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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企業所得稅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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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

第1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籌劃中,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籌劃的空間有三個

1、企業身份優惠的籌劃空間.由于過去生產性外資企業、福利企業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因此企業想方設法創造條件,通過嫁接或改變身份來謀取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由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不復存在

2、新辦企業優惠的籌劃空間.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新辦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業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一免一減半",以及新辦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利用不停地新辦、關停、再新辦企業的方法規避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因而這一籌劃途徑已經封堵

3、地域性優惠政策的籌劃空間.如"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規定,且生產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還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上述優惠.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僅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空間已經壓縮

雖然上述三個籌劃空間已經關閉或壓縮,但并不意味著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就沒有了空間.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構筑的稅收優惠體系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時,必須將視角從投資地點的稅收籌劃向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轉變.如: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等.如果企業有條件及時轉變籌劃方向,一個新的籌劃空間必將被打開

另外,《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與此同時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通知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上述規定事實上還是給了這類企業一定的籌劃空間。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

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是決定企業稅負的兩個要素,在收入確定的前提下,稅前可扣除成本費用的增加,必然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又如統一和部分提高了廣告費扣除標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些規定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將產生不同的影響,稅收籌劃的效果是不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公司法人為基本納稅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如果企業把設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變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獨立納稅人資格,就可以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各分公司間的收入、成本、費用可以相互彌補,實現均攤,就可以避免出現各分公司稅負嚴重不均的現象,尤其是當集團公司中各子公司有虧有盈時,這種方法更為有效.新企業所得稅法還統一了加速折舊的規定,為設備更新頻率較快的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業務招待費、大修理支出費等的規定使原來的籌劃思路受到了限制,納稅人必須對原有思路進行調整。總之,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涉及面廣,籌劃技術要求高,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國際稅收籌劃將成為焦點

首先,外國投資者到我國投資已經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投資模式和稅收籌劃安排,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這些企業必須重新考慮投資方式和稅收安排;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國際稅務籌劃也在情理之中.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外資企業的稅負會有所增加,而稅負增加是投資者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動因.尤其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和預提所得稅的規定,會直接推動企業進行新的稅收安排和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中國的居民企業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于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由過去單一的"登記注冊地標準"改為"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這一變化對于在外國注冊、但實際按稅法規定屬中國資本控制的企業,特別是"返程投資"的企業至關重要,必須重新審視

另外,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預提所得稅由10%稅率提高到20%稅率,同時,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的政策,直接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利潤和將來投資退出的稅負.預提所得稅的增加,迫使投資者進行國際稅收籌劃,其中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進行籌劃.目前,我國已與80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投資者應該關注這些協定并進行恰當的投資安排,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而在一般的稅收協定中,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不超過10%.也就是說,投資者選擇在與中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并且預提所得稅的稅率較低的國家登記注冊企業,再由該企業對中國進行投資,就可以有效規避較高的預提所得稅稅負

四、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轉讓定價是跨國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雖然其目的主要是實現其全球的經營戰略和逃避有關國家的外匯管制,但實際上轉讓定價已成為跨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手段.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進一步刺激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規避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進行轉讓定價安排的主要是外資企業,可以預見,內資企業特別是大型內資企業集團,開展轉讓定價籌劃的會越來越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按以前規定,如果被投資方適用的稅率低于投資方,則投資方分回的股息、紅利需要補稅.此條規定為居民企業通過轉讓定價安排將利潤轉移到適用低稅率的關聯企業,從而有效地減輕企業集團的總體稅負提供了籌劃通道

第2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稅基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國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要求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明確暫時性差異,計算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對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比較,主要區別在于會計核算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引入“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增加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會計核算科目。

一、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根據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標在于確認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重點在于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一經確定,就可計算暫時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與其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收益。

二、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賬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并引進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這種方法側重于資產負債表,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成四個步驟: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其次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次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最后根據應納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倒擠當期所得稅費用。

