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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 建設監理質量監控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O2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全過程監理,不僅包括施工準備階段、建設施工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理,還包括建設項目的前期決策研究階段、勘察和設計階段以及維護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對于一個完整而規范的建設項目系統工程而言,每一個環節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實施全過程監理,是從籌建單位需要和利益出發,為項目工程服務,切實保障籌建單位和各參建單位的根本權益和工程成果。
一、建設工程監理的目的
建設監理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資效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力求在計劃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內實現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具有綜合性強、技術性高、涉及面廣、內部和外部配合環節多的特點,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應嚴格遵照基本建設程序,在工程建設實施的各階段做好投資、進度、質量三大目標的控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的有效控制。
我國自實行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制度以來,建立了為投資者提供工程管理服務的專業化監理隊伍,初步實現了工程管理方面與國際管理接軌,但監理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影響著監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監理市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需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進行分析,找出相應對策,促進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逐步走向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
工程監理是監理企業代表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實施全面管理或工程咨詢。它的工作范圍包括從工程項目策劃、招標、勘察設計到工程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項目建成后的評估和保修期的監督管理等全過程咨詢管理服務,對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投資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已取得明顯成效,監理單位成為工程建設領域的三大主體之一。其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2.1規范了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建設行為社會化、專業化。工程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建設行為進行約束,改變了過去政府對工程建設既要抓宏觀監督、又要抓微觀監督的不合理局面。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結合,可以有效地規范各承建單位以及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當建設行為的發生。
2.2保證了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了工程監理企業的監理服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經濟管理的監理人員能及時發現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并督促相關質量責任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以確保實現質量目標和使用安全,從而避免留下工程質量隱患。
2.3提高了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建設單位而言,希望在滿足建設工程預定功能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建設投資額最少。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之后,工程監理企業不僅能協助建設單位實現建設工程的投資效益,還能大大提高社會的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2.4工程監理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準則。要做到這一點,僅僅依靠自律機制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為此,首先需要政府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這是基本的約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但是,由于客觀條件所限,政府的監督管理不可能深人到每一項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因而,還需要建立另一種約束機制,能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建設行為進行約束,建設工程監理制就是這樣一種約束機制。
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
3.1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從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在我國開始試行至今,建設部對工程監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協調”,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對工程項目的管理應該實施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在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監理就應該參與,在工程的設計、施工階段更應體現監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僅將監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階段,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另外,《招標投標法》也對監理的實施范圍有所界定,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確有許多不規范的行為,甚至出現一些不正當的競爭。以上說明盡管我國已頒布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監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確監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文件還很缺乏。
3.2社會對監理的重視程度不夠。俗話說:“想要別人重視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視自己”,首先許多監理公司對自己不夠重視,大部分社會監理機構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項目聘任制,對外地的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結束后,若無后續工程,就不一定能繼續從事監理工作,造成監理人員的不穩定。其次有許多監理公司為了承攬到監理業務,違反國家制定的監理取費標準,通過降低費率來保證本公司在監理市場上的競爭力度,這樣造成了監理的實際收費過低,使得從事監理的人員收入也很低。第三盡管絕大多數的社會監理人員都能按照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對待自己的監理工作,但是還存在小部分監理人員缺乏必要的責任心,缺乏一定的職業道德,影響了整個監理業的形象。
3.3工程監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和監理隊伍的組成上,目前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設計、施工單位工作多年現已退休的人員,盡管他們有豐富工作經驗,但是由于年齡的原因,使得他們沒有充沛的精力,對于新知識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職的工程技術人員改行為監理,而監理單位沒能及時給予他們業務培訓,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學監理知識的能力,因而,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而對監理知識及其匱乏。三是新的大學畢業生,盡管他們精力充沛、勤學好問,但是他們缺乏一定的工作經驗。因此,目前監理隊伍缺乏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又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監理人才。
3.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從我國實行工程監理制到現在,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但沒有認識到工程監理能夠幫助他們減輕工作負擔、確保工程質量,反而錯誤的認為實行工程監理制削弱了他們手中的權利,產生了抵觸情緒。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監督時凡是涉及質量責任問題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強加于工程監理身上,并到處宣揚工程監理無能、無用。其結果,無形中對監理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良的影響。近幾年,社會對監理的觀念有所改變,認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實施,但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對工程監理認識存在偏見問題依然存在。
3.5 監理職業道德需進一步加強。全面建立監理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嚴肅監理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建設,這些已成為樹立監理職業道德形象不可缺少的保障。很多地方上的建設單位往往不重視監理,建筑市場也不規范,監理地位也比較尷尬,權限狹窄,監理工作難以開展。
四、發展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對策
