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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危機;后危機金融改革;英國銀行標準委員會;英國
一、背景介紹
雖然2007~2009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了七年,但其影響卻極為深遠,其中極為突出的是各國針對危機所進行的金融監管體系與結構的重建,如新的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PRAUK,2014;FCAUK,2014;CFPBUS,2010;FHFBUS,2008),舊機構合并或者撤銷(FSAUK,2014;OFHEOUS,1992;FHFBUS,1989),以及金融監管權力的集中與強化(BankofEnglandUK,2016;EuropeanCentralBankEU,2016;FederalReserveUS,2016)。而在這一系列后危機金融改革與金融再監管的過程中,最新成立的英國銀行標準委員會在改良銀行業文化、完善銀行行為準則,以及提高行業標準等方面表現其與眾不同的特點與個性(BSBUK,2015)。特別是其所倡導的在更為廣義、更深層次,但卻很少被觸及的銀行“文化”層面解決2007~2009年的金融危機及隨后銀行業在治理結構、商業活動、管理和領導力等各個方面所體現的瑕疵與不足,以及各種層出不窮的重大違規、違法行為(既涉及傳統的零售商業銀行業務,也包括投資銀行業務)(AndrewTrotman,Telegraph,2015;BSBUK,2015)。在此背景下,本文結合英國銀行標準委員會的最新的研究報告、信息披露及其網站資料;英國衛報,金融時報,華爾街日報和彭博等主流金融媒體的追蹤報道及分析,以及英國央行、金融監管部門和英國議會的相關研究報告等資料,重點研究了英國銀行業標準委員會的發展歷史與背景,其組成與具體職能,以及其相關的操作原則與指引等,從而對這一新興的銀行業私人部門組織進行初步的分析與探索。
二、歷史沿革及評價
英國銀行標準委員會的產生在很大程度可以被視為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金融業改革,是危機后銀行業改良的產物,同時也是英國銀行業自律的另類表現。2012年7月,英國上議院和下議院聯合指定建立議會銀行標準委員會(ParliamentaryCommissiononBankingStandards),以評估和匯報英國銀行業的專業標準及文化,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倫敦同業拆借利率設定過程中存在的瑕疵、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銀行商業活動中的透明度及利益沖突等多方面的問題(UKParliament,2012)。2013年,英國議會所了《銀行業改良》(‘Changingbankingforgood’)的報告中,并明確提出要設立一個“英國銀行業的專業機構”來管理銀行業的文化,并特別強調該機構應由“銀行業自己承擔相關責任,維系其發展的動力”(UKParliament,‘Changingbankingforgood’Report,2013)。2013年7月,英國最大的7家銀行及金融互助會(如巴克萊銀行,匯豐銀行,勞埃德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桑坦德銀行,渣打銀行,以及懷德集團)委托理查德.蘭伯特爵士評估這一機構設立的可行性及優缺點。而理查德.蘭伯特爵士在2014年5月的初步結論是,“(英國銀行業)亟待共同努力以提高行業的行為準則和管理能力”(BSBUK,2015)。2014年7月,上述七家銀行及有關地方銀行作為發起人,出資設立了“銀行標準審核委員會”。理查德.蘭伯特爵士出任臨時主席,同時英格蘭銀行總裁馬克.卡尼帶領一個負責任命長期主席的獨立小組。2014年10月,戴姆.卡勒特.波維被選為主席,2015年4月,委員會的十四名成員被最終確定,而其名稱也最終定為銀行標準委員會(BSBUK,2015)。
三、組織性質與目的
從組織性質而言,銀行標準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非銀行業行業協會,也不隸屬任何金融監管機構;既不代表銀行業,也不具有法定金融監管權力。作為特定的會員制組織,銀行標準委員會要求會員企業遵守相關金融監管框架的要求。這既包括金融監管部門頒布的具體規范和指導精神,也涉及監管部門無法監督,或者不適合監管的更為廣泛、深層次的問題,如銀行企業文化。雖然銀行標準委員會僅僅是一個沒有法定權限、不具強制執行力,同時也不承擔“游說任務”的私人部門組織(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但它卻具有另一種巨大的權力———公共評價權,即對銀行業及某金融機構的銀行文化的評估及評價權力。而這一權力將直接影響銀行客戶,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公眾等對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機構的信心及信任程度(JillTreanor,Guardian,2014)。同時,銀行標準委員會所涵蓋的金融機構也極為廣泛,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及地方銀行、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和分行、零售銀行和批發銀行等。另一方面,它可以根據需要與各類專業組織、行業組織及其他行業團體進行高效而富有建設意義的合作,如固定收入、貨幣及商品市場標準委員會、學術機構和專業網絡等(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作為一個嶄新的銀行業自律組織,銀行標準委員會在很大程度上得益其自身組織結構的特殊性、從多個渠道獲得的咨詢、建議或其他支持的能力,以及董事會成員豐富的金融與銀行經驗與專業知識。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銀行標準委員會運作的創新性、有效性,及高效率。一方面,銀行標準委員會主動避免在職能上與其他現有的行業組織或機構,或者會員銀行企業內部部門(功能)發生沖突或者重合;但同時又會在必要的時刻(對行業及個別會員企業)進行主動干預,如及時告知行業/企業其所發現的(不利)情況與問題、協助行業/企業進行相應的完善與提高,或者質疑或者反對行業/企業的做法及實踐等。但另一方面,銀行標準委員會也會選擇在合適的時機放棄對行業及特定銀行機構的質詢與干預(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2016年第9期中旬刊(總第636期)時代Times銀行標準委員會的評估范疇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各個成員企業的情況以及行業整體情況。一方面,銀行標準委員會可以向各成員企業的董事會提供相關的有益信息,以協助該企業衡量其在文化、行為和能力方面等既定目標的實現情況,并促使各成員單位清晰的識別哪些工作是有效,而哪些工作無效,資源是否以最有效的方式優先配置,以及目標本身是正確,恰當的。同時,銀行標準委員會在銀行業界建立起一套“實證”的發展路徑,從而共同提高行業標準,績效基準,以及良好行為(BSBUK,2015)。
四、操作原則的靈活性與多樣性
銀行標準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在于監督和審核銀行業的“文化”,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職能的行使卻面臨諸多問題。首先,“文化”是一個極為抽象的概念、難以界定,而銀行標準委員會在現行的銀行實際操作也未發現某一標準的、一致的的“好”或“壞”的文化范式,以作為其文化評價基準。作為一種企業的個性象征,不同銀行機構在其文化上也體現了極大的差異及多樣性。此外,文化的復雜性還進一步表現在其難以定義、難以衡量、難于管理,并且具有相當大的穩定性。例如,與銀行的合規行為及商業活動相比,銀行機構文化的優劣更加難評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及指引等,較為明確地判定某銀行機構判斷是否存在“不當行為”,但卻往往無法判斷其文化是否屬于所謂的“不當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二,雖然銀行機構的“文化”存在上述諸多問題與不確定性,但就具體銀行而言卻不能選擇“沒有文化”,而只能選擇是否管理和如何管理文化。盡管在銀行業中并不存在一個“好”的、“統一”的文化模版或標準,但銀行標準委員會發現在實踐操作中有可能歸納出某些特定的、良好的企業文化的特征。這包括對于銀行機構的目標及價值觀有著清楚的認識;對客戶、員工、會員、投資者、地方銀行和監管部門等利益相關方充分的尊重及信息公開;銀行機構管理層能夠真正以身作則來領導管理團隊;在銀行的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客戶的需求、能力和及其利益最大化,以及符合監管要求與監管精神的良好行為規范(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第三,另一方面,銀行標準委員會在評估銀行業文化中也列舉了一系列銀行機構應避免的文化特征,這包括銀行機構頻繁違反金融監管要求,發生違法、不當行為;拒絕承認錯誤或從錯誤中習得教訓;明顯缺乏風險意識及風險管理觀念;缺乏對客戶和同行應有的尊重,并無法包容持不同意見者或是不符合其所期望的“特定類型”的人員;不愿在機構內部主動尋求并聽取反饋意見與建議;或企業高層未能認識到公司內部實際情況可能與董事會的預計的情況完全不同。這樣的銀行機構即使擁有強大的企業文化和明顯的個性,卻也無法讓人確認其具有一個“好”的銀行文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在此背景下,銀行標準委員會設定了針對性的年度銀行業文化評估程序。這一程序并不強調使用統一的、一致的,適用于所有銀行機構的“良好文化”模版來評價某銀行文化的情況,而是更多的質詢、分析某銀行機構的文化在推動和促進其達成既定目標方面所起的作用,如銀行董事會和企業高管所期望達成的文化、行為和標準方面的目標是否在其內部各個層面得以落實,董事會和高管在管理和設計企業文化方面的工作是否行之有效等。同時,在對各銀行機構的文化進行逐一評估的基礎上,銀行標準委員會將進一步在行業層面歸納銀行業的文化問題,從而總結良好的行業操作實踐、各銀行機構業務部門間的差異、新出現的問題等,以便為銀行機構提供最新的信息,促使其提高行業服務標準。此外,每個年度評估報告也會為銀行標準委員會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引,以形成正式的行業標準、參數以及共同基準(BSBUK,AnnualReview2015/2016,2016)。
五、結論及對我的借鑒
私人銀行(privatebanking)的發展已有400余年的歷史,它通過客戶經理向擁有高額凈資產的私人客戶及其家庭提供以財富管理為核心的、高質量、專業化金融及相關服務獲取收入。私人銀行業務具有五大特點:一是客戶的特殊性。其目標客戶群不是一般大眾客戶,而是高額凈資產客戶(HNWIs);二是服務多元化、個性化。私人銀行提供了多元化的產品結構和個性化的服務方式來滿足客戶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對稱程度高,易導致利益沖突。由于銀行無法完全掌握客戶的準確信息和客戶無法了解私人銀行業務的相關信息,存在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利益沖突問題的產生;四是服務期限長、私密性高;五是賬戶復雜、交易金額巨大。私人銀行業務和理財業務不是同一個范疇,私人銀行業務更為廣泛,包括投資、融資、保險、咨詢顧問等多項業務在內,跨多部門、多業務領域;而理財是縱向的,理財服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內容,所以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規范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
二、私人銀行業務的風險的特點
私人銀行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與理財業務相比,私人銀行業務風險特點表現為:一是面臨的風險多。由于私人銀行業務的產品和服務范圍遠遠豐富于理財業務,因此其面臨風險更多。二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大。私人銀行業務更復雜,存在更多的潛在風險事件和風險點,需要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但作為一項新興業務,銀行相應的內控管理較弱,因此更容易引發風險。三是風險復雜,有較強的關聯性。私人銀行業務集多種風險于一體,各種風險的抵補或交叉關系更為復雜,更容易相互傳染、轉化。四是風險計量難度大。由于私人銀行業務是針對極少數的客戶,面臨合規風險、聲譽風險等許多新型風險,傳統的計量方法較難預測和計算。五是從風險分類來看,操作風險與合規風險是商業銀行發展私人銀行業務面臨的最大風險。
