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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處理規定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界定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以上定義從時間和性質兩個方面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進行了界定。首先,從時間范圍上看,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至處置前這個時間段之內所發生的支出,在這個時間段之前或之后所發生的支出均不屬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其次,從性質上看,這些支出是與固定資產效能直接相關的各種支出,如固定資產維護、修理、修繕、裝修、改良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在同時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時,應當計人同定資產成本,如果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可見,會計處理的規定,主要是以后續支出是否符合會計要素中資產的定義為依據,分別對其進行資本化和費用化處理。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固定資產的兩個確認條件是:(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符合資本化條件時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條件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由于僅僅是保持資產原有的性能,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而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稅務處理規定
(一)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明確指出,何謂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顯然這是指不動產的改建支出。對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稅法規定區分為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除已足額提取折舊和租入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計算折舊稅前扣除,其中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2)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對于已經足額提取折舊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銷;對于租入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攤銷。按照規定攤銷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二)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對于修理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標準的日常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損益;符合大修理支出標準的計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所謂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法規定差異對于后續支出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會計上偏重于定性方面的規定,可操作性相對較差,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和綜合能力要求較高;而稅法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進行了明確的定量化的規定,其可操作性較強。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以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為依據,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不符合確認標準的費用化,符合確認標準的資本化;而稅法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是根據配比原則、相關性和合理性的原則,主要以大修理標準為依據,不符合大修理標準的費用化,符合大修理標準的資本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分為費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資本化的支出,其中資本化的支出又分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會計不再區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而稅法仍然要求區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例析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會計與稅法均予以費用化。對于不符合大修理標準的固定資產中、小修理支出,會計與稅法均規定在發生的當期計人損益,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成本費用項目全額扣除,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1]某公司2009年6月對其現有的一臺生產用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共花費維護費3000元。由于該項后續支出僅僅是為了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不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會計和稅法均將其費用化。
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
貸:銀行存款等 3000
二是會計予以費用化,而稅法予以資本化。符合標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會計上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直接計人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在這種情況下,會在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2]某公司2009年6月發生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50萬元,該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稅基礎為90萬元,修理后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了3年,尚可使用5年,會計上將50萬元的大修理費用直接計入了當期損益,稅務上則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進行攤銷,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
時間性差異=50-50÷5=4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0
三是會計與稅法規定均予以資本化。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改建支出,會計和稅法均規定予以資本化,增加固定資產的成本和計稅基礎。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若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則要通過固定資產折舊的形式進入成本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此時,也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3]某公司2009年6月發生固定資產改建支出50萬元,被替換的資產賬面價值10萬元,假定按報廢處理且無殘值。
則發生改建支出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500000
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Abstract: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the impairment of fixed assets, the thesis points out some changes and analyzes the accounting of the new principles with examples.
關鍵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折舊
Key words:fixed assets; impairment;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4-0014-01
新的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只允許在資產處置時,再進行會計處理。從而確保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真實、可靠,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企業利用資產減值來進行利潤調控的現象,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1 固定資產的定義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必須同時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這實質是說明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這種目的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要求其是有用的,能為企業帶來效益,否則,就沒有確認為固定資產的必要。(2)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固定資產是長期資產,其使用期限應長于一年的一個會計期間,這也隱含了其價值的轉移方式(折舊)是逐步的,是其區別于流動資產的一個顯著特征。(3)單位價值較高。無論是自建的,還是外購的,或是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要求其單位價值含量較高,這也就暗示了對其核算應加強重視。固定資產的定義在著重說明其作為資產的共性――有用性――的同時,突出了其本身的特征――使用年限較長、單位價值量較高,即從共性和個性上較好地說明了其內涵。
2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期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由于市價大幅度下跌,有證據表明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等原因導致其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資產,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即作為來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由于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減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于后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在當期利潤總額中加上后,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一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小于稅收折舊的差額”;或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提取的會計折舊大于稅收折舊的差額”。
[例1]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7年。2006年以后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7=340(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4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小于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
2006年后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007年:借:所得稅 1914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8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8年:借:所得稅 2112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以下年度略。
