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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西方先進的管理經驗也陸續傳入我國。其中,獨立董事制度就是在市場經濟影響下從國外引入的先進的公司治理制度。然而,由于其引入的滯后性以及我國經濟形勢的特殊性,使得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獨立董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給出改進措施,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未來創新作出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 獨立董事 制度 對策 創新
獨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外部監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一大特色,最早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是其產生的標志。獨立董事制度的出現并非偶然,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股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有可能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大股東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同時,還可能會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股東作為董事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使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成為必然。獨立董事可以獨立地對公司經營管理做出客觀的判斷和科學的決策,這就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并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各利害相關者的利益。鑒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與作用如此重要,同時隨著現代企業管理的綜合性、全局性、戰略性增強,特別是應對當今不斷發酵的金融危機等一系列復雜多變的經營環境,我國必須積極發展并完善適合我國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
一、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困境
1、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之一是獨立性,因而一直以來獨立性被認為是獨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前提。如果獨立董事獨立性大打折扣,其在公司治理中將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通常我們所說的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指社會關系的獨立性,經濟上的獨立性和行使權力上的獨立性。從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狀況來看,獨立性缺失問題較為嚴重。首先,獨立董事的產生絕大部分都是由大股東或者實際內部控制人提名,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獨立董事與大股東或內部控制人的社會關系難以撇清。其次,獨立董事通過向公司提供專業指導和監督服務而獲取報酬,這實際上形成了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系,使其獨立性收到了極大的挑戰。再次,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過低,再加上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使得獨立董事的權力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劃分不清
從世界范圍的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來看,主要存在著兩種公司治理模式:一種是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結構,這種模式下董事會既是決策機構又是監督機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另一種是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這在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置董事會和監事會兩個平行機構。我國借鑒“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在股東大會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具有財務監督和業務監督雙重職能,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又給予了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類似的財務監督權。因此監事會的監督權被嚴重削弱甚至形同虛設。我國董事會與監事會職能的交叉重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兩者都把財務監督作為主要內容。二是兩者都被賦予了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權力。三是在一定條件下兩者都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3、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問責機制的缺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目前已聘請了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來看,公司沒有對獨立董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相應的說明,許多獨立董事甚至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認識,獨立董事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對自身職責缺乏足夠的理解。問責制的缺乏導致對獨立董事的約束力減弱,從而使獨立董事難以認真履行職責。其次,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知名學者、專家、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組成,他們大多忙于本職工作,擔任獨立董事只是一項社會兼職,所以他們很少花時間和精力去關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甚至有時缺席公司董事會,無法真正地參與到企業的經營決策中去。然而,我國法律法規對于獨立董事的責任追究機制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獨立董事履職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4、缺乏科學的激勵機制