私人銀行業務由于其組織形式和業務特點,導致了其風險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利益沖突。私人銀行的存在和發展降低了市場的交易費用,改善了市場和投資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促進了市場的發展。但私人銀行的中介地位決定其難以規避利益沖突,由于私人銀行獲得信息的機會和能力遠勝于客戶,客戶不得不依賴私人銀行提供的信息進行決策,當一項交易為客戶服務而可以有兩種解決方式時,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從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為有利的方式,進而引發“利益沖突”?!盎乜邸笔抢鏇_突的典型表現形式。私人銀行可能會選擇給予自己回扣多的產品與服務推薦給客戶。私人銀行給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時,利益主體也隨之多元化,利益沖突就更為激烈。二是私人銀行業務與合謀行為。在私人銀行業務中,合謀主要是指私人銀行可能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協助客戶從事“洗錢”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損害社會福利。
三、我國現有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的監管主要是依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管進行的。盡管他們都是商業銀行個人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監管手段、指標設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對私人銀行來講,它畢竟與理財業務有不同的業務特點,面臨不同的風險,因此,對它的監管還應考慮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否則監管就極可能出現低效率的情況。具體來說,私人銀行業務在風險監管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私人銀行監管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暫時采用理財業務的監管規定,這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理財業務只是私人銀行業務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將私人銀行業務劃歸到理財業務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規定與辦法,或主要針對某一種產品,或主要針對某一種風險,而私人銀行業務是一種產品多元化且具有復雜風險的業務,這些規章制度不能替代對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
(二)監管主體多元化,重復監管與監管真空并存。從監管部門來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進行監管。但從整個業務范圍看,涉及的部門更多。如,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匯,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等。商業銀行開展私人銀行業務須與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得到不同部門的許可,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職能的重復與真空,造成商業銀行的被監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監管。因此,私人銀行這一金融創新實際上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
(三)缺乏風險監管,監管能力和效率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對于開展私人銀行業務的準入條件、客戶構成、產品定價等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可循,對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不多,特別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來抑制利益沖突與共謀行為引發的風險。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銀行業務出現經營風險,監管部門只能被動地事后處理,這影響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
(四)與國際監管標準還沒有接軌。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私人銀行業務已從傳統的自律型監管向政府型監管方向轉化,各國監管機構出于保護消費者、控制業務風險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要求。如,歐盟2007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場法規”,幾乎涉及到私人銀行業務的方方面面。國內目前較為寬松的監管要求易使中國成為私人銀行業務的“監管洼地”,對業務發展迅速、業務范圍相對復雜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難以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
四、改進私人銀行業務監管的建議
(一)制定私人銀行監管條例,加強協同監管。監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銀監會應盡快制訂私人銀行業務監管條例,在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范圍、信息披露、監管流程等方面參考國外立法做出相應規定,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同時,應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協助監管和補充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時提供監管對象的活動情況和通報監管要求的變化與考慮。
(二)加強私人銀行業務市場準入監管。監管當局應通過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標,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場準入標準有三方面:一是銀行的準入標準。由于銀行經營私人銀行業務后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加大了,因此可考慮對經營私人銀行業務的銀行提出資本充足率要求、合規記錄要求、經營范圍要求等,以保證銀行的安全與穩健經營。二是從業人員的準入標準。制訂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對高層管理人員、客戶關系經理的任職資格提出嚴格要求,盡量避免人為因素可能造成的風險。三是客戶的準入標準。監管當局應規定私人銀行客戶的最低個人凈資產要求,并要求商業銀行實施“認識你的顧客”(KYC)的測試。
(三)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舉。私人銀行最大的責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確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風險控制。監管當局的監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銀行內部的風險管理與合規職能,監管當局應對私人銀行的業務流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規范各服務提供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促使服務提供商高度重視業務流程,嚴密監控主要的風險集中及其傳遞,保護消費者利益。
(四)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目前,銀監會正積極推進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并與英美等國的監管機構達成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協議。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和監管合作,建立監管高層的互訪和磋商機制,實行跨境聯合現場檢查。同時,還應努力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促進監管制度國際化,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新規則的形成與發展,以適應金融監管新形勢的需要。
(五)加強監管人才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監管當局應加強對監管人才的培養和對金融消費者的知識普及,提高私人銀行監管的效率。監管機構對監管人員要加強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培訓教育,增加員工對被監管機構創新產品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培養熟悉業務運作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監管隊伍。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對消費者金融知識的普及,提高消費者風險認知水平,以提高對金融機構選擇能力,消費者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情況下,理應為自己的投資決策負責。
(六)加強私人銀行業務現場檢查。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對私人銀行業務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力求保證業務發展是在謹慎經營和真實管理各種風險的前提下進行。銀監會應對私人銀行業務實施持續跟蹤監控,確保業務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金融風險,促進金融創新,保障業務穩定、健康發展。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商業銀行體系;金融產品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2)02-0092-02
百年一遇的國際金融危機在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重沖擊的同時也帶來了難得的歷史警示。2011年美國被標普降級使全球金融市場再次陷入恐慌。究其元兇,則不得不聯想到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雷曼等著名投資公司及銀行的相繼倒閉,給世界經濟以最沉重的打擊,導致整個世界經濟呈現倒退的趨勢。然而,正是次貸危機的慘痛教訓讓我們不得不做出深刻反思,雖然商業銀行的產品創新業務給銀行帶來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但是過度的創新和過度放大的不可控信用風險卻又使得金融產品創新成為了一把雙刃劍。目前,中國這把雙刃劍已開始成為風險管理的聚焦點。如何在后危機時代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和銀行業的穩定發展成為我們目前關注和思考的熱點問題。
一、金融產品創新引發次貸危機的原因
從金融產品創新來看,它不僅帶來收益,也能產生一定的風險。因此,來源于劣質資產的金融產品創新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而只有基于優質資產基礎上的金融產品創新才會帶來高收益。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雖然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但最主要的原因則是金融產品創新的基礎不佳。通過對劣質資產進行創新,對其重新整合和打包,只會造成巨大的風險(投資風險極度偏好的投機者除外)?;诖?,筆者認為在金融創新過程中不能只注重收益,而是必須運用有價值的足量的優質資產進行金融創新,從而規避風險。
另一個重要原因為分散抵押貸款機構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同類性質的次級按揭被美國的一些投資銀行經過金融創新,利用資產證券化的方法,轉變為債券的形式,進而通過次級債券市場流通。其中債務抵押證券(CDO)是影響最大的基于次級貸款的金融創新產品,它是將基于次級按揭的MBS(按揭支持證券)再打包發行的證券化產品,這一過程被稱為二次證券化。經過這二次證券化的創新,創新產品的基礎資產所包含的信用風險被擴散,不同檔次的CDO投資者被卷入其中。此外,以信用違約互換(CDS)為代表的金融創新產品在風險轉移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方面,CDS可以用于高級檔CDO的信用增強,將信用風險轉移給信用保護出售者,進而獲得資本市場準入;另一方面,CDS也可以被信用保護出售者用于構造高風險的合成CDO,以承擔次級按揭風險來獲取高收益。因此可以說,金融產品創新會使風險轉移全面化、市場化。
