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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反壟斷法私人實施;私人反壟斷訴訟;私人反壟斷監督
本文由安徽省高等學校優秀青年人才基金項目資助,項目編號:2009SQRS180,項目名稱:反壟斷法實施機制研究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壟斷法的實施可以動用公共和私人兩種資源。由反壟斷主管機構對壟斷行為采取的任何行動可以稱之為公共實施。例如,反壟斷主管機構對違法者處以罰款或命令違法者停止某一違反反壟斷政策的特定行為,反壟斷主管機構甚至也可以通過發動訴訟來執行反壟斷法。一般而言,公共實施的特點是動用了公共財政和權力資源,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除了反壟斷主管機構以外,私人市場參與者在反壟斷法的執行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反壟斷法私人實施是指私人依據反壟斷法律規范開展的監督、追訴、裁判和制裁違法行為的活動。私人是基于利潤最大化的理性選擇來決定執行投資和努力的程度、范圍和強度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個體利益,但有時也可以起到維護公共利益的作用。
一、我國實行反壟斷法私人實施的必要性
反壟斷法私人實施的立法和實踐始于美國,現在已經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必然選擇。世界各國反壟斷法實施體系中以反壟斷法實施機關為本位的機構設置和運作體制發揮了主導作用,但是在全球范圍內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問題逐漸成為一股潮流和熱點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和重視。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是公共執行權的下放和私人化,以滿足受壟斷行為侵害的消費者和其他群體的利益需求。一般認為,就與公共實施的比較優勢而言,私人具有實施反壟斷法的高度積極性,不受公共財政預算對法律實施活動的約束,對壟斷行為人的威懾力較強,有助于防范反壟斷專司機構的“執法失敗”問題,并且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與反壟斷法實施相適應的“競爭文化”。因此,私人實施反壟斷法應當受到激勵。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具有自發性優勢和比較優勢兩大優勢,“賠償功能”和“威懾功能”是私人實施“自發性優勢”的主要體現,而“救濟功能”和“指示功能”則是私人實施“比較優勢”的主要表現。為了充分實現反壟斷法私人實施的優越性,在制度設計上應遵循“法律上可能,經濟上有利”的原則。為了促進我國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體現反壟斷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有效維護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引入私人實施制度,并在反壟斷立法中對私人實施制度作出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主要體現在私人反壟斷訴訟和私人反壟斷監督兩個方面。
二、私人反壟斷訴訟
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是公司和個人等私人主體行使享受自由和競爭性的市場這一權利的方式。通常的含義是指為了打擊違反競爭法的行為而提起民事訴訟,是掌握在反競爭行為的受害者手里的自主地實施競爭法的方式。通過私人訴訟獲得民事救濟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侵害和損害賠償這兩種類型。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反壟斷法中大多都規定了這兩種民事救濟手段??紤]到排除侵害較為簡單,以及損害賠償制度在各國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中所發揮的作用,本文主要集中論述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訴訟制度。
(一)壟斷損失的計算。壟斷行為對他人的侵害顯著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人壟斷損失計算的特殊性。壟斷損失計算的特殊性表現在:
1、壟斷損失計算對專家證人有極強的依賴性。壟斷是對完全競爭市場的一種破壞,是市場失靈的體現。壟斷造成的損失是一種復雜的經濟外部性,因此對壟斷的損失進行計算需要專門的經濟學知識。從國外的案例看,對損失計算的證據和抗辯,幾乎都是圍繞經濟學問題展開的??罐q雙方不得不請求經濟學專家作為證人,提供專家證言或書面研究報告,將其中的損失計算過程和結果,作為追索賠償的有力證據。
2、壟斷損失計算方法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很難有嚴格的精確性。壟斷損失計算的方法至今沒有一個強制性的規定,計算方法應與涉案的壟斷行為的種類和具體案情相適應。壟斷損失是純粹的經濟損失,經濟學家運用理論的抽象和假定分析得出的結論與客觀事實肯定是有差異的。所以,只要損失結果哪怕只是一個大約近似的金額,也視為公平合理的推論,足以作為證明損害程度的證據。
(二)壟斷損害賠償倍率。比較研究表明,反壟斷法中損害賠償與損失之間的關系呈現出多種樣態。概括而言可分為四種類型:三倍損害賠償、單倍損害賠償、三倍以下酌定損害賠償、侵害利益賠償。以上四種壟斷損害賠償倍率的立法例各有可取之處,但也有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弊端。在參與研究壟斷損害賠償倍率討論的學者中,有眾多的經濟學家,他們運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創造性地提出了“無關聯損害賠償”的理論模型。無關聯損害賠償打破了傳統法學的研究路徑,運用經濟學的思維模型,通過假定的已知條件,借助函數關系,通過一定步驟的計算和調整求得理論上最優的賠償金額度。因此,賠償金與損害之間的倍率關系不再是由成文法規定的固定數值,而是按照一定的步驟調整得出的。該計算原則是對傳統計算方法的突破,它將體現法學和經濟學的融合以及完善壟斷損害賠償倍率。
三、私人反壟斷監督
(一)私人反壟斷監督的含義和類型。私人反壟斷監督是指私人收集和向有關公共機構提供有關發現壟斷違法行為信息的活動。一般根據私人監督主體是否具有違法性的差異,私人反壟斷監督可分為守法者反壟斷監督和違法者反壟斷監督。守法者反壟斷監督是指沒有參加壟斷違法行為的私人,收集違法者實施違法行為的信息,并將這些信息提交給有關公共機構,供其調查和處理違法者的活動。違法者反壟斷監督是指已經實施壟斷違法行為的私人,針對與其共同實施壟斷違法行為或單獨實施其他壟斷違法行為的他人的違法信息,加以收集和提供給有關公共機構,并配合其調查的活動。
(二)私人反壟斷監督的完善。筆者認為,與私人反壟斷監督相關的法律制度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完善:
1、擴大監督主體。目前,許多國家只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實施反壟斷監督權,而未受侵害的投訴人不能與受侵害人同等對待。這樣會在客觀上打擊那些未受侵害人實施反壟斷法的積極性。應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將私人監督主體范圍擴大至未受侵害人。
2、建立監督主體實施監督行為的有效激勵機制。這要求公共實施者對違法者的制裁,不能僅局限于行政和刑事制裁,應使被侵害人的利益獲得直接的回報和補償,對于未受壟斷行為侵害的私人,也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手段,增強其進行私人監督的積極性。
3、積極探索私人反壟斷監督的獨立性,使其擺脫對反壟斷公共實施者的依賴。在現行的反壟斷法律制度中,私人監督的權限僅限于收集和提供違法信息,是否采取調查和其他執法措施,則屬于公共實施者的權限。私人監督對公共實施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如果不能得到公共實施者的配合,前者的監督行為難免一廂情愿、徒勞無功。
為了解決反壟斷法的實施問題,本文從我國建立反壟斷法私人實施的必要性出發,對我國反壟斷法私人實施機制若干問題進行粗淺的研究和探討。私人實施反壟斷法機制的建立將有效改變目前反壟斷法實施現狀,促進反壟斷法自身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作者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李俊峰.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3.
