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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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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為保證我校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預防地震應急預案》和縣《預防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校防震減災工作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抗震減災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一)抗震減災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 電話:

成員:

(二)應急機構的職責

1、組長職責

地震發生后,領導地震應急工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抗震減災搶險的緊急救援工作。負責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縣直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2、領導小組成員職責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中心校抗震減災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與縣直各有關部門應急機構保持聯系。

(2)協助縣地震觀場工作組加強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

(3)組織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開展地震考察、宏觀異常調查,了解和匯總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報送地震新聞宣傳報道。

(5)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辦理抗震減災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一)應急通信保障是應急預案實施的重要條件,一旦發生地震,應急通信設備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二)要優先保證與縣抗震減災應急領導小組通信。

三、應急行動方案

地震臨震預*后或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立即啟動本預案并采取緊急措施。

(一)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地震發生后,抗震減災應急領導小組要迅速了解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并將震情、災情和應急工作情況報告縣抗震減災指揮部、宣傳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抗震減災應急領導小組立即進入工作狀態,具體實施地震應急預案,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二)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1、×××學校的應急行動

發生破壞性地震后,領導小組即刻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實施學校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開展震后搶險救災工作。

1、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立即進入各自崗位履行各自職責。

2、根據災情,及時組織救援隊伍的任務,迅速開展自救互救。

3、各班要迅速疏散教室內學生,搶救被壓人員。

4、建立避難場所,妥善安置受傷師生。

5、及時上報災情和搶險救災情況,接受上級的有關部門的指導。

6、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傷員的救治工作。

第2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震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防震減災工作水平。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

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

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監測基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

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儀器和其他依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儀器。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同意,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于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別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堤,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別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三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二十四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四章地震應急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法所稱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八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九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預報的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做好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第三十條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本法所稱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使災區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國家采取相應行動的地震災害。

第三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震情和災情。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調查、評估;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為了搶險救災并維護社會秩序,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災區實行下列緊急應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對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統一發放和分配;

(三)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緊急應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災與重建

第三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情和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

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國務院應當對地震災區提供救助,責成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救災工作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妥善安排人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郵電、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工程,并對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八條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三十九條在震后救災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震害情況和抗震設防要求,統籌規劃、安排地震災區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國家依法保護典型地震遺址、遺跡。

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保護,應當列入地震災區的重建規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條截留、挪用地震救災資金和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3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方案1

一、建立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形成以鎮黨委書記為組長,鎮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鎮包村干部、村“三職”干部為組員的防震減災小組。地震災害發生后,自動轉化為抗震減災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負責情況搜集、整理、上報。

二、完善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是加強防震值班制度,確保與上級防震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并及時傳遞信息。

二是定期舉行地震應急演習。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鎮轄各企業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有重點、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演練活動,增強政府的應急指揮能力、各部門的協調聯動能力和群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是充分利用綠地、廣場等空曠場所建立指定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醒目標志。

三、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一是加強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的抗災救災能力,加強技術和技能培訓,配備必備的應急交通、通信等現場應急設備和物資,逐步提升我鎮防震減災應急和處置能力。

二是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各類緊急搶險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救援設備,組織開展應急培訓與演練,提升其搶險救援能力;加強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建設、培訓與管理,提升其開展搶險救援的能力。建立鎮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的統一指揮、協調聯動機制,提高我鎮應對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的能力。

三是加強后勤保障。鎮政府要做好接納各類搶險救援隊伍、接受和分配救援物資的準備,提供工作配合和后勤保障。

四是積極推進交通、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部門加強公共設施抗震能力,消除安全隱患。對學校、醫院、場鎮、城鄉結合部等人員密集場所及時排查隱患。

五是建立應急救災物資倉庫,儲備帳蓬藥品、設備等救災物資,制定物資儲備和調用辦法,保障救災物資充足、調度通暢。儲備交通圖、行政區劃圖、地質地形圖、應急通訊錄、應急預案等應急資料。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等空曠地段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提高地震應急保障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力。

四、完善震情災情信息收集報送機制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等。地震發生時,鎮地震部門要迅速啟動災情速報網,收集地震災情并速報;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向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由鎮地震辦匯總上報區地震辦和區政府辦公室。鎮地震部門要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

