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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普遍在5%以上
記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華寶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現金管理類信托產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現金管理型金融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航信托的天啟328號天璣聚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北京信托的現金聚利1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等。
從年化收益率來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現金管理類集合計劃的年化收益率較銀行的短期類產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現金聚利1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據北京信托官網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啟328號天璣聚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7日年化收益率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現金管理型信托計劃年化收益率也達到了5.2%。
據華寶信托“現金增利”產品的最新管理報告顯示,2014年前三季度“現金增利”產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維持在5.4%左右,最高達6.41%,最低為4.93%,收益率水平明顯優于貨幣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產品。華寶信托官網數據顯示,截至11月12日,華寶現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為5.374%。
普遍來看,信托公司的現金管理類集合計劃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銀行的同期限產品普遍在4%。
贖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基本為開放式運作方式,但在贖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設計。投資者可從是否有定期贖回要求分為開放式無固定期限型和開放式定期型兩類。
開放式無固定期限型是指,沒有明確的投資期限,采用開放式交易模式,投資者可在計劃存續期內每個開放日(開放日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產品周2或每個工作日)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申購為T+0或T+1生效,贖回一般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現金豐利”就是無固定期限型,這款產品合格投資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額為20萬元,按照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開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確定的投資期限,一般不會太長,如2周、1、2、3、6、9、12個月,認購資金只能在期滿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這是與開放式無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區別。其認購時間、門檻、投向等情況與開放式無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華潤信托?聚金池1號”就屬于開放式定期型,這款產品認購起點為300萬元,根據產品1個月至12個月不同投資期限,所對應的收益率分別為5%至6%間。
可見,無固定期限型的流動性相對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卻更高一些。
不低于20萬的投資門檻
那么,作為信托的短期項目,信托現金管理產品對于投資門檻有何要求?
記者通過調查了解到,目前市場上這類產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額一般不低于20萬元人民幣,相比較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5萬元人民幣的起步金額,其投資門檻明顯不低。并且,對投資人都有一定的資格要求。以上海國際信托的“現金豐利”為例,信托計劃委托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 (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對較高
與其他的信托產品一樣,安全性一直是投資者最為關注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信托類現金管理產品主要投資于安全性、流動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風險低的貨幣市場。包括:金融同業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債券、上市流通的浮動利率債券、短期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協議或大額存單、為高資信等級的企業提供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短期的有銀行回購承諾的資產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計劃等。
可以看出,相比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信托類現金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更廣。可以配置信托市場獨有的投資品種,如上述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短期的有銀行回購承諾的資產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計劃等。
而根據投向結構不同,產品的風險程度亦不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投資的固定收益項目占總投資資產的比例越高,產品則相對穩定。如果投資于債券、票據,但其發行主體信用狀態惡化,則可能產生到期不能對付的風險,或者交易過程中交易對家違約而產生的信用風險。如果在資產配置中含回購協議,可能導致部分信托資產流動喪失而面臨流動性風險,以及大額贖回限制風險,即當發生產品所定義的大額退出情況時,信托公司可能暫停贖回申請或延遲支付退出款項。“當然,目前這類產品安全性還是相對較高的。”該業內人士表示。
投資建議
對于本身就是信托產品投資者,在所投資信托產品已到期,但還未找到合適的新產品投資這段時間,可嘗試這類產品。一方面,這部分投資者本身對信托投資有一定的經驗,可以對信托風險有所辨別,并且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另一方面,這部分投資者手中用于投資的資金相對較多,完全可以達到這類產品的投資門檻。
因此,觀望期的信托投資者可以便捷的投資于此類產品,獲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資者,如股民也可考慮這類產品,作為資金中轉站。
此類產品的相關費用主要有管理費(如費率在0.5%~1%)、托管費(如費率不超過0.205%)、業績報酬、認購費(費率大多為0)、贖回費(費率約為0~1.5%)等多項或一項組成。
在扣除認購費、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認購/申購、贖回基本為T+1天)等費用成本之后,此類產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達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產品由于到期贖回,其收益總體要比可隨時贖回的無固定期限型產品略高。
關鍵詞 房地產 投資信托 地產公司 融資
作者簡介:馬驍宇,人民法院出版社。
一、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并未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出臺專項立法,我國的法律中涉及房地產信托的相關條文可以說是遍布于各個部門法當中,例如信托法、證券法等部門法。
其中,涉及信托的立法可以在《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法中尋得蹤跡。
有關房地產方面的立法通常散見于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市房屋轉讓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
證券領域的立法則主要被規定在《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部門法當中。其中涉及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1.在我國信托界,《信托法》可以說是母法,同時它也是針對信托領域的其他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和根據。這部法律對信托的定義、信托財產的范圍、經營原則以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均做出了一般性的規定。
2.《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如何稱呼信托公司、如何管理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從事哪些業務、內部架構與管理體制、如何確定關聯交易、如何劃定誰是合格的投資者等。該辦法將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范圍進行了極大壓縮,注重對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的規范和發展,同時針對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體制實施了大幅改革,在具體管理方法上,對其采取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辦法。該辦法站在委托人與受益人的立場上,對信托公司究竟應該承擔哪些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還創設了“受益人大會”這一新的法律概念。出來上述這些內容以外,該辦法在監管方面還進行了大膽地創新。
3.《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它的主要內容就是對信托領域的實務操作作出明確規定,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定義、信托計劃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委托人需具備的條件、如何對風險申明書進行認購、簽訂信托合同的具體事宜、如何對信托財產進行妥善管理、管處信托資金后如何制定相關報表、受益人大會由哪些人構成以及如何形成決議等內容。該辦法還對委托人進行了精確限定,同時嚴格劃定了自然人的數量,但是機構投資者除外。
4.《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規定信托公司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合理優化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成效,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吸納優秀的投資伙伴,引入專業的管理精英。該指引同時還針對信托公司的內部管理機關及各地的政府監管機關應履行的職責做出了詳細規定,其核心要義就是要求上述管理機關在對信托公司實施監管時要切實做到一切從實際出發,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逐步擴大監管范圍,積極引導信托公司實現其內部治理結構的不斷優化。
5.《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信托投資公司如何披露信息、哪些可以披露及如何進行披露。投資公司的經營現狀、統計報告、賬目明細等內容均應被寫入公司的年度總結,同時,若上述事項屬于臨時重大事項,也應作出總結。
6.《證券法》的內容主要由何為證券、如何發行證券、證券如何進行交易、怎樣上市、信息如何披露、哪些行為被禁止交易以及如何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7.《證券投資基金法》內容包括何為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如何籌集基金及其如何交易、基金怎樣進行運作、基金所有人有哪些權利等。
8.《公司法》,顧名思義,它主要調整的是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約束力同樣適用于信托機構的內部法律關系。公司型信托機構從出生到死亡也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此以外,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打破了舊法對公司對外進行投資的一些限制性條件,這種做法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實現跨越式發展鋪平了道路。
二、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不足
(一)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缺位
