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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廉租房的條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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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的條件

第1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為了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建設部官員表示,要加快推進廉租住房管理規范化工作,有計劃、有步驟地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范圍。同時,這位官員也坦率地表示,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主要存在五大突出問題,其中,退出機制不完善是問題之一。

廉租房為什么很難產生流轉?帶著這個問題,筆者日前走進北京部分廉租房住戶,發現廉租房住戶普遍存在“沒有想過有一天要騰出這個房子”的想法,他們的主要理由是“應該充分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對社會有貢獻的人祖祖輩輩都該受到照顧”,“退出住房,沒錢買房”……

“真要騰房,我們住哪兒去”

退出難的問題在北京廣渠門北里已經凸顯。現在,小區里已有幾位優撫家庭的持證人去世,但沒有人退房。

據北京市宣武區房管局住房保障辦公室工作人員吳克珍介紹,廉租房包括兩種類型:配租和實物房。其中,配租是政府按有關標準,替符合住廉租房條件的人將國家財政部門撥發的租金直接打入提供租房的房東賬號。這些靠政府補貼租金的人大部分是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實物房是指符合住廉租房條件的人住進每月交低價房租的住房。住實物房的人,大多是傷殘軍人和烈屬家庭,根據房屋面積,每月最多交100多元房租。

靠政府給租金補貼的李龍泉是一位低保戶。從2003年9月起,一家3口在宣武區廣安后巷10號院租了一間40平方米的房子,租金每月1000元。根據有關政策,國家每月給李龍泉租房補貼990元,他自己拿10元。

“前兩天房管所通知我填表,聽說還有可能住進實物廉租房,是政府的政策好。不過,聽說將來我女兒工作了,家庭負擔減輕了,可能就不符合低保戶條件了,恐怕不能再住廉租房。我可沒有想過有一天要騰出這個房子……”李龍泉說。

筆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李龍泉的想法帶有普遍性。住在北京市崇文區廣渠門北里廉租房小區36號院1號樓的幾位住戶紛紛告訴筆者,住進來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想過以后騰退的事情。有的人更加直截了當地說:“真要騰房,我們住哪兒去?本來低收入就買小起房。”

據介紹,廣渠門北里建設時,主要是為1,解決部分優撫家庭和市級以上勞模的住房困難問題。按照規定,優撫家庭中的持證人為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去世,家庭中的其他優撫對象成員可以繼續居住;如果沒有優撫對象成員,則應將所居住的廉租住房嘴退。現在,小區里已有幾位優撫家庭的持證人去世,但沒有人退房。

建設部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從1998年至今,全國有95萬戶通過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條件。但筆者調查發現,其中,因收入提高而騰退的人卻寥寥無幾。

廉租房的退出制度,是為了提高房屋的利用率,讓真正困難的家庭享受廉租房。“住廉租房的住戶,不騰退的現象很突出,尤其是住進實物房的人。如果這種現象發展下去,廉租房的壓力越來越大……”北京市某區房管局住房保障辦公室主任感嘆道。

廉租房不能流轉的原因

退出機制始終未能有效運轉,這緣于低收入者的收入變化狀況難以監測,導致各地民政部門和建委在廉租房退出機制上對接困難。

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工作規范化管理實施辦法》指出,廉租住房檔案應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但筆者在采訪建設部政策研究室有關人士時聽到的說法是:“廉租房退出機制是一個敏感話題,也是一個棘手的難題。根據管理辦法,各地區的社區應定期公示廉租房住戶的家庭財產狀況,但各地區情況不同,多數地區可能沒有根據管理辦法制定細則。”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趙燕菁教授在接受采訪時指出,退出機制不完善,住房保障就是個“無底洞”,必須要產生流轉,否則就是形成一邊政府辛苦投人,另一邊受惠者“無動于衷”的局面。趙燕菁認為,廉租房的退出機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是針對享受廉租房待遇的人沒有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保障。

一位長期在基層從事廉租房管理的工作人員說:“其實,有些地區對廉租住戶的收入狀況根本不公示。”“去年,經過核查,房管部門向幾戶已經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停發補貼,結果第二天就找來了。”北京市某區房管局負責人這樣介紹。

“流轉”是廉租房的生命。只有流動起來,廉租房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實際上,政府之所以只租不賣,主要就是為了掌握廉租房的主動權,從而保證它的流動性。然而,各地政府在廉租房問題上,都存在著“重準入輕退出”的傾向。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傾向的危害將逐漸顯現。其最大的社會危害是:破壞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給制度。

根據相關制度,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變房屋用途、轉租或轉讓承租權,違者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直至遷出已配租的住房。

而筆者在廣渠門北里廉租房小區36號院1號樓張大爺家聽到的反映是:“我今年80多歲了,這個60多平米的兩居室已經被我兒子租出了,租金每月1600元,而這里每月的房租40多塊錢,我馬上去兒子家養老。”

一些地區把廉租住戶本該自己住的房屋租給他人,以獲取遠遠高于自己所付租金的高額房租。在北京,這種現象并不少見,事實上,廉租房的使用有其專屬性,如果轉租給不符合條件者,無疑破壞了政府公共保障的正常供給制度的渠道,政府的廉租房政策也將行之無效。

廉租房亟須擴大覆蓋范圍

一方面廉租房退出難;另一方面有大批的人亟需住進廉租房。

筆者從建設部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國共有26.8萬戶家庭通過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解決了住房困難。然而,全國人均住房面積在10半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有400多萬戶,如果擴入到低收入家庭,總共有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其中,北京應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戶數約為7.7萬戶。

“國務院要求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近期任務就是要解決這1000萬戶的住房困難。”據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相關人員介紹,“目前,還有145個城市沒有建立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發展總體來說比較滯后,亟須擴大覆蓋范圍。”

今后,廉租房制度覆蓋面將穩步擴大,凡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都應逐步納入保障范圍。也就是說,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符合目前廉租房制度保障條件的“夾心階層”家庭,

