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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風險;長尾風險;功能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16)10-0038-05
一、引言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蓬勃發展,尤其是2013年以后呈現井噴式發展,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2015年互聯網金融客戶數量已可與傳統銀行“比肩”。據《2016―2020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深度調研及投資前景預測報告》預計,2016年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規模將達17.8萬億元。然而,互聯網金融在爆發式增長的同時風險不斷集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國內問題P2P平臺占比高達1/3。如P2P平臺“e租寶”,涉案金額達500億、牽涉90萬人。互聯網金融監管缺位被推到風口浪尖。
自2007年國內第一家網貸平臺“拍拍貸”成立,網貸發展距今已有9年歷史。2011年國內最早的眾籌網站“點名時間”成立,距今已5年。1999年,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易信成立。互聯網金融僅在第三方支付領域有相應的管理辦法,人民銀行2010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其做出了一些規范,但僅為部門規章, P2P、眾籌、網絡銀行等新興領域均接近于監管真空。這一狀況直到2015年7月才被打破,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初步明確了“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負責監管,P2P網貸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眾籌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保險由保監會負責監管”。2014年末中國證券業協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但因為爭議較大,目前正式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只在2015年9月納入備案管理。2015年末《P2P監管細則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除2015年7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外,總體上具體的監管細則均未出臺,目前互聯網金融監管仍然處于無序和混亂狀態。這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還不成熟。目前對互聯網金融的界定、風險和有效監管尚無統一定論,本文將從厘清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出發,著重分析互聯網金融不同于傳統金融的風險,在借鑒國外經驗基礎上提出我國的監管建議。
二、互聯網金融的界定和模式
目前,學界和業界對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本質的理解仍存在較大爭議。謝平(2012)是國內較早提出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認為互聯網金融是不同于傳統商業銀行間接融資和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模式,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對傳統的融資模式產生了顛覆式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具有融通資金的成本優勢(王漢君,2013)。陳志武(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主要是渠道意義上的創新,其產品結構、產品設計與傳統金融產品沒有區別,其沒有改變交易各方的跨期價值交換和信用交換這一金融交易的本質。互聯網金融本質上仍是金融,其風險和傳統金融風險類似(吳曉求,2015;許小年,2016)。從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學者的觀點看來,互聯網金融利用了現代技術,包括移動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等,改變了金融交易的范圍、人數、金額和環境,但其本質仍是金融。因此,本文較贊同以陳志武教授為代表的觀點,認為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具有傳統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風險。
目前學界對互聯網金融的模式也尚未有統一的劃分標準。王達(2014)把互聯網金融的模式分為七類,即第三方支付、“余額寶”模式、大數據金融、點對點(P2P)網絡信貸、互聯網金融門戶、信息化金融機構以及眾籌融資。鄭聯盛(2014)把互聯網金融分為金融機構信息網絡化、第三方支付、網絡信用業務以及虛擬貨幣等四大類業務模式。吳曉求(2015)把互聯網金融大體歸于四類:(1)第三方支付。(2)網絡融資:一是基于平臺客戶信息和云數據的小微貸款和消費貸款,二是P2P 平臺貸款,三是眾籌(Crowd Funding)模式。(3)網絡投資:一是P2P和眾籌平臺融資的資金提供者,二是網上貨幣市場基金。(4)網絡貨幣。
以上學者的劃分標準不一。本文從新業態和監管角度出發進行劃分,認為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模式: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網絡支付、以P2P為代表的網絡借貸、以人人投為代表的眾籌融資和以網商銀行為代表的網絡銀行。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主要是渠道上的革新,風險可控,監管也比較明確,不包括在其中。網絡貨幣在我國禁止流通,不包括在其中。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剖析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質在于處理風險。互聯網金融利用了現代技術,不僅具有傳統金融風險所具有的突發性、傳染性等,而且其風險比傳統金融更具綜合性和復雜性。互聯網金融屬于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業務的耦合,風險源發生了轉型或變異,風險類型更加復合(吳曉求,2015)。互聯網金融具有互聯網、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風險,其碎片化、跨界性和傳染性可能導致新的金融風險(王漢君,2013)。互聯網技術使金融服務的技術風險、業務風險和法律風險更加凸顯(楊群華,201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從金融和互聯網兩個維度出發把互聯網金融風險分為兩類:傳統風險和特有風險。
(一)傳統風險
除市場風險外,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均顯著高于傳統金融機構。
1. 信用風險。信息不對稱在互聯網金融中依舊比較顯著,信用風險依舊是互聯網金融的主要風險。首先,互聯網金融的大部分客戶為銀行等正規金融體系篩選過后的“次優客戶”,風險等級較高。其次,長尾客戶大多為“草根”階層,收入及還款能力良莠不齊。再次,互聯網金融尚未對接國家征信平臺,對客戶的身份認證、金融信息和生活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性均存在高于傳統金融機構的風險。最后,以P2P平臺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資金成本較高,正規P2P平臺的客戶年化收益率一般為8%―12%左右,遠遠高于銀行3%―4%的資金成本。在資金成本高企情況下,貸款利率更高,加之經濟下行,借款企業違約風險增大,個人違約率提高。
2. 從互聯網技術風險角度制定監管標準。互聯網金融高度依賴互聯網技術,從技術安全角度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一些網貸平臺設定技術門檻。對網絡銀行,應從安全體系、準入標準、身份和權限認證、法制體系和技術體系入手,防范互聯網金融的獨特風險(陳丹青,2009)。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規范互聯網金融平臺,如對操作系統、防火墻技術、數據安全技術等設定準入門檻和行業標準;如服務器必須設在國內等,可追溯其記錄以達到有效監管。在金融交易的信息安全方面,加強基本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以及安全應用標準與協議三大層次的技術支撐(洪娟等,2014)。
3. 從金融風險角度構建監管原則。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仍是金融(潘功勝,2016),因此應注意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一般性與特殊性,監管的一致性與差異性(謝平,2014)。一方面,從金融風險的角度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的潛在風險,從防范系統性風險與保護消費者角度加強互聯網金融審慎監管,如資本充足率、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和內控制度做出相應的要求,并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另一方面,要堅持監管一致性,防止監管套利。對相同的金融業務,互聯網企業和金融機構應采用相同的監管原則和業務標準。只有堅持監管規則的公平性,才能保證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平、有序競爭。此外,加快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目前,除第三方支付領域有2010年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其做出了一些規范且僅為部門規章外,P2P、眾籌、網絡銀行等新興領域的細則均未正式出臺。法律層面的規定更是空白。我國初步構建的第三方支付監管框架較薄弱,在立法層次、分類監管、備付金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大問題上需進一步完善和突破(巴曙松、楊彪,2013)。
