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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中介;合作
中圖分類號:F840.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1
一、保險中介的概述
1.保險中介的定義
保險行業通過精細分工將保險中介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行業。保險中介是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之間的聯系者,幫助保險公司介紹和推銷保險產品,幫助保險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風險和價值、進行合同簽訂、及其后期理賠等中介活動,并且相應的向雙方或者單方收取費用以獲得盈利。
2.保險中介的作用
首先,對于保險產品購買者來說,保險中介能夠解決購買者缺乏對保險消費知識了解的困境,幫助購買者明確自身的需求,通過向購買者詳細介紹各類產品的優劣和理賠償付情況,從而購買到合適的保險產品。
其次,對與保險公司來說,通過關鍵業務的劃分保險公司可以更加專業化,將發展的重點從市場管理,產品銷售轉移到新產品的研發、市場開拓和保險資金的運動方面,從而保險公司的整體運營能力將有所提高。
最后,對于整個保險市場來說,保險中介形成了保險公司和保險購買者之間的雙向平衡,使得產品的銷售和購買流程更加暢通,使保險公司和保險購買者獲得了雙贏。
3.保險中介的現狀
我們保險中介行業出現至今時間不長,目前保險中介還是存在數量多,質量不高,模式不成熟,形態不穩定的狀態,但是將來隨著保險行業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升入,保險中介還是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的。
二、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完整體系
主要現是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互相的合作方式不穩定,存在多對多的情況,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都是多頭服務,具有不穩定性。完整體系的缺乏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互相接觸了解時間短,缺乏共同合作的標準、目標;其次相互溝通人員無規范的培訓,也沒有流程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和跟蹤;最后,在發現問題后,由于接觸人員不穩定,溝通步暢通,無法挖掘深層次的原因,導致問題發生的重復性高。
2.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長遠規劃
目前,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還是較短期的,盈利模式以主推某些產品獲得提成為主,導致部分保險中介只關注眼前的利潤,什么產品傭金高就主推什么產品,完全不考慮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也不關注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產品布局。
這一現象,也導致了保險公司在選擇保險中介時,往往不會固定、長期的和一家形成合同關系,而是同時選擇多個保險中介,要求他們各自進行業務開展,以產品銷售額來換取收益。這樣容易讓保險消費者對保險中介及其推薦的產品缺乏信任度,也同樣不利于保險中介行業的健康發展。
3.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缺乏約束機制
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是松散型的,主要是一方推銷產品,另外一方給予回報,在詳細的操作過程中缺乏詳細的規則,在對雙方的約束機制上是有所缺乏的。
目前,保險中介在于保險公司合作中,還是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存在不具有正當資格或者超出執業區域的保險中介公司在向保險消費者推銷產品、向保險消費者過度夸大保險產品作用、向客戶收取全額保費再向保險公司差額繳納保費等現象。同樣,由于兩者在財務上不明確的合作關系,保險公司也存在違規利用保險中介業務的渠道虛擬業務,非法獲得中介費用用于設置小金庫等問題。
三、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中存在的對策
1.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機制
現階段,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已經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環節,中國保監會在2016年的《關于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中就表明,需要通過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體系,同時注重培育保險行業自律的“自我凈化”作用。
需要對目前已經有的保險行業法律法規進行清理排查,廢止已經不符合當前時代需要的內動,對行業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建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核心內容的涉及保險中介和保險公司業務的法律法規體系,創造保險行業和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與規范的長效機制。
通過建立保險中介的行業機構或者行業協會來更好的推動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加強行業中誠信制度的建立,讓機構和協會成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劑,互相協調互相制約
2.建立相關的監度管理機制
促進保險行業的發展已經納入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總體綱要,但是對于保險中及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還是需要全面完善的監管機制,讓能為建設和諧社會的提供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加強外部監管。一方面通過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定期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進行抽查,了解雙方合作的合規性,另外一方面通過保險知識、保險信息的多方面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保險意識,通過全民的力量對保險行業進行社會監管。其次,要加強內部監管。保險公司和保險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內部監督部門,做好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3.強調雙方的合作雙贏
