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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鑒定、勘驗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師,認為關于_________的鑒定(勘驗)存在以下問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申請人:葉ⅹⅹ,女,1981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漢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20號,
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9670.01元(包括醫療費15059.45元、誤工費14078.04元、護理費33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費420元、交通費671元、殘疾賠償金23517.52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160元);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第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將以上費用賠償給原告;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張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ⅹⅹ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貴院重審。現申請人特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此致
ⅹⅹ市ⅹⅹ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YJBYS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二
申請人:秦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XXX鎮秦家村2327號。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天橋區XX巷12號。聯系電話:1386745633。
被申請人: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濟陽縣XX鎮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受理,現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09年12月11日簽定的《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
二、判令兩被申請人共同返還貨款人民幣45000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變更理由如下:
2009年12月11日申請人與濟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廢橡膠、廢塑料油化設備生產線技術轉讓及銷售合同》。簽訂合同當日,申請人依約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定金20萬元。2010年2月27日申請人給付被申請人王某某合同款125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要提供給申請人的設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生產燃料油的標準,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請!
此致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年**月**日
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三
申請人:***,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被申請人:***,男,35歲,漢族,住西安市***,電話:***。
請求事項:
原訴狀中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變,將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
1.請求判令分割給申請人合伙財產90600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營運收益9685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伙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對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申請人起訴時未能精確計算其價值。法院受理后,為準確計算合伙財產和營運收益價值,申請人申請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司法鑒定,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西安正衡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西正衡評報字[2015]166號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涉案車輛在2015年6月15日市場價值為181200.00元,在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間的'收益為193700.00元。為此,申請人特此申請,請依法予以核準。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六章 執 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市城鎮轄區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房地產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以及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附屬庭院和場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城鎮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
第四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依法進行調解或裁決。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受理與管轄
第五條 仲裁機關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使用、交換、贈與、分割、典當、侵占等發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發生的不涉及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和改變使用性質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共用設施等發生的糾紛;
(四)其他需要仲裁的房產糾紛。
第六條 仲裁機關不受理下列糾紛和爭議:
(一)因繼承、離婚所涉及的房屋糾紛;
(二)涉外房地產糾紛;
(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土地糾紛;
(四)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管理職權處理的房地產爭議。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仲裁機關管轄。
第九條 縣(市)、區仲裁機關對案件的受理或管轄有爭議的,由市仲裁機關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人員為主,吸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加,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仲裁機關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并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履行仲裁職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仲裁員仲裁房地產糾紛案件,應盡職盡責,秉公辦理。
第十二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調解。
第十三條 凡需要裁決的案件,應由仲裁庭評議。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并制作筆錄,由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庭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可提請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權將仲裁庭處理的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討論案件,可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
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 仲裁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仲裁員、鑒定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決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市仲裁委員會對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仲裁申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九條 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人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機關的受理范圍和受訴仲裁機關管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必須向仲裁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一條 申訴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遞交申請書,并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按仲裁機關的規定填寫。
第二十二條 仲裁機關接收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案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仲裁機關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訴人。被訴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逾期不提出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機關對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和有關材料。仲裁員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及文書資料,有關單位或個人有義務協助。
