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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征信業務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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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條例

第1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回顧我國當代征信立法史,盡管人民銀行早在2005年即推出《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圍繞征信業發展的正式法規條文卻持續缺位。這不僅造成我國征信業發展缺乏指導性方向,還使很多征信糾紛難以厘清和判準,更拖延了征信文化的建設。基于此,我們理應為《條例》的審批通過叫好。

顯然,獲得通過的《條例》是以2011年7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為藍本,更加凸顯出幾個重大特征:“無償化”的征信業立法思路,整體更為具體且更具可操作性的立法實踐,以及市場準入和審批程序“松嚴有別”(企業征信業務相對偏松,個人征信業務相對偏嚴)的差別化立法特征,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但是,由于我國征信立法的歷史仍然較短,立法實踐不夠等因素,《條例》仍有不足。

先看征信立法的配套法規。盡管《條例》界定了數據開放的范圍、法據保密的范圍,明確了對相關違規機構的懲罰措施,但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仍需補充和健全。以美國為例,美國僅個人征信立法就有《個人隱私保護法》、《公平信用報告法》、《消費者信用報告革新法》、《情報授權法》和《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系統征信配套法規。而德國也在1984~2005年陸續出臺過《分期付款銷售法》、《個人數據保護法》、《信息自由法》等配套法規。此外,因新立法規均具有前瞻性的特征,《條例》與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合同法》、《保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規的部分法條,仍存在不相配套、甚至局部相沖突的現象。

再看對征信業“市場化”的單向理解。《條例》將征求意見稿中的“中國征信中心”改為“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其實是對我國征信業公益、非營利發展方向的明確。鑒于征信業的公共和名聲屬性,對此雖要持肯定態度,但如果過于執著于公益性,而籠統地倡導征信業服務“無償化”,則不僅可能難以取得高質量的征信服務,還可能推高征信業的運營成本。持征信業務無償論者(或僅收部分成本費用)總以為,去市場化既可減少社會征信成本,又可防止市場化帶來的征信失真。但是,這一邏輯不一定經得起推敲。即使形式上是無償服務,但征信成本依然存在,最終還是會通過隱性稅費等形式轉嫁給社會。另外,如果推行征信業市場化,要保證相關監管到位,不僅不會導致我國征信普遍失真的現象,反而會因為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為社會提供性價比更高的征信服務。

第2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不良信息是指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下列信息:信息主體在借貸、賒購、擔保、租賃、保險、使用信用卡等活動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信息,對信息主體的行政處罰信息,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強制執行的信息以及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從2003年開始醞釀到今年正式實施,該《條例》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不良信用改“有期”

隨著信貸業務的發展,不良信用常常一不小心就“沾惹上身”。個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為個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辦理貸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為忘記還貸和還款的準確日期或因出差、出國無法按時歸還,形成了逾期記錄。還有被動原因產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將身份證明資料隨意丟棄,或在一些需要個人證明材料的場合提供了個人證明資料后未及時收回,被他人盜用證明資料,辦理信用卡,惡意透支。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不再是一輩子的污點,不良行為停止后,不良信用僅保留5年。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法眼觀象:及時還“債”,莫留個人污點。

個人信用查詢受追捧

辦信用卡、貸款購房、購車,都要先過“信用關”。2013年3月15日,《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當天,北京市不少市民主動前往相關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有的查詢者更是提前一周左右就打來電話要求預約。“我正準備買房,聽說如果個人信用不好,房貸就有可能不被批準,我可不希望影響貸款。”張先生說。聽說可以免費查詢信用記錄,他特意趕來查詢。除了現場查詢,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征信管理處(北京市征信分中心)還規定,持有中信銀行網上銀行u盾的客戶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查詢本人的信用報告。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每年可以免費查詢兩次自己的信用報告。

法律福音:《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法眼觀象:重視個人信用信息,方便通過“信用關”。

異議、申訴有路可走

2011年9月2日,身為法官的李先生一紙訴狀將三家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消除他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中的不良記錄。這是江西省首例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案。其實,早在2010年5月,李先生發現“不良記錄”產生于2008年時,拿著自己身份證被冒用的證據多次找到三家銀行,曾試圖通過向銀行說明情況以消除不良記錄。然而,三家銀行卻以不知此事如何處理或此事不歸他們管為由拒絕。因為“不良記錄”嚴重影響李先生按揭貸款購車,無奈之下他起訴三家銀行。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另一起被稱為江蘇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侵權第一案的原告吳女士、四川省信用不良記錄名譽權第一案的原告劉女士,也都發現并非自己所為的“不良記錄”后,與銀行交涉無果,不得已走上訴訟路。

 

法律福音:《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3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12月20日,《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實施,標志著中國征信體系建設大門已經向民營機構正式敞開。《辦法》在準入和日常監管上確定了公平的市場化基礎,尤其明確民營資本進入征信業,沒有法規障礙。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針對申請個人征信牌照的機構,央行將先解決存量問題,最快在2014年2月底,首批會有多家機構獲得牌照,當中不乏民營機構。

征信市場化

央行12月12日的《中國征信業發展報告(2003-2013)》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有各類征信機構150多家,征信行業收入約20多億元。

對于征信體系,普通人最熟悉的機構是央行征信中心。

2012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涵蓋了8.2億自然人和1859.6萬戶企業的信用檔案。這個全國最大的信用數據庫由一張張信用卡和一份份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累積而成。

盡管這一數據庫是動用行政強制力建設的,但是從個人信用數據來看,還有近40%的自然人不在央行數據庫內。這部分人的信用價值尚未被挖掘,也未被傳統金融服務所覆蓋。

根據央行的征信業發展報告,中國征信機構主要分三大類:一類是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設立的征信機構,全國有20家左右,接收各類政府信息或其他信用信息;一類是社會征信機構從事信用登記和信用調查,全國有50家左右;一類是債券和信貸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納入央行統計范圍的信用評級機構共70多家。

隨著民間金融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些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信用數據開始通過民間征信機構逐漸積累。

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常勝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以及P2P貸款等借貸形式都非常迫切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但是央行的征信中心沒有將這一部分納入其中,各家機構看不見借款人是否在其他機構借款,正是這樣的需求驅動了民間信用體系的建設。

央行曾推動過部分地區的小貸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統。但是,“高達20萬元的對接成本令許多小額貸款公司望而卻步”。一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指出。

2013年3月,央行《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出臺,讓民營機構看到了征信市場的大發展機會。12月3日,央行出臺《辦法》讓征信體系的市場化建設正式落地。

2013年也被稱為中國征信業的元年。

據了解,自《辦法》下發后,有十幾家機構開始申請征信牌照。按照央行先解決存量的原則,預計最快在2014年2月底,會有首批2~3家機構獲得牌照。

根據《條例》規定,從事企業征信的機構采取備案制,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需要申請牌照。業內人士預計,在第一批牌照中,民營資本會獲得不少份額。

目前,征信機構主要以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為主,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較少。征信業務收入和人員主要集中在幾家大的征信機構上,比如深圳鵬元、上海資信、北京安融惠眾和國政通等。

有相關人士向本刊記者透露,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領軍者也在醞釀成立征信機構,比如阿里巴巴集團,在電商、金融、物流鐵三角的架構下,征信牌照無疑是阿里集團希望為其互聯網金融戰略增加的另一道保障。

知易行難

從2003年央行正式設立征信管理局開始,到2013年央行出臺《條例》,中國征信業實現合規經營整整用了十年。

十年來,征信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征信業發展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信用價值逐漸被市場認可,信用市場初步形成,發展的潛力也逐漸顯現。

但民間信用信息的積累過程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美。

目前而言,征信機構的業務模式一般為會員共享模式,查詢信息的前提是共享。以北京安融惠眾的為例,該公司創建了以會員制同業征信模式為基礎的“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采用封閉式的會員制共享模式,主要為P2P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各類小額信貸機構提供同業間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

共享機制存在一個數據保護的問題。

北京國政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付春指出,在整個征信行業,如何說服客戶將核心數據交給征信機構是個難題。這些客戶信息對互聯網金融公司有著巨大價值,但一旦數據被泄露將造成直接的業務損失。“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希望征信法律出來,希望獲得長遠發展。”

這些信用信息又可以分為信用不良記錄與信用有效記錄,即俗稱為“黑名單”和“白名單”。

相對“白名單”來講,“黑名單”的收集更容易一些。“形成不良的信用記錄對金融機構價值不大,還不如共享出來避免其他機構再‘踩雷’。”常勝指出。

但是,包含著客戶諸多信息的“白名單”,一直是征信機構難以短期內啃下的硬骨頭,這些個人的基本靜態信息才是更能創造價值的信息。因為在這個載體基礎上,要負載很多交易信息。