我國《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對于津貼支付的高低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或者指導性方案,也沒有確定津貼支付的形式。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報酬大多實行單一的固定津貼,獨立董事并不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權。一般說來,固定報酬支付具有短期激勵作用,而股票期權等薪酬支付方式將獨立董事報酬與公司長期經營業績聯系起來,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報酬中諸如股權、期權等長期激勵的方式近乎沒有,這種不合理的激勵機制難以起到持續有效的激勵作用。獨立董事的報酬與公司長期業績缺乏相關關系,又使得獨立董事認真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出路
1、優化選聘機制,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能夠在董事會中代表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保證,而在實踐中,我國資本市場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卻遭到諸多質疑和詬病。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能夠從“源頭”斬斷導致獨立董事“不獨立”的制度因素。
優化獨立董事選聘機制,首先應當改變當前由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做法,而改由專門性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推薦合適的候選人。采用行業自律組織推薦候選人的方法可以有效地抑制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環節的操縱。其次,股東大會在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表決時,應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股權集中的公司可能會出現大股東影響甚至操縱表決結果的情況。排除第一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表決權,能夠有效地避免大股東操縱表決結果,進而實現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2、科學定位職能,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混同
在我國現有公司治理結構下,監事與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并存。二者均肩負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行為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獨立董事與監事“職能并軌”的現象。
為避免獨立董事與監事出現職責混同的亂象,監管層應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二者職能分工,在制度安排上突出二者的特色。首先,獨立董事的職能應當傾向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監事的職能應當更多地體現對公司內部職工的保護。其次,獨立董事與監事會應當獨立完成監督檢查工作并分別出具工作報告。
3、建立建全有效的問責機制
當上市公司出現業績變臉或者財務瑕疵時,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往往會更多地關注公司的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層,而鮮有對獨立董事進行實質性處罰。在實踐中,獨立董事往往在任職公司出現問題時“一走了之”,很少受到追責和調查,從而助長了部分獨立董事“不懂事”的不良作風。
為確保獨立董事能夠勤勉履職,應當從制度安排上針對獨立董事建立切實有效的問責機制。首先,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對出現履職瑕疵的獨立董事設定諸如警告、市場禁入及吊銷執業資格等處罰措施。此外,監管部門在調查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將獨立董事同高級管理層一并列入檢查和訴訟對象。
4、積極探索科學的激勵機制
建立建全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既是建全和完善獨立董事評價市場的重要途徑,也是激勵和促進獨立董事盡責履職的必要手段。針對我國資本市場的統籌性獨立董事激勵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應當由獨立董事行業自律組織設計和建立一套獨立董事履職考評體系,能夠從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主觀勤勉程度和考察期工作業績等多個角度較為合理和全面地考察獨立董事的履職績效。其次,激勵機制應當包含多樣化的獎勵措施,引入股權、期權激勵措施,合理設計,以避免獨立董事激勵流于形式。具體獎勵措施可以包括公開考評結果,由行業自律組織參考考評結果進行會員推薦等。
三、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創新設想
若要進一步改進獨立董事當今“花瓶”的窘狀,進行制度上的創新是至關重要的。“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懂事”、“盡職”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兩翼。二者相互聯系,互為支撐,不可偏廢,而使其真正“獨立”、“懂事”和“盡職”的核心又在于提名體制、薪酬體制與監督機制等的創新,這應是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與創新的基本邏輯與思路。
具體來說,筆者設想可由證監會牽頭,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作為上市公司與證監會的中間機構。獨立董事協會籌建核心信息資源庫,整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信息,并使該信息共享于獨立董事協會下設的四個部門:人力資源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培訓教育委員會。在得到核心信息資源庫有效數據的前提下,四部門職能如下:
1、人力資源委員會
人力資源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選聘機制。上市公司招聘獨立董事,可由其董事會向獨立董事協會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委員會根據上市公司的申請意愿和核心數據庫資料向上市公司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完成后向證監會上報,由其備案并向公眾公布。
2、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改變獨立董事的薪酬發放機制。上市公司定期將獨立董事薪酬存入由獨立董事協會開設的專門賬戶,由薪酬委員會根據信息資源庫中獨立董事的表現發放薪酬。
3、監督委員會
監督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根據法律規定,加強對獨立董事行為的監督。監督委員會定期對上市公司的績效水平與獨立董事的參與度進行評級,將連續未通過考評者加入信息資源庫黑名單,并提醒企業以后慎重聘用。
4、培訓教育委員會