1.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是從會計法規的角度來確定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各項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資產的賬面凈值是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折舊后的余額。負債的賬面價值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計稅基礎是從稅法的角度來確定的,是稅法認可的資產、負債的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利潤時能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例如,一項固定資產原值1000萬元,賬面凈值600萬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是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而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是600萬元。又如因支付罰款產生的負債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而稅法規定企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支付的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稅前可抵扣金額為0,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2.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符,其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根據該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資產時將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總金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該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交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指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賬面價值在扣除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后的差額。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則該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未來期問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從經濟含義來看,資產在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減少應交所得稅,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意味著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例如,企業對將發生的產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確認預計負債50萬元,但如果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這將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

企業應以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余額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除明確規定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余額為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4.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

根據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倒擠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

1.關于所得稅費用核算方法的比較

舊制度允許企業在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之間進行選擇。而在新準則里只規定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將不再適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均建立在業益理論的基礎上,但前者是基于資產負債表進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損益表進行核算,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兩種核算方法下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是一樣的,均是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得出,不同之處在于損益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賬戶是從收益、費用和損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上述項目時的全部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定的。

2.關于會計與稅法之間差異的比較

原制度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時間上存在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將時間性差異視同于永久性差異,采用損益表債務法時將時間性差異對當期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稅款,該遞延稅款是當期發生數,不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新準則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要求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3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現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第4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節稅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它是國家指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從企業方面看,企業因繳納所得稅,會減少股東和債權人享有的企業營運后所產生的財富,因此納稅人企業在繳納應交稅金時,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籌劃,從而減少當期應繳納所得稅,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從國家來看,納稅籌劃也具有必然性,它對于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資本流通以及對資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現實意義的。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納稅人的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等開支后的凈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所得稅的輕重直接影響到企業稅后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稅制,有效地降低納稅成本,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每個企業都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新企業所得稅法機器實施細則為基礎,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企業形式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機構不是獨立納稅人,應匯總納稅。從納稅角度來看,企業分支機構性質不同,稅負義務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承擔納稅責任,在法律性質上與總公司視為兩個主題,其成本、損失、所得全部獨立核算,并可以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分公司非獨立法人,它與總公司同為一個納稅主體,其盈虧狀況關系到整個公司的稅負輕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設立一子公司,預計其子公司第一年虧損為25萬元,第二年虧損25萬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獨立納稅。假設A公司每年盈利為100萬元,則每年需繳納稅額為100×25%=25萬元,A公司兩年納稅額合計50萬元,且其分公司的虧損也無法彌補。若該公司在設立子公司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預測到其子公司在前兩年會有較大的虧損,因為分公司與子公司只是組織形式上的差別,對于生產經營活動不會產生太大影響,因此我們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這樣我們采取設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稅前利潤彌補分公司虧損,每年的應稅額為(100-25)×25%=18.75萬元,兩年合計37.5萬元,且對分公司的50萬元的虧損進行了彌補。

策劃結果:納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選擇設立合適的分支機構。從稅收角度來分析,公司對于設立分支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虧損抵消總公司的所得,減少應納稅額,然后再視其盈利狀況,采用其它形式設立分支機構。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準則對于存貨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進先出法,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實際。在實際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對成本、利潤以及納稅金額的影響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本月的進出貨情況如下:

企業在月底結算本月發出存貨成本時,若采用加權平均法,發出甲商品的總成本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萬元,發出以商品總成本為300×5.49=1647萬元;若采用先進先出法,發出甲商品總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萬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發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進先出法高出223萬元,銷售成本的增加可為企業節省所得稅額223×25%=55.75萬元。

策劃結果:A企業甲商品在物價波動的情況下,應采用加權平均法來節稅。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通的計價方法。一般情況下,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來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本期期貨成本增加,是利潤減少,相應的也減少了應納稅額;而在市場價格持續上漲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因為銷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貨的成本全額較高,可將利潤遞延到以后年度,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三、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潤,從而對納稅額產生影響。直線折舊法下,使每年的折舊費用平均化,各期稅負較均衡;而加速折舊法下,前幾年的折舊費用較大,從而減少了前期費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為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新型企業,其某機器設備原值為200000元,五年后殘值為10%,不同折舊方法每年計提的折舊如下表:

策劃結果:A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采用直線折舊法,使該期間折舊費用最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在無稅收優惠的情況下,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延緩納稅的支出,增加公司營運資金的周轉。因此,公司應該結合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通過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來影響當期納稅額,從而達到合理避稅。

四、研發費用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對企業的技術研發費做出了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潤為80萬元,研發費用為50萬元,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則該公司應納稅額為(80―50×50%)×25%=13.75萬元;若企業未進行技術研發,則利潤為130萬元,應納所得稅為130×25%=32.5萬元。所以進行技術研發可節稅32.5―13.75=18.75萬元。

籌劃結果:對企業而言,充分利用技術研發的優惠政策,積極進行技術開發,不僅促進了企業產品升級換代、增加企業核心競爭力,而且實現節稅,獲得“雙贏”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贈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再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該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供應性捐贈需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為200萬元,企業考慮到社會公益以及社會形象,擬對外捐款30萬元,因此企業采取直接捐贈給災區學校30萬元,如無其他調整事項,則本年度所得稅額為200×25%=50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200-50-30=120萬元。進行納稅籌劃,結合新準則,采用通過政府捐贈給災區學校,則本年度應納稅額為(200-200×12%)×25%=44萬元,捐贈后剩余利潤為200-24-44-6=126萬元,通過納稅籌劃為企業節稅50-44=6萬元。

籌劃結果:由于稅法對不同的捐贈對象和用途有著不同的規定,因此納稅人可以利用捐贈途徑和對象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六、“三費”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受收益原則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可見,銷售收入的大小是影響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共同因素。為了獲取最大的節稅收益,企業在考慮到成本收益原則上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如可以通過設立子公司來擴大“三費”的扣除限額。

案例籌劃:A公司本年度稅前利潤為5000萬元,本年度廣告費600萬元,業務宣傳費500萬元,業務招待費50萬元,“三費”合計11750萬元,則A公司當年稅前可扣除的“三費”為5000×15%+5000×5‰=775萬元,剩余375萬元稅后扣除,若無其它納稅調整事項,本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萬元。在進行納稅籌劃后,為了擴大銷售規模,A企業將內部銷售機構注冊為子公司B,則A公司稅前可扣除“三費”限額為5000×15%+5000×5‰=775萬元,B公司稅前也可扣除“三費”775萬元,稅前可扣除“三費”共計1550萬元,從而實現母公司的全部“三費”均可在稅前全部扣除。

籌劃結果:在對“三費”進行稅務籌劃時企業應以成本――收益為基礎,盡可能的擴大銷售規模,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節稅利益。

七、薪酬與福利的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因此,企業可以適當的通過提高職工工資水平、增加職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來達到減稅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業08年利潤為56萬元,全年應發工資為72萬元,其中12月份工資為14萬元,尚未發放,若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08年度應納所得稅為(56+15)×25%=17.5萬元。進行納稅籌劃,企業在12月份及時發放工資,則應納稅額為56×25%=14萬元,節稅3.5萬元。

籌劃結果:企業應當在了解新準則的情況下,靈活運做,減少當期的應稅所得額。

八、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不僅涉及企業內部的投資、經營、理財等各項活動還與政府、稅務機關以及相關組織有很大的關系。納稅籌劃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復雜的決策過程,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一下事項:

1.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

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要保證納稅籌劃的措施與手段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不得采取隱瞞收入、擴大支出、轉移財物等違法手段來偷稅。企業通過納稅籌劃不僅獲得了節稅收益,也順應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實現了雙贏。

2.權衡成本――收益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應當遵循成本收益原則,是籌劃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籌劃帶來的收益,實現整體負稅最小,這樣的納稅籌劃才是有意義的。

3.進行總體系統地籌劃

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不應當把降低本區域稅負最為唯一目標,而應當立足企業整體利益,以企業價值的長期最大化為納稅籌劃的總體目標,對不同稅種進行綜合分析,從而通過納稅籌劃獲得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

4.事先籌劃

稅收籌劃必須在應稅行為會應稅事實發生之前對企業的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以達到減少稅負,獲取節稅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納稅事實已經形成,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經形成,納稅籌劃就失去了意義。

納稅籌劃在我國是一項新型事業,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與實施,為企業的帶來的新的機遇與挑戰,在新形勢下,企業應主動采取措施,積極應對,有針對性的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使企業稅負最小化,降低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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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汪斌.《淺談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金融經濟,2009 .

