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法務服務內容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項目選擇的背景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也迎來了經濟的大發展時期。雖然由于地理位置和氣候惡劣的客觀條件,市場經濟的發展相對緩慢,但政府也一直在努力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并加強對市場主體各種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扶持。由此也得到市場主體的積極響應,的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蓬勃發展。與此同時,依法治國、依法治藏的提出一方面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對于企業而言,依法管理企業、控制風險就成為一項較為急迫的任務。而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繁榮,企業的數量會呈幾何數增加,對于法務人員的需求會持續攀升,而這都需要高等學校法科畢業生貢獻一份力量。為此,選擇企業法務能力培養作為此次項目的內容,也是高校落實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一個重要內容,為法學人才儲備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實踐內容
此次項目實踐的對象是某數碼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旗下兩個產業公司各出資50%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人民幣,于2014年9月30日登記成立,經營范圍有計算機軟件開發,網絡產品和信息系統處理技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相關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不含學歷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術轉讓;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電子設備、機械設備、家用電器、五金交電、廣播電視及通訊設備(不含終端)、建筑材料、日用品的銷售。此次專業實踐實戰能力提高計劃,得到某數碼有限公司及其北京股東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熱情接待,由于該公司辦公地點發生變更,新的辦公地點正適逢裝修當中,不便入駐。同時在寒假期間,經某數碼有限公司高管介紹,本人也到其股東公司北京某數碼有限公司及某資源集團進行了實踐,做了一些法務人員的常規工作,主要是審核合同提示法律風險、與其他部門協商建立企業制度、對重大案件的積極跟蹤與匯報、企業內部風險控制宣講與培訓。同時,與主管法務的高管交流也了解到了知名企業對于企業法務的要求以及期望。
三、實踐收獲
通過這次實踐實戰能力提高計劃,能夠參與到知名公司,親身感受企業法務人員的工作內容,與企業高層進行了很好的溝通和交流,可以說不虛此行,既對自身的實踐實戰能力的提高有了幫助,也對以后培養市場中所需要的企業法務人員提供了參考。
首先是自己實踐實戰能力的提高。從高校的講堂進入到企業做法務,還是有些心理落差的。在高校,老師主要面對的是學生,而老師在學生面前有天然的一種優越感,在講臺上講課心理上是有優勢的,只要具備基本的理論知識,熟悉教材的內容,不出現大的錯誤、教學事故,一般不會被解雇失業。但是在企業做法務,角色就需要轉變,要明白自己是為了企業服務的,作為企業的一名員工,如果做得不夠好,企業可以隨時解聘,自己將面臨失業的問題。因此,企業法務在心理上是沒有優越感的,而更多的是危機感。同時,企業法務所處理的事務又可能是每天面臨不同的挑戰,需要花費很大的心力去迎戰,特別是剛接觸這項工作,感覺每天都是新的挑戰應接不暇,會比較緊張、比較辛苦。但是,這樣的工作對于一個人的能力提升很快,如果能較快的適應這樣的工作內容和節奏,慢慢的就會得心應手。經過三個多月的嘗試,也比較能夠有效率的處理企業法務相關事務。同時,通過實踐也反思應該有一個為在校學生服務的心態,為同學們負責,做好同學們的領航員。
其次,了解到企業對法務能力的要求和期望。歸納起來,企業對于法務人員的要求是一專,期望是多能。
公司亮點工作總結——法事工作交流匯報材料
集團公司:
為了更好地貫徹集團公司依法治企、規范經營的精神,進一步落實新的合同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我單位多次組織下轄分、子公司的法務部門開展內部交流評比。通過實地調查比對,我公司認為企管法事科在對企業法務和合同管理方面成績突出,凸顯出諸多亮點和優勢,值得各單位、下轄礦區以及法律部門的學習和借鑒。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積極落實集團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精神,率先設立法律風險識別清單。
為有效規避合同法律風險,提升風險預警機制的作用,企管法事科設置《法律風險識別清單》,對企業法事工作中已經出現的法律風險從風險類別、具體描述、安全隱患、預防措施、責任部門等多個方面進行宏觀上全面細致的識別和把控,對企業未來應對法律糾紛、防范法律風險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指引作用。
二、借鑒司法部門案件管理標準,從有糾紛隱患開始介入,對涉訴案件的管理貫穿起訴、應訴、判決、執行的整個過程。
企業法律工作部門對于案件的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因此,對于涉訴案件的管理應貫穿起訴、應訴、判決、執行的整個過程;而在案件的管理上不僅做到了全程監管,而且從管理機制、臺賬登記、案卷歸檔等方面對涉訴案件都進行了切實有效的管理。
(一)對涉訴案件實行專門機構負責、承辦部門配合、專業律師參與的聯動管理機制,能夠針對訴求認真組織證據,積極參與應訴,緊扣有利情形,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企業經濟損失,維護和保障企業權益。
(二)將案件相關臺賬的管理真正落到實處,從各個環節和角度將企業法律風險得以有效把握和控制。
1、將案件相關材料(包括證據)的交接登記在《文件資料交接臺賬》中,將案件材料的收發保管落實到個人,保證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使其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收集,避免企業在應訴時處于被動地位。
2、設置《法事案件臺賬》,分為總表和附表兩部分。總表包括:本金、利息、雙倍遲延履行金的測算、實際承擔的訴訟費用及涉訴法院等內容。附表即各案詳情登記,能夠在原告主張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時做到心中有數,案件信息查詢時做到一目了然。
3、嚴格按照司法部門歸檔案卷的標準將涉訴案件裝訂成冊,附有卷宗目錄記載資料明細,并按時間、訴訟階段進行整理、排序、裝訂,做到一案一卷,規范管理。
4、進入執行階段,能夠嚴格管控案件執行情況,設立《付款明細登記臺賬》、《客戶賬戶資料臺賬》,詳細記錄案件執行情況。
(三)對于尚未涉訴但存在糾紛隱患的重要法律事項,同樣以前述“案件管理”的標準開展工作,做到往來證據的“日常”收集、固定和管理,為應對法律糾紛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
三、積極響應集團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目標,使企業法律培訓常態化、制度化、全員化。
注重干部職工的法律素質提升,自2016年起“法律培訓”已形成制度化、常態化并普及全員化。每月第三周的周四固定為法律知識培訓時間,參培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嚴格履行簽到或請假手續,次日組織部門要在班前會上通報當次學習培訓情況。
2016年12月1日,開展了《與法官們面對面》法制宣傳活動,邀請到了縣法院甘亭法庭庭長對干部職工進行了普法宣傳,縣電視臺進行了現場拍攝、采訪,并進行了專題報道。
據統計,2016年累計培訓7次;截至目前,2017年已經組織了兩期培訓。
四、不斷夯實法務管理基礎工作,使工作計劃、總結制度化、常態化、標準化。
為提升法律事務基礎管理水平,法務科每月能按時對月度合同、法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并根據實際情況對下月工作進行安排,能夠做到計劃先行、安排有序,落實有力。為半年及年終合同、法事工作回顧總結奠定堅實的基礎。
五、優化合同管理制度,區分部門設置《合同登記臺賬》、申報《合同履行報表》,及時掌控履行動態,預防糾紛隱患。
在集團公司原有《合同登記臺賬》的基礎上進行大膽創新,將合同匯總臺賬細化到各個承辦部門,以承辦部門為基礎設立臺賬分賬,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科學。在此基礎上,嚴格關注合同履行動態,預防糾紛隱患。該臺賬涉及合同名稱、簽訂時間、合同內容、對方單位、數量、價格、履行期限、質保期限、違約責任、付款方式、經辦人等多個方面全面把控每一份合同,嚴格登記在案,進一步加強了合同管理的風險預警功能,也為后續案件管理工作的開展做好鋪墊。
六、善于總結切合實際、行之有效、防控得當的法務管理辦法,不斷于細節處下功夫,彰顯法律工匠精神。
公司企管法事科在法事工作中能緊緊圍繞集團公司的合同管理精神將法事工作規范化并落到實處,又不拘泥于現有制度為企業穩定發展努力尋求創新,其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方式在我公司所轄區域分、子公司、各礦區、法律工作組范圍內起到了積極的帶頭示范作用,為企業的經營發展保駕護航,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附件:
一、《法律風險識別清單》
二、《合同登記臺賬》
三、《文件資料交接臺賬》
四、《法事案件臺賬》
五、卷宗歸檔示例一套
六、有糾紛隱患但未形成訴訟的證據材料一套
七、《付款明細登記臺賬》
八、《客戶賬戶資料臺賬》
九、《公司資質證照登記臺賬》
十、《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事項登記臺賬》
為了擬訂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對公司合同及各類事項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務部計劃對格式合同進行常規修改,使其更符合實際操作和公司利益。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銀行年度法治工作計劃,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銀行年度法治工作計劃1
為深入推動“六五”普法的開展,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和社會公眾的金融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行的水平,推進法治央行進程,根據南京分行的總體要求,結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實際,現制定20__年度金融法制宣傳工作計劃如下:
一、突出“法治央行”主題教育,不斷強化干部職工的法治理念
二、
一是開展“法治央行推進月”活動,進一步宣傳“法治央行”建設的要求和標準,調動全行員工參與“法治央行”建設的積極性與創造力。組織系統學習《南京分行“法治央行”標準化建設工作手冊》和《南京分行“法治央行”考核驗收標準》。
二是在中心支行系統內部開展“法治央行建設大家談”活動,征詢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對“法治央行”創建以來的意見與建議,通過討論與獻言獻策,提高各單位、各部門對“法治央行”考核驗收的參與度與支持度。
三是圍繞“法治央行”主題,編印其他單位部門的經驗與做法,供各部門參考學習,積極組織相關部門與人員參加上級行的法律業務競賽活動,以賽促學,進一步推動干部職工學法用法,營造建設“法治央行”的濃烈氛圍
二、突出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一是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進一步完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將依法行政相關理論、制度等內容,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的框架中,推動領導干部學法、知法、用法、守法,提高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二是抓好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學習。積極探索適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宣傳教育新形式,學習以自學為主,結合培訓、講座、案例分析、觀看影視作品等形式,充分運用網絡、視頻等先進信息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堅持開展以案說法,剖析典型執法案例,研究帶有普遍性的執法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指導、規范具體執法工作。
三是充分發揮普法聯絡員的作用。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隊伍建設,出臺普法聯絡員工作制度,明確法律小組的定位,限度發揮法律小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組織召開普法聯絡員工作會議及法律知識培訓,充分發揮受訓人員的輻射、帶動作用,由普法聯絡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培訓,不斷提高全體員工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突出金融消費者教育,提升金融知識教育普及程度
一是深化“送法下鄉”活動。把金融消費者教育與法律服務相結合,開展送金融知識法下鄉活動,通過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沿路流動宣傳等形式,講解票據的使用和管理等社會熱點問題,向社會宣傳金融法律知識支付結算、農民工銀行卡、國債、以及人民幣辯假識假常識等金融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讓老百姓盡可能多的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掌握更多的金融知識,享受更多的金融產品,正確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金融合法權益。
二是深化法律進企業活動。開展調查研究,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根據新形勢下金融監管的要求,深入轄區企業進行走訪調研,了解企業對金融法律法規政策的需求,針對企業在辦理業務中出現的實際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出解決方法,及時告知企業,積極引導其自覺守法。利用執法文書、政策建議書等形式,通過針對性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金融法制觀念,幫助其建立自律機制,促進守法經營。
三是深化群眾法制宣傳活動。以貼近基層、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為原則,通過各種活動來提高人民群眾法治意識。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進社區、進街道活動,走上街頭、深入社區接受群眾咨詢,發放宣傳資料。運用板報、專欄、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正確引導金融消費行為,幫助群眾提高金融權益保護意識。
四、突出宣傳形式的創新,提高金融法制宣傳的實效性
一是定期召開金融機構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將金融法制作為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向金融機構著力宣傳人民銀行的依法行政工作,營造更為有利的金融法制環境。
二是切實組織好“12.4”等法制宣傳日活動,早計劃、早安排,突出主題,廣泛宣傳、營造聲勢,擴大金融法制影響,彰顯法治央行形象。不斷豐富宣傳內容和形式,在行政服務大廳和金融機構網點設立金融法制宣傳點,注意運用法制宣傳資料、板報、宣傳欄、掛圖等形式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服務活動。
三是高度重視運用媒體進行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加強與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聯系,充分利用電視傳媒、互聯網等形式,加大金融法律法規的普及力度,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質量和水平。繼續參加電臺舉辦的“行風熱線”節目,與百姓進行直接的對話交流,擴大交流的范圍,擴大宣傳影響。
四是發揮“金融服務網”網站的作用,及時更新網站的相關內容,創新條件開通依法行政宣傳專版,通過法律解讀、政策導向、普法咨詢等形式向人民群眾宣傳金融法律知識,切實發揮門戶網站在對外宣傳、政務公開、服務社會和內外交流等方面的窗口橋梁作用。
五是以“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進行法制教育。聘請法院、檢察院及相關法律界人士來行開展講座、培訓、座談等,提高執法人員秉公執法、行政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銀行年度法治工作計劃2
根據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現狀,2016年度法務部工作的重點將圍繞以下幾點展開: 一、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按制度內容及部門工作需求進行歸口管理的,2016年計劃按原分類對制度進行修訂。法務部擬在2016年對公司規章制度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匯總,并根據匯總的問題對規章制度進行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查 1、日常合同的審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查是一項日常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審核審查保持自收到文本1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提出相應的書面法律意見或進行相應的修改;重要合同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目前情況,法務部將擬訂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對公司合同及各類事項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另,法務部計劃對格式合同進行常規修改,使其更符合實際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風險防范:
了解公司內部及各分公司已經簽訂的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風險預測,做好合同履行的風險防范。并通過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風險問題匯總,進一步完善后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三、法律咨詢與培訓
2016年法務部除了工作時間內隨時接受各部門的法律咨詢,并及時給予答復,并對咨詢情況予以登記;
另計劃,與人力資源培訓組配合,聯系公司的顧問律師,做好公司法律培訓工作。根據公司目前的情況,法務部擬重點就《合同法》、《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法》以及其他新頒布的與公司經營有關的法律進行培訓。四、敦促各分公司合同檔案的建立
由于各分公司都已經成立,且并沒有統一管理合同,2016年將擬定合同管理制度。優化管理。 五、個人綜合素質的提升
2016年法務部在做好法務部日常工作的同時,也將加強學習新的知識,2015年本人已經通過法律事務成人本科的考試成功入學,年底已購買《合同法》《合同法解釋》《公司法》《公司法解釋》《合伙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投資、并購、融資、上市法律政策應用全書》。2016年扎實專業,提升個人綜合素質。
銀行年度法治工作計劃3
法務部根據目前公司的工作情況和工作需要,堅持以事前預防、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為原則,以高效、高準確率和自律為法律服務準則,結合企業法律工作的特點和公司法律服務的實際需求,制定法務部工作計劃。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核、起草
1,協助鞏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審核的機制,加強合同審核的有效性。
2,進一步完善合同范文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實際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審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時內審核完畢,并提出相應的書面法律意見或進行相應的修改,但特殊情況除外。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詳細了解相應的具體內容后4小時內完成,但特殊情況除外。
5,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審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盡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風險。
6,保持敢于直言的風格,大膽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風險和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二、法律補救功能中的計劃
1,協助公司有關管理部門及業務部門對公司債權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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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收,接到相關要求后2天內開始行動。
2,在清理和催收中,發現重大法律問題立即向相關部門提出警示,同時向公司報告相關案情,使領導迅速作出決策。
3,接到訴訟請求后,自領導批準之日起15日內完成法院立案。
4,發現需訴訟的案件,有義務向公司報告情況,并建議提請領導批準起訴。
5,對起訴或應訴案件的,大多數保持自行。 6,做好訴訟前與對方當事人協調談判工作,爭取雙贏。 7,訴訟案件做到有求必應、認真負責、及時完成。三、知識產權管理計劃
1,與公司其他職能部門協作,爭取申請“上海市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等榮譽,提高企業無形資產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準確率地完成商標的申辦注冊工作。
3,做好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四、法律培訓和宣傳計劃
1,根據公司的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觸法律的業務、采購及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崗位法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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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對公司涉及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點的培訓。
3,在進行法律培訓的同時,法務部不定時地解答法律咨詢和進行法律宣傳。
五、自身素質提高
關鍵詞:電力企業;依法治企;企業管理
眾所周知,當前我國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緊要關頭,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可以說是法治經濟,要求市場經濟中的各經濟主體任何的活動都要遵循一定的市場法則,遵守相關法律的約束與管轄。依法治企就是在這種發展環境下產生的,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無可避免的產物,其主旨是要求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實施經營管理活動,任何的企業活動必須要符合規章制度要求。因此,我國電力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前提必須是依法治企,只有具備依法治企的意念和決心,不斷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措施,才能夠提高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實現電力企業現代化建設這一重要目標。
一、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程加快,電力企業作為支撐社會主義整體建設的重要環節,其發展軌跡和方向都必要時刻與國家的保持一致性。比如依法治國是從國務院在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方略,是建設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條件和有力保障,而作為電力企業需要做的不僅是學習依法治國這一治國綱略,更需要的是根據其自身制定一套強有力的依法管理企業、發展企業、監督企業的系統,保障電力企業社會主義現代化管理制度順利建立,推進電力企業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簡而改之,依法治企是新時期電力企業管理內部組織結構、增強市場競爭力的必備良藥,是關系著企業長遠發展的第一要務,能夠引導企業進行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規避一些違背國家及市場規則的行為決策所可能帶來的風險,降低企業某些不合理舉動所帶來的不良影響。
在電力企業中,依法治企對于日常企業管理而言存在著兩個必要性:
第一,企業的任何決策離不開法律。當前的市場競爭激烈而變化莫測,客戶對于產品與服務的需求日益提高,企業就需要根據這些復雜多變的形勢制定新的發展目標,在技術上進行革新,在生產安裝上提高服務質量和嚴肅態度,在后期跟蹤服務上做出重大的改變,這些環節上的任何變動和決策基本上都離不開依法制定,很多內容的改革都必須要符合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因此,依法治企就是電力企業依法決策的最根本需要。
第二,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離不開法律。企業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時難免需要參考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法律知識,各個生產銷售環節以及人員管理方面都需要依法管理。比如,電力企業的外出安裝維護部門需要根據《電力法》以及《勞動法》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工作時間,這些工作制度還必須要體現出這類人員的工作性質,提供給戶外危險工作者一定的法律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則按照法律程序維護職工權益,制定合理的經營管理措施和危機處理措施,確保企業的人員安全和基本保障制度落實到地、落實到個人。
二、目前電力企業中依法治企的現狀