也逐步列入廉租房保障范圍。

劉女士一家三口住在六道口一間16平方米的平房,每月全家有2000多元收入。她曾經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廉租房,但由于人均月收入超過了目前北京市580元的廉租房“門檻”,沒有獲準。“就我們家這個收入,就連經濟適用房都買不起。一家人擠在這么小的屋里,等拆遷不知要等到哪一天,你說我們怎么辦?”劉女士很無奈。

像劉女士這樣既夠不上廉租房標準、又根本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夾心階層”,目前在各城市都為數不少。北京的廉租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一是人均月收入低于580元,兩條標準卡得很嚴,哪怕你們家人均收入600元,只超20元,也辦不了。”崇文區某房管所的負責人說。

讓稀缺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據了解,目前,各地申請住廉租房的人越來越多。3月19日,筆者在北京宣武區采訪時,該區房管局住房保障辦公室工作人員吳克珍告訴記者:“申請住廉租房的人越來越多,僅宣武區2006年就有523戶;2007年669戶,今年1~2月就達到223戶。”對此,趙燕菁教授認為:“如果廉租房只進不出,房源會越來越少,壓力也會越來越大,稀缺資源無法得到充分的利用。”

針對這種狀況,北京市建委表示,將嚴格配租后期管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對其實行“退出機制”。據介紹,目前,北京對282戶因收入增加等原因不符合廉租房條件的家庭,停發了租金補貼。今后,北京將對已經住上廉租房的住戶進行收入統計和調查,對廉租房實行有進有出的政策,將廉租房用于真正的“雙困”家庭。

為了讓稀缺資源得到有效利用,許多專家認為,當前社會信用體系沒建立、銀行不讓查個人賬戶、社會收入隱性化等問題,是無法掌握低收入者收入變化的原因。

“如何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界定的問題?該花多少錢,該建多少房,該建多大房,該在何處建,該分給什么人,政府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信息動態數據庫,并且跨越工商、財稅、銀行、勞動等條塊分割的框架,才能建立科學的廉租房分配制度。”趙燕菁說。“廉租房不能演變成新的計劃分配住房。”趙燕菁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抓緊研究廉租住房的退出機制。借鑒上海的經驗,這個機制的主要內容應該體現慢松手,軟著陸的方式。體現進退有序的公平性。

例如,對實物配租的家庭退出方式,考慮以無息貸款方式協助這些家庭買下屬于自己的產權房,但對他們的產權房限期上市,一旦不符合廉租條件,則分期還款;對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政府也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前3個月享受原租金,后3個月租金補貼減至原標準的50%。

趙燕菁還建議,借鑒浙江建立廉租房退出機制的經驗。浙江省政府要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加強動態管理,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其變動情況。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過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或因家庭人數減少、住房面積增加,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面積標準的,應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賃補貼。對因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轉租、轉借廉租住房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

針對廉租房的退出機制,筆者在采訪中聽到許多專家這樣呼吁:社會資源是稀缺的,政府的政策應適用于促進效率與公平。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世貿集團董事局主席許榮茂贊同這個觀點。他在今年召開的“兩會”上說,目前,廉租房市場“僧多粥少”的局面短期內還不能全部改變,因此要合理確定廉租房住房保障對象和標準。而更重要的是,對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定期審核,對收入或者住房條件發生變化的家庭,要及時調整保障方式。

許榮茂還談到了香港的經驗,中國香港政府規定,所有租戶每兩年都要向政府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如果租戶購買了私人物業,必須馬上將公屋還給政府。

還有些專家建議,盡快研究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一方面建立動態核查制度,科學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對申請者的家庭收入,居住狀況等資格進行嚴格審核,把好“入口關”;另一方面完善申請公示制度,在充分尊重申請者的隱私和尊嚴的前提下,采用適度公開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對申請人情況予以公示,并在其入住后作定期核查。

第2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代表們指出,2004年海寧市政府實施的《海寧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申請市區廉租房,必須是相關部門確定的低保戶或特困戶,且家庭住房使用面積不超過12平方米。”這一門檻的設置讓一些買不起經濟適用房,又達不到廉租房申請條件的住房困難戶,處在了住房解困政策的“夾心層”,他們要求申請廉租房的呼聲十分強烈。只有建立合理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推進廉租房建設,適當降低廉租房準入門檻,逐步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難問題,才能滿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構建“居者有其屋”的安定和諧社會。

代表們要求,市政府要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逐步擴大廉租房的受益面;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保障廉租房的資金來源;要加快廉租房建設,保證廉租房的工程質量;要多途徑落實房源,確保廉租房的房源供應;要公開公平,做好廉租房的配租工作;要加強動態管理,完善廉租房的退出機制。

辦理結果: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讓更多群眾居有其所

對代表們提出的建議,海寧市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辦理,將廉租房建設列為2007年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于年內完成了7000平方米廉租房主體工程建設。

海寧市政府明確該建議由分管副市長牽頭領辦、市政府辦重點督辦、規劃建設部門具體承辦。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承辦單位對項目建設責任單位、參與單位作了明確的責任分解,對建設進度列出了具體的時間表,建設進度等情況還通過《海寧日報》向全市人民進行了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3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論文關鍵詞:廉租房;問題;對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濟適用房制度是我國目前住房保障體系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我國城鎮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在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城市失業、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勢群體,收入很低是他們顯著的特征。顯然后兩種住房保障制度無法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在制度失衡的市場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場來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無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們住房問題的解決政府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1 我國廉租房制度問題現狀及原因分析

作為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視,也配套出來了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政策,許多地方也推行了針對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開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種種因素制約,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擾廉租房建設躊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 土地和資金瓶頸制約廉租房制度實施

廉租房建設一般有兩個條件,一是土地,二是資金,這二者構成了廉租房建設的瓶頸。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設的用地總量是確定的,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必須是劃撥而不是出讓,但是如果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土地劃撥多了,那么用于出讓而獲得財政資金的土地就會減少。這對于各級政府來說是一個兩難問題。政府面臨著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項發展急需的資金,把這些資金用于投資建設,加快本地區的GDP增速,還是放棄這個利益,給老百姓無償建房,同時又貼進去更多資金的兩難處境。就資金而言,作為地方主要財政收入的土地出讓金及公積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如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地方政府注定會缺乏提供資金的動力,繼而會造成房源難以為繼并形成惡性循環。這種狀況在現實情況下是難以避免的。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情況就是廉租房源的供應量和當地的房價成反比,供應越多,房價就越不可能上漲,這也意味著也越不可能為當地政府帶來更多的稅費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設過程中,公共住房的購建和維修、租金補貼等都需要有大額、穩定、持續的資金作保證。因此,我國雖然在很多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資源的有限,城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穩定的廉租住房資金來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實施面臨著許多困難。

