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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會計要素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六方面構成,其中前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后三個會計要素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是利潤表的構成要素,三者關系是:收入-費用=利潤,這里的“利潤”是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會計所得,而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又稱稅法所得)時是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法規定,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一致時,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計上計算的會計所得必須是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后的余額,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兩者關系可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所得±納稅調整項目金額”。下面筆者就從利潤表的構成要素,即收入、費用等方面來分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主要差異表現
(一)收入方面的差異
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對收入重新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間,新會計準則也提出了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收入準則規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額。而稅法對于銷售商品的應稅收入確認與會計規定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例如有的企業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認收入,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但應該注意到,有的企業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業務時不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日期確認收入,而是按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這樣可以起到推遲交稅的目的,從而影響到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性。
2.非生產部門使用本企業產成品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而使用本企業的貨物的,應作為收入處理,其價格按同類產品同期市場價格確定。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則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而是按貨物賬面價值直接由產成品科目轉入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相關科目。
3.銷售折扣(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的差異
稅法規定,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讓后的銷售額計算收入;如果將折扣額、折讓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折讓的金額。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按總價法進行會計核算;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折讓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4.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收入視為應稅收入,對于企業取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和非貨幣捐贈,不視為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接受捐贈的資產一般會使企業的經濟資源增加,將其納入“資本公積”項目核算。
5.國債利息收入方面
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因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二)費用方面的差異
1.工資、薪金的差異
稅法規定,(1)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即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標準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經國務院批準,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工資標準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調到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2)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當期應負擔的工資、薪金應全額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2.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高于其計稅標準的,應按計稅工資標準分別計算扣除;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低于其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當期應負擔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3.業務招待費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即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應全額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4.固定資產折舊的差異
(1)折舊年限。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都明確了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批準,可以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2)折舊方法。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從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中任選一種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5.資產攤銷的差異
(1)無形資產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而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2)開辦費攤銷的差異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而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損益。6.研究開發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比例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據實列入當期費用,沖減當期利潤。
7.借款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財務費用,沖減利潤。
8.廣告費用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2%,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5%的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沖減利潤。
9.捐贈、罰款、贊助支出的差異
稅法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和罰金不得作為扣除項目;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金融保險業為1.5%)以內,準予扣除;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對農村義務教育、中國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等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性捐贈可全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捐贈、罰款、贊助支出全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辦法
會計制度與稅法產生差異有其深刻的歷史前景和理論根據。由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經濟關系不同,這種矛盾的存在是客觀的。然而,從我國的現狀來看,這種矛盾是可以通過一定的辦法進行協調的,如果片面強調各自的獨立性,會產生較強的負面影響,所以我國應積極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對會計與稅法差異進行協調,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相關政策制定部門應加強溝通
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度的制定分別隸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會計制度的具體制定者為財政部門,稅法的具體制定者為國家稅務總局。他們在制定相關法規時應加強溝通與合作,財政部門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不僅要滿足會計報表的報送要求,還要盡可能滿足規范納稅基礎的需要;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稅收制度時,應盡可能與會計保持一致,使得納稅調整項目減少到最低限度,以減小實際征稅的難度。