第5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籌劃;中小企業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理論

(1)稅收籌劃的概念。通過中外各位專家對稅收籌劃的定義可以得知其共同認可稅收籌劃的部分:目的是減輕稅負;事前規劃;遵守法律法規,分歧集中在籌劃人和允許運行的范圍。納稅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新稅法應當限制行政主體的權力,保護相對方的利益。如此看來,首先,稅收籌劃的主體應為納稅人。其次,稅收籌劃為企業財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從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第三,納稅籌劃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法律規章沒有明確禁止的行為,按照“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稅收籌劃所采取的一系列行為都應是得到承認和允許的行為。至此,通過查閱資料,經稅收籌劃定義為: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而委托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等經濟行為的事先設計和運籌的過程。(2)進行稅收籌劃的意義。所得稅的提前籌劃可降低稅收成本、增大稅后利潤、增強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細致的納稅籌劃可以規范其決策行為,使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籌劃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企業經管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納稅人根據稅率和稅基對納稅方案擇優選擇,根據國家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進行調整,在國家經濟杠桿的調控下走向生產合理布局的道路。在整體和長遠上,國家的稅收也會同步增長。

二、中小企業進行籌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所得稅籌劃的必要性。一是,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0%以上,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了推動行業發展的主體。二是,入世之后,外企不斷涌進中國市場,外企的進入使競爭更加激烈和殘酷。中小企業面臨著國內國外大小企業的雙重競爭,由于規模小稅負相對重,想要進行競爭,就必須通過稅收籌劃控制稅收成本的比例。三是,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資料顯示,內資企業在稅源來源中占25%左右,外資企業占了15%左右,內資企業比外資企業高出了將近10%的稅負,中小企業稅負負擔明顯過重。四是,中國市場的不斷開放使中小企業擴大市場變得異常艱難,中小企業要想增強競爭力只能從內部著手,加強內部管理、減少成本來實現利潤最大化。(2)所得稅籌劃的可行性。一是,中小企業規模小、組織構造簡單等優勢,可以使企業在沒有超出正常經營范圍內節約稅收成本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也較大,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可行性。二是,計劃經濟下把納稅看作是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有性,突出了國家的權威忽視了納稅主體的合法權利。三是,但凡重視稅收籌劃,這個國家一般都會有比較完善而又相對穩定的稅收制度,這主要是因為稅收的環境影響企業的納稅方案質量。有關稅收的法律和法規,都是對當事人雙方行為的規范,規定當事人雙方如何讓在給定的空間內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隨著我國在1994年進行稅收制度改革,我國的稅收體制也一直在不斷的完善著,這也為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護。四是,政府為了調整產業結構、刺激國民經濟增長,會實施差別稅收政策,這些存有差別的稅收政策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和減輕稅負創造了極大的可能和機會。

三、新所得稅法與舊法的不同

(1)企業進行居民和非居民之分,明晰了納稅的主體。新企業所得稅法拋棄了舊法形式重于實質的作法,將企業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一律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更加注重實質;而舊的企業所得稅法把納稅主體分為內資和外資,內資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外資以法人為納稅人,舊法只做形式的區分,實質上并沒有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納稅的對象容易混亂。(2)實行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稅率。新所得稅法實行內資外資一致的稅率25%,小型微利企業為20%。我國實行的25%的稅率,雖然屬于國際中等水平,但也保證了企業的競爭力并吸引了不少的外資。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的小型微利企業20%低率,為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平等競爭創造了條件。(3)建立以產業為導向的稅收優惠制度。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法將其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兼顧社會進步的優惠格局。新法不僅完善了稅收政策,還明確了產業以及區域的導向;通過給予高新技術的優惠照顧,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也不斷的在升級。