[2]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關鍵詞:反壟斷法;產業組織理論;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
一、反壟斷法的經濟理論基礎
反壟斷是產業組織理論中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其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馬歇爾沖突——規模經濟和市場競爭之間的沖突。中國的反壟斷法主要參照和借鑒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因為美國反壟斷立法和司法一直都走在世界的最前沿,也是各國制定反壟斷政策的標桿。從經濟理論來看,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影響最為深遠。哈佛學派代表了產業組織理論的傳統觀點,即認為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進而決定市場績效。因為市場結構是市場績效的起點,因此為了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政府有責任通過公共政策來調節和直接改善不合理的市場結構。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家持不同看法,他們抨擊了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的分析模式,批駁了哈佛學派“集中度—利潤率”的假說。芝加哥學派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產業組織和公共政策問題應該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反壟斷政策的首要目標是經濟效率。
二、中國反壟斷法歷程
2007年8月30日,醞釀十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出臺,為我國的反壟斷規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大多數國家基本一致,中國反壟斷法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制度。
2009年5月24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出臺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填補了中國反壟斷法中最大的空白。
2009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41號、42號令先后出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對行政執法工作作出了具體要求。
三、中國反壟斷法的特點
1.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做出了規定,列舉了強制交易、地區封鎖、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行為。這是針對中國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行政機關及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政性壟斷的規定。
2.中國反壟斷法平等地適用于所有的市場主體,不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民商法中所有的民事主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情,但由于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反壟斷法的適用主體問題一直備受外界關注。
3.排除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的適用。這是為了保護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弱勢地位,對于農業生產者的聯合,國家不但不予禁止,還專門出臺相關法規予以鼓勵和保護。
四、中國反壟斷法實踐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中國融入世界經濟的進一步加深,制定反壟斷法既是我國市場發展的內在需要,又是融入世界經濟的外在要求。但在實踐中,我國的反壟斷政策幾乎聚焦在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上,而迄今為止還沒有對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處罰。截至2009年6月底,商務部共收到經營者集中申報58起,已結案46起,其中附條件批準2起,禁止1起,其余43起無條件批準。筆者認為,反壟斷文化尚未成熟的體制下,國家對經營者集中申報應采取謹慎的態度,即不輕易禁止沒有明顯不利后果的經營者集中,不輕易批準明顯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也是商務部在處理已申報案件時所體現出的原則和態度。
參考文獻:
1.反壟斷法實施
1.1法的實施
法是由國家制定的具有和認可,以一定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規范。在古代漢語中的法的含義是復雜多樣的:首先,法象征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范、規則、常規、模范、秩序;其次,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再次,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后盾的。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依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守法、執法和司法。法律要想實現其效力必須有效實施。法的價值在于實施,法律的實施是法律的生命。
1.2反壟斷法實施
反壟斷法是指調整國家在反對壟斷保護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自由企業的大”之稱。反壟斷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目標是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推動市場結構的合理化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最終使消費者可以享受到低價格、高質量和品種多樣的產品和服務。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美國反壟斷法學者也認為:“法律的控制力取決它是如何解釋和適用的?!狈捎晌谋巨D化為現實,需要主體的能動作用。①這個過程能否順利實現,法能否發揮預期的效力取決于法律有效實施。反壟斷法的實施也包括守法、執法和司法三方面。反壟斷法的遵守者是經營者,執法者是享有該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者是受案法院。守法,是指經營者和國家機關遵守法律,依法實施行為的活動。經營者遵守法律,不實施壟斷行為;或在實施特定行為前依法項行政機關申報或申請審批的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不為壟斷行為。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反壟斷執法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也稱之為法的適用。
2.反壟斷司法
2.1反壟斷司法的必要性
2.1.1壟斷和反壟斷法具有不確定性
壟斷既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又是一個法學概念。壟斷產生于競爭,壟斷會限制競爭也會加劇競爭。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要求有所不同,對于壟斷的認識差別也會很大。因此,壟斷的概念相當復雜,在經濟學、法學研究中,人們廣泛地使用這一概念,但是在法律界至今也沒有為之下一個精確的定義。薩繆爾森曾說:“迄今為止,壟斷之停留在經濟上的描述性解釋,尚不能精確成法律概念?!雹凇皼]有概念,司法活動就不能得到準確的實施?!雹壅怯捎诜磯艛喾]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壟斷的立法界定,使得反壟斷法在立法上和法的實施上具有了極大地不確定性。
2.1.2法院創造性司法
