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捐贈款管理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我受理事會委托,向大會報告中華慈善總會2009年以來的財務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2009年以來,中華慈善總會財務工作在民政部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在總會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始終堅持公開、公正、依法、自律原則,切實加強自我監督,自覺接受組織監督,誠摯歡迎社會監督,做到善款善用、專款專用,嚴格控制行政經費開支,努力降低業務費用,促進發展基金保值增值,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務,為總會各項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奠定了基礎,不但使捐贈者和受助者滿意,也得到了國內外社會各界的肯定。
一、社會捐款、捐贈物資的收支情況
2009年總會接收社會捐贈款物合計463905.56萬元,其中社會捐款37501.51萬元,捐贈物資折合人民幣426404.05萬元。社會善款支出38341.60萬元(含上一年汶川地震撥款支出840.09萬元)。捐贈物資全部分配使用到位。
2010年以來,我國發生了多次嚴重災害,特別是西南旱災和玉樹地震,給災區群眾帶來了嚴重損失。為幫助群眾渡過難關,全國人民紛紛捐款捐物。在西南旱災捐贈行動中,總會接收專項捐款3411.47萬元。在玉樹地震捐贈行動中,總會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情況如下:截至5月31日,總會累計接收捐款捐物150855.99萬元。其中總會接收的捐贈物資折價5717萬元;接收捐贈資金共計145138.99萬元,包括總會自身接收的捐贈資金57035.33萬元,以及全國各慈善會匯繳到總會賬戶的捐贈資金88103.66萬元。所接收的捐贈資金中,定向捐贈13645.28萬元,非定向捐贈131493.71萬元;捐贈物資折合人民幣5717萬元全部是定向捐贈。
在玉樹地震捐贈行動中,總會接收到的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如下:款物累計支出6167萬元,其中所有捐贈物資(折價5717萬元)已全部用于玉樹災區;捐贈資金支出450萬元;累計結存玉樹地震抗震救災資金144688.99萬元,待中央提出統一災后重建部署意見后適時撥出。
二、行政經費收支情況
2009年總會全年經費總收入為3299.4萬元。行政經費收入1733.54萬元,其中會費收入21.19萬元,銀行利息404.87萬元,捐贈收入提取的管理費1307.48萬元。項目行政經費收入1565.86萬元。
總會全年費用總支出為572.16萬元。行政經費支出321.61萬元,其中用于職工工資117萬元,差旅費7.08萬元,辦公費66.6萬元,水電物業費45.99萬元,職工社會保險福利費等支出84.94萬元。項目行政經費支出250.55萬元。行政經費收支相抵后結余1411.93萬元,項目行政經費收支相抵后結余1315.31萬元。
三、接受審計情況
總會按時完成年度財務審計,如期通過民政部基金會管理委員會的年檢,多次接受國家審計署、民政部計財司和救災司等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和抽查審計,完成了總會所有項目的年度審計工作。各次審計均被評定為業務記錄清晰、符合規定要求,受到了審計單位的好評。
四、財務工作基本做法
(一)主動接受監督,著力提高財務工作的透明度
公開、公正、依法、自律是總會財務工作的原則,強化監督是實現這一原則的重要途徑。總會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及時公示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做到項目運作公開、財務管理公開、善款善物使用公開。總會將玉樹地震中接收到的42000筆專項捐款全部在網上進行公示,主動接受捐贈人監督,受到社會各界好評。總會不斷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辦事程序,主動加強自我監督。及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和抽查審計,切實加強行業監督,提高總會在善款善物使用上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了財務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內部管理,著力提高財務工作的效益
隨著慈善工作的不斷深入,總會接收捐贈款物的數量快速增長,強化管理、提高效益至關重要。一年來,財務工作在想方設法降低風險、確保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不斷加強數據的信息化管理,及時滿足捐贈者及管理使用信息查詢要求,為捐贈款物及時到位奠定了基礎;堅持辦公用品集體采購原則,進一步壓縮了行政成本;嚴格出差審核制度和各項費用支出審批制度,防止了鋪張浪費現象的發生。
(三)加強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財務工作的水平
一、規范信息公開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透明度是衡量慈善組織公信力高低的主要指標,這是由慈善組織的民間屬性所決定的。目前,我國慈善組織透明度狀況令人悲觀。據民政部下屬機構“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度中國慈善透明報告》,抽取樣本為99家,通過建立包括4項一級指標、37項二級指標、滿分5分制的透明慈善指數,全面評估慈善組織的信息透明度。評估報告顯示,全國只有25%的慈善組織信息透明度較高,其中業務活動信息透明指數為2.43,財務信息透明度則最低,為1.52.各類慈善組織中,基金會信息披露相對較好。在社會公眾網絡隨機調查中發現,接受調查的近九成公眾表示對慈善信息公開不滿意[1].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1年采用百分制對慈善組織透明度進行評估,其設計的“慈善透明指數”體系由以下內容構成:完整性(59個指標,滿分70分)、及時性(5個指標,滿分10分)、準確性(3個指標,滿分10分)、易得性(4個指標,滿分10分),共包含71個指標,總分為100分。根據上述透明指標體系,抽取1 000家公益慈善組織樣本,平均透明指數得分僅33分。其中,年度透明指數在80分以上的組織只有6個,僅占1 000家測評樣本的0.6%[2],透明度整體得分偏低。這可以反映出我國慈善事業所處的歷史階段和發展水平。調查還顯示,只有8%的公眾對慈善組織透明度表示滿意。這一方面反映了2011年慈善組織持續的問責風暴對公眾的影響,另一方面說明社會公眾權利意識、問責意識提高較快,微博等新媒體技術使信息獲取方式改善較大,而慈善組織的透明建設速度已大大落后。
透明度是慈善組織生存發展的一項根本法則,事關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慈善事業的整體效率。提高透明度的核心辦法是慈善信息公開。關于信息公開的重要性,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蒂斯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矯正社會及產業上的弊病,因為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哈若夫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錯,這樣做的理論依據是公眾有知情權,要求通過立法來預防盤剝行為。”[3]這樣的至理名言流傳百年而依然具有生命力,因為它揭示了透明度的本質。然而,我國慈善組織信息披露情況很不樂觀,根據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和2011年報告顯示,將近一半慈善組織未制定慈善信息披露辦法,沒有信息披露辦法的小規模草根慈善組織數量更多。
慈善事業在中國興起已有30年,為什么還會存在這種局面呢?分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整個中國在轉型期的制度平臺建設跟不上社會變革的速度,比如慈善行業缺乏統一的信息公開標準和公共信息公開平臺。二是慈善組織缺乏信息披露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信息披露需要專門的資金和人員,并將其作為事業發展的一部分,但是現實中很多慈善組織往往重視募捐而不重視將募捐信息、財務信息、發放信息等及時向社會通報和披露。三是慈善組織很少對信息披露的效果進行評估,較少征詢公眾是否了解信息披露內容、是否知道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內容是否是公眾想了解的,僅簡單地披露財務數據,公眾看得枯燥,也不明就里,這樣的披露起不到預期效果。四是缺乏信息披露的動力,從政府到社會、從制度到法律都對信息披露采取寬容態度,致使大多數慈善組織缺乏信息披露壓力和積極性。慈善組織生命力扎根于公眾的信任和支持,當公眾質疑慈善組織遮蔽信息的時候,慈善組織必須盡快結束這種與公眾知情權的博弈,讓組織在陽光下運行,讓公眾知情權得到最大限度發揮,讓慈善真正成為“透明的玻璃口袋”,否則,慈善組織將失去公眾的信任,來自公眾的捐贈必然減少,最終危害整個慈善事業發展。
為此,慈善組織需要下大力氣解決慈善信息公開問題。慈善信息公開是一個從遵循落實強制公開標準到逐步全面公開的過程,即從強制性公開到自覺地全方位公開的過程。這個過程是與公眾的關注力度有關的,在當今信息化時代,人們獲得信息的能力、方式和途徑已相當多樣便捷,互聯網使公民獲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獲得信息的豐裕度和即時度有了較大提高。這就要求慈善組織盡快實行全方位信息公開,以順應信息化時代要求。目前,慈善信息公開至少在三個層階上需要加快制定規范化要求:一是在政策環境上,國家要加快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及相關法律,統一慈善信息公開標準,做到慈善信息公開有法可依,違法必究,這是提高慈善透明度的制度保障;二是在行業制度建設上,國家應制定實施慈善組織透明度指標體系,建立全國慈善信息報送制度,打造慈善行業的公共信息平臺,完善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三是在組織發展上,國家應加強對慈善組織信息披露能力的培訓,建立慈善信息披露評估與獎勵機制。
目前,國家在制度層面上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制度,但對于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沒有專門詳細可操作的制度性規定。郭美美事件發生后,民政部在社會壓力下,于2011年12月公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使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有了明確參考。《指引》對慈善公開的環節和內容作了較詳細規定:
(1)信息公開主體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基本情況(機構名稱、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等)、年檢情況、評估結果、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2)募捐活動信息,包括:活動名稱、活動地域、活動起止時間、捐贈人權利義務、募集款物計劃及活動目標、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計劃、募捐活動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動的方式(義演、義賣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數額、募捐工作成本及開支情況等。
(3)接受捐贈信息,包括:接受捐贈款物時間、捐贈來源、接受捐贈款物性質(定向捐贈或非定向捐贈)、接受捐贈款物內容(捐贈類型、捐贈數額),以及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等。
(4)捐贈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對象、受益地區、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的時間和數額、捐贈活動和項目成本、捐助效果(圖片、數字、文字說明)等。在捐贈款物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要及時公布調整后的計劃。[ LunWenData.Com]
(5)接受捐贈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6)日常動態信息,包括參與公益投資情況、內部招投標和物資采購情況、主要工作人員變動情況、項目動態情況等[4].