信托投資公司集中加入信托計劃的信托資金,組合方式運用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融資于房產開發項目;信托貸款合同和信托投資協議將由信托投資公司和開發商同時進行簽訂,并為開發商償還貸款和開發商股東回購股權合法的擔保方案設定出來。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了信托,但是很多不同之處存在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和信托之間,專門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專項法規還是應當制定出來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體現出下列特征,即公開籌集性、相對封閉性等。房地產投資信托在我國仍舊處于初級階段,基金制度在進行架構時的核心要義就是如何才能做到切實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以前相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需在兩百份以下,且每份合同之金額需在五萬元以上。這就決定了信托投資規劃具體實施時只能在特定的范圍內進行募集。而根據新修訂的相關法律之規定,在單獨的信托計劃中,自然人的數量上限為五十人,而合乎標準的機構投資人的數量自由。新法的這種規定極大拓展了信托計劃的規模,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可以更加充分地發揮其自身流動性強的優勢。一方面,公司型基金在與信托型基金相互競爭的過程中,彼此之間時刻能夠感受到對方所帶來的巨大壓力,這樣就可以迫使它們不斷提高自身的服務質量,以期能夠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較之信托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內部具有更加健全的治理結構,這就有助于投資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為進行實時監控。與信托型房地產投資信托不同,公司型房地產投資信托并未授予管理人以全權,取而代之的是部分授權的監管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投資人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實行遞進式的部分授權。房地產投資信托采取何種運營方式取決于該公司的經營現狀如何,而上述兩種類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型的運營情況要明顯超過信托型。 但是,新法對舊法所進行的調整看起來似乎依舊沒能切中要害,這其中,新法在 “合格投資人”這一問題上所作出的調整,將投資人的標準設定得有些過高,這無形中挫傷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與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發展的初衷背道而馳。另外,有關哪些委托人可以成為受益人的規定也偏離了信托領域的原有軌道,與信托的核心精神及信托法有關規定無法實現無縫對接。
(二)業務經營方面的法律缺位
盡管我國當下針對房地產投資信托實行的是類似計劃經濟的模式,法律保障已經一定程度的具備了,但是這些法規還沒有完全滿足對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要求。根據我國信托投資領域的相關立法的規定,只有在信托合同的份數不超過兩百份,且每份不低于5萬元金額的情況下,信托投資公司才有權利對信托資金進行集合地處置。這條規定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融資規模進行了大大的限制,也把較大型房地產項目的融資之路阻斷了。第4條,禁止公開的公共媒體營銷宣傳的規定,把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融資形式完全鉗制住了,即只能使私募的方式被采取。
我們應當看到,當下,我國房地產領域因產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頻發。刨根問題,我們可以發現兩方面的原因,這其中歷史因素固然應考慮進來,但我們應給予重點關注的是我國的現實國情,那就是我國針對房地產的立法規制仍舊有諸多亟待解決的缺陷。由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托業在其國內早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且成熟的行業,這一行業投資對象主要是面向那些相對發展完善的物業,因為只有以它們為投資對象,房地產投資信托方能獲得可靠的資金收入,這就要求上述的商業產權應確定和完備。然而,反觀我國目前的現狀,若想滿足上述要求其難度可想而知,退一萬步講,即便信托業在我國創建成功,但那也無法解決我國當前房地產業的阿喀琉斯之踵,及諸多房地產商在開發房地產時壓根兒就不曾獲得其所開發土地的使用權。
另外,房地產開發商想要獲得一個相對安全可靠的資金來源的前提條件就是他們應當是所開發房產的所有權人。然而,我國的現實國情卻是,絕大多數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完成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后,通常是將其產權分割為數份并同時面向社會不特定的購房者進行發售,這就使得每一個買房者都擁有一個相對獨立的房屋產權,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商如果想以其擁有的房屋產權對外募集資本,囿于其自身所持有的產權狀況而難以在證券市場上獲得立足之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信托財產及其投入市場的方向作為房地產投資信托中的重要內容,它往往與產權及其孳生的其他權利密切相關,在產權無法確定的場合,房地產投資信托也只會是一紙空談。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信托投資公司被定義為適格的受托人。言外之意就是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發行主體僅局限于信托投資公司,這就無形中賦予信托公司以寡頭地位。法律的這一規定違背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使得房地產界的某些本來具有相關資質的管理團隊無法涉足到房地產投資信托領域。很明顯,我國法律應當明確授權給那些具備相應條件的金融機構,讓他們可以作為適格的發起人參與到信托當中。
三、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的完善
(一)在房地產法中完善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規制
要完善我國房地產法律制度,首先應該考慮,對房地產產權的轉讓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該制度涉及信托財產、投資方向等房地產所有權或相關權利,因此立法上需要界定產權歸屬,不具備清晰的產權,信托根本無法進行。包括申報主體、受理機關、程序等有關信托的登記的規定,可以參考日本相關法律,立法中設定統一的登記機構,這樣才能落實《信托法》中信托登記的規定。我國出臺的土地管理法規,為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穩定前進,提供了強有力的立法保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于1995年1月實施,該法是指引房地產開發和交易管理的一部基礎性法律,在開發房地產用地、交易以及權屬登記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規定。可以看到,我國有關房地產市場的法律法規正在日趨完善。我們還應擴大房地產相關權利的范圍,增加信托財產種類的發展。
(二)在證券法中完善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規制
縱觀我國證券法律制度方面,應當將受益憑證納入證券的范疇,允許其擁有證券的地位,它的上市、發行、轉讓能提高其流通性,這種做法無疑與國際接軌。通過前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房地產投資信托是可以上市流通,這既可以降低投資者的風險,又可以滿足投資保值、增資的需求。現如今,受益憑證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中法律地位并不十分明確。相反的是,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證券含有信托受益憑證,比如在美國,證券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皆把這類受益憑證界定為證券。由此說明,在我國《證券法》范疇,需要把證券界定的范圍增大。
l按揭公司再將按揭貸款轉讓給特殊目的實體,這個過程也會出現一個真賣還是非真賣的問題,只不過此時的買家不再是按揭公司,而是特殊目的實體。就我國的現實情況而言,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似乎只有選擇信托方式,即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一個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既然是這樣,接下來的問題便是,信托賬戶作為一個特殊的會計主體,它又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進一步講,特殊目的實體(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是否應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呢?
l特殊目的實體受讓按揭貸款后,需要將其“證券化”。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將按揭貸款“賣”出去。此時,買家成了廣大的投資者。正如前述,在我國現實情況下,特殊目的實體最可能表現為特殊目的信托。因此,投資者最后買到的將是一份一份的信托受益憑證。當投資者買入信托憑證時,將現金資產支付給特殊目的信托,而特殊目的信托又將收到的現金支付給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將其轉付給按揭貸款提供者。如此一個循環下來,按揭貸款提供者便將信貸資產“變現”了。實務當中,這個過程實際上是同步完成的。對于特殊目的信托而言,倒是沒有什么很特殊的會計問題。恰恰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遇到該如何對受益憑證所附著的收益權進行核算的問題。
l如果我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那么還會牽涉到信托投資公司該如何核算的問題。試想一下,信托公司在信托計劃設立、信托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收益分配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的任務。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全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也有一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
盡管上述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但將其理清便可算是走出了一大步。本文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有以下思路:
第一,關于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問題。如果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資產出售,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出門之后不能再找回賣家,那么事情就變得很簡單,也用不著去討論了。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創新工具,交易結構的設計往往比較復雜。否則美國安然公司怎么能把人“繞”糊涂了呢?在資產證券化結構日趨復雜的今天,要擬定出一套合理的會計規范,不能為復雜的結構所繞住,而應該抓住其中風險和報酬是如何分配的這個關鍵。如果與所轉讓的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那么無論將結構設計的多么復雜,也不能確認資產是“真”的賣出了。至于如何來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出去了,則必須從資產買賣合同的條款以及資產證券化方案中的信用增級方式等,來加以分析和判斷。會計標準不可能定到使市場中的每項交易都能非常方便的“對號入座”,但在基本原則之下盡可能詳細以便于操作,則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關于特殊目的實體本身的核算和合并報表問題。特殊目的實體如果表現為一個公司制企業,那么其本身的會計核算問題不會顯得太難。但是,如果表現為一個信托計劃或信托賬戶,那么也將其視作一個公司制實體來進行會計處理、也獨立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就不太容易讓人接受了。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在對信托計劃進行會計核算時,大多數就不是這樣處理的。那么,較為合理的選擇是什么呢?答案應是將信托賬戶或信托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實體來對待,并獨立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只有這樣,才能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資產與信托資產獨立開來,這既是信托法所要求的,也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原理。因為,信托資產本來就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
