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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
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關鍵詞:出口退稅問題 對策
一、我國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現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現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關鍵詞:“營改增” 石油企業 對策
2016年我國政府決定5月份在全國全行業全面推行“營改增”改革,營業稅將逐步退出經濟社會歷史舞臺。石油企業早就實施了“營改增”試點改革,但是對于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改革如何應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營改增”的重要意義
“營改增”不僅是規范我國稅制體系改革,而且也是我國各行各業降低稅負以及結構性改革的改革方式。“營改增”不僅能夠解決重復征稅問題,而且進項稅抵扣也有利于促進我國各行業經營單位加大投資力度,也有利于后續稅收優惠政策的進一步出臺。對于石油企業來說,全面“營改增”改革不僅能起到進一步降低稅負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石油企業科學調整自身事的產業結構,也有利于石油企業增加提升自身研發能力和生產能力的投資。
二、全面“營改增”對石油企業的影響分析
石油企業中的運輸業、勘察設計、通訊業務在“營改增”改革前,石油企業的這些勞務已按照《油氣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增值稅繳納,包括石油企業之間提供的有關鉆井、地質勘探等勞務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是“營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因為以前《油氣田增值稅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勞務范圍,同這次全面“營改增”所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并不一致,而且這次“營改增”改革明確指出石油企業按照2016年“營改增”改革實施辦法納稅,所以《油氣田增值稅管理辦法》就不再適用于石油企業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應當按照全面“營改增”改革所規定的增值稅稅率和適用范圍應稅。
本文對于2016年“營改增”改革對石油企業的影響分析如下。
(一)對鉆探業務的影響
石油鉆探業務包括鉆井、井下作業、固井等施工及配套技術服務業務,2016年“營改增”改革以前,石油企業提供的此類業務應出具17%增值稅發票供接受服務方進行抵扣,如果由非石油企業提供鉆井業務,則開具營業稅發票。
然而2016年“營改增”改革后,無論是石油企業還是非石油企業,都出具11%的增值稅發票,相應的抵扣范圍被擴展開,這導致原有的石油企業間的勞務提供的稅率從17%降低到11%,理論上是降低稅負的,但是具體業務情況中,石油企業稅負變化如何,需要在實踐中驗證。
(二)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石油企業包含的工程建設紛繁復雜,從油氣資源采集、運輸、修建、維護、輸卸、基建等各類工程建設作業,還包括供水、供電等后勤工程建設,以及環境保護有關的環保工程建設。在2016年“營改增”之前,除了《油氣田增值稅管理辦法》和《石油企業增值稅生產型勞務征收范圍注釋》中所涉及的項目(辦法和注釋涉及的應稅項目,按照17%出具增值稅發票,導致石油企業提供工程建設業務的稅率從17%降低到11%,理論上是降低稅負的)外,其他此類應稅勞務業務是按照營業稅征收的。而2016年全面“營改增”后,所有牽涉建筑物、構筑物工程的工程建設,都要按照增值稅來納稅,稅負為11%,比原來營業稅的3%有所提高,而這些工程建設的進項稅額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是明顯增加了稅負。但是增值稅作為價外稅,這次改革對石油企業的工程建設業務是否真實提高了稅負,有待于在實踐中檢驗。
(三)對油氣田企業通信業務的影響