《指引》要求將組織的主體、募捐活動、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接受捐贈機構財務及必要的日常動態等信息公開,并要求接收日常捐贈后的公開時限為15個工作日,重大事件募捐信息,應在72小時內公開,從而使慈善組織有了可操作執行的量化規定,減少文牘主義弊端。《指引》的公布會促進整個慈善行業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業透明度增強。然而,《指引》只是一個軟性的指導性文件,民政部要在此基礎上盡快制定管理辦法,從立法的角度,對慈善捐助信息公開進行剛性規范和執行,盡早使慈善組織強制性地在陽光下運行。
對于慈善信息公開,慈善組織要將其作為戰略組成部分,制定具體措施來實行。首先,慈善組織領導層必須充分重視信息公開工作,這是實現慈善組織發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慈善組織要通過多條途徑解決信息公開問題。慈善信息公開途徑的廣泛性是與慈善組織公信力聯系在一起的,這就要求慈善組織廣開思路,利用行業平臺、新式媒體及募捐的資金,投入到信息公開中,將慈善信息公開所需資金納入到年度預算中,專款專用。第三,慈善信息公開需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設立信息專員。慈善信息公開需要專業性人才,慈善組織每年管理著幾百萬、幾千萬捐款,如果沒有現代的記錄體系和管理程序,要搞清楚每筆款的流向是很難的。所以,慈善組織需要IT人才,建立綜合信息系統,實行更細致、更嚴格的內部管理和更清晰、更透明的外部公開。第四,慈善組織應加強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設,要建立規范檔案,建立慈善信息年報制度和慈善信息報送制度。
總之,慈善組織要從信息公開入手,按照《指引》和未來將頒布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盡快著手建立全面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迎接透明時代的到來。只有這樣,慈善組織才能重新贏得公眾的信任,獲得社會公信力。
二、完善監督機制,構建全方位監督體系
沒有監督的權力容易產生腐敗。同樣的,服務于公眾的慈善組織的權力來自于公眾的信托,公眾信托的權力如果得不到監督,同樣也會產生問題,早在2001年,被譽為“中國母親”、“麗江媽媽”的胡曼莉就是沒有得到及時的跟蹤監督而挪用善款,引起較大社會爭議。在最近十年里,慈善監督依然問題不少,為此,社會各界必須對慈善監督有充分認識,探索慈善監督多樣性,逐步形成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立體化監督模式。
首先,應健全政府監督機制。慈善組織與政府既不是隸屬關系,更不是對立關系,論文格式而是相互合作和支持關系。慈善組織有一部分款項來自政府購買服務,因此,政府無論從社會管理角度還是資金監管角度,都有責任履行好監管職能。目前,政府對慈善捐贈監管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來運作:一是從法律制度層面對慈善組織進行規范和約束,也可以稱之為法律監督。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但是這些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缺乏統一性和一致性,不僅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也加重了慈善組織的負擔。政府需要加快制定慈善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之類的行政法規,對于不按規定實行慈善信息公開的組織要在媒體上曝光,督促其改正;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慈善組織要堅決給予處分,過失嚴重的應撤銷登記。與此同時,政府要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在執法層面為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建設保駕護航。二是從實踐層面對慈善捐贈資金、年度審查、注冊等方面進行剛性管理。政府應在審核慈善機構的預算和決算時明確獎懲制度,做得好的慈善組織可以得到更多的政策優惠,政府要從這些信譽好的慈善組織中購買服務。政府要進行跟蹤管理,對于違反規定、挪用善款的慈善組織則要嚴厲處罰,從而起到監督和規范慈善組織運作的作用。
其次,應豐富社會監督機制。社會監督由媒體、民間評估機構及公民個人三位一體監督形式組成,主要負責對慈善組織的捐贈款物使用、資助項目等進行監督。具體做法可以是慈善組織聘請人員建立社會監督委員會。目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江蘇省紅十字會、青島市慈善總會等許多慈善機構都成立了社會監督委員會。
2012年底,中國紅十字會設立的社會監督委員會主要邀請具有深厚專業背景、廣泛社會影響、熱心公益事業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擔任監督委員。江蘇省紅十字會社會監督委員會成員是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并確定的,共收到70份報名表,最后確定21人擬任社會監督委員會成員,未能入選的報名者,將納入數據庫管理,便于今后的“問計”[5].社會監督委員會的設立表明慈善組織開始重視監督作用,但要使監督員真正承擔起監督作用,必須完善實施監督的操作程序,使監督員能夠隨時隨地實行監督,而不能到年底進行突擊監督檢查,更不能將監督委員會當擺設。
當今中國,媒體在監督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增強,特別是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和2009年以來的微博上線,使得普通民眾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將耳聞目睹的事件放在互聯網晾曬,供數億網民評說。這種無所不在卻又并不容易辨識的“監視”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大特征。
這種監督的效用不能忽視,近幾年在慈善領域出現的多起有損慈善聲譽的事件都是由網絡媒體曝光而引起社會關注的。隨著中國民主制度的完善,媒體在慈善監督方面的作用將日益增強,公眾監督方式更加多樣,監督主動性將更加明顯,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將與時俱增。
再次,應完善慈善組織內部監督機制。慈善組織內部應設立專門的監事會,負責對慈善組織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中國慈善事業經過30多年發展,慈善組織已經認識到自律對于行業發展的重要性,山東省慈善總會會長謝玉堂說,行業自律是實現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頭等大事,它關系到整個慈善行業的生死存亡,加強行業自律是慈善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時展的客觀需要[6].慈善行業組織已經開始自覺地探索行業間共同遵守的自律規制。
2006年1月,由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三家機構共同發起了“中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自律行動”,并委托NPO信息咨詢中心作為自律聯盟的執行機構。
2008年4月,由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南都公益基金會、NPO信息咨詢中心、上海浦東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自然之友、地球村、農家女等一批著名非營利組織參與制訂的首部《中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準則》共80多個條款。內容包括:使命、利益沖突、內部治理、籌資、財務、項目、人員、非營利組織間的協作關系、信息公開等九個方面[7].《準則》是慈善組織走向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標志,將對加入自律行動的慈善組織提高公信力產生積極影響,也將為其他慈善組織產生示范作用。
總之,政府及整個社會必須履行好對慈善組織的監督責任,使慈善組織真正在陽光下運作;慈善組織本身應盡快建立起有效的融組織自律、行業互律與多元他律“三位一體”的監督機制,促進組織健康發展。
三、提升從業者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推行信用評估制度
慈善從業者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操守是慈善組織公信力提升的內在保障[8].慈善組織經過30年發展,其功能從過去扶貧濟弱的救助型功能轉變為培訓開發的服務型功能,慈善功能的轉變要求從業者在能力層次上有所提升,慈善組織必須盡快打造一支有思想、懂業務、會管理、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復合型人才隊伍。為此,慈善組織要努力做到從慈善公益項目設計到執行都有專業化的人員來推動,有懂慈善的、有了解市場的、會管理的、懂財務的,也要有懂宣傳的,要盡快建立職業化的人才隊伍來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另一方面,慈善事業有其特殊性,其管理的款物來自公眾的捐贈,它一手牽著充滿善心的公眾,一手牽著需要救助的人群,所以,慈善工作者相對于其他人背負著更大的道德風險,慈善從業人員要具備志愿、奉獻、博愛精神,要有一種熱情,做到廉潔自律、潔身自好,自覺抵制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才能適應慈善工作,才會彰顯出慈善組織的道德優勢,感召更多的人投身到慈善工作中。因此,從事慈善事業的復合型人才,首先應是熱愛慈善公益事業,有愛心、奉獻精神和責任感的人。所以慈善人才的選拔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要把對慈善事業忠誠又具有專業能力的人選拔到慈善隊伍中來,他們出色的工作將是慈善組織公信力提升的關鍵。
呼喚慈善法治時代
凡事都得有一個規矩,無規矩不成方圓。慈善更是如此,需要良好的制度和體制保障其有序運行,健康發展。就制度而言,目前中國整個慈善體制體現著強烈的官辦色彩,從上到下,處處顯現著行政化。一方面,借由著這種官方色彩,一旦遇到災害,需要大量的資源,政府有時會硬性規定或者暗示捐贈者把錢捐給這些機構,由這些機構統一支配,便于政府的掌握和控制。但是,慈善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捐贈人的意志應該是最高的,慈善機構之間也必須有競爭,誰更透明誰更專業就應該獲得更多的捐款,通過這種競爭,淘汰優化慈善機構,有助于促進公益透明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依靠行政力量獲得捐款,慈善都被幾家官方的組織壟斷了,那么,這些機構就必然失去了透明的外部動力,也必然會因為沒有競爭而陷入自我慵懶的境地,甚至可能出現腐敗奢華的現象。
從這個意義上說,慈善事業的官方化、行政化、壟斷化、不透明化,讓一些慈善活動和慈善組織喪失了慈善發展的關鍵因素——公信力。公信力的喪失必然降低捐贈者自愿捐贈和積極參加慈善活動的積極性。
法制不彰,則生亂相。公信力喪失,根本原因在于法治上的落后。慈善事業是一項獻愛心、暖民心、惠民生的崇高事業。當前,慈善事業發展也面臨許多障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慈善法治化的滯后。因此迫切需要創新法治思維,以法治手段推動慈善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當下而言,我國的慈善管理體制并沒有進入到真正的法治時代。2013年2月,由社科院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指出,2012年,有關機構和慈善組織根據慈善事業的新發展和新需求在慈善法治建設方面進行了多方面的嘗試和探索,但慈善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問題還很突出。慈善制度體系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如慈善組織的界定和認定、慈善募捐的統一法律規則,至于志愿服務、慈善信托等更是缺乏制度規范。另外,慈善法治的價值體系不明確,如慈善組織的雙重管理制度使得準入門檻過高,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等,都使得鼓勵扶持慈善事業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而且,法律法規的邏輯體系不周延,不同法律文件各自為政導致有些交叉領域出現法律沖突。
目前,我國涉及慈善事業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合同法》以及稅收法律、法規中涉及慈善事業有關的規定。另外,江蘇、湖南、北京等地也出臺了規范慈善事業的地方性法規。不可否認,這些法律法規在引導、促進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時,這些法律法規尚存在一些缺憾和不完善。
從規范受贈人的法律規范來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于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該法還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據我國目前的現實來看,這些規定基本上都是原則性、概括性的,沒有形成可操作的細則,一些公益性社會團體沒有完全依法行事,缺乏必要的監管,這才導致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的“天價飯局”等事件的出現。