4.1完善法規體系,健全監督機制。目前,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條款不少,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數量更多,這充分反應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市場規則和市場機制方面還比較薄弱,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監理企業應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向制定法規部門提出完善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地完善監理市場的法規體系,才能使我國監理行業不斷制度化、規范化。
4.2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全方位、全過程監理的要求來看,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素質還不能與之相適應,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工程建設領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層出不窮,工程技術標準規范、也不斷更新,信息技術日新月異,都要求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4.3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向全方位、全過程發展。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十幾年的時間,目前仍然以施工階段監理為主,造成這種狀況既有體制上、認識上的原因,也有建設單位需求和監理企業素質及能力等原因,但是應當看出,隨著項目法人責任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民營企業和私人投資項目的大量增加,建設單位將對工程投資效益越加重視,工程前決策階段的監理將日益增多,從發展趨勢看,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管理,將是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趨向,積極擴展服務內容,要從現階段以施工階段為主,向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發展,即不僅要進行施工階段質量、投資和進度控制,做好合同監理、信息監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而且要進行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的監理。
關鍵詞: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建議措施
前 言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特別是強化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國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態勢。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產總體穩定的形勢下,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特別是鄉鎮建筑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多發,且呈明顯上升趨勢。事故頻發表明鄉鎮建筑安全狀況日益嚴峻,也暴露出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及技術服務在法制、機制、體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諸多漏洞和突出問題。對此,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當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問題分析
(1)對鄉鎮建筑安全認識不足,監管工作嚴重缺位。鄉鎮建設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農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設施和生產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國家有關鄉鎮建筑安全特別是對農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確,造成了有關職能部門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職責不清,責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體缺位。從而導致在發生事故后,出現一些這事不歸我們管,沒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認識。在客觀上,從上到下特別是在基層鄉鎮,實際上形成了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鄉鎮未設立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體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現象目前仍普遍存在,應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變。
(2)鄉鎮建筑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相關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國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體系是比較完善的,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經濟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輕鄉鎮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監管體系也大都只適用于城市地區。
一是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適用范圍過窄,安全管理未能覆蓋所有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房建設。在現行的《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制度規定中,明確規定將農村的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自建低層(三層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適用其規定,而實際上對限定以上鄉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實到位;
二是對鄉鎮基層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未作出明確規定。如有關法律法規僅賦予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而對于縣級以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委會等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則沒有做規定;
三是目前缺乏對鄉鎮建筑安全管理和技術指導的專門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因此,在法律法規及制度層面,造成了對鄉鎮建設安全管理的職責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確,工作乏力,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3)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缺乏對鄉鎮建設的宏觀規劃,房屋設計、施工組織等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不到位。從規劃層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設規劃、輕鄉鎮建設規劃的現象比較普遍,規劃管理弱化,特別是對農民建房缺乏規劃引導和管理,在一些地區,鄉鎮基層政府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用地、選址未充分考慮山體滑坡、地質條件不穩定等安全隱患,對農民住房建設選址安全把關不嚴,缺乏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從政府安全管理層面看,縣、鄉鎮政府沒有健全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服務機構,配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服務人員。一些建設工程未取得規劃批準文件和開工許可就擅自開工建設,施工前也未履行辦理報建備案手續。農民建房多數未執行“一書一證”制度,其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制度流于形式,有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不力。從技術服務層面看,特別是農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與鄉鎮建設工程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建房服務協議。在相當多鄉鎮,技術服務組織和體系不健全,農民建房大都由沒有資質的人員進行設計,不少農房建設無設計,也沒有相應的設計通用圖,有關部門及技術服務機構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的技術服務和施工指導不落實。
(4)農民建房處于無序狀態,安全隱患十分突出。從目前農民建房房屋設計、施工組織、工藝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員隊伍等環節看,目前絕大部分農民建房沒有經過專業設計或無設計,且無營業執照,施工組織混亂,工藝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許可,基本上處于“無政府”狀態,安全隱患嚴重,質量安全無保障,導致事故時有發生。
(5)農民建房安全意識差,施工隊伍素質低,缺乏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在農民建房過程中,這是一個十分突出的普遍問題,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數農民自建房無設計圖紙,不符合建設規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選址在山體地質結構復雜或不穩定地帶,易產生山體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為節約成本,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農民將舊房拆除的部分廢舊材料用于新房建設,違反建筑質量管理規定,造成質量安全隱患。四是目前農民自建房多數是由農民自己組成的建筑隊進行施工,基本上沒有經過正規培