五、開展地震應急準備檢查

對交通、電力、通信、供水、供油、學校、醫院等基礎設施和水庫、電站、化工廠、爆炸物存儲設施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普查;組織有關部門對城鄉老、舊、危房進行普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消除。

六、強化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地震科普知識宣傳

組織人員深入村組、學校、企業,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增強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一)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當我鎮發生有感地震時,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要確定宣傳口徑、宣傳方式,部署宣傳、治安、交通管理工作,社會穩定工作。

(二)平息地震謠傳

當我鎮出現地震謠傳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由鎮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組織新聞媒體消息辟謠,以正視聽。

(三)應對毗鄰震災

當我鎮周邊地區發生地震時,鎮地震辦迅速收集有關信息,并建議鎮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方案2

一、總則

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保障地震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鎮實際,編制本預案。

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地震事件或周邊地區地震對本鎮造成影響的地震事件的應對處置。

3、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啟動條件

3.1破壞性地震應急響應

本鎮境內發生地震,或鄰近地區發生地震波及本鎮,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響應流程。

3.2有感地震應急響應

本鎮境內發生有感地震,或鄰近地區發生地震本鎮有感時,啟動有感地震應急響應流程。

3.3地震謠傳事件應急響應

當本鎮境內出現地震謠傳,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時,啟動地震謠傳事件應急響應流程。

二、組織機構

成立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鎮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成立后,鎮抗震救災先期處置工作結束。鎮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縣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領導下,繼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總指揮:xx

副總指揮:xx

成員:xx

三、主要職責

(一)破壞性地震應急響應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鎮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運作,召開指揮部會議,部署抗震救災任務,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主要工作職責如下:

1、災情收集與上報

分管民政的鎮領導負責災情收集與上報工作。地震發生后,立即帶領尹曙亮、劉殿如等趕赴災區。

(1)開展人員傷亡數量、地震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等調查;

(2)開展地震宏觀異常現象、社會影響和地質災害等調查;

(3)每隔1小時通過電話或通訊軟件等向鎮指揮部報告一次。

2、搶險救災

鎮長或黨委副書記負責人員搶救工作。地震發生后,立即帶領尹曙亮、劉殿如等趕赴災區各村(居)。

(1)組織救援人員搜索營救被困群眾,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配合上級救援隊伍開展搶救工作。

(3)嚴密監視災區火災、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等次生災害的發生,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迅速上報,并組織搶救隊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次生災害的擴大蔓延。

3、傷員救治

分管醫療衛生的鎮領導負責傷員救治工作。地震發生后,立即帶領孫剛、胡雪等趕赴鎮衛生院和震區醫療點。

(1)組織開展傷員救治工作,視情況需要,在人員傷亡集中的村(居)設置醫療救護點;

(2)醫療救護力量不足時,提出請求支援方案。

(3)加強衛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級衛生部門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4、治安維護

分管治安的鎮領導負責治安維護工作。地震發生后,立即帶領石成喜、鄭標等,組織派出所公安民警和骨干民兵分組行動。

(1)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做好震區社會秩序維護工作;

(2)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

(3)做好黨政機關、水電設施、銀行等重點目標保護工作。

5、宣傳報道

分管宣傳的鎮領導負責,孫明軍、孫志宇等共同參加,做好震后的宣傳報道工作。

(1)通過各種手段動員全鎮力量,積極參與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與縣地震部門取得聯系,了解震情及地震發展趨勢,按照上級統一口徑,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3)做好輿情收集分析,每隔1小時通過電話或通訊軟件等向鄉(鎮)指揮部報告一次,如有負面輿情,立即報告;

(4)配合上級做好媒體接待和社會各界來訪工作。

6、綜合保障

鎮分管政工領導負責地震應急保障工作,李磊、邵坤等協助。

(1)做好全鎮應急人員的生活保障工作。

(2)做好上級救災人員接洽工作,協助安排辦公、食宿、向導等相關事宜。

(3)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災民轉移安置、物資發放等工作。

(二)有感地震應急響應

有感地震發生后,鎮黨委和政府主要職責是:

1、盡快收集震情、社情信息,上報縣政府;

