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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總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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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管理總則

第1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1.各崗位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工作盡心、盡力,忠于職守;

2.保障完成學校的教學任務并努力創造良好的實驗環境,保障實驗室的安全;

3.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和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4.各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并在工作中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努力保障各種設備的正常工作;

6.熱心為用戶服務,耐心解答用戶疑問;

7.嚴守工作時間,作好實驗準備和整理工作;

8.團結合作、互相幫助,形成協調、有序的工作運行機制。

技術主管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實驗室技術保障;

2.全面負責實驗室硬件、軟件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實驗室的正常運作;

3.負責實驗室技術人員工作安排、協調管理及其考核;

4.負責實驗室技術人員培訓的策劃和組織;

5.負責制定、修改和報批實驗室技術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其監督執行;

6.制定、報批并執行實驗室的建設發展規劃、資金預算及項目實施;

7.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和技術改造工作;

8.服從經濟管理實驗教學中心緊急事務的調配。

技術人員崗位職責

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實驗室內部網設備及其外設的管理,須具備以下技能:

1.熟悉windows操作系統和常用應用軟件,有一定應用軟件開發能力;

2.掌握局域網設備的體系結構、特點和工作原理;

3.掌握硬件設備相應的診斷工具和方法;

4.熟悉掌握實驗室運行中常見故障的處理辦法;

5.熟悉實驗室的各項制度和規范。

技術人員主要職責

1.負責各自負責的實驗室工作,組織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學期工作計劃(包括年度經費使用計劃,儀器設備申購計劃等),并組織實施。

2.根據教學計劃和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協作理論課教師按時開出必修和選修的實驗項目。

3.負責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負責指導專科生實驗課,保證教學質量,研究,籌備試做將要更新或新增的實驗項目。

4.負責解決本室復雜的實驗技術問題,主持本室實驗技術和裝置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制,參加本學科重要科研項目的實驗技術工作,并將科研成果和高新技術應用于實驗教學。

5.負責本室購置精密貴重儀器,大型設備、軟件申購的可行性論證,安裝,驗收,測試,使用,維護和功能開發工作,保證年使用機時達到定額機時。

6.組織好本室設備,軟件的購置,建帳建卡以及日常的使用,定期保養。

7.努力學習所指導專業的學科知識,促進學生實驗水平的提高。

8.完成實驗室技術日常工作

(1)負責實驗室計算機及網絡的軟硬件設備的驗收、安裝、連網、調試、維護;

(2)保證實驗室設備的正常運行,兩星期一次進行實驗室設備定期維護;

(3)監控實驗室設備的運行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進行登記,3天之內給出處理結果;

(4)承擔局域網管理軟件及應用軟件的安裝、開發、維護、升級工作;

(5)承擔計算機和網絡使用技術的咨詢服務;

(6)承擔服務器、數據庫管理員職責;

第2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一、總則

1、為了推動聲學理論與聲學技術的創新發展,促進學術交流,發現和培養本領域的科技人才,貫徹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宗旨,中國科學院聲學研究所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設立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基金),資助國內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實驗室每年公布一次《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課題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規范開放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開放課題面向國內外相關研究領域的大學、研究所等單位,凡具備申請條件的研究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3、課題分為一般課題及重點課題兩類,其中一般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6~12萬元,重點課題的資助強度一般為20~40萬元(可空缺),研究期限一般為2年,特別情況,經學術委員會批準可延長一年。

4、開放課題的申請應符合本實驗室的課題申請指南,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經過嚴格評審后確定予以資助的課題。

二、資助對象

主要資助國內外科研機構或者高等院校中的科研人員、教師、博士后以及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者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未達到要求的,需經一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在讀博士研究生須經導師認可,導師為課題第一或第二負責人,同時需由兩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申請重點課題必需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每位申請者作為項目主要參與者,當年只能申報一項研究項目。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的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前不得再次申請開放基金。

實驗室歡迎國內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單位的優秀學者提出資助申請,特別鼓勵中青年研究人員申報。

三、開放課題資助范圍

開放課題資助的范圍和重點領域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確定的研究方向,每年在實驗室網站公布開放研究課題申請指南。

四、開放課題申請程序

1、申請人根據每年實驗室的開放課題申請指南,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實驗室提交課題申請書,申請者應是項目實際主持人。

2、實驗室組織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專家及同行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確定是否給予資助。

3、對確定資助的項目由實驗室向申請者發出正式通知,并簽署開放課題研究工作計劃任務書。

五、開放課題評審原則

1、項目方向符合本實驗室開放課題指南,目的意義明確,立論根據充分,研究技術路線可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具有明確的研究成果指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優秀青年研究骨干。

