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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同期,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會同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國歐盟商會共同舉辦了首屆中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業發展論壇。隨著一系列法規與標準的出臺,疾病狀態人群無疑將是最大的受益者。一直都被看好但遲遲未能啟動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業,從現在開始將進入蓬勃發展時期。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發展現狀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FSMP)是臨床醫生和臨床營養師幫助病人康復的有效途徑,它有助于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從而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在疾病治療、康復及機體功能維持過程中起重要營養支持作用。
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歐洲、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應用就已經十分廣泛,是臨床治療中不可或缺的產品。其在改善病人營養狀況、促進病人康復、縮短住院時間、節省醫療費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許多國家已經將這類產品列入醫保報銷范圍。FSMP的應用在中國起步較晚,發展也較為緩慢,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與老齡化的來臨,醫療費用和醫保壓力增大,以及人們對營養知識和營養狀況的日益關注,越來越多的營養學家、醫生、臨床營養師和患者本身開始逐漸重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在臨床上的使用。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于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中國政府為推動和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發展,先后制定并頒布了相關法規與標準。2010年,衛生計生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2013年了《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及良好生產規范》。2016年3月,為貫徹落實新《食品安全法》、規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監管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同期,由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會同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中國歐盟商會共同舉辦了首屆中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產業發展論壇。在大會上,雀巢、雅培等8家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企業在中國營養保健協會的帶領下發起成立“中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聯盟(C-FSMP)”,并簽署行業自律發展公約,共同維護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隨后,來自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負責人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有關人員,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特醫食品標準等內容做了深入解讀。
業內聲音
針對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FSMP),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總顧問陳君石院士介紹道:“FSMP在中國的應用與外國相比存在差距,這嚴重影響了各類病患的治療效果。長遠考慮,面對中國人口老齡化問題以及沉重的臨床醫療負擔,FSMP的應用有著緩解作用。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能夠加強病人的治療效果、加快病人康復的時間,從而有助于降低醫療費用,加快醫院病床周轉。我希望隨著臨床醫學的發展以及對于FSMP的宣傳,特別是在臨床醫生當中的宣傳,推動FSMP產品在中國廣泛使用。”
(一)以政府為主導,大力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構建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是當前深化城鎮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解決城市居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重要舉措。社區衛生服務功能的完善、網絡的健全和運行機制的轉換,將對城鎮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以及醫療保險制度功能發揮產生重要的影響。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發揮醫療保險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的作用,促進新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的形成,利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便捷、經濟的服務優勢,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二)基本原則。堅持城鎮醫療衛生體制、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和醫療保險制度三項改革同步推進的工作方針,按照“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研究完善城鎮醫療保障制度,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堅持保障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合理確定醫療保險基本保障項目,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利用醫療服務,確保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堅持嚴格管理和改善服務并重,強化對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優化對定點醫藥服務機構和參保人員的服務;堅持因地制宜,積極推進,配套實施,鼓勵探索創新。
二、積極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定點范圍
(三)要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隨著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積極擴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范圍。允許各類為社區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基層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門診部、診所、醫務所(室)等機構)申請醫療保險定點服務。
(四)在堅持醫療機構定點資格條件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資格條件。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須符合當地政府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達到國家規定的醫療技術人員和設施配置基本標準,嚴格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規范內部運行,有明確的基本醫療服務和藥品使用范圍,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建立規范的公共衛生與基本醫療服務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掌握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規定,具備醫療保險信息管理要求的基本條件等。
(五)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審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名單,供參保人員選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根據參保人員選擇意向確定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并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要同步審查,均符合條件的要同步納入定點。對由定點基層醫療機構轉型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繼續定點。
三、切實將符合規定的社區衛生服務項目納入支付范圍
(六)要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物價部門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價格標準,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一般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等基本醫療服務進行逐項審定,明確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區醫療服務項目。要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標準及管理規范,制定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辦法,明確家庭病床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參保人員發生的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符合出入院標準的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支付。
(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公平享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面向轄區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檢查、預防保健、建立健康檔案以及慢性病和精神病社區管理等公共衛生服務,其中按規定應免費提供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不再額外支付費用。
四、完善參保人員利用社區醫療服務的引導措施