訓,缺乏專業知識,安全意識薄弱,也無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議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調研,提出對策,推進工作。一是有關職能部門要把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工作來抓,充分認識做好鄉鎮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鄉鎮建筑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二是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樹立對鄉鎮建設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針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鄉鎮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選擇重點地區及事故多發的鄉鎮,開展鄉鎮建筑安全狀況的調查研究,摸清鄉鎮建筑安全狀況特別是農民建房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進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技術服務措施。
(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鄉鎮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治本之策。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適應新形勢,制定和實施有關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監管,明確職責,落實責任,推動工作。一是要盡快修改、補充《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把鄉鎮建筑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別是農民建房(包括三層以下的農民建房)納入其管理范圍,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民建房的事故質量安全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責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強鄉鎮建筑安全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和辦法,明確和落實鄉鎮基層政府及辦事機構的監管職責和責任。建議盡快研究制定《鄉鎮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專門法規、規范,來指導鄉鎮建筑安全工作。要進一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建筑安全監管的職責和責任。同時,應將監管范圍覆蓋到鄉鎮,特別是明確縣級以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職責和責任,并賦予相應的管理手段,做到職責清晰,責任明確,權責統一。
(3)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一是要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加強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基層政府的監管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相關部門協調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的鄉鎮建筑安全監管機制,配備相應的監管人員,加強基層隊伍建設。
二是要根據農村特點,研究制定鄉鎮建設工程從建設規劃、招投標、工程設計、開工許可、施工、監理到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辦法,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三是研究實行登記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由鄉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參與農民建房的施工企業或個體施工隊伍實行申請登記備案制度。特別是鄉鎮要加強對農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與業主簽訂安全保證書等,并在鄉鎮設專職或兼職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員,專門負責農民建房質量安全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四是實行對個體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審查合格的方可承攬農房建設項目。
五是要求鄉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設施工程必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并嚴格進行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制度。
(4)科學制定鄉鎮建設規劃,強化規劃管理和導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鄉鎮總體規劃下,編制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加強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要在《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新條例,對包括農民建房在內的鄉鎮建設規劃的制定、工程用地、項目申請和審批、工程設計、開工許可、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建設程序作出明確的規定,強化對鄉鎮建設項目特別是農房建設的有效監督管理。
(5)完善施工質量和安全服務體系,加強農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加強對鄉鎮建設工程特別是農房建設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關鍵所在。縣、鄉鎮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強化技術服務和管理。要寓質量安全管理于技術服務和指導的過程中,把技術服務指導融于質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過農民住房建筑工匠資格認證制度,修訂或制定農民自建住宅標準、通用設計圖或標準型設計圖及相關施工技術規程等方法進行管理。要通過編印農民建房通用圖集、播放動漫畫、發放宣傳掛圖、安全知識讀本、舉辦講座等多樣化的活動和形式,向農民宣傳質量安全知識,提高農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災、防災意識。最后,有關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農村設計人員、個體工匠、建筑施工隊伍的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加強對設計人員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適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農民工的安全意識、作業素質和安全防護技能。
在強化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過程中,首先監理單位要開展質量服務會議,強調質量管理對于建筑施工的影響,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質量管理意識。強化員工質量教育,不斷增強員工的質量意識,是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不斷增強員工的質量服務意識。在施工的每道工序中,都要強化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在實際的工作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利用媒體、標語等對員工進行質量教育。同時,由于監理責任不明確,也出現了諸多質量問題。因此,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從根本上強化質量意識,積極遵守監理程序,加大監理的執行力度。
二、組織安全教育活動和培訓工作
隨著我國建設行業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機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對于建設工程監理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要不斷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由于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具有嚴謹性,各個環節都有統一的規定與要求,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水平。因此在這種新形勢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不斷組織安全教育活動以及培訓工作,提高監理隊伍的整體素質。同時,要不斷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整體水平。監理工程師在實際施工監理過程中起到很關鍵的作用,監理單位不斷強化監理人員學習與培訓工作,從而提高員工的法律認識和業務技能水平,有利于員工綜合素質的培養。同時,在這個學習的過程中,使監理人員樹立了正確的責任意識,從整體上提高工程質量監理工作的實效性,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
三、完善監理市場法規
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存在諸多的問題。首先,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嚴重。在利益的驅使下,不少監理能力不足的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進入監理市場,從而不利于整個監理市場的穩定發展。同時,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相應的法律法制還不夠健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的思想觀念沒有得到徹底解放,從而出現了市場不規范的現象,導致建設監理單位內部機制運行與外部市場存在矛盾。因此,國家相關部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市場。在這個過程中,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要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不斷完善監理管理各級部門的法制法規體系建設,建立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制度。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從而使監理工作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強化法律體系的建立,也避免了相關部門的行政干預,從而保證了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同時,國家要進一步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從而對各類市場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通過建立一套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市場體系。這有利于促進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實現標準化管理,最終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
四、構建標準化管理模式
