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企業財務
從2002年起,房地產企業就被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其領導下的全國國稅、地稅系統列為專項稽查的重點行業,覆蓋面是百分之百。最近一年的時間內,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措施不斷出臺,行業管理和政策逐步地在趨于規范和嚴格,對于房地產的稅收也正在逐步地加強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稅收征管措施,多年的房地產稅務稽查工作,使稅務部門積累了一套稽查房地產企業的經驗和方法,檢查的水平也全面提高了,可以說目前房地產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是空前的。
一、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現狀
房地產企業所有的納稅工作歸納為兩大工作,第一類是納稅遵從工作,所謂的納稅遵從就是指房地產企業各種經濟交易事項已經完成后的納稅申報,以及與之相關的一系列的工作。它的特點是各種經濟交易事項已經完成。第二類工作是納稅籌劃。納稅籌劃就是指企業各種經濟交易事項沒有完成,或者尚未發生的納稅準備工作。它的特點是企業的各種經濟事項還沒有完成,完全可以在事先加以調整,事先加以籌劃,事先重新計劃安排,目的是盡可能地規避稅收風險,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傮w來講,一個房地產企業要做的稅收工作實際上就是包括這兩個方面,二者表現為內容不同,但是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二、房地產企業做好納稅籌劃工作的必要性
當前房地產企業稅收負擔普遍偏重,是企業要開展納稅籌劃的一個主要的原因。稅收負擔偏重既跟我們不合理的房地產稅制有關,也跟中國整體稅收制度安排有關,這是稅制因素,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提供了必要性的原因。
傳統的落后的納稅模式是來自于納稅人納稅意志,要引進新的觀念和納稅籌劃的模式也是由納稅人自身決定的。
房地產企業面臨新一輪的稅務稽查的危機,是因為稅務系統征管建設方面的原因,主管部門在加強征管,逃稅、偷稅已存在高風險。
企業規范發展的要求,這是來自于企業長遠建設的原因。
籌劃不是空中樓閣,由于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和特定稅制要素內容的存在,為企業開展納稅籌劃創造了可行性條件。
三、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案例分析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而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經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很顯然,納稅籌劃是企業為降低企業稅收成本采取的一種經濟人行為,企業就像降低生產成本和開發成本一樣,去降低稅收成本,這是一個新的概念,新的一種理念。與逃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從目的上來講,納稅籌劃不但為了減輕稅負,還要追求零風險;從手段上來看,納稅籌劃主要側重于事先調整,而不是事后補救。
納稅籌劃是完全側重于事先的調整,比如現在有一家房地產公司A,投資2000萬元到房地產公司B,占B公司股份比例為50%,B公司是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兩年后B公司獲得稅后利潤3000萬元,現有一個公司C,愿意收購B公司,C公司和A公司協商如下,C公司收購B公司肯定要把B公司股份都要買下,每個股東都要談,他現在跟A公司協商的方案,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C公司可以一次性出資3500萬元購買A公司在B公司的股份。第二種是A公司也可以先分回B公司的利潤1500萬,然后再按股本價2000萬轉讓給C公司,請問A公司領導應該選擇哪種成交方式?其實作為A公司來講,無論是先分1500萬還是再轉2000萬,也是拿回3500萬,如果一次性轉讓也是拿回3500,但是哪一種拿回的方式更好,稅交得更少?當然是第二種方案好。因為股權銷售、股權轉讓要交營業稅。所以這是非常重要的,在這個問題當中當然要選擇先分利潤后轉讓的方式,因為只有先分利潤,才可以確保分回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也就是說先分的話一分錢都不用交,如果是一次性轉讓的話,A公司投了2000萬,賣股權賣了3500,說明A公司股權轉讓差價收益是1500萬元,33%的所得稅,就要交495萬,但是如果采取先分后轉的方式有什么好處?因為這個房地產公司B已經交過33%的所得稅,A作為法人所得稅回來也是33%,稅法規定已經交過稅了的不再重復征稅,除非有稅率差,就是公司B是15%的稅率,公司A是33%,回來補交18%;B是18%的稅,A是33%,回來補15%;如果B是33%,A也是33%,回來就不再補稅了。因此,先分利潤實際上比直接轉讓要節省稅收。
納稅籌劃清楚地告訴我們,在股權轉讓的時候,就要開始籌劃了,哪一股權轉讓的方式更好,為什么?所以納稅籌劃就要求把原來股權轉讓合同分成兩個合同,分成兩個文件,一個是股東決議,分配利潤的文件,再一個就是股權轉讓協議,從專業角度來看,就是把企業的股權投資收益所得和股權轉讓差價所得,準確地區別開來。納稅籌劃的要求是盡量地把股權投資轉讓差價所得轉化為股權投資收益所得,也就是要求我們一定要采取“先分后轉”的方式,這4個字是高度凝結了對《稅法》的理解與分析。
公司哪些稅是該交的,哪些稅是不該交的,稅法又是怎么具體規定的,劃分該與不該的界限在哪里?實際上公司的納稅籌劃就是要尋找該與不該的界限,找到這個界限以后盡量規避。如果條件不成熟的,要創造成熟的條件劃到不成熟的條件里面去,這是納稅籌劃的整體要求。
四、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意識的培養
由納稅籌劃的概念可以延伸出兩個重要的概念,企業稅收負擔率和企業稅務風險。企業稅收負擔率等于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總和除以企業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乘以百分之百。這個指標能夠從整體上反映一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狀況。經過有關專家測算,中國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平均在10%左右,低于10%和高于10%都說明企業在納稅當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企業稅負率變化的主要因素,是企業的利潤率決定企業稅負率,一般情況下隨著利潤率的上升,稅負率同樣上升;隨著利潤率的下降,稅負率也跟著下降,兩者呈現同方向變化的關系。當然,分析稅務籌劃,一定是在既定利潤率前提下來進行的,否則就失去基礎了。
公司納稅籌劃是為了減輕稅負,其最終目的是要實現企業稅收零風險。企業稅收零風險是指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而不存在多交少交稅款的行為,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稅務風險的產生可能來自于兩種情況,一種就是因為政策法規掌握不清楚,而導致少交稅款被稅務部門處罰的可能性。另一種是因為對國家政策法規掌握也是不清楚導致多交稅,給公司效益造成的流失的可能性。企業多多少少會出現少交稅帶來處罰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為多交稅而被效益流失。我們可以考慮建立一個防范企業多交稅款的機制,這種機制可以通過專業機構的檢查,也可以通過建立專業部門檢查。有的單位,還專門設立了稅務部、稅務總監或稅務經理這類部門和崗位,主要是負責解決稅收方面的計劃和規劃,特別是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執行,專門設立了稅務部、專職的稅務經理崗位,使納稅人員從大量的會計核算當中出抽出時間來進行專門的稅務方面的核算,以實現有效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
我們的納稅籌劃工作,任重而道遠!為了實現減輕稅負,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零風險的目的,我們還需要做很多的工作!還需要繼續總結和提高!