北京安融惠眾公司成立一年多時間,“黑名單”數量已累積近3萬條,但是“白名單”只有2000條左右。

無論是“黑名單”,或是“白名單”的使用,征信機構都需要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才能使用,這也是《條例》對個人信息的一種保護。

同時,征信行業又具有前期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特點。

《條例》規定,征信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付春指出,央行認為征信機構存在一個數據瓶頸點,只有平臺累積信息超過某一規模,才能發揮規模效應。所以對注冊資本要求高。

以國政通為例。該公司已從事了六年的身份信息核查及信用服務建設,但是,至今尚未盈利。

亟待配套政策

12月20日起,《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將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條例》出臺后的第一個細則,后續還將有五個細則來規范整個征信業的發展。

北京安融惠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夏平向記者指出,一旦獲得個人征信機構牌照,公司數據庫將與央行基礎數據庫對接,實現基礎數據的互換。

據了解,在第一批牌照發放的同時,央行將會出臺規范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相關細則。其中涉及機構接入審核規范,接入和退出有序,并重點防范接入機構違規查詢和違規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逐步實現對接入機構的實時監控和違規預警。

隨后幾個細則會對民間征信機構與央行征信中心數據庫共享、民間征信機構的評級等方面做出具體規范,其中包括《個人征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和《政務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

同時,央行將不斷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效率;繼續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商業銀行要完善自身的征信數據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以及繼續推進機構信用代碼的推廣應用。

另外,央行盡管已將評級機構劃歸為征信范圍,但是并不按照《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來監管評級機構,后續央行還會出臺針對評級機構的監管辦法,形成分類監管機制。

信用寶創始人兼CEO涂志云表示,國內征信市場強大的需求與目前落后的征信體系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迫使業內利用科技和大數據的力量,在信用管理領域進行一次真正的創新。目前中國征信體系建設落后歐美近半個世紀,征信機構要補的課還很多。

上述央行的征信報告指出,中國征信業發展面臨四大挑戰:社會信用意識和環境有待提高和改善;征信市場發展任重道遠;征信管理面臨發展與規范的矛盾;征信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

第4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征信;信息權益;行業自律;社會信用體系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推動金融信用領域征信,所謂征信,即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1]。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我國的征信業務從線下傳統金融領域向互聯網領域延伸。有學者認為,互聯網征信是以開放式的互聯網為載體,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高科技,通過抓取、采集和整理個人以及企業在使用互聯網時所留下的數據信息,同時輔以其他渠道獲取的數據信息而進行信用評估與服務的活動[2]。隨著2015年1月央行決定放開個人征信業務的通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互聯網征信公司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至此互聯網征信正式納入社會征信體系。

二、我國互聯網征信行業的發展現狀

(一)互聯網征信蓬勃發展

為確保P2P融資平臺信貸信息真實、保障投資者利益,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首創網絡金融征信系統,開互聯網征信之先河。截至2016年2月29日,網絡金融征信系統NFCS累計簽約機構835家,累計報數機構345家。NFCS系統收錄客戶數共5270385人,有貸款記錄的人數為1983342人,貸款賬戶累計總數為3323091筆,累計貸款金額1540億元,累計成功入庫數6644萬條①。除央行和上海資信公司外,互聯網個人征信市場也逐漸向民營征信機構開放。目前,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已推出“芝麻信用”產品,依靠阿里巴巴和螞蟻金服互聯網金融平臺,收集用戶的網絡購物、轉賬理財、信用卡還款、社交關系等方面信息,與之匹配到信用歷史、行為偏好、履約能力、身份特質、人脈關系五個維度,從而評價用戶的信用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第三方商業征信機構首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通過互聯網聯合懲戒失信者;拉卡拉集團依靠旗下“考拉征信”,利用其十年積累起來的便民、電商、金融及近億級個人用戶和百萬線下商戶日常經營的相關數據,形成相應信用報告。

(二)互聯網征信發展中暗藏權利沖突

在互聯網征信開展得如火如荼的背后,同時也隱藏著巨大風險。傳統征信基于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目的,主要依靠公權力開展;而信息權的設立初衷則是保護個人權益,屬于私人權屬范圍。由于信用信息與個人隱私存在重合,征信的開展必然導致公權力與個人信息權益的沖突;在信息交流更加頻繁、監管體制不夠完善的互聯網征信領域,這種沖突將愈演愈烈,其本質在于公權力與私權利、不同利益、效率與自由之間的博弈,在互聯網征信中的各個環節都有所體現。一方面,個人信息保密權與征信機構征集信息主體的信息并制作個人信用報告存在沖突;另一方面,個人信息支配權與征信機構對征信信息的使用之間存在沖突。可以說,個人征信是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兩者的博弈中一路走來的。研究互聯網征信中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問題,即尋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個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兩者間的平衡與妥協。

三、互聯網征信中存在的個人信息危機――以法律體系、系統運行、行業自律為視角

(一)法律體系不健全

針對傳統征信領域我國雖出臺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規范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法規規章對個人信息權益的規定并不明確,司法實踐各地存在諸多差異,應對互聯網征信的配套措施也未能及時跟進。

首先,《條例》僅規定了征信業監督管理的框架,欠缺相關配套措施與具體規定。例如《條例》第十三條②規定了信息主體享有同意權,但對于信息主體的授權時間、授權方式均未明確規定,實踐中信息主體相對于征信中心處于弱勢地位,同意條款通常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呈現給信息主體,使得同意權形同虛設。再如《條例》第十五條③提及的信息主體的知情權,雖規定了信息提供者有報送不良信息時的告知義務,但對于告知的方式、內容和期限等均缺乏統一標準。

其次,傳統征信領域司法實踐存在較大差異[3],主要體現在侵權認定、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責任承擔三大方面。就侵權認定方面,筆者查閱大量涉及個人征信侵權案件的判決文書后發現,因信息主體過錯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征信中心與金融機構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但非因信息主體過錯導致的不良信用記錄,金融機構是否侵權則在差異化判決。如在“周雅芳訴中國銀行股份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案④”中,因被告上海分行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原告周雅芳被第三人冒名申辦信用卡,后該第三人逾期還款造成原告不良信用記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侵犯名譽權的損害后果應當是降低周雅芳社會評價,同時認定相對封閉的征信系不會隨意傳播信用記錄,因此無損害后果,原告敗訴。而在另一案件“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⑤”中,原告被他人盜用、冒用自己姓名申辦信用卡,他人透支消費后導致其產生不良信用紀錄,最高法認為此種情形對當事人從事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重大不良影響,使當事人產生精神痛苦,妨礙其內心安寧,降低其社會評價,構成侵權,判決中金融機構也承擔20%的責任。兩案同為公報案例,但因沒有統一的認定征信機構侵權的構成要件,對不良信用記錄是否會造成損害結果認識不清,導致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最后,民營機構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個人征信,給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相對于傳統征信機構,網絡用戶更容易被互聯網征信機構的“格式條款”限制,且信息征集的范圍也被擴大,幾乎一切互聯網行為記錄都可能被征集。另外,開放互聯網征信后,征信的數據安全、信息流通需要更高的技術保障,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機構信息安全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但對并未納入從事互聯網征信的民營征信機構,該行業標準是否適用尚待考證。

(二)征信體系不健全

健全的征信體系是信用發揮作用的基石,但我國征信體系仍存在諸多困境。

一是互聯網征信行業混亂,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征信主體混亂。《條例》雖明確規定:“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但實際上互聯網征信行業素質參差不齊,市場上從事互聯網征信的機構呈現魚龍混雜的現象;

二是信用評價方法不合理。互聯網征信機構的信用評價方法還在不斷完善的探尋過程中,尚未建成成熟完備的評價方法。互聯網征信信息主體范圍較小,影響有限,其覆蓋范圍僅局限于6.68億網民的一部分。同時,互聯網征信的后果也僅僅影響著互聯網交易行為,而對線下行為影響有限。

三是互聯網征信信息孤島。一方面,行業間征信信息難以實現共享。征信信息作為贏利工具的大數據,主觀上企業不愿意共享,客觀上現有技術不足以支撐轉移共享。另一方面,互聯網征信機構與央行征信系統間難以實現共享。由于征信機構缺乏統一的征信模式和信息標準,信用信息呈現錯綜復雜、紛繁各異的特點,難以對接央行征信系統,征信體系仍處于封閉與分割的狀態。

