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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品市場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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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品市場報告

第1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關鍵詞】農產品 農民合作組織 政策支持 網絡信息平臺

一、引言

少數民族地區指以少數民族人民為主聚集的地區,中國的少數民族分布在西部、北部等邊疆地區。該類地區大多地處高原、山地,交通閉塞以至于經濟發展落后于中西部地區,而進入二十一世紀后,此種差距正逐步擴大,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關注,國家政策開始傾斜,對口支援、扶貧項目等戰略得到進一步的落實。

二、農產品發展現狀

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產品。對于營銷來說,初級的農產品得不到大量的銷售,也難于走進普通人的家庭中去,而通過對農產品的深加工提高產品的精細程度,使人們能夠普遍的認可。當今社會,綠色經濟生態經濟循環經濟盛行,市場對綠色產品的需求量在進一步加大,而此時,大量發展優良的農業產品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三、存在的問題

(一)營銷觀念意識薄弱

對于大多數農村來說,農產品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模式,生產經營全靠各個家庭獨自進行,沒有形成一個整體,甚至有些農戶家庭每天都在起早貪黑的販賣,而產品價格則很容易變動,根本就沒有聯想到建立一個整體組織進行集中營銷。

(二)信息閉塞缺乏戰略

對于少數民族經濟地區來說,交通、信息本來就是其發展的主要阻力,一旦加上人為缺少對信息戰略重要性的認識,那無疑是對該地區宣判了死刑,那對該地區來說就無發展可言。

(三)政府具體扶持力度不夠

國家雖然實行西部大開發,并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高度的自治制度,大多少數民族地區還是沒能實現飛躍式的發展,究其原因在于其發展沒有明確的方向,沒有形成合理的發展戰略或是僅僅局限于當前的經濟環境,未對未來的發展做一個規劃,當前全球經濟在高速運轉,國內外經濟環境日新月異,但每一時期都有其各自的特點,知道在適當時機抓住其特點,加大的扶持力度才能促進發展。

四、 建議

(一)合理利用現代劃技術

面對現代化的今天,科技日益進步,我們只有與時俱進才能保證不落后,當今,在一個鄉鎮辦理一個網線已經不是一個難事,我們可以以鄉為單位,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平臺,做好網絡營銷工作,同時還可以不斷地收集、整理信息,通過產銷對接,降低中間流通環節,在增加產品流通速度的同時又降低流通成本;其次,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產品知名度,樹立品牌意識,提高產品附加值。

(二)建立農業產品合作組織

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要改變一農戶家庭生產經營為主的分散經營方式,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與龍頭企業的服務組織,龍頭企業、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村能人以及各類社會化組織創辦各類服務于農業產品的組織或合作社,加大對農民合作者的扶持,突出發展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合作者圍繞產品的各個環節開展多元化、多形式的合作,充分發揮合作社在各方面的優勢,避免信息不流暢,產銷滯留等問題。

(三)增加核心競爭力,健全保障制度

面對農業產品的生產,政府組織應該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將先進科學技術運用到傳統的農業中去,使其發展為現代化農業,不斷地提高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將先進的科學技術運用到生產營銷的各個環節,增加核心競爭力。同時,政府組織也應該建立健全農業產品應急預案,為避免農產品市場出現巨大波動,為保護農民切身利益和積極性,應盡快建立機制,使農業產品能夠平穩較快發展保障農民的生產利益不受到侵害。

五、 結語

為使農產品得到較好發展,就必須要高度關注農產品發展的經濟環境,提高農產品的經濟附加值,全面建成告訴發達的供應鏈管理模式,運用超現代劃的管理技術、管理思想進行管理,才能提高農業產量和農產品質量,才能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這才是少數民族地區農產品發展的正確方向。

參考文獻:

[1]東北農林大學經管院.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研究[F].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

第2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未來數年內,安全、環保、輕量化、多功能化、智能化仍是包裝行業的目標。在包裝材料市場需求上,呈現出多樣性、豐富性的特征:高阻隔、高強度、耐高溫、抗紫外線、抗菌等功能性產品,以及可回收、利用、降解塑料等綠色產品將受到青睞。

匯聚世界尖端塑料技術的 CHINAPLAS 2016國際橡塑展,將于2016年4月25日-28日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浦東)盛大舉行。屆時展會將云集世界各地3200多家展商及多個國家展團,展示各種先進技術及橡塑原材料,助力包裝生產商迎合塑料包裝的快速發展及多、快、好、省的新趨勢。

更多功能

據市場報告顯示,未來幾年,在食品飲料和醫療保健產品強勁的需求推動下,塑料包裝仍將繼續快速發展。這兩類產品要求包裝不僅要具有高質量,而且還要多功能性。多功能性主要包括:高阻隔性、耐蒸煮、抗紫外、保鮮性、選擇透氣性、耐熱性、抗菌性以及防銹、除臭、形狀記憶、可再封、易開封性等,其中以高阻隔性、耐熱性和選擇透過性包裝材料發展較為迅速。由多種不同材料制成的復合薄膜應用越來越廣泛,以滿足復雜的市場要求。7層、9層甚至11層膜結構都屬于常見品級,將阻隔性、適印性、密封性和耐沖擊性等多種性能完美地結合在一起。

耐熱性塑料包裝,常以蒸煮袋的形式出現,一般由具有遮光性的鋁箔為中間層,高阻隔性塑料PA、PET為外層,具有熱封性的PE、PP為內層的多層復合蒸煮膜制成。米拉克龍(Milacron)公司推出了一種新型多層共擠技術,可用于生產透明聚丙烯(PP)食品包裝罐(Klear Can)。據介紹,其三層結構(PP/EVOH/PP)可以將貯存期延長到5年,并且可以在130℃以下蒸煮。

多層共擠薄膜的巨大需求,推動了生產設備市場的繁榮,目前已發展出11層吹膜生產線。去年國際橡塑展參展的德國 Kuhne Anlagenbau 公司及國內的金明精機亦有提供此技術。杜邦公司和 Kuhne Anlagenbau 共同開發的TripleBubble?1技術,利用杜邦離聚物和杜邦粘合樹脂生產的11層功能塑料,其厚度僅為20μm-110μm,每層厚度的可延伸性可以達到60%,并具備高阻隔性、高透明度、高光澤、抗撕裂性強、抗沖擊力強等優勢。這將顯著節省高達50%的原材料和資源,從而大大改善其生命周期。

更強智能

無論是塑料容器還是瓶蓋,如今的設備都實現了更高的生產速度。例如,住友德馬格的El-Exis SP 200-675注塑機,可在不到2秒鐘的生產周期內完成4個125ml的聚丙烯(PP)食物容器的注塑成型,比常規的生產周期減少3%~5%,并借助專業機械手將成品撿拾。國內企業在技術上也有較大飛躍,如廣東國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開發的飲料瓶蓋高速注塑系統解決方案,采用HDPE材料制造重量為1.95g的產品,產量可達到2.88萬pcs/h,每天可生產60萬個瓶蓋。

“中國制造2025”正在加快推進實施,逐漸邁進智能制造時代。工業4.0理念也逐漸在食品包裝業滲透,塑料包裝機械生產企業致力發展以光機電一體化、智能化、組合化或模塊化等為代表的新技術。目前已經有不少廠家將機器人和包裝設備整合到一條生產線上,從前期的搬運、分揀到包裝制作,再到后期的檢測、儲存和輸送,各類自動化技術貫穿于包裝行業的始終。這使企業不僅擁有了更高的包裝速度,更精準的包裝精度;而且還可以實現低能耗,為企業節省了成本。

博世包裝新推出的Paloma D3進料和頂裝式機械手,被整合在Module++餅干包裝整線中。據介紹,最新的GD(齒輪驅動)系列Delta機械手采用開放式的框架和平臺,在提供了標準化和模塊化方案的同時又可根據不同的應用配置各種可選項。博世包裝技術提升了D3機械手的平臺,將負載增加至3公斤,從而確保更快的速度來提升拾取率。

環保節能

可持續包裝,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消費者環保意識的提高和各種政府法律是其主要驅動力。通過以下3個途徑可以實現可持續包裝:包裝小型化或輕量化,更多地使用可再生原材料,利于回收和循環使用。

在滿足包裝功能的前提下,選材時應盡量減少垃圾的產生量。以薄膜為例,其趨勢是包裝薄膜的輕量化,關鍵技術在于采用具有超韌性、能加工較薄且較易加工的新型原料,如雙峰HDPE樹脂、茂金屬催化劑的聚烯烴以及其他優秀的阻隔性包材等。帝斯曼集團最近推出了改性聚酰胺Akulon XS產品,與傳統聚酰胺6相比,Akulon XS在膜泡中的結晶速度要慢得多,從而在加工條件方面為加工商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此外,其在膜泡中具有更好的拉升性,因此吹脹比提高的同時膜泡更加穩定。

更多地采用生物聚合物包裝,也是一種環保手段。NatureWorks生產的Ingeo生物聚合物,具有良好的生物可降解特性,并且強化了耐高溫程度。NatureWorks建議制造商不要只比較原材料成本,而應該考慮整體生產成本。以Ingeo與PET比較為例子,在制造相同的產品時,Ingeo的耗量更少,并且因為屬于低溫加工材料,加工過程所消耗的能源更少。

隨著包裝市場容量持續擴大,未來將產生越來越多的包裝廢棄物,只有對其進行統一回收,盡可能再生循環或者再生為有用材料,才能將其對環境的危害減至最小。回收利用加工技術的進步,促使回收利用率大幅提升。例如,在分揀方面,采用高技術光學方法,依據顏色、結構和形狀來分選聚合物和樹脂粒料,通過檢測并除去各類缺陷和雜質(如變色、黑斑、染料滴、燒斑、結對和表面起纖等),可提取純凈、高價值的材料,從而改善最終產品的質量。隨著消費者的環保意識上漲及國家政策對環保要求的提高,塑料回收及再利用科技將會有蓬勃的發展,市場前景廣闊。

第3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關鍵詞路線圖 碳金融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盡管有不少機構和學者已經給出了關于碳金融的一些嚴謹而復雜的定義,但我們覺得其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所謂的碳金融,其實就是用金融手段對沖氣候變化風險的一攬子解決方案。

在政府已決定發展低碳經濟的宏觀大背景下,碳金融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研究漸趨升溫。目前,關于碳金融的文獻主要有三類:第一類主要是一些國內院校及學術機構發表的介紹、綜述和展望類的資料。這一類材料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學術性,但其大多或者過于空泛,或者缺乏對研究目標所在的上位系統、所處環境的實際情況以及運行機理的深入理解,因此實用性可能不夠理想;第二類是國際主流機構定期的各種碳金融市場報告和指導書,如世界銀行和經合組織。從全面的了解國外市場信息的角度,具有某些參考價值,因為目前碳金融幾乎可以說是完全的離岸(OFFSHORE)市場。今后我們將擇要進行研究和分析;第三類也是來自國外,但主要是對國際碳金融交易體系的批判。其觀點大多并不是反對低碳經濟和其理念本身,而是對國外碳金融市場現存在一些問題和缺陷的質疑,比如擔心其也走上過度“創新”(特別是衍生品高風險異化)的老路;

