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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轉變執法、司法理念為導向,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一是要加強學習,堅守法治信仰。深入學習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部署要求,深入開展法律業務學習培訓,切實增強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和監督意識,以法治的理念指導實踐,不斷提高執法辦案的規范意識和工作水平。二是要深化教育,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思想教育工作,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鞏固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針對隊伍思想和素質現狀,加強教育和引導,堅守職業良知,堅持執法司法為民。三是要嚴格管理,確保執業廉潔。針對執法辦案的重要崗位和腐敗易生的關鍵領域,著力加強廉潔制度建設,從嚴管理隊伍。強化對執法辦案、紀律作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防止執法、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防止執法、司法人員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嚴格約束執法、司法人員各項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反廉潔規定的行為,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二、以深化制度建設為根本,進一步規范執法、司法行為。一是要不斷完善制度。制度規定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以確保制度行之有效。圍繞執法辦案的每個環節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認真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切實規范執法和司法行為。完善、落實防止冤錯案件機制,規范調查取證工作,嚴格非法證據排除,堅守防止冤錯案件的底線。二是要嚴格執行制度。扎緊制度籬笆,發揮鐵規效力、讓禁令生威。加大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公開力度,督促規范有效執行。加強內部監督管理,依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使規范的執行落到實處。
三、以推進信息化建設為牽引,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效能。一是要加大投入。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后的單位和地區要加大投入,加強硬件設施和基層基礎建設,加強軟件研發運用,實行案件辦理全過程網上流轉和全過程網上實時動態監管,提高辦案效率和監督效果。二是要注重統籌和共享。公檢法司之間和各自系統內部,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避免各自為政和重復建設。要積極推進政法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充分發揮有效作用,打破網絡壁壘,形成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司法效能。三是要堅持服務導向。信息化建設要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群眾對信息全面公開的迫切期盼,更好地服務于內部監督管理和執法辦案。要重視政法信息數據的處理運用,為社會治理和預防違法犯罪提供支撐。
四、以加強監督制約為核心,進一步促進規范運行。在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監督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機制建設。一是要加強內部制約。公檢法司各機關內部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落實辦案負責制和過錯責任追究。二是要加強相互制約。公檢法司各機關之間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強化相互間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要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在促進司法公正中的職能作用。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三是要繼續深化司法公開。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全面推行執法和司法公開,進一步搭建平臺,創新形式,不斷拓展公開的范圍、內容,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公開促規范,以規范保公正,以公正樹公信。
(一)內部控制審計規范工作的內容
內部控制,即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是為了實現企業的目標,如股東利益最大化、盡可能保護所有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等。通過內部控制,達到興利與防弊,特別是提高經營效益的目的。如果企業內部控制失效,提供的會計信息也就無法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內部審計不僅僅只是一種保證活動,更多的是一種咨詢活動,并且內部審計的目標與組織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增加組織價值。
(二)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研究工作現狀
在借鑒西方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的同時,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研究與實踐工作也取得了相應的發展。從2006年起,內部控制審計規范的研究制定工作進入了快車道,我國力求在借鑒SOX法案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出臺了《內控基本規范》,這標志著中國版的SOX法案的誕生。由于這一基本規范是原則性的,還需要有進一步的指南性文件以使規范更具操作性,2009年,《內控基本規范》配套指引(征求意見稿)應運而生。2010年4月26日,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配套指引。至此,我國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完善,為企業評價內部控制工作、注冊會計師執行內控審計工作提供了具體指導。
二、我國審計規范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制定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者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調查研究發現,現階段,國內部分審計師以多種不同的執業準則為依據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受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的影響,部分執業準則在目標定位方面已嚴重脫離現行實際狀況,無法滿足內部控制審計的要求。2010年,我國政府部門出臺《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這一政策雖然對審計師能夠更好的執行內部控制審計起到借鑒意義,但仍然未明確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所要依據的準則和規范,只是在后附中簡單的提到“審計師已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
一方面,《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僅在部分方面對內部控制審計具有指導作用,而未對審計方法的選擇、審計計劃的審核及審計過程中的評價等方面做到明確指導,可想而知,其指導作用也就沒有什么可期待的了。正因如此,使得國內多數事務所只能夠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內部控制審計指導意見》及《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等準則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另一方面,主動將內部控制的測試和評價業務從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脫離出來,這一舉動打破了傳統的一次性業務或面向特定企業的業務,實現了與財務報表審計并列的經常性業務。尤為注意的是在《內部控制審計指引》背景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已成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存在著問題
1.內部審計報告中缺乏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報告由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共同構成。研究調查顯示,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在制定內部審計報告時,過于重視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而忽略了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內部審計報告的高效性。
2.內部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大都為標準審計意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中主要具有四種參考格式:標準格式、否定意見格式、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格式以及無法表示意見格式。在樣本數據中,我國上市公司均采取無保留審計意見格式,究其根本在于上市公司大都不愿意自主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報告,同時,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夠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計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導致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流于形式,無法充分發揮其職能。
(三)我國當前存在準則并非內部控制審計的恰當執業標準
在查閱的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中,事務所主要提及了以下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于2002年2月15日單獨的《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注協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年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 2008―2010年間為《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指導意見》對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認為是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制度的雛形。但《指導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審核”業務在程序、對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保證水平方面都不及“審計”業務的要求高。目前,內部控制審計已經從財務報表審計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單獨的審計鑒證業務,顯然《指導意見》已不適合作為恰當的執業準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而制定的準則,內部控制審計屬于鑒證業務的一種特定類別,審計師以此為執業準則,具有原則指導性,但針對性明顯不足。
《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制定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顯然,該準則定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是作為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輔助部分展開的,而非為了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進行的全面指引。顯然,該準則也不完全適合于獨立的鑒證業務――內部控制審計。
三、我國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一)完善內部控制審計
準則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以至于內部控制審計的高效性職能無法充分發揮。針對于這一現狀,筆者認為,我國相關部門需吸取發達國家的優秀作法,結合我國的市場特點和需求,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鑒證業務準則》中新增更為全面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將其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相融合,最終將其確定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除此之外,相關部門可結合實際狀況,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更名為《中國注冊師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為滿足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的需求,相關部門也可依據美國的PCAOB AS No.5,結合國內市場現狀,制定《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審計準則》。與此同時,相關部門可構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從而為完善和調整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提供有力平臺。
美國PCAOB AS No.5中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作出了規定,我國相關部門可依據這一規定,結合國內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格式,推進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改革。在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改革過程中,筆者認為,應將《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后附中的“審計師已嚴格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改為“審計師已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執行了內部控制審計”。現階段,對于跨國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冊會計師嚴格依據國際審計準則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對于在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冊會計師嚴格依據PCAOB AS No.5下的審計準則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活動,以此才能夠確保公司平穩而快速的發展。