(二)稅法應適當放寬對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限制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技術進步的加快,企業資產在實物形式上損耗和技術上的無形損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稅法對企業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的限制性規定非常嚴格,如規定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折舊方法一律采取直線法。這些規定極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增強競爭力,同時也增加了會計核算工作的難度。當然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變更而達到調節納稅的目的,稅法可以規定當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必須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并且一經確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變更。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傳的力度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企業披露的會計信息,并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同時我國還應加強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相互宣傳力度,結合實際情況,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的培訓、宣傳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辦稅人員及廣大經濟工作者認真學習,搞好會計制度和稅法的宣傳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為進一步深入貫徹會計和稅收改革與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以提高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協調的有效性。
(四)會計制度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會計政策作為企業財務揭示所選定的會計原則、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企業組織形式及經營性質的差別以及發展階段的不同導致了不同的利益驅動情況,加之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會計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業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利益驅動取向不同、目的不同,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情況千差萬別。而稅法對會計政策又規定得過死,必然與靈活的會計政策選擇產生矛盾,產生大量的納稅調整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制度應盡量縮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所得與稅法所得的差異調整方法,簡化稅款計算。而對于眾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一 稅法教學矛盾的解析
1.稅法內容龐雜和教學時間有限之間的矛盾
高職的稅法課程一般是一學期60課時左右完成,筆者所在的學校安排64課時(4課時/周×16周)。我國有17個稅種和1個教育費附加,一共18個稅費,加上稅法的概述和稅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課時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雖然在教學大綱中包含所有章節,但在制訂授課計劃時,一般都挑選占國家稅收總額比例較高的重點稅種進行講解,比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小稅種合計用三四個課時作概括性的介紹。學生學完小稅種后只能說略有耳聞,如果要求其進行稅種分析和計算,一般都無法完成。
2.理論教學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實踐的復雜多變之間的矛盾
稅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目,高職院校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學習稅法重在應用,而主要不是對稅法制定的原理進行探究或是對稅法適用性進行反思,那就要求稅法教學要密切聯系經濟活動和稅收征管實踐。稅法教材中的例題都與真實的經濟活動相關,編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兩個理論知識點后出現,并緊扣這一兩個知識點,比較直觀,解題難度不大,學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節結束后或者考試中的題目一般都比較綜合,題目條件也較多,條件之間更是關聯性很強,學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較差。
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聽取學生反饋后總結了幾種類型。第一類學生看到眾多的條件時就懵了,無從下手,第二類學生平時學習刻苦,答題時,“下筆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時就發現大方向沒有錯,公式運用也正確,可是總有部分重要條件被忽略,留下些許缺憾,甚至完全錯誤,特別是在考試時,浪費了大量時間卻是做了很多無用功,改卷時讓筆者唏噓不已,學生看到成績感覺出乎意料,待筆者將關鍵條件點出時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場銷售煙花爆竹不含稅價格10萬元,求解應納的流轉稅。學生很容易就用10萬元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10萬元乘以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消費稅,還會總結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含稅價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個影響解題結果的重要的稅法要素~納稅環節。每個稅種都有其特點的納稅環節,有的納稅環節單一,有的則需要在多個環節納稅。因此分為“一次課征制”“兩次課征制”和 “多次課征制”。本題涉及了兩個稅種,增值稅和消費稅,它們雖然都是主要以銷售貨物為征稅對象,但卻有一項重要的區別納稅環節。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只要沒有流轉到最終消費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銷售或視同銷售環節都應該納稅,但消費稅卻是實行“一次課征制”的典型稅種(卷煙除外,它在生產和批發環節兩個環節征稅),只在生產并銷售的環節一次性征收,之后繼續流轉也不再征收了。本題中的商場從主營業務角度考慮,銷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購完再銷售,而不是自行生產的,煙花爆竹屬于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范圍,但它應繳的消費稅在生產并銷售給商場的環節已經由生產廠商繳納過了,商場再次銷售時不需要再繳納一次消費稅,學生就忽略了這一關鍵要素,又重復計算了一遍消費稅,畫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論教學沿著講解單一知識點、布置相關習題這一循環不斷的往復進行,章節后的習題也是圍繞本章的知識點進行編寫的,幾乎沒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稅種講解完編排一章稅法綜合運用,而稅法實踐往往是綜合運用,經濟活動的復雜多變讓稅種間的組合應用充滿無窮的變數。理論教學的現狀無法適應稅法實踐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應采用項目教學法或案例教學法,設置真實的情境讓學生進行實踐,或者通過校企合作,讓學生接觸真實的經濟業務,體驗真實的納稅流程,這肯定能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但我們也要看到學生學習時間的有限和理論教學的規律決定了教學中能夠實施項目一定是有限的,學生未來走向各行各業,面對各類經濟活動時,能模仿的當年學習時接觸的項目是有限的,這時需要的是知識能力的遷移。
3.矛盾的解析
為解決上述兩個矛盾,筆者認為事物的發展是有其特定規律的,當我們面對稅法的不斷改革眼花繚亂、疲于應付的同時,更應該去尋找變化中的規律,讓教師自身的學習有跡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和教學容量內培養學生掌握學習的規律,在完成大學學業,走上工作崗位后能自學成才。這個規律就是理論。
我們常說理論聯系實際,關注點經常集中于理論服務實踐,忽視了理論也是來源于實際,實際在變化,需要不斷總結出理論,發現規律才能繼續指導和推動更有效的實踐。
筆者經過幾年的稅法教學實踐,認為掌握并靈活運用稅法要素是教好、學好稅法的鑰匙,能幫助教師和學生共同“循規蹈矩”的打開稅法之門。只要比較稅法教材,教師學生都會發現,高職財經類稅法教材無論是傳統的,采用章節式體例的編寫模式,還是近幾年比較流行的,采用學習情境體例的,項目導向、任務驅動式的編寫模式,第一章或學習情境一都會介紹稅法要素,或稱稅制構成要素、稅收要素。稅法要素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又稱稅種,稅種的具體化稱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違章處理、附則等,其中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最基本的三項要素。理解并綜合應用好稅法要素將幫助學習者以不變應萬變。
二 稅法要素的應用
1.面面俱到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可以分成兩類(總則和附則除外),一類是與稅收實體法相關的,與計算應納稅額相關,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減免及加征;另一類與稅收程序相關,包括納稅期限、納稅地點、違章處理,要準確、完整地完成納稅工作,兩類要素都需要嚴格執行。稅法要素相當于列出了一張藥方,只要納稅人認識藥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準確、完整地抓出一服藥。在納稅登記時,稅務局為了讓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履行納稅義務,也將稅法要素都羅列于稅務登記信息中,可見稅法要素的運用對稅收征管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生解答稅法題目或今后從事稅法工作更是應該緊抓稅法要素不放,特別是與計算有關的要素。以解題為例,題目無論條件有多少,先通讀完,基本理解業務流程后,就根據稅法要素去尋找題目中的條件,一個個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慮不周的情況,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題的要點。
