實施碳排放會計才是有用”的論斷。可以看出,學者們一致強調碳排放其排放源頭的重要性,這是碳排放會計客體研究的重點。綜合而論,筆者將碳排放會計定義為:碳排放會計是以碳排放量作為客體對其進行確認、計量、報告,用以傳遞企業碳排放過程和減排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
另外,由于缺少對碳排放會計的權威界定,導致目前一些研究將碳排放會計與碳會計概念混淆。碳排放會計與碳會計的區別在于側重點不同。碳排放會計側重于對碳排放所引起的會計內容,包括碳排放的分類、碳排放存貨、碳排放計量、碳排放報告等。而碳會計其范圍更廣,除了碳排放會計的內容外,還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碳問題,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會計目的及實施步驟無論是企業還是國家實施碳排放會計,都需要有一個目標作為指引,激勵全員為減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對企業實行碳排放會計提出三個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戰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為企業參與到GHG交易市場做好相應準備的需要;三是企業服從政府在碳減排方面的相應管理。此外職業界的呼聲也很高,ACCA(2009)政策執行總監羅杰·亞當斯基于對未來碳排放會計和報告準則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會計準則可以讓投資者、股東、員工和其他相關各方更容易地進行碳排放和溫室氣體測量,以了解企業經營表現。可見,企業碳排放會計的目的不僅是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為社會公民的責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導下實行碳排放會計,承擔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進行有效管理的責任,有利于利益相關者對減排信息的需求。
現有文獻主要從企業排放目標設定、邊界劃分、排放量計算、排放記錄和報告的真實與公允性這四個方面予以闡述。其中最權威、最系統的實施步驟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聯合的《溫室氣體協定書——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修訂版)》。這份指南就GHG存貨的核算和報告進行詳細闡述,概括為五步:識別邊界;識別所覆蓋的排放源;選擇一個碳排放計算的方法;收集活動數據并選擇排放系數;應用計算工具估計排放量。對此指南規范劃分了GHG排放的范圍:直接GHG排放;電力間接GHG排放;其他間接GHG排放的劃分。在計算企業GHG排放方面,指南將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動數據(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數(emission factor)。該公式簡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難,但也帶來了另外的問題,即公式的構成因子如何確定、確定的標準、數據的來源等。這些都可能存在主觀估計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沒有給出說明。但不可否認的是,指南的頒布為目前企業GHG排放會計(主要是碳排放會計)提供了實務依據,如澳大利亞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論述,其中Jolin Warren通過對蘇格蘭碳會計指南的收集、總結,不僅提出借鑒GHG協議的企業碳排放會計實施步驟而且強調全員為企業碳排放會計實施服務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個企業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經營目標向低碳經營轉變,碳排放會計才能真正落實到企業中。
二、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問題
(一)不確定性的界定 國內外學者很早就對會計的不確定性,進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認為不確定性對企業存在和發展的重大影響性。美國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會計不確定性的兩個主要來源:一是與會計信息在未來持續存在的實體有關的不確定性;二是由會計在計量未來不確定事項時產生的估計不確定性。我國學者林長泉(1997)、李學峰(1998)、林斌(2000)、陳紅,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風(2005)等,對不確定性定義、分類,不同學科下不確定性表現,以及會計信息穩健性、會計假設與不確定性的關系進行深入探討,承認會計的不確定性是一種客觀存在,同時將不確定性歸納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們的研究立足于傳統財務會計,對會計信息系統內外部的不確定性進行分析。但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新興會計分支——環境會計逐漸發展,其會計客體上的不確定性日益突出,碳排放會計作為環境會計中的一個新領域,將這一不確定性表現為當前碳排放對未來影響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因此,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可以說具有雙重性:一是會計學科自身的不確定性,即會計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基礎上,由會計估計、判斷帶來的不確定性;二是來自于會計對象(客體),即不確定性經濟事項(碳排放本身)導致的不確定性。
(二)碳排放會計不確定性的研究現狀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為核心特征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是碳排放會計核算和報告的基礎。但由于碳排放檢測技術、標準的研究滯后,目前,碳排放會計還無法全面實施,WRl2009年的報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強企業中有60%采納了溫室氣體協議下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所要求進行的GHG存貨(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報告。然而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主要還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確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機構、組織為主。
加拿大環境咨詢公司(2001)以林木業碳排放的管理為例,將碳排放會計中的不確定性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并量化不確定性所導致的企業碳排量差量,包括對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項目碳排放量比較分析,研究不確定性影響下,這兩個因素是如何影響企業利潤。同時對木制品企業可能存在的9種參數依據不確定性類型劃分,依次進行不確定性敏感測試,判別不同參數的不確定性敏感程度,為管理不確定性提供參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從估計碳排放社會成本的角度來分析不確定性,認為不確定性是由于應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邊際成本法所致;并將不確定性分為兩大類: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和與經濟價值相關的不確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聯合的《溫室氣體協定書——企業會計和報告準則》中提供了企業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數據的計量、估計中不確定性解決的工具,將GHG排放存貨的不確定性分為兩類:科學上的不確定性和估計的不確定性,其中估計的不確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確定性和參數的不確定性,通過原則導向提供了各類不確定性相對應的解決方法。轉貼于
與此同時,政府也進行了相關研究,如俄羅斯政府聯合國際應用系統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過使用完全碳會計(FCA)計算1988~1992年俄羅斯陸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會計方法比純粹的自上而下會計方法更能縮小碳排放存貨估計的不確定性。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第三工作組的報告一技術摘要(2007)在闡述決策、風險和不確定性三者關系時,以一致性程度和證據量(獨立來源的數量和質量)兩個維度對不確定性進行定性定義。雖然目前碳排放會計的不確定性研究還處在定性分析的階段,但是仍有進步,如發現明確排放源頭以及不確定性根源是不確定性解決的依據,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對氣候變化的內在產生原因進行分析時,指出溫室氣體排放的不確定性是溫室氣體本身的獨一無二性所導致的,組織很難將其處理但可以通過“風險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關者。同時指出研究者要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的不確定性可以通過碳會計與會計責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與碳賬戶設立相協調的規范研究來進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結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確定性與人為估計的主觀偏差引起的不確定性基礎上,認為不確定性在于對碳排放的估計,其中不確定性來源有兩方面:排放形式的動態性以及全球排放影響的巨大、擴張性導致的不確定性;理解、估計全球碳排放、碳循環所需排放數據的數量不確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確定性產生的源頭進行說明與分類,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確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確定性的表內、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確定性在報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綜合而言,這些研究都還處在定性分析階段,且更多地側重于不確定性基礎概念的辨析,而沒有涉及如何解決碳排放的量化。這是目前碳排放會計研究的難點。
三、碳排放會計報告與鑒證問題及評析