2、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以會議或書面通訊評議方式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批準資助課題及資助額度,資助強度以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批準額度為準。

3、根據評審結果,簽發立項批準書,通知申請者及其所在單位。

4、根據批準通知,課題負責人應在申請指南規定時間內填寫《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并簽署研究合同,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報送實驗室辦公室作為撥款和檢查的依據。逾期不報、又不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

六、項目的實施與審查

1、實驗室指派專門人員對項目進行管理,基金項目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應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

2、研究計劃實施中,若改變預定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和計劃,以及需要提前結題或延長期限,項目負責人須提出報告,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實驗室審批。

3、一般情況下,項目負責人不得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所在單位應安排合適人,并報實驗室備案。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在原單位或調入單位完成基金項目,但須調入、調離雙方及實驗室簽署意見,并報實驗室審批備案。

4、實驗室每年度對開放基金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項目負責人應于每年度結束時提交《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對不報送《進展報告》、工作無進展以及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下期經費。逾期不糾正、不補報的,中止資助。

5、用開放課題基金購置、加工和研制的儀器和裝置歸實驗室所有。

6、基金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三個月內向實驗室報送《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結題報告》,學術論文抽樣及有關的軟硬件原始資料。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將對開放課題完成情況進行評議。向實驗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報告;

(2)發表學術論文的抽樣,專著封面復印件;

(3)專利受理通知書或授權證書復印件、獲獎成果證書復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術檔案、數據記錄、圖紙、底片、軟件、程序等和其它資料,以及目錄清單。

六、課題成果管理及評價

1、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及所取得的成果,歸本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有。一般情況下,要求一般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2篇,重點基金資助課題至少發表SCI/EI論文4篇。

2、基金資助課題的有關論文、專著、成果等,均應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研究基金”(英文名稱: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coust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另外,論文作者單位中應標注實驗室名稱(不限完成單位排序)。

3、鼓勵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開展的研究項目繼續申請更高層次的基金、攻關和其它重大項目。

4、對于基金資助課題所發表的論文,凡被三大索引(SCI、EI、ISTP)收錄的,實驗室將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行。

5、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后,實驗室將對優秀研究成果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議或技術鑒定,并對課題組進行獎勵。實驗室將優先資助曾取得優秀成果的項目申請者。

七、開放基金的使用與管理

1、開放基金課題經費直接劃撥給申請者所在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和申請者所在單位的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單獨建帳立卡,專款專用,不得轉撥,不得挪作他用。

2、 經費按年度分期下撥,第一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第二年撥課題總經費的50%。

3、 經費的使用權由課題負責人掌握,項目結題時課題負責人應向實驗室提交加蓋財務部門公章的經費開支結算報告,實驗室辦公室審核后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4、資助經費使用范圍:

(1)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設備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加工費以及水、電、氣消耗費等;

(2)調研、資料復印與學術交流費;

(3)研究人員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基金課題有關的標注“聲場聲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術論文版面費。

第3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關鍵詞 國家重點實驗室 管理 科技創新

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作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家、開展高層次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實驗室是相對獨立的科研教學實體,同時又與依托單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實際運行中既要擺脫舊體制的束縛,建立新的充滿活力的機制,同時也要和依托單位保持良好的溝通和互動,得到依托單位的理解和支持。這就需要實驗室在管理上下功夫,協調各方通力合作。高水平的管理和良好的運行機制是重點實驗室健康發展、促進教學、科研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下面就實驗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考作個總結。

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隊伍建設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實驗室管理達到“國家隊”水平。目前我國的實驗室由于研究領域千差萬別,相互間缺乏溝通,管理制度還未能作到系統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由于實驗室是代表國家水平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實體,不同于傳統意義的專業實驗室,因而管理上也應具有“國家隊”水平,應建立健全的、適合實驗室發展的規章制度以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現階段可借鑒國際上一些優秀實驗室、企業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為科研、教書育人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在條件成熟時通過相關認證使實驗室管理規范化、標準化,與世界先進水平接軌。

管理制度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完善,同時做到責任到人,職責分明,保證有效執行,不要使規章制度成為掛在墻上的擺設。規章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總則:“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人員管理:“固定人員管理條例”、“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學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研究生管理條例”、“人才隊伍建設辦法”等;

儀器設備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儀器設備開放運行辦法”、“研究生機房管理制度”、“安全衛生制度”等;

科研管理:“專項研究經費管理辦法”、“開放基金管理辦法”、“課題管理制度”、“成果管理制度”等;