轉換理念,強調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合作后的雙贏局面。目前由于市場行業細分不明確、互相的職能定位模糊,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處在主體定位不清晰的狀況。雙方要降低經營成為、實現效益更高,就是明確自身的市場地位,了解彼此不是競爭關系,只有互相協作才能發展的更好。
保險公司要專注于新型保險產品的研發、自身的風險管控、資金的投入渠道開發等主要問題,保險中介要改變單純的產品推銷,更加深入保險業務的核心,將保險銷售、保險理賠等工作統一納入工作范圍。一方面行業中各項分工更加專業化,一方面整個行業也能形成集約化經營,整個保險產業鏈形成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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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等行業。國內對于保險業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但還是具有不完善的現狀。從全球保險業來看,我國保險行業起步和發展水平還處于低端水平。本文對我國保險業現狀中存在的不足進行淺顯的研究并對未來發展提出相應的手段。
關鍵詞:
風險定義;保險定義;保險形成;保險業現狀;保險業發展
1風險定義
是指某一種事件存在著發生的不確定性。如果某一事件隱含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可能,那么則該事件廣義上講就認為具有風險。
2保險定義
我國對保險分別是從法律、風險管理、經濟三個角度來定義;從法律上看保險僅僅是一種合同行為;從風險管理則是把保險轉變成為一種風險管理模式,換成通俗易懂的說法就是一種風險轉移;但從經濟層面上分析,保險不僅要具有承擔分攤意外的能力,還應具備對意外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經濟保障的財務能力。
3保險的形成
我國是最早運用風險分散即保險原理的國家,大家熟知的鏢局便是我國特有的貨物運輸保險的雛形,而最早保險萌芽是海上保險。因為古代海邊居民靠海而生,出海極其危險,不確定性極強,為了對死去的船員家屬未來生活有些保障,凡是將要出海的人都會在出海前拿出一些錢放到一個籃子里,一旦發生船員死亡,籃子里的錢會留給他的家人以便渡過難關。我國現代形式的保險是伴隨著外國的資本輸入而傳入的,早在1840年以前,我國南方唯一的進出口關卡是廣州,同時這里也是西方商品走進國門的通道,因此廣州也就成為外國保險業進入中國的大門。對于外國保險公司搶占中國保險市場以及外國保險思想意識大大激起華商效仿的熱情。
4我國保險業發展
(1)1988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我國保險市場一枝獨秀,自1988之后,相繼涌現出平安、太平洋等多家保險公司,從而打破獨家壟斷的格局。截止2012年底,全國共有保險機構153家。(2)我國保險市場準入機制的建立,使保險市場新主體不斷出新。新鮮血液般進入市場,使保險公司的專業經營、組織形成、創新方面陸續突破。(3)保險公司等主體通過市場機制發生聯系和作用,市場經營主體依法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所有公司,不區別組織形式、不區別資金來源、不區別規模大小,均有平等的競爭地位,市場效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4)政府法制化監管。在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下配合政府有力的監管手段,確保保險監管制度化、透明化。從而形成相對穩定保險市場局面,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管、引導、扶持大大加快保險業進程。(5)國際化趨勢。從外資保險公司踏進我國保險市場占有一席之地那天起,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地位越發重要,這樣不僅可以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更會加大影響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產品定價,合理化我國保險產品定價。
5我國保險業存在的不足
(1)國民保險業信任度不足:這源自于保險公司管理的漏洞,保險公司對其銷售員培訓、監管不到位,導致銷售人員為了一時銷售業績,存在欺瞞報銷人的現象,導致保險人一旦出險,理賠不到位,從而對國內保險業口碑不高。(2)區域發展失衡:從全國整體來看,我國不少地域差異性還不能消除。發達的沿海城市在資金、技術、人才上在保險思想意識以及保險支出上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所不能及的。若繼續照這樣趨勢發展,區域發展失衡會加深地域間的利益沖突,最終會導致經濟欠發達地區保險業的生存發展空間越來越小,拖拉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速度。(3)同質化現象嚴重:國內各大保險公司上百家,在經營管理和營銷方式、保險產品與服務對象、經營理念等方面如出一轍,尤其是各保險公司之間保險產品上的差異性不夠明顯。這樣會導致銷售人員在有限的市場內搶奪保險人的現象,從而降低服務質量。(4)法律法規監管體系不完善,執行力不高。經過多年對保險業的建設,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相繼出臺得保險法律法規也越趨完善,但其中依然還存在著很多缺陷。第一,保險監管的內部關系雖設有保險監會,但是他與保險機構職能關系不明確,未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第二,保險業監管工具單一,保險監管手段不健全。我國主要的保險監管是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內部監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約束的機制,內部監管只是空設部門。第三,保險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的保險立法依然有一段路要走,特別應著手于相關法律之間的銜接與協調。
6我國保險業不足相應手段
[關鍵詞] 金融法;保險賠付;原則;制度創新
[作者簡介] 林滟豐,中山大學,廣東 廣州,510275