(一)碳排放會計報告與鑒證問題 目前關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質量要求、報告準則和審計、鑒證準則的標準化問題等方面的建議。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報告的五個信息質量要求: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準確性。并指出由計量、估計或計算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需要減少到切實可行的范疇內,但對于什么程度是“切實可行”的,指南中并沒有說明。英國Aldersgate Group(2007)在對英國企業進行碳排放披露動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現有研究缺乏對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義和相關協議,特別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響了企業碳排放披露的發展。在這方面,報告列舉了英國具體5項缺失的披露框架內容。為此,Aldersgate Group認為政府在促進企業碳披露方面需要進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標準化的披露準則、所有部門均使用的披露準則、政府的披露榜樣、各機構在計劃制定安排時對碳排放交易財務重要性的考慮等,體現了最早低碳發展的英國對規范化碳排放會計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計劃(CDP)為例,從制度方面,闡述溫室氣體會計報告體系的發展,對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數據、投資者壓力、碳披露報告通約以及碳會計通約進行詳細說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類型、排放數據以及可靠性檢查(第三方鑒證),碳披露仍然存在爭議、受到質疑,從而很難對已報告的排放進行檢驗,更不要說企業自身的實際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體系存在的不足間接影響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聯合報告——重要行業:面對氣候變化報告的挑戰》(2009)等都提出頒布全世界適用的碳排放報告標準化指南及第三方認證準則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將其通過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實施。轉貼于
關鍵詞:成本管理;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
引言:環境問題和資源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問題,低碳經濟成為一種流行的經濟模式,各國開始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資源并交易,而碳會計作為環境會計的一種應運而生,ISA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FSA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一直致力于制定完善的碳會計核算準則,但是并沒有出臺標準的會計準則,碳會計在我國的起步時間較晚,發展時間不長,因此計量、確認和報告都存在缺陷,這也是我國企業面對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1、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構建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對于全球變暖問題也越來越關注,各國都開始發展低碳經濟這一新型經濟模式,企業開始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的一種,同時也是會計核算的一部分,這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第一,碳排放權核算作為會計核算的一部分,將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范圍擴大了;第二,企業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可以從碳核算得到合理的信息,為企業低碳發展和經濟管理做出貢獻;第三,低碳經濟理論發展也受到企業碳排放權核算的促進。我國的碳會計研究仍然處于起步階段,也沒有一致的統一的標準,除了碳排放權核算,還有碳成本核算等內容。
目前國內外都開始深入研究碳會計,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各國也將碳排放權會計核算作為研究重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都頒布了核算方法,但是國際上并沒有統一的處理標準,學者在碳排放權是資產的一種上意見一致,但是對于如何計量、屬于何種資產卻不一而同。此外,除了核算碳排放權,還包括分配、歸集和計算碳排放成本等。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政府強制披露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方式不盡相同,內容也不夠標準和完整,也缺乏可比性,信息使用者無法運用這些信息作出正確的決策,這也是構建企業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的意義。
2、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已經超過了美國這個工業大國,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已經開始試著執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也積極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督促企業加強節能減排。1988年確定包括上海和北京在內的八個城市為水污染排污權交易試點城市。清潔發展機制自2005年開始在我國快速發展,相應的帶動了碳排放權交易所數量的增加,只2008年一年就有上海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等交易所成立,這也反映出低碳經濟的觀念開始在國內普及,個人、企業都重視節能減排,2009年天平車險公司完成了第一筆減排項目交易,我國并沒有實質上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但是基本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3、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目標和對象
3.1核算對象
傳統會計主要是采取措施監督公司、企業的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用監督結果反映公司、企業的經濟活動,而傳統會計和碳排放權會計是存在差異的,《京都議定書》將碳排放權作為一種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影響企業資產等其他會計因素。碳排放權會計的核算對象顯然是碳排放權,計量工具就是貨幣,通過全面的記錄企業涉及碳排放的經營活動并編制報表,監督企業的減排活動,為決策者提供可用的信息。
3.2會計目標
會計存在的基本問題,同時也是相關專家學者研究的重點問題就是傳統會計目標,一般認為有兩種即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碳排放權會計是在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產生的,我國的經濟發展是不可能消除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筆者認為決策有用觀更適合碳排放權會計目標,我國參與了CDM項目,那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就是非常必要的,相應的產生了碳排放權管理;再者,企業管理者能夠從碳排放權交易管理中得到有用的信息,同時碳排放權交易能夠監督、核算周邊環境受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
4、確認與計量碳排放成本
4.1核算內容和對象
核算的主要內容是收集、分配和歸類材料采購、產品研發、生產、經營和銷售等環節的信息,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碳排放成本的確認,企業中和碳排放有關的經營活動,其流程費用就是碳排放成本;第二,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分析,了解經營活動中發生碳排放成本的環節和原因;第三,確認計量方法;第四,記錄成本,制作報表并披露。
4.2成本計量
數據收集:計量碳排放量的公式是:A(活動強度)*EF(排放系數)=GHG(溫室氣體排放量),其中碳排放系數就是使用單位燃料產生的溫室氣體量,國家科技水平不同,能源利用率也不盡相同,因此碳排放系數也是不同的。
設定排放量:也就是碳排放基期,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同階段,排放的碳也不同,因此要設定一個標準也就是基期,一般是一年或者幾年的平均值,企業碳排放量就是報告期碳排放量和基期碳排放量之差,可以得到結果并計算碳排放成本。
4.3成本計量方法
筆者采用全生命周期成本法,成本計量分為若干階段:(1)產品研發,產品研發階段的成本實際上是預防成本,主要是研發費用,要將與產品研發有關的碳排放成本收集起來,符合規定的資本化并納入碳排放-研發成本;(2)材料采購,傳統材料采購不應將碳排放成本計入在內,按照產品數量計算碳排放-采購成本;(3)生產,生產階段的碳排放成本實際上是預防成本,這個階段的成本應當進入碳排放-制造成本,沒有計入的應分配到碳排放成本項目;(4)產品銷售,產品生產成本和銷售成本一般沒有關聯,應將這個階段的成本計入碳排放-銷售成本;(5)回收處置,這個階段的碳排放成本就是銷售產品并使用產品產生的碳排放污染環境的治理成本,企業可以將回收的材料用于生產,因此這個階段的成本可以包括廢棄處置成本和循環利用成本等。
結束語
綜上,本文介紹了碳排放權會計核算在我國的發展現狀,針對企業碳排放分析了具體的碳排放成本計量方法,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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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序,熊菲,周志方.流程制造企業碳排放成本核算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05):29.
一、碳會計相關概念
碳會計是低碳經濟催生的一個全新領域,與環境科學緊密聯系,作為碳會計核算基礎的物質流核算更是涉及物理和化學等諸多領域,因此,部分概念晦澀難懂,厘清與碳會計相關的重要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碳會計,為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奠定基礎。
(一)碳 碳會計核算領域研究中的“碳”有別于自然科學領域所涉及的“碳”,Jan Bebbington和Carlos Larrinaga-gonzalez (2008)認為,“碳”這個專用術語經常作為以二氧化碳為主要元素的溫室氣體的簡稱,因為溫室氣體經常用“碳當量”作為計量單位,所以“碳”經常作為溫室氣體的簡單表達方式。
(二)碳排放與碳固 碳排放與碳固是兩個相反的過程。碳排放指溫室氣體和/或其前體在一個特定地區和時期內向大氣的釋放。根據美國環保署的解釋,碳固是一個通過農業的或者森林的措施將二氧化碳從大氣中移除的過程。碳排放會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數量,而碳固可以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數量。