日常管理:“報告廳、會議室管理辦法”、“公車使用辦法”等。

(二)建立一支穩定有力的實驗室管理隊伍,形成核心管理團隊。重點實驗室的固定人員由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研究人員學歷水平普遍很高,一般都是博士畢業。這對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管理隊伍的穩定性有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這樣的要求,一方面主管部門和實驗室應提供機會和條件,讓管理人員根據不同的崗位需求定期進行學習、充電,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管理知識,更新觀念,逐步達到與國際先進管理水平接軌;另一方面主管部門應制定完備的政策和措施保證管理人員的待遇,使他們在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的基礎上安心工作,從而促進實驗室的管理步上新的臺階。目前一些實驗室配有專職行政副主任和辦公室主任,及相應的科研秘書、人事秘書,教學秘書及外事秘書,專門處理實驗室日常行政事務,使實驗室主任能夠擺脫繁瑣的日常行政事務,專心從事科研和教學,這對加強重點實驗室的管理,是一個值得借鑒的好辦法。

二、實驗室研究課題管理

實驗室申請課題渠道主要有縱向和橫向。縱向課題主要包括:國家科技攻關、“863”項目、“973”項目、攀登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省部委項目等國家各級部門提出的重大的急需解決的重大課題;橫向課題主要是與國內企事業單位或國外及港、澳、臺等地區合作,研究貼近國際前沿或產業化迫切的技術難點。如何充分發揮實驗室“國家隊”的科研優勢,充分體現其自身的競爭力,課題申請是一個重要方面。

目前,實驗室申請縱向課題還很困難。中科院院士、工程院副院長師昌緒曾在紀念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十年的文章《大膽的嘗試光輝的十年》中說:“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初衷是使這些實驗室增強競爭能力,去爭取國家項目:如國家科技攻關、‘863’項目、攀登計劃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等。實踐證明:這種機會太少,攻關項目多歸部門所有,即使有實力,也輪不到不屬于部門的實驗室的頭上;其它項目經費也因僧多粥少,即使能拿到手也難以維持。因此有的實驗室不得不做些脫離原定方向的工作,這不利于實驗室的發展。”重點實驗室建設將近20年,這樣的問題依然存在。

實驗室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課題一個接一個地做出來,其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卻很有限,甚至很多課題最后的產品就是一堆“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實驗室更要加強內部課題管理,如建立實驗室科研項目登記統計信息平臺,在信息平臺上利用數據庫進行統一管理,整合資源,促進成果的產業化,同時集中優勢力量爭取大的項目。

三、實驗室研究成果管理

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發明專利、成果鑒定、獲獎等幾種形式。教技司[2004]25號文5關于做好新一輪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的通知6明確要求:“以原始性創新、重大應用和基礎性工作的實際貢獻(署名為實驗室的科研成果)評價實驗室工作”。原則上,未署實驗室名稱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論文)在評估中將不能被計入實驗室工作成績。

成果署名不僅是評估的要求,也是提高重點實驗室人員的團隊意識,增強凝聚力的體現。但由于種種原因,有些成果未能署名。這就要求實驗室的固定人員強化意識,在審閱成果時注意提醒合作者署上重點實驗室的名稱。固定人員(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應及時收集匯總,進入管理系統數據庫,有關科研成果材料應交實驗室存檔。

文章署名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固定人員為獨立作者,可單獨署實驗室名稱,也可同時署依托單位名稱。

(二)固定人員與依托單位人員合作,可同時署依托單位和實驗室名稱,在固定人員姓名和實驗室名稱上加標“*”號,以示強調。

(三)固定人員與非依托單位的人合作,可同時署重點實驗室名稱和其他單位名稱,并在固定人員姓名和重點實驗室名稱前加標“*”或用序號分別表示。

(四)作者為參加開放課題的非重點實驗室研究人員,應在文章中注明課題為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

四、實驗室數據統計

數據統計是實驗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體現重點實驗室工作成績的重要依據,也是實驗室評估的要求。目前科技部建立了年度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和信息統計制度,要求重點實驗室按年度填寫匯報。年報要求的數據包括幾個主要方面:基本信息、人員情況、學科及研究生培養、研究課題、研究成果、經費使用和開放情況。這些數據只有在日管理過程中及時進行收集和整理,才能在年終的匯報統計中快速、準確地填報。

五、實驗室宣傳

實驗室的對外宣傳非常重要。一方面提高實驗室的知名度,擴大實驗室的影響力,同時吸引人才,加強交流。開展宣傳的方式多種多樣:建設中英文網站,主辦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印制宣傳圖冊,印制年度報告,參加各類展覽、展示等。

