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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項目化教學;整體設計;能力目標設計
高職教育是培養高素質技能型、應用型、復合型人才的高等教育。在高職教學中進行項目化課程改革已成為職教課程改革的趨勢。本文以高職國際商務專業外貿英語函電教學為例,從《外貿英語函電》課程的總體目標入手,探討了課程所需達到的具體能力目標。圍繞這些能力目標,創設實際的外貿業務工作情境,設計若干能力訓練項目,將教學內容融于各能力訓練項目中,提高學生運用語言水平及函電寫作能力。
一、課程基本信息
外貿英語函電是經貿系國際商務專業必修課,其先修課程為高職英語、國際貿易概論和國際貿易實務。授課對象為國際商務專業二年級學生。現學時為48課時,3學分。
二、課程設計
(一)課程目標設計
1. 能力目標。總體能力目標:通過系統地學習外貿函電常用詞匯、短語、術語和習慣表達方式以及語言結構,培養學生對函電的閱讀、翻譯和寫作能力,使學生能用英語熟練地翻譯、書寫英文函電,簽訂進出口業務中各類商務英文文件,并能在涉外經貿領域擔當翻譯、外貿業務員等工作。
具體能力目標:①能開拓國際市場,與外商建立外貿業務關系;②能用英文正確書寫函電,進行詢盤、報盤、還盤、推銷、訂購確認等外貿業務往來;③能用英文就外貿業務環節中的裝運、保險、索賠等環節與外方進行磋商;④能就信用證開證、審證、改證等內容與外商進行協商;⑤能用合適的措辭、句式準確表達信息,語言簡潔明了,語氣禮貌得體;⑥能熟練地運用電腦進行英文函電的寫作,格式規范;⑦能利用網絡搜集相關資料、處理信息。
2. 知識目標。知識目標涵蓋外貿函電的各個方面:①外貿函電的行文格式及要素;②外貿函電行文的七大基本原則;③建立外貿業務關系的句式及特點;④查詢資信狀況函電的書寫;⑤詢盤函、詢盤函回復,報盤及還盤的寫作;⑥促銷函的寫作;⑦訂購與訂購確認的寫作;⑧支付方式的種類及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采用;⑨包裝的種類與嘜頭的書寫;⑩裝運須知與裝運通知的寫作;?保險的種類與選擇;?索賠的提出與行文特點。
3. 素質拓展目標:素質拓展目標力求提高學生思考、處事、行動等綜合能力:①項目、任務需求的理解能力;②獨立思考的能力;③項目、任務工作中體現求是、創新能力;④團隊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和應變能力;⑤能公平、務實地進行自我評價與評價他人;⑥項目、任務工作以及文字書寫時體現禮貌、得體;⑦項目完成中不畏艱難,持之以恒。
(二)能力訓練項目設計
1. 設計思路:
(1)項目化教學的工作情境:本課程共設計兩個項目:一個是艾倫服裝公司牛仔布的進口項目,另一個是華立服裝公司的牛仔褲出口項目。兩個項目均涵蓋8個具體任務,分別將外貿業務實際操作中從建立外貿業務關系、詢盤、報盤、還盤、訂購確認到支付方式、包裝、裝運、保險、索賠等的各個環節串聯起來。在創設的任務情境中,學生練習外貿業務所涉及的函電寫作。項目及任務的設計和情境的創設,均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符合外貿業務實際的工作流程,對學生熟悉外貿業務的一般流程也具有指導意義和實踐性。
(2)師生角色:教師:擔任艾倫服裝公司和華立服裝公司總經理,負責對整個外貿過程的調控。學生每4人組成一組,分別為兩公司的國貿部業務員。每組1名組長,均擔任兩公司的國貿部經理,向公司總經理(教師)負責,管理、協調各自貿易部工作。
2. 項目實施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國貿部經理(小組組長)負責每項工作任務的分配,組織收集項目及任務所需資料,實施任務,監督任務的進度,協調任務完成過程中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與組員進行討論,按要求上交各業務員寫作的函電,對組員任務完成的情況進行評估并組織評選最佳函電。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任務 任務編號 課時
項目1:
艾倫服裝公司全棉牛仔布進口項目;美國Spencer公司全棉牛仔布出口項目 1 與美國Spencer公司建立貿易關系 1-1 4
向Spencer 公司發函咨詢其主打產品藍色全棉牛仔布 1-2 2
就Spencer公司所報全棉牛仔布價格進行還價 1-3 4
向Spencer公司訂購10000碼全棉牛仔布 1-4 2
通知Spencer公司309-YH全棉牛仔布的支付方式是L/C 1-5 6
通知Spencer公司牛仔布的包裝要求 1-6 4
告知Spencer公司牛仔布裝運須知 1-7 4
因500碼全棉牛仔布質量問題向Spencer公司提出索賠 1-8 2
出口項目:
華立服裝公司牛仔褲出口項目 2 與美國DKN服裝進出公司建立貿易關系 2-1 2
向美國花旗銀行詢問DKN公司的資信狀況 2-2 2
向澳大利亞Funder公司推銷己方552-DW型全棉印花牛仔褲 2-3 4
向美國DKN公司就550-YH型號牛仔褲報價 2-4 2
向美國DKN公司發出550-YH型號牛仔褲確認訂購函 2-5 2
通知美國DKN公司因信用證錯誤修改信用證 2-6 2
向美國DKN公司發出550-YH型號牛仔褲裝運通知 2-7 4
告知美國DKN公司投保事宜 2-8 2
48
表1 能力訓練項目設計
(三)考核方案設計
1. 考核、評價學生多元化能力。課程考核根據課程設計的總目標考核學生對能力目標、知識目標和素質目標提出的目標完成情況。著重培養學生的多元化能力。
2. 教師考核和學生評價相結合。在項目、任務實施過程中,先由學生對自己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自評,再由項目組長根據考核表內容組織組員進行互評,最后由教師對學生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3. 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相結合。每個項目、任務完成后,由學生自評、組員互評、教師評價等進行形成性評價。期末,會對學生的所掌握函電知識、函電寫作進行筆試。這其中,形成性評價及終結性評價的比例分別為70%和30%,突出了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性。
三、結語
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外語教學改革需要與復合型人才培養的目標相契合。在外貿英語函電教學中,運用項目化教學模式,設計與學生專業緊密結合的能力訓練項目不失為對英文函電教學的創新。本文希望通過對能力訓練項目的設計與探索,探究高職外貿英語函電教學的新方法,以期更好地培養社會所需的實用型人才。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職高專教育英語課程教學基本要求[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樊紅霞.英文外貿函電[M].外語教育與研究出版社, 2007.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vvv
出口銷售合同2017出口銷售合同(2) | 返回目錄擬訂英文合同是進出口買賣中一項重要的工作。這個合同都包括哪些內容,其中的語言該怎么表達呢。下面給大家提供一段參考范文:
合同 CONTRACT
日期: 合同號碼:
Date: Contract No.:
買 方: (The Buyers) 賣方: (The Sellers)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條款由買方購進,賣方售出以下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hereinafter:
(1) 商品名稱:
Name of Commodity:
(2) 數 量:
Quantity:
(3) 單 價:
Unit price:
(4) 總 值:
Total value:
(5) 包 裝:
Packing:
(6) 生產國別:
Country of Origin :
(7) 支付條款:
Terms of Payment:
(8) 保 險:
Insurance:
(9) 裝運期限:
Time of Shipment:
(10) 起 運 港:
Port of Lading:
(11) 目 的 港:
Port of Destination:
(12)索賠:在貨到目的口岸45天內如發現貨物品質,規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屬保險公司或船方責任外,買方有權憑中國商檢出具的檢驗證書或有關文件向賣方索賠換貨或賠款。
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
(13)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由,發生在制造、裝載或運輸的過程中導致賣方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者,賣方可免除責任。在不可抗力發生后,賣方須立即電告買方及在14天內以空郵方式向買方提供事故發生的證明文件,在上述情況下,賣方仍須負責采取措施盡快發貨。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the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 after.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14)仲裁:凡有關執行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則將分歧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按有關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是終局的,雙方均受其約束,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then may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nd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ies.
買方: 賣方:
(授權簽) (授權簽)
出口銷售合同范本2017出口銷售合同(3) | 返回目錄賣 方:xxx 地址:xxx郵碼:xxx 電話:xxx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出口銷售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那么,在我們平時接觸的保險中,是否有可以為中暑提供保障的產品呢?
中暑本身是一種疾病
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中暑究竟算是疾病還是意外。
據有關專家介紹,中暑是一種疾病,表現為體溫調節中樞功能障礙、汗腺功能衰竭和水電解質喪失過多為特征的疾病。通常,顱腦疾病的病人以及體質較弱的老人、產婦等容易發生中暑。
既然中暑是一種疾病,那么意外傷害保險也就無法直接對其予以保障了。一般而言,對中暑的醫治歸屬于門(急)診醫療保險的責任范疇,而這就需要門(急)診醫療保險進行保障。由于個人通常無法投保此類保險,只有團體保險的客戶才能享受,因此,要享受這類保障,只能由供職企業出面投保。
實際上,隨著人們對門(急)診醫療待遇的重視,不少企業在為員工投保時,已經將這一險種納入了保障范圍,只是員工本人可能并不清楚。這里,我們也建議廣大在職人員,對自己所在公司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做個詳細了解。由于保險理賠一般均需要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后方可處理,因此大家可別錯過了原本能夠享受的保險項目。
意外險賠償中暑后意外事故
雖然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對中暑事件本身提供保障,但是由于中暑引起的意外事故,卻可以獲得賠償。
身邊比較常見的例如,在馬路上由于中暑昏厥后引起的撞傷、扭傷等都可以由意外傷害保險進行賠付。專家表示,若因中暑發生意外傷害并產生相關的醫療費用,一般可以納入附加意外醫療保險的責任范圍,意外事故較嚴重者,還可以獲賠殘疾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除了意外事故,中暑后還有一些比較嚴重的患者必須接受入院治療。對于住院治療的有關費用,則需要由住院醫療保險來承擔。
我們知道,住院醫療保險一般有津貼型與補償型兩種,前者根據住院天數決定賠償金額,而后者則是按比例對醫療費用進行賠償。這兩種產品目前在市場上都有銷售,而且受歡迎程度也很高。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可能會遇到住院天數較短,免賠期較長,從而實際獲賠金額較少的情況,而后者則需要病人提供完整的治療證明、發票等,否則理賠也無法順利完成。
工作時中暑屬工傷
關鍵詞:準備工作;熟悉招標文件;調查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0)010-139-02
國際工程施工投標報價是國際工程承包過程中的一個決定性環節,直接關系到承包商投標的成敗。承包商要想投標戰勝眾多競爭對手而獲得工程項目的承包權,除具有強大的實力,良好的信譽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提出有競爭力的報價。而作為投標報價前的準備工作是與投標報價和中標后工程項目的管理密切相關的統一體。由于國際工程涉及合同、貿易、稅收、保險等相關知識,且運作復雜,承包商在進入國際承包市場參加某一項目的投標競爭,必須要進行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的充分與否,往往對能否中標,中標后是否可以創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條件,進而獲得預期的經濟利益起著一定的“奠基石”作用,必須予以充分的重視。
國際工程項目不管是政府投資還是國際金融機構貸款,一般都按國際標準的招投標程序和慣例進行。承包商要承攬國際工程,就要遵從一定的程序。目前,在國際工程中通常采用國際上通用的FIDIC合同,而其核心條款為投標文件的完備性。本文也是基于此合同條件為背景,重點就國際工程投標報價前的準備工作進行說明并提出注意事項。
1、熟悉和研究招標文件
1.1 招標文件的組成