4. 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市場自治的作用。長期來看,我國應建立官方監管、行業自律和市場自治三級監管架構。官方監管亟待出臺措施,行業自律協會初步建立,市場自治尚有待培育。以英國為例,P2P監管以行業自律為主,P2P金融協會制定的《P2P融資平臺操作指引》發揮了重要的規范作用。經過兩年的籌備,2016年4月1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成立。一是行業協會應盡快出臺行業相關規范和約束懲戒機制,引導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互聯網本身的平等、自由、開放基因,決定了行業自律比政府監管更加有效,其靈活性更高、反應更快。二是大力培育市場自治。借鑒電商平臺,培育公共評價體系,規范互聯網金融主體行為,提升交易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總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自治應保持動態平衡,應高度重視和發揮行業自律及市場自治作用,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經營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風險防控能力。
注:
①2014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影子銀行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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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P2P;金融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的內涵
互聯網金融是以互聯網作為金融活動開展的平臺,從根本上改變傳統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和模式,提升資源配資效率和風險管理水平。互聯網金融推動著金融行業的變革,拓寬了金融行業服務的廣度,有助于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降低服務成本,并對傳統金融行業形成補充,不斷滿足多層次的金融需求。
互聯網金融模式以支付方式、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為核心,以移動支付為基礎,在云計算的保障下,資金需求雙方通過網絡揭示和傳播,形成連續并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極低成本的形成資金需求者風險定價,并形成有效的資源配置。目前,相對比較成熟的互聯網金融類型有三種類型:一種是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的支付業務類型;二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或是其衍生出來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三是互聯網借貸平臺。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現狀分析
(一)交易規模迅速擴大
2008年以來,以網絡銀行、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為主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迅速擴大。其中,截止2014年底,網絡銀行的交易額由285.4萬億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萬億元。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也由3萬億元快速增長到了23萬億元左右,增速達到了18.6%以上。P2P網絡借貸的交易額則由1.5億元快速增長到了3292億元,期間增速甚至均達到了200%左右。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發展與事故齊飛的一年,P2P行業出現了101次融資事件,涉及94家P2P平臺,涉及融資額在130億元以上。
(二)模式不斷創新與豐富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不斷的創新與豐富。首先在銀行開展網絡借貸業務方面,由原來模式轉換為銀行自建電子商務平臺;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由原本獨立和有擔保的第三方支付等模式轉換,創新發展出與基金、保險合作進行理財的內容;最后是P2P平臺由原本單純的信息中介服務內容,創新發展為與擔保機構合作,形成線上線下聯合、債權轉讓等新模式。
(三)缺乏有效管理
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是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層面廣泛運用自主形成與發展起來,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隨著行業的不斷發展,也暴露出了相關問題。首先是互聯網理財迅速的發展,對傳統存款業務和理財產品形成了沖擊,極大的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以及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P2P行業瘋狂發展和不斷倒閉也給社會經濟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016年,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臺,將通過對互聯網金融業態邊界和監管職責分工的界定,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將有效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穩定發展。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趨勢分析
(一)運營合規性成為發展第一要素
隨著監管細則的落地,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圍和交易邏輯將逐漸規范,設立資金池、自融以及旁氏平臺將逐漸被清出市場。監管細則的出臺也將列出行業負面清單,將易傳遞風險的資產端剔除,如股票配資業務等,同時基金等具有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也將被禁止。
建立第三方資金托管制度已成定局,以P2P為主的網貸機構需積極調整業務模式應對資金托管制度。由于銀行資金托管門檻較高,一般P2P機構資質較差,難以符合銀行資金托管要求。監管當局在制定相關監管政策時,仍然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充分的發展空間,在監管范圍內的各類型金融創新業務的開發仍然給予支持。
(二)產品的垂直化與差異化
近年來,P2P公司創造了各類型的產品,未來P2P產品的垂直化與差異化趨勢會更加明顯。P2P公司的資金端來源均是來源于普通用戶,但是資產端的來源是不同的,不同的資產端對應的行業類別差別很大,因此P2P公司要創造垂直化與差異化的產品以擴大自身業務。現階段國內銀行系、國資系、上市公司系、民營系以及互聯網系五大P2P網貸陣營已經初具規模。
(三)行業洗牌加劇
近年來,出現了許多P2P網貸平臺“倒閉跑路”事件,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的不斷出臺,在短期內會互聯網金融行業面臨著大幅度的調整。隨著政策不斷完善,風險把控能力強、成本控制力強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繼續得以生存,其他企業將會被大型的企業兼并收購,行業洗牌進一步加劇。這實際也是互聯網金融業市場競爭累積到一定程度所經歷的必然階段,監管政策的出臺只是進一步加速了這一過程。
(四)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進一步融合
迫于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倒逼壓力和轉型升級的要求,越來越多的傳統金融機構將主動擁抱互聯網金融。由于客戶群體的差異,相對競爭力的不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機構結合,可以實現優勢互補。互聯網公司優勢在于渠道,以及大數據、互聯網的技術,而傳統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的開發,對風險把控能力更強。通過理念創新、技術創新,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進一步融合,可以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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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第三節“堅持創新發展,著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的第六條“構建發展新體制”中有這樣一句表述――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這是互聯網金融首次被納入國家五年規劃建議,也說明了中國互聯網金融正在迎來黃金時代。