通信公司多為油氣田企業下屬的二級單位,主營業務包括:油田企業內部和外部的互聯網業務、油田數字化綜合業務、市話、國內國際長話、有線無線遠程數字傳輸等服務業務。通信公司的信息化建設和通信業務的發展,一直本著以滿足油田生產和員工生活為發展目標。近幾年,固定電話業務持續下降,手機更新換代速度加快,移動業務快速增長,三大運營商的競爭異常激烈。由于受到人工費增長和業務收入下滑的影響,通信公司最近的營業收入主要來自于油田內部業務,外部業務收入增幅收窄,嚴重影響通信公司的盈利能力。“營改增”的實行對通信公司稅率的影響主要有:①“營改增”以前,固話和互聯網業務為營業稅稅率3%;網絡設施和設備租賃為營業稅率5%;對油田內部的基電服務為增值稅率17%;對油田內部的信息技術服務為增值稅率17%。②稅改后,固話和互聯網業務的稅率上調為11%的增值稅率;網絡設施和設備租賃上調到17%的增值稅率;對油田內部的基電服務下調到11%的增值稅率;對油田內部的信息技術服務下調到6%的增值稅率。從整體上看,通信業務的稅率有上調也有下降,但對通信公司收入影響占比最大的固話和互聯網業務稅率增幅較多,受進項稅抵扣的限制,稅負會有所增加。另外“營改增”后,通信公司的銷售模式也會影響。因為通信公司的手機銷售實行17%的增值稅率,而對于話費部分又適用11%的稅率。現如今,人們更新手機的速度越來越快,通信公司常常為了吸引顧客而采用買手機贈話費的套餐銷售,屆時如果不能明確地劃分貨物和勞務的比例,將采用從高適用稅率統一核算。因此,通信公司需要認真思考稅改后的銷售模式。
三、全面“營改增”改革下的石油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一)積極提高納稅籌劃能力
首先石油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宣貫全面“營改增”的內容和實施細則,積極應對稅制改革,做好納稅籌劃和經營思路的轉變。提高石油企業全員稅負意識,加大日常工作中增值稅進項稅發票的取得,爭取稅收抵扣。同時石油企業的會計人員和稅務管理人員應提高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水平,對石油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提出納稅籌劃意見和具體實施措施,以提高石油企業整體的納稅籌劃能力。
(二)調整優化成本結構來降低稅負
全面“營改增”之后,石油企業應當對提供服務的業務的成本與結構進行改革優化,提高進項稅可抵扣經濟事項的比例,例如人力成本占比例較大的業務,可采用非核心業務外包方式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發票。如石油企業非核心業務的員工、保潔人員和辦公室服務人員,可以通過外包給人力資源公司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來抵扣進項稅額。此外,石油企業購置無形資產、固定資產時,一定要盡可能地獲取增值稅進項稅發票,起到抵扣進項稅的作用,以降低石油企業稅負。
(三)強化對納稅籌劃細節的處理
石油企業面對全面“營改增”改革,應當在增值稅稅務管理的細節處來提高管理能力。具體應做到,對于經濟業務中的納稅人身份應當加以科學判斷,如果石油企業處于規定的營收范圍內,且自身可抵扣項目非常少,那么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將有利于降低稅負,而且還能在服務價格上給予客戶優惠,以提高市場競爭力。
在供應商選擇上應當選擇能夠最大化提供可抵扣增值稅發票的供應商,有利于降低石油企業自身稅負。此外,石油企業可以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以對每期確認的增值稅納稅金額進行籌劃,已獲得最大化的貨幣時間價值,這有利于石油企業資金鏈的科學管理。
石油企業應當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應當保證獲取發票的及時、發票本身的真實合法,以切實起到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作用,進項稅發票應當滿足三流合一的標準,即發票流、合同流、現金流這三方必須相符,就是發票出具方與合同簽訂方、資金收款方這三方應當是一致的,這樣有助于規避稅務風險。
四、結語
2016年全面“營改增”改革對石油企業稅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石油企業不僅應當積極學習和掌握2016年全面“營改增”的內容細節,還應當積極利用相關各項優惠政策,規范自身增值稅發票管理工作,同時積極實施納稅籌劃,以降低石油企業稅負,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郝龍航,王駿.營改增的大時代――政策透析與解決方案[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13.
