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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至2011年,第三方支付方式的d起與發展使得互聯網支付得到迅速的擴張。而2013年以來,隨著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大眾籌資、點對點信貸、第三方支付、余額寶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蓬勃發展,特別是以阿里巴巴集團為代表的電子商務平臺的擴大與增多,使我國互聯網金融用戶規模不斷增加,至2015年達4.89億人,整體市場占有接近15萬億。但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問題。2017年國務院組織召開電視會議,宣布對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專項整治,加強互聯網相關監管。本文旨在針對互聯網在法律監管上存在的相關漏洞與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相關的建議,以達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快速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漏洞;相關建議
互聯網金融以成本低、效率高、覆蓋面廣為主要特點,在近年來發展迅速,但相關的互聯網法律法規并沒能跟上其發展的步伐,立法的過程復雜且要考慮諸多問題,這就使得許多市場操作缺乏法律依據與政策規范,法律監管的不足與缺陷,使互聯網信用風險和網絡安全風險不斷增大。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動因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缺漏
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中,除了第三方支付有了較為明確的明文規定外,其他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監管法規少之又少。如果互聯網金融監管僅僅依靠《勞動合同法》、《民法》、《物權法》、《經濟法》等比較籠統的法律法規,那么互聯網金融的高風險的境況以及由此帶來的問題將無法得到全面的解決。雖然前有工商總局互聯網金融廣告的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后有中國上海“互聯網金融法治高峰論壇”,但是就目前而言,互聯網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高風險活動突破地域限制,現行的法律監管無法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繼續完善。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加強
互聯網金融模式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模式,在市場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等有明顯增加,許多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云平臺進行交易,雖然更加便捷和節約時間,但是對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消費者只要動動手指就可以輕松支付,甚至在沒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系統還給予了其他支付方式,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寶為例,如果支付寶沒有錢,還可以使用螞蟻花唄等信貸平臺。然而,支付的方便卻引發了多起詐騙案件,不僅僅第三方支付,在點對點信貸等互聯網金融模式下也存在類似情況,許多消費者的風險意識薄弱,在高利益的誘惑下難免會中圈套,在遭遇詐騙的情況下也往往不知所措,最后自認倒霉。因此,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提高消費者法律意識非常有必要。
(三)降低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就傳統的支付模式而言,新興的移動支付方式使雙方的地域限制、時間限制縮到最小。如支付寶和余額寶,現在已經成為人們常用的支付和理財方式之一,它們不限用戶數量,不限資金規模,甚至不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之內,據報道,余額寶規模達500億元,支付寶更是每天以百萬計的資金量在流通,如此龐大的資金規模,一旦出現問題,即使使用出清的方式也不能夠挽救損失,最終可能帶來金融市場的系統性的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存在的困難
(一)法律監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行業發展。上述已說明只依靠基本的法律是行不通的,還要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解決對應的問題。例如,針對點對點信貸,理財產品魚龍混雜,中介身份不明等情況要盡快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辦法》;針對電子征信困難等問題出臺相關政策和法規等。
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新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不斷給原來法律帶來挑戰,甚至有些法律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社會背景,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隨著電子商務的進步,許多信息不再止步于紙質化,而是越來越趨向于電子化,然而《票據法》并沒有針對電子簽名、數據影象等做詳細規定,對電子票據當事人的責任也不明確。如此,就會給有心人創造機會,鉆法律的空子,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
(二)現行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的體制,在體制內,各銀行機構和各監管會各司其職。但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使得許多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甚至還出現了監管盲區。各個監管機構針對各自的金融業務制定不同的方針,這就有可能出現不同機構針對同一業務制定不同的規范,從而造成矛盾沖突,在問題出現時,有些監管機構為了逃避監管不當的責任,甚至主動忽略問題的存在,來保護自身的利益。金融機構利用盲區進行非法活動,提高了互聯網金融業的風險,因此各監管機構之間應明確各自的監管范圍。
當前,我國的一些法律不但沒有促進該行業的發展,反而在無形中形成了阻礙。比如點對點信貸,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6%,但是就現實而言,在急于用錢的時刻,往往會忽略短期的利息支出,而點對點信貸偏偏就是針對那些急于用錢而籌集不到錢的用戶而推出的一個渠道。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業所觸犯的法規,如違反了法規中資本、股權比率不符的問題等,明顯也適用現在互聯網金融人數眾多,資金規模巨大的特征。
(三)互聯網金融電子信息采集困難
傳統的金融業在識別客戶身份時往往會使用到身份證原件,做現場驗證,但互聯網金融采用電子征集信息的方法。一方面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是否是他本人的證件,有待查證。在現實操作中,網站為了增加注冊的數量,也為了節約時間,審核方便,往往在客戶填列了基本信息后,草草了事。另一方面,客戶提供的信息認證困難。雖然目前已經采取了身份證認證、銀行卡認證以及短信認證,但是真偽難辨,同時法律依據甚少,我國法律規定在辨別材料內容真假時,強調原件的重要性,但電子數據經過一定的傳播途徑之后,相比于原件而言,只是“仿造品”,而不是原件。
(四)信息共享存在阻礙
我國現在的信息數據庫有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公共服務平臺數據庫以及互聯網企業建立起來的數據庫等,但各自之間保密程度較高,沒有實現共享。互聯網時代是以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為基礎,各個平臺為了保護各自的商業利潤,也沒有向其他平臺共享數據,不能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三、互聯網金融提高法律監管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
首先是在原有法律上不斷完善,如《票據法》的電子漏洞問題,點對點信貸中的利息比率的問題,只有不斷的推陳出新,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在題出現時有法可依。其次,建立新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相關規定還比較少,比如客戶個人隱私以及電子合同身份認證等需要有明文規定,制定相關的標準。
(二)實行多重互聯網監管
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的監管體制,本身沒有問題,但在復雜的互聯網環境下,互聯網金融企業把原來毫不相關的多個金融產品融合成為一個新的產品,造成了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漏洞。在這種狀況下,不妨實行集中管理模式,把混業經營下的金融企業統一由一個機構監管,這樣監管的漏洞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了。但目前要形成集中監管模式,還缺少一定的條件,所以各個機構之間要加強溝通與協作,盡快實行信息共享。
(三)自律組織加強自我監管與輔助監管
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可以發揮行業間的自律行為,在行業之間建立許多不成文或明文規定,來約束自身行為,使互聯網環境不斷變好。這樣不僅在無形中彌補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缺陷,還有利于行業的發展。例如,2015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在會議上宣布了自律公約,公約中涉及到了資金運用,信息披露與審查、營運能力、商業欺詐等。
(四)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
我國的互聯網起步較晚,雖然發展快,但是經驗不足,如上述說到的金融企業混業經營,我國沒有前車之鑒,然而許多西方國家卻早已有了成功的經驗,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
比如,澳大利亞實行對虛擬賬戶實名制,網上支付服務商必須要對其交易的對象進行實名身份核實并且如果客戶的交易額達到一萬澳元以上,必須提交詳細的分析報告,否則后果自負。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有利于我國監管系統的完善。
(五)提高對電子信息數據的采集
針對我國電子信息采集困難的問題,一方面完善《票據法》等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規定,解決電子證件與法律上規定的原件之間的矛盾。此外,相關的監管人員應該適當加強學習計算機方面的知識,培養專業的電子信息數據辨別人才。在設備上要不斷研發新的設備,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便處理好電子數據識別困難的難題。
(六)加強信息共享建設并嚴懲失信行為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沒有納入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這有利有弊,但就互聯網長遠發展而言,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不僅使得我國數據庫信息得到不斷的完善,而且可以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信息安全,同時可以早日實現信息共享。互聯網金融行業也應該建立自己的征信系統,實現數據共享,規避許多不必要的風險。
而對于失信行為,可以提高失信的懲罰度,如增加罰金,建立黑名單等,也可以加強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針對客戶信息在認證時及時對接,提高身份認證的時效性。
四、結語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彌補了我國傳統金融的許多不足,同時也對我國經濟做出了重大貢獻,為我國國民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進行不斷的完善,發現和解決在互聯網監管上的難題,才能使其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機構;防范對策
根據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交易規模的調查可知,其交易規模每年都在不斷增長,如余額寶在上限3個月內,其資金規模就達到了556.56億元,而且我國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公司則在不斷增多。如今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充分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之中。互聯網金融作為屬于當今信息時代特殊的金融模式,其雖然給我國宏觀經歷帶來了影響,但其卻具有一定的風險,如各種金融案件的爆發生,因此本文注重對風險防范措施的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概述