2、加強防震減災知識宣傳,維護社會穩定;

3、協助地震部門開展地震科學考察等。

(三)地震謠傳事件應急響應

當本轄區內或鄰鎮出現地震謠傳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時,負責宣傳報道工作的人員迅速收集掌握謠傳范圍、內容等基本信息,上報縣政府及縣地震局,協助上級公安、宣傳、地震等部門做好謠言傳播來源調查和宣傳辟謠工作。

四、應急結束

地震災害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活秩序,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時,我鎮地震應急結束。

五、其他事項

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鎮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并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為提高預案的科學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震應急準備工作方案3

 

為了進一步搞好地震應急工作,使全村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最大限度的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XX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XXX鎮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建立地震應急機構體系

村委會全面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村抗震應急工作,并成立村抗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X,

成員:XXX(三到五人),

下設辦公室和工作組,即抗震應急辦公室、治安保衛組、醫療救護防疫組、生活物資供應組、搶險救災組、人口疏散組、恢復建設組。

1、辦公室主要職責:

辦公室主任由村黨支部書記(姓名)擔任,

村委主任(姓名)、委員(姓名)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村委會辦公室。

(1)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及時向鎮指揮部報告。

(2)及時傳達貫徹各項命令,并督促檢查各項命令的落實情況。

(3)組織現場強余震監視和震情會商,負責震害損失調查和快速評估了解匯總現場救災進展情況。

(4)負責對外的聯絡和接待工作。

(5)負責處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2、治安保衛組主要職責:

治安保衛組組長由村治保主任(姓名)擔任,成員為各生產隊隊長(姓名)。辦公室設在村治保會。

(1)及時組織與加強領導機關和生命線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

(2)當地震發生后,加強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實施緊急防范措施。

(3)預防和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水災、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等次生災害的發生和擴大蔓延。

3、醫療救護防疫組主要職責:

醫療救護防疫由村衛生室醫生(姓名)負責。

(1)在臨震應急期間,應儲備一定數量的藥品及醫療救護器械等,組織好醫療救護隊待命。

(2)地震發生后,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或建設臨時醫療點搶救傷員。

(3)做好衛生防疫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及疏散工作。

(4)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

4、物資供應組主要職責:

物資供應組組長由(姓名)擔任。

(1)在臨震應急期間,做好應急資金、物資、食品的儲備工作。

(2)地震發生后,迅速組織群眾,按照村委會的統一部署,調動糧食、食品與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須品的供應。

(3)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4)積極組織災區的轉移、安置與恢復重建工作。

5、搶險救災組主要職責:

搶險救災組組長由村民兵連長(姓名)擔任,辦公室設在村委會。

(1)在臨震應急期間,應組織搶險救災隊伍積極開展救災技術訓練,掌握搶險救災技術。

(2)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應訊速組織群眾,搶救被壓埋人員,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3)嚴密監視災區火災、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等次生災害的發生,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搶救隊搶救人員和物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擴大蔓延。

6、人口疏散組主要職責:

人口疏散組由村婦女主任(姓名)擔任。

(1)在臨震應急期間,應組織群眾進行有秩序的疏散,特別要注意做好婦女、兒童及老、弱、病、殘人員的疏散安置工作。

(2)地震發生后,迅速設置避難場所和救災物資供應點。

(3)配合搞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穩定社會秩序。

7、恢復建設組主要職責:

恢復建設組組長由(姓名)擔任。

(1)迅速組織人員深入災區,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損毀情況。

(2)提出重建計劃,并報村委會

(3)積極爭取外援和籌措資金。

二、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傷亡10人以內,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下的地震。

向鎮抗震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各村委在半小時內向鎮辦公室匯報災情。

三、中等級嚴重破壞性地震應急反應

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內,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地震為中等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的地震,或者發生大于6.5級地震的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中等或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工作組成員迅速到位,按照村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職責開展救災工作。

迅速向鎮抗震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

四、臨震應急反應

(一)村地震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緊急會議,研究布置應急準備工作。

(二)各工作組立即行動起來,確保通訊暢通,集結搶險救災隊伍,隨時準備工作。

(三)積極儲備救災資金、物資和食品。

(四)保證供電的暢通。

(五)加強全村的保衛工作,預防和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五、其他地震事件的處置

(一)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有感地震發生后,應立即啟動地震應

急預案,按應急預案程序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并將緊急情況及時報鎮抗震救災指揮部。