1.2 廉租房準入與退出機制尚未完善

(1)廉租房準入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準入機制尚未解決租住標準的制定、申請資格的認定這兩個技術性問題。廉租房的現行保障對象的確定是根據建設部2005年制定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該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應具備一系列條件:申請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應符合當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收入標準:申請保障家庭現在的人均住房面積應該符合所在地政府確定的面積標準:申請保障家庭成員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農業常住戶口:申請保障的家庭成員之間應該具有法定的撫養、扶養或者贍養關系以及符合各地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標準。根據這些標準,我們國家現在的廉租房保障對象,約占整個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國務院在2007年下半年頒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計劃到2010年即“十一五”規劃期末,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者合計達整個城市家庭的五分之一。隨著覆蓋面的擴大和實現日期的日益臨近,廉租房保障任務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不完善的廉租房準入機制為廉租房建設發展設置了障礙。 業形象并加以宣傳倡導。

(2)廉租房退出機制尚不完善。

廉租房退出機制必須進行科學的設計,以避免有人從中謀取不當利益。這是因為廉租住房的市場租金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差價,這也意味著其中具有巨大的獲利空間。廉租房保障對象即使在最嚴格的審批程序下獲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著道德風險謀取利益并將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條件。如何防范和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在滿足保障目的的同時,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為新的牟利工具,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設計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內容。然而目前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從而影響廉租房建設的發展。

(3)保障對象覆蓋率偏低,城鄉一體化保障體制缺失。

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廉租住房主要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按照中國統計年鑒采用的城鎮家庭收入分組方法,最低收入家庭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10%。這種方法只能測算出最低收入家庭的大致數量范圍,無法提供具體哪些家庭是最低收入家庭。這也就是說,最低收入家庭實際上只具有概念意義,沒有明確指向,因而無法具體指導廉租住房政策的實施。在各地實踐中,在沒有其他更科學的衡量標準的情況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了一個判定城市居民貧困程度的收入標準。這對于在短期內確定廉租對象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廉租對象普遍被限定在城市低保戶范圍之內,這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范圍。

2 對策分析

(1)加大對政府參與監督力度,保證廉租房制度的實施。

廉租房制度濃厚的保障色彩決定了政府在廉租房制度中的主體地位。其主體地位意味著兩點一是政府必須積極的參與,以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為己任,認真履行其主體地位。因此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將廉租房制度作為考核其地方政績的一部分:二是不能僅僅依靠政府來完全解決廉租房問題。地方政府一方面利用其對土地所有權的控制,通過優惠條件與開發商、其他金融機構合作共同完成廉租房建設,同時對廉租房地段進行控制,避免廉租房集中建設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通過稅收的形式實現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補貼,防止貧富差距的拉大,實現社會公平。

(2)不斷完善實物配租退出機制。

各地政府要建立動態管理制度,特別是加強統計和調查工作,全面、準確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情況,完善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廉租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跟蹤管理,用更加靈活多樣的手段建立、完善廉租房租賃管理體系。要切實加大審核力度,聯合社區、街道、民政部門等,每年對廉租房住戶進行審核,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政府給予一定的租金補貼,增加其造血功能,促使其到市場上去租房,打破在廉租房保障過程中的“終身制”現象。對確實不愿意搬出的住戶,可以考慮將廉租住房市場化,以市場價格出售給租住戶,政府可以利用這些售房資金繼續修建廉租住房。同時,進一步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他人瞞報收入的行為,將個人收入納入社會監督網絡。建立有效的懲罰機制,一旦發現虛報收入,通過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的,要嚴厲懲罰,并與個人信用掛鉤,記入個人檔案。通過完善可行的退出機制,讓更多真正有困難的家庭居有其所,從而確保廉租住房制度的順利實施和國有資產的有序使用。

第4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省已累計開工建設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7433.3萬平方米,已解決77萬戶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011年,我省新開工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21.67萬套(戶),其中實物建房20.9萬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0.77萬戶。

2012年,我省將新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14.13萬套。全年將竣工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共6萬套,新增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0.37萬戶。

這一系列數據,意味著將有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有望實現“居者有其屋”。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代表們對此深表欣慰。可在我省不斷加快保障房建設的同時,代表們最關注的還是如何確保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分配公平公正,如何完善準入、退出機制,讓保障房真正成為中低收入人群的安身之所。

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杜絕“富人揩油”

對廉租戶資格審查的把關,一直是個公認的難題。近年來,杭州市不斷加大廉租房管理,可據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不完全統計,2011年仍有超過1700戶家庭經審核已不符合廉租戶資格,該辦立刻停止租金減免29戶,停發貨幣補貼家庭1183戶,剩余491戶應取消實物配租資格。

省人大代表林彩霞告訴記者,目前房管部門只能對申請者的工資收入進行審核,卻不能核查申請者的其他資產,比如銀行存款、證券收入、異地房產,“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的工資收入為零,卻擁有大筆存款和股票收入,哪怕在外地有幢別墅,仍能申請廉租房。”結果,就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監護人住著大房子,卻讓“00后”去申請廉租房;明明已不符合租住條件,卻還賴著不走;甚至還有“享受哥”花巨資裝修廉租房準備常住。

要想真正杜絕這類現象出現,林彩霞代表認為,必須加快建立各地區、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平臺,在目前個人收入申報制度、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盡可能全面地掌握保障房申請者的個人真實收入。

據了解,杭州市從今年起將廉租房申請者的房產審核范圍,首次延伸至申請人的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等親屬擁有的各類住房。與此同時,我省也將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健全民政、人保、稅務、房管、人行、公安等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嚴格準入條件和審查程序,實行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分配結果三公開。

完善廉租房退出機制,打破廉租房保障“終身制”