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識不強
利潤最大化一直是商業銀行的最終目標,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在日常經營中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來實現利潤最大化。但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市場壟斷程度較高,有關部門對銀行的考核以及銀行對員工的考核主要體現在存、貸款等經營指標層面上,對利潤指標考核的重視程度不及前者;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主體,獨立性不強。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管理經營層以及銀行的員工大多數都是考慮如何完成存、貸款等經營指標,而未能深入地思考如何追求更多的利潤,也沒有進行金融創新的上層壓力和自發的動力。
(二)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素質的制約
要完成一項金融產品的創新任務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包括研發人員、銀行決策者、一般業務人員和對外人員等,僅依靠有限的研發人員難以研發出適合銀行自身和市場的金融創新產品。但是,基于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現狀,銀行從業人員并不具備現代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所需的知識和素養,難以適應產品創新的形勢要求。對于市場開拓者而言,日新月異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現代商業銀行轉變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日趨激烈的銀行同業競爭使其在市場開拓、優化服務、技術進步和業務創新上都顯得較為乏力,過分偏重于傳統業務和市場,延遲了商業銀行業務創新的進程。對于一般業務人員而言,在銀行業務發展與創新的要求下,基層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與知識結構較為老化,偏重于傳統的銀行業務,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對于開發人員而言,熟悉計算機和銀行業務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較為缺乏,已成為阻礙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三)金融監管政策落后于創新實踐
監管政策慢于創新實踐就會阻礙創新活動的深層次發展。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經常出現與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產品緊密相關的政策法規遲遲未出臺的現象。同時,現有的法規又未對金融機構創新的灰色地帶作出相應解釋,從而使得金融機構在創新時畏手畏腳。甚至出現監管部門因事先的研究不足或協調不夠,對一些優質的金融產品創新采取直接叫停的現象,這種監管部門不作為,不予明確說法,采取觀望默許的態度,同時又保留事后的話語權,阻礙了金融市場創新的發展。
三、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的警示
適當的金融產品創新能夠增強資產的流動性,維持金融及經濟的正常運轉,但是過度創新就會造成泛濫。目前我國的金融產品創新有所推進,但仍處于初級階段,如何在推進的過程中更加穩健和注重風險監控并有選擇地進行產品創新,在剖析國際金融危機的基礎上,對我國金融產品創新提出以下幾點警示:
(一)正確認識金融產品創新與風險防范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漸開放,我國商業銀行在加大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必須清晰地認識到金融產品創新不是帶有投機目的的創新而是建立在風險可控、規模適度基礎上的。因此,吸取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我國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加強商業銀行的風險意識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首先,要進一步推動我國信用評級制度的建立,同時完善監管機制。目前我國總體信用環境還不夠健全,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需要各相關部門統一配合完善這一體系,從而構建完備的風險管理機制,并做好監管信用評級工作,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首要任務。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外部風險管理機制。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把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作為一項改善外部風險管理機制的核心環節。監管部門必須加大對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管理,在必要時實施強制性措施。第三,在國際銀行業的競爭中,我們要加強有序競爭,避免因為金融機構的逐利性競爭而使得借貸標準降低、潛在風險增大,最終做到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提高風險的防范水平。
(二)傳統業務和金融產品創新應協調發展
傳統業務和金融產品創新如同現代經濟的兩個車輪,不能盲目追求金融產品的過度繁榮,只有雙輪和諧驅動,商業銀行才能穩定、健康發展。此外,大力發展和完善與實體經濟緊密聯系的金融產品,做實做強做大實體經濟,從而夯實整個金融市場及經濟基礎才是當務之急。在根基還未打牢及其他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切忌輕率而又大量地推出金融產品創新,切勿投機性創新。
華 文:后危機時代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之警示
華 文:后危機時代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之警示
(三)妥善處理金融產品創新與監管的關系
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要有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美國金融監管所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在國際金融危機中表露無疑,通過此次危機我國應在金融監管上吸取經驗教訓。首先,金融產品創新與監管是統一的,金融監管支持和引導金融產品創新,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逃避監管,會加快創新的步伐,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為達到監管目的,必須要求商業銀行對金融產品進行創新;其次,兩者又是對立的,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從而可能會抑制金融產品創新的效率。為了使金融監管更好地為金融產品創新服務,應該建立和完善國內財政、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傊?,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監管在博弈中不斷地實現兩者的動態協調平衡。
此外,高智力投入、個性化極強的綜合服務也是現代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如綜合理財、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業務等,但這些綜合服務的實現是建立在高素質人才的基礎上,從而對銀行從業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同時掌握計算機技術與銀行經營管理,將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業務融會貫通。
總之,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必須符合實體經濟和金融消費者的需求,只有為支持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創新才具有生命力和持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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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銀行監管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產品、服務、資本等通過國際化大生產、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跨國界流動,各種資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世界市場形成一個整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和交往更加緊密。資本的國際流動是推進經濟全球化的最活躍因素,而資本流動是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實現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我國經濟、金融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已成為參與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認識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強化對有關問題的研究,以應對挑戰,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風險的傳播,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給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加大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將促使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多地考慮國際市場因素??鐕y行的進入,國內銀行業面臨著生存和發展的強大壓力。外資銀行將與中資銀行搶奪市場,爭攬客戶,一批優質客戶可能被流失,業務市場份額將出現重新劃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給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
面對國際金融業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將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不僅要防范內部風險,還要防范外部帶來的風險。同時,對我國的監管制度、監管方式、監管理念、監管體制帶來嚴重的沖擊,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如何確保我金融體系不受國際金融風險的沖擊,金融監管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參與金融全球化并獲益的能力,已成為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國內外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綜觀國內外銀行業發展的趨勢,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應對日趨激烈的競爭,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戰,國際銀行業如此,國內銀行業更應增強緊迫感。面對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監管工作不能″削足適履″,而腳長大了,就應把鞋做得大一點。
(三)從金融監管的主體看,國內外金融監管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金融市場新的發展趨勢,各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監管內容、監管模式、監管體系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