建筑工程監理標準化管理模式主要是針對監理的內容和形式做出全新的管理以及控制,從而使建設工程監理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規范性。隨著市場競爭機制的不斷變革,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管理模式上存在諸多的問題。從總體上來講,只是實現了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的協調以及控制,并沒有實現全面的標準化管理。因此就要求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要正確處理好與施工單位、業主以及監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在實施監理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各自的利益,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一套完善的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同時,要加強監理過程的動態控制,不斷完善施工組織設計,構建標準化管理模式,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建設工程監理要實現組織管理上的體系化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管理體系、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以及質量保證體系,從而實現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組織管理上的體系化,從而使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正常運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發展。
(2)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流程化工程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明確劃分各個部門的職責,從而實現監理程序的流程化。
(3)監理工作的協同化監理工作要根據現場施工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適時地調整,這就要求員工之間要積極配合,實現監理工作的協同化。
(4)實現監理工作內部控制上的信息化要嚴格按計劃進行工作,同時實時進行反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實現控制上的信息化。
五、結語
摘要:備案 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備案,是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送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制度,其是我國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監管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保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證合同的嚴格履行,防止違法、欺詐等不良現象發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因我國沒有統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規范,各地實行不同的備案制度,一些地區的備案制度因其自身設計的問題,在發揮著行政監管、規范建設工程市場作用的同時,卻在民事領域成為合同糾紛的潛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貫徹備案制度,將備案內化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發、承包雙方必須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實踐中,很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雖采用示范文本,卻未備案,其發生糾紛后,就會帶來該合同因未備案是否生效的難題。
本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備案是否生效,應該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備案,作為對民事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行政監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發揮,而其效力應該從行政領域和民事領域兩個方面作探討。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備案制作為一項行政監管制度,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備案,必然導致行為人承擔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考察我國不同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其內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發承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是規定備案程序,三是對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回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行為進行懲罰的措施,以此來保障備案制在實踐中得以施行。
備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第三項,即行政責任上。考察我國各地對違反合同備案制度的行政責任,雖在金額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罰款作為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為例,其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合同文本、專業分包合同文本和勞務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相應條款予以處罰”,而《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44條第9項規定,合同文本未按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即當事人如果不對合同進行備案,須承擔限期補辦備案手續和1—3萬元罰款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區出有相類似規范,可見,備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體現為對不報備行為的行政處罰。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在民事領域的效力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是行政行為,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一民事行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應有影響。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為使合同備案制得以貫徹實施,在其提供給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將備案規定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且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采用帶有備案條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確寫明“本合同雙方約定并經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后生效。”此時,備案條款設計的適當與否就會成為合同當事人糾紛的潛在因素。備案在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是否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會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應將此種備案制度下的合同備案的法律效力作準確定性。
對此,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認為,備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認為,其不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
認為備案是合同生效條件的觀點,主要是基于合同文義。無論出于何種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經明確確定備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發承包雙方已經將包括此條款的合同文本作為雙方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已經同意將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此備案應視為雙方對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如果雙方未履行備案手續,則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則,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內容都不能得到實際執行,則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實踐中就沒有客觀標準,簽訂合同文本就沒有實際意義。
另一種觀點認為,備案不應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備案不是《合同法》第44條規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一一般情況的前提下,也承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生效所規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屬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則此備案應該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備案的性質,本文認為,其不屬于《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首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經批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才生效的規定。備案作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據。其次,雖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要求當事人必須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備案的條款,但此備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條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規這一法律淵源。因此,備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備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備案不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