(三)碳源與碳匯 碳源是一個不斷變小的碳池,一個碳池就是大氣中碳的一個“源”,吸收進去的碳的數量小于排放出來的數量。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認為,碳匯是一個能吸收或者“隔離”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的貯存庫,這些貯存庫包括森林、土壤、泥炭、凍土、海水以及沉積在深海的碳酸鹽等。碳匯是自然界中溫室氣體的寄存體,碳匯與碳源表示兩個相反的狀態,當某個區域釋放的溫室氣體大于該區域吸收的溫室氣體時,則該區域就是一個碳源,相反,當該區域的溫室氣體釋放量小于吸收量時,該區域就是一個碳匯。
(四)排污權與碳排放配額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污權》(IFRIC 3)對排污權定義是:政府(或政府機構)確定一定時期內其控制區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然后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向控制區內的排放者按比例分配排污權,并允許排污權在市場上交易。一個碳排放配額代表著一個固定數量的排污權,它常被用于描述排放交易或“總量交易”機制下一個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五)碳會計 碳會計是以一定的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采用貨幣、實物單位計量的形式,對企業的碳排放和碳固等低碳活動進行確認、計量,報告和考核企業自然資源利用率,披露企業自然資本效率和社會效益的一個新興會計研究領域,其目的是幫助企業實現節能減排,實現企業綠色利潤最大化(桑軍朝,2010)。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將與碳排放、交易及鑒證等的會計問題稱之為碳排放與碳固會計即碳會計。從國外文獻的最新研究進程看,碳會計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額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碳排放的相關風險核算、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核算、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Jan Bebbington et al.,2008;Ans Kolk et al.,2008;CDP,2009)。
二、碳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國內外關于碳會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核算和碳信息的披露方面,在碳排放的核算和碳信息的披露等領域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各個領域都存在各種問題。
(一)碳排放核算現狀 直至目前,以碳排放及交易為核心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會計問題主要是在排污權會計框架內研究。美國FASB下的緊急任務小組(EITF) 2003 年的對參與總量- 交易機制下的排污權會計基準草案(EITF03 - 14)試圖為各參與方提供一個全面的會計規范模型,但由于其草案可能影響到相關事項的會計處理和排污權收益及遵循成本確認等原因,最終未將其列入議事日程。IASB 2004 年的IFRIC 3 排污權解釋公告試圖規范總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但由于存在資產(排污權) 和負債(排污權支付義務) 的成本計量基礎與IAS 38 不一致等缺陷而不得不于2005年6月被廢止(鄭玲、周志方,2010)。日本企業會計基準委員會(ASBJ) 發表的ASBJ15《排污權交易會計處理》、ASBJ 7《企業分離的會計基準》和ASBJ 9《存貨評估的會計基準》(2006)由于自身存在難以克服的問題而無法得到一致認可。
2008年,FASB和IASB同意共同研究“排放交易機制”項目,這個項目致力于建立碳報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至2010年9月,FASB文件表示,IASB和FASB已經達成以下共識:(1)購買和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都應當被確認為資產;(2)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要求企業履行的義務符合負債的定義,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被確認。雖然IASB和FASB的合作為碳排放的會計核算實現了重大突破,但是對碳排放權的詳細計量和列報問題,企業未來可以無償取得排放配額的權利是否應當被確認為資產等問題尚未有明確定論。
IASB(2010)指出,IFRIC 3《排污權》的廢止,很可能導致會計實務中對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會計處理形式各異,進而弱化財務報告的可比性和有用性。ACCA(2009)也認為,專業或廣受認可的碳排放核算準則的缺失,導致不同的公司對碳排放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最終影響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因此,碳排放的會計核算仍然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難題,企業還在等待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出臺明確的碳排放規范。
(二)碳信息披露現狀 碳信息披露項目(CDP)是世界上許多大公司碳信息披露的主要平臺,披露內容主要包括低碳戰略、碳減排核算、碳減排管理和全球氣候治理。CDP為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了較為完整的碳信息披露體系,但CDP還存在以下問題:(1)碳信息披露項目沒有激勵企業積極減排;(2)企業之間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對企業的約束不足;(3)碳信息需求和供給沒有形成有效的互動關系;(4)碳信息披露標準的缺乏制約了碳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張彩平、肖序,2010)。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2010 年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南”在碳信息披露上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但碳信息的披露不僅僅受法律法規的影響,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還有欠缺。
(三)碳固核算現狀 當前的文獻資料中,關于碳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固技術(如森林碳固、土壤碳固和海洋碳固等)、碳固成本和碳固風險以及碳固投資交易等方面,有關碳固的會計核算研究還很少,碳固會計并未正式成為會計研究項目,也沒有獨立核算體系,但其作為核算凈碳排放量的重要依據應當得到較為深入的研究。
三、碳會計研究內容
綜合國內外研究現狀,目前碳會計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碳排放會計核算 企業從政府或其它組織獲得碳排放權以及因為排放權交易等產生的一系列交易或事項是企業進行碳會計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碳排放會計是對碳排放交易或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報告,用以傳遞企業碳排放過程和減排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碳排放會計核算是碳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之一。
(二)碳固會計核算 碳固會計與碳排放會計相對應,是對碳固活動進行確認、計量、報告,用以傳遞企業碳固過程的各種會計信息的信息系統。企業為了避免因為實際碳排放量超過擁有的排放權而遭受懲罰,或者為了將所擁有的排放權用于出售,企業可能選擇通過各種人工固碳方法來補償企業所排放的溫室氣體。企業在碳固過程中會發生固碳費用等事項,因此應當將碳固產生的會計信息納入企業的會計系統。
(三)與碳排放相關的風險核算 為了幫助信息使用者理解企業碳排放對企業業績和前景可能產生的影響,必須核算與碳排放相關的風險。企業因為碳排放可能面臨三種風險:競爭風險、政策風險和聲譽風險。政策風險主要來自國家和跨國界機構所制定的各種政策,如能源效率標準的提高。競爭風險主要來自這樣的可能性,即由于低碳技術的運用和人們環保意識的提高,高碳商品和服務與低碳商品和服務相比會變得過時(Kolk 和 Levy,2001)。
(四)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核算 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不同于與碳排放相關的風險,前者是以各種不同結果的存在可能性為特征的,不確定性正是因為其自身的自然屬性而使得公司難以應對。而后者是指潛在的收益和損失存在的可能性,如對減少碳排放采取不同的措施會使不同的企業面臨不同的可能收益或損失。碳排放中的諸如科學和技術的不確定性等都可能影響到投資者對企業的決策,因此與碳排放相關的不確定性也應當作為碳會計的核算對象。
(五)碳會計信息披露及管理并不是所有與碳會計相關的交易或事項都可以用貨幣進行計量并列報,可能會存在部分難以量化或者無法在報表中反映的碳會計信息,而且這些信息可能影響到信息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前景的判斷,因此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碳會計信息都應當得到充分的披露。同樣地,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大背景下,企業披露碳信息已不再是為外界壓力所迫,相反,充分地披露企業的碳信息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因此需要對碳會計信息進行管理。
四、碳會計核算體系構建的建議
碳會計是一個由碳排放會計、碳固會計和碳信息披露等緊密聯系構成的一個會計領域,以往的研究大部分只是孤立地研究碳會計的某個組成部分,缺乏系統性和聯系性,而且缺乏牢固的理論基礎,因此,建立碳會計核算體系應首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說明適用對象 確定碳會計核算體系的適用對象是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的首要任務。任何產生碳排放的組織都應履行節能減排的義務,政府、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都可能參與到碳排放和碳固等活動中,由于不同組織參與碳活動的程度和方式會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必須根據不同組織的自身特點制定不同的碳會計核算方法,如政府碳會計核算方法、事業單位碳會計核算方法和企業碳會計核算方法等。
(二)界定重要概念 界定和統一碳會計領域的重要概念是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的基礎。在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前,必須明確解釋部分術語,以提高核算方法的可理解性。碳會計領域中的碳排放、碳固、碳匯、碳源、碳權、碳信用、碳足跡、碳中和、碳管理等常用術語都應有統一而明確的解釋。