二、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
2002年2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監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概括為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出,加強監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把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從我國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應對金融全球化、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國際金融體系經歷了幾次大的風波之后,加強金融監管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也是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關鍵。監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題是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新時期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國際統一的監管規則,調整和改進人民銀行監管工作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在推動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方面了各類指導監管實踐的文件,引導各國采用統一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標準,運用先進的監管經驗,國際組織出臺的這些文件為各國監管當局廣泛認可并接受,就成為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巴塞爾協議》等。這些文件涉及金融監管的方方面面,對各國金融監管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把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要素結合起來,體現了以指標為核心的數量型監管模式向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質量監管模式的轉變。
為提高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水平,必須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向國際監管標準靠攏。對照國際監管規則和慣例,我們在監管上的主要不足與差距表現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的沒有實施細則,缺乏操作性;國內銀行資本金嚴重不足,沒有達到國際監管標準;監管范圍和內容還比較窄,風險監管不全面,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全面風險監管還不到位;監管方式單一、落后,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監管指標體系還不完善,預防性、超前性不夠;監管人員的素質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按照國際金融監管規則進行有效監管,對我們開展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做到依法監管、依法行政,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加強金融法規建設。首先,要加快完善與世貿組織規則和銀行監管國際慣例相符合的法規。去年以來,國務院、人總行先后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金融法規,這些金融法規充分體現了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外資金融機構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還要進一步修訂。在法治社會,就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對金融機構的任何處理、處罰,都要有確切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制度依據。在監管工作中,要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地處理監管中遇到的問題,要做到依法監管,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三)建立現代銀行制度,從體制、機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風險的根本制度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金融監管當局不再包攬一切,而是讓銀行自身、市場承擔一部分監管職能。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中央銀行作為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肩負著為金融企業提供″公共產品″,包括先進的銀行機制、先進的經營理念,也就是″鋪路架橋、設置路標″等特殊任務,從體制上、機制上改革國有銀行制度,也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百年大計。
一是要大力支持國有銀行改革,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重要內容??梢哉f,現在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體制、制度、經營管理方式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要求。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一樣存在著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問題。在對基層商業銀行調查時,甚至許多職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貸款戶是誰,職工也就談不上關心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
二是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過去,我們在監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效果并不理想。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外部監管不能代替商業銀行的內部有效控制,因此,監管的重點應是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統,也就是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以及股東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決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監督者和經營者等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受益、決策、監督、激勵和風險分配問題??梢哉f,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內銀行業針對歷史積弊和面臨的現實挑戰提出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是長期以來經營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如果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將會損壞銀行的競爭力,增大銀行風險。目前,我國銀行業內部治理結構還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會沒有發揮作用。當前,作為監管的重點,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一個負責任的董事會,董事會的構成要獨立于管理層、以發揮監督制衡作用。同時,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重。
三是繼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從源頭上遏制風險。內控制度是防范風險的基礎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去年,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轄區開展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大檢查,依然發現內控方面存在大量的問題,說明內控制度建設是項長期的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完善內控機制,提高銀行業本身對各種風險的抵御能力。同時,要加快金融創新步伐,提高國內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以提高資本充足率為目標,建立資本金補充機制,調整、優化資產結構
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是一項重要任務。從今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傳來信息,就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問題已達成一致,決定于2003年第4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各成員國將于2006年開始實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新資本協議仍維持了巴塞爾協議原有的資本水準不變,也就是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資本協議將更加全面評估銀行風險,包括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比1988年資本協議更為復雜、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規則,強調了“三個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評估過程和市場約束規則)在現代監管體制中的作用,對銀行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對銀行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金融風險復雜多變的形勢,我們必須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實施嚴格的監管。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從分子對策看,一是提高金融企業盈利能力,通過留存利潤進行資本積累,這是增加核心資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財政注資,在國家財政困難較大的情況下,繼續實行財政注資困難較大。三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過股份化后,通過發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資本金。四是提高附屬資本的途徑,主要是改革呆賬準備金、發行長期金融債券、部分債權轉換為股權等。從分母對策看,商業銀行資產規模不突破資本要求的底線,就是將高風險資產向低風險資產轉移,降低高風險資產在資產總額中的比重。因此,我們要督促金融機構繼續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貸款每年要下降2-3個百分點,到2005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進金融監管方式,推行全面風險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在做好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重點應加強對金融企業法人的風險監管,在不斷完善對傳統業務監管的同時,逐步加強對創新業務的監管。在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長期以來,對風險的認識和監管有個過程。過去,我們側重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后來逐步發展到對市場風險的監管。隨著形勢的變化,《新資本協議》力求能反映潛在的風險,轉變為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等,反映了對金融風險演變規律的認識。