若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后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2006年以后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5=476(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以后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大于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增,但在2012年、2013年,會計核算上不再計提折舊,稅法上仍允許計提折舊400萬元,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400萬元。
2006年后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2007年:借:所得稅 1917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633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
2008年:借:所得稅 16632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887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550800
[關鍵詞]所得稅 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征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類稅收。固定資產折舊指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它反映了固定資產在當期生產中的轉移價值。各類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實際計提的折舊費;不計提折舊的政府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資產折舊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折舊率和固定資產原值計算的虛擬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是一個成本分攤的過程,即隨著固定資產價值的轉移,以折舊的形式在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并轉化為貨幣資金的過程,但這種費用是先期已經發生的支出,而這種支出的收益在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有效期內體現。正確合理地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僅可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還會影響到企業的應稅所得和所得稅稅負。
二、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因素
(一)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估計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2企業所得稅法實麓條例》第六十條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進行了限定。分別為房屋、建筑物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4年;電子設備3年。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稅法限定了最低折舊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圍內授予企業確定折舊年限的自;而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預計資產的使用壽命,但必須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作為會計估計,企業合理預計資產使用壽命。人為因素占主導地位,可操控性很強。因此.會計折舊年限的估計不可避免地會與稅法折舊產生差異。
(二)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進行復核。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稅法規定允許企業直線法計算折舊。給予企業對折舊方法的選擇權是有條件的,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報稅務機關備案后才可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預計資產的折舊方法。稅法及準則對折舊方法規范的不一致,必定導致折舊攤銷金額暫時性差異。
(三)資金時間價值
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一般情況下是既定的,不論估計折舊年限的長短、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折舊攤銷的金額是固定的。在資產的整個使用壽命期內,看起來對企業整體利潤水平和稅金的影響很小。但是,如果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企業會因為估計的折舊年限,選擇的折舊方法的不同,而獲取不同的收益。
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所得稅的影響
(一)企業會計采用折舊方法與稅務折舊準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
若企業采用折舊方法與稅務處理要求完全一致,即:除了滿足《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可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外,其余固定資產均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那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固定資產折舊額將準予扣除。此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所得稅》的要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存在差異,因而,會計上不用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由于不存在折舊準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項目存在,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方面,也不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相反,若企業在減免期內盈利,采用加速折舊法,則會使企業將可以作為利潤的部分作為折舊費扣除了,從而沒能使這部分利潤享受減免優惠,反而加重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二)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選擇
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可另速折舊的范圍加以了限定,滿足要求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雙稅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若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對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規定,此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將大于計稅基礎,會計上應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人遞延所得稅負債。此時,在核算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不存在納稅籌劃的空間;若企業在減免期內盈利,申報采用加速折舊法,則會加重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三)企業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未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若企業采用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并在申報納稅時,對條例加速折舊條件的固定資產未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必然就放棄了滿足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的機會,在此情況下,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石不存在差異,因而,會計上不用確認相關的遞延秘得稅負債或遞交國書延所得稅資產.雖然,無論采用保種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總的折舊額是相等的,即都等于固定資產原價減去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但由于加速折舊法可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早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這樣,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舊額較多。正因為如此,若企業不屬于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減免期內,采用加速折舊法將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而減少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由于存在貨幣的時間價值,前期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就意味著少支出了資金利息,因而,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將使企業減少支出。可見,若企業不屬于所得稅減免期時,若放棄采用加速折舊法,實際上是放棄了享受延期納稅所帶來的貨幣時間價值,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對企業節支是不利的。當然,若企業在所得稅減免期內盈利,放棄采用加速折舊法,則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稅減免的利潤總額,從而可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文章首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所得稅的相關定義進行探討,并分析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所得稅的影響因素,最后探討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式對所得稅的影響。在現實生活中,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制度的健全,隨著法律監督能力不斷增強,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式會越來越完善,這樣不僅可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還會影響到企業的應稅所得和所得稅稅負。
現行法規: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采取正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主要包括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困惑:
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福利費的范圍從三個方面進行了正列舉,但企業實際支出的一部分項目未在列舉范圍內,如通信補貼、餐補、過節費、員工物業費、員工房租、工服費、對員工的讓利(低于成本價)、為員工購車、組織員工旅游等。企業的以上支出應歸為工資范疇還是福利費范疇?
另外,如果企業向員工發放的工資薪金中已將車補、房補等作為工資構成項目,那么是否應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將該車補、房補歸入福利費范疇,進行納稅調整?
我們的觀點:
對員工的讓利及為員工購車兩項,如果屬于對員工勞動的補償,那么應作為工資、薪金處理。如果是一種福利待遇,則應計入福利費范疇。其他補助或報銷費用應屬于福利費范疇。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上述問題的處理辦法。
實發工資的概念是什么?
現行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困惑:
在目前實際操作過程中,稅企雙方對實發工資的概念有多種不同理解:1、當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全部工資(不論發放的是哪一年的);2、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放完畢的全部工資;3、在次年1月份前發放完畢的全部工資。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人士在答疑中采用的是第一種理解,即在12月31日前發放的工資是當年的實發工資。
我們的觀點:
無論哪種理解,應由稅務機關正式法規予以明確,才能保證政策的統一性和執行口徑的一致性,避免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混亂。
如何界定手續費及傭金?