為適應壟斷的不確定性,在反壟斷法的司法實踐中創設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兩大違法確認原則。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市場結構和行為的性質本身來判斷是否違反反壟斷法,一般無需考慮這種市場結構和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實際影響。也就是說,只要壟斷現象出現就視為違法,就應當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某些壟斷狀態或行為不一定必然構成違法,只有當該行為或狀態確實限制了競爭,造成了壟斷弊害時,才應加以禁止或限制。也就是說,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應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在判斷某一特定行為是否違法時,應當全面考察與限制行為有關的企業所特有的事實,如行為意圖、行為方式、行為后果等;還要結合其對當時的產業政策、環境與科技政策、農業政策、教育文化政策等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然而,作為判例法系國家,都沒有就“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作出明確的界定。那么,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何種情況下適用合理原則,如何適用“本身違法和合理原則”,都是不確定的,都由具體的受案法院和受案法官來決定。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運用自由裁量權,創造性司法,解決了法律本身不確定性的弊端,同時也賦予了該法一定的生命力和活力。此外,反壟斷司法是法院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反壟斷法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其特點是在司法程序中法官運用法律知識,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問題,作出居中裁判。反壟斷司法較之反壟斷守法具有強制力,具有終局性特點,能夠解決經濟領域的糾紛。反壟斷司法較之反壟斷執法給予了爭議雙方確定的舉證質證程序和時間,在程序設置上能保證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實現公平。反壟斷司法也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是的有效救濟途徑。因此,若要有效發揮反壟斷法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有效實施反壟斷法的重要保障。
2.2反壟斷司法的現狀
素有“經濟憲法”、“自由企業的大”之稱的反壟斷法,最早出現在美國,反壟斷司法活動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在漫長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健全和完善反壟斷法司法機制。比如,為適應壟斷的不確定性,在反壟斷法的司法實踐中創設了“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大違法確認原則。也有較成熟的反壟斷私人執法制度,彌補公權執法力量的不足,為有效打擊壟斷保護競爭提供了保障。司法實踐中運用嚴厲的法律責任實現了反壟斷法的懲罰性和威懾性。通過反壟斷法的適用促進了競爭,保護了創新,同時使得廣大的消費者從中受益。比如,眾所周知的微軟案件。然而,由于我國具體國情確定,我國反壟斷法起步較晚。經過十三年的歷程,終于在2007年的通過,2008年開始實施。但是,到目前為止幾乎為“零勝訴”的現狀引發各界思考和關注。勝訴難暴露出我國關于反壟斷司法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比如,很多案件中原告的敗訴都是因為無法證明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這就對我們反壟斷司法的舉證制度提出了質疑。
3.完善我國反壟斷法司法制度的建議
面對當前司法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要求我們針對反壟斷這類特殊的民事案件,應建立有別于以往的司法制度。
3.1反壟斷法案件的管轄權
由于反壟斷法司法必須以分析研究當前市場競爭狀況為基礎,特別是涉案經營者(也就是被告),在其相關市場內的市場實力,也就是判斷其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其他潛在經營者進入該市場的難易程度等方面,都要求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法學專業素養,還要具有較高的經濟學、社會學等領域的綜合知識。另外,反壟斷司法者還要清晰、全面了解我國當前的產業政策、社會公共政策、國家利益以及準確把握國際競爭態勢,才能通過有效執法,發揮發揮該法的作用使其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反壟斷法司法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和綜合性的特點,要求受理案件的法官能綜合運用經濟學、競爭政策、產業政策的知識,結合具體國情分析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給予公平、公正的裁決。因此,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2適格的原告
3.2.1壟斷行為受害人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壟斷行為受到侵害的受害主體,可以依據反壟斷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這里的受害人具體表現為哪些主體?雖然反壟斷法適用于經營者,但是經營者所受的壟斷損害,多數情況下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因此,一般情況下,違法行為人的競爭對手,違法行為人的上、下游經營者,以及最終承擔壟斷高價等不利后果的普通消費者,都可以成為適格的原告。
3.2.2檢察院代表國家訴訟經濟法一方面要解決
“市場失靈”,限制個體利益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解決“政府失靈”,限制國家利益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這一特征同樣體現在具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上。因此,當資本主義經濟高度達到一定規模,個體極度擴張的積累取得壟斷地位,打破了經濟運行的平衡,進而威脅到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種情況反過來又制約了個體利益的實現。此時就需要反壟斷法予以規制。我國反壟斷法在立法上明確指出其立法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壟斷行為通過破壞和減少競爭,減損消費者福利,削弱行業國際競爭力,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然而,壟斷行為多數是大企業所為的行為,一般受害人難以通過有效的途徑和方式,打擊、遏制壟斷行為,為有效打擊壟斷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建議建立以檢察院為代表的國家訴訟。
3.3確認原則反壟斷法
所禁止的壟斷行為,必須有嚴格的范圍界定,法律的穩定性和嚴密性要求我們確定劃分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的界線,確認原則的設立就成為認定反壟斷法的實施基礎。④從國外司法實踐獲悉壟斷違法確認原則,經歷了從本身違法到合理原則以及二者并用的發展歷程。就目前司法實踐看,更多的情況下適用合理原則。合理原則是指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在判斷某種行為違法與否時,要全面考察與該行為有關的事實。也就是說某些壟斷狀態或行為本身不一定構成違法,只有當該行為或狀態確實限制了競爭,造成了壟斷弊害時,才應加以禁止或限制。因此,面對這類行為需要綜合產業政策、環境與科技政策、農業政策、教育文化政策等,其對諸方面的影響進行綜合評價。當該行為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之利大于其限制競爭所造成的損害時,依法認定該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禁止性規定,該行為取得合法性。
3.4吸收他國經驗,進行改革性司法
3.4.1設立專家“陪審團”制度