2.井然有序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織就了解讀各類稅種計算、繳納的網絡,把所有需要考慮的因素一網打盡,避免了理解時思維的凌亂,形成了一定的條理。但計算應納稅額時僅僅孤立分析稅法要素不足以解決問題。稅法要素之間的關聯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順序的。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納稅期限、納稅環節,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因此在計算應納稅額和納稅申報時不僅要根據每個稅法要素來分析經濟業務,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順序來分析?,F以最主要的三項稅法要素: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為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在增值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其他稅種則沒有對納稅人類型進行區分。
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在增值稅法中,不同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不同,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6%的稅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適用17%的稅率,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后的行業都適用3%的稅率。在進口貨物時,無論哪一種類型的納稅人,都根據貨物的不同分別適用17%、13%稅率。
容易混淆的關系。如上所述,三項稅法要素之間的關系十分清晰,但教學中發現一個問題,學生在學習發票使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時提出了如下疑問:增值稅發票與納稅人類型和稅率之間是什么關系?納稅人類型會影響發票的選擇嗎?發票類型不同是否影響稅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確的是發票并不是稅法要素,它是在我國稅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憑據,以票控稅是稅收征管的手段,征稅對象、納稅人類型、稅率之間的關系并不受發票類型的影響。以貨物銷售為例,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和其他征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都適用3%的稅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稅率與發票類型無關。小規模納稅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仍是3%,這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發票使用受到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的影響。增值稅所使用的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但如果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帶上客戶和本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填寫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鍵詞:臺灣信托稅制;所有權歸屬;雙重征稅;稅負不公;公益信托
一、臺灣的信托稅制
臺灣于1996年和2000年的《信托法》及《信托業法》構成了信托的基本法。為了配合兩法施行,臺灣于2001年對相關稅法進行了修訂?!芭_灣的信托稅制并非對于信托本身課稅,而是對于信托行為所衍生出的法律行為及財產的管理、處分課稅”①,涉及的稅法包括《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房屋稅條例》以及《契稅條例》等。
(一)信托所得稅制
臺灣對所得稅的課征遵從如下幾個原則:
1.受益人納稅原則。信托財產年度所得視為受益人的年度所得,納入受益人的年度所得額課征所得稅。當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由受托人作為納稅義
務人。
2.發生主義課稅原則。信托財產一旦產生收益,即視為受益人享有利益,不論受益人是否已實際取得,均應在發生應稅項目時納稅。例外為共同信托基金、證券投資信托基金等,于信托利益實際分配時課征所得稅。
3.形式轉移不納稅原則。由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在設立、管理和終止環節中,存在很多形式轉移的現象。在形式轉移行為中,信托財產并未產生實際的收益,因此不課征所得稅。
4.公益信托稅收減免原則。公益信托受益人就信托財產所得收益部分免納所
得稅。
(二)信托相關遺產與贈與稅制
遺囑信托的情況下,在委托人死亡時,信托財產應計入委托人的遺產總額并依法征收遺產稅。在遺囑信托存續過程中,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中未實際取得的部分同樣課征遺產稅。但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益信托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基于實質課稅原則,信托實質上構成了對受益人的贈與,應繳納贈與稅。這一點在他益信托中尤為典型。一般認為自益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最終歸屬人仍為委托人,沒有實質的贈與行為,不課征贈與稅。但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最終歸屬人,視為委托人將享有的信托財產利益無償贈與受益人,于信托設立時課征贈與稅。
(三)信托相關營業稅制
臺灣地區的營業稅又稱為加值型營業稅,相當于大陸地區的消費型增值稅。信托存續過程中,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應就增值額課征營業稅。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的行為屬于無償轉移,視為銷售貨物,于交付時課征營業稅。信托財產的形式轉移行為不視為銷售,不課征營業稅;為公益信托而出售的貨物和舉辦的義演則免征營業稅。
(四)信托相關不動產稅制
臺灣不動產信托涉及的稅種包括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和契稅。在信托關系存續中,受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處置不動產,產生應稅項目時,以受托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征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和房屋稅。在信托終止環節,受托人依信托主旨轉移信托財產于受益人時,由受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信托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的形式轉移行為,不課征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因公益信托而取得的不動產,免征房屋稅。
二、我國大陸地區信托稅制現狀及問題
我國大陸地區于2001年《信托法》,于2007年施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10年施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形成了目前規范信托與信托業的“一法三規”。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施行,信托業也經歷了迅速發展,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一同成為我國金融的“四大支柱”行業。目前我國信托業面臨轉型,從以融資信托為主逐漸向融資、投資、事務管理信托“三足鼎立”的態勢發展。與信托的快速發展不相協調的是,大陸地區的信托稅制極為滯后。臺灣的經驗表明,完善的信托稅制是信托業健康、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大陸地區配套稅制的完善對信托業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國至今尚未制定信托稅收制度,使得信托稅收面臨著如下幾方面嚴重問題:第一,重復征稅。按照稅法現行規定,信托設立環節和信托終止環節信托財產的轉移須課征兩次流轉稅;信托財產收益發生和分配時須課征兩次所得稅,面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第二,稅負不公。一方面,信托行業面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另一方面,各類信托產品也面臨著截然不同的稅制環境。第三,公益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欠缺。信托法對公益信托的鼓勵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相關的稅收優惠與政策支持。總之,現存的信托稅收問題及配套制度的缺失將阻礙信托的發展,解決信托課稅問題已刻不容緩,而解決信托課稅問題的法理基礎是對信托稅法相關要素進行
界定。②
三、臺灣信托稅法制度對大陸地區的借鑒與啟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信托制度均繼受而來,在信托業發展初期同樣面臨著英美信托法“雙重所有權”與民法“一物一權”相碰撞所帶來的課稅難題。臺灣利用相對完善的信托稅制克服了信托財產所有權“二元化”帶來的問題,在以下幾方面可為大陸地區提供參考與借鑒。
(一)明確信托稅制的理論基礎與原則
信托稅制的構建,除遵循一般的稅法理論和原則外,還應明確信托特有的理論原則,為信托課稅實務提供指導。我國大陸地區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在建立信托稅制時,以實際課稅原則和稅收公平理論為一般理論基礎,對信托行為實際上構成應稅行為的,課征稅款;對構成形式轉移行為的,不課征稅款,以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同時以信托導管理論為具體指導原則,以實現稅負公平。
(二)確定信托稅制的立法模式
我國臺灣地區信托稅制的立法模式可為分散立法。大陸地區在《信托法》實施之前已有完整的稅收法律制度,因此可以借鑒臺灣的立法模式,修改主要稅法,增加信托稅制的內容。由于法律條文規范較為簡練概括的局限性,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可以在稅法修訂后,以規章的形式對稅收稽征實務進行補充。
(三)完善信托稅制的構成要素
臺灣地區信托課稅之相關構建了全面的稅收要素,對稅種、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納稅環節、稅率和稅收征管制度均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大陸地區在修訂信托稅法時,可在稅收要素的具體規定方面借鑒臺灣地區,確立稅種和納稅環節等核心問題,在確定納稅主體和稅收征管制度時注重操作的便利性③。
(四)支持和鼓勵公益信托
支持和鼓勵公益信托既是我國《信托法》的立法導向,又對公益事業的發展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公益信托涉及稅種繁多,因此需“構建統一協調的公益事業稅收法律制度”④,包括統一公益贈與的稅前扣除標準、對捐贈公益信托的財產免征財產稅和流轉稅,對公益信托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稅等措施。
信托稅制依附于信托行為存在,又為信托業的持續穩健發展提供保障。大陸地區應借鑒臺灣地區的經驗,既尊重信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⑤,又要克服信托固有的避稅特性,盡早出備的信托稅制。
注釋:
①王志誠. 封昌宏, 信托課稅實務[M]. 臺灣: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民國九十八年:32.