四、中小企業在新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一是,公司與非公司的選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我們國家對公司和非公司制企業實行有差別的稅率,如果選擇公司制企業,就要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繳納完企業所得后還要繳納股東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選擇的是非公司企業制,那就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由于公司制企業承擔的責任重于非公司制企業,所以企業應該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減少稅負,達到節稅目的。二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有關納稅上的規定,差異巨大。若為控股型的子公司,因其母公司與子公司各自有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母公司不必承擔子公司欠下的債務,所以子公司的虧損就不能抵充掉母公司的利潤,也就自然不能減輕公司的稅負;如果選擇了分公司,它雖然擁有自己的名字但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所以經營的所有后果都由它的母公司承擔,這樣是可以抵充總公司的利潤,可以減輕公司的稅負負擔。(2)不征稅收入的籌劃。那種不屬于由經營帶來的經濟利益,納稅人也不負納稅義務的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種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稅收入。所以,企業應該努力獲取更多的國家財政補助之類的資金支持,從而減少稅收支出。(3)扣除項目的籌劃。一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規定不超過年利潤總額的12%的公益支出準予扣除。中小企業可利用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也能減稅。二是,舊法中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如果內資企業提高了職工的工資,就會繳納更多的企業所得稅,這樣的規定極大的打擊了企業改善職工福利的積極性。新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對于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三是,新稅法把廣告費用和宣傳費用進行了合并,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就可以扣除,并且超過部分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五、結語

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完善,我國在加入WTO后稅收項目也與國際標準逐步接軌,稅收籌劃的發展事態良好。但就目前而言,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還比較少。不論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進行到何種階段,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始終具有重大意義,這就要求我國的中小企業根據經濟變化不斷調整企業所得稅的籌劃計劃,實現企業的目標。稅收籌劃的核心是企業所得稅,因所得稅具有高度的復雜性和技術性,外加本人的知識水平實在有限,不能對中小企業依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進行更廣更深的研究,這需要后續的政策的出臺來幫助進行更深入的了解。

參 考 文 獻

[1]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商業會

計.2007(10)

[2]楊壽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幾大特點及其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

響[J].集團經濟研究 .2007(13)

[3]牛達.企業所得稅法新舊法條要點對照[J].財會月刊.2007

(13)

[4]曹仲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解讀[J].企業導報.2009(3)

第6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特別納稅;調整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1

近些年來,我國的國際稅收領域中對避稅和反避稅的較量更加激烈。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為我國稅務機關的管理增加了勝算。特別納稅的調整主要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借鑒了國際經驗和增加了對避稅行為的加息條款。這些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的主要內容,本文對這些內容進行逐一的分析。

一、特別納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一)簡述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主要是指我國政府針對企業征收的一種稅,主要的對象是我國的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簡而言之,企業所得稅就是政府根據企業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是指企業所獲取的經濟利潤,包括貨物銷售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租金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租金所等等等。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稅前扣除。我國頒布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它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必須保證合理性、與取得收入有關,這讓很多企業都不能準確的界定,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二)稅前扣除堅持的原則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中對稅前扣除規定引發的爭議,我國在2012年的時候,頒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在新的法律、法規中,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對企業的管理進行有效的調整,保證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納稅義務。例如,企業在計算所納稅額的時候,進行稅前扣除,一定要堅持稅法優先的原則。比如,企業中實施的職工福利范圍,在我國的財務部和國稅函都設置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針對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明確的回答,企業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應該按照國稅函的文件進行計算和處理;企業的會計在進行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按照我國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實施。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進行處理。企業在進行稅前扣除的時候,一定要主要保證稅前扣除工作的備案制、合理性、時效性、可追性和一直性。例如,企業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這段時間內所發生的涉及到稅前扣除的調整事項,包括會計政策、差錯和匯率變更等,都要保持一致。