互聯網金融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業務,如向客戶提供金融產品、金融服務等。互聯網金融模式使屬于信息時代的全新金融模式,其與傳統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別,互聯網金融可以說是傳統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的結合。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對傳統金融經營模式產生一定影響,并在逐漸改變傳統金融經營模式。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包含有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六種模式,如余額寶、支付寶、微信支付、QQ錢包等互聯網金融產品,其已經具備吸收存款的能力,原本吸收存款只有傳統金融才能夠實行,但如今已經被打破。因此互聯網金融發展也促進了傳統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顧名思義,其肯定具有互聯網特點,又具有金融業特點。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技術的金融模式,因此其具有開放性、互動性、兼容性、平等性等特點,其主要是利用互聯網的各類特征,并結合標準服務和合同,使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效用與用戶數量相關。互聯網金融雖然已經將經營業務信息化,但其仍然具有金融業的很多特點,如支付清算。風險分散等。另外互聯網金融還具有去中介、輕資產等特點,并非常注重用戶的體驗效果。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模式既然包含互聯網和傳統金融行業的優勢,其同時又存在雙重的風險,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一)互聯網漏洞、病毒等風險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交易活動,主要是通過互聯網進行操作,因此互聯網的安全性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有直接的影響。如果計算機或者網絡存在技術問題,同時其如果收到病毒和黑客等侵襲,都會致使互聯網支付出現安全問題,導致用戶的信息、資金被非法挪用。如今互聯網中存在很多仿冒金融、支付類型的網站,給用戶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二)法律風險雖然我國互聯網金融模式在近幾年來發展較快,且交易規模交易規模越來越大,但對于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我國傳統的金融立法,主要是以傳統金融活動為基礎進行制定,因此其難以適用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另外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到較多的消費者權利,如果不具備消費者權利保護相關法律,則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對策
(一)完善互聯網技術,加強安全保障體系的建設
想要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首先需要完善互聯網技術。應當通過對系統安全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等技術的完善,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對于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的改善,可以通過硬件方面進行計算機防病毒能力的加強,必須保障互聯網金融運行的硬件具有安區西寧。對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網站,必須注重身份驗證。另外還需要注重加強對數據的管理,通過制定規范的技術標準,保障互聯網金融體驗的可協調性。同時還可以采用數字證書保障安全,避免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交易活動中,出現不法行為。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在進行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時,首先要對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即對于當前金融法律法規中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違背的部分,需要進行修訂。對于互聯網金融犯罪行為,需要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該行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需要注重加強量刑力度。另外,對于互聯網金融中國存在的風險,需要結合公平原則制定監管規則,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最后需要注重對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基礎法的立法。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有效的結合,逐漸形成互聯網金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較為迅速,且其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因此需要對其存在的風險進行防范。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需要注重監管體系的構建、安全保障體系的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等,從而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作者:李潔 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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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方興未艾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和傳統金融結合的產物,是一種依托支付、社交網絡、云計算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而實現資金融通等金融業務的一種模式,主要包括眾籌、第三方支付、大數據、P2P和網上金融超市等。相比于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性、便捷性、高效率等,并且更有利于匯集中小投資者的資金。
近兩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進入了萌芽和發展的轉型時期,2013年,百度、京東等互聯網巨頭紛紛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并且四大銀行也成立了互聯網金融中心,2013年也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互聯網金融行業也有了快速的發展,截至2014年底,我國P2P網貸行業已超過千家,交易資金超過百億。其中,拍拍貸是我國國內最早的P2P平臺,截至2014年上半年,注冊用戶近360萬。被公認為是最具互聯網精神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于2013年推出的首只互聯網基金――天弘增利寶貨幣基金(余額寶)成為改變了整個基金行業的新業態。2015年3月26日公布的年報顯示其各類基金全年賺取利潤達到5200億元,創五年最高盈利水平;其中余額寶規模達5789.36億元,用戶數已經增加到1.85億人,全年為用戶創造240億元收益,穩居國內最大單只基金。
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我國也逐漸認識到對其進行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從互聯網金融本身來說,互聯網金融雖然是新興領域,但是也離不開傳統金融,傳統金融面臨的風險,例如信用風險、信息不對稱等,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介入而變得更加復雜化,例如很多互聯網金融都是與貨幣基金掛鉤,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隨著市場資金利率水平的變化而波動,同時,匯率水平、政策水平、信用管理也影響著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展;其次,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許多投資者和金融機構不斷參與到互聯網金融行業中來,導致從業人員良莠不齊,行業秩序不規范,平臺企業缺乏風險管理自控能力,所以頻繁出現平臺負責人跑路等現象,擾亂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和傳統金融結合的產物,傳統金融面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中會變得更加復雜,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時間短,還面臨監管體制不健全、從業人員不規范等問題。
傳統金融中面臨的流動性、信用性和市場風險,在互聯網金融中更加復雜,互聯網金融還要面臨由于互聯網信息技術而帶來的技術風險以及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滯后而帶來的法律風險等。技術風險包括系統性安全以及技術使用風險等,由于互聯網金融不斷發展,但是在金融平臺上沒有與之相匹配的技術規范或標準,有些金融平臺未能進行充分的測試。而這類風險由于沒有以往的經驗進行指導,往往難以避免,或者在發生后難以有效進行處理。
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缺乏專門的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金融行業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問題只能分部門來進行管理,難以形成統一的標準和規定。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這種多頭管理的模式會帶來混亂,所以有必要出臺相應的法律和法規,來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規范。
金融監管制度與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不匹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采用的是混業經營的模式,多種經營模式并存,但金融監管采取“一行三會”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責任主體。外部監管制度的缺失,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缺乏自律,并增加了經營風險。
監管技術、監管手段無法適應互聯網金融的需要。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和傳統金融的結合,運營模式與傳統金融有區別,并且由于互聯網的便利性,可以比傳統金融更能在短時間內匯集大量的資金,并具有交易時間短、交易頻率快的特點,而且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主體,我國的金融監管技術、監管手段大部分針對傳統金融,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缺乏相應的監管技術和手段。
互聯網金融行業缺乏準入門檻,行業內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導致行業缺乏秩序和規范。受利益驅使,企業難抑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沖動。另一方面,由于抱著投機思想進入的企業的資質不足,缺乏抵抗風險的能力,所以在企業出現問題時會給投資者帶來大量的損失,進一步擾亂了行業秩序。
金融監管一定要跟上
要從以下幾方面推進互聯網金融監管:
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在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體系的建設方面,應該著力從三個方面來進行。第一,完善互聯網金融方面的基礎法律,如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信息保護和互聯網安全方面,使得互聯網金融的推進有法可依。第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針對互聯網金融出現的新的業務模式,將互聯網支付、眾籌等納入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內進行管理。第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在監管主體方面,要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對互聯網金融各項業務的性質關系進行明確,確定所屬的領域,進而確定監管主體,在監管范圍方面,要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進行適時適度的監管,既不能因為監管過嚴,阻礙了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也不能因為監管不到位,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泡沫,從維護金融環境穩定的角度,進行行業監督和管理,并建立風險隔離機制,避免風險的傳導。