[2]胡怡建.2013中國財政發展報告――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營改增”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一、稅收相關政策準確把握
油田企業的稅收政策,既有和一般商品流通企業相一致的規定,又有其自身特殊的規定。要實施稅務籌劃,首先就要對油田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做到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如2009年1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明確了油田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于《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內的勞務。這就要求企業要準確劃分生產性勞務的范圍,對于非生產性勞務,則不屬于增值稅的范圍。而且生產性勞務也只限于油田企業之間,對于油田企業與非油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而要繳納營業稅。同時,該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與一般企業也有所差異,油田企業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包括建造非生產性建筑物及構筑物,而與生產有關的建筑物及構筑物則可以抵扣。與其他企業相比,油田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范圍更為廣泛,擴大到了生產性房屋和建筑物,企業在籌劃時要注意把握這一行業特例。
二、稅收優惠政策充分運用
利用優惠政策來籌劃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重要切入點,我國稅收優惠政策針對不同產業、不同地區有所區別,油田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這些政策制定相應的籌劃方案。
增值稅方面,如《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規定油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為油氣田企業實現資源共享開通了便利條件,企業在籌劃時可以利用這一優惠政策來降低稅負。
企業所得稅方面,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許多規定為油田企業的籌劃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如對設在西部地區的油田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該項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油田企業申請執行該項政策的地區公司有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和長慶油田等。如對購置環保、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優惠,油田企業在設備購置中,必然會涉及到相關的專用設備,購置時要注意使之符合相應的設備優惠目錄,從而享受到稅額抵免的好處。此外,對一些特殊優惠,油氣田企業也要加以充分利用,從而制定最有利的稅務籌劃方案。
資源稅方面,對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的企業,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不征收資源稅。如在原油開采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予以免資源稅。企業如果能夠對加熱、修井的原油予以單獨核算,則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單位油氣生產建設用地免稅,油田企業如果能夠準確劃分所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性質,則可以享受這一免稅待遇。
三、選擇性條款恰當選擇
在油田企業的各項稅收政策中,都存在著一些可供企業選擇的條文。油田企業可在這些政策中作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
如《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規定,油田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為避免稅務機關核定較高銷售額的風險,企業的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最好分別核算、計稅。
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油田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該提取的折舊要提足,折舊期限要適當縮短,最好選擇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的最短年限,增大初始年份的費用扣除,遞延納稅時間,從而減輕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負擔,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資金運作效率。
如《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這也要求對于資源稅的應稅項目和減免稅項目要分別核算,才能享受到減免稅的優惠。
四、納稅義務時間適當遞延
油田企業可以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方式和時間的恰當安排,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稅款遞延實現,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而要推遲納稅時間,就要設法推遲銷售額的實現,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應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否則就會承擔提前繳納稅款給企業帶來的損失。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都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出了規定,油田企業銷售原油等產品和為生產原油提供生產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同時,對在不同的銷售方式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作了不同的規定。為此,企業在產品銷售或者勞務提供的過程中,在應收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盡量避免先開發票或者直接收款的方式,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這樣可以在貨款收到后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墊付稅金,以有效推遲增值稅納稅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油田企業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而油田企業生產銷售原油等貨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這種差異也為遞延籌劃提供了條件,當企業同時存在兩類收入時,要注意準確劃分兩類收入,按照規定分別履行納稅義務。
五、企業會計政策合理選擇
油田企業在其籌劃過程中,除了充分利用稅收法律法規外,選擇合理的會計政策,也會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稅收利益。
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一固定資產》第三章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油田企業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在固定資產入賬時中就考慮棄置費因素,預計一定量的棄置費用,防止增加當期利潤,多交所得稅;同時也可以在固定資產報廢時發生后續支出有相應的處置費,防止擠占企業利潤。
又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購建提高采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應予以資本化,作為油田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第二十一條規定,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可采用產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資本化支出應當分期扣除。因此,根據油田資產的特點,油田企業可在年限平均法和產量法中選用一種方法來計提折耗,分期扣除。在石油行業中,開始年份的產量相對較高,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則開始年份單位產量的折舊比隨后年份的要低,即開始幾年的利潤較大,而隨后年份的利潤較小,稅款不能得以遞延。產量法是一種更能準確反映消耗資產量的方式,各個年份稅款的負擔更為均衡合理。
六、稅務籌劃風險防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下發后,總局決定調整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憑普通發票辦理退(免)稅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今后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出口的書刊等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四、從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公司購進的貨物出口,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計算辦理退稅。?