(八)參保人員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要有1-2家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人員可選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其下設的1家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定點。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直接與社區醫師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管理辦法。在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和開展社區首診制試點。允許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直接購買非處方藥和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處方購藥。
(九)適當拉開醫療保險基金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大中型醫院的支付比例檔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辦法。有條件的地區,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用,可探索按病種確定定額標準,由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按比例分擔的費用結算辦法。
五、加強醫療保險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與服務
(十)要將有關部門制定的用藥指南、診療規范、處方管理和醫療質量控制等有關辦法或標準納入定點服務協議,作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的內容,并與費用結算相掛鉤。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服務評議活動和信用等級評定,建立定點醫療機構費用信息公布制度、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和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制度。要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考核評議以及參保人員滿意度調查的結果,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定點資格和定點協議的動態管理。對不規范醫療行為嚴重、發生醫療保險欺詐行為、定點考核不達標以及參保人員滿意度低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解除定點服務協議,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關鍵詞:社保基金投資管理問題對策
一、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保基金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照規定去運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保基金的投資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標和風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
第一條 為了逐步規范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切實減輕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戶大病患者的醫療負擔,逐步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根據《阿壩州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在農村開展的一項旨在對廣大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戶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癥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給予的醫療費用救助的專項救助行為。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原則
㈠屬地管理原則;
㈡救助急需原則;
㈢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㈣專款專用原則;
㈤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水平應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成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
㈠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和完善我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㈢負責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并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工作;
㈣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
㈤負責基金預算、決算的審定;
㈥負責監督醫療救助對象獲得醫療救助、醫療質量和服務情況,組織工作調研、經驗交流和檢查考核等。
第六條 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其主要職責:制定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基金的籌集以及匯總編制;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指導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 農村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的范圍是我縣農村戶籍人口。
救助對象,是指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和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并經縣民政局批準的農村特困戶家庭成員。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設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主要來源是通過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給予支持、縣財政預算安排、社會各界自愿捐贈、彩票公益金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按規定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于資助救助對象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費用和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和支付業務。縣民政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發、支付和發放。
第十一條 經縣民政部門批準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對象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程序: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評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審核意見后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同意后,確定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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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確定要做到“三公開”,即:公開評定條件、對象和救助內容。村民委員會要將評定對象張榜公示7天,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深入調查核實,然后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做到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條 每年由縣民政局編制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花名冊和統計表各一式四份,鄉鎮人民政?⑾夭普?幀⑾孛裾?趾橢菖逡攪憑戎?旃?腋鞔嬉環藎?磕瓿跎蠛艘淮巍?
第六章 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分為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兩種救助方式。
㈠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是指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交納的費用,其救助標準為:
1.五保戶:每人每年救助10元;
2.因病、因殘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10元;
3.其他原因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6元。
㈡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按下列規定比例給予救助:
1.五保戶住院治療,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按每人每年不超過XX元的標準進行救助。
2.其他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的最高救助限額為1600元。住鄉鎮衛生院治療的,醫藥費在15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150元(含15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應負擔醫藥費用的50%。住二級以上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在30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醫療費的65%。
第七章 大病住院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申請醫療救助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㈠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x縣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如實提供本年度所患大病的醫療診斷書、病史資料、醫療費用發票、戶口薄和身份證原件,經村民評議小組評議簽注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㈡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㈢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成員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審批手續和醫療救助資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統一由鄉鎮民政助理員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統計月報表報縣民政局。