至于特殊目的實體是否納入按揭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問題,取決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受按揭公司的控制。如果受按揭公司控制,自然而然地就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問題是,如何才能判斷按揭公司是否能夠控制特殊目的實體。這是一個國際上極富爭議而又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想當初美國安然公司如此多的特殊目的實體因為會計準則的某些“不完善”而導致資產和負債風險沒有恰當地納入合并報表,真讓人后怕!這方面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如何界定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必須要有實際持股甚至比例還要超過50%才表明控制權的存在?是否可以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因素來界定控制權的存在?因為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會存在股權因素,比如特殊目的信托,與一般的股份公司根本就不是“同類”組織。如果將此問題延伸開去,將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但無論如何,值得認真考慮通過股權比例以外的多種因素來界定控制權存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這方面已經有較深入的探討。
第三,關于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對收益權的核算問題。如果將通過支付對價取得的信托受益憑證類比到某種金融債券,那么其核算問題就不會太難。問題是信托受益憑證持有人持有的受益憑證,與一般金融債券(比如國債)是有本質區別的。受益憑證具有“一定”的“股權”性質,因為持有信托憑證者對信托資產擁有剩余權。那么為何又只是“一定”呢?因為該憑證的持有者不能對信托資產的運用、處分施加影響,而只能根據信托計劃的約定實施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托受益憑證持有者對受益權的核算類比“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可能較為合理。
【關鍵詞】剛性兌付 信托計劃推介
對信托行業進行觀察不難發現,很難再找到比“剛性兌付”關注度更高、討論更為熱烈的話題。
對于“剛性兌付”,各方態度不一。監管層不置可否,投資者趨之若鶩,學界極力否定。具體到信托行業,雖然信托業普遍否認“剛性兌付”是信托公司的法定義務,但“剛性兌付”仍然是信托公司化解信托計劃兌付風險的重要手段而并非被棄之不用。
具體到信托公司財富中心,作為為高凈值個人客戶與機構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服務的前沿業務部門。如何妥善處理打破“剛性兌付”后的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計劃推介及客戶維護問題,對于財富中心的客戶維護與業務拓展甚為重要。
一、“按期足額”成為信托計劃的兌付標準
2007年后,隨著信托行業“新兩規”,即《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頒布,信托行業發展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與此同時,由于高凈值個人客戶及機構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以及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的發展需要,信托計劃(特別是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成為商業銀行推介的重要金融產品。
出于行業發展和維護行業信譽的需要,“按期足額兌付”成為信托行業的宣傳核心用語。而這也恰好滿足了投資者希望實現穩定收益的現實需求。
為了確保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按期足額兌付”的持續實現,“剛性兌付”成為信托行業的重要標志。
在這種現實氛圍下,基于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按期足額兌付所應運而生的“剛性兌付”,既是信托行業發展的重要優勢,也逐漸成為信托行業發展的“沉重負擔”。
二、對“剛性兌付”進行準確界定
需要說明的是,“剛性兌付”實際上只是涉及固定收益集合信托計劃,而并不涉及證券投資信托計劃等浮動收益型信托計劃。而本文所提及的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則泛指在信托推介文件中明示預期收益率的信托計劃。
目前業內尚無對“剛性兌付”的準確定義。本文認為:“剛性兌付”是指在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到期時,融資方違約未按期還款,信托公司采取各種措施實現對投資者本金及預期收益的按期足額兌付。
而在各種措施中,信托公司用自有資金或其他資金“接盤”(即受讓到期信托計劃的信托受益權),從而實現對投資者本金及預期收益的按期足額兌付,則是最有力的“剛性兌付”手段。
三、“剛性兌付”受制于“接盤”資金規模,難以持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剛性兌付”能否實現,核心在于能否有足夠資金“接盤”出現兌付風險的信托計劃。
從這個角度分析,進入2014年,隨著信托財產規模的擴大,信托計劃兌付危機案例逐步顯現。這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是隨著信托財產規模的擴大,自然會有部分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由于融資方違約未按期還款從而導致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這是難以避免的。第二個方面,信托公司自有資金或其他資金接盤(即受讓到期信托計劃的信托受益權),則受制于信托公司自有資金或其他資金來源的規模,顯然難以持續。
四、對打破“剛性兌付”后的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兌付風險應進行客觀評價
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打破“剛性兌付”,實際上就是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并且沒有足夠資金“接盤”,則由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
打破“剛性兌付”和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而已。
(一)應當客觀認識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兌付風險
對于投資者而言,其所投資的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產生心理恐慌在所難免。這也是我們在客戶維護中可能遇到的現實問題。諸多投資者實際上對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兌付危機”抱有恐慌心理。
在這種特定情形下,對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兌付風險進行客觀評價及闡述就顯得十分重要。
首先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并非意味著投資者必然遭受投資本金損失。
從具體情況來看,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兌付風險可以分為“流動性風險”與“實質性風險”兩種類型。
“流動性風險”是指融資方由于經營等方面原因,導致在信托計劃到期時沒有足額資金用于兌付信托計劃。但通過處置資產、融資方進行再融資等方式,仍然可以實現信托計劃的兌付。
“實質性風險”是指融資方出現經營困難甚至債務危機,再融資難以進行,即使對融資方資產進行處置也難以實現信托計劃的足額兌付。信托公司作為信托計劃的受托人,需通過向擔保方追索等方式,方可實現信托計劃的兌付。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流動性風險”的風險程度低于“實質性風險”。
據分析,目前出現的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兌付危機,主要是由融資方的“流動性風險”造成的。對此,信托公司仍然有多種手段對信托計劃的兌付危機進行處置。
即使出現“實質性風險”,信托公司仍然也可通過向擔保方追索等方式,全力維護投資者權益。
目前,風險控制已經成為信托公司的核心要務。信托公司均須對信托項目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并在交易結構設計中通過設置抵質押、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融資方實際控制人連帶責任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來有效控制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兌付風險。
抵質押、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等組合型風險控制措施,則為信托公司有效化解“流動性風險”及“實質性風險”,實現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足額兌付,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延期兌付是打破“剛性兌付”的現實體現
如果融資方違約未按期還款,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就會形成信托計劃兌付危機。
一旦出現信托計劃兌付危機,信托計劃未按期足額兌付,延期兌付自然成為客觀事實。
如果以“按期足額兌付”作為信托計劃的兌付標準,目前行業內已經有“誠至金開2號”等多筆信托計劃延期兌付。從這點來說,打破“剛性兌付”已成事實。
(三)處理信托計劃兌付危機,仍有債務追索等多種化解手段
對于信托計劃兌付危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有著相應的明確要求。如果信托計劃未按期兌付,信托公司應盡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充分采取向擔保人追償、尋求司法解決等手段,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信托計劃未能實現按期兌付,但信托公司仍然可以通過債務追索等各種方式為投資者實現投資回收。如果債務追索狀況理想,投資者實現本金及預期收益回收,也是完全有可能實現的。只是司法訴訟、資產變現等各種措施,均需要有一定的操作周期。
所以,信托計劃發生延期兌付,并非意味著不能兌付、投資者遭受投資本金損失。包括債務追索在內的各種手段,均有可能實現信托計劃兌付。這是需要對投資者予以明確的,也是投資者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客戶維護中,客觀準確對信托計劃延期、債務追索等信托計劃兌付風險所涉及的具體問題進行闡述,對于消除及化解客戶疑慮、維護及開發客戶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及時對信托計劃延期后的債務追索及司法訴訟情況進行信息披露,則有利于妥善進行信托計劃延期兌付后的投資者維護。
五、充分認識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比較優勢及投資價值
(一)典型的絕對收益型投資產品
回顧2008年之后的金融行業發展,我們不難發現,以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為代表的固定收益金融產品成為增長速度最快的投資品種之一。固定收益金融產品已經成為各類型投資者重要的資產配置品種。
這跟固定收益金融產品推介信息清晰(明示預期收益率)、投資操作簡單(買入即持有到期)、整體投資回報狀況良好、風險相對可控等特點是分不開的。
固定收益信托計劃作為具有較高明示收益率的金融產品,則對高凈值個人客戶及機構客戶具有一定的現實吸引力。
預期收益率明確、為投資者實現“絕對收益”,這是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比較優勢所在。這也是我們在進行客戶開發與客戶維護中需要予以強調的。
(二)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市場規模較大,難以替代
隨著信托行業整體轉型的需要,信托公司財富中心也面臨“財富管理與資產配置”的轉型挑戰。
但我們對各類投資品種進行分析就不難發現,固定收益信托計劃仍然是市場規模較大的投資品種之一,目前尚難以被替代。
以對沖基金等權益投資型產品為例,由于投資操作的需要,這類產品往往需要將產品的投資規模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對沖基金等權益投資型產品替代固定收益信托計劃,存在一定難度。
單個固定收益信托計劃數億元甚至超十億元的發行規模,為高凈值個人客戶、特別是機構客戶提供了豐富的投資選擇。近些年在信托公司財富中心的具體工作中,我們也能感受到機構客戶對信托計劃配置需求增加這一顯著變化,而這實際上是跟固定收益信托計劃較大的市場規模分不開的。
市場規模較大,可以成為高凈值個人客戶以及機構客戶的核心資產配置品種,這也是固定收益信托計劃的優勢所在。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打破“剛性兌付”絕非信托行業的世界末日。
作為信托公司財富中心的從業人員,應該從專業角度準確認識和闡述“剛性兌付”、“信托計劃延期”、“債務追索”等問題,以專業精神維護客戶及實現業務拓展。
我國信托公司真正開展本源業務是從2002年第五次清理整頓結束后開始的,時間不超過5年,從發展時間和成熟度來看,我國信托業尚處于發展初期階段。我國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實力較弱的現狀,不過從行業內來看,強弱分化的格局已經開始顯現,經過重新定位和組合,真正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信托公司將會脫穎而出,迅速做大做強。目前信托公司的發展機會在哪?