中信集團旗下互聯網金融平臺愛財有道COO王楊表示,“過去互聯網金融發展一直處于野蠻生長狀態,如今中央五年規劃建議正式倡導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建議明晰,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地位也得到提升,會讓一些不合格的或者純粹詐騙的劣質平臺淘汰,去蕪存菁,有助于推動良幣驅逐劣幣,引導行業健康發展。但同時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來說,自身也更要提高運營能力與服務標準。”
玖富創始人兼CEO孫雷認為,互聯網金融將贏得改革紅利與窗口期。“互聯網金融首次被納入國家五年規劃的建議,為行業定性起到了關鍵作用,互聯網金融將會贏得改革的紅利與窗口期,行業將迎來大爆發的五年;同時各項監管政策勢必陸續落地,互聯網金融行業開始出現分水嶺,競爭格局將形成。合規合法發展,才是優勝王道。一大批企業將會倒閉,優質企業迎來歷史最好的機遇。”
金蛋理財CEO鄧巍強調,規范行業發展,監管細則政策出臺越早越好。《建議》中“規范”和“發展”兩個詞,這兩者本身就是和諧統一的,無規范不發展。互聯網金融投資者之所以會擔心平臺出問題,是因為擔心得不到法律保護,沒有相應的具體監管規則對行業進行規范。盡管互聯網金融行業每年的發展增速很快,但目前參與到其中的人仍然相對小眾。只有行業實現真正的規范發展,才能讓普通老百姓都參與進來。國家的監管政策越早出臺,越有助于降低用戶的信任成本,對認真的從業者是一個利好。準入門檻和信息披露透明能夠極大地規范整個行業的發展。
91金融CEO許澤瑋指出,互聯網金融“身份”終于得到正名,預示了未來地位將進一步得到提升,而且將有一系列利好的政策要陸續出臺。下一個五年,互聯網金融將迎來真正的黃金發展期。隨著“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互聯網金融與實體經濟以及各種產業跨界融合,將加快構建綜合性混業金融監管的體制和機制,最終形成“大金融”格局下混業經營的創新金融監管。因此,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僅會發揮“一行三會”框架下的金融監管,還會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 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創新監管方式,及時填補監管漏洞,實施有效監管。
點滴身邊董事長謝濤表示,互聯網金融被劃入金融改革大潮是肯定互聯網金融的存在價值,承認其對實體經濟的促進作用。但整篇規劃建議對互聯網金融的描述只有短短的“規范發展”四個字,至于何為合規、如何發展卻毫無提及,可見互聯網的信息融通與金融的資金融通的契合點、創新發展與規范發展的平衡點、鼓勵創新與適度監管的矛盾化解方式仍是恩寵難尋,等待細則出臺仍將是一個漫長的時期。
能源戰略決定經濟轉型成敗
“十三五”是中國經濟轉型和改革的關鍵時期,“十三五”能源戰略規劃制定的成敗也是決定經濟轉型和改革能否順利實現的關鍵之一。11月11日,國家能源局消息,“十三五”我國能源發展要重點落實“一帶一路”戰略,深化周邊和沿線能源國際合作,推動重大能源項目落地,并繼續推進核電、水電、火電及特高壓輸電“走出去”。
對此,陜鋼集團漢中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武軍強稱,《建議》中講到要推動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術創新,建立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將綠色環保理念貫穿在能源發展戰略中。其能源環保領域的亮點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能源結構的調整,提高非石化能源的比重,強調要通過攻克儲能和智能電網建設難題,發展分布式能源方式,來推動非石化能源產業創新與發展,增加非石化能源的供應量,縮減石化能源的使用量。二是綠色消費意識,倡導大眾樹立綠色節能的消費意識,主動實施碳排放量控制,對高耗能的行業進行調控,用能耗指導行業、企業發展,并與之建立相應的綠色發展基金,用經濟手段引導企業節能,大力推進綠色節能技術的應用,推動綠色交通業發展,加大資源回收和再生資源的利用,倡導大眾樹立綠色節能環保的生活消費習慣。三是建立健全用能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創新有償轉讓機制,培育轉讓市場,直接將用能權和碳排放權與經濟效益掛鉤,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綠色發展。
展望“十三五”期間企業的未來,武軍強表示,鋼鐵行業是國家明確的過剩、調控行業。近年來國家在淘汰落后產能方面做出了部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就目前行業發展而言仍然是“供大于求”,且部分中小鋼鐵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致使環保、節能、綠色等發展問題凸顯,行業被貼上高污染標簽,成為民眾環保問題的眾矢之的,同時還嚴重沖擊環保達標、節能高效的企業發展,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從行業發展的角度而言,需要國家加大鋼鐵行業的環保、節能、綠色發展要求,從政策上嚴控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加大環保執法力度、能耗控制力度,用環保、能耗指標推進鋼企改進、進行產能淘汰,既保障行業的綠色健康發展,改善民眾對鋼鐵行業的認識,又為各鋼企發展創造公平公正、同臺競爭的發展環境。因此,吳軍強“十三五”最大的愿景是,在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中,公司能以客戶滿意為導向,加強上下游產業聯動,以創新、科技、改革為驅動力,推動技術升級、裝備升級、產品升級、服務升級,實現由單純生產商向生產服務商的轉型發展,并成為鋼鐵行業環保、節能、綠色發展的中堅力量。
如何更好地“走出去”
希臘有這樣一個關于劍的傳
說:西西里國王迪奧尼修斯統治著富饒的敘拉古城。大臣達摩克利斯對此很是羨慕,直到有一次受國王邀請坐到王位上,看到了始終懸在國王頭頂的利劍。
這就是達摩克利斯之劍的由來,象征著無論在多美好的表象下,都要隨時有危機意識,心中敲起警鐘。聯想到近期的熱門話題互聯網金融,在其疾風暴雨般發展的表象下,也需要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來規范其發展,這把劍就是法律。
法律的空白地帶
伴隨著IT技術的發展,更多新穎、靈活方便的金融模式出現,對傳統的銀行業態進行著嚴峻的沖擊;另一方面,銀行的客戶們對銀行的期待越來越高,支付端和交易端在發生變革,“水泥加鼠標”模式的沖擊如海嘯般讓銀行飽受威脅。
互聯網金融是科技發展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今后金融行業的發展方向,對其采取扶持壯大的政策是正確的選擇。但任何一種事物在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存在一定問題和風險,央行副行長劉士余曾表示,“互聯網金融不能觸碰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條法律紅線,尤其P2P平臺不可以辦資金池,也不能集擔保、借貸于一體”。再比如,一般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的是科技咨詢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但是在運作過程中,有的平臺卻提供擔保,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現有法律的規定。
認真地分析研究互聯網金融這些問題、風險,可以彌補目前因發展過快而出現的漏洞,以保障其有序、合理、順利的發展。針對互聯網金融的不同類型,具有不同的風險點,要加以區別對待。就目前而言,互聯網金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相較于傳統金融來說,互聯網金融的門檻低,缺乏相應的行業標準,在法律監管方面有很大的不足。這些問題都在第三方支付中凸顯出來,對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安全性構成了挑戰,無規矩不成方圓,無法律難以成行。
目前在互聯網金融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沒有健全的立法,執法方面也不夠嚴格,監管的力量也不足。這些風險會造成許多金融違規操作問題,像是洗黑錢、非法融資和泄露消費者的營私等,給互聯網金融融資產生不良影響。
在高速發展當中的互聯網金融,需要時刻注意出現互聯網金融的泡沫。如余額寶在短期之內能夠吸引大量的資金,其他互聯網金融借貸業務的蓬勃發展也值得關注,要防止這些互聯網金融產品誠信喪失的情況出現。2008年金融危機前鑒不遠,值得深思。
綜上所述,在互聯網金融剛剛產生和高速發展的時候,需要注意到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點,尤其是涉及到的法律風險,做到未雨綢繆。
置于法律之劍下
針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各種風險點,可以在法律上提出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對風險進行排除,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正常有序發展。