現行法規:
《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困惑:
該文件未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范圍做出明確說明,導致企業在執行該文件時,不清楚是所有手續費性質支出均需進行納稅調整,還是只針對部分具有介紹、居間(指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性質的手續費進行納稅調整,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困惑。另外有些費用支出雖然名稱上是手續費,但實質上屬于共同合作分成支出,該支出稅前扣除是否要受5%比例的限制?
另外,該文件規定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具體指哪些?具有合法經營資格需要什么證明文件?如果沒有證明文件,支付給該企業的手續費是否受該文件約束?
我們的觀點:
需要進一步明確手續費及傭金的范圍,同時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的范圍進行明確,以便于企業正確理解并執行文件。
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具體劃分標準是什么?
現行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固定資產定義如下: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困惑:
在實務操作中,企業、涉稅鑒證機構、稅務機關在固定資產的認定上極易產生分歧。企業認為新稅法雖然取消了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限定,采用使用時間標準,但在實際中,不少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不可能都歸入固定資產,如訂書器、剪刀等使用時間長而單位價值很小的物品,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一些企業為了和會計核算保持一致,將小額的辦公設備等歸入“低值易耗品”科目,進行五五攤銷或一次性攤銷。這種做法是否違背稅法規定,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我們的觀點:
有關部門需要對固定資產的定義作進一步明確,以增強實務中的操作性,并減少各方理解上的分歧。建議可以從以下幾點考慮:給出一個明確的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并強調其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需要明確資產組的概念,比如辦公家具雖然單個桌子、椅子價值不高,但是如果公司規模較大,可能總體金額會相對較大;最好采取正列舉的方式明示一些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范圍的資產名錄,如更新換代較快的筆記本電腦等;同時考慮相關稅種概念的統一(如增值稅),這樣便于納稅人在日常核算中的統一。
如何確定勞動保護費的支出范圍?
現行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困惑:
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目前新稅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尚無進一步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已失效)對勞動保護支出的定義: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現在是否能夠繼續遵循該定義?
我們的觀點:
勞動保護支出的定義和范圍應進一步明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規范:明確勞動保護支出的定義,列舉具體項目;強調勞動保護支出是為職工工作需要而配備的用品,而不包括生活用品;強調勞動保護支出應該是實物支出而不是發放現金的支出。
研發費加計扣除實行審批制還是備案制?
現行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116號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困惑:
[2008]116號文件在執行中存在以下問題。
1、審批制還是備案制。該文件對于該稅收優惠政策究竟是適用審批制還是備案制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說明。
2、委托開發及受托開發如何加計扣除:若委托方為境外公司而受托方為境內公司,但境外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并不適用優惠政策,可能導致無一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情形。對于包括在委托方開發費用中的受托方開發利潤是否可以作為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文件沒有明確。
3、合作開發的費用如何分擔?該文件規定的“合作各方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究竟是指各方實際支付的研發費用還是按照合作開發協議應當承擔的研發費用?在實際支付和應當承擔的研發費用不一致的情況下,合作各方如何進行費用的歸集?
4、對于“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的具體內容,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5、該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該文件對于“政府科技部門”并沒有明確的指定。
6、集團集中開發和費用分攤。該文件對于如何合理分攤研發費用給出了原則性的指引,但該文件并未對具體的分攤辦法給出詳細規定。
我們的觀點:
為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能夠得到真正貫徹實施,希望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上述問題。
關聯企業之間委托銀行通過現金池方式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現行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困惑:
企業在使用現金池的過程中,計算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是不斷變化的,企業無法準確核算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金額。
關鍵詞 長期 待攤費用 會計 稅務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一、 長期待攤費用理論及其新舊差別
長期待攤費用是基于攤銷期限來定義的,一般來說是指超過一年的攤銷費用。
在《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的新舊交替過程中,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舊會計科目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為企業的已支出部分中,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相對來說,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長期待攤費用在舊準則基礎上將攤銷費用分為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而且相應的人管理費用核算部分主要是指企業在組織管理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如企業籌建期開辦費。而在新準則下,籌建期內的各項費用,不再列示于“長期待攤費用”中,而直接納入“管理費用”中。且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會計科目規定,由固定資產所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須如數計入當期的費用中。
在稅法方面,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條目規定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稱為遞延資產,主要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開辦費等。其中納稅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而對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納稅人可根據固定資產是否提足折舊,決定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還是將長期待攤費用作為遞延費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間內攤銷。”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在應納稅核算時,一般把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或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規定攤銷的予以扣除。
在稅法方面,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條目規定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稱為遞延資產,主要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開辦費等。其中納稅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而對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納稅人可根據固定資產是否提足折舊,決定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還是將長期待攤費用作為遞延費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間內攤銷。”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在應納稅核算時,一般把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或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規定攤銷的予以扣除。