二、特別納稅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

在轉讓定價稅制中,獨立交易原則具有核心地位,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把企業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對獨立交易原則的履行程度作為我國稅務機關調整稅收的一項標尺,并且在新企業所得稅的實施條例中,針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新的解釋:“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這一解釋,對獨立交易原則作出了更加準確的表述,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簡潔。

(二)獨立交易中的調整對策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避稅的客觀驅動主要是因為世界各國企業所得稅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各國對稅務計算的方法和依據都不相同,所以納稅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企業所需要的利益,在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自行制定企業產品的價格,實現對產品利潤的轉移,逃避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企業堅持獨立交易原則的原理主要是,將企業關聯交易所獲取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在可以進行比較的情況下,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交易所產生的收入或者利潤水平進行對比。如果對比之后,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就說明因為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致使企業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場交易和營業常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入或者利益,導致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繳納的稅收減少。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稅務機關才有權對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在稅務管理中,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基礎,不斷的研究和發展出不同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和一些其它的、有效的反避稅措施,才能解決我國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稅務管理部門在調整稅務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一定的前提條件,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造成了一定的稅收后果。

三、轉讓定價調整的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在確定企業的關聯方開展的關聯貿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之后,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應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及時的調整。為了保證我國稅務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實施條例中,列舉出了很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并且對每一種方法的定義都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潤分割法、再銷售價格法和交易凈利潤法等。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進行了新的規定,規范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增加了新的利潤交易調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最優法”的原則;針對不同的交易類型,設置了不同的定價轉讓調整方法。例如,再銷售價格法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分銷商不會加工增值再銷售商品或者產品增加價值比較小的情況。

四、總結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維持秩序,制定了各種不同的法制法規。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企業的發展實情,結合我國綜合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科學原則制定的,需要企業認真的理解,根據新的法規,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適應新的稅法要求。

參考文獻:

[1]俞紅梅.淺析新所得稅法下特別納稅事項的調整[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28(05):68-70.

第7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新企業所得稅法;會計信息;差異;影響

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被快速發展,增值稅在我國是第一大稅種,而所得稅在近些年的發展中也成為了僅次于增值稅的第二大稅種。我國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企業所得稅,所以它也成為我國進行宏觀調控時的重要手段之一。隨著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一部分與之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也接踵而至。

一、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

在經濟的領域中有兩個大的分支分別是:會計、稅法,它們所規范的對象不一樣,遵循的規律也不一樣。它們共同對現代市場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既有著緊密相關的聯系,又各自相互獨立于彼此。所以,關于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的會計方面的問題的研究,必須要以它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比較作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在接下來的分析中,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會被進行重點分析。也會重點分析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新的會計準則被融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且加以協調,讓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加能夠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被所得稅給體現出來。

1.分析在宏觀情況下的總體差異

(1)不一樣的目標。和新的會計準則所不一樣的是,國家的財政方面的收入被通過公平的稅負來確保,并且這個還被作為杠桿來進行國家宏觀上的調控,一邊要調節著經濟上的發展,一邊要照顧著社會的公平,以及把公平競爭作為基礎,這才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目標所在。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在新的會計準則規定當中包括:政府、企業的投資人、管理人和其他有這方面需要的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在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中,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稅務部門。兩者相比較過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以它們作為總體的指導原則來講,會計信息是被它們根據不同的需要以及不同的使用者,而把它給做出了不一樣的處理。(2)所側重傾向的利益不一樣。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它們二者分別與國際的接軌程度有所不一樣。立足于中國的實際發展跟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最終仍然是為了經濟社會所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發展在為我國的財政收入作出巨大的貢獻,這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所更加強調的。