(三)統一碳的物質流測算標準 碳的物質流測算是進行碳會計價值流核算的基礎,統一物質流測算標準才能使碳會計的核算結果具備可比性。目前國際上碳排放的物質流測算是以碳足跡測算為依據,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200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2006年)、英國標準協會(2008年)以及日本產業經濟省(2009年)等都為企業計算碳足跡提供了標準。采用不同標準測算的企業碳足跡的結果不同,進而影響到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采用統一碳的物質流測算標準,在微觀上,有助于提高同一組織不同時期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以及不同組織之間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在宏觀上,有助于不同國家、不同行業等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落實。
(四)確定碳會計的核算方法 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提出了構建碳會計規范的兩種主要思路:其一是在京都協定框架下,所有機構或組織對產生于碳匯的碳信用的會計規范與IPCC的原則相協調;其二是在溫室氣體協定書內(GHG Protocol)分別計量和報告CO2排放的相關會計問題。Stewart Jones教授等提出的兩種思路都說明構建碳會計體系必須與“碳”的物質流測算緊密結合,碳會計的價值流核算不能脫離企業碳活動的物質流測算。因此,碳會計的核算可以采取物質流核算法和貨幣核算法相結合的方法,在對碳會計交易或事項進行核算前必須采用物質流核算法測算出可靠的“碳”實物量,進而保證采用貨幣核算法核算結果的準確性。
(五)建立碳會計核算的基本框架 包括碳排放及碳固的會計核算及其信息披露。
(1)為減少碳排放而購買技術或設備的會計核算。減少碳排放有兩種途徑:一是利用低碳技術或設備提高石油、煤炭等高排放化石燃料的利用效率;二是以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企業為減少碳排放而購入的技術或設備應當分別作為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政府為了鼓勵企業減少碳排放而給以的補助按照政府補助的處理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2)碳排放權及交易的會計核算 。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RC)對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采用存貨、歷史成本的方法,IASB的IFRIC3《排污權》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日本則將碳排放權作為無形固定資產入賬,而以交易為目的的碳排放權則按金融商品會計基準處理。雖然目前對碳排放權及交易的會計處理尚未達成共識,但其作為可能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交易或事項應當在報告中得到客觀反映。
(3)碳固的會計核算。樹木等因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職能被認為是碳會計中碳匯載體的重要形式之一,需單設賬戶予以反映。但其作為一種特殊生物資產,又與IAS 41、AASB 141等會計準則相掛鉤(周志方、肖序,2010)。碳固與碳排放一樣應當作為一項會計事項在報告中得以反映。碳固與碳排放是兩個相反的過程,碳固可以補償所發生的碳排放,企業增加碳固相當于減少碳排放,進而增加企業的碳排放權,因此,企業因為樹木等對溫室氣體的貯存增加了企業的碳排放權,可以確認為自己研發的無形資產等,同時,企業因碳固活動而種下的樹木或購置的設備、材料等應當確認為資產。
(4)與碳會計相關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的核算。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風險和不確定性(Stern,2006),因此,碳會計有必要針對其潛在風險和不確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損失作出反應,即核算和報告,這種或有或不確定事項,需要會計人員在概率估算的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以負債或其他方式在報告內客觀及時反映(周志方,2010)。
(5)碳信息的披露。企業無法量化或無法用貨幣表示的碳信息,只要可能影響到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都應當得到充分的披露。企業披露的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首先,企業必須披露當前會計年度、下一個會計年度的碳排放控制措施預計將發生的重大資本支出,甚至是更遠時期的重大資本支出。其次,公司應該考慮并且披露碳排放方面的條約或者國際協定對企業產生的重大影響。最后,需要考慮企業的碳排放對企業名譽產生的影響,是否會由于名譽的破壞而給公司的業務經營或者財務狀況帶來潛在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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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市場;碳市場對接;碳配額;碳信用
近年來,受國際金融危機與世界經濟衰退的影響,國際碳市場體系發展緩慢。尤其是國際碳商品的價格大幅下降嚴重阻礙了國際碳市場的發展與完善。《京都議定書》的延續、新興碳市場的構建,無疑給國際碳市場的發展注入了一劑強心劑。此時,國別碳市場之間的對接計劃及其實施對國際碳市場發展的推動作用已非比尋常。其中,歐盟碳市場與加州碳市場、歐盟碳市場與澳大利亞碳市場的對接計劃都格外引人注目。
目前,中國碳市場已經通過CDM機制與《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些附件1中國家的碳市場實現了單邊對接,但中國企業并未充分獲得碳市場對接的全部收益。實際上,中國碳市場建設的目標之一即是通過國內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的對接,促進節能技術研發并降低減排成本。中國的碳市場建設需要從國際碳市場對接的實踐中學習經驗。
在上述背景下,筆者在述評碳市場文獻的基礎上,對碳市場對接的理論內涵、兼容性及經濟效應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同時針對中國碳市場發展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希望本研究能夠豐富國內碳市場對接的文獻資料,并對中國碳市場的發展與完善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一、碳市場文獻綜述
自2005年國際碳市場建立以來,學者們對碳市場問題的關注不斷增加,研究熱點主要圍繞著碳交易價格、碳市場績效及碳市場發展等問題。
(一)碳交易價格
碳交易價格問題是學者們關注的熱點之一。魏一鳴等(2010)認為,碳交易價格受國際談判、國家配額分配、政府公告等多因素的影響。郭日升等(2010)進一步指出,碳交易價格與可供交易的排放權和排放指標的總量基本上成負相關。同時投機等因素也對短期內價格生成有很大影響。Albemla等(2008)的實證研究顯示,歐盟碳配額的現貨價格對能源價格和意料之外的溫度變化均有反應。Leeonte等(2010)認為,碳價格的頻繁波動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政策與標準的碳定價工具。
(二)碳市場績效
設計碳交易市場機制的目的是幫助各國以一種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實現碳減排目標,鼓勵私人機構為碳減排行動做出貢獻,鼓勵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促進其可持續發展,以及增加向這些國家的技術轉讓和投資(Murphy等,2009)。碳交易市場建立后這些目標是否實現,即碳交易市場績效問題得到學者們的廣泛關注。Bousquet(2010)考察了減排交易對企業的短期投入需求和長期生產決策產生的影響。研究得出,企業的決策取決于平均成本效應、邊際可變效應及技術效應的相互作用。Chappin和Dijkema(2009)考察了引入碳排放交易機制對荷蘭電力市場的影響,他們發現,碳排放交易的影響較小,并且起作用的時間較晚,碳排放交易的經濟影響比選擇用煤發電的經濟激勵要小。魏一鳴等(2010)認為上述研究存在明顯缺陷――忽視了電力需求彈性問題,也沒有對基于排放和基于產出的配額分配方式進行比較。他們利用Agent方法和實驗經濟學平臺進行了模擬研究并得出,碳配額機制使得環境的外部性實現了內部化,從而提高了電價;碳配額機制可以顯著地影響電源結構。
(三)碳市場發展
在國際碳市場發展問題上,爭論焦點之一是是否需要建立全球一致的碳價格。Ackerman(2008)認為,從經濟學理論來說建立全球統一的碳價格是不必要的。因為在一個不均等的世界中,市場經濟的邏輯意味著一個富國實際上應當有著更高的碳價格。與之相反,在斯特恩報告中提到:一個全球大致相同的碳價格是國際集體行動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必要元素。對于碳市場對接問題,目前尚沒有可借鑒的中文文獻,而國外學者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Edenhofer等(2007)探討了碳市場對接的意義。認為,碳市場對接有助于國際減排合作和獲得更多低成本減排機會。Lanzi等(2012)也認為,碳市場對接能夠降低實施國的減排壓力,并有助于碳價格調整。而Marschinski等(2012)指出,由于一般均衡效應和市場扭曲,市場對接并不總是有利于所有參與國。此外,Perdan和Azapagic(2011)指出了市場對接的必要條件――需要不同交易體系的技術調整和協調,也需要明確的監管和政策信號、持續的政治支持以及穩定的經濟環境。
關于中國碳市場發展問題,李萌、權圣容(2010)認為,發展碳交易市場需要采取金融支持,重點是建立碳交易的統一的國內平臺。鄢德春、(2010)認為,我國更應強調創設與CERs相關的市場機制,從搭建賣方價格機制的角度建設我國的碳排放市場。于同申等(2010)同樣認為中國碳交易市場構建應以供給為導向。龍乾(2012)設計了我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建立的“三階段”方案。李繼峰(2013)進一步指出,我國碳市場建立會在短期內提高一些行業和企業的生產成本。
綜上,國內學者的著眼點主要集中在國內碳市場建設問題上。而國外學者已經將研究重心轉移到國際碳市場的對接問題。國際碳市場對接的理論和現實將對我國碳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二、碳市場對接的內涵與現實
Mehling和haites(2009)將碳市場對接定義為:“某個碳排放交易計劃中的參與者可以使用其他合規碳排放交易計劃中管理者所發放的碳配額或碳信用”。換言之,當一個碳市場允許其參與者使用來自于其他碳市場的碳配額或碳信用來滿足其國內的履約義務時,碳市場對接便產生了。
國際碳市場體系以《京都議定書》為基礎,在《京都議定書》所設計的“聯合履約”(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國際排放交易”(ET)機制之下,形成了以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體系為基礎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和建立在減排信用體系下的碳抵消市場,碳市場類型的不同使得碳市場對接呈現出不同對接模式及特點。
(一)碳排放交易體系內的市場對接模式
在碳排放交易體系內部,兩個都以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體系為基礎的碳市場,單向或者多向地接受了對方的碳配額,便形成了碳市場的直接對接。根據其交易方向,這一直接對接模式可以分為單邊對接、雙邊對接和多邊對接三種類型。