二、 新準則下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在新準則下,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因其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屬于銷售部門的計入到“銷售費用”,其他的都作為“管理費用”核算。對于這一科目的處理新舊準則下的差異性很大,新的準則下進行會計處理時盡量簡化了對修理支出的核算,而舊的準則嚴格遵守配比原則,更容易理解一些。尤其是固定資產發生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時,須按其原價或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和減值進行賬面價值轉銷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計提折舊,再通過在建工程進行科目核算,改造完工可使用時方可轉為固定資產,并按照重新確定的預計凈殘值、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來計提折舊。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籌建期的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不再沿用過去的資產處理作法,而是直接將費用化。而且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這樣不僅使得會計核算更為簡化,會計信息更為準確;同時還使得會計處理內容更為安全,實施起來更為方便。
三、新的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相對于老稅法而言,新的稅法對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措施作了更為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要求。
新稅法規定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中的“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進行全部轉移 ,使其賬面凈值僅剩凈殘值。對于之后發生的固定改建支出而言,因其失去了附載,應作為在固定資產的受益期限內平均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中的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其改建支出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兩種無須同時具備的情形,且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而對于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改良支出,按會計制度處理予以資本化,按剩余租賃期限攤銷長期待攤費用,而且可以一次性扣除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支出。
新稅法規定大修理支出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有不動產和動產;對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我們也應針對具體情況區別化處理:在企業進行大修理支出時,我們把符合改擴建確認條件的部分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并將其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在稅前予以扣除;而把不符合改擴建確認條件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內進行平均攤銷。
新稅法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和開辦費等,要求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進行分期攤銷,且年限應在3年或以上。
而對于改造支出和改良支出等未作出規范改良的內容,可以按照會計制度資本化的規定進行處理,此時無須作長期待攤費用的稅法規定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新稅法將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舊稅法是放在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的,新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級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四、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分析
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具有著一定差異性,主要體現在會計上在原價值上增加了固定資產價值,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在會計上和稅務上的名稱差異,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差異等三個方面。
從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面來看,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處理規定是存在差異的。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在會計上叫“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稅務上稱“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名稱的差異并不影響其內容和本質,以及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一致性。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在新稅法條件下要求以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為依據,進行分類處理,對于不符合確認條件的要費用化,并計入當期損益;而對于符合確認條件要資本化,以增加固定的資產成本。
對于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要求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進行資本化,并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實施稅前扣除;否則要求計入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內進行平均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相對于會計上的一次性處理方式,在稅務處理上長期待攤費用則是按照收支配比原則進行一次性支出的,并在企業的受益期間內將該費用支出進行平均攤銷。對于新準則與新稅法產生會計與稅務上處理的“暫時性差異”,新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將更為煩瑣;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考慮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性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開辦費在會計上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在稅務上從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進行分期攤銷,以記入管理費用,而且對于攤銷年限在3年或以上的還需作納稅調整。
四、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評價分析
根據我國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評估的標準是評估時間一般選在評估基準日之后,評估目的在與其他評估對象沒有重復的資產和權利時為新的產權主體產生利益,在此基礎上將上述因素界定為評估對象,用來對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評估。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基本評估依據是未來要產生效益的時間。如果會計與稅務處理數額過大常會使得評估基準日后沒有尚存的資產和權利,可采用分期攤銷方法,無須計算評估值。其中發生長期待攤費用時,預付會計與稅務費用的數額以及其取得某項服務權利持續的時間決定了其在未來單位時間內可產生的效益;而評估基準日后該項服務權利尚剩余的時間決定了可節約的貨幣支出額。而且我們還需根據新的產權主體在未來受益期的長短考慮長期待攤費用在評估基準日后產生效益與貨幣時間價值的關系。
所以,在進行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評估時,應嚴格界定處理數額和時間范圍,以實現效益和價值的最大化。同時還要注意采用未來適用法實現長期待攤費用新舊準則的銜接。
五、結語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是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之一,而當前相關的研究還很有限,本文著力于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分類研究和差異性研究,并提供了相應的評估方法。