(三)征信監管不力

除了法律體系和征信系統不健全外,個人信息權益保護還面臨征信監管不力的挑戰。筆者認為,導致征信監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一是監管主體單一。根據《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我國實行單一主體監管體制。由此可見,征信管理部門既是征信系統建設的監管者,同時又是征信系統的建設者及被監管者,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這必然導致監管不力[4]。二是監管水平落后于互聯網征信發展水平。基于互聯網個人征信固有特點,不同于傳統征信,因此適用于傳統征信的監管方式無法順利運用到互聯網征信中。三是征信監管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細致的辦法、條例將監管職能具體化,僅就《條例》中的抽象性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由于征信是市場經濟行為,征信問題的解決僅靠政府監管遠遠不夠,也應當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四、互聯網征信個人信息保護的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征信法律體系

結合我國互聯網個人征信的特點,兼顧信息權保護的需要,綜合學界現有理論,首先應確定知情同意、限制收集、限制使用[5]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則,意即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必須取得知情同意且以必要為限,對于征集的個人信息必須保障數據安全。現行的法律法規已基本確立上述原則,但還需加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信息主體行使知情權、同意權的方式、內容具體化,將網絡信息合理分類完善征集范圍。其次,針對司法實踐中的不同做法,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或公報案例,確定互聯網征信侵權案件的案由和歸責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與責任承擔方式合理化規范化。從完善法律體系角度,還應出臺《社會信用法》,彌補相關缺漏,除詳細列明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侵權責任外,還應規定征信機構及相關公權力機關信息公開,協調征信過程中個人與社會的利益沖突,個人信息權在合理范圍內讓步于征信機構,征信機構也應更好保障信息安全。

(二)規范互聯網征信系統運行

建立健全征信體系,主要從準入機制、技術層面、信息共享、人員管理幾個方面入手。完善互聯網征信機構的準入機制,在實操層面加強管理,規定從事互聯網征信業務必須經行政部門審核批準,使互聯網征信業在源頭上得到嚴格管理,并積極借鑒國外先進技術,結合我國信用現狀,提高信息評價方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同時,統一信息評價標準,以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為目標,統籌協調各行業信用信息的共享,權衡征信機構與社會的利益,對于互聯網征信,由于其仍處于不成熟的萌芽期,強行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不具有可行性,應在條件成熟時再考慮納入央行征信系統[6]。對于征信人員,應嚴格遵守征信從業資格,保障征信人員整體的素質水平,加強專業培訓與法律教育,按照“最小權限原則[7]”賦予征信人員接觸數據的權限,最大程度上降低征信風險。另外,還應完善民營機構與司法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芝麻信用與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失信被執行人數據的完善,便于第三方征信機構能及時掌握最新的失信被執行人數據,當即對其進行聯合懲戒。另外,促進懲戒機制具體化,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全面限制和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促進社會信用水平的提升,發揮征信的真正作用。

(三)加強互聯網征信行業自律

加強征信監管關鍵是完善監管主體,構建以征信監督管理部門的公共監管為主、以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社會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在現代法治國家,行業協會在社會監管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我國互聯網征信業的監管應當更多依靠行業協會的力量。近期,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牽頭組建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掛牌成立,其職能為指導、監督中國互聯網金融企業規范化發展。只有完善的個人征信系統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發展,因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內部應當設立專門的征信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制定互聯網征信行業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會員提供行業指引、創設信息共享平臺以及提供適當的爭端解決機制。協會征信監管機構可以有效分享征信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權力,搭建一座政府與征信企業溝通的橋梁。(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該論文是重慶市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互聯網金融領域個人征信制度法律問題研究》的部分科研成果。

注解:

① 數據來源于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網絡金融征信系統NFCS動態》http:///s__biz=MzA3NzExMTEwNw==&mid=411692091&idx=1&sn=a86ae787191f75674fd615a67df1200d&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②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③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④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總第191期)。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10期(總第144期)。

參考文獻:

[1] 王曉明.征信體系構建制度選擇與發展路徑[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5.006

[2] 李真.中國互聯網征信發展與監管問題研究征信.[J].2015(7):9.

[3] 張錢.個人征信侵權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分析[J].法學論壇,2014(03):64.

[4] 張雅婷.我國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發展探析[J].征信.2015(03):35-37.

[5] 侯富強.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個人信息危機與治理[J].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5(07):41

第5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從2002年啟動征信立法至今,經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征信管理條例》有望年內出臺,但個人及企業進入現代信用社會的路途仍然漫長,征信體系建設依舊面臨諸多挑戰

文|《小康》記者 張凡

“誤食地溝油怎么辦?”2011年底,百度搜索風云榜的年度“十大怎么辦”中,這一問題名列第二。

這并非一個網絡玩笑,而是上億人在網絡背后對現實發出的尖銳質問。在食品領域、在社會文化領域、在公益慈善領域,層出不窮的誠信危機正在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重大毒瘤。

假冒偽劣、惡意違約、商業欺詐、文化造假,沒人預料到下一個讓你害怕的是什么?如果仔細探源,就會發現無知與貪婪所構成的傷害,正在破壞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2011年12月20日,在北京的《中國公共關系發展報告(2006-2010)》稱,誠信與社會責任缺失將成為中國未來十年公共關系中最重要的危機管理問題。

征信立法十年路

從2002年啟動征信立法至今,經過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征信管理條例》有望年內出臺,但個人及企業進入現代信用社會的路途仍然漫長,征信體系建設依舊面臨諸多挑戰

文|《小康》記者 張凡

“誤食地溝油怎么辦?”2011年底,百度搜索風云榜的年度“十大怎么辦”中,這一問題名列第二。

這并非一個網絡玩笑,而是上億人在網絡背后對現實發出的尖銳質問。在食品領域、在社會文化領域、在公益慈善領域,層出不窮的誠信危機正在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重大毒瘤。

假冒偽劣、惡意違約、商業欺詐、文化造假,沒人預料到下一個讓你害怕的是什么?如果仔細探源,就會發現無知與貪婪所構成的傷害,正在破壞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2011年12月20日,在北京的《中國公共關系發展報告(2006-2010)》稱,誠信與社會責任缺失將成為中國未來十年公共關系中最重要的危機管理問題。

誰來保護“經濟身份證”

越來越多的人們以“經濟身份證”指稱自己及企業的信用報告及消費信用檔案。

隨著信用制度的不斷完善,信用記錄已滲透到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在接受《小康》記者采訪時透露,截至2011年8月底,央行組建的企業征信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已分別為1795.7萬戶企業和7.94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與此同時,失信帶來的損失正在日漸增大,據商務部一項統計顯示,我國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強。2011年7月份,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新的修改稿進一步明確條例規范、監管的對象為信息服務行業中征信業的活動,即征信機構(征信企業)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整理,形成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向用戶提供的活動。修改稿對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業務做了較大區別的不同規定。

2011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在全國工商系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會議上提出,將用3年時間建立世界上最大的“國家級經濟戶籍庫”,對全國多達上千萬家企業劃分不同的信用等級,相應給予不同的監管方式。

2011年10月19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制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要求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設,抓緊制定《征信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推進行業、部門和地方信用建設;建設覆蓋全國的征信系統;加強監管,完善信用服務市場體系;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大力培養社會誠信意識。

在三個月內連續釋放出的一系列政策信號,顯示出高層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切與焦慮。與之前單純強調靠道德約束來解決誠信問題不同,這一系列的政策、法規的設立,顯然是要通過社會成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備案、監管,使之進入一個新的法治軌道。

征信立法解困“兩大群體”

查看自己的信用報告有什么用?