設定合理的互聯網金融行業進入標準。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巨大利益,一些企業只需要很小的激勵便會有很大的動力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機構要從源頭來限制不良的企業進入互聯網金融企業,從財務狀況、資金狀況、工作人員標準等各方面來設定互聯網金融行業進入的標準并嚴格執行,嚴格篩選欲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企業,并對不良企業擾亂市場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降低不良企業進入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預期。但同時也要注意標準的設定要合理,過于嚴格的標準會降低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積極性,過低的標準又不能起到組織不良企業的作用,因此建立合理的標準具有重要意義。
懲罰金融違規行為,建立信用擔保機制。在互聯網金融運行過程中,要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改變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投機取巧心理,并采用信用擔保機制,來控制風險的傳播。例如,可以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風險儲備金,當風險發生時,這部分風險備用金作為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所服務的客戶的補償,從而降低風險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一)互聯網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云計算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的融通、信息中介和支付等業務的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實現的基礎是移動、安全的計算機網絡技術,金融企業通過現實客戶的需求,運用計算機技術開發和設置新興的金融業務,在通過互聯網的宣傳和運作實現金融的交易。
(二)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互聯網金融利用網絡平臺實現金融企業的金融產品信息宣傳,客戶根據網絡了解的產品信息進行產品的選擇和交易,節省了金融企業的營業網點開設資金,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信息技術都是互聯網金融的技術支持,實現了金融產品計算、辦理和交易的高效化。互聯網金融依托的網絡技術具有覆蓋面廣泛的技術特點,這為金融業務的推廣、購買提供了廣泛的覆蓋基礎。我國計算機技術處在發展和完善的階段,我國的信用體系、金融法律法規等的不完善,都為互聯網金融發熱發展帶來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的金融風險
(一)金融風險形成的宏觀因素
1、國家宏觀金融政策、法律政策缺失的風險
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是以經濟發達地區的金融水平為參照標準進行實時的經濟政策,地區間的金融發展差異對宏觀金融政策的實現和執行力度不同,發達地區可以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金融衍生工具的多樣化等,形成健全的金融市場,對政策的實現效果明顯。落后地區經濟結構的不完整造成金融組織和金融工具的單一化,金融市場的不健全等,不能對宏觀經濟政策有效的執行,導致各類型的金融風險。②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建立處在起步階段,對金融操作中的金融企業、金融產品、金融客戶的眾多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尚未明確,法律體系的完備,導致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實現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資金監管、計算機技術、身份認證等互聯網金融重要元素的確認。
2、政府監管不到位帶來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因為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導致風險跨機構、跨時空關聯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上升,同時風險的擴散速度極快,金融監管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對跨度較大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不充分不到位。互聯網金融中出現了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的交易不適用傳統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央行對金融貨幣的信貸調控難度增加,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貸政策的效果。互聯網金融的網絡交易方式和終端的多元化對政府監管是很大的挑戰,互聯網金融的經營對象、業務和過程、地點等都是數字化虛擬化的,政府的監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涵蓋金融網絡的交易范圍。
(二)金融風險形成的微觀因素
1、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面臨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機構利用政府監管的空白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進行避談風險、違規承諾高收益等,對金融客戶采用回扣、送禮物等方式進行風險產品的售賣。消費者對互聯網形式下的金融也了解掌握不夠,不能準確的理解金融產品的性質和服務,網絡交易方面的操作不規范,不能正確的規避風險、實現自我的權益保護。互聯網金融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對客戶的興趣偏好和消費習慣進行搜集和數據分析預測,精準的實現產品的銷售,對客戶信息的搜集方式和方法沒有明確的法規政策進行約束,對顧客的隱私產生不良影響。
2、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運營風險
計算機技術下的金融業務風險主要包括:計算機操作風險、縱向競爭風險、市場選擇風險、征信風險、信譽風險及破產關停風險等。金融業務主體為客戶提供信息不明確、表達不準確的金融信息,存在市場欺詐行為,使客戶的資金流失;金融企業制訂的多層級金融計劃,層級低、定價低、服務質量不到位的低端產品容易被接受,高端產品無人問津。技術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風險關系密切。現行的互聯網技術中加密技術不完善,病毒的入侵或黑客的惡意攻擊,會造成客戶金融信息出現破壞或損失。TCP/IP協議的安全性能差,不能在信息的傳遞和資金的轉移過程中進行強有力的風險防范。金融企業的網絡化金融產品的設計技術不規范不到位,引發操作缺陷。部分金融機構受設備設施的影響,不能最大化運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與的計算機技術脫軌,不能最好的實現產品的營銷,影響本企業系統的運行。互聯網金融的隱蔽、快速的特性,被不法企業拿來進行洗錢、套現操作,引發洗錢風險。
三、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范策略
(一)宏觀方面
1、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
加大立法的力度。對互聯網金融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監督管理、風險防范、經營模式等進行明確的規范,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性質,制定法規法律措施明確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責任,對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的洗錢、非法避稅、欺詐行為進行嚴厲的法律制裁。構建明確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準入門檻進行行政設定,規范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內控制度建設和運營規則,保證經營主體的規范。制定詳細的、合乎實際的公平交易規則。對交易中出現的電子交易協議、電子交易憑證、數字簽名、信息保護等方面進行規則的制定。法律法規的指定要與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相結合,要與外延的拓展主體和行為進行結合,對涉及互聯網金融的細節進行法規處理。
2、加強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監管
明確政府監管思路,構建完整的監管體系,制定科學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能力的建設。政府要充分調研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市場,對市場中需要實現政府監管的環節和行為進行監管,監管方式要考慮到行業的健康發展,不能過分干預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互聯網金融的有效分析擴建監管部門增加監管隊伍人數,運用先進的技術措施實現監管體系的構建,制定對互聯網貨幣交易和流動、金融的統計檢測、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等有關的基礎性防控措施。將保險制度運用到金融業,建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基金的籌集、運作和救助。建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預警機制,創新應用先進的數字化、信息化監管手段,實現全時段、全方位的市場監管。
(二)微觀方面
1、技術方面
購置先進的計算機網絡設備,增強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和協調性,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對互聯網的加密技術、密鑰管理技術和數字簽名技術,提高關鍵設備和關鍵技術的安全防御能力。
2、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消費者的安全意識
發揮行業協會的規范作用,運用國家制定的法規約束行業行為,為客戶提供安全、規范的行業服務,進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加快金融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從法律規范和行業服務標準等方面提高客戶的權益保護,普及金融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風險意識、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結束語
關鍵詞:系統論;互聯網金融;生態建設
金融生態系統是金融組織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同生存環境以及內部的金融組織建立的長期的緊密聯系的過程中,進行具體的合作、分工進而形成的特定結構,可以執行部分功能性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這一概念的提出,對傳統的金融生態系統產生了較大影響,衍變成一種全新模式的金融生態系統。以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為核心的信息技術對互聯網金融商業發展模式產生了顛覆式的改革。進而誕生了互聯網金融生態這一全新概念,文章在系統論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生態建設作出重點分析。
1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
1.1互聯網金融產業政策的現狀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結合當地的實際金融情況,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產業的政策措施,以刺激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其中北京政府于2013年10月提出將海淀區作為互聯網金融服務業的試點,結合戶口等方面的政策對互聯網金融人才進行評級和認定。
1.2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發展現狀
當前金融大環境下,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主要分為三類,即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和跨界經營的普通企業。其中在產業鏈的模式下延伸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近年來發展速度迅猛,其中以第三方支付方式和互聯網基金的阿里巴巴和騰訊網是互聯網金融產業的龍頭企業,百度的移動支付與互聯網基金也成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核心產業,其他產業如招商銀行主要以理財模式進行融資發展,宜信財富主要以P2P和個人征信的模式在互聯網金融產業立于不敗之地。為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1.3互聯網金融用戶的發展現狀
當前金融環境下,互聯網金融領域主要包括理財、第三方支付、P2P小額信貸、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網絡服務平臺,主要的用戶集中在網民方面。有相關數據顯示,互聯網金融服務產品網民間的使用率高達61.3%,使用規模達到3.7億人以上,其中以第三方支付的認知度最高,認知度高達76.3%,認知規模超過2.8億人。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用戶在日趨龐大,互聯網金融生態呈現出穩步發展的態勢。
2我國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存在的問題