英美國家的司法制度中,有一定數額的民眾組成陪審團,參與案件審理可以認定事實問題。陪審團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質,防止司法部門獨斷獨行和主觀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價值。建議借鑒別國的經驗,建立反壟斷法庭內的專家“陪審團”制度。這個專家“陪審團”可由律師、經濟學專家、消費事務領域專家和工商業界人士等不同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庫。就具體案件可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組成專家“陪審團”參與庭審。在庭審過程中,主要用于解決壟斷這類案件的在專業性和政策性方面,給案件的審理工作造成的困擾。比如,相關市場的認定,市場競爭度競爭指數的計算,消費者福利的增減等等,這不是單靠法律能夠科學、準確回答的問題,是需要運用專業知識綜合考量的問題。
3.4.2適用多種舉證原則,確立判例效應解決舉證難問題
壟斷定義的科學界定問題
反壟斷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壟斷,這涉及到判定一個市場行為是否壟斷的標準。經濟學領域壟斷的定義是:壟斷是指少數大公司、企業或若干企業的聯合獨占生產和市場。它們控制著一個或幾個生產部門的生產和流通,在該部門的經濟活動中取得統治地位,操縱這些部門產品的銷售價格和某些生產資料的購買價格,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法律所禁止的或限制的壟斷,應以經濟學中的概念為基礎,是這一經濟關系在上層建筑上的反映。經濟學的概念,決定了反壟斷法的對象。但法律上的研究重點應著眼于壟斷的消極后果。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概念可界定為:壟斷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協同行為,或者通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排斥或控制其它正當的經濟活動,在一定的生產領域或流通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的經濟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概念,強調了壟斷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特征。法律未規定禁止的壟斷不屬于壟斷行為。顯然法律上的壟斷概念外延要比經濟學上的壟斷概念要小得多。
根據法律意義上的壟斷概念,可看出壟斷具有以下特征:(1)壟斷行為的主體一般是特定經濟領域中的少數經營者。當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生活,限制競爭,進行行政性壟斷性,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也可成為壟斷行為的主體。(2)壟斷的目的是限制競爭并獲取壟斷利潤。不論是訂立壟斷協議,還是濫用經濟優勢地位,都必須是使某一生產領域或流通領域的競爭遭受實質性的限制從而獲取壟斷利潤,才構成壟斷。如果協議或行為并非實質性地限制競爭,則不應定為壟斷,“是否實質性地限制競爭”是我們判斷“協議”或“行為”是否屬于壟斷的標準。當然,這一標準的掌握,取決于法律的規定和執法機構的認定。(3)壟斷行為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單獨或以聯合、合謀方式獨占市場,濫用經濟優勢,獲取壟斷利潤。(4)壟斷行為具有違法性。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是非法的壟斷,是指法定專營范圍之外的壟斷。而國家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規定某些商品或服務由特定經營者專營的,比如煙草買賣,軍工產品專營,還有鐵路、郵政和銀行等,皆屬國家專營,這是合法的壟斷,不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5)壟斷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表現為壟斷使競爭者不能正常進入市場,平等競爭,削弱了競爭的活力和作用,競爭的限制使經濟不能受到正常的刺激,阻礙了經濟的進步和發展;壟斷利潤的存在加深了社會財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礙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嚴重削弱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高額利潤的來源是廣大消費者,壟斷使他們的利益受到了削弱。
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
從本質上講,反壟斷法是國家干擾經濟的法律表現形式,而國家通過反壟斷法對各種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干擾的主要動機應該是為了保證各市場經營主體的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對此,美國著名反壟斷專家馬歇爾。c.霍華德指出:“……只要存在著對競爭的不正當限制或者對消費中、購買中合理判斷的嚴重障礙,那么,實際的政府干預就是必要的。這種社會的控制與其說是對自由企業體制本身進行限制,還不如說是用來擴大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自由?!?/p>
基于上述,我認為,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得更側重于由自由和平等同構而成,正義、效益在反壟斷法中只是自由和平等的合理延伸。正如經濟學理論認為,只要存在理想的市場條件-完全的經濟自由,帕累托最優效應才能實現。進一步而言,壟斷是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中的一種缺陷。由于壟斷而形成的“進入壁壘”,使得其它更有效率的企業難以進入這個市場進行自由而平等的競爭,進而導致事實上的經濟不自由和經濟不平等,而這種不自由和不平等又直接導致了分配效率和生產效率的低下。因而,在壟斷局面下,是先有不自由和不平等,然后才有不效率或不經濟現象。因此,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在定位上應更側重于法的社會性。具體而言,就是通過維護有效競爭形成和趨向一種自由和平等的環境和觀念。
對我國反壟斷法而言,在建構價值目標的時候,在參照法的普遍價值和國外反壟斷立法的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特殊情況。這種特殊情況主要表現在:其一,我們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其二,我國是處于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國家?;诖?,我認為,對于我國反壟斷法而言,其價值目標的立足點應該是一種以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為元素的社會正義。我國反壟斷法就是要通過確立這樣的價值目標來向全社會傳遞這樣一種信息,那就是在競爭領域必須信守自由和平等的原則。
1.經濟自由。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自由應該是指所有的市場經營主體為了追求利潤,自主進出某一產業部門、自由從事商業活動而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的權利。它包括開業自由、決策自由、貿易自由、分配自由、人事管理自由以及競爭自由等。其中,競爭自由最能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自由的本質。競爭自由是指各種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自主地進步競爭領域,而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非法干預。競爭自由是市場經濟的精髓。其基本要求是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按照同一的市場規則,自主決定參加或退出市場的競爭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預。在維護市場經營主體的競爭自由的過程中,反壟斷法主要是通過對各種妨礙競爭自由的壟斷行為的規制來實現維護競爭自由的目的。換言之,反壟斷法是通過對競爭自由的保護來實現經濟自由的目標。