其實,從建國以來我國就開始在企業中宣傳依法治企的重要性,隨著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逐漸轉變為市場經濟,其法治企業的作用也逐漸顯現出來。尤其是作為國家支柱產業的電力企業,絕大多數能夠從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后期跟蹤服務等多個細節強調依法治企的必要性,管理層與員工能夠看到法治企業的重要作用,也越來越重視法治工作,增強企業的各方面素質和競爭力;但也有少部分基層電力企業模糊依法治企的概念和內容,淡薄依法治企的作用,以至于企業出現較大的管理問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隨意性的經營管理決策較多,違背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較普遍,從而導致企業發展存在一定的風險性。
1.依法治企貫徹實施不利的原因。整體上看,除了幾家巨頭外,大多數電力企業的法治管理理念和措施都相對落后一些,沒有享受過“牽手之喜”或者“切膚之痛”的電力企業更是極度的忽視依法治企的必要性,法治工作面臨著比較尷尬的局面,亟待國家以及行業協會、企業內部對其進行整頓宣傳。縱觀這種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缺乏基本的依法治企意識;其二,依法治企缺乏長期性和連續性;其三, 依法治企存在一定局限性。
2.目前依法治企的主要表現。由于以上種種原因,目前我國電力企業依法治企的概況如下:
(1)法務部門形同虛設,作用偏低。通常情況下,企業的法務部門就如同企業的私人律師一樣,主要負責處理企業的所有法律事務,在企業整個機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調查出來的數據顯示,歐美的諸多電力企業均設有法務部門,比如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的總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擁有著決定的話語權,身兼經理層和董事會的法律顧問,其所帶領的法務部總人數達到400余名;法國電力公司的企業律師顧問同樣達到近400人。現代企業發展的需求促使企業律師顧問的職能逐漸全面化,已不單單是以往的“麻煩處理站”,而成為一個獨立的具有重要職能、影響企業發展方向的重要部門,法務部已經參與到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中,對企業的重要活動擁有重要的決策權。而在我國的諸多電力企業中,法務部門的規模和人員,以及對企業發揮的有效作用都不理想,除了寥寥幾家的龍頭企業外,多數電力企業的法務部門規模小、人員少,企業高層對于法務人員的招聘并不感興趣,他們普遍認為法務部設立沒有太多作用,一旦企業出現法律問題,他們更樂意去委托律師事務所處理。
(2)在職企業法律人員薪酬待遇偏低,人才流失率偏高。目前,我國的電力企業中,管理層認為法務人員只是輔人員,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效益,所以給予法務人員的薪酬待遇往往比其他崗位的偏低,這就導致法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積極性不高,即使企業出現問題,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決事宜時,這些法務人員也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并沒有真正地發揮自身的作用,因為對比社會中的法務工作者,電力企業內部的法務人員工資偏低,逐漸越來越多的法務人員離開電力企業。同時,又因為偏低的薪酬待遇,很多法務人員不愿意進入電力企業,進而導致電力企業的法務人員更為稀缺,進入惡性循環的局面。
(3)人情管理重于法治管理。我國電力企業現有的管理制度中,對于領導者人格魅力的服從性,遠遠高于對法律的服從性,整個大環境中人治企業的氛圍濃厚,依法治企的戲份相對較少。可以說,我國電力企業未來發展好與壞依然寄托在主要領導者的身上,領導者具備超強的人格魅力,則可能更容易得到員工的擁護和支持,企業經營活動開展較為順利,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更為樂觀。因此,在這種環境下,員工注重的是領導者的個人喜好和工作習慣,從而忽視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一旦領導者的行為意圖與法律、政策要求不相吻合時,員工更偏向與遵循領導者意愿而行動,不去考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這樣的結果就是電力企業中領導者的話語權越來越重,很多規章制度都是以領導者的意愿為主,“依法治企”這一發展戰略逐漸變為笑話,被企業各類群體所忽視,企業管理中的法治概念與活動逐漸邊緣化。
三、加強電力企業管理中依法治企的建議
1.增強領導層依法治企的意識。電力企業的領導者和各層管理者必須要具有法治意識,將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性落實到企業的管理工作中,促進企業依法治企的合理有效性。對企業而言,領導者和管理層的依法治企意識與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呈現正相關性,高層堅持依法治企,善用法治、合理使用法治,徹底摒棄人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符合電力企業發展的內部規章管理制度,能夠更好地適應現代企業發展需求,能夠有效地規范員工職能,能夠更好地塑造企業形象。因此,加強電力企業高層的法制培訓,增強其對法律權威性的認知度,引導企業各項決策更趨于合理性,各項經營管理行為能夠嚴格遵循法律章程,有效地預防不恰當決策帶來的風險,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電力企業改革順利進行。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團隊。根據調查了解,目前我國電力企業雖然部分建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聘請的專業法務人員,但是機構規模并不大,內部職能分工也并不明確,尤其是在一些基層電力企業中大多還沒有設置專門機構,往往聘請的是第三方事務所客串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外聘法律人員對電力專業的熟識度并不高,遇到一些法律問題并沒有發揮到應有的法律顧問作用,企業的重大決策和經營活動,更是很少聽取這些法律顧問的意見。因此,我國的電力企業必須要建立一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團隊,特別是近年來我國電力企業相繼進入改革浪潮中,“集約化經營、集團化運作”的經營管理模式亟需這樣一支團隊,服務于各層電力企業,提升法律部門在各層電力企業中的地位。比如,電力企業可以與高校合作,直接利用校園招聘尋找一些具備高素質的年輕法律群體;同時,還可以通過社會招聘招攬具備較高專業能力的法務人員,給予其充分信賴與較好的待遇,吸引大量的優質法務人員進入電力企業,為電力企業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詢服務,提升現有電力企業的依法治企工作效率。
3.建立現代化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我國電力企業的管理模式是垂直管理,下級機構的工作安排和監管均依賴于上級單位,這種模式需要企業具備健全的制度做保障,只有規章制度跟得上企業發展需求,才能夠有效地限制人員的不恰當行為,約束各級人員違法侵權行為的高發性。因此,電力企業必須盡快完善依法決策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嚴謹、相互制約的權利運行機制,配備周全的輔助機制,比如事前論證機制、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升企業依法治企的力度。
四、結束語
電力工業是影響國民經濟活動的基礎行業,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戰略產業。因此,作為我國電力工業中核心機構的電力企業,必須要緊跟時展步伐,順應市場經濟改革和現代化企業發展的需求,充分意識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打造一支具備法治精神和意識的企業團隊,以更好地促進我國電力行業的發展,為國家經濟的長久發展奠定能源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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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三、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重新認識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決定了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在法律框架下保障企業的發展,實現企業依法治企。根據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下發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可見企業法律顧問的兩個基本特征:一是企業內部人員,二是專業人員。作為企業內部人員,企業法律顧問與非企業內部人員的外聘律師存在明顯差別,而作為專業人員,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雖然在執業范圍方面大體一致,但在執業權利方面卻又是差別明顯。