第二十五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可組織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并由鑒定人或勘驗人制作鑒定結論或勘驗筆錄。進行技術鑒定或現場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
第二十六條 仲裁機關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屬庭院、場地和有關設施作出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的決定。
仲裁機關采取保全措施時,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仲裁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方可確定其效力。
第二十八條 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應當著重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機關應當進行裁決。
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仲裁機關開庭處理案件,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申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反訴的,可以缺席裁決。
被訴人經仲裁機關兩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仲裁庭應當依申請人、被訴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聽取當事人的辯論和陳述,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可再行調解,調解未成的,由仲裁庭裁決,裁決結果應當向當事人宣告。
第三十二條 仲裁機關對裁決的案件,應制作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印章,送達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申訴人自愿撤訴,被訴人又不提出反訴的,仲裁機關應當準予撤訴。
第三十四條 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不屬仲裁范圍的,仲裁機關應終止仲裁,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對本級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市仲裁機關對縣(市)、區仲裁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直接處理或指定原仲裁機關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
第三十六條 參加仲裁活動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要遵守仲裁秩序。擾亂工作秩序,阻礙仲裁員執行職務的,由仲裁機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仲裁機關的裁決或調解不當,不宜執行時,可退回仲裁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凡需要協助執行的仲裁事宜,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員在接到仲裁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積極協助,不得無故拖延或妨礙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仲裁機關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處理費按實際開支向當事人收取。
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人負擔,也可由仲裁機關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仲裁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第四十一條 仲裁費收取標準由大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著作權保護工作,通過著作權登記、出版物的著作權管理、調解著作權糾紛、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等,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文化、廣播電視、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保護著作權的良好風尚,為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對檢舉揭發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有功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著作權登記
第六條 著作權登記包括合同登記和權屬登記。
合同登記是指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登記的方式,對涉外出版、涉外復制和著作權質押合同進行管理的制度。
權屬登記是指著作權人通過自愿登記的方式,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著作權進行形式上的確定,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有關證據的制度。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授權境外出版單位出版我國圖書、音像作品,雙方應當簽訂出版合同,并到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第八條 出版或者復制境外作品,應當取得境外著作權人的授權,簽訂出版或者復制合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授權書和出版或者復制合同到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凡屬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認證范圍的作品,還必須持有認證機構出具的權利證明書。
第九條 經合同登記后出版或者復制的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出版或者復制單位應當向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樣品。
第十條 著作權人以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作為債權擔保的,應與質權人簽訂著作權質押合同,并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作品登記實行自愿原則。
作品自愿登記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應當向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由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給作品登記證。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權。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
登記費的繳納標準及管理使用辦法,國家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國家未作規定的,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會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
第十三條 著作權人的作品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音樂、文學等作品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可以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代為行使。
第十五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第十六條 出版者出版圖書、音像制品應當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取得專有使用權,并按合同約定的印數出版圖書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條 報紙、期刊轉載、摘編已發表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出版者不得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權的圖書、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和電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其他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和電子出版物。
第十九條 復制單位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復制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出版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出版單位簽訂復制合同,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復制,不得自行增加復制數量。
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出版物,不得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復制出版物,不得擅自復制、發行出版物。
第二十條 經營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批發、零售、出租侵權和盜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歌廳、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不得播放侵權、盜版及非法進口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出版物的出版、復制、發行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著作權糾紛調解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著作權糾紛,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下列著作權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著作權糾紛;
(二)著作權合同糾紛;
(三)其他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的著作權糾紛。