大多數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在今年冬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主們則甘苦自知。“融資難是全國的問題,不是沒有錢,而是沒有誠信。” 廣東省社科院區域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丁力說,現在這個問題尤其集中在中小企業身上。

征信體系立法破題面臨的首要考題,正是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一項調查顯示,國內只有10%的中小企業能夠從正規銀行體系獲得貸款。除了規模小、可抵押資產少等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不對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在接受《小康》采訪時透露,央行將采取多種措施擴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圍,推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與各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有效結合。在“十二五”的前兩年,央行將爭取在每個省選擇一個地級市或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工作,并根據建設情況,分批授予“全國試驗區”的稱號。

此外,針對農村地區融資難的現狀,央行下一步將全面推廣“農戶+征信+信貸”業務模式,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農戶融資中的作用,為農戶融資提供便利,降低融資成本,擴大對“三農”的信貸資金投入。杜金富稱,截至2011年6月底,已有7600多萬戶建立信用檔案的農戶獲得信貸支持,貸款余額為1.4萬億元。

“我們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基礎建設起來后才能知道信用的重要,所以信用的基礎建設要先建立起來。”中國銀聯創始人萬建華對此評價道。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演化,由此進入一個關鍵時期。

地方搶跑“信用立法”

從元月一日起,上海市對拒不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將納合征信體系。此前上海市法院已經先行一步,將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案件,以及生效刑事判決等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以對不誠信者形成威懾。

同一天,《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正式施行,陜西方面強調這是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對公共信用信息界定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這些信息既有企業基本信息,比如工商登記信息,資產負債信息,商標注冊信息、也有提示信息、比如法院判決執行信息、欠繳稅收信息、勞動及社會保障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行業禁止信息和榮譽信息。

在去年底率先建立個人誠信檔案時,廣東將公務員、教師、醫生等列為首批建立個人誠信檔案的人群。去年9月,泛珠三角九省區甚至共同簽署了《社會信用體系共建協議》,提出推動構建區域信用約束制度,對惡意拖欠和逃避銀行債務、逃騙偷稅、商業欺詐、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失信行為依法聯合實行公示、降低信用等級、限制消費、限制市場準入等懲戒措施,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區域聯動機制。

上海、陜西、廣東等地的探索顯示出不同的風格,但基點都立足于將個人及企業的各種信息納入征信體系,只是獎懲力度則各有不同。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有近20個省市出臺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散落在銀行、稅務、財政、公安等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正在形成新的信用網絡。

第6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我不知道你們說的‘征信’是指什么。”2015年7月11日,在“互聯網金融與征信市場發展”的專題討論會上,坐在主持人右手邊的第一位嘉賓、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曉蕾直接講出了她的困惑。在王曉蕾的眼中,目前征信領域的種種創新,和她腦海中的“征信”概念并不相符。

技術的加速發展,使得征信從原本放貸機構之間信息報送和共享的范疇中跳了出來,一躍而至五彩斑斕的生活場景。在當今中國市場,即將發放的個人征信牌照,加速了這個趨勢的到來。互聯網公司背景的征信機構更是將大數據征信作為抓手,希望利用電商、社交、金融交易等廣泛的數據來源,開啟“大數據征信”的嶄新時代。

但在傳統征信人看來,大數據只是工具,生活領域的行為數據對于征信的作用尚待驗證。

盡管存在對“征信”含義的不同理解,但是各界對于中國個人征信領域的廣闊前景抱有高度的共識。在這個新的領域面前,各家民營征信機構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擺在業者面前的,不僅是一個萬億元規模的藍海市場,還有中國建設誠信社會的美好藍圖。而中國的征信行業,即將迎來創新大爆炸的時代。

2015年,中國征信元年已經大幕開啟。 “八仙過海”

在王曉蕾參加的那個討論會上,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芝麻信用”)總經理胡滔也在其中。對于胡滔來說,2015年是其職業生涯的轉折點。年初,她離開了供職多年的招商銀行,加入了螞蟻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巧合的是,在其入職的第二天,1月5日,央行下發了《關于做好個人征信業務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等八家征信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的準備工作,期限為六個月。

騰訊征信有限公司(“騰訊征信”)、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征信”)、鵬元征信有限公司(“鵬元征信”)、中誠信征信有限公司(“中誠信征信”)、中智誠征信有限公司(“中智城征信”)、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考拉征信”)、北京華道征信有限公司(“華道征信”)等其他七家民營征信機構也在首批發牌的范圍內。目前,六個月的準備期已過。

《財經》記者獲悉,在這六個月的時間里,央行完成了對八家機構的調研驗收。在調研過程中,央行對每家機構都提出了意見,各家機構也在技術體系、法律體系、商業模式、業務規劃方面做了準備。但是截至目前,個人征信業務的牌照尚未下發。

在這八家中,芝麻信用、騰訊征信、考拉征信、前海征信定位于“互聯網+大數據”的征信公司;中誠信征信和鵬元征信的大股東是以企業信用評級業務起家,這兩家主要面向機構提供服務:中智誠征信和華道征信則以反欺詐業務見長。目前,八家征信機構之間的差別主要在于業務側重和數據來源。

其中,最受市場關注的無疑是芝麻信用和騰訊征信兩家。1月28日,芝麻信用首先開始公測,其推出了中國公民個人首個信用評分“芝麻分”。《財經》記者從芝麻信用處了解到,目前開通芝麻分的用戶達到了4000萬。除了快速積累用戶,在公測這段時間,芝麻信用還接入了租車、酒店、簽證等場景,這使得芝麻分應用場景更為廣泛。與此同時,芝麻信用還對征信的數據模型進行了檢驗。

“芝麻分”只是芝麻信用整體業務的冰山一角。未來,芝麻信用希望通過輸出其技術能力,一方面為合作機構提供征信服務;另一方面,可以借助阿里在大數據和云計算方面的優勢,與更多的合作伙伴在數據共創的基礎上,挖掘數據中所包含的信息,并針對每一個行業提供具體的解決方案。

與芝麻信用采取評分的方式不同(注:芝麻信用分最低350分、最高950分、分數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騰訊征信將采用星級標注的方法來評價個人信用,最高為7顆星,5顆星以上就算優秀。

基于騰訊多年在社交領域上的積累,騰訊征信未來的業務將集中于金融反欺詐和個人信用評價兩個領域,而社交數據是其有別于其他征信機構重要的數據來源。

騰訊征信總經理吳丹表示,騰訊征信主要的服務對象是個人和金融機構,通過征信,個人用戶未來在租車、婚戀、網購、酒店里都享受更快捷的服務。另一方面,有信用評級的客戶可以更方便地得到貸款。

雖然高信用評分可以為個人帶來各種生活便利,但是征信說到底是為了放貸機構貸款服務。因此,征信機構的主要客戶仍是商業銀行、互聯網金融企業、P2P網貸平臺、消費金融機構等事實上從事放貸的機構。

很多公司也對第二批個人征信牌照躍躍欲試。比如,國內知名的電商京東就于近日宣布入股美國新興的大數據征信公司ZestFinance,以期在大數據征信領域進行技術和人才儲備。

根據媒體報道,除了京東金融以外,百度金融、小米、快錢、宜信等企業也有意競逐第二批征信牌照。此外,北京安融征信、拍拍貸等機構也表現出了對牌照濃厚的興趣。有消息稱,目前已經有30多家企業有意申請第二批征信牌照。 大數據征信之辨

“征信”的英文對應單詞是Credit Reporting或者Credit Sharing,可以理解為信用報告或者信用分享,這種報告和分享的需求最早來自于放貸機構,它們在放貸之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而征信中心就是這樣一個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平臺。

從1992年到2006年,在央行的主導下,中國逐漸建立起來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它基本覆蓋所有征信機構、覆蓋了每一個有信用活動的企業和個人。目前,這個征信系統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

2013年,國務院了《征信業管理條例》,《條例》的公布為中國征信業的發展奠定了法治的基礎。《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和企業征信業務的機構規定了不同的設立條件,前者采用審批制,后者采用備案制。

央行個人征信中心在數據的覆蓋面上也有不足之處。目前個人征信中心的數據,主要是放貸數據,對于那些沒有貸款記錄的人,征信中心并沒有數據,從這個角度上說,很多互聯網征信機構都將自己定位為央行征信中心的有益補充。

新技術給了新興民營征信機構新的發展契機。目前,大數據和云計算已經被廣泛地應用在了包括征信在內的各個金融領域,這有望給征信業帶來新的變化。從更大的背景來看,一個以數據驅動經濟的DT時代正在悄然到來。

芝麻信用總經理胡滔對此深有感觸。原本在銀行工作的她,深知銀行支持小微的痛處。由于沒有可用的數據和技術,銀行目前尚不具備服務小微的能力,首次放貸只能采取線下盡職調查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成本太高,不具有商業可持續性。即便如此,也沒有辦法確定客戶還款的概率。事實上,解決這個問題的初心,就是促使其來芝麻信用的原因。

也有業內觀點指出,互聯網征信機構都在片面強調自己手頭上有的數據,這難免有王婆賣瓜之嫌。在他們看來,目前很多數據模型中“只有X、沒有Y”。換句話說,就是只分析行為,卻忽視了數據分析的效果。