培訓教育委員會的核心工作在于提高獨立董事的執業水準。培訓教育委員會定期與國家相關部門配合舉辦全國性獨立董事資格考試以及相關培訓工作,將考評結果反饋給信息資源庫,以備使用。
獨立董事協會運作的流程如下圖所示:
四、結束語
獨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治理實踐中發展時間較長,也比較完善。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至今只有短短的十幾年時間。獨立董事作為“舶來品”,一直倍受關注,也飽受爭議。雖然獨立董事制度在促進公司治理的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就上市公司的實踐而言,其遠未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預期功效。因此,諸如“陽光的職業,緘默的群體”、“簽字工具”、 “花瓶董事”、“既不‘獨立’亦不‘懂事’”等質疑聲一直不絕于耳。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擁有創新的公司治理理念及先進的公司治理制度是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上市公司的發展需要而發展壯大起來的。它必然要經歷萌芽、發展、壯大的過程,而在這過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風順的,必然也會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不應將其否定,而應當不斷地加深認識,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使獨立董事既要“獨立”,又要“懂事”,在公司治理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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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
一、引言
在公司結構中,具有承上啟下核心地位董事會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獨立董事對經理層管理人員能夠形成有效而便捷的監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價值與重要意義就是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這也是獨立董事行使權力與擔任職務的重要基礎。[1]沒有獨立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也就徹底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價值。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獨立性現狀已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筆者將從這一點入手進行討論。
二、我國上市公司現階段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狀況分析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僅表現在形式層面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體現在形式層面,主要指的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符合,其獨立于內部董事與經理層、上市公司身份以及大股東的表面要求。在我國現階段上市公司的發展規定中,有關獨立董事獨立性有明確而強制性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以下幾類人員不能任職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1)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人員;(2)在上市公司進行任職或在該公司附屬子公司擔任職務的工作人員與其直系的親屬、其他主要具有社會關系的人員(直系親屬指的是子女、父母、配偶;主要的社會關系指的是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兒媳女婿等);[2](3)上市公司排名前十的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與該類股東的直系親屬,或者間接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發行股份以上的股東及直系親屬;(4)在上市公司排名前五的股東企業進行任職的工作人員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間接或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發行股份的股東單位;(5)在最近1年之內具備(2)(3)(4)項列舉的情況的相關人員;(6)為上市公司或者為其附屬企業提供咨詢、法律以及財務等服務的相關人員;(7)由我國證監會認證的相關人員。出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時會受到證券交易所與證監會監督的考慮,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形式上的表現基本符合要求。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實質上缺乏獨立性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形式上具備獨立性只是其實現獨立性的一個必要條件,并不是其充分條件,而指導意見雖然在形式上對董事獨立性提出一定的要求,其主要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實質上同樣具有獨立性。要想實現真正的獨立,必須實現在實質上的獨立,如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僅僅具備形式上的獨立,而缺乏實質上的獨立,那么公司董事就會失去實際的意義與價值。[3]此處所說的實質上的獨立指的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經理層、內部董事、大股東以及上市公司之間不具備任何可能會影響到其作出客觀公正判斷的利益關系,特別是涉及到財產安全的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也就是說幾者之間不存在厲害關系,也沒有任何利益往來,這充分說明上市公司實質上的獨立是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核心與關鍵所在。其實在我國自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行開始,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就受到了很多人的質疑。[4]加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實行與完善僅有7年左右的時間,很多的實施經驗與建設措施都相對不夠成熟,幾乎還處于最初的起步階段,再加上我國文化、政治、經濟以及法律等各個方面環境的綜合影響。尤其是我國很多上市公司無論是民營性質的還是國有性質的企業都存在“一股獨大”等問題,如據相關資料統計,截至2012年5月,深滬兩市超過1380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東持股份額占總股份的67.12%,其中政府機構持股數與國有控股企業持股數占據總股本的52.4%,可見國有股占據絕對優勢。而公司董事會中超過72%的成員均由股東單位派遣,來自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人數名額占據董事會總人數的額一半以上。