實驗室的網站是對外宣傳的重要窗口,網站的維護是日常管理的重要工作。

實驗室網站應該及時更新,傳遞最新的信息,同時還應在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的相關網站上發表動態信息。

定期舉辦和召開國內、國際學術會議也是實驗室進行宣傳的重要途徑。如測繪遙感信息國家重點實驗室每年下半年都會舉辦一場大型國際學術會議。每次會議都會有來自世界各地的幾百名專家學者與會,他們在會上展開廣泛交流、探討相互合作,成為國際上有影響的專業大型會議之一。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實驗室管理要在健全的規章制度下,打造一支穩定有力的管理隊伍,加強日常管理,擴大宣傳,創造良好的科研氛圍,出成果、出人才,使實驗室在國家建設中發揮“國家隊”的作用,為國家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國家重點實驗室十周年文集[C].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1995.

第4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關鍵詞] 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EP10T2文件;精密度;交叉污染率

[中圖分類號]R446.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12(b)-077-02

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是深圳邁瑞公司自行研制推出的一款中型全自動生化分析系統,它打破了國外技術在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領域的技術壟斷。其特性為全息凹面平像場光柵后分光,集束式光路,反應全過程監測,生化超微量分析技術,理論分析速度為400 測試/h。我院于2007年10月購置了該機,運行情況良好,現按照美國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委員會(NCCLS)EP10-T2方法學原理,對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進行精密度、攜帶污染率的性能評價。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儀器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由深圳邁瑞公司生產。試劑、校準液試劑及校準液由深圳邁瑞公司生產。實驗樣本均為患者混合血清分裝冷凍保存,臨用前30 min復溶,復溶后的標本不再保存重復使用。

1.2 方法

1.2.1 精密度評價根據美國國家實驗室標準委員會(NCCLS)EP10T2文件的要求,分為如下步驟:先要熟悉被評價儀器和該文件,儀器已使用8個多月,對其日常操作、維護和保養已經熟悉,主要是熟悉和掌握該文件對儀器進行精密度評價的內容,并進行常規質控品測定,在本階段結束之前,取2份標本做初步精密度實驗。評價期間,每天取2份濃度不同的待測實驗標本,分別做雙份平行測定,每天做2批實驗,每批之間至少間隔2 h,每批實驗時均改變實驗標本和質控品的測定,每次測定同時測定一批患者標本,記錄實驗結果,連續測定20 d,如某一數據失控或雙份測定差值超過初步精密度標準差的5.5倍,這組數據即作為離群點棄去,另做實驗補齊。檢驗數據按照美國實驗室標準化委員會(NCCLS)EP10-T2文件的要求分別計算出批內精密度的標準差(S批內)和總精密度的標準差(S總)及其變異系數,分別和廠商提供的變異系數相比較。

1.2.2 攜帶污染率實驗采用ICSH制訂的程序,將高濃度的樣本連續測定3次(H1、H2、H3)后進行3次低濃度樣本測定(L1、L2、L3),通過下列公式計算:攜帶污染率=[(L1-L3)/(H3-L3)]×100%。

2 結果

2.1 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批內、總精密度測定(表1)

從表1可以看出,該儀器批內CV均在2%左右,批間CV值<5%,經χ2檢驗均可接受,符合臨床要求。

2.2 攜帶污染率測定結果(表2)

由交叉污染實驗可以看出,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的交叉污染率很低,說明該儀器對樣本針和比色杯的沖洗較徹底,這樣就避免了檢測項目間的攜帶交叉污染,也是檢測項目結果準確穩定的必要條件之一。

3 討論

以上參照NCCLS文件推薦的精密度評價方法,對該儀器進行實驗評價,根據文件精神,S批內反映的是分析儀批內精密度,而S總則權衡了日間、批間及批內等誤差因素,反映了儀器總的精密度,將本實驗的S批內和S總與邁瑞公司的試劑盒提供的數據進行比較,實驗結果說明,該儀器具有較好的分析精密度。精密度是臨床檢驗方法評價、儀器性能評價的重要指標之一,它代表隨機誤差的大小,表示對同一標本進行重復測定時測定值的一致程度,NCCLS的EP10-T2文件把對儀器精密度性能的評價重點放在S批內和S總上,并為此規定了具體詳細的實驗步驟,為用戶對儀器精密度性能的實際可接受性提供依據。通過攜帶污染率實驗可看出,該實驗儀器交叉污染率為0.13%~0.28%,交叉污染率很低,符合臨床要求。

臨床實驗室檢驗操作經歷了手工操作、半自動分析和全自動化分析過程,目前自動生化分析儀以高新技術為基礎,以高準確性、高精密度、高靈活性和高效率為特點,在臨床實驗室中承擔大部分的常規工作,BS-400是我國深圳邁瑞公司自行研制的一款中型全自動生化分析儀,以上分析說明,邁瑞BS-400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精密度好,交叉污染率低,適用范圍廣,試劑要求不高,能滿足實驗室的日常檢驗要求,適合中小型醫院使用。

[參考文獻]

[1]馮仁豐.臨床檢驗質量管理技術基礎[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3.41-48.