參考文獻:
1、嚴錫忠.房地產租賃經營中的納稅籌劃[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2、賈從飛.會計巧妙處理,效果截然不同[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
3、翟繼光.房地產業如何進行納稅籌劃[J].中國房地產,2005(4).
4、趙連志.納稅籌劃操作實務[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1.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會計核算 納稅籌劃
伴隨著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不斷的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企業間的合并等現象屢見不鮮,進而,我國對于投資企業通過合并或轉讓方式得到的長期股權投資,也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并且對其核算方法也進行了相應的規范。這不僅使企業間的經濟往來、財務狀況等能夠按照規定來進行規范,促進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時也為在市場競爭之下各企業間的經濟活動進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規范,進而更好的促進企業的發展,從而帶動我國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1、長期股權投資概述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企業通過持有股份參與被投資企業的分配,或者是為了謀取其他的經濟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一種資產。目的是為了實現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加大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從而達到控制原材料供應,控制銷售渠道和達到規模效益,分散經營風險。長期股權投資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較長,風險大,能為企業帶來較大的利潤。
2、關于成本法及權益法的解讀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照成本計價的方法,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應該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當投資企業可以實現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時,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以及公允值無法實現可靠計量的時候;第二,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響,同樣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就應該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權益法
權益法就是指投資以初始的投資成本計量之后,在投資持有的期間內,根據投資企業在實際中享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合理調整的方法,當投資企業來說,對被投資企業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響的時候,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3、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3.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
通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可以將初始投資成本視作被合并單位凈資產賬面報價的份額來計算,如果初始投資成本和支付合并報價的賬面價值出現差額,則差額要記入資本公積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實際的核算過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資成本看做付出的資產或者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值來進行計算,若付出的資產或者所承擔債務的公允值同其賬面價值出現差額。則差額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中,或者營業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包括兩種,一是以現金購買股票,初始投資的成本為購買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項;二是接受投資企業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
3.2、長期股權投資的后續計量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股權的時候要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資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另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該保持不變。被投資企業宣布分派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應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然而投資企業在確認投資收益的時候,僅僅限于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進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分配額,當企業獲得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大于應有數額的部分,應當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回收,以此來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權益法下,企業在投資時,若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比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小,要將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照差額調增,且要記入營業外收入。在期末,當確認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損益份額時,首先應以被投資單位的各項可辨認資產公允值為基礎,對其凈利潤進行相應的調整。其次,依據調整后的凈利潤來確定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并且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4、長期股權投資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4.1、股息和資本利得的納稅籌劃
由于股息與資本利得各自承擔的所得稅稅負不同,前者是依據投資雙方所得稅的稅率差異來補繳所得稅,若投資的雙方稅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補稅,后者則要全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為了實現合理的納稅籌劃,在投資方轉讓股權的時候要避免把股息轉化成資本利得。具體有以下兩種方法:第一,在投資方轉讓股權之前,由被投資的單位對累計未分配利潤或者盈余公積進行分配;第二,若投資方所轉讓的不是全資子公司,這時要將投資比例提高之后再轉讓。
4.2、會計核算方法的納稅籌劃
在成本法下,在投資收益已經實現但是未分之前,“投資收益”這一賬戶并不能反映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因此不需要對投資收益計算補繳所得稅。而在權益法下,不論投資收益是否收回,投資企業都要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利潤當期,依據所占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比例來確認投資收益,并計算補繳所得稅。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可以采用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的方式,以此來進行納稅籌劃,通常投資企業利用成本法比權益法更能實現延遲納稅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5、總結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改制的不斷深化,我國股權投資的現象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股權轉讓的行為也逐漸增多。為了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以及社會經濟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實際的工作中,應該不斷加強對企業財務狀況的管理,不斷的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土地增值稅所得稅
一、納稅籌劃及其內容
納稅籌劃,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策劃,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任何納稅籌劃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的內容包括避稅、節稅、規避“稅收陷阱”、轉嫁籌劃和實現零風險五個方面。
1、避稅籌劃。避稅籌劃是相對于逃稅而言的一個概念,是指納稅人采用不違法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處在兩者之間,是一種“非違法”的活動。對于這種籌劃,理論界有一定爭議,很多學者認為這是對國家法律的蔑視,應該一棍子打死。本文認為,這種籌劃雖然違背了立法精神,但其獲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納稅人對稅收政策進行認真研究,并在法律條文形式上對法律予以認可,這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稅、逃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于納稅人的這種籌劃,稅務機關不應該予以否定,更不應該認定為偷稅、逃稅并給予法律制裁。國家所能做的應該是不斷地完善稅收法律規范,填補空白,堵塞漏洞,避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也就是采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