另外有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5月,深滬兩市上市公司的股份總數高達7246.7億股,占據總股本的37%左右。這種“一股獨大”現象嚴重阻礙了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發揮。因此,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實質上獨立性依然十分缺乏或處于不穩定的局面,這樣就會導致獨立性缺失。一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缺乏獨立性,就會對董事職權的行使產生極為嚴重的影響,并且會造成難以實現對內部經理人員、董事以及大股東等的有效制約,從而可能會引起該類人員作出一些對年公司發展不利的行為,這種問題的存在也就意味著上市公司無法實現對管理層的監督以及減少人員控制造成的各種問題,這也就表明獨立董事缺乏實質上的獨立會使得獨立董事制度建立的最終目標難以實現。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缺乏實質獨立性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業背景分析
就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職業背景來看,其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科研院所或高校的教授與專家;第二,各行各業的專業人才,如律師、會計師等等;第三,具有政府工作經歷或在大公司工作過的離退休人員。[5]依據我國上海市有關調查表明:我國有大約44%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來自科研院所或高校,有大約27%的獨立董事職業背景為會計師、執業律師,有大約26%的獨立董事的職業背景為企業管理人士。依據這一調查結果可以判斷,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數都是第二職業或兼職,這就表明了該類人群難以抽出足夠的精力與時間來執行獨立董事的相關職權。
盡管科研院所與高校專家可能對上市公司的管理具有較好的理論認識與見解,但該類人群的實際工作經驗并不是十分豐富;而律師與會計師等專業人才由于其經驗與知識結構的特殊性,導致其在上市公司的管理以及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可以發揮出相當良好的作用,但是對公司的經營與發展卻欠缺足夠的經驗與知識。[6]不僅如此,依據上述調查結果可知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數都來自科研院校或高校的人才。由于獨立董事個體經驗與知識并不全面,再加上其職業背景構成存在嚴重比例失衡,這些問題就限制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本身的獨立性發揮,不僅會出現獨立董事在進行職權行使時因決策能力與判斷能力的不足而盲目聽從公司內部董事的意見以及高層管理者的發展政策等問題,甚至會制定出錯誤的公司發展策略,影響到公司的長遠發展。例如,京西旅游、安塑股份、閩東電力等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其都對公司擔保相關事項提出獨立意見。樂山電力董事不但拒絕在年報上簽字,更邀請中介對公司負債情況、關聯交易以及擔保問題開展專項審計。這些行為都大大影響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發揮以及阻礙公司的長遠發展。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拔機制
在關于獨立董事選拔方式方面,我國指導意見有明確的規定:監事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合并或單獨持有公司已經發行的1%以上股份的股東就能夠提出獨立董事的候選名額,并且經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最終選舉決定;我國證監會如果對于候選人存在異議,則令其不得作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候選人名單。當前,等額選舉是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主要選舉方式。[7]具有我國相關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有大約62%的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直接提名選出,并且有超過37%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由第一大股東直接提名選出,而由其他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發行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監事會提名選舉產生的獨立董事比例則非常小。[8]就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掌控獨立董事會的狀況而言,我國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很大程度上依然取決于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盡管獨立董事很想維持住實質上的獨立性,然而由大股東提名選舉獨立董事的背景依然很難使人對其獨立性產生信服感。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
依據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獲得公司相應的津貼,而這一津貼的主要標準就是由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進行制定的,并交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通過,最后在上市公司的年報中將其披露出來。除了上述津貼之外,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不能夠從其主要股東或與上市公司內部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或機構處獲得其他形式的利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主要經由上市公司發放,其薪酬標準也是由董事會制定并交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通過。[9]出于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問題的考慮,決定獨立董事薪酬的權利事實上依然由大股東進行掌控。所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的制定機制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產生的削弱作用。
(四)信息的不充分及不對稱
上司公司內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以及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具有嚴重的信息不充分及不對稱問題。高級管理人員與內部董事掌握的信息十分及時而全面,而獨立董事在掌握與了解信息方面則存在明顯的滯后性與缺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進行表決與發表意見的時候,其主要的信息來源是上市公司,而實際上的信息則主要由大股東、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內部董事提供。[10]然而這三者很有可能會在利益的驅使之下,難以向獨立董事提供客觀、有效的信息,因而就會對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最終效果產生嚴重的影響,甚至會違背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最初目的。在這種情況之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行使職權時盡管表面上都是依據自身的意愿與分析進行的,然而卻受到了大股東、內部董事等方面的影響,因此對其獨立性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五)獨立董事數量所占的比例較低