國際工程招標文件主要由商法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三部分組成。
(1)商法文件,包括投標人須知、格式化文件(投標函格式、合同協議書格式和保函格式等)、合同條件(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補充標書文件等。
(2)技術文件,包括技術條件(對工程實施技術細節及使用的標準做了文字性規定,并對工程量清單中各價號的工程具體內容以及計量、支付做了詳細的規定)、圖紙、技術標準、技術資料(水文、氣象及地質等資料,只提供給投標人參考)等。
(3)報價文件,需要投標人填報或編寫的技術和價格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或稱報價表,其組成包括:報價表說明、報價表、外匯比例表、外匯用量表、支付進度估算表、材料基價表等)、投標技術文件(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法說明、臨時工程計劃、施工設備清單及樣本、分包計劃及分包商名單、組織機構圖、項目主要人員履歷等)。
投標文件是在招標文件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除包括招標文件中所有的商法文件和技術文件外,還包括應由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完成的報價文件,其中:
1)商法文件(除投標函及保函外)及技術文件――只需要投標人簽字承諾接受;
2)報價文件及投標函和保函一投標人編制所需形成的主要文件,其中一部分只需填報數據(如各種表格);另一部分(如施工方法說明、臨時工程布置等)需形成文字性文件i或由有關機構出具(如各種保函):
3)如有設計任務,尚應包括投標設計和設計圖紙:
4)投標文件尚應包括投標人授權書及公證文件、投標人申明、降價函(如有)等文件。
1.2 招標文件閱讀技巧及注意事項
承包商要認真研究招標文件,弄清各方責任和報價內容,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弄清招標文件中含糊不清、矛盾、錯誤等有問題的內容,并提出合理的建議或事后選擇性(策略性)澄清。根據FIDIC施工合同條件,各種風險是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見”來劃分責任界限為前期,承包商需對招標文件的理解負責,由于承包商對招標文件理解錯誤造成的報價失誤由承包商自行承擔,業主不負責任。所以,招標文件對承包商的報價、投標、工程實施有決定性作用。因此,承包商必須全面分析和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弄清楚業主的意圖和要求。
對于招標文件中通用性部分,應在平時就有了解和熟悉,編標前可以有選擇性地重點閱讀。
(1)商法文件部分
有選擇性的閱讀與掌握商法文件部分,主要應搞清的問題包括:
1)投標工作細節:投標書必備文件;投標日程、地點;標前會及現場踏勘時間、地點;標書澄清方式、簽署程序;截標時間;開標時間、地點:投標書要求、封裝要求及正副本份數:標書填寫錯誤的修改辦法等。
2)項目概況:資金來源;業主、工程師:主體工程內容及工期;關鍵工期、完工期及維修期;工程現場位置及交通、氣候條件等。
3)與標價直接相關的主要條款:支付貨幣種類、比例、匯率規定:付款條件{調價方式;索賠規定;稅務規定;保函規定:保險要求;拖期罰款及提前竣工獎勵;缺陷責任期的有關規定;勞務和國際的限制;風險;分包商管理等。
(2)技術文件部分
由淺入深地閱讀技術文件部分,主要應搞清的問題包括:工程內容、目的、設計意圖、工程環境條件、關鍵工期及施工順序、實施方案的確定、特殊作業及特殊施工技術要求、計量方法、工程量等。
(3)報價文件
應全部閱讀報價文件,并落實以下事項:工程量清單各標號工程量,計量規則,清單工程量與校核工程量對照;工程量清單各價號全部真實含義;標書要求投標人填報的各種表格、內容及要求;要求提交的技術文件。
(4)通過對招標文件的閱讀,承包商應形成以下編標用文件
標書的主要摘要內容:校核工程量及主要工程量歸納匯總;施工組織設計初步構想:需要現場了解及向業主或有關方面澄清的問題(如現場考察大綱、市場考察大綱、標書疑問等)。2開展各項調查研究
按照FIDIC合同文件(第11條)中明確規定:“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文件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施工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已取得上述可能對其投標產生影響或發生作用的風險、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這說明現場的考察是承包商必須經過的投標程序。
承包合同是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實施的。工程環境對工程實施方案、合同工期和費用有直接的影響。工程環境又是工程風險的主要根源。承包商必須收集、整理、保存一切可能對實施方案、工期和費用又影響的工程環境資料。這不僅是工程預算的需要,而且是作施工方案、施工組織、合同控制和索賠(反索賠)的需要。
開展調查研究是標價計算之前的一項重要準備工作,是成功投標報價的基礎。承包人要在了解工程的性質、規模、發包范圍、技術規范、材料及工人的技術要求等的基礎上,重點就了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 現場考察
通常是在標前會時(或之前)由業主組織、但時間短、難細致。對考察重要工程承包商宜自行組織詳細的考察,要慎重地考察施工現場,認真調查工程所在地區的環境。調查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現場自然條件: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氣象資料、潮汐資料等。
(2)現場環境:交通、通訊、水源及供水、供電等條件。
(3)當地資源情況:施工材料資源及有保證供應量,可購及租賃的施工設備與配件的供應情況;機修能力;加工制造能力;運輸條件及能力:人力資源情況;附近的生活物資供應情況,醫療設施和醫療水平等。
(4)社會基礎設施及商業服務水平:銀行、保險公司服務水平:港口、機場、鐵路等公共交通服務能力;郵電、通訊設施水平。
(5)工程付款的方式,外匯所占的比例,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資歷和工作作風等。
(6)對初擬的施工方案、設施布置的驗證。如現場設置臨建、生活營地、預制廠的可能性。
2.2 市場調查
工程所在國政治、社會、經濟、法律以及業主、工程師、競爭對手情況等,包括:
(1)關于工程所在國的政治形式:包括政局的穩定性;與周邊國家的關系:與我國的關系:政策的開放性和穩定性等。
(2)關于工程所在國的經濟狀況調查:當地的工業、技術水平及基礎設施狀況,尤其是建筑業的發展水平:金融環境,包括外匯儲備和管理、匯率變化、銀行的經營狀況和服務等;對外貿易情況;關于保險公司的情況。
(3)關于當地的法律、法規:需要了解至少應包括與招標、投標和工程實施有關的法律法規。要特別注意了解對外國承包商和本國承包商在待遇上有無差別(如本地承包商有無優惠待遇等),對外國公司有何限制條件,對外籍勞工的限制等。
(4)項目的資金來源和業主的資信狀況,對購買器材和雇用工有無限制等,尤其是對購買當地材料的分額和施工當地勞工的比例等。