【關鍵詞】出口業務;出口退稅;零稅率
引言
據海關總署公布外貿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前10月,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29753.8億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長24.3%,進出口規模已經超過2010年全年的29740億美元。盡管近兩年來,金融危機的矛盾尚未緩解,歐債危機又不斷深化,世界經濟面臨下行的風險,各國貿易保護主義可能重新抬頭,從而影響我國的貿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國是制造大國,同時也是貿易大國,長期保持貿易順差。我國經濟的增長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外出口。為了鼓勵外貿企業出口,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政府給予其很多優惠政策,比如免稅、退稅等。同時各國產品在國內的稅負、稅率都不相同,為了使各國的產品不受當地政府的政策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也已經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而成為一項國際慣例,目的是鼓勵各國出口的貨物公平參與競爭。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在國內各生產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對消費稅出口貨物免稅。對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前予以免稅,有的國家是在貨物出口或予以退稅。我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出口退稅和免稅相結合的政策。根據不同的企業類型,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退稅計算辦法:第一種辦法是“免、抵、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第二種辦法是“先征后退”的辦法,主要適用于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
2.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辦法
2.1 “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
我國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抵扣完時,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對未抵頂完的稅額予以退稅。
其具體計算方法為:先計算出口貨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稅數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匯率×(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2.2 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辦法
所謂先征后退辦法是指對于未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條例的規定先征稅,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依照規定的退稅稅率審批退稅。
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因在收購貨款中包括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所以該筆業務的應退稅款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價款和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價格×出口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業務的會計處理: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小規模納稅人確認的銷售額與增值稅并未分離,所以計算出口退稅時必須先還原銷售額的不含稅價。計算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度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目的是讓各國的貨物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辦法中的退稅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稅率是17%。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為例,分析出口退稅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營生產出口的生產企業有關經營業務為:購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用于內銷產品加工的為(M內)萬元,用于外銷產品加工的(M外)萬元,則進項稅額為(J內+J外)萬元,貨物驗收入庫。上期末留抵稅款D萬元。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E內)萬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折合人民幣(E外)萬元。已知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該種貨物的退稅率為N%。
無免稅購進原材料。當期應納稅額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E內×17%-[(J內+J外)-E外×(17%-N%)]-D
=E內×17%-[(M內+M外)×17%-E外×(17%-N%)]-D
不考慮其它因素,則內銷環節增值額V內=E內-M內,外銷環節增值額V外=E外-M外。則把上式稍作處理得:
=E內×17%-M內×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內×17%+V外×(17%-N%)-M外×N%-D