立足于實際的角度,同時也在我國并未同意采用絕對減排量作為減碳指標的宏觀背景下,我們對國內碳金融路線圖進行探究過程的側重的視角主要在于:有針對性的汲取已有有實際操作價值的研究成果,并對所在宏觀產業環境可能的發展以及演變歷程,進行獨立的且基于各種現實條件的理解、思考和判斷,以供發展碳交易市場時參考。

本著上述宗旨,通過搜集整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一批關于發展碳金融和交易機制的研究成果(以下簡稱“支”文)等,同時結合一些國外的相關原版著述和文獻進行綜合研讀。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具有某些半官方色彩,而且經過比選,上述成果相對更為務實,具有一定引用價值。而國外文獻則相對更新穎和全面,因此作為輔助信息源。這樣的模式可能會有助于提高研讀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首先,從可選擇的交易平臺和基礎設施來看,值得注意的是,OTC(Over the Counter, 即場外的柜臺市場)在國外現有的碳金融交易平臺上占了很大的比重,當然這也與國外金融系統相對規范有關。雖然相較在交易所交易的標準化金融資產等場內交易模式而言,OTC場外市場風險相對較高,但交易門檻及交易成本相對較低,而且交易合約的適應性較強,比較靈活多樣,加上信息披露義務較少,對國內碳金融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有較強的助力作用。將來也有可能結合IT技術發展成類似NASDAQ 等電子化遠程市場。

其次,至少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我國采用絕對減排量作為宏觀指標的可能較小,而現在歐盟等國際交易市場上采用的限量——交易(即為Cap and Trade)的前提恰恰是基于絕對總量減排,這也可能是我國現在國內各種形式碳排放權、氣候產品交易所難以開展實質業務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國和發達國家進行氣候談判時激烈交鋒真正焦點所在。考慮到這種宏觀背景,一個比較可行的破局模式是借鑒基準——交易(即Baseline and Credit)的模式。這種交易模式目前主要應用于聯合國CDM(即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機制下的減排項目,這種機制主要是由發展中國家開發項目,經過有關機構審核低碳減排配額后出售給發達國家。如果能針對不同行業進行相關的方法學研究,確定各自需求方的基準線和配額生成標準,就可以繞開絕對總量的棘手問題,從而達到初步創設和培育碳交易市場的目的;

再次,在碳交融和交易市場初步形成后,還可以研究探索以碳排放權收益作為質押貸款,進而啟動碳資產證券化,乃至可能融合保險等業務構造成碳資產CDS(即信用違約互換/掉期)等復合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可行性,為市場進一步注入活力和流動性。資產證券化雖然因金融危機而引起爭議,但場外衍生品仍不失為一個碳金融重要的發展方向。特別是考慮到金融危機后,包括我國在內的各政府監管部門對常規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等業務都是趨向于更嚴格的監管,從長遠看也更有利于包括碳金融資產在內的金融品資產化的健康發展。另外,金融衍生品在我國的發展目前僅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在注意吸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的前提下,考慮在低碳配額等碳資產市場開發中結合適度的衍生品化,從而使之具有后發優勢也是一個可以選擇的思路。另一方面,碳資產風險暴露程度較高,監管當局對其質押貸款乃至證券化和保險業務發展應該也會是比較審慎的,而且關鍵是碳資產的會計處理等財務問題也有待明確。從另外的角度看,我們認為未來由央企等機構出面,對節能減排項目或公司進行一些形式的信用增級可能是一個應對方法。

此外,雖然碳金融發展可以像一些文獻建議規劃并劃分成不同的發展階段,但并不應認為其是孤立和缺乏互相滲透和關聯的。貫穿其中的主線其實就是驅動碳市場形成并發展的真正動力源。這個動力源相當復雜,甚至包括一些被動性的因素,我們將另文闡述。簡以言之,國內碳金融的進程有可能既不是像這些文獻想象的那么順利,也未必一定就是完全漸進的,而相反很可能是受外力影響發展速率波動起伏的推進過程,因此必須提前做好準備。

一個值得思考的“巧合”是,一些國內對綠色信貸等碳金融創新業務探索最積極的商業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恰恰也是業界公認的公司治理水平最優秀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之一。見微知著,正是這些銀行對這些碳金融積極的探索和嘗試,從另外一個方面也可以印證這些優秀機構發展低碳金融區的戰略遠見。與期權相類,這些探索和嘗試終會在路線圖上合適的時機時點逐漸“行權”,收獲更豐碩的成果。參考文獻

⑴ 支撐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碳金融機制研究(階段性成果)

⑵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0.

⑶ J.P. Morgan Chase. Derivatives and Carbon Market Design.

⑷ Goldman Sachs (Asia). China Portfolio Strategy: 12th Five Year Plan Preview.

第4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關鍵詞:服裝業;問題;結構調整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服裝業的迅猛發展已使我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服裝生產國、出口國和消費國。加入WTO在為我國服裝業帶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更重要的是,我國服裝業自身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我們必須正確認識這些問題,大力加強行業結構調整才能有效應對WTO的挑戰。

我國服裝業存在的問題

1、比較優勢降低,產品結構不合理。據統計,1985年底我國單位紡織服裝業勞動力成本為0.2美元/小時,相當于同期瑞士的1.8%,美國的2.3%,巴基斯坦的40.8%,印度尼西亞的86.9%,比較優勢明顯。進入90年代后,這種勞動工資成本優勢已逐漸減弱。加工貿易出口占我國服裝出口額的50%以上,但賺取的加工費還不到一般貿易賣價的1/10,即使一般貿易出口,單價也只有意大利的1/10,日本、美國、韓國的1/7,臺灣的1/2。1997年到2000年四年,平均出口單價僅為2.95、2.67、2.55、2.51美元,且呈遞減態勢。同時,國內服裝市場低檔產品嚴重過剩,高檔產品嚴重不足,“買衣難”和“賣衣難”現象并存。而熱門品種上,也同樣呈現低檔產品過剩、高檔產品不足的格局。因此,進出口產品結構都亟待調整。

2、技術落后,人才匱乏,經營管理水平低。現代服裝業的競爭已成為全球范圍內以高新技術為導向的綜合科技、經濟實力的較量,科技的作用日益突出。據統計,國際大型工業企業研發費用一般占銷售收入的3%~5%,世界500強達5%~10%,而我國服裝業這一比例還不到0.12%。計算機輔助設計(CAD)與計算機輔助制造(CAM)是服裝業高技術的發展方向,發達國家服裝企業的應用普及率已達80%以上。

設計師是服裝的靈魂,可我國至今沒有一位世界名師,與巨大的服裝生產和消費能力極不相稱。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營銷人才也嚴重匱乏,業內有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只占1%,是全國技術素質最低的行業。民營服裝企業家族式、家長制的管理模式十分常見,缺乏戰略思維,短期行為普遍;而國營、集體企業又存在產權不明晰、機制不靈活等體制問題,管理難以真正到位。經營管理水平的低下直接影響我國服裝業的效益。以總資產貢獻率來衡量,1998年我國工業平均水平為7.12%,而服裝業還不到4.33%。

3、品牌競爭力差,產業鏈整合度低。品牌競爭越來越成為現代服裝業競爭的關鍵手段,而我國服裝業羸弱的品牌競爭力與龐大的生產加工能力卻極不適應。雖然PIERRE CARDIN(皮爾?卡丹)、CROCDILE(鱷魚)、GOLDEN LION(金利來)等世界名牌都是由中國本土企業加工制作的,中國品牌也逾萬種,卻沒有一個世界名牌。

服裝業產業依存度極高,但我國服裝相關產業卻發展滯后,難以適應作為龍頭的服裝業發展。紡織業產品結構不合理,使我國高檔面料自給率不及50%;服裝設備制造業除普通平縫機外,高檔特種縫紉機及粘合、裁剪和整燙設備全部依賴進口;高檔服裝輔料也基本依賴進口。另外,現代服裝業發展越來越需要相關服務業的同步發展,如流行預測、品牌、展覽公司、模特公司等,而我國服裝服務業的發展還遠遠不能滿足服裝業的需要。相關產業發展滯后使服裝產業鏈整合度不高,由此成為我國服裝業進一步發展的桎梏。

4、標準體系不健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意識、手段滯后。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70多億美元的出口紡織品、服裝受到近年來國際貿易中日益增長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不利影響,占紡織品、服裝出口額的10%以上,而我國服裝企業從認識到行動都相對滯后。以國際紡織品生態研究和檢驗協會推出的OKO-Tex Standard 100(生態紡織品標準100)生態標簽為例,截止2000年5月,在頒發給亞洲地區紡織、服裝企業的1125張證書中,只有95張給了中國企業。

我國對服裝的毒理檢測和環境污染保護檢測鑒定也起步晚、技術落后,對產品環境標志認證重視不夠。目前國內除了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委員會有一個對照歐盟標準制定的生態紡織品標準外,還沒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雖然國家正在推行產品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雙綠色認證,對獲證企業給予出口免檢待遇,但在國內4.7萬家服裝企業中,只有18家企業獲此認證。近年來,發達國家的質量標準也越來越高,我國標準還難以與國際標準接軌,這對“入世”后服裝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參與國際競爭極其不利。

我國服裝業的結構調整

面對以上問題,政府和行業協會必須對服裝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行業指導,幫助中國服裝業大力加強產業結構調整,逐步提高核心競爭力,才能使配置于服裝業的資源產生更大的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應對WTO的挑戰。

1、加強所有制結構調整,讓國企退出服裝業。我們從2000年服裝業有關指標的對比分析中看出,國企占全國服裝企業數量的9%,占用了行業41.1%的資產,而利潤總額卻僅占行業的2.6%。從2000年服裝業全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與三資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對比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國有企業各項指標均與三資企業有很大差距,總資產貢獻率僅為4.10%,而三資企業卻高達9.63%。因此,服裝業資產配置于國有企業效率不高,應當調整。

全國近年來服裝業的發展也證明了這一點,截至1999年底,行業內國企數量比1995年減少了50%,民營企業已成為行業的主體。實踐證明,對服裝業來說,民營企業有較強的生存和競爭能力。因此,國家應鼓勵民營企業大舉進入服裝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國企改革,對技術落后、效益低下的國企,應盡快以各種形式退出市場,盤活存量資產。

2、優化企業結構,形成多種企業模式。許多行業在結構調整中常常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或實行多元化戰略,這對服裝業來說卻未必有效,服裝產品結構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服裝企業結構的多樣性,我國服裝企業應把結構優化的重心放在提高效益和競爭力上而不宜簡單擴大規模。

