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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踐來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儲型”、“大統籌型”等“統帳結合”模式。這些模式雖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卻都在實踐中暴露出基金收繳困難、醫療服務和支出管理機制失靈等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難以形成一種模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界定的“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的基本原則,借鑒國內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正反經驗,筆者認為,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模式應當是多元協調混合型模式,這種模式的關鍵在于建立一種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醫保運行機制。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基本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也是國家醫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法定性質的政府行為,以強制性實施為主,財源主要來自強制籌集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只承擔基本醫療的保障職責,即限于提供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成熟的和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
2.補充醫療保險。這是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經濟效益許可的條件下,由企業(行業)為職工、職工為個人自愿出資組成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額醫療費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在我國現階段,應抓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其發生的概率較低,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最佳的解決辦法應是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了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企業(行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項金,實行統籌使用,對困難者予以資助。
3.商業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中較為規范、起補缺和提高作用的層次,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在保險期內因疾病、生育或身體受到傷害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在這一領域由人們自由選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當前應重點突出主要的險種有:(1)特種疾病保險。針對一些風險容易預測、發生率較低,但疾病費用較大的疾病而設計的險種,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災難性病癥時保障投保者的治療,以免由于經濟原因使治療受到影響。比如腫瘤、心腦血管意外病癥。(2)康復保健醫療保險。主要為滿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團體超出基本醫療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醫療需求而設計的險種。如有些病房的設施將比較豪華,相應的收費標準也高,基本醫療保險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費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過參加康復保健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籌措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考慮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財政收入極為有限,企業效益大多數處于較低水平的現狀,本著“最基本的籌資水平、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的理念,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因素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由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積累,資金組合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個人參保,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各付一部分保險金,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并以此作為穩定職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為保證國家公務管理的正常運行,由財政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外,國家不為其他任何社會成員支付保險費,但可通過有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與保險。其鼓勵政策至少有兩條:個人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三、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醫療保險難搞,難就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控制。醫療消費具有即時性、難預測性、道德風險大的特點。一些試點城市的社會統籌基金大量超支,都與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有很大關系。實踐證明,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1.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現代的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很快,幾乎天天都有新藥、新的診療手段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根據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和與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水平相適應來確定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在選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具體方法上,國際最近流行用經濟學的評價方法,綜合考慮和比較藥品或治療技術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藥單價很貴,但很快就能見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復、上班;乙藥單價很便宜,卻在較長時間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響。如果僅僅看單價成本,乙藥看起來屬于“基本醫療”,但在對甲、乙兩種藥物的成本效果進行認真、細致的比較之后,甲藥就可能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所以,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是醫療技術問題,但更是經濟學上的問題,可以預計,成本效果的評價方法和思想理念將影響未來基本醫療的界定和選擇。
2.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板塊式”的統帳結合方式。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之間割斷關系,實行獨立分別運作,分別核算,風險各自負責。個人帳戶管小病,主要用于門診醫療服務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服務,個人帳戶用完后,全部自負。統籌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標準與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和門急診大病醫療服務,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板塊式”帳戶運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設立個人帳戶,加強了個人對小病的自我保障責任;其次,由于次數頻、難控制的小病費用進不了統籌基金,減少了統籌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統籌基金集中解決大病,加強了抵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再次,大病的醫療服務、藥品消費具有較強的“資產