[中圖分類號] D912.2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23(2012)04-0027-0003 金融業是市場經濟產業的新結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對金融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內外市場的共同競爭給經營者造成了巨大的壓力。“法律”是穩定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不僅制裁了金融企業的非法行為,對產業發展期間遇到的糾紛問題也能客觀地引導處理。現以2012年1~3月份保險行業的實際數據,分析金融法中保險賠償法律的相關問題,根據各個保險企業的賠付支出情況,研究金融法律制度創新策略。
一、金融保險業的發展狀況
保險行業作為金融經濟組成的核心之一,面對持續震蕩的國際市場背景,各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收支也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根據財經報告顯示,我國保險業收入水平相對客觀,與去年同期增長比例相比提升約9.06%,標志著保險行業經濟收入的持續增長,具體數據如表1。從表1來看,財產險、人身險依舊是保險業的兩大核心業務,其所創造的保險費用收入占據總費用70%以上的比例,也是保險企業實現盈利收益增加的重點項目。
盡管2012年前3月以來,保險業經濟收益水平有所增加,總保險費用收入突破4800億元大關。但同時,保險費用支出金額也顯著地增加,對比去年同期上升12.84%,高額的賠付支出給保險企業的經營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資料顯示,賠付支出中存在許多不明確的協議糾紛,各種事件的賠付標準、方法、金額等普遍混亂,這些都給保險企業處理賠付事件帶來許多麻煩,也從側面反映了金融法中保險賠付法的缺陷。金融法是維護金融產業穩定發展的重要法律,未來金融產業經濟改革必須重視法律制度的創新調整,對保險業的賠付措施給予明確的指導,從而營造更加穩定的市場秩序。
二、法律制度殘缺制約了金融經濟的發展
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為本國金融業創造了巨大的發展空間,但同時企業面臨的競爭與挑戰也是無法避免的事實。保險業是金融產業鏈中最具發展潛力的領域之一,每年為金融業帶來了豐厚的利潤。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缺失也限制了保險產業的持續發展,從局部上約束了整個金融業績的增長。金融法制度的缺陷表現:
(一)殘缺性
金融經濟法的完整性是其發揮法律作用的基本條件,一旦法律文件內限定的條款不夠全面,勢必影響執行期間管理職能的體現。保監會2 月份數據顯示,壽險行業實現保費共2430 億元,其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新華保險和中國太保分別實現保費收入794 億、360 億、240 億和220 億,同比增長分別為-6.2%、12.2%、17.5 和0.7%。對于保費增速大幅下滑的原因,經濟分析師認為,主要是由于:首先,個險人成本上升而產能提升放緩;其次,尚未找到保險業完整的法律監管策略,最終導致保險收入水平增速出現停滯或下滑。這從側面反映出金融法律的殘缺性,阻礙了保險業務收益水平的增長。
(二)滯后性
就本次研究的保險賠付法而言,現有的金融律法在內容編制上不夠先進,許多與保險費直接關聯的條款不明確,導致企業處理賠付事件“無法可依、無法可循”的局面。以表1的“人身險”為例,其中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的賠付金額接近600萬元,在總險賠付支出里的比例達50%以上。行業人士指出,部分賠付事件由于處理方法不當,特別是各個險種的賠付金額缺少法律的規定,造成購買者“肆意要價”,預算賠付金額與應賠付金額存在較大的差距。相比金融業發達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出臺的法律政策十分明確,在保險業賠付金額規定上均有明確的標準,中國的金融法律相對落后。
(三)單一性
當然,我們不能完全否認我國保險行業的法律法規,立法部門每年均根據國內市場的需求,制定或修改了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條款,引導保險企業在市場經營競爭中堅持合法運營。“2012年1~3月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與支出”表中,保險行業1~3月份的總賠付資金達1172億元,由保險賠付法律直接參與指導的案件數量超過80%,涉及的賠付金額為586.2億元。盡管如此,“單一性”依舊是金融經濟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保險賠付的操作流程過于傳統守舊,對待新的險種賠付問題難以高效處理。除了財產險、人身險兩種主要業務外,其他新的險種如:產權險、少兒險、分紅險、投資險等,賠付法律規定相對較少。
三、基于四大原則的金融法制度創新
《保險賠付法律法規》是保險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實用性法律,在處理賠付案件或糾紛時能夠為保險人員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金融法是約束本行業經濟行為的規范。立法機關應結合國內保險行業的經營現狀,編制全新的保險賠付法律文件,更加科學地指導保險行業的經營發展。值得強調的一點,面對市場上銷售推廣的新險種,立法機構應重點參與調查監督,以實時數據為依據修改賠付法的條款。賠付法制度創新的四大原則:發展原則、穩定原則、國際原則、利益原則。
(一)發展原則
金融法不僅是規范行業運營的依據,也是推動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有利因素。新法律制度的編排需堅持發展原則,立足于金融保險業的長期性經營。未來保險賠付法改革創新是金融經濟法的必然趨勢,發展原則的重點:從保險業發展角度出發,頒布有助于保險業持續運營的新制度,建立綜合性的法律體系,完善管轄范圍。無論是保險企業或者購買者,處理賠付事件需堅持公平意識,立法機關編制的法律條款均要維護雙方的利益,以推動行業經濟的發展。
(二)穩定原則
由于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社會主義市場制度尚未全面,保險業務在運營階段還存在著許多市場隱患。市場風險是保險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困境,如:信用不足、政策變動、市場危機、資金流通、法律缺陷等,阻礙了保險產業鏈的安全穩定性。由此,保險賠付事件處理將面臨更多的未知變化,賠付金額支出額度過大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壓力。立法機關對賠付法進行改革調整,必須在維持保險行業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出臺可行的法律和政策以穩定市場運營。
(三)國際原則
