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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股權投資基金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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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基金

第1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二是有限合伙制?;鸬耐顿Y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雇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兩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后,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伙企業必須清算,并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伙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種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種組織模式包括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組成與運作都建立在經營和保管分開的基礎上,都是通過專家運作管理和組合投資。對投資者來說,這三種形態的基金沒有本質區別。不過,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組織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權和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資,并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合伙人做了區分,但是有限合伙制還是未能脫離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組織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為主、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責模糊的問題、合伙企業無獨立的法人資格等。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業是一種資合性組織,具有以下幾個優勢:一是獨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三是法人治理機制。公司制企業中,股東委托董事會、董事會委托經理執行企業事務,即給予人發揮空間,同時又建立了對人的約束機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設立、運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靈活,但是也正因為這個特點,組織結構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監督基金管理人。

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貨幣資本融通活動,其組織是一種資合性很強的組織,從這個角度講,PE組織以公司制模式出現,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從PE產業最成熟的美國來看,主流的PE組織模式卻經歷了從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轉變,研究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有助于我們更深入認識PE組織模式。

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

美國PE產業主流主旨模式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階段是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該時期的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早期運作階段,面臨著資金回收周期長、營銷和管理缺乏經驗、產品適應性不確定等因素的影響,給投資方帶來了巨大壓力,此外,風險資本提供者(即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當第三方由于合同違約等原因遭到損失時,股東不負賠償責任。隨著缺陷的暴露,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出現。這類基金組織通常是大的金融機構或實體公司的分支機構或部門,主要目的在于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發展或創新提供幫助。由于這類基金組織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資公司的利益,因此會導致基金管理者和企業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間的利益沖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組織很難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這些弊端導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漸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從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的變遷似乎說明了這些組織模式的優劣性。但是對美國PE組織模式變遷的進一步研究發現,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國法律制度的變遷。

一是賦予有限合伙企業實體地位。根據1914年美國的《統一合伙法》,合伙僅僅是各合伙成員的集合,并沒有形成有別于合伙成員的新的法律實體,因此有限合伙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仍然屬于合伙成員,1976年美國對《統一有限合伙法》規定“合伙是一個與合伙人相區別的實體”,確定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責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訂中,逐步擴大了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范圍。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機制。比如設立顧問委員會或是常設委員會來監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資者的稅負。五是有限合伙監管強化?!?001年統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應向有權部門申報和公布年報。六是有限合伙法獨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權益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我國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上市。

從美國PE組織主導模式的變遷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為主導模式,并不僅僅是因為這種模式具有與生俱來的優勢,還依賴于外部法律所賦予的優勢。因此,對我國PE組織模式的選擇分析應該放到具體的法律框架中討論。

三、我國法律框架下PE組織模式的分析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相關規范見于《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多部法律。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種組織模式表現出來的優劣勢也存在一些差異。

一是投資主體的限制。在發達的資本市場,比如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等地區,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保險公司、養老金、捐贈基金等大型機構,但是在我國,大型機構進入有限合伙制PE還存在一定得障礙?!队邢藓匣锲髽I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豆痉ā返谑鍡l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我國法律對信托制的投資主體沒有規定,但是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信托法》的規定,資金信托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從上述規定來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資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資方式。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的注資模式一般采取承諾制,即分階段融資。由于《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時不需要對承諾資本額進行驗資,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比較靈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樣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時會有較大的現金頭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資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資項目的情況下,資金一次性到位會導致資金閑置,降低資金使用效率。當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諾制出資制度,在總額確定后,投資者依據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資到位。從募集資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來看,承諾制下這三種組織模式不存在什么差異,但是在信托資金一步到位的情況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顯要優于信托制。

三是稅負。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都不是納稅主體,因此在稅負上具有比較優勢。不過2007年《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給予創業投資公司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給符合條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減輕了稅負。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資者在產生資本增值或紅利收益時就需要繳納所得稅,與其類似,公司制下納稅主體在產生收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留存收益,因此,這兩種組織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沒有遞延稅負的好處;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則在基金發放紅利或出售基金份額時才需要繳納所得稅,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時具有遞延稅負的優勢。

四是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三種組織模式下投資者行使權利的內容和方式存在明顯的差異。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資者不參與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過股東會或是董事會任命并監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處于主導地位。為了監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設立顧問委員會。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資者的權利比較簡單。在實際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發起,如果受托人沒有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委托人無法通過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資者無法有效地監督受托人的投資決策行為,這也是信托制的一個缺陷。

五是證券賬戶問題。即上市賬戶開立問題。國外學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種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國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開設證券賬戶還沒有合法化。我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北M管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借殼”繞過該條法律限制,但是對于那些不具備條件的有限合伙制PE還是一個實質性的障礙。不僅如此,對信托制股權投資基金在銀行間市場開立賬戶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目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出現了多種多層復合組織模式的態勢,總體來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單層級的復合組織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機制、公司制的天津創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資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勵機制。另一類是衍生模式,即將多個單層級結構融為一體,本文稱之為“多層級結構”模式。比如船舶產業投資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劃分政府、投資人、管理團隊以及個人GP之間的權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層級模式的PE組織還有安徽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離成兩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區引導基金,再投入子基金,這是一種三層次的基金結構。這種多層級的結構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優勢,一方面,試圖解決單純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運作流程復雜等問題,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勵機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層級還是多層級的結構,其主要功能還是在于解決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從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發展的態勢來看,未來的組織模式會更傾向于集合多種組織模式的綜合體。

四、結論

綜合三種組織模式的比較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本文認為選擇PE組織模式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是PE的類型。對PE而言,由于不同類型的PE有著不同的風險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資金募集方式、選擇不同的基金組織形態。從我國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來看,主要有兩種功能:一是市場化的PE,即追求投資最大化利益的PE組織;二是政府型PE,這類PE主要的功能是引導資金流向和地區產業,發揮引導和產業整合功能,體現政府意圖。由于PE是高度依賴人力資本和管理智慧的行業,其組織形式的選擇必須能夠有效地激勵和約束人的行為,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人的道德風險。