[2]徐國賓,蔣琳.臨床生物化學常規定量方法的分析性能評價[J].中華檢驗醫學雜志,2007,30(6):718-720.

[3]中華醫學會檢驗學分會.臨床實驗室自動生化分析儀應用建議[J].中華檢驗醫學雜志,2007,30(5):590-591.

第5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充分開發利用好實驗室資源,作者認為人是主要因素,關鍵是要建設一支思想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結構合理,熱愛實驗室工作,并能夠掌握現代實驗技術和對實驗室進行科學管理的高水平的實驗技術隊伍。如何以人為本,加強高校實驗技術隊伍建設,是本文闡述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以人為本;實驗技術隊伍;建設

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水平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一所高校的綜合實力和辦學水平。實驗技術隊伍是實驗室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其整體素質對實驗室建設具有重要的影響。然而,由于傳統思想作怪,實驗技術隊伍的價值得不到認可,其地位低,整體素質不高,這一現狀制約了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如何以人為本,加強高校實驗隊伍建設,使高校實驗室真正成為培養大學生創新能力的實踐基地,是本文論述的關鍵。

一、高校實驗技術隊伍的現狀與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存在著重視理論教學而忽視實驗教學的現象,使得實驗技術人員的地位和待遇明顯低于講課教師。就目前來看,我國實驗技術人員的狀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實驗技術隊伍不穩定,結構不合理;報酬分配不能真實地反映實驗技術人員工作負荷,工作積極性不高;實驗知識、技能和管理水平更新難,整體素質跟不上時代的要求。

1、實驗技術隊伍不穩定,結構不合理。

許多高校長期對實驗教學不重視,把實驗教學看成是理論教學的輔助,實驗技術隊伍得不到重視,在很多方面的待遇比同等理論教師差許多,實驗技術人員也自覺“差人一等”,自卑心理較強。造成實驗技術隊伍中人心思遷,工作也只是為了應付日常的實驗教學和管理,沒有動力。有能力、有水平的通過各種途徑離開實驗隊伍,這使實驗隊伍很不穩定。另外,大多數高校中實驗技術人員的職稱結構、學歷結構、年齡結構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金字塔”形的梯隊。主要是初、中級實驗技術人員比例較大,高級實驗技術人員嚴重不足,這不利于實驗隊伍的可持續發展。

2、報酬分配不能真實地反映實驗技術人員工作負荷,工作積極性不高。

實驗技術人員做的是基礎性工作,工作量大而繁雜,工作難以量化。加之管理者對實驗室工作了解不深,對實驗室人員缺乏正確的評價,沒有真正從工作性質和范圍去界定工作量,有些高校實驗技術人員的校內津貼從政策規定到實際操作明顯低于同等職稱的教師,這造成了目前實驗人員待遇低下的局面。部分高校,由于存在著偏見思想,對實驗隊伍不重視,在制定分配方案時隨意性較大,不能真正體現出按勞分配的原則,所有這些都嚴重地挫傷了廣大實驗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3、實驗知識、技能和管理水平更新難,整體素質跟不上時代的要求。

目前,實驗技術人員總體素質偏低,多數人近年來很少經過系統的培訓,難以單獨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只能從事簡單的實驗和實驗輔助工作,更談不上開發創新性實驗。大多數實驗人員學歷低,知識結構比較低,其動手能力、觀察能力,判斷能力、應變能力、計劃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等等方面需要訓練和培養。然而,現代實驗設備、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在不斷更新與提升,而高校實驗室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管理水平卻難以得到相應地提高。從某種意義上說,實驗人員的整體素質已經影響到了教學實驗水平的提高和新型儀器設備的使用。