(二)完善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
1.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于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計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針對其現象,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需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和相關專業技能知識培訓和再教育,實現注冊會計師思想和能力的獨立性;另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需定期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會計師充分的獨立性。
2.轉變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都應該樹立其正確的內部控制審計觀,在充分認識到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條件下,確保上市公司能夠立足于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基礎之上開展內部審計報告制定工作,從而,全面調動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的高效性。
3.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大大削弱了內部審計報告職能。該環境下,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不容忽視,即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的完善需結合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通過不斷加大內部審計報告披露力度,推進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報告名稱和格式的統一性。
(三)防范內部控制審計風險措施
1.研究制定獲取第三方信息的程序和規范。制定完善的《審計機關獲取第三方信息操作規范》須立足于下述方面:首先,應該統一第三方信息的概念及構成要素;其次是制定健全的第三方信息操作步驟和標準;再次是明確第三方信息的使用范圍;最后是規范第三方信息風險控制措施。
摘 要:以《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考察在法規約束前提下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現狀。2009年和2010年的年報數據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數的企業并未遵循《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我國內部控制審計的披露程度較低。一方面,這和我國相關法規的強制力不足有關;另一方面,也和我國內部控制審計規范體系的不完善有關。由此,我國應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并完善審計報告的標題、類型、內容和格式,以促進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實踐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提出了原則要求。隨后,為加強內部控制建設,保證財務報告可靠,財政部規定從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應建立和維護有效的內部會計控制,并制定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7項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也先后頒布了多個關于內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頒布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強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在披露年報的同時,披露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并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為了適應國際內部控制發展的大趨勢,同時解決“政出多門、要求不一”的問題,2006年,由財政部牽頭的六部委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并于2008年6月28日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基本規范》要求企業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估,披露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并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基本規范》的頒布在我國內部控制監管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業界通常稱之為“中國版的薩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和18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連同此前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規范》頒布之日起,就面臨諸多尷尬。首先,相對美國的薩班斯來講,其法律約束力不足。薩班斯法案是由美國國會通過,對在美國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約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規范》只是一個“部門法規”,約束力遠不及薩班斯法案。薩班斯法案號稱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監管最嚴苛的法律,對于違背薩班斯法案的處罰也極其嚴厲,而財政部《基本規范》沒有規定具體處罰內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其次,面臨其“先天不足”,《基本規范》似乎也有后天不嚴肅之嫌。[1]加之相關規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臺,很多合規企業恐將無所適從。因此,本文認定,2009年和2010年,我國的內部控制披露介于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間,并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將以《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在考察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披露現狀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
二、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披露狀況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網站,筆者手工收集了2009年和2010年滬市上市公司的年報數據,調查了內部控制管理層自我評估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情況,并閱讀了自我評估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具體來看,我國滬市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的披露狀況如下。
(一)僅有不到一半的企業遵循了《基本規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4332%,未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668%;376家披露自評報告的企業中,有190家同時提供了內部控制的審計師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189%,占披露自評報告企業總數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占上市公司總數的4469%,未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5531%;400家披露自評報告的企業中,有203家同時提供了內部控制的審計師報告,占上司公司總數的2268%,占披露自評報告企業總數的5075%。具體比較信息見表1。
(二)多數審計師報告并不符合《基本規范》的要求
《基本規范》第十條指出,“接受企業委托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由此可見,我國的內部控制審計屬于直接報告的鑒證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直接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鑒證報告,并且該鑒證報告應為信息使用者所獲取并使用。但在閱讀2010年年報時,筆者發現,雖有202家企業出具了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某種形式的報告,但并非全部滿足內部控制審計的定義,這點可以從報告的標題以及報告中的部分措辭看出。
202家企業中,有些沒有將審計師報告作為單獨報告進行披露,因此這部分內容沒有標題(也沒有審計師簽字)。作為單獨報告進行披露的企業中,報告標題也五花八門:有的稱為內部控制審核報告,有的稱為內部控制審核評價意見,還有的稱為鑒證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專項審核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專項鑒證報告、××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對××公司董事會關于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評價意見報告、關于××公司××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說明、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報告》的專項說明等各種標題形式。
從這些標題可以看出,有些企業提供的是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鑒證意見(審計意見也即鑒證意見的一種),但有的是對內部控制的核實意見,有的是對管理當局自評報告的評價意見(這其實是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也即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出具審計報告),有的僅僅是一項對管理當局自評報告的“說明”,并且部分報告的措辭也顯示出:就我國法規對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要求來看,許多審計師報告并未恰當反映內部控制審計業務的實質內容。(比如,某份“說明”報告指出:“在審計過程中,我們研究與評價了我們所信賴的貴行與會計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以確定我們實施會計報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及范圍……我們的研究與評價是按照……以會計報表審計為目的而進行的,不是對內部控制的專門審核,也不是專為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欺詐及舞弊而進行的。在研究與評價過程中,我們結合貴行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詢問、檢查、觀察及抽查測試等我們認為必要的研究與評價程序……(內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見段)……本說明僅作為貴行向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報告之用,未經書面許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們還發現,與傳統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不同,企業與企業之間提供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性。同時,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業務時依據的執業準則也不統一,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713737%643168%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593105%864257%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4211%4198%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201053%18891%上述條目的某種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確提及執業準則6316%11545%合計19010000%20210000%
從表2可以看出,審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遵循了不同的執業準則。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再次是《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值得注意的是,有幾家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其內部控制審計并未依據國內的任何準則,而是遵循了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制定的審計準則5號。
(三)審計基準日和參照的內部控制框架不統一[2]
雖然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是個連續的過程,但如果對整個年度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那么審計重點是內部控制在整個年度內是否一直有效,這種審核成本相對較高。考慮到注冊會計師的時間和精力、與會計報表審計的整合等因素,我國《審計指引》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在2010年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的202家企業中,有196份是對截至12月31日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有19份報告沒有明確說明基準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見段明確指出了12月31的基準日),有兩家是對2010年年度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另有4家在年報中指出出具了內部控制審核報告,但筆者在上交所網站并未找到相關數據。)
