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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場地申請書范文

場地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場地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場地申請書

第1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本人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因長期失業,造成生活困難,特向政府申請低保。

失業原因如下:

一、本人系刑釋人員(附:釋放證明);

二、本人長期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癥,第4-5,5-1兩節腰椎向左后方突出,已形成鈣化,長期腰痛,無法正常工作(附:病歷及診斷報告);

三、本人長期患有哮喘,肺部廢氣增加,支氣管阻塞,亦無法正常工作(附:病歷及診斷報告);

綜上所述,此些原因造成街道就業援助員等人員推薦上崗工作屢屢受挫。本人育有一子,現5個月大,未斷奶,妻子剖腹產恢復中,另因在哺乳期,亦無法工作。現整個家庭都無法生活下去,特向政府申請低保。

申請人:

第2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2、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可以提前打電話問一下,具體有什么要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等。這樣可以避免去了很多次,都無法申請。所以問清楚后,去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去申請就好。

3、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首先就需要填寫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書。需要用自己的企業名稱等各項數據,正確填寫。大家填寫的時候一定要仔細一點,萬一填寫錯誤那可就麻煩。填寫完成記得簽字,保證申請書的合理有效,才能申請下來食品生產許可證。

4、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要準備很多材料。主要有企業的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大家一定要將自己能想到的都準備好,或是提前詢問相關部門進行準備,以免耽誤生產。

5、提交申請書和材料,并會給我們受理通知書。將所有的東西準備完整后,提交到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現場沒有發現問題,材料等齊全,就會發一張受理通知書。但是如果材料不全或是那里不合格,現在就不會受理申請,回去準備好材料和相關的東西,找時間在重現提交,一直到受理后拿到受理通知書為止。

6、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在一定時間內現場審核。之后回去等食品監督管理和相關部門,來到企業現場進行檢查審核即可。只要現場審核通過,基本就沒有問題啦。需要將自己企業的現場和制度等,整改到合理合法,就能通過審核。

第3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第__號申請書,在投保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同意按本保險單條款、附加條款及批單的規定以及明細表所列項目及條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上述投保申請書為本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明 細 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

被保險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稱和地點:

────────────────────────────────────

物 質 損 失

────────────────────┬───────┬───────

保 險 項 目│保 險 金 額│ 免 賠 額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 │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

────────────────────┼───────┼───────

3.安裝工程項目 │ │

────────────────────┼───────┼───────

4.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

────────────────────┼───────┼───────

5.場地清理費│ │

────────────────────┼───────┼───────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 │

────────────────────┴───────┴───────

物質損失總保險金額:

────────────────────────────────────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

危 險 種 類 │賠 償 限 額│免 賠 額

─────────────┼───────────┼──────────

地震、海嘯│ │

─────────────┼───────────┼──────────

洪水、暴雨、風暴│ │

─────────────┴───────────┴──────────

第三者責任

─────────────┬───────────┬──────────

保險項目│  賠償限額  │  免賠額

─────────────┼───────────┼──────────

1.人身傷害│ │

─────────────┼───────────┼──────────

每 人│ │

─────────────┼───────────┼──────────

總 額│ │

─────────────┼───────────┼──────────

2.財產損失│ │

─────────────┴───────────┴──────────

總賠償限額:

────────────────────────────────────

*每次事故引起的損失的保險限額

────────────────────────────────────

保 險 期 限

────────────────────┬───────────────

建筑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加保的保證期限:

至 年 月 日止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保險費總額:│

────────────────────┼───────────────

附加條款及/或批文 │

────────────────────┴───────────────

第4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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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號│ 工程關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險人?

───┼───────────┼───────────┼────────

│所有人│ │

1├───────────┼───────────┼────────

│承包人│ │

├───────────┼───────────┼────────

│被安裝機器設備主要制造│ │

│人或出口商│ │

├───────────┼───────────┼────────

│其他關系方│ │

───┼───────────┴───────────┴────────

2│工程名稱及地點

───┼────────────────────────────────

│工程期限

3├──────────────┬─────────────────

│ 首批機器設備運到工地日期 │ 年月日

├──────────────┼─────────────────

│ 安裝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試車、考核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預計工程驗收交接日期│

───┼──────────────┴─────────────────

│  物質損失投保項目和投保金額

├────────────────────┬─────┬─────

4  │投保項目│ 投保金額 │ 免賠額

├────────────────────┼─────┼─────

│(1)安裝項目(必要時附清單列明) │ │

│(2)土木建筑工程項目 │ │

│(3)場地清理費│ │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 │

│產(列明名稱) │ │

├────────────────────┴─────┴─────

│  物質損失總投保金額

───┼────────────────────────────────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