從合同的表面文義來看,當事人既然已經選擇將包括備案作為生效要件的條款的合同文本,雙方就應該遵守合同的條款,將備案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認為,應該認識到此備案條款的特殊性。
備案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監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后,要將合同提交相關的主管部門登記。其從性質上屬于行政行為。而將其作為合同內容,并且作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免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回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以此來保障備案制在實踐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種措施。也就是說,此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實現行政監管的一種方式。采用包括備案條款的合同文本是發承包雙方作為行政被監管人必須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簽訂施工合同應當使用《XXX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當事人并沒有選擇使用與否的自由。也就是說,備案作為生效要件雖然出現在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卻并非當事人本意,還可能與當事人真實意思相反,違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這一基本原則,從理論上講,不應將其視為當事人約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備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應視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種實踐與理論上的悖論:實踐中,如果不認定備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這一地位,則使合同文本確定的內容得不到實際履行,導致既使行政監管落空,又使合同條款缺少可執行性,其規定沒有意義。而在理論上,如果認定備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實質上是行政機關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又強加給當事人一個合同生效要件,其與合同法的意思自治這一基本原則相違。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局面,本文認為,是一些地方的建設行政主管機關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監管矯枉過正,其為達到建筑市場主體都對合同進行備案這一目的,將備案這一行政行為強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備案成為合同生效條件,進而要求合同的發承包雙方必須遵守。一旦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未對合同備案,既產生行政責任,又會導致民事合同生效與否的爭議。其實質是行政行為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越權干擾。
要解決此問題,必須對發生上述問題的地區的合同備案制度重新設計。
備案制度的目的是規范建筑市場,從其備案程序和內容來看,是對合同發承包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糾正,其制度設計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考察國家及大多數省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都嚴格遵守這一目的,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的程序、內容及行政責任作出規定。除此之外,并不對屬于民事領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權的規定。更沒有在其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備案的內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供的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體現了這一初衷,只是規定“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①即約定內容由當事雙方自行決定,并未強制性的將合同備案作為合同生效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是對民事領域的合同進行監管的行政措施,對其的違反,應產生行政法律責任,但備案不能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決定合同生效與否。因此,建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制度予以整頓,對存在缺陷的備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進而維護建筑市場的穩定。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就必須提高對質量的監督管理水平,不斷探索和實施新的監督管理方法。本文主要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和質量監督管理的不足,進行了監督管理方法方面的研究和探討。
一、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建筑行業飛速發展,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一些不法分子進行利益交易,使得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豆腐渣”工程屢見不鮮。
由于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比較多,現主要列舉以下幾個主要問題:由于地基不穩定造成的房屋沉降或傾斜;由于材料質量問題或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墻體開裂;由于設計施工不當或材料問題引發的房屋各處滲水;由于材料質量問題引起的房屋裂縫等。所有這些問題都在威脅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加劇了工程建設單位與建筑工程使用者之間的矛盾。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完善,質量監督管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工程建設單位的質量監督管理意識不強
雖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我國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由于對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工程建設單位的質量監督管理意識還不強。大多數工程建設企業還沒有全面認識質量監督管理的作用,一些單位的監督管理只是流于形式,質量監管工作難以發揮實效。這樣往往會造成工程質量監管不力,嚴重的甚至會給建設工程質量帶來嚴重威脅。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隊伍素質普遍偏低
由于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國家在質量監督管理人才的培養方面做得還不夠,一些質量監管人員缺乏系統的知識,而在企業中又得不到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加之一些企業不重視對年輕監理人員的培養,造成老的監理人員缺少“繼承人”,阻礙了企業的長期發展。如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建立一個人員學歷層次高、業務知識完備、專業技能扎實、質量監督管理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團隊,是每一個建設企業都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力度不夠
由于監理機構收費標準低使得人力、財力有限,監理職能與建設企業質量監管人員職能交叉甚至重疊等原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現象十分普遍。首先,由于對建筑材料購買的監管不到位,容易導致劣質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程建設中,給建設工程質量埋下隱患。其次,對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力度不夠,一些低素質的施工人員就會進入施工環節,施工技術和施工經驗就大打折扣;一些工程建設企業在利益的驅使下就會偷工減料,嚴重影響建設工程的質量,甚至會危及工程使用者的安全。
建設工程監理市場不規范
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監理業務的承攬方式不規范。在一些監理業務的承攬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轉包監理業務、無證監理、私招監理等現象,導致建設工程監理的應有作用在很多項目上得不到充分發揮。二是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繁雜的規定,蓄意抵制外來監理企業進入,以此來保護當地監理企業,這種壟斷經營、封鎖市場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宗旨,是一種經濟發展的短視行為。
建設工程監理收費不合理
實際上我國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收費低于國家的要求,這主要是由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有的建設工程企業把工程監理支出看成是企業的經濟負擔,嚴重壓縮監理費用,使得監理工作不能有效展開,導致一些不穩定因素的出現,給建設工程企業帶來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二是在進行監理競標過程中,一些競標企業競相壓低價格,大打價格戰,希望通過價格優勢贏得投標。三是我國建設工程的相關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沒有形成嚴格的價格監督制約機制,沒有對建設工程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壓價行為進行有效控制。
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策略