2、節稅。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免征額、減稅、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稅收懲罰等傾斜調控政策,通過對企業籌資、投資及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國家稅收的目的。這種籌劃是納稅籌劃的組成部分之一,理論界早已達成共識,國家也從各方面給予了扶持。
3、規避“稅收陷阱”。規避“稅收陷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稅收政策規定的一些被認為是“稅收陷阱”的條款。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勞務,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如果人們對經營活動不進行事前的納稅籌劃,就有可能掉進國家設置的“納稅陷阱”,從而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4、稅收轉嫁籌劃。稅收轉嫁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通過對銷售商品的價格進行調整,將稅收負擔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活動。由于通過轉嫁籌劃能夠實現降低自身稅負的目標,因此人們也將其列入納稅籌劃的范疇。
5、涉稅零風險。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交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違法亂紀行為,或風險極小,可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當談及進行納稅籌劃,一般人都認為是指企業或個人運用各種手段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行為,其實這種認識是相當片面的。因為,納稅人除了減輕稅收負擔之外,還存在不會直接獲得任何稅收上的好處,但可以避免涉稅損失的現象,這也相當于實現了一定的經濟收益,這種狀態就是涉稅零風險。本文認為,實現涉稅零風險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內容。
二、納稅籌劃在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1、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大部分房地產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這種方式的納稅籌劃空間較小,若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首先,代建方式。這種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其次,合作建房方式。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實現共贏。
2、進行借款利息的籌劃,合理確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如果能夠按轉讓項目劃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以據實扣除利息,但不能超過按同期商業銀行規定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產項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產經營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則按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作為利息扣除的限額。因此在項目開工過程中,企業可以合理估計并比較“項目借款的實際利息支出”與“土地成本和開發成本的兩項之和的5%”孰大,從而在項目籌建之初選擇對企業最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充分考慮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根據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20%的,按超率累進稅率交土地增值稅。由于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較高,所以在項目銷售時可以適當測算增值額的比例,充分考慮增值額增加所帶來的收益與超過“20%”這一起征點所增加的稅收負擔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合理的售價。
4、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的籌劃。合理拆分業務,剝離價外費用。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營業稅的應納稅收入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往往同時要代收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銷售房產的過程中的上述各項代收款項,均應并入房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這就加大了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能將上述代收款項從房地產企業的計稅收入中分離出去,就可以將原本不屬于房地產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從其銷售收入中分離出去,最終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另外,房地產企業銷售的商品房有精裝修房和毛坯房兩種,可以將精裝修房的裝潢、裝飾以及設備安裝費用單獨簽訂合同。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納稅人將銷售房屋的行為分解成銷售房屋與裝修房屋兩項行為,分別簽訂兩份合同,向對方收取兩份價款。在征稅中分別按“銷售不動產”交5%的營業稅和“建筑業”交3%的營業稅,可節約2%的營業稅。
5、遲延納稅的籌劃。企業可以通過推遲完工時間的方式來推延納稅時間,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考慮上貨幣時間價值,這其實也達到了稅收籌劃的效果。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經營業務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則視同已完工: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已完工的開發產品不能按照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交企業所得稅,而必須按預售或者實際銷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來計算企業所得稅。如上述三個條件一個都不滿足者,可按計稅毛利率的方式來預繳企業所得稅。由于國稅發[2009]31號里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較低,扣除完營業稅及附加后基本沒有所得可預繳所得稅。所以企業應注意文件規定的完工條件,盡量拖延完工時間,達到合法延遲納稅的目的。
6、變房地產銷售為投資。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后轉讓股權的行為,也不再繳納營業稅,這種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房地產的購買方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則可以考慮采用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銷售方式。例如: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7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2億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6億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萬元,繳納營業稅100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萬元。而如果甲企業與購買方乙企業達成協議,甲企業先以該房產向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稍后再以2億元的價格向乙企業轉讓該股權,則可以合法地免除1000萬元的營業稅和100萬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同時,為了調動購買方乙企業參與籌劃的積極性,甲企業可以作出一些讓步,給予乙企業一定的利益補償,但是其數額應以甲企業節約的稅款1100萬元為限。
7、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應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環節的稅收利益,各稅種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稅種的應納稅額減少可能導致其他稅種稅額的增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斷經濟上是否可行。以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籌劃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對房地產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計稅原理上講,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個辦法:降低產品售價、增加可扣除項目與合并核算低增值率業務,同時這些做法會造成收入減少或者其他成本、稅負的上升,企業應著眼于總體稅后凈收益最大化,對籌劃方案進行綜合考量。紅星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共計3100萬元,按稅法規定計算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25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如下:增值額=3100-2500=600萬元,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檔稅率30%,應納土地增值稅額=600*30%=180萬元;如果該公司降低商品房售價,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這批商品房,其他條件不變,則納稅情況為:增值額=3000-2500=500萬元,增值率=500/2500=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收入減少100萬元,應納稅額減少180萬元,所得稅前實際收益反而增加80萬元,稅收籌劃的效果顯著。