專用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費用高又較易監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問題,有利于提高統籌基金的管理效果。
對于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已不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應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應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額,即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后才進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選擇按病種付費的結算辦法。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之間“按服務收費”的償付方式,在客觀上促使醫療機構以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根據每一種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務進行事先定價后,按此標準支付給醫療服務提供者。美國的預付制和德國的按點數付費,在本質上都屬于“按病種付費”方式。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有了越來越多的治療方案,其費用的差別也越來越大。醫療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科學測算每一病種的標準化診斷、標準化治療、標準化藥品的費用,在眾多的治療方案中,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并作為醫保機構費用償付的依據。“按病種付費”方式,可有效地限制醫生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避免提供過度服務。
四、建立政事分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醫療保險法規和政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運作框架,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醫院、制藥、金融等相關利益群體的行為,確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有關照顧扶持政策。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主管比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更為合理。由于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總量的控制與醫療服務的供方(醫院和醫生)密切相關,這就要求醫療服務部門和基金管理部門在同一個部門的領導下,相配合而不結合。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將有利于衛生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衛生部門指導下的醫療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提供方雙方買賣的格局,促進現代醫療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范圍,將預防、保健與治療以及社區服務、醫院服務有機結合,為最終實現全社會醫療保險和人人平等享受醫療服務奠定組織基礎和管理基礎。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也朝著衛生部主管的模式發展,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了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涉稅處理,“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是財稅[2009127號文并未明確企業為投資者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該如何處理。如果投資者不屬于企業員工,而將為其支付的上述兩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目前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 若投資者不是企業“任職或受雇員工”,財稅[2009]27號文并未明確為其購買的兩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使一些企業有空可鉆。
2 企業還可將投資者掛名于企業,使其成為“任職或者受雇”于本單位的員工,享受跟員工一樣的待遇。
3 若企業為其任職或受雇的職工所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遠小于職工工資總額的5‰則企業極有可能為其投資者購買較大金額的補充養老保險,這必將導致為其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數量遠遠超過其他員工,造成分配不均,并且,若企業將該金額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5%以內,則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現了企業避稅,使國家收入得不到有力保障,但卻并未真正達到國家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為保障廣大人民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為投資者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涉稅處理的建議
(一)兩險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方法
筆者建議,企業為其投資者購買補充養老保險時不管投資者是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均應作為向投資者分紅處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企業為其投資者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則與在其任職或受雇的職工相同待遇,即不超過規定部分以及為限額范圍內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參照財稅[2009127號文的規定,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理論依據
1 從當前狀況來看,我國補充養老保險購買熱情比較高漲,而且補充養老保險并非先實際發生了才能稅前扣除,而是提前列支,且直接劃入職工個人賬戶,與個人利害關系較大,故企業為投資者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不得稅前扣除,而應視為向投資者的分紅。
2 而我國補充醫療保險,收費低、保障金額大,是我國現階段鼓勵發展的有效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補充醫療保險無疑是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然而我國目前現狀卻不盡人意,參保單位和人員普遍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認識不足,認為個人費用問題應由醫保基金解決,不應該再增加單位或個人負擔補充醫療保險,因而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熱情不是很高,故需要國家給以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達到鼓勵的目的,即為投資者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與企業職工相同待遇。
三、為投資者購買兩險涉稅處理的影響分析
(一)從國家角度
按照本文建議改進后,有利于擴大國家收入,從而使國家的利益將得到更加切實的保障。若能通過明文規定,有利于國家政策的實施,國家的稅收收入將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防止了企業過度的避稅對國家收入造成的影響。
(二)從企業角度
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之后,補充醫療保險開始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是我們對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我們認為,對補充醫療保險可作如下界定:第一,從其產生的直接現實背景看,補充醫療保險是在整個保險制度改革中或者說是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實力強的行業在參加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醫療保險水平而采取的一種適應性對策。第二,從社會保險的原理出發,可以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自愿性的輔助醫療保險。它產生的需求基礎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其收入的增加,為了抵御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自愿投資的行為。補充醫療保險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承擔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個人自付高額醫療費用的風險,發揮風險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