一些專家學者也曾多次指出,目前制約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有關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即使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規,其實施情況也不容樂觀。比如,有關公益捐贈的法律分布零散,缺乏統一性。還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寬泛,僅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如何實施帶來了理解上的偏差和混亂,由于這些法律對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運行模式、監管機制等很少涉及或規定得過于原則,使得我國的慈善事業在公益產權界定、轉讓融投資等方面都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
中國紅十字會新任掌門趙白鴿曾說,“要賺錢,請遠離紅會”。這是一種語言上的勸告,但是,要讓賺錢者遠離慈善體制,只能靠在法制基礎上實現的透明化管理才能實現。我國慈善體制只有在管理上實現法治化才能改變這個具有嚴重壟斷色彩的體制的傲慢態度,也只有慈善法治化才能讓我國的慈善體制對郭美美式人物產生免疫能力,才能讓我國老百姓的愛心得到制度的呵護與保障,才會贏得公眾的信任并形成良性循環。
期待《慈善法》
法律是規則,法治是秩序。良好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效的規制慈善事業的相關行為,建構健康有效的慈善秩序,從而促進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在一個社會中,善、正義、公平等共同價值觀十分重要,而這些共同價值觀離不開法治的脊梁。只有社會公眾對法治充滿信心,真正感到善有善報,善心才能油然而生,善舉才能蔚然成風。再次,慈善需要法治的具體框架作為制度擔保。慈善組織的培育發展、慈善行為的規范、慈善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等等,都離不開具體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支撐。
慈善立法首先應在法律上能夠給慈善組織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明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慈善意識的確立和慈善觀念理念的普及,更有助于慈善組織真正樹立自我責任感和公信力,促使其良性運行。其次,慈善立法應當確立慈善的自愿原則和民間慈善事業和慈善機構的定位,并從制度上厘定并明晰政府的行政權力和民眾權利在慈善法律中的關系和各自的邊界。最后一個雖然簡單但必須予以強調的事實是,整個慈善事業的主體是廣大的民眾,而不是政府,政府要逐漸淡出慈善活動,給社會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間,將慈善事業的主導權回歸民間。政府在慈善事業中的定位應是慈善政策的制定者,慈善行為的引導著,慈善活動的監督者,慈善爭議的調處者。
慈善事業運轉過程中也需要運用法治方式規范慈善行為。一要規范領導行為。通過建立慈善法律法規體系和完善慈善組織章程,使領導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規范募捐行為。募捐是慈善組織的重要工作之一,當前慈善組織的募捐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募捐行為不規范。慈善組織的募捐活動,有的沒有嚴格遵循自愿捐贈的原則,有的對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缺乏公開透明,有的甚至以募捐之名,行營利之實。因此,迫切需要對募捐行為進行規范。要以法律法規明確慈善組織的募捐主體資格,實行社會募捐許可制度,強制公開募捐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加大對違法募捐行為的處罰力度。三要規范財務行為。社會公信力是慈善事業的生命線。而公開透明是慈善公信力的立足之本。慈善信息公開透明的核心在于財務。要建立健全慈善財務管理、財務信息公示等制度,使慈善財務行為制度化、規范化。要按照誰接受、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推動慈善組織及時公開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等財務信息,并自覺接受監督,樹立和維護慈善的社會公信形象。
公信包括“公”和“信”兩方面的內涵。所謂“公”是指社會公眾,而“信”則是指因信任而產認同和服從的心理感受。公信力是指組織獲取社會公眾信賴的能力,屬于主體的一種心理認知現象,涉及的是公眾與組織之間的信任關系,體現組織在社會中的信譽度以及在公眾中的影響力。公信力是在長期的實踐形成的一種信任資源,是一種無形資源和軟實力,具有非均衡性、非對稱性等特征。公信力主體雙方具在信息的擁有量、影響力上的非均衡性往往使得信任方處于不利地位,從而產生信任建立過程和破壞過程的非對稱性。公益性成為慈善組織的出發點和歸宿。公信力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組織運作理念。扶貧濟困、救災助孤、恪盡職守,誠實守信,高度負責,推動社會服務,依法行善等組織運作理念是創建公信力的根本動力。公信力可通過組織的具體行為體現出來的。科學進行項目決策,充分調動公共資源,不弄虛作假,不欺騙隱瞞,組織則具有公信力。組織管理制度是慈善組織公信力形成的保障。包括公開信息、開放程序、建設問責機制、健全具有自律、互律與他律共生的社會約束機制、完善監督評估體系等。慈善組織的公益性決定了慈善組織公信力內容的多維性:主要包括信息的披露、法律和政策的遵守、理事會的職責、組織機構的效能和使命的公益性保障、募捐倫理、利益沖突的避免和解決、社會資源的管理等。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可分為機構公信力、能力公信力和財務公信力三部分。機構公信力主要體現慈善組織體制理順、制度建設、工作規則與標準的制訂、運行機制構建等方面的效能。機構公信力的培育有助于社會公眾了解慈善組織的性質與服務理念,樹立良好的公益形象。能力公信力是組織實施公益項目的計劃、實施、監管、評估的效能,包括組織的決策能力、資源動員和管理能力、行動能力、社會互動能力和控制變化的能力等。必要的設施、充足的經費、流通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廉潔的領導、敬業的員工及專業的素質等是能力公信力實現的保障。能力公信力的建設有利于保證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提高公益服務的效益與效率。財務公信力是公信力建設的核心環節,主要包括合理籌措和運用慈善資源、科學進行慈善項目的論證與規劃、完善慈善資財的管理制度、選擇適當的會計方法、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慈善組織財務公信力形成的影響因素
(一)內部治理的合理度 治理結構是在組織內部合理分配權力使組織內部各機構權責分明而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關系。慈善組織為和諧社會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有效配置的制度安排。慈善組織法人組織使命與服務宗旨的體現是組織治理的核心。與營利組織相比,慈善組織屬于外部資源依賴型組織,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助、企業、個人的捐贈及國際組織的救濟等,內部治理結構模式選擇具有較強的外在約束性。捐贈者一旦捐贈完成即對慈善捐財產失去了事實上的控制管理權。慈善組織作為受贈人享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慈善組織利益歸屬上的復雜性以及所涉及利益主體的多元性導致慈善組織財產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分離而形成所有者缺位。由于產權關系不明確,剩余收益沒有明確的享有主體,理事會作為決策層對管理層缺乏制約力,管理層有可能利用組織的產權缺陷來謀取一己私利,損害包括捐贈者和受益對象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終導致公信力的缺失。由于慈善組織治理結構中的利益相關者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更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實現有賴于控制著捐贈財產的慈善組織完全履行其義務。而理事會作為一種“虛擬”人,難以融入利益相關者角色,而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公募慈善組織不斷派生出的依附性和官僚性加重了決策過程的家長制色彩,公募慈善組織財產所有權主體由政府部門代為行使,理事長由行政管理機關任命,難以形成對理事長權力的制衡,致使組織滋生“內部人控制”現象。非公募基金會由于設立人一般為捐贈者,捐贈者可能凌駕于治理結構之上,盜用慈善組織的名義,為自己謀取利益,甚至有可能背離組織的使命與目標,更無法滿足實際受益對象的需求,難以體現其公益服務的宗旨。
(二)財務信息的透明度信息公開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弊端,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性的重要方面。在非營利治理模式下,捐贈者一旦完成捐贈行為,就與已捐贈的資財脫離關系。捐贈者不能干涉慈善組織的具體運作,但對所捐贈的資財保留有一定的監督權和知情權。慈善組織必須按照捐贈者的意旨來管理和分配受贈財產,并履行向捐贈者報告捐贈資財的動態變化的義務。實際受益對象基于其社會成員身份和特有的弱勢地位,具有捐贈資財的剩余索取權。慈善組織在甄選和審核實際受益對象的過程中,有義務保持較高的信息透明度,以保障受益對象的充分知情權。合法有效的慈善捐贈通常可以享受政府相應的稅收優惠。慈善捐贈稅收扣除的本質是政府財政收入的減讓,社會公眾作為納稅人也付出了相應的經濟代價。慈善組織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向所在地政府和納稅人公開其財務狀況和其他工作情況,接受政府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問責。從博弈論的角度來說,捐贈者、受益人、政府及社會公眾與慈善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不完全信息博弈的態勢,慈善組織在信息資源的掌握上處于明顯的優勢,而相關利益者由于無法通過簡潔有效的渠道獲取信息,其知情權與干預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慈善組織較低的財務透明度實際上侵犯了組織資源提供者的權利,降低其對慈善組織資金管理和使用問題上的信任度。此外,對于潛在的捐贈者來說,組織的有關信息是判斷組織是否值得信任的重要依據。從長遠的觀點來看,信息不公開的慈善組織將很難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支持,也使慈善組織本身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財務管理的規范度我國現有的慈善組織的財產歸社團法人所有即抽象的社會公眾所有,慈善組織不能對其資財權益進行轉讓、出售,通常要按照資財提供者的要求來運作、管理和處置資財。資財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據以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進行損益的計算,也不進行凈收入的分配。慈善組織的這些不同于營利組織的財務特征,可能導致慈善組織的資財運作、組織形式和財務目標的扭曲,進而失去財務公信力。目前,我國對慈善組織的日常財務管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財務管理制度不盡完善,部分慈善組織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作年度財務報告,或者雖作年度財務報告但無嚴格審計,導致利益相關者對慈善組織的資金管理和使用的信任度降低,從而嚴重影響慈善資財的籌措。慈善組織缺乏強制性的捐贈資財使用的追蹤、反饋機制和公示制度,其財務狀況以及財務管理現狀對利益相關者群體來說處于非透明狀態,不利于慈善組織的發展和自身正向功能的發揮。
(四)會計監管的力度 我國慈善組織的運行機制通常可分為行政性模式和自主性模式兩種。公募慈善組織一般屬于行政性模式。慈善組織的人事任免、資金運用、項目開展等都由主管政府部門決定,按行政邏輯運作,在行政性監控之外缺乏其他機構的監督。非公募慈善組織一般屬于自主性模式。慈善組織的成立與注銷由設立人或慈善企業決定,慈善組織自主運營,組織結構、項目設計較為靈活,在組織自律的基礎上,接受多元主體的監督。目前,我國對慈善組織采用“歸口登記、雙重負責、分級管理”的監督管理制度,作為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民政部門、慈善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等都對慈善組織負有監督的職責,由于各監督主體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監督主體實施監督的程序和手段缺乏可操作性的界定,導致監督主體的缺失。慈善組織一旦登記成立,除了象征性地接受年檢外,很少接受日常性的評估和監督。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但由于相關條款沒有具體明確監督機構監督的方式和程序,缺乏監督權得以行使的保障措施,導致監督的動力不足。會計監督力度的弱化對財務公信力的形成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三、慈善組織財務公信力提升策略