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國內產業與國際相接軌,保險行業的業務范圍也開始走向國際市場,跨國公司參與投保活動也變得日趨頻繁。鑒于這種經營局面,我國立法機關在保險賠付法的限定中需考慮國際性原則,以免涉外金融經濟活動中與國外企業或客戶發生利益沖突,阻礙了兩國金融產業的合作經營。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主要的保險業巨頭企業,逐漸啟動了中外合資的保險業務,總涉及金額超過50億。高投資意味著高風險,完善保險賠付法律可維護本國產業在國外承受的風險。
(四)利益原則
創造預期的經濟收益是投資者參與保險業務的根本目的,購買者定期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也是為了在意外情況下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維護廣大客戶的切身利益是金融法改革的重點內容,也是帶動保險業費用集資額增長的有效動力,體現了保險賠付法的公平、公正原則。如:云南汕昆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后,太平洋保險很快查明遇險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意外險等投保信息,僅用兩個工作日就將62萬元賠款支付到位,根據賠付法律的規定維護了投保人的利益。
四、保險賠付法律制度改革中需注意的經營風險
從金融產業角度考慮,對保險賠付法律制度的改革也需注意潛在的經營風險,特別是市場變動給企業經營造成的沖擊。保險企業處理賠付事件承受的最大風險是“資金支出”,因賠付事件的信息籌集不充分,保險人員所制定的賠付方案存在缺陷,支出的賠付金額高低與標準不一致。此外,不乏金融人員通過非法手段調用賠付資金,損壞了投保人的個人利益,也危害了企業在市場中建立的信譽形象。為了解決這些風險,保險企業須加強市場調查、經營調整、人員編排等方面的工作。作為立法機關,須堅持“雙方利益并存”的理念,從客觀的角度制定保險賠付法律法規,督導保險業持久地發展,保持金融產業鏈穩定。
五、結 論
總之,從本文的數據資料分析結果判斷,保險業作為金融經濟的重要構成之一,其在創造高額費用收入的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賠付支出”問題。合理降低保險賠付費用支出既減少了企業經營的成本投資,也積累了更多的經營資金用于其他項目支出。保險業是金融產業最具發展潛力的項目之一,及時處理保險賠付中面臨的問題是保障行業持續經營的基礎。面對傳統金融法的不足,徹底解決賠付事件的關鍵在于法律創新。立法機關應結合金融市場的具體情況調整保險賠付法,改革措施中要全面貫徹發展、穩定、國際、利益等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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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時期網絡保險直銷渠道發展模式
(一)分類
目前我國的網絡保險直銷渠道及業務發展,分為保險公司自行建設網絡保險銷售平臺和委托第三方建設網絡保險直銷平臺這兩種發展模式。目前我國多數保險公司已經通過這兩種模式,如保險超市、O2O平臺、門戶、建立官網、第三方電商平臺等建立多元化互聯網業務,并且通過網絡營銷渠道來獲取客戶信息,逐漸建立起有信用、方便快捷、結算方便的營銷平臺,使得網絡保險直銷渠道成為保險銷售發展的重要支柱。
(二)優勢
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來進行保險直銷的模式,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效益,對保險業務的宣傳與提升品牌信譽方面的效果也是非常可觀的。第一,眾所周知,保險銷售的是無實物的產品,正是因為其這一特點,與網絡發展便不謀而合,不僅減少了人力成本,還大幅度提高了保險行業經營效率。并且,網上直銷擺脫傳統保險銷售模式下中介的束縛,減少了成本及費用,使得保險公司無論是在銷售還是管理方面都獲得了更高的效率。第二,電子商務所具備的專屬特點,使得保險銷售免去了人與客戶之間面對面的交流,而是通過網絡平臺來交流,這樣便為保險品牌服務創新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保險公司不僅能將網絡直銷作為一種全面的營銷渠道,而且能在這個平臺上更好地發展客戶,為公司樹立良好口碑,提升公司服務形象,增強公司信譽。保險公司在網上宣傳品牌產品的同時,客戶可以多方面地了解保險產品,無論在服務上,還是產品選擇上都有了更全面、更直接的了解,進而選擇更適合自身需求的、更實惠的產品。另外,通過網上直銷,使得保險公司的銷售行為更加標準、規范、公開、一致,減少了傳統銷售模式下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營銷員的作弊行為,同時無形中也提升了服務水平,樹立起全新的保險品牌形象。
二、制約網絡保險直銷渠道發展模式的因素
第一,監管因素。網絡保險監管是負責監管投保人的權利和利益,主要作用是為了維護新的銷售模式下保險行業的穩健發展。監管與相關法律密切聯系,并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對網絡直銷保險的經濟交易內容進行管制。但由于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監管力度明顯削弱。第二,法律因素。目前保險網絡直銷面臨的首要難題要數法律方面的問題。保險通過網絡渠道發展,逐漸形成網絡保險直銷模式,但是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頒布實施。之前的法律都是對于傳統保險銷售而制定,使得網絡保險直銷業務在進行時沒有應有的法律保障,實施業務無據可依。此外,各地域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種種差異,這樣通過網絡渠道進行跨地域保險業務交易便很可能出現經濟糾紛,從而導致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蒙受損失。第三,網絡因素。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保險市場的發展也開始呈現多元化的趨勢,而全球經濟的刺激下消費者的需求與追求也在不斷變化。保險行業的營銷戰術也由注重推銷變換到建立關系上,盡一切可能拉近與客戶的距離,最終實現保險銷售。據統計,保險在網絡直銷上,多半客戶甚至大于80%的客戶在了解產品之后,并不是馬上下單購買,而是需要保險專業人士出面配合完成保險購買。
三、完善制約因素,全面發展網絡保險直銷模式
第一,加強監管力度。監管部門應考慮到網絡保險直銷存在的風險,根據網絡直銷渠道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保證在網絡保險直銷擴展業務的過程中,不僅能滿足保險消費者的多樣化、多層次需求,也能保證保險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第二,完善法律。根據網絡保險直銷渠道發展模式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以確保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完善法律要特別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嚴肅性與實效性互相統一,二是靈活性與原則性相匹配。制定法律時要揚長避短,可以多借鑒保險法律完善健全的國家的經驗。第三,傳統與網絡模式相結合。根據客戶提出的要求,很有必要重新審視網絡保險直銷中的不足之處。在選擇專業性很強的保險產品時,還是需要專業人士為客戶做引導和講解,因此傳統與網絡相結合是非常必要的。不論模式如何轉變,最終的目標是實現保險營銷,因此需要結合實際業務要完善網絡渠道的發展。
