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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2月中旬公布的1月宏觀經濟指標顯示,通貨膨脹已與中國經濟漸行漸遠。1月CPI同比僅上漲1%,PPI更是同比下降3.3%,2009年中國經濟的首要任務將是GDP“保八”。
今年春節過后,市場風向突變,投資者做多的熱情空前高漲。股指一改前期的小幅震蕩走勢,一路高歌猛進,成交量急劇放大。滬深300指數從2032.68點一度摸高到2470.62點,但在下旬時快速回調,最終報收2140.49,月漲幅為5.3%。
在這波突然啟動的行情中,私募基金的靈活性再次展現,超過一半的私募基金表現優于同期股票型公募基金標準,但只有四分之一的基金跑贏了市場。
晨星收錄的171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中,有166只公布了凈值,其最近一個月的平均回報率為8.01%,中值為5.22%。有48只基金最近一月的收益率超過10%以上。而表現最好(36.76%)和表現最差(-8.4%)的基金之間相差約45個百分點。
晨星數據顯示,最近一個月有146只基金獲得正收益,占比約為88%。有43只基金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26%。有85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約為51%。其中有5只基金表現非常搶眼,超過了同期滬深300指數10%以上,即深國投?尚雅1期-4期,收益率為34%-36%,超過同期滬深300指數13%-15%;深國投?睿信3期,收益率為23.92%,超過同期滬深300指數10.56%。
中期表現評價(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歷史數據的共有113只基金。其中獲得正回報的僅10只,占比約為8.9%。
重慶國投?金中和西鼎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68%(截至2009年2月27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38.8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9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82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36.18%,夏普比率(Sharpe Ratio)為0.98。
深國投?星石系列(1期-4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約為4%(截至2009年2月27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約為14%-15%,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8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7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約為10%,夏普比率約為1。
深國投?博頤精選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07%(截至2009年2月5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0.78%左右,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7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6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20.62%,夏普比率為0.42。
深國投?武當1期、2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19.03%、22.83%(截至2009年2月10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12.97%、9.8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66個、63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55個、52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20.8%、25.9%,夏普比率為0.5、0.34。
云南信托?中國龍精選1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2.42%(截至2009年2月28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5.64%,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59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49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3.82%,夏普比率為0.48。
深國投?尚雅2期最近一個月收益率為36.76%(截至2009年2月10日),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為3.9%,高出同期滬深300指數回報率約57個百分點,超過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回報率約46個百分點。其最近一年波動率為40.79%,夏普比率為0.18。
統計數據顯示,113只基金中有107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約為95%。有92只基金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81%。這104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為-26.52%,中值為-31.24%,有8只基金的損失超過50%。絕對回報率最高的基金比表現最差的基金(-64.77%)高出約104個百分點。
從各統計指標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中期整體表現強于大盤(滬深300指數)和共同基金(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但也僅有少數基金能獲得絕對正收益。
其中有10只基金獲得了正收益,占比為50%;有12只戰勝同期滬深300指數,占比為60%;有10只跑贏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占比為50%。其平均收益率為3.03%,中值為1.56%,表現最好與最差的基金之間的差距約73個百分點。
從統計數據綜合來看,私募基金長期(兩年)以來的表現強于大盤,也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數。
在兩年或三年的投資周期內,云南信托?中國龍1期、云南信托?中國龍穩健1期、深國投?億龍中國1期和云南信托?中國龍進取4只基金,以穩健的絕對回報率和較高的風險調整后收益比率嶄露頭角,值得投資者關注。
波動率
波動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風險的主要指標之一。在所有統計樣本中,可計算最近一年波動率的共113只基金,其中波動率最小的5只基金情況見表3,波動率最大的5只基金情況見表4。
風險調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關鍵詞:私募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問題