2.1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初級階段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產業的模式較多,但由于受互聯網技術的制約,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金融對傳統的金融模式不能產生實質性的沖擊和影響。在金融領域應用較為廣泛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P2P網貸模式,2013年度互聯網支付的規模占整個支付系統的0.31%,占電子支付的0.83%。P2P網貸模式下,市場占有率在整個社會的融資體系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可見,我國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發展還不夠成熟,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2.2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安全性亟待解決
互聯網金融服務發展存在一系列的風險因素,互聯網金融本質特點是風險經營和定價管理。互聯網金融安全性問題不僅關系到金融企業的供求雙方的安全,同樣關系到國家的整體金融發展戰略。典型案例如2012年6月新研發的金融產品“淘金貸”,于3日正式上線運營,以秒標的營銷方式籌集百萬資金,于8日開始網站無法打開停止運營,于12日犯罪嫌疑人落網歸案。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服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亟需解決互聯網金融信息保障機制,保障用戶數據安全、交易安全和網站安全等應急服務。
2.3互聯網金融服務法律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法律相對匱乏,現有的法律規定也只是一些部門的政策規章,法律效力極為缺乏。主要原因包括:原有金融法律法規和具體監管體系,不能夠適用于互聯網的金融發展的需要,現有金融法律對互聯網金融法律的定位不夠明確,定義模糊不清,對于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的行為,法律上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制約。互聯網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不夠健全,使互聯網金融服務系統出現問題時,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嚴重影響供求雙方的利益,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建立互聯網金融服務法律體系是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3互聯網金融生態建設的對策
3.1理性對待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
面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對傳統金融產業的不斷沖擊,要求我們要以理性的視角看待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講,互聯網即溶生態建設是我國金融行業的一種綜合化、市場化的全新嘗試,是對傳統金融行業的積極的補充。因此,對于傳統金融行業的從業者與監管者,要以一種理性平和的心態去面對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的發展,從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角度,結合現有的自身金融體制發展所遇到的困境和問題,進行擇優改革,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進而完善自身的傳統的金融模式,改革金融體制,優化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中的各項內容,分析互聯網的優勢為傳統的金融模式提供改革模型和行為。
3.2積極構建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
互聯網金融系統的發展需要強大、安全的互聯網金融信用系統的強大支撐,有效的互聯網金融信用系統能夠確保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避免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因素。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信用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發展的基石。目前,不少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著信用問題,需要完善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規范標準和法律依據,通過對云計算和大數據的運用,建立以互聯網信用數據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具體包括征信系統、注冊登記系統以及信息披露系統等的信用體系,進而加快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的安全、和諧發展。
3.3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
構建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金融法律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生態體系發展的有力保障,對于目前互聯網金融環境中存在的欺詐現象,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迫在眉睫。首先要對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權益進行合法保護,在增強消費者互聯網風險教育的同時,加快盡力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設立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目前所出現的典型問題,進行立法建設,提高立法的等級和效力,促進互聯網金融行為有法可依,規范互聯網的經營主體的金融行為,加強法律和道德上的約束,使互聯網金融系統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穩快速的發展。
3.4建立科學合理的互聯網金融生態觀
建立科學合理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是服務實體經濟的終極目標,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要將系統內的資源、能量有效的與系統外保持平衡的輸入與輸出關系,降低金融產品的區域限制和準入門檻。形成系統內外的良性發展格局。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商業模式,在不改變金融配置資源本質的前提下,給予金融配置方式一種全新的理念和方法,使原本稀缺的金融資源,達到最高層次的經濟效益,進而促進整個實體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當前,業界和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互聯網金融概念,市場習慣把所有涉及到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經營模式都定義為“互聯網金融”,或者認為互聯網企業介入了金融領域就是互聯網金融。最早提出“互聯網金融”一詞的謝平這樣定義:在這種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網絡降低信息處理成本;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可達到與現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并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大幅減少交易成本。
按照這一定義,金融產品作為各種數據的組合(不需要任何實際物流的支持)在網上實現數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風險定價,加上網上支付就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聯網公司“貼金”的模式,可以將互聯網金融主要分為三種模式:支付式互聯網金融、融資平臺型互聯網金融和理財式互聯網金融。支付式互聯網金融:主要為涉及銀行支付結算體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寶。融資平臺型互聯網金融:主要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模式,一是線上P2P貸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貸模式。理財式互聯網金融:這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延伸,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寶旗下一項余額增值服務余額寶、招商銀行推出的“微信銀行”等。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風險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帶來的業務違規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互聯網金融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出臺,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利益主體、權責劃分、監管主體等關鍵問題均沒有明確的界定。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確成為互聯網金融長遠規范發展的阻礙,處于灰色地帶發展的互聯網金融極易開展違規業務,產生諸如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間借貸糾紛等金融風險。
(二)監管創新不及金融業務創新帶來的技術風險
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讓金融擺脫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而監管機構技術的創新和監管手段的創新滯后于金融業務的創新,帶來了一系列技術性風險。互聯網金融開放性和多樣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現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戶資金和商家信譽處于風險中。
(三)網絡虛擬性和信用體系不健全帶來的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意味著交易雙方的所有資金業務活動都在虛擬世界中進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放大了信用風險。打破互聯網金融信息不對稱的關鍵是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我國信用體系的構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體系建設不足帶來的信息泄露風險
隨著云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大量數據存儲于云端,這意味著犯罪分子更容易竊取數據,得到企業信息和個人信息。據了解,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4.56億人次,包括個人資料泄露、網購支付不安全、遭遇釣魚網站等。
三、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推動互聯網金融合規發展
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設立應以支持產業創新、推動產業合規發展為前提,減少硬性規定設計。盡快出臺針對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的業務范圍、發展方向、監管辦法及違規處罰、退出機制等相關內容作出界定,從宏觀層面上將其納入法律監管框架之下。
(二)構建協調合作監管框架,引導互聯網金融穩健發展
互聯網金融突破傳統金融業分工,模糊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界限,同時包含計算機網絡技術等新內容。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聯合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各相關部門共同開展,形成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監管的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網絡。
(三)創新改革監管方式,利用先進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
金融監管應與時俱進,推出新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手段,加快構建互聯網金融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通過計算機將大量的金融業務數據進行自動分析,綜合評估金融機構內部業務發展的風險狀況,建立非現場監測預警機制,形成實時跟蹤監測系統。
(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利用互聯網金融企業掌握的大數據分析企業、個人信用,實現互聯網金融行業內部征信系統。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管理辦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構的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初步構建