(一)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
企業法律顧問既可由企業內部的專業法務人員擔任,也可由外聘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相比較公司律師,很明顯企業法律顧問在服務企業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但應處理好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律師的關系。筆者以為應特別強調其互補性及互動性。
1. 互補性。在一般的企業內部事情的處理中,首先應突出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但即便是案件訴訟等對專業性有嚴格要求的事務處理過程中,也還是要充分重視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比如在證據的收集方面,外聘律師只能根據現成的證據去判斷案件,但對哪些還應提交的證據卻無從收集,而這一點卻是企業法律顧問所能夠很好完成的方面。
2. 互動性中國。外聘律師和企業法律顧問還應該是一個互動的關系。企業設立內部法律顧問的出發點之一從經濟成本方面而言往往就是為了不請或少請外聘律師,但實際上這是不全面的。企業內部法律顧問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能夠把整個企業的業務體系系統化,在處理法律糾紛時再與外聘律師聯手,這樣就可以達到非常好的效果。企業法律顧問的優勢在于對企業的各方面都,并對企業事務全面主動提供法律指導意見,外聘律師則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專業化的服務。為了避免正面沖突,有時候內部律師要找外部律師去做領導的說服工作,體現出良好的互動作用。
二、企業法律顧問應走進企業日常管理――企業法律顧問角色的重新定位
企業法律顧問不同于外聘律師,在職責定位方面筆者比較認同這種觀點,即“企業法律顧問”不只是法律工作者,不能完全等同于“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應視為職業經理人Professional Executive比較合適,屬于職業化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需要法律指導的地方很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并不只有合同審核,在企業戰略制定并實施、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策劃等,都有很大空間,關鍵是看我們如何定位。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不應僅僅是訴訟應對與合同審核
由于前面提到的定位問題,我們很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內容都限于相對狹窄的范疇,大量的工作在充當“合同專家”、“救火隊員”的角色。筆者以為,企業法律顧問定位在管理者、職業經理人的角色去開展工作,將會有更大的施展空間,并為企業創造價值。
企業法律顧問在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職責主要是圍繞與企業運行有關的法律事務開展工作,包括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合同審核,制定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有關企業行為的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件;處理商標、專利等有關企業知識產權事務;處理企業訴訟、非訴訟工作;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及咨詢等系列活動,應而并不僅僅是應對訴訟、合同審核等方面的應有職責,具體還應積極開展以下工作:
1.企業權屬管理。在企業股權、設立、改制等項工作中,企業法律顧問應及時提供意見及應用文本。
2.企業勞動關系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應指導完成糾紛協調,并開展政策研究,提供指導意見。
3.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企業法律顧問對包括企業名稱、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進行管理,實施品牌規劃,商標、專利有償許可使用,尋求實現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發現。
4.企業對外投資把控。企業法律顧問應進行前期調查、方案策劃,并參與談判、文本制作。
5.企業內部制度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應負責制訂企業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執行監督、培訓指導。
三、企業法律職業制度的重構――兼合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通常而言,一個法治化的國度里往往都擁有一個成熟的法律職業階層,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以及法學研究人員等,而要成為法律職業階層的一員,都要通過統一的法律執業資格考試。我國目前已經基本實現這一階段的突破,即已于2002年廢除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法律職業人員的統一司法考試。但對我國企業法律工作人員而言,卻仍存在差別,這其中主要是不同準入門檻。筆者以為,企業法律工作人員是法律職業階層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的法律職業階層隊伍中占據重要比例,應符合法律職業階層的統一準入門檻要求。
企業法律顧問與公司律師的最大區別在于執業權利不同,而造成這一不同的根源在于準入門檻――資格考試的要求不同,作為同樣從事法律事務的職業人員,筆者以為就不應作出區分,建立統一的企業法律職業制度是客觀現實的必然要求。
報業集團大多從外面聘請了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在內部設置了法律事務室等專門機構,并由法律事務室協調外聘法律顧問開展法務工作。但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外聘法律顧問不是企業員工。內部法律事務機構,雖然有專職人員,但其職能大多是協調性的:他們自身不承擔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責任,其中的大多數人也不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即:他們不承擔法律事務“把關人”職責。承擔“把關人”職責的,是外聘法律顧問。
該制度安排下,報業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對具體法律事務都不承擔“把關人”職責,當然更談不上在報業集團決策過程中就集團經營管理的決策合法性向報業集團領導負責了。因此,集團內部的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只是一個“二傳手”性質的事務性部門。
這種“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的模式,目前廣泛存在于我國報業集團中。雖然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種,在實際工作中也能正常運轉,但它與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有本質區別。
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的部門規章。其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定義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并經注冊機關注冊后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并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該制度屬于職業證書制度,執業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
原國家經貿委撤銷后,其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能劃入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企業法律顧問的最新部門規章是國資委頒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內容和《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類似。只是執業資格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統一負責。
從上可看出,企業法律顧問有兩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二是由企業聘任,是企業內部工作人員。
陸棟生、陳露潔在《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分析》一文中,對企業法律顧問與外聘法律顧問的區別進行了專門論述:
1.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制度的組成部分,企業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以企業管理為主的內部法律服務,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律師從事的是社會性法律服務,僅對當事人委托的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識結構上,兩者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企業法律顧問一方面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還要為企業的經營管理獻計獻策,需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學知識,是企業內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復合性法律人才。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識是其核心內容。根據工作重點的不同,律師擅長不同的法律門類,如證券、房地產、公司企業、合同、勞動爭議等。
4.從隸屬關系上看,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的內部職工;律師是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同時擔任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
可見,二者同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區別,不能簡單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廣義指規范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資格、執業機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企業法律顧問中介組織、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狹義指企業內部通過設置法律顧問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處理本企業法律事務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隨后,各省級地方國資委陸續相關管理辦法。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雖然是針對企業設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適用于報業集團。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曾規定,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法律顧問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第二條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報業集團正在大規模轉企改制,轉企改制后成立的媒體企業,無疑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隨著報業集團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作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理應成為報業集團法制建設的重要課題。
“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保障模式弊端日顯,越來越不適應報業集團發展
“國外大型跨國公司老總在跟人談判時,經常帶著兩個人:一個是打算盤的,另一個是摳條文的。”國務院國資委一位副主任曾這樣形象描述,這個“摳條文”的,就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國外叫首席法律官)。隨著報業集團經營規模的擴大、經營領域的拓展,報業集團法律事務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現行的“二傳手”加外聘法律顧問的保障模式,很難適應日益復雜的市場經濟形勢。
首先,決策過程中內部法律“把關人”缺位,使決策者面臨決策合法性風險。報業集團通過借助外聘法律顧問這一“外腦”,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規避法律風險。但筆者認為,它有兩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顧問只負責提供法律意見。是否采納,得由集團決策者自己決定。二是外聘法律顧問基本不參與集團的決策過程,而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又沒有被賦予“保證決策合法性”的責任,容易造成決策過程中“決策合法性”保證責任缺失。報業集團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不能替決策者分擔決策合法性責任,致使其暴露在決策合法性風險敞口下。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決策者封上了這一風險敞口。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及人員自身承擔著兩大責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見(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顧問)。二是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并承擔“保證決策合法性”的職責。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為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規定了十項職責,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管理、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等。
其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兩項核心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從上可看出,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報業集團決策者只需要對決策的合理性、經濟性等實體內容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則由“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總法律顧問來“保證”。也就是說,總法律顧問為報業集團決策者分擔了“決策合法性”的責任。
其次,現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理念。現代企業制度講究的是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在風險防范上強調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滅火”為主。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這與外聘法律顧問的“有事”、“有償”服務原則有本質區別。
作為企業內部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顯然比外聘法律顧問有更便利的條件和更充足的動機,去督促和落實企業內部法規制度建設、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務工作缺失給企業帶來隱患。
不僅如此,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訴訟法律事務畢竟只占一小部分,企業日常面臨的是大量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外聘法律顧問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對企業內部情況了解有限。此外,他們雖然是法律專家,但不一定是經營管理專家。因此,他們無法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無法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傳手”模式下內部法律事務機構和人員,由于職能缺失,對促進企業內部依法經營、規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報業集團的諸如工商登記、商標管理等,存在較大隨意性,沒有納入內部法律管理范圍,就是報業集團內部法律管理規范缺失的明證。
再次,法律事務把關權外置他人,潛藏利益風險。現行模式下,法律把關權在外聘法律顧問手中。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下,由企業法律顧問承擔提供法律意見并對其合法性負責,法律把關權在企業法律顧問掌控中。
律師是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專業人員。同一件法律事務,由外聘法律顧問處理,在不影響質量的情況下,其價值取向顯然和企業法律顧問是不一樣的。外聘法律顧問爭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對報業集團來說,卻不一定劃算。