除了“裝窮”申請保障性住房,還有一種情況也很讓人頭疼:有的廉租房住戶收入增長了,已不符合廉租戶的資格,卻“裝低調”繼續占著房子。對此,林彩霞認為,各地政府除了要把好保障房“入口關”,還得及時把那些已經不符合廉租戶條件的住戶“請”出來,以騰出房源讓更多真正有需要的人入住。她建議,各地政府應建立保障房動態管理制度,全面、準確地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情況,完善廉租房退出機制,打破廉租房保障“終身制”。同時,還得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一旦發現虛報收入通過非法渠道租住廉租房等情況,一定要嚴厲懲處,并與個人信用掛鉤,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

據了解,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開始研究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機制,通過控制戶型面積等措施,使保障對象在具備一定經濟能力后自然退出。與此同時,我省杭州、寧波等地也正在探索建立信息動態管理平臺,積極推出對申請資格實行“年檢”、與民政部門信息共享等舉措。

而令省人大代表王穎擔心的是,就算有關部門掌握了申請者收入提高不符合繼續租住條件,可他就是拒不退房怎么辦?日前,臨海市房管處工作人員就遭遇了廉租房收回難題。臨海的陳春香老人是低保無房戶,通過申請、抽簽,2011年1月1日住進了臨海首期廉租房景蓮家園。租住前,老人曾與臨海房管處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如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條件的,將在一個月內退還住房。2011年3月,老人去世,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其家屬應在一個月內退還房子,可臨海房管處的工作人員要了半年也沒收回。

對此,省人大代表王利平建議,對于不符合條件又拒不退房的,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高這批人群的租金,對于拒不退房又不肯支付租金的,可以考慮通過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徑予以解決。省人大代表朱鐘毅則建議,我省應盡快出臺《浙江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從法律層面明確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退出、運營和監督等各個環節,從而使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法制軌道,更好地發揮保障性住房惠民生、穩房價、擴內需、促發展的多重作用。

廉租房也要向外來務工人員開放

在與記者交流保障房管理問題時,王利平代表不無遺憾地說,目前我省廉租房保障主要針對當地常住人口,一時間還很難向外來務工人員開放。可近年來,由于城市商品房價位較高,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了企業技術骨干人才的引進。

為解決這一矛盾,外省有部分企業通過自建或參與政府組織的廉租房建設,再以免租、廉租方式供本企業員工居住,大大穩定了職工隊伍。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員來浙就業,要想留住他們,也得想辦法讓他們先“安居”。目前,寧波北侖已有寧波鋼鐵、海天集團、申洲公司3家企業獲準自建類似的廉租房,但這在我省還僅是個案。我省有幾十萬中小企業,要自建廉租房,從審批、資金等各方面,都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和有效規范。為此,王利平代表向大會提交了《關于支持企業自建廉租房的建議》,建議我省在全國率先出臺鼓勵企業自建廉租房政策,以緩解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難問題。

第5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廉租房;房地產;建設工程;城市居民住房條件

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06-0071-03

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明確提出在全國推行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5月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針對房地產調控提出了著名的“國六條”,將城鎮廉租房建設置于一個更為顯著的位置。2007年8月1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對進一步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敦促各級政府切實履行義務。2008年3月3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于加強廉租住房質量管理的通知》指出,要從設計、施工、監理等多方面提高廉租住房質量,房源方面應采取配套建設與集中建設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但是,我國在實際建設廉租房過程中的情況又是如何?這不得不引發人們對我國廉租房建設工作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廉租房的涵義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是國家和當地政府為了解決城市中低經濟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而建的普通住宅,具有社會公共福利和住房社會保障性質。它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租賃社會房屋居住。

二、我國廉租房的現狀及分析

(一)我國廉租房建設現狀不容樂觀

有資料顯示,截止到2006年,廉租房制度已經正式推行了3年,然而全國尚有70多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推行這項制度,還有122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嚴格的申請審批程序。廉租房的推行亟待加快步伐,讓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到如今,我國的廉租房制度的建設和實施仍然進展緩慢,根據建設部的統計,全國到目前為止,仍有十多個個省(區)沒有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全國累計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資金僅僅為47.4億元。

廉租房的建設工程本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福利政策,但是一些政府還把建設廉租房當作是一項短期“形象工程”,根本沒有深入理解廉租房的真正含義,最終導致廉租房建設的緩慢進行。另外,在廉租房建設工程中其管理,質量,安全等方面都不容樂觀,問題重重。

(二)我國廉租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有待思考

我國廉租房經過幾年的發展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隨著制度的不斷延伸,出現的問題越來越明顯,從而引發了強烈的輿論爭議,諸多專家學者紛紛獻計獻策來進一步實施廉租房福利政策。在廉租房發展的同時,很多問題是亟待解決的。

(三)政府職能缺位,建設資金不足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通過住房改革,使房地產快速走上了市場化,房屋的價格也隨市場的變動而變動,以至于價格一高再高,一般老百姓難以承受高房價,工薪階層逐步變成了房奴,社會發展越來越不和諧,這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此時,一些低收入者和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需要政府進行干預,制定一些優惠措施來滿足其住房需求,廉租房就成了一項不可或缺的福利政策。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市場的作用,強調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對當地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作用,因此沒有建立穩定的廉租房資金來源渠道,財政預算安排不足,這在實質上是忽視了住房問題的社會性。

在我國,比較發達的東部地區缺乏建設廉租房的動力,而在比較落后的西部地區卻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這都是源于缺少公共財政作為保障。資金不足,政策難以發揮優勢。隨著我國房價的不斷提高,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興嘆”,尤其是困難戶,更是表現出一種無奈。而地方政府也是因為資金不足而難以建設足夠的廉租房供給居民,使有限的資金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因此,建設資金和管理費用就成了廉租房建設的一大瓶頸。“2006年,全國開工建設和收購廉租住房5.3萬套,建筑面積293168萬平方米――僅完成計劃的三分之一左右, 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不足。”

(四)保障范圍過小,住房安全有隱患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貧困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得在廉租房的建設初期難以各方各面都能照顧到,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部分確實需要政府幫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政策的保障范圍之外。比如,在城市里,有一個龐大的群體渴望廉租房,卻沒有權利享受,就是農民工。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群體對于城市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卻不能享受社會的保障體系所帶來的好處,這也有失社會公平,長此以往,對社會的穩定帶來不可估量的隱患,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發展。

同時,我國的廉租房建設也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五)廉租房住用管理問題

隨著廉租房建設數量的激增,未來廉租房大規模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問題將顯得更為重要。重慶市已經投入使用的廉租房基本都沒有形成小區,聽到最多的是廉租戶對廉租房管理的質疑和抱怨:廉租住戶的家庭信息是否得到即時的跟蹤管理?廉租房的使用率是否得到最大化?轉租、續租問題怎么解決?基礎配套設施如何解決?