(作者單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飛行化工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法 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的基本內容
1 關于財務報告目標
基本準則明確了我國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2 關于會計基本假設
基本準則強調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會計為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和貨幣計量為會計基本假設。
3 關于會計基礎
基本準則堅持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4 關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基本準則建立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體系,規定企業財務報告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5 關于會計要素分類及其確認、計量原則
準則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項,同時對有關要素建立了相應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規定會計要素在確認時,均應滿足相應條件,會計要素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等。
6 關于財務報告
基本準則明確了財務報告的基本概念,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和應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會計準則的特點
1 關于合并財務報表
與《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新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所依據的理論已發生變化,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變為側重實體理論。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確定更關注實質性控制,因公司對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納入合并范圍,而不再考慮股權比例或重要性。這一變革,對納入合并范圍的主體及合并利潤將產生較大影響。
2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將提高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使用價值,增強上市公司業績的可預測性。《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別披露業務分部報告和地區分部報告,并將其中的一種方式作為主要報告式,另一種方式作為次要報告形式。對于主要報告形式,企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損益、分部資產總額和負債總額等信息;對于次要報告形式,企業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資產總額等信息。但由于新會計準則更強調公司的會計政策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實質,并賦予企業很大的調整會計政策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資者分析信息的難度。
3 清晰地界定了會計信息可靠性與相關性的關系
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對會計信息應具有的質量標準所作的具體描述和要求,是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評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據,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達到認識上的趨同。但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孰輕孰重的問題還沒有形成共識,特別是對會計信息的主要特征――相關與可靠性的關系問題,學者們形成了兩派,一派認為相關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認為可靠性先于相關性。
4 創新性地定義了會計要素
我國新基本準則中關于會計要素的定義具有新意,它用“經濟利益的流動”作為主線,貫穿于六項會計要素之中,避免了會計要素定義之間的矛盾,使要素有機聯系起來。我們可以將六項會計要素理解為:資產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為“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實義務”,所有者權益為“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收入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為“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利潤為一定會計期間屬于收入的經濟利益流入扣去屬于費用的經濟利益流出的凈額”。
5 新準則更加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會計政策比較靈活,要求會計人員進行大量的職業判斷。會計政策選擇的權利在企業,但責任也在企業,如果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應負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安然事件后國際會計準則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即會計處理的權利和責任均由企業承擔,強化管理層責任。對此,新準則要求管理層應在財務報告中作出“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就是管理層要承諾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新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
1 資產減值的新準則與新稅法處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對可能發生的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
期不得轉回。資產處置、出售以及對外投資等情況除外,而上述規定僅適用于長期資產,流動資產的減值準備仍然可以轉回。新稅法規定未實現的未經核定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
2 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資本化,否則計入當期損益。新稅法規定:對于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已提足折舊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攤銷;租入的固定資產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攤銷;除上述情況外改建的固定資產應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對于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額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3 內部研發無形資產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新準則規定:研究階段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支出資本化。資本化條件為技術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有用性;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計量。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下新準則與新稅法的處理
初始投資成本調整,新準則規定: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確認為商譽,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部分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
四、新新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協調
1 開展會計與稅法相互協調的理論研究
近幾年來,對會計與稅法分離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視,但對兩者協調的研究卻很少。這里的協調,是指要正確認識兩者的區別和聯系,把握好分離或統一的“度”,既不能因為兩者的目的,原則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兩者的差異,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也不能因為兩者存在緊密聯系,而無視兩者的差異,回復到“稅會合一”的傳統模式。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對會計與稅法協調的目標、模式、原則和方法等的理論研究,以促進會計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和完善,并為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協調提供深厚的理論基礎。
2 從宏觀領域加強對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協調