另一方面是法律因素。法律對經濟尤其是金融業的影響比較顯著,這一點已經為發達資本市場的國家的學者所證實。LaPorta等人(LaPortaetal,1999b)指出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高的英美法系國家,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更為合理,資本配置更有效;在投資者保護較差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的股權集中程度較高,并且公司績效較低,實證分析表明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越高,則托賓Q指數越大。Kaplan等人(2003)以投資者和被投資企業的契約為研究對象,發現現金流控制權(therightsovercashflows)以及其他控制權、流動性和董事會席位都會隨著法律體系的改變而改變。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就證明了法律規定的不同也會導致治理結構優劣勢的轉換。

綜上所述,PE組織模式的選擇除了要考慮組織結構自身的特點以外,還需要結合投資者的實際情況以及法規條文的具體規定。同時,股權投資基金活動是一種貨幣資本、人力資本和信用資本三者結合的復合資本運動,因此,并不存在一種唯一的固定范式直接套用。

第2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中國的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接觸,主要是大企業和大資本。然而大企業的融資渠道比較多,可支配的資源也較多,反倒是中小企業除了自有資金和銀行的間接融資外,更希望有新的融資渠道。同時,國內外規模巨大的股權投資基金,也希望通過投資高成長性企業實現收益。

因此可以說,股權融資是中小企業不可忽略的融資方式,對于初創時期的中小企業和創新型企業,他們需要的是在不同發展時期吸引一些股權投資。在經過孵化、篩選、培養后真正進入成長期的時候,可以作為中小企業板的上市公司或者是創業板的上市公司來培養。而私募股權投資作為股權投資的民間渠道,已逐步為大家所認識,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究竟對中小企業發展有怎樣的益處。

對中小企業發展益處頗多

首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在多個行業和領域的投資經驗,能為企業推薦適合的管理人才,協助企業進入新的市場和尋找新的戰略伙伴。相比其他融資渠道,私募股權融資基金能幫助企業獲得豐富的管理經驗,獲得前瞻性的戰略性指導等。

其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股權的持有期一般在三到五年左右,會與企業同甘共苦。對企業發展過程深入的了解,便于他們幫助企業完善管理體系。商業銀行可能在企業短期還款困難時取消貸款,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投資后就會成為投資企業的全面合作伙伴,不能隨意從企業撤資,這一點有效保證了企業資金的連續性。

第三,彌補商業銀行功能的局限。與商業銀行關注企業的過往業績和資產總量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心民營企業的成長性。商業銀行一般要求企業有較大的規模和較強的盈利能力,這些條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具備的。中小企業的成長性很好,也能受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青睞。而最受青睞的行業是農業、新能源汽車、風能等綠色領域。根據有關統計顯示,新能源或綠色的關注度是69%;其次是基礎建設產業,關注度為49%;緊接著是生物科技/藥品/醫療和零售業,關注度分別為45%和44%;末位是房地產及建設產業受關注度僅為8%。

第四,銀行貸款要求抵押擔保、收取利息,附加限制性的契約條款,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增加所有者權益,而非增加債務,不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造成負擔,還能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此外,相比企業通過上市融資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會造成企業股權分散、企業經營者約束弱化的危險。

學會與股權投資基金“打交道”

由于中國絕大部分企業對股權投資基金并不了解,還不懂得如何與基金就融資問題展開談判,因此,要想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揮最大的作用,真正幫助企業做大做強,對股權基金投資人來說有不少注意點。

仟邦資都專家特別提出了以下建議:

第3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資企業的價值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預期的水平后,將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在合適的時間以最高效的方式通過資本市場轉化為資金形態以達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業的目的,實現資本價值的增值或者減少損失。由此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點:①將股權轉化為資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收益來源不是被投資企業的股息和分紅,而是等到被投資企業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預期的規模時,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將股權出售進行套現,實現資本增值。②企業發展的每個階段都有可能退出。與企業的發展一樣,資本也有階段性的分工,在企業的初創期有創業資本為其提供資本支持,在企業成長期主要有發展資本為其服務,在企業的成熟期有并購資本來保證其資本融通。在股權傳遞中實現退出。③具有評價功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對投資的企業和自身都具有評價功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對象是極具發展潛力的、具有新技術和新理念并擁有對市場吸引力的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只有在通過市場的選擇和考驗后,才能發現和實現企業的價值,其最好的判斷標準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售企業的股權時能否賣個好價錢。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時機權衡

第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預期標準。通過出售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來取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在其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對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價值進行過科學計算并制定了預期收益標準,會在被投資企業達到自己的預期標準后出售所持有的股權。第二,被投資企業的業績。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漂亮必然使企業的投資價值不斷上漲,作為企業投資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享有的企業股權價值必定會水漲船高,這說明被投資企業有很高的投資價值,會吸引很多的投資者來購買企業的股權,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一個高價位將手中持有的股權出售必定獲得豐厚的利潤,考慮公司以后的業績下滑加上后期的風險等問題,所以很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仍然在這個時候退出。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

第一、最佳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退出。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為通過這個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開發行(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證券監管機構的審核后在證券市場公開出售其股份給公眾投資者。通過

第4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融

近些年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國內外得到迅猛發展,逐漸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高收益的特征吸引著大量的社會資本,同時大量中小企業需要其資金和管理的支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有利于促進被投資企業的發展,制度的完善和更新企業的管理運作模式,并且對資本市場和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作用,推動創業投資和科技進步。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將帶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日益成長。

一、股權投資基金概述

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投資人簽訂契約募集資金或由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也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PE),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基金形式也屬于PE的范疇。股權投資基金通常具備以下特點:一是資金來源于特定機構和個人;二是采用股權投資方式;三是投資過程為“篩選項目—投資—退出”。股權投資過程包括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實現收益。從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是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發展的,2014年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接替發改委對私募行業進行監管,直到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才開始有了針對性的、統一的法律規范,隨著登記備案、分類公示、分層管理和黑名單制度的實施,股權投資基金行業正在進入自律發展新常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數量也得到了飛速增長。股權投資基金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實質上是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全球經濟衰退,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企業融資難,企業重組兼并、產業結構調整急需大量資金投入,民間資金投資渠道少的大背景下,股權投資基金對補充企業融資渠道,加速我國經濟發展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二、股權投資基金的作用

股權投資基金是直接融資的有效方式。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能夠有效地緩解企業融資困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完善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其主要表現在:

(一)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眾所周知,中小企業在我國的產業結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是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貢獻者之一,但是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的規模不夠大、信用等級不夠高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規避意識的增強等,致使中小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而股權投資基金能夠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而且能夠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滿足中小企業成長各階段對資本的需求,進而能夠有效的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和進步。