從上述式子可以很明顯地看出,當出口退稅率N%小于17%時,此時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是對出口貨物征了較低的稅,此時對其增值額V外征了(17%-N%)的稅。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沒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只有當出口退稅率為17%時,當期應納稅額=V內×17%+V外×(17%-17%)-M外×17%-D=V內×17%-M外×17%-D,才是實現了免征出口貨物增值稅,而且對出口貨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也全額進行了抵扣,此時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零稅率”。因此對于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對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較低稅率的稅,對其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見出口貨物并非“零負擔”。
從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看,如果實務中并非以FOB價而是以CIF價來計算退稅,雖然會使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增加,但是也會導致企業多繳納增值稅,高出口價格相當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稅。
從退稅稅率來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主要成本為:M外+V外×(17%-N%)-M外×N%(假設不考慮生產過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無留抵稅額)
那么稍加變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項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稅率,且與該企業出口成本負相關。因此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所以要想通過降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的價格來鼓勵出口,還須寄于較高的出口退稅率。
我國的退稅原則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徹底退稅”,但綜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并未完全貫徹。這主要是由于現行的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實現真正的“零稅率”。增值稅征稅率和退稅率不一致,使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降低了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這不僅會挫傷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此外,我國針對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導致不同企業退稅收益上的差別,也不利于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此外,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范圍較少。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而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間接稅均未涵蓋在內。
4.建議
WTO倡導中性的多邊貿易框架,而出口退稅使產品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同時克服重復征稅,正是中性稅收原則的體現。保證出口退稅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邊貿易框架下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必然選擇。而出口貨物要實現徹底退稅,應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要徹底實現這項原則必須提高出口退稅率,使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據測算,出口退稅率每提高1%,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1%,國內生產總值增長0.55%,稅收總額增長0.89%。可見,提高出口退稅的退稅率不但不會對財政造成損失,還會以刺激出口的方式來提高國內生產總值,從而增厚稅基,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另外應該擴大退稅的稅種范圍。可以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也列入退稅范圍。使出口產品真正實現“零負擔”。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WTO規則和國際慣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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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通信行業的影響;剖析及順應措施
自從2012年營改增的到來,在許多地區已經初見成效,不少行業的稅收負擔在不同程度上已經減少,文章分析了稅制改革以來,給通信行業帶來的弊端進行詳述,剖析營業稅改增值稅對行業營運過程的影響,提出合理化建議,使通信行業做好充足的準備,來面對稅制改革帶來的挑戰,取得先機。
一、營改增的概述及適用范圍
1.營改增的概述
自2013年8月起,我國交通運輸行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已經納入了營改增的試點,郵電通信行業的改革也勢在必行,它的實施對行業內的財務管理模式、經營模式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在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兩個不同的稅種,它們并行征收,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種并行的行為顯現出不合理的情況,如:重復征稅的現象,這嚴重影響稅收鏈條,為了調整不合理現象,優化經濟結構,營改增成為當下國家重點工作內容。
2.營改增適用范圍