二、原因分析

1、領導不重視,是造成實驗技術隊伍不穩定的直接原因。

由于傳統偏見思想的影響,高校各級領導把實驗教學看成是理論教學的輔助,對實驗室技術隊伍建設和發展缺乏戰略眼光。其政策傾斜也導致了實驗室工作人員地位低下,一些高校對實驗室專職人員不按規定要求編制設崗,把他們與一般崗位上的教輔人員等同對待。很多高校專職實驗人員很少,他們工作量大,任務重,工資低,職稱低,獎金少,學習進修的機會更少。實驗室引進的人員學歷較低,一些高校的實驗室被當作“低能兒”、“等外品”人員的安置場所,甚至將實驗室視為“關系戶”流動站。總之,各級領導對實驗室工作不重視,導致實驗室在高校的地位一直不高,嚴重影響了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許多有能力的人才也不愿意到實驗室工作,從而,極大地阻礙了實驗室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了實驗教學質量。為此,我們不僅應從理論上承認實驗室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更應在具體工作中從體制上明確實驗室的地位,在設崗聘任、評聘職稱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堅決克服那種“不能勝任理論課教學的人下到實驗室去,業務強的人上講臺”的舊思想。

2、在管理上,陷入了“重物輕人”誤區。

實驗儀器和設備作為實踐教學的主要載體,是實現實驗教學的必要手段,因而,人們習慣把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實驗儀器設備上,夸大了硬件設施的決定性作用,而忽視了人的因素對實踐教學質量的主導作用。大部分高校也認識到了實驗室的重要性,注意改善實驗手段,千方百計地增加實驗室設備投入,以加速實驗室建設,實驗室環境和實驗手段可以說是日新月新。然而由于存在重物輕人的思想,在加大實驗室設備投入的同時,實驗室人才隊伍建設沒有相應的提高,管理手段也沒有相應的改善,導致實驗設備的投資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造成資源浪費。據有關資料統計,各高校每年在實驗設備上的投入是驚人的,而在實驗室人才引進人卻顯得非常“吝嗇”。沒有認識到對實驗室人才的培養、儲備、引進和合理的使用,是一個長期而復雜,具有戰略意義的工作。結果,導致實驗室缺乏高層次的管理和教學人才,既不能充分發揮實驗室設備的效益,又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更談不上科研開發了。

以上原因都說明是人的因素造成的。領導重不重視,實驗室技術人員能力高不高,有沒有工作熱情是搞好實驗室工作的關鍵。因此,領導要以人為本,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建設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三、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加強實驗隊伍建設。

“以人為本”并不是舶來品,在我國古代儒家思想中早已有之。“以人為本”這四個

字最早見于《營子?霸言》:“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強,本亂則國危。”之后,西方人本主義心理學、人本主義教育也提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該思想強調人的尊嚴和價值。強調教育的目的在于人的自我實現、完善人性的形成和達到人所能及的最高境界。在實驗室中,人是最活躍的因素,要管理好實驗室,使實驗室水平上臺階,關鍵是要建設一支高水平的實驗技術隊伍。也就是要以實驗室專職技術人員為本,加強實驗室建設。以實驗專職技術人員為本,就是為了調動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他們的潛能;就是為了滿足他們的自我需要創造各種條件和機會,以謀求他們的全面與自由的發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領導要高度重視實驗技術人員的作用和地位。

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實驗技術人員是高校發展進程中不可忽視的人才資源,是高校

提高辦學效益、辦學水平和高素質人才培養工作的有生力量之一,是保證實驗教學開出的必備條件。事實上,高校現行的《實驗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總則中已明確闡述了他們的重要性,即實驗技術人員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中科研、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中,實驗人員的作用是:一方面將新理論知識融會貫通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通過大量的反復試驗去驗其理論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將豐富的實驗知識和技能通過實驗教學演示或傳授給學習者,使理論性知識通過實驗得以體現。①實驗技術人員既要規劃實驗室建設,擔任實驗教學、科研任務,更新實驗項目,又要承擔著實驗室資產管理、儀器設備管理、技術管理、行政管理等等一些繁重的管理任務。他們是高校中最富有活力,最富有犧牲精神,最富有創造力的生力軍之一。因此,領導要肯定他們的作用和成績,人性的第一原則是渴望得到贊賞,認可和贊賞可以成為比經濟更具有激勵作用的獎勵形式。此外,領導還要改善他們的待遇,重視他們的創造精神,關心他們的成長進步,以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2、提高實驗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實驗技術人員除了要具有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甘為人梯”的思想和吃苦耐勞、無私奉獻的精神外,還應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能,由于實驗人員知識結構層次較低,因而要要求他們系統地學習本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原理,學習先進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和保養、維修技術,學習實驗設計和統計處理實驗結果的方法。還要要求實驗技術人員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管理工作的好壞,直接體現實驗室的工作水平和精神面貌,實驗室管理工作包括人員、儀器設備、試劑藥品、教學和科研檔案、工作質量、財務及其他各項事務管理。實驗技術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識和經驗,才能做到有條不紊。另外,信息時代要求實驗技術人員要不斷地積累信息,培養和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術的能力。譬如,了解本專業新儀器、新設備、新化學試劑等的最新發展情況,以及他們的性能、價格,本專業國內外同行們誰在做與自己類似的科研題目,進展如何,以及其他專業的進展能否對本專業有幫助,等等。最后,實驗人員,還應有一定的外語水平,以便經常查閱外國文獻,及時掌握科技信息,對引進的先進儀器設備的說明書能看懂,可盡快地把國外的先進的實驗方法、科研成果運用到教學和科研中去。