(二)平息地震謠言

當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應派出工作人員調查謠言起因,做好宣傳工作,平息地震謠言。

六、其他事項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村委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報鎮抗震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為了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期間因人動職責由新人員自動接替。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4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震減災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制止和舉報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震情跟蹤制度、地震前兆信息傳遞網絡,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預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

各地方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誘發地震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以及其他重大工程,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要求設立地震監測臺網。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臺址勘選、設計和參與技術驗收,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地震觀測環境和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

第十條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臨震預測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在震情跟蹤中,發現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批準和48小時之內的臨震警報,同時向上級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或者泄漏地震預測意見。

與地震預報有關的地震宣傳報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本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房建設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它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審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地、州、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實施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應當包括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立項施工。

第十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鐵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電力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各專業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本系統、本部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第十七條對已經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動場所、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科研、培訓、演習、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震害預測等工作,提高綜合防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十九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昆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大中型企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預報區臨震應急反應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5.9級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一般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震情,組織有關部門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發生6.0~6.9級可能造成較多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抗救災工作。

發生7.0級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特大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施緊急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及時將震情和災情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

(一)地震部門負責震情和災情的速報、地震趨勢判定、地震恢復重建中的烈度復核;會同建設、民政、衛生等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并將災害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二)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濟、接收捐贈、災情核查統計和組織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三)建設部門負責災區重建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工作,鑒定、統計工程損壞情況,指導城鄉房屋搶險排險,組織市政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救治傷員,做好災區醫療和防疫等工作;

(五)電力部門負責電站、供電線路的搶險和恢復供電工作;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搶險排險,解決飲水困難;

(七)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災區黨政機關、新聞單位、金融機構、抗震救災物資等的安全和火災撲救及預防;

(八)電信部門負責通訊設施的搶修,保障通訊暢通;

(九)交通、鐵路部門負責被毀公路、鐵路的搶修,保障災區交通及抗震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

(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抗震救災所需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調撥、自籌、生產自救、國內外捐贈、保險理賠和信貸等方式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嚴重破壞性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重建方案應當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復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設防。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監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壞列為保護的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立項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會或者泄露地震預測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服從命令、、、的;

第5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第一條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年度財政預算,逐步增加防震減災事業所需經費投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責任制,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生命線工程和有可能因地震破壞造成有害物質泄露的單位及人員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防震減災工作制度。

第六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活動的監督與管理。

計劃、規劃、建設、公安、民政、衛生、交通、水利、經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第八條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九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一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二)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評價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確認書。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計劃、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立項、用地和施工等手續。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一般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工程建設,并不得降低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對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評價的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五條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的地震構造環境;選擇工程建設用地必須避開地震活動斷裂。

第十六條已經建成的屬于重大建設工程的建(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并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八條地震、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3月的第一周為全市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宣傳及科普知識宣傳周。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二十一條本市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與核實,在提出初步預測意見后,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區域,在震情跟蹤過程中如發現有明顯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由市或所在區(市)人民政府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持社會的穩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內容的文稿應當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會強烈反應的宏觀地震異常現象的解釋或說明;

(二)震情監視和地震活動狀況;

(三)地震謠傳的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人工一次性爆破用藥相當于3噸TNT炸藥能量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實施爆破的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后,及時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作。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防災系統。

第二十七條跨度大于100米的大型橋梁,以及地鐵、隧道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應當根據防震減災需要設置地震監測設施。

高度超過150米的超高層建(構)筑物,應當設置相應的強震觀測設施。

第二十八條地震前兆臺、監測臺、強震臺的選址和設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技術驗收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地震監測設施需要搬遷或者撤消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地震監測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監測設施的保護范圍周邊設立標志牌,標明保護的內容及范圍,并將地震監測設施所在位置通知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在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燒荒、爆破、采石、挖土、堆放金屬物品和進行其他危害和干擾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活動。

因工程建設需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采石及其他振動性作業的,應當經地震監測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后遷移或重置地震監測設施,并應當承擔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遷移、重置的費用。