從政策規定內容和具體適用情況來看,我國現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第一,在投資收益環節上,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性質確認不明確。根據財稅[2000]91號文件第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股權投資基金收入僅來源于對外投資收益,現有政策規定未區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因此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對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全部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還是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問題上,判斷標準不統一,政策執行有分歧。第二,在退出環節上,合伙人權益處理適用規定不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以退出為導向的行業,投資者采取出讓股權方式退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而現有文件僅對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可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單獨計算納稅有明確規定,但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出讓股權取得的收入能否不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單獨計算納稅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二)合伙人實際稅負仍然偏高。從組織形式上,有限合伙企業解決了公司制模式下的雙重納稅問題,也確實得到投資者的青睞,但據此認定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合伙人稅負趨于合理還為時尚早。實際上,我們將不同模式下同一身份的投資人適用稅率作一對比(見下表)后可以發現,有限合伙制下的自然人合伙人實際稅負并不低于公司制模式下的個人股東。從適用稅率角度分析,股權投資是資本運作,具有高風險、收入波動大的特征,所得收益既有別于生產經營性企業的收入,也不同于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等勞動所得,投資者需要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北京市實際征管情況看,一般適用稅率為35%,稅負較高)。從企業留存收益納稅規定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選擇不進行利潤分配,以避免或推遲股東個人發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甚至直接將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用于企業再投資。有限合伙制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收益無論是留存還是已經分配都需要繳稅,導致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偏高,并且較公司制企業增加了再投資的成本。這種因為組織形式的不同而帶來的稅收差異,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
(三)缺乏稅收扶持政策。從國際慣例看,國家通常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適當政策扶持,發揮政策激勵作用。當前,金融業在推動我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于促進金融市場繁榮具有積極影響,應當給予扶持和鼓勵。從我國現有規定看,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符合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標準,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又如,國家已在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對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中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但對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沒有出臺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積極發展。
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
由于有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采取了較為新興的企業模式,資本運作周期較長(通常為5-7年),同時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起步較晚,尚未成熟,各方監管部門對于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還在逐步探索階段,稅務部門完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可以嘗試重點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準確把握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營實際,明確不同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現有政策。首先,對于合伙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在“先分后稅”原則的基礎上,要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承擔職責、納稅義務做出區分。從企業運行實際看,普通合伙人負責資本運營和日常管理,其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比較類似,有限合伙人只負責投資入股,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其所得則應屬于投資收益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有著本質區別,不應當參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納稅。建議明確為:“在有限合伙制企業中,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對于股權投資基金中個人投資者出讓被投資企業權益份額取得的所得,應當明確規定不并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而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私募證券投資是經濟金融發展的必然產物,面對著國內流動性過剩、融資格局不規范、資本市場層次不足、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等情況,加大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研究力度意義重大。在分析當前國內私募投資基金發展基本情況及主要問題以后,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成熟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經驗與運作、監管模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求在經濟快速發展與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的背景下,積極探索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的設立及運作機制,結合我國國情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創設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制定相應措施,為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的長遠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與種類