2.經濟平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平等的外延是非常廣泛的。但是,作為反壟斷法領域中的平等,我認為應該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而消除各種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差別待遇的一種狀態。日本著名學者金澤良雄認為,“反壟斷法中的平等是謀求在構成市場的事業者之間實現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我認為,對于反壟斷法而言,這一表述是較為科學的。在反壟斷領域中,經濟平等至少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法律地位平等。參與競爭的市場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平等的義務。在競爭過程中,不論所有制的性質、經營規模的大小、技術力量的高低等,都應一視同仁。(2)機會均等。即所有的市場經濟主體都有進入市場參與平等競爭的機會。只要是合法的競爭者,都能無障礙地進入市場并獲取同樣的機會。(3)待遇均等。是指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所有的市場經營主體的競爭條件和環境相同。不允許政府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對競爭市場進行不正當干預,不允許在競爭過程中價格不平等、分配不平等和稅收不平等。以我國而言,不論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三資企業,都應該享有相同的權利和承擔相同的市場義務,而不能通過行政干預使一方獲得市場優勢地位,而另一方則處于劣勢地位,使平等競爭無法實現。
在反壟斷法的這個價值系統中,經濟自由是經濟平等得以確立的前提,市場經濟主體不享有或者不充分享有自由競爭的權利,就無法實現平等的競爭;而經濟平等則是經濟自由得以存在的條件,因為自由競爭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進行。
壟斷立法的指向
反壟斷法的指向問題是指反壟斷的什么方面,即壟斷結構還是壟斷行為。壟斷結構是相對于競爭結構而言的,屬市場結構范疇。市場結構是指某一市場中企業數量多少,企業規模大小的問題。如果某一市場中企業數量特別多,企業規模特別小,我們就稱這種市場為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簡稱競爭結構。相反,如果某一市場中企業數量比較少,企業規模特別大,或者說少數企業在投入或產出中占據了整個市場的絕大部分比重,我們即稱這種市場為壟斷性的市場結構,簡稱壟斷結構。壟斷行為是相對于競爭行為而言的,屬市場行為范疇。市場行為是指企業在市場中的產品開發、定價、渠道安排、促銷以及企業的橫向、縱向或者混合的擴張行為。如果企業的上述行為決策是獨立做出的,并且沒有針對交易方客戶或消費者限定不利的交易條件或者索取高額價格,那么這種市場行為就稱競爭行為。反之,如果企業的上述行為決策是企業之間共同做出的,旨在限制競爭,對交易對方安排種種不利的交易條件或者索取高額價格,我們就稱這種行為為壟斷行為。
既然壟斷有壟斷結構和壟斷行為之分,那么,構成《反壟斷法》鋒芒指向的應該是壟斷結構,還是壟斷行為,抑或是兼而有之呢﹖從國外的情況來看,這三種情況兼而有之,而實行結構與行為雙重管制的國家則居多數。不管國外的情況如何,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制訂及實施應該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把維護經濟秩序和推動經濟發展作為本法的雙重使命。鑒于此,我國的《反壟斷法》的指向應該明確規定為壟斷行為,而不應指向壟斷結構。這是因為:
第一、壟斷結構是企業追求規模經濟、組合經濟和技術創新的結果。如果反壟斷結構,也就意味著反對規模經濟、組合經濟和技術創新,整個國民經濟也就失去相當重要的增長源泉。一種典型觀點認為,規模經濟縱然在一些產業有提高經濟效益的功效,但規模經濟并不如人們想象的那么重要,即便它在其它地方可以帶來效益,它也不能上升為價值標準,作為評判反壟斷法的依據。這種不考慮經濟效益而單純從維護經濟秩序出發而制訂出來的反壟斷法,實屬為立法而立法,真不知這樣的法律在實施中會是一種怎樣的效果。
專家認為,要有效地規制行政壟斷,需要認識其形成的原因。看整個產業結構的布局是否合理,需要有完善的財政制度改革、調整產業布局等多方面的治本之策,僅僅靠反壟斷法是不可能實現標本兼治的。它不可能解決諸如保護民族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等所有與競爭相關的問題。
而在中國,有些人卻建議,中國的反壟斷法應針對市場競爭中產生的壟斷,對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壟斷,則可予以豁免!
“十年難產”,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某些市場主體對《反壟斷法》的抵制。很多行業集中度非常高,少數幾個企業占有絕大部分市場,比如石油、電信、電力、鐵路等,又比如操作系統、計算機處理器、感光材料等,在這些行業占據支配地位的,不是國有企業就是跨國公司,它們實力雄厚,能夠對政府和政策產生一定作用,對于可能使自身受到規制的《反壟斷法》,它們自然會施加影響甚至阻撓其出臺。
自美國1890年頒布《謝爾曼法》以來,全球已有上百個國家制定了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已成為各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甚至有“經濟憲法”之稱。然而,近些年來,美國主流經濟學界甚至包括美聯儲等管理部門,都對美國一百多年來的反壟斷法,尤其是司法實踐持嚴厲批評甚至否定態度。這些批評和否定凸顯出了反壟斷法的缺陷性、不完善性,這也是中國反壟斷法難以出臺的一個重要原因。
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為了防止市場出現壟斷定價,反壟斷法禁止廠商訂立限制競爭協議,對企業的合并進行控制,并禁止廠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然而,反壟斷法的這一做法并沒能有效地解決壟斷定價問題。在寡頭壟斷市場上,由于市場集中度很高,市場上只有幾個廠商,每個廠商都能影響市場價格從而影響競爭對手的利潤。廠商在決定自己的最佳決策時通常都會考慮競爭對手的反應,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各家廠商都維持較高的壟斷價格。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應以維護市場自由競爭、促進經濟發展為己任,并且在實現這種目標的同時不能帶來較大的負面效應。然而,反壟斷法在解決部分壟斷問題的同時,也帶來了“玉石俱焚”的效果:它禁止限制競爭協議、控制企業合并或分拆大企業、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結構規制一直是反壟斷的重要方法,控制企業合并、分拆大企業而成為反壟斷法的重要內容。不可否認,在寡頭壟斷市場上消除集中具有一定的良性效應,對壟斷市場來說更是如此。雖然會因消除集中的策略給社會帶來一些收益,但這并不是一種明智的策略。
要貫徹執行這種反壟斷法,國家每年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了躲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糾纏,一些大企業每年花費巨大的財力進行政治游說,導致了尋租和腐敗現象;為了能贏得反壟斷訴訟的勝利,許多大企業不惜代價投入巨額資金,從事反壟斷訴訟;還有很多企業由于擔心被指控采取掠奪性定價,在提高了效率之后,也不愿再降價;這些都使反壟斷法執行的直接社會成本增加、福利損失。此外,反壟斷法控制企業合并、規制良性壟斷等對經濟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
而中國目前也缺少一個獨立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反壟斷法與其他法律制度不同,它的任務不僅是要同大企業集團或者壟斷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作斗爭,而且還要同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斗爭,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和足夠大的權威性。特別是行政性限制競爭的案件,往往有著盤根錯節的復雜關系,調查難度大,如果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沒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它的審案工作就會受到其他行政部門的干擾和影響,不利于依法作出裁決。而就中國現行反壟斷法的執法機關來說,即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它們也不具有足夠大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例如,在中國當前各地的地方保護主義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不能處于超脫的地位而秉公執法。