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于公務員的一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
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愿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于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執行中應注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3.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1)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仍規定有一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于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目前僅有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一個過程。(2)目前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和“津貼型住院醫療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項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償。這種補充醫療保險與以上三種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它不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是純粹的商業保險。迄今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氣候。但從廣義上講,它也不失為一種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三、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
如何看待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我們認為,如果給我國目前的補充醫療保險定性的話,可以說,它仍然屬于社會保險的范疇。首先,在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醫療保險過渡中,補充醫療保險具有代替原醫療保險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彌補因降低原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而產生的保障缺口。這種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維持國有部門職工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基本不變。因此,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地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情況將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否能夠順利推進。
從一些地區的情況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直接目的在于,解決職工超過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問題。其實質是,通過補充醫療保險預防職工因醫療費開銷過大而影響其基本生活。而這恰恰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功能,即當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響時,能夠從社會保險制度中獲得物質上的幫助。因此,我國現階段補充醫療保險的作用與社會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地區的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直接來源于基本醫療保險金。例如,廈門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來自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和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以及當地職工醫療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出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的個人帳戶。總之,產生于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各個方面,包括立法資金的籌集、待遇給付和管理等,均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著天然的、無法割舍的內在聯系。今后對補充醫療保險的設計,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走勢。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特點
1.相對的自愿性
補充醫療保險不宜搞成強制性的制度。這是由經濟收入的差距而導致的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所決定的。應當讓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自愿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和產品,滿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醫療需求的多樣性。但是,這種自愿性也是相對的。從醫療保險費用負擔的角度看,補充醫療保險實質上是將原醫療保險中的一部分切下來,轉移至補充醫療保險。對于無力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它是自愿的。但對于公職人員和那些壟斷國家資源而具實力的行業以及經濟效益好的企業來講,簡單地說補充醫療保險是自愿的還是強制的,并無太大意義。因為,對于這些單位及其職工來講,補充醫療保險是其整個醫療保險的必要的組成部分。在這些單位內,補充醫療保險不過是社會保險范籌內的醫療保險的另一種形式。對于這些單位來說,選擇補充醫療保險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種必然的強制,對于這些單位的職工來說,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受歡迎的強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與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當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時,對其本單位的職工而言具有福利性,體現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單位通過給其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為職工提供一定的福利。這種福利可以增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凝聚力及職工對單位的歸屬感,調動職工為用人單位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圍內,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他們作為個體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又具有非福利性質。也就是說,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它不具有社會公平性。它要體現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則,即體現在一定范圍內的效率優先原則。同時,它也嚴格遵循等價交換原則。補充醫療保險機構通過在國家確定的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內設計多種繳費率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與參保人之間維系一種利益關系。按照補充醫療保險合同規定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模式