(六)廉租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于加強廉租住房質量管理的通知》指出:建設單位要對廉租住房質量全面負責。要依法加強對設計、施工質量的過程控制,保證住房建設的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勘察單位要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確保勘察文件真實可靠。設計單位要根據廉租住房特點,精心設計,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住宅對采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要求。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強化質量控制,嚴格材料進場檢驗、工序檢查和驗收制度,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施工質量。

三、現階段對我國廉租房建設工程的再思考與建議

(一)將廉租房建設作為地方官員政績考核的硬指標,確保資金來源

由于地方官員的錯誤理解廉租房和不徹底地建設廉租房導致了政府職能的缺位,廉租房難以順利建設,地方官員的這些行為就是因為沒有一些政策或法規的約束才產生的。中央政府應該將廉租房建設作為地方官員政績考核的一項硬指標,并設立一些獎懲政策,使地方政府有動力去建設廉租房。不僅如此,還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設立舉報電話及信箱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說《實施辦法》同時要求嚴格實施年度復核制度。各地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年度對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及時對是否實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調整,對復核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首先,政府在廉租房建設中引入“房地產信托基金”,以解決廉租房建設的資金渠道問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一般是通過信托方式集合社會閑散資金,聘請專業人士投資、經營管理,并以租金收益回饋投資者。其次,政府發行有限量的住房建設公債,遵循“缺口補給式”原則,即總體考慮廉租房臨時性融資缺口來確定數額,為地方政府彌補廉租房建設資金的缺口。

(二)將廉租房建設法律化,建設安全實惠住房

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還不是很完善,很多問題都可能在法律的“空白處”,這勢必會造成我國的廉租房保障范圍過小。廉租房法律化,使廉租房的建設和分配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一個較好的社會保障體系,使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廉租房的優惠政策。

針對廉租房進行開發維護配套設施方面的日常管理,政府可以組建針對廉租房管理的物業公司,而不是交由市場化的物業公司來進行管理。“為了達到資源的有效分配,政府可以組織廉租房小區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參與到小區的物業管理當中,一方面可以節省人力成本,另一方面還能給部分廉租戶提供就業崗位。”比如:物業公司的正規化、福利性分配制度、工程單位的質量把關、成本質量控制等。

(三)對廉租房建設工程的規范程序化管理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基本建設程序,嚴格按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程序執行,并強化對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要落實建設主體執行建設程序的責任,對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及單位,要嚴肅查處。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對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工程實體質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的,要責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驗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住房交付使用時,要確保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等設施達到使用要求。

(四)有效地保證廉租房建設工程的質量

1.廉租房建設質量提出要求,全面實行“分戶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廉租住房質量管理的通知》,專門就廉租房的建設質量提出要求。根據通知,廉租房須全面實施質量分戶驗收。通知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廉租住房全面實施質量分戶驗收,確保每套住房都達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條件。建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確保廉租房設計質量。由于廉租住房戶型小,設計難度大,收取費用低,建設廳近期在檢查中發現,一些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設計不精心,審查不細心,致使一些廉租住房在布局、適用、經濟、安全等方面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建設廳要求,建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恰當提出廉租住房設計任務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標準進行設計。勘察設計單位要重視廉租住房建筑方案的推敲,在有限的建筑面積條件下最大限度地滿足采光、通風、隔音和衛生等各方面的使用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要重點審查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否安全可靠,建筑節能是否滿足要求,并將檢查情況向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和省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否則追究施工圖審查機構責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廉租房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檢查監督,確保廉租住房勘察設計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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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君昭.政府在廉租房建設中的角色分析[J].時代經貿,2007,(5).

[3]楊振華.廉租房建設的現狀與思考[J].北京規劃建設,2002,(6).

[4]田曉霞.關于我國廉租房建設的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08,(18).

第6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關鍵詞】廉租房 退出機制 政府 對策

一、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出現的問題

(一)缺乏激勵機制激勵家庭情況好轉的承租人退出廉租房

我國廉租房退出機制中的激勵機制幾乎空白。除北京市在這一方面稍有創想,允許有條件的承租人可以在政策范圍內向政府提出還貸購房的申請外,其他地方政府對于這一激勵機制幾乎沒有。首先,政府所指定的廉租房政策中,后續管理條款對于承租人是否會為了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努力工作的激勵措施欠缺,使得他們并無動力為了更好地生活而努力提高收入水平,更加依賴于政府的保障體系。其次,廉租房所保障的是低收入水平急需補助的家庭,可以說是社會最底層的人民。大量的事實表明,很多承租人只是收入剛剛超過政策所規定的標準,對于這一微薄的超出并不能使他們尋求更好的住房居住。而政府又沒有很好的補償措施使得他們去市場上租賃住房。

(二)沒有形成收入、家庭變動、資產監測體系

首先,雖然各地方政府響應中央號召,大力投入廉租房的建設,但仍然是僧多粥少,排隊輪候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仍然很多。覆蓋范圍從保障層面來說,依然較小;我國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居民的收入、信用記錄無法得到有效的監控。其次,銀行在非檢察機關調查下不能隨意準許他人查詢客戶的資金往來,這也使得審核廉租房申請人、承租人資料的民政、建設部門難以得到他們真實的收入信息,而僅僅是從他們所遞交的資料判斷,不難猜測會有一些人為了一己私利而造假的情況。再者,在對承租人每年收入、資產、家庭情況變動的審核過程中,相關監測部門只是通過鄰里調查、抽樣調查、實地走訪的形式來確認承租家庭是否有變動,隱形收入并未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措施得到很好的監控。除此之外,個人信息缺乏一系列完整的評測指標和體系,人為評經驗監察的因素加大,實施科學方法的情況較小。

