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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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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申請書

第1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蓋章) 劉某某(簽字)

申 請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 件、證 件 名 稱

提交情況

(有提交的打)

1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本表)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在本表中填寫)

4

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關于撤銷分公司的決定;或者法院破產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說明: 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由企業填寫)

被委托經辦人 ( 或機構 ) 姓名(名稱) : 汪某生

被 委托經辦人 工作單位和職務: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員工

委托事項 :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委托經辦人的權限:

1 、提交申請材料;

2 、領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決定文件;

3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 、修改申請文件 : ( 以下兩項只能任選一項,如同時選擇兩項則視為該兩項授權無效)

(1)不得修改申請材料中的任何內容;

(2)可以修改申請材料中文字性錯誤。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隸屬 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2我分公司因經營決策問題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決定停止企業經營,故申請注銷營業登記。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問題,一切均有總公司承擔。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分公司注冊號

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_注銷企業書面申請書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申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

注冊號: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注冊號: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申 請 人 須 知 1. 簽署文件和填寫本申請書前,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公司登記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 無需保證即應對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公司類型 注冊號 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文書編號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______款申請注 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分公司是否全部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債權債務 清理情況 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結 公告報紙名稱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項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2 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 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鑒于 (原因),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3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報 告 根據公司 年第 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本清算組于 年 月 日成立,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已清算完畢。具體清算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一、公告情況。按照《公司法》規定,本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了通知債權人向本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組成立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了公司決定解散和進行清算的公告。 二、債權人債權登記情況。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共收到和登記公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萬元。 三、清償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分別支付清算費用 萬元,支付職工工資 萬元,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萬元,繳納所欠稅款 萬元,清算公司債務 萬元,剩余財產 萬元。 四、剩余財產分配情況。 。

清算組成員簽字: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報告為范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可以填寫提交;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請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清算報告。 4 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 股東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清算報告》。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5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營業執照收繳及歸檔記錄表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簽 字

簽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執 照 人

電 話 收 執 照 人

備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歸檔日期

歸 檔 人

歸 檔 情 況

備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5、清算報告.

6、確認清算報告的文件。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清算組在進行清算過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然后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7、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以上規定。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 與乙方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

【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 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

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筆者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注冊審查員,在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企業在填報申請材料時存在資料不齊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有些問題如果在現場核查時才發現的話,將判定為嚴重不合格項目,導致不予行政許可的結論。因此,如何正確地填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材料是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首要任務。

1、發(換)證企業申報材料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填寫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名稱、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把申領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合法經營的前置條件,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對新建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申報生產許可材料前,應當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并取得生產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如:產權證明、經營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 ,確定好企業名稱及地址才能填報食品生產許可材料。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有企業剛領證,由于生產地址與當地行政區域劃分不符,領不到營業執照,再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生產地址變更。耽誤了食品生產加工時機。換證企業變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廠的名義領證,換證時以總公司名義領證,但沒有說明二者的關系。

(2) 申報單元及產品類別的分類錯誤或沒完全按照審查細則順序填寫。有的企業對產品工藝不了解,產品實施細則研究不透徹導致申報的單元與類別完全不符合細則內容。要研究產品實施細則、對照工藝流程,還要查找相關的產品標準進行分類。

(3) 缺少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的精度等級標注不準確或未達到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有的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截止期。應建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臺帳,及時掌握設備檢定有效期,防止非預期使用。填報設備表格時,按相應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順序結合實際的工藝流程進行填寫,精度等級應符合細則規定,或產品檢驗標準規定的要求。

(4) 申報原材料內容不齊全,未包括送檢產品配料成分。原材料執行標準錯誤或過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衛生標準而不是產品標準。應關注標準的現行有效性;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一般可按照企業標準中所述原輔料填寫。來源于國外的原輔料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提供合格證明,豬肉等需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配(合)添加劑要展開,并關注復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能添加入該產品。食品添加劑焦糖色需標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正確,要有需要的獲證內容。

(5) 關鍵控制點在工藝流程圖上未標注關鍵設備及參數。可以參照細則中所述關鍵控制環節確定關鍵設備及參數。

1.2 申報材料與所附資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分裝企業需要附供方QS 證的沒有附QS 證復印件或附上已過期的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或所附的證書獲證范圍不符合要求,食品企業申領分裝證書,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裝資質。

(2) 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與申報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不一致,缺少項目或標準中指標不符合細則要求。在填報申請材料時需對照產品細則中發證檢驗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要求及時修改標準。

1.3 同一個企業不同單元上報材料沒有按一個單元一套材料上報;同一個企業同產品類別不同品種或加工方式沒有按一套材料上報。

1.4 企業平面圖生產場所各功能間標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個平面上原輔料庫、化驗室不標注。