第一,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互聯網金融的有序發展,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行業標準、構建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互聯網金融的特征要求我們建設監管體系時要做到制度的前瞻性與可預期性,同時要及時進行立、改、廢。首先是修正和完善已經存在的金融法律體系,目前我們國家有涉及銀行、擔保和公司破產等一系列相關金融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缺乏對互聯網金融的有關規定,亟需修改完善;其次是進行相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礎性法律立法研究,互聯網金融是一個相對新穎且范圍較廣的領域,需要對其基礎性、根本性和普遍性問題做出規定,就要制定互聯網金融基礎性法律;最后是具體的規章細則和行業標準的出臺,由于互聯網金融內容復雜,要制定具體可操作的細則標準予以執行,才能真的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行業標準、構建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經濟發展有效結合起來。
第二,打造監督管理體系,切實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度。要想法律真正付諸實踐,產生預期的社會效果,必須有賴于執法者。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所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政府有關方面要結合互聯網金融新的發展態勢,對各個方面進行梳理,做出合乎法律和實際的科學判斷。同時,需要政府及時明確監管部門職權,也可以選擇新設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這樣就可以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不合法現象做出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三,維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對其加強法律方面的教育,制定具體的保護制度,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消費一方原本就是交易過程中的弱勢群體,再加上互聯網金融存在著交易雙方獲取信息的能力不對等、自身的實力又相差懸殊的情況,消費一方就更是處在了不利的位置上。筆者建議一是要對互聯網金融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做出詳細的立法,如前所述,這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加快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將互聯網知識和金融知識充分結合。法律上的權利需要積極去維護,怠于行使權利必然遭受法律上的利益損失,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對權利上的睡眠者加以激勵。
關鍵詞:網絡借貸;風險防范;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4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網絡借貸由于市場需求大、利潤相對較高、交易便捷等原因,使得其成長迅速。但是其存在于網絡這樣一個虛擬的環境當中,使得第三方服務平臺在融資者和投資者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最近幾年P2P網貸平臺經歷了迅速發展和倒閉的風潮,加劇了其風險和不確定性,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法律的滯后也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對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監管勢在必行。
一、我國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現狀
2007年8月,我國成立了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隨后P2P借貸平臺進入大規模發展階段。這些網絡平臺既占有了互聯網優勢,也增加了相應的風險。依據目前的狀況和法律規制來看,主要體現在征信體系不完善和平臺自身面臨的技術風險上。
第一,網絡借貸平臺相當于在兩個陌生人之間架起了橋梁,而投資者決定是否借錢給陌生人的標準就是看對方的信用表現。所以,信用體系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現在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平臺對貸款人的信息審查環節易出錯,或者是對方信息造假。如果對方存在欺詐故意,在互聯網虛擬環境中僅憑單一的信息認證是沒辦法克服造假問題的,所以對信息審查的要求應當非常嚴格。二是信用評級標準不完善,個人失信成本低。目前我國社會缺乏一個整體的信用體系,如果僅憑融資者提供的資料,太具片面性,無法看出其全面真實的信用狀況。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建立金融機構、政府部門、教育機構、工作單位等聯合信用體系,使網絡借貸的信用評級更客觀全面。
第二,網絡借貸平臺擁有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屬性,自然也要承擔雙重的風險。首先面臨著網站安全問題,需要注重自身網站安全性建設,防止病毒和黑客的入侵。如果因網站安全性問題導致投資者有所損失的責任也需要明確。其次,不完善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也使平臺和借貸雙方都面臨著安全風險,尤其不利于投資人的利益保護。
二、國內目前的法律規制
我國近年來頒布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規,有早期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還有專門針對P2P行業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近期出臺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其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是網貸監管的重要一步,表明了我國從立法上承認網絡借貸,并對其健康有序的發展持支持態度,引導其在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辦法》為網絡借貸平臺的性質和定位做了明確規定,還列出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堅決打擊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了銀監會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進行制度監管并督促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等。
對互聯網金融以及P2P 的監管從無到有,體現了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以及有意對其引導。尤其是《辦法》的出臺,將會解決大部分網絡借貸平臺所出現的問題,消減對金融秩序的負面影響,是一部相對比較完善的規范。但是,筆者認為,其還是有需要推敲和完善之處的。
三、對網貸平臺監管立法完善的建議
1.完善地方監管
《辦法》明確規定,銀監會負責制定統一的網絡借貸規范,而具體的監督、引導、備案、風險監測和提示等工作交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但是,網絡借貸平臺運行全過程都在互聯網上,沒有鮮明的地域金融屬性,不管工商登記注冊地位于何處,都可以快速吸收全國各地的資金,再將資金分配到全國各地。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是否有足夠的經驗和能力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應當制定地域性監管辦法,更加具體、細化地將責任分配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并做好協調工作。并且,利用互聯網建立P2P平臺數據庫,完善網絡借貸行業的數據采集,以便于完善對其的監管和風險防范。
2.規定更高透明度的行業披露
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現行規范無一例外的要求進行行業信息披露,今年三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召開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研討會,近期上海出臺了全國首個P2P平臺信息披露指引細則,要求月披露包含主體信息、產品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在內的共49項信息。因此,網絡借貸平臺更高的透明度不僅會對投資者起到風險提示的作用,利于融資者明晰借款成本,也有利于監管者對其進行監管,減少平臺與監管方的信息不對稱,降低監管難度與成本。
3.完善信用評級
我國目前的信用體系還很不完善,因此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絡借貸中介平臺并非合法使用者①。對比國外網絡借貸發展較成熟的國家,都有著較為完備的信用體系,可以看出,社會以及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的缺失制約著我國網絡借貸的發展。一方面,建議以立法的形式推動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的建立,完善公民信用數據及其使用。另一方面,要求網絡借貸內部信用體系與銀行信用體系對接,從而引導網絡借貸的健康發展。
注釋:
①黃震、何璇《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風險及防范》,金融電子化.2013.2.
參考文獻:
[1]黃震,何璇.P2P 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風險及防范[J].金融電子化,2013(2).
[2]姚海放.網絡平臺借貸的金融法規制路徑[J].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研究[J],2013.6.8.