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商品房價格仍為3100萬元,紅星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加商品房內部設施,使其可扣除項目增加為2600萬元,則應納土地增值稅情況為:增值額=3100-2600=500萬元,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時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與籌劃前相比,企業不僅提高了房屋質量,還減少了凈支出,獲得了凈利益的增加。這種籌劃使商品房買賣雙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項目時,應注意稅法對可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稅法規定,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總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內確定了不同的比例,納稅人要注意把握。
確定納稅起征點及定價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按這一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應考慮增值額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的稅收優惠所增加的稅收負擔兩者的關系,避免增值額略高于起征點而造成稅負大幅度增加,因此,企業可計算享受起征點稅收優惠的轉讓收入的臨界值,進行起征點的定價籌劃。(注:以下納稅籌劃時考慮的營業稅稅率為3%~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稅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25%,其他稅種暫不考慮。)
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
1 利息支出平衡點測算
《細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作為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有兩種不同的列支方式:
第一種方式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即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5%以內。
第二種方式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即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10%以內。
由于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大小按相適用的稅率累進計算征收的,扣除項目金額越大,增值額越小。兩者比率越小,適用的稅率越低,稅額越小;所以,企業應先預計轉讓房地產可分攤利息支出,按照規定的兩種扣除方式衡量并選擇扣除費用較大的方式。
假設第一種方式可扣除比率為Q,第二種方式可扣除比率為W,則利息支出平衡點為(W-Q)×(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
當預計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支出平衡點時,采用第一種方式有利;當前者小于后者時,第二種方式有利;當前者等于后者時,兩種方式均可。
例如,力聯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一幢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采用第一種方式可扣除比率為5%,第二種方式可扣除比率為10%,則利息支出平衡點=(10%-5%)×1000=50萬元。
如預計利息支出為80萬元,按第一種方式計算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80+1000×5%=130萬元,按第二種方式計算可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為1000×10%=100萬元,故應采取第一種方式;如預計利息支出為40萬元,按第一種方式計算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40+1000×5%=90萬元,按第二種方式計算可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為1000×10%=100萬元,故應采取第二種方式:當預計利息支出等于50萬元時,兩種方式計算可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相等。
通常情況下,企業判斷是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關鍵看所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稅法規定的開發成本的比例,如果超過5%,則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比較有利;如未超過5%,則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比較有利。
2 生地變熟地后進行交易轉讓,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
例如,麗嘉房地產開發公司有一塊土地,原土地購入價款5000萬元,現該地塊市價9000萬元,麗嘉公司欲以9000萬元價格轉讓該地塊,麗嘉公司應繳納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9000-5000)×5%=200萬元
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0×(7%+3%)=2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5000+200+20=5220萬元;土地增值額=9000-5220=3780萬元;土地增值率=3780+5220=72.41%;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780×40%-5220×5%=1251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000-5220-1251)×25%=632.25萬元;企業稅后利潤=2529-632.25=1896.75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根據國稅函發[1995]第1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款。根據文件規定,如麗嘉公司投入建設費用20萬元進行土地平整,將生地變為熟地后轉讓,可以得到開發成本加計20%扣除的優惠。進行此項籌劃后麗嘉公司應繳納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9000-5000)×5%=20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00×(7%+3%)=2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5000+20)×(1+20%)+200+20=6244萬元;
土地增值額=9000-6244=2756萬元:土地增值率=2756+6244=44.14%: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756×30%=826.8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9000-5020-220-826.80)×25%=733.30萬元:企業稅后利潤=2933.20-733.30=2199.90萬元
從上述籌劃可看出,企業稅后利潤增加2199.90-1896.75=303.15萬元。
分散不動產銷售收入
1 分立不動產銷售合同,分散不動產銷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額
例如,新月房地產企業建造的精裝修住宅10幢,總售價定為8000萬元(其中毛坯房售價收入4800萬元,精裝修售價收入3200萬元,建造安裝成本合計3800萬元(其中商品房開發成本等3000萬元,精裝修成本8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8000×5%=40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400×(7%+3%)=4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800+400+40=4240萬元:土地增值額=8000-4240=3760萬元:土地增值率=3760+4240=88.68%;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760×40%-4240×5%=1292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000-4240-1292)×25%=617萬元;企業稅后利潤=2468-617=1851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企業改變銷售合同簽訂方式,將毛坯房銷售和精裝修裝飾分別簽訂合同,毛坯房銷售合同定為售價收入4800萬元,精裝修裝飾合同定為裝飾收入3200萬元,總合同收入不變,經分立合同后,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1.毛坯房銷售合同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4800×5%=24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40×(7%+3%)=24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000+240+24=3264萬元;土地增值額=4800-3264=1536萬元;土地增值率=1536÷3264=47.06%;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36×30%=460.80萬元
2.精裝修裝飾合同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3200x3%=96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96×(7%+3%)=9.6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毛坯房銷售+(2)精裝修裝飾=(4800-3264-460.80+3200-800-96-9.60)×25%=842.40萬元;企業稅后利潤=3369.60-842.40=2527.20萬元