②李青云. 信托稅收政策與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國稅務出版社, 2006: 92.
③周小明. 信托稅制的構建與金融稅制的完善[J]. 涉外稅務. 2010(8): 19.
④郝琳琳. 信托所得課稅困境及其應對[J]. 法學論壇. 2011(5):155.
⑤李生昭. 中國信托稅收機理研究――基于信托本質分析基礎[J].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14(6):2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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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青云. 信托稅收政策與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國稅務出版社, 2006.
[3]周小明. 信托稅制的構建與金融稅制的完善[J]. 涉外稅務. 2010(8).
[4]郝琳琳. 信托所得課稅困境及其應對[J]. 法學論壇. 2011(5).
一、現狀及問題
( 一 ) 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使《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 ( 以下簡稱“兩則” ) 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難以適應。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稅務稽查工作相應增加了現場輔導的工作量,增值稅“明補暗退”的情況難以避免。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涉稅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繁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涉稅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 二 ) 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
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涉稅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于從統—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當然也是不可能的。
( 三 ) 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
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會計準則》,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但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長期以義務輔導的形式進行,稅務機關也存在費用的承受能力問題,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涉稅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對策思路
( 一 ) 稅收政策的變動應充分考慮到涉稅會計核算變更可能帶來的后果
原來實行“購進扣稅法”或“實耗扣稅法”計征增值稅時,計稅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費用歸集環節,即使是業務能力較強的會計人員,也難保證應納稅額的準確性,甚至不同的稅務檢查人員有時也無法保證數據的一致,增值稅變成“爭執稅”。新的增值稅實施以后,稅收與成本收入直接分別核算,計稅方式更加科學。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在認定審查期間停銷或停購待票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致使企業經營間歇性中斷;也有的企業為減少稅收負擔而采用虛假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這些都應該在今后的稅種設計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視。
( 二 ) 應建立統一的涉稅會計核算規范
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各級稅務機關也應以此為規范標準,對納稅人進行義務輔導,這樣可以使企業會計人員迅速掌握涉稅會計核算方法。當然,稅法的嚴密性決定了某個稅種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對稅制各構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業會計人員在學習涉稅會計核算方法時,也應及時適應相關稅制要素的變化,保證計稅的準確性。
關鍵詞:自主學習;課堂討論;評價反饋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目前教育界對稅法教學的討論廣泛,如何發揮學生在此課程中學習的主導地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就稅法教學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對稅法教學的認識
(一)稅法教學的重要性
稅法教學的重要性是由稅法的重要性和市場對人才培養的要求決定的。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并且隨著稅務復雜程度的提高,社會對稅務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因此通過課程改革使學生掌握一定的稅收法律知識顯得尤為重要。
(二)目前稅法教學面臨的問題
(1)《稅法》課程理論體系龐大、課時少、知識更新快使學生產生畏難情緒
稅法包括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法條例體系混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在稅法體系中也占有舉足輕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稅種的改革與調整是不定期的,出臺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規很多。但是此課程課時較少,和龐大的知識體系和繁復的法律條文不匹配。
(2)課堂教學模式落后,傳統的講授法難以激發學生的興趣
目前,稅法教學多采用“講授+板書”模式。由于條文繁多,多數學生對案例分析更多是機械、被動地接受知識,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法存在一定挑戰。
(3)傳統的課程考核體系過于單一,不利于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綜合能力
傳統的筆閉卷考核無法全面地開拓思維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內容
《稅法》教學改革核心是應用“自主學習”合作型教學模式,改變以“教師教材為中心”的模式,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為目標,借鑒國外教學模式,展開小組討論演講并改革單一的考核模式,整個教學將分成三個階段:教師布置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和評價反饋。
(一)教師布置引導階段――發放學習指南,精選并介紹相關案例
1.發放學習指南,讓學生明確學習任務
借鑒國外的教學模式,學期初發放學習指南,告知學生考核要求 和教學進度并向學生提供本課程每章節的閱讀書目,學習指南包括:
a.課程簡介:本課程是會計專業的核心課,內容包括稅法構成要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及其他稅種。
b.教學進度:根據每學期的時間來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講(10%)案例論文(20%)期中考試(20%)期末成績(40%)。
案例演講:以3-4人小組為單位,針對某個案例介紹分析。
案例論文:選擇近年發生的偷稅案,找出1-2個議題并用相關知識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講和論文的備選案例。
e.參考書目。
2.教師精選并介紹教學案例,提出相關議題