>> 關于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探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探究 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研究 互聯網金融監管破題 淺談互聯網金融監管 淺析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啟示 互聯網時代的小微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監管方式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立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博弈分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探討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探析 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助推金融改革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我國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思辨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4年2月10日。[2]34。金融危機之后,眾籌融資已成為越來越受歡迎的籌資方法,企業家可以借此迅速而又低廉地籌集資金。狹義來講,眾籌是一種融資機制,即允許初創企業通過互聯網中介向公眾募集資金。互聯網中介展現企業的商業模式,投資者則在線出資,以獲取名義上的禮物或公司股權。眾籌可以讓人避開令人無法忍受的企業早期融資的傳統形式(如找家人或朋友借錢),也讓人不必困擾于尋找銀行貸款、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3]1。從全球范圍來看,眾籌融資的出現稍晚于P2P借貸,但近年來發展也較為迅速Massolution研究公司2013年4月公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目前全球約有800個眾籌網站,2012年共籌集了266億美元資金,較2011年的147億美元增長81%,并測算2013年全球眾籌融資規模將達到51億美元。轉引自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課題組《眾籌融資的發展與規范問題研究》,載《金融時報》2013年12月16日,第10 版。2009年成立的美國Kickstarter是眾籌融資平臺的代表。國內專業眾籌融資網站出現于2011年,但發展較為緩慢,發展到一定規模的眾籌網站有眾籌網、點名時間網、追夢網等。。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互聯網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可以理解為微型的互聯網證券市場,都是溝通資金供需雙方的信息橋梁。但不同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運行、融資方發行證券或上市、資金和證券的結算都是建立在各種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11]340。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制度不僅適用于證券市場,而且也應適用于整個直接融資體系。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當然,對互聯網融資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應大幅度低于證券市場,否則高成本將使互聯網融資失去存在的價值,但至少應包括融資人真實身份、資金用途、押品法律權屬或擔保人真實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
21世紀后,信息時期人類社會成長的戰略性根本設施慢慢變成了互聯網以及移動通信新技術,人類社會的運轉方法與消費者活動也因此發生了改變,這個變化也促進全部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與深入改革。傳統金融的經營方法因為金融與互聯網之間的交融出現了變化,并且讓其成長為一類從未有過的金融業態。經過探析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來實現增強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控制實力的目標,健全互聯網監控、管理政策,推動互聯網金融產業不斷茁壯成長。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類型識別
即使互聯網技術在不斷地發展,但是在互聯網金融體系方面,它的核心內容還是固定的,依舊是便于對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為一些實體的社會經濟服務。從宏觀上來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與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管理沒有什么區別,并且有極大的相似性。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主要有法律法規的風險,信用等級的風險,市場營銷的風險以及資金的流動性等風險。但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深入發展,如今互聯網的精神是開放的平等與自由的,這些都是金融創新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互聯網金融所存在的特定的風險。
二、與傳統金融相同的風險成因
(一)金融脆弱性
金融行業的顯著特點就是高負債經營,在整個周期內,都可以稱得上是高風險的,由于這種高風險的特征的存在,所以整個體系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脆弱的,而正是這種致命的缺點,所以導致金融體系會出現一定的風險。
(二)金融順周期性
對于金融體系來說,與實體經濟之間的聯系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二者相互作用,這對于國家的經濟發展來說,提高了國家經濟的發展水平,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繁榮,同時也體現了經濟發展與蕭條的規律,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可能會使得經濟的波動性增強,這樣必然會導致金融體系變得混亂,嚴重的會出現一些不可逆轉的金融危機。
(三)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
根據經濟學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在實體的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會出現不對稱的情況,在互聯網金融體系中同樣會存在這樣的問題,這種問題的出現會使得商品價格變化不合理,導致市場難以去調節。在經濟學知識,委托和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其中人更具有優勢,所以在金融體系中,體現了信息的不對稱性。
三、互聯網金融特有的風險成因
(一)信息技術的過度滲透
隨著我國互聯網技術的大力發展,以及各大移動終端深入推廣,我國互聯網金融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然而,在大力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弊端,由于過度的滲透,使得互聯網金融風險越來越大。金融體系的表現形式一般都是以貨幣基礎,而互聯網金融區別于傳統的金融體系,它的特征是以數字化的信息來代替傳統的特征,因而可以實現交換速度快,影響的范圍廣等特點。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過度的使用數字化的信息,容易與金融的本質脫節,如果這時候一旦出現危機,比如系統出現問題,那么帶來的可能是無法估量的風險。
(二)投資者非理性行為
首先,參與互聯網金融的投資者大部分都是普通群眾,他們大部分人都是風險意識薄弱的,并且他們不知道如何去管理風險,而且他們的投資觀念不全面,對于互聯網金融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內容少之又少,由于時間和學習能力的限制,導致許多投資者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認知程度很淺,如果僅僅抱著投機的心理,只會出現“羊群效應”。其次,互聯網的投資思維讓很多投資者容易迷失方向,以至于失去應有的判斷能力,導致風險控制意識淡薄,如今,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建立,許多投資者更容易被網上的誘惑所吸引,到最后可能都不知道如何去維權。
(三)專業能力缺失
我國傳統金融機構發展了很多年,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可以進入的要求比較高,加上它的業務都很正規,對人們來說,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與之相比較的是互聯網金融體系,互聯網金融的目前還處于新興階段,它的根基還不是太牢固,加上它的門檻很低,經驗不足,我國的互聯網技術與其他國家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所以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體系良莠不齊,發展的水平各不一樣。
(四)行業自律嚴重失衡
根據目前的狀況,互聯網金融在不斷地前進,在法律層面上有了相應的規定,但還是出現一系列失衡的現象,由于它的信用指數不夠高等。這幾年,有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倒閉的,以及卷錢逃跑的這樣的案例,很大程度上和行業的自律失衡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不完善有關。
四、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
(一)建立層次分明的法律法規系統
通過這個措施,達到在風險控制經過中有法律依據的目的。首先,基于當下的法律法規,搭建完善的有關規章與開展詳細準則等內容,完善當前的法律,對當前監管中出現的有關互聯網金融這類金融模式的不足進行改善。其次,規范互聯網金融部門的有關情況,例如運營資格、運營模式、預防風險等,在法律法規中,要對數據保密、利用與開放等細則進行重申。最后,以當下早已公布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開展實時、有用的修改,調節、整理部分比較過時的法律法規。必需足夠聯系上述環節,完成全面的、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系統建設,推動產業茁壯成長。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產業信息披露制度