經過上述籌劃,企業稅后利潤增加了2527.20-1851=676.20萬元。
2 增加中間銷售環節,分散不動產銷售收入。降低土地增值額
例如,萬江集團公司有一塊土地準備出售給華躍公司,原土地購入成本為1000萬元,現準備6000萬元出售,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6000-1000)×5%=25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50×(7%+3%)=25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1000+250+25=1275萬元:土地增值額=6000-1275=4725萬元:土地增值率=4725-1275=370.59%:應繳納土地增值稅=4725x60%-1275×35%=2388 7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1275-2388.75)×25%=584.06萬元企業稅后利潤=2336.25-584.0625=1752.19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企業可考慮增加銷售環節,利用二次銷售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額,具體方法為萬江集團公司將土地作價3000萬元出售給下屬全資子公司安慶公司,再由安慶公司將土地作價6000萬元出售給華躍公司。經籌劃后萬江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0000-10001×5%=10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00x(7%+3%)=1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1000+100+10=1110萬元;土地增值額=3000-1110=1890萬元;土地增值率=1890÷1110=170.27%;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890×50%-1110×15%=778.5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1110-778.50)×25%=27288萬元:江集團公司稅后利潤=1111.50-277.88=833.62萬元
安慶公司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6000-3000)×5%=15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50×(7%+3%)=15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3000+150+15=3165萬元;土地增值額=6000-3165=2835萬元;土地增值率=2835÷3165=89.57%;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835×40%-3165×5%=975.75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0-3165-975.75)×25%=464.81萬元;安慶公司稅后利潤=1859.25-464.81=1394.45萬元
經過上述籌劃,萬江集團公司合并安慶公司稅后利潤合計=833.63+1394.44=2228.07萬元,比籌劃前萬江集團公司稅后利潤增加2228.06-1752.19=475.87萬元。
改變不動產轉讓方式
1 采用不動產股權投資方式,享受土地增值稅免征政策
例如,金陵機械廠有一自建辦公樓,造價600萬元,現準備出售給新新書城作為辦公樓,擬作價2000萬元出售,金陵機械廠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營業稅=2000×5%=10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00×(7%+3%)=1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600+100+10=710萬元;土地增值額=2000-710=1290萬元;土地增值率=1290+710=181.69%;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90x50%-710×15%=538.5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710-538.50)×25%=187.88萬元:企業稅后利潤=751.50-187.88=563.62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根據財稅字(1995)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48號文”)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另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并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文件,金陵機械廠可考慮改變銷售方式,將辦公樓作為投資投入新新書城,作為新新書城辦公樓,投資額為2000萬元,待辦公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后,金陵機械廠再將2000萬元股份全額轉讓給新新書城原法人股東,經過籌劃,金陵機械廠可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及營業稅,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600)×25%=350萬元:
稅后利潤=1400-350=1050萬元
經過籌劃后金陵機械廠稅后利潤增加1050-563.625=486.375萬元。
2 采用委托建房方式,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
例如,地華公司有一塊土地準備自行建造一幢商務大廈,原土地購入成本為800萬元,商務大廈建成后準備以8000萬元出售給中浩公司,該商務大廈建筑安裝成本為250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毛利為150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應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2500+1500)×3%=120萬元:應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8000×5%=40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20+400)×(7%+3%)=52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合計=800+2500+120+400+52=3872萬元:土地增值額=8000-3872=4128萬元:土地增值率=4128+3872=106.61%;應繳納土地增值稅=4128x50%-3872×15%=1483.2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8000-3872-1483.20)×25%=661.20萬元;稅后利潤=2644.80-661.20=1983.60萬元
納稅籌劃思路:地華公司先將土地以原價800萬元出售給中浩公司,然后與中浩公司簽訂委托建房合同,合同約定中浩公司委托地華公司建房,建房安裝合同總價為4000萬元,委托建房手續費為3200萬元,建房完成后中浩公司將商務大廈以8000萬元出售。
進行此項籌劃后,地華公司建筑安裝成本仍為2500萬元,建筑安裝工程毛利仍為1500萬元,另外取得建房手續費收入3200萬元。地華公司因轉讓土地差價為零,故無需繳納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轉讓土地未增值,故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不動產轉讓營業稅。地華公司將房地產開發業務合理轉化為委托建房行為,因委托建房行為不涉及房產及地產的產權轉移問題,其委托建房手續費收入是勞務性的,不涉及土地增值稅及不動產轉讓營業稅,只需按服務業一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稅負大幅度降低,地華公司經籌劃后應繳納的各項稅金計算如下:
非居民企業的概念源自國際稅收管轄權中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目前實行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稅收管轄權模式。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分為兩類: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主要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或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主要指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發生納稅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承包工程作業,外國企業在我國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以及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非居民企業在我國涉及的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等。[1]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是國際稅收籌劃的一部分,其很多籌劃方法來自于國際稅收籌劃的經驗積累。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質量將直接影響跨國公司的整體稅收負擔。[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籌劃與一般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相比較,具有籌劃范圍更廣,籌劃環境更復雜,籌劃方法更多樣靈活等特點。我國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面臨如下現狀: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的業務時間短,變化快,稅務問題易被忽略;非居民企業缺乏專門的財務和稅務專員對中國的納稅負責;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的稅務環境及法律法規缺乏清晰全面的認識,稅務風險大;中國稅收中介機構收費高,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成本高;非居民企業大多作為企業集團的一部分,需考慮整個企業集團的利益;非居民稅收涉及跨國流動,在法律上是被監管的重點對象。