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陸續頒布,在會計原則和處理方法上發生顯著變化,對會計利潤及應稅所得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導致兩者之間的差異性增強。因此需對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相互不適應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協調,而不是單純滿足某一方面的需要。為此,會計制度的制定者(國家財政部)和稅法的制定者(國家稅務總局)應加強溝通與合作,通過適度協調,將納稅調整事項降至最低限度。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企業納稅籌劃方法注意問題
一、納稅籌劃的意義
從納稅人方面看,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人的稅收減少,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有利于納稅人的發展壯大。
從國家的稅制法規上看,納稅人為了節減稅收,總是密切地關注著國家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有所變化,納稅人就會從追求自身財務利益最大化出發,馬上采取相應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納稅人企業的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方面來說,納稅籌劃在客觀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的作用。同時也時刻提醒稅務機關要注意稅法的缺陷,對稅法的健全起到促進作用。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通過應納稅所得額的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要想做好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對一般企業來說享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很難的,所以我們只有在增加各項稅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種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為企業的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
(1)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允許再按照其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直接抵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但是攤銷年限一般不會低于10年,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納稅人根據自身條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開發費用的期間費用化和無形資產化。
(2)根據財政部、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有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100%”。
(二)正確運用虧損彌補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想充分利用彌補虧損政策、以取得最大的節稅效果,就要注重虧損年度后的運營,企業可以減小以后5年內投資的風險性,以相對較安全的投資為主,確保虧損能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得到全部彌補。
(三)恰當運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法的納稅籌劃
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這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選定對自己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以達到節稅目的,通常情況下,在企業初期享有減免稅優惠期間,企業可以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定在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對一般處在正常生產經營且沒有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納稅籌劃方案如果成功的話將會為企業帶來節稅的好處,否則一旦籌劃失敗,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所以納稅人在做好納稅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注國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變化,加強稅收政策學習
企業納稅籌劃人員要時時刻刻關注國家有關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變化,通過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可以準確理解法律法規的實質,提高風險意識,只有加強稅收知識的學習,全面把握稅收政策的內容,才能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為企業增加效益。
(二)要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搞好稅企關系
現在各地方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們除了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和實施細則外,還遵守地方政府的頒布的其他相關規定,在納稅籌劃時我們很難把所有的相關規定都能理解透徹,這就要求納稅籌劃人要主動地與主管稅收機關聯系,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使我們的納稅籌劃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保持一致,以便于我們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得到他們的認可。同時要保持友好關系,要使我們的納稅籌劃風險降到最小,爭取為企業獲得最大的利益。
四、總結
納稅籌劃在當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要樹立納稅籌劃意識,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光明正大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擇適合自己企業實際的節稅方法,盡可能的全面分析影響納稅籌劃目標實現的因素,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做到事前安排,把稅收風險降到最低,真正發揮納稅籌劃的作用,為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肖太壽.《納稅籌劃》,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改革;新企業會計準則:銜接
緊隨會計改革之后的新稅制改革已經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頒布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新稅法的實施條例和具體的稅前扣除標準正在擬訂中。基于會計和稅法的密切關系。實施條例及具體的稅前扣除標準的制定必然以新會計準則為參考。因新會計準則的理念、相關處理方法及會計確認、計量發生變化,稅收對企業收益的確認、計量會發生相應變化,對費用的扣除會做出改變。實施條例及具體的稅前扣除標準必然受到新會計準則變動的影響,必然會對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做出反應。
對于按照新會計準則規范的具體會計業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改革既不能以此為標準全盤吸收,也不能全盤否定。而應在吸收中否定,在否定中吸收,實現稅制改革與新會計準則的順利銜接,為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提供稅法支持和保障。同時,企業所得稅改革應有利于稅收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因此,在制定實施條例及具體的稅前扣除標準時,需要對新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全面審視,比較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差異及二者不相適應的地方。對于合理的有必要保留的差異,予以保留,二者應一致或可能一致的部分,稅收改革應借鑒新準則的成果。具體的說,應考慮以下來自會計方面的制約因素。
一、稅法應對會計職業判斷及其帶來的稅收影響做出規范
新會計準則在多個方面引入會計職業判斷,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會影響報表上的數字。例如,新固定資產準則(CAS4)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同原會計準則相比,去掉了“單位價值較高”這一限定。實際上相當于將有形資產是否計人固定資產的判斷權力交給企業會計工作人員。會計人員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職業判斷,決定應該列入固定資產核算的資產范圍。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若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但是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應該作為固定資產。新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明顯不同,對于某一企業,可能將1500元使用年限在三年的有形資產計人固定資產,那么該固定資產的確認和每年攤銷均與稅法規定不同,稅法將其認定為費用,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減少1500元,以后年度會計上每年攤銷時將500元作為費用或成本處理,而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則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元。雖然從整個期間看,該資產的最終使用產生的稅收影響相同,但是對于具體的某一年度其應納稅所得額會有差異。這僅是一項業務,如果納稅人每一項資產金額都不大,但合起來卻是龐大的金額,那么就會產生較大的納稅調整工作量。還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cAS7)中對于公允價值使用條件必須滿足的商業實質的判斷,《資產減值》準則(CAS8)對資產可能發生的減值跡象的判斷等等。因此,制定實施條例及具體的稅前扣除標準時應考慮會計職業判斷給稅收帶來的影響。