(二)對產業結構的調整具有促進作用。面對國內外形勢的深刻復雜變化,特別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挑戰,當前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積極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產業結構繼續優化,投資逐步向可持續的增速水平回歸,需要對原有的產能過剩、重復建設的產業結構進行調整。股權投資基金能加快產業結構的升級,通過增量調節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進入以改善企業的資產素質,通過存量調節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在市場上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促進優勝劣汰。最終促進優勢產業、高科技產業、新興產業的發展。最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能夠大大提高產業結構調整的效率和收益,并緩解資源型城市的就業壓力。

(三)有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由于市場化競爭機制不健全,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著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獨特的優勢使得股權投資對公司治理有著相當重要的影響。首先,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帶來合理的股權結構。股權基金投資弱化了公司內的股權集中度,從而可以減少大股東侵占小股東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相應的提高公司的價值。其次,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來提高管理的效率。股權投資者能發揮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風險、降低自身和經營高風險項目的企業之間成本的作用??傊?股權基金機構能夠參與公司治理,使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充分地發揮其對企業經營的積極監督作用,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緩和委托的矛盾。

(四)改善經營管理目標。由于股權投資基金是面向實體經濟的長期增值性投資,不是純粹的資本運作,企業發展得越好,投資人所持股權的價值就越高,因此投資人的愿望與企業資產的增長目標一致。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者在投資之前要對企業進行詳細地信息收集和市場調查,只有在對企業的發展趨勢和成長性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之后,才能夠決定對哪一家企業進行投資。通過對企業投資價值的詳細調查,能夠為資金的投入提高安全性保證,同時也能夠讓企業清楚自身的市場定位。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的全新股東,可以利用其經驗、人才儲備和社會關系網絡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以強化企業的發展,能夠為企業制定出全面的、詳細的、長期的發展計劃,從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這樣,股權投資基金能夠促進企業開發新業務、新產品,以長期的投資來保證長期的穩定性盈利,進而改善經營管理目標。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建議

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中也存在不少問題,為了促進其健康穩定的成長,應該注意一下幾個方面:

(一)加快法律法規建設。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成熟的法律法規,盡快出臺一部完善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規。法規中應該明確界定私募融資行為,明確判別標準,以何種方式、在什么范圍內運作。對基金定位和名稱、資金來源、運行模式、收益分配、考核機制、部門協調和風險監管等給出原則性的規定,減少并填補發展過程中的法律空白。使得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法身份、法律地位得到確立,促進其健康發展。其次,相關監管部門要出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明確監管部門權力和責任,解決因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投資管理缺失問題。

(二)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資金來源渠道的拓寬能夠迅速的增加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效資金供給,所以需要社會、金融機構、政府等相關部門都要做出一定的努力。鼓勵民間資本更多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政府應放寬對民間私募股權資本的管理,鼓勵民間資本以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的形式參與私募股權投資的運轉和運行;完善金融機構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模式,允許金融機構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來拓寬資金來源的渠道,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可以引導社會資本,推動形成創業資本的聚集機制。同時,政府引導基金還可以引導投資方向,彌補市場空白,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政府應該在消除管制障礙、降低稅率等方面有所作為,為私募股權資本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商業環境。政府支持私募股權資本主要扮演“引導”作用,調動社會投入,為資金進入私募股權資本領域鋪平道路。只有在多元化的基礎上才能真正拓寬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

(三)加強有效監管以防范風險。目前我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沒有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準,甚至還有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未被納入監管范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不應受到過多管束而使之失去活力,因此,考慮中國國情,現階段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仍應以分環節監管為主,待后期發展成熟,則應借鑒國外統一的監管模式。分環節監管PE,針對不同的出資人,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監管。必須尊重各個環節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平常的監管以政府備案和行業協會自律為主,行業協會應該成為自律監管的主要模式。比如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成立于2008年6月,協會主要致力于促進行業環境建設,建立自律監管機制?;谒侥蓟鸸芾砣嗽诨饘嶋H操作流向中的核心地位,私募基金的管理背負著較大的道德風險,因此在考核私募基金托管人道德標準的制定上必須要慎重。

(四)加快優秀項目建設。在股權投資基金領域,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和投資項目最受青睞,對于基金的募集往往能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當前很多股權投資基金都積極投資于高科技創新型企業,但是具體的創業項目選擇上往往偏向于投資期短見效快的IT類、教育類項目,而對于成長期較長的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領域項目投資偏少,這與國家的產業調整導向并不安全一致。建議依托國家級開發區和高新區,篩選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和項目,結合各地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加快政府引導基金項目庫建設,增強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吸引力。

(五)完善股權投資基金退出通道。多元化退出渠道的形成是確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得以長效發展的又一重要舉措,所以一方面我國要加強學習的力度,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基金退出渠道,確保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斷的創新和發展,引進和構建更多的適合我國國情和未來發展趨勢的基金退出渠道;另一方面,要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根據wind資訊的數據顯示通過并購退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但是IPO退出仍然是私募股權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方式。近年來,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渠道有所拓展。新三板“定向增發”機制推出以來,新三板掛牌呈井噴行情,掛牌企業的殼資源價值上升。在此基礎上適時推出轉板機制,拓展PE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可以有效提升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

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與中國經濟地位的不斷上升,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與成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健康穩定發展有助于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僅能從資金上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還能在運營和管理上對企業進行指導,提高企業創新、轉型的成功率。國家要通過深化制度改革,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充分發揮其優勢;同時,總結我國的實踐經驗,并積極借鑒國外的發展經驗,建立與我國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喆.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對策研究[J].財會學習,2016(02).