第二十五條 著作權糾紛由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糾紛,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六條 申請調解著作權糾紛,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申請調解著作權合同糾紛,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對兩個以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著作權糾紛,由先收到申請書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七條 申請調解著作權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與著作權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四)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著作權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提交書面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第二十九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糾紛調解申請書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在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就是否同意調解書面答復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調解的,應當一并提交答辯書及其副本。
第三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在調解書送達后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著作權人的申請或者受有關部門的委托,可以對作品進行鑒定,或者對著作權有關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就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作品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必須真實、公正地作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作出鑒定的,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的身份。
申請或者委托鑒定,必須提交作品原件及相關材料,并按規定交納鑒定費。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調解著作權糾紛的過程中,發現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侵權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出版或者復制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合同登記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500至1000元的罰款;對未進行合同登記造成侵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至10萬元或者總定價的2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出版者未取得專有使用權而重復使用作品和擅自加印作品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至10萬元或者總定價的2至5倍的罰款。出版者隱瞞印數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出版者向著作權人支付應付的報酬和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報紙、期刊轉載、摘編已發表的作品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出版者出版侵犯作者著作權的作品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出版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和電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至10萬元或者總定價的2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復制單位擅自加印和制作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等出版物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加印、制作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加印出版物總定價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出版物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復制出版物的,擅自復制發行出版物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以批發、零售、出租等方式發行侵權、盜版出版物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并銷毀侵權、盜版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歌廳、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播放侵權盜版或者非法進口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并銷毀播放的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實施的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四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課題來源:審批經費:
委托部門:配套經費:
課題負責人:承擔部門:
課題組成員:
根據《___大學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簽訂本合同。
一、 研究內容和目標,以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二、 提交成果的形式、數量、使用范圍以及效益分析等。
三、 經費概算及分年度使用計劃。
合計費用: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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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年度│圖書資料│調研費 │版面費 │上機費 │成果打印│小型會議│文具費 │其它費用│
││費 ││││費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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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0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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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00│││││││││
│7 │││││││││
────┴────┴────┴────┴────┴────┴────┴────┴────
四、 課題起止時間及年度計劃內容。
五、 課題負責人必須按時向教務處提交進展情況報告。
六、 課題完成后,課題負責人必須到教務處辦理有關結題手續,及時提交結題申請書、課題研究報告、課題成果鑒定書及合同規定的研究成果。
七、 由于各種原因課題不能繼續進行時,課題負責人應向教務處提出報告,說明原因,終止該課題,并辦理有關手續。
八、 本項目的其他管理按《___大學教育教學研究課題管理辦法》執行。
九、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部門、承擔部門、課題負責人各執一份。
委托部門:承擔部門: 課題負責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壓房地產估價是指估價機構接受委托,對積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房地產價格進行評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估價鑒定是指市、縣、自治縣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對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及其所涉及的估價原則、方法、參數等估價因素進行判定的行為。
第三條 積壓房地產估價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積壓房地產估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房地產估價規范》,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根據積壓房地產估價的技術參數和處置積壓房地產的有關規定,參照當地現行的市場價格進行。
第五條 積壓房地產估價業務,必須由取得房地產、土地估價資格等級證書的估價機構承辦,未取得估價資格等級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積壓房地產估價活動。
第六條 積壓房地產估價由當事人協商委托,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共同向積壓房地產所在市、縣、自治縣房地產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指定估價機構。
經政府批準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或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限價銷售的房地產項目,需要估價時,由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處置積壓房地產工作機構指定的估價機構承辦。
第七條 估價報告書必須由在出具估價報告書的估價機構注冊、并直接參與項目估價的兩名以上房地產、土地估價師(以下統稱估價師)簽名,同時加蓋估價機構印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 當事人對估價結果(含在估價報告有效期內的估價結果)沒有異議,相關單位不得更改估價結果或要求重新估價;但國家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對估價結果進行確認的,由市、縣、自治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九條 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估價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條 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政府應設立鑒定委員會,未設立鑒定委員會的,可委托鄰近市、縣、自治縣鑒定委員會有關業務。