實行營改增的企業,由原有繳納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稅率由原有的17%和13%兩檔,增加11%和6%四檔,其適用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陸路、水路、航空運輸、管道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型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
二、營改增對通信行業的影響
1.營改增影響企業的運營模式
營業稅改增值稅后,不但對企業的財務運行產生了影響,而且對企業的運營也帶來了沖擊。
(1)企業的核算方式發生了改變,稅金的計算由原來的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形式,如100元的營業收入,營改增后,收入額為100/(1+11%)=90.09元,使企業營業收入下降9.9%,如果企業不能及時調整價格定位,就會導致企業營業收入下降。
(2)稅制改革后企業的營業收入下降,如果其下降幅度高于成本下降時,企業的利潤就會下滑,因此,通信行業想保證企業利潤的穩定增長,就需要對其成本費用嚴格控制,保證與有一般納稅人資質的企業合作,保證企業的進項稅款可以抵扣,但現實經營過程中由于抵扣不充分而引起的現金流出、其他費用上升的現象經常發生,引起企業經濟效益下降。
(3)企業銷項稅款及取得進項稅款使企業的稅收成本加大,如果企業存在不可抵扣進項稅款支出,或者取得不在抵扣范圍的稅款支出,都會給企業造成抵扣問題,使企業的整體稅負增加。
2.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通信行業稅制改革后,核算指標、經營分析、內部控制等內容都產生了變化,核算過程將成本費用、固定資產及營業收入,分別計算銷項稅與進項稅,企業列示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以其計算稅款。內部控制方面,增值稅是獨立的征管模式,產生了新的管理流程與要求,進一步完善了風險控制體制。
三、通信行業實施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1.做好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強化稅務管理
根據營改增的現行規定,對現有的財務管理方式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調整,建立完善的會計核算科目,對相關的具體業務進行合理的帳務處理,嚴格按照現行增值稅管理辦法,將價稅進行分離,保證會計核算過程的規范性,針對不同的經營業績指標,根據稅改進行適當調整,確保企業內部控制管理的進一步完善。
加強并完善增值稅管理辦法,界定企業增值稅的管理責任,合理規劃企業的涉稅事項,建立重大購、銷業務的評估制度,避免稅制改革帶來的納稅風險。加強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傳遞發票的過程中,用專人進行整理、核對、保存與歸集,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降低稅收管理方面的風險,防止企業管理過程中出現漏洞,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調整市場運營模式
營改增稅制改革后,通信企業的收入不在征收營業稅,而是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進行不同稅率的增值稅進行繳納稅款,所以通信行業應該適時對融合業務的計費規則進行調整,區分不同稅率的項目,避免由于項目界限劃分不清,產生從高計稅現象的發生。企業根據不同的服務項目衡量營銷策略,對不同的業務進行方案優化,協同相關部門進行核算。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規定,企業增值稅發票只能對企業客戶開具,因此,企業應該進行客戶資料,建立個人客戶管理規則。
3.管理可抵扣項目
營改增后,可抵扣的進項稅款直接影響稅金支出與成本費用的高低,從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通信運營企業應該控制企業成本費用,落實企業經濟責任,規范進項稅發票的流入、管理制度及流轉流程,通過政策效應,為試點行業提供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制改革后的進項稅額的充分抵扣。
綜上所述,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于我國稅收中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加快行業轉型,同時加重了通信行業的稅收負擔,并改變了運營方式,因此,通信企業對于營業稅改增值稅稅制改革高度重視,為這次稅改做好準備,應對政策變化對行業的影響,規避經營風險、調整管理模式,實現企業轉型,保證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余菊青.營改增對通信企業營銷模式的沖擊及應對[J].財會學習,2012(18)
現行“免抵退”計算方法,須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抵稅額”等項目,步驟繁瑣,計算復雜。計算方法可簡化:
第一,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直接從“出口貨物離岸價”中扣減,無須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等項目;第二,無須計算“當期免抵稅額”,直接計算“期末留抵稅額”;第三,公式中的價格(包括出口貨物離岸價、進口貨物到岸價)如為外匯應換算為人民幣。
生產企業“免抵退”增值稅計算方法簡化如下:
(1)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不得退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期不得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3)如當期應納增值稅>0,應繳納增值稅;
如當期應納增值稅=0,不繳納增值稅,也不退稅;
如當期應納增值稅
當期應退增值稅=min(︱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免抵退稅額)
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應退增值稅
當期增值稅為負有兩種情形:一是由非出口引起的,在沒有出口的情況下,由于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應納增值稅為負;二是由出口引起的。稅法規定,對于第一種情形,其留抵稅額結轉下期抵扣;對于第二種情形,才可以當期退稅。因此,當期應納增值稅為負時,應設置限制條件,不一定全額退稅。如全部為出口引起的,則全額退稅;如全部為非出口引起,則全部結轉下期抵扣;如為出口和非出口共同引起的,則一部分當期退稅,另一部分結轉下期抵扣。 二、自營出口與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的納稅籌劃
對于生產企業出口產品而言,如何獲得更多的稅收補貼,是每個出口企業都需認真的加以核算,確保企業收益的最大化.