第5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對于4S店來說,我認為一份優秀的市場活動申請書要滿足四個要求:內容完整、重點突出、邏輯清晰、排版美觀。下面逐一講解:

【內容完整】

開展一個市場活動,那么要先寫一個申請表。那么寫的時候就要考慮周全,起碼要把基本要素都寫清楚。我收到過一個店是市場活動申請,居然看不出是是哪個店申請的,沒有申請店的名稱,申請人有一個手寫的簽名,由于簽名太具有個性,我也不認識,不知道該找誰,這就是很低級的錯誤。

另外容易出問題的是費用部分,這是領導非常在意的地方,要把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寫完整,這樣領導可以一次性審核完畢,加快文件處理效率!盡量避免一個活動申請剛剛審批過,后來發現漏報了某些項目,又需要再申請一次。沒有領導喜歡把寶貴時間花在反復審核和簽字上面。

比如:一個車展活動,可能涉及到場地費、搭建費、物料制作費、演藝人員費用、茶歇餐飲費等等,那么我們就需要在一個申請表上把所有的費用都寫完整。我看到過一個車展申請,寫預付場地費30000元,剛剛批完,過兩天又收到一個車展費用申請,是現場物料搭建費用,等到車展完畢,再收到一個相關人員現場茶歇餐飲的費用報告。明明是一個項目,卻分三次申請,這就浪費領導很多精力,留下不好的印象。

【重點突出】

寫一個活動申請,可能需要1-2天時間。但是領導在審核這個申請表,往往只有一分鐘時間。這就需要版面清晰,重點突出。可以快速的瀏覽內容,并發現重點。

比如:我們寫一個活動申請中,領導最在意的就是原因,目標和費用,為什么要做這個活動?能到達什么樣的效果?需要花多少錢?那么這三項內容的字體就可以加粗處理,甚至把字體加大一號,以突出重點。使得領導在最短時間發現其關注的內容,快速審核。

【邏輯清晰】

一份活動申請,里面的內容前后要有關聯,邏輯清晰。為了節約時間,節約紙張,盡量不要把與本活動無關的事情寫進來。

市場經理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習慣把活動主辦單位的招商函復制一大段,直接粘貼到申請表的活動背景中,經常出現一些跟自己申請項目無關的文字。

還有一種常見的問題,一個市場活動申請中莫名其妙出現毫不相關的費用,又沒有特別說明,讓別人看不明白。比如:我看過一個4S店的申請,是在萬達商場做新車的展示活動。申請表寫了需要采購電視機和洽談桌椅,但是費用明細里面還出現了叉車費和貨車的運輸費,這就讓人摸不著頭腦了,難道一個電視機和一套桌椅還要出動大貨車和叉車?這就是典型的前后沒有邏輯關系。

是不是市場經理弄錯了?經過詢問,才知道是廠家發過來專業的展示地臺,需要自付運輸費用。由于地臺很重,卸貨的時候要用到叉車。市場經理還恨委屈,說總部領導怎么連這個常識都不知道呢?

到底是誰的錯,總部領導坐在辦公室里面,面對的是很多店的市場申請,對單店要做的萬達展示活動細節肯定不了解啊。所有,一份好的活動申請書就是要讓一個遠離現場不了解細節的人能把事情看明白,心里沒有疑問。

【排版美觀】

文字排版是最基礎的工作,一個混亂的排版,讓人看起來很費勁,找不到重點。而一個漂亮的排版,會讓人賞心悅目,大大加快文件的閱讀速度。

很多市場經理要處理的事情多,思想上不重視文件的排版,覺得沒有必要,領導能看明白就行。實際上,領導卻非常在意文件的排版,因為這些細節,能體現出一個市場經理的專業水平!

第6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

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來源:文章屋網 )

第7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第8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4。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學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并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校總課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曰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

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并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話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范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擬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內容不違背該宗教的禁忌;

4、擬設立的商業服務網點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5、符合國家有關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商業網點的經營范圍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設立商業網點的位置示意圖。

四、行政許可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向其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陳列展覽、擬拍攝的電影電視片已經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展覽和拍攝內容不違背我國宗教法規、政策和該宗教的儀軌;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5、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理由及展覽、拍攝內容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方向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目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范圍等:

2、擬印制的書稿或者擬印制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日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一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單體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造像數量超過10尊。

第十二項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3。

二、行政許可條件

1、佛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佛教協會或寺院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佛教的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中國佛教協會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將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9篇:場地申請書范文