基于以上對當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筆者認為要想提高管理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要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首先應當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是實施工程質量監管的保障,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首先要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質量監管的可操作性。其次要規范市場監理秩序,嚴厲懲處轉包監理業務、無證監理、私招監理等行為;制定統一的監理準入標準,使各監理單位能夠自由流動,提高監理的質量;工程建設的相關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要制定嚴格的價格監督和制約機制,對工程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壓價行為進行有效控制,完善建筑監理的收費制度。
2、明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目標
在建設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要嚴格按照我國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和業主的要求,制定詳細明確的建設工程質量目標,從而確定質量監理目標和監理標準。建設工程監理目標要能夠充分反映建設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根據業主提出的具體要求加以有效實施。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監理目標的相關規定,對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實施全方位的監理,以便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
轉變角色,健全配套法律法規,實現監督管理國際化、法制化
筆者建議,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踐中,應當積極轉變角色,實現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管工作方式的快速轉變,即由傳統的授權執法逐漸轉向現在的委托執法;由傳統的實體質量節節把關,逐漸轉向現在的隨機抽檢;由傳統的看、問式檢查方式,逐漸向現在的科學儀器應用轉變;由傳統的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直接審查,逐漸轉向現在的竣工驗收備案;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上述角色的轉變,可以有效地改變政府的行政職能形象,促進監督管理工作向著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以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為主要手段對建設工程質量所有參與者實施執法監督。同時還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配套法律法規,不斷增強建設工程質量社會保障能力,從而實現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與國際化。實踐中,筆者還建議借鑒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經驗,加強國內建設工程質量的咨詢與服務保障系統建設,尤其是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監理工作,培育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市場和業務,加強市場主體要素監管,全面推動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市場和的良性運轉。同時,還要不斷加速與國際慣例的有效接軌,全面推進工程質量監管國際化發展進程。
4、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
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過程中,監督管理人員是關鍵,人員的素質關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水平。要想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理水平,就需要定期地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和技能的培訓,提高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盡量避免由于監理人員素質偏低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對新入職的監理人員要實施崗前培訓,通過對他們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標準的培訓,使他們掌握監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明確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具備上崗的基本能力;此外還要加強對在崗人員的崗位培訓,在崗人員要不斷學習知識,充實自己,提高自己的知識素養和業務能力,應對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5、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的質量監管模式,全面提高監管效能
經過分析,筆者也查詢了諸多的材料,造成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的病因主要是上世紀初的幾年,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存在著重復和交叉管理的問題,導致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還有待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還有待于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現在很現實的一個問題是有的建筑單位不執行法規,不按建設程序辦事,打比方說雙方簽訂霸王合同,要求墊資施工,拖欠工程款等等,這些都是造成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防護能力薄弱的問題所在。如何克服,是擺在我們每個施工人員面前的一個問題。
2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責任
現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施工單位只一味追求經濟利益,忽視了各自的責任。經過多年的經驗得知,在施工中一些建設單位管理意識淡薄,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施工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不管怎么說,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沒有真正落實安全監理的責任制,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監理職責,應該做到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除此之外,筆者還認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問題,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這主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大概是上個世紀90年代出現的。再有就是我們的安全監督人員只停留在現場檢查、驗收、評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認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進行宏觀控制與管理的,認識不到位。這些都導致了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現在諸多的問題,如何消除或者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僅僅是我們工程施工人員,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共同擔負起責任來,更重要的還需要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嚴加約束,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3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把好安全關的重要保證。同時我們還看到,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比較普遍,并且是一個周期較長且復雜的過程;同時涉及到我們施工人員的各項工作還比較艱巨。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施工人員結合實際,不斷提高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水平,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嚴峻形勢。除了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諸多因素之外,還要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
3.1準確定位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換句話說,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就是確保工程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還代表我們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執法的行為。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我們有權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筆者建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不僅要有正確的工作導向,還應加強安全監督隊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監督人員依法辦事,站在企業的角度幫企業解決安全管理中的困難,進一步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3.2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上面我們說了,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存在一定問題。現在我們就要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在各單位逐步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實施各種細則。同時還要嚴格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等的管理,要跟蹤督促到位,及時檢查整改結果。要對重點監控區域、重點監控企業、重點監控項目,實施現場工程安全監理。
3.3建設高素質建筑安全監督隊伍
建筑安全監督隊伍是一個建設工程的重要部分。我們要要求監督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強。在實際工作中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防監督人員在監督執法活動中違紀違法和搞不正之風。同時還要做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監督人員資格培訓、任職培訓等,使監督人員具備過硬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成為建筑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行家里手,樹立良好的建筑安全監督隊伍形象。