機會一:產品創新
證券投資信托產品。2006年以來,證券投資信托產品形成燎原之勢,雖然這個品種出現的時間較早,但仍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而且該產品也在不斷創新:從投資標的看,該產品由最初的僅投向股票二級市場,發展到新股IPO的網上、網下申購,進而發展到僅針對一只新股IPO申購的超短品種;從投資人結構看,逐漸演化出結構性產品,區分一般受益人和優先受益人;從投資管理人看,有的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擔,有的由證券公司承擔,而有的則由私募基金承擔。
目前投資于股票市場的理財產品主要是基金、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保險公司的投資型產品,以及沒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基金公司追求的是規模和相對收益,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規模受到監管層的嚴格控制,而保險機構在股票市場的投資比例受到限制,對于偏好高風險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私募基金是較為合適的選擇。據估計,當前私募基金的規模有數千億元,但這種私募方式并不能給投資者財產以合法保護,于是出現了以信托方式發行的所謂“陽光化”的私募基金產品。目前監管層正考慮對私募基金進行規范,而以信托產品方式發行是非常好的一個選擇。假設未來5年有60%的私募基金逐步轉化成信托產品,則每年將新增1000億以上的信托資產規模。
據《商業銀行法》規定,股市被排除在銀行的業務范圍之外。為了給其理財業務客戶提供高收益產品,銀行往往采取理財產品與信托產品對接的方式,通過信托公司來參與股市投資。2007年人民幣理財產品投資于股票的數量占比達到24.58%,規模接近2000億元。目前投資于股票市場的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是參與打新股,未來隨著發行制度的改革,打新股的收益率會下降,預計打新股的產品將會減少。不過隨著股市金融工具的豐富,未來參與股市套利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有望增加,如股票與股指期貨間的套利、指標股與ETF之間的套利。
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是銀監會支持換發新牌照的信托公司開展的創新業務之一。從國際市場看,私人股權投資方式大有替代傳統資本市場上融資手段和形式的趨勢,私募股權投資的規模巨大。相對于中國數量龐大的中小企業來說,目前的投資規模遠遠不夠,巨大的市場容量為信托公司介入該領域提供了廣闊空間。
目前可以開展私募股權投資的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或基金)、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上,信托公司相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的優勢在于稅收的優惠(目前我國相關的稅收優惠還沒有出臺),相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優勢在于財產權的確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相對于證券公司的優勢在于資格和規模的限制較少;一些風險偏好且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雖然看好私募股權投資,卻難以憑一己之力介入,此時,私募股權投資信托產品正好可以滿足其要求。目前提供私募股權投資的金融工具很少,因此這類信托產品的需求很大。
信托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的最大困難在于通過IPO退出方式中存在的問題。證監會規定,以IPO上市的企業其股東持有的股票必須有明確的所有權界定,以避免關聯交易,這就給信托公司持有的企業實現IPO帶來了困難。為了規避這一政策,部分信托公司通過成立合伙公司,再以合伙公司的身份投資擬IPO的企業,而不再用信托計劃的名義持有股權。
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通常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組合,使這組資產產生可預計且穩定的現金流收益,再通過一定的中介機構的信用加強,把這些資產的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實現資金的融通和資產的流動。
目前在美國的廣義信托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僅次于年金計劃和共同基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由于我國信托產品無法實現單位分割和憑證化,因此信托公司還不能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現階段信托公司已經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信貸資產受讓產品,收益率不高,且規模較低。從短期來看,由于銀行有降低貸款規模從而規避監管的需要,信貸資產受讓產品的規模將獲得較快增長;從長期來看,隨著信托業制度環境的改善,信托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將有巨大的增長空間。
目前,國外開展資產證券化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兩種形式。但在我國,SPC和現行《公司法》差別過大,SPT方式一直被認為是相對更優的選擇。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更為合理。雖然目前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的就是資產證券化業務,銀行也正在積極準備開展這項業務,但監管機構的態度并不明朗。信托公司有望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上搶占優勢地位。
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和實業資產的證券化,信托公司發行的信貸資產受讓產品,就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機構嚴格控制信貸規模的情況下,銀行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需求比較強烈。通過信托公司受讓信貸資產,可以實現信貸資產的表外化,減少銀行的信貸規模,降低銀行的存貸比。
目前信托公司開展實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模不大,基本上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其實一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實業資產,都具有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房地產信托實質上也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的一種,實業資產證券化的開拓空間非常大。長期來看,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制度的健全,資產證券化將是信托公司最為重要的業務開拓方向。
房地產信托(REITS)。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從事房地產買賣、開發、管理等經營活動的投資信托公司。公司將房地產銷售和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給股東。REITS和證券投資基金很相似,同屬于投資基金的一種類型,最大的不同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投向證券,而REITs投向房地產及其相關權利。REITS在美國、日本、香港等地發展非常迅猛(見表1),雖然開展時間較晚,但其增長速度超過了其他信托產品。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經發行了類似REITS的信托產品,但規模仍然較小,影響這類產品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缺乏以及國家行業政策的限制。監管層正在對REITS的開展進行積極研究,未來發展REITS的方向是明確的,且發展空間是巨大的。
房地產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REITS為房地產企業提供了一條很好的融資渠道,而且方式靈活多樣。隨著國內物業存量的急劇增加,REITS的項目標的非常豐富。而REITS的出現,也為投資者參與房地產市場,享受租金收益的高回報提供了機會。因此,從REITS的供需來看,存在非常好的發展前景。國外開展REITS業務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信托方式、投資公司方式和有限合伙方式。目前看來,后兩種方式在我國短期內難以廣泛開展,因此信托公司發展房地產信托業務具有較好的先發優勢。
近年來我國部分信托公司推出了房地產信托產品,不過并非真正意義上的REITS:首先,運作方式上主要以抵押貸款為主,并非投資于權益;其次,以私募方式發行,不能實現上市交易,缺乏流動性;再次,沒有信息披露的機制,運作上不透明;另外,并非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增加了產品的風險。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REITS,但該品種仍然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資金供需雙方的需求。在短期內房地產信托還不具備快速發展的條件,但長期來看,房地產信托將成為重要的信托產品之一。
目前我國房地產信托發展的主要障礙在于:第一,由于制度的限制,不能公募發行,產品缺乏流動性,使得產品發行規模有限;第二,近期房地產行業投資規模過大,風險不斷積聚,在政府嚴格控制房地產融資規模的情況下,有可能限制房地產信托的發展速度。
機會二:專業理財機構
銀信整合。銀行參股和控股信托公司,通過股權的聯結實現業務上的合作,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從美國和日本信托業的發展歷程來看,都是在信托業和銀行業實現兼營后,開始出現穩定的盈利和發展模式,而后隨著制度的放松和創新產品的開拓,信托業務取得快速發展,信托規模開始大幅增長(見表2、表3)。
我國銀行和信托公司存在既競爭又互補的關系:一方面,由于銀行和信托公司都發揮融通資金的作用,因此,在項目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另一方面,在較為嚴格的制度管制下,銀行和信托公司都需要通過與對方的合作,來開拓業務范圍和業務規模。在銀行和信托公司的關系中,銀行處于主導地位,而信托公司由于規模、實力和制度約束等原因,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如果信托公司與銀行通過股權合作來加強業務合作,對信托公司的業務發展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
銀行有入股信托公司的動力。我國商業銀行過分依賴存貸款業務,使得銀行風險過于集中于信貸資產。為改變這種情況,銀行力圖大力發展中間業務,以低風險資產替代高風險資產。為達到這一目的,銀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表外化;二是發展理財業務,擴大中間業務規模。銀行采取這兩個方式,都需要信托公司的參與。另外,銀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平臺,為其高端客戶提供私人理財業務,通過廣泛的投資渠道更好地服務于客戶。因此,對于銀行來說,銀行有動力通過參股和控股信托公司,來實現自身業務的轉型。
信托公司也有尋求銀行支持的要求。2007年3月,中國銀監會出臺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將信托公司的客戶限制在高端私募的范圍內,使得信托公司很多原有客戶流失,而開拓新客戶的努力難以在短期內見效,因此,尋求與銀行理財產品的對接,成為信托公司最為現實的選擇。目前信托公司對銀行理財產品的爭奪較為激烈,與銀行有股權關系的信托公司,則具有非常好的排他性優勢。另外,銀行自身積累的項目非常多,有的項目如果通過信托形式來做,可以獲得更好的效果。
銀信整合的局面已經打開,未來可能成為信托業重要的重組模式。雖然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但銀行入股其他金融機構并不存在法律障礙。2007年6月交通銀行收購湖北信托,是表明監管層態度的重要信號,監管機構希望通過引入銀行等實力金融機構股東,增強信托公司的實力,優化股東結構,提升業務能力。銀信整合的案例將不斷上升,銀信合作將是近期信托業取得業績突破的重要途徑。
金融控股平臺下的專業理財公司。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壯大的一條重要途徑,除了原有的幾個金融控股集團外,許多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紛紛著手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團(見表4)。信托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廣泛的投資范圍和靈活的產品設計功能,信托公司可以成為金融集團中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從國外金融集團的發展情況來看,信托公司發揮的就是為集團各類客戶進行資產管理的作用。作為金融集團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望改變目前在金融價值鏈中的弱勢地位,有利于自身價值的提高;金融集團的品牌、資本實力、資源優勢,可以有效地提升信托公司在市場上的影響力;金融控股平臺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的客戶,都可能成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的客戶來源,資產管理規模的增長將受益于整個集團的客戶資產的增長;集團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幾大業務領域,這讓信托公司的產品設計可以比其他信托公司更加靈活,而且由于集團在經濟領域的滲透更加深入,也為信托公司積累項目資源提供了豐富的來源。
投資策略
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有望通過開發新產品提高自身盈利水平。由于操作簡單,貸款類信托產品一直是多數信托公司的主打產品。隨著投資者預期收益率的提高,信托產品的發行成本提高,貸款類信托的價格優勢下降。目前信貸類產品基本上是在銀行貸款業務的夾縫中求生存,信托手續費率比較低。