(一)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我國慈善組織的治理結構還遠沒達到國際通行標準。為了實現慈善組織組織目標的實現,促使組織完成社會使命,提升組織的公信力,慈善組織必須完善其治理結構。首先,理事會作為慈善組織的重要自律機構,在組織目標、組織行為和組織長效發展、組織財務等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多元化的理事會結構應包括內部理事和外部理事。內部理事一般都在組織擔任重要職務,是組織運作決策的核心成員,外部理事由組織外部擁有慈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組成,起輔助決策的作用。理事會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監管組織,負責政策制定、財務指導和發展治理,且定期對財務和項目運作實施日常監管,承擔招聘或解聘執行官的職責,定期評估和鑒定其工作績效,審核和批準預算,進行預算和財務監督,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理事會成員必須接受慈善組織章程的制約,才能以決策者的身份行使相關職能。其次,執行管理機構必須貫徹實施理事會領導決策下的最高執行官管理負責制,負責慈善資財的管理、項目的運作、組織內部崗位的設置、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財務信息的披露等。同時,慈善組織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包括捐贈人代表、受益人的代表等,監事會應充分發揮監事會對慈善組織理事會權力的制衡作用,以防止“內部人控制”的情形發生。大型的慈善組織可以在機構內部設立各個專門委員會,由有社會聲望、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擔任委員會成員,參與決策,提高慈善服務的效能。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的公開披露是慈善組織取得社會公信、獲取社會支持、籌措慈善資金和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方面,也是組織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慈善組織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最終目標是構建組織公信力,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通過可靠、及時和完整的信息披露,使得廣泛利益相關者全面了解基金會的發展概況,充分揭示基金會捐贈資財的收支狀況,客觀反映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合理評價基金會公益使命完成度、慈善資源投放度、項目運作有效度以及社會公眾滿意度。慈善組織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主要包括組織概況、財務會計報告及附注、慈善項目運作狀況、組織績效評價等。財務信息構成信息披露體系的主體框架,非財務信息的適度披露有助于社會公眾了解非公募慈善組織所提供公益服務的潛在能力,成為財務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慈善組織信息披露分為自愿性信息披露與強制性信息披露兩個基本層次。自愿性信息披露某種程度上可以節約信息披露成本,但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可能會導致社會公益服務效率低下。強制性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信息不對稱的壓力, 但可能導致信息披露成本加大。此外,為力求信息披露的客觀與公允, 規范的信息披露需要中介機構的審計及鑒證,以保護捐贈者和受益對象的利益, 提高慈善基金運營過程的透明度、保證慈善基金運營的效率和效果,增強社會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度。
(三)強化會計監督機制 會計監督是慈善組織獲得組織公信力的關鍵因素。從監督的主體看,受益者作為慈善組織的直接服務對象,對其服務的質與量都最為了解,因此是監督的第一個主體。目前要做的是通過政策制度改變受益者的相對弱勢地位,賦予他們監督慈善組織的權利。捐贈者有充分的理由關心慈善組織的財務管理狀況和服務水平,他們對慈善組織所進行直接的監督將有效促使慈善組織內部財務規范化運作。社會公眾通常可以通過一些政府部門、評估機構和慈善組織自身設立的投訴熱線和網站,對慈善組織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其次,政府應加強對慈善組織的日常監管。民政部門、財稅部門、檢察機關等政府部門相互配合,通過不定期的查賬等方式,對慈善組織的年度收入和支出等情況進行監管。政府部門一旦發現并核實慈善組織違規籌款、非法挪用慈善資金等情況,有權吊銷慈善組織的執照,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懲治。此外,慈善組織內部主要采取理事會與監事會雙重監督。定期召開理事會,向全體理事匯報基金會工作情況及財務收支狀況,隨時監事會的查詢和監督。慈善組織在加強自查自律、自我公開的同時,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對基金會的捐贈款物收支情況的審計,通過審計部門對基金會的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發現不足,及時糾正,逐步實現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規范運作。不同規模的慈善組織可以區別對待。大型慈善組織可以聘請獨立公司審計,小型慈善組織可以采用財務外包的方式交與專業機構打理,以保持慈善組織財務的公開與透明,從而提升慈善組織自身財務公信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非營利性; 民辦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續穩定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后,公辦高校紛紛設立教育基金會募集資金用于本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以此彌補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眾化,使民辦高校得到迅猛發展,據人民網報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國普通高校(不含獨立學院)共計2 138所,其中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見民辦高校已占到全國普通高校的二成,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辦高校沒有政府資金的支持,資金短缺已成為制約民辦高校發展的瓶頸,探討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建設對民辦高校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高校教育基金會發展概況
高校教育基金會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服務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業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高校教育基金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非營利性,以公益為其宗旨;二是獨立的法人組織,獨立開展資金籌集、資金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是捐助項目主要為本校服務,如學生資助項目、教師發展項目、硬件設施項目和科研發展項目等;四是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如校友捐贈或企事業單位捐贈。
高校教育基金會最早起源于英國,16世紀英國出現了類似基金會的組織機構。美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起源于19世紀,1890年耶魯大學創立第一個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贈的校友基金會,1893年堪薩斯大學設立第一個公辦高校教育基金會,1925年哈佛大學正式成立負責資金籌集和管理的大學基金會。
各國的教育觀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發達國家有著傳統的捐贈文化和政府對捐贈者的鼓勵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廣泛利用社會資源籌集教育經費,社會捐贈約占學校經費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會捐贈約占學校總收入的15%,私立學校則高達50%以上;美國私立大學捐贈收入最高可達學校收入的70%。與英、美、日等國不同的是法國和瑞典,這兩個國家普遍認為教育是一種社會福利,應由政府承擔教育支出,高校對發展教育基金會積極性不高,基金會數量少、規模小,社會影響力不大。
我國1986年由霍英東、馬萬祺等發起人首創暨南大學基金會,20世紀90年代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大學相繼成立教育基金會,特別是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我國高校對教育基金會高度重視,教育基金會的數量增長迅速。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國內已注冊的高校教育基金會已超過200多家,尤其是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浙江大學等高校教育基金會在資金籌集、項目管理、資產管理、團隊建設等方面日趨完善,為推動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穩健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雖然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逐年增多,但多是公辦高校,而民辦高校由于特殊的辦學機制,教育基金會的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
二、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現實性
(一)教育基金會是解決民辦高校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
國內高校教育基金會在高校教育事業發展中作出了突出貢獻,如清華大學近幾年通過基金會共收入8.07億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僅在1998—2000年捐贈收入就達6.5億元。科教興國戰略的制定、教育的大眾化促進了民辦高校的快速發展,按照《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民辦高校辦學經費主要是自籌經費,依靠收取的學雜費實現學校運轉,可見民辦高校的興起大大減輕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壓力。由于政府教育資金短缺,很難對民辦高校進行資金資助,資金來源的單一性導致民辦高校發展面臨資金困難。除此之外民辦高校籌資還受到法規的限制,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于擔保”,可見民辦高校依靠擔保貸款籌資受到法規的限制。民辦高校面對生源逐年減少的現實,單純依靠學費上漲增加辦學收入顯然不具有任何競爭優勢。民辦高校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首要問題是解決民辦高校教育資金的籌集。有關民辦高校的法規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明確指出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該法規為民辦高校接受社會捐贈提供了政策支持。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建設是民辦高校發展的當務之急。
(二)民辦高校分類管理是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根本保證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國一向認為教育是一種公共產品,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高校應該是非營利性的組織。公辦高校教育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資金,其公益性已經得到社會的認可。受教育的公益性傳統觀念影響,社會普遍認為民辦高校也應該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組織。在有關民辦教育的一些法規中如《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雖然法規著重強調民辦高校的公益性,但從民辦高校實際運作來看卻與法規存在一定沖突。