(三)廉租房退出機制壓力機制的缺失

從廉租房退出政策來看,政府雖然有明確指出可能導致退出廉租房的情形,但對于出現這種情況后,如何進行懲罰,并未有明確規定,可以說是輕懲罰。有的只是以實物配租形式的收回廉租房,以貨幣配給形式的取消租金補給。政策中對“騙租”等行為的懲罰規定主要有“罰款”“一定期限內喪失申請廉租房資格”“罰款”等,承租人的違法收益大于違法成本,因而,有些人才會鋌而走險。相比于國外來看,懲罰力度遠遠不夠。政府對于違反廉租房政策規定的行為并未上升到具體的法律責任。

二、對于廉租房退出機制缺陷的政策建議

(一)實現廉租—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制度間的對接

由于我國廉租房退出中激勵機制的缺失,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制度間的對接可以作為一個有效的激勵方案歸入到廉租房退出的激勵機制中。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制度間的對接指的是當承租人收入、家庭狀況、家庭資產發生變化時,有退出廉租房的需求和渴望,當政府制定一些例如置業資助計劃、多層次住房保障政策時,讓這些人群能夠按自身的經濟實力進入到第二層面—公租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推動承租人從廉租房到公租房、經濟適用房之間的流動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滿足他們在不同階段對于住房的需要,做到居住不止是有得住而是住得好,更是能夠達到讓他們自動退出廉租房的目的。

(二)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

作為廉租房退出機制中的最重要的一環資料的審核,真實信息的缺失就可能讓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效率下降,難以真正的了解到哪部分人是不符合政策規定必須退出廉租房,哪部分人是社會急需救助的人群。從發達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來看,只有當一個成熟的環境形成時,比如說信用體系的發達、個人戶籍、收入檔案的完善,個人收入的監管才能上一個臺階。然而,這些方面仍然是我國無論是經濟發展還是廉租房退出機制的短板,因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迫在眉睫。

(三)完善廉租房退出的法律法規

針對當前廉租房壓力機制的不足,我國政府應該積極完善廉租房退出政策的法律,增大對于鋌而走險的廉租人違反政策規定的成本。立法部門首先應該提高廉租房退出制度中審核、懲戒的法律地位。采取將懲罰的力度增加并不斷細化加深,合理期限的資格罰、多幅度的財產罰、以及適當的法律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制度。其次,立法部門對處罰的期限應該持謹慎的態度,特殊情形特殊處理,期限過短達不到懲戒的效果,期限過長則可能對人權造成威脅。只要發現收入、家庭狀況、資產變動情況超過標準不退或者拒不退出的應該嚴加懲罰,嚴格把握懲罰的追訴時效,使得多幅度的財產罰款具有更強的適應性和效果。

參考文獻

第7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一、廉租——福利均衡與公共品效應

基于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則,福利經濟學認為,當社會收入分配機制有利于將購買力從富人向窮人轉移時,必將增進社會經濟福利,任何能增加國民收入而不減少窮人在其中占有的絕對份額的措施,或者使窮人占有的絕對份額增加,而不減少國民收入的措施,都一定會增加社會福利。現代福利經濟學認為,社會福利的最大化與均衡是社會福利發展的最終目標。②廉租制度是一種典型的由國家主導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而這種制度在不減少社會總福利的前提下,將富人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部分收入通過轉移支付,提高低收入人群獲取住房權益的能力或者降低低收入人群獲取住房權益的成本,是典型的帕雷托福利改進,而完善的廉租制度最終將有利于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社會福利均衡目標。

不僅如此,住房還是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人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基礎,是人最基本的權利。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指出,人的需求從低層次到高層次依次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其中對食物、水、空氣和住房等需求都是生理需求,這類需求的級別最低,人們在轉向較高層次的需求之前,總是盡力滿足這類需求。當前,房價高、住房難,住房問題已經成為社會新的“三座大山”之一,住房權作為人尤其是社會低收入群體所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進一步被凸顯了出來。“居者有其屋”不僅是社會福利均衡與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實現這個目標應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本考量標準之一。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住房不具有絕對的非排他性,在住房市場化成熟的市場環境中,住房是一種自由買賣的商品。但是,經典的價格與供求理論卻因住房產品的特殊性而不能充分作用,住房因為是社會基本的生活品,是保障社會成員居住權所必需的,因而,住房的配置也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這就要求政府適當參與其供求活動。同時,住房是商品和社會保障品的綜合。住房的商品性主要體現在:它既有滿足人們居住需求的使用價值,又有建造住房所花費的社會勞動凝結而成的價值,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然而住房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一樣,對于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需要政府實行特別政策和制度保障,并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成為國家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而這一點已被西方國家的住房公共政策變革取向所證實,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住房問題有一個共同的立場,即強調住房的公共產品的特性,因而政府對解決住房問題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責無旁貸。

綜上可見,社會成員住房的獲得,雖然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供求滿足,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障社會成員尤其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作為解決住房條件差、收入水平低的家庭住房問題而專門設置的一項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廉租制度成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保障社會成員基本住房權利的重要方式,在中國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第一,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各類要素和財富有集中的傾向,社會發展不均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社會階層收入差距拉大,部分低收入社會成員靠自己的財富積累根本無法實現居住權,更不要奢談擁有住房所有權了。而廉租制度通過提供實物補貼或者貨幣補貼,增強了這部分群體實現居住權的能力。第二,由于遺傳、自然更替、社會創傷等因素造成部分群體無法獲得穩定的工作和收入,這部分人或是天生存有生理缺陷,或是因年老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或是因社會創傷而造成失去勞動能力,從而根本沒有能力實現居住權。第三,家庭結構釋放而造成的住房權無法實現,主要是由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觀念的變化,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明顯,原有家庭結構中年輕人主動脫離父母而單獨居住,這部分人由于工作和收入尚缺乏穩定性,短期內住房權的保障存在很大困難。當然,這部分人由于年輕而且掌握現代化知識和技術,所以,大部分學者認為他們更應該進入房地產市場購買商品房,而事實也是如此。第四,城市擴張導致的住房權無法保障。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速度加快,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從農村轉移到城市,這個群體是市民化的主要力量,但由于他們從事的多是待遇低、穩定性差、缺乏保障的工作,他們收入低,購買房屋的可能性較小,其在城市住房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而其子女即第二代農民工住房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更嚴重,影響也更大。

所以,廉租制度是住房商品化、市場化的重要補充,而且已經被認為是抑制房價過快增長、保證低收入群體住房權利的主要途徑。而當前爭論最多、實踐中遇到最難的問題則是廉租模式的選擇——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哪個更多一點?怎樣才是一個合意的廉租組合供應模式?