鑒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鑒定委員會制定,報當地市、縣、自治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收到鑒定申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鑒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當事人對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鑒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市、縣、自治縣政府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估價機構應回避與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房地產估價業務;估價機構法定代表人、估價師和鑒定委員會成員必須回避與自己、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關的房地產估價或鑒定業務。
當事人有權在委托估價或提交鑒定申請時提出回避要求并說明理由,回避理由在估價或鑒定開始后涉及的,當事人仍可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三條 估價機構及該機構法定代表人參與估價項目估價的回避,由項目所在市、縣、自治縣房地產或土地主管部門決定;估價師的回避,由估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決定;鑒定委員會主任擔任估價項目鑒定負責人的回避,由鑒定委員會決定;鑒定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四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要求,應在3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要求回避的估價機構可以接受估價委托,被要求回避的估價師或鑒定委員會成員可以繼續參與該估價項目的估價、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積壓房地產估價收費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處置積壓房地產實行稅費征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瓊府辦〔1999〕99號)執行。
估價收費方式由估價機構與當事人商定,可以在估價委托合同簽訂后預收部分費用(不超過估價收費的50%);委托人確有困難的,可以協議分期收取或在完成估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條 估價結果在鑒定結論±40%以上的,估價機構應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估價費用,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可以對估價機構、估價師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上述情況累計達3宗的,由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或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估價機構給予降低資格等級,直至吊銷估價資格的處罰;對估價師給予取消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估價師和鑒定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取消其估價師執業資格、鑒定委員會成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指導思想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精神為指導,以建設服務型政府為目標,以便民利民為主線,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要求,認真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逐步形成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和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體制。
本次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工作目標是通過清理和確認我市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和實施,按照“從規范流程向規范環節細化、從要求時限向要求質量深化”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辦法,將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使我市的審批方式更加科學、審批監管更加嚴密。
二、清理范圍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實施但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審批、登記、備案等事項,主要包括:
(一)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二)有關稅費減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關政策待遇的審批;
(三)有關人口戶籍和計劃生育管理的審批;
(四)民政優撫和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產權、資產變動的審批;
(六)對有關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法律關系、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的登記,包括準予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七)其他不屬于《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和登記。
三、工作重點
(一)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設定依據
非行政許可審批原則上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國務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上級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作出新的規定時,要及時調整和取消。
市級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對審批內容、辦理條件、申報材料、受理和決定機關、實施方式和程序、辦理時限、審批的效力、收費、年審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未規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規定或者由實施機關按照本規定擬定實施辦法報市行政服務中心備案。
(二)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清理標準
1.不符合設定依據的一律取消;
2.雖有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3.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予以取消;
4.通過質量認證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予以取消;
5.一個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按照職能相同或相近的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進行調整,該取消的予以取消;
6.上級明令取消的事項,一律取消;
7.長期未實施、取消后不影響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省政府及其部門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作為事項設定依據的待規范性文件清理后再決定是否保留;
9.黨委部門的事項不列入這次清理范圍。
(三)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機關
非行政許可審批由具有非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行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捷、高效原則,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代為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委托機關辦理委托的應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并將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受托機關或者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名義辦理受托事項,委托機關對受托機關或者組織辦理受托事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有權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名稱以及非許可審批項目,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經市政府公布的機構,不得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應建立統一受理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統一送達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制度。凡面向企業、群眾,為社會服務的項目都應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各行政機關的行政服務科,負責統一受理與統一送達。行政機關應對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行政服務科充分授權,提高現場審批率。因特殊情況不能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由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初審的行政機關不得為其他行政機關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機關對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進行初審。
行政機關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結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公布法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標準。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應當逐步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四)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請者辦事的受理機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應當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采用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應經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審查后公布。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使用復印的或者從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書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請材料文本。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非行政許可審批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無論是否受理申請,均應當根據情況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回執。