案例教學法使《稅法》枯燥的學科變得生動起來,但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首先,選擇的案例要少而精,學生能在有限的時間進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選擇的案例要發生在近期并且貼近生活,例如近年來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等。再次,選取的案例既要緊扣教材內容并且有助于學生理解。在此階段,教師要引導學生展開小組討論,調動學習積極性。
(二)學生自主學習階段――以課堂討論為核心,引導學生展開討論
此階段是中心環節,注重師生互動,學生要在此環節中積極發現問題。
首先,營造寬松互動的氛圍,上課前改變教室格局,把課桌變成環繞式的格局,改變評判性的方式評價學習結果,允許學生自由討論,展開聯想。
其次,引導學生積極課堂討論,討論前, 教師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決的問題和討論的步驟, 最好選擇開放性話題。學生可分組進行討論,并在每組安排思維較為活躍的學生。討論中,學生可自由發言,教師也可選擇同學發言,但應該慎重挑選第一位發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師要適時鼓勵學生提出新觀點,培養創新意識。在討論的最后,教師可根據課程本身和學生的討論補充問題,并鼓勵學生對討論中涌現的知識點進行總結歸納。
(三)評價反饋階段――改變傳統單一的評價模式,考核方式多樣化
教師應改變傳統的以考試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開放式的案例演講與案例論文為核心,細化評分標準,注重反饋,并在學期初告知學生考核體系。
案例演講的評分內容:演講內容(議題相關性、回答準確性);PPT印象(內容概括性與邏輯性);演講技巧(語音語速、身體語言、觀眾互動、語言邏輯性)演講內容和PPT印象同組成員分數相同,但演講技巧同組成員分數不同。
案例論文的設置:設置開放性命題;學生自由選擇近幾年發生的偷稅漏稅案;找出幾個議題,用相關稅法知識分析,800字以上案例論文的評分標準:格式標準、案例介紹、議題相關性、分析準確性。
總之,稅法教學應實施以能力考核為主。從平時考察、作業評價、解決問題等多個方面考核學生, 以改變片面依賴閉卷筆試的考核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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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 企業經濟效益 稅收政策
俗話說:“逃稅者愚,偷稅者蠢,避稅者智,籌劃者高。”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控,納稅籌劃工作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是越來越大。財務部門在如何增收節支,開源節流,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整體素質方面,不斷探索、開拓電力市場可持續發展的新路子。本文就一些實例來分析納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把握稅收政策脈搏、進行合理籌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納稅籌劃是指在國家稅收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的前期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收益,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稅收政策的脈搏,重復利用好稅收政策法規資源,通過合理避稅來最大限度的減少稅收成本,謀求合法的經濟利益,成為每一位財務工作者應該關注的問題和具備的素質和技巧。
從筆者單位處理的一項固定資產進行分析。為了盤活資金,筆者單位的一棟老辦公大樓準備處理,如何進行處理,是銷售還是長期出租?如果銷售,已有買方同意出價300萬元購買。但經過多次討論,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就針對出售與長期出租展開了一番籌劃:若長期租賃,租金是300萬,到期此項資產無償歸租入者,但涉及的稅金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建與附加、印花稅等,合計稅負為17.5%,需要負擔的稅費是53.1萬元。如果直接出售300萬,該樓原值是500萬,累計折舊260萬。所涉及的稅負有營業稅、城建附加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合計應負擔的稅費是29.35萬元。從以上計算可得出,不論從資金的使用上,還是從稅收的負擔上,出售方案會給企業創造更大的利潤。通過以上對比分析,筆者單位在此項交易中合理節稅23.75萬元。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務風險的有效途徑
首先,從2006年增值稅的檢查說起,市國稅局提出,筆者單位增值稅的稅負低于其他市,且從收入、成本、線損都沒有查出影響增值稅的原因,最后關于增值稅稅負低的問題,決定對供電公司實行增值稅評估。征得國稅局機關的同意,由筆者單位自查原因,通過查資料、實地調查、詢問,了解到影響稅負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縣的躉售電價高于其他縣,而農業用電量所占比重很大,工業發展非常緩慢,主要企業均處于停產與半停產狀態;本次調價中,居民生活用電沒漲,而其他幾項均調增0.044元,電費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電量的前提下,銷售收入相對較低,購電成本較高,由此產生的稅負也較低。
其次,從處置積壓存貨的審批問題上分析,筆者單位有一批長期積壓造成貶值的材料,賬面價值50萬元,經估算變賣價值20萬元(不含稅),如果處置,則將形成30萬元的損失。該損失稅前扣除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在這個問題上,經查閱資料,咨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在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在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該筆業務符合規定,處置變賣資產形成的損失不用審批,只需報稅務機關備案后,納稅人就可以自行申報扣除,所以筆者單位排除了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以及人為的管理責任,并在稅務機關備案后處置了該項資產。如果不通過調查,就會按照非正常損失處理,就應當進行進項稅轉出5.1萬元,變賣該批存貨需繳增值稅3.4萬元,合計就繳納增值稅8.5萬元;如果不用審批的情況下,也就是一筆正常的銷售業務,購買該批存貨包含的進項稅就不用轉出,只需繳納變賣該批存貨的增值稅3.4萬元,從損失的最終反映看,影響利潤5.1萬元。
從以上例子可以得出,進行合理避稅,應該以現行的稅法及相關法律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的稅負彈性進行合理避稅,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
三、從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談納稅籌劃對經濟效益的影響
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企業納稅籌劃的目標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稅后利潤最大化。
首先,對于廣告費、招待費的處理影響會計利潤情況: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以上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按稅法規定超過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問題,有的把這些超支的費用調到應付福利費,擠占福利費,有的調到了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里,這樣做企業無疑是提前納稅,不僅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而且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此舉并不是企業最佳選擇,沒有起到籌劃的效果,所以作為會計人員要按照客觀性的原則,真實準確的記錄每一筆業務,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也是在納稅時調表不調帳,不能影響企業報表與賬簿的真實性。納稅籌劃,除依法運用各種手段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外,還可以通過獲取資金時間價值等途徑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里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企業應選擇有利于企業的會計政策,以獲得遞延納稅。