大型企業可以按照產業鏈,組建縱向或橫向一體化的企業集團。如從紡織原料、服裝面料到服裝設計、生產為一體的企業集團可以發揮服裝業的龍頭作用和產業鏈整合的優勢;服裝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為一體的企業集團能夠加強銷售與生產環節的聯系。中小企業應當強化專業分工,集中精力做好自己最擅長的事,再通過多種模式實現聯合。如由核心企業掌握品牌、營銷,與加工企業進行專業分工,在企業與服裝設計機構、面料供應商中開展項目股份制合作等。小企業可以實行“錯位競爭”,占領大中企業無利又無力可圖的市場空白,實現自身的發展。只要準確把握市場需求同時又形成針對這種需求的適度規模,小企業就可以“小而精”,“小而強”。另外,企業還可以對原有的生產經營系統進行徹底的轉制,形成各種新型業態。

3、加快區域結構調整,構建“大陸、港、臺服裝業經濟區”。近年來,在國內外低成本競爭及沿海發達地區勞動力成本上升的雙重壓力下,發達地區的加工型服裝企業越來越難以生存,應及時將生產能力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形成東西部不同重點的產業集聚。東部重點發展高附加值、品牌產品出口,加快產業升級并逐漸成為研發設計中心和市場信息中心,帶動中西部發展;中西部則大力發展加工業,成為我國服裝業加工基地,二者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1999年我國內地、港、臺服裝出口量合計占世界服裝出口額的29.7%。內地具有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較完整的服裝生產、研發和人才培養體系;香港有豐富的服裝經營和接單經驗,快捷的通訊網絡和高效的進出口系統;臺灣有高品質的服裝面料。的紡織服裝業互補性很強,如果緊密協作、優勢互補,足以成為世界最大和最有競爭力的服裝生產、設計、銷售中心。因此,國家應構建“大陸、港、臺服裝業經濟區”,推動在更深層次、更高水平的合作,實現我國服裝業的持續發展。

4、推進產品結構調整,加快高新技術普及、產業升級和人才培養。為促進企業產品結構的調整,把依賴低附加值產品競爭帶動的數量型增長方式轉變為主要以品牌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競爭帶動的質量型增長方式上來,國家應對品牌出口、高附加值出口及環保產品出口的企業給予更多的優惠;在出口信貸、出口退稅、保險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推動企業國際化經營,實施名牌戰略;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研發,加強對服裝業高、新、特項目的支持力度,同時對服裝產業鏈相關產業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更好地為服裝業服務。行業協會也要幫助企業加快高新技術改造,提高管理水平,積極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加快服裝業標準與國際標準的接軌,創造良好的產業環境,與企業、學校共同努力,加快培養以設計師為代表的人才隊伍,提高行業素質。

結語

我國服裝業經過多年發展也已具備了相當實力,加入WTO又將獲得許多機遇。因此,我們雖不可盲目樂觀,但也不要妄自菲薄,只要充分認識自身的不足,大力加強結構調整,揚長避短,把握機遇,我國服裝業就完全能夠以“入世”為契機,進入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參考文獻:

⑴《世界經濟年鑒》1999、2000版,經濟科學出版社。

⑵《中國經濟年鑒》1999、2000版,中國經濟年鑒社。

⑶《中國統計年鑒》2001版,中國統計出版社。

⑷《中國紡織工業發展報告》2000/2001版,中國紡織出版社。

⑸潘坤柔:《紡織服裝業“入世”前的思考》,《市場報》2000年2月16日。

第5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8月,王強從一家休閑食品企業跳槽來到樂萬家公司ZZ市做KA(重點零售客戶)經理,負責與大賣場進行客戶銷售工作。王強在前一個企業做的就是重點客戶經理的角色,因此對于ZZ市的數十家大中小型零售企業都很熟悉。該市是一個北方的省會城市,城市的人口總數在600萬左右。在這個城市里有四個大型連鎖綜合超市的零售企業,分別是本土零售企業好生活、外來的國內零售企業眾樂和家福、外資零售企業愛家超市,其中本土零售企業好生活在ZZ市開設了9家大型綜合超市,眾樂和家福分別是5家和2家,外資零售企業愛家只有一家。

面對上述企業,王強深知外來的零售企業都比較好合作,畢竟他們的經營管理都比較正規,所有的銷售和合作都是按照固定的流程進行發展,只要按照規定提交了對方需要的各項資料,就可以安心等結果了。而本土零售企業好生活卻是一個非常難伺候的主兒。

好生活超市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經銷機電設備的企業投資開設的。企業當時看到國內大型綜合超市是一個很好的投資項目,于是邀請了北京一個知名的管理咨詢公司全權管理該超市的發展。好生活超市開業一年后,銷售異常火爆,一下占領了ZZ市的城東市場。于是,投資方干脆來了個卸磨殺驢,辭掉了原來的管理咨詢公司,由自己近些年培養的人員進行管理。雖然看著超市和以前沒有什么太大變化,但是由于企業發展速度快,人員素質不高,存在很多經營商的問題,只是這些所有的問題如今都被飛速增長的銷售額所掩蓋。在這些年中,企業3年開了8家過萬平米的門店,年銷售額超過了12億元,一舉成為ZZ市最大的零售企業。

欲要取之,必先給之

王強此次上任樂萬家公司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與好生活超市的合作問題。雖然樂萬家企業在當地的糧油市場占有率位列第二,但是由于以前的合作問題,好生活超市與樂萬家企業的競爭對手、位列市場第三的錦源糧油達成了伙伴關系。由于錦源糧油近期在終端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支持,因此,在好生活總是會將錦源的食用油放在醒目的位置上。

如何攻下這一關成為衡量王強工作能力的“試金石”。

好生活超市負責糧油商品的采購是孫浩,他在好生活超市已經工作了3個年頭了。在與孫浩的首次接觸之前,王強先是對好生活超市糧油品類的商品銷售情況進行了分析,發現糧油類商品在好生活超市中銷售業績一直不佳。孫浩在采購部的所有15個采購中位列倒數第二,排名僅次于圖書。

眼看著中秋國慶將至,孫浩也正在發愁通過什么方式才能讓自己在采購部中的位置能有所改變。與合作伙伴錦源商量?好像不合適,這種事情不是要政策就是要費用,這不成了與虎謀皮了嗎?正在孫浩發愁之際,樂萬家公司的王強來了。孫浩心中暗樂,看來有人給我出招了。

王強的此次拜訪絕非匆忙之舉。他根據以往在方便面企業的工作經驗和對本地糧油行業的市場分析,制定了一個“阻斷錦源”的作戰計劃。一見到孫浩,王強與他客套了一番,畢竟以前做休閑食品銷售的時候也經常遇到孫浩。此次會談王強采取了“開門見山”的方式直接提到目前超市中糧油品類的銷售不暢的問題:

首先,超市的商品結構與市場需求脫節:好生活超市作為一家大型綜合超市,食用油品類的商品由4個供應商、7個品牌組成,包括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共28個SKU市場,商品價格從9.9元到67元不等,其中2升以下的小包裝油品占有16個,占整個品類的57%,5升包裝的有12個單品,價格集中在40~67元的檔次上。而從目前的市場銷售統計來看,食用油市場上小包裝油品的銷售在該地區的銷售占比為28%,5升包裝的油品占到了一多半的市場份額。同時由于好生活超市面對的多是一次性購物的家庭主婦,他們更希望購買到便宜而實惠的商品,因此大包裝的商品明顯要比小包裝油品的銷售更好。

其次,好生活超市存在定位不準確的問題:超市的商品組合中大部分的商品都是菜籽油和大豆油,因此商品的價格定位主要集中在市場競爭最為激烈的中地端市場,雖然有時看著企業的銷售很好,但是普遍存在利潤較低的情況。以2005年上半年的銷售統計來看,好生活超市的糧油銷售在ZZ市KA渠道的市場份額不到10%,而該超市其他品類占據KA渠道的市場份額在16%左右,糧油已經明顯成為了好生活超市的一個短板。

第三,當糧油品類銷售日益下滑的時候,廠家對于好生活超市的資金投入和費用支持也是越來越少,就連富錦糧油現在也明顯沒有以前那么出手闊綽了。

第四,由于好生活超市糧油銷售不佳,只能通過收取廠商費用來彌補經營上的不足,導致廠商對好生活超市普遍存在敵對情緒,供應商對待零售商提出的每一次促銷策劃都只是被動的應付,缺乏廠商與零售商的合作意識。

……

孫浩原本只是想和王強進行10分鐘左右的簡單會談,結果隨著王強對于超市糧油品類商品的深入分析,不知不覺兩個小時過去了。后來還是因為超市下午的緊急會議中斷了這次會談。最后,王強非常誠懇的將樂萬家公司購買的當地市場食用油調查報告和銷售趨勢預測的資料送給了孫浩,建議他可以好好了解一下目前的情況。

三天后,孫浩非常高興的告訴王強,那個資料是他從事至今看到的最專業、最翔實的市場報告,讓他對于終端的零售市場有了更多的理解。結合市場報告的分析,孫浩計劃采取引入、退出、重新組合的方式,對現有的商品結構進行調整,希望與王強所在的樂萬家公司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一同完成好生活超市的食用油品類計劃的調整工作,由樂萬家公司擔任該品類的品類艦長,負責對該品類進行市場和門店的銷售分析和調整建議。

一周后,孫浩非常高興的告訴王強,自己根據王強的建議制定了好生活超市食用油品類的商品調整計劃,已經得到了公司的批準,下面他們準備用一周的時間集中調整商品庫存結構問題,同時還計劃引入一批新品來應對國慶的銷售高峰。

此時王強借助商品結構調整的機會將樂萬家公司的一系列新品介紹給了孫浩,其中包括定位高端的橄欖油、葵花子油、山茶油、玉米油等等。通過此次調整好生活超市的擴大了商品的品種和價格帶分布,從中低端的市場競爭中走了出來,當然其中收益較大的也有樂萬家公司,他們成功在將新品引入了終端。

王強的同事看著他近期來忙碌的工作終于見到了回報也非常高興,紛紛討教如何應對賣場的策略。王強對于自己近期的工作做出如下的總結:

與零售商合作不能總是被動的應對,應當積極主動的去引導零售商。雖然對于零售商來說可能認為自己比較了解終端需求,其實并不是這樣。在零售與供給需求上,廠商和供應商相對更加了解市場上的風吹草動,尤其是在整體市場的控制力上,廠商相對更加具有優勢。如今很多零售商過分關注上游市場供給的情況下,忽視了終端市場的需求。這是很危險的,好生活超市就是這樣,因為他們過分擠壓上游的市場,只是知道向廠家獲取費用,卻忘記了自己作為一個零售商應當更加關注終端的市場變化,此次,我給王強ZZ市食用油市場分析報告就是這個原因,希望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問題。看來我這一步走對了。

“欲要取之,必先予之。”

我們公司的目的是要將商品如何通過零售商銷售給消費者。成功取道零售商的方式并非是支付費用,是要與零售商合作。雖然我們在這次合作中相對付出較多,例如:新品進場費(雖然因為戰略合作伙伴的原因減免了一半,但是還是一個不小的開支)、資料的收集費用以及人工費用,但是通過此次事件我們樹立了在好生活超市中的經營地位,而且打破了好生活超市與富錦的伙伴關系,一箭雙雕,既打擊了別人又發展自己的。