二、新理念、新計量模式的引入影響會計損益的確認,從而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如新會計準則引入公允價值(Fair-Value)計量模式,體現為決策者服務的決策有用觀思想。如何規范公允價值,以及公允價值帶來的損益,是稅收政策制定者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如企業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于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平時不計提折舊或攤銷。這與現行所得稅法規矛盾,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企業應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如果稅法接受公允價值計價理念,會減少期末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增加制度的協調性。如果稅法不接受公允價值計量理念,無疑會計和稅法會在投資性房地產這一項業務上產生復雜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強調資產負債觀,強調資產負債的真實性。比如存貨借款費用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資本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成本確認標準一致,這條規定也體現了會計客觀真實反映企業存貨成本的理念,但是稅法對存貨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不予認可,這將產生會計利潤和稅法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出現納稅調整問題。
三、在制定實施條例與稅前扣除標準時應考慮與新會計準則保持一致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存貨成本計價方法中的后進先出法。而稅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新會計準則作為稅收征管的基礎,不采用后進先出法,那么稅法規定采用這種方法就失去了現實意義。對此,應同新準則規定保持一致。
在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的確定上,新會計準則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進貨費用,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也可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法規定對商品流通企業發生的進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若已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新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沒有實質上區別,建議稅法對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的處理按新會計準則進行。
會計上將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報酬統一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職工薪酬這一會計上的術語與稅法上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同,職工薪酬比工資薪金包括的范圍要廣。建議稅法也采用職工薪酬這一概念,且企業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酬不再設稅前扣除限額,以使企業勞動消耗能夠得到補償,且與外商投資企業保持一致,有利于內資企業吸引人才,增強競爭力。
新會計準則對企業內部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的處理不同于現行稅法,且無形資產的限定范圍、進行攤銷的方法和使用壽命的判斷均不同于稅法規定,這種差異必然會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事項。在修改企業所得稅法時,應考慮無形資產準則的變化并與其內容進行銜接。
四、信息充分披露原則方便稅務機關的征管,同時也給征管帶來挑戰
新準則體現的信息充分披露反映了不同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反映并體現了財務會計的報告目標:反映履行受托責任和決策有用的要求。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可以充分利用企業已公布的信息,加強稅收征管,與企業所得稅等有關申報表核對,檢查其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大量新名詞、新業務、新觀念的引入,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增加,都對稅收征管帶來挑戰,要求稅收管理人員必須與時俱進,學習新準則,豐富會計知識,加強對新準則的研究,積極應對新準則帶來的挑戰。
五、會計專業術語的變化必然引起規范會計核算的稅收專業術語變化
新會計準則可以計提多項資產減值準備,且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這條規定減少了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準備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新會計準則規范的是會計確認、計量、列報,而這些內容屬于財務會計的核算范圍。然而新準則在多個方面引入財務管理的概念,如折現、折現率、資金時間價值的概念在多個準則中出現。基于新準則確認基礎的變化,稅法必然也必須做出反應。
【關鍵詞】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
在企業日常的納稅行為中,有些稅負是企業無法避免的,必須按照稅法及相關法律依法納稅;而有一些稅負是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去尋求合理避稅的,或者可以根據自己經營實際、對資金的需求狀況、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延遲納稅及對不同時期的稅負合理調節。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就是會計主體合理避稅的一個方面,有利于企業領會我國稅法及相關法律的實質精神,適當地減輕自身負擔,謀求企業綜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概述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含義。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十四條對固定資產折舊作了完整的定義,它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攤銷。固定資產可以說是絕大多數企業都擁有或使用的一項常規資產,對于其折舊的計提、攤銷是多數企業財務人員所必須面對的實務。對于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額,一般與固定資產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方法、殘值等要素相關,也就是說,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需要考慮其相關因素,這樣最終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才能很好地落實。
(二)原值對納稅籌劃影響。一般情況下(方法調整除外),固定資產原值越大,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就會相應越多。到期末,企業稅前利潤所扣除的折舊費用就會越多。所以,對納稅的影響就是企業或會計主體所應交的所得稅費用相應減少,有助于改善企業財務狀況。但是,一般固定資產原值較大的項目,企業在取得時的投入及其他的相關耗費也會相應較多,可能對當期的財務壓力也會加大,可能也會抵消納稅籌劃給企業帶來的正面效應。
(三)使用年限對納稅籌劃影響。使用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其實就是折舊年限對納稅的影響,因為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決定著折舊年限,除非發生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對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或報廢等其他處理。折舊年限較長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少,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少,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少。相反,折舊年限較短的,其每期所計提的折舊費用就會較多,稅前扣除的費用就會較多,稅收抵銷額也會較多。但是,對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固定資產的最低使用年限,企業不得隨意更改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行業或企業除外。