(一)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
通過一百余年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投資籌資工具,在國際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應用比較廣泛。在國際資本市場中,按照資金募集方法的差異,投資基金主要包括公募投資基金與私募投資基金兩種,其中前者以公開的方式將投資基金募集起來,而后者是與公募投資基金相對的,從現行證券法律條款來看,尚缺少明確的定義。從夏斌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相關信息可知,私募投資基金通過建立專門的投資基金,主要采取非公開方式,向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募集資金。因為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員和投資者私下協商以后,才能銷售或贖回私募投資基金,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中也將其定義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種類
當前,國際金融領域在對私募投資基金作出分類時,主要根據實際投資對象進行。由于投資對象存在差異,主要分為私募產業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期貨投資基金以及私募認股權證基金。根據實際投資對象,主要分為股票投資、債券投資以及貨幣市場工具投資,與之對應的包括股票投資基金和債券投資基金,其中前者分為價值型投資、成長型投資、平衡型投資以及博弈與操縱型投資,與之對應的包括價值型投資基金和成長型投資基金。而后者有著良好的流動性,便于投資管理,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
二、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里面,缺乏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準確定義,然而從實際市場來看,地下私募基金已經具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在其規模以及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上,逐步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力量。
從國內外學者研究成果來看,在我國私下私募基金興起與發展的過程中,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時期:
一是1993年-1994年,證券公司由經濟業務逐步發展為承銷業務,相應的需要定向吸引固定的客戶,時間一長就形成一種非正規信托關系,證券公司角色也出現了變化,即大客戶把資金交與證券公司,委托其投資。這些資金一般都會發展為隱秘的“一級市場基金”。
二是1997年-1998年,該時期一級市場極為活躍,上市公司把在股市中集資的閑置資金交與主承銷商,委托其投資。此時形成的地下私募基金與嚴格意義上的私募基金更為接近,同時基本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由《公司法》可知,企業只有少數資產才能在股市投資,投資咨詢公司僅僅提供一些簡單的咨詢服務。
三是1999年以后,因為投資管理公司眾多,很多證券公司員工選擇跳槽,尤其是在這一年出來的很多證券資深員工,因為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通過對市場營銷技巧的合理運用,在進入投資管理公司以后,為市場帶來了極大的反響。同時這一年國家允許綜合類券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委托實行對現金、國債及上市證券的管理。由地下秘密活動逐步變為地上公開操作以后,券商間的競爭也越來越白熱化。
三、私募基金的證券投資運作方式
中國現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由銀行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投資管理公司以及個人等通過代客理財的方法籌集資金,同時負責資金的運作。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民營企業資金、國有企業資金以及個人資金等是資金主要來源。
由于投資方向的不同,主要有一級市場申購基金和二級市場投資基金。其中前者由銀行和證券公司將大眾投資資金集合起來,將私下購來的個人股東賬戶利用起來,以批量申購新股的方式,賺得無風險的新股,同時對平均收益率基金進行申購。該基金無保底條款,投資方向與運作方法比較明確,新股里面已經簽賣的收益能夠實時轉到客戶個人賬戶中,客戶能夠實時中止委托,非常靈活。基金收益按10%的比例作為一級市場申購基金管理者收益,二級市場投資基金為投資到二級市場股票的基金,通常采取固定比例分紅、保本保息分紅等合作形式,保本收益率至少為10%。
二級市場投資基金運作形式如下:
(1)委托者自行開戶,之后為受托者授權,讓其全權負責運作,委托者負責保管資金帳戶,受托者負責管理股票帳戶,期限至少為半年。委托的過程中,委托者能夠隨時對賬戶中市值進行查詢,不過無法取款,主要在券商資產管理業務中應用。
(2)由委托者和受委托一起出資成立合資公司,根據投資公司的名義來運作。
(3)委托者自行開戶,受托者一般按照10%的比例將股票或保證金存入委托者帳戶中,充當抵押,受托者得到委托者委托以后,全權負責操作,委托者負責監控。在市值下跌至規定比例后,受托者必須繳納一定保證金,不然由委托者強行平倉。
(4)委托人自行開戶,并接受受托者的投資咨詢服務,收益率以口頭方式約定,委托人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咨詢費,受托者獲得券商的返傭,該方式在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比較適用。二級市場投資基金通常有保底收益率,約為10%-12%。
四、私募投資基金的利與弊
(一)私募投資基金的正面影響
由于私募基金隨著市場化的發展而出現,如果在法律上承認這種地下機構投資者活動,為其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不僅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和抵御金融風險,還能夠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一是與國內金融資產結構變化相適應,并滿足實際市場需要,私募基金將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二是私募基金的出現,將加快培育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三是私募資金憑借其產權基礎,可以變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及產權結構改革中的主體之一;四是有助于穩定市場,抑制過度投機行為;五是在私募基金的形成與發展期間,加快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有利于應對WTO下的考驗,并跟上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六是可以實現國內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效率的提升;綜上所述,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規范化發展,有利于我國基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負面影響