為擺脫過分依賴貸款類產品的局面,一些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開始開發新產品,一方面拓寬本源業務的范圍,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收入。2004年開始發展的證券投資類信托、2005年開始試點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房地產信托、2006年后蓬勃開展的私募股權投資信托,逐漸成為信托公司拓展本源業務的主力品種。2007年股市出現的投資機會使得證券投資類信托產品出現數倍的漲幅,2008年證券投資類產品的規模增速將有所下降。
隨著創業板的推出,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將結束試點進入常規發行,2008年信托業的機會在于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所具備的增長潛力,而產品創新能力強的信托公司,將處于有利地位。
股東背景為銀行或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托公司,在業務發展方面將受到股東的有力支持;銀信對接的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擺脫高端私募的限制,也使得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的限制被突破。2008年政府將抑制通貨膨脹作為工作的重要目標,因而,銀行仍將面臨信貸規模的硬性約束。為實現業務優化,規避政策風險帶來的不利影響,銀行將中間業務的開拓作為發展重點,增加人民幣理財產品的發行規模。另外,為滿足優質客戶隨時提出的貸款需求,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降低存量信貸規模,從而達到新發貸款的目的。因此,銀行將在資金供給、項目資源等方面支持信托公司本源業務的發展。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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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了“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托計劃”);
2.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其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署的《_________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項目c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關信托文件的規定,交付了信托資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成為該信托項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簡稱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對該項目項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權(以下簡稱“特定信托收益權”)在內的信托受益權;
3.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遴選產生了_________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并將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
為在股權收購信托存續期間,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對經營者的良好的激勵機制,委托人共同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財產信托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將其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其與信托投資公司分別簽署的《特定受益類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規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共同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理念,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以建立對_________公司經營者的有效激勵機制,從而促進委托人投資收益的實現。
為實現上述信托目的,全體委托人共同確認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給予經營者信托受益權,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執行上述信托受益權。
第二條 受益人
本信托為自益與他益相結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即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根據《經營者遴選規則》遴選產生,并將依照法定程序通過_________公司董事會聘任的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候選人,在獲聘后,將成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續期間的經營者。
第三條 委托的財產及其交付
本信托項下委托人委托給受托人管理和運用的財產,為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項下信托文件規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其權利范圍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權
本合同項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給受托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財產,為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分別與信托投資公司簽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條(1)項所規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受益人對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包括委托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及相應信托合同通過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權收購信托之信托計劃確定。
2.特定信托收益權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之信托投資公司于分配時直接劃轉至受托人根據本合同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帳戶。
受托人開立的信托資金專用帳戶信息如下: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滿足時生效:
1.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會經審議決定,聘任經營者為_________公司總經理;
3.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與信托投資公司簽訂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經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項下之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以書面形式對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權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予以確認。
第五條 信托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托計劃之存續期間。
第六條 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運用的基本原則
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管理、運用和處分作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1.受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的規定,對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并進行單獨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項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與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受讓各類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3.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運用和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將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轉讓給他人。
第七條 受托人對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的具體運用:
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確定與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權之信托收益時,應按照不超過_________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分別分配給本合同項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簡稱“受益人收益”);
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權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彌補,然后再按照不超過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上述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投入信托資金為基數計算確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簡稱“剩余收益”)。對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終止并清算完畢前,受托人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運用:
(1)由受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作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優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時,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信托文件的規定,受讓其信托受益權;
(2)由受托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作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之信托文件的有關規定,受讓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托人在根據上述(1)、(2)項的規定,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的a類信托合同或b類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權,其根據有關信托文件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按照前述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進行運用。
3.委托人在此確認,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確定受托人為其根據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收購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權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購上述信托受益權。
第八條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特定信托收益權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特定信托收益權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權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特定信托收益權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權;