(5)對競爭對手的調查:應了解有哪些當地公司、哪些國際公司、哪些中國公司參加該項目的競標,這些公司過去幾年的業績,在建工程情況,在當地是否實施過項目、效果如何。從中找出對自己威脅最大的幾家公司并進行雙方優劣勢對比,這對決定我們的投標策略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3 收集物價資料
應當是全范圍、多方面、長期的、持之以恒進行的工作,不應僅靠投標前才做。主要包括:擬使用的施工設備、車輛、配件的市場價或進口價;各種材料的市場價或進口價;海、陸、客運輸費;當地勞務價格;物價上漲指數及各種物價指數;外匯匯率和當地幣貶值率:進口關稅稅率、港口費、滯港費和倉儲費等;各種稅收的稅率;各種保險的費率:銀行存、貸款利率及手續費率;該國單項工程綜合單價的行情。
3、結束語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展開,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國建筑施工綜合實力的增強,我國涉外單位和建筑業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競爭勢在必然。國際工程投標報價工作涉及面很廣,它要求投標報價的人員具有廣博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其中包括專業知識,例如:設計、施工組織與技術、設備材料等。同時還必須具備商務方面知識,例如法律、金融、稅務、保險、以及當地的政治、經濟狀況等。另外,投標報價人員還必須熟悉國際工程施工和投標報價的規范和操作程序,只有這樣,投標報價人員才能參與激烈的國際工程承包市場的競爭。
“沒有不存在風險的投標,沒有條件完全充分的標書,也沒有無隙可乘的合同”。國際工程招投標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作,在很多方面要做小而細致的準備。任何一個小的點做得不到位,都有可能影響到最終的投標結果。
基于此目的,本文就國際過程投標準備工作及注意事項進行歸納和總結,以期對準備或正在參加國際工程投標工作的有關單位有所幫助,文中疏漏和錯誤之處,請同仁多提寶貴意見。同時,天津大學建筑工程學院孫錫衡教授對本文的寫作給予指導和關心,在此深表感謝。
參考文獻:
賣方:____
買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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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 │ (3)單價 │(4)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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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賣方有權在3%以內│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
捆500~1000千克 │多裝或少裝 │金 %按fob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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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附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注:
賣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__(簽字)
買方:____(蓋章)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小捆______~______千克及/或大捆______~______千克
賣方有權在______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 按______值計算
5.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____%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____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附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關鍵詞]:索賠、合同
中圖分類號: G4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索賠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當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給予賠償或補償的行為。又分為索賠和反索賠,前者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后者是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賠。包括四層含義:一方認為是他應獲得的;向對方申請或要求;尚未達成有關協議;所索要的是一種權力或付款。
一、索賠的分類
1. 按索賠發生的原因分類
如施工準備、進度控制、質量控制、費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賠,這種分類能明確指出每一項索賠的根源所在,使業主和工程師便于審核分析。
2. 按索賠的目的分類
可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工期索賠就是要求業主延長施工時間,使原規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順延,從而避免了違約罰金的發生;費用索賠就是要求業主或承包商雙方補償費用損失,進而調整合同價款。
3. 按索賠的依據分類
可分為合同規定的索賠、非合同規定的索賠。合同規定的索賠是指索賠涉及的內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夠找到依據,業主或承包商可以據此提出索賠要求。這種索賠不太容易發生爭議;非合同規定的索賠是指索賠涉及的內容在合同文件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該合同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一定的索賠權。
4. 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分類
可分為承包商同業主之間的索賠;總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間的索賠;承包商同供應商之間的索賠;承包商向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的索賠等。
5. 按索賠的業務性質分類