民辦高校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出資舉辦,不同的舉辦者出資辦學的目的不同,有的舉辦者出資辦學出于慈善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出資辦學不求任何回報,出資后不享有學校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分配權,這樣的民辦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符合法規公益性的相關規定;有的舉辦者出資辦學是出于商業行為,實現資金增值,出資后按比例享有學校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分配權,這樣的民辦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營利性民辦高校,與法規規定的非營利性存在一定的沖突。
教育基金會的本質特征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營利性民辦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屬性,建立教育基金難以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不具備教育基金會建設基本前提。非營利性的民辦高校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屬性,具備教育基金會建設的基本前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要根據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動態調整的原則,開展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試點工作。2012年起,陜西省率先對民辦高校實施分類管理,將民辦高校分為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對于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可獲得公共財政扶持。其中非營利性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對不同類型的學校實行不同的法人登記管理辦法,依據學校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給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營利性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核后,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其中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營利性學校由省教育廳審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出臺使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建設教育基金會的合法性得到保證。
(三)民間充裕的資金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提供資金來源
國內外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主要來源于捐贈,各國文化背景不同,捐贈氛圍有所差別。像美國有著傳統的捐贈文化,公民捐贈意識較強,有關資料統計美國每年有70%的家庭參加社會捐贈。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員少,捐贈意識不強,不具有社會捐贈氛圍;改革開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財富逐年增加,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制定,越來越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眾熱心于教育事業,以向高校捐資、捐物支持高校發展來履行社會責任。為了鼓勵人們捐贈,營造捐贈氛圍,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勵捐贈的相關政策使我國捐贈氛圍逐漸形成,這也成為高校教育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會社會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蓬勃發展,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為確保基金會恪守公益宗旨,規范開展活動,擴大公開透明,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民政部正式印發《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對規范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為、基金會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為以及基金會的信息公開作出更為可操作性的指導。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對有關制度安排提出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以增加基金會運作過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贈人更放心地為公益事業捐款,同時也促進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良性發展。實施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有助于增強基金會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公益資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礎;另外,還有助于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和準確掌握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效果,進一步提升基金會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益事業。《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的出臺對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發揮了制度保證作用。
三、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相關建議
(一)樹立先進的管理理念
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能否像公辦高校教育基金會一樣獲得捐贈人的青睞,關鍵在于民辦高校教學質量是否得到社會認可,民辦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民辦高校管理者要有創新的理念、開拓的精神,充分運用民辦高校靈活的辦學機制培養市場需要的人才,當民辦高校的畢業生得到用人單位的高度認可,自然會增強畢業生對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單位和畢業生均可成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捐贈者。除此之外,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管理者要抓住機會宣傳學校的辦學特色,擴大學校的社會影響力,盡一切努力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臺籌集教育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對捐贈者根據其捐贈興趣點給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報,如宣傳企業、擴大社會聲譽等。
(二)組建合理的組織機構
民辦高校成立時間短,校友資源沒有公辦高校豐富,基金會設立時可以將校友會與基金會合二為一,按照基金會的職能和工作崗位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如設置理事會負責基金會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基金會職能具體設立校友聯絡部、資金籌集部、資金運作部、信息咨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門。除此之外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要維護捐贈者的利益,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還有必要設立監事會,以監督基金會合理、合法、有效運作。基金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均由專業人士擔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會工作的技術水平和效率。
(三)培養高素質的專職人員
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綜合性,集人文、社會、經濟、教育,金融于一體,即繁瑣又存在一定風險,由于民辦高校人員有一定的流動性,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要想持續、穩定發展,必須培養一批熱愛民辦教育,熟悉高校運行,熱心捐贈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社會責任感的穩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可以是學校內部培養或者從校外聘任專業人士,并對資金的籌集和運作制定一定的激勵措施。高素質的、穩定的專職人員有利于基金會工作的有序開展。
(四)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涉及各方利益的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設立之時就應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的相關制度如基金會章程、基金會管理辦法、資金籌集管理制度、資金投資管理制度、項目支出審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贈回饋制度等,這些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證基金會更加規范運作,維護捐贈者和基金會的利益,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增強捐贈者繼續捐贈的意愿。
(五)營造良好的捐贈氛圍
從國外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成功經驗來看,高校教育基金會蓬勃發展需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捐贈氛圍。我國政府可以借鑒國外開征遺產稅、財產稅以及一系列鼓勵捐贈的免稅制度作為吸引社會捐贈的手段,尤其要對民辦高校捐贈者給予更多的免稅政策,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民辦教育,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此外,民辦高校要有意識培養捐贈者,通過對學生的關愛、引導,家長的溝通,企業的聯絡等方式逐漸培養學生、家長及企業對學校的情感,使其成為捐贈者或未來的捐贈者。
(六)建立職責明確的監督體系
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只有及時披露資金籌資、投放、運用的相關信息,才能讓捐贈者及時了解捐贈款項的使用,增強對基金會的信賴,繼而為繼續捐贈奠定良好基礎。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應該建立三級監督體系,即基金會內部監督、行業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監督,明確各監督部門的監督資格、監督職責、監督內容及處置權限。只有實施了三級監督體系,各監督部門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才能保證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
總之,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我國得到大家的認同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國內外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成功經驗已證實基金會是解決教育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贈氛圍的形成及對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的實施,我國非營利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民辦教育中將會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張維.民辦高校占全國高校近兩成[EB/OL].人民網,2012-05-08.