在7月9日于北京舉行的“2015銀行業發展論壇”上,中智誠征信CEO李萱就表示,沒有任何一個機構,包括國內的和國外的能用純互聯網的數據,做出來個人征信的評分。

一個核心的問題隨之而來,生活場景的行為數據多大程度上可以為征信所用?換句話說,一個人在生活場景中的行為與他在金融場景的還款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生活場景數據是否能判斷一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

芝麻信用首席數據科學家俞吳杰說,在公測之前,芝麻信用對于這個問題也沒有底,但半年的實踐表明,生活場景數據和金融場景數據有非常強的一致性。比如在租車領域有不良表現的用戶,在金融領域上也通常會有逾期。在他看來,雖然征信機構做的是對用戶在經濟信用上的風險識別,但最終的本質還是刻畫人性。

甚至社交數據的有效性也可能會超出預期。

“社交數據有沒有用對我們已經不是問題了。”騰訊征信總經理吳丹說,騰訊征信開發的模型能夠證明社交判斷信用的能力強過傳統支付行為。

“舉個例子,如果我們借五千、一萬塊錢,現在這套風險評估的方法非常有用,如果我們只借兩百、三百、五百塊錢,沒有太多人會覺得我會真正還不起這些錢,但這個時候仍然會發現有很多沒有及時還款的。”吳丹表示,如果加入社交方面的考慮,對模型效果會有20%以上的提升。

先行一步的芝麻信用在總結公測數據后發現,用戶的芝麻分越高,其貸款的違約率也就越低,二者呈現單調、線性的關系,這初步證明了芝麻分在信用評分上的有效性。 技術決勝

這僅僅只是一個開始。面對海量的數據,技術能力是各家機構決勝的關鍵。各家在人才、技術和資本上的比拼已經展開。

芝麻信用130多人的團隊中,數據和技術團隊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目前,其團隊主要由數據科學家、國外征信公司華人精英和本土培養的數據技術和風險管理人才等三部分構成。

在胡滔看來,芝麻信用最為核心能力在于三點,一是具有充分的數據源;二是在數據源完善的情況下的建模能力,即在海量的數據中利用算法找到核心變量、揭示規律的本領。前兩點可以歸納為大數據的能力;三是云計算的能力。因為云計算一方面提供了更為強大、靈活、可拓展的計算能力。另一方面,又使得芝麻信用能夠在云端更便利地與合作機構交互。

未來,各家征信機構的數據來源都將更加豐富。特別是一些線下采集的、來自政府等機構的數據將陸續接入。以芝麻信用為例,目前,其除了有阿里系數據、個人身份特征數據、合作伙伴數據之外,還在支付寶9.0版本中,新增了用戶上傳信用資料的功能。根據芝麻信用的說法,目前選擇向芝麻信用上傳身份證、財產證明等的用戶已經超過了200萬。

而由拉卡拉發起設立的考拉征信則希望通過采用引入股東的方式,獲取股東所留存的數據,并成為征信領域中類似“銀聯”這樣的機構。有平安背景的前海征信在數據來源上,則有來自平安系內部、合作伙伴、用戶上傳和外部網絡公開獲取的數據。

數據之上還要有算法。面對如此龐大的數據,如果沒有算法,數據就可能是廢料。對于征信機構來說,傳統和主流的算法是邏輯回歸,而前沿的方法則包括決策樹、隨機森林、神經網絡等。運行算法要有強大的數據處理和計算能力作為保證。很多的數據交叉比對,就是靠機器和數據跑出來的。比如,要考察一個有家庭責任感、又同時經常愛心捐助人的信用水平,就要靠這兩個因子進行組合驗證運算,而更多的情況下,變量不止兩兩組合,這就要求更復雜的運算。

但征信的過程還不止于此。對于眾多的大數據征信機構來說去,在此基礎上,其還要經歷一個與各個合作伙伴一起的數據共創,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運用數據,并從數據中獲得知識、尋找行業規律。

有業界人士將大數據的來源比喻成礦石,挖掘數據就像從礦石中提煉金屬元素(比如金或者銅),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云計算所提供的大數據分析能力,但在這個過程結束之后,得到的東西仍然還不是最終產品。如果想要數據指導實踐的話,還需要靠各個公司的業務模型將其落地,就好比將礦山中提煉出的金屬最終變成合金,最后的一步還是要看各個機構的看家本領。

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決策管理總經理龍雨表示,銀行內部都會有一套比較嚴謹的評級機制,外部的征信可能變成銀行內部評分的變量或者決策的節點,銀行不會單純因為一個人外部評分高就作出信貸決策,但外部的評級會增加銀行考察客戶的維度,為信貸決策提供重要的參考。 如何保護隱私

大數據對人們的畫像越來越精確,隱私保護的問題也愈發迫切。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曉蕾在2015年上海新金融峰會上表示,從整個中國來講,一方面,從信息來源、數據加工處理方式還是對外服務范圍來講,征信突破了最傳統、最狹義的征信范疇。另一方面,個人數據保護的問題也非常迫切。

在可見的未來,數據將是每一個個人和機構最有價值的資產。然而,對于這個資產的歸屬和定性卻仍然存在著模糊的地方。甚至包括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使用這個數據,仍然存在著模糊地帶。

近期阿里云的《數據保護倡議書》提供了一個看待問題的視角,《倡議書》寫道,任何運行在云計算平臺上的開發者、公司、政府、社會機構的數據,所有權絕對屬于客戶,客戶可以自由安全地使用、分享、交換、轉移、刪除這些數據。也就是說,數據的最終所有權是屬于用戶的。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曉蕾建議,應當把個人和其所產生的數據分割開來。當個人所產生的數據不和他本人“掛鉤”的時候,這個數據就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資源和財富。但是,如果要把個人產生的數據跟本人“掛鉤”的時候,則一定要尊重他本人的意愿,這就是所謂“同意原則”。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征信業管理條例》還對數據的采集進行了限制,比如不允許采集、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采集。而對于大數據在征信領域的使用,美國的監管者也正在討論,讓所謂的數據控制者,符合個人信息保護、個人權利保護等的監管要求。

騰訊征信宣布不會使用用戶任何內容方面的信息,包括聊天記錄、發送的圖片等,其原則是不使用用戶任何敏感、涉及隱私方面的信息。

中國銀行資深研究員王永利撰文指出,巨量的信息中也有“廢料”,無論個人還是機構信息,涉及的地域、領域越廣,“廢料”也就可能越多。倘若每家民間征信機構各自為營地處理信息,很可能出現最終產品不符合經濟、社會總體發展的情況。因而,成立并完備國家級征信信息中心這一機構的重要性,再次凸顯。

第7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消費信用;個人征信;不對稱信息;交易成本;金融創新;政策舉措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6)06-0019-05

一、個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個人征信的內涵及特征。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整理、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此類個人征信機構在國外通常被稱為消費者信用報告機構(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CRAs)或信用局(Credit Bureaus)。個人征信機構以管理和維護大型個人資料數據庫作為其運作特色,以消費者信用報告和消費者信用評分為主要產品,并以商業銀行、零售商等授信機構、保險公司、人事招聘部門作為其主要服務對象。在發達國家,征信公司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已成為商業銀行發放消費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從個人征信機構的運作實踐來看,個人征信具有三個顯著特征:第一,個人征信具有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即參與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銀行越多,信用報告給銀行帶來的效用越大。這是因為,一方面銀行對潛在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掌握越全面和及時,對個人信用報告的信任度越高;另一方面,平均每家銀行攤銷的數據庫固定成本越少,有利于降低個人信用報告的價格。網絡效應體現了聯合征信的價值以及個人征信行業標準化的重要性。第二,個人征信具有較強的規模經濟效應,這是由個人征信行業的高固定成本、低邊際成本特性決定的。隨著查詢次數的增多,個人征信機構每生產一份信用報告所增加的成本很小。個人征信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征(Pagano and Japelli,1993)。第三,個人征信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個人征信的正外部性主要是指其對信用文化的培育及守信意識的灌輸作用以及對消費信貸市場穩定發展的促進作用。但由于個人征信涉及到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的矛盾,對個人隱私的不當傳播會造成一定的負外部性。

個人征信的上述特征對我國建立個人征信體系至少有兩點啟示:第一,要建立覆蓋全國的大規模的個人征信數據庫,而且應覆蓋足夠多的自然人口并包含足夠多部門的數據;第二,個人征信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對征信行業進行監管,并制訂相應的行業準則和法律法規。

2.消費信用中的個人征信效應分析。國外對消費信貸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研究由來已久,但最近十幾年才將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交換機制引入消費信貸市場模型,從而正式考慮外部征信這種制度安排對消費信貸市場結構、效率和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綜合看來,關于第三方征信效應的幾種主要理論有:

(1)不對稱信息理論視角下的征信制度效應。由于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信息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布是不均勻的。在消費信貸市場上,信息總是傾向于消費者多于銀行的分布,即消費者個人總是比銀行更清楚該筆貸款的償還可能性,銀行始終面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在缺乏個人征信機構的消費信貸市場上,由于銀行缺乏足夠多的信息以識別借款人的借款風險,通常只能根據市場平均狀況制定利率條件,結果不僅提高了資信好的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使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貸款條件的人成為最容易違約的對象(逆向選擇)。由于缺乏對借款人風險的持續跟蹤管理手段,消費者違約被及時發現的概率很低,道德風險很大,這也是我國頻繁發生消費者惡意多頭騙貸的原因。為改善銀行的信息弱勢地位,銀行和優質借款人都有強烈的動機建立一種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講真話”的機制,第三方征信正是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

作為消費信貸市場上的信息中介商,個人征信機構為銀行提供了一種信息甄別機制,也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信號傳遞途徑。個人征信使銀行能準確掌握每個借款人的信用歷史,并使其運用信用評分模型進行科學授信以及根據風險等級制定多樣化的貸款條件成為可能。Chandler and Parker(1989)通過比較美國個人信用報告數據與信用卡申請表中申請者個人提供的信息在信用評分模型中的表現,研究得出前者報告對貸款風險的預測能力更比后者高的結論,即第三方征信比僅靠銀行內部征信更有助于識別風險。此外,個人征信建立的失信懲戒機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風險,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點將會在其信用報告中保存較長一段時間,在此期間他將很難再得到貸款,因此借款人總是會選擇守信作為其最優策略。在個人征信制度十分完善的美國,盡管借貸消費十分普遍,但貸款違約率不高。例如,2002年第四季度逾期30天以上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只占3.9%;一項對2億份個人信用報告的抽樣調查顯示,60%的借款人在7年時間里從未拖欠貸款超過30天以上(Staten andCate,2002)。Japelli and Pagano(2001)對49個國家進行的實證研究也發現貸款違約率與征信機構存在的時間具有負相關性,而消費信貸市場規模與征信局運營的年數存在正相關性。

相對于企業征信來說,個人征信對改善銀行與借款人的信息不對稱的作用更為重要和基本。一方面,個人信用活動的非連續性與非穩定性不利于銀行對消費者較長時間內的資信狀況做出判斷,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突出。另一方面,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制度除了企業征信外,還有主銀行制(關系型貸款)、信用評級、信息披露、媒體報道、貿易協會、行業協會等,相比之下,個人征信的替代制度要少得多,而且成本相對較高。

(2)交易成本理論視角下的征信制度效應。制度經濟學范式對人的行為有一個很重要的假定,即機會主義傾向,人總是有追求收益內化、成本外化的動機,因此交易雙方在締約前都要花費一定的信息成本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在個人征信制度缺失的消費信貸市場上,信息搜尋過程在銀行內部完成,這種篩選和鑒別借款人的成本相當高昂。如果銀行在每發放一筆貸款前都要調查保存有個人資料的人事、稅務、保險、證券、法院、社會保障等部門,對信息資源的浪費可想而知。因此,出于對成本的考慮,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評估仍以借款人自身提供的證明材料和電話調查作為主要參考依據和手段。

獨立的征信機構能憑借其規模經濟優勢大幅降低此種信息成本,與銀行相比,征信機構具有專業的人力資源、大型的數據庫及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銀行只需與征信機構達成數據共享協議,就能以較低成本獲得一份詳細反映其借款人資信狀況的信用報告,從而大大縮短銀行的授信決策時

間,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增進消費者福利。由于征信機構在成本和技術方面的優勢,銀行甚至開始將信用卡的后臺計算機處理業務外包給了征信公司。

(3)金融創新理論視角下的征信制度效應。個人征信制度是消費信貸市場金融創新由潛在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的重要條件和推動因素。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管制的放松、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引發了金融創新的浪潮消費信貸成為金融創新最活躍的領域之一,不斷有新的消費信貸品種涌現,消費信貸市場迅速擴大,這一切都離不開個人征信提供的信息支持功能。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將商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的基礎是可以預見的未來現金流,征信機構擁有的龐大的數據庫資源使得銀行對住房抵押貸款資產進行剝離、分類和合理定價成為可能,從而對未來現金流作出科學合理的預測。在個人征信制度發達的美國,30%以上的消費貸款實現了證券化。外部征信制度的建立支持了銀行個人資信評估技術向定量化、模型化、精細化方向發展,并使銀行運用數據挖掘技術進行目標客戶營銷成為可能。

二、建立個人征信制度對發展消費信用的必要性

就廣度和深度而言,美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無疑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其消費信貸余額(包括住房抵押貸款)占GDP的比重超過了三分之二,75%的美國家庭都持有某種形式的消費貸款,同時美國也是個人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美國的個人征信已發展成一個高度市場化、擁有28億美元產值的產業,個人資信的廣泛共享造就了一個高效、迅速而又低壞賬率的消費信貸市場。

我國的消費信貸起步較晚,規模偏小,但發展十分迅速。1997年我國的消費信貸總額僅為172億元,到2005年已達2.2萬億元,擴大了128倍,消費信貸占全部信貸總額的比重也由1997年的0.23%上升至2005年的10.66%。但個人信用制度尤其是個人征信體系的缺失已成為制約消費信貸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并為高速增長下的風險積聚埋下了步患。盡管消費信貸增速在2000年高達286%,但之后有明顯放緩的跡象,消費信貸市場缺乏必要的風險防范手段是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一個完善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統,銀行僅憑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單位工作證明及財產證明等難以對其資信狀況做出準確判斷,授信決策缺乏科學依據。為防范信貸風險,銀行多以提高抵押擔保條件、延長審批時間、要求提供繁多的證明材料等方式來提高貸款申請門檻。目前我國70%以上的個人貸款都是住房抵押貸款,真正意義上的個人信用貸款不多,道德風險高是原因之一。目前,惡意騙貸使我國的車貸平均違約率達到30%,少數地區甚至高達50%,汽車消費貸款在經歷了連續幾年的高速增長后于2004年出現首次下降,同比減少245億元。在國家助學貸款方面,即使得到國家財政支持,但大量學生畢業后拖欠貸款和過高的追討成本都影響了各銀行開展此業務的積極性。信用卡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發展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據報道,2003~2005年國內信用卡發行量擴大了600%,但信用卡發行量激增的背后卻隱含了極高的道德風險,韓國、香港的信用卡危機已為我國提供了前車之鑒。總之,消費信貸的發展急需建立個人征信體系。

三、當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的現狀與問題

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始于1999年,基本采取了政府主導、各地試點的模式。上海、深圳等地開展的個人征信試點及人民銀行主導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目前我國在個人征信體系建設方面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但同時也存在以下需要解決的問題:

1.個人征信缺少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和監管。目前的個人征信立法嚴重落后于個人征信體系的發展,具體表現在:(1)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與征信立法原則存在沖突。我國的《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儲蓄管理條例》、《貸款通則》等法規中涉及到的有關個人信息的規定與征信立法原則相沖突,如《商業銀行法》第一章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三章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這等于限制了個人信貸資料的開放和共享。(2)尚沒有保護個人隱私的單行法出臺。由于征信主要涉及到個人信息,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針對個人數據的保護,以解決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與征信業發展的矛盾。但我國尚未制定針對個人數據的法規,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條文中,但對什么是個人隱私并未明確界定,對個人隱私權未予明確承認。(3)尚未頒布一部全國性的管理征信業的法規,雖然人民銀行早在2002年就草擬了《征信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但至今仍處于修改之中,個人征信業務的開展無法可依。

2.征信數據開放度較低。能否獲取所需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并予合法傳播是征信機構的生存基礎。個人信用信息分布在銀行、保險、證券、電信、公用事業單位、商業機構等非政府機構以及工商、稅務、人事、社保、法院、公安、司法等政府機構中,由于我國政府部門長期缺乏信息公開的傳統,加上各部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和對可能侵犯個人隱私而引起法律糾紛的擔憂,所以各部門對個人信息的提供都持謹慎態度。目前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只是實現了銀行內部征信,法院、稅務等部門尚未對外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一些部門內部系統尚未實現全國聯網,基礎征信數據的時效性、完整性、準確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全國范圍的聯合征信的實現仍需時日。