(2)保證已就以股權收購信托計劃特定信托收益權設立本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籌資金運用于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規定的范圍時,應當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進行上述資金的運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過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讓信托計劃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時,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要求,指定受托人為指定受讓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特定信托收益權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報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不得向本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特定信托收益權;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資金管理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權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對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在年信托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三年累計信托投資收益率不超過_________%的范圍內,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資金運用,或向他益收益人進行信托財產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終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為經營者未能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對經營者未能完成上述經營指標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財產享有請求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為經營者達到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經營指標時,享有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當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財產;
(2)有權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讓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國資退出股權轉讓資金信托項目b類資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權,以使其能夠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他益受益人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一條 他益受益人經營目標
為進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對經營者進行激勵,經過平等協商,委托人與他益受益人即經營者約定建立并實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激勵機制》(以下簡“《經營者激勵機制》”)。該《經營者激勵機制》為本信托的有效組成部分。經營者經營期間完成《經營者激勵機制》設定指標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
1.根據約定,信托期間,經營者將完成的指標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業所得稅后股東每年可分配利潤達到_________萬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開發面積不少于_________萬平方米;
(3)公司合并報表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個月不超過_________%,無重大債務訴訟或違約事宜;
(4)公司合并報表對外擔保余額(包括反擔保)不超過_________億。
2.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間,若_________公司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各項指標,該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國投監督管理、運用,直到達到相應的指標。若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滿,_________公司尚未達到本條第1項規定的各項指標,未達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財產歸屬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分配的時間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時間
受托人應當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權項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內,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或累計信托投資收益率進行分配時,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權的收益時,應當首先對前次未獲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進行彌補。進行上述彌補后,方得按照第七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當期收益的分配和運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時間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后,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機構費用;
(6)信托報酬;
(7)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托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托報酬
受托人的信托報酬_________元。上述信托報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信托財產中預提。
第十五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轉讓本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
第十六條 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屆滿;
(2)_________公司股權收購信托計劃項目提前終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權收購信托計劃期間,經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免去總經理職務的;
本信托因本項原因終止的,不影響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當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6)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分配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終止后信托財產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包括:
(1)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2項的規定運用剩余收益受讓股權收購信托項下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2)除前述(1)項以外的其他信托財產。
2.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歸屬
本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條第1項第(2)小項和第2項第(1)項分別歸屬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以維持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原狀的方式進行分配。
以_________公司股份進行信托財產的分配的,受托人應當于信托終止后4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將上述股份過戶至相應受益人名下,并辦理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以現金方式進行信托財產分配時,受托人將上述信托財產劃撥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在本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規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權,并將_________公司股權從受托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第十九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信托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并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經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并在滿足后本合同規定的生效條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銀行紅包
30天左右保本類銀行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區間4.5%-5%,最低5萬元起。保本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通常為現金類金融工具,銀行間、交易所市場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等,這些產品具有交易性,流動性較強,安全等級很高。若存款安全等級為最高等級5級的話,這類產品等級可以定為4.5級。
30天左右非保本浮動收益類銀行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區間在5%-6%,最低5萬元起。其投資范圍在上述保本類產品投資類別之上,通常會加入限定比例(最高不超過50%)的信托或資產管理計劃。由于信托和資產管理計劃尚無交易市場,因此在流動性方面不如交易類產品。風險方面也有所提升,產品歸為非保本浮動收益類,但通常會有預期收益,目前這類產品都能夠達到預期收益率水平。由于暗含了銀行信用,因此產品的安全等級仍然較高,可以定為4級。
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通常由于存在購買期、到期后資金到賬延期,投資人往往拿不到標識的收益率,如標識30天年收益率為5%的產品,如果在募集期最后一天打款,但第二天才開始計息,在到期日后第三天結賬,投資人實際得到的年化收益率為4.6%。
購買途徑:各大銀行的柜臺或其網上銀行。
證券基金紅包
年末各大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又要應戰排名了,其中貨幣基金是基金公司擴沖規模的主力產品之一。
貨幣基金。投資范圍與保本類銀行理財產品類似。自2003年有貨幣基金以來,也就發生過兩三次、有兩三個產品出現一兩天的微虧,主要是由于其倉位里有1年期以下的債券產品,若債券產品出現下跌,而恰逢大額贖回,可能會出現虧損的極端情況。綜合來看產品的安全等級很高,由于不像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含有銀行信用,將其定為4級。
從整年度看貨幣基金的年收益率在3—4%,目前資金緊張,最新的貨幣基金7天年化收益率最高達到7.6%,平均也在4.2%以上。
貨幣基金的流動性較好,可以在正常的交易日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柜臺或網銀進行申購和贖回,贖回日設為T日,資金通常是T+1或T+2日到賬。
名噪一時的余額寶實際是貨幣基金產品,其相聯的是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基金代碼000198),其上周的7天年化收益率為5.12%,在148只貨幣及短期理財基金中收益率排名第33。但余額寶實現了T+0資金劃轉,目前是流動性最好的貨幣基金。
貨幣基金的購買起點100元,是一種適合普通大眾特別是日常較為忙碌人群的短期理財品。
證券公司的紅包
現金類資產管理計劃。目前多家證券公司推出加強證券保證金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雙方簽署協議后,證券公司可于每日收盤后,自動抓取簽約客戶存放在證券賬戶內的閑置保證金,用于投資銀行間貨幣市場,第二天現金自動歸還賬戶,不需要客戶動手,不影響買賣股票。其收益率水平與貨幣基金類似,但通常資金起點在5萬元以上。
債券逆回購。指持有人將手中持有的資金以一定的利率借給債券持有人,獲得債券抵押權,并在回購期滿得到相應利息收入的行為。這個產品需要通過證券公司席位通道進行交易,需在證券公司開立相應的交易賬戶,已有的股票賬戶也可使用。
交易行為由交易所進行撮合交易,并設定了多項安全保障措施,安全度較高,安全等級可定為4.5級。
流動性方面,回購的期限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在交易的同時即鎖定了利率。收益率水平在不斷地變化中,主要受利率水平和資金緊張度的影響,近期7天的回購利率在4.6%-7.3%之間波動,最近兩周每天都有6%以上的年利率機會。
參與起點,上海交易所為10萬元,交易代碼為204***,如204001是1天的回購交易代碼。深圳交易所為1000元,交易代碼為1318**,如131801是7天回購交易代碼。
信托公司的紅包
貨幣型的信托中信托(TOT)。貨幣型TOT,信托公司提供期限1天、7天、30天、60天、90天等產品,投資范圍除了貨幣市場工具外,通常會有一定比例投向信托產品,由于這類產品沒有公開交易市場,因此要注意該類產品的流動性方面有哪些安排,這是風險潛在因素,安全評級為3.5級。目前年化收益率水平5%-6.4%,最低起點20萬。
操作上,投資者需與信托公司簽署信托合同,將資金劃入指定的銀行托管賬戶。需要結束時,按合同約定向信托公司發出申請,并在合同約定的劃款期限到賬。
高出銀行存款利率很多的信托預期收益率使這些房地產信托無不熱銷,在北京,很多產品都是一周內售罄。然而在市場的過度追捧之下,個別信托產品已經暴露出了細小的危險信號,主管部門的監察工作也開始緊鑼密鼓地展開。
1、信托計劃搶著出爐
由于銀行貸款業務的收緊,開發商不得不開始尋找新的“錢途”,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信托似乎成了京城眾開發商頗為中意的一種融資方式,各類產品競相出爐。榮豐2008、世紀星城、三環新城、太陽星城、車公莊危改小區等都在去年推出了周期不等的信托計劃。而今年1月份,今典集團與北國投又同時推出了國內首只房地產消費信托產品以及“蘋果社區優先購買權信托”兩樣產品。在銀行收緊銀根的情況下,信托方式不但籌得了資金還炒熱了項目,開發商心里怎能不樂?