我們認為,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同樣都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它應當在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的原則規范和指導下,以用人單位為直接責任主體來建立。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機構,我們認為,應當利用已有的資源,盡量降低成本。同時,鑒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性,可以允許考慮選擇以下方式。
1.可以將補充醫療保險分為三個管理層次。第一,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立法和監督由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第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經辦業務由社會承擔,即的社會保險事業經辦機構負責。該機構是社會保險政策和的執行機構和具體業務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基金收繳、待遇給付、基金管理等。這類機構是現行社會保險體系中已經存在的管理機構。在下一步的社會保險立法中應當將其主要職能進一步規范。該機構應當具有法律上的經辦獨立性和經辦的非盈利性。第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可由其經辦機構委托保險公司或其他有經營許可的機構具體運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將此種運營置于社會保險監督管理的統一體系之下。
2.還可以考慮另外一種方式。我們稱之為廈門模式。這種模式也分為三個管理層次。所不同的是,補充醫療保險的待遇給付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從廈門的情況可以看出,商業保險公司和社會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兩重關系:一是,商業保險公司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政策;二是,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總是完全被動地執行社會保險機構的指令。例如,關于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的調整,要經過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的協商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
六、國家在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中的角色
1.加緊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雖然目前整個基本醫療制度改革剛剛啟動,補充醫療保險在全國。范圍內也只是在少數地方進行探索或試行,實踐經驗還不多,要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很到位的規范有難度。但考慮到全面啟動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為減少個人的醫療風險,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呼聲勢必會越來越高,要求會越來越強。可以預計,補充醫療保險將會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擴展。補充醫療保險的推進是繼基本醫療保險啟動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慮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研究,結合對少數地區的實踐經驗的,盡快對補充醫療保險作出法律規范。否則,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統一的難度將會增大,而且還會影響補充醫療保險本身的。
2.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國家的政策支持
國家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財政和稅收政策方面。補充醫療保險在緩解廣大職工心理壓力、減輕職工醫療費用負擔、維護社會安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允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數額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費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可以允許用人單位以低檔所得稅率從利潤中列支一定數額作為補充醫療保險費用。
關鍵詞:必要性; 條件;形式;方案
一、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關鍵詞] 補充醫療保險;一體化;層級式管理;信息管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106
[中圖分類號] F840.68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07- 0220- 02
社會保障需求隨著社會的發展日益上漲,近年來,看病難、看病貴已成為民生面臨的普遍問題。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員工福利保障的重要內容,與廣大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相關。根據國家政策支持和鼓勵,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業職工醫療費用支出的壓力,增強了職工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是社會進步和企業和諧發展的需要。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立足于解決退休人員和患重病、大病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等問題,在保證絕大多數員工的醫療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滿足職工較高就醫需求,以提高職工醫療保障水平。
1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存在問題
1.1 企業管理職能未得到發揮
目前企業多以自主管理,基金自行、封閉的管理方式。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理念滯后、保守;二是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研究不透徹,致使補充醫療保險未能發揮應有的保障和補充的作用;三是補充醫療保險專業管理工作縱向貫通“不暢”。
1.2 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障能力不均衡
已經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根據自身盈利能力、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基層單位由于人員規模、年齡結構、工資水平、成本負擔能力等方面參差不齊,在制定基金計提比例、報銷比例、年度報銷上限等標準存在差異,導致基層單位之間補充醫療保障能力不均衡。
1.3 崗位人員配備制約管理服務水平提升
企業因人力資源所限,未配置專人負責社保管理工作,多由其他崗位人員兼任。由于非社保專業管理人員缺乏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經驗,在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把握、工作流程規范、支付及時率、業務進度查詢等方面無法滿足管理服務工作需求,致使廣大參保職工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滿意情緒。
1.4 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
主要體現在:一是報銷系統無法滿足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差異化給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帶來的需求;二是補充醫療保險信息數據無法實現統一和共享,單一的應用功能嚴重影響業務處理工作效率。
2 內涵及主要做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兩級一融合的一體化管理,是以“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為原則,以核心業務管控能力提升為基礎,以規范補充醫療保險管理運作為核心,以強化風險防控、提升管理效率為目的,構建總公司、分公司兩個層級、融合基本醫療政策、“信息集約管控平臺”的一體化管控模式。
2.1 構建總公司、分公司兩級管理體系,創新管理架構
2.1.1 確立“兩級”管理目標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一體化管理體系,是通過在企業內部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流程體系、標準體系等一系列的內控體系,提升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管理。由總公司制定科學統一、適合管理運行實際、可操作性強的管理制度,通過延伸管理優勢和技術優勢,簡化管理環節,對分公司補充醫療保險專業垂直管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核心業務流程的集約管控。明確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職責,強化總公司、分公司之間業務緊密銜接。