可分為工程索賠和商務索賠。工程索賠是指涉及工程項目建設中施工條件或施工技術、施工范圍等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發生頻率高,索賠費用大;商務索賠是指實施工程項目過程中的物資采購、運輸、保管等方面活動引起的索賠事項。
6. 按索賠的處理方式分類
可分為單項索賠和總索賠。單項索賠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賠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賠事項發生后,報送索賠通知書,編報索賠報告,要求單項解決支付,不與其他的索賠事項混在一起;總索賠,又稱綜合索賠或一攬子索賠,即對整個工程(或某項工程)中所發生的數起索賠事項,綜合在一起進行索賠。
二、索賠的起因
引起工程索賠的原因非常多和復雜,主要有以下方面:
1. 設計方面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與實際間的差異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 施工合同方面
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3. 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地震、臺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構筑物等等引起的施工索賠。
4. 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等人為因素,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賠。
5. 工程項目建設承發包管理模式變化
當前的建筑市場,工程項目建設的承發包有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設備材料供應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項目建設的承發包變得復雜和管理模式難度增大。當任何一個承包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會引發在工期、質量、數量和經濟等方面的索賠。
三、索賠的依據
承包商或業主提出索賠,必須出示具有一定說服力的索賠依據,這也是決定索賠是否成功的關鍵因素。索賠的一般依據有:
1.構成合同的原始文件
構成合同的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書、合同條件(專用部分)、合同條件(通用部分)、規范、圖紙以及標價的工程量表等。
合同的原始文件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基礎,承包商在投標書中對合同中涉及費用的內容均進行了詳細的計算分析,是施工索賠的主要依據。
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賠時,必須明確說明所依據的具體合同條款。
2.工程師的指示
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會根據具體情況隨時一些書面或口頭指示,承包商必須執行工程師的指示,同時也有權獲得執行該指示而發生的額外費用。但應切記: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承包商必須要求工程師以書面形式確認其口頭指示。否則,將視為承包商自動放棄索賠權利。工程師的書面指示是索賠的有力證據。
3.來往函件
合同實施期間,參與項目各方會有大量往來函件,涉及的內容多、范圍廣。但最多的還是工程技術問題,這些函件是承包商與業主進行費用結算和向業主提出索賠所依據的基礎資料。
4.會議記錄
從商簽施工承包合同開始,各方會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會議,商討解決合同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工程師在每次會議后,應向各方送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的內容涉及很多敏感性問題,各方均需核簽。
5.施工現場記錄
施工現場記錄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質量檢查驗收記錄,施工設備記錄,現場人員記錄,進料記錄,施工進度記錄等。施工質量檢查驗收記錄要有工程師或工程師授權的相應人員簽字。
6.工程財務記錄
在施工索賠中,承包商的財務記錄非常重要,尤其是索賠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時,更是如此。因此承包商應記錄工程進度款支付情況,各種進料單據,各種工程開支收據等。
7.現場氣象記錄
在施工過程中,如果遇到惡劣的氣候條件,除提供施工現場的氣象記錄外,承包商還應向業主提供政府氣象部門對惡劣氣候的證明文件。
8.市場信息資料
主要收集國際工程市場勞務、施工材料的價格變化資料,外匯匯率變化資料等。
9.政策法令文件
工程項目所在國或承包商國家的政策法令變化,可能給承包商帶來益處,也可能帶來損失。承包商應收集這方面的資料,作為索賠的依據。
五家保險公司聯手報案
事情還得從三年前說起。2008年3月14日晚,江蘇淮安市民余全亮突然跌倒在自家衛生間的水泥臺階上,當場昏迷。忙亂中,余全亮家的房客袁文法、孫明明一起將余全亮送往淮陰醫院。值班醫生朱海波檢查后,確認病人瞳孔散大、心跳停止,于是當場宣布死亡,隨后出具了死亡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
按當地風俗,人死后要早日入土為安。兩天后(3月16日),家人將余全亮尸體火化后安葬。但“入土”并沒有“為安”。
由于死者和妻子李小璐在半年多前先后購買了5家保險公司的22份保險,2008年5月16日,死者親屬遂向不同的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20天后,事態急轉直下。由于同一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先后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多份保險,投保時間集中,數額較大,現突然死亡,這引起了當地保險協會的高度懷疑。