另外,《反壟斷法》的執行難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不少專家認為,要監控壟斷行業,必須要有一個獨立的、權威的和專業的反壟斷監督機構,以超越反壟斷法主管機關與行業監管機關的利益糾纏這個難題。
[論文關鍵詞]壟斷;自然壟斷行業;法律規制
一、自然壟斷行業的概念、成因及特點
(一)自然壟斷行業的概念
自然壟斷是一個傳統的經濟學概念。早期的自然壟斷是指由于資源條件的分布集中而無法競爭或不適宜競爭所形成的壟斷。隨著經濟的發展,自然資源決定論的片面性日漸顯露,經濟學家在法羅和亞當斯的規模經濟理論基礎上提出了傳統的自然壟斷的概念:單位產品或者服務的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提高而下降,要求該行業從最小有效規模出發,只是由一個企業進行生產。20世紀七八十年代,規模經濟決定論又受到了范圍經濟和成本可次加性的影響。如果單一企業生產所有各種產品的總成本小于多個企業分別生產這些產品的成本之和,企業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關的產量上企業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業就是自然壟斷行業。即使規模經濟不存在,在平均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只要單一企業供應整個市場的成本小于多個企業分別生產的成本之和,由單一企業壟斷市場的社會成本就仍然最小,該行業就是自然壟斷行業。
(二)自然壟斷行業的成因
如前所述,自然壟斷行業經歷了從經濟學上講受到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成本可次加性理論的影響。以經濟學為基礎,法學進一步對自然壟斷作了深層次的思考。
1.競爭與壟斷的相互性
競爭是市場的靈魂,但過度的競爭可能帶來資源的浪費;壟斷雖然可能限制和排斥競爭,但它會帶來效率提高。競爭與壟斷的相互性必然要求法律對競爭和壟斷作出思辯性的規定,在反對壟斷的同時也要建立合理的反壟斷法適用例外制度。
2.社會本位的需求
人類社會經歷了由國家本位到個人本位再到社會本位的變遷。社會本位的確立促使國家、個人與社會組織必須考慮社會整體的利益。自然壟斷行業是社會本位需求在法律領域深層次作用的產物。
(三)自然壟斷行業的一般特點
1.固定的網絡系統。網絡是指一定地域內為運送人員商品或者為了傳遞信息而形成的系統。自然壟斷行業一般通過網絡系統向公眾提供商品和服務。這種網絡系統建設成本很高,但建成后邊際成本趨向于零。所以一定區域內只存在一家企業就足夠了。如果同時存在多家企業,則各家企業要重復安裝各自的管道線路,造成資源的浪費和成本的提高。因此,傳統上人們認為,如果在自然壟斷領域引入競爭,那將是不經濟、不穩定和破壞性的。
2.固定資本投入的“沉淀性”。由于自然壟斷行業具有網絡經濟的特點,建設網絡的投資變為企業的固定資產沉淀下來。這些固定資產數額大、折舊時間長、用途專一、難以變現,最終導致自然壟斷行業的大量資本沉淀,企業投入后難以短時間內回收或轉為他用。
3.公益性。自然壟斷行業一般提供社會必須產品或服務,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具有公益性。從該類行業的運行目的來看,主要是為滿足社會的普遍需求、提供安全穩定的產品與服務。
二、我國反壟斷法對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
(一)我國《反壟斷法》有關自然壟斷行業的現行規定
我國的自然壟斷行業除了上述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首先,我國自然壟斷行業兼具國家壟斷、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性質。其次,我國自然壟斷行業生產效率較低,服務質量較差。政策性虧損掩蓋了經營性虧損、管理薄弱和經營不善。企業沒有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的意識。由于壟斷經營的封閉性和自成體系,無法保證行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統一,自然壟斷行業的服務意識淡漠,服務質量也較差。
針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特點,我國《反壟斷法》在總則第三條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壟斷性質,并在第三章中對何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做了具體列舉;在總則第八條和第九條中規制了違法的行政壟斷行為,并在第五章中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做了具體列舉;在第七章中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二)我國政府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管制
政府管制是指在自然壟斷或者存在信息不對稱的領域,為了防止發生資源配置低效和確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克服市場失靈),政府機關依法通過許可和認可等手段,對企業的進入和退出、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投資、財務會計等有關行為加以管制。在實踐中,政府管制有待完善。
第一,我國在一些自然壟斷行業如鐵路、民航、煙草等領域,一直未能解決政企分離,政監分離問題,不可能為管制提供制度基礎和保證。
第二,管制機構未能體現現代依法行政的要求,不論是執法程序,還是規章制定程序,均需要進一步加以規范和調整;管制機構的工作人員素質尚待提高。
第三,自由裁量被濫用與尋租。對于有關法律的條文表述模棱兩可的情形,政府規制方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又因為其“自由”性而有可能被濫用的危險,從而使違法或者不當的政府規制行為有了可能。這時,欲取得相關特許權的企業勢必會利用政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其他企業的進入,以確保其超額利潤。這就必然產生尋租行為,滋生腐敗。
綜上所述,對于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反壟斷法具有更大的優勢。從法理學角度看,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主要之處在于,法是由國家創制的社會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因此它具有普遍適用性。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任何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它區別于行政規章的重要之處。行政規章沒有普遍適用性,且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執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反壟斷法以維護交易自由,增強競爭,制約壟斷,保障競爭機制為首要目標。其主要通過對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企業并購行為的禁止來促進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而政府管制則通過實施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來限制競爭。
三、我國反壟斷法對自然壟斷行業規制的不足及對策
(一)我國反壟斷法對自然壟斷行業規制的不足
《反壟斷法》雖然對自然壟斷行業作了一定的規制,但從總體上看,它仍然帶有“過渡”色彩,具體來說,不足之處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未能科學界定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對自然壟斷行業不加區分,統一豁免。第二,有效競爭機制缺失。對自然壟斷企業濫用市場優勢,攫取超額利潤無能為力。第三,針對行政壟斷立法不明,執法機構設置不清?!斗磯艛喾ā返谄摺藯l規定的“濫用行政權力”一詞,將行業性行政壟斷從規制對象之中排除了。因為絕大多數國有壟斷企業,其壟斷權力都是政府所賦予的,不存在“濫用行政權力”的情況。另外,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為上級監管部門的權力留下了很大的空間,極易導致權利濫用,且“上級機關”本身就是一個極不確定的概念。第四,法律責任缺失,救濟途徑不足。反壟斷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從根本意義上來講還是屬于自我監督的范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這樣的自我監督都不僅難以奏效,也不利于對行政壟斷的預防和制裁。我國對于行政壟斷行為的救濟往往只采用行政內部救濟,而不能采取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救濟手段。