(一)監管原則和目的
依托于計算機技術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于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發展。因此,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堅持非審慎性監管原則。監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聯網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保障。
(二)監管主體
考慮到互聯網金融的綜合性、多領域、電子化等特征,監管主體應包含各級政府、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稅務部門、工信部、公安部、行業自律組織等。
(三)監管職責
1.各級政府。一是明確各監管主體的職責范疇,協調監管主體間的工作,確保不出現重復監管、監管漏洞等問題。二是形成互聯網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監管主體間的溝通交流。三是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立法,填補法律空白。
2.各級金融監管部門。一是人民銀行應牽頭組織各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協調各類監管事宜。二是推動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三是開展互聯網金融企業日常監管工作,以非現場監管為主,現場監管為輔。四是協助互聯網金融企業打造內部征信系統,并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接。
3.工商稅務部門。加強對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稅收情況的監管,適當加大檢查頻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時反映該類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4.工信部。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技術力量,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非現場監管系統,提高非現場監管水平。
2013年,余額寶橫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門檻、便捷性等優勢廣受歡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額寶資產余額達到556.53億元,余額寶的大熱,帶動互聯網金融進入飛速發展的階段。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蓬勃發展,蘇寧、京東等電商大佬進軍互聯網金融;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獲得第三方支付運營牌照,騰訊、新浪、百度等互聯網巨頭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聯網金融隊伍。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如火如荼,讓互聯網金融成為學術界和金融界關注的焦點。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背后,也暗藏著風險隱患。本文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界定和對當前互聯網金融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
關于互聯網金融,學術界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Frank Allen, el at(2002)將電子金融定義為利用電子通信和電子計算來提供金融服務創造金融市場的方式,是互聯網金融一種初期模式[1]。謝平、鄒傳偉(2012)認為互聯網金融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模式和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模式,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論的無金融中介的狀態[2]。謝清河(2013)將互聯網金融分為狹義互聯網金融和廣義互聯網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通過Internet或通信網絡,借助具備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件平臺,用戶終端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還包括與前者相關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監管等外部環境。張晶(2014)把互聯網金融描述為一種信息時代的金融模式,該模式借助互聯網對金融業務流程進行重組,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該模式包括傳統金融業務借助互聯網的延伸和互聯網與金融融合產生的新狀態[4]。
本文借鑒國內外學者對互聯網概念的理解,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質是金融,互聯網是渠道,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指金融服務、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有機融合生成的一種新型資金融通模式,包括傳統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等)為提高效率借助互聯網提供線上服務,也包括基于互聯網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聯網服務平臺直接或間接提供金融服務,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網絡信貸和眾籌融資等。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基于互聯網服務平臺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及其發展現狀
本文研究的互聯網金融為狹義的互聯網金融,不包括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線上延伸。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除了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提供金融服務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資模式、理財模式這三種互聯網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定義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其中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①。徐顯峰(2011)則給出了具體的說明,認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務平臺,這些平臺是在實力和信譽方面具有優勢的獨立機構且與銀行簽約,當用戶進行商品交易時,這些機構協助用戶完成資金的轉移[5]。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傳統金融機構借助通信、互聯網和信息安全技術,協助商品買賣雙方,實現資金轉移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王維東(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動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指用戶使用臺式電腦、便攜式電腦等設備,通過互聯網實現貨幣資金的轉移支付;第三方移動支付指借助無線電通信技術,通過移動終端實現非語音方式的貨幣資金轉移支付。
據Enfodesk易觀智庫統計顯示,2013年全年我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達到17.9萬億,比上年增長43.2個百分點,其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突破59666億元,比上年增長56.9%,與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動支付增長卻是爆發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高達13010億元,比上年增長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見圖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的高速增長,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市場份額占比基本保持穩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場中銀聯商務、支付寶和財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額占比依次為42.51%,20.37%和6.69%,占據約70%的市場份額。在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中,支付寶占比46.57%,財付通占比19.29%,銀聯在線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場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格局變化很大,支付寶的市場占有率更高,達到69.9%,拉卡拉擠進三強,占比17.8%,財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銀聯位于第五位,僅占1.5%(見圖2)。總體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的擴張速度趨緩,進入了穩定增長期,未來的增長關鍵是與金融深度合作下的業務拓展。
(二)融資模式
王曙光、張春霞(2014)對于互聯網融資模式的界定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市場中充當中介,來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需求[7]。邱冬陽、肖瑤(2014)認為互聯網融資模式是一種金融脫媒現象,該融資模式借助互聯網技術和平臺,進行資金供求者之間的匹配,實現資金融通[8]。綜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互聯網融資模式本質上也是一種直接融資,與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的區別在于互聯網融資模式需要借助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目前我國最具代表性的互聯網融資模式有阿里小貸、P2P網貸和眾籌融資。
阿里小貸通過將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臺上累積的客戶信息,轉化為客戶的信用評級,來實現了量化放貸,具有金額小,放貸便捷等特點。目前阿里小貸的業務涉及B2B會員的阿里貸款,B2C、C2C的淘寶貸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業務三個方面。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年報顯示,從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貸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貸累計放貸65萬戶,累計發放貸款額已達1500億元,貸款余額超過125億元,不良貸款率僅為1.12%。阿里小貸的成功,彌補了當前金融體系在服務小微企業和個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電商平臺加入互聯網小額貸款行業。
P2P網貸(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貸)最具典型性,是個人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資金借貸,完成資金融通的互聯網融資模式。融資過程中P2P公司充當服務中介,考察借款人資信狀況,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根據貸款規模不同,我國目前的P2P網貸模式分為無擔保線上模式、有擔保線上模式、線下認證模式和非典型P2P網貸模式四類。在無擔保線上模式,P2P公司是單純的中介,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不進行擔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貸。在有擔保的線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貸款催收,借款人違約情況下還要先行墊付貸款人本金和利息,國內大多數P2P公司都采取此類模式。線下認證模式,主要是為了應對我國目前不完善的征信體系,降低違約風險,典型代表為合力貸,要求貸款金額高于限額的借款人進行現場審核;非典型P2P網貸模式是我國特有的P2P網貸模式,主要也是線下進行,資金借貸雙方不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與P2P公司之間存在借貸關系,P2P公司將債權轉化為各種理財產品供貸款人選擇,宜信是此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據網貸天眼數據顯示,2013年末P2P公司數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長253.4%,P2P貸款規模為897.1億元,比上年增長292.4%(見圖3)。預計未來幾年,P2P公司數和貸款規模增長率仍將保持在200%以上,網貸行業持續高速發展,網貸行業的競爭也將更加殘酷。