2008年6月5日,淮安市保險協會向淮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發出《關于申請余全亮保險賠付案立案處理的函》,內容為“我會于5月29日以來陸續接到平安人壽、中華聯合等五家保險公司反映:投保人李小璐在2007年7月到12月間為其夫余全亮投保22份保險,保險金額達136.2萬元。”他們認為,由于投保時間集中,數額較大,有未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癲癇病史的嫌疑,投保人李小璐可能有惡意投保詐騙行為。請求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在淮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中的報案內容一欄中這樣寫道:“……沒有及時向有關保險公司報案,直到2008年5月16日才通知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公安機關經過初步調查詢問后,認為尸體已火化,目前無法繼續偵查下去,所以暫時中止了偵查,確認此案尚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病例改動致使疑點更多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家屬堅持認為死者是意外死亡,而保險公司則懷疑投保人的投保目的,雙方在賠與不賠的問題上展開了較量,而且各顯神通,在關鍵的核心證據――病歷上打起了主意。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找到當時負責搶救余全亮的值班醫生朱海波,聲稱為死者家屬辦理保險理賠,要求補寫病歷,朱海波當時在病歷上載明“患者在衛生間跌倒……,死亡原因是猝死”。
此后朱海波重寫了病歷,病歷中注明“補記”,死亡原因等和以前的內容大致相同。在此期間,袁文法和李小璐也找到淮陰醫院醫生袁文志,袁文志將朱海波原先寫的病歷撕掉重寫,將“跌倒”改為“滑倒”,死亡原因由“猝死”改為“顱腦外傷死亡”。改來改去的病歷似乎已經“面目全非”,使這起保險理賠案越發顯得撲朔迷離。
2008年8月25日,因為索賠遭拒,余全亮的妻子李小璐首先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訴稱2007年下半年,余全亮、李小璐在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了吉祥卡A保險5份(意外傷害險)、全家福保險1份(意外傷害險)、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1份,包括兩個險種:一是患病身故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二是遭受意外身故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以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均為余全亮,要求人壽保險公司支付人身意外死亡保險金額65萬多元。
對于原告的,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為余全亮系帶病投保,現在也并無證據證明余全亮的死因是意外,因此人壽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
淮安市清河區法院經過審理,首先確認了原告李小璐以及余全亮作為投保人與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訂立的7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余全亮是否系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二、被保險人余全亮是不是意外死亡。依據保險條款,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盡管人壽保險公司辯稱余全亮系帶病投保,但根據庭審情況,保險公司并未提供書面證據證明余全亮帶病投保;即便余全亮生前確有癲癇病,但根據本案涉及的保險情況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到庭作證的證言,被告并無充分證據證明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進行了詢問。故對該項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什么是意外傷害險,在上述險種的合同中均明確載明:“意外傷害險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法院認為,余全亮于2008年3月14日晚死亡、3月16日火化,其死亡原因目前只能根據當時的證人證言進行判斷,證人袁文法到庭陳述了余全亮死亡的經過情況,證實余全亮在自家衛生間滑倒,后腦勺跌在水泥臺階上。按一般理解屬于意外,與條款中解釋的意外傷害險的內容也不相沖突。庭審中被告辯稱的“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而顱腦外傷死亡就屬于意外傷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08年12月18日,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人壽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小璐支付保險賠償款500380.2元;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向死者親屬父母兩人、子女三人支付保險賠償款30333.3元。
人壽保險公司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訴,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死者是意外死亡,死者親屬提供的證據及證人證言屬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請求二審法院公正處理。
淮安中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3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復雜,該院裁定延長審理期限。
搬出了測謊儀
為弄清事實,法院依職權調查了淮陰醫院值班醫生朱海波、護士丁姝及證人袁文法。朱海波證明:余全亮送到醫院時只做了一個心電圖,即宣布死亡;余全亮面部、衣服及床單上均無血跡。丁姝證明:死者余全亮面部、衣服及床單上均無血跡;余全亮面部呈紫色。袁文法證明:余全亮在衛生間滑倒,頭跌在門檻上;看到余全亮后腦有包,有雞蛋大小,且有血跡。
此后法院又根據人壽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文法在一、二審中陳述的事實進行心理生理測試,南京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司法鑒定。測試結論為:袁文法在接受本次測試時,對相關問題心理反應基本正常,故通過本次測試。但袁文法在回答“你親眼看到余全亮的滑倒過程嗎?”問題時,袁文法回答“沒有”。
法院認為,死者親屬提供的病歷及死亡通知書經審查系事后補寫,死亡原因由“猝死”改為“顱腦外傷死亡”,該書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人袁文法等雖然證明余全亮頭部有血跡,但與朱海波、丁姝所作的證詞相矛盾,不予采信。證人袁文法一審中證實親眼看到余全亮滑倒的過程,但其在測謊中所作的陳述了以前的證詞,因證詞前后矛盾,又無其他證據印證,故對該證詞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死者親屬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余全亮系死于意外傷害。
不利后果誰該承擔
那么能否確認死者不是意外死亡呢?