走在零售商的前面

王強與好生活超市的第一步合作算是圓滿結束,下面應當說市觸及了廠商最為關注的問題,就是應當如何提高銷售了。畢竟對于零售商而言,沒有盈利,所有的運作方式都是白搭。

那么,王強應該怎么辦呢?像其他的廠商一樣,等著孫浩提出營銷計劃,然后將所有的費用向下分攤?眼看馬上就要過節了,年底的銷售抓不住,那全年的銷售任務都可能受到影響。因此,年底的銷售商機不能坐等著失去。

此時,王強的同事說:“我記得有一個美國的廠商經理這樣評價零售商近年來的變化,十年前,零售商只是在制造商腳后,跟著一條汪汪叫的狗,雖然有妨礙,但是稍有刺激,你喂食給他,它就走開了;現在它是一頭公牛,并且它想撕裂你的手和腳。你很想它踉蹌而去,然而,你太忙于防御以至于無能為力。”

“對于我們廠商和供應商來說,春節是一個讓人歡喜讓人憂的節日,春節到來,所有的商品銷售都會呈現大幅度上升,同時,春節的到來也給商家帶來更多索要政策和條件的機會,這個時候的零售商可能比誰都牛,如果你不滿足他的條件,他可能馬上停止采購你的商品,撤下你的堆頭,畢竟這個時候大部分的零售商生意都會好的一塌糊涂,什么東西只要放在盒子里面,貼個喜慶標志,就能有不錯的銷售……”那名同事接著說道。

“所以啊,我覺得我們對于零售商的策略只能逆來順受,他們怎么說,我們怎么做就是了,終端為王一點也不假。”

聽著上面的話,王強心理其實早就有了打算:與其讓零售商主動的想你要費用,苛扣你的貨款,不如你主動出擊,尋找商家的真正目的。其實收費只是形式,商家希望盈利,希望能夠獲得市場空間,希望能夠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才是最為關鍵的。因此供應商和廠商應當從終端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去影響零售商,爭取獲得促銷活動的主動權,之后從自身角度出發,根據商家的實際情況,提交自己的促銷合作方案,必要的時候費用是需要的支付的,沒有投入怎么會有產出呢?但是投入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產出,每一筆市場費用的投入都應該有所計劃,并非所有的投入都會立刻兌現,但是投入和產出需要有所計劃,未必非要從“一城一池”的爭奪中獲得片刻的商機,更多的是需要廠商在與零售商的合作中有所計劃和戰略發展的眼光。

在與零售商合作中,盡量爭取主動,正所謂先下手為強,當你先于其他的競爭對手獲得了零售商認可的時候,你可能就最先占領商機。商業機會的提出和響應要迅速,有時供應商主動提出自己愿意支付什么樣的費用或者商品來支持零售商,這種情況有些時候也是必要的。供應商要讓商家在最關鍵的時候和制定戰略計劃的時候最先想到的是你,那你就比你的競爭對手獲得了更多的商業機會。廠商被動接受商家的要求,不如主動提出自己的計劃、與零售商共同制定戰略規劃和營銷計劃。

經過一系列周密的安排,王強將各方面的相關信息進行了收集,試圖從中找出適合制定今年營銷計劃的靈感和數據支持,其中包括:

1、 樂萬家的每一個單品過去三年的銷售分析報表;

2、 樂萬家過去三年中的商品營銷計劃、費用、人員等等信息;

3、 樂萬家商品在好生活超市的歷史銷售記錄;

4、 好生活超市目前的商品結構分析;

5、 好生活超市的顧客人群分析;

6、 樂萬家2005年度的全年營銷計劃和產品上市計劃等;

7、 參考了糧油類商品兩年來的促銷活動和快速消費品的一些經典營銷案例;

8、 查詢一些營銷網站以及相關期刊。

數日后,王強向公司總部提交了一份ZZ城市KA賣場年終促銷的計劃草案,其中包括活動的目標、活動的經費、活動的周期、執行活動的賣場、參加人員、考評方式等等。分公司對于王強的想法非常驚訝,原來與零售商的合作可以由被動到主動,只是不知道這個完善的報告是否能在零售終端通過。

而此時,孫浩卻又在按照往年的操作方式,計劃著怎么從下面的供應商手中獲取更多的促銷支持和特價商品,對于他來說,年年都是厚著臉皮要支持要費用,他也很為難,真不知道如果哪一天從好生活超市出來,我這個只會要費用的采購還能做些什么?

正在孫浩犯難之際,王強拿著年終促銷計劃書找到了孫浩。看到王強的計劃后,孫浩滿臉的烏云頓時散去。對于王強來說,他也希望有廠家能為他出謀劃策,為什么商家和廠商就必須是針尖對麥芒嗎?

孫浩根據王強提交的促銷計劃書后,開始商議在年底的活動中應當如何展開團購、如何保證過節期間的商品供給、如何制作樂萬家的商品廣告和商品堆頭、如何執行廠家的促銷計劃、如何進行贈品管理、如何進行價格支持、如何分攤此次營銷活動的相關費用等等。

在整個交談過程中,王強一直本著平等互利的心態和孫浩交流,在他看來,以前廠商和供應商對于采購的態度缺乏誠信和交流。廠商與終端的態度如果一直是對立的狀態,那么他們根本是沒有辦法提升對于顧客的營銷和服務水平的。

“往年糧油品類過節期間都是在促銷老品種,沒有什么新品概念。今年我們公司會有橄欖油、葵花子油的一系列推廣活動,這些中高檔油品定位綠色、健康的營養概念,相信不僅能夠給好生活超市帶來人氣,也會給你們帶來更多的利潤。”王強說。

“促銷老品種,能夠保證我們的銷售不會下滑啊,往年過節都是這么促銷,促銷新品種會有一定的風險吧?”

“老品種的促銷活動當然還會有,只要這些商品維持和周邊的幾個競爭對手同樣的價格水平就可以了,而今年通過新品營銷才是關鍵,這是拉高超市的經營定位,吸引更多的目標顧客群體的關鍵,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樂萬家會有全面的市場支持力度,支持你們好生活超市的獨家銷售廣告、人員支持、贈品和促銷品支持,一個都不會少。”

“可是這些新品能被消費者接收嗎?你們有什么廣告支持呢?”

“我的新品已經在和ZZ城市消費水平相當的城市打開了市場,我們樂萬家在央視《全國電視烹飪擂臺賽》、《健康之路》、《超市大贏家》等欄目已經投入了廣告,并且在《貝太廚房》、《快樂廚房》雜志、同時我們還會在本地的報紙上連續一個月刊載軟文和廚藝比拼活動。”

“那我們你對針對我們賣場有支持什么活動呢?”

“首先,我們會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活動的地址就在你們賣場門前的廣場上舉行廚藝比賽;其次我們需要一個端架和三個堆頭來展示新品,當然我們會支付費用;第三,我們會安排最好的促銷人員協助你們進行商品陳列和銷售工作;”

“往年你們都會直接支持部分促銷商品和費用支持,今年呢?”

“你希望要廠家給你錢呢?還是資源的支持呢?我們今年在企業的營銷資源上會重點服務你們好生活超市。”

“往年不也是這樣嗎?”

“往年我們發現糧油品類的商品在年節期間缺貨情況嚴重,一有團購可是沒有貨,好多團購都泡湯是嗎?我們公司今年對于我們的物流系統進行了重新改造,現在已經簽訂了兩家運輸企業作為過節期間的物流支持。今年樂萬家公司制定的計劃就是“服務客戶,拒絕缺貨。”

“這一點倒是很正確,往年我們超市過節缺貨非常嚴重,尤其是今年五一節我和富錦公司雖然是戰略合作伙伴,可是那個家伙還是惟利是圖,我下的訂單,可是他卻說公司沒有貨。可是我眼睜睜看著外資超市從他們那邊拉出不少貨。如果你們能保證重點商品的供應,我這邊就可以讓團購部門盡量推薦你們的商品。”

“好的,這樣年底的銷售我們絕對不會虧待你的。最近公司因為新品上市的原因給了我們一些促銷商品,同時還制定了很優惠返利政策。你老兄今年可能要打翻身仗了。”

……

歷時一個小時的商談,王強和孫浩終于完成了年終的營銷計劃。今年年底,王強所在的樂萬家不僅僅獲得了最希望得到了黃金堆頭,費用支持方面也一改以前直接扣款的被動模式。樂萬家公司分別采取了以下的方式花費方面也采取了多種方式:(1)三個新品優先獨家上市:樂萬家決定將三個新品優先在好生活超市上市一個月,享有獨家促銷活動;(2)聯合促銷廣告:利用廠商在媒體上的廣告以及商家的DM展開全面宣傳,雙方采取交換的方式獲得了更多的宣傳效應;(3)贈品和促銷品支持;(4)促銷人員配備等幾個方面可以說是全面開花,雖然整體上看好像樂萬家花費了更多的費用,其實總費用并沒有什么變化,今年只是將原本的投入進行了重新的整合,以前和終端合作不好,在贈品管理和人員管理上比較混亂,市場投入的費用總是沒有很好的在終端得到應有的效果。此次,雙方在很多上述環節中的細節上進行很好的完善,相信年后就可以看到應有的效果。

零供合作的基礎不是費用,還有需要很多……

事后,王強在總結與好生活超市的合作經歷認為:

(1)與商家對立,不如與零售商合作,如果說零售商是一頭公牛,廠商應當有信心也有能力成為斗牛士,共同演繹一場精彩的斗牛表演,畢竟觀看斗牛的觀眾才是真正的顧客。

(2)正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與零售商合作的方式很多,既然有這么方法能夠獲得零售商的青睞,為什么非要自己出費用呢?

零售商看重供應商或者廠商的什么資源呢?雙方合作的基礎只有商品的供貨和銷售嗎?雙方沒有在其他領域有所合作嗎?為什么不試驗一下聯合促銷呢?零售商為什么不可能將很好的利用廠商手中的資源和吸取廠商的長處呢?