眾籌模式(Crowd funding),本質上是一種股權融資,但是沒有股權的轉讓,是小微企業或個人借助互聯網和SNS展示所運營項目或所從事活動的投資價值,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眾籌融資模式在我國起步較晚,2011年,我國第一家眾籌網站――點名時間上線,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報顯示,目前我國已經擁有約21家眾籌融資平臺,多服務于文化產業的發展。2011年文化項目不足10個,2013年末文化項目已接近150個,增長率為1400%;2011年文化項目融資額為6.2萬元,2013年融資額已達到1278.9萬元,增長約205倍,眾籌融資模式正處于一個飛速發展期。
(三)理財模式
袁博(2013)等認為互聯網理財模式是一種投資理財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聯網進行投資理財活動[9]。王曙光、張春霞(2014)給出了一個更具體的界定,認為理財式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是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包括基金、保險、國債等理財產品的銷售和交易。本文綜合以上觀點,認為互聯網理財模式是借助互聯網平臺銷售理財產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傳統理財產品的線上銷售,另一種是與互聯網特點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財產品的銷售。第一種互聯網理財模式中,互聯網平臺提供金融理財產品信息并進行相應代銷業務;第二種互聯網理財模式中,理財產品與互聯網平臺有實質結合,余額寶就是此類理財產品的典型代表。余額寶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財產品增利寶與支付寶支付平臺融合的產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額寶期末凈資產為1853.4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率233.03%。余額寶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財產品問世。2014年,蘇寧云商、騰訊和華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錢寶”、“微信理財通”,互聯網理財的發展方興未艾。
(四)信息服務模式
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模式,劉英、羅明雄(2013)給出的解釋是為互聯網理財產品的銷售提供信息服務[10]。王曙光、張春霞(2014)則認為該模式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產品的搜索和比價服務,協助投資者完成最佳理財。本文認為,在該模式中,互聯網平臺作為中介,提供信息服務,來促使互聯網理財產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平臺比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務涉及貸款、信用卡和理財三方面,核心業務為貸款業務。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蘊藏著巨大的風險。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年報2013》顯示,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活動已經超出現有監管界限,進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經營。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聯網金融業蘊藏著巨大風險的同時,互聯網金融的現實狀況也證實了風險的存在。近年來,P2P網貸公司跑路事件頻發,北京“網金寶”、深圳科訊網先后銷聲匿跡。預計北京網金寶涉案資金約1000萬,深圳科訊網約2000萬,且涉案資金在不斷增長。互聯網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風險?本文認為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主要有監管缺失風險、技術安全風險和其他風險。
(一)監管缺失風險
互聯網金融監管缺失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二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處在野蠻瘋長的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卻沒有跟進。近幾年,我國雖然依次出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但此類法律法規多為宣示性條款,一部完整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仍舊沒有出臺。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互聯網金融法律定位,業務經營邊界模糊,客戶隱私保護缺失,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不明晰,這又進一步成為互聯網金融亂象滋生的溫床。除了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我國也未成立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不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運作提出監管意見;銀監會發出《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而小貸公司,卻歸屬當地政府監管。監管主體不清的同時,我國也缺少相應的監管措施。我國現存的監管措施是針對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融合的新產物,結合互聯網和金融雙重特征的監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術安全風險
互聯網金融技術安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平臺因非法入侵而癱瘓、進而用戶信息遭竊,導致損失巨大的風險。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技術安全漏洞,導致用戶交易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泄漏,國內第三方支付巨頭支付寶于2013年3月就曾發生過用戶支付寶交易信息、個人賬戶、手機號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術安全事件;二是P2P網貸平臺受到惡意攻擊,出現癱瘓,僅2014年1月,我國先后出現了3次P2P網貸平臺遭受惡意攻擊的事件,涉及人人貸、好貸網和拍拍貸等多個P2P網貸平臺;三是大數據和云計算,大數據時代數據聚集增大了數據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數據遭惡意泄漏和篡改,將會對個人隱私、權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三)其他風險
本文將互聯網金融存在的與傳統金融業類似的風險歸于其他風險,主要有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內部系統缺陷、人員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惡意攻擊)造成損失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操作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容易受到黑客攻擊造成資金損失,也容易因內部人員出現資金盜騙現象;二是P2P網貸平臺自身建設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導致損失,以及網貸多服務于小微企業和個人,相比較商業銀行的借貸者其資信狀況較差,審核過程簡便更暗藏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公司在一定時間內獲取足夠資金來滿足流動性需求的不確定性。互聯網金融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由于不用繳付客戶備付金,在贖回時需要墊付資金,如果短時間大規模贖回,支付平臺將面臨流動性風險;二是P2P網貸平臺和小額貸款公司因為資產負債不匹配,產生流動性風險。互聯網金融與商業銀行相比,缺少存款準備金、風險資產撥備覆蓋,又缺少應對流動性不足的經驗,流動性風險對其危害更大。
信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投資者在交易中因對方違約,而產生損失的可能性。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如下:一是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目前多投資于貨幣基金,在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能夠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動性狀況逆轉則面臨信用風險;二是部分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資金也流入房地產市場,同樣房地產市場一旦進入低迷,也會引發信用風險;三是有些理財產品存在暗中運用后進投資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資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
市場風險是指因基礎變量(如利率、匯率)變動引起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價值變動的不確定性。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體現兩方面:一是投資者購買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因為市場基礎變量的變動,產生損失;二是互聯網金融公司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因為價格變動產生損失。
四、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之下,暗藏著各種風險,怎樣實現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本文從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推動行業自律和保護參與者四個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議。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
我國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快立法的進程。本文認為相應的法律法規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的全面規范的法律法規,包括對不同種類互聯網金融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業務范圍和進入退出機制進行詳細說明;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風控體系進行立法,確定監管原則與界限;三是相應技術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出臺,互聯網金融涉及多個技術環節,需要啟動技術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并對各個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相應的檢測,責令不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整改;四是制定相關法律,保護互聯網金融用戶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被惡意竊取后相關責任方的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監管力度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由于監管主體不明晰等原因,游離在監管的邊緣,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明確不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監管主體,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結算體系的建設者,可以聯合證監會、保監會完成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及與平臺融合的理財產品的銷售進行監管,P2P網貸平臺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應由證監會監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為監管主體。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進行輔助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三是監管措施要與大數據分析、云計算等互聯網信息技術相結合。四是與國際上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借鑒其先進的監管策略。
(三)推動行業自律