行政機關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政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并出具書面補辦通知書。
2.建立便捷高效的審批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并將其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作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決定,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審計、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設定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審批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應當出具不予審批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濟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審批的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辦事大廳或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驟
清理規范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工作部署和部門自查清理階段。各有關部門根據要求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之前將《非行政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和《非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分管領導和聯絡員統計表》一式四份報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此前,實施行政許可、審批“兩集中三到位”中已填報《行政許可及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統計表》單位,如對報送的非許可類審批管理項目無調整的可不再報送。
第二階段:事項清理階段。市發改委、法制辦、監察局和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報送的非行政許可保留事項進行嚴格審查,提出擬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階段:審批流程規范階段。市行政服務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逐項進行規范,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規范表》規范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行為。
再審申請人:朱黎賓(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申請再審人)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羅店鎮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021-66012775. 。
再審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市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郵編201900,單位電話021-36213987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并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3、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系”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并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1)、2007年12月7日寶冶公司向朱黎賓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退工單》,是在區級初次鑒定為八級工傷未生效之前,屬違法終止合同行為,有八級工傷簽收日期為證,對此裁定書避而不談。
(2)、在市級再次鑒定為七級工傷之前及之后,被申請人均未對第一次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行為履行撤銷手續,并沒有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與證據。所謂“辦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無實據。2007年12月7日終止合同及退工,哪能會在此之前招工登記,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雙方根本未發生過招工的行為,又哪有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純屬虛擬。原審所查招工登記,恢復勞動關系的“事實”,缺乏證據。
(3)、2008年3月被申請人不僅又單方面強行辦理退工手續,而且又一次發生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原審卻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辦理退工手續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虛擬“招工”還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雖然是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后,但卻是在朱黎賓工傷股骨頸骨折手術后三年復發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治療期間。有出院小結及門診治療疾病證明為憑,原審裁定中遺漏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重要事實,從而規避了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違反“勞動合同”第30條所例對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協商一致”的規定的強行單方面終止合同。(有所訂“合同”第30條及未經申請人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為證)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1)、裁定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七級工傷人員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是指治療結束評定等級后的正常情況,而申請人朱黎賓雖然相對于原受工傷而言已經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療期已滿,似乎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申請人存在在區級對原受工傷鑒定八級工傷之后,市級再次鑒定(是對區級八級工傷鑒定結論不服而啟動的復核鑒定)七級工傷之前發生原受工傷手術后三年又股骨頭壞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術(有市六醫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醫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結為證)出院后又連續門診治療至今,(有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單為憑)的特殊情況。可見在區級初次鑒定之后出現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故暫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二款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人朱黎賓應當重新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復發留薪期,復發治療期,醫療費及根據復發治療結束半年后,等待變化了的病情相對穩定了再進行新一論的復發鑒定)只有在復發鑒定評定新的工傷等級后才能按復發鑒定得出的工傷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及是否終止勞動關系。故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相對于申請人朱黎賓的工傷復發和依法應享的待遇而言,復發治療留薪期,醫療期遠未期滿。因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區級工傷復發鑒定,故盡管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已經出現復發住院治療的事實的情況,卻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該次再次鑒定去包容和替代。因為與復發鑒定的程序和規定條件均不相符合。(即時間上不到治療結束半年后,治療狀況上還在治療期間,程序上由區級鑒定機構重新進行復發初次鑒定),2008年2月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只能是對原受工傷區級初次鑒定的復核而已。裁定書所稱“不存在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的認定,實系掩蓋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并且還在治療期間的事實,是對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審裁定認為“朱黎賓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療的事實均發生在鑒定結論做出之前,故原審對朱黎賓再次鑒定的申請及責令寶冶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妥的認定和推斷也是錯誤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療及出院后的連續門診治療,出院小結和疾病證明單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傷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和康復治療。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要件,按《條例》第36條所轉指的第31條的規定,依法享有對復發后的傷情進行復發鑒定的權利,并只有依據法定程序經區級復發鑒定及其所定等級生效后才可最終確定所應享受的傷殘待遇。朱黎賓主張恢復被惡意阻斷的勞動關系后請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工傷復發認定和復發鑒定,得出新的工傷等級。