著名金融專家、重慶國信總裁助理孫飛博士介紹說,所謂房產信托,就是信托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托計劃籌集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托人獲取一定的收益。在國外,房地產金融市場十分發達,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銀行貸款、公司上市、抵押、發行債券、房地產基金、房地產信托等手段在金融市場融資。一方面融資渠道多樣;另一方面,社會金融風險較低。
2、收益可觀引來追捧
至今為止,在北京發行的房地產信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市場追捧,業內人士表示,這主要與市民投資結構單一有關。據介紹,目前市場上發行的房地產信托產品期限大多為1-3年,預期年收益率普遍在4%-5%之間,有的甚至高達8%;而銀行人民幣存款利率3年期為2.52%,兩年期只有2.25%;3年期國債年利率也只在2.3%左右,與銀行存款、國債、企業債券等相比,信托的預期收益明顯要高出一大截。
以預期收益率達6%的世紀星城信托計劃為例,認購起點60萬元,如果在銀行存兩年定期,存款收益為600000×2.25%×2=27000元,繳納利息稅后為27000-27000×20%=21600元。如果購買該信托產品,按其6%的預期收益率計算,收益則為600000×6%×2=72000元。
如此可觀的收益率吸引了眾多中小投資者,同時也吸引了一些上市公司積極參與其間,不少上市公司都從替他人做委托貸款的過程中獲利匪淺。
3、高收益并存高風險
北京統計局官方數據顯示,去年本市城鄉居民儲蓄存款早已突破5000億元;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3882.6元,這些數據表明北京很多家庭具備投資的能力。銀行利率的降低、股市的低迷以及房地產信托相對優惠的條件,也促成了一些中小投資者轉投信托。
雖然很多人對信托公司承諾的高收益率不放心,但房地產信托的投資收益率并不一定虛假,而且已有部分投資者從中獲利。今年3月2日,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康居工程”系列的第一只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住宅合作社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按期終止,信托貸款本息已全額回收,投資者順利實現了3.75%的信托預計收益率。
但是信托畢竟不同于銀行儲蓄,雖然預期收益率較高,但“預期收益率”并不等于“投資收益率”,預期的收益完全取決于市場變化,如果發生風險,收益率會降低,同時也有部分或全部喪失本金的可能。因此,投資者必須冷靜對待信托的高回報率和高風險。業內人士指出,房地產信托的風險主要來自于項目本身的風險,對于開發商來講,如果融資對象是銀行,那么遇到資金困難時還可能申請追加貸款以保證項目順利銷售后還本付息,但融資對象如果是信托投資機構和分散的投資者,開發商不可能得到追加融資,一旦陷入困境,很容易產生惡性循環。
另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透明,這導致投資者投資具有盲目性,很多購買房地產信托的投資者都認為購買信托與在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沒有什么區別,而且收益更好。而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很差,缺少轉讓平臺,也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4、銀監會為信托降溫
據透露,在央行收緊房貸的政策背景下,今年年初銀監會曾召開了一個小型的信托業座談會,以較溫和的方式“提醒”各信托公司要注意房地產信托業務的風險,給全國范圍內的信托熱降降溫。有業內人士表示,房產信托熱實際上是與央行政策背道而馳,銀監會必須做出表態,以避免政策沖突;其次,有的信托產品過于冒進,從風險控制的角度,銀監會也必須加以控制,以維護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同時業內人士也認為,房地產信托的問題實際上并不大,迄今并無一家房地產信托募資超過200億,這跟商業銀行的房地產貸款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其次從風險上看,信托資金的運用還是作了一些風險控制的,如控股和擔保,如果不是信托公司蓄意違規,風險并不大。
太陽星城的銷售負責人胡琳表示,房地產信托投資風險相對較小,但是也不可忽視,投資者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在選擇信托時也應注意考察該房地產項目的實力和前景。中煤信托的高層人士表示,信托投資機構在選擇項目的時候,都非常慎重。今年北京市場銷售的幾筆房地產信托產品選擇的項目本身品質都比較好,它們在法律上具有財產獨立性,擁有超支資產做保證并且有擔保單位,其實風險很低。
無論如何,銀監會“降溫”在使信托業規避了風險的同時,也影響了信托的業務空間。金融立法專家王連洲表示,信托業雖沒有自己的專屬領域,但具有靈活、廣泛的優點,關鍵還是需要政策的支持,尤其是對信托業務創新不能一味地“卡”。另外,信托公司也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開發出其他金融機構所不具有的投資產品,比如“爛尾樓”項目信托就比較有特色。
房產信托的四大風險(鏈接)
賠償風險
央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當信托公司違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才由信托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信托公司不負責運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
項目風險
雖然房地產公司在推銷自己的信托產品時,都會給出較高的預期收益率,但這些只是參考并不是承諾。房地產信托收益較高,但風險也很大,如果項目做得不好,將來銷售就成問題,那么投資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
操作風險
信托公司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要開發一個房地產項目,需要幾億甚至十幾億的投資。然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托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于5萬元”。這對個人投資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
【關鍵詞】私人銀行;信托;風險管理;功能完善
1.國內信托業發展狀況
中國信托業的起源可追溯到1979年10月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2007年3月,銀監會規定了信托公司須在三年內達到新法規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才可獲發新營業許可證。截止2012年6月底,已注冊信托公司的數量為66家。
在2009年-2011年3年間,信托全行業合計為居民帶來超過2400億元的投資性收益,75%的信托投資者獲得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從2008年底的1.22萬億元到2012年6月末5.54萬億元,中國信托業幾乎每年以約1萬億元的規模實現著信托資產的增長。
2.國內私人銀行部與信托的合作情況
目前國內私人銀行部與信托的合作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信貸類集合信托收付業務,主要指私人銀行部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信托公司向私人銀行客戶推介信托計劃并收付信托計劃資金的一項中間業務,主要功能是為私人銀行客戶提供高收益固定期限產品。
二是一對一單一信托推薦業務,主要指私人銀行作為撮合的平臺,為單一投資客戶和單一融資客戶設計信托通道實現資金轉移的業務,主要功能是為私人銀行客戶提供一對一定制產品。
三是信托理財業務,即信托作為通道將銀行的私人理財資金按照銀行的要求進行投放。
3.目前國內私人銀行發展信托類業務存在的問題
3.1業務風險的主動管理機制尚需完善
對于信托類產品,私人銀行一般只是收付或者向客戶推薦,不承擔信托項目本身的潛在風險。但私人銀行是經營口碑和品牌的業務,相比信用、市場、操作風險,更重要的是聲譽風險,假如在出現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極端情況下,業務的無法到期兌付即使是應由信托公司承擔第一責任,對私人銀行的負面影響卻是無法估量的。
3.2信托業務范疇較狹隘,功能不全
從國外先進的信托經驗看,成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包括遺產安排、移民規劃、合理避稅、慈善計劃、保護資產等。但從國內私人銀行推出的信托品種來看,還是以融資業務、投資業務的資金隔離為主,主要目的是把行內資產轉移表外,而國外先進私人銀行往往是運用信托產品實現高凈值客戶的遺產安排、合理避稅、資產隔離等。
3.3私人銀行對信托業務的審查方向單一,效率較低
由于私人銀行的信托業務多是融資型業務,因此在審查業務時,審查角度均是從控制信用風險的角度出發,而像業務本身只具有市場風險的業務仍要按照信用風險審查的流程進行。比如股權收益權項目,應該把業務標的股票的市場情況作為審點;再比如PE股權投資業務,應該把企業未來的成長性和上市可能性作為審點,而不應把借款主體的信用風險作為主要甚至唯一的審查要點。這樣的審查降低了業務審批效率,也阻礙了創新型業務的開展。