有時候,費用未必是零售商最希望得到的。其實很多事情并不是原來想象的那樣,原來零供關系也可以更美的……

第6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關鍵詞:場外衍生品;信用違約互換 ;監管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7)03-0059-08

2009年11月成立的中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是我國建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央清算機制的有益嘗試。2010年10月29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標志著我國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CRM) 試點業務的正式啟動。CRM實現了國內信用風險對沖工具從無到有的突破,但是和國外主流的信用違約掉期(下稱CDS)、指數CDS和擔保債務憑證(CDO)等產品相比,該指引僅推出了盯住單一標的債券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及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兩個產品,其緩釋、對沖信用風險的功能并沒有得到發揮,監管制度缺失、參與主體單一等因素導致CRM未能大范圍推進。隨著我國供給側改革和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等措施的深入落實推進,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事件逐漸增多,市場參與者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等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斷增加。在此背景下,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協會修訂后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下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四份產品指引,意味著市場關注已久的CDS正式面世,形成了“兩類、四種”的新格局(見表1)。

雖然CDS已經推出,但是當前我國場外衍生品基本法缺位,中央清算交易、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統一監管體制未確立等因素使得CDS在國內的推出飽受爭議。本文將在對信用違約互換運行機制、風險進行分析的前提下,對國內外信用違約互換監管制度進行比較,并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從監管依據、監管主體和內容、監管對象等宏觀層面以及參考主體、市場準入、交易監管、中央清算和信息披露等微觀方面對其監管制度進行構建,使CDS回歸其風險緩釋工具的本質,并為監管機構的監管或未來《場外衍生品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議。

一、國內對于信用違約互換監管研究的現狀

CDS究竟是空頭利器還是一種有效的緩釋信用風險的工具,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次進行剖析。截至目前,國內尚未有CDS具體應用的案例。理論界專門針對CDS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階段:美國次貸危機前后以及我國CRMA和CRMW推出前后;研究問題大致分為兩個方面:CDS推出與否及其利弊分析和CDS監管機制的完善。

一方面,CDS推出利大于弊,但是應緩步慢行。范敏娟(2006)認為從產品形態看,應先發展較簡單的遠期交易,其次是金融期貨,互換和期權因需更加嚴格的交易條件、更完備的市場環境和復雜的技術要求,其推出尚需更長時間。馮謙和楊朝軍(2006)分析指出,CDS具有非融資性、結構簡單等特點,是構造“合成CDO”等其他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工具,可以促進我國信用衍生產品市場的建立,推動我國金融結構良性變遷。趙姿昂(2015)認為,發展CDS,一方面可以提供信用增級,降低信用債券的發行難度,促進企業融資;另一方面,信用違約互換的價格發現功能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場的資產定價,并為監管機構、投研機構提供重要的信用信息。微觀角度看,尉克頓和周小夏(2008)認為,CDS有利于我國銀行業信貸風險的分散和防止不良貸款的反彈,有助于銀行業信用風險的控制。龔斌恩(2009)指出,CDS 早已不再是金融資產持有方為違約風險購買保護的對沖范疇,它實際上已經異化為了信用保護合約買賣雙方的對賭行為。當信用違約互換被當作一種投機性的套利工具進行交易時,它反而增加并擴散了風險。

另一方面,國內CDS監管機制不健全,配套制度欠缺,亟須完善。國內學者主要是從整個場外金融衍生品的角度出發,專門針對CDS的文獻研究不是很多。吳建剛(2010)提出,場外衍生品未來走向具有監管場內化的特征,要對復雜的、高杠桿的場外衍生品提高警惕,加強對中介機構和大型機構高管道德風險的監管。巴曙松和孫興亮(2011)提出,在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趨勢從繁復向簡單回歸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品市場也將呈現結構性分化,包括基礎性衍生品將成為未來一段時期衍生品發展的主流;結構簡單、標準化程度高的單一賣方CDS 將受歡迎;中央交易機制的建立和合約標準化的加強都將成為金融衍生品監管的趨勢。還有學者從微觀層面ξ夜當前立法現狀與信用衍生品運行發展沖突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議,鄭暉(2011)認為,《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以下稱“主協議”)中確立的“單一協議”原則、“終止凈額”結算方式以及“轉讓式履約保障方式”與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物權法》及《擔保法》有關規定相悖。再者,劉玄(2012)以摩根大通巨虧具體事件為例,對中央對手方機制的歷史、功能進行了研究,對借助中央對手方機制進行場外衍生品監管進行了分析。王晟(2010)以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案件為例,提出利用現有托管清算機構加強場外衍生品的交易清算、擔保品管理、估值和風險評估。楊光和張志勇(2010)對場外衍生品場內清算化的趨勢進行了分析,提出我國應當在戰略上重視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趨勢,對國內外衍生品市場的交易和清算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投入資源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清算平臺,為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做積極準備。在衍生品監管理念與模式選擇方面,深圳證券交易所衍生品創新研究小組(2016)認為,我國當前衍生品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衍生品監管制度的完善應重視衍生品市場發展與實體經濟的聯動效應,在宏觀審慎監管思路下,確立功能監管理念,建立統籌協調的監管機制,并堅持以適度監管為原則,以避免過度抑制創新。

綜上可以看出,目前國內學術界主流觀點贊成CDS的推出,但是也對其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表示擔憂;對CDS監管的大部分研究成果是針對整個場外衍生品,缺乏針對性;對CDS運作機制及風險來源缺乏系統的研究,多數研究停留在CDS概念及一般原理層面,同質化嚴重,未形成體系化的研究成果。CDS具有緩釋銀行信貸風險、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以及改善社會征信環境的優勢,當前國內經濟承壓、債券違約率逐步上升的情況下推出CDS有其必然性;但是不可否認,在當前社會信用環境較差、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及房地產市場泡沫加劇等多重背景下推出CDS,其監管理念、制度和機制等必然對我國經濟發展、金融改革產生巨大影響,這是新背景下CDS監管機制需要研究的新課題。

二、信用違約互換運作機制和風險分析

信用違約互換又稱信用違約掉期,其在美國次貸危機中被人們熟知。CDS是一種能夠將參照資產的信用風險從信用保護的買方轉移給信用保護賣方的金融合約,《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下稱《業務指引》)將其界定為一種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在信用違約互換交易中,CDS購買者定期向CDS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信用違約互換息差),當參照實體出現信用事件(違約、破產等),CDS購買者將有權將債券以面值遞送給CDS出售者,從而有效規避信用風險。違約互換的出售者向購買者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的這種賠付是一種或有償付,即當合約到期時,如果參照實體在約定期限內沒有發生任何信用事件,則CDS的出售者無需向購買者進行任何資金支付。CDS中的違約事件是交易雙方事先約定的事件,包括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人無法按期支付、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債務重組等。CDS的交割有兩種方式: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實物交割是指CDS的購買者將違約資產以面值賣給CDS的賣方;現金交割是指資產不需要轉移,CDS的出售者需要向購買者支付基礎資產面值與違約后資產的市場價值之間的差價。

CDS類似于給債權上一個保險,而且還可以進行交易,其極具復雜性,涉及信用評級、資產定價和資產證券化等多個領域。如圖1所示:銀行B為了轉移房貸違約風險找到機構C,和C簽訂CDS合約,為B對A的房貸做違約保險,每年費用5000萬,連續10年,總共5億。C統計分析數據顯示違約率不到1%,100單CDS總計可以拿到500億的費用;即使是1%的違約率其仍然可以賺450億,雙方簽訂合約。此時D希望C把100個CDS單子賣給自己,每個合同訂單支付C總計2億,總共200億。原先C的450億要經過10年才能到手,現在轉手就可獲得200億。如此,原來的信用違約風險被做成了金融a品,CDS在市場上不斷被炒作、轉手,這樣風險就會層層傳遞下去,最終受讓方為X(受讓價格為每單3億)。此時A無力支付房貸的高額利息,違約發生。100個單子中有20個違約,每個違約要支付50億的保險金,總共支出達1000億。X減去收到的500億保險金,加上300億CDS受讓成本,虧損總計達800億,瀕臨倒閉。美國次貸危機中,CDS的標的是對次級貸款進行證券化后的CDO,而后將CDO進行拆分打包,分割為一個個CDS合約投入金融市場。

需要注意的是,CDS與保險并不相同,保險合同中需要B與A之間存在保險利益,即B與A之間存在經濟上的特殊聯系。但是在CDS運作中,B*和A之間不存在經濟上的聯系(不擁有標的資產,不是債權人)時,其也可以購買以A 房貸違約風險為標的的CDS,即CDS“裸賣空”,是一種投機行為。王倩和吳承禮(2016)指出,無論是債務危機中歐盟嚴禁信用違約互換裸賣空,還是我國股災中對股指期貨裸交易的全面禁止,都是“亡羊補牢”式的必要措施。要消除危機中的負反饋效應,應抑制投機,阻斷危機自強化機制。實踐中CDS的賣方可以將基于CDS合約而從B收取的穩定的現金流進行證券化。將這部分收益權轉給SPV進行破產隔離,而后進行證券化,發行債券,G購買債券成為債權人,此時G可以這筆債券創設CDO(CBO)或者再以該筆債券的違約風險為標的向E購買相應的CDS進行風險對沖,而E可能為了盡早變現會將CDS出讓,與C類似,如此循環往復。此外,CDS對參考標的也沒有限制,任何債權均可作為信用保護的標的,衍生出合成擔保債務憑證(CDO)等各種結構復雜的產品,一定程度上與基礎資產脫離。

由于實踐的需要以及制度的放開,CDS合約的持有雙方均可自由轉讓這種合約,打破合同相對性。結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CDS具有的最重要功能是風險對沖。作為一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DS可以對沖信用風險,將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轉移出去,但是實踐運行中出現了套利和投機。可以這么說,CDS通過合約把信用風險分離出售給CDS的賣方,但也同時形成對CDS賣方的信用風險敞口,即CDS賣方也可能違約,這種風險也隨著對合同相對性的打破而更具有不確定性。如同劉燕和樓建波(2012)所說,衍生工具作為一種新的合同類型,與傳統合同的顯著區別在于“當前訂約、未來履行”,從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約風險、締約風險等一系列新問題。CDS合同轉讓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債務人不得將其承擔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否則合同不對債權人產生效力。基于自身權益的保護,債權人必然會選擇同意那些實力雄厚、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受讓方,這就會增加資信調查的經濟和時間成本。一般而言,CDS買方主要是持有大量金融資產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CDS賣方則是保險公司、對沖基金,也包括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實踐中眾多主體將CDS視為投資工具,為提高CDS轉讓的效率、增加對手方的確定性,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ISDA)了合約更新議定書,要求CDS轉讓方必須在轉讓日18時前獲得原合同對手方的同意;而且相關金融機構也承諾其會在收到通知的兩個小時內進行回復。但是這種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處理方式并未解決CDS下的履約風險,短時間內根本沒有時間對受讓方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一定程度上助長了CDS的投機。

綜上可以看出,CDS作為一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其本身對沖信用風險的功能是值得肯定的;監管層推出CDS也必然是出于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資本高效配置的動機和目的。問題在于實踐中CDS運作極易失控,偏離預設的軌道。CDS合約不斷被標準化、拆分、自由轉讓,具有了權益性、收益性、風險性與流通性等“證券”特征,但是缺乏信息披露制度的約束;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CDS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卻打破合同相對性;具有保險的功能,卻不受“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制;實踐中關注CDS發行主體,對具體債務償付能力關注不足;信用評級結果與基礎資產的真實價值有較大偏離;對參考主體和參考資產不加限制等種種因素促使CDS交易目的異化為投機,交易主體不斷泛化,投資者傾向于訂立更加個性化、復雜化的CDS合約,并樂于向第三人轉讓而不是到期履約,CDS將信用風險向整個金融市場轉移擴散,這也最終使其成為“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對CDS監管機制的構建要以問題為導向,通過制度引導,解決上述問題。