其次,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影響利潤的問題,固定資產因其價值大,情況復雜而備受關注,稅務機關檢查的是其入賬的合法性與稅法規定的合理性。對于電力部門的農網工程涉及面廣、量大、時間跨越長,如果不及時入賬,嚴重影響利潤的真實性,同時企業還要承擔利息支出和繳納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和《企業會計準則》第十條的規定,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決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暫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在次月計算折舊。但有的單位卻要等竣工決算報告出來后,才開發票入賬;有的單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為沒有及時結算,在在建工程的賬上掛了好幾年;還有的單位因為懶惰造成遲遲不入賬;更有為了完成上級的考核指標故意拖延入賬時間的情況,按稅法規定,允許提折舊的,這樣不但使企業多繳納所得稅,又違背了真實發生的損失列支的會計原則。筆者單位對二期農網工程進行了籌劃,每年增加折舊300多萬元,如果推遲提取,就會多繳所得稅99萬,通過籌劃當年就增加經濟利益近百萬元,折舊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利潤有杠桿調節作用,所以說折舊也是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
1概念及特點
1.1稅收征管是一種執行性管理
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稅法正確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不得改變稅法,也不得放棄稅法要求履行的職責。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稅收法規無法執行時,必須通過信息反饋,最終以修訂稅收法規的形式來解決,在法規未修訂之前,只能正確執行。
1.2稅收征管應遵循法定程序
稅收征管的一切活動都應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過程中隨意變更。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若遇到了稅收征管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只能通過修改稅收征管法來解決,而不能在征管過程中相機行事。
2對稅收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的行為。
3稅收征管籌劃的策略
3.1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是稅收征管籌劃的前提
(1)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即對逃稅、避稅籌劃以及合法的稅收籌劃的構成要素和性質明確認定,并明確對合法的稅收籌劃方案的否定由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
(2)稅收籌劃的基本方向的原則。規定納稅人必須利用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其籌劃的最終目標,不得與立法精神相違備。
(3)明確稅收籌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稅收籌劃方案的受益人同時又是納稅人承擔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對其違規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加以明確。
3.2人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關鍵環節
(1)建立良性的進入機制。
在個人信用方面,美國在招聘、選擇和安排公職人員方面有極其嚴格的規定,在上世紀70年代初,由美國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人事管理總署、勞工部和司法部聯合提出了“雇員選擇程序統一準則”,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申請表、申請條件、績效測驗、審查、書面測驗、領導談話和領導測驗等。個人信用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是因為通過對構成個人信用變量的分析可以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如果所預測的行為對社會不利,則要把該人排除在選擇之外。一般而言,個人信用越好的候選人,對他行為的預測越趨向良性,被錄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機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為我國公職機構的鐵定規律。美國就設立了公績制委員會,接受雇員的申訴,維護雇員的權利,這樣的機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機制實現了良性循環,否則退出機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為不良動機的手段。因此,為保持機構的活力,應有進有退,能升能降,對于瀆職、失職和舞弊人員毫不留情地給予相應的處罰。
3.3征管程序的籌劃是稅收征管籌劃的中心環節
(1)在對稅務登記進行管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在對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經濟主體收取規費時,只收工本費,不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其次,明確稅務登記證的地位,讓其發揮類似身份證的作用,確保每個納稅主體都有稅務登記證,實行普通納稅申報制度;再次,使稅務登記證做到全面性、準確性、低廉性、遵循許可證原則和懲罰性的原則。
(2)賬證的管理包括賬簿和憑證兩大類的管理。賬簿管理應做到合法、準確、完整和耐久,記賬憑證管理應做到以原始憑證為基礎,憑證上的項目應齊全。
(3)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網上申報,適用于有限公司等單位納稅人;二是雙委托納稅申報,即稅務機關委托銀行給納稅人開戶,由銀行定期劃款的申報方式,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三是上
轉貼于
稅金計算、上報、籌劃等涉稅業務的處理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其中稅收法律法規是核心(簡稱“稅法”)。稅法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為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礎,而稅收在財政收入中的主導地位,使得涉稅業務處理必然要用到財政學中所學的基本知識。財政學需要運用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結論,使得涉稅業務處理以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為基礎。稅金核算業務要遵循會計核算制度,涉稅業務處理必須具備一定的會計學知識??梢?,涉稅業務處理已打破了各課程體系之間的分界,需融合多學科知識。融合多學科理念的涉稅課程內容上必將是零碎分散的,必須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知識系統化。