2、變更申請材料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1) 獲證企業單純企業名稱變更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企業生產地址名稱變化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變更證明原件、并提供原獲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增加新種類產品或申證單元產品變更,檢驗方式、設備有變化或生產設備、工藝有重大變化,以及企業遷址、擴建變更申請,均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請材料要求申報外,還需增加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裝訂在申請書的首頁。

3、食品生產許可資料填報過程應注意的政策事項

3.1 產業政策事項生產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業不予受理; 凈含量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飲料的生產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鐘的不予受理。

3.2 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采礦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的年需求量不能超過取水證取水量。

3.3 藥食同源食品企業應根據衛生部《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藥兩用的物質,可以作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傳、標注治療功效。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藥品名稱或可能引起消費者誤以為是藥品的名稱命名食品。“健字號”的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衛生部已有批復按新資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3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北京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有效實施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品監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藥品監督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市藥品監督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審查

第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3.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省級保健食品監管部門核發的允許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等復印件,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同工藝的劑型或產品;以及具備保證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資料;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8.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0.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明,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四)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八條 市藥品監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對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現場實地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市藥品監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市藥品監督局分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九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各分局依據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對經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審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營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發給不予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未發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上標明的地址,應與保健食品生產者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三條 新增許可項目應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新證的程序辦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同一地址申請經營保健食品的,請依據本辦法第 六條的規定到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關聯法規: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應懸掛在明顯位置,并在衛生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京藥)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JS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產,JX代表銷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同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產、經營環境只能辦理一個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展銷會、廟會等活動中設攤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市藥品監督局及各分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經營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三)法定代表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申請人為分支機構的,按核準的負責人填寫,并在名稱后填寫負責人三字加括號;

(四)許可項目欄:按規定方式填寫;

生產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具備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許可項目為:委托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3.受委托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受委托生產經國家批準的(劑型)保健食品***。

經營保健食品的:

許可項目為:經營保健食品***。

第二十條 在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原衛生許可證證號不變。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舊證。

逾期不延續的,原證自動注銷。需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核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生產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產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7.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和產品標識、說明書實樣;

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委托生產企業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種的資料(第5、7項)。

(二)經營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保健食品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原發證機關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衛生監督記錄所顯示情況,進行衛生審核。現場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制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發給不予延續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變更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所載明內容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資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變更其他事項:

1.變更單位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5)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變更許可項目中的產品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4)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5)委托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人變更產品名稱后的產品委托生產合同;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受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變更單位名稱的,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完成變更審查和制發新證。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地址改變的,應當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發程序重新申領。

委托生產企業的經營地址可以變更。變更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五)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并立即到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補辦衛生許可證申請;

(二)登報聲明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報紙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原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對原衛生許可證檔案資料,內容與申請補辦內容一致的,補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原許可證的載明內容不變。不符合補辦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原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許可的;

第4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攤販、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食品衛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5.生產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標注面積)、生產工藝流程圖;

6.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相片1張/人;

7.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9.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10.生產用水的水源、水質資料;

11.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等資料;

12.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食品銷售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飲食服務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四)食品攤販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占道證、設攤證等);

3.生產經營項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五)保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產品劑型、品種名單及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復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報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三批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標準

8.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9.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款規定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轉讓(委托)、受讓(受委托)雙方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產品轉讓(委托生產)協議(合同)書;本企業無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但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照此規定辦理。

(六)集貿市場: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集貿市場的批件;

5.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市場管理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照片;

8.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9.其它有關資料。

散裝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時,還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食品衛生許可申請,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及《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符合要求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進行逐項審查評分,并攝制主要功能間和衛生設施、儀器設備的照片存檔。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書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經審查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項目、生產經營方式、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許可項目按《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填寫。

《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中未列入的食品生產經營項目和品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名稱。

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經營(批發、零售)、供應(酒菜面飯)、自制零售等填寫。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設副本,不復核年審。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影樓、娛樂廳、酒吧、茶樓等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按相應的衛生許可條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由市場舉辦者申領;市場內生產加工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獨立固定場所的,應單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浙)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AA-BB-C-D號,AA指市級代碼;BB指縣區級代碼(市、縣、區代碼按浙江省行政區域代碼);C指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代碼1、經營代碼2、供應(酒菜面飯)代碼3、自制零售等代碼4;D指順序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人或業主、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地址、重建生產經營場所,應重新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3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核向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復核應當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相結合,其食品衛生等級達到A、B、C級的準予年審通過,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復核標志和食品衛生等級標志;D級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審通過,并作出《不予年審決定書》。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置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向原發證單位補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料檔案,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管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管理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并作出《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延續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或申請延續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則