三、信用違約互換監管機制的比較法分析

隨著金融、資本市場的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全球主要金融大國關于CDS監管制度的立法日趨完善,且呈現出趨同的特征。

(一)美國信用違約互換的監管制度

美國對CDS的監管機制主要是由《場外衍生品市場法案》以及《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稱《多德―弗蘭克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立,具體的監管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模式。通過立法對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在場外衍生品監管方面的權限做出了明確劃分,解決監管重疊與缺位問題,形成了CFTC監管掉期市場,SEC監管個股掉期市場,二者共同監管混合掉期的兩元監管模式;同時提出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防范和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認定可能對金融系統構成威脅的大型綜合性金融機構,并向美聯儲建議對該類金融機構執行更嚴格的資本、杠桿及其他規定。

2. 明確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嚴格定義參與CDS的合格投資者,《多德―弗蘭克法》將掉期機構劃分為掉期交易商和主要參與人,對外國金融機構實施限制措施;實施強制性的注冊要求、業務操守準則、保守的資本金要求、交易報告制度以及與對手方信用風險相關的初始保證金要求。

3. 建立中央清算制度。要求主要衍生品交易必須通過第三方清算的方式在交易所內開展,所有“標準化”的CDS都必須進行中央對手方清算,但是對小型金融機構予以豁免,如合作社、農村信用社等資產在 100 億美元以下的。

4. 建立CDS市場報告制度。所有的互換交易都必在交易結束后由單方、雙方或者第三方在第一時間向交易信息庫(Trade Repository,TR)匯報。匯報內容涵蓋交易的全部細節、條款的任何變動與執行,交易信息庫的數據必須保存至合約中止五年之后方可清除。對于中央清算的衍生產品合約信息可以由中央對手方(CCP) 統一提供,而非中央清算的合約則直接向 TR 報備信息。

5. 限制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衍生產品交易。《華爾街透明度和責任法》通過“沃爾克規則”限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自營交易業務,不允許銀行將自有實體資金投資于私募股權基金,但是第619條仍設定了一個“最小數額例外”;同時,通過“林肯規則”將銀行的商品掉期、股權相關掉期以及非投資級別信用掉期交易轉移到單獨結算的、非銀行的、資本充足的下屬公司。

6. 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掉期機構須向其交易對手披露重大交易風險、重大利益沖突和每日價格波動等信息。此外,《華爾街透明度和責任法》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告)161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的披露》,從定性披露、定量報表披露和信用風險披露等方面對金融衍生品出臺了更為嚴格的披露標準。

7. 非中央清算保證金監管。對于不能參加集中清算的互換交易商和主要互換參與者,要求他們繳納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

(二)歐盟、英國等CDS監管制度

歐盟以及其他國家對CDS的監管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 明確監管依據和監管主體。歐盟委員會2010年了關于場外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提案,由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ESMA)負責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

2. 確立中央清算機制。2009年3月歐洲清算所( ICE)成立CDS中央清算機構。ESMA 要求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進行中央清算;而對于非金融機構,若持有的場外金融衍生產品頭寸沒有超過規定的“清算門檻”,則不必進行中央清算,用于套期保值的“與商業活動直接關聯”的衍生品合約同樣被排除在外。另外,豁免歐洲央行和國際清算銀行進行中央清算的義務。2009 年 3 月 18 日,英國金融服務局( FSA)也報告支持“信用違約掉期市場的大部分交易進行集中清算”的信貸衍生品行業計劃,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不確定性(巴曙松、尹煜,2011)。英國不僅將“具有統一清算可能”的標準化場外衍生品合約交易通過中央對手方(CCP)納入集中清算機制,還對CCP進行監管,要求 CCP 必須在監管機構注冊,必須有充足的保證金覆蓋、實施穩健的準備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風險控制手段。

3. 建立市場報告制度。金融機構必須在交易達成后一個交易日之內向TR 報告交易合約的全部細節(簽約方、合約種類、到期日、合約名義價值);還對TR的設立進行監管,TR必須滿足相關資質經 ESMA 同意才可以設立。

4. 設置市場準入標準。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FSMA),該法規定,只有獲得 FSA 的授權或者屬于豁免主體才可以從事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這些主體需要向 FSA 提出申請且證明自身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有符合條件的管理層、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內控機制。此外,《批發現金市場和場外衍生品市場規則》對參與交易互換的主體資格做出了明確要求,主要包括: (1)名義本金在50萬英鎊以上;(2)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財務結構、良好的商業信譽、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3)在 FSA 進行注冊登記等。

5. 實施分類監管模式。英國FSA根據客戶在資金實力、投資經驗、專業知識、需要保護程度方面的不同將其分為零售客戶、專業客戶和合格投資者,并針對不同類別客戶采用不同的監管模式與交易規則。FSA 對專業客戶尤其是合格投資者之間交易的監管很少,僅提供輕觸式監管。這些客戶一般僅受市場自律組織頒布的自律規則的約束(翟浩、雷曉冰,2012)。

(三)中國信用違約互換監管制度的解讀

雖然CDS已經在國內推出,但是相應的監管規則卻不匹配。目前國內對CDS的監管體系主要是由《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引》等文件構建,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明確CDS市場參與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合格信用增進機構、非法人產品、其他非金融機構,對參與主體實施備案制,將其劃分為核心交易商與一般交易商,并對其交易權限與范圍進行分類監管。

2. 劃定參考實體與標的債務的范圍。《業務指引》規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公司、合伙、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并應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范圍;對非金融企業參考實體債務種類進行限制,目前限定于其在交易商協會注冊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3. 對信用事件的范圍進行界定。信用事件范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產,不過,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還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4. 對CDS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規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可通過人民銀行認可機構的交易系統達成,也可通過電話、傳真以及經紀撮合等其他方式達成,而根據清算情況的不同,交易雙方的結算方式也分為由人民銀行認可機構的清算系統進行集中清算和由交易雙方自行進行的清算和結算。此外業務規則規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至少包括實物結算、現金結算和拍賣結算三種結算方式。

5. 明確關聯交易和資產標準的紅線。參與者不得開展以其自身債務為標的債務或以自身為參考實體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開展以關聯方債務為標的債務或關聯方為參考實體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應予以披露,并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存續期按季度向交易商協會報告。任何一家核心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0%。任何一家一般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相關產品規模或凈資產的100%。

綜上可以看出,經濟危機之后,域外CDS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普遍加強對CDS的監管,其監管措施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加強立法,構建成熟、完善的監管體系;(2)明確監管主體,合理劃分監管權限;(3)嚴格市場準入,進行分類監管;(4)加強CDS交易、清算、結算和相應的信息披露與報告的監管;(5)加強中介機構監管。與之相比,我國當前對于CDS的監管機制尚未完全構建,僅僅原則性的規定了交易結算方式、市場準入主體等,過于模糊、籠統,缺乏現實操作性。

四、我國信用違約互換監管機制的構建

CDS能夠有效對沖信用風險,同時也可能會導致套利和投機。CDS已經落地,構建完善的CDS監管機制迫在眉睫。CDS監管機制的構建需要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與CDS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配套制度。借鑒歐美國家對CDS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當前國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資本市場去杠桿以及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現狀,本文認為,我國CDS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構建:

(一)確立監管依據

隨著CDS、CLN的推出,衍生品種類日趨完善,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等衍生品的相繼出現,使得傳統上“一個產品、一份規定”的監管模式不能適應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對CDS的監管立法可以與我國衍生品立法相結合,途徑有二:一是制定單獨的《場外衍生品法》,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交易、結算、風控等進行統一規范,將CDS納入統一的監管框架中;二是制定一部全面{整衍生品市場的法律,將場內與場外衍生品都納入其調整范圍,實現衍生品的綜合監管。考慮到目前《期貨法》立法正在進行中,制定單獨的《場外衍生品法》,對CDS運行基本原則、市場參與主體、主體行為以及監管做出基本安排的方案更具現實操作性。

(二)確立宏觀審慎監管原則

金融穩定委員會將宏觀審慎政策界定為用審慎工具減少系統性風險。CDS可能導致的系統性風險主要體現在結構性維度,即因為金融機構、市場之間的互聯性會使得CDS的信貸風險在金融機構、市場之間傳導。目前我國能夠采用的宏觀審慎監管政策工具有信息披露、杠桿率、資本留存緩沖、前瞻性撥備等十幾種。CDS監管制度可以采納這些政策工具,例如提高那些不能或暫時不能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CDS交易者的資本金要求、降低CDS的杠桿率等,從而更好控制市場風險,這也與當前去杠桿的政策相匹配。

(三)明確監管主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

CDS中涉及的標的債務涵蓋銀行信貸、企業債、公司債等信貸資產,《業務指引》明確規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公司、合伙、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參考主體以及CDS業務參與者涵蓋證券、銀行、保險以及信托等多個領域,考慮到當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推進,我國未來金融監管模式必然會采取綜合性、統一性的監管模式,屆時可以設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構建以其為主導、三會以及交易商協會等機構為補充的多頭監管體制。主導性監管機構負責政策制定、宏觀審慎監管;其他監管機構負責具體政策實施、信息披露監督等。

(四)明確監管對象和內容

CDS監管機制中的監管對象和內容是參與CDS的各種主體(包括但不限于CDS買賣方、信用評級機構、中央清算方和中介服務機構)及其買賣、評級、清算和服務等行為。從CDS運行過程看,主要包括參考主體、參考資產、CDS買賣、清算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1. 限制參考主體和參考資產的范圍。首先,明確參考主體范圍。CDS作為風險緩釋工具,其應傾向于那些具有發展前景的優質企業,不應該是大型產能落后的企業。其次,對參考資產范圍進行嚴格把關。控制銀行對可疑類和損失類貸款進行風險對沖的額度;提高綠色債等參考資產的風險保護力度;根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范圍,對綠色、環保和資源高效的產業以及債務范圍輔以政策支持,對那些經過多重證券化的債券要持謹慎態度。再次,以結構化程度簡單的單一賣方CDS為主。單一賣方CDS因市場競爭充分、報價估值更加透明、流動性比較好,是將來的發展趨勢。

2. 禁止投機性買賣,嚴格市場準入。首先,當前階段應禁止CDS“裸賣空”,將CDS名義價值與實際債務之間的差額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堅決控制投機易。其次,嚴格市場準入,減少交易對手方風險,具體包括限定交易者資格、依據金融機構實力的不同劃分可從事的CDS業務范圍、對《業務規則》規定的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的資質進行限制。例如,商業銀行是信用違約互換最主要的參與者,可參照美國“沃爾克規則”和 “林肯規則”對銀行從事衍生品進行一定程度限制;對于受讓CDS的非法人產品(信托、基金等)實施穿透監管,防止信貸風險變現轉移到普通投資者身上。再者,禁止參考資產債務人與信用風險承擔主體具有重合性以及相關聯性。例如,債務人違約,觸發CDS合約清算事件,而承受信貸風險的又是債務人的控股企業(金融控股集團),會導致多個風險聚集在一個主體或相關聯企業之上。