全面風險監管是由事后檢查向事前監測,事后發現向事前預警,事后糾正向事前防范轉變,具有更強的風險監測、識別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在風險性監管方面,我們必須看到與國際水平的差距,對國際上一些比較成熟的風險監管辦法,我們都要積極研究和借鑒。過去,在銀行監管工作中考慮信用風險多些,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波動將會更多;在操作風險方面,近年來也比較突出,如違規和賬外經營,亂用會計科目等。因此,我們要學會識別、控制、化解各類風險的本領。
(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
市場約束是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F在越來越重視市場參與者對金融機構的監督,這是因為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時時盯著銀行的一舉一動,其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與中央銀行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這項工作我國剛剛開始,與國際慣例比,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信息披露?長期以來我們是家丑不可外揚,現在要向社會公布了,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我與商業銀行的同志交換看法,普遍反映是壓力很大,要比人民銀行通報幾次作用大。為什么?公眾是最好的監督者,如果不良資產壓不下來,客戶就有個比較選擇銀行的問題。當前,我們要認真執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和方式,創新披露的手段,逐步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要求。同時,應重視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七)完善金融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
一是金融監管責任制的落實。按照法人集中監管的原則,把金融監管責任制層層落實到人。二是按照國際慣例,逐步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外部審計和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對各類金融企業的監管指標體系、風險監測考評體系和金融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三是繼續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制度。四是加快金融電子化步伐,在監管工作中廣泛運用計算機,進一步搞好“一網兩系統”建設。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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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業是金融領域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國銀行業用了幾十年的時間就走完了西方銀行業幾百年的發展道路,注定了中國銀行業的特殊性。因此,對中國銀行業的監管具有強烈的特殊性。本文會介紹我國銀行監管框架的基本狀況,分析次貸危機和新巴塞爾協議對國內商業銀行監管的影響。
一、我國銀行業監管框架的基本狀況
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從此時起,中國現代意義上的銀行監管才開始建立起來。隨后,國家逐漸加大對銀行體制和監管改革的力度,就在1995年這一年里,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從2003年起,又掀起新一輪的改革:2003年4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等。
從監管體系上看,過去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商業銀行的局面改變了,銀監會取而代之,是我國銀行業目前的主要監管機構,但是由于人民銀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并負責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黃金市場、外匯市場以及負責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等,所以它也具有對商業銀行一部分的監督職責和管理權限。另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具有對在其上市的銀行進行與證券相關的業務活動的監管的職責,所以二者也算是銀行業監管機構之一。所以,可以說我國目前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體制已經形成。
二、次貸危機對銀行監管的影響
自上世紀80年代起,建立在最低資本要求基礎上的微觀審慎監管逐漸成為各國銀行業監管實踐的主流,但各界對于這種監管體系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次貸危機爆發之后,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以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迅速成為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學術界的共識。
危機發生后,國家認識到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2010年國務院了《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意見》明確指出,為了彌補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局限性,在金融監管中必須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監管金融監管框架,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制度,強化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建立宏觀審慎監管機制已成為我國銀行業監管模式發展的基本取向,這也奠定了“十二五”中國銀行業監管新框架的基礎。
三、巴塞爾協議ⅲ與“十二五”中國銀行業監管新框架
巴塞爾協議的變化是全世界銀行業監管的風向標。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必將促使各國家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準則進行調整,從而影響銀行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我國2010年的“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所以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的銀行監管的改變有著巨大的影響。金融危機之后,在巴塞爾協議ⅲ出臺之際,銀監會提出:需要對金融危機的教訓進行深刻反思的同時推進全面改革。在今年4月份銀監會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
1.提升資本充足率要求,實行全新的資本監管制度。目前,我國銀行監管部門規定,銀行業核心一級資本不能低于75%,發行債務工具補充資本的比例不能超過25%。按照新的規定,“十二五”期間,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資本比例為6%,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8%,總資本最低要求為10%。其中,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巴塞爾協議ⅲ高0.5個百分點。此外,新規定還要求商業銀行設置比例為0~4%的抵御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還另行設置了1%的附加資本要求。
2.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過度積累。按照規定,杠桿率實施的標準是:任何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該規定要求從2011年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
3.引人動態撥備率指標,同現有的撥備覆蓋率指標相互配合以控制經營風險。按照新規定,在“十二五”期間,撥備覆蓋率統一明確為150%,并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同時,在兩個指標的設置上,按照動態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孰高的原則進行監管。
4.在現有的流動性比率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兩個指標。對于這兩個指標,新規定設置為100%。在監管時限上,要求從2011年底開始實施,屆時所有銀行必須要達標。
四、新框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新監管框架有助于提高我國銀行業的評級水平、市場信譽,為國內大型銀行實施國際化戰略創造比較有利的監管環境,同時有助于我國在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爭取更多的話語權。對于商業銀行,主要有以下幾項積極影響:
1.新金融監管對商業銀行資本數量提出新的要求,從而有利于化解潛在風險的威脅,防范銀行體系信用風險大幅波動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2.引入了幾種新的監管指標,有利于控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和衍生品業務的過度擴張,杠桿率指標的引入,為銀行體系的杠桿經營設置了風險底線,緩釋了杠桿化行為可能對金融體系和金融穩定帶來的負面沖擊,可以較為有效地約束交易類金融衍生品業務過度擴張。
3.新金融監管引入了凈覆蓋率的風險,從而加強了商業銀行的硬約束,也為銀行提出不同監管指標和方法風險性識別與管理制度。
4.銀行引入動態監管撥備率指標以控制風險,鑒于國內商業銀行信貸資占比比較高,該指標增加前瞻性,使商業銀行保持比較合理的信用成本,進一步增強對銀行經營的約束力。
新監管標準的出臺對于商業銀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挑戰。
1.新監管標準最明顯的特點就是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過目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新標準差距較小,這一方面對銀行的影響不大。
2.新監管標準將重塑商業銀行價值管理體系,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以價值為中心,以客戶為導向,轉變商業策略,不斷強化資本約束,流動性約束和市場約束,決定了商業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經營模式。
3.新監管標準形成了對商業銀行經營理念常態化的多重約束,決定了商業銀行需要全方位推動創新,以提供轉型發展的內在動力。
總體而言,新監管標準的實施,有利于整個銀行體系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特別是對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將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而言,“巴塞爾協議?!钡膶嵤⑹顾鼈兊臉I務操作更加符合國際慣例,專業術語更為一致,也更容易被東道國的監管機構認可,從而為實施國際化戰略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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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詩瑋,田彬.對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銀行業監管模式的思考[j].經濟監督.2011.(11).