當前,私募投資基金存在如下負面影響:一是中國私募投資基金缺少相應法律規范,無法給與其限制和支持,其運作時經常與法律法規出現抵觸;二是在一級市場新股申購高收益率與二級市場私募基金、委托理財高保底收益率影響下,在股市進入了很多銀行信貸資金,對金融秩序帶來了嚴重破壞;三是二級市場私募基金和證券市場存在的違法違法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導致市場的價值投資理念出現扭曲;四是私募基金在膨脹過程中造成的風險,最終會增加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為社會信用基礎帶來嚴重危害。
因此,政府要盡快歸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無序狀態,確保其處在正常軌道上發展,并讓其合法化,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五、發展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建議
(一)賦予私募投資基金的合法地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發展私募基金的利遠遠大于其弊,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加快私募基金的發展都有重要意義,讓私募基金合法化,讓其有法可依,這樣才能滿足當前市場需求。要在立法上規定私募基金,盡快將私募投資基金和相關法律法規關系協調好。
(二)建立適合國情的監管體制
只有加強監管,才能保證市場的規范發展,若是自行募集基金,則需要解決監管問題,比如資格審查條件、信息披露程度、風險提示、監管職責的確定等。如果讓證監會負責監管,那么監管力度應和公募基金區別開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需要面對社會,只需要面對監管部門及投資者,監管部門要實時了解基金運作狀況,投資者可以實時了解基金投資和資產的具體情況。不包括特定事件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的,要限制資金運作和資產情況披露的頻率和時間。
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狀況來看,還存在著比較嚴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場弱有效,現代金融體系正在建立之中。因而,中國的非正式金融市場更多地蘊含于正式金融市場當中。這一方面表現在中國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體構成,如中國的各級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重要新聞媒體和許多正式金融機構往往成為非正式金融的長期、主動、直接參與者。另一方面,在中國禁賭的法律環境下,滬深股票市場除承擔正式的金融市場功能外,實際上還承擔了為巨額游資服務的非正式金融市場功能――賭場功能。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基金模式,私募基金在我國的存在與發展,是中國非正式金融創新的結果,也是當前非正式金融活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原因與背景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產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和背景。首先,我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和個人財富普遍增加,人們有進行投資的愿望。資本要實現保值增值,需要專門的、有能力對它進行理財服務的機構,而現有的基金組織不能滿足客戶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的出現完全是急劇增加的代客理財需求所引起的結果,是在真正市場需求推動下而自發產生的結果;其次,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培育更多的機構投資者,以調整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第三,私募基金在某些方面比公募基金更具有優越性;(1)沒有公開募集那么多的約束。私募對募集者的資格基本上沒有什么限制,無論募集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規模是大還是小,歷史是長還是短,都可以進行私募;(2)私募的成本比公開募集要低得多,公開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冊費用、中介機構費用和承銷費用,而私募卻不需要注冊,也不需要嚴格的評估審計,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銷;(3)更易于創新,基金條款的靈活性很強。私募基金往往被設計成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特點的混合性證券,這不但體現在其投資回報設計方面,而且也體現在其回售性、可轉換性等方面;(4)私募基金能夠提供更為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由于私募基金一般具有更廣泛的投資對象和更靈活的投資手段,只要經理人愿意,私募基金更能體現投資人的投資偏好。(5)私募基金的目標性更強,可以有針對性地面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投資者一般會更專業一些,也更理性一些這就可以使其發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證券市場行情波動的影響。(6)在國外,私募基金一般要求管理人持有基金2%-5%的股份,在基金出現虧損時,管理人的股份要先行彌補虧損。在我國由于信用制度不發達,比較規范的私募基金這一比例甚至可以高達40%,這就使得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本上是―致的,大大減少了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二、私募基金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作用
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國家正在大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發展高科技和證券市場,這些領域不僅需要巨額資金而且蘊含著巨大的盈利機會。在證券市場,私募基金的市場準入有助于引導、發展機構投資,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1、私募基金的發展對于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有一定的作用。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產權關系明晰,利益約束硬化,從而決定其在證券投資中必須以價值發現為主要標準,以投資組合為操作策略,以穩健經營為投資理念,以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私募基金具有強烈的利益約束,從而決定其必須將眼光放得更長遠.同時,私募基金要擴募,必須有良好的業績,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如果由于違規操作被處罰,那么其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就決定了私募基金必須穩健經營。
2、私募基金的發展,可以使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戰略落在實處。可以解決公募基金主體嚴重缺位問題。可以使我國在與比我們更為熟悉私募基金運作的國外同行競爭中爭取主動;可以形成有序競爭,促進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3、私募基金的發展大大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供給,目前社會上有大量閑散資金,如教育基金、扶貧基金、互助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都面臨保值增值壓力。私募基金的合法面世,將極大的方便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設計出為某些定向客戶定制的基金產品,可以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導致投資品種多樣化。基金市場產品種類的增多,有助于增加整個市場的資金供給。