由于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出臺的滯后性,加之我國已經成立了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能最及時對互聯網金融形成一定約束力的就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本文認為,需要從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國已經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需要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與金融行業協會、互聯網行業協會的合作,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競爭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惡性競爭損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范的出臺,為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提供一個大致的行業規范和標準。三是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要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和交流,促進信息與技術的共享,提高整個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四是任用金融與互聯網復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風險發生的概率。第五,互聯網金融企業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資金供求者選擇合適的投融資渠道,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
(四)保護參與者
摘要:由于我國商事立法對于互聯網金融的不適應性、滯后性和缺乏性,加上互聯網金融本身特性等,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面臨著本身合法性風險、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民事責任承擔風險和互聯網平臺本身潛在的風險等違法性風險。我國應當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整合、解釋與修改,使之適應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同時應當通過立法賦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以合法資質。此外,也應當區分情況準確適用商法加重責任理念,準確定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和妥善履行相關注意義務。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違法性風險;規制;供應鏈
一、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及其規制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是指在進行合法經營行為前提下所面臨的來源于法律方面的風險,這是由于互聯網主體參與金融活動所帶來的先天性風險。產生這種風險的原因在于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的缺乏或滯后導致的高度不確定性、作為金融活動參與者在互聯網金融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以及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市場準入資格不齊全等,由此引起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方面的合法性質疑以及可能在事實上觸犯相關刑事法律[1-3]。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法律資質風險
2、違反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風險
綜上所述,我國互聯網金融各行業供應鏈環節大量存在沒有取得或完全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存在超出業務范圍經營的違法性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存在較高程度的大量觸犯刑事法律邊界的違法性風險。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合法性風險的規制
我國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違法性風險根源在于當前我國配套法律規范的缺乏、滯后與阻礙。一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的缺乏。我國存在部分金融監管法律,近年來也不斷醞釀各種規范文件,但是針對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領域來說還是十分缺乏,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具有滯后的風險[6]。二是我國傳統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難以適應具有多樣性、綜合性、差異性和跨界性等特征的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趨勢[7]。三是基于傳統金融制定的監管規則難以適應更新換代迅速、具有技術和平臺特殊風險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四是我國當下金融法律監管規則導致的不穩定性和不明確性使得供應鏈金融缺乏安全感,對互聯網金融發展具有阻礙性風險。因此,我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制:
1、在兼顧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賦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合法資質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經營確定化,消除違反既定法律的風險隱患
首先,應當使整個供應鏈取得完整的合法經營證照,這是合法經營的前提和有效避免違法性風險的最有效保障。其次,破除消費者的公眾化和不確定性。作為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也應當一方面建立會員邀請機制和會員管理機制,盡量是服務對象特定化,避免由于對象不特定而引發的違法性風險;在會員邀請機制構建過程中,通過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確定邀請等一系列程序使消費者確定化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等關于人數的規定和限制條件,符合其基本規定。另一方面,構建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通常為銀行),盡量使資金分散化,避免因資金集中引發的違法性風險[13]。
二、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非法活動及其規制
(1)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非法活動
眾所周知,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流程具有快速、隱蔽和高效的特征,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可以在短時間內以克服相對較小的阻力完成大額融資,這樣就為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誘餌與溫床。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本身尚缺乏完備的征信體系,電子信息系統的技術性和管理性尚存較大缺陷;金融主體的資格和經營范圍均不明確,整個行業也缺乏必要的內外部監督和約束。雖然第三方支付、股權制眾籌等個別業務種類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模糊認可,并分別明確由央行支付司監管、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和中國證監會監管的格局,但仍存在監管過于寬松的問題,尤其是針對衍生的各種金融業務,遠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監管準則和監管制度。因而互聯網金融就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來實施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而這實際上也屬于互聯網金融所衍生的違法性風險。具體表現為:一是利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資金快速流動的特點以及互聯網金融業務所具有的匿名性和隱蔽性特點,為犯罪分子提供洗錢服務;二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大量資金據為自有或非法侵占;三是利用互聯網漏洞進行詐騙財物或通過盜取密碼等方式盜竊資產、侵犯商業秘密活動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犯罪的風險除了來自于互聯網金融平臺提供者可能實施的行為之外,還來自于互聯網金融活動普通參與者可能的行為。
(2)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違法活動的規制
1、明確準入標準,加強有效監管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之所以容易被利用從事非法活動,其根源在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無準入標準、無有效監管。因此,其首要規制措施還在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整合梳理以及相應專門性法律法規的配套出臺。我國應當對現有法律進行整合,同時按照支付結算、網絡融資、虛擬貨幣、泛渠道業務和其他類的分類標準制定明確的準入標準和科學的監管規則,使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準入環節得到凈化,在事前監管上減少甚至杜絕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現象。此外,也應當使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得到有效、科學的監管,在事中對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進行阻止,在事后對該類活動進行懲罰和追責,從而形成一張嚴密、有效地阻斷非法活動實施的法律法規體系網。
2、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參與金融活動過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之所以容易被利用為非法活動的工具就在于其流程具有快速、高效、隱蔽的特征。因此,我國應當依據已經確立的法律監管規則,促進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征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從而發揮執法上的事前和事中阻斷效應。在保障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健康發展的同時,應當同樣注重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金融安全和消費者利益保護,適當采用商法加重理念在該領域的司法裁判中的運用①。對此,我國學界并沒有引起重視,學者往往將合法經營下的不合法風險與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風險一起討論,僅僅認為我國需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則、明確監管而忽視了執法和司法的運用[14]。我們認為這是一大失誤,首先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違法性風險;其次,由于其主觀上的認識不同,法律規制的配套措施也應當建立在對不同的權利保護之上。因此,對于利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進行非法活動的法律規制其法律態度應當是否定性評價。
3、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應當盡到妥善注意義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本身作為重要參與者,互聯網金融平臺方應當謹慎選擇金融銷售者,盡到注意義務;在自身信息披露完善的情況下,督促和建立金融銷售者的征信情況和信息披露體系。同時,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也應當按照具體類別建立行業標準和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15]。
三、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及其規制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1、基于不作為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2、基于法律關系定位不準確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風險