4結語
【關鍵詞】城建檔案違法行為監督管理
中圖分類號:G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真實記錄,是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是國家的寶貴財富。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除國家相繼頒發了相關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外。近年來,國家及我省又相繼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09年出臺的《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用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城建檔案事業在經濟建設和社會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及具體操作規范,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將城建檔案管理納入了城市建設法規系列,推進了城建檔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標志著城建檔案管理法制工作進入了又一個新階段,對促進全國及我省城建檔案事業可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時期,違犯城建檔案安全立卷歸檔制度,造成城建檔案損失,危及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正常運行等違法行為還仍有發生,涉檔違法行為按《檔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分別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現就當前城建檔案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尋求規范城建檔案管理的相關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檔案違法行為
1、不歸檔或歸檔資料不全。不歸檔的違法行為是指依法應建立檔案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規》的規定,長期不開展檔案工作和建立檔案的行為。在城市建設活動中,許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既沒有專門的資料室、資料員,又沒有開展工程檔案編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驗收時才臨時收集,勢必造成資料不齊全或不規范。為了驗收就尋找關系,甚至是領導部門打招呼,要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檔案認可文件。
不歸檔或歸檔資料不全違法行為的構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規定的各級、各類應當建檔立卷的文件材料和應開展的檔案工作;(2)行為方式是不作為,包括不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無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3)行為結果是妨礙了城建檔案形成和檔案工作的開展,使城建檔案事業蒙受損失;(4)違法行為主體是工程建設單位,違法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單位的負責人,但也涉及到相關參與建設的各單位和負責人。
究其產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設單位的負責人不了解建設工程檔案和城建檔案的重要性,而把它當作可有可無的事情,甚至當作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負擔,這一行為發生在城建檔案工作的源頭,對城建檔案工作危害嚴重,影響深遠。
2、違反檔案編制規定。此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檔案法》中關于檔案是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和檔案不得涂改、偽造的違法行為。有的建設單位檔案成套性、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不夠,普遍存在著資料歸檔不齊、內容缺項、漏項、簽章手續未到位、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不準確、整理不規范、復印件居多等現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圖當做竣工圖,竣工圖編制更改不規范、不真實、不完整。使建設工程檔案失去了真實性,原始性,失去了憑證作用和利用價值。
這些違反城建檔案編制規范的行為,在城建檔案違法行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設單位的檔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圖利益,不遵守城建檔案編制規范。這類行為發生在文件材料向檔案轉化的關鍵環節上,對工程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破壞很大,給城市規劃管理及城市后續建設帶來錯誤信息和建設損害。
3、違反檔案立卷歸檔制度。此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檔案法》關于立卷歸檔制度的規定,將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已有,不歸檔、拒不歸檔和不按期歸檔的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法規規定,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后六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但在工作實踐中,不按時報送工程竣工檔案的現象還大量發生。
違反立卷歸檔制度的違法行為是一種常見的檔案違法行為,多發生在城建檔案產生的管理單位。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建設單位檔案意識薄弱,歸檔制度不健全,檔案編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負責人和檔案資料員疏于歸檔監督管理。二是行為人員只圖個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檔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據為已有以謀取私利,此行為不僅違反了歸檔制度,而且侵犯了國家檔案所有權。三是由于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執法力度不夠,致使違反建設工程檔案歸檔制度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二、監督城建檔案違法行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開始實施《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強城建檔案保護,進一步完善有關檔案保護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快了依法治檔進程,對保護檔案資源,發揮檔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檔案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檔案違法行為的發生,使城建檔案工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必須堅持依法治檔,通過法規來規范城建檔案的管理行為,調整好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這是實現城建檔案事業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條件。要加強城建檔案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檔,應采取以下措施。
1、積極宣傳城建檔案的法律法規。專業的法律法規是可以規范人們的行為,對某專業進行強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館利用門戶網站、對外服務窗口、開辦培訓班、印發傳單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層次向我市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宣傳《檔案法》、《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宣傳城建檔案的價值、作用,擴大城建檔案的社會影響,使檔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實處。為做好城建檔案工作,我館在工程開工前提前參與,對檔案管理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從而為進館的檔案資料準確完整奠定了基礎。
2、提高認識,完善城建檔案工作機制。首先要以現有的《條例》為基礎,在有利于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思想指導下,不斷完善城建檔案執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檔案工作機制,把建設工程檔案執法工作納入建設監督管理范圍,加大城建檔案行政執法力度,對不按規定報送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按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的建設單位,要按法規給予處罰。當前需進一步完善城建檔案執法機制,建設城建檔案監督執法隊伍,做到經常督促檢查,這是加強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運用法律手段強制建設單位開展城建檔案工作,指導其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歸檔、移交工作。
關鍵詞:建設工程 招投標過程 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中的招投標制度的建立對于維護我國建筑行業的公平競爭起到了積極作用,可以促進建筑企業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不斷縮短建設工期,實現投資效益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國在經濟市場轉型過程中,對具體操作的細節掌握不夠準確,導致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出現許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建筑行業的健康秩序產生沖擊。因此,為了保證我國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解決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改進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進而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招投標行為。
一、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招投標過程中的串標行為