2.1.2 理順“兩級”管理職責
層級式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著眼于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效能化,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一體化管理的根本環節。明確各層級單位在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流程中的職責分工。建設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集約化管控平臺,展現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分類、層次和邏輯,業務管理由過去的各自為政,改變為分層級管理。
2.1.3 優化“兩級”業務流程
不同的組織層級,根據自身業務關注點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業務流程。優化分公司報銷業務流程,建立報銷業務的發起、審核、審批、支付四層業務全過程管理,完善分公司報銷業務崗位與流程匹配關系。優化總公司管控分公司管理通道,完善總公司專業管理部門崗位與流程匹配,優化總公司政策執行管控業務流程,明確分公司政策制定審批流程,實現總公司政策執行的一體化管控。
2.2 融合基本醫療政策,創新提升管理方式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職工個人自付部分的補充報銷。企業制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時,應融合基本醫療保險屬地政策差異化,在保證職工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下,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統一報銷流程、統一操作規范。
2.2.1 建立公司級部分統籌管理模式
2.2.1.1 公司級統籌的必要性
建立公司級統一的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政策,部分基金上繳總公司統籌使用,用來支付基層單位職工的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費用。該管理模式,增強了基層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保障功能,提高了員工特別是大病員工的保障水平,對保障能力偏弱的單位進行有效扶持。實現企業員工醫療保障水平基本平衡,營造企業和諧氛圍。
2.2.1.2 科學制定政策,實現公司級統籌基金效用最大化
為發揮集約管理功能優勢,促進公司和諧發展。在全面了解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基礎上,將其有效的糅合,本著兼顧公平、提升保障的原則,制定統一的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比例,提高企業員工,特別是患大病員工的醫療保障水平。
制定用于測算公司級統籌金上繳比例以及公司統一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比例的數據模型,優先保障員工住院、門診大病,以及患重病大病員工醫療待遇,剩余基金用于補助員工門診醫療費用及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的費用。每季度對各分公司住院及門診大病報銷數據做出評估,年底計算各分公司住院及門診大病費用支出平均數,用于測算次年各分公司繳納的統籌金比例。
2.2.2 創新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服務方式
為適應管理模式、經辦方式、參與主體等一系列的變化,創新引入“第三方”報銷服務專業機構,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可有效設立防火墻,有力防范和化解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操作風險。第三方服務機構根據公司制度辦法的要求,配置報銷理賠及后續服務的專業團隊,憑借其專業、靈活、多樣性和差異化定制的特點,為員工提供專屬化服務,使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大幅提升。
2.2.3 提升素質,打造一支具有先進管理理念的管理隊伍
堅持培訓常態化、實用化,全面提升補充醫療保險管理人員隊伍素質。一是培訓常態化,緊緊圍繞隊伍建設這個核心,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定期開展培訓,將業務培訓與思想教育、規范管理有機結合,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執行力,全面提升管理隊伍素質;二是培訓實用化,堅持學以致用,強化“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的理念,有針對性、側重點的進行培訓。
2.3 創建一體化信息管控平臺,實現管理流程與信息系統有力聚合
隨著企業信息化技術的發展,創建集參保人員信息管理、基金計提、統籌金上繳、基金結轉、統籌金管理、報銷進度情況查詢、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查詢等功能于一體的補充醫療信息化管控系統平臺。實現企業對基層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實時監控,員工可自行發起報銷流程,形成“自助式”員工醫療費用報銷模式。通過狀態觸發功能將補充醫療保險業務流程與員工管理、薪酬管理等人資其他專業業務流程有效銜接,形成人資各專業業務流程的閉環管理。
[關鍵詞]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 現狀 完善
一、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背景
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是一種用人單位在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用人單位自主主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其實質是一種員工福利,資金主要來源于職工福利基金或用人單位的稅后利潤。其優點為:1.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補充醫療保險能激勵員工、提高效率;2.對于勞動者來說,補充醫療保險能降低患病后收入下降的風險,是一種福利性保障措施。但是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有著不可忽視的缺點:1.不符合大數法則,經營風險較大;2.對于效益不好的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會增加不少運營成本。
二、目前我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不平衡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不健全,直接導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窘境。基本醫療保險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基礎,基本醫療保險不健全使得困難人群急需醫療保障卻沒有參保資金,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承受著巨大的支付風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自然也難以逃脫發展窘境。
2.現行醫療保險管理機制未能有效地規范醫療服務和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由于勞動和社保部門與各種醫院機構沒有直接利益關系,醫院缺少外在的監督管理機制和內在的成本制約機制;再加上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道德風險等原因,我國居民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總額巨大,給醫療保險基金帶來額外的的壓力使保險公司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開展面臨諸多問題。
3.技術和經驗的限制。使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險種難全面滿足企業需求。目前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窄、保障水平低的現狀,但是,在現實中,企業往往希望可以根據自身職工實際情況訂做適合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目前國內醫療保險行業無論在險種設計、經驗積累還是服務平臺上都遠不能滿足不同企業的需要。供需之間的矛盾嚴重制約了企業補醫療保險的發展。
4.經辦方式的兩難選擇。我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有兩種途徑可供選擇:由單位內部承辦或者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如果由單位內部承辦,會增加內部管理成本;若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雖可減少單位內部管理成本,操作簡便,但商業保險公司會從中賺取大額利潤。因此,經辦方式的選擇將直接影響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的利用率。