3. 健全中央清算制度。國內實踐中,一直由上海清算所擔任中央對手方。CDS的集中清算制度首先要解決CDS清算適格性問題,具體可以參考2010 年FSB建議各國在確定場外衍生品適格清算標準時提出的以下幾點要求:(1)產品合約條款及交易流程的標準化程度;(2)該產品市場的性質、深度及流動性水平;(3)是否存在公平、可靠且可接受的報價來源。其次,在CDS集中清算認定程序方面,可以由金融監管委員會和上清所分別進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程序認定,并確定集中清算豁免對象的審查標準;中央集中清算方式要從制度、人員、系統等多方面入手,包括集中清算業務參與者信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保證金等風險管理制度以及集中清算業務參與者違約處理機制等。另外,在對《破產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或做出例外性規定、解釋的前提下對終止凈額結算制度進行立法上的確認,解決其與選擇性履行權、破產抵銷權等破產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掃清制度障礙。

4. 強化雙方自行清算的信用風險控制。《業務規則》規定,根據清算情況的不同,結算方式分為集中清算和由交易雙方自行進行的清算和結算,該規定存在制度套利空間。因為作為場外衍生品,總是存在一些難以標準化、無法通過CCP 進行集中統一清算的CDS產品,實踐中可能會有市場參與主體主動選擇“非標準化”的CDS從而避免中央清算的要求。對于“非標準化”的CDS,通過雙邊擔保機制加強這類交易者的風險管理,要求對方提供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隨著參考債務價值下跌或者信用級別降低而不斷增加擔保品;同時輔以及時的評估、監測機制,對其價值進行逐日評估,實現對每筆衍生品合約交易的追蹤,避免頻繁轉手交易導致信用鏈條過長。

5. 完善CDS信息披露與報告制度。CDS作為一種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契約性和定制性,在這種契約關系中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CDS的拆分、打包、自由轉讓進一步加劇了交易雙方、產品、市場與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完善CDS信息披露機制,對信息披露主體、對象、程序、監管以及責任認定進行系統規制,待條件成熟,可以考慮制定《場外衍生品信息披露法》,要求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參與者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監管者和投資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例如CDS運用的目的和策略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等。強化相關主體向監管者提供更加詳盡的衍生產品報告意識及責任追究機制。加強信息披露的聯合監管及相關機構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

6. 規范和完善信用評級市場。CDS作為信用衍生品,與信用環境高度相關。一方面,為解決信用衍生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加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監測判斷CDS交易風險需要加快信用u級的專業化進程,完善國內的信用評估體系,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化水平。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要明確其金融市場“看門人”的角色;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歸屬,加強責任追究;鼓勵評級機構對中小企業集合信用貸款合理評級,確定CDS價值,促進中小企業融資。

(五)革新監管理念,加強監管國際化

實施功能型監管與機構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且以功能型監管為主;同時加快建立與國際監管機構、組織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將我國的CDS市場發展實際與國際性的指導性文件相結合。例如,在拍賣清算制度的設計方面,采納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ISDA)的《2009年ISDA信用衍生產品決定委員會、拍賣結算與重組事件補充文件》;在中央對手方制度構建方面,可以借鑒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的《關于實施2004年場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對手建議的指引》,逐步實現監管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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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綠色產品市場報告范文

關鍵詞:ECFA;銀行;兩岸關系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077-06

自1978年大陸開啟對外開放,1987年臺灣開放赴大陸探親,1991年臺灣開放臺商赴大陸投資以來,兩岸直接經貿關系迅速發展。1993年4月30日,臺灣頒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規范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但兩岸在金融業務往來一直都是以間接方式開展。直到2009年11月16日,兩岸簽署了金融監管諒解備忘錄(MOU),2010年6月29日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兩岸金融業雙向直接全面往來才具備了政治和制度基礎,兩岸金融業(銀行業)往來進入正常化階段。

迄今為止,以及在未來相當時間內,大陸金融業仍然是銀行業主導,2007年大陸銀行資產占金融資產總量的63%。展望未來兩岸金融業,本文擬對兩岸銀行業往來給予特別關注。同時,由于《兩岸金融合作協議》、MOU和ECFA都已經簽署,盡管具體落地尚待設立具體機構、具體磋商,但這標志兩岸銀行業往來進入正常化階段。

ECFA簽署前,特別是MOU簽署前,學者對兩岸金融業往來的研究大多側重建立兩岸金融交往正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并特別側重對必要性的研究、對妨礙兩岸金融業正常往來的制度的分析。后ECFA時期,由于合作的制度框架制定,其趨勢性將更加穩定、可預期,對兩岸銀行業的往來的研究重點將更多轉移到市場擴展及具體操作等實務層面。

本文首先簡要回顧ECFA簽署前兩岸金融業合作的歷程;其次,描述MOU和ECFA簽署后兩岸銀行業往來的框架及兩岸銀行業的往來趨勢特征。最后,剖析后ECFA時期,兩岸銀行業往來的驅動力、市場空間及發展趨勢,并簡要提出政策建議。

一、ECFA前兩岸銀行業往來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包括銀行業往來,粗略可以歸結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0年到1993年,兩岸銀行經過第三地第三方開展非本幣業務。

1987年底,臺灣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島內民眾給大陸親友的匯款問題顯現。1990年臺灣開放金融機構辦理大陸的間接匯出、匯入業務。但必須經過香港或者大陸以外的第三地的外商銀行作為中介進行辦理。1990年到1993年期間,臺灣開放兩岸金融往來,但限制在第三地,且須經過外商銀行作為中介,業務方面限于匯款、出口押匯等低層次金融業務。

第二階段,1994年到2000年,兩岸銀行經第三地無需第三方開展非本幣業務。大陸開放臺資經第三地以第三方名義來大陸投資設立銀行。

1993年4月27~29日,汪辜會談舉行,30日臺灣“行政院”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依此辦法,兩岸金融往來限于臺灣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及海外的大陸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但業務往來貨幣只能是非人民幣非新臺幣的貨幣。

1994年3月,大陸地區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于臺資在大陸辦銀行的審批與監管問題的通知”,正式開放臺資在大陸申請開辦臺資銀行。其中規定:凡來大陸辦銀行的臺資機構,須在第三地成立機構,然后以該機構法人名義來大陸申請,不受理以自然人名義開設銀行的申請。1995年,臺灣商人汪世忠以其總部在香港的協和集團出資在寧波成立協和銀行,成為第一家具有臺資背景并在大陸設立的銀行。1997年華一銀行在上海設立,投資方分別為在香港注冊的蓮花國際有限公司、香港注冊的永亨銀行有限公司、浦東發展銀行。其中蓮花國家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主要是在大陸有大規模長期投資的臺商,永亨銀行則有美國資本。

1994年9月開始,臺灣進一步放開政策。兩岸金融交流進入只需經第三地,不須經過第三方的往來階段。1994年8、9月間臺灣核準了華南銀行香港分行及彰化銀行香港分行與大陸銀行海外分行往來,此舉取消了外商銀行作為兩岸金融機構接觸的中介。但尚不準臺灣金融業赴大陸間接投資,即不許以間接方式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分行等,且兩岸金融業務限于人民幣和新臺幣以外的貨幣。

第三階段,2001年-2009年,單向設立銀行分支機構、兩岸銀行直接通匯、業務層次升級。

因應人世承諾。臺灣于2001年6月26日公布修正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銀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2年7家臺資銀行獲批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只能從事特定信息收集和聯絡業務。

2001年底,大陸根據人世承諾修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按此規定,到2005年底,臺灣最大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資產不過4000億新臺幣。未能達到在大陸設立分行的規模門檻。

2006年12月11日,大陸根據人世承諾全面開放金融業,新的《外資銀行監管條例》生效。新的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的最低資本額為人民幣10億元,子行、合資銀行下每間分行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一億元,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外資銀行子行、合資銀行可以全面開展人民幣業務。比照外資,2007年符合上述設立子行、合資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臺灣地區銀行達到15家。

2002年,大陸主要商業銀行與臺灣的主要商業銀行基本建立了通匯關系,開展直接通匯和信用證業務。2003年底,大陸銀行與臺灣銀行在APEC框架下建立聯貸業務。2003年10月,臺灣放寬民眾攜帶小額人民幣進出臺灣,此舉標志著臺灣當局正式規劃開放人民幣入境。2005年10月金門、馬祖地區金融機構被允許試辦新臺幣與人民幣兌換業務。2008年7月初,人民幣兌換業務在島內開放。大陸方面,目前中國銀行承擔了新臺幣兌換業務。

第四階段,2010年后,啟動雙向直接往來。

2009年4月26日,《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簽署,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2009年11月16日,兩岸簽署金融監管諒解備忘錄(NOU),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署,奠定了兩岸金融業直接往來的政治、法律基礎,確定銀行業市場準人條件。目前情形,ECFA在臺灣立法院通過已經

不成問題。

ECFA前,兩岸金融業往來的開放受到兩岸政治關系的約束,并隨著政治關系的改善、相關法規和制度的修改、放寬而逐步擴大。

二、兩岸銀行業往來的制度化

(一)兩岸金融業(銀行業)往來制度化

2009年4月26日,兩岸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是兩岸第一個金融合作的制度性文本,確定雙方合作的范圍、內容和方式,標志兩岸金融、銀行業往來的制度化時期開始。

金融監管方面,雙方同意由金融監管機構就兩岸銀行業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貨幣管理方面,雙方同意先行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并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

市場準入方面: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交換資訊: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互相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于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穩定的重大事項,雙方盡速提供。

互設機構:雙方同意協議生效后。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慮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盡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2009年11月16日,兩岸簽署了金融監管諒解備忘錄(MOU)進一步夯實了信息交換、信息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系和危機處置5項具體機制。

2010年3月16日,臺灣地區金管會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銀行經過許可后在大陸地區設立分行、支行、子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到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分行,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銀行。

(二)ECFA設定兩岸金融合作(銀行業)市場準入

2010年6月29日,ECFA簽署直接便利了臺資在大陸直接設立金融機構和開展業務,為雙方市場準入打開了大門,使得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及MOU的內容有可能切實落地。

ECFA及其附件中,銀行業方面,大陸作出6項承諾,臺灣作出1項承諾。

機構設立方面的低門檻:ECFA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關于大陸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具體承諾:臺灣的銀行比照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提出申請前已在大陸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而根據大陸人世承諾,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才能申請設立獨資銀行。

此外,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大陸相關規定執行。

承諾為臺灣的銀行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設立綠色通道。即大陸對臺灣銀行在大陸中西部、東北區地區設立分行及營業業務的審批,給予優惠。

業務開展條件寬松: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經營在大陸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而依據WTO承諾制定的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實施細則,要求所有外資銀行分支機構須滿足“開業3年、連續2年獲利”的條件,才能經營人民幣業務。而且大陸在ECFA中承諾,主管部門審查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有關盈利性資格時,采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ECFA中,臺灣方面就銀行業及其它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具體承諾僅1條:大陸的銀行經許可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1年。可申請在臺灣設立分行。