社會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性和整體變化性,決定著國家為實現特定時期的調控目標,會不斷調整稅收法律法規,這必然影響涉稅業務實踐操作。時效性要求教學緊隨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步伐,不斷更新、充實、完善,也要求教學過程應著重培養學生終生學習的能力和品質。基于本科階段涉稅課程特征,涉稅課程教學應堅持學科融合、強化實踐、注重思維能力與思維品質的培養。
二、教學團隊建設
(一)師資素質要求
(1)融合多學科知識背景。涉稅課程多學科融合與交叉的特性要求授課教師須具備相關學科知識背景,用以詮釋“企業涉稅”課程的教學內容。(2)歸納總結能力。融合多學科理念的各項稅收法律規定內容零碎分散,教師須具備挖掘各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及其規律性,加以歸納總結,將理論知識系統化的能力。(3)實踐能力。以提升學生實踐操作技能為企業涉稅課程教學的重心,要求教師熟悉企業涉稅處理工作流程,并能準確處理涉稅事務,從而有的放矢地組織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4)與時俱進完善知識結構。涉稅課程教學內容的時效性,要求教師具備隨著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不斷更新、充實、完善知識結構的能力。
(二)團隊建設措施
在課程建設主持人統籌下,吸引自愿參與且具有相關學科背景的教師參與課程模塊建設。特別是要將具有豐富實踐經歷的校外相關資質人員引入到課程建設過程中,從而保證課程團隊年齡、職稱、學歷結構合理,實現校內外教師的相互交流,協同發展,保證課程建設內容從實踐出發,解決實際問題。形成穩定的教學團隊后,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如相互聽課、集體備課,交流研討會,外出實踐等,以體現課程特性,保證教學質量。
三、教學大綱建設
課程教學大綱作為綱領性文件,對教學質量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是課程建設的首要內容。
(一)以生為本
教學質量在于在教師指引下學生在一定學習期限所達到的思想覺悟、品德修養、知識儲備、智能開發和身體素質的程度,從這個角度講,學生是課程學習的主體。因此,課程教學大綱編制應讓學生參與,關注學生需求,在師生交流的基礎上,以學生為核心設置教學大綱課程目標、內容、重難點等,并增加學生能夠使用和學習的內容。
(二)課程目標
教學大綱編寫時應注重引導學生進入“納稅人角色”,以強化其辨析、計算、申報、籌劃主要稅種的實踐操作能力為課程目標。
(三)學時安排
圍繞課程目標,合理安排理論與實踐教學學時,見表1。
(四)課程內容
中國現行20幾個稅種中,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涉及率較高的主要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課程內容應以此為重點、難點。稅法模塊教學內容以理論講授增值稅法、消費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關鍵稅種法律法規為重點,對于房產稅法、車輛購置稅法等財產、行為稅法以學生自學為主,教師引導講授為輔,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單項實訓模塊課程內容以每一稅種稅法模塊為基礎,各稅種稅法理論授課初期提供企業具體經濟活動資料,要求學生待各稅種稅法模塊課程結束后完成專項課程實踐任務,并提交實訓成果,檢驗單一稅種理論知識的消化和理解,以培養學生單稅種實踐操作能力。綜合實訓模塊內容由兩部分構成:安排學生對周邊企業調研,對比分析企業應交的主要稅種與實際交納稅種,撰寫企業稅種調研報告并相互交流;學生根據企業綜合經濟業務資料,分析判斷企業應繳稅種類,計算各稅種稅額,規范填寫各稅種納稅申報資料,以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考核
針對課程模塊構成的綜合性,實行理論基本知識考核、單項實訓日??己?、綜合實訓日??己?種考核方法相結合的考核方式,以綜合考核學生對所學內容的理解和實際應用能力。3部分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占總評定成績比重:理論基本知識考核占60%,單項實訓日??己苏?0%,綜合實訓日??己苏?0%。理論基本知識考核以稅法期末卷面考試為主,以單選、多選、改錯、計算分析等方式開展。單項實訓日??己艘詥雾棇嵱柣炯寄芸己藶橹?,結合出勤、課堂提問、資料查閱、實訓成果等成績評定方式,評分比重:實踐實施過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實訓成果占40%。綜合實訓日常考核以綜合實訓基本技能考核為主,結合出勤、調研報告、實訓成果等成績評定方式,評分比重,實踐實施過程占60%(包括分析能力、合作能力、解決能力),實訓成果占40%。
四、教學資源建設
(一)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
教材是體現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的載體,是把教育思想、觀念、宗旨等轉變為具體教育現實的工具,對于穩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應遵循高等教育教學規律,結合課程特色,編寫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結合涉稅課程特色,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編寫應注意以下2個顯著特點。(1)與時俱進性。鑒于當前稅收法律法規一直處于調整狀態,稅法模塊教材不易編寫的過于詳細,應重在闡述各稅種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及其構成要素,通過不斷更新教學參考資料內容反映立法和征收實踐中法律法規的變化情況。(2)實踐性。堅持內容與實踐統一。單項實訓模塊與綜合實訓模塊內容來源于企業,反映實際經濟業務涉稅處理本質,注重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使用方便,學生在閱讀時容易理解。
(二)網絡教學資源
涉稅課程內容的時效性特色,決定了涉稅課程學習不是階段性學習過程,而是終生學習過程。網絡上的學習資源可使終身學習成為可能,因此,網絡教學資源也是課程各模塊建設的重要內容。涉稅課程網絡教學資源主要涉及課件、講稿、測試題庫、案例、問題解答、各類網絡媒體素材等。網絡資源建設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1)合作性。網絡教學資源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課程建設主持人要對工作合理分配,以發揮教學團隊的合作優勢。(2)實用性。保證網絡教學資源的素材來源于實踐。(3)共享性。網絡教學資源的素材既可為課程團隊教師提供借鑒,也應是教師與教師間、教師與學生間、校外與校內間相關交流的平臺。(4)動態性。注重網絡教學資源內容的及時修正,以反映稅收法律法規實踐中立法、執法的動態變化。
五、教學方法探索
根據教學大綱,結合課程特色,運用適宜的教學方法開展會計學專業涉稅課程教學是必要的。
(一)實物信息式教學
各稅種稅款從計算到繳納涉及大量信息及數據,教學中應將經濟業務的各涉稅環節全面演示,對所涉及的表單證進行詳細說明,將要領講解、實際操作等教學環節有機融合。對于難以用口頭、板書展示的,可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以Flash、音頻、視頻、Word文檔等形式制成課件直接使用。這樣可使理論與實際結合,增強學生感性認識,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
(二)啟發式教學
涉稅課程內容的時效性特色,決定了教學過程中應考慮到會計學專業學生未來職業發展的需求,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精神。教學中避免過分注入式教學,注重發揮教師指導作用,適時運用啟發式、討論式教學,讓學生發展自我調控能力,掌握學習方法,從“要我學”轉變為“我要學”。
(三)技能式案例教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理》規定,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規定了不同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納稅人簡單的認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輕或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輕,于是,千方百計地進行納稅人身份置換,尤其是后勤一些規模比較小的經營實體。其實,僅稅負輕重而言,并不簡單的取決于納稅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決于納稅人所經營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項目構成等要素?,F就高校后勤實際工作中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確認和對稅負的影響,談幾點看法。