另外,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必須參照一個適當、公認的控制框架,并且在報告中做出明確說明。但筆者發現,在2010年的202份審計師報告中,有37份報告未明確說明審計師所參照的內部控制框架,120份報告參照了《基本規范》,27份報告參照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5份參照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薩班斯法案的要求,參照了COSO框架,6份同時參照了《基本規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數據。并且,這種框架的差異和事務所有關,同一家事務所給不同企業出具的審計報告,往往參考相同的內部控制框架。
三、內部控制審計規范存在的問題討論及建議
總體來看,我國關于內部控制審計方面的披露程度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數的企業并未按照《基本規范》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一方面,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強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約束力不足導致了企業違規成本較低,而主動披露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報告則毋庸置疑會引致成本。在有確定性證據表明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業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動機必將受限。當然,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極其對各方的影響,也是未來值得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較低也和相關準則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有關,畢竟直到2010年4月各項配套指引才最終出臺。但在內部控制審計領域,相關準則和規范仍有待改進。
(一)我國目前現存準則并非內部控制審計的恰當執業標準
在筆者查閱的內部控制審計師報告中,事務所主要提及了以下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于2002 年2 月15日單獨的《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注協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年財政部等部門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2008至2010年間為《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
《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內部控制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并發表審核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指導意見》對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認為是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制度的雛形。但《指導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審核”業務在程序、對證據的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保證水平方面都不及“審計”業務的要求高。目前,內部控制審計已經從財務報表審計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單獨的審計鑒證業務,顯然《指導意見》已不適合作為恰當的執業準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而制定的準則,內部控制審計屬于鑒證業務的一種特定類別,審計師以此為執業準則,具有原則指導性,但針對性明顯不足。
《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是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而制定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顯然,該準則定位于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對內部控制的了解和測試,是作為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輔助部分展開的,而非為了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進行的全面指引,顯然,該準則也不完全適合于獨立的鑒證業務――內部控制審計。
而美國在內部控制審計領域的法規演進,值得我們思考和借鑒[3]。2002年,美國出臺了《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2002》(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要求管理層設計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審計師證實管理層報告的準確性,也即要求外部審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
薩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獨立的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并授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PCAOB實施監督。PCAOB負責監管執行公眾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并有權制定或采納有關會計師職業團體建議的審計與相關鑒證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職業道德準則等。作為對薩班斯法案的回應,2004年3月9日,PCAOB了《審計準則第2號――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針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AS No2),并于6月18日經SEC批準。AS No2關注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工作以及這項工作與財務報表審計的關系等問題。考慮到法案的執行成本過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頒布了《審計準則第5號――與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AS No5)。AS No5從審計計劃、審計方法(由上而下、風險導向)、控制測試、評估缺陷、形成意見、內控報告、對他人工作的使用、獲得他人的直接幫助等方面為內部控制審計提供了詳細的指引。此外,AS No5還以附錄的形式對重要概念和術語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說明,從而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準則。2007年7月25日,SEC批準了該準則,并明確表示會計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結束的上市公司審計工作都將用第5號審計準則來代替原來指導404條款執行的第2號審計準則。
(二)對我國內部控制審計法規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現存準則存在的不足,并結合美國的做法,筆者就我國的內部控制相關法規建設提出如下建議。
1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
在本文第二部分,筆者發現審計師在執行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參考了不同的執業準則,而根據前文的分析,有些準則的目標定位和目前已成為獨立常規業務的內部控制審計并不相符。2010年最終頒布的《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也未明確指出審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審計時應參考的具體準則,而是在其后附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參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我們審計了……”
首先,《審計指引》僅對內部控制審計提供了原則上的指導,涉及審計計劃、審計方法、控制測試、缺陷認定及缺陷評價、形成結論并出具報告等具體內容時,指導性明顯不足。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事務所不得不參照《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第310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第1211 號》等準則的原因之一。
其次,對內部控制的測試和評價業務已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中獨立出來,并由原來的一次性業務或面向特定企業的業務(原來僅要求A 股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時提供、赴美國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業和金融證券保險等高風險行業提供)變成了與財務報表審計并列的經常性業務,與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相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也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
基于以上兩點原因,借鑒美國的做法以及我國的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筆者認為,應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鑒證業務準則中新增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與目前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分別簡稱審計準則、審閱準則和其他鑒證業務準則)并列,可命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詳細的序列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XX號――審計計劃/審計方法/控制測試/缺陷評估/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特殊事項考慮/……》,原有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更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財務報表審計準則》。當然,考慮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審計成本,也可參照美國的AS No5制定《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和財務報表審計相整合的審計準則》。新增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如圖1所示。
由中注協制定詳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可以加強對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指導,維護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參照PCAOB AS No5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要求以及我國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之后,筆者建議將《審計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我們審計了……”,改為“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內部控制審計準則,我們審計了……”。目前,對于在中美同時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慮,注冊會計師可遵循美國PCAOB制定的審計準則;隨著審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對于跨國上市的公司,注冊會計師也可遵循國際審計準則或其他國家的相關準則。
2完善審計報告的標題、類型、內容和格式
我國《基本規范》要求企業提供注冊會計師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如前所述,從2010年披露的報告標題和內容可以看出,大多數企業有違《基本規范》的初衷,事務所并未嚴格按照《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鑒證意見。
《審計指引》明確將報告標題命名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并且分標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否定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四種類型,統一了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但該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處。
首先,《審計指引》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并對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冊會計師最終僅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過程中“附帶”注意到的內容,并非注冊會計師的核心關注對象。因此,將審計師報告統一命名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仍有不妥,審計師的鑒證對象其實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而非更寬泛意義的“企業內部控制”,筆者建議將該報告統一命名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其次,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報告類型包括標準無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而在內部控制審計業務中,則去掉了保留意見。當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無論是財務報表審計還是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發現與被審單位存在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認識,兩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嚴重性不足以發表否定意見時,審計師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見?