5.商業保險公司承辦的企業補充性醫療保險問題:
(1)商業性企業補充保險缺乏合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作為一項新興的險種,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面臨極大的經營風險,導致補充保險表現出賠付率極高的非正常現狀。造成這種結果的直接原因是壽險公司缺乏足夠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體現在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一方面,壽險公司未完全掌握企業資料,很難厘定出科學合理的費率;另一方面,壽險公司、醫院和被保險人三者間缺乏相互制約機制,壽險公司無力控制被保險人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2)商業保險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市場惡性競爭。為搶占客戶,贏得相當的市場份額,商業保險公司不惜壓低保費,這極大地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負擔,使其開展此項業務時長期虧損。
另外,由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壽險公司與企業其他壽險產品開發和競爭的最佳途徑,為了爭奪或者留住寶貴的客戶資源,壽險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費,導致惡性競爭。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相關監督部門應加大監督力度和廣度。國家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發揮其在各自領域內的作用。(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基本醫療保險的推進力度,加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并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2)醫療衛生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查力度,嚴厲杜絕昂貴用藥、做大檢查等弄虛作假的行為,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商業型企業補充保險應加快行業自律、杜絕惡性競爭。惡性競爭導致了整個商業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市場的混亂,使得保險公司面臨嚴重虧損和極大的風險。保險公司應眼光長遠,畢竟業績的好壞還是決于公司的服務、信譽,以及價格地綜合評判。
3.參保單位應選擇有發展前景的保險公司合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也應避免短視行為,選擇有實力、有信譽的壽險公司;各參保企業還應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轉變職工的觀念,提高職工的合法保險意識。
4.應加快企業補充保險制度研究進程。應加快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規律的研究和統計,并在此基礎上厘定更加科學合理的保險費率、有針對性地設計險種。
5.嚴把審核關,降低風險。保險開辦方應完善內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核保、核賠力度,嚴格進行風險識別、選擇和控制。對于所承保的業務,不單純地以規模來考核,避免造成承保范圍擴大、承保質量下降、經濟效益削弱等現象。
6.加強與醫療機構地聯系與合作。一方面,企業補充保險開辦方應加強與醫療機構的聯系與溝通,制定比較完備的醫療費用表,使醫療費用的支付更加客觀、標準、透明,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另一方面,公司可以適當地聘請醫療方面的專家作為顧問,對于醫療費用支付較高的疾病作出費用評估,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
參考文獻:
[1]王 紅:完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 加大醫療保險的保障力度. 王 紅.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 2009年第10期
[2]崔慶瑜 高艷麗:關于醫療保險改革的思考. 《經濟師論壇》. 2009年第9期
[關鍵詞]補充醫療保險 基金 會計核算 探討
駐閩鐵路運輸系統以原福州鐵路分局為牽頭單位,成立福建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以下簡稱“鐵路分中心”),在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南昌鐵路局領導下,具體負責駐閩鐵路運輸系統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充,是企業自籌資金,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結合駐閩鐵路運輸系統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實踐,就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所應采取的會計核算基礎談幾點看法。
1 比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的優點與局限性
駐閩鐵路運輸系統醫療保險啟動時,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比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據此,鐵路分中心對所管理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采用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
1.1 優點
收付實現制以實際收到或實際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準,其優點是能如實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際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防止基金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從實際運作情況看,以收付實現制為記賬基礎的會計核算,基本上能滿足管理的需要。
1.2 局限性
由于經辦機構和管理部門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也暴露出以下方面的局限性:
1.2.1 在收付實現制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負債核算不完整、不真實,不利于防范基金風險
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是以款項的實際收付作為確認收入和支出的依據,只能反映財務支出中以現金實際支付的部分,許多已經發生但需要在以后期間支付的現實義務并沒有被確認為負債,如已發生未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暫扣考核款等,這部分債務只有在實際支付時才能體現支出,不利于防范基金風險。
1.2.2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全面記錄和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狀況
當收益實現和收到款項的時間不在同一期間時,收付實現制會計記錄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動的真實結果;同樣,當費用發生與支付不在同一期間時,收付實現制會計記錄的費用也不能正確反映當期業務活動所支付的代價。應付費用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應繳基金和欠繳基金也無法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以會計期間款項的收付為標準入賬,各會計期間的信息缺乏真實性和可比性。
1.2.3 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收支分析,是提高基金運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實現制上進行的會計核算難以滿足這方面的要求,它不能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水平。這不僅不利于基金的有效使用,也不利于醫保經辦機構針對基金使用狀況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可見,收付實現制已不能滿足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收支核算的要求。
2 執行《鐵路運輸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優點與局限性