3.個人信用評估缺乏統一標準。一方面,一些地區在開展個人征信制度的建設過程中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制定了地區性的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在征信機構禁止采集的信息、負面信息的存儲時間、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不盡一致,不利于個人征信體系在全國的推廣。例如,《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負面信息的保存時間是7年,但《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辦法》沒有負面信息的保存期限規定,后者對征信機構禁止采集的信息做出了明確界定,而前者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另一方面,各商業銀行及征信機構內部的個人資信評估自成體系,可比性不強。由于所選指標及權重不同,導致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銀行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級。信用評估指標設計不盡合理,過分注重個人職業、收入、財產等靜態資料,對個人未來的發展潛力等因素考慮不夠。總體來看,我國現在還缺少一整套經過科學設計、嚴密論證、可推廣使用的個人信用評分模型。

4.個人征信市場供給與需求雙重不足,市場運作欠規范。目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公司不多,而且大部分都具有政府背景。由于先進技術和專業人才的匱乏,這些公司尚無法同國外著名的個人征信公司一樣提供多樣化、深層次的服務,其產品以基本

的個人資信調查報告為主,產品附加值不高。征信市場運作欠規范,一些公司為爭奪客戶而主動幫客戶“作假”,降低了個人信用報告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越俎代庖,介入征信市場競爭,加劇了征信市場的不公平競爭。

由于長期缺乏對信用文化的培養,尤其是商業銀行在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時并不要求使用個人征信機構的個人信用報告,因此對個人征信產品的需求嚴重不足,從而阻礙了個人征信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壯大。以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為例,若不是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發文要求15家中資銀行在發放個人消費貸款和信用卡時必須向上海資信付費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上海資信的生存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舉措

四、建立個人征信體系、發展消費信用的政策

1.完善征信數據采集和使用的法律環境。(1)修訂現行法律。對《商業銀行法》、《民法通則》、《儲蓄管理條例》、《貸款通則》中與征信數據公開化原則相矛盾的條款進行修訂或重新解釋,為征信立法掃清障礙。(2)盡快頒布《征信管理條例》。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國內外征信機構的意見,貫徹效率優先原則,對條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和補充并予盡快頒布,以彌補征信立法空白。(3)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法》。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明確界定公民的隱私權,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4)盡快頒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打破信息封鎖局面。(5)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破產制度與個人基本賬戶制度。

2.確立政府在個人征信體系中的有效邊界和職能定位。消費信貸的高速增長決定了我國的個人征信行業不可能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依靠市場需求推動自然演進,加之征信業在成立之初屬于幼稚產業,前期投入高,贏利少,因此政府的推動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1)強制或協助基礎征信數據的開放,搭建公共數據庫平臺,實現聯合征信。(2)扶持民營征信公司的發展。民營征信機構應該成為今后我國個人征信業的主體,在其發展初期,政府應該以稅收減免或設立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支持民營征信公司的發展,鼓勵各公司之間交流合作。政府不應壟斷基本信用信息,也不應直接參與征信公司的管理運營,其職責在于幫助建立規范有序的征信市場環境秩序。(3)推動征信行業協會的建立,以加強個人征信業與政府的交流,推動業內交流,加強行業自律。(4)加強信用文化的宣傳力度,鼓勵各界使用征信公司的產品。

3.完善公共征信數據庫,發揮人民銀行的主導作用。國際經驗表明,公共征信機構與私營征信機構之間是互補的關系,兩者在提供的產品、服務的對象、建設的目的方面各不相同。在我國,民營征信公司主要是針對眾多的市場需求主體提供個人信用調查、信用風險管理、信用決策和咨詢服務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等,而人民銀行建設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主要是為銀行業內部的授信決策、化解信用風險提供信息支持。在公共征信數據庫的建設方面,今后應繼續發揮人民銀行的主導作用,逐步將稅務、社保、法院、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門的個人公共記錄信息和保險、證券、商業機構掌握的個人信用交易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在適當的時候將數據庫向符合條件的征信公司開放,以充分利用個人信用信息資源。

第8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P2P網貸;風險識別;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3-0-01

一、P2P網貸在我國的運營模式及基本流程

(一)P2P網貸的運營模式

在我國,P2P網貸公司主要有兩種運營的模式,傳統的借貸模式與債權合同轉讓模式。傳統模式是英國與美國做法沿用模式,即作為連接放款人和貸款人的中介C構的P2P公司,資金管理由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公司不經手用于借貸的資金,也不存在平臺的審貸環節,基本做到去中介化。

債權合同轉讓模式是一條非典型的P2P線下模式的道路。借款不是直接由放款人給借款人,而由第三方個人先行放款給借款者,再由該第三方個人將債權給投資者形成債權的轉讓。

(二)我國P2P借貸的基本流程

雖然P2P網貸模式多種多樣,但各種平臺對于借貸業務辦理的基本流程大致相同。首先,在某家P2P網貸平臺,放款人和借款人填寫基本信息注冊成為其平臺用戶;然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請,于P2P網貸平臺提交所需個人資料,供平臺審核,通過審核的詳細的借款人相關借款信息將在網上公布,放款者(投資人)根據自己的判斷對網站上公布的信息進行自主投標;最后,待資金籌備期滿后,如果投標資金總額不少于借款人所需資金則借款關系成立,P2P平臺將自動生成電子借條。

二、P2P網貸的特點

相對傳統的融資的門檻來說,P2P網貸融資門檻較低,只需要粗略審核借款人的信息,審核通過就可以借款信息。低門檻的融資擴大了參與借貸者的人群范圍,小微企業以及個人資金需求者都可以通過P2P進行小額的資金借貸。此外, P2P網貸交易方式靈活高效,以互聯網為依托進行借貸,借款人不需要在傳統的金融機構經過層層審批,大大節省了時間成本和空間成本。

三、我國P2P網貸存在的風險因素

(一)借款人角度

我國P2P網貸平臺不注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而只注重借款人的信用評定。

P2P網貸是小額貸款的一種,多數借款人借款的原因是自身短期資金周轉不靈,更有一大部分借款人,如學生,利用P2P網貸滿足自己的消費欲望。借款人的信用評定沒有固定標準,學生這類借款人,未踏足社會,信用情況無記錄查詢;其他的借款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性也難以判斷,故借款人的真實資信情況是目前較大的風險干擾因素。

(二)放款人角度

從上述我國P2P網貸流程來看,放款人只要在P2P網貸平臺開設賬戶就能夠進行投資。P2P網貸公司并沒有對放款人款項來源的合法性做鑒定,這樣的處境為不法分子創造洗錢條件。

互聯網金融領域是新興的領域,我國現有的《反洗錢法》[2]還未涉及到此領域。在法律漏洞下,P2P網絡借貸平臺很有可能發展成為洗錢的重要新場所。

(三)P2P網貸公司的角度

近年來,P2P網貸公司猶如雨后春筍一般,以迅猛的態勢成立與發展,在此情況下,亂象叢生。

1.高收益騙局

并非如P2P網貸公司所述,放款人一定能夠拿到對等的高收益,由于P2P網貸盈利的模式,只有其運營規模達到一定程度后,才具有盈利的能力。如果經營管理不到位,或資金缺乏,就會導致企業出現虧損甚至倒閉。

市場上攜款跑路的P2P網貸公司比比皆是。曾經在2014年的“中國中小銀行發展高峰論壇”上,披露可查的P2P機構有一千多家。而截至當年7月,實際上跑路的超過10%,幾乎每個月有七八家跑路。放款人常因為高收益被騙入其中,到頭來錢沒賺到最后連本金都收不回。

2.高額利率陷阱

許多P2P網貸因為借款方便快捷,所以利率奇高。而多數利用P2P網貸進行資金接待的借款人,是因為急需用款或是信用不良者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貸到所需款項的人,即使P2P網貸是高利貸他們也不得不選擇。

除了這些主動選擇的借款人之外,還有一些因為沒有注意條款而被高額利率迫害的借款人。近期,新聞中多次出現大學生借款人短期內被巨額網貸利息逼死的案例,其利息甚至比家庭存款多幾倍。

一些小的網貸公司通過很簡單的信息就可貸款消息,并且貸款數額高達1萬元。低門檻高利率是P2P網貸的一個巨大陷阱。

四、防范P2P網貸風險的措施

(一)完善我國征信系統,核實客戶真實財務狀況和信貸狀況

我國的征信系統所提供的征信報告,目前僅能滿足銀行的授信參考,無法滿足P2P網貸的信息需求,它無法替代線下的人工盡職調查。其實,我國并不是沒有征信數據,政府部門以及很多企事業單位都儲備了大量的征信數據,只是這些數據目前處于“信息孤島”[1]狀態,沒能夠有效整合。由于征信數據涉及過多的個人隱私問題與數據安全問題,商業化的征信公司難以服眾,獲得整合“孤島數據”的權限。此時應該政府出面,構建各部門聯合組成的征信機構,并且修訂有關個人隱私方面的法律,保障個人征信數據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不外泄不受非法分子利用,還可以借P2P網貸發展的良機,完善我國征信系統。