第八章 農村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診治,由縣內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在規定的范圍內,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做到醫療服務內容合理、準確、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到縣內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五保戶住院治療期間,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專人照料。
第十章 監督
第二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張榜公示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2
第二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縣監察、財政、民政、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可根據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情況,適時提出對本暫行管理辦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從2011年2月1日起,《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就將正式施行了。與原有的規定相比,即將施行的《管理辦法》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改進,無論對旅行社還是對個人消費者而言,都有好處。
金額提高,保障增強
旅行社責任險是旅行業的“交強險”,各旅行社都被要求強制性投保。
根據《管理辦法》,其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的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管理辦法》同時明確,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于20萬元,這與現行的境內游8萬元、出境游16萬元的保額相比,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規范索賠流程,理賠不拖延
《管理辦法》還規定,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于請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先行墊付更顯人性化
《管理辦法》中有關“先行墊付”的規定也十分人性化。有關條款規定,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于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后,經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這一來就厘清了“支付責任”。
過去,在旅行事故發生后,有組團旅行社支付醫藥費的,也有地接社先行支付的,甚至有時候還需要游客自己掏腰包,雖說最后會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但過程比較麻煩,還可能因為搶救金額不足而耽誤治療,《管理辦法》中這一規定的明確,對旅行社和游客來說都是受惠者。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踐來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儲型”、“大統籌型”等“統帳結合”模式。這些模式雖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卻都在實踐中暴露出基金收繳困難、醫療服務和支出管理機制失靈等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難以形成一種模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界定的“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的基本原則,借鑒國內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正反經驗,筆者認為,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模式應當是多元協調混合型模式,這種模式的關鍵在于建立一種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醫保運行機制。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基本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也是國家醫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法定性質的政府行為,以強制性實施為主,財源主要來自強制籌集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只承擔基本醫療的保障職責,即限于提供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成熟的和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
2.補充醫療保險。這是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經濟效益許可的條件下,由企業(行業)為職工、職工為個人自愿出資組成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額醫療費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在我國現階段,應抓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其發生的概率較低,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最佳的解決辦法應是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了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企業(行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項金,實行統籌使用,對困難者予以資助。
3.商業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中較為規范、起補缺和提高作用的層次,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在保險期內因疾病、生育或身體受到傷害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在這一領域由人們自由選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當前應重點突出主要的險種有:(1)特種疾病保險。針對一些風險容易預測、發生率較低,但疾病費用較大的疾病而設計的險種,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災難性病癥時保障投保者的治療,以免由于經濟原因使治療受到影響。比如腫瘤、心腦血管意外病癥。(2)康復保健醫療保險。主要為滿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團體超出基本醫療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醫療需求而設計的險種。如有些病房的設施將比較豪華,相應的收費標準也高,基本醫療保險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費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過參加康復保健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籌措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考慮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財政收入極為有限,企業效益大多數處于較低水平的現狀,本著“最基本的籌資水平、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的理念,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因素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由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積累,資金組合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個人參保,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各付一部分保險金,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并以此作為穩定職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為保證國家公務管理的正常運行,由財政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外,國家不為其他任何社會成員支付保險費,但可通過有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與保險。其鼓勵政策至少有兩條:個人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三、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醫療保險難搞,難就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控制。醫療消費具有即時性、難預測性、道德風險大的特點。一些試點城市的社會統籌基金大量超支,都與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有很大關系。實踐證明,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1.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現代的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很快,幾乎天天都有新藥、新的診療手段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根據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和與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水平相適應來確定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在選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具體方法上,國際最近流行用經濟學的評價方法,綜合考慮和比較藥品或治療技術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藥單價很貴,但很快就能見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復、上班;乙藥單價很便宜,卻在較長時間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響。如果僅僅看單價成本,乙藥看起來屬于“基本醫療”,但在對甲、乙兩種藥物的成本效果進行認真、細致的比較之后,甲藥就可能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所以,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是醫療技術問題,但更是經濟學上的問題,可以預計,成本效果的評價方法和思想理念將影響未來基本醫療的界定和選擇。