根據有效稅收籌劃理論,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籌劃也應該考慮成本因素。根據非居民企業的特點和目前中國的經濟和稅務環境,非居民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評估其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優選稅收籌劃方案。[3](一)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該籌劃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例如,應考慮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否影響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國政府的利益,從而影響企業未來的商業機會。(二)稅收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稅收籌劃容易局限于單獨稅種稅負的降低,忽略其他稅種稅負的增加。(三)相對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國際收入分配上承擔了更多的政治責任。稅收籌劃時需要明了這種政治責任,并將這種責任和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結合來。如企業的稅收籌劃應考慮和自己未來的戰略合作國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業關系。(四)應考慮執行稅收籌劃方案所帶來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稅收籌劃滿足成本效益原則。(五)應關注中國關于非居民企業稅收的特殊的現有政策和未來政策動向。即稅收籌劃不光考慮現階段成本,還應立足長遠,關注局勢發展,實現超前籌劃。例如有些稅收籌劃在現階段有效,在未來政策變化后則可能帶來更大的成本。中國在《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后來又陸續出臺了一些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相關指導性文件和措施。雖然不是很完善,但關于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相關法律規范已經形成了一定的體系。這意味著,我國非居民企業面臨獨特的納稅環境。(一)常設機構認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不承擔完全納稅義務,它在中國的納稅義務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場所。(二)預提所得和源泉扣繳。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了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這部分所得,應采用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將應繳的稅款扣下來繳入國庫,同時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依據,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非居民企業取得適用源泉扣繳方式征稅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并減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結合。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且能如實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行據實征收,否則核定征收。(四)稅務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相關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匯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5](五)涉及國際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稅收往往涉及國際收入的分配,為避免雙重征稅,我國目前已經和9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但不再自動享受稅收協定優惠,須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供能證明自己是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實際受益人的相關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才能按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六)與國際避稅問題緊密相關。非居民企業稅收具有跨國流動性,容易發生國際避稅,故非居民企業往往是各國反國際避稅監管的重點對象。我國有針對該問題的很多政策法規,比如我國在特別納稅調整、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非居民企業轉移定價、關聯交易等方面都出臺了很多政策來規范該類稅務問題,防止國際避稅問題的發生,保證稅源。[6]
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框架設計與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有必要進行適當并且有效的稅收籌劃。針對非居民企業的特點、面臨的納稅環境和影響非居民企業稅收的主要因素,結合現行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從非居民企業的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組織形式、所得稅、稅收優惠和其他稅種五個方面進行籌劃。本文以太陽公司為例,考察非居民企業稅收籌劃的成本與收益。太陽公司是A國第四大汽車公司,創立于1952年,該公司是一個跨國汽車公司,產品銷往世界多個國家,目前已經在B國和C地區建立有全資子公司。公司總部和實際管理機構設在A國。所以,太陽公司是A國的居民企業。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汽車業務,為了方便,該案例只考慮主營業務。太陽公司在A國有24家汽車制造廠和零部件長,18家倉庫。此外還下屬有自己的運輸公司和很多附屬機構。發展到現在,太陽公司已經擁有一支全球化的員工隊伍,全球化的股東結構,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識和發展戰略。太陽公司的戰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術創新和領先化,成本集約化。A國屬于發達國家,其稅制結構以所得稅為主。太陽公司面臨的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為33%。B地區是一個臨海小港,連續多年被國際著名評級機構和組織評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B地區稅制屬于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輔之征收行為稅和財產稅等,具體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稅,包括物業稅、利得稅、薪俸稅;一類是間接稅,包括遺產稅、印花稅等。B地區的利得稅稅率為16.5%,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在本例中,B地區的利得稅相當于企業所得稅。C國是一個島國,其汽車制造業十分發達,擁有高素質的技術人群且富于創新。該國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合稅制,其稅負在發達國家中較高,法定所得稅率為40%。D國是一個小國,人口少,一向以低稅的避稅地而著稱,居民公司所得稅率為7.5-20%??毓晒竞碗x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稅,只需交納很少的資本稅。D國對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率為4%。D國的低稅政策和嚴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國公司來這里投資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籌劃由于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外國企業來中國尋求發展和機遇,就要避免成為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這就要求外國企業關注中國對非居民企業的界定:依照外國法律注冊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同時,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比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稅負重。因此,非居民企業在此的稅收籌劃重點在于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目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仍然是一個難題,這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合法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我國,非居民企業設立的機構、場所具體包括的類型有: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同時,我國還規定,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委托單位或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也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對納稅人身份和常設機構的籌劃主要立足點在于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和避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以及對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進行籌劃。1、參照國際稅收籌劃理論,利用各個國家稅負不同和特殊的稅收優惠條件,選擇具有較低稅負的國家和地區注冊成立公司,同時注意將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在中國,實際管理機構的判定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的場所以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非居民企業應將注意股東大會召開地點,董事會辦公場所等設在國外。