再次,前已述及,雖然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是個連續的過程,但我國《審計指引》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因此,在內部控制報告的意見段中,有必要對此基準日做出明確說明,以免誤導信息使用者,而《審計指引》并未強調該日期。參照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美國PCAOB AS No5的規定,筆者認為,審計報告中應該規范對基準日期的說明,意見段修改為:“我們認為,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或其他公認的有效內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只測試基準日這一天的內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夠長一段時間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情況。按照指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前,需要獲取內部控制在一段足夠長的時間有效運行的證據,這段時間可能比企業財務報表涵蓋的整個期間(通常為一年)短些,但必須足夠長。因此,雖然是對企業12 月31日(基準日)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發表意見,但這里的基準日不是一個簡單的時點概念,而是考慮了內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續性[4]。
最后,內部控制審計是一項獨立的鑒證業務。《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指出,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證對象信息是按照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和計量的結果。具體到內部控制審計,注冊會計師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鑒證對象)進行評價并出具鑒證報告,而對其進行評價必須參考一個適當、公認的標準(控制框架)。因此,內部控制報告中,應該明確說明注冊會計師所參考的框架。前文我們發現,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參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報告里面出現了兩個不同的框架。
《審計指引》在意見段中明確標明“我們認為,××公司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但筆者認為,有關內部控制框架的選取,應該持開放的態度,而不僅限于我國的《基本規范》。關于框架的選取標準,可以借鑒美國SEC的做法。SEC最終規則33-8238要求管理層的評價必須依據由某一機構或團體依正當程序(包括要廣泛征求公眾對框架的評論)而建立的合適、可識別的框架,并且自評報告應披露該框架。SEC認為,一個合適的框架必須:(1)沒有偏見;(2)對企業內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評價;(3)充分完整,沒有忽略那些會改變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結論的相關要素;(4)與評價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相關。SEC指出,COSO框架滿足它們的標準,但最終規則并不強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為SEC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在美國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評價標準(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將來在美國可能也會發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們符合法令的意圖而不會減少投資者的利益[5]。
使用公開可獲得的評價標準將會提高內部控制報告的質量,促進不同公司內部控制報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認為,《審計指引》應明確要求將注冊會計師參考的評價標準列作審計報告的必要組成部分,該標準可以是《基本規范》,也可以是滿足條件的其他適當、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滿足特定的條件(比如SEC最終規則列出的條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審計師的評價標準。《基本規范》滿足前述要求,但這并不排斥事務所選取其他公認的適當框架。事實上,2010年的數據已向我們表明,事務所選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規范》之外,還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內部控制指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COSO框架等。
四、結語
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關注,實質上是對財務報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為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保證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內部控制評價及其審計提出了要求。目前,內部控制系統已成為國家監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國,許多國家的公司治理報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報告的建議,世界各國對內部控制的重視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國《基本規范》的頒布為契機,研究我國內部控制審計的現狀,討論我國內部控制審計規范體系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議。由于本文數據均是手工收集,因此可能會存在疏漏和不準確之處;另外,本文僅選取了滬市的上市公司為調查對象,因此,有關我國目前內部控制審計披露的整體認識可能存在偏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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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關鍵詞]審計模式、審計模式導向、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審計行為環境。
審計模式并非純指審計組織體系或審計制度或審計主體的設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下,審計行為要素(包括審計行為過程和審計行為結果)及相關要素,按一定邏輯性和社會特征進行綜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質的有機整體。所以,如何構建我國二十一世紀審計模式?本人認為須從審計模式導向基本點出發,以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為核心研究內容,以審計行為環境(包括審計行為客體體系)為必要條件進行研究。
一、審計行為環境是確立審計模式的前提條件
“審計的產生表明了社會對審計需求的存在;審計的發展亦表明了審計對環境的適應與對需求的滿足”。縱觀世界審計史可知,特定的政治體制決定著政府審計的模式,而特定的審計模式又是服務于一定的政治體制;一定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模式,,同時一定的內部審計模式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模式又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經濟體制的完善。
1、政治、經濟環境是確立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決定因素。原始社會沒有審計,自私有制的產生,才有了審計的萌芽;國家的形成,又促使審計走向規范化、制度化,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權分離”,促進了審計的發展壯大;不同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國家,賦予審計的地位、權威、作用均不同,對審計機構的設立與管理模式、審計行為管理和規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正處在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刻,特別是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民營經濟的崛起和國際經濟競爭的加劇,將促使我國傳統審計模式導向的變更。審計模式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那種由國有企業獨立演出,只強調政府審計的“一元”或“二元”結構的審計體系,也不是現在的“三元結構”審計體系層次,即“以政府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輔助,注冊會計師審計為補充”的模式,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并頭齊進、齊放異采。
2、法律體系和文化模式使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受到制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成為必要。我國法律體系接近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且從法律對審計行為的影響來分析,它通過審計法規體系直接影響審計行為,也通過相關經濟法規制約審計客體而影響審計行為。我國審計傳統上是以法規體系作為規范的依據,我國已頒布和執行的審計基本法規“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均是據國家的《憲法》來制定的,并在審計基本法的基礎上制訂了相關的審計行為規范,如“企業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等,同時審計相關法規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稅法”等等,通過這些法規制約審計行為的合法性;監督審計行為質量;且當發生法律糾紛時,界定審計責任;同時這些又制約著審計客體,因為這些相關法規影響每一個經濟實體的管理行為和財務、會計信息處理,由此影響審計行為的環境,也正因為審計行為環境的的不規范,至使審計質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審計樹立風險意識和質量控制意識。因此,在構建審計行為規范模式時,一定要與法律部門溝通并考慮與法律體系的協調。
文化模式影響管理者行為和會計行為,也影響審計行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審計行為規范。因為,企業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訂與執行、會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審計準則的制訂與執行,都會受到社會傳統文化模式的影響。所以,建立與市場機制相符合的企業運行機制,建立社會先進的文化模式并影響和促進審計的精神理念文化、行為文化。
3、現代科技的進步,使企業管理行為和會計行為現代化,致使審計的成本提高,審計難度加大。因為主要會計行為和管理行為是我們審計的客體,而我國企業管理的現狀提醒我們:現代企業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業管理者素質未達到市場經濟要求。特別是管理當局對會計行為的強行無理支配,導致企業財務信息不實,增加了審計風險,影響了審計質量。而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基礎制度”審計上的抽樣審計,所以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會導致審計的基礎薄弱,審計工作量加大,審計風險增加。所以,審計界為了減少法律糾紛,提高審計質量,應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的審計行為監控機制。