臺資在大陸設立銀行機構和開展銀行業務方面,擁有比WTO協議下更優惠的條件。

(三)后ECFA時期海峽兩岸銀行業往來特征

1、制度化。

《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金融監管MOU及ECFA的簽訂使得兩岸銀行業往來有政治、法理依據和保障:兩岸委員會和其它具體工作小組和機構的建立,將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便利雙方往來。從機構設立、投資及業務許可、清算機制、監管合作等制度框架將逐步系統地建立。

這一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意義將遠遠超越具體經濟事務領域,可能衍生成為兩岸共同治理社會經濟等事務的機制、推進兩岸和平發展的制度管道。

2、直接性。

后ECFA時期,臺灣銀行業將可以直接到對方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并升級為分行、子行,可以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符合條件者并可直接開展人民幣對私對公業務;直接進行清算。合規的大陸銀行可以申請在臺灣設立辦事處、并升格為分行。這即改變了過去經過最初的第三地第三方第三方貨幣的業務往來模式,也突破了人世后只有辦事處僅僅從事信息收集與聯絡的業務范圍,兩岸銀行業可以直接相互投資、設立機構,并可經營本幣業務和外匯業務。

3、不對稱性。

(1)實力不對稱。

2008年臺灣銀行業總資產為新臺幣400,638億元,大陸銀行業總資產為人民幣623,913億元。2010年《銀行家》世界前千強銀行中,大陸銀行第一類資本占亞洲銀行一類資本總額的51.2%;2010年英國《銀行家》全球前1000強銀行大陸84家上榜銀行,占千家銀行總數的8.4%,其一類資本占千家銀行一類資本總額的8.9%,稅前利潤占千家銀行的25.39%。

大陸地區在全球銀行的比重和地位上升快。2007、2008、2009、2010年全球1000強銀行排名中大陸有31、45、52、84家進入;臺灣2007年有34家、2008年有31家銀行進入前千強。

按照目前形勢,如若臺灣地區銀行沒有開拓新的發展空間,其相對地位將進一步降低。

(2)市場競爭力不對稱。

據《銀行家》2010年稱,臺灣一直是亞洲最為飽和的銀行市場。2300萬人口有70多家銀行。臺灣島內銀行競爭激勵,銀行深度較大陸深,人口容量和經濟總量相對有限。兩種因素相加,造就了臺灣地區銀行業的超強競爭力。同時,大陸銀行業尚處于成長階段,銀行密度比較低,據統計,大陸每10萬人銀行分行數為1.33家,美國為30.86家,德國為49.41家,相對于金融機構擁擠的臺灣來說,大陸市場大有成長空間。

大陸地區、臺灣地區金融市場競爭力存在較大差異。臺灣金融市場環境和金融機構的競爭力交大陸銀行強,臺灣地區銀行在外匯業務、消費金融、金融衍生品、財富管理等業務不但比大陸地區銀行更有競爭力,在金融創新能力及服務效率上也高于大陸地區銀行。

(3)開放不對稱。

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的投資方式有三種: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分行、參股投資。ECFA中,臺灣方面承諾,尚無提及設立子行。此前臺

灣地區剛修訂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也沒有開列大陸地區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設立子行的條文。目前符合條件。可以赴臺灣設立辦事處的大陸銀行有五家: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但目前尚無一家獲得準許。

按ECFA承諾,臺灣地區銀行或金控公司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代表處、設立分行、設立子行、參股投資四種方式。2002年,臺灣地區銀行即有7家在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目前臺灣地區符合設立辦事處標準的有14家、分行13家、子行5家,參股投資銀行的金控公司13家。

在投資參股方面,治理結構,開展具體業務方面,臺灣亦有比大陸更審慎的規定。

三、后EFCA時期兩岸銀行業交流趨勢

(一)銀行業市場投資深度

從2003年以來,在華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一直保持在2%左右,截至2007年底,外資銀行資產總額為1.25萬億元,占銀行業總資產的2.38%。中國人民銀行的《2009年國際金融市場報告》指出,截至2009年,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1.35萬億元,同比增長0.3%,占全國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71%。

后ECFA時期,臺資銀行盡管進入晚,但在大陸將獲得比外資銀行更為優惠的準入、監管條件,想象空間比較大。

另外,從貿易投資的引導效應來看,大陸銀行市場大有空間。貿易的發展、國際直接投資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直接刺激了跨國銀行業務的發展。“1991年臺灣開放赴大陸投資。1990年上半年,大陸臺資項目總數2750個,協議金額才24.7億美元。截至2009年12月底,大陸累計批準臺資項目80061個,實際利用臺資495.4億美元。根據大陸商務部統計,2009年大陸與臺灣貿易額為1062.3億美元,同比下降17.8%,是1991年兩岸貿易額50億美元的21倍。根據臺灣金管會統計,2002年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金額為200.11億美元,2004年突破1000億美元,2006年突破2000億元,2008年1-11月,達到3170億美元。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大約是兩岸貿易和投資總和的兩倍。目前,臺灣對外投資70%集中在大陸。隨著兩岸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推進,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業將獲得新的發展空間,引導效應將提速。ECFA早期收獲名單,大陸對臺灣500多項產品實行零關稅,大陸200多項產品零關稅,大大推動兩岸貿易。根據臺灣“經濟部”2009年6月估計,與大陸簽署ECFA、推進與大陸投資與商品進出口的自由化,將可拉動臺灣經濟成長率1.65%至1.72%、總出口量增加4.87%至4.99%。依照目前兩岸金融業務與貿易投資總額的比例推算。后ECFA時期引導效應推動的銀行業投資將十分可觀。

(二)銀行業兩岸區域布局趨勢

臺灣銀行進軍大陸的初期業務將以臺商為主要服務對象,還體現出明顯的區域引導效應引導效應。

在2002年申請在大陸設立辦事處的臺灣8家銀行中,長江三角洲占了5家。2001年臺商在上海、江蘇投資額占了在大陸投資總額的一半以上(51,1%),尤其是上海作為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龍頭與未來國際性金融中心。成為臺灣銀行在大陸的首選之區,因此有3家爭取設立在上海,2家選擇在上海周邊的昆山與蘇州。廣東是臺商投資僅次于江蘇(包括上海)的第二大投資地區(2001年,占28%),臺灣華南銀行選擇在深圳設立辦事處,以便利爭取珠江三角洲地區的臺商業務。以北京與天津為中心的華北地區。則是臺商在大陸投資的另一集中地區,累計投資額居第四位。臺灣的合作金庫與“中國信托銀行”選擇北京,作為開拓華北市場的據點。

這種引導效應帶來的臺灣銀行在大陸的布局,可能隨著臺商在大陸的產業遷移而變化。大陸區域發展戰略方面,沿著(深圳)珠三角、(浦東)長三角、(濱海)環渤海、(重慶兩江開發區)西部順次開放。臺資亦沿著這一路徑進行投資和轉移。

1981年~1989年,大陸吸引臺資10672項,合同金額10.57億美元,其中福建占38.5%,廣東占28%。1990年代后,長三角成為臺商集中投資區。1991年一2006年,臺商投資大陸累計34452項,金額472.56億美元,其中,江蘇占31.07%,廣東26.7%,上海14.73%,福建8.02%,浙江6.95%。

大陸存貸利差大于3%,大大高于臺灣低于1.5%的利差,大陸形成利差高地、銀行投資洼地。大陸的高利差營業模式,與大陸經濟模式與結構有關。短期內這一優勢不會改變。大陸2010年5月份推出鼓勵民營企業投資的新36條,計劃在2012年內計劃設立2000家村鎮銀行,發展農村金融,并放寬民營資本參股商業銀行方面的限制。并鼓勵民營資本參與建立金融服務中介;大陸幅員廣闊,區域開發和產業梯度轉移腹地縱深,中西部開發大有可為。其中,重慶兩江開發剛剛開啟,ECFA附件4大陸特備承諾將對臺資銀行赴中西部、東北地區開設分行開辟綠色通道。因此,臺資銀行在這些地區將會有不小的發展空間。這幾個因素組合起來,臺灣銀行在大陸布局可以加以充分利用。

臺灣地區騰挪空間不大,大陸地區銀行將可能主要申請在臺北等地設立辦事處。

(三)可能設立機構的兩岸銀行

按照臺灣地區規定,能前往臺灣開設辦事處的必須是世界銀行總資產或資本前千強,開展其它投資的必須是前200強。

英國《銀行家》全球1000強銀行排名,是目前全球最為權威的銀行排名。進人世界千強的大陸地區銀行84家,進入前200名的13家。以2008年資產計,符合到大陸投資設立子行、合資行的臺灣地區銀行31家。

同時,臺灣要求前來投資設立辦事處和分行的大陸地區銀行需要在OECD國家開業2年和5年以上的要求。盡管大陸地區銀行進入世界銀行前千強和前200名的不少,但目前符合設立辦事處的銀行僅5家。未來5年左右,在大陸銀行到臺灣設立分行前。臺灣銀行將出現市場重組的可能性。

截至2008年底,75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有116個分行、196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有237個辦事處、28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有子行。同年,臺灣在大陸只設有9家辦事處。大有空間可挖。

目前尚未有臺資銀行分行或者子行開立,ECFA后,將可能迎來臺資銀行在大陸的迅速發展階段,設立了辦事處的13家銀行,將紛紛申請設立分行、子行。進入全球銀行前1000強的30多家臺灣銀行中剩下的20家左右,理論上有可能先后獲得設立辦事處或者分行、子行的可能性。

(二)下一步工作

兩岸經貿交流主要受到兩岸政治氣候的影響和雙邊合作制度安排的欠缺所約束,因此金融業滯后于兩岸經貿關系的發展。盡管MOU和ECFA已經簽署。但確實兌現兩岸銀行業和金融業往來,還需在《兩岸金融合作協議》、ECFA+MOU框架下,盡快推進具體機制和工作小組的建立和運行。

1、兩岸實現銀行業互利往來、對等開放,需考慮到兩岸銀行業的不對稱性,對等開放注意要建立在不對稱的現實基礎上,大陸方面需循序漸進:

2、兩岸盡快組建兩岸委員會,并設立具體工作小組,就MOU和ECFA承諾落地開展工作;

3、大陸抓緊臺資投資中西部地區、東北部地區投資綠色通道的具體界定,構建好臺資在大陸梯度轉移的金融通道,分享大陸區域發展戰略的優惠政策:臺資銀行和臺灣銀行可以充分發揮其農村金融方面的經驗和優勢,積極開拓大陸農村金融市場。積極挖掘海峽經濟區的政策優勢。

4、臺灣也務須在ECFA+MOU的框架下,盡快兌現有關承諾,實現對等開放,確實落實相關承諾,推進和平發展,便利兩岸人民,續創雙贏。

參考文獻: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1993年4月30日臺灣地區金管會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2010年3月16日臺灣地區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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