在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數量所占的比例將近67%,美國公司董事協會早在1996年就明確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大多數都應當為獨立董事,部分上市公司公司在內部還設有一名內部董事,也就是所謂的首席執行官(CEO),其余成員均可以成為獨立董事。適當提升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就我國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占據的比例較低,從而造成獨立董事難以將其具有的表決權真正發揮出來,獨立董事的意見分歧特酒難以在董事會表決的過程中得到足夠的支持,因而也就難以實現對獨立董事的監督與制約。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作為一個社會人,由于在考慮決策時存在人情方面的影響因素,甚是有時會由于表達問題而無法得到董事會的支持,從而導致選擇棄權或直接附和董事會內部的意見。
四、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相關對策
(一)變革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薪酬承擔與發放制度
依據“收益――成本”相互對等的經濟原則,由于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上市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務,因而上市公司就應當承擔起獨立董事薪酬的發放責任。有學者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通過對上市公司管理的完善而實現了證券市場的正常有序發展,所以獨立董事薪酬同樣應當由證監會等政府機構進行承擔。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失偏頗,由于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的推行,其主要的受益方是股東及上市公司,因而獨立董事的薪酬由上市公司進行承擔才是最為合理的。然而如果獨立董事的薪酬如果直接由上市公司進行發放,同樣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我完善不利。可以設想一下,如果在證券交易所中設置專門的一個機構,每個上市公司都將獨立董事應得的薪酬交由該機構進行發放。
在討論到獨立董事薪酬的多少方面,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上市公司獨董事不需要索取報酬,由于獨立董事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性,而公司制定的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長遠利益,將內部控制打破,一旦獨立股東獲取到相應的薪酬,就會使其與相關法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系,因而就會對其獨立性產生影響。第二種觀點認為獨立董事的身份依然是董事,其應當享受董事本身的權利,并且還要承擔懂事的責任與義務,所以其應當獲取相應的報酬,并且其獲得的報酬應當與其工作的效率直接掛鉤,建議給予其期權或股票等收益。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不盡合理,就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發展現狀而言,其獨立董事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但不能獲得期權或股票等收益。獨立董事薪酬的制定應當依據其自身因素、工作量以及上市公司發展狀況制定。
(二)切實改變“一股獨大”問題,防止內部董事、大股東等操控獨立董事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起步較晚,很多制度與法律制定尚未健全,經濟發展也較不成熟。此外,在進行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中的一股主要為非流通股。而股權分置改革的自實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顯然是十分清晰的,主要的目標也就是實現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轉換,因而逐步實現“一股獨大”現象的轉變與控制。因此,可以通過對證券市場的發展與支持,進一步實現股權的分散化,從而逐步改變當前上市公司中國存在的“一股獨大”局面。
(三)適度擴大獨立董事候選人比例,實行差額選舉與累積投票制
上市公司證監會可以以文件的形式就監事會與董事會等股東提出強制性調整獨立董事的候選名額比例,例如提出30%的獨立董事候選名額,這樣就能有效避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候選名額被大股東或內部董事壟斷。筆者認為,采用差額選舉作為獨立董事的選舉方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然而如果不對投票的方式進行改革,那么實施差額選舉以及改革獨立董事候選比例都不會對大股東的巨大權力進行明顯的改變,所以累積投票制的實行十分重要。所謂的累積投票制就是每個股份都擁有參與監事人與董事選舉的表決權,而股東的表決權則可以集中起來進行使用。由此可見,實行累積投票制對于實現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較為有利。
(四)依據上市公司行業背景的不同,對獨立董事職業背景進行平衡分配
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業背景進行合理布局與平衡,能夠大大提升獨立董事在進行職權行使過程中的專業性與有效性,同時也能有效避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因經驗不足以及獨立判斷時產生的各種錯誤,從而提升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的效率。我我國目前的獨立董事人才比例分配來看,科研院校與高校的專家人才所占比例較多,因而適當平衡獨立董事的職業背景極為迫切。我國自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之后,已經開展了長達數十期的上市公司董事培訓,這能夠有效推動獨立董事職權的行使,并且充分保障了其具有的獨立性。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表面上具有獨立性,實質上獨立性卻相對缺乏,由于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較為復雜,因而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采取科學的解決措施,從改善選拔機制、平衡職業背景、完善獨立董事薪酬發放制度等方面多措并舉,從而有效完善獨立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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