[2]郭曉燕.當前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探析[J].勞動保障世界,2016(5)

第5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將所募集的資金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是指,PE投資機構待被投資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后,通過IPO、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股權轉讓活動實現投資變現,獲得投資收益,從而結束整個資金運作的全過程,即“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進而進入基金的下一個生命周期。在整個投資循環中,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是其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投資基金的成功退出保證了資本的流動性,使得資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一生態系統中能循環運動。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起始于上世紀80年代,經過30多年的探索,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首次公開發行(IPO)

IPO這種退出方式是指被投資的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時,通過該企業在證券一級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將私人權益轉換成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交易的公共股權,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現資本回收和增值。從投資收益率的角度來看,IPO退出一直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投資收益最高,一般可達到基金初始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對于被投資企業,IPO的退出方式將企業的控制權歸還給企業家,維持了公司的獨立性。

IPO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IPO門檻較高,不僅對Pro-IPO公司的經營規模、獲利能力等有著嚴格的要求,而且退出市場容量有限。二是IPO所需時間較長,上市前期準備工作繁多,上市期間手續比較繁瑣,上市之后對于原先公司的股權投資者有很長一段時間的“禁售期”,致使私募股權基金的流動性變差。三是面臨的風險較大,外部的宏觀環境尤其是上市前股市走勢會影響到IPO退出的成敗。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其所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出售給任何其他人。數據顯示,通過股權轉讓退出給PE帶來的收益約為3.5倍,僅次于IPO退出帶來的收益率。選擇股權轉讓方式的企業一般達不到IPO要求,無法公開出售其股份,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一定的存續期,期滿后不得不將其投資變現,故而選擇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股權轉讓主要包括股權回購和企業并購兩種方式。

股權回購,是指在私募股權投資協議中設置回購條款,這其實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項目投資時為日后變現股權預留的退出渠道,是一種保守的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這其中又包括了管理層回購、股東回購、企業回購三種不同的形式。

企業并購,包含兼并與收購形式。兼并是指有第三方實力較強的公司與PE所投資的公司合并組成新的公司,實現PE資本的退出。收購是指第三方企業通過購買被PE投資的企業的股份或者產權從而達到控制企業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收回資本。

股權轉讓方式退出能夠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迅速收回投資從而實現全面退出,并且受資本市場行情影響較小,但是相對IPO,投資回報率偏低不可避免,也不利于私募機構的社會知名度和良好信譽的形成。

3.資產清算

資產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最不成功的一種退出方式,也是投融資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退出方式。PE機構一旦認定被投資企業發展緩慢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導致項目不能達到預期目標時,就要果斷撤資止損,如果退出及時,即便投資失敗也能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額,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資產清算雖說是投資失敗后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通過走法律程序的清算過程耗時較長,退出成本較高。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現狀

自2004年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的開通和2009年創業板的推出以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逐漸增多,2013年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試點國家高新區限制,擴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條件的企業,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和完善,PE退出行為愈加活躍,圖1顯示了2008年至2015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情況。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案例數量從2008年到2010年出現高速增長,這與金融危機之后2009年的四萬億刺激政策和創業板的推出有著高度相關性。由于2011年下半年出現的通脹壓力和持續緊縮的貨幣政策使得資金募集出現困難,退出渠道受阻,PE行業進入調整期,致使2011年和2012年我國PE退出數量不僅沒有保持原有的增長速度,甚至有所回落。2013年至2015年間,中國的私募股權市場退出案例數量又出現了井噴式增長,尤其在2015年實現了質的飛躍,共實現1878筆退出案例,這主要是因為被投資企業掛牌新三板即可成為可交易、可轉讓的股權,新三板市場為股權投資提供了絕佳的投資平臺,成為PE機構新的退出方式。

從退出方式來看,根據清科集團統計,2015年,被投資企業掛牌新三板退出的案例達954筆,占比超過50%;IPO退出376筆,占比15%;并購退出267筆,占比為14% 。此外,PE基金還通過股權轉?、清算、管理層收購等多種方式實現了退出。圖2顯示了2015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分布情況。

從上圖可以看出,新三板吸引了眾多中小企業掛牌,構建了PE機構退出的新渠道,隨著新三板政策紅利釋放促進市場迅速成長,在2015年,掛牌數量和市值均成長了幾十倍,新三板已成為PE機構退出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PE機構的股權投資退出已呈現多元化趨勢,退出方式逐步趨于理性。

三、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議

首先,在新三板市場方面,雖然在過去的一年中,PE機構在新三板市場的業務范疇得到有效拓寬和延伸,通過新三板退出的案例呈爆發式增長,但也間接為PE機構增加了競爭,從創新企業的發展階段來看,進入發展及成熟后的主要融資渠道依賴PE機構的支持,然而新三板活躍后,企業可以通過新三板面向更多的投資人進行募資,估值水平也可能進一步放大,因此PE機構的競爭壓力陡增。PE機構應該抓住機會迎接挑戰,對所發行的股權投資類基金產品的可行性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切不可為“保殼”而降低了基金產品的質量,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退出,對于PE機構來說,開發高質量的基金產品是今后自身安全退出的重要保證。

其次,注冊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期限為兩年,新股發行效率將提高,未來PE退出渠道更加完備,在PE機構參與推薦掛牌及做市放?_之后,PE可以選擇摒棄傳統的IPO之后就直接退出的做法,甚至并不一定需要從投資企業快速退出,通過對投資企業的培育,與投資人共同享有企業成長帶來的溢價。

第6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關鍵詞 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公司制

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形式,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向非上市的投資者募集資金,針對未上市企業的權益投資。從國際慣例來看,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公司制。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于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鸸芾砣丝梢允枪蓶|,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托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二是有限合伙制?;鸬耐顿Y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雇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兩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后,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伙企業必須清算,并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伙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三是信托制。信托制PE是一種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托人和管理人三方基于信托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基金。

一、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比較分析

就共性而言,三種組織模式包括三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的組成與運作都建立在經營和保管分開的基礎上,都是通過專家運作管理和組合投資。對投資者來說,這三種形態的基金沒有本質區別。不過,對于基金管理人而言,不同的組織模式下所享有的控制權和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只出資,并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普通合伙人負責企業的經營決策,因此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合伙人做了區分,但是有限合伙制還是未能脫離合伙制固有的一些局限性,比如組織的“人和”性、管理上人治為主、普通合伙人之間的權責模糊的問題、合伙企業無獨立的法人資格等。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企業是一種資合性組織,具有以下幾個優勢:一是獨立法人;二是公司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三是法人治理機制。公司制企業中,股東委托董事會、董事會委托經理執行企業事務,即給予人發揮空間,同時又建立了對人的約束機制。信托制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在設立、運作以及解散方面比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更加靈活,但是也正因為這個特點,組織結構松散,不利于控制和監督基金管理人。