在一個單邊對接中,碳市場A接受了碳市場B中的碳配額,但碳市場B不接受碳市場A中的碳配額。或者說,碳市場A中的企業可以購買并使用來自于碳市場B中的碳配額來滿足其國內的履約要求,反之則不可以。在單邊對接中,碳市場B中的碳配額在兩個碳市場中具有同樣的履約作用,而碳市場A中的碳配額不能在碳市場B中發揮履約作用,歐盟碳市場(第一階段)與挪威碳市場的對接便屬于這種類型。如果碳市場A與碳市場B均同意接受對方發放的碳配額,這兩個碳市場便實現了雙邊對接。歐盟與澳大利亞計劃于2015年啟動的碳市場對接便屬于這種類型(參見表1)。在一個雙邊對接中,碳配額可以在兩個碳市場中自由交易。每個碳市場中的碳配額在兩個碳市場中具有同樣的履約效用。如果碳市場參與者的數量超過兩個,則形成了一個多邊對接。此時,碳配額的流通區間與履約效用已經擴大到整個對接區域。
(二)碳排放交易體系與碳減排信用體系之間的市場對接
如上所述,京都議定書為了促進減排,建立了三種機制。其中,包括CDM在內的碳減排信用機制不要求交易主體繳納碳信用或碳配額。同時,在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體系的碳交易管轄權中設置了一項條款,承認來自于碳信用體系的碳配額或碳信用。設定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想通過創造一種外來的需求來保證碳信用體系的運行。因此,碳排放交易體系與碳減排信用體系之間的市場對接,只能是碳排放交易體系中的管轄主體單方面接受碳減排信用體系中的碳信用或碳配額,這明顯也是一種單邊對接模式。典型實例是歐盟碳市場與CDM或JI的對接。歐盟在2004年頒布了“對接指令”(2004/101/EC)――允許歐盟的碳市場參與者可以從2005年開始使用CDM中的CEils,從2008年開始使用JI中的ERUs來履行其減排義務。
除直接對接模式外,還存在一種間接對接模式。兩個碳市場即使并未直接對接,它們也可以通過和一個共同的第三方體系(或碳市場)進行獨立的單邊對接來實現間接對接。典型實例是,挪威的碳市場與歐盟碳市場(第一階段)建立了單邊對接,而歐盟的碳市場與CDM機制也建立了單邊對接。這樣,挪威的碳市場與CDM機制之間便構成了碳市場的間接對接。
三、碳市場的兼容性分析
在進行碳市場對接過程中,對接主體需要首先考慮碳市場的兼容性問題。實際上,對接主體在碳配額的監控、儲存條款、注冊與登記條款、對新進者及停業的監管規則、承諾期與分配方法等方面所存在的市場差異并不能構成碳市場對接的主要障礙。對待以上問題,對接主體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相比之下,雙方在碳商品設計原則、減排目標的嚴格度、碳抵消信用標準、價格調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場差異將成為影響碳市場對接的巨大阻力。
(一)碳商品設計原則
《京都議定書》是依據總量控制原則建立的國際碳交易機制,多數碳市場也是依據這一原則構建的,或者準備根據這一原則建立。同時也有少數一些國家準備利用碳強度目標原則來設計本國的碳市場。日本的自愿碳市場就是在碳強度目標基礎上建立的。顯然,一個以碳強度目標為基礎的碳市場與一個以總量控制為目標的碳市場之間很難進行對接。比如,加拿大計劃籌建的碳市場準備采取碳強度目標,它所發放的碳配額不太可能與《京都議定書》下的履約單位相交換。因為加拿大的企業不能通過購買CDM機制中的CERs來抵消本國的履約責任,所以加拿大的碳市場很難與《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非附件1國家的碳市場建立單邊對接。
盡管Ellis和Tirpak(2006)的研究認為,一個依據總量控制原則構建的碳市場與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之間也存在對接的可能性,但二者的對接仍將困難重重。在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中,碳配額的分配一定意義上是在鼓勵增加產出,在促使企業提高產出的同時也將增加碳排放。與一個采取了總量控制目標的碳市場相比,碳強度的分配被視為一種補貼,二者的對接必將引發對競爭力的擔憂。此外,當一個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成為一個依據總量控制原則構建的碳市場中碳配額的凈買者,前者可以通過增加更多的生產來對后者的環境有效性施加影響。
基于以上分析,當前狀況下,從政治障礙、對接成本等方面考慮,在短期之內,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市場更易于將本國的碳配額與《京都議定書》中所規定的履約單位進行交換。換言之,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市場非常有可能與CDM或新的碳配額機制實現單邊對接,進而實現間接的市場對接。
(二)減排目標的嚴格度
減排目標的嚴格度可以從限額水平、執行行業范圍、監控嚴格度等方面進行考察。不同碳市場所規定的排放限額標準、涉及減排的行業以及執行監控的嚴格程度并不一致。比如,在歐盟碳市場內的排放限額或多或少的比其他國家承諾的限額更加嚴格。在減排目標嚴格程度不同的碳市場之間的對接,實際上等于將減排成本從減排目標較弱的碳市場向減排目標較嚴格的碳市場的一種轉移或分配。減排成本間的差異與重新分配是連接兩個碳市場的重要經濟動因,但同時也可能成為重要的政治障礙。對接市場在減排目標嚴格度上所存在的差異是否在雙方可接受的區間內,成為決定市場對接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京都議定書》為參與國提供了一個可接受的責任承擔規則。但是從市場對接的角度而言,《京都議定書》對排放限額的規定仍不夠充分,參與國可能還會要求各國在減排目標嚴格度上可以相互兼容。實際上,即使缺乏《京都議定書》類型的協議,各國仍然可以就其碳市場達成類似的嚴格的碳排放限額。要保證碳市場的長期績效以及重振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嚴格執行至關重要。
(三)碳抵消信用標準
碳抵消是指經濟主體通過購買碳信用額度的方法來抵消它所產生的溫室氣體。在不同的碳市場中,碳抵消信用標準并不一致。比如,一些美國國內的碳市場(如加利福尼亞州的碳市場)允許參與者使用來自國內的農業、森林業的碳信用,以及來自于發展中國家的減少森林砍伐和退化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計劃(REDD)中的碳信用,但是他們并不承認來自于CDM的碳信用。與之相反,歐盟碳市場只接受來自于CDM的碳信用,而并不承認森林碳信用。顯然,對接碳市場在碳抵消信用標準上存在的差異將成為碳市場對接的直接障礙。
值得強調的問題是,如果對接碳市場中僅一方接受了某些碳信用,他們利用這些碳信用滿足國內的履約要求后,將國內的碳配額銷售給未接受這些碳信用的碳市場,這將影響對接體系中碳配額的總體供給水平,繼而對碳配額的價格產生影響。這一問題將困擾對接碳市場中的決策者。此外,在兩個對接碳市場中,其中一方對碳抵消信用進行了折扣,而另一個碳市場沒有對這些碳抵消信用進行折扣,這將導致對接碳市場間的套利行為,并由此阻礙市場對接。
(四)價格調控手段
在碳市場運行過程中,政策決策者可以通過碳配額的價格限額、貿易限制、借貸行為、分配方式等手段調控碳價格,進而達到其政策目標。對接市場所采取的價格調控手段對碳市場對接有重要影響。
對碳信用的進口限制將阻礙碳市場對接。為了防止引入低成本碳信用對本國碳配額價格的影響,政策制定者往往會通過限制碳信用進口的方式,來調控本國的碳排放額,使其保持在一個既定的水平上。實際上,碳信用進口限制本身即是對碳市場對接的否定,采取進口限制的一方必將遭到另一方的反制措施。從碳配額的分配方式上看,國際上慣用的兩種方式是免費發放和采取拍賣制度。與采用拍賣方式發放配額的碳市場相比,免費發放配額的碳市場相當于給本國履約企業的一種補貼,對接后的價格趨同也將帶給該國企業更多的收益,顯然,市場對接需要對接雙方在碳配額分配方式上進行協調。
四、對中國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目前,中國碳市場正在通過CDM機制與《京都議定書》中的附件1國家的碳市場進行著單邊對接。隨著中國碳市場的不斷發展與完善,這一對接將更加緊密,與其他碳市場的雙邊對接或多邊對接也將成為可能。因此,中國需要從國際碳市場對接的理論與現實中學習經驗,做到未雨綢繆。
(一)碳減排目標的選擇
中國屬于《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非附件1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的要求。并且作為發展中國家,在重視減排的同時,中國仍將以經濟增長為首要目標。前文的分析結論顯示,依據碳強度指標構建的碳市場要比依據總量控制的碳市場對經濟增長的抑制作用要小。因此,短期內,中國應該依據碳強度指標來構建國內的碳交易體系。從市場對接的角度分析,中國當前的市場對接依據的是以總量控制原則為基礎的CDM機制。從長期看,這一模式仍將是中國市場對接的主要模式。因此,中國需要在長期中轉向基于總量控制下的碳市場。
另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是實行地區差異策略――在國內較發達區域,直接采取總量控制原則建設碳市場,而發展相對滯后的區域短期內采取碳排放強度指標,長期內轉向實施總量控制指標。
(二)電子交易系統對接
盡管中國的碳市場通過CDM機制與附件1中一些國家的碳市場實現了單邊對接,但是這一對接并不全面,中國企業沒有完全獲得市場對接的財富轉移。例如:國內公司出售的CEils價格遠遠低于歐盟的碳配額價格,主要利潤被金融中介機構所獲取。
碳商品無實體形態,僅僅以電子記錄方式存在于某個注冊機構中。在中國碳市場與其他碳市場的市場對接中,為充分獲取市場對接的收益,需要進行電子交易系統對接,使碳配額及碳信用可以在兩個注冊機構中轉移。通過電子交易景統的對接,一家外國履約企業可以直接購買中國合規的碳配額并將其直接轉移到其在國外的注冊機構的賬戶中。然后,他可以將國外的碳配額轉移到本國管理者在國外的注冊機構的賬戶中,用其來履行強制減排義務。這樣,國際金融中介機構的獲利空間就會大大降低。
(三)風險監控與政策協調
關鍵詞 碳交易市場;碳交易;碳金融
一、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現狀
目前發展低碳經濟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近幾年,國際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可謂事態迅猛,無論是在碳交易量還是在成交額上都有大幅增長(見圖1)。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的相繼建立,開啟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之路的大門。現今,我國的碳交易更多的是依托清潔發展機制(CDM)而產生,即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我國合作投資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從而換取溫室氣體的排放權,其減排量用于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承諾(見圖1)。
據聯合國CDM項目執行理事會的數據,截至2009年11月,我國在聯合國注冊的項目已達671個,占注冊項目總數的35.15%,獲得經核準的減排量1.69億噸,占核發總量的47.15%,項目數和減排量均居世界首位。在已經交易的基于項目的碳排放權中,我國也占據了較大比重。我國提供的原始CDM減排量達到了總項目的84%,CDM交易的份額一直處于統治地位。可以說,我國目前是碳交易初級產品最大的供應國。
二、我國碳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碳交易市場還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問題:
(一)只顧眼前利益,忽視減排技術。雖然我國CDM項目的開發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我國所擁有的減排潛力比還相去甚遠。面對CDM所提供的額外發展機遇,一些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和部門尚不夠重視。在引入資金時,也并未重視有效的引入國外的先進減排技術,而只顧眼前利益,致使我國的CDM項目的發展只停留在產業鏈的下端,沒有話語權。同時,由于不重視技術的改革和創新,這幾年向聯合國提交的CDM項目申報,被拒絕注冊的也比較多,國際市場買家也不大看好。比如聯合國掌管碳交易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批權的執行理事會(EB)第51次會議就拒絕了十個中國備受關注的風電CDM項目。其中包括內蒙古輝騰梁風電場二期項目等已經進入有條件注冊狀態的中國風電CDM項目。而給出的拒絕原因是“成本費用上的改變可能會導致投資者投資動機的改變。EB不能夠評估現行費用的合理性,因此不為注冊”。