第四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三十三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供水、供熱、燃氣等屬于生命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二)車站、機場、鐵路、港務等屬于交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三)大型商場、體育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

(四)醫院、學校、二類以上幼兒園;

(五)大型廠礦企業;

(六)其他因地震可能引發水災、火災、化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災害的單位。

第三十五條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二)應急通信保障;

(三)搶險救援人員的組成和資金、物資的準備;

(四)應急、救助裝備的準備;

(五)災害評估準備;

(六)應急行動方案。

第三十六條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在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預報區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臨震應急措施:

(一)迅速啟動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二)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三)根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避震通知,組織避震疏散。

第三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轉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類型和震后趨勢迅速做出判斷,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緊急措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控制次生災害,制止災情、疫情的蔓延和發展,檢修被毀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定。

第四十條震后救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聽從命令,服從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積極參與抗震救災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和財產的管理與監督,將震后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害損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掌握地震逃生方法

   1、應急避震較好的辦法:震時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離到安全地方。

   2、避震應選擇室內結實、能掩護身體的物體下(旁)、易于形成三角空間的地方,空間小、有支撐的地方,室外開闊、安全的地方。

   3、 身體應采取的姿勢:伏而待定,蹲下或坐下,盡量蜷曲身體,降低身體重心。

   4、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體。 保護頭頸、眼睛、掩住口鼻。

   5、避開人流震后,余震還會不斷發生,你的環境還可能進一步惡化,你要盡量改善自己所處的環境,穩定下來,設法脫險。

   6、不要亂擠亂擁,不要隨便點燈火,因為空氣中有易燃易爆氣體。

   7、設法避開身體上方不結實的倒塌物、懸掛物或其他危險物。

   8、搬開身邊可移動的碎磚瓦等雜物,擴大活動空間。注意,搬不動時千萬不要勉強,防止周圍雜物進一步倒塌。

   9、設法用磚石、木棍等支撐殘垣斷壁,以防余震時再被埋壓。

   10、不要隨便動用室內設施,包括電源、水源等,也不要使用明火。

地震自然災害安全應急預案經典范文1    一、臨震應急方案

   我公司在接到北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破壞性地震臨震警報后,公司應急組織機構迅速起動,進入臨震緊急狀態。

   (一)召開公司黨政工領導參加的防震減災綜合保障中隊會議,傳達北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部署防震搶險救災工作。

   (二)根據震情預報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組織人員、設備儀器、貨物的避震疏散。

   (三)根據震情預報和發展情況,適時通知車間停產,通知水電區隊切斷電源、水源,通知鍋爐等壓力容器使用部門停用卸壓。

   (四)儲備必要的抗震救災物資。

   (五)綜合管理部要認真檢修對講機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

   二、震后應急行動方案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公司應急組織機構迅速啟動,立即分頭行動。

   (一)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各區隊及醫療防疫組根據中隊命令,派出人員趕赴災害現場扒救被埋壓人員,進行工程搶險和消防滅火。

   (二)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醫療防疫組迅速建立臨時醫療點。搶救傷員;采取消毒和保證飲用水、食品衛生等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三)通信保障。辦公室要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如果大豐通信設施遭破壞尚未正常工作、安保部要為中隊領導和各區隊長和組長配備對講—機。辦公室要建立中隊臨時辦公地點(指揮所),安排人員24小時不間斷值班,對大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本公司地域內的震情災情即時上傳下達。

   (四)職工生活和治安保衛。生活治安區隊要組織生活服務隊,為本公司地域的災民提供食品、飲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管和分配政府提供的救災物資;組織治安隊,保護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堆擴治安秩序;組織隊伍搭建臨時帳棚。

   (五)水電搶修。水電區隊盡快架設臨時電路、管路,提供生活、抗震救災所需電力和飲用水。

   (六)聽從大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對非本公司地域內的重災區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援。

   三、附防震減災綜合保障中隊組織機構圖。

地震自然災害安全應急預案經典范文2    我市地處山西地震帶南端,地質構造復雜,地震環境惡劣,多年來一直被國家列為地震重點防御區和可能發生中強度地震值得注意的危險區。為做好地震的防預工作,保護我校師生的生命和學校財產不受損害,結合第十五個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確定的主題“加強疏散演練,確保學生平安”教育學生有序上下樓、文明把路行。進一步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堅決避免僥幸心理,開展疏散演練活動。特制定(實驗小學地震應急預案及保障方案)。