四、結束語
【關鍵詞】法制社會;責任保險;發展
越來越多的學者指出,法律風險是新世紀除自然災害之外的最大風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社會矛盾、社會糾紛日益尖銳,民事案件發生率呈顯著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調節社會矛盾、解決法律糾紛的有效方式,在法制社會中的功能與作用日益顯著。
一、責任保險發展及優化的基礎
1.國家法制化建設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就不可能有成熟的責任保險,換句話說,只有將責任風險上升到法制層面、構建法治化社會,才能真正推動責任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力推進法治化進程,尤其是近年來,法治化建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具有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也初具模型,這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2.責任規則原則的發展變化
有L險才會有保險,風險越大越需要保險的支持。從本質上來說,責任保險取決于民事責任的歸責。最初我國實行過錯責任制原則,也就是說不是致害人的過錯其便可免受法律懲戒,但是,這會給受害人維權帶來顯著困擾。鑒于此,各個國家開始嘗試過錯責任推定、無過錯責任等原則,歸責原則的變化直接加劇了人們的責任風險。
3.市場經濟體制確立
市場經濟的確立以及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使得責任保險的具體地位得以明確。市場一方面可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可作為重要的法治治理力量。在市場角色、政府角色職能分工明確、定位清晰的環境中,責任保險積極參與國家治理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大幅度提升。與此同時,市場“買單”的法律治理方式,必然會減少政府部門的財政壓力與賠償風險。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及優化
1.嚴格按照保險行業客觀發展規律進行優化
責任保險的發展必須嚴格按照保險行業客觀發展規律。就我國保險行業來說,最需要強調的就是遵循這個行業的發展規律。站在保險行業的起源與發展進程角度,堅守經濟損失補償職能是社會分工對該行業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國責任保險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不能偏離保險業的基本職能,大量研究實踐證實,若失去了對保險職能的繼承,便失去了保險業的發展基礎。故而,尊重保險行業的發展規律,承繼保險行業的基本職能,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創新,是責任保險發展的根本方向。
2.摒棄一險獨大觀念
目前來說,我國各個保險公司基本上都集中精力經營車險這一個險種,企業對車險驅動也形成了較為嚴重的路徑依賴,而上世界發展較為成熟的家庭財產險、貨運險、企業財產險等險種被邊緣化,責任險更是處于被忽略的地位。車險一險獨大的現狀嚴重阻礙我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新形勢下,必須積極走出車險一險獨大的慣性思維,加強保險行業的業務結構調整,促使責任保險的發展進入正常軌道。
3.產品要與時俱進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化的發展,我國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生活領域、文化領域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各種法律風險并存,這就需要在細分客戶與市場的基礎上,強化責任保險的開發與研究。筆者建議,在重視交通工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之外,在其他領域積極注入新鮮元素,積極開發與時俱進、適銷對路的產品。在責任保險產品的研發過程中,一方面要考慮不同社會群體的法律風險以及其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考慮基礎責任保險的成熟度,全面提升客戶信心。與此同時,還可在國家財政、政策等支持下,積極轉換自身角色,全面提升自身掌控保險的能力,向著市場化方向邁進。
4.加強針對性營銷
首先,充分利用各種數據資源加強市場劃分,合理定位目標群體與經營項目。例如,結合市場結構以及責任保險市場的實際情況,重點選擇某種責任險市場,并將其作為主攻的方向。
其次,充分利用大數據精準定位客戶群體,然后充分利用社交平臺、網絡媒體等工具進行針對性營銷。通過針對性產品服務,進一步提高保險產品以及保險服務的準確性。
5.拓寬服務內容
現代保險服務業這一概念的提出,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行業的服務內容,在傳統商業保險補償服務的基礎上,該行業又被賦予防災防損、公共治理的功能。也就是要求責任保險積極參與到公共治理領域,全面提升保險行業的現代化服務職能。故而,責任保險需要積極拓寬自己的服務方式與服務內容,與此同時,責任保險與加強與媒體、醫療衛生、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之間的聯系,積極建立共享的數據信息服務平臺,進而為社會各行業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險服務。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以責任保險發展及優化的基礎為切入點,從客觀發展規律、觀點改變、與時俱進、針對性營銷、服務內容等多角度入手,詳細論述了責任保險的發展及優化策略,多方面入手,旨在促進責任保險制度健康、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許飛瓊.法治時代責任保險的創新與發展[J].中國保險,2016(04).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一體化和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經濟和發展的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的推廣和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