這個措施能夠增加信息的透明度。當下,在信息披露這一塊,有關互聯網金融部門開展地并不充分,這其中就有銀行、證券等傳統金融機構,這部分機構也需要對信息披露進行強化與改良。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導致消費者不可以及時的獲得精確的信息,接著導致他們制定出失誤、不恰當決策,也許會因為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導致判斷錯誤,最終造成經濟損失。所以,應當強化監管互聯網金融產業信息披露,詳細地披露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資金運轉情況,增加公開信息的透明度、可信性。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監督
互聯網金融機構彼此之間的監督應當被其強化,提升其自我約束力。行業內,有關自律集體逐步形成與成長的情況下,也漸漸形成了行業準則與規范,所以,能夠引入恰當的監督控制機制,并且在征信系統中歸納近期該行業內的違規活動,實行備案制度,能夠依靠媒體曝光一些長期存在違反要求與準則的機構,使這部分機構的信用水平降低,最終規范機構業務成長與增強行業內自律性。
五、結語
互聯網企業應當施行主動探索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措施,監管部門也應當以互聯網的風險特點為依據建立相匹配的監管手段。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綜合風險控制、系統建設進行強化時,也應當對監管和風險特點之間的聯系進行有效的衡量,建立在互聯網金融企業運營符合規定的基礎上,減少監管力度,支持并對金融更新給予獎勵,讓互聯網金融能夠提供極大程度上的服務給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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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演講實錄:
我主要講的是“互聯網金融的現在與未來”,將從兩個方面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局勢做出闡述。
以淘寶、天貓、京東為代表的電商網購創造了新的商業模式,標志著互聯網技術成功地運用到了商業領域,而互聯網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其實也是金融服務技術和手段的創新――把營業網點放在互聯網上,開展網上營業,從而形成了新的業態“網上金融”。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團與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額寶,這拉開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的序幕;2013年11月1日,17家基金公司在淘寶網開店,銷售基金,這證明了互聯網在金融領域應用的可行性。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金融業態不僅改變了金融機構與客戶必須面對面發生金融行為的情況,這宣告了互聯網金融時代已經到來。
互聯網金融不斷發展和深化,已經進入金融牌照的發放階段;以阿里小貸、P2P貸款平臺為代表的網絡融資等互聯網公司加速成長,使傳統金融機構脫媒化、去中介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我就目前幾種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利弊與大家做一些分析。
首先探討的是第三方支付。小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做信貸業務,未來還可以利用沉淀資金做理財業務。由于存在大量支付的交易數據,未來最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業務就是利用交易信息,做用戶的信用分析、企業營銷分析等大數據分析,這個業務最有可能顛覆傳統金融的突破口。
此外,互聯網金融征信,這些年也是國家一直在抓緊做的事情。通過推出征信業評級,對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評估,使得企業的風險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三方支付未來的發展將呈現兩極分化的情況:市場占有率較高,排名比較靠前的公司在運用大數據分析的情況下,能夠繼續做大做強;而一些小公司發展的空間會越來越小,最終應該會被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收購,成為傳統公司謀求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一枚棋子。
接下來談談信貸,P2P信貸是非常火爆的互聯網金融業務。P2P信貸平臺為借貸雙方信息提供了渠道,雙方在平臺上既可以看到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信息――目前主要是借款人的信息。通過平臺,雙方可以自行完成借貸操作,減去第三方中介的成本,增加了信貸信息的流通速度。
雖然P2P信貸的前景被普遍看好,但它的挑戰也是巨大的。目前這個業務還處于三無階段,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構。由于中國信用機制非常不完善,所以P2P信貸公司無法簡單地獲取到借款方的詳細數據,只能夠通過線上和線下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評估,增加成本投入。
有一個利好的消息,國家剛剛批準了第一批八個互聯網征信機構,使得未來線上全方位的信用評估成為可能,P2P業務可能會因此更加繁榮。
第三是網絡眾籌融資。網絡眾籌融資的本身就是眾籌融資,只是融資的渠道是網絡。在網絡眾籌融資平臺上,項目融資人募集資金,將項目實施的收益返回給出資人,平臺為用戶提供發起籌資項目的出資人信息,項目實施結果,同時平臺與投資人進行利益分成。
在以前,項目實施人需要找專門的投資人來進行投資,成本高昂。沒有投資人資源的公司或者個人還要通過中介去找投資人,進一步加大了成本。那么互聯網眾籌使融資渠道大為拓寬,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在網上的融資信息,只要有意向者都可以對融資項目進行投資。
對于投資用戶來講,投資人可以在網絡眾籌融資平臺上查看融資項目――這里有大量的項目可以供挑選,投資人自行判斷哪些項目可以投資;同時投資門檻低,只需要少量資金可以完成一筆投資。對融資者來講,投資的成本相對較低,而且成功的機會較高。
目前這個業務與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還存在沖突――在中國,公募項目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不能向非特定人群募資;而私募基金至少要求投資人要有100萬以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眾籌平臺現階段只能產品廣告或者新產品試用,可以培養用戶的使用習慣,一旦解決了法律沖突的問題,用戶在此業務上的活躍度必將大大增加。
第四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計算機系統產出的一種虛擬貨幣。目前有兩種類別的虛擬貨幣,一個是通過現實中的貨幣購買或者網絡上的積分兌換虛擬貨幣,這種貨幣只能在公司內部網站或者指定的渠道上進行消費,而不能夠反向進行作業。作為網絡虛擬貨幣,代表產品有大家熟知的Q幣或者各個銀行的積分。
第二種形式是通過制定一套計算機系統的規則來創造虛擬貨幣,這個貨幣類似于實體的貨幣,定位為與世界各國貨幣地位相等的貨幣。例如大家熟知的比特幣,它與實體貨幣的屬性相同,唯一的區別只存在網絡而已。但是現階段比特幣還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因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還沒有承認它的地位,只有大多數國家承認比特幣的地位之后,它才有可能被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虛擬貨幣是伴隨著電子商務而發展起來的,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越加廣泛,網絡虛擬貨幣的使用也將更加頻繁,實體虛擬貨幣大膽的設想改變了金融的思維。待未來時機成熟,將會對未來的貨幣體系帶來重大的顛覆。
第五是網絡理財平臺。這是一個B2C的平臺,B是在平臺上理財產品的公司,C是投資理財的個人用戶,通過搜索引擎的方式將互聯網各個理財產品集中再一個平臺上來展現,打造一個統一的理財入口,用戶只要進入到這樣一個平臺,就可以查看多個公司的理財產品。因此,網絡理財平臺可以獲取大量的用戶從而提高交易量,通過交易傭金的方式獲取收益,這需要其和各大理財公司合作,但無需進行線下的評估,用戶的成本也是較低的。
這種模式相對于P2P的信貸模式來講,不經過網絡理財平臺,風險也比較小。簡單來講,它可以理解為一個菜市場,而理財公司可以被認為是菜市場里面的小販。用戶進入菜市場與小販直接進行交易,菜市場收取小販的入場費,雖然這些風險較小,但是它的發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這個業務的從業人員主要是原來互聯網行業的從業人員,做的事情還停留在互聯網那一套,很多金融產品無法標準化的,未來客戶的需求可能并不會是一個很明確的產品,而是客戶的一個想法,這時候網絡理財產品就要能夠提供對應的金融服務,它才是真正滿足人民需求的好平臺。
第六是互聯網銀行。互聯網銀行是通過互聯網的技術,通過云計算、大數據等方式在線為客戶提供存款貸款、支付、結算等全方位服務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對于客戶而言,除了監管要求必須現場辦理業務之外,其他業務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成;而對于銀行來講,除了監管要求必須人工線下處理業務,其他的業務和管理工作全部線上完成。
互聯網銀行的優點就是體驗好、成本低、效率高,是未來銀行重要的模式。由騰訊牽頭組建微眾銀行,是中國第一個民營互聯網銀行,在座各位互聯網金融企業家們,大家可以嘗試做互聯網銀行,這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接下來,我對于互聯網金融未來發表幾點看法。
在互聯網時代,資源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社會資源配置優化使得互聯網金融發展,金融脫媒已經成為不可逆的方式,傳統商業銀行將經歷一個翻天覆地的變革。
在未來,互聯網金融得益于平臺化的戰略發展方向以及大數據時代所提供的信息支持,資金的供給方和需求方都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地進行各種交易,低成本、高效率、快捷地滿足個性的需求。