另外,審計模式還受到審計學科自身發展水平的影響,審計學科越發展則審計模式越科學、越完善。
二、我國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
審計模式導向是指特定的政治體制和經濟環境下對審計在社會經濟中所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審計模式導向會有所不同。而審計模式導向的確立,決定“三元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權威和作用。隨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布局中發生戰略性調整,加快了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將使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定位”有重大改變,如:國有企業將退出競爭行業,政府將只投資國防、尖端科技、公益事業等非盈利為目的的壟斷性行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這些主要依賴國有資金而生存的企業和單位,將構成政府審計的對象,則改變了原政府審計的客體體系;又由于國有企業這些特點,決定了政府審計目的是:國有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合法性;經營管理者經濟責任的評價。也決定了政府審計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監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資金。這時更要強調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這也致使審計行為主體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審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仍然起著重大的監督作用。
我國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國家不再是企業的唯一投資者,促使混合型經濟實體和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在過去民營企業是審計的真空地帶,也是政府審計無法滲透的領域。但隨著市場經濟和法規體系的完善,民營企業也規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而所有進入市場經濟的經濟實體,基本上采用“二權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其經營管理者為了向所有股東或投資者匯報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請具有“雙向獨立”、有一定職業道德和職業水平的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進行鑒證(這是政府審計無法取代的)。同時資本市場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需求更強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生存空間也越來越大,名副其實地成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警察”。其地位和作用遠遠超出了“計劃經濟年代”,注冊會計師審計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獨立.、客觀、公證的進行審計鑒證和咨詢服務.。另外,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法規,對公司審計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國加入WTO的成功,推動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快速成長與壯大。可見注冊會計師審計將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經濟監督體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獨立性”、“職業化”的突出特征占領審計市場。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重點突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在觀念、體制、作用、實務等方面內部審計已相對滯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的主體,這將使企業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業內部
的管理,加快了內部審計的發展。同時內部審計將成為企業內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現代企業一方面在市場經濟中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另方面在企業管理上接受內部審計的建議與監督。所以內部審計將代表企業所有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并為企業查錯防弊,以保證企業財產安全與完整、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可靠。主動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時也為企業管理服務。(這是政府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不能做到的),也為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審計提供良好的基礎。
所以,我國審計模式導向是讓“三類”審計,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顯神通。
三、我國審計行為主體模式創新
當今世界的政府審計“三大模式”(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同時對其主體的管理有垂直領導型、分級管理型。);內部審計“四大模式”(有董事會負責型的、監事會負責型、總經理負責型的、主計長負責型的內部審計模式);注冊會計師審計“三大模式”(民間型、綜合型、行政型的審計組織模式)。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與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相適應的審計行為主體模式,須對傳統的國家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設立與管理,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人才管理機制進行改革。
1、政府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前述,政府審計是代表國有資金所有者——國家,對國有資金使用者進行經濟監督和評價。而往往這些國有資金使用者都有一定政治地位和權力,若要對其進行經濟監督,則要求監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約束,也就是說國家應將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國有資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較高的審計權威,使政府審計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國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與管理應是采用“立法型審計模式”即;在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最高國家審計的機構,并通過制定法規的方式,來強調審計的處理權。對各級縣以上政府,設置政府審計的下級審計機構,且各地政府審計機構獨立于當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領導”的管理體制,打破從前的“雙層領導”管理體制。對政府審計機構的內部管理,采用“雙重制”,既視政府審計機構為行政機構,按政府機構管理,又視其為審計職業機構,按職業化要求管理。對政府審計人員既按公務員的要求管理,又按審計職業要求管理,也就是說要有公務員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審計師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內部審計行為主體的設立與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主體的設立與管理非常復雜,要據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而定,一般來說可分二種情形。
①現代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主體設立與管理,這類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是比較健全的,審計機構宜采用“董事會負責制”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即:在集團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其負責人由股東大會提名和任免(若國有獨資企業,則由國家投資機構任免),審計人員由審計委員會負責人聘任。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是:懂業務的專職審計人員。集團公司下屬不具法人資格的、但屬集團公司核心分公司的,應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對分公司進行日常審計監督;否則接受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直接監督。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資格,則子公司有義務視自己的經營規模考慮是否單獨設立審計機構。若設立審計機構,宜采用“監事會負責制”,即:內部審計委員會設立在子公司監事會下,以強調其微觀監督,而且子公司審計機構向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若子公司不獨立設立審計委員會,則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將在子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派出機構,但須通過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②非集團公司應視公司規模大小、性質不同來考慮內部審計結構的設立問題。中、大型企業在董事會下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小型企業可在監事會里設專職的審計人員。
無論怎樣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但一定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對各種不同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冊會計師審計主體模式發展戰略
為迎接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注冊會計師行業率先清理、整頓完畢,并按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要求,將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慣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形式重新組建,并鼓勵合并或組建集團會計師事務所。這使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管理方式與人事制度發生了質的改革,保證了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前提條件。隨會計市場國際競爭日益加劇,我國注冊會計行業必將走向國際化。為使我國注冊會計師具有國際競爭力,我們的發展戰略是:培養、發展名牌注冊會計師和名牌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并建立起以風險為導向、以注冊會計師智力資本為前提、以質量控制為核心的集團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以行業自律與法規監控相結合的宏觀管理體制。