第5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及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機構為本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

    (四)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五)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遷單位為本市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拆遷單位。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規劃用地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后,由拆遷單位進行拆遷調查。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領征地拆遷許可證,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征地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

    第六條  拆除依法代管、無主的房屋,有產權、使用權糾紛的房屋,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補償金統一匯繳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上的,不超過11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條  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房管、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房產發證、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二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憑拆遷協議、建房批準材料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土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五條  《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和房間內廁所、廚房、走道、樓梯等。

    第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為被拆遷人提供磚混二等住房作為調產安置用房,或為被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購房資金。

    第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均過渡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起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過渡用房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合的,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的按15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100%計算;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按30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200%計算。

    《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的經濟補償,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在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結合部分的85%折算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貼費、附屬物和裝飾補償、搬家補貼費標準,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調產安置的,其以折算購房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工廠倉儲、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級地段的為300%,二級地段的為250%,三級地段的為200%,四級地段的為1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00%。

    第二十六條  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如償還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電梯、自動扶梯、空調、通訊、汽車庫等設施的,其費用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級地段的為300%,三、四級地段的為2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5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設施補償費標準及計發辦法,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契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拆遷補償標準及其他拆遷有關補償標準及有關費用由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6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  汕頭經濟特區內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按本暫行規定到汕頭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經市國土局審核無誤后,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第三條  土地證書是確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憑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變更權屬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第四條  土地證書分為《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臨時用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于非農業建設的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四)《臨時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經批準的臨時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批準臨時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期滿后臨時用地者需要延期的,應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原批準用地機關辦理續用手續。期滿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準的,由臨時用地者清理好場地,恢復原貌,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土地使用證。對期滿后不辦理續用手續而繼續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五條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

(一)跨區域的國有工程、市政設施(包括鐵路、公路、綠化帶、水利工程、自然風景區、文化、體育、通訊、電訊等公共設施)用地分別為該用地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

(二)公產房用地為同級房產管理部門。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為該企業。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的,為該業主。

(五)從事灘涂和海水養殖的用地,為該經營組織或專業戶。

(六)私人住房,為房主本人。

第六條  辦理單位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應該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土地的登記人應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必須向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外國、港、澳、臺經濟組織、個人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發證,須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圖件)。

國土部門接到土地登記申請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需要進行測量查丈的,由國土部門會同申請者進行現場測量并繪制宗地圖。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土地證書。

第八條  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后,再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土地證書由持證單位或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毀滅,應及時向市國土局報告,并申請補發。

第十條  土地證書必須附有關土地范圍、面積、座標、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圖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積的多小而不同。經注冊登記的土地,其地籍數據列入地籍檔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國土局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轉讓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

(五)依法繼承、贈與、分割、合并等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轉移的。

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原土地證書和有關變更行為的文件、合同、證明、資料等。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分別在下列期限內到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二)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內。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四)本暫行規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五)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三十天內。

(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七)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八)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在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九)臨時用地,從獲準之日起十天內。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租賃合同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應在十五天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登記日期,即為抵押權設定日期。抵押合同終結后,當事人應于終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抵押物依法繼承或遣贈,繼承人或受贈人應繼續履行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內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因處分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在注銷抵押登記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汕頭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沒有確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國土局根據有關規定及其生產行業、經營項目予以確定,并從1992年1月11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辦理土地登記,有關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十八條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閱。

查閱土地登記資料的收費,參照查閱檔案資料的收費標準進行。資料復制工本費由查閱者支付。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7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外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第四條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

第五條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有損中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四)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第六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設立程序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于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給批準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準后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征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托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托合同。

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注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范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住所;

(二)宗旨、經營范圍;

(三)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四)組織形式;

(五)內部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以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人員的職責、權限;

(六)財務、會計及審計的原則和制度;

(七)勞動管理;

(八)經營期限、終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組織形式與注冊資本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出資方式與期限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第二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

該機器設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當時的國際市場正常價格。

對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列出詳細的作價出資清單,包括名稱、種類、數量、作價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

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實施后,審批機關有權進行檢查。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與外國投資者原提供的資料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第一期出資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資,外國投資者應當如期繳付。無正當理由逾期30天不出資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外國投資者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出資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繳付每期出資后,外資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費用

第三十三條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六章購買與銷售

第四十二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統稱“物資”)。

外資企業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外資企業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家鼓勵外資企業出口其生產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外資企業有權自行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者委托中國境外的公司代銷。

外資企業可以自行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代銷其產品。

第四十五條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準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托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物資,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外資企業出口產品,依照中國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第四十六條外資企業進口的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價格不得高于當時的國際市場同類物資以及技術勞務的正常價格。外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價格,由外資企業參照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價格。用高價進口、低價出口等方式逃避稅收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七章稅務