4、私募基金的發展,有助于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證券市場中的投資活動總是投資者對其所占有信息進行分析和決策的結果,信息是證券市場的靈魂。然而,由于信息的公共物品的屬性,使得信息產品的生產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總是供應不足的。而私募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無法搭便車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激勵進行信息的搜尋與生產,對信息進行不斷挖掘,這必然會增加證券市場的信息流量,提高信息的質量,使股價充分反映信息并達到有效,從而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
三、私募基金前程燦爛
就當前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狀況看,現在國內的基金管理公司還處于政府發牌、壟斷經營的局面,基金管理公司數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業內缺乏激烈競爭,管理水平低。既然凡是對外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以進入,那么現在有必要在更大的范圍內發展市場化較高的私募基金。如果說,開放式基金的推出是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一次技術革命的話,那么,私募基金的發展對我國投資基金市場而言更多意義上是一場思想革命。
論文關鍵詞:私募基金,國際金融危機,影響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募說明書)等形式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募集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要求較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參加的門檻非常高,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投資更具隱蔽性,使得私募基金的操作和運行更有效率,投資收益率也就更高。正因為有了上述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占據了重要位置。
縱觀世界各國資本市場發展史,私募基金的發展是金融深化進程中的必然趨勢,它對拓展金融服務領域,提高資本市場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因此,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督,已經越來越為世界各國所重視。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產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和背景。首先,我國30年的改革開放,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和個人財富普遍增加,人們有進行投資的愿望。但資本要實現保值增值,需要專門的、有能力對它進行理財服務的機構,而現有的基金組織不能滿足客戶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的出現完全是急劇增加的代客理財需求所引起的結果,是在真正市場需求推動下自發產生的結果。其次,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培育更多的機構投資者,以調整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促進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第(三),私募基金在某些方面比公募基金更具有優越性:1.沒有公開募集那么多的約束。私募對募集者的資格基本上沒有什么限制,無論募集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規模是大還是小,都可以進行私募。2.私募的成本比公開募集要低得多,公開募集要花很高的注冊費用、中介機構費用和承銷費用,而私募卻不需要注冊,也不需要嚴格的評估審計,甚至不需要券商的承銷。3.更易于創新,基金條款的靈活性很強。私募基金往往被設計成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特點的混合性證券,這不但體現在其投資回報設計方面,也體現在其回售性、可轉換性等方面。4.私募基金能夠提供更為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由于私募基金一般具有更廣泛的投資對象和更靈活的投資手段,只要經理人愿意,私募基金更能體現投資人的投資偏好。5.私募基金的目標性更強,可以有針對性地面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投資者會更專業一些,也更理性一些,這就可以使其發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證券市場行情波動的影響。6.在國外,私募基金一般要求管理人持有基金2%~5%的股份,在基金出現虧損時,管理人的股份要先行彌補虧損。在我國,由于信用制度不發達,比較規范的私募基金這一比例甚至可以高達40%,這就使得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大減少了道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基金經理市場競爭激烈,有名的私募基金經理人的信用度極高,聲譽對于他們更為重要,這使得他們工作十分努力,極少故意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時間不長,但由于它是完全順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形成的,因而發展很迅速,已經達到了相當的規模。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的沖擊,監管部門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因勢利導,以控制風險為前提,積極穩妥地發展私募基金業。
二、私募基金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影響
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依然存在,而國家正在大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發展高科技和證券市場,這些領域不僅需要巨額資金而且蘊含著巨大的盈利機會。在證券市場,私募基金的市場準入,有助于引導、發展機構投資,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一)私募基金的發展對于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有一定的作用。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產權關系明晰,利益約束硬化,從而決定其在證券投資中必須以價值發現為主要標準,以投資組合為操作策略,以穩健經營為投資理念,以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私募基金具有強烈的利益約束,從而決定其必須將眼光放得更長遠。同時,私募基金要擴募,必須有良好的業績,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如果由于違規操作被處罰,那么其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就決定了私募基金必須穩健經營。