[2] 潘乾,譚寶華.高校教育基金會發展的路徑選擇[J].赤峰學院學報(科學教育版),2011(12):9-11.
[3] 邢相勤,丁苗苗,劉銳.中美高校教育基金會運行機制比較及思考[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5):109-110.
[4] 羅公利,楊選良,李懷祖.社會捐贈與大學發展:中美大學社會捐贈的對比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6(1):99—104.
[5] 王小軍,范寧.美國高校捐贈與基金會的運作及啟示[J].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73-74.
關鍵詞:慈善事業;問題;措施
一、我國慈善思想的淵源
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中華民族是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救死扶傷、樂善好施歷來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是我們世世代代傳誦的行為規范之一。作為禮儀之邦的中華民族,慈善活動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
以“仁愛”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我國慈善傳統的思想根源。儒家倡導的“仁者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兼愛”思想,引導著人們抑惡揚善、與人為善。儒家把“仁者愛人”的思想進一步通過統治者的“仁政”得到實踐和弘揚,并構筑了“民為邦本、財富均分、重義輕利”等為內容的慈善傳統。
儒家文化在發展中又與道教、佛教等相融合。道教在堅持禁惡行善主張的同時,融合了儒家的倫理觀和佛教的善惡報應思想。佛教的慈悲觀以及勸善理論也不斷滲透于儒家思想中。最終,儒家文化具有了更厚實的慈善內容,并對現代慈善事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
二、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自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成立以來,我國的慈善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慈善組織數量有所增加,覆蓋面不斷擴大,受益人數不斷增加,募集的資金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建立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3.8萬個(其中:慈善超市7035個),基本形成覆蓋全國城市的社會捐助網,并逐步拓展到部分鄉鎮、社區。全年共接收社會各界捐款共計764億元,其中民政部門498.8億元,慈善會187.9億元,各類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77.3億元。捐贈物資折款19.6億元,比上年增長25.6%,接收捐贈衣被115 816萬件,間接接收其他部門轉入的社會捐款139.8億元,衣被98 082.6萬件。這些捐贈款物使5 202.9萬人(次)困難群眾受益。慈善事業以其非營利性等特點,在分擔政府職能、建立社會保障體、防災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
雖然我國慈善事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在扶貧賑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慈善組織數量少,規模小、募款能力弱
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成熟的國家比,我國基金會的數量少、規模小、作用有限。據統計,至2008年底,在民政部正式注冊的慈善組織有34萬多家,基金會有1 350個,其中公募基金會1 015個,非公募基金335個[3],而美國有56 000多家基金會,其中獨立的私人基金會約占85%[4],比例遠遠高于我國。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中國48%的基金會資產規模在1 000萬元人民幣以下,38.5%的資產規模在1 000元到1億元之間,資產規模超過了1億元的基金會只有13.5%,每年向社會提供的資助在40億元左右。而在美國,基金會在2000年資產總額達4 860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資助達290億美元。
我國慈善組織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不到GDP的1%,而且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依賴海外捐獻。一旦救助機構資金不足,社會救助體系將難以正常運轉。
(二)慈善事業行政色彩太濃
慈善組織作為第三部門,應該是市場和政府職能的補充,而目前我國的慈善組織基本上是政府部門的延伸。我國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系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這一時期慈善組織就如同一個新生兒,其本身就源自民政部門或是在民政部門支持下建立的,有的地方慈善組織甚至只是民政部門內部的一個“科室”,缺乏獨立發展的空間。我國慈善組織注冊登記采用的是雙重管理體制,整個注冊模式明顯體現著政府選擇的作用,削弱了民眾參與的積極性。
(三)慈善事業相關的立法滯后
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許多企業竟然上演了“空頭募捐”的鬧劇。2008年春節前,湖南湘潭的一場賑災晚會募捐到1 845.8 萬元,但是會后,民政局宣布竟然有800萬捐款沒有到位。
我國目前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范慈善組織的法律法規,這成了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瓶頸。只有將慈善事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對捐贈者和受贈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對慈善組織的職責加以明確,對捐贈行為進行界定才能保證慈善事業的發展。
(四)慈善組織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慈善組織組織建設不完善,財務制度不透明,資金運用效率低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組織賬目不透明,難免使捐款者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國慈善組織沒有外部監管機構,僅僅依靠社會輿論和媒體的監督是不夠的。
(五)慈善觀念落后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戰略管理 SWOT分析法
“愛心包裹”項目是由中國扶貧基金會發起的一項全民公益活動,致力于通過動員社會力量捐購“愛心包裹”的形式,來改善貧困地區農村小學生綜合發展和生活條件。對于“愛心包裹”項目,扶貧基金會的目標是用三到五年的時間,使之成為尋常百姓參與公益項目的首選。本文采取環境――資源綜合學派的SWOT分析方法,對“愛心包裹”項目的發展現狀進行戰略分析,并針對項目未來的戰略規劃提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一、項目發展的戰略分析(SWOT分析法)
SWOT分析法又稱為態勢分析法,是一種能夠較客觀而準確地分析和研究一個單位現實情況的方法。SWOT四個英文字母分別代表: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威脅(Threat)本文將分別從這四方面入手,對“愛心包裹”項目發展戰略進行分析。
(一)“愛心包裹”項目的優勢分析
首先,財務透明和效率效果使“愛心包裹”項目具有較高的組織公信力。“愛心包裹”的信息處理是通過全國的郵政網點受理捐贈并歸集捐贈款到中國扶貧基金會。這樣能夠使捐款人體驗到捐贈之后的真實性、互動性、榮譽性和捐贈服務的專業型。“愛心包裹”項目的效率也是極高的。自2009年4月啟動以來,該項目得到了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廣泛參與,籌集善款2.342億元,已經惠及了29個省298個縣的6223所學校和200多萬名小學生,這樣的效率是很高的。
其次,募款渠道多樣,項目擁有較充足的資金來源。目前,愛心包裹已擁有移動端、線下、網絡等17種不同渠道的捐贈方式,成為參與方式最多、最便捷的公益項目。并且選擇和中國郵政合作,通過郵政網點設立了3.6萬個捐贈站,解決了捐贈渠道的問題還通過郵政的結算體系和物流體系實現了資金歸集和愛心包裹的發放。
(二)“愛心包裹”項目的劣勢分析
從目前來看,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由于一系列的慈善危機而元氣大傷,民眾對非營利組織一直持質疑態度,社會公益項目的可信度不高。首先,“愛心包裹”項目起步較晚,宣傳力度不夠,該項目的社會影響力仍有待提高;其次,“愛心包裹”的網絡捐贈與“公益體驗站”捐贈等籌款方式,不易獲得信任。這都影響和制約了“愛心包裹”項目的發展;最后,“愛心包裹”活動的基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導致客戶信息填寫不完整或是由于郵局處理流程過程失誤,在郵寄途中丟失,造成捐贈票據和回音卡丟失或無法寄遞。因此針對以上不足,“愛心包裹”還需進一步完善。
(三)“愛心包裹”項目的機遇分析
首先,該活動目前已經獲得多方群體的支持:首先,媒體擁護群的支持。到目前為止,該活動的共同主辦單位有包括央視網、央廣網在內等數十家媒體的參與。2012年5月3日,由中國扶貧基金會特別支持的公益電影《包裹》全國首映禮在北京舉行。這部公益電影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成為國家廣電總局特別推薦影片。這些媒體的支持,無疑會大大提高“愛心包裹”活動的知名度;其次,愛心包裹同樣得到了政府與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愛心包裹”項目的指導單位是國務院下屬扶貧辦,支持單位有全國工商聯、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等等。這些主管部門及領導的支持和鼓勵無疑會使“愛心包裹”活動更具有代表性,使其在機遇面前更具有競爭力。
(四)“愛心包裹”項目的威脅分析
近年來,慈善活動的宣傳力度不斷增加,各種社會力量共同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積極參與到慈善中來。知名度較高的慈善機構有“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它們在引導行業發展中起到了非常明顯的規范作用,并基本形成合乎規范的接受資助和合作、監督模式,這對剛剛起步的“愛心包裹”項目在社會的認可度方面以及募款的競爭方面會產生一些威脅。
二、“愛心包裹”項目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通過以上的SWOT分析,公共組織認清了內外部的情況,能從分析中得出戰略方案。假如把自身優勢中的第一條稱之為S1,外部機遇的第三條稱之為O3,以此類推,把相關聯的條目放在一起,結合以上對“愛心包裹”項目進行的SWOT分析以及波士頓矩陣分析工具。筆者提出以下幾點項目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多項目組合優化,實現戰略目標
正如波士頓咨詢公司的“波士頓矩陣”理論所提到的,組織活動中應該擁有增長率與市場份額各不相同的產品組合,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優勢,抓住增長機遇。對于“愛心包裹”項目來說,募款活動肯定是其“明星業務”。好的項目是可以延展及復制的,是可以按照需要進行相應變化的。正如“愛心包裹”在2011 年的冬天衍生出的“溫暖包行動”,就是關于推出“問號業務”的一次很好的嘗試,該活動主要為西部貧寒地區小學生解決過冬物資不足的問題,是一次有針對性地創新活動。
對于“愛心包裹”項目來說,我覺得,發展相關的組合產品,尋找新的“明星業務”。可以從設計捐贈者實地考察并幫助貧困學校和學生受助申領愛心包裹入手。首先,這個活動可以進一步增加捐贈活動的透明度,捐贈者可以面對面對受助者進行捐贈,從而提高活動的公信力、影響力(增長型戰略S1O3);其次,該活動還可以幫助理順受助申領環節,以實際的服務來為貧困學生提供更多更直觀的幫助(防御型戰略W3T2)。
(二)加強與當地扶貧部門的合作,構建合作機制
地方郵政企業與政府相關扶貧部門應秉承合作雙贏的原則,共同打造愛心包裹的社會愛心品牌,通過雙方的職能和渠道合作,讓更多的貧困學校和學生感受到社會的關懷和溫暖。在“愛心包裹”項目的劣勢分析中筆者曾提到:由于有些貧困地區的政府部門缺乏配合,在沒有政府行政部門的約束力支撐的情況下,募捐活動發展艱難。因此,貧困地區的郵政企業應主動與當地扶貧部門建立良好的聯席協調機制,共商謀劃當地愛心包裹募捐,依托扶貧部門,攜手動員和宣傳社會更多的單位部門和愛心人士加入愛心包裹的募捐獻愛心中來。(扭轉型戰略W4O2)對在工作落實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與扶貧部門溝通,爭取協調解決、實現合作圓滿。同時,加強信息通報反饋制度的落實,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對一些亮點要給予通報和表揚,并全面推廣。