中國現在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中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盡管取得了這些成就,但從總體上看,中國的金融市場還處于一個初級發展階段,還須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1.相對于中國的實體經濟需求而言,中國金融創新的供應仍然處于短缺狀態。迄今為止的中國的金融發展過程中,數量擴張是一個很突出的特征。盡管在某些指標上我們已經接近西方發達國家水平,但在同一數量級或規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來衡量,中國金融體系的效率還處于較低水平上。
2.在具體業務內容上,我國金融創新總類和完善程度不夠。首先,我國金融負債類業務創新和資產類業務創新發展嚴重不平衡。銀行存款等負債業務一直是各商業銀行競爭相對激烈的業務領域。而在我們的資產類產品以消費貸款、銀團貸款等為主,歐美銀行業很流行的平行貸款、分享股權貸款、組合性融資等品種還未出現。其次,大部分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上更多的是對贏利金融產品比較關注,開發規避風險的金融創新產品力度和重視不夠。一些具有重要風險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換交易、期權交易等等在人民幣業務基本沒有。
二、相對來說,我國在采用穩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還是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金融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不夠。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只有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制訂的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個別金融規章,以及在《會計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規中的一些零星規定,這些規定不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機構退出規范機制不合適金融發展。我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規定主要散見于《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既不系統,制度設計也過于簡單和原則,并且缺乏對金融機構退出后的補救制度。在隨著國外金融機構的大舉進入,行業競爭的加劇以及國際金融形勢的復雜化,金融機構的退出、國外金融機構退出波及國內分支機構的問題將涌現,市場退出制度規定的不足在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妨礙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的建立。
3.在金融發展自由化和國際化下,面對金融機構的相互滲透,傳統金融業務界限日趨模糊,金融機構逐步從分業經營過渡到綜合經營。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分業監管的傳統方式,對于不斷進入外資綜合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時、有效發現風險的實際問題,更加對于推進我國金融業務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極為不利。
三、從次貸危機中我國應如何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
我國金融業發展應該從這次次貸危機中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啟示。
1.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是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完善的關鍵。金融創新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引領金融業前進的不竭動力。但是金融創新也會產生新的風險,使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下降,使金融監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監管當局監管不得力,控制不當,會給金融業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帶來危害和破壞。而金融監管就是為了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于法規之內,從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次序的安全穩定。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規避監管產生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來的均衡狀態,使金融環境發生了變化,且產生了新的風險。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時,金融管理當局理所當然的調整對策,對金融業采取新的更為嚴厲的管制,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
2.次貸危機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就是要繼續堅持審慎監管的原則。因為從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系統性的風險和市場風險。在未來的發展中,在監管上加強監管信息的溝通和政策執行力度,避免出現虛假混亂的現象,進一步在監管隊伍建設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創新對于金融危機方面。我們要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具體情況,不但要從金融創新和國有型管控平衡協調發展。而且金融創新要圍繞實體經濟,圍繞實體經濟的創新,我國銀行業如何促進和支持經濟的增長。銀行業的創新和競爭力提高,是我們中國銀行走向國際化必經的途徑,從創新的角度還是要關注我們系統性的風險,尤其是跨國界的風險傳遞??傊?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可控的兩者的協調問題,要在這種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
3.結合我國金融業具體發展情況,做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美國的次貸危機很大部分還是美國本身經濟出現問題,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必要性,而且應該認識到我們在金融創新上遠遠落后于我國本身經濟高速的發展,對于我國作為國際上大國很不協調。我國的經濟發展決定了我國的金融創新一定會更加高速和開發的發展。在總類和金融產品完善上進一步發展。在適合我國國情的情況下發展金融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應該用理性客觀的態度進行金融創新。在金融監管上,根據我國目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法規和措施。應該將金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新型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網之內,從各個角度加強對衍生業務的監管,將衍生業務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應該在加大金融風險的監管力度,同時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和職能體制。應加強我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高金融市場管理者和參與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性和規避風險。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際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跨國銀行、監管
國際金融一體化(InternationalFinancial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當今國際金融領域最引人矚目的兩大成就。盡管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曾受到一些非議,但二者作為國際金融領域今后的主流發展趨勢,是得到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銀行從業者和經濟學家認同的。在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國銀行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同時金融一體化、金融自由化也給跨國銀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金融自由化放寬限制競爭的規則,充分發揮跨國銀行的“覓利”功能;金融一體化則擴大了跨國銀行的經營空間,使其能在全球范圍內調度資金,經營各種業務,不受國界的限制。但金融一體化、自由化是一柄“雙刃劍”,在使跨國銀行獲得上述好處的同時,它也破壞了既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增加了跨國銀行的經營風險,給目前的跨國銀行監管體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一、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對跨國銀行業的“雙刃劍”效應
跨國銀行無疑是國際金融一體化與自由化浪潮的積極推動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所蓬勃興起的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歸因于跨國銀行業的不懈努力和強大壓力。政治學家一再宣稱,銀行監管機構已形同虛設,淪為銀行業的代言人;許多經濟學家以所謂的“需求理論”來分析跨國銀行監管的意義,他們認為銀行監管作為制度供給方,是銀行業發展需求的產物,因而銀行業不斷向全球各地擴展業務的需求將決定銀行監管的弱化和放寬。2世貿組織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和1997年達成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均加劇了這一趨勢。跨國銀行因此贏得了良好的發展氛圍和發展機遇,獲得了巨額的利潤,但在跨國銀行業空前繁榮的“泡沫”下,充滿危機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醞釀,并和諸多因素結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世紀末的一場金融災難——亞洲金融危機。因此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洶涌的背景下,跨國銀行業機遇與挑戰并存,利潤與風險同在,具體而言,這種“雙刃劍”效應主要體現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跨國銀行利率風險的增加。利率風險是因市場利率劇烈波動而使銀行遭受損失的風險。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風險的發生機率極小,這是因為金融監管當局幾乎對所有的金融業務實行分業經營并對存款利率設置上限(ceiling),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漲,減少了利率風險。但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金融領域放寬管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大多數金融監管當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頂制度,同時金融分業經營的界限也被突破,銀行跨營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領域內的競爭日趨白熱化。3其結果是:利率封頂藩籬的撤除和金融分業經營管制的放松,使各銀行間形成利率競爭,競相以高利率吸收社會閑散資金,而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獲得高利潤,銀行往往將資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創新項目,但隨即而來的往往是高風險,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風險的惡性循環。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放寬了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減少了對外資銀行的經營限制,固然有利于資金資源的國際配置,發展中國家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但也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潛在的威脅??鐕y行對外擴張的動因追逐高額利潤,與發展中國家引入外資提高本國金融服務水平的目標并不總是一致的。為了謀取更高的利潤,跨國銀行往往憑借其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優勢,設法逃避東道國的監管,發展法律所未規范的業務。而東道國監管當局由于監管技術落后,監管信息閉塞,難以對跨國銀行實行有效監管,因而出現所謂“監管落空”的局面,這樣就使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安全出現了隱患,而在一定條件下,這種隱患與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就會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拉美及東南亞等處爆發的金融危機均與跨國銀行的規避活動有著密切的關系。