四、審計行為規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為規范模式,包含二個層次。第一層是法律體系,第二層是行業規范體系。所以,建立審計行為規范模式,則應建立起以“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為基本審計法規、以“公司法”、“會計法”、“證券法”、“稅法”等行業監控法規為參考的審計法規體系;建立以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即:政府審計建立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企業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內部審計建立起以“內部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建立起以“獨立審計準則”為核心的行為規范體系。
五、審計行為監控機制的建立
從某種意義上講,審計職能和作用的體現,就是審計行為的結果。則審計行為結果必將滿足審計的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基本職能的要求。所以,若審計行為不當、或失控必將引起經濟監督失效或失敗、經濟鑒證無效或不可信、經濟評價失真;將給市場經濟帶來危害,也給社會各經濟利益關系人帶來損害;同時,也給審計自身帶來不幸。所以,審計行為監控機制是保證審計信譽、質量的有效措施,是審計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審計行為監控機制,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監控主體、監控客體、監控依據、監控結果評價等要素。
1、審計行為監控主體。是指“誰進行監控”?由誰執行審計行為監控呢?可分為日常直接監控者、定期間接監督者。日常直接監控者是審計機構,而審計機構應據自己單位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來確定,可專設審計行為監控部門(或人),對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是指審計行為符合審計行為法規體系(審計行為有效性是指審計行為結果達到了預計的審計質量要求);也可由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總會計師負責從審計約定書(或審計計劃書)至審計報告(或后續審計)全過程進行監控。定期間接監控者,是指審計機構的行業組織管理機構、(如審計署、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政部、證監會等。間接監控者主要通過各種規范制度來制約審計行為,并監督審計行為質量。如每年對注冊會計師執業情況年檢、對國有企業年報審計質量抽查,這些注重事后監控,但也有事前監控(如資本市場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入制、大型國有企業審計準人制等等)。
2、審計行為監控客體。是指“監控什么”?主要是監控審計行為者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職業要求、執業能力是否達到、執業過程是否按規范執行、執業結果是否高質量。
3、審計行為監控依據。是指審計行為監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規進行監控。主要包括審計行為的基本法規、準則,也包括相關行業對審計行業制約的法規。但最實用的是審計機構自己制訂的有關審計行為監控制度、措施、方法、程序。
4、審計行為監控結果的評價。指評價和衡量審計行為質量高低的評價體系,并據評價結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約束哪些審計行為惡劣者,鼓勵和發展哪些審計行為良好者。如給審計機構定級,每二年考核一次以決定升級、降級、保級,然后,據審計機構級別來限定其執業范圍。
本文為99年國家哲學社科基金資助項目(99BJYO11)“中國規模資本市場建設中的獨立審計機制創新研究”階段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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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新形勢
在集團公司在發展的過程中,內部審計工作始終是內部控制中的重要環節,是經營管理工作中無可替代的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幫助集團公司發現并堵塞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漏洞,提高內部管理工作質量與經濟效益。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內部審計工作在集團公司中的作用會愈發明顯,逐漸成為集團公司未來發展中的重要因素,也是新形勢下集團公司保持長期穩定發展的必經之路。
一、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趨勢
1.新形勢下的內審工作與傳統內審工作的比較
從傳統的意義上來說,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在于對公司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審計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糾正。傳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具有嚴重的滯后性,大多以事后審計為主。審計的方法主要依靠對財務賬目的審查以及會計憑證的翻閱,缺乏針對性。
首先,為了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內審所涉及到的內容范圍會更加廣泛,職能與職責上也會產生一定變化。審查結束后,要求將內審結果進行記錄并上報高層主管,為高層主管未來的決策提供參考資料與依據;其次,內部控制審計從事前、事中開始,明確審計方向,主要以堵塞漏洞、防止不必要的財產損失浪費為主。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在于對企業經營中各個環節的管理進行全面評價,并對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在實際的工作中,內審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與服務。
二、新形勢下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
1.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
以財務審計為主的傳統內部審計制度,在實際的操作中,受到自身局限性的影響,很難將賬面中存在的全部問題與差錯進行準確反映。為了彌補傳統內部審計中存在的不足,可以使用管理審計作為財務審計的基礎,對集團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調查與分析,并提出科學合理的改良建議,使其與集體公司的戰略方針政策始終保持一致。
2.改變傳統內部審計工作理念
(1)內部審計工作理念的轉變
由于傳統內部審計工作具有嚴重的滯后性,屬于事后審計,無法對集團公司內部可能存在的財務風險實施有效防范。因此,必須改變傳統內審工作的審計流程,將事后審計改為事中、事前審計,以免導致 內部在審計周期內發生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對集團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除此之外,現代化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做出決策的時候所要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因此,要明確事前審計的重要性,在決策前先對相關事宜進行審計,將可能發生的隱患徹底消除,有效降低決策時的風險系數。
(2)內部審計工作思想的轉變
新形勢內部審計工作最大的特點就是審計范圍出現變化,由單純的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逐漸涉及到公司的管理層,甚至能夠對高層管理者的最終決策做出影響。為了適應新形勢內部審計工作產生的變化,內審工作人員必須要從思想上和方法上做出改變,打破傳統內審制度的束縛,逐步擴大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域,最終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3)內部審計工作內容上的轉變
由于新形勢下的內部審計工作涉及企業管理方面的相關內容,因此,要建立一套合理的行為規范,對集團公司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實行科學管理。其中涉及到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工作人員日常行為規范、正確的業務流程規范等方面;為了使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健康穩定的發展,我們可以借鑒獨立審計準則建立現代化的內部審計工作規范,使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與過程更加規范化,而得出的審計結論也會更加客觀、公正,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
三、關于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幾點思考
1.加強自身努力,提高內審工作質量
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素質與工作能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由于領導對內審工作的重視是內部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要針對各部門的工作性質以及特點展進行各項審計,并針對經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相應的建議及解決辦法,以實際的工作效果,提高領導對內審工作的重視。
2.加強內部審計規范的宣傳
加強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由集團領導和員工共同完成。而在開展審計工作的工程中,應該抓住機會對審計法規及時進行宣傳,提高全體工作人員法制觀念的同時,增強基層領導的審計意識,使審計法規宣傳活動成為一項既服務于領導由有利于基層的工作。只有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以及全體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才能為內部審計的進一步工作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礎。
四、總結
通過對新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的研究與分析,使我們發現了內部審計工作中存在的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不光要完善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規范,還要提高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的自身素質,只有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對工作認真努力,才會在集團公司未來的發展中起到積極作用,為加強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一、內部控制審計相關概念的界定
財政部等五部委于2010年a的《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明確提出內部控制審計的官方定義,指引指出內學術參考網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部控制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特定基準日內部控制設計與運用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對于此定義,可從以下兩個角度理解。