例1:南昌某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年出口400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00萬元,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不考慮內銷貨物,無上期留抵稅額。
方案一:該公司采用自營出口方式
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當期應納稅額=0-(3000-0)=-300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40000×17%=6800(萬元)
當期應退增值稅=min(︱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3000(萬元)
該企業當期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3000萬元
方案二:該公司采用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
假設該公司有關聯外貿企業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在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0000萬元。
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40000÷(1+17%)×17%-3000=2811.97(萬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稅=40000÷(1+17%)×17%=5811.97(萬元)
稅務機關從A公司征稅2811.97萬元,退稅機關退稅給B公司5811.97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
5811.97-2811.97=3000(萬元)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稅率與征稅率相等的情況下,企業選擇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兩者稅負相等。
例2:承例1,當該企業的出口退稅率為13%時。
方案一:該公司采用自營出口方式
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40000×(17%-13%)=1600(萬元)
當期應納稅額=0-(3000-1600)=-1400(萬元)
當期免抵退稅額=40000×13%=5200(萬元)﹥1400(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400(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5200-1400=3800(萬元)
該企業當期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1400萬元
方案二:該公司采用關聯外貿企業出口的方式
假設該公司有關聯外貿企業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在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0000萬元。
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40000÷(1+17%)×17%-3000=2811.97(萬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稅=40000÷(1+17%)×13%=4444.44(萬元)
稅務機關從A公司征稅2811.97萬元,退稅機關退稅給B公司4444.44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
4444.44-2811.97=1632.47(萬元)
結果:我們可以看出,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了不同的結構。從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地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400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632.47萬元,兩者相差達到232.47萬元(1632.47-1400)
我們經過計算,產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從征稅方面來看,產生征稅差異是由于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營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產品銷售外貿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40000萬元,后者計稅價格是40000/(1+17%)=34188.0342萬元,相差5811.9658萬元,必然產生5811.9658×17%=988.0342萬元的征稅差額。
(2)從退稅方面來看,產生退稅差異是由于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離岸價400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后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40000/(1+17%)=34188.0342萬元計算,也即相差5811.9658萬元,必然產生5811.9658×13%=755.56萬元的退稅差額。
(3)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一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為3000萬元,扣除征稅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3000萬元。后者應退稅款為5811.97萬元,扣除征稅2811.97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3000萬元。
推而廣之: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納增值稅=不得退稅額-進項稅額=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通過關聯外貿公司間接出口,公司集團應納增值稅=(關聯外貿公司購進價格×征稅率-進項稅額)-關聯外貿公司購進價格×退稅率=關聯外貿公司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
根據固定抉擇模型,將上述兩式相減,可得出通過關聯外貿公司間接出口比生產企業直接出口少納稅或多退稅的公式:〔出口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關聯外貿公司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進項稅額〕=(出口價格-關聯外貿公司購進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是基于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退稅政策存在文件調整多、規定零散、管理不便等問題,出于穩定外貿出口、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申報程序、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了解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的考慮做出的。據介紹,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現行有效規定,進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國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制度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針對出口企業反映較多的問題進行了調整。
根據通知和公告,相關出口退稅政策有以下調整:
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范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規定集團內成員企業收購出口的成員企業及集團公司生產的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退(免)稅。
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自2004年以來,對一些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按規定不予退稅,須按內銷征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己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此次將不予退稅并按內銷征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
放寬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原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調整外貿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稅規定,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加工費應包含原材料金額,統一按出口貨物的退稅率退稅。
重新明確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以及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和海關隔離區外免稅店銷售給出境人員的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
明確航空供應公司銷售給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調整現行憑出口合同和銷售明細賬提前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范圍和生產企業的條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貨物范圍擴大為生產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取消出口規模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條件限制,將企業擁有一定資產改為上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將從未發生過出口騙稅改為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發票和接受虛開發票行為。
針對以出口銀觸點開關、黃金耳機等騙稅嚴重的情況,通知和公告明確規定,出口貨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鉑金、銀、鉆石、寶石、翡翠和珍珠等高價值原料的,執行原料的出口稅收政策,即免稅,或征稅,或按低退稅率(5%)退稅。
增加了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的內容。規定免稅出口貨物,除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內的企業銷售的貨物外,其他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免稅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要按內銷規定征收增值稅。
增加了對免稅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放棄免稅、實行征稅的規定;但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調整外貿企業申報退稅資料。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基礎上,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