(三)跨國銀行的金融創新活動使銀行“表外業務”5劇增,增加了跨國銀行的衍生性金融風險。表外業務劇增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銀行為了滿足監管部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必須拓展額外的財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傳統的銀行業務,是金融業競爭激烈,跨國銀行利潤率下降。于是跨國銀行為了維持其股本與資產的報酬率,必須發掘資產負債表以外的新業務,這樣既可以避免資本要求,又能獲得豐厚的傭金收入。目前較為普遍的表外業務有貸款承諾、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發展最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國銀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場外交易)余額已高達12萬億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桿作用,即交納少額保證金即可以從事數倍于保證金數額的業務操作,收益高風險亦大,若操作不當極有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近幾年震驚世界的幾起金融破產、虧損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產、1995年巴林銀行倒閉、大和銀行虧損事件等,均因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國銀行的并購浪潮,對傳統的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首先,銀行業的兼并加強了跨國銀行業的集中程度,銀行業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從規模和總量上提高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但另一方面這種超級銀行也容易因風險管理不當而積重難返,因為這些超級銀行涉及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一旦釀成風波,對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都將造成破壞性的影響,這就是銀行業所說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產”(toobigtofail);其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競爭進入了壟斷競爭階段,經過并購后重新組合的大型銀行擁有壟斷優勢,但其面臨的來自其它大銀行的競爭會更加激烈,與此同時,在大銀行夾縫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國銀行將面臨著嚴重的生存危機;再次,跨國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的界限,跨國銀行兼營證券、保險業,固然有利于銀行實施全能化和多樣化經營,實現所謂“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藍圖,但同時也使跨國銀行的風險來源增多,風險的預測力和評估效果下降,風險的破壞力劇增,此外,由于銀行業與證券、保險等行業存在著利益沖突,跨國銀行跨營他業實際上也打破了證券、保險業固有的競爭秩序。
(五)國際金融一體化將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場連為一體,為跨國銀行節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銀行業務電子化、網絡化以及現代通訊手段在銀行業務中的應用,使跨國銀行的經營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國金融市場的聯系越密切,它們相互依賴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與清算系統中,一旦某家銀行出現問題不能及時清算,必然會造成“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理論界有學者將這種波及效應稱為“系統性風險”。近年來,美國大陸伊利諾斯銀行、英國巴林銀行、日本大和銀行的危機都曾造成類似的鏈式反應,引起跨國銀行界的極大恐慌。
二、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雙刃劍”效應只是折射出跨國銀行業的“市場失靈”現象,如果金融監管當局能因應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時改弦更張,更新監管措施,以“看得見的手”調控失靈的金融市場,仍然可以實現跨國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高效運營。但是,由于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被監管者的金融創新,加上金融監管當局創新監管的意識淡薄,導致對跨國銀行的監管頻頻出現“落空”局面。一般認為,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依其監管的范圍和方式可大別為三類:國別監管、國際監管和銀行內部監管。筆者便從三種監管模式著手,研判傳統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的缺陋。
(一)國別監管的“各自為政”難以應對跨國銀行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國別監管系指在一國范圍內對跨國銀行的監管,主要體現為一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在金融國際化趨勢產生之前,國別監管曾是對跨國銀行唯一的監管方式,在國際金融一體化浪潮高漲的今天,國別監管仍是許多國家對跨國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方式。根據鄧寧的國際生產綜合理論,跨國銀行的發展得益于其擁有的三大優勢,即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6所有權優勢主要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出現,包括對經營技術的壟斷、產業組織的規模效應、豐富的人才資源、以優惠條件獲取資金來源的渠道等,所有權優勢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使銀行獲得可*的資金來源,并形成規模經濟。市場內部化優勢是指跨國銀行可通過其控制的內部市場(海外分支機構)獲得資金、技術、信息、管理方式和經驗等,以降低交易成本,獲得競爭優勢。區位優勢因素不僅包括要素稟賦,而且還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環境等多種因素,跨國銀行可通過區位條件優越的國家經營業務而獲得利益??鐕y行的三大優勢使其擁有得天獨厚的擴張潛力和規避能力,給單一國家的金融監管增加了難度。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說明了單一的國別監管以難以應對國際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沖擊。
(二)跨國銀行的監管方興未艾,仍有許多問題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銀行與美國富蘭克林銀行相繼倒閉所引發的國際性震動是發起跨國銀行監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國際清算銀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國集團為核心的央行行長成立了“銀行業監管實施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isoryPractices),即所謂的巴塞爾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75年2月了《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簡稱《巴塞爾協議》。該協議的宗旨是制定國際合作監督的原則,按照股權原則確立分行、多數股子銀行、少數股子銀行的定義監督銀行的流動性、清償性、外匯活動及其儲備?!栋腿麪枀f議》的誕生,被理論界認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為它標志著一種全新的監管方式——跨國銀行國際監管的產生。7
但經過幾年的實踐,匆忙出臺的《巴塞爾協議》逐漸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體現在跨國銀行的監管缺乏統一標準,各監管當局的責任分工不明確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魯西亞銀行破產為契機,巴塞爾委員會于1983年對原《巴塞爾協議》作了修訂,在繼續強調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的基礎上,創設了“并表監督法”,強調各國監管當局之間應進行積極的合作,并對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的權責作了較為詳盡的劃分集中體現在對分行、子行、合資行的清償能力、流動性和外匯頭寸方面進行合作監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訂后的《巴塞爾協議》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協議》回避了最后貸款人問題,監管責任與最后貸款人責任是否應當保持同一,在《協議》中未有體現,各國分歧很大;第二,國際監管并無可供實際操作的標準,《協議》只是提出抽象的監督原則和職責分配,而對監管的主要內容如流動性、清償能力、外匯活動與頭寸等,都沒有提出具體可行的監管標準,使國際監管形同虛設;第三,并表監督法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該方法要求母國和總行對海外機構的一切風險承擔責任,因而實際上鼓勵了東道國為吸引外資而放松對跨國銀行的管制,此外,跨國銀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網絡內部巧妙調撥和運用資金,即可規避并表監管,從事投機活動,使并表監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對銀行內部監管并不重視,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建設各行其是,缺乏科學、統一的風險測量標準。傳統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立足于運用法令、政策或慣例的力量,從外部劃定整齊劃一的監管措施來防范和控制銀行體系的風險。其風險防范的重點是信用風險,并主要通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來達到這一目的。但隨著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的迅猛發展,銀行所面臨的主要風險也發生了變化。由于銀行持有衍生商品頭寸的期限較短,因此由利率、匯率或其它價格發生不利變化所引起的市場風險要比信用風險更為突出。而防范市場風險的最佳途徑就是在銀行內部設立第一道屏障——內部風險預防和控制機制(以下簡稱內控機制)
在傳統銀行監管方式下,各跨國銀行對內控機制的認識尚處于自發階段,由于缺乏權威部門頒發的統一風險評估標準,各銀行或是無所適從,或是各行其是,風險監控不利導致表外業務風險擴張的案例不勝枚舉。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銀行(BarlingsPLC)由于交易員超過授權額度,蓄意隱匿交易,造成日經225指數期貨虧損10億美圓,巴林銀行資不抵債,被迫清盤。有些專家指出,像此類風險,從外部監管角度是難以查知和實施有效監管的,若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內控機制,巴林銀行是完全可以糾正交易員的違規行為,抑制風險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銀行的內控機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員身兼交易與稽核二職,根本不能有效實施監督稽核職能,最終造成了無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內控機制的建設須與外部監管并舉,在某些領域甚至可以發揮外部監管所無法達到的效果。但銀行監管當局長期存在的“以我為主”的監管作風,無疑阻礙了跨國銀行內控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國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際銀行業的動蕩不安使各國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更新跨國銀行監管措施對穩定國際金融市場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采取了一系列舉措,試圖改變各自為政的監管方式,探求對跨國銀行實施綜合性監管的新思路。
(一)跨國銀行市場準入條件的趨同。
發展中國家在跨國銀行準入條件問題上,一直存在著涇渭分歧,這種分歧,實際上是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在根本利益上的沖突。發達國家強調競爭機會均等,即應保證跨國銀行和東道國銀行獲得均等的競爭機會,并以嚴格的互惠標準(鏡像互惠)為籌碼,要求發展中國家大幅降低準入條件。發展中國家出于保護本國金融業的目的,對準入問題采取審慎的態度,以“最惠國待遇”為準入的基本原則,規定嚴格的準入條件,迫使跨國銀行知難而返。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有力地推動了金融自由化的進程。一方面,跨國銀行在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的發展潛力和盈利機會的吸引下,紛紛向這些國家拓展業務,甚至通過“院外集團”(LobbyingGroup)游說本國政府,向發展中國家施壓迫使其開放金融市場;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國民經濟高速增長與金融體制相對滯后的矛盾愈來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加上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開放金融市場的問題終于擺上了發展中國家的議事日程。