(一)內部控制審計的執行者角度
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的執行者是作為獨立第三方的會計師事務所,它在目標企業的委托下,通過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負責任的審計意見。對于內部控制審計,企業可以選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選擇非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
(二)特定基準日的角度
對于特定基準日,是指能夠反映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情況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它強調注冊會計師需要對截止至某基準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而不是對企業整個會計期間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
二、《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后對內部控制審計的相關情況分析——以2011年和2012年上市公司執行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情況分析報告為例
財政部會計司與證監會會計部近兩年持續關注我國上市公司執行內控規范體系的情況,并聯合了我國上市公司2011年和2012年執行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情況分析報告(以下簡稱2011年報告、2012年報告),報告總體揭示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運行平穩、實施范圍不斷擴大。對于內部控制審計情況的披露顯示,總體而言,內控審計的實施現狀有所改善但不容樂觀。
實施內部控制審計的上市公司數量大幅增加,內控披露現狀更加真實。2011年境內外同時上市公司披露的內控審計報告中僅新華制藥(000756)一家被出具非標意見,盡管在此報告期內存在內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占比達73.1%,卻沒有一家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內控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利益相關者關注被審計公司的一項或多項重大事項可能帶來的風險。
三、內部控制審計的實施現狀所引發的理論思考
(一)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和注冊會計師內控審計之間的關系
受聘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內控進行審計的對象是以企業內控報告為主體的有關內控有效性的認定,注冊會計師學術參考網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應在保持獨立性和應有職業謹慎并具備一定的專業勝任能力的前提下對公司內控有效性發表意見,因此二者是鑒證與被鑒證的關系;同時,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內控審計的過程中,可以適當考慮是否利用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內控評價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工作以及利用的程度,但前提是應當對企業內控自我評價工作進行合理評估,特別是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客觀性進行充分的評價,因此二者又存在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
(二)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評價與認定
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認定直接影響對內控是否有效的審計意見的出具。《內部控制鑒證指引》中明確定將內部控制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但對內部控制缺陷程度的判斷仍缺乏統一且可觀察的標準。筆者認為,在這種現實狀況下,注冊會計師應采用明顯跡象與確切定義相結合的方式去認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如今,隨著內部控制審計在企業管理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得重要,企業對內部管理也在不斷地提高重視程度。2012年1月1日開始,企業內部控制已經進入強制性披露階段,注冊會計師作為內部控制審計的執行者,應能夠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相關執業準則的要求,認真制訂審計計劃,合理確定審計范圍與重點審計領域,嚴格實施控制有效性測試,有效識別、評價內控缺陷,形成恰當審計意見,使內部控制審計工作向更為完善和健全的程序方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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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來,電網企業所屬的三產、多經等輔業單位逐漸改制成為集體企業。作為國內最大的電網企業,國家電網公司多次明確要求對所屬的集體企業管理體系和運營機制予以完善,推動其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在當前依法治國和國家監管力度不斷強化的背景下,如何規范集體企業管理,成為各級供電公司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經營專項審計是指審計人員為了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效果和效率,而對其經營程序和方法進行的專項評價。對集體企業開展經營專項審計,是推動集體企業規范經營的必要舉措。開展此類審計,涉及到集體企業的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管理、流程管理、人事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內容,而且還牽涉到歷史遺留問題及多年積淀的利益矛盾,如果缺乏創新思路、周密策劃和穩妥實施,很難取得滿意效果。國網山西省陽泉供電公司(以下簡稱陽泉公司)在此方面的實踐取得了較好效果,對其他企業開展此類審計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二、經營專項審計的思路及目標
陽泉公司對其所屬的集體企業經營審計的總體思路,是以審計集體企業生產經營關鍵領域、關鍵環節和關鍵控制點為基礎,做到審計全覆蓋,以評促改,以強化其管理、素質和服務、創造效益為重點,深化管控體系,完善制度體系,強化人才隊伍建設,突出核心業務,優化產業結構,持續提升規范管理水平,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另外,審計時要正確處理好集體企業的管理和發展關系,積極順應國家電網公司“三集五大”管理變革,持續提升依法治企水平。在審計目標方面,以完善集體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為目標,審計要做到五個“有利于”:有利于健全公司治理機制,確保流暢運轉;有利于健全管控體系,加強監督管理;有利于強化核心業務,提高發展能力;有利于強化規范管理,深化依法從嚴治企;有利于深化重組整合。
三、經營專項審計的重點內容
如今雖然集體企業與電網企業已經脫離了資本紐帶關系,但由于歷史等原因,其與主業仍然存在著錯綜復雜的關系。為此,陽泉公司將審計重點確定為:(1)監管體系是否完備。在管控體系方面、制度體系方面、信息管理體系方面進行審計,查看集體企業三個體系是否完備。通過審計,揭示其機構是否健全、人員是否到位、職責是否明晰;各項管理制度是否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管理全覆蓋。(2)行為是否遵循依法治企要求。審計集體企業在經營業務、人力資源和財務資產管理等方面是否規范。查找集體企業在“人、財、物、工程”等關鍵管理事項中的薄弱點、風險點,從制度上、管理上、流程上促使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機制。(3)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審計集體企業與電網主業之間的交易是否按照市場化的公允價格進行,是否存在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或一方損害另一方利益的行為。(4)重組整合方面。審計集體企業是否穩妥推進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部署,以減員增效,瘦身強體為前提,穩步推進同質同類集體企業的重組整合,是否做到了規范管理與健康發展的有機統一。(5)優化服務方面。許多集體企業的主要業務是為電網建設做好服務。審計時要關注集體企業在規范業務流程、優化服務意識、提升核心競爭力方面是否到位,是否為電網企業提供了優質服務。
四、經營專項審計的過程
陽泉公司充分考慮了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抽調了各個專業的人員組成審計組,并邀請了部分內部專家參加。在審計方案設計上,充分考慮了審計目標、審計重點、審計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進度安排等,確保有條不紊。另外做到每兩年開展一次專項審計以及后續審計,確保審計頻率和審計成果得到切實應用。從審計情況看,發現的集體企業的主要問題如下:(1)重大決策方面,包括:未按照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管理程序要求執行,如有的企業年度未召開經理辦公會和黨政聯系會,未登記會議記錄、紀要;投資決策缺乏深入調研,對外投資企業效益較差,甚至虧損倒閉。(2)資產管理方面,包括:部分房產長期缺乏產權證明,房產沒有辦理土地證;資產處置長期未清理,比如出售已報廢車輛沒有做賬務處理;資產賬賬核對不符,如車輛管理明細臺賬與固定資產明細不相符。(3)關聯交易方面,表現為:集體企業占用主業的房產未支付租金;主業租賃集體企業的資產所付的租金超過市場價格,尤其是車輛租賃費用。(4)貨幣資金管理方面,包括:大額使用現金;存在企業資金私自出借、挪用現象;銀行賬戶開立過多,導致資金閑置;備用金借款長期未清理,3年以上的備用金較多,且備用金管理不嚴格,支付較隨意,沒有把好備用金“出口關”。(5)往來款項管理方面,包括:未按規定提取壞賬準備;存在數額較大、掛賬時間較長的往來款項,且長期未清理;往來掛賬對方單位已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存在損失風險。(6)物資管理方面,包括:部分物資材料的出入庫手續不健全,出庫單無領料人簽字,入庫單無采購人簽字;自購材料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證明未收集;未及時辦理廢舊物資回收手續,廢舊物資賬實不符,利舊、利庫物資手續欠缺。(7)財務管理方面,包括:未按規定打印年度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編號不對應,科目核算不規范;職工薪酬外發生工資性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提前計提工資,跨年度支付;不提、少提、不繳、少繳工會經費;不提、少提職工教育經費,教育、培訓費用支付依據不充分;食堂補貼缺少明細;上年收入本年入賬,沖減收入,計入下年,沖轉成本計入下年度等。(8)業務管理方面,包括:違規分包、轉包工程;工程項目勞務分包未履行招標程序,工程項目材料未履行招投標;工程項目結算費用不實,工程結算依據不充分,工程量結算不實,竣工項目部分內容未實施;工程項目未按照計劃實施,調整項目地點未報批,施工安全質量存在管理漏洞,部分公司無資質出具工程調試報告,工程實施嚴重滯后,工程項目建設資料管理不規范等。(9)合同管理方面,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未有效執行;部分經濟業務發生前未簽訂合同;合同簽訂一方不具法人資格;合同條款未有效執行;違反施工合同支付條款;分包合同簽訂內容與實際不一致;事前簽訂包含不確定性內容合同;簽訂合同主體違規。
五、結論及啟示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