同時金融業的參與者更為大眾化,不再是寡頭壟斷市場,金融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都將會得到更大程度的拓寬,給客戶帶來更大的方便和享受。銀行逐漸從資金渠道中的控制方,轉化為單純的第三方中介,僅僅提供平臺,供借貸雙方直接交易――銀行在這個金融市場中扮演的角色將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呈現以下五個方面的趨勢:
第一,互聯網金融服將趨向全方位發展。信息技術的進步,使得互聯網金融可以實現金融的全方位發展與一站式便利服務。由于中國金融行業中存在分業經營要求,不同職能金融公司之間業務不能交叉,這種狀況幾乎不能夠滿足現階段互聯網高速發展的要求――由于互聯網的便利、透明,用戶要求在互聯網上享受綜合金融服務。因此不同金融業領域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將不同領域金融服務融于一身的服務網站模式已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大勢所趨。
第二,互聯網金融行業競爭將日趨激烈。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得金融領域進入門檻大大降低,金融行業競爭者大量涌現,開設一家網上銀行的成本比建立傳統銀行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無需雇傭更多的客戶經理為客戶辦理業務,在即有的互聯網系統的基礎上新增加一筆業務的邊際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通過便利的互聯網信息比較,客戶可以隨時輕易地選擇一家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這將會加大互聯網金融企業競爭的激烈程度。
第三,互聯網金融產品趨于個性化。互聯網金融產品對目標客戶實現了更加廣泛的覆蓋和更為精準的定位,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是最基本的金融服務方式,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得最直接用戶的方式就是將線下的用戶轉移到線上,或者直接開拓線上用戶。開設線上金融交易市場,將傳統的金融業務搬上互聯網平臺,這只是互聯網金融的職責之一。互聯網金融還需要將更廣泛的多渠道的、個性化的業務提供給用戶,這是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展方向。
第四,移動支付的潛力巨大。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支付是個重要的場景,每個人每天至少有5次支付的動作,隨著人們生活的節奏不斷加快,以前通過現金、信用卡或者是電腦網上支付的方式已經越來越跟不上時代,人們需要更順暢的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移動終端在2010年的快速發展,移動的支付業務也跟隨著快速發展,根據易觀智庫的預測,國內移動支付的交易規模將達到7124億元人民幣,而隨著銀行業、電信業等傳統行業的加固,未來移動支付搶占更多的支付市場。
第五,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將常態化。2014年是互聯網金融的元年,而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年。可以想見經過一年的快速發展,攜款跑路等各種欺詐行為的出現,使得國家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力度在逐漸加大。因此我認為監管將趨于常態化――為了更好地發展互聯網金融,為人們提供更加方便的金融業務,行業的管理規范必須盡快制定并完善。
目前國內互聯網監管的方向仍然沒有確定,尚未出臺明確的監管細則。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在灰色地帶迅速壯大,未來隨著監管的加速,互聯網金融的政策紅利將逐漸減少,各種業務能否持續壯大仍然存有疑問。
近幾年來,政府也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發展。比方說在支付業務方面,2010年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標示著第三方支付業務正式受到監管。在P2P方面,2011年8月銀監會了關于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銀行必須建立與人人貸之間的防火墻;2014年4月銀監會明確提出P2P發展需要堅持的四條底線。在眾籌業務方面,2014年4月,中國股權眾籌聯盟自律公約,標志國內眾籌開始進入行業自律監管。在2014年4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單獨的闡述,表達了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高度重視,然而這個報告僅僅限于提出指導思想,提出互聯網金融要健康發展,必須堅持底線思維的要求,但卻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
對于何謂互聯網金融,國內眾多專家學者都給出不同的定義。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謝平、鄒傳偉、劉海二(2012)運用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在無金融中介的狀態下,將互聯網金融定位為受互聯網技術、互聯網精神影響的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馬云(2012)將“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進行區分,前者是互聯網機構用互聯網的思想和技術來做金融,讓金融回歸服務本質,后者是金融行業的互聯網化。皮天雷(2013)認為,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具有普惠金融、平臺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典型特征,是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功能的有機結合。
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在未改變傳統金融功能和使命的同時,具備了新的特點。傳統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資源配置、支付清算、管理風險和價格發現等,根本使命是服務實體經濟和為客戶創造價值。而互聯網金融除了保持上述特點外,還以互聯網等現代信息科技作為技術基礎,在運營和發展的過程中,無處不體現“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互聯網精神。
因此,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精神、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與延伸。在借鑒各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筆者認為,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或互聯網企業,秉承“開放、平等、協作、共享”的互聯網精神,運用互聯網技術特別是云計算、大數據、搜索引擎、社交網絡和移動支付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資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務等領域進行系列創新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簡述
互聯網金融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業務活動由于結果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控性而導致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傳統金融風險在融合互聯網技術性、虛擬性、開放性、共享性和創新性等特點后,形成新的風險體現。只有充分認識到風險所在,提示風險、控制風險、監管風險,互聯網金融才能實現更好的發展。
前面說過,互聯網金融具有強大的信息技術支撐,信息的傳遞打破時間地域的限制,然而高速高效的數據傳輸一方面提高金融產品供給速度,一方面也加快了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使對風險的控制的處理往往猝不及防。互聯網與傳統金融的深度合作、互聯網金融企業本身跨界混業經營使得互聯網金融在互聯網金融機構和傳統金融機構間、互聯網金融業務種類間、國家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趨強,風險交叉傳染的概率大幅提高,風險傳染途徑更加多樣化,直接加劇、放大傳統金融風險的程度和范圍。互聯網金融的普惠性決定了消費者大多為金融長尾市場中的小微企業和普通民眾。由于長尾人群金融知識匱乏、風險意識薄弱且人數眾多,一旦發生互聯網金融風險,危害及影響遠遠大于傳統金融風險。除上述風險外,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更加困難。互聯網金融具有虛擬性和開放性,交易、支付、服務均在互聯網完成,產品與服務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交易時間短、速度快和頻率高;而且,混業經營模式是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常態。監管部門難以全面準確了解監管對象的實際情況,難以掌握可能發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則對以機構監管、分業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方式難以采取更多實質性防控措施,可能會導致“監管真空”現象,監管模式亟待進行創新。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然是金融,仍然存在傳統金融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如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互聯網金融交易系統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沒有實現對接、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也鮮有信息交換,互聯網金融機構較難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準確評價,往往只能憑借自身的審核技術和策略,收集、分析交易主體的信用信息,作出有限的信用評價,使得信用風險增高。再如,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操作流程設計漏洞、系統設計漏洞、內控缺失等,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員工違規操作、內部欺詐等,往往一個小小的操作失誤就會演變成巨大經濟損失。除了存在傳統金融業面臨的風險,互聯網金融還存在由于互聯網介入的新生風險,如由于互聯網金融平臺計算機網絡系統的技術支持缺陷或技術解決方案不成熟而引起交易主體資金損失,往往是真個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再如互聯網金融企業內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客戶信息“傳輸、存儲、使用、銷毀”等環節上的安全保護,導致客戶信息被篡改、泄漏、盜用和濫用,給客戶帶來重大損失。