(三)細化“愛心包裹”項目市場,拓寬募捐渠道
前面所提到的優化項目組合,同樣適用于募捐途徑的多樣性上。一方面,繼續發展“明星業務”即抓好網點日常募捐,聯合扶貧部門抓好集團募捐(增長型戰略S1O2);另一方面,為了拓展愛心包裹募捐爭取更加廣闊的空間,實現愛心包裹募捐體現更好地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可通過細分市場,明確定位的方式,來分類制定募捐策略,不斷拓寬做大愛心包裹募捐的影響面。“愛心包裹”項目主要有四類市場:首先,政務市場,主要包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愛心包裹”項目與各地區扶持貧困地區對口捐贈、文明行業建設等結合起來,通過宣傳引導發動、捐贈活動拉動;其次,行業市場,主要包括積極參與公益事業,提升品牌形象的郵政現有行業客戶,如通信、銀行、保險、傳媒等。通過開展上門活動實現主動營銷;然后,團體市場,主要包括學校、消費者協會、愛德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將“愛心包裹”項目與救援自然災害災區結合起來,廣泛發動社會團體,擴大社會影響力;最后,大眾市場,主要為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以網點為依托,通過宣傳造勢,吸引公眾奉獻愛心。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組織能力
針對“愛心包裹”項目劣勢分析中提到的項目基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進行信息系統建設,繼續創新捐贈受理、運輸處理等流程。更為重要的是,為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包裹的處理能力,要提高服務人員素質,可通過對他們進行培訓指導,建立規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等方式,提高他們的服務質量。此外,實物運輸流程,募捐渠道管理需要繼續優化。信息系統根據流程的優化要再升級,以支撐項目的運作。
三、結束語
本文以“愛心包裹”項目的戰略定位為前提,結合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理論對“愛心包裹”項目的發展戰略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相關建議與對策。正如“愛心包裹”項目使命所提到的:“要以真正促進人的發展為目的來進行扶貧活動。”筆者認為,這同樣也是所有非營利組織扶貧活動的統一愿景。雖然達到這一目標仍然任重道遠,但是我們應該為之不懈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
自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成立以來,我國的慈善事業得到了較快發展,慈善組織數量有所增加,覆蓋面不斷擴大,受益人數不斷增加,募集的資金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建立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3.8萬個(其中:慈善超市7035個),基本形成覆蓋全國城市的社會捐助網,并逐步拓展到部分鄉鎮、社區。全年共接收社會各界捐款共計764億元,其中民政部門498.8億元,慈善會187.9億元,各類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77.3億元。捐贈物資折款19.6億元,比上年增長25.6%,接收捐贈衣被115816萬件,間接接收其他部門轉入的社會捐款139.8億元,衣被98082.6萬件。這些捐贈款物使5202.9萬人(次)困難群眾受益。慈善事業以其非營利性等特點,在分擔政府職能、建立社會保障體、防災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
雖然我國慈善事業已有一定的發展,在扶貧賑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慈善組織數量少,規模小、募款能力弱
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成熟的國家比,我國基金會的數量少、規模小、作用有限。據統計,至2008年底,在民政部正式注冊的慈善組織有34萬多家,基金會有1350個,其中公募基金會1015個,非公募基金335個[3],而美國有56000多家基金會,其中獨立的私人基金會約占85%[4],比例遠遠高于我國。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中國48%的基金會資產規模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38.5%的資產規模在1000元到1億元之間,資產規模超過了1億元的基金會只有13.5%,每年向社會提供的資助在40億元左右。而在美國,基金會在2000年資產總額達4860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資助達290億美元。
我國慈善組織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不到GDP的1%,而且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依賴海外捐獻。一旦救助機構資金不足,社會救助體系將難以正常運轉。
(二)慈善事業行政色彩太濃
慈善組織作為第三部門,應該是市場和政府職能的補充,而目前我國的慈善組織基本上是政府部門的延伸。我國政府與慈善組織的關系開始于20世紀90年代,這一時期慈善組織就如同一個新生兒,其本身就源自民政部門或是在民政部門支持下建立的,有的地方慈善組織甚至只是民政部門內部的一個“科室”,缺乏獨立發展的空間。我國慈善組織注冊登記采用的是雙重管理體制,整個注冊模式明顯體現著政府選擇的作用,削弱了民眾參與的積極性。
(三)慈善事業相關的立法滯后
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許多企業竟然上演了“空頭募捐”的鬧劇。2008年春節前,湖南湘潭的一場賑災晚會募捐到1845.8萬元,但是會后,民政局宣布竟然有800萬捐款沒有到位。
我國目前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范慈善組織的法律法規,這成了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瓶頸。只有將慈善事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范,對捐贈者和受贈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對慈善組織的職責加以明確,對捐贈行為進行界定才能保證慈善事業的發展。
(四)慈善組織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慈善組織組織建設不完善,財務制度不透明,資金運用效率低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組織賬目不透明,難免使捐款者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我國慈善組織沒有外部監管機構,僅僅依靠社會輿論和媒體的監督是不夠的。
(五)慈善觀念落后
中國幾千年來的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決定了慈善行為是從家族內部的互助行為開始的,是在“熟人圈”里展開的,對于陌生人,大都很難“傾囊相助”。
誠然有少數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但是,大多數受幾千年中華文化熏陶的企業家是有愛心的。但是,目前許多富豪受傳統的“財不外露”的觀念影響不愿意露面,怕樹大招風,大都保持低調的行事作風。另外還有很多企業認為慈善只是一個道德行為,并沒有看到慈善行為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其實有計劃的慈善行為能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同時,受助者的感恩意志不強,也讓很多捐贈者倍感失望。捐贈者的捐贈行為的出發點并不是得到社會的回報,但是個別受贈者的“麻木不仁”,甚至是“得寸進尺”往往讓捐贈者“望而卻步”。
二、我國慈善思想的淵源
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中華民族是富有同情心的民族。救死扶傷、樂善好施歷來是中華民族的美德,是我們世世代代傳誦的行為規范之一。作為禮儀之邦的中華民族,慈善活動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
以“仁愛”為核心的儒家文化是我國慈善傳統的思想根源。儒家倡導的“仁者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兼愛”思想,引導著人們抑惡揚善、與人為善。儒家把“仁者愛人”的思想進一步通過統治者的“仁政”得到實踐和弘揚,并構筑了“民為邦本、財富均分、重義輕利”等為內容的慈善傳統。
儒家文化在發展中又與道教、佛教等相融合。道教在堅持禁惡行善主張的同時,融合了儒家的倫理觀和佛教的善惡報應思想。佛教的慈悲觀以及勸善理論也不斷滲透于儒家思想中。最終,儒家文化具有了更厚實的慈善內容,并對現代慈善事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
三、應采取的措施
(一)政府要調整自身在慈善事業中扮演的角色
政府應逐步縮小對慈善組織的參與力度,要引導、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為慈善事業的發展提供廣泛、自由的發展空間,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
(二)加快慈善事業的立法建設
要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組織的責任、捐贈人很受贈人的權利、義務,對捐贈行為進行規范。規范慈善組織的建立、評估、監督等行為。要加強政府和公眾的監督力量,建立政府監督、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和媒體、公眾的監督與評估在內的三位一體的機制。政府還應出臺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激勵機制,簡化慈善捐款減免稅收的相關手續,激發企業和個人對慈善事業的投入。
(三)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
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實行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定期向有關部門、捐贈者和社會公開經費收支情況。讓捐贈者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捐贈的每一分錢的去向。慈善組織應定期進行績效評估,加強慈善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培訓和知志更新,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辦事效率。
(四)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發展慈善事業的基礎之一
對于個人而言,只有自己的生存條件得到滿足后,才有能力去幫助別人。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處于財力不夠雄厚、市場地位不牢固,即使有了多余的資金也都要用于擴大再生產,難以顧及慈善事業。因此,我國應大力發展經濟,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提高國家、企業、個人的經濟實力。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非營利組織(NPO)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稱謂。非營利組織是美國廣泛采用的概念,與其類似的詞匯有“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第三部門”等。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個特征的組織為非營利組織。在我國,1998年國務院將設于民政部的原社會團體治理局改為民間組織治理局,“民間組織”一詞從此作為“非營利組織”的中國官方用語開始被正式使用。所謂非營利組織或非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為組織所有者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落差的任務。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可以分為五類。第一類是社會性團體,即在社會文化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各種學會、協會、志愿者團體等。第二類是經濟性團體,即在經濟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工會、各種職業團體等。第三類是基金會,即在各個領域里開展各種資助活動或資金運作活動的非會員制組織,如項目型基金會、資助型基金會、聯合勸募組織等。第四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公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如各種民辦的學校、醫院、福利院、社區服務中心站、職業培訓介紹中心、研究所、文體館等。第五類組織,包括中國特有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專家稱之為“未登記或轉登記團體”,其中包括一部分沒有依法登記注冊的非營利組織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冊的非營利組織。這類組織既有其存在的客觀條件,又發揮著作用。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