首先,要從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出發,調整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目標:努力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政府監管,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險監管機構為主體、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再次,要堅持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化監管,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逐步使我國保險業監管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在監管和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保險創新,降低監管成本。
當初在保檢監管中要逐步實現以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非現場檢查為主向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方向發展,盡快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與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保險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保險機構的創新活動、將保險監管和保險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此外,還要注意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險機構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政府保險監管與保險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保險監管政策融入保險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以及加入WTO進程的加快,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已經明顯不適應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要求。為此,我們要及時修改和充實現行的保險法律體系,盡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創造條件。當前,我們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抓緊修訂《保險法》,并盡快修改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規章,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執法水平。
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進一步突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在堅持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同時,通過綜合運用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資產負債評價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償付能力監測指標體系,逐步使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成為保險業監管的核心,維護保險行業穩定,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推進保險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要制定和完善全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信息標準,構建開放型的中國保險業信息網以及完善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披露保險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要充分運用現代電子化手段,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加強對保險業風險的實時監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險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做到有嚴密的風險控制、經常的風險監測、及時的風險報告、審慎的風險評估,并按不同的監管責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預備方案,妥善處置保險業風險。
三是根據國際審慎監管原則,嚴格保險機構市場準入,優化保險機構體系,嚴格掌握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標準,合理把握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業性風險的爆發。
四是把道德風險的防范提升到應有的水平,突出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行為和職業道德操守的監管,嚴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關,建立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的談話與誡免制度、業績監測與考評的指標體系等,防止發生道德風險。
五是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完善監管責任制。要通過選拔、培訓等各種方式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抓緊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要明確和完善監管責任制,認真開展內審和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在監管中嚴重違規違章,加強對保險監管的再監督,保證保險業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