(四)殘值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是按照一定的殘值率計算而來,這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無疑也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條例說明,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這一規定似乎可以給企業納稅籌劃提供很多空間,因為企業可以自行確定。但是,預計凈殘值對折舊的影響是間接的,它對折舊的影響要通過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的選擇才能有效。所以,預計凈殘值對納稅籌劃提供的空間可能并不是財務人員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不同的折舊方法選擇會對各個不同會計期間折舊額計提多少會有不同影響,但是對整個會計期間來說沒有影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所以,折舊方法、納稅籌劃策略還是要適合于企業的經營實際,不得隨意破壞準則以及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另外,《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的才準予扣除。換句話說,對于其他計提折舊方法所引起的各個會計期間折舊額的差異,必須要通過直線法調整折舊額之后才準予扣除。所以,對于操作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策略只可以調節不同時期的納稅額,起到延遲納稅的作用,總的納稅額是不會改變的。
二、比較不同折舊方法對納稅籌劃的期間影響
(一)直線法。也稱作年限平均法,顧名思義,就是固定資產在使用年限內等額計提折舊的方法,每年的折舊額就是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舊額相等,所以納稅籌劃的發揮空間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用工作量進行估計,然后確定每單位工作量應計提的折舊額。由此我們可知,各會計期間計提的折舊額與實際的工作量息息相關。若各期的工作量差異比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舊額的變動。所以,這種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損耗情況。對于這種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主要在于根據不同季節性的經營差異而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確定各期的折舊額。因此,這種折舊計提方法要根據企業的經營實際,財務人員不得私自歪曲實際經營狀況,以利用工作量法隨意夸大折舊額來達到少納稅的目的。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這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劃分為N期,從第1期至N-2期,折舊率為直線法下折舊率的雙倍,最后兩期采用直線法,折舊率為1/2,這種折舊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就是,前期折舊額較多,納稅較少;后期折舊額較少,納稅也相應較多。
(四)年數總和法。這也是一種加速計提折舊的方法,其折舊率依據當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確定。所以,其折舊額是逐年遞減的。對納稅籌劃的影響也是前期納稅較少,后期較多。
對于不同折舊方法作用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企業也應該把時間價值考慮進來,即企業利用各期少納稅而留存于企業,為企業日常經營所用的一部分資金具有時間價值。從現值的角度來看,當納稅額被遞延至以后各期,意味著現金流量會增加,企業的稅收成本會下降。留存于企業的這部分資金,往往會給企業經營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貢獻。所以,在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選擇時,時間價值也應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一般來說,企業會依據自身實際自覺傾向于使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此外,對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納稅籌劃策略,經營者及財務人員也應當考慮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方案的收益與成本的權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該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則該方案不可行。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和其他管理決策一樣,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三、新增值稅制對固定資產折舊納稅籌劃的影響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征收)購進(包括接收捐贈、實物投資)或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而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運費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由于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資產的成本降低,進而各期固定資產折舊額減少,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了一定影響。雖然折舊費用的減少使得應納所得稅額增加,但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卻使得應納增值稅額相應減少,而且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稅額也會相應減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對于稅負的減少遠遠超過前者。詳見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資產不含稅價為M,增值稅率為17%,城建稅率為7%,教育稅附加3%,所得稅率為25%。(1)進項稅額減少:M*17%。(2)由于進項稅減少而引起的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減少:M*17%*(7%+3%)。(3)進項稅額下稅負減少:M*17%*[1+(3%+7%)]。(4)固定資產折舊不包括進項稅額使所得稅負增加:M*17%*25%。(5)不包括進項稅額下,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增加,進而所得稅額增加M*17%*(3%+7%)*25%。(6)稅負增加:M*17%*[1+(3%+7%)]*25%。(7)綜合稅負減少:M*17%*[1+(3%+7%)]*(1-25%)。
四、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要充分考慮原值、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不同折舊方法對折舊額進而對納稅的影響,同時也要兼顧企業經營實際、企業性質、以及新的稅收政策對納稅的影響。另外,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虧損彌補以及稅收優惠期對企業考慮納稅籌劃策略也有一定影響,例如,當企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企業利潤豐厚,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高一些,可以使較多的項目在稅前列支,抵減較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延期交納所得稅;反之,當企業處于企業成熟期后,企業利潤趨于穩定并逐漸減少,往往傾向于把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定得適當低一些;當企業處于初創期時,往往有一段時間的稅收優惠期,在此期間,企業計提的折舊也會較少一點,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舊可以少納稅。如果企業前期發生了一定數額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內,企業也會傾向于少提折舊,進而將以前年度的利潤補平;待虧損彌補完畢或者稅法規定的補虧期限已過,企業就會多提折舊,發揮折舊的抵稅效應。由此可見,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策略要在綜合平衡各項要素后,依據企業實際、稅法以及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合理規劃。
最后,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該與其他類型納稅籌劃一樣,需要企業的經營決策者能夠從整體著眼,不僅關注財務部門,也要其他相關部門與財務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協同配合。同時,也應意識到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只是要實現哪一類稅負的降低,它最終是要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者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的最佳納稅籌劃方案應該是圍繞企業綜合收益最大化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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