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貨幣資本融通活動,其組織是一種資合性很強的組織,從這個角度講,PE組織以公司制模式出現,其優勢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從PE產業最成熟的美國來看,主流的PE組織模式卻經歷了從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的轉變,研究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有助于我們更深入認識PE組織模式。

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

美國PE產業主流主旨模式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司制、子公司制和以及目前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第一階段是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的公司制。由于該時期的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早期運作階段,面臨著資金回收周期長、營銷和管理缺乏經驗、產品適應性不確定等因素的影響,給投資方帶來了巨大壓力,此外,風險資本提供者(即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當第三方由于合同違約等原因遭到損失時,股東不負賠償責任。隨著缺陷的暴露,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子公司形式的風險投資基金開始出現。這類基金組織通常是大的金融機構或實體公司的分支機構或部門,主要目的在于為其母公司提供多元化發展或創新提供幫助。由于這類基金組織的經營目的是為了母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投資公司的利益,因此會導致基金管理者和企業家、基金公司和同公司其他基金之間的利益沖突。此外,子公司制基金組織很難制定基金管理者的薪酬。正是這些弊端導致80年代后子公司制逐漸被有限合伙制所取代。

從公司制到子公司制,再到有限合伙制,美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的變遷似乎說明了這些組織模式的優劣性。但是對美國PE組織模式變遷的進一步研究發現,有限合伙制能取代公司制和子公司制,更多的得益于美國法律制度的變遷。

一是賦予有限合伙企業實體地位。根據1914年美國的《統一合伙法》,合伙僅僅是各合伙成員的集合,并沒有形成有別于合伙成員的新的法律實體,因此有限合伙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仍然屬于合伙成員,1976年美國對《統一有限合伙法》規定“合伙是一個與合伙人相區別的實體”,確定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二是引入有限責任制。在1916年、1976年1985年以及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的修訂中,逐步擴大了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事務的范圍。三是引入公司的法治機制。比如設立顧問委員會或是常設委員會來監督普通合伙人。四是逐步降低投資者的稅負。五是有限合伙監管強化。《2001年統一有些合伙法》要求有限合伙應向有權部門申報和公布年報。六是有限合伙法獨立化。七是有限合伙權益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我國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上市。

從美國PE組織主導模式的變遷中,可以看出任何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成為主導模式,并不僅僅是因為這種模式具有與生俱來的優勢,還依賴于外部法律所賦予的優勢。因此,對我國PE組織模式的選擇分析應該放到具體的法律框架中討論。

三、我國法律框架下PE組織模式的分析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股權投資基金法》,相關規范見于《合伙企業法》、《信托法》、《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多部法律。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三種組織模式表現出來的優劣勢也存在一些差異。

一是投資主體的限制。在發達的資本市場,比如美國、歐洲以及日本等地區,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保險公司、養老金、捐贈基金等大型機構,但是在我國,大型機構進入有限合伙制PE還存在一定得障礙?!队邢藓匣锲髽I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

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我國法律對信托制的投資主體沒有規定,但是人民銀行頒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信托法》的規定,資金信托的份額不得超過200份。從上述規定來看,信托制和合伙制募集資金比之公司制要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

二是出資方式。國際股權投資基金的注資模式一般采取承諾制,即分階段融資。由于《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時不需要對承諾資本額進行驗資,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比較靈活?!豆痉ā返诙鶙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樣公司制基金在成立時會有較大的現金頭寸。在信托制模式中,信托資金通常一步到位,在缺乏投資項目的情況下,資金一次性到位會導致資金閑置,降低資金使用效率。當然,信托制模式中可以采用承諾制出資制度,在總額確定后,投資者依據受托人的要求分期出資到位。從募集資金的方便性和使用效率來看,承諾制下這三種組織模式不存在什么差異,但是在信托資金一步到位的情況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很明顯要優于信托制。

三是稅負。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背景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都不是納稅主體,因此在稅負上具有比較優勢。不過2007年《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給予創業投資公司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所得稅額。給符合條件的公司制PE提供了減輕了稅負。此外,有限合伙制下,投資者在產生資本增值或紅利收益時就需要繳納所得稅,與其類似,公司制下納稅主體在產生收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留存收益,因此,這兩種組織模式下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沒有遞延稅負的好處;相比之下,信托制下的委托人則在基金發放紅利或出售基金份額時才需要繳納所得稅,利用留存收益再投資時具有遞延稅負的優勢。

四是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三種組織模式下投資者行使權利的內容和方式存在明顯的差異。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資者不參與基金管理,但是可以通過股東會或是董事會任命并監督基金管理人。在有限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在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處于主導地位。為了監督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設立顧問委員會。相比之下,信托制下投資者的權利比較簡單。在實際操作中,信托制基金一般都由受托人發起,如果受托人沒有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委托人無法通過投票解雇受托人,投資者無法有效地監督受托人的投資決策行為,這也是信托制的一個缺陷。

五是證券賬戶問題。即上市賬戶開立問題。國外學者研究表明。IPO是收益最高的一種退出渠道(Cumming和Macintosh,2002)。但是在我國目前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企業開設證券賬戶還沒有合法化。我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北M管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通過“借殼”繞過該條法律限制,但是對于那些不具備條件的有限合伙制PE還是一個實質性的障礙。不僅如此,對信托制股權投資基金在銀行間市場開立賬戶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目前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出現了多種多層復合組織模式的態勢,總體來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單層級的復合組織模式,即本文指出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外加其他制式的元素。以天津為例,2006年成立了信托制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加入了公司制管理機制、公司制的天津創司引入了中外合作制的投資基金和合伙制的激勵機制。另一類是衍生模式,即將多個單層級結構融為一體,本文稱之為“多層級結構”模式。比如船舶產業投資基金采用子母基金模式,其管理人是中船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特殊普通合伙)。引入特殊普通合伙人及子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在于劃分政府、投資人、管理團隊以及個人GP之間的權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此外,典型的多層級模式的PE組織還有安徽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該基金本身是公司制,但是基金又分離成兩部分,一部分直接投入子基金,另一部分投入地區引導基金,再投入子基金,這是一種三層次的基金結構。這種多層級的結構模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優勢,一方面,試圖解決單純的公司制的效率低下、運作流程復雜等問題,另一方面又耦合了有限合伙制激勵機制等元素。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層級還是多層級的結構,其主要功能還是在于解決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從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發展的態勢來看,未來的組織模式會更傾向于集合多種組織模式的綜合體。