2004年5月,南昌鐵路局和福州鐵路分局并局,由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屬于鐵路企業自行籌集和管理,同屬于鐵路局財務核算體系,為統一福建、江西兩省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核算,同時也為了彌補收付實現制的局限性,更真實全面的反映基金財務狀況,鐵路分中心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更改為《鐵路運輸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通過幾年的實踐,其優點和局限性表現在:
2.1 優點
2.1.1 能完整地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全面反映基金債權債務
全面完整地反映基金的收支結余和債權債務有利于做出合理的預算安排,提高其防范財務風險的能力,也有助于醫保經辦機構對各繳費單位,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實施考核,提高管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2.1.2 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基金財務狀況和使用效益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基金財務狀況和使用效益,滿足各部門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務信息的需求,確保預算目標的順利實施,為鐵路局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的客觀評價和決策提供依據。
2.2 局限性
隨著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也顯現出它的局限性:
2.2.1 基金結余不能反映真實的現金流量
鐵路分中心損益表上顯示基金結余很多,在資產負債表上卻可能沒有相應的資金。這是由于權責發生制把應計的收入和費用都反映在損益表上,而其在資產負債表上則部分反映為現金收支,部分反映為債權債務,權責發生制最終決定的是凈結余而不是現金流量。
2.2.2 鐵路局運營財務報表不能得到客觀的反映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并入鐵路局的運營決算時在應付福利費表和債權債務表中體現基金的收支結余,已發生未支付結算費用和應收未到賬基金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導致了債權債務的虛增,造成鐵路局運營財務報表數據不夠真實。
2.2.3 對會計報表使用者和決策者造成概念混淆。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基礎,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仍然采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基礎,核算基礎不同使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定義不同,對會計報表使用者和決策者容易造成概念混淆。
3 對鐵路企業補充保險基金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的設想
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綜合分析分中心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實踐當中的優缺點,筆者認為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
3.1 明確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所屬的會計體系
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商業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它是鐵路企業為了提高鐵路系統參保職工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的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屬于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因此,筆者認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比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以收付實現制為核算基礎,但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又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它屬于鐵路企業自籌和管理,也應結合鐵路局和經辦機構管理的需要,引入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
3.2 具體辦法
3.2.1 對負債、費用、收入、支出會計要素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的刷卡費用和轉外就醫報銷費用,雖然醫保中心當月尚未支付款項,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責任已經發生,將于以后期間支付款項。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要求確認當月支出和負債,于實際支付款項時沖減負債,減少銀行存款。鐵路企業點多線長,100多家參保單位遍布福建全省,每月從各參保單位上報基金申報表到醫報中心核對后下發繳費通知書,再到各單位核對數據,最后到參保單位財務付款,每個工作環節都需要時間,每個單位基金繳納時間也不統一,基金籌集效率受到影響,但并不影響基金最終按實繳納,因此對每月的應收未到賬的基金,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和應收款,于實際收到款項時,增加銀行存款,沖減應收款。對本期應分擔的經濟責任按權責發生制要求列入當期支出,對本期應收的基金應按權責發生制要求列入當期收入,有利于真實地反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和債權債務。
3.2.2 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科目和報表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在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格式上,結合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業務內容,設計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會計報表不再納入鐵路局的運營報表,但必須向鐵路局財務處上報審批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同時對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按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核算的不同結果,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分析其差異影響,使財務信息使用者對基金的收支狀況和醫療保險中心的工作績效有更為全面、真實的了解。
總的來說,鐵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是可行的,它可解決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各自存在的局限,真實反映基金運行狀況,為財務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客觀完整的財務信息,滿足鐵路局對補充企業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宏觀管理的需要,為鐵路局規避基金風險、制定長期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提供重要依據。
參考文獻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大病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對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從當地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積極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
云南省城鎮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支付困難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參保職工因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重癥傳染病、精神病、嚴重心腦血管病、血液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疾病且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12萬元的大、重、特病保險。
第三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費率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的參保人數、發病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繳清當年單位和個人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參保職工因患大病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賠付90%左右,個人負擔10%左右。