(二)私募基金的發展,可以使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戰略落在實處;可以解決公募基金主體嚴重缺位問題;可以使我國在與比我們更為熟悉私募基金運作的國外同行競爭中爭取主動;可以形成有序競爭,促進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私募基金的發展大大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供給,目前社會上有大量閑散資金,如教育基金、扶貧基金、互助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都面臨保值增值壓力。私募基金的合法面世,將極大的方便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設計出為某些定向客戶定制的基金產品,可以滿足不同層次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導致投資品種多樣化。基金市場產品種類的增多,有助于增加整個市場的資金供給。
(四)私募基金的發展,有助于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證券市場中的投資活動總是投資者對其所占有信息進行分析和決策的結果,信息是證券市場的靈魂。然而,由于信息的公共物品屬性,使得信息產品的生產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總是供應不足。而私募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無法搭便車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激勵進行信息的搜尋與生產,對信息進行不斷挖掘,這必然會增加證券市場的信息流量,提高信息的質量,使股價充分反映信息,從而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
三、結束語
時代的車輪在前進。毋庸置疑的是,我國的私募基金行業在這樣一個“后危機時代”又將面臨著一場影響深遠的發展和變革——從資產管理規模的擴大、市場影響力的提升、投資管理水平的升華,到法律地位的明確、行業自律監管的加強等等,都將出現一系列新的發展變化。當然,在目前階段,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的提出更多意義上是一個基金未來發展中必然會出現的基金品種問題,是市場各方利益驅動與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內在要求問題。也就是說,對待私募基金應更多的從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和投資基金制度建設的未來與方向去考慮,因為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私募基金還沒有到可以較大規模發展的時候。但無論如何,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條件更加成熟的時候,私募基金必將與開放式基金一起成為我國投資基金市場起飛的雙引擎,推動我國剛剛興起的投資基金市場向縱深與更高層次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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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定義上來說: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對,是指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者、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按投資方和管理方協商回報進行投資理財的基金產品。
私募基金的投資對象非常廣泛,從證券產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業股權等等,投資范圍從貨幣市場到資本市場再到實業市場、從現貨市場到期貨市場、從國內市場到國際市場的一切有投資機會的領域。
按照投資對象劃分,私募基金主要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兩大類。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權;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產品(多為公共二級市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具有融資意向的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通常市場按投資方式和操作風格將私募股權投資分為三類:
其一、風險投資基金:投資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長的新興公司,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長期股權投資和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回報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種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階段,有業務發展或產品開發計劃的公司,這類公司由于業務尚未成型,與一般意義上私募股權投資中財務合伙人角色有所區別,所以很多時候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區別分類。在業界比較有名的風投基金包括IDG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和紅杉資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萬美元投入百度,隨后百度成功登陸納斯達克,IDG獲取了近1億美金的回報。
其二、產業投資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投資處于擴張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其尋找的公司需相對成熟,具備一定規模,經營利潤高,業績增長迅速,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并在本行業內建立起相當的進入屏障。典型投資代表有高盛、摩根、華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眾傳媒等。據統計,2007年第一季度中國內地市場VC的投資案例中,早期和發展期企業投資總額分別比擴張期企業低156%和14.92%,加之傳統行業的持續受寵,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和投資規模都在迅速擴大。而企業在獲得資本的同時也可以利用投資方豐富的行業經驗和廣泛的人脈關系,為企業的發展提業支持。
其三、并購投資基金,是投資于擴展期的企業和參與管理層收購,收購基金在國際私人股權投資基金行業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占據每年流入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的資金超過一半,相當于風險投資基金所獲資金的一倍以上。但其在中國卻長期扮演著配角角色。最主要的原因是,無論國企或民企,中國企業普遍不愿意讓出控制權。企業控制權的出讓還有賴于突破制度、輿論瓶頸,以及國人的民族情節,這都需要時間。典型案例如凱雷收購徐工案等。
如根據私募股權投資投入企業的階段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可分為創業投資、發展資本、并購基金以及PIPE(上市后私募投資)等等,或者分為種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長期基金、重組基金等。
而根據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又被分為創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支柱產業投資基金和企業重組投資基金等類型。
當然市場中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投資基金,比如說天使投資,其最初是指具有一定公益捐款性質的投資行為,后來被運用到風險投資領域。其投資者被稱為天使投資人,主要投資于一般私募基金不愿投資的小額項目上,瞄準的一般都是一些小型的種子期或者早期初創項目,一筆投資往往只是幾十萬美元,他們更傾向于參與到企業的成長中去。由于是自己親力親為,其投資速度相對較快,投資成本也較風險投資低得多。