把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與機構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結合起來,強化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的監督檢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專項檢查為重點,促進國有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要加強同保險監管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和情況,進一步健全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機制,提高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效率,從而形成保險監管部門與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走出一條有特色的保險業監管的新路子。
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保險機構內部控制是政府保險監管的基礎。,我國保險機構內部控制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個別保險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控制還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內部監督和制約。對此,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的要求,不斷強化各項內部管理機制、基礎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嚴格分離資金運用業務與保險業務,建立獨立有效的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風險評估機制和投資行為監督機制,切實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與此同時,要加快保險業自律組織體系建設,保險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功能,認真指導和監督各會員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法規和遵守同業規則,制止保險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努力成為政府監管部門的有效補充。
6.借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由于受保險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保險監管信息往往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誤差。為了確保保險監管發揮應有的功效,我們還應借助獨立審計等中介部門的力量對保險機構的財務報表和記錄進行檢查,并籍此進一步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情況和風險狀況,增強對違規違法事實認定的效力。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因投保、續保、理賠而發生糾紛。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系,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后,執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后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后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尤其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后,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發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范疇。
甘肅模式。由于采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于仲裁范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范疇。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會推薦模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采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定“結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系。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一性。
2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 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會模式。規定“可以在保險行業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并實行回避制度。②裁決可以采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于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回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定,有的規定必須采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采取獨任方式更有利于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采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勢。
2)回避范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采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時候,可以不回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從業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 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和仲裁規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于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詢費等)。”