(二)注冊項目在國際上認可度不高,項目領域不夠寬泛。盡管我國注冊項目的減排量處于領先地位,然而我國成功注冊的項目數量仍遠落后于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和巴西等國(見圖2)。此外,我國與印度等其他主要發展中國家相比,已開發的CDM項目領域也不夠寬泛。一方面由于在減排量交易上,中國主要是供應國,即賣方,而在買方和中間商,甚至審核機構都參與的比較少,這就導致我國在國際碳交易上沒有話語權。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碳交易產品品種較為單一且多集中于低層次的減排領域,減排項目缺乏多樣性。由此可見,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國際碳市場和碳價值鏈的低端,這也導致了我國碳排放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不足。
(三)我國碳交易定價受限制。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碳交易價格一方面受到國際交易市場的影響,減排項目幾乎完全依托歐美國家的交易平臺,在交易方式、價格、程序及手續方面都沒有自由決定權。另一方面,國家所制定的碳交易的最低限價也加劇了我國碳交易價格定價調整的難度。
三、對目前碳交易市場存在問題的解決思路
碳資源作為一種戰略性的資源,碳交易的更好更快發展理應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針對目前碳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提出如下幾種解決思路:
(一)大力引進先進技術,增強話語權
政府應該大力引進先進技術和高尖端人才,改善目前我國CDM項目技術落后,沒有話語權的問題。同時,應盡力爭取在聯合國CDM項目審定中給予中國專家更多地參與機會。以改善目前CDM的審定者基本來自歐盟的現狀,增強我國的話語權。
(二)完善碳金融市場
政府應該對CDM項目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合理的監督機制,實行行業準入原則和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原則。將金融機構吸納進來,推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碳排放權交易期貨品種,完善碳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要鼓勵中小企業和私人的參與。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主管機構,各級地方政府建立分主管機構,對本地區CDM項目進行統一管理,解決目前中介市場缺乏統一領導和管理的問題。同時也解決從業人員缺乏對CDM相關專業知識,對法規了解不夠深入的問題,解決從業人員業務能力不足的問題。
(三)對金融機構開辦CDM項目金融服務進行引導
一是要加強金融機構與國際專業機構之間的合作,為國內CDM項目提供最前沿的思路。二是金融機構本身應增強對參與到國際碳交易市場以及參與碳基金等金融產品的積極性和提高自己的金融業務水平,更好的服務于國內國際碳金融市場。
(四)完善碳交易定價機制
由于我國金融機構還不能完全參與到基于項目的碳交易市場中,因此CERs的定價機制控制在歐美買家手中,他們憑借在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的地位,主導著CERs交易。2011年2月16日,優點資本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中國低碳指數。該指數用于反映中國清潔技術領域境內外上市公司的整體表現,有利于促進中國碳交易定價機制的完善。截止2011年3月25日,該指數收報5727.97點,較基期(2006年12月31日)1000點,已有接近6倍漲幅。可見,2006年以來我國新能源領域企業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市場對新能源企業的發展潛力也是步步看高。同時,該指數作為金融衍生產品中的一種,也具有發現商品真實價格的能力,因此也有利于我國碳交易的合理定價。
關鍵詞 碳金融 市場 發展現狀 建議
一、碳金融市場的產生背景
近年來,由于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而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已經成為世界性的難題。為此,世界各國已進行了各種研究及采取了多種措施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而碳金融市場也應運而生,它是將碳排放權作為交易對象,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金融活動。
2006年,全球碳排放交易額為280億美元,2007年激增至600億美元,年增長幅度高達114.3%,如果保持這樣的發展勢頭,相信在不久的未來,碳金融市場將代替石油市場成為第一大能源交易市場。目前,全球已有四家交易所專門從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場(歐盟的EU ETS,澳大利亞的NEWSOUTH WALES, 美國的CHICAGO CLIMATEEXCHAGE和英國的UK ETS),交易量共計27億噸。碳金融能大大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是實現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雙贏的必然選擇。而我國作為碳排放大國,發展碳金融也變得日益的迫切和重要。
二、我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
根據《京都議定書》核心原則之一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規定,發達國家要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在2008年-2012年(即第一個承諾期)階段,使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而發展中國家暫無強制義務。因此,這項機制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而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正處于向節約型社會過渡的轉型期,并且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費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二,可見面臨的壓力十分巨大。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碳金融市場也因較大的排放基數而極具發展潛力。我國企業減排的碳排放量越多,可以為發達國家提供的二氧化碳交易量越多,企業也可以從中得到越多的利益。
我國的碳金融市場起步較發達國家來說較晚,主要表現在初期沒有大力建設碳金融的意向,意識上落后于發達國家。雖然起步較晚,但由于有著CERs(核定減排量)的巨大價值和外國投資者資金的吸引,我國已有很多企業積極的加入申請CDM項目的隊伍中。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項目批準數達到3823個,企業的積極行為以及中國碳排放的巨大市場潛力。這也讓我國成為已注冊項目數及簽發的CERs首位的國家,擁有世界CERs的55.64%(截止到2011年底)。我國現已成立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交易所,武漢、深圳等城市也將在未來幾年內成立環境交易所,研究碳交易制度和減排規則。
同時,在碳交易的重要中介商業銀行方面,我國已有不少的銀行涉足CDM項目,中國農業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紛紛推出相應的貸款融資等方式來迎合碳交易市場的需求,這也引起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追隨,都開始嘗試進入碳交易的市場,同時借鑒國內外其他相關機構的發展經驗,建立起越來越完善的交易市場秩序以及規則,對于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我國碳金融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碳交易定價的話語權缺失
我國是碳交易市場的主要供應者,但參與項目單一,且碳交易的定價權掌握在買方手中(國際碳交易平均價為17歐元/噸,而我國的交易價格只有l0歐元/噸),這不利于提高我國在碳交易中的地位。因此,雖然我國的碳交易數額巨大,卻仍然算不上是碳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2.碳金融市場不成熟,體制上存在缺陷
相較于歐盟、美國等建立的相對成熟的碳金融體系,我國的碳交易市場缺乏相應的金融衍生品、保險業務等金融工具的支撐;較強地域性的市場也一定程度與國際脫軌,這也一部分影響了資金分配的合理性;現有的三個碳金融市場,但尚未形成一套規范統一的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來約束碳交易行為。
3.對于碳金融市場認識不足從而直接導致不成熟
我國的很多地方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并沒有深刻認識到碳金融市場的戰略意義:政府不敢于接受新的金融模式;企業不敢提出CDM項目申請或項目申請的失敗;而由于銀行不愿向中小企業的CDM項目提供信貸支持,是中小企業在開展節能減排項目是遭遇資金缺乏的瓶頸。這也更多的阻礙了我國碳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從而目前仍然處于初級階段。
四、對于當前存在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健全碳金融法律體系
只有有了穩定的法律法規支持才能正確的引導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因此,我國政府應加快借鑒西方的成功經驗,明確對碳金融市場的扶持措施,盡快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健全我國的談金融法律體系,以更好的規范我國的碳金融市場。
2.增加對碳金融市場的宣傳力度,對相關人員進行深入的培訓指導
要認識到碳金融市場的戰略意義,不敢大力推進碳金融的發展。有關部門應積極也要向相關企業或工作人員宣傳碳金融市場,讓他們認識到碳金融能給他們帶來的經濟利益及推動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
3.加快商業銀行等碳金融中介機構的建設,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
碳金融中介機構應雇傭和培養對減排技術有深入了解的專業人員。這些專門人員可以從多角度為商業銀行帶來利益:面向企業的咨詢業務的開展、對CDM項目合理的評估、為減排項目提供會計賬目方面的協助、降低對減排項目投資風險等。通過自身作用推動企業CDM項目的實施。
4.加強與國際市場、中介機構的協同合作
我國應當加強與國際主要交易市場的交流和合作,增加交易品種,建立起統一的場內市場,制定規范的交易規則,逐步實現與發達國家碳交易場內市場的接軌,提高碳交易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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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岳紅.碳金融、節能與環保。2010(4):61—62.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排放交易;碳減排;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04-04