3、培養和引進人才,充實實驗隊伍。

由于各種原因,現有實驗技術人員普遍存在著學歷低、知識老化、專業不對口的現象。而建設一支結構合理,能熟練掌握現代實驗技術的高水平實驗隊伍,既是高校培養人才和學科發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的需要。切實落實實驗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短期培訓制度。高校要立足現有人員,培養一支具有為人師表、勤奮敬業、責任心強、有創造精神、熱心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建設的隊伍。②同時,要引進一批高素人才,特別是一些高學歷、高技術的人才,包括博士、博士后,要積極引進。以充實實驗隊伍,要堅決克服那種重理論輕實踐的陳規陋習。

4、實行首席專家負責制,提高實驗室管理水平。③

首席專家是指那些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有一定前瞻性,能夠把握國際國內學術動態的學者,是本領域的學術帶頭人。由他們主持重大科研項目,制定實驗室發展規劃,擬訂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和實驗開放計劃,這樣可以避免少走彎路。

5、獎懲分明,建立激勵機制,提高實驗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除了要提高實驗人員的整體素質外,其它的競爭和獎懲政策也應配套。要充分肯定實驗技術人員的工作成績,和老師一樣有實驗工作量。實驗技術人員職稱崗位數應單獨計算,在同等條件下,對實驗教學效果好,表現突出的實驗人員給予政策性傾斜。定期對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實驗人員給予獎勵,成績突出的還要給予重獎。相應地,對那些消極怠工、不思進取的人要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鼓勵和支持實驗技術人員參加科研項目,參加學術活動。鼓勵他們把在長期的實驗教學和科研試驗中積累的經驗編寫成教材,支持他們發表實驗教學論文,參加實驗教學改革和創新活動,提出新的實驗設計方案,為他們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使他們感到在高校實驗室工作有奔頭。

總之,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加強高校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建立一支具有專業專長,較熟練地從事實驗教學、科研以及科學管理并熱愛實驗室工作的實驗技術隊伍,有助于加快高校自身的建設和改革,有助于提高辦學效益。這是一項必須而且必要的工作,如果我們采取了有效對策,改善目前實驗技術隊伍的不足狀況,高校的教學水平、科學技術水平以及管理水平必將躍上一個新的臺階。

注釋:

①楊偉,等.高校實驗人員管理問題與對策淺議[J].河北農業大學學報(農林教育版),2003,(9):51-53。

②李慧提高實驗技術人員素質的必要性及途徑[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01,20(4):114-115。

③譚國政.秉承以人為本理念加強實驗室管理[J]職業教育研究.2004(4):52-53。

參考文獻:

[1]張健民,等.實驗技術人員的素質是衡量實驗室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J].中原醫刊2004(3):55-56。

第6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及對其實施的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檢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有利于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評價、認定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認定

第六條資質認定的形式包括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

計量認證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和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進行的考核。

審查認可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承擔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任務和承擔其他標準實施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以及質量體系進行的審查。

第七條從事下列活動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

(一)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二)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四)為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五)為經濟或者貿易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過資質認定的。

第八條國家鼓勵實驗室、檢查機構取得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符合相關國際基本準則和通用要求,促進檢測、校準和檢查結果的國際互認。

第九條申請計量認證和申請審查認可的項目相同的,其評審、評價、考核應當合并實施。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

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申請資質認定時,應當簡化相應的資質認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

第十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范圍內正確使用證書和標志。

第十一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其他技術條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資質認定結果的基礎上進行評審、評價或者考核。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核實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對申請核實的事項予以確認。

第三章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與能力

第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和與其承擔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按照認定基本規范或者標準制定相應的質量體系文件并有效實施。

第四章資質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國家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實施;地方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地方質檢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國家認監委依據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證書和標志,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程序:

(一)申請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根據需要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以下簡稱受理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受理人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三)受理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根據需要對申請人進行技術評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四)受理人應當自技術評審完結之日起20日內,根據技術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資質認定證書,并準許其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名錄,以及計量認證項目、授權檢驗的產品等。

第二十一條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人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復查、驗收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由發證單位注銷資質認定證書,并停止其使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已經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需新增檢查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資質認定擴項。