四、結論

綜合三種組織模式的比較和美國PE組織模式的變遷,本文認為選擇PE組織模式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是PE的類型。對PE而言,由于不同類型的PE有著不同的風險收益需求,宜采用不同的資金募集方式、選擇不同的基金組織形態。從我國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的目的來看,主要有兩種功能:一是市場化的PE,即追求投資最大化利益的PE組織;二是政府型PE,這類PE主要的功能是引導資金流向和地區產業,發揮引導和產業整合功能,體現政府意圖。由于PE是高度依賴人力資本和管理智慧的行業,其組織形式的選擇必須能夠有效地激勵和約束人的行為,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人的道德風險。

第7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監管模式 政府監管 自律監管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屬于法律約束下的自律監管體制,是一種介于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之間的模式。美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開始于1929年經濟危機,既強調立法監管又強調自律管理。在這種體制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成為主要的監管機構,并下設專門的投資監管部門對基金設立行為進行監管。同時,美國風險投資協會(NVCA)是最主要的行業協會自律組織,它通過對成員資質和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實現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各個環節的自律監管。

美國現存的法律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范,在通過了全國范圍的《1996年證券市場促進法》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形成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框架。不過美國政府的干預很少,力圖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創造自由的空間,如為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自由和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載體、產品、管理人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推崇依靠市場的自身力量發揮監管作用。

雖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幾乎可以豁免注冊和信息披露,但自從金融危機后,美國也在不斷改變監管側重點,傾向于保護投資人利益,以基金管理人為重點監管對象。尤其在2010年《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案》出臺后,全美從事證券事務的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促進法》《投資顧問法》的要求在SEC注冊并報告其管理基金的有關情況(包括資產額、杠桿水平、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交易頭寸、交易策略等);建立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時向監管部門和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證監會有權與美聯儲擬成立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分享這些信息,并根據這些信息判斷私募基金的投資活動是否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而必須加以監控;約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經理的收入,并對其附帶權益征收較高的資本利得稅等。

筆者認為,美國這種法律約束下的自律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同的監管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微妙關系使得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濫用權力或放松監管。這種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體制設計是合理且行之有效的,這也是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能夠健康、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英國作為現資基金的發源地,在長期的投資實踐中,形成了在嚴格自律基礎上的有效監管模式。這種以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強調建立和完善自律性質的民間行業協會,并由協會制定規章制度和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控制、約束和管理。

在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是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和金融服務局(FSA)。相比之下,英國更注重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資協會(BVCA)的監管作用。該協會已經成立30多年,其宗旨就是作為權威代表之一,為行業呼喊、談判,增強社會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認識與理解,促進投資行為清晰透明,向投資者、政府、歐盟、國際媒體、貿易聯盟和普通民眾推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更好地管理和服務于成員,BVCA根據會員性質及其需求的不同,將成員分為五類,通過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協會成員采取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措施,真正實現協會自律監管的公平公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管機構是金融服務局(FSA),它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實行市場準入監管,在英國成立或運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通常需要經金融服務局批準,這樣有效降低了市場風險,有利于促進市場規范運行。英國的主管機構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行為并不過多進行限制和干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行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時強調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筆者認為,與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相比,英國以自律監管為主的監管模式更加靈活,管理者擁有更多的自決權,有利于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長期穩定與發展。較之于政府監管,自律監管具有以下的優勢:首先,自律監管范圍寬于政府監管,體現在可以對本質上沒有違法但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進行監管,具有更高的道德含義。其次,靈活性高,協會行業組織在制定并執行規章制度方面都比政府部門要迅速。再次,自律監管貼近基金市場,能更敏感地察覺基金市場的變化,洞悉基金市場的問題根源和運行規則,保護會員利益,促進市場有效運轉。最后,自律監管的成本低,資金主要來源于市場交易活動本身而非政府撥款。

(三)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

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對于政府的依賴程度較高,因此,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制體現在政府對基金監管權控制的嚴格性上。具體來說,在日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由金融廳集中行使,對投資資金的投資范圍有嚴格規定。

金融廳是日本證券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擁有對證券市場監督權和統一管理權,金融廳下設監督局具體負責監管工作?!蹲C券投資信托法》第6條規定“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獲得主管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審批核準在內的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活動都要處于金融廳的管理范圍之內。日本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行和發展都在政府的直接引導和宏觀調節下,同時其取得的成績與政府的嚴格監管與培育支持密不可分。

(四)國際經驗的借鑒及啟示

由于美、英、日三國歷史背景、政治體制、市場成熟程度、法律體系等因素的不同,在選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方面也不盡相同,但這三國的監管模式對構建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具有借鑒意義。美國監管模式的最大成功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監管體系。因此,我國目前也應當加速研究符合我國國情的PE監管法律體系。通過英國的監管模式啟發我們應重視自律監管體系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體系中的角色;日本的監管模式啟示我們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大大不如美國,所以完全依靠法律監管很難達到最好的效果。另外,成熟度也遠不及英國,因此過多地采取自律監管模式與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所處的初級階段不相適應。我國的資金來源多元化,如果采用日本的政府監管模式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發展。因此,應結合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現狀,做到發展與防范并重,建立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模式才是可行之道。

二、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現狀與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中國的發展歷史并不長,20世紀90年代初,首先以風險創投的形式在中國逐漸展開,在21世紀初出現了稱之為PE或重組并購基金的形式。經過近20年的自由發展,也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性的行業協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就開始了行業自律監管的破冰之旅,近幾年我國在政策法規上修訂了《公司法》《證券法》和《合伙企業法》,出臺了《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些都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穩步發展的必要支撐。但是,這些公布出臺的行業規范與法規可操作性較差,工商、稅務、金融等方面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極大影響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仍然處于無序的狀態中,缺乏一個具體統一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自律環境和政策環境。

除此之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還面臨的問題包括監管思路混亂,監管不力;投資者退出機制不健全;二級市場不健全,資本流動不暢。政府監管方面上,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尷尬;數量急劇膨脹,配套管理缺失;缺乏相應的信用管理機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發展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機構;外資PE占據主導,本土PE競爭力不足;缺少成熟的機構投資者等等。

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暫停含私募在內的投資類企業注冊。此后,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后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領導簽字同意……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準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在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并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后,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和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此外,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項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運營。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后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行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完善