目前一般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多在1-3億美金左右,投資方向也比較專注于投資人熟悉的領域,比如目前熱門的TMT、醫療器械等行業,投資項目一般控制在15個以內,投資的初始金額一般在1000萬美金以上,有時項目極具吸引力時,也會出現500萬美金的小額投資。當然還有一些大規模的私募基金,資金規模數十億美金,他們的部分資金更多的關注于傳統行業和服務行業。
然而確定投資不是一件輕易的事情,根據私募基金內部統計的比例,看100個項目,如果有10個左右進入談判階段,最終成功投資的一般也只有1―3個。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界定,對目前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無法進行準確統計。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曾分九個調研小組分別在北京、石家莊、秦皇島等十個城市進行了私募基金規模及影響的調查,資金規模測估在8600億―12000億元。這部分龐大的資金來源相當復雜,據業內人士分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國有企業自有或其他來源的資金;二是股份公司、私營或民營企業流動資金;三是個人“大戶”的各類資金。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存在形式也多種多樣,目前主要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目前倍受關注的陽光私募。該類基金讓客戶把資金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跟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由私募基金管理負責投資管理,而資金托管在銀行。管理人購買一定的比例如20%,如此利益互通,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輸送。
這種私募借助了信托法的法律基礎,法律界定清晰,是規范的信托計劃。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在投資額度上要大很多,通常為100萬起,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上要寬松很多,靈活性大為提高,但除了收取較高管理費用、認購費外,通常基金管理人還分取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該基金通常只在每月某天打開申購贖回,對資金的時間要求較高。而且比公募基金相比客戶如要獲取同等收益,則陽光私募需高出公募基金收益30%多,這也是陽光私募面臨的最大考驗。
第二種是公司型基金,一般幾個人出資成立一個公司,注入一筆資金,然后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公司去管理。這是現在比較流行的方式,特點是參與者必須成為股東,缺點是難以發展壯大,通常只是熟人之間發行操作。
第三種是有限合伙制,一方出錢,另一方出專業能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在章程中約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最后一種也就是最傳統的方式,就是松散型私募基金,由一個人或者一個團隊為有資金的客戶服務,提供咨詢或者操作,這種類型現在占私募總量的絕大部分。其合作形式也多種多樣,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資金投資委托,有的僅以口頭協議直接為客戶進行帳戶操作等等。
談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大家第一點聯想到的必然是高收益,然而高收益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
首先第一是靈活,公募基金對同種股票有著10%的投資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現了一個價值被低估的股票,他們可以盡可能多的去買這只股票,這就促使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業調研,有時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價買業績和送配等消息;私募基金還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場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勵機制,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費,給客戶創造盈利越多,他們的收入越多,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決策上也更占優勢。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門發現一只有投資價值股票后,往往需要提交報告,開會討論,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再到投資總監做出決定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時間耗費很長,等做出了決定,投資時機也往往錯過了。而私募基金則不用顧慮這些,發現了好的品種,他們能夠更快地做出反應。
其四私募做的是絕對收益,而公募基金還要考慮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終的排名,對基金經理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些都會影響長期的穩健投資。
其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起公募百億的巨無霸來說資金規模較小,這樣更有利于資金的進出,建倉成本要低很多。
但私募基金同時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一是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二是三方主體不合格,一旦發生爭議,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權利也不受法律應有的保護。
比如其協議獲取的利益當受到惡意侵占時也無法得到法律的只持。三是資金成本高,一些運行規模較小的基金經理,除了靠朋友間的口碑相傳,為了吸引資金,有時他們需要承諾保本甚至更高的投資回報,這使得他們常采取一些并不規范的操作手法,進行著高風險的“玩火”游戲。給市場和自己都帶來了更大的風險。
隨著來自南方的開放式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接連現身市場,一個新型私募基金群落正在形成。
私募基金,在這里更準確的定義是――定向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始終是中國證券市場里較神秘的一股力量。對于它的規模,學界有過各種估計,稱其盛時應不少于7000億元,但從未有人真正了解其廬山全貌。與從2003年開始規模不斷膨脹的公募基金不同,它們曾經有過繁榮時翻云覆雨的快意時刻,也有過熊市中人走樓空的蕭條情景。
“做信托公司開放式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可能是私募基金至今所獲得的最合法的一種模式。”趙丹陽說。
趙丹陽于2004年2月與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深國投)、國泰君安(亞洲)合作,首推“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股市一片哀鴻之際,當年逆市而上,在大盤深跌26%的背景下,取得14%的收益率。雖然其最初規模僅千萬元,但良好的業績使得這一計劃又連續發了好幾期。
迄今為止,趙丹陽與深國投、平安信托合作管理的基金規模約為三四億元。
存在的理由
“赤子之心”的運作模式,被證明是一個在現行法規條件下的可取方案,并有可能借助信托公司的金融牌照和托管行的服務提升規范運作的形象,只要業績好即可有效擴大規模,因而受到私募基金界的關注和效仿。