法律事務把關權在外人手中,還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來作為要價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變的情況下,報業集團不能經常更換外聘法律顧問。關鍵時候,這一點對企業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筆者認為這也許是國有企業要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原因之一。
關鍵詞 交通事故 交通涉訴案件 涉訴案件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一、交通事故涉訴案件的特點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及運營車輛和乘客人數的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就不可避免的提高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以來,受害方因交通事故向法院要求企業賠償的案件在不斷增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點和新的問題。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出臺,削弱了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
一些單位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取消了之前交警部門調解的訴訟前置程序。《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交通部門的調解規定了嚴格的時限。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避免造成久調不解、矛盾激化的現象。因而交警部門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數量有所下降,而調解不成的案件受害方就選擇向法院索賠,導致交通涉訴案件數量增加。
保險公司理賠渠道不暢,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對調解協議的認可較低,往往要求當事人提交交警部門或法院的結案書或判決書,也導致了本想協議調解的當事人為了更好地獲得保險理賠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受害方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增強,要求索賠的標的額不斷提高。
受害方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的比例不斷提高,說明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思在不斷加強。案件標的額的提高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的實施,《解釋》無論從賠償義務主體方面,還是從賠償項目及期限和標準方面,都加大了對侵權人的懲罰力度。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也在每年更新適用最新的標準。例如,2010年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97元/年,2011年則達到了21612元/年,每年數額在不斷增長;死亡賠償金由原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按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補償十年修改為二十年,以及明確了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撫慰金,二者屬于兩項賠償方式,當事人在要求死亡賠償金的同時可要求精神撫慰金。而后者主觀性很強。因此當事人訴請的標的較大,大部分客傷案件標的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
(三)因第三人原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以合同之訴提出向企業提出索賠的案件逐漸增加。
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企業對此事故沒有責任或僅負次要責任,受害方特別是乘客,往往以與企業存在服務合同之由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要求索賠,而不是直接向侵權人提出侵權之訴要求索賠。而作為非乘客的受害方,往往則是選擇有財力和聲譽的企業作為被告進行索賠。
(四)法院對主次責任的寬泛判決給當事人抱僥幸心里。
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一般是:由某方負全責或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而對于認定為一方負主責另一方負次責的事故來講,由于主次之分有一定的幅度范圍,以四六之分為最低界限,尚有三七、二八、一九也屬主次責任的范疇,這樣的習慣劃分,給這一類案件的當事人有一個僥幸的心里,期望法院的自由裁判權能判合自己的心愿。
(五)訴訟案件結果表現多為判決結案,調解結案數量相對很少。
導致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是一些當事人對于責任的認定劃分認識不足、適用的賠償標準錯誤以及抱著“公家單位好說話好執行”的心態,往往對訴訟的期望值過高,雙方難以達成合意。另外加上一些事故可能造成事故方重大傷亡,受害方存在一定的怨恨心理,寄希望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從而在感情上和心理上都無法接受調解,不愿作出較大讓步,要求法院作出判決處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訴案件的調解率。
(六)法院處于社會因素的考慮,相對于企業而言更傾向保護個人。
為響應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需要,實現穩定社會的目的,作為國家政策和法律的執行者法院,會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會向受害方個人做出一定的傾斜。企業的利益就難免會受到一定的損失、付出一定的代價。
二、加強對交通涉訴案件監督管理的建議
新形勢給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涉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必須堅持以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中心,建立相應的涉訴案件監督管理體制,狠抓各項處理措施的落實。筆者認為,做好交通事故涉訴案件工作,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一定知識和經驗的法務人員隊伍負責處理涉訴案件。
隨著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培養和建立專業的涉訴案件的管理隊伍和人員,成為企業做好涉訴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只有專業的隊伍和人員,才能站在法律專業的角度,在處理涉訴案件時保持清醒的頭腦,作出合法的分析,收集有效的證據,作出理性的判斷;才能吸取本企業的訴訟教訓,借鑒其他企業官司的經驗,充分運用法律規定,提供法律意見,提出法律風險防范措施,選擇最合理的解決方案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現。
(二)制定涉訴案件管理制度,建立涉訴案件信息登記和報告制度,完善案件檔案管理。
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涉訴案件管理制度,明確案件的管理職責和處理流程,并保證嚴格落實。企業應設計和建立專門的受結案信息登記表,由專門負責的法務人員填寫。案件登記本應對案件信息和辦案流程記錄盡可能的詳細。負責交通事故涉訴的法務人員應及時了解、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對案件進行跟蹤,及時提出法律建議。
做好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統計工作,法務人員要能夠對所辦案件心中有數、本上有錄,做到案件信息數據有據可查,向企業匯報案件處理情況;通過案件資料分析案件發生原因,發現企業存在的漏洞,總結案件經驗,提出預防措施,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從企業各項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單位、各處室、各級員工風險控制意識等方面入手,減少交通事故涉訴案件的發生。
案件辦結后法務人員應及時將案件整理歸檔,保證案件相關資料完整,一案一結,交檔案保管部門存檔。
(三)建立法務人員定期例會制度。