2、避免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注意提供勞務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盡量在事前籌劃將在中國的勞務時間在任何12個月內縮短至6個月以內。具體情況需參看各個國家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同時,在中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把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通過其在我國實施業務活動的機構的性質進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為我國的常設機構。3、大企業可以利用通過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業務類似的子公司與中國境內的企業簽訂合同等來進行避免成為我國常設機構的籌劃。如果集團已經在我國建立正常納稅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非居民企業可以與這些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活動結合起來,也可避免成為常設機構。4、對于已經在我國判定為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則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進行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籌劃,通過業務活動流程的設置,費用的扣除和扣除時間,利潤的分配轉移,稅收優惠的使用等方法使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盡量的少,從而降低稅收負擔。2008年金融危機后,通過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市場。通過市場調查,太陽公司發現公司正好有一批為另一國家研制的汽車很適合銷往中國市場,這批汽車在另一國市場已經飽和,正好可以在中國將這批汽車處理掉。盡管根據長期的戰略規劃,太陽公司決定進軍中國市場,將會在中國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剛過金融危機,太陽公司并沒有資金在中國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擬在中國尋找公司代替公司簽訂合同,并在中國設立汽車展示廳和貨物存儲倉庫。在進行稅收籌劃時,稅務顧問建議不在中國尋找公司簽訂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國簽訂,這樣,根據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太陽公司此次在中國的銷售項目在中國將不構成常設機構,可以為公司節約稅收成本。(二)非居民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時,應該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從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當非居民企業決定采用常設機構形式時,常設機構的建立必然會產生該常設機構與其投資者(及投資的非居民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等問題。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經濟責任、稅收負擔等方面存在諸多差別,所以,非居民企業在投資成立常設機構時就應該進行稅收籌劃。分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繳納給總公司的利潤不必繳納預提所得稅;在中國設立的分公司虧損可抵消總公司利潤,減輕稅收負擔;與總公司資本轉移不負擔稅收;成立方便,成本費用低等。子公司稅收的特點是:當中國稅率低于非居民企業居住過稅率時,子公司累積利潤可達到延緩納稅的好處;利潤匯回比分公司靈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國的稅收優惠等。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組織形式的不同特點,結合企業自身的需求,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1、考慮中國與非居民企業居住國之間的稅率高低,一般中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選擇分公司更有利,這可以使得在中國繳納的稅收在非居民企業居住國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選擇子公司,這時子公司的利潤可累積已取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優勢。2、很多國家包括中國在內,政府對外國企業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時,非居民企業則應對此加以籌劃。3、利用分支機構虧損和盈利籌劃。如果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虧損,往往選擇分公司,因為分公司的虧損可以轉給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業在母公司的稅收負擔,子公司則不可以。扭虧為盈后可考慮變更為子公司,因為子公司獨立性更高,利潤不用立即轉移,稅收籌劃空間更大。2010年,經過長時間的戰略考慮,太陽公司的管理層決定在中國開辟一個新的市場,但是在選擇建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時卻不知如何是好。中國的所得稅率25%。根據太陽公司的預測,該分支機構第一年即可獲得盈利1000000美元,設立一個分公司在各項成本、費用、稅收方面比設立一個子公司節約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稅務顧問的意見后,公司決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據公司法,該年所得利潤1000000美元需要匯回A國,A國總公司需要繳納所得稅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還應補交80000美元。太陽公司實際稅負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在中國繳納所得稅250000美元,剩余利潤以股息形式匯回,太陽公司作為中國非居民企業只應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建立子公司稅負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稅收優勢,另外,分公司已經取得利潤,在同一納稅年度就要將利潤匯回,無法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假如子公司將利潤用于在投資,該籌劃效果更加明顯。(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據統計,去年我國共征收非居民企業稅收1025.89億元,其中企業所得稅占八成以上,達到871.66億元??梢?,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其最主要的稅收負擔,這為其進行所得稅籌劃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勵。同時,我國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起步較晚,盡管近年來不斷的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籌劃空間。再者,各個國家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異,這些差異對非居民企業來說也是一種稅收籌劃的契機。加之非居民企業所得自身具有流動性強,隱蔽性高,靈活性大等優勢,使得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稅上的籌劃空間很大。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籌劃,具體而言,1、盡量享受稅收優惠,《實施條例》規定預提所得稅仍維持原10%的優惠稅率,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僅有股息、租金等間接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不應設機構場所,或取得的間接所得應盡量不與境內機構、場所發生聯系,以享受優惠稅率。2、對收入和成本進行籌劃。可以通過合理方式延緩收入的實現。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來減少和延緩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負擔。利用財產轉讓地點和財產所有權的合理籌劃安排,并結合各個國家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實現財產轉讓所得稅的籌劃。同時,對財產凈值的精細合理評估,也可以起到節稅的作用。在非居民企業進行跨國股權轉讓時,對股權轉讓價格和成本進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實現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籌劃。關聯交易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利用預約定價,以降低納稅風險和最終降低稅負的目的;對關聯交易應進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資料;在進行國外子公司設置時,既要考慮投資目的國的低稅率,也應考慮投資目的國的稅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處境,若投資目的國的稅率低于12.5%,而被投資企業不作利潤分配。這可能在我國被特別納稅調整,反而增加成本;企業在進行關聯交易稅收籌劃時,要充分考慮是否違反合理商業目的原則;關聯企業間進行合理的轉讓定價籌劃。如:A國甲公司是中國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從當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萬美元,中國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那么中國B公司當年應該繳納10萬美元的預提所得稅。為了避免這筆預提所得稅,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將一批為甲公司生產的價值為200萬美元的零部件以100萬美元的低價賣給甲公司,以低價供貨來代替支付股息,減少了預提所得稅稅賦,在進行籌劃時應注意營造合理的商業實質。