引言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保護人類共同生存的環境,國際社會已經開始采取共同行動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7年,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東京共同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為各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規定了標準,并建立了三種國際合作減排機制。2003年,美國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碳排放權交易交易市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2005年,歐盟也推出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之后,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相繼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逐漸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起來,特別是近年來碳排放交易額呈爆發式地增長。實踐證明,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有效地促進了各國碳減排工作的開展,有利于激勵企業自主地開展低碳生產和消費。中國是全球碳排放第一大國,但在碳排放交易的體系和市場的建設方面遠遠落后與前述發達國家。直到2008年9月25日,中國才成立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9年11月17日才完成中國首筆碳排放交易。這標志著我們也已在著手建立碳排放交易機構并逐步開展碳排放交易。不過,尚屬于試行階段,并未全面鋪開或較大規模地展開,相關法律制度仍屬空白。中國政府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承諾,到2020年,在2005年的水平上減排40%~45%,減排壓力和任務可謂相當繁重。建立和完善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一、碳排放權交易的含義
碳排放權交易也稱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在全球減排的大背景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環境部門根據其環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然后將碳排放總量通過一定的方式分解為若干排放額度分配給各區域以及各區域內的企業,供其在一定的時期內使用。若該企業在該時期內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額度,它就必須接受嚴厲的法律制裁。對于這個碳排放配額,企業可以完全給自己使用,也可以通過減排技術的研發和運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額節余下來。這種節余下來的配額,企業可以把它出售給那些需要超額排放的單位,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反過來,對于購買到排放配額的企業,他們通過支付若干費用而獲得一定的排放權,從而避免法律的嚴厲制裁。這種碳排放權配額或指標的買賣即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個國家或區域內進行,也可以在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
在碳排放交易體制下,碳排放配額或指標成為了可以轉讓的一種法定權益。在減排政策執行下,這種配額逐漸減少,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由于從事低碳排放技術研發、運用和服務的企業能節余或換取碳排放配額繼出讓給其他企業而獲得較好的收益,而那些碳排放大戶卻不得不花費較高的成本購買排放配額。這樣在市場的調節下,高碳企業就會不斷地向低碳領域轉移,也會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發和運用。因此,碳排放交易體系可有效地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實現碳減排總量的逐步減少。
作為一種減排機制,碳配額交易方式與單純的行政手段相比,更具可操作性。企業有更多靈活空間,它們可以按照相對成本的比較,來自行決定是否進行節能改造,還是到市場上去購買所需的排放額度,從而實現以成本效益模式來管理企業碳排放問題。政府僅通過行業碳排放總量,制定基本的交易制度,以經濟手段,讓市場的力量來進行調節,來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業,避免對單個企業的硬性管制和行政管理,從而實現降低排放量的目標。實踐證明,這種調控手段比傳統的行政手段,以及征收碳稅或碳關稅更為有效[1]。
二、碳排放配額初始分配中的公平問題
當一個國家根據碳減排目標確定好某一個時期的碳排放總量后,政府須再將其分配給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進而再分配給需要碳排放企業或個人。由于在碳排放權交易體制下,碳排放配額不再僅是一種減排義務,還是一種直接可轉換為金錢的法定經濟權益。這種權益不僅涉及地區和企業直接的經濟利益,還會涉及到區域經濟發展和個體經濟行為或活動的開展。同時,這種權益還會影響到區域環境保護和居民生活質量等問題。碳排放權分配的不公,除了部分企業的經濟利益直接造成影響外,還導致地區和產業之間的不平衡,破壞市場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另外,這種不公還可能會導致企業和民眾的強烈抵制情緒,從而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影響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運行效率。因此,我們必須對分配過程中的公平和公正問題加以足夠的重視。
如何在地區之間和企業之間分配碳排放權,如何在分配中保持公平性和公正性,將是一個備受關注和極具爭議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公正。政府應注意加強排放權配額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參與度。將碳排放指標分配的各個步驟、程序、環節和事項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加以充分的公開,各地區、各企業和甚至民眾都能充分參與并發表自己的意見。要充分聽取各產業部門、各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意見,對于重要問題應當組織專家、學者、經濟實務界人士,以及民眾代表進行充分論證。程序公正不僅可以盡量減少政府部門決策的獨斷性和盲目性,防止政府決策失誤,還可以對政府的決策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減少利益集團的不當游說和攻關,防止腐敗行為或不當行為的發生。
具體的分配方式與碳排放權分配有著重要的關系。從歐盟的實踐來看,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主要有無償分配和拍賣兩種方式。其在減排的第二階段,無償分配方式所占比例為90%,而拍賣占10%[2]。無償分配的方式,往往讓壟斷行業獲得巨額的不當利益,而對于競爭性很強的企業卻是加大了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出現這種不公平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壟斷企業往往因其實力而獲得足夠多的碳排放配額。一方面,它們可以輕松地從消費者那邊收回減排成本,另一方面,它們還能轉讓其部分或全部配額而獲得額外收益[2]。在這些壟斷企業下游的競爭企業,例如金屬行業,它們不但得不到免費的配額,還要承受諸如電價上漲帶來的成本上升。這對于下游企業來說顯然不公。歐盟電力等能源型企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獲得巨額利益足以證明這一點。①另一種不公是,對于這些具有巨大經濟利益的排放指標進行無償分配,極容易導致腐敗行為,進而產生分配上的不公平。因此,我們必須吸取歐盟的碳排放權分配中的經驗教訓,根據中國國情采取一些改進措施,以免在中國重新上演。
由于采取有償且公開的方式進行,拍賣方式自然在企業之間容易達成公平,但是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可能出現新的不公平。碳排放權的拍賣實行有償分配,顯然與征收碳稅相似。而政府通過拍賣的獲得資金不一定被有效地用于碳減排領域,或者不一定公平地用到各地區、各產業、各企業上。同時,大多數企業因為沒有能力將這種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或下游企業,而導致企業成本的增加,進而影響甚至阻礙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通過拍賣方式進行初始配額,程序公開、價格透明,可讓企業多次參與,靈活處理;同時也可以減少企業對政府有關部門的游說,在一定程度上杜絕“尋租”,避免腐敗問題的產生[2]。
無償分配和拍賣方式哪一個更公平呢?拍賣似乎占上風,但是這種方式帶來的管理成本可能遠高于無償分配方式。筆者認為,歐盟將這種兩種方式結合采用的做法是可取的,但采取何種比例組合得視各國具體情況而定。在法制比較健全且監管嚴格的國家,無償分配的比例可以高一些;相反,無償分配的比例就宜相應降低,而應提高拍賣的比例。結合中國國情,筆者建議50%左右以上的碳排放權應當采用拍賣的方式進行初始分配。
碳排放的初始分配還可能給提前自愿采取減排措施的企業帶來不公。若在分配時,不考慮這些企業的利益,并根據其已經采取的減排措施和減排量給其分配若干排放配額,顯然對該等企業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鼓勵企業在自愿減排階段實行自愿減排。初始分配還有可以在現有的企業和新設企業之間產生不公。若現有企業能無償獲得若干排放權,而新設企業卻要必須有償取得,這對新設企業來說無疑提高準入門檻,顯然不公。對這些問題,我們在制定分配規制時也必須加以充分考量。
三、超額碳排放的處罰、執法和監督問題
在碳排放交易體制下,超出排放配額進行排放的企業,必須要受到法律的重罰,使違法成本遠高于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否則這些企業寧愿接受處罰也不會花錢向別的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碳排放權交易也就難以開展。
中國現行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所帶來的成本,大多數只有治理設施運行成本的50%左右,甚至不足10%。這樣,企業往往愿意超標排放,而不愿意購買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進行污染凈化處理[3]。因此,在立法環節,我們必須制定嚴格的法律制度,對超額排放的企業應當規定較高的罰款金額和較重的處罰措施。在這些方面,我們可借鑒美國、新加坡等國的經驗,對違法者實施“按日計罰”制度。如在美國,聯邦環保局針對違法排污者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法院可下達禁止令,要求違法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在禁而未止的階段,每次違法罰款的幅度最高可達每個違法日25 000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處罰條款,如規定連續兩年以上排放量不能達標的且未購買配額的企業,責令其停產,并處以碳排放配額總額雙倍的罰款;或者對于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限制其在金融市場的準入和融資,具體如采取吊銷貸款證,限制上市融資或從銀行取得貸款等處罰措施[4]。如只有通過這些嚴厲的制度設計,大幅提高企業超額排放的違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進碳排放權交易順利開展和進行。