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
第六條 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墊付。醫療終結時,由參保職工憑醫療費用申請書、疾病證明、醫療費用單據到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報銷。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及時給予賠付。
參保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數額超過1萬元以上墊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辦理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申請預支。
第七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賠付范圍應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云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國家和省的相關配套文件也適用于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原則上由各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十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發生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后,可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率、補充醫療保險賠付標準、賠付最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后執行。
1.補充醫療保險發展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針對補充醫療并沒有一套完善的體系,也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眼下我國只有三個文件針對補充醫療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比較詳細且專業性質較強的規定,而且這些文件也僅僅只是針對某一個單一的對象或者某種單一的補充醫療保險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而并沒有立足于大局來考慮補充醫療推廣過程之中所出現的問題以及所需要的幫助。比如,眼下在我國還并沒有出臺一部全國性質的且針對補充醫療的法律制度,而對于除此之外的方面則幾乎都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眼下我國還并不具備可以適應現代保險的相應制度,尤其是不像很多發達國家一樣具備全面而完善的補充醫療制度,在補充醫療方面缺乏嚴密完善的相應政策以及制度。而這些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補充醫療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2.補充醫療保險發展過程中政府的角色錯位首先,從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在發展上所需的法律法規制度缺失中就會看出,政府并沒有做好對于補充醫療保險發展制度的制定職能。除此之外,政府相關部門在補充醫療方面確實有了過多的干預。眼下,我國的補充醫療保險機構有兩種,即醫保部門以及社會機構。醫保部門所建立的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的醫療保障部門以醫療保險的形式所給出的,而社會機構所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則是通過某一種商業保險的手段來填補目前的空白。可是,眼下在我國的很多地區補充醫療保險都受到了不同形式的阻礙,有很多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勵社會機構來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反而會設定一些門檻來限制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而政府部門為補充醫療保險設定諸多門檻的根本原因,也是因為很多政府部門都無法理清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之間的問題,也無法清楚的將兩者劃分開來,也沒有充分認識到政府所需要執行的只能。而這些由于過多的牽制從而導致的弊端產生的效果不可忽視:首先是將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變成了一種由政府控制的行為,這也就大大增加了政府部門的經濟負擔,而社保機構也無法完成他們的職能;其二則是在社保機構需要同時負責兩種醫療保險運轉的情況下,一旦基本醫療保險賬戶之中的資金出現了問題,那么社保部門就一定會優先選擇使用補充醫療保險賬戶中的資金來填補,這就會直接導致資金管理出現混亂,這對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而言是十分消極的。
3.補充醫療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效銜接度低若是將補充醫療保險和主體醫療保險兩者之間的劃分界限作為標準,那么就可以把補充醫療保險劃分為三種類型,即“替代性補充醫療保險”、“附加性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增補性補充醫療保險”這三個種類。而目前我國最常見的是“附加型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增補型補充醫療保險”這兩種補充醫療保險,而這兩者相比較起來更為常見的則是“增補型補充醫療保險”。眼下,在“職工互助醫療保險”以及“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之中所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也有較大的一部分是屬于“附加型補充醫療保險”的,而另一部分則是屬于“增補型補充醫療保險”,也就是說這是一種兩種形式互相兼容并存的補充醫療保險。而公務員的醫療補助、企業的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則都是屬于“增補型補充醫療保險”一類的。從目前的運作成效上看來,不管是“附加型補充醫療保險”亦或是“增補型補充醫療保險”,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往往很難做到和基本醫療保險實現完美銜接。比如,“職工互助醫療保險”這種形式的附加類醫療保險主要就是面向中小企業的在職職工以及他們在之前有權力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而現在因為某種情況而被取消的在職職工家屬,由于在投保的過程中是以一個單位集體投保的形式進行投保,那么不可避免的,也肯定會導致一些沒有享受到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失去了享受“職工互助醫療保險”的機會。
二、完善中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樹立正確的補充醫療保險發展理念要想使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變的完善,就要試著從整體思想上做出轉變。首先,整個社會都要對補充醫療保險做到一定的了解,并引起客戶的重視。現階段的情況是很多人對補充醫療保險都還是欠缺認知,所以相關政府就更應該做好宣傳普及工作,將補充醫療保險的價值提升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管理的戰略高度來引起人們的重視。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是醫藥衛生費用的主要籌資渠道之一,還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中間人,更是醫藥衛生服務能力建設的核心推動者,這種種的角色參與都體現出補充醫療保險是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中無法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社會各界還應該意識到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現如今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很多社會性問題都考驗著補充醫療保險的應對能力,所以補充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迫在眉睫。
2.理清政府在補充醫療保險中的責任補充醫療保險的建設永遠離不開政府相關政策的推動與支持。但是在我國因為政府對于補充醫療保險的認識模糊致使政府難以擔當起應有的責任,也很難對補充醫療保險起到推動作用。就關于醫療保險相關法律制度的補充完善而言,相關政府就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事實依據,盡快制定出符合于我國實際國情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為我國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做出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