此次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僅涉及*等十一個鎮。上述地區今后將不再設置季節性臨時經營網點。

二、設置原則

本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總量控制、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零售經營網點的設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審批原則,統一有序開展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設置工作。

三、數量控制

零售經營網點設置數量要綜合考慮當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習俗習慣、現有零售經營網點數量等情況。既要滿足當地群眾需要,又要有利于壓遏非法經營活動,引導群眾在正規銷售網點購買合格產品,減少因劣質煙花爆竹引起的人身傷亡事故。在設置時,集鎮范圍(包括緊靠集鎮的村莊)的零售經營網點之間距離要嚴格把關,必須保證相距50米以上;農村地區居住相對集中的每個自然村允許設置一家零售經營網點。

四、網點基本條件

1、建筑物必須是磚混或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符合要求;高層建筑物內不得設置煙花爆竹經營網點(須九層以下或建筑高度不超過24米)。

2、周圍100米范圍內不能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場所、儲存倉庫;與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營業場所(店面)要保持50米以上距離;50米范圍內不能有政府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商場超市、老年活動室等人員聚集場所;距離原有的煙花爆竹長期零售經營單位50米以上;25米范圍內沒有明火作業場所;集貿市場、超市內不得設立零售點。

3、須采用煙花爆竹專營店形式或在經營其它商品的店內留出相對獨立的區域,設置專用銷售柜臺進行兼營。其它商品的經營不得明顯影響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4、經營場所內用于煙花爆竹銷售的面積不得少于10平方米。

5、經營場所周邊道路交通能方便人員疏散,集鎮內還須保證消防車輛能順暢進出。

6、零售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少于2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體健康,具有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安排及時間要求

(一)布點階段(20*年5月21日至8月10日)

1、通告及報名登記(20*年5月21日至6月31日)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在《*日報》等媒體煙花爆竹網點設置通告,申請者到所在鎮安全生產監管中隊咨詢增設工作要求,填寫《*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申請書》。

2、經營場所檢查及篩選(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由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組織現場踏勘,檢查申請網點的基本條件是否具備。凡符合基本條件但因各報名網點之間存在間距沖突(不足50米)或數量限制時,要優先選擇專營店形式的申請者;若相互之間條件相同,則從中抽簽產生。經營網點檢查篩選結果要進行公布。各中隊須在7月15日前將《布點申請書》報送市局。

3、布點核實及頒點通知書(20*年7月16至8月10日)

市局組織人員進行核實,并對符合條件者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此“通知書”作為企業參與下一步正式申報時的憑據。

(二)申報準備階段(20*年8月11日至9月15日)

取得布點通知書的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申報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各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要指導督促企業做好準備工作。

1、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尚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原有工商營業執照中的企業名稱欄為空白)的申請人,應盡快到當地工商所辦理企業名稱工商預先核準手續。

2、經營場所及設施的完善。

按要求做好經營、儲存場所的場地準備;配備滅火器材(經營、儲存場所須配置2只以上4公斤ABC干粉滅火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經營、儲存場所須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安全警示標記);經營場所內設置煙花爆竹銷售專用柜;經營及儲存場所內電線須采用套管(明線)或埋墻(暗線)處理;經營場所裝璜時須選用不燃材料;煙花爆竹須單獨存放;經營單位店面須設置明顯的煙花爆竹零售標識。

3、制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處置預案。

由市煙花辦統一起草相關的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預案,統一規定樣式、統一發放;經營單位須將相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掛放在墻上醒目位置。

4、參加安全知識培訓,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零售經營網點的從業人員須參加煙花爆竹經營安全上崗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書。每個網點參加培訓的人員數量不得少于2名(其中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參加)。

5、委托安全評價

經營場所申請存放量超過50箱或設有專門儲存場所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需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確認符合安全條件。

注:經營單位是否需要做安全評價為省局最新規定為準。

(三)審批發證階段(20*年9月16日開始)

1、申報材料要求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申領《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②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復印件;

③相關人員培訓考核證書復印件;

④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示意圖;

⑤零售場所的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書;

⑥安全評價報告書及整改確認書或煙花爆竹存放承諾書。

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布點通知書(復印件)。

第⑥項材料說明:按規定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安全評價報告書及符合安全條件的整改確認書;儲存場所須提供倉儲設施平面圖。按規定不需要做安全評價的經營單位須提供承諾書(承諾在經營場所內煙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過規定數量,且不私自設置倉儲)。

注:以上7項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上封面、目錄。

2、申報審批程序

①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所在鎮安全生產監察中隊審查簽署意見后,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個工作日內作出核發或不予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后,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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