第四十八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條外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一)外國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建設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

(二)外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零部件、生產用交通運輸工具以及生產管理設備;

(三)外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料。

前款所述的進口物資,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轉賣或者轉用于生產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納稅或者補稅。

第五十一條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或者退稅。

第八章外匯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應當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規辦理。

第五十三條外資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在中國境內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賬戶,由開戶銀行監督收付。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賬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外資企業因生產和經營需要在中國境外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須經中國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并依照中國外匯管理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外匯收付情況和提供銀行對賬單。

第五十五條外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和港澳臺職工的工資和其他正當的外匯收益,依照中國稅法納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并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條外資企業的自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應當用中文書寫;用外文書寫的,應當加注中文。

第六十條外資企業應當獨立核算。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依照中國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以外幣編報會計報表的,應當同時編報外幣折合為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證并出具報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外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清算會計報表,連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稅務機關,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一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會計人員查閱外資企業賬簿,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

第六十二條外資企業應當向財政、稅務機關報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計賬簿,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違反前款規定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章職工

第六十四條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雇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外資企業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條外資企業應當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會

第六十六條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七條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八條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九條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外資企業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中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條外資企業與其他公司、企業或者經濟組織以及個人簽訂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

第8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考級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的專業協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文化部核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所屬協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地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放不符合統一監制規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9篇:場地使用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遼寧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及相關醫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急救站,以及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護理院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駐軍、武警部隊對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建審批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籌建醫療機構,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  申請籌建醫療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選址報告;

(三)資信證明。

個人(含坐堂醫)申請籌建醫療機構,還應提交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證明及本市常住戶籍證明。

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請籌建醫療機構的,還應提交由各方簽署的協議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籌建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停薪留職、因病退職退休人員,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者以及被吊銷執業證書、被開除公職或除名的醫務人員;

(三)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四)患傳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籌建醫療機構,按下列規定申請和審批:

(一)300張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200張床位以上的中醫院和三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金港新區籌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各類醫療機構,或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上不滿300張床位的綜合醫院、專科(康復)醫院、療養院,以及100張以上床位不滿200張床位的中醫院、二級婦幼保健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在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籌建100張以下床位的各類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經審查批準籌建醫療機構的,由批準機關頒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三章  執業登記與校驗

    第十條  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單位和個人,應持《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下列材料,按籌建申請批準程序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一)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二)建筑設計及供電、上下水等公共設施平面圖;

(三)驗資證明;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有關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健康證明。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室)、醫務室和保健所申辦執業登記手續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及數量清單。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無菌操作和業務技術等基本知識、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符合執業條件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賣、出借、轉讓。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數量的,應填寫《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個體醫療機構不允許變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因故停業7日以上的,應經原登記機關批準。其中,停業30日以上1年以內的,應交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停業超過1年的,由登記機關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實行校驗制度。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持校驗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評審合格證書、校驗期內年度工作報告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登記機關應自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延緩校驗期:

(一)評審不合格或未參加評審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期間內的;

(三)使用未經認可或不宜繼續使用的診療技術與方法的;

(四)違反毒藥、麻藥藥品管理規定或購置、使用假、劣、過期藥品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發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責任事故尚未妥善處理的;

(七)發生嚴重的院內感染事故的;

(八)醫德醫風惡劣,社會反應強烈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經教育不改正的。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延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醫療機構延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診療科目、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應在當地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組織救護、醫療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并按要求參加醫療機構等級評審。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外單位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活動;

(二)推銷藥品、保健品或醫療、保健器械;

(三)將醫療場所對外出租或承包經營;

(四)利用不正當手段招徠患者就醫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經批準、假冒偽劣、過期、失效的診療試劑和藥品;

(六)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社會性體檢、傳染病診治、中止妊娠、節育、助產手術等專項技術服務;

(七)不具備搶救條件從事靜脈輸液和青霉素類藥物注射;

(八)針灸、推拿、醫療咨詢等單項服務的機構銷售藥品;

(九)不按本單位處方箋提供藥品;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無批準文號的醫療設備與器械;

(十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銀行帳戶、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各種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同;核準登記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使用第一名稱。

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本(冊)、處方箋、各種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等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冒用。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屬對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按規定出具診療記錄;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消毒和隔離制度,污水和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地組織義診活動,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應持有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與外地進行醫療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外地衛生技術人員來本市醫療機構從事技術合作,應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省、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社會服務的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出具大連市醫療機構統一醫療費收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從事診療活動,應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其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應經過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有關病歷和資料應妥善保存,不得涂改、偽造、隱藏和銷毀;因注射、服藥、輸液、輸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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