一、增值稅的“增值額”所包含的內容及稅負
增值稅使對在我國境內(除臺、港、澳以外)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金額計算稅款,并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叫做“增值稅”。但在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上采用間接計算方法,即根據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一般納稅人從中扣除上一道環節已納增值稅款,其余額即為應納增值稅額。即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或=(商品不含稅銷售額-外購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稅進價額)×實用稅率;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或=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實用稅率。
根據不同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的“增值額”所包含的內容有很大的差異:(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增值額”的構成要素比較簡單,就是商品售價與進價之間的差額,即商品銷售毛利。(2)生產型的后勤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增值額”為商品的售價額與生產該商品外購原材料、動力之間的差額,即增值額=商品售價-該商品的原材料、動力成本。從增值額構成的要素來看,包括產品銷售(主營業務)利潤、產品銷售(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生產成本中的人工費,折舊費等加工費用。也就是說,這些企業增值稅的“增值額”不單包括了商品和應稅勞務的實際增值額,還包括了商品和應稅勞務的部分成本。(3)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由于按6%或4%的稅率采用銷售額×稅率的簡易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其銷售額(扣除6%或4%的增值稅)就可視同為“增值額”。
二、不同納稅人稅負的比較方法
由于不同的納稅人計稅方法和稅率不同,在購進貨物和商品銷售價格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應納稅額往往是有差別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生產型企業,以含稅117萬元購進原材料,其中增值稅進項稅17萬元,全部加工生產成商品,以含稅292.5萬元的價格銷售,其中增值稅銷項稅42.5萬元,應納稅額為25.5萬元(42.5-17)。同等條件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則為16.56萬元[(292.5/1+6%)×6%]。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比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多8.94萬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屬于一般納稅人商業企業,以含稅105.3萬元購進商品,其中增值稅進項稅15.3萬元,以含稅117萬元的價格銷售,其中增值稅銷項稅17萬元,應納稅額為1.7萬元(17-15.3)。同等條件下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則為4.5萬元[(117/1+4%)×4%],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比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多2.8萬元(高164.7%)。
那么,如何確定高校后勤中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等于小規模的應納稅額這個平衡點的呢?這要從商品銷售價款與商品、貨物購進價款之間的差額入手。從理論上講,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商品銷售價款-商品、貨物購進價款)×適用稅率,商品銷售價款和商品、貨物購進價款均為不含稅價,如果將“商品銷售價款-商品、貨物購進價款”稱為進銷差價額,將“進銷差價額/商品銷售價格”稱為進銷差價率,則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商品銷售價款×進銷差價率×適用稅率。小規模的應納稅額=[商品含稅售價/(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平衡點為:商品銷售價款×進銷差價率×一般納稅人使用稅率=〔商品含稅售價/(1+?。ㄏ罗D第14頁)(上接第12頁)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率,將此公式整理得: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銷項稅額。當實際進銷差價率高于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時,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高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反之,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低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前面所舉例1,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16.56/42.5=38.96%,實際進銷差價率=(250-100)/250=60%,高于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所以,一般納稅人的納稅額比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高8.94萬元;前面所舉例2,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4.5/17=26.47%,實際進銷差價率=(100-90)/100=10%,低于平衡點的進銷差價率。所以,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比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低2.8萬元。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納稅人只有商品銷售價格高于商品(貨物)購進價格時才產生應納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商品銷售價格是否高于商品(貨物)購進價格,都會產生應納稅額;(2)當實際進銷差價率高于平衡的進銷差價率時,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高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反之,則低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3)工業企業產品成本中,外購原材料費用占成本比較低的(如勞動力密集型企業)應納稅額高于外購原材料費用占成本比例較高的企業;(4)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同,由此而產生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附加費也不同,進而會對所得稅產生影響;(5)由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外購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銷售價格的計算方法不同,會對所得稅產生影響。
三、強化高校后勤稅法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