完全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正當要求。對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不肯認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責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過發生于區級初次鑒定之后與市級再次鑒定之前的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并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后,尚在門診連續治療的住院治療情況不屬于工傷復發,且未經區級復發鑒定的工傷復發職工不可以申請復發鑒定,或未經復發鑒定而可以強行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又朱黎賓向原審并沒有申請“再次鑒定”而只因被申請人惡意阻斷勞動關系而致申請人無法進入以勞動關系存續為必要條件的工傷復發認定程序,但原審卻本末倒置地無理推卻工傷復發未經相關部門認定而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情況下,申請人朱黎賓申請原審法院對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療及以后連續門診治療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等醫學資料送交相關專業部門通過司法鑒定或咨詢作出是否屬于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和性質的結論意見。是對原審法院僅據醫學資料不肯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充分舉證,此舉證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報認定取證,只能申請法院通過委托司法鑒定實現取證。而原審法院對此拒絕申請,是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申請人的這種申請鑒定認定事實與性質的取證申請有別于對工傷評殘等級不服而提出的申請“再次鑒定”。故原審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療事實發生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前而不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于法無據。并且“不采納”,“不接受”,“不支持”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或咨詢取得結論的做法于法不合,實屬無證無據無理否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
(四)、針對裁定書所謂:“朱黎賓稱原審法院對重要證據未予質證及剝奪其辯論權依據不足”之說,朱黎賓有必要再作申辯如下:
(1)、申請人提交過“勞動合同”和只有被申請人單方面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復印件,用以證明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第30條關于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經“協商一致”的約定,單方面強行終止合同。如果已經質證,為何裁定書及判決書中均不提終止合同是否違約。
(2)、申請人提交過2007年10月31日的區勞動能力鑒委會所發鑒定通知。其通知的鑒定日期可以證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復發住院手術治療是在區級初次鑒定之后。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復發治療情節未經區級鑒定。
(3)、申請人不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醫院出院小結復印件,還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連續門診治療的病歷卡及疾病證明單,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單方面二次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均在朱黎賓工傷復發治療期間。
(4)、申請人提交過2006年12月14日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指示的復印件,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請人在治療期間倉促鑒定。
(5)、庭審現場并未錄像,申請人能拿什么證據證明法庭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被申請人及原審法官又能拿什么來證明進行過質證呢?
(6)、原審對本案重要爭議點根本不讓辯論清楚,否則怎么對于工傷手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住院治療的事實是否屬于工傷復發。其有關的醫學資料及傷情變化應由哪級機構鑒定,復發鑒定與對原受工傷不服而起的再次鑒定之間的區別,還有二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違法都沒有查明認清,尤其是二審主審法官不許朱黎賓的委托人宣讀意見,連被申請人的答辯狀竟是在庭審結束時交給申請人一方的。對于雙方異議之處未能展開辯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2007年12月7日的違法終止合同及退工并無撤銷手續,2008年3月的第二次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不僅在實體上即違約又違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審離開證據和法律規定,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致使工傷復發確需治療或違約違法終止合同的事實不清,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主觀武斷地認為復發住院治療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請人請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裁判是極其不公正的錯判。朱黎賓因為股骨頭壞死,目前工傷殘疾的等級遠不止原定七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準于申請再審,維護工傷職工朱黎賓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及滬高院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再審申請書副本一份
申請書中所提證據均已向原審及滬高院提交過
附部分重要證據
第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其他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經市政府批準,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范圍內的房屋,按本辦法進行登記。
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流轉的村鎮房屋,依本辦法申請登記;流轉形式包括:買賣、贈與、繼承、抵押等。
第三條村鎮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村鎮房屋登記工作。
第五條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要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六條村鎮房屋登記分為:
(一)初始登記;
(二)轉移登記;
(三)變更登記;
(四)抵押權登記;
(五)地役權登記;
(六)預告登記;
(七)其他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登記)。
第七條辦理村鎮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必須就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公告,經公告15天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其他類型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第八條村鎮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宅基地上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建造的房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房屋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二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或房屋已竣工驗收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非宅基地上農民住房申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供房屋竣工驗收的證明。
第十三條因參軍、入學、定居等原因身份已改變,若擁有宅基地,且房屋尚未拆除,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后,可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應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而實際未取得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房屋,建設方應委托具有管理權限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鑒定。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可憑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主要有:買賣合同、贈與合同書、互換協議書、繼承權(受遺贈)證明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要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籌建的新型農村社區,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
(六)房屋抵押合同;
(七)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抵押的證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七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土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村鎮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冬暖式大棚、農業生產設備用房等,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辦理村鎮房屋的地役權登記、變更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等房屋登記以及其他未盡事項,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