2.分析在微觀情況下的差異和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

(1)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二者在基本內容上的不同①就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而言。必須用原始的交易記錄、原始的交易憑證來作為它的依據,讓它的驗證標準顯得客觀,是因為稅款的征納時間和范圍這些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所以,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剛好就被這種歷史成本原則給強調了。因為上面所說到的這些原因,我們不難看出:歷史成本原則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可它并不承認公允價值模式。但是,它在固定資產的盤盈這一方面,卻是吸收了新會計準則在同國際接軌時所吸收的,關于公允價值規定的思想。②就收付實現制而言。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的計算原則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并沒有給出專門的規定,但是,權責發生制卻是新的會計準則所給出的基礎,意思是應該在當期就負擔的費用或者在當期就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管這些款項到底有沒有收入,哪怕并沒有真的收到,也仍然把它計入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當中。(2)企業的會計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表現和差異要素分類方面的比較①就費用、收入而言。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的時候,確認收入的實現時,當然就應該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收款日期來確定,而不能接受公允價值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把國債利息劃入了當期的收益,這是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是,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卻是:國債利息是屬于免稅收入的。除這些以外,企業的罰金、罰款、滯納金、開辦費用、分期攤銷以及企業的捐贈支出還有資產的減值損失等等,這些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都分別有不一樣的規定。②就資產負債而言。雖然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對于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方面保持了一樣的想法,但是,二者在對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的相關方面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所以,在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一定千萬要注意。稅法在計提折舊的方面放得很寬,但是,會計準則卻并沒有把計提折舊放得那么寬,所以它們有些不一樣。并且還要注意的是,計提減值準備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并不被承認。

二、企業在新的所得稅法下應該采取的措施

1.可以進行財稅合作。我們大家都知道,會計和稅務它們分別隸屬于不一樣的部門,它們的職責也有些不一樣,這個就是它們二者在立法方面所存在的差異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它們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一定要做好。

2.在上面所講到的基礎之上,還要再把財稅進行一個適當的分離。因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很多差異,所以,假設使用會計準則進行企業納稅金額計算的話,那么稅收功能就一定會被弱化;那么相反地,假設使用所得稅法進行會計核算的話,就絕對會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給降低。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中,企業應該采取適當財稅分離的辦法。

3.一定要把政策導向給把握好,并且把公平給體現出來。新企業所得稅法、新會計準則,它們和以前的內容相比較都發生了非常顯著地變化。所以,這兩者在今后的實際操作中的互相協同將會是一個發展的方向,這樣可以讓這兩者之間以后相互依存,相輔相成。把各自的服務主體以及共同的服務主體的公平性給體現出來。

三、結論

新頒布出來的企業所得稅法,把外資和內資的企業所得稅法都統一了,并且稅前扣除的標準也被它給統一了,它還把稅率也降低了。這樣對于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是有利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所得稅法對會計也有一定的影響:外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被它統一了;對于會計信息的監督也被它加強了;會計人員的素質也被它提高了等。注意好這些問題,我國今后在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共同作用下,一定會變得越來越好。

作者:蔡文奇 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第8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關鍵詞超國民待遇;偷稅;調整空間「正文

企業所得稅,從廣義上講,是對所有企業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從狹義上講,是對中國境內企業(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除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通俗地說,就是對內資企業的收益額(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企業所得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當中主要存在兩大問題:1、企業所得稅法調整范圍比較狹窄,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使得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不公平,造成稅收征收上的歧視性待遇,實質上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2、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傷了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反而提高了企業偷稅的積極性,使得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的調整空間大為縮減。

下面我將主要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分別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即對內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分別調整,其實已無必要。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們是在一個平等的環境里與世界其他國家進行經濟交往,我們可以享受到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種種好處。國際貿易的基本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等我們一定要遵守,給予外資企業同內資企業同等條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們沒有必要給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國民待遇。至于說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可以擴大吸引外資方面,實際上也無必要,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很大及很有發展潛力的產品生產場所和商品銷售市場,明智的企業家會非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并進行投資,吸引外資并不是只有稅收優惠—超國民待遇這一個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為外資企業提供同內資企業一樣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國有化,若必須為之,則應給予相應補償。綜觀世界各國,絕大多數國家對于企業所得稅都適用同一部法律。