二、廉租供應模式比較——實物與貨幣的選擇

(一)廉租供應模式——概念、模型與結論

廉租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障措施,是由政府承擔市場費用與居民支付能力的差異,解決部分居民對住房支付能力的不足。現階段廉租房制度主要有兩種供應模式: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

廉租房實物配租是指有關部門先建好廉租房,然后再向租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以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對于滿足廉租對象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經過審核入住后,需要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及維修費以保障廉租房的正常使用,政府不需要在住房方面提供額外的補助。③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將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5%確定。某些地方考慮到廉租房房源不足的現狀,實物配租一般實行輪候制。當廉租對象家庭不再滿足受保障條件時,限期6個月騰退廉租住房。廉租房貨幣補貼是指對大多數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按照市場價發放一定數量的貨幣補貼,住戶自行尋找房源。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對滿足受保障家庭的補貼額是以補貼面積乘以補貼單價計算,補貼面積為政府規定的配租標準面積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補貼單價以每月每平方米計算,根據市場情況動態調整。當承租者不再滿足受保障標準時,一經核實立即停止發放廉租房租金補貼。④

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的住房狀況存在差異,廉租對象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各地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以上海市為例,承租對象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月收入低于280元/人的標準,并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6個月以上;二是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三是要有本市常住戶口,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人員遷入滿1年以上;四是家庭人口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⑤

根據兩種補貼模式的特點建立假設與模型:⑥

假設一:實物補貼和貨幣補貼都能產生效用,由于效用的無差異性,兩種補貼模式可以相互替代;

假設二:實物補貼不可轉移,即不可轉售他人,從而換取其他形式產品所帶來的效用;

假設三:貨幣補貼具有可轉移性,即貨幣持有者可以根據效用比較自由作出使用決策;

假設四:收入極低條件下,住房補貼不是受補貼效用最大的商品,吃、穿等最為基本生存需要帶來效用更大;

根據上述假設,建立模型比較兩種廉租供應模式,如圖1

圖1實物補貼與現金補貼的效用比較

圖1中,實物補貼政策下,消費者選擇C點,C點與F點(無差異曲線與效用曲線的切點)的效用相同。相等的補貼額度,現金補貼使預算線向上移動,消費者選擇E點,E點效用高于F點。這個結論并不是隨意定位無差異曲線的結果,而是體現了微觀經濟的基本原理。消費者更傾向于選擇現金,是因為現金提供了更多的消費選擇。現金補貼允許消費者選擇點E或新預算線上的其他任意點,除C點之外的任意點的效用都高于實物補貼的效用。

通過模型分析可知,在通常情況下貨幣補貼所帶來的效用高于實物補貼,所以,從提高受補貼群體的效用與福利的角度來看,建立貨幣補貼模式更能提高全社會福利。

(二)兩種模式具體比較與實物補貼為輔的必要性

1.對宏觀經濟及房地產市場影響的比較

進行實物配租新建廉租房有利于加快經濟的自主增長,抑制房價的瘋狂增長。目前,中國房地產拉動的經濟增長占整個GDP增長的1/3左右,對地方政府財政的貢獻更大。政府大規模投入房地產開發,進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使得房地產得以維持持續發展,國家經濟因此可以更多地建立在自主發展的基礎上,減輕經濟對外部市場的依賴。而且有研究表明,廉租房供給和房價成反向關系,廉租房供給每增加5%,就會使房價下降3%~4%。當政府向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時,相當一部分老百姓就沒有必要再去購買商品房,根據經濟學原理商品房需求減少,價格上漲就受到了制約。新加坡的經驗表明,政府廉租屋的建設可以有效抑制房價,降低勞動力成本,維持長時間的比較優勢。⑦但廉租房建設可能會形成價格多軌局面,傷害市場機制,降低市場效率。

若房供不應求,若政府只給予貨幣補貼,不再建設廉租房,必將導致房屋供給下降,相對住房需求增大。根據經濟學原理,供不應求時必將導致房屋租金價格的上漲。而在房源供給充分的情況下,廉租房貨幣補貼更順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從1998年起中國確定了住房分配領域貨幣化和市場化的改革目標,廉租房作為一種住房保障形式,貨幣補貼即可滿足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又不會出現傷害市場機制,降低市場效率的情況。

2.政府實施意愿的比較

作為理性主體,政府在現實中更傾向于“貨幣補貼”而不再忙于“建房子”。高價土地出讓金及房地產稅費收入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相當多的城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已經占到財政收入的50%左右,土地收益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二財政”。而建設廉租房,提供實物配租,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短期內投入大量資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對廉租房建設缺少積極性。

而廉租房貨幣補貼具有操作簡便,政府一次性投入少,群眾受益面廣的優點。貨幣補貼短期成本相對低得多,在投入相同的資金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時,采取貨幣補貼方式比實物配租方式的覆蓋面大得多,可以讓更多的社會成員分享到廉租房福利。

3.受廉租補貼家庭意愿的比較

在有充足房源的情況下,即市場上低標準住房的房源供給充分,不至于因競爭激烈而推動房租上漲超過受保障家庭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實物配租的效用要低于貨幣補貼的效用。正如上文模型分析結論所述,通常情況下,貨幣補貼所帶來的效用要大于實物補貼。這是因為貨幣補貼提供的現金可使受保障家庭有更多的消費選擇,能在較大程度上滿足低收入家庭各自不同的居住需求。承租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如考慮到距離工作地點的遠近,子女上學的便利性等因素,在市場上選擇適當的承租地點。