三、互聯網金融各個業態的風險表現和監管環境
目前,互聯網銀行、互聯網理財、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和眾籌這五種業態共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表現形式。那么相對于傳統金融而言,互聯網金融剛剛興起,很多細節法律依據尚不明確,行業風險也主要集中在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和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類型。值得注意的是,業態不同,其風險關注點與監管過程中顯現的問題也不盡相同,即使各業態表現出相同的風險點,究其根源,其誘發因素往往也大相徑庭。
信用風險表現為一方面當前國內信用環境不夠健全和信用數據不完整,利用大數據也很難解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對借款人風險測評出現偏頗,繼而埋下違約風險;另一方面,基于平臺自身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的信用風險,一旦平臺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該風險主要體現在P2P、眾籌和互聯網銀行。涉及法律風險的主要有P2P、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具體表現為沉淀資金使用、資金存管風險、違規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低門檻、監管不足導致的洗錢詐騙問題,此外眾籌和P2P更易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互聯網金融的便捷促使平臺更新與用戶操作相當頻繁,此時任何操作不當都會引發較嚴重的操作風險。操作風險一方面表現在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此外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也會造成投資者資金的直接損失和身份信息的泄露。主要在第三方支付和P2P中須格外關注。流動性風險是P2P、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主要的風險管控點,表現為采用拆標形式進行期限錯配、保本保息承諾和集中兌付等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在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兩種金融業態中,由于利差收入仍為主要的利潤來源,所以市場風險主要表現為利率風險。技術風險是互聯網理財和互聯網銀行不可忽視但普遍存在的風險類型,其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于網絡平臺的IT技術,不然資金泄露、賬戶被盜等都可能由于技術上的漏洞而引起。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尤其是互聯網銀行缺少了以國有背景股東產生之聲譽而帶來的經營穩定性優勢,由此產生的聲譽風險主要體現在互聯網交易的虛擬性、開放性和民營投資的安全性。
比較互聯網金融分業態下不同的監管環境,目前已納入監管體系、確定監管主體和擁有比較成熟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業態有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銀行和互聯網理財,同時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相對較不突出。但是P2P網絡借貸和眾籌均面臨法律定位不明、立法供給不足、監管主體缺失的現狀,風險監管問題較多,亟待解決。綜合互聯網金融各業態之監管環境,主要涉及法律地位不明、政府監管缺位、信息披露有限等方面。惟國家層面已充分意識到以上問題的急迫性和嚴重性,并已陸續出臺辦法,責令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管措施,互聯網金融全新的探索模式勢必成為金融創新的領頭羊。
四、歐美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由于歐美金融業的高度發達以及互聯網金融發展較早,已經實踐出一套相對較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和監管框架。從監管主體的不同維度分析,微觀層面表現為互聯網金融分業態下公司自身層面的風險控制,中觀維度表現為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互聯網金融分業態的監管,宏觀維度表現為政府機構即國家層面的風險監管。通過各個層面的監管布控,各有側重、相互支持共同構成對互聯網金融完整嚴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從歐美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來看,企業自身的風控注重平臺的安全性和內部風險系統的測評定價,此外對于每一筆貸款的信息做到全面、真實、無偏差的披露。結合歐美經驗實踐,一方面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內部風控系統和網絡技術還需要加強修煉,另一方面國內尚無成熟全面的信用信息披露,互聯網金融機構也還沒有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現對接。中觀維度的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則通過制定行業標準、同業監督對其進行監管和指導。行業協會及時制定出相關業態的經營準則、具體細則和其他準則,要求協會成員必須遵循該自律性準則,彌補了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暫時性的缺失,作為一種過渡性的準則有效防范了互聯網金融的信用、法律、操作等風險。相對微觀、中觀維度的風險防范,政府出臺法律法規具有真正的現實指導意義。目前互聯網金融分業態呈現出跨界、跨領域的混業經營特點,而我國實行的監管體系卻是分業監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勢必造成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缺失,而歐美實行功能化的監管模式,并非采取單一監管主體實行機構監管,有效解決了監管缺失引發的潛在風險。通過對歐美互聯網企業、行業和國家三個維度的分析,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以期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借鑒和參考。
五、對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的建議
縱觀前述我國互聯網金融各分業態在急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類型以及所面臨監管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結合歐美國家經驗,總結出以下五個方面建議措施,分別為明確法律地位、構筑信用體系、發揮行業自律、保障投資者權益和實行功能監管,以期為我國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提供借鑒與經驗。
首先明確法律地位為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提供了根本依據。雖然我國已陸續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劃分監管機構,但與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相比未免力不從心,相關法規缺失和不健全的大環境造成本就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野蠻生長,存在跨界經營、超范圍經營的潛在風險。我國可以一方面借鑒國外經驗,將互聯網金融分業態納入已有的法律框架、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加快修訂現行法律法規,與之相契合,另一方面制定相關配套補充準則或制度。必須從法律層面上規范互聯網金融,使其法律地位、監管主體、經營范圍、經營資質明確化、標準化、制度化,也只有加大立法力度才能從根本上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和整頓混亂、缺失的監管環境。
第二,構筑信用體系為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基礎。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特性決定了需要通過互聯網大數據多渠道獲取信用信息來交叉評估交易的信用等級和計算交易成本,所以規范化、多元化作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件,這就倒逼我國首先規范、健全信用信息系統,保證采集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其次完善多元化的信息采集渠道。除此之外,對于被采集者信息的保護以及對信息泄露者的懲戒都需要加大力度。
第三,發揮行業自律是互聯網金融步入正軌的前提,也是對他律的有力補充。前提體現在只有建立健全且成熟的企業內控體系才能保障其平穩運行,通過貸前防范、貸中控制和貸后監管防范內控薄弱引發的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運營風險;制定規范的風險管理流程避免各部門利益關聯,審批混亂等等。對他律的有力補充體現在相比外部監管,行業自律具有發現及時、作用明顯的優勢,并且通過行業協會迅速反應的特性及時制定準則、管理條例為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參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