(二)完善P2P監管條例,讓P2P市場健康發展

1.完善P2P網貸平臺的準入條例

我國P2P法律管理條例還存在重大的漏洞,正是因為其寬松的準入機制才導致P2P公司的成立和消亡迅速。嚴格規范P2P公司的成立流程與成立文件資料的收取,從根源上杜絕不良P2P公司的產生。

2.完善P2P網貸平臺的管理條例

P2P網貸平臺線上線下業務模式的監管,包括對利率的管理還有線下債權轉讓存在的信息不透明、資金使用不規范甚至被挪用的風險的管理等。

3.對放款人資金來源進行嚴格掌控,確認網貸資金的合法來源

為了防止洗錢風險,P2P網貸公司應 建立健全的資金來源確認機制,通過對資金來源的掌控,阻止不合法資金的流通。

參考文獻:

[1]劉繪.我國P2P網絡借貸的風險與監管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15(1).

[2]薛飛.P2P網貸的風險分析與風險模式探究[J].時代金融,2015(1).

[3]相征.個人對個人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監管研究[J].學位論文,2014.

第9篇:征信業務管理條例范文

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的闕如,令商業欺詐、制假售假、虛報冒領、學術不端等行為出沒社會,投機盛行。

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勾勒了大陸社會信息體系藍圖:率先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然后依托各行業、各地方信息系統,形成多個信用信息平臺,最后建立全國通用的信用數據項標準,使共享覆蓋各類主體。

社會信用體系的搭建看似已成為政府親歷親為之事,但此前美國卻用“看不見的手”,完成了巴比倫通天塔的建造。

誰掌控美國人的信用

莉莉和馬修來到房屋經紀公司,報了自己的社會安全號。這對新婚夫婦祈禱著能夠以較低的利率按揭買房。然而,妻子莉莉平時的購物強迫癥留下了許多不良的信用記錄,這一切通過數據庫檢索展露無遺,也使他們低價買房的愿望成為泡影。

這部熱播美劇《老爸老媽的羅曼史》中的經典橋段揭示,在美國,只要通過社會安全號,或者人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可以查詢出美國人一生幾乎所有的信用記錄。

不過,這個龐大的數據庫并非由美國政府建立,而是主要掌握在三大個人征信“寡頭”手中:益百利(Experian)、艾可飛(Equifax)、美國環聯公司(簡稱環聯Trans Union),而且它們掌握著90%以上的美國人信用記錄。它們對消費者個人信用進行收集和評估,構建出龐大的技術與檢索系統,以出售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報告盈利。關鍵時刻,也為公務部門提供了幫助。

信用是一種商品

美國是個信貸消費的大國,這種消費習慣可以追溯到1620年,乘坐“五月花號”最早的一批來到美洲大陸的移民,就是分期付款訂購的船票。

這便早早推動了個人征信機構在美國出現,以防御信貸風險。如今美國金融機構遵循著向個人征信機構無償提供信息卻有償購買信息的商業模式。

這些授權機構免費提供它們的客戶付款信息,包括借貸人的詳細還貸記錄(每月償還的類型和任何拖欠記錄)和一些消費記錄。同時,授權機構還會對消費者的付款信用行為作出相應的評級,待到個人征信機構將手頭有效信息加工處理后,形成個人信用調查報告,再有償賣給金融機構。

“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他們其實是默許這種模式的,因為這實際上是一種雙贏。

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其主要的收入來自投資和貸款,他們更關心的是被投資者和被貸款者的信用,畢竟征信機構信用報告所帶來的安全感效益遠大于金融機構免費輸送信息造成的人工成本。征信公司越來越迅速、功能越來越完善的服務也給金融機構節約了大量的開支,使金融機構的決策變得更容易,也更經濟。

征信機構為了把信用這個商品做得更大更好,也會獨立采集一些信息。他們會搜集政府機構掌握的且對公眾開放的“公共記錄”或者媒體報道。與此同時,他們也會從處于第三方地位的數據處理公司搜集有關消費者社會經濟行為的數據,包括估算消費者的收入和估算消費者的消費形態等數據。

搜集的信息總是零散無序,美國信用公司采用評分的方法,將消費者以往相互關聯又繁雜凌亂的各種涉及信用表現的資料量化,經過加權平均得出簡單且具體的分數,使銀行和信貸公司一目了然,便于決策。同時信用評分系統的出現又在空間中統一了標準,使得以往手工操作的審核人員有了一個工作指南。除此之外,它也讓整個社會的數據采集和整合變得極為方便,數據的兼容性很強。

對于申請人而言,評分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文章開頭莉莉和馬修一家遇到的情況一樣,評分低就無法得到利率較低的貸款。這就形成了一種所謂的“自律機制”,促進整個社會信用氛圍的建立。

征信主體之爭

中國的征信服務業于20世紀80年代末起步,政府主導,一直發展緩慢。如今,中國的征信服務業公私并存,以公共征信為主導。在公共征信中,一家獨大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其他政府部門的行業專項個人征信系統為輔助。

200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了統一的個人征信系統,在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都能接入并查詢任何有記錄的個人在全國范圍內的信用信息。這些信息絕大部分來自于與個人有信貸業務的商業銀行。一般情況下,每個人的信貸業務信息會先由業務發生行匯總上報給其總行,其總行按月定期將信息報送給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將從各行收集到的信息整合后,形成以身份證件號碼為主標識的個人信用報告。信用報告中包括個人基本信息、銀行信貸交易信息以及與個人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當然,這些信息并不能隨意查閱和使用,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目前僅限于商業銀行、依法辦理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人民銀行以及消費者本人,截至2011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收錄自然人數約8億人,全年累計查詢次數為2.4億次。

個人信用評估需要大量有關個人的社會信息、商業信息、道德信息及個人與家庭的財務狀況、金融資產擁有狀況等,但個人信用信息征信數據還散落在公安、法院、工商、國稅、勞動保障、人事等多個政府部門以及商業銀行、公用事業、郵政、電信、移動通訊、保險等非政府機構。國稅總局建立了納稅人信譽等級信息系統,國家工商總局建立了工商登記數據庫和工商年檢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決文書基礎數據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公安部、國家技術監督局、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外經貿部等都在各自的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建立個人信用資料登記體系。許多地方政府也建有地方個人征信機構和系統的建設工作。另一方面,各方掌握的信用數據分割、封閉,信用信息的內容、側重點、指標、格式各不相同,數據缺乏可比性,也難以共享。

目前,人民銀行已建立的基礎數據庫也暫未對商業銀行以外的機構開放。《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個共享模式,即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實現各部門和機構數據源的免費整合與共享。但有些學者指出,由于其他部門和機構只能無償提供數據而無法共享利潤,這種投入與產出不匹配的制度安排難以讓其他部門有動力。

事實上,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中誠信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華安信用風險管理有限公司、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這樣一些私營性個人征信機構,正在市場化過程中完成行政部門似乎難有動力完成的任務。這些征信機構大多采用“有償采集個人資信信息――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來擴張數據來源和提升分析工具。

不過,中國人民銀行博州中心支行經濟師李萍指出,完全依靠私營征信模式建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必須先從以人民銀行的公共模式為主,適當引入民營資本做起,逐步過渡到以私營征信模式為主、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如何保護透明人

個人征信和信息統一,直接涉吸如何保護公民隱私,而中國至今為止沒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出臺來規范征信業務。

2012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曝光了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的網上銀行失竊案,3000多份客戶信息被販賣,作案的正是銀行內部的員工,利用征信系統查出個人征信報止,再賣給中介,故技在反復重演。

美國很早就面臨如何保護個人不成為“透明人”的問題,并在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有近30部相關的法律誕生。其中與征信問題聯系最為緊密的是1971年4月開始實施的《公平信用報告法》。

此法規定消費者有權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機構對自己信用狀況的評價及依據,消費者還具有針對不實負面信息進行申訴的權利。不僅當事人有權取得自身的資信調查報告和副本,而目信用報告機構也有義務向其披露信用報告的所有信息(除了醫療信息)、信息的資料來源以及信用報告的用途,也就是誰曾經查看過其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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