法院認為,本案被保險人余全亮死亡原因不明,因而無法確定是否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本案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根據查明的事實,醫生朱海波在接診時,發現被保險人余全亮瞳孔放大,經心電圖測試,確診其已經死亡,并沒有再作進一步檢查。其作出的“猝死”結論沒有明確死因,無法得出確系內部潛在疾病突然惡化導致“猝死”的結論。因此,并不能籠統地認為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為“猝死”的診斷就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由于余全亮的遺體已經火化,本案客觀上亦已無法查清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在死因不明的情況下,本案的敗訴責任應由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保險人――人壽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時應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本案中,無人親眼目擊死者的摔倒過程,且具有專業知識的醫務人員也沒有對死因進行檢查并作出確認,加之遺體已經火化,因此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客觀上不能舉證證明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
而本案的保險合同是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上訴人――人壽保險公司制作,應內容完整且有利于合同履行,包括有利于查清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進而明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發生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死者本身就是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的關鍵因素。本案中三種保險合同分別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就保險事故進行勘驗,確定事故性質、原因、損害程度。
但根據我國的民俗,死者一般在死亡后3天內火化,這一時間短于5日或10日的通知期限。因此,上述關于保險事故通知期間的條款本身即無法滿足查清死因的客觀需要,客觀上使得某些符合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如意外傷害導致的死亡,可能無法查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因此,當實際案情出現了死亡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時,作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上訴人――人壽保險公司應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即事實真偽不明的敗訴責任應由其承擔。
2010年4月3日,淮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時效成焦點
在死者生前購買的眾多保險中,還有5份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是余全亮作為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陰支公司購買。保險期間均自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0月11日,保險金額均為6萬元,保險單中均未指定受益人。
由于理賠遭拒,2010年6月24日,死者家屬又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陰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淮陰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淮安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保險公司(上下級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在法庭審理中,兩家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保險理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事故發生時間是2008年3月14日,但原告直到2010年6月24日才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已經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
但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余全亮與人保淮陰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是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雖辯稱保險單中被保險人“余全亮”簽名并非本人,但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保險單中的保險人簽章一欄加蓋了人保淮陰公司的公章,人保淮陰公司依法成立且領取了營業執照,原告依法應向人保淮陰公司主張權利,無權要求人保淮安公司承擔支付保險賠償款的義務。
2012年3月27日,我國某進出口公司A(以下簡稱A)與某國際貨運公司B(以下簡稱B)簽訂《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約定,A委托B作為A的貨運人,按照A的指令,將一批瀝青混合攪拌設備,通過國際鐵路聯運從南陽始發,經阿拉山口/多斯特克,運至烏茲別克斯坦的安格連、吉扎克、古扎爾、撒馬爾罕、努庫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亞伍德)等6個目的站,并提供出口報關報檢、出境口岸轉關等服務。A向B支付費及運輸相關費用。4月上旬,B依約為A的貨物辦理了國際鐵路聯運,貨物包裝種類為裸裝,貨物名稱為機械設備或金屬架構,件數為170件,總金額737.5萬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報關行在阿拉山口口岸進行了轉關申報。報關單上載明出口日期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臺瀝青混合攪拌設備已全部到達上述6個目的火車站,且被收貨人完好無損簽收。2013年1月30日,A的業務員發來郵件,要求B將A提供的電子版《貨損貨差證明》打印、蓋章,以便A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考慮到多種因素,B在證明上蓋了公章,并把證明簽發時間提前到了2012年10月8日。
該證明載明:“我司B,受A委托,將6臺瀝青混合攪拌設備分別運至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的安格連、吉扎克、古扎爾、撒馬爾罕、努庫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亞伍德),截至2012年7月末,6套瀝青混合料攪拌設備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經核查,部分貨物丟失。我司在此證明下列貨物丟失,丟失貨物總金額約:USD75500”。2013年6月14日,根據當日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對A實際賠付人民幣465132.85元后,取得權益轉讓書。2015年2月,人保公司委托律師向對B發訟,追償人保公司經濟損失465132.85元。人保公司認為,根據A、B公司簽訂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約定“乙方(B)應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確保甲方(A)貨物的安全。貨物在倉儲、陸上運輸、搬運的過程中,乙方應確保貨物的完整,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因此,B應承擔關于運輸途中因貨物短少而損失的賠償責任。B法人代表當庭應訴,他認為,第一,B公司是A公司的人,與A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作為人在此事件中無過錯,不能作為第三方被追償;第二,根據協議,B只對A的貨物承擔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致損負責賠償,而不承擔關于運輸途中因貨物短少而造成的損失;第三,人保公司的陸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是“倉至倉”,也就是說從河南南陽倉庫啟運至烏茲別克斯坦安格連、奴庫斯、庫扎爾、米勒扎巴德等這6個最終目的站(安裝工地),在這個整個過程中,B公司僅僅是負責其中的一段站的運輸(從南陽火車站到烏茲別克斯坦等上述6個火車站)。收貨人在設備到站后,均已簽字完好無損驗收完畢,有簽收運單為證。故人保公司的追償對象應該是中國鐵道部、哈國鐵道部、烏茲別克斯坦鐵道部以及烏茲別克斯但海關監管倉庫及烏茲別克斯坦收貨人自己找的汽車運輸公司等。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區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判決。判決結果均為B敗訴,賠償人保公司損失465132.85元。