(4)山東模式。“調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協會的性質是“行業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3 幾點建議
保險單位和其從業人員的防范對策嚴格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險公司有效地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這說明維護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大環境已經形成。保險公司必須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該樹立保險詐騙的違法觀念,嚴格依法查處保險詐騙案件,不能只為追回賠付款而姑息違法犯罪分子,應該為整個保險行業而嚴格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承保風險評估,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與能力,從而提高承保質量。通過許多已發保險詐騙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的失誤和疏漏往往會給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機,甚至會成為導致保險詐騙案件發生的誘因之一。
在這個過程中應獲得怎樣設計保單及厘定保險費率的資料,同時這樣的過程可以杜絕低素質人員因回扣而隨意承保,導致保險詐騙的高發生率,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立科學的內部理賠規程,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犯罪分子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賠償金,因此作為識破保險詐騙行為、阻止保險詐騙犯罪發生的最重要防線的保險理賠工作尤為重要。首先應建立高水平的專門的理賠隊伍,做到承保理賠相分離。保險公司應形成固定制度,根據保險業務發展現狀及保險詐騙態勢定期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業務能力與素質,增強員工對保險詐騙行為的辨別能力。保險詐騙的行為人再怎么狡猾,最后都要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所以如果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審核機制,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與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機制,詐騙罪犯的陰謀就難以得逞。
公安機關應及時地,定期地與保險公司就保險詐騙犯罪的現狀進行溝通,并對保險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只有切實加大打擊力度,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把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并有效地防范與遏制保險詐騙犯罪的發生。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培訓。隨著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發展,保險公司為滿足被保險人需求的同時,推出的保險種類越來越多,保險詐騙案件類型也就越來越多,案件偵破難度也越來越大。同時,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在日新月異,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對新型作案手段要了如指掌以便降低辦案難度。
經偵部門要多注意收集此類犯罪信息,掌握保險詐騙犯罪的最新動態,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所以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業務培訓是很必要的。開展調研,建立預警機制。打擊和預防保險詐騙犯罪活動是公安機關在新形式下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過去我們對保險詐騙犯罪知之甚少、研究不夠,所以應加強對保險領域中犯罪活動的調研,為決策提供有效依據。還應建立科學完善的預警機制,隨時注意此類案件發生的情況,便于公安機關在調查中掌握主動權,及時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民警們在工作中要善于總結成功經驗,吸取失敗教訓,不斷積累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經驗。
作者:秦妍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的2009年主題是“消費與發展”,參加單位有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衛生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煙草專賣局等單位。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全市幾十家保險企業參加了本次大會。
大會現場舉行場面熱烈的消費者咨詢服務活動,現場受理消費者投訴,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和便民咨詢服務活動。
新華保險淄博中支為搞好此次宣傳活動,按照淄博市保險行業協會的要求和分公司3.15客戶服務活動的具體安排,結合中支實際,及時召開會議,詳細制定實施方案,并提前準備好宣傳材料、展板等。
今天我們組織了客戶服務人員、核保核賠人員和張店服務部業務人員近20人參見了咨詢宣傳活動。我們充分利用省保監局和行業協會統一印發的“人身保險產品基礎知識問答手冊”,積極向群眾宣傳人身保險基礎知識,讓消費者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提升消費者自我保護的意識;利用“分紅產品購買須知” 積極宣傳新華保險及我們的分紅產品,讓消費者了解新華保險,了解我們的產品;客服、兩核人員耐心細致的回答了消費者的咨詢,打消了部分消費者“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疑慮,適時宣傳新華保險的服務品牌和優勢。
借此活動,我們也與同業的客服、兩核人員進行了交流,就如何提高消費者保險意識、提高保險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客戶服務能力和水平等方面進行了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