第二十三條從事資質認定評審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條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建立資質認定評審人員專家庫,根據需要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應當獨立開展資質認定評審活動,并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二十五條地方質檢部門應當自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之日起15日內,將其作出的批準決定向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五章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的影響,并確保檢測、校準和檢查的結果不受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人員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校準和檢查項目以及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校準和檢查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與檢測、校準和檢查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的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第二十八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從事與其控股股東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或者有競爭性的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時,應當建立保證其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質量體系及其文件,明確本機構的職責、責任和工作程序,并與其控股股東從事的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等活動完全分開。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有效實施與檢測、校準和檢查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的工作職責、資格考核、培訓等制度,確保不因報酬等原因影響檢測、校準和檢查工作質量。

第三十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對其所使用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施設備以及環境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并正確標識。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使用對檢測、校準的準確性產生影響的測量、檢驗設備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確保其相關測量和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評估測量不確定度的程序,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評估和報告測量、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處置、傳送和貯存、制備,測量不確定度的評估,檢驗數據的分析等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

第三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開展能力驗證,以保證其持續符合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

第三十五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建立相應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申訴和投訴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校準和檢查結論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因工作需要分包檢測、校準或者檢查工作時,應當將其工作分包給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取得資質的實驗室或者檢查機構。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國家認監委依法對地方質檢部門及其組織的評審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質檢部門應當于每年一月向國家認監委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國家認監委的詢問和調查,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國家認監委依法組織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其作出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的決定:

(一)資質認定審批工作人員、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違反認定程序作出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法定基本條件和能力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作出取得資質認定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申請資質認定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資質認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決定的,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決定,并予以公布。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自被撤銷資質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其所取得的資質認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地方質檢部門應當自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其撤銷決定書面報告國家認監委備案。

國家認監委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撤銷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名錄。

第7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1、為防止傳染病的醫院感染或醫源性感染,遵照《傳

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按《公療醫院的預檢分診工作制度》執行。

2、各診室、病房、化驗室以及各技能科室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以及終未消毒制度。

3、嚴格執行操作常規,尤其是實驗室操作規程,防止病原體在實驗室傳播或擴散。

4、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的無害化管理,禁止一次性醫療用品重復使用。并做好醫療廢物的管理和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和滅菌工作。

5、認真落實傳染病的防治措施。

6、不認真執行醫院有關傳染病預防和控制制度,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或醫院感染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和醫院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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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所抄、核、收考核制度 下面是我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一、抄表工作:1、抄表人員必須嚴格按抄表日期進行抄表,不得隨意提前或延后,私自變更抄表日期的,每次扣20元。2、按時交回抄表本并做好數據統計,延遲半天,扣20元。

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下面是我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第一條為了促進依法行政,使本辦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辦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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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企業自主創新步伐,提升現有產業競爭實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縣,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設立自主創新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對企業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創新平臺建設、品牌創造、人才引進的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稅收在縣縣級國庫繳納的企業。

第二章條件

第四條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健全的財務管理體系,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

(三)良好的納稅信用,銀行沒有不良記錄;

(四)遵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

第三章自主創新

第五條鼓勵實施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對通過國家計劃、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和重點新產品項目驗收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

第六條培育和支持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3萬元。

第七條培育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對當年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同時按現行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節能減排。對當年通過省級認定的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獎勵企業法人代表3萬元。

第九條支持企業建立研發平臺,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聯合開展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支持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

(一)對當年通過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依托單位10萬元;

(二)對當年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獎勵依托單位5萬元;

(三)對當年通過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依托單位2萬元。

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支持各類創新載體建設。

(一)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示范園區,分別獎勵所在鄉鎮10萬元;

(二)對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示范園區,分別獎勵所在鄉鎮5萬元。

第十一條對通過省級批準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獎勵依托企業10萬元;通過國家、省級批準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分別獎勵所依托企業10萬元和5萬元。

第四章名牌戰略

第十二條對當年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出口品牌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

第十三條對當年獲得省名牌產品、著名商標或出口品牌的企業,分別獎勵企業法人代表2萬元。

第十四條對當年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稱號的企業法人代表獎勵2萬元。

第十五條對當年起草、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且該標準已通過國家頒布實施,獎勵企業5萬元。

第五章人才引進

第十六條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對于在縣工作滿一年以上的院士、博士,在工作期間縣分別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第六章項目的受理、審查、公示及獎金撥付

第十七條每年第一季度,凡上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由縣科技局對其資料進行收集和初審。

第十八條縣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將審定意見在縣政府網站上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

第9篇:實驗室管理總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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