當然,徒有嚴格的立法而沒有嚴格的執法、司法和監督也是不行的。目前中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很多問題,不少地方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非法干預和暴力抗法等情況還非常突出。為此,我們必須采取切實的措施完善和加強環境執法,健全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加大環境執法監督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建全公眾參與制度,完善環境行政公開制度,保障監督主體的環境知情權等等[5]。
除此之外,我們可借鑒發達國家經驗,設立專門的環保法庭,大力推行環境公益訴訟,這樣才能減少超額排放行為,促進碳排放權的正常交易。
四、交易中各方主體的創設、準入和法律規制問題
碳排放交易自然離不開作為交易平臺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年,中國成立了三家環境權益交易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后來,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昆明等環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日前,由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深圳能源與環境技術促進中心及RESET(香港)在深圳聯合共同設立的亞洲排放權交易所也注冊成立。盡管國家發改委將全國能源機構限定在十家之內,但許多地方都在積極探索排污權交易,環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國遍地開花的勢頭。從法律層面來說,交易平臺的創設絕對不能毫無制度和秩序,而應有一個明確的條件和程序,以確定一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面對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資者的申請,發改委當然不能暗箱操作、隨意決策。另外,當這些機構創設之后,如何規范這些機構的運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碳排放交易的有序發展,也是中國政府急需要考慮的問題。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類重要主體就是交易的相對方,即碳排放權的賣方和買方。最為基本賣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額并且有富余的企業,而最為基本的買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額且不得不繼續實行碳排放的企業。但實際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從國際碳交易實踐來看,碳排放權的買家主要有以下五類:(1)“合規”產業部門買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電力產業部門,如國內外的一些火力發電公司等;(2)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蘭政府設立的專項基金,世界銀行托管的各類碳基金等;(3)商業化運作的基金,由各方資本匯集且以盈利為目的的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機構。此類買家目前在國內CDM市場更為活躍;(4)銀行類買家,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產業部門提供一種創新金融服務產品,以擴大的銀行服務能力和競爭力;(5)其他類買家,包括個人、基金會等以緩和全球氣候變暖為目的非商業性組織[6]。這些買家的身份很復雜,購買排放配額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額排放使用,隨時都可以從買家轉換為賣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變得復雜。目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國外買家向國內企業購買,碳排放權的國內交易還很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國內也會出現各種各樣的買家和賣家。復雜的交易主體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進而產生影響碳排放權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筆者認為,政府必須對碳排放權的購買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對其交易行為加以規范。特別是對專門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的各類專項基金和碳基金,以及專項從事減排額開發、采購、交易、經濟業務的投資機構,很有必要對其作出專門立法,通過對市場準入法律制度和對碳排放交易活動的嚴格監控,以維護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五、對碳排放市場的調控和監管問題
對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給予太多干預,其主要任務就是建立市場交易法律體系,完善交易環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體的交易效率。但這并不等于政府放棄對該交易市場的基本調控和管理,因為市場會存在失靈的情形,市場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斷得以發展和完善,進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權是一種重要的環境資源權,它往往影響國家的環境安全和經濟安全。因此,對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對交易市場實行適度的宏觀調控,以及對交易行為加以嚴格監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對碳排放市場的調控主要在碳排放總量確定和交易價格的調控上。我們宜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好某個時期的碳減排總量,以及做好國際貿易中的碳平衡工作。若過多地確定碳排放總量,并將這些排放權過多地無償分配給企業,可能導致碳排放交易價格過于低廉。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理應由市場自由調節而成,但問題是,過低的價格可能導致從事減排技術投資、開發、真正購買減排設備采取切實減排措施的企業無法收回其成本,而沒有采取任何實際減排措施的企業卻可以通過購買低廉的排放權而獲得繼續排放的權利。故過低的交易價格難以刺激企業的溫室氣體的減排欲望和行動,進而導致國家確定減排目標和任務難以完成。另外,中國是碳減排大國 ① 而目前碳排放權配額主要是出賣給歐美國家。過低的交易價格不斷會損害中國企業的利益,也會損害國家利益,將會迫使中國政府和民眾將付出更多的碳減排成本。
目前中國企業出售給歐美國家的碳排放權單位價格普遍低廉,在國際碳排放市場充當了一個“賣炭翁”的角色。導致這些情況出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國際上碳排放交易機構均為歐美等國家所設,它們主導了國家交易價格的話語權和定價權。另外,中國相關專業人員和專業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欠缺,致使企業在碳排放權交易時信息嚴重不對稱,最后不得不將碳排放權低價出售。②導致交易價格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目前中國尚處于自愿碳減排階段,碳排放權的取得似乎為無償取得,它們在低價出售的情形下仍能獲取一定的轉讓利潤。為了實行一定的價格調控,建議政府在自愿減排階段對碳排放額度實行有償分配或拍賣,同時,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中國碳排放交易平臺,爭取碳排放國家貿易的話語權和定價權。當然,政府還可以建立各種碳基金,代表政府參與碳排放市場的交易,通過市場的逆向操作,以實現對碳排放交易價格的調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機,企業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現大量剩余時,政府可以通過碳基金對市場碳排放權予以回購,以防止碳排放權的暴跌。
在加強調控的同時,政府的另一任務就是制定一個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規范,對各類交易主體和服務主體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體的履約率,從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
當然,無論是政府的宏觀調控還是微觀監管,都得依法進行,不能僅憑政府官員的意志隨意作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套完整法律制度,為政府的適度調控和嚴格監控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也可規范政府自身行為,防止權利尋租和腐敗行為的發生,減少政府行為對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不當干預和不良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程序、特別是審批程序的設計和規定上,應當注意交易的便捷性和審批的效率化。過長的審批過程將導致碳排放交易風險,降低企業間進行碳排放交易的積極性。
結語
本文討論的上述問題均屬于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過程中不能回避基本法律問題。盡管這些問題存在較多的爭議,且未能形成一致認可的結論,但在立法之前對之進行充分的探討和交流卻是非常必要的。歐美發達國家在碳排放交易體制的建立方面行動較早,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加之它們在環境立法、司法和執法方面都比我們更為成熟和完善,因此,很多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當然,我們的國情存在著很多差異,在構建碳排放交易體制時應注意中國的特殊情況,使我們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更為公平和有效。
參考文獻:
[1]戴承偉.應推行碳排放配額制度[EB/OL].21世紀網,.
[2]饒蕾,曾騁,張發林.歐盟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方式對中國的啟示[J].環境保護,2009,(5):66-68.
[3]程會強,李新.四個方面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J].中國科技投資,2009,(7):23-25.
[4]孫法柏,李曉芬.“雙型社會”背景下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探討[EB/OL].青島法學會網站,,201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