(二)完善我國反壟斷法對自然壟斷行業規制的對策
第一,確立反壟斷法的普遍性適用的法律地位。首先,提升其適應性和確定性。針對自然壟斷行業發展水平不同,行業技術內容多樣等特點,在具體判斷某一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時,適當適用合理性原則進行判斷。其次,明確反壟斷法“經濟憲法”的權威性,對于反壟斷法與行業法規競合時沒有適用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反壟斷法。
第二,建立科學,權威,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該機構必須獨立于被管制的企業和政府政策部門,對企業不負任何責任,有獨立的裁決權和高度的權威性。另外,該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經濟學、法學理論知識和實際工作的經驗,并不允許其在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企業中兼職以保證其公正無偏私。
第三,科學界定自然壟斷行業的自然壟斷業務部分和非自然壟斷業務部分。自然壟斷業務與非自然壟斷業務分別不同的市場主體來運營。自然壟斷業務部分應允許壟斷經營;非自然壟斷業務部分適用一般的市場競爭規則。
【關鍵詞】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完善
黨的十報告明確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意味著我國將進一步擴大市場化。但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市場中經常會出現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經營的行為,制約了市場的固有作用。特別是經濟法領域,我國主要是通過行政機關和私人訴訟對發壟斷行為進行規制的。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只有第50條一個法律條款規定了反壟斷民事救濟,但具體內容和民事救濟的程序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反壟斷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旨在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
一、我國反壟斷民事救濟的特點
(一)民事責任要件證明復雜。當行為人的行為被認定是違法之后,原告并不是絕對能夠獲得民事救濟。被告行為的違法僅僅說明構成侵權行為,只有證明被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民事責任。原告必須證明損害與被告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還包括其他條件,比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等。這些條件都加劇了民事責任認定的復雜性。
(二)損害后果具有分散性。我們知道,反壟斷法的案件通常是經濟法案件,特殊的案件性質會給反壟斷法案件帶來復雜的問題。例如,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尤其是針對消費者的損害范圍是非常廣的,受害人群復雜多樣,而每個受害人的損失并不嚴重,因此,損害后果具有分散性的特點。這種特點會給受害人和計算、分配損害賠償造成非常大的困難。
(三)訴訟時間長,成本高。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反壟斷案件涉及的訴訟標的都是金額巨大的案件,不僅需要大量的時間、財力和人力,而且訴訟成本非常高,證據收集比較苦難,原告的動力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些都使得反壟斷案件變得更加復雜,這種情況在我國廣泛存在。
二、我國發壟斷法民事救濟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了私人訴訟,但它僅僅是一個訴權條款,賦予損害人向法院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對具體的民事責任內容卻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總體說來,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對私人救濟權缺乏重視。我國反壟斷法救濟體系,主要是以公共執法機構制裁手段為中心的,而且應用與各個方面?!斗磯艛喾ā穼Ω鞣N壟斷行為都規定了詳細的行政責任,賦予行政機關很大的職權。但是,當事人由于壟斷行為遭受損害時,所享有的民事救濟權利,只有《反壟斷法》第50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當事人如何提訟,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些都反映出我國反壟斷法對私人救濟全缺乏足夠的重視,思想認識不到位。
(二)民事救濟制度缺乏體系化。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的規定只是抽象的、模糊的規定,沒有規定完善的民事救濟制度,沒有形成體系化,只包含損害賠償和禁令兩種救濟途徑。由于反壟斷法對救濟發生的適用條件沒有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因此,反壟斷法在很大程度上使用的是民法原理來解決實際問題。這種情況對《反壟斷法》是非常不利的,《反壟斷法》應該對這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尤其是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該有所不同。
(三)民事救濟可操作性不強。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是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們知道,反壟斷法案件通常是復雜的案件,認定民事責任時,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和取證,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人員和專業的反壟斷法人才對違法行為進行準確界定。認定違法行為之后,還需要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事實、賠償數額和因果關系等各方面的條件進行綜合調查取證,這些都加劇了反壟斷案件的復雜性,需要法官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濟學知識。但在設計民事救濟的制度時,我國《反壟斷法》沒有考慮到這些方面。
三、完善我國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的對策
針對我國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的特點以及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相應的完善:
(一)從立法上重視私人訴權。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不在于解決經濟糾紛,而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我國《反壟斷法》應該從立法上重視私人訴權的保障,鼓勵私人參與反壟斷的訴訟之中,減少訴訟障礙。加強我國民事救濟制度的體系化建設,各個救濟方式之間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為受害者提供強有力的救濟途徑。
(二)對救濟制度作出系統規定。我國應該對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作出精細化的規定,對責任的構成要件、證明方法以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等各個方面作出專門的系統的規定,頒布實施細則,對法律規定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方便當事人提訟,也提高法院審理案件的效率。