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的企業與外資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很明顯的優勢,為了保護我國的國內產業,尤其是幼稚產業及夕陽產業的發展,我們更不應該給予外資企業更多的優惠。目前,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2)兩檔照顧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本數)以下的企業,減按18%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本數)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而外資企業適用于30%加3%、24%加3%、15%加3%的稅率。外資企業在諸多方面都享受稅收優惠,譬如:(1)區域性稅率優惠政策。對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域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按15%或24%稅率征收所得稅的政策;(2)新辦企業定期稅收優惠。外資稅法規定對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3)鼓勵再投資政策,等。這樣就使得內資企業稅負重,稅率優惠少;外資企業實際稅負輕,稅率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稅負和實際稅負分別是外資企業的一倍多,這實際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性待遇。由于外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地區,而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這樣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負不公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地區差距不斷擴大,國民經濟發展不平衡。

因此,我們應該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適用同一部法律,這樣才能公平稅負、規范稅制、支持各類企業發展,與國際企業所得稅法接軌、強化稅收征管并便于調整。

其次,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偏高,大部分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即企業近1/3的所得都要上繳國庫。企業“辛苦”賺來的錢都轉移支付了,使企業“感到”不公平,并且這會使企業再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足,企業就沒有更大的積極性來搞生產(尤其是國有企業)。此外,對于那些用稅后利潤分給投資者而產生的投資收益仍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企業來說,存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企業總是想方設法的偷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說公共工程、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的資金都主要的來自稅收,而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收的第二大稅種,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國家稅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中看出,要想增加稅收,可以從兩個方面改善:1、擴大稅基,增加企業收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2、提高稅率。對于第二個方面,稅率不能無限制的提高,其設置應該有一個比較合理和合適的位階,不能過高。結合第一個方面,我們可以借用刑法當中“嚴而不厲”的概念:“擴大犯罪的打擊面,適當降低刑罰”,即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否則,稅率過高的話,稅法對稅收的調整就會缺乏足夠的空間,沒有彈性,國家的稅收反而不能增加,那么稅法的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的實現。這一變通,看似數字的變換問題,實質上是結構的變化。關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通俗的說,應該是“放水養魚”(保持并擴大稅基),而不應該是“殺雞取卵”(提高稅率),即使對于經營狀況不很良好的企業亦應如此。譬如說一個企業已經連續虧損幾年,那我們也不一定非要該企業破產,而是盡力的挽救,保持稅基,該企業連續虧損可能是因為剛剛起步,經營不夠熟練,也可能是因為最近資金周轉有困難,也可能是因為最近換了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理而新的接替者尚未熟悉業務,等等。等企業度過了難關,由虧損變為贏利,保住了稅基,自然企業所得稅就由負數變為正數,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增加了,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目的也達到了。

由于稅率過高,在實踐當中,有些企業為了偷稅,把一大筆款以福利——-具體而言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掛在帳上,以此增加企業的支出,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實際上這筆款項并沒有發給企業職工,除非該職工買房,而是作為企業的一項可自由支配收入不斷的循環并增加下去,投入企業的再生產。過高的稅率,在某些方面增加了偷稅的可能性,反而不利于稅法對稅收的調整,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本人曾經以注冊會計師身份到企業去做審計、驗資業務,獲悉,國有企業要求降低稅負,主要是國有企業還未能真正走出困境,債務沉重,仍然需要在稅收上給予適當扶持。而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普遍反映企業所得稅稅率過高,企業所得上繳國家后所省無幾,企業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太少,企業想擴大規模發展障礙太大。借鑒其他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修訂所得稅制,繼續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比如,以1999年前與1999年的稅率對比,英國由31%降至30%;愛爾蘭由32%降至28%;丹麥由34%降至32%;羅馬尼亞由38%降至25%;南非由35%降至30%;日本由46%降至40%。值得關注的是,不少國家對公司所得稅實行單一稅率,如俄羅斯的企業所得稅率由35%降至24%。另外,許多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集中在個人所得稅上,而不是企業所得稅上。

因此,我們應該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第9篇:企業所得稅法范文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

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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