2.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板塊式”的統帳結合方式。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之間割斷關系,實行獨立分別運作,分別核算,風險各自負責。個人帳戶管小病,主要用于門診醫療服務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服務,個人帳戶用完后,全部自負。統籌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標準與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和門急診大病醫療服務,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板塊式”帳戶運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設立個人帳戶,加強了個人對小病的自我保障責任;其次,由于次數頻、難控制的小病費用進不了統籌基金,減少了統籌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統籌基金集中解決大病,加強了抵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再次,大病的醫療服務、藥品消費具有較強的“資產
專用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費用高又較易監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問題,有利于提高統籌基金的管理效果。
對于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已不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應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應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額,即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后才進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選擇按病種付費的結算辦法。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之間“按服務收費”的償付方式,在客觀上促使醫療機構以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根據每一種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務進行事先定價后,按此標準支付給醫療服務提供者。美國的預付制和德國的按點數付費,在本質上都屬于“按病種付費”方式。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有了越來越多的治療方案,其費用的差別也越來越大。醫療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科學測算每一病種的標準化診斷、標準化治療、標準化藥品的費用,在眾多的治療方案中,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并作為醫保機構費用償付的依據。“按病種付費”方式,可有效地限制醫生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避免提供過度服務。
四、建立政事分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醫療保險法規和政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運作框架,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醫院、制藥、金融等相關利益群體的行為,確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有關照顧扶持政策。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主管比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更為合理。由于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總量的控制與醫療服務的供方(醫院和醫生)密切相關,這就要求醫療服務部門和基金管理部門在同一個部門的領導下,相配合而不結合。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將有利于衛生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衛生部門指導下的醫療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提供方雙方買賣的格局,促進現代醫療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范圍,將預防、保健與治療以及社區服務、醫院服務有機結合,為最終實現全社會醫療保險和人人平等享受醫療服務奠定組織基礎和管理基礎。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也朝著衛生部主管的模式發展,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農民工醫療保險,應當遵循“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市級統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工作。
第五條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或施工地不在同一地區,在工商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應在生產經營地或施工地參保。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后30日內,到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勞動用工合同或工資花名冊、兩寸近期同版照片兩張),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建立各種信息臺帳,納入微機管理,辦理醫療保險手冊和IC卡。
第七條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為繳費比率,為其所在單位的農民工按月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同賬戶。農民工的醫療保險費單獨建賬,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并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計息辦法計息。
第八條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醫療待遇至繳費期滿終止。
第九條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收費標準的下列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條農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急診除外);(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及后遺癥的;(三)因本人吸毒、戒毒、性病、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五)其他不符合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
第十一條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費的,符合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其住院標準、轉診轉院管理辦法以及統籌基金支付的范圍、起付標準、個人負擔比例、監管及處罰,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參照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重癥慢性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農民工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限額相同。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額按交費月份分攤。醫保年度內其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的醫療費用統算。
第十二條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其就醫、轉診和費用結算,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建立農民工大額醫療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用于解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當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補充保險。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農民工個人負擔,按本市大額醫療補助繳費標準執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可視農民工所從事工作的工期、合同期分別按年、季交納,用工時間不滿季度的,按季交納,其保險金額也同時按交費期限分攤。
農民工發生疾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到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余額,進入大額醫療保險賠付,由大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每位農民工每年最高18萬元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責任。賠付比例與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賠付比例相同。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或參保后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造成農民工不能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由此所發生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農民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進城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辦法參保。
第十六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強化藥品市場日常管理,規范藥品市場秩序
(一)認真落實藥品市場監管轄區負責制。繼續推行藥品購進驗收、分類管理、依法銷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四項制度”,強化基層基礎管理,突出加強藥品流通領域國家基本藥物和省補充目錄藥品的質量監管,建立基本藥物配送單位檔案和日常監管工作檔案,確保基本藥物質量安全。探索建立駐店藥師規范管理辦法,實行藥品市場巡查制度。各區縣局要加強藥品市場日常巡查,嚴格執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及時依法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著力解決藥品流通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嚴格藥品許可現場檢查。市局將組織一次全市檢查員的專題培訓,進一步統一許可檢查驗收標準。各區縣局在承辦許可委托現場檢查中要嚴格執行市藥品經營企業現場檢查標準,把好市場準入關,市局將對標準執行情況開展督查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納入年終目標考核。