(三)完善程序制度設計。反壟斷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設計反壟斷案件的訴訟程序方面,應該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有所區別,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作為指導依據。因此,我國應該高度重視反壟斷法的程序制度,對程序制度進行重新設計,將程序制度與實體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更新立法理念,對資格制度、證據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相關制度進行詳細規定,從而完善反壟斷法民事救濟程序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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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發展現狀 反壟斷法 規制
一、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由于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經營者的集中活動在我國起步較晚。1984年,保定市紡織機械廠和鍋爐廠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方式,分別兼并了保定市針織器材廠和風機廠,開創了我國經營者集中的先河,至此拉開了中國經營者集中的序幕。
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經營者集中活動進入新的階段。一方面,加入WTO降低了中國市場的進入門檻,使中國成為跨國公司的必爭之地。大量的跨國公司涌入國內市場,憑借資本優勢和管理經驗,通過經營者橫向集中、品牌控制等方式,擴大其在中國市場的經營規模和市場份額。另一方面,面對外資并購的洶涌之勢,國內企業也加快了集中的步伐。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南鋼股份案例、第一百貨合并華聯商廈案例、青島啤酒并購案例等,均展示了中國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活躍程度。同時,國內企業也把眼光放到了國外市場,積極參與全球并購。例如上海集團收購韓國雙龍汽車、聯想并購IBM全球PC業務、海爾并購美國美泰克公司、中石油收購哈薩克斯坦PK石油公司等,可見中國企業正在加快海外經營者集中的步伐,并逐漸成為其中活躍的主角。
二、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特征
(一)橫向經營者集中多,縱向和混合經營者集中少
我國經營者集中的主要形式是橫向集中,因為我國企業存在相對分散和規模較小的狀況,資源利用率比較低,而橫向集中能很快產生規模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增強經營者的競爭力。另外,橫向集中所需成本一般要低于縱向和混合經營者集中,風險較小,由于經營者對自身所處行業和生產經營階段比較熟悉,相對而言橫向集中就比較容易操作。
(二)政府主導型集中多,市場主導型集中少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歐美國家,經營者集中以市場導向為主,政府主要制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并購行為進行規制,防止出現有損公平競爭的壟斷性集中行為。而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尚在發展完善階段,所以目前我國經營者集別是國有企業的并購重組是以政府主導為主,政府以企業所有者身份,運用其行政權力引導和組織經營者進行集中活動。
(三)強弱型經營者集中多,強強聯合型經營者集中少
國際間的經營者集中是以實現優勢互補、提高市場占有率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強強聯合占主流,而縱觀我國的經營者集中案列,則是強弱型多于強強型,呈現出“大魚吃小魚,小魚吃死魚”的現象,這與我國經濟轉型期的經濟現狀、市場化進程、產權改革等現實情況密切相關。在我國,限于企業的實力和產權市場的發育不足,經營者集中往往以大吞小,以強并弱。
(四)國內經營者集中多,跨國經營者集中少
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各國企業都希望通過世界市場利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源來獲取利益,但是我國目前的經營者集中行為主要發生在國內,跨國經營者集中很少。目前,參與跨國集中的我國企業主要集中在能源和制造業等幾個行業中,且多為國有大型企業,這些企業一般都資金雄厚、與政府關系密切,在跨國集中中具有優勢。其他的一些民營企業由于規模和經濟實力有限,還沒有能力參與跨國集中,但相信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快速增長以及國內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的民營企業也將開始從全球化戰略出發,積極推進跨國集中。
三、我國涉及經營者集中規制的法律法規
2008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該法是我國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規制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就經營者集中的情形、集中的申報、審查程序、審查標準、救濟措施等內容做出了規定。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國務院及相關部委相繼頒布了如《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關于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及規定性文件,用以指導和完善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規制制度。
四、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執法現狀
我國商務部是執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職責的政府部門,商務部于2008年成立了反壟斷局,直接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的執法任務。自《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作為執法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了相關執法情況。截止2014年1月底,商務部共公布了22起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其中,除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被禁止外,其他案件均附條件通過。同時,商務部也依法無條件批準了大量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至2013年底,反壟斷局無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案件共728起。
整體上講,《反壟斷法》實施的五年多以來,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商務部在審查的過程中,采用案件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電話采訪、實地調查、約談當事人等方式,與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協會、企業以及專家展開溝通,履行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的職責。從商務部公布的信息來看,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頒布不久,部分領域還缺乏具體實施指南,亟須完善,但執法部門對于符合管轄標準的集中案件能夠迅速介入,積極展開執法活動。這幾年《反壟斷法》的實施情況表明,我國的執法實踐正日益與國際接軌,在全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規制隊伍中,中國正日漸成為重要的一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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