4、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稅收籌劃,最終使整個集團獲益。如納稅人要減少預提所得稅的繳納,可以選擇一個與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均簽訂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國家進行中轉來實現節稅,如在避稅地建立中轉控股公司或離岸公司來進行集團整體的稅收籌劃。5、通過納稅方式的選擇進行籌劃。我國針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有核定征收和據實征收方式。非居民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自身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納稅方式。如果無法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核定利潤率,非居民企業可以比較據實納稅的核算成本與核定征收發生的額外稅收成本,選擇對企業整體有利的納稅方式。太陽公司采取了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兩種辦法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一是通過轉移定價進行籌劃。C國子公司技術水平較高,太陽公司決定讓C國子公司為中國新興市場提供零部件。已知C國子公司以1000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些零部件,利潤率為20%左右,計劃以12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在中國的子公司,而中國的子公司經過加工過后,預計可以150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太陽公司總部稅務顧問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考慮到中國相對國較低的所得稅率,建議C國子公司以低于市場價格的1100萬美元賣給中國的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集團公司整體的稅負水平。公司稅收籌劃前和稅收籌劃后的稅負分析參看表1和表2。這樣,太陽公司通過不同國家地區的稅負差別,通過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案,進行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二是設立中裝公司。2011年,中國的子公司已經進入正常的運轉,太陽公司的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分別獲得1000000美元利潤,現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母公司,為了實現全球稅收負擔最小化,公司稅務顧問在考慮D國的特殊稅收政策后,建議在D國建立一個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潤,之后再匯往母公司。為了簡化起見,這里忽略預提所得稅,并假設所有國家都有稅收抵免制度。公司籌劃前后的稅負分析見表3和表4,通過設立中轉控股公司,太陽公司集團的總有效稅率降低,為公司降低了稅負。(四)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籌劃我國截至2011年已與9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重稅收協定,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企業來中國發展可以申請按照其居民國與中國簽訂的相關稅收協定執行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而這些稅收協定往往是為避免雙重征稅和界定國家的利益等,對非居民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這就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而且,我國對針對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很多并未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這樣,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另外,我國屬于稅率高但稅收優惠政策多的國家,特別是對外資企業,外國企業等有很多鼓勵性的優惠稅收政策,這也為非居民企業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在活動前進行事前安排籌劃,使企業能夠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稅收成本,同時,非居民企業尤其需要關注居住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1、直接避免成為相關稅收的納稅人。如,與一些國家我國的簽訂稅收協定中規定,一些純屬為企業的營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的場所,不視為在我國所設的常設機構,免予征收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可以利用該稅收協定避免成為我國所得稅納稅人。2、通過合理籌劃,減少計稅依據。如,我國對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支出有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非居民企業常設機構可以利用該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理籌劃安排,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計稅依據,降低企業稅收負擔。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稅率。如我國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率。2010年,B地區和中國子公司利潤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陽公司發現,B地區與中國簽有稅收協定,在B地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總額的5%征稅。而中國與A國的稅收協定約定股息所得稅率為10%。同時,根據B地區匯往A國的股息預提所得稅率為0%。根據該項稅收協定,太陽公司的稅務顧問提出如下建議:將太陽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權平價轉讓給在B地區的子公司,使在中國的子公司成為太陽公司的孫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成本費用為20000美元。而股權轉讓后中國子公司將利潤作為股息轉入B地區公司繳納所得稅1000000*5%=50000美元。節省稅收成本50000美元,減去股權轉讓的成本費用20000美元,整個稅收籌劃為公司節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業其他稅種籌劃根據我國稅法,非居民企業還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納稅義務,只是這些在非居民稅收中所占的比例較小,在此只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發生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籌劃進行簡單分析?!秶叶悇湛偩株P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應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第二十條規定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人為營業稅或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所以非居民企業有必要對其在中國發生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義務進行籌劃。具體而言,1、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籌劃,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時,我國地域廣,環境復雜,稅收政策也多而雜,正因為如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也更大。如,在我國,由于增值稅有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之分,企業可以通過選擇進行增值稅籌劃。該稅收籌劃思路要求非居民企業對中國相關稅法有深入理解。2、通過巧妙的業務活動的安排,來進行稅收籌劃。如通過分解營業額,改變收入性質,簽訂第三方合同,納稅時間籌劃,勞務發生地的巧妙安排等來降低企業的稅負。2011年,太陽公司開發了一種新型轎車,打算向中國市場推廣。經過戰略部署太陽公司決定由中國的子公司負責該轎車的生產并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廣。推廣時間大概為2年。由于該型轎車涉及兩項新的世界領先技術,公司決定為購買者提供為期三天的該轎車使用和維護知識的培訓。該轎車銷售價格為58.5萬元/輛,其中包括培訓費4.68萬元/輛。經過預測,兩年可以銷售200萬輛該型轎車。中國稅務顧問了解情況后,根據中國稅法對混合銷售的相關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所以稅務顧問建議太陽公司A國總部派遣培訓隊伍來華與客戶另外簽訂培訓合同。那么培訓業務可按3%繳納營業稅??梢詾槠髽I節約稅收成本?;I劃前稅負:增值稅:[58.5萬/(1+17)*17%-40萬*17%]*200萬=340萬元?;I劃后稅負:增值稅:[53.82萬/(1+17)*17%-40萬*17%]*200萬=204萬元;營業稅:4.68萬*3%*200萬=28.08萬元;總稅負:204萬+2808萬=232.08萬元。預計建立該臨時機構所發生的額外費用(包括常設機構所得稅和其他費用)為80萬元??紤]成本因素后,該稅收籌劃還可為企業節省107.92萬元??傊?,太陽公司在利用本論文提出的稅收籌劃框架進行適當的稅收籌劃后,為公司節約了稅收成本。太陽公司在案例中結合公司的自身情況,通過避免成為中國常設機構,合理選擇在中國的公司組織形式,通過轉移定價和設立中轉公司,合理利用稅收協定優惠和中國特殊的稅收政策等進行合理有效的稅收籌劃,實現了降低稅負的目的。也說明了本文提出的稅收籌劃框架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屬于假設案例,公司的數據為計算分析方便,純屬假設。案例中的A國原型為德國,B地區原型為中國香港,C國原型為日本,D國原型為新加坡。雖以這些國家為原型,但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實的修飾,所以論文中各個國家只以字母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