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涉訴案件的法務人員例會,為大家建立一個溝通交流和學習的平臺,為大家創造一個總結經驗、互通有無、互相學習借鑒的機會,促進企業內部和企業間的交通事故涉訴案件的工作交流。辦案人員要將近期發生和辦理的案件,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和對策建議,向會議進行匯報;總結辦案經驗,向大家介紹,供大家借鑒,相互取長補短。如果大家在辦案過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難復雜或者沒有遇到過的情況,大家通過例會形式集思廣益一起討論學習、出謀劃策,對大家來說都是一個提高和促進的過程。例會要建立法務人員定期學習制度,請企業外部的律師、法官等專業人士對法務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加強對法學理論、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學習,以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和提高自身的應訴水平與技巧。
(四)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和合作,積極發揮法院的調解作用。
平時與法院主動聯系,及時了解新立案件情況,向法院介紹案件情況,并提出解決糾紛的合理化建議,通過法院做好事故對方的工作,發揮法院的權威和中立作用,引導其放棄不合理的賠償要求;積極發揮法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調解作用,爭取立案前調解和庭前調解,和法院一起化解糾紛和矛盾,共同追求案結事了的目的。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樹牢為群眾辦實事理念。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結合深入推進全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創新法律服務方式,搭建豐富有效載體,服務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為助推新一輪全面振興發展提供精準、高效、有力、便捷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成立一個領導小組,強化服務企業發展的組織保障。
為切實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確保活動順利開展、取得實效,特成立“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本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部署,擬定并落實推動活動開展的各項具體措施,做好活動開展的具體組織、協調和督導工作,確保活動扎實開展、取得實效。
(二)打通兩條綠色通道,及時有效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涉法問題。
1.打通網絡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充分運用“互聯網+”網絡平臺、視頻、熱線電話、QQ群、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網絡法律服務綠色通道:為企業開通“12348”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宣傳“12348”法網網站;在經濟開發區配置法律服務智能機;向企業開通“司法”公眾號;開通數字電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以電視機為載體,為企業提供涵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律師服務、公證服務等在線查詢引導。提高服務質量、發揮服務效能,及時有效解決企業的法律需求。
2.打通實體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建立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實體平臺,整合各方面法律服務資源,對涉企法律咨詢、律師、公證、法治宣傳、矛盾糾紛化解等法律服務事務,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安排、優先服務;竭力為企業提供全面、精準的法律服務,對復工復產企業的員工申請法律援助的,優先受理、快速辦理。做好疫情期間不可抗力事項的公證證明和證據保全,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在合同履行,責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和公證服務,強化矛盾預防,減少法律糾紛。進一步提升服務企業經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開展“三項服務”,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開展法律服務助企服務。組建法律服務團隊。深入企業了解法律服務需求和涉法問題。針對企業設立、產業結構調整、生產經營、合同管理、勞資管理、招商引資、投融資、兼并重組等方面幫助開展法治體檢,制定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管理和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2、開展法治宣傳惠企服務。將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列入謀劃“八五”普法規劃當中,加大法治宣傳和推動依法治企工作力度。一是重點加強對企業法人、經營管理人員的主題教育培訓。通過舉辦“法治惠企”宣傳、“依法治企”講座等方式,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授課,幫助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二是深化“法律進企業”,邀請或組織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走進企業,開展以案釋法活動,不斷提高誠信守法企業的數量、質量;同時,開展針對性法治學習培訓,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工作者的重要崗位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三是借助網絡平臺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推送企業經營管理相關法律知識和風險防范預警提示,增強法治宣傳惠企實效。
3、開展預防調解糾紛穩企服務。在經濟開發區建立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站。強化服務企業平臺建設,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全面掌握涉企矛盾糾紛動態,重點做好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實現預防在先、化解在前,為企業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三、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0日-15日)。研究制定活動方案,進行司法行政系統“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活動動員部署。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二)實施推進階段(3月15日-11月25日)。開展“法律服務助企、法治宣傳惠企、預防調解糾紛穩企”三個服務,為企業提供便民法律活動。
1、舉辦主題培訓班,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主題法治教育培訓。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2、為企業開展免費法治體檢。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3、組建法律服務團隊。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4、建立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站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三)總結考評階段(11月25日-12月25日)。縣局領導小組對“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活動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各組要隨時積累掌握活動情況,上報工作信息,特別是好經驗、好做法。各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報送1條信息。信息上報給聯絡員,上報信息由責任領導把關。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各分管領導、各位成員要高度重視此項活動,要明確分工、明確責任,及時開展工作,層層抓好落實。
2、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和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溝通配合,形成整體合力,開展好“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各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