關于我國互聯網金融中第三方機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第三方機構往往通過與用戶間的互聯網金融協議約定,普遍將自己的服務限定在提供資金支付渠道范圍內,也就是只按照用戶的意愿進行提供資金劃轉和信息保障相關的服務,而與理財業務購銷本身無關①。事實上,這種協議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這種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②,且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己責任的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此類條款輕則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重則無效③。因此,在本質上這類格式條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將面臨著被否定的命運。二是事實上第三方機構的法律地位還存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消費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等情況,因此可能導致互聯網金融中第三方機構以此類協議逃避法律責任,甚至是違約的違法性風險。以支付寶公司為例,其實質上是在沒有獲得相應銷售牌照的前提下,將基金銷售嵌入余額寶,事實上消費者的一切活動也直接而且僅僅與支付寶公司發生關聯。因此,在法律事實上,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互聯網金融供應鏈也面臨著責任承擔風險。
3、基于商法加重責任理念產生的責任承擔
在商事司法實踐中,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相比,各國(地區)一般都對商行為的實施者設定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這也就是商法加重責任理念。之所以對商行為的實施者苛以相對嚴格的責任理念,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商行為的實施者通常具有較高的商事認知能力,從而理應承擔較嚴格的注意義務;二是商行為具有較強的營利性,基于公平原則,也應當苛以較強嚴格責任[16]。對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其作為互聯網金融的地位優勢一方,自然在整個金融活動中應當承擔較嚴格的注意義務,對上文中提到的諸如資質審查、信息披露,以及可能構成的表見、廣告宣傳等角色,甚至是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角色適用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
(2)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民事責任承擔風險的規制
關于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民事責任承擔風險的規制問題,供應鏈自身應當扮演主角。
1、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妥善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破除不作為產生的違法性風險
首先,作為商事活動的重要一環,互聯網金融供應鏈要妥善承擔其注意義務,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者的資質和信用,切實做好金融活動事前審查和事中監督的詳細、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資質不全帶來的威脅和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活動的發生。互聯網金融供應鏈可以通過自己掌握大數據的優勢,利用自有平臺配合、支持相關部門利用互聯網金融為工具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行動。其次,做好內部員工培訓和審查工作,維護互聯網金融網絡環境安全,在技術漏洞和人員管理環節盡到符合其角色要求的注意義務。最后,應當注意消費者的信息反饋,及時妥善解決其提出的質疑和解決其安全顧慮與隱患。
2、應當對第三方機構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
一方面,我國應當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中明確供應鏈在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邊界;另一方面,供應鏈自身也應當在消費服務合同中明確并準確界定自己在金融活動中的法律關系。對于其法律地位,應當根據第三方機構公示的服務協議,綜合考慮第三方機構的主體資質、商業模式、盈利方式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3、合理、準確擬定并建立供應鏈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避免多方法律關系混淆不清
首先,互聯網金融供應鏈應當同時提供給消費者中介合同與互聯網金融消費合同兩份合同,避免合同不全導致的合同關系混淆。其次,合同應當具有可選擇性的復合選擇模式,不能只是同意或不同意協議的單一選擇模式,同時不得在條款中出現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最后,供應鏈應當對于電子化的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和責任劃分條款,以醒目化或直接與消費者在線聊天的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并保存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
此外,我國法律應當在互聯網金融活動別審慎地適用商事加重責任理念。互聯網金融還處在發展的初期,并沒有形成實力穩固、市場完善的金融環境,在此情況下我國應當兼顧金融創新與安全監管。在互聯網金融供應鏈盡到妥善注意義務之時,應當對法律所保護的各種利益進行準確衡量,除非發生重大偏向,不宜基于商法加重責任理念賦予其過高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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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趨向長尾化、金融服務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務低成本化,是互聯網金融的三大特點。
互聯網金融所面臨的風險
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主要有四大特點:①系統性風險是針對整個系統或者全局的功能產生影響或者破壞,而不是針對某一機構或者局部;②系統性風險具有非常強的蔓延性或者傳染性,將風險傳導給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讓其承擔損失;③系統性風險具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市場或者實體經濟產生巨大的溢出效應,這是系統性風險的本質特征;④互聯網金融的基因在與其技術領先性和業務發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統的快捷性。因此,必須要防范系統性風險快速傳播的可能性。
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憑借其突發性、破壞威力大等特點,所以被譽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由于金融機構追求高收益就表現在突出的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就稱為商業銀行持續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美國次級債風波以及后來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再次警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和監管的重要性。與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也面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新挑戰。
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與傳統金融機構一樣,都可能會面臨借款人不按期還款的違約風險。常見的比如P2P網貸,再不是單純提供平臺的P2P網貸模式當中,信用風險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中,對于借款人資質的審查,可能更多是通過線上模式,通過信用記錄等來審查評估借款人的信用來房貸。而在傳統商業銀行貸款中,多是抵押貸款或者質押貸款。互聯網金融更多的可能是無抵押和無質押貸款,即有資質的商家為應對可能出現的流動性緊張從互聯網金融機構拆解一部分資金用于周轉,這種貸款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就是商家的信用問題。
技術性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計算機系統、認證系統或者互聯網金融軟件存在缺陷。二是偽造交易用戶身份。三是未經授權的訪問,主要是黑客通過病毒或其他手段對用戶的網上金融賬戶進行攻擊。特別現在對網上銀行的木馬程序猖獗,釣魚程序、密碼探嗅程序層出不窮,這直接威脅到網上銀行的安全。
法律風險。一是在商業法律中的不全面將會存在法律縫隙,出現合同各方之間的爭端。因為電子貨幣興起的時間較短,并且尚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現存法律法規難以涵蓋電子貨幣運作和交易的各個層面的爭議和糾紛。二是互聯網金融的電子貨幣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單個交易難以追蹤等特征,為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1.盡快確定監管主體,加強流程監控
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而互聯網金融法律環境完善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明確各個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監管主體。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確定位于監管主體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監管主體懸而未決。這將嚴重阻礙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相關機構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各種模式進行定性,明確監管主體,理清監管職責,為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為防止過早過度監管對產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建議產業監管主體可以先從產業運營流程監控著手。一方面,可以動態掌握產業發展情況,一邊對產業發展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為日后具體監管規則的制定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監測互聯網金融企業運營情況,及時發現企業風險,提早進行風險預警,防止大規模風險爆發。
2.實施行業準入制度,完善退出機制
互聯網金融通過互聯網的傳播方式開展創新金融業務,其覆蓋范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大,若發生惡性事件社會危害性大。所以應該根據互聯網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運營方式,對部分模式探索實施通過設立審批或者備案制,設立資本金、風險控制能力、事業人員資格等準入條件,并對同一模式中不同業務種類實行不同標準的差異化準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業。
優勝劣汰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力法則,只有引入退出機制,及時清除不合格企業才能促進互聯網金融產業的良好發展。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金融相關服務,牽連到公眾利益,所以其市場退出機制也應該有其特殊規則,如注重對公眾投資人的保護等,盡量化解互聯網金融企業退出市場對市場的沖擊,降低民眾的投資損失。
3.逐步填補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規則
隨著互聯網金融產業的不斷發展,監管主體應加強對產業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補法律空白。法律制度應與時俱進,面對部分嚴重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阻礙新興業態創新發展的制度應該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經常會出現運營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資、投資人人數以及發行證券方式的問題,本質上都屬于人數、資本、股權之間的配比問題。
4.完善征信體系
完善征信體系法律建設。十幾年前,國內開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些企業陸續開始從事個人征信服務的實踐,但由于受法律法規與市場需求等因素的制約,征信業發展還比較緩慢。征信立法對征信業發展影響深遠,制定適合國情的征信法規是推動征信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規劃、明確征信部門的運作規則和定位,強調隱私權與知情權的保護,落實以政府為主體,以市場為輔助的發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銀行為監管主體、中國征信中心和征信機構為信息收集加工主體、金融機構為信息提供主體的征信管理組織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