2008年頒布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提出上市公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2010年4月《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指出企業“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同時給出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在此背景下,本文將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現狀及問題進行研究。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披露現狀
本文選取2010年滬市A股年報中自愿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共239家。其中有9家上市公司雖然聲稱披露了核實評價意見但找不到具體的意見報告,還有7家只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簡要說明了審計意見。因此,實際以報告形式披露內部控制審計意見的共有223家。在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之后,我國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已經有很大的改善,具體表現在:
首先,數量上有所增加。滬深兩市在2007年報中僅有175家披露了審計師對管理層自我評價報告的審核意見,篩選之后只有156家,而在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之后2010年僅滬市A股就有223家,數量上大幅增長。
其次,內容上逐漸規范。223份報告中只有1份沒有管理層的責任、4份缺少內部控制固有缺陷的描述,其余都包括管理層或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這四個部分,基本符合配套指引所給出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名稱混亂。雖然滬市A股中有223家公司的年報聲稱披露了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但是報告名稱卻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報告”、“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審核)評價意見報告”等多種。其中,真正以“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命名的報告只有15份,僅占6.73%,而最多的“內部控制(專項)鑒證報告”有110份,占比49.33%。然而,鑒證、審核、核實評價等詞并不能與審計等同,主要體現在保證程度的不同。以審核為例,內部控制審核提供的是有限保證,內部控制審計提供的則是合理保證,審核不可隨意替代審計。名稱的不一致不僅會使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難以在格式上形成統一規范,還會影響利益相關者對報告的查閱和理解。
第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幾乎都是標準審計意見。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中給出了四種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標準(無保留)、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然而,在樣本數據中,除了1份沒有表示具體意見的報告,其余全為無保留審計意見。這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不愿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報告,但是更多的還是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未保持獨立性,多為附和被審公司的要求而出具無保留意見,使內部控制審計流于形式。
第三,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極少涉及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指出,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應增加“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意味著企業內部控制審計的范圍應包括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然而,在223份中只有1份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簡單提及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其余報告均只是認為企業在重大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或財務報告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并無涉及。這與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正式在上市公司實施有關,更是因為長久以來人們將內部控制片面理解為與財務報告有關,忽視了非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
三、改進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建議
第一,加快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披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因為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只是對上市公司給出指導和建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即使上市公司不遵循,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上市公司的執行力度較低。所以,應當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審計準則,在準則中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并統一規定報告名稱和格式。
第二,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普遍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情況,首先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以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其次承接內部控制審計的事務所應定期更換,最后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
第三,轉變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無論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上市公司都應轉變對內部控制審計的認識,要認識到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的時候,既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還應當對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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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移動內部審計工作堅持事后的查錯糾弊與事前、事中的控制和防范并重,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與管理和效益審計并舉,各項審計工作實現了對公司各業務單元、各風險領域的全覆蓋,全面履行了審計監督、評價和服務職能。通過監督和評價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揭示風險和隱患,協助各級管理層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升效益水平。在監督職能方面,河南移動內審工作以真實性和合規性作為關注重點,精準選題,獨立地審計公司運營行為,深入開展各類專項審計,合理保證公司運營行為及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如在市場競爭格局發生變化,公司收入增長壓力增大的情況下,重點加強對財務數據和業務真實性的審計,確保財務數據的真實和準確;深入開展對各業務流程的內控風險審計,揭示風險和問題,促進內部控制的完善和制度措施執行力的提升。在評價職能方面,對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健全性以及運營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效益性進行客觀評價,通過深入的風險評估工作和效益性審計,促進公司高效運營。河南移動內審部門注重對重大費用開支、投資項目、經營舉措的有效性和效率、效益的分析評價。對公司17個核心業務流程和機制開展深層次的風險評估工作,利用風險評估的成果,制定相關流程內控框架指引,為業務部門完善和加強內部控制提供幫助。在服務職能方面,河南移動內審部門從最佳實踐的總結和推廣入手,對審計成果和審計信息進行歸納、分析和提煉,逐步提升內部審計的服務支撐能力,為公司運營、管理層決策和業務部門管理活動提供有價值的管理建議及高質量的支撐服務。公司內審部門針對公司管理難點和共性問題開展審計調研,在深入調查并分析診斷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更具價值和操作性的審計建議,促進相關流程優化和管理優化,在公司內部傳播最佳實踐。同時,內審部門安排一定的審計資源,根據專業部門需求,為其量身定制審計服務項目,提供咨詢服務,使內部審計工作更加貼近于公司的業務管理需要。
二、完善制度建設,強化質量控制
河南移動內部審計通過統一搭建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內審制度體系,規范了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保證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權威性。河南移動內審部門認為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管理包含審計工作整體質量管理、項目審計質量管理等多個層次。在項目審計質量管理上,河南移動內審部從成立伊始,就規范執行三級項目質量復核制度,審計組組長、項目負責人和部門領導分別對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進行全面或抽樣的審核確認,有效地保證了審計工作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深入性。河南移動從未來內審工作提升要求出發,在梳理法規文件和內部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基本管理制度、審計業務規范、實務指南”三個層次及內容為主體的公司內審制度框架體系,并制訂了具體的工作計劃,加快制定出臺相關制度,目前已出臺各項規章制度22個。通過一系列內審制度體系完善措施的施行,促進了審計工作流程、作業規范及工作標準的統一性和規范化。
三、創新工作方法,構建信息平臺
一是引入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豐富審計手段。在開展資本開支全流程審計項目中,引入了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通過與ERP系統對接,實現快速鎖定審計重點。二是建設內審管理平臺,提升內部審計管理水平。把內審日常工作中的計劃管理、作業管理、資源管理、績效管理等統一整合到平臺上。三是充分利用業務系統,量化數據分析,服務專項管理審計。在開展有價卡管理審計和低質客戶審計調研中,直接遠程利用經營分析系統數據倉庫,實現對用戶清單、賬單、營銷活動等海量數據的實時監控。四是探索將SOX測試與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法,促進內部控制常態化管理。每年在開展各專項審計過程中,選取部分風險較高的SOX控制點,進行穿行測試和抽樣檢查,以此作為評估企業風險和評價被審單位內部控制遵循情況的主要依據。
四、實施雙重管理,擴大成果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