(三)嚴格GSP認證標準和程序,做好GSP認證、跟蹤檢查、專項檢查工作。年內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開展一期GSP專題培訓。
(四)做好醫療機構藥房日常監管,深化“規范藥房”管理工作。各縣(區)要修訂各地“規范藥房”驗收細則,按照《市“規范藥房”動態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年度復查工作,并進行公示公告。
二、創新藥品市場監管手段,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一)穩步推進藥品安全在線監測,實現藥品質量安全可控。各區縣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著力解決當前藥品安全在線監測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大力推進藥品安全在線監管系統建設,通過督促指導、集中安裝、統一培訓、強化監督等形式,實現監管雙方信息對接,發揮監測系統在保證藥品質量、追溯藥品來源、傳遞藥品監管政策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年內全市所有藥品批發企業、連鎖公司總部、縣城藥品零售單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100%入網運行。
(二)推行藥品市場網格化管理。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鄉鎮或街道、社區為單位,將監管轄區劃片分區,責任落實到人,實行藥品市場網格化管理模式,各責任人對所負責片區的藥品質量安全、藥品市場秩序負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一是負責片區藥品市場巡查,建立巡查記錄歸檔備查;二是負責片區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引導公眾合理用藥;三是落實日常管理措施,加強企業規范與幫扶指導;四是了解掌握醫藥市場動態,發現違法違規案源線索,及時前期控制處置。
(三)開展藥品安全示范創建活動。根據國家局開展藥品安全示范縣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我市將在今年開展創建藥品安全示范縣、藥品安全示范鄉鎮試點活動。市、縣(區)要制定創建活動工作方案,明確創建工作目標、創建驗收標準、創建步驟安排等內容,通過開展藥品安全“示范鄉鎮”、“示范縣(區)”創建活動,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考評制度,提升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水平,創新藥品安全監管手段,規范藥品市場秩序,提高群眾安全、合理用藥意識。市局在各區縣局開展創建活動的基礎上擇優推薦上報省級、國家級藥品示范縣。
三、加強醫療器械安全監管
加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管,積極推進《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宣貫工作。繼續加強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醫療器械監管,組織對全市88余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清理整頓。對經營和使用一次性無菌注輸器具、植入性醫療器械、各類體驗治療設備等重點品種開展檢查,對擅自降低經營條件且限期未整改、長期未開展經營活動等情況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理。
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加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宣貫力度,各區縣要針對重點品種進行重點監測,全年不良事件報告不少于2例。
四、開展違法藥品廣告治理工作,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打擊力度
轉變藥品廣告監管工作思路,嚴把藥品廣告監測關。開展違法廣告警示,根據國家局《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警示制度》的要求,制定《市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安全警示制度》,對轄區內檢查發現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依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安全警示。全面啟用監測設備,加強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廣告監測力度,每月定期監測不少于1次;對發現的違法廣告及時移送通報,實行違法廣告黑名單制與媒體曝光制,突出違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違法廣告監測檢查頻次,突出違法廣告藥品監督檢查頻次。
五、開展藥品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公務員醫療補助水平要與本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要與本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既要保證公務員合理的醫療需求,又要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退職人員。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工作人員、退休人員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退職人員。
第四條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主管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工作,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費的籌集
公務員醫療補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照7%的比例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按月繳納。用人單位同時應為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其繳費標準各為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不計征稅、費。
縣人民政府根據經費的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第六條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建立個人賬戶。經費的一部分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具體計入比例為:35周歲及以下的計入1%;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的計入2%;45周歲以上至退休的計入3%;退休人員計入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勞人險〔1983〕3號文件所指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計入5%。
(二)門診醫療補助。在一個年度內,符合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開支范圍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其個人賬戶中當年計入資金支付。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45周歲及以下的補75%;45周歲以上至退休的補85%;退休人員補90%。
(三)住院醫療補助。在一個年度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先由其個人賬戶中當年計入資金支付。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45周歲及以下的補80%;45周歲以上至退休的補85%;退休人員補90%。
第七條個人賬戶資金按月計入,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合并統一管理。賬戶中當年計入資金與歷年結余資金分別累計計算,當年結余部分結轉到歷年資金賬戶中。
歷年資金賬戶主要用于支付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助后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歷年資金賬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行承擔。
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其計息、轉移、支取和繼承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個人賬戶計入比例、門診和住院醫療補助標準,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根據上一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規定適時予以調整。
第九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開支范圍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與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規定,其不予支付的醫療情形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以及轉外地就醫等醫療費用中,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承擔部分,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一致。參保人員年齡確定辦法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規定的確定辦法一致。
第十二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經費的征繳、支付、財務制度和審計辦法按照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范圍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異地派駐工作人員和退休后異地安置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就醫和購藥管理辦法、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后其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不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按原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繼續參加,其他有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離休人員、老、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資金來源與結算辦法按原有規定執行。
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符合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開支范圍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的醫療費,其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助。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