據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613.3萬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資產1 425.4億元;社會組織增加值為525.6億元,比上年減少20.4%,占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為0.23%;接收社會捐贈470.8億元。這其中,全國共有基金會3 029個,比上年增加415個,增長15.9%,其中:公募基金會1 316個,非公募基金會1 686個,涉外基金會8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19個。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199個。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共接收社會各界捐贈305.7億元。從1988-2012年,全國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數量增長了100多倍。1988年,我國僅登記社會團體4 446個,在十年前,全國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不過20余萬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這一數字超過了49萬。更多的是大量因無法民政注冊但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草根組織”和在華活動的境外社會組織。據研究者調研估計,后者總數應在300萬家之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面臨的困境
(一)資金匱乏
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最大障礙是資金缺乏。盡管社會公共服務領域對發展非營利組織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由于觀念、資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仍處于較低水平。據了解,對非營利組織而言,資金來源除了零散的個人資助外,主要是企業和基金會。基金會層面的現狀是,十幾家比較大的公益基金會壟斷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們的錢又不給民間組織。在這種情況下,民間組織的生存非常困難。能夠資助民間組織的就只剩下企業和一些非公募基金會了,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也來源于企業。中國的企業捐款普遍重硬件、輕軟件,見物不見人,不愿為服務項目捐贈款項、支付必要的項目管理成本,這種觀念也是阻礙基金會資助民間組織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從宏觀來看,非營利組織對社會以及政府的影響能力非常薄弱。從微觀角度來看,能力不足主要體現為非營利組織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難以適應新的社會環境,缺乏迎接新挑戰的觀念和知識。一是資源缺乏、能力不足、專業化程度偏低。有些非營利組織缺乏自身學習能力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工作人員缺乏專業指導,調動社會資源能力不足,服務社會功能較弱。二是內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營利組織內部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導致社會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違規行為。有些非營利組織不按照章程和條例辦事,長期不開展活動、多年不參加年檢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因此,提高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的自身能力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非常重要。
(三)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功能結構不合理和服務對象結構不合理。眾多非營利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發起成立,政會不分明顯,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服務功能淹沒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從事著“第二政府”的工作職責。而直接參與社會建設、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數量少、比例小。服務對象結構不合理,體現在當前為弱勢群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還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國非營利組織絕大部分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遠遠遲于西方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發展過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據、法律保護和法律約束。我國目前關于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滯后于民間組織的發展。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均屬國務院規章,規定較原則,且缺乏稅收、財務、人事、內部的管理等相關配套法規、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記、輕管理的弊端,且民間組織種類繁多,缺乏分類指導的法規、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決困境的對策
(一)建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合作關系
非營利組織在很多方面能夠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類利益群體的利益、滿足各類利益群體的需求。要進一步改變政府統包統攬的管理功能,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同時,將大量的具體的執行性、操作性、技術性、服務轉移給社會中介組織承擔。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向非營利組織轉移的相關業務職能向非營利組織轉移,如行業統計、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資格認證前置審查、專題調研和專項工作等職能,這樣,社會中介才會有地位、有職能、有實力、有發展,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同時,推行政府電子公務,加強地方政府與社區的聯系溝通,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促進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合作。
(二)創造良好的環境,培育非營利組織發展
維護非營利組織的良好發展環境,推動非營利組織向社會公開信息,增強非營利織運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務信息平臺,逐步形成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系。政府必須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時,也要求市場必須恪守誠實守信的契約,對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將與我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相關的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維護,既是現實層面的一種考量,也是價值層面的一種目標。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政策
盡快制定和完善非營利組織法,確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我國可以沿襲目前分類管理,分別制定專單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這些立法在非營利組織設立上應采取準則主義,以便利各類非營利組織的設立,為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提供便利,而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重心將轉移到非營利組織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資金、稅收、項目等方面向非營利組織傾斜。經驗表明:非營利組織服務的績效水平與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正比關系。對于協助政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應對其所取得的業務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等享受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土地使用、辦公用房、公共事業收費等方面,應享有與同類公辦機構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非營利組織加強和提高自身素質
非營利組織應該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公益活動有利益的驅動,更重要的是倫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動力,從物質上說,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獻為基礎,從精神上來說,如果把付出和奉獻當作自身的需要,則是高境界的人生價值觀,非營利組織要在社會責任和公民行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營利織自身要有強烈的規范和發展意識,要制定規范的團體章程,健全和強化以理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的組織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財務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勵志愿者服務,加強獨立自治運作等能力建設。注重對非營利組織領軍人物、領軍組織的培育與塑造,提高發展的示范性。調整和改善從業人員結構,提高非營利組織從業人員的素質。
參考文獻:
[1][美]萊斯特?M?薩拉蒙,等.全球公民社會―非營利部門視界[M].賈西津,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2]張秀蘭,徐月賓.中國發展型社會政策論綱[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7.
[3]梅志里.發展型社會政策:理論與實踐[C]//顧昕.中國社會政策.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
[4]田凱.機會與約束:中國福利制度轉型中非營利部門發展的條件分析[J].社會學研究,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