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機構膽戰心驚,但規范可以促進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完善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原則

第一,保護投資人利益原則。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會發生基金管理人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問題,可以通過規定投資人資格,或制定相應事后保障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等,以達到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目的。第二,適度監管原則。監管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應以效率優先,可以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對市場加以抑制,或利用市場以及基金內部控制機制加以協調,而不能過度監管,妨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第三,借鑒國外經驗,符合中國實際原則。第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治、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的協同原則。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主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模式既可以是“一元監管模式”,也可以是“多元監管模式”。前者是指由一個監管主體對基金主體和私募發行行為進行監管的方式,后者是則是指由不同監管主體分別進行監管。筆者認為,“多元監管模式”更符合我國監管機構的權力配置結構,先選擇一個最適當的主要監管機構,明確其具體的監管程序與職責,由各主管業務部門在職能范圍內予以相應的協調配合,確保監管體系的一致性,從而依法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繼續完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協作機制

監管部門必須明確發展思路,以長遠發展角度來制定相關政策,同時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推出各種優惠機制,建立一個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按照同行業監管標準統一的功能監管要求,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開展的私募投資業務建立操作性強的行業標準與規則;盡快頒布與《私募辦法》相對應的監管細則;盡快出臺《私募投資基金暫行條例》,提升私募市場監管法規的權威性。

(四)加快培養和引進高水平的專業人才

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培養對于行業的創新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建議政府側重于完善人才引進的政策與引導,制定鼓勵人才流動的相關政策,吸引境內外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才。建議行業協會組織著眼于加強與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的合作與交流,學習外資基金的內部管理方式和投資經驗,以期提高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體運作水平。同時,建議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數據庫,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提倡自律誠信和依法運營,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素養和職業道德,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耿佳、焦祺森單位為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賀迪單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結算單證處理中心)

[作者簡介:耿佳(1983―),女,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學與工程。焦祺森(1981―),男,北京交通大學中國產業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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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榮芳.論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制度之構建[J].比較法研究,2012(01):48-58.

第8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關鍵詞:經濟轉型升級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戰略新興產業 引導基金

“十二五”時期,杭州市進入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加速期,杭州選擇金融服務、電子商務、新能源等“十大產業”作為產業發展方向,將催生大量的資金需求和豐富的金融產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有助于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有序流動,推進資本、人才與信息等資源的集聚,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培育新興產業等方面起到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在撬動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直接融資、改善融資結構、打造有影響力的資產管理中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杭州市產業轉型升級的實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定義包括所有的風險投資基金、收購基金、以及夾層投資基金、基金的基金(FOF)和二級投資基金等,狹義的定義則不包括風險投資基金,本文的研究傾向于廣義的定義。

(一)私募股權投資對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作用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對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效應,從作用機制上看,首先,私募股權投資能夠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管理提升和現代服務業的升級,使得技術創新向生產力轉化得以順利實現;其次,在私募股權投資推動下企業兼并重組更加活躍,可以加快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整合,進而培育地區優勢產業,提高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第三,私募股權基金對產業發展前沿尤為關注,具有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偏好,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確立幫助私募股權基金發掘了諸多投資熱點。近年來中國私募股權投資爆發性增長,背后印證了經濟轉型升級中對資金的饑渴。最后,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經濟轉型升級的主力,具有穩健的成長性和自主創新能力,但是新興產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投入產出特征,他們普遍很難獲得商業貸款或證券市場融資機會。私募股權投資作為連接金融資本和科技創新的重要橋梁,對于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而對于區域經濟轉型升級意義重大。

(二)杭州的實踐

杭州市產業轉型升級效果顯著。數據顯示2013年杭州人均GDP為94256元,按國家公布的2013年平均匯率折算,為15271美元。GDP同比增長8.0%,其中:第一產業265.42億元,第二產業3661.98億元,第三產業4416.12億元,三次產業結構由2012年的3.3:5.8:50.9調整為2013年的3.2:43.9:52.9。第一產業所占比重下降明顯,第二產業比重穩中有降,第三產業比重上升接近2.0個百分點,第三產業發展總體呈逐步加速的態勢。從三次產業對經濟增長貢獻來看,2005年以來三產增幅均高于同期第二產業和生產總值增幅,經濟增長由二產帶動為主,向二、三產業“雙輪驅動”轉換,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共同推動經濟增長的格局基本形成。產業層次高端化升級的趨勢基本確立。產業空間布局的集聚化特征更加清晰?!笆濉逼陂g,杭州要逐步形成以服務經濟為引領的“三二一”產業結構。

雖然杭州市在產業轉型中取得了不少成績積累了諸多經驗,但是,產業轉型升級中仍然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杭州市產業結構不盡合理,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待加強;大多數企業內生創新動力不夠強,企業缺乏高層次專業化人才等。近年來杭州積極吸引各類創業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力發展本土創投機構和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努力打造在全國具有領先地位和較大影響力的財富管理投資機構總部集聚區。通過私募股權投資發展,成為架起金融資本和科技創新的重要橋梁,對于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而促進區域經濟轉型升級,使得杭州市產業轉型升級出現明顯效果。

二、杭州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現狀

(一)杭州市股權投資機構數量多,投資活躍,形成區域性私募股權集聚區

浙江是中國股權投資十分活躍的地區,杭州市在股權投資行業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杭州市將股權投資行業確定為區域金融發展的重要金融業態,股權投資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2007年杭州僅有各類投資機構35家,截至2012年9月末,五年杭州各類股權投資企業增長了10多倍,股權投資機構達400余家,全國排名第5位,形成了包括政府性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等在內的多元化股權投資基金體系。

杭州非常重視金融生態建設,吸引國際知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和國內外大型私募基金入住杭州。目前杭州培育出一批新秀本土投資機構,如天堂硅谷、浙江華睿、浙商創投、等,還引進了一些國內外知名PE機構,如摩根士丹利、紅杉資本、賽伯樂、深創投等,股權投資行業整體實力顯著提升。

以西湖區為例,西湖區致力打造“股權投資集聚區”,2012年西湖區141家股權投資類企業約占全市股權投資類企業總量的三分之一,2012年上半年,西湖區股權投資類企業實現財政總收入2.66億元、地方財政收入1.56億元,同比分別增長57.89%和103.26%,分別占全市股權投資類企業財政總收入的64%和地方財政收入的70%,因此,西湖區股權投資類企業數量和質量都已遙遙領先杭州市其他城區,成為名副其實的全市股權投資集聚發展第一區。