二、案例分析
通過以上案例描述,我們可以看出,B致損的原因如下:
(一)法律意識薄弱,任性出具貨損貨差證明留下把柄根據A、B所簽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B作為A的國際鐵路貨運人,在貨物于烏茲別克斯坦的6個目的火車站點被收貨人完好無損簽收后,就已經完成了其人的義務。可是,事隔半年后,在A工作人員的要求下,在沒有做任何調查的情況下,B無視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索賠的既有程序,任性的出具了一份貨損貨差的證明,以助A取得保險公司的賠償。B在簽發這張貨損貨差證明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這種行為是對保險公司利益的侵害,更沒想到最后買單的是自己。盡管一審、二審庭審答辯過程中,B對該《貨損貨差證明》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法院認為B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貨損貨差證明》的具體來源及出具過程,故應認定系其對貨物到站后損失的確認,即B應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官司纏身卻不聘專業律師,盲目自信樂觀失去先機本案中,B既沒有出具提單,也不是契約承運人,只是純粹貨運人。因此,B遭受人保公司后,認為作為貨運人,自己已經盡責,并無過錯,是保險公司弄錯了主體,只要將這個問題說清楚就可以,所以一審時,B連律師都沒請,法人代表直接當庭應訴,由于應訴經驗不足,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對打贏官司最有利的兩條答辯都沒有提到:一是主體應為實際承運人,而B公司只是貨運人,貨運人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已經完成;二是中國-烏斯別克斯坦都是國際貨協簽約國,根據規定: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爭議,在法律適用上,應該優先適用《國際貨協》的法律條款。由于這兩條都沒有提及,而準備充分且擁有專業律師的人保公司訴訟團隊,根據A、B公司簽訂的貨代協議有一條乙方(B公司)應確保甲方(A公司)貨物安全的抽象條款,就占盡先機,將B的辯詞一一駁回。
(三)國際貨運法規不熟,法庭應對陷被動此案一審、二審中,《合同法》、《保險法》等多項法規被提及,但是,對本案來講,都不是最適用的法律。我國和烏茲別克斯坦作為國際鐵路合作組織(鐵合)的成員,應遵守《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及其細則(簡稱《國際貨協》)。《國際貨協》規定:兩國鐵路運輸,口岸交接、到站交付貨物等是實際承運人的責任、義務。根據《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第五條,5.10條款規定:“公司作為人時,對第三人的行為和疏忽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B作為人,對委托人按國際貨協規定操作業務負責,B在拿到發運站蓋章的國際聯運運單后,可視為與實際承運人已簽協議,等于運輸的責任、義務已轉嫁到實際承運人身上,在貨物到站交接后,已無B公司任何責任。如果庭審應訴的時候,B提出適用法律為《國際貨協》,那么就可以贏得主動。
(四)文字表述不嚴密,重要文件埋隱患本案中,A、B公司簽訂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約定“乙方(B)應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確保甲方(A)貨物的安全。貨物在倉儲、陸上運輸、搬運的過程中,乙方應確保貨物的完整,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協議》雖然指明了“乙方對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壞負責”,但并未明確表示乙方不需要對貨物丟失負責。此為隱患一。此外,在乙方出具的《貨損貨差證明》中載明“截至2012年7月末,6套瀝青混合料攪拌設備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經核查,部分貨物丟失。”此證明中的“站”,是目的火車站,還是目的安裝站,容易歧義。此為隱患二。
三、啟示
(一)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慎出具證明材料本案中,B收到A的郵件后,考慮到多種因素,最終簽發了給自己帶來巨大損失的《貨損貨差證明》。這多種因素,歸根結底就是擔心不合作,會失去A這個大客戶。在日常業務中,許多中小貨代企業都遇到這樣的問題。為了攬貨,為了與貨主搞好關系,以圖繼續合作,常常輕易給貨主承諾一攬子服務,甚至答應其不合理要求。比如給貨主代墊運雜費,應貨主要求隨意出具各類證明材料等。這種做法不是長久之計,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且有損企業形象,不利于良好的品牌構建。因此,中小貨代企業不可因一時之利,而做出違反法律規定的事。
(二)了解訴訟應對程序,積極應對司法訴訟中小貨代企業,在業務活動中,難免會遭受客戶或第三方的索賠,甚至是訴訟。如果不幸遭遇訴訟,一定要在收到立案通知函和書副本后,盡快準備應對之策。不管己方看來案情責任多么清楚,自己多么無辜,都要高度重視,咨詢或聘請專業人士,找出對方書的關鍵問題,提出己方答辯意見,收集各類證明材料,據理力爭。如果在管轄權上有異議,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也就是收到書15日內提出。
(三)熟悉各項國際貨運法規,善意運用有利法律條款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貨運法律,涉及貨運的糾紛通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的規定,涉及貨運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或倉儲保管人時,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因此,中小國際貨運企業有必要了解跟國際貨運相關的一些國際慣例或者公約,在遇到糾紛時,善意選用有利己方的公約。目前,適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四個:《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即《維斯比規則》)、1978年頒布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和2008年簽署。但目前尚未生效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即《鹿特丹規則》),這些國際公約都只對締約國產生約束。適用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公約有《國際貨協》和《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簡稱《國際貨約》),我國是《國際貨協》成員國,凡經由鐵路運輸的進出口貨物均按《國際貨協》的規定辦理。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業務會越來越多,這類業務的爭議解決,都可以先考慮是否適用《國際貨協》。
(四)進一步規范我國國際貨代業務的工作流程我國國際貨運行業起步較晚,發展迅速,業內大多數企業都是處于初創期或者成長初期的,規模較小的,業務范圍較窄的中小企業。因為管理水平落后,所以,在這個階段,中小貨代企業可以根據《國際貨運作業規范》、《國際貨運服務質量要求》等國家標準,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重新設計和優化各項業務流程,制作規范的委托合同范本和各種業務單據。這樣不僅可以消除工作中人為的不確定因素,減少各個環節銜接時出現差錯,使整個工作流程處于一種完全可控的狀態,還可以明確貨代企業責任,確保貨物安全、準確、快速運達目的地。
(五)保留證據,另案向實際承運人索賠貨代企業對貨主或保險公司理賠后,可根據損失發生的原因,向實際責任人索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中,如果要對實際承運人進行索賠,需滿足一個條件,即貨物換裝或到站后,要提請所在車站檢查貨物情況,并編制商務記錄,這是承運人理賠的依據。如不能提供車站的商務記錄,則根據《國際貨協》規定,應當認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貨物短少。同時,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如果要對鐵路承運人進行訴訟,則根據《國際貨協》應先向鐵路提出賠償請求,這是提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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