   一、地震應急領導機構

   地震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呂欽平

   副組長:張水蓮米惠珍

   成員:全體教師

   地震應急速報小組:

   (1)指揮組與向上級匯報組:校長及校委會

   (2)疏散組:教導處

   二、緊急疏散原則

   指揮得力、謹慎從容、全體動員、保護師生、減少損失。

   三、地震臨震應急反應

   (一)緊急避震

   1、要保持鎮定,切莫驚慌失措。盡快躲避到安全地點,千萬不要匆忙逃離教室。

   2、在教室內的學生,應立即就近躲避,身體采用臥倒或蹲下的方式,使身體盡量小,躲到桌下或墻角,以保護身體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聽到第一聲鐘響,要迅速在課桌下抱頭或頂書包躲避。

   3、躲避的姿勢:將一個胳膊彎起來保護眼睛不讓碎玻璃擊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緊桌腿或床腿。在墻角躲避時,把雙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護自己,可以拿枕頭或其他保護物品遮住頭部和頸部。

   4、臥倒或蹲下時,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勢:臉朝下,頭近墻,兩只胳膊在額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額枕在臂上,閉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在走廊的同學,也應立即選擇有利的安全的地點,就近躲避,臥倒或蹲下,用雙手保護頭部,不要站在窗口邊。

   6、在教室外的同學,應跑到空曠的地方,要用雙手放在頭上,防止被砸,要避開建筑物和電線。

   7、老師要按預先的分工,迅速到每個教室檢查避震的情況,發現有采取不正當措施的,要及時糾正。

   (二)緊急疏散:根據學校各年級所處位置及學生年齡特點,緊急疏散的具體要求是:

   1、聽到哨聲后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組織本班級學生立即蹲在桌子下面,如果在2分鐘后沒有大反應,學校再次吹響哨聲,各班級應馬上按照學校規定的緊急疏散路線快速、有序地撤離教學樓。

   2、撤離順序:前后樓各按預設好的路線撤離。

   在撤離時給學生講清楚,地震時第一不能跳樓,第二不能一窩蜂似地往外擠,應在老師的帶領下,全班同學一齊行動,把桌椅擺放得有利于避震;與外墻和窗戶操持一定的距離,避免外墻倒塌或玻璃破碎時傷人;避開室內的懸掛物;留一定的通道,便于震時緊急撤離;把年小體弱或殘疾的同學安排在方便避震或撤離的地方。震后有秩序的撤離。

   要求:

   1、做到不驚慌、采取就近避險。

   2、必須按疏散線路疏散,下樓時各班成兩路縱隊下樓,以免碰撞、擁擠、踩傷。疏散時要按指定路線,不要擁擠。

   3、遇到災情,千萬不要跳樓。

   4、當堂教師負責指揮學生疏散,不得擅離崗位,有秩序將學生撤離到操常

   5、樓梯口要有教師指揮。

   樓梯口具體負責疏散教師:后勤組教師各班班主任、數學教師——負責自己班級。

   6、疏散過程中,以雙手護頭或書包、書本護頭,以防被砸。

   7、疏散過程中,要迅速,要排隊有秩序前進,不要慌亂奔跑,不要爭先恐后。

   8、疏散途中不能穿過建筑物,要盡量避開建筑物和電線。

   9、各班學生到達集中地后,學生要蹲下,保護頭部。等到地震結束后,以班為單位集合,各班應立即清點人數,并向校長報告。

   到達集中地后,要蹲下,清點人數

   (三)自救互救

   疏散后,各工作小組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行震后的自救工作。

   (一)災情速報

   災情速報對象:災情內容向學區主要領導匯報。震后,每天要進行零匯報。

   (二)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震感、人口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

   (三)速報程序:

   1、發生有感地震或破壞性地震后,在20分鐘內向教育局領導報告。

   2、學校應急疏散領導小組立即啟動相應的地震應急預案,在1小時內了解下列情況:

   (1)影響范圍:指地震造成有感程度和破壞范圍。

   (2)人口影響:指人員傷亡情況。

   (3)經濟影響:指地震對建(構)筑物、重要設施、設備的損壞與破壞等情況,對學校財產的損失等。

第7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為了保證由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體育局主辦,禪城區人民政府承辦的佛山市第二屆中學生田徑運動會順利進行,在籃球比賽期間我校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失火、盜竊等突發事件時,各項應對工作當高效、有序地組織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上級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二、應急機構組成及主要職責

1、領導小組

組長:杜尚強

副組長:鐘艾、李文康、陳鳳萍

組員:蔡輝玲、葉彩虹、霍毅愫、吳永軍、楊忠、岳建兵、盧楚瑛、羅鋼、體育科組老師、保安保員

2、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防火、防盜工作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導賽場各工作小組人員防震知識的普及學習,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全體人員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儲、落實飲食飲水,防火防盜、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突發事件發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處理工作,把事件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比賽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本屆田徑運動會的順利進行。

三、臨時應急行動

1、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的管理,加強對廚房、學生宿舍等場所及校園監控系統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防火、防盜工作的順利進行。

2、接到上級或相關負責人員的突發事件預(警)報后,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救火、失竊報警工作。

3.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防震減災任務。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筑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相關場所室內大型活動。

4、突發地震、失火事件預(警)報后,各領隊統一聽從指揮,引導全體參賽隊員或原地待命或有序疏散。在體育館內疏散時:參賽球員、體育館后臺工作人員從體育館大門及體育館后臺側大門有序撤離到大操場安全區;看臺觀眾利用看臺左右兩側、呈上下分布的四個安全出口有秩序疏散到北門撤離。隨后領隊及時做好相關隊員的思想安撫工作。

5.發生失竊情況由安全保衛組及時跟進,必要時報警求助。

6、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各種情況,全力維護秩序正常。

四、災后應急行動

1、無論是否有預報、警報,在市區范圍發生地震后,學校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高度戒備,集中待命,迅速執行上級領導部門指令。

2、各負責人在校長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本部門進行搶險救災。

(1)迅速發出緊急警報,組織仍滯留在各種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2)迅速關閉、切斷輸電供電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災害。

(3)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到第一人民醫院搶救。

(4)加強對重要設備、重要物品的救護和保護,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防止各類犯罪活動。

3、積極做好賽場人員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迅速恢復比賽正常秩序,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單位受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五、其它

1、進入緊急狀態后,學校應急機構領導小組將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通過電話,口授,會議等形式傳達各種命令、指示。

第8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一、隊伍名稱、組成及規模

(一)隊伍名稱: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下簡稱“地震救援隊)。

(二)隊伍組成:地震救援隊由市地震局、市公消防支隊、市衛生局聯合組成。下設三個分隊,即監測評估分隊、搜尋救援分隊、醫療救護分隊。地震救援隊領隊由市防震抗震指揮部指揮長擔任,各分隊長分別由市地震局、市公消防支隊、市衛生局有關領導擔任。

(三)隊伍規模:地震救援隊總人數105人,其中搜尋救援分隊65人,由市公消防支隊派出;監測評估分隊15人,由市地震局派出;醫療救護分隊25人,由市衛生局派出。每個分隊分為兩個小隊,以利于根據震情規模靈活派出。

二、主要任務和職責

地震救援隊主要任務:一旦發生破壞性地震,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災區對被壓埋人員和重要物資實施緊急救援,最大限度減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地震救援隊領隊負責地震災害現場救援領導、協調及后勤保障工作,平時負責地震救援隊的年度合練和聯合演習的組織協調工作。

監測評估分隊隊長負責地震災害現場工作,根據地震救援隊指令,具體負責地震現場災情信息傳輸、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建筑物全鑒定、震害評估等工作。平時負責組織本分隊人員開展地震應急專業技術訓練。

搜尋救援分隊隊長負責制定地震災害現場搜尋搶險方案,根據地震救援隊指令,具體負責指揮地震災害現場的搜尋和遇險人員的救援、重要物資的搶救工作。平時負責組織本分隊人員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專業技術訓練。