而廉租房實物配租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選擇權,政府選定的建房區域可能離市中心較遠,會給這些家庭上班、小孩上學、照顧老人等帶來極大不便。而且從長期看,廉租房小區容易導致社會不同階層在空間上的分化和隔離,也有可能出現“貧民區”,這會加強最低收入家庭成員的自卑感,而且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4.廉租房退出機制難易的比較

政府干預市場不是隨意、無限和永久的,廉租制度僅是房屋商品化的階段性補充形式,所以,建立廉租房退出機制是完善廉租房運作機制的重要環節,通過退出機制建立,可以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它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城鎮居民都能有與其收入水平適應的住房供應渠道,對于防止利用廉租房名義進行尋租等不良行為有著積極作用。但在實物配租中存在著騰退住房的現實困難。雖然各地均規定不符合條件的承租戶應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6個月)騰退廉租房,否則處以罰款。但由于政府不可能采取強制措施進行騰退,且承租家庭的收入較低,不可能繳納罰款,因而騰退工作開展不力較為普遍。

而在貨幣化補貼的模式下,政府只需周期性地審核租賃資格、租賃房屋和租賃協議,以及負責租金補貼的發放工作等,廉租戶一旦收入增加,或被發現虛報收入,失去租賃條件時,就只需要停發廉租租金補貼即可,這既節約了管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⑧

5.實施情況的比較

如前文所述,政府更傾向于貨幣補貼,這種管理簡單化的傾向在現實中也得到了驗證。據建設部的統計,2005年,全國有70個地級以上的城市廉租房建設交了白卷。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底,廉租房建設投資不足商品房投資的2%,全年投入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不足20億元。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1.4萬多戶家庭中,采用租賃住房補貼或變相補貼的家庭占到了99%以上,而政府廉租房實物補貼的家庭還不到1%。很多城市廉租房供應模式如同北京,已經確立了以貨幣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及其他補貼方式為輔的廉租房供應模式。

綜上可見,貨幣補貼應是廉租供應模式的主要形式,但實物補貼形式在現實條件下有其不可替代性,實物補貼應是貨幣補貼重要的補充模式,廉租補貼應是貨幣補貼與實物補貼的組合方案。

第8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解決“區分太細”弊端

同為保障性住房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由于針對的人群不同,原本一直實行房源分開管理。但由于配租需求房源與實際房源供應的不平衡,導致廉租房過剩空置,而公租房則供不應求。

目前,上海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有著不同的準入及分配標準,因而能照顧到不同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但是專家指出,同樣作為租賃型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區分太細”則容易影響管理成本和運行效率,存在一定的弊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巡視員李東也坦言,職能配置“精細化”有助于措施的落實,但也容易影響到運行效率,提高了管理成本。

并軌之后,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則可以在保持各自差異性的基礎上,實現“統籌管理”和“差額補貼”。例如,兩者的供應對象仍然不同,政府對廉租房對象予以單獨的貨幣補貼;同樣的房源,既可以用作廉租房,也可用作公租房,但只有適配適用的公租房房源才會轉化為廉租房;另外,資金、管理、運營等方面也都會靈活統籌起來。

各地經驗可供借鑒

在杭州,目前已計劃將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并軌管理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并建立起“房源庫”進行統籌管理調配。除了房源、資金可統籌管理調配之外,房屋裝修標準的統一、租金的差別化實施都將推動保障房的無縫銜接。

而南京目前廉租房和公租房在統計上已經合并,部分保障房小區內,廉租房更是與公租房建在了一起。南京市保障房集團有關人士介紹說,未來住在一個保障房小區里的居民,可以先是廉租房住戶,生活條件變好后,轉為公租房住戶。住戶只需在租金上發生變化,不用再搬家了。

統籌與市場相結合

第9篇:廉租房的條件范文

杜甫當年在茅屋為秋風所破時,大聲疾呼:“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風雨不動安如山!”一千多年過去了,這個問題解決起來依然步履蹣跚。

廉租房遭遇地方政府普遍冷落和排斥的根源是,廉租房制度觸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廉租房與房價成反比關系,廉租房供給每增加5%,就會迫使房價下降3%~4%,這將影響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和GDP增長速度。從經濟利益角度講,發展廉租房需要政府財政支出,而發展商品房會創造財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選擇發展商品房。

然而,廉租房是與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大事。1999年,國家建設部便出臺了《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但時至今日,全國140多個城市尚未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眾多的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該如何落實,成為專家和的焦點。

吳敬璉曾說,“政府的責任就是保證中國國民沒有人住在馬路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清泰表示,“居者有其屋,但不能是居者買其屋。讓中低收入者都能買上房,這個目標太高,難以實現。”

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底,累計已有54.7萬戶低收入家庭,通過廉租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條件。按照規劃,2007年,國內所有城市和城鎮將全部建立廉租房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應保盡保”。

但從現實來看,廉租房政策的實施情況并不理想。面對國家對廉租房建設的一系列要求,很多地方政府對推進廉租房的態度存在雷聲大雨點小的現象。

現在,仍有4個地級市、141個縣級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166個地級以上城市未明確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比例;絕大多數城市沒有將土地出讓凈收益實際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廉租房制度覆蓋面低;部分城市還沒有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申請、審批、退出機制不完善。

缺少資金,難以分配,這只是一些地方政府慣用的托詞。而開發商所津津樂道的“廉租房”,不過是為了混淆視聽,掩蓋自己搞價格合謀、賺取暴利的事實。

廉租房供給體系的建立,有助于平抑房地產價格飛漲,使貧困人群得以安身,減輕社會負擔,減少城市房屋空置,保障社會的和諧安定。但從目前中國國情來看,政府的廉租房建設還任重而道遠。

是緊盯利益還是關注民生,地方政府確實需要好好思量。

美國和法國的廉租房制度

在美國和法國,廉租房有相當長的歷史,這些國家的政府已經總結出豐富的政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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