(二)組建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規劃建設產業集聚區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是推進溫州金融綜合改革,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而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于2012年9月3日在杭州注冊成立。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應大力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促進創新創業,提升資本市場服務的覆蓋面。作為股權交易中心的所在地,杭州市有著地理位置的優勢。通過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給中小企業改制提供規范的、可利用的社會資源,吸引更多的國際國內投資者參與,也為眾多的中小企業將來到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提供基礎。與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比較,無論是影響力還是企業參與度還存在很多差距,在運作機制存在差距。

浙江省 “十二五”期間規劃14個省建設產業集聚區,其中杭州占有兩席即: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杭州城西科創產業集聚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突出空港經濟特色,建設杭州東部現代產業集聚發展的示范區;杭州城西科創產業集聚區突出科研創新和文化創意特色,建設杭州西部科技創新和生態和諧發展的示范區。此外杭州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改造傳統產業以及推進中心鎮建設和欠發達發展等一系列戰略舉措都將為股權投資帶來更好的發展。

(三)政府引導基金發展迅速,助推新興產業升級,但基金做實不盡人意

民間資本活躍度是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重要基礎。江浙地區民間資本較為活躍,浙江省共設立了35只政府引導基金,杭州重視發揮政府性基金的引導作用,先后設立了兩只市級基金:一是2008年成立的政府創投引導基金,規模達10億元,與賽伯樂、天堂硅谷、浙江華睿等知名機構以階段參股形式設立了25家創投基金,規模達38.5億元;二是2011年成立產業發展母基金,規模達40億元,產業母基金已出資與中銀浙商、IDG、經緯中國等6家機構合作設立了子基金,子基金規模達102億元。除此外,杭州市各個區縣市都成立了創業引導基金,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角色正在逐漸轉變――由直接投資者轉變為間接投資者,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扶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調研中發現政府引導基金如今遭遇問題,多位創投界人士稱,“真正能夠實現各方資金完全到賬的引導基金可能不到一成。”政府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創投實際根據市場情況青睞的投資意向之間,還是有很大差距的。

(四)股權投資支持政策得到完善與落實,但還缺少支持外商投資股權投資政策

為支持杭州市股權投資業的發展,吸引更多資本在杭集聚,杭州市以及各區縣出臺多項政策,也成為全國扶持股權投資企業政策力度最大的城市。多項政策如:《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我市股權投資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杭政[2010]11號)的實施;為進一步促進杭州市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積極引導民間資本的投向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股權投資業發展的補充意見》(杭政辦函[2012]134號)。各區縣也出臺相應支持政策,如2011年4月,西湖區率先出臺了《鼓勵創投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試行辦法》,為股權投資集聚區的打造配備了政策支持;江干區出臺了《關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構筑中心區產業體系的若干政策意見》、《關于支持浙商創業創新打造浙商總部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見》和《關于加快股權投資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等政策;蕭山區印發《關于加快股權投資等金融行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與深圳等外向型城市相比較,外商股權投資發展緩慢,尤其還沒出臺支持外商股權投資的相關政策。

三、積極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杭州市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政策建議

(一)積極為私募股權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發揮浙江股權交易中心的作用,更好的為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成為二者之間的橋梁,要加強資源整合,構建服務平臺,組建好各私募股權集聚區的協調機制。

營造宜居宜業的創新氛圍。近年來,努力營造宜居宜業的創新氛圍吸引國內外知名投資機構落戶,舉辦有影響力的論壇峰會等活動。繼續加強生態領域的建設,進一步創造宜業、宜居、宜游的城市,加快形成集聚效應。努力為股權投資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努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大對金融業的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服務,引進國際國內知名股權投資機構,為推動股權投資機構發展提供幫助。

(二)優化體制政策,實施私募股權投資可持續發展

近幾年先后出臺了優化杭州市股權投資業的發展的政策文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扶持體系,對杭州投資機構的培育和招引起到了較為明顯的拉動作用。為了讓更多的股權機構和人才引得進、留得住,要十分重視政策的扶持作用。借鑒成功省市的經驗,尤其是借鑒深圳市的經驗,在工商便利、落戶獎勵、財稅支持、土地、住房補貼、人才引進、人才培育和引進子女就學等政策方面進一步加大對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力度,努力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進一步優化了私募基金的發展環境,積極引進私募股權投資來杭州發展。目前的政策環境還不是很到位,優惠政策也是零打碎敲的,與深圳市相比較還顯滯后。在此建議:政府要加大政策引導和扶持,創造一個有利于私募基金發展的政策環境、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促進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三)加大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力度,進一步完善引導基金政策

清科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表明,1元錢的政府引導基金大約可吸引4 元錢的民間資金參與到創業投資中。杭州市實踐證明引導基金更能發揮后發優勢,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為推進私募股權產業基地建設中發揮引領作用。創投與地方政府合作的初衷是希望借助地方政府的名氣吸引更多的資金,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但現實狀況是,基金做實不到10%,所以政府引導基金要想真正發揮作用,可能還需要更細致的法規約束,更合理的資金募集要求。大力發展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加強監督管理職能,提高運作的市場化程度,完善其市場化運作機制。應當借助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和放大效應,撬動多倍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著力引導培育杭州市的戰略型新興產業的發展;同時,要根據各區縣市經濟基礎、產業結構和投資項目的特點,結合各地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區域優勢,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政府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四)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最終都會通過一定的渠道退出以實現收益,因此,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對私募股權投資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通常的退出渠道有證券市場、股權交易市場和并購市場等,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尚未成熟,無論是在當前的主板還是創業板,均面臨IPO 門檻過高、過會率較低的窘境,如果只是單純依靠推動企業上市實現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為此,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而交易平臺如股權轉讓的大宗交易市場,包括浙江股權交易中心 ,新三板市場等。另外,尋求并購重組、股權轉讓、管理層收購等多元化退出渠道,通過建立股權交易中心,對非上市企業提供股權交易平臺,及早實現資本增值和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逐步形成募集、投資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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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股權投資基金范文

“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鹗袌霾粩喟l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鸸具M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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