醫療救護分隊隊長負責制定地震災害現場醫療救護方案,根據地震救援隊指令,具體負責指揮地震災害現場遇險人員的先期醫療救護、災區的防疫消毒工作和現場救援隊員的醫療保障工作。平時負責組織本分隊人員開展地震應急醫療救護專業技術訓練。

三、啟動條件和程序

(一)啟動條件

1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政辦〔〕166號)文件規定,地震救援隊依據震情和災情確定以下應急啟動原則:

(1)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45≤M<50級),原則上不啟動。

(2)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50≤M<60級),造成嚴重破壞和人員傷亡的,迅速啟動地震救援隊。

(3)發生重、特大地震災害事件(60級以上),迅速啟動地震救援隊。

(4)發生非地震重大災害,造成嚴重破壞和人員傷亡的,可派出地震救援隊。

2我市周邊地區發生重、特大地震災害事件(60級以上),經地震災區政府請求,可派出地震救援隊予以支援。

3其他地區發生特大地震災害事件(70級以上),省政府下達調用命令或地震災區政府請求,可派出地震救援隊予以支援。

(二)啟動程序

1市內較大地震災害事件,造成建(構)筑物嚴重破壞和重大人員傷亡的,由市地震局提出派遣建議,同時抄送市公消防支隊和市衛生局,經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批準,迅速啟動地震救援隊。市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救援分隊在指定地點集結后,下達出發指令。地震救援隊實施現場緊急救援時,接受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揮。

2市內重、特大地震災害事件,由市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請求啟動地震救援隊。經批準后迅即組織集結實施救援行動。

3我市周邊地區發生重、特大地震災害事件,根據地震災區政府請求,經市長批準,可調遣地震救援隊。在當地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緊急救援行動。

4其他地區發生特大地震災害事件,當省政府下達調用命令或災區政府請求支援時,由市長批準,可派遣地震救援隊,實施地震緊急救援行動。

四、管理及培訓

加強管理。地震救援隊由市防震抗震指揮部直接領導和指揮,日常協調管理工作由市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除開展緊急救援行動外,地震救援隊所有人員原任務、隸屬關系不變。

第9篇: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學校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積極的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師生及學校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教育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安全緊急情況處置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類別劃分:

學校安全緊急情況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具有突發性,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大經濟損失、破壞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社會穩定的嚴重危害和影響的事故、事件和災害,學校安全緊急情況,主要分為事故、事件和災害三大類。

(一)事故:主要有教學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校舍倒塌事故及其它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二)事件:主要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惡性群眾事件、影響重大的社會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破壞學校和社會穩定的突發性事件。

(三)災害:主要有暴雨、洪水、臺風、雷擊、地質性災害、破壞性地震、火災等。

四、各類事故應急預案

(一)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時,應迅速送學校醫療室進行初診,同時撥打“120”電話或送醫院進行處理。

2、迅速向教育局、鎮政府及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做好所有食物食品取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取樣。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5、及時通知家長并做好家長和家屬的工作。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二)通事故應急預案

1、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迅速將傷者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2、迅速報告教育局和交通部門。

3、組織保護好現場,看住肇事車輛及肇事人以備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4、及時通知受傷者家屬。

5、積極配合交警做好事故處理。

(三)其他突如其來的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如社會人員到校對學生造成傷害時,信息報告員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學校報告,其他同學要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制止或疏散。

2、班主任和學校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制止,并撥打“110”報警。

3、對傷者應及時送醫院就診。

4、及時上報教育局。

5、迅速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做好有關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傷者的家長或家屬。

7、妥善處理事故。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發生火災事故時,在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的同時,立即報告教育局和鎮政府。

2、迅速切斷有關電源。

3、搶險救災小組迅速疏散師生,撤離到安全區域。

4、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救火。

5、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五、報告程序: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學校發生安全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市教育局和鎮政府,重大以上緊急情況發生后,學校立即報告鎮政府、市教育局。

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六、善后處理:

1、學校要切實做好死難、受傷學生家長的安撫、慰問工作,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維護學校穩定。

2、對傷亡學生的賠償要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七、調查與結案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和緊急事件的等級,對突發緊急情況及時展開調查,查清事實,查明原因,限期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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