目前,按此架構推出信托產品的,僅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資公司(下稱平安信托)。“我們的角色就像是工廠,給客戶提供不同的產品組合。”平安信托總經理童愷說,“我們會挑選一些最好的基金管理者來合作。”
所謂合作,名義上是延請類似趙丹陽這樣的管理者擔任開放式證券信托計劃的“投資顧問”;實際上,信托計劃書載明,只有“投資顧問”――如“赤子之心”計劃中的趙丹陽――簽字確認的交易指令書,信托投資公司才會據此操作,這樣的投資顧問實質就是基金經理。
目前,深國投旗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計劃包括赤子之心、天馬、明達投資、億龍中國和景林穩健;平安信托則有Pureheart中國成長、平安價值投資、LIGHTHORSE、曉揚中國機會等,其中部分信托計劃都還在發行中(參見“新私募基金一覽”)。
這些信托計劃數量不多,規模尚小,但投資顧問們的背景形形。其中有投資界的知名人物,比如曉揚投資的楊駿、天馬資產管理公司的康曉陽,分別是君安證券的前總裁和副總經理;有歷經市場起伏存活至今的“某某系”代表,如億龍中國的投資顧問來自上海涌金投資咨詢公司旗下的涌金資產管理公司;有從長于“專戶理財、保底收益”的傳統私募基金轉型而來的新私募基金,如明達投資的劉明達;也有白手起家自成一派的新生代基金經理,如趙丹陽;甚至開始有海外背景的基金公司加盟其中,如平安價值投資的投資顧問是香港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惠理在香港管理的基金超過20億美元。景林的投資顧問為上海景林資產管理公司,此前主要投資香港市場,管理基金規模也高達幾億美元。
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都曾在內地證券市場低迷期轉戰香港市場――這也是他們能夠在市場上存活至今的主因之一――現在則大舉重返內地。除卻這些領銜者,這些投資管理公司團隊中,還多有來自公募基金的明星經理人和研究員。
到目前為止,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這一架構,在很多方面與公募基金相似,如不設保底收益、有托管行、定期(一般是半個月一次)公布凈值、封閉期(一般為一年)結束后每月有一到兩次的開放日供贖回和買入等。
不同的是,這類產品服務于高端人群,認購額起碼在50萬元以上;且運作方式和激勵機制更加靈活,投資顧問所收取的費用除了管理費(一般在資產額0.25%-0.5%左右),還包括以特定受益人的身份和信托公司一起享受利潤分成(一般是20%)。
“必須把業績做到比最好的公募基金還要好得多,這個商業模式才有存在的理由。”楊駿說。
何為風險
在規模上受到信托產品每期200份的嚴格限制,目前這些基金尚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以穩定和長期的業績來贏得信賴,且不能向投資者做任何公開的推介活動,因此,規模上不大且很難爆炸性增長。這與公募基金動輒一個星期發上100多億元的速度不可同日而語。
在深國托與平安信托已經推出多只開放式信托產品時,其他信托公司效仿者無幾。原因之一,是對于不作收益保底承諾的基金市場競爭力存疑;其二,過去五年中國證券市場熊市中,消滅了太多集合理財機構,各方心有余悸;其三,有同業認為,這一結構安排雖然合法且透明,但是對信托公司來說存在相當風險,因此仍持觀望態度。
所謂風險,首先是如何確定合格投資人的邊界。中國仍未有關于“何為合格投資人”的法律定義。據《財經》記者了解,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希望以法規形式定義合格的投資者,比如年收入至少50萬元、資產總額200萬元以上、基金認購額為50萬元以上等。據悉,這一規定最早有望于今年底推出。
與界定合格投資人問題相關的,是對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教育。信托投資公司在操作上,仍缺乏對合格投資人的可靠鑒定程序。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雖然至少都是50萬元起步,但參與認購的自然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承受風險?一旦美麗的愿景成為泡影,投資者是否會重回熟悉的“上訪之路”?
一家位于上海的信托公司高管告訴記者,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要開展這一業務,應當首先詳細了解投資人的資產狀況甚至風險偏好,充分揭示風險,投資人、信托公司、投資顧問、律師都應在場,“并有錄音為證”;悖論是,他亦承認,如果真的按此操作,則很可能無法募集到足夠資金。
更大的風險,則來自難以防范私募基金經理利益輸送。一位證監會官員向《財經》記者表示了擔憂。他介紹,證券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控通過交易所進行,但證監會無從對私募基金們本身實施監管。開放式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由信托投資公司發行,銀監會承擔一定監管之責,卻對市場交易缺少監管手段。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利益輸送與基金出身私募公募并無必然關系,這一現象在受到嚴格監管的公募基金中也并不罕見。相反,私募基金激勵機制較為合理,更有動力抑制這一行為。淘汰犯規者,主要需要市場形成競爭,并保持開放的結構。
法律真空
據了解,在深圳的這一新私募基金群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金融辦和國資辦的高度關注,鼓勵兩家信托投資公司規范其在陽光下發展。一個現階段難以克服的障礙是,在這一架構中,信托公司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和責任。
從法律關系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投資顧問”,他們雖然作出投資決定,卻并不在法律上對投資決定負責。信托公司才是法定的管理人,負責操盤、信息披露等很多職責,也承擔所有的法律風險。這要求信托公司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投資決策的判斷能力和自律精神。
也因為此,在“投資顧問”所分得的20%投資收益中,信托投資公司也要求分成,有的高達其中的30%。
這些風險彰顯了新私募基金們的生存空間仍然逼仄。他們的法律地位尚處未定狀態,運作成本高昂,目前以開放式證券信托計劃“投資顧問”形式存在,不過是“曲徑通幽”;這一行業的發展,還有待相關配套服務機構的專業素質更加成熟,以及第三方市場專業評估機構的成長。
對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監管問題,始終存在法律上的真空。1998年出臺的《投資基金法》原有專章涉及私募,但最終不得不整章刪去,事實上成為公募基金法。此后,無論在監管層還是法律界,對建立私募基金法律框架的呼聲仍不絕于耳。最近的一次,是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一次公開演講中,將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兩種,并建議對私募證券投資可以采取監管備案的形式。
在海外資本市場上,以私募的方式募集并從事證券投資的基金種類,以對沖基金為主。隨著對沖基金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市場力量,美國證券監管部門也從以前放任自流的態度轉變到適度關注。
美國證監會(SEC)2004年末宣布,大多數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應在SEC作登記,報告主要負責人及背景的詳細情況、基金的投資策略,并向SEC檢查人員定期(通常是每隔幾年)報告賬目。但是,今年年初,美國一家聯邦法院已判決了美國證監會的這一決定,后者表示不準備上訴。
據記者采訪獲知,關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化和監管方式,曾在2005年全國“兩會”期間由代表提出,后由一位國務院副總理批轉中國證監會研究。證監會基金部后曾提出報告,建議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備案制監管,并設置合格投資人的門檻。這一建議還主張,若私募基金能達到監管要求、披露信息的要求、業績優良,可轉作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