經過長期的談判與磋商,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議》發達國家認可了銀行準入在多邊體制中適用最惠國待遇的原則,發展中國家亦同意按照談判所確定的具體承諾,給予外資金融機構國民待遇。GATS作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各自主張的折衷,反映了國際上對跨國銀行準入條件趨同的傾向,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認識到應考慮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則,有選擇有步驟地放寬跨國銀行的準入條件。
(二)普遍重視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
長期以來,跨國銀行為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和監管者為防范風險而進行的監管活動,形成了國際金融市場不斷演進的博弈過程??鐕y行為逃避各國金融法規的管制,規避利率、匯率風險,大規模地開展金融創新尤其是表外業務。與此同時,跨國銀行為實現其全球戰略,不斷地掀起銀行業的兼并浪潮。銀行業的兼并在推動銀行規模擴大的同時,也逐漸淡化了銀行業與保險、證券等行業的界限??鐕y行的上述活動加大了單一國家監管的難度,造成了“監管落空”的局面,對國際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造成了威脅。
由于《巴塞爾協議》的執行問題重重,為統一金融監管當局對合并監管問題的認識,1992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關于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以下簡稱《巴塞爾建議》),其主要內容包括:跨國銀行應處于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并監管之下;跨國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征得母國及東道國監管當局的雙重認可;母國監管當局有獲取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利;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上述條件未被滿足,則可嚴格控制或禁止這類銀行設立分支機構。1997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又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其中23條到25條專門強調對跨國銀行的合并監管?!逗诵脑瓌t》確定母國監管者的責任是必須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對銀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進行充分的監測,并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東道國監管當局的責任是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東道國國內機構同樣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即對跨國銀行實行國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則》還強調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建立聯系,共享信息,以杜絕跨國銀行的內部交易。
(三)由單一的信用風險監管走向全面性風險管理,市場風險正逐步引起各國監管當局的重視。
信用風險(CreditRisk)是指交易對象未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早期曾是銀行業的主要風險。但是隨著銀行國際化的增強和國際金融業務的不斷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蓬勃興起,單一信用風險的監督機制開始顯得捉襟見肘,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各種風險實行全面管理,已成為國際銀行業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其中,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已成為國際銀行業風險監控的重點。
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認真聽取了市場參與者和成員國央行的意見后,正式公布了《測定市場風險的巴塞爾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對市場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市場風險即由于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化而引起的對持有這些金融商品敞口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構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堆a充協議》還制定了全球統一的估測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定量標準,即“風險額”概念(RiskValue)。風險額是一個統計學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內,在未來某個時間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場價格的潛在變化所可能引起損失的最大值?!堆a充協議》還根據不同的金融市場交易規定不同的風險權數或資本要求比例,以引導跨國銀行從事低風險的金融交易,從而達到降低市場風險的目的??傮w而言,《補充協議》對跨國銀行市場風險的監管給予了充分的重視,特別是引入了“風險額”作為銀行使用內部模型計算市場風險的直接工具,進一步促進了國際金融風險管理技術的發展,這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尤其是跨國銀行表外業務的市場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四)在監管方式上,強調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
為了實施“有效的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作了進一步改進和規范,明確提出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安排?!逗诵脑瓌t》指出,持續性監管手段應包括某種形式的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監管者必須具備在單一和并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計報告和統計報告的能力?!逗诵脑瓌t》對傳統的以非現場稽核為主的跨國銀行監管方式提出了質疑,認為單純依*非現場檢查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經營狀況,應將監管人員關注而報表反映不出的問題付諸及時的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審計對監管信息進行核實。為充分實施對跨國銀行的持續性監管,銀行監管者(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必須與銀行管理層保持經常性的接觸,全面了解該機構的經營狀況。
(五)重視跨國銀行的自我約束,完善銀行風險的內控機制。
有效的銀行監管,必須注重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鐕y行虧損倒閉事件頻繁發生,使各國監管當局對跨國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給予高度重視。完善跨國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提高銀行自律管理水平,成為跨國銀行監管的又一重要趨勢。
最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頻頻新規,一場旨在治理金融市場亂象、防范風險的監管風暴正在金融業掀起。據統計,今年一季度,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處罰金額已達數十億元,其監管力度之嚴、處罰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民生y行30億元假理財案發
只是冰山一角
背靠銀行的良好信譽,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一直是低風險偏好投資者的理財首選。近期,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的150名私人銀行客戶意外地發現,他們此前在該支行購買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原來是假理財,系支行行長張穎等人偽造,總規模高達30億元。
民生銀行已向公安部門報案,該行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涉嫌違法行為。4月13日,張穎被公安機關帶走。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這些理財文件由民生銀行正式出具并加蓋公章,因此民生銀行有義務兌付本金及收益。根據投資者所提供的產品資料,私銀客戶購買的航天橋支行的理財產品,在形式上屬于從其他投資者處受讓民生銀行發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財產品,這些理財產品多數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稱,比如一位投資者購買的產品名稱為“結構性存款H-1”)。行長張穎及其他該行工作人員向他們推薦該產品時稱,該產品保本保息。《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以下簡稱《轉讓協議》)顯示,協議轉讓方為自然人崔華琦、池會杰、王靜等,轉讓份額不等,投資起點為人民幣300萬元,轉讓標的名稱“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XX期私銀款”等。轉讓款由“新投資者”直接打給“原投資者”的個人賬戶?!掇D讓協議》中,除了轉讓方、受讓方分別簽字外,還加蓋有“中國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的公章。
本案中,從法定代表人的角度而言,張穎作為航天橋支行行長,其以航天橋支行對外從事的民事活動由民生銀行承受,理財產品的購買人有理由相信張穎及航天橋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員有權、其行為代表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理由如下:
(1)理財產品的購買人在購買上述產品時,是在航天橋支行的交易場所內完成。
(2)理財產品的購買人在購買上述產品時,航天橋支行根據銀監會的要求對簽約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
(3)理財產品的購買人曾在同一交易場所以同樣的交易方式進行過其他類似的交易。
(4)理財產品上加蓋有“中國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的公章,而從表面上看,客戶無從判別公章真偽。
銀行監管風暴來得正當時
信用是銀行賴以生存的根基,也是銀行必須堅守的底線。外有銀監會監管,內有合規部門把關,規章制度層層疊疊。但即便如此,還是有人鉆漏洞,引發各種違法違規案件,近幾年不斷暴露出的問題說明監管調整已經迫在眉睫。事實上,在防風險、擠泡沫的背景之下,金融監管層已經在重拳出擊。
例如,4月初的短短2周時間,銀監會就火速了8個文件,內容涵蓋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銀行業風險防控、彌補監管短板、開展“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專項治理等方面,開創“史上最嚴銀行業監管季”。
就在密集文件的同期,銀監會還罕見地一次性公布了25項行政處罰決定,共涉及17家銀行業機構,共計罰款4290萬元,部分銀行已經做出相應的業務調整。
消除金融風險隱患刻不容緩
金融監管部門在短時間內密集出臺如此多的政策確實比較罕見。但事實上,這些監管政策貼合了當前金融風險情況和國家政策導向。
當前,中國實體存在經濟結構供需失衡、金融和實體經濟失衡、房地產和實體經濟失衡等突出問題。而實體經濟各種矛盾和壓力正在向金融行業傳導,不良貸款風險、流動性風險、交叉性金融風險、融資平臺貸款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非法集資風險、外部沖擊風險不斷積累。這就要求人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金融風險的擴散性和蔓延性,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穩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有序化解處置突出風險點,整頓規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風險防火墻。”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強調,“要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決心處置一批風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