4.國內私人銀行進一步發展信托業務的建議
4.1運用風險撥備金建立主動風險管理體系
從巴塞爾協議II開始,商業銀行的資本計提主要針對三種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從資本充足比率角度講,有三個層面,第一層是核心資本, 第二層是次級資本,第三層是只可用做市場風險的資本。計提的對象為表內業務和表外業務。信托業務在商業屬于表表外業務,按規定不需要計提資本;同時,信托公司作為信托業務的管理人,承擔第一位的責任,私人銀行機構只承擔聲譽風險,而對于聲譽風險的計提方法和規定目前還是空白。
根據2010年8月中國銀監會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將信托業也納入資本金管理的監管視野。通過凈資本指標的計算標準系數設置引導信托公司達到信托規模和資本金的平衡點。
下表主要體現了投資性業務和融資性業務、集合信托和單一信托兩個維度的區別,相對于商業銀行的風險資本系數簡化很多,且該系數相對于商業銀行相似業務也偏小,僅從這點看,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剛性兌付并沒有實質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無論是對于宏觀經濟、微觀行業的投研能力還是風險管理能力相對不足,對信托項目的把控能力不強。因此,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完全依靠信托公司墊付是不可行的。
因此,隨著私人銀行機構信托類產品規模進一步擴大,有必要在每年的利潤中計提一部分風險撥備金以補充信托公司對信托項目的撥備不足。對于撥備金的計提筆者提出兩個思路
4.1.1思路一
確定出具有信用風險的信托產品,根據每一筆具有信用風險的信托產品所對應的業務品種確定以下要素:
產品風險系數R(可根據各信托產品類型確定,如股權融資、流動資金融資、貿易融資就可以設定不同的系數。)
產品對應主體所處行業違約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信用暴險值(EAD,Exposure at Default)
違約后損失(LGD,Loss given difault)
根據公式:單個項目撥備=R*PD*EAD*LGD,確定每一筆具有信用風險的信托產品的風險撥備后加總。
這個思路的主體思想是完全從自身存量業務出發,通過風險計提確保存量信托一旦出現風險,私人銀行有在極端情況出現后的先行兌付能力。
4.1.2思路二
以私人銀行機構為個體,考察每一個有合作的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托總規模和凈資本指標,根據各個信托公司信托總規模和凈資本的杠桿比例分列到A、B、C、D四類范圍內,對各類別給予一定的系數R,同時確定與每一個信托公司合作的信托產品規模(M)占該信托公司總體信托規模的比例,該比例設為P,通過公式R*M*P確定每一個有合作關系的信托公司的風險撥備,加總后確定總體撥備。
這個思路主要是根據信托公司總規模和凈資本的結構不同確定與該信托公司合作的風險程度,根據這種風險程度和與該信托公司合作的產品規模確定風險撥備的總額。
4.2緊跟市場發展趨勢,大力發展創新類信托產品
當前,信托公司存在缺乏頂層設計及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的問題,相較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的研發力量最為薄弱。因此,私人銀行機構應該從自身需要出發,支持信托公司設計創新產品。
4.2.1信托資金池業務
信托資金池業務一種解決信托產品流動性的方式,具體操作如下:
A、信托公司成立項目池,項目池由信托公司的自營項目和私人銀行機構推薦的項目組成,由信托公司出具保證流動性和收益返還的承諾。
B、私人銀行行內對成立項目池的信托公司和操作模式進行審核審批后,私人銀行客戶通過系統購買,并在約定的開放日進行申贖。
C、信托公司和私人銀行機構共同組成決策委員會,在產品存續期間,根據產品申贖情況向項目池中補充項目,若出現大額贖回造成項目池規模大于資金規模,由信托公司自有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
D、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受托人將根據央行對當期存款利率的調整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預期收益率進行同幅度調整。
4.2.2中小企業集合信托業務
對于私人銀行機構而言,協助信托公司中小企業集合信托計劃可以有效解決產品規模和風險的問題。具體是采取多個某一行業的相關企業打包融資的形式,通過與政府融資平臺、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的深入合作,設立相關發展基金,重點支持農業相關、具有區域特色或一定技術優勢的中小企業。
4.2.3另類期權信托業務
縱觀市場,另類信托種類繁多,除紅酒、白酒、藝術品、茶葉、紅木等常見品種,近期比較有特點的是山東信托做的鉆石信托和中糧集團推出的生豬信托。從另類期權信托的模式看,所涉及的產品均具有生產周期較長、產成品附加值較高或具有一定可預見的升值空間、產品交易具有較為完善流通市場等特點。因此,具有上述特點的標的產品均可嵌入另類期權信托的方式。
同時,每一個另類期權信托對應的產品價值均具有價格波動性,因此,產品到期價格的不確定性是另類期權信托的主要風險。對此,可以把產品生產期限較為匹配,產品價格走勢的相關系數較低的兩個產品或產品組合打包成組合型另類期權產品,可以有效對沖另類期權產品的價格風險,也是另類期權產品做大規模的創新模式。
4.2.4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
房地產信托產品在2010年和2011年中大受追捧,發展勢頭迅猛。2011年銀監會繼續了一系列的通知,旨在促使信托公司進一步評估房地產信托產品的相關風險,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限制房地產信托的擴張。這些措施直接影響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比例不斷下降,占新發集合信托產品的比例由2011年6月的49%驟降至同年12月的16%。但是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行業,其在產業鏈上、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是十分明顯的。單純從房地產信托角度來看,整體風險是在監管當局和信托公司掌控之內的,只有極端少數情況下才會產生大規模的損失。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客戶作為準私人銀行客戶,為這些客戶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也是私人銀行的服務范疇。
所謂REITs,屬于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即房地產開發商將其旗下部分或全部商業物業資產(如寫字樓、購物中心、公寓、產權酒店甚至倉庫等不動產)打包上市,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為標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給投資者,然后定期派發紅利,并由專業的基金公司或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的一種信托基金。
有消息稱,我國的首筆REITs或將落地天津,一旦試點成功,在房地產業的融資需求近一年來得不到有效釋放的情況下,必將迎來爆炸性增長。
4.3完善信托功能、擴展業務范圍
4.3.1打破國內信托業務傳統模式,完善信托功能實現新的收入來源
就目前國內信托發展現狀來講,信托公司的定位并不清晰、其業務范圍也是較為狹隘,以融資和投資業務的資產隔離為主要業務模式。信托公司更像一個金融中介,其業務功能和商業銀行、基金、證券都有交叉。而國內私人銀行機構與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也僅僅停留在合作投融資信托產品的層面上,而且更多的是借用信托公司的信托通道實現商業銀行或投行業務。
客戶關系管理是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的基石,通過私人銀行專屬產品實現客戶的保值增值具有復制性和可替代性,通過產品收益建立起的關系并不牢固,只有為客戶,及其家庭、企業的資產提供一系列的規劃和安排才能和客戶建立起長久的客戶關系。現在越來越多高凈值客戶在遺產安排、家族計劃、合理避稅、慈善計劃方面有需求,這些需求完全可以由信托功能實現,而信托公司也有解決此類需求、創新業務發展的訴求。私人銀行具有獲得這些信息的天然優勢,因此可以將這些需求模式化,利用信托功能設計出品牌類的信托產品。
4.3.2以境外信托公司為依托發展跨境金融業務
根據國外私人銀行業務發展經驗,以信托方式實現客戶的對外投融資、遺產安排、移民規劃、合理避稅、慈善計劃等是最為普遍的方式。因此,打破現有信托業務的慣有思維,在國內各大私人銀行仍在國內爭奪領地的時候,通過聯合境外信托公司率先開展跨境金融業務,在境外市場上布好局將對我國私人銀行機構走向世界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2010,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