串標行為主要分為兩種,其一,招標者與投標者的串標,這種串標行為是招標者在確定投標對象之后,幫助投標者打壓競爭者,破壞公平投標的違法行為。這種串標行為主要表現在招標者為特定投標者建立特殊投標條件,排除其他投標者的競爭,并在招投標過程中通過特殊途徑傳達招標者的想法。這種違反招投標公平原則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其他投標人利益,還會對投資項目造成損害;其二,招標者的串標,主要表現在投標者提前約好,形成同盟共同壓低或提高報價,當一方獲得競標后給予另一家充足的好處。這種串標行為是當下最主要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出現法律問題的原因之一。
2.招投標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
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違規操作主要表現在招標文件價格過高,由于編制招標文件需要花費巨大的財力和物力,導致投標單位需要交納高額的招標文件費用,并且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對投標單位的工本費進行報銷,打擊了許多投標單位的積極性,不利于投標企業的積極參與。
3.利用合法程序采取虛假招投標
這種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參與招投標企業往往可以按照合法的程序進行招投標,而招投標的結果卻是虛假的。比如某地市在進行基建項目的審核時,對合同款的標價為2000萬,而實際的工程款只需要1500萬,讓人難以捉摸的是,投標人與招標人都了解這種情況,卻不進行阻止,追究原因發現,這項工程屬于地方的基礎工程,建設資金方面可以得到國家的補助,如果合同金的金額越大,地方政府獲得的補助金就越多,可以減少地方政府的資金投入,為此,不惜冒著違法的危險,將已經完成的基礎工程建設也列入其中,來獲得更多的補助金。
4.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方面主要依據《建筑法》和《招投標法》,但是這些法律法規自身存在漏洞,讓招標方和投標方鉆了空子,比如《招投標法》中的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批和比較;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可以自主辦理招投標事宜。這些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當事者擁有一定的道德約束力,公平、公正的進行招投標工作。由于目前的招投標市場競爭激烈,極小的偏差也會影響最后的結果,然而,部門工作人員未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工作,導致招投標結果難以信服。為此,我們需要對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嚴格規定,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二、解決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法律問題的途徑
1.完善相關法制建設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出現法律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部門的不規范操作,因為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政府既是立法者和監督者,又是最大的受益者,加之監督機構的缺失,導致政府部門在進行招投標工作時難以有效的遏制腐敗問題。雖然近幾年我國取得了一定的反腐成績,但是,仍然無法有效控制招投標中的腐敗現象,因此,必須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改進,讓違法者遵紀守法。此外,相關研究者可以借鑒國外優秀的成果和經驗,并引進先進的研究方法,促進法律體系的完善。
2.促進招投標過程的公平
目前,在招投標過程中出現串標的主要原因要歸結為攔標價的公開,以及在對投標材料的綜合評定過程中過分注重對經濟標的審批,致使招投標雙方一旦串通就會決定經濟標的評價標準,導致違法行為的出現。因此,為了杜絕違法行為的出現,政府部門可以鼓勵投標企業跨區域投標,并且改革評定方式,采用符合標準的最低價。只有采用這種公平的招投標方式,才能促進招投標過程的公平,徹底杜絕串標這種違法行為,讓所有投標方公平競爭,促進建筑行業的和諧發展。
促進招投標制度的健全,不僅可以促進建筑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還可以為招標方提供最好的供貨商,為招標方選擇最優的合作伙伴,優化資源配置,節約物力和財力。為此,政府部門要清醒的認識到招投標制度的重要性,在招投標過程中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工作原則,進行招投標工作,促進建筑行業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筑法》、《招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清理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為主線,以提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能力為重點,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通過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不斷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場運行機制,推動我縣建筑業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二、整治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一)整治范圍
全縣2014—2015年所有在建工程項目,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建設情況。
(二)整治內容
1、大力整治違反法定建設程序建設的問題。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建設程序,依法辦理項目報建、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及審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各項法定程序。對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嚴處。
2、大力整治違反規劃未批先建的問題。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按照規劃管理的規定進行建設。凡未依法辦理“一書兩證”,未批先建或未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嚴處,并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
3、大力整治規避招標的問題。凡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工程必須招標;建筑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投資額達6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嚴處。
4、大力整治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問題。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要到縣建設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縣建設部門要依法審查施工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開工。凡未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的除責令停工外,依法給予嚴處。
5、大力整治不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問題。施工單位要按照規范標準對施工現場設置圍檔,圍擋設置高度不低于1.8米,縣城主要街道臨街施工應設置高標準圍擋。施工現場要按照行業規定設置施工標志牌、現場平面布置圖、規劃公示牌、節能公示牌,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制度牌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治揚塵、噪聲、固體廢物和廢水等到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嚴禁臨街遺撒、噪聲擾民。對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嚴處。
6、大力整治不執行竣工驗收備案制的問題。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未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縣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等有關手續。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嚴處。
(七)強化建設規費收繳。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收繳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費用,將其作為辦理相關證件的先決條件,做到應收盡收,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對不按規定上繳有關規費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三、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一)整治方法
此次整治工作實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完善制度、突出實效”的方法。
(二)實施步驟
1、宣傳發動和自查自糾階段。召開全縣建筑市場集中整治動員大會,進行部署安排。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對所有違法違規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摸底調查,交將情況匯總后,向縣政府專題報告。所有在建工程的項目法人按照集中整治活動的要求,對在建工程逐一進行自查,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在規定的日期內自行改正。
2、集中整治階段。對發現的問題,要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逐一進行清理整頓,該補繳規費的補繳,該完善手續的完善手續。特別是該限期整改的,堅決督促整改到位;凡拒不執行監管部門整改指令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建章立制階段。加強有形市場制度建設,針對存在問題制定完善我縣建筑市場管理的相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預防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保證全縣建筑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順利實施,成立以縣政府主管縣長為組長,縣法院、公安、建設、發改、國土、環保、供電、供水等部門為成員的全縣建筑市場整治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整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工作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