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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促進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租賃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第八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業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20xx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關鍵詞] 外商投資仲裁 法律適用
隨著國際間經貿交往的日益頻繁,跨國糾紛成為各仲裁機構所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近年來,發生在中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尤其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爭議逐漸增多,其中大多數通過仲裁加以解決。這類外商投資領域的仲裁亦稱外商投資仲裁,是解決中外投資爭議的法定形式之一。外商投資仲裁的法律適用,是指在外商投資仲裁中,適用何種法律來判定外商投資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外商投資仲裁的程序規則和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外商投資仲裁中,法律適用不僅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且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它直接關系到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規則、仲裁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以及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認和執行。就此,本文對外商投資仲裁中幾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
一、外商投資仲裁協議必須適用中國法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的規定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專項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爭議的解決必須適用中國法,因此,國內學者大都認為這類問題爭議的解決自然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并不產生外國法適用問題。然而,筆者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不適用《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并不必然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強行法規則與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甚至被視為是公共政策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各國外資立法的趨同化傾向日益明顯。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我國外資立法經過一系列的“廢”、“改”、“留”、“立”的改造,與以WTO規則為基軸的多邊貿易法律體制已融為一體,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無論適用中國法或非中國法,結果大致相同。換言之,不適用中國法并不必然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體制,促進三類利用外資的形式在中國進一步的發展,我國應該考慮三類合同適用中國法這條規定的存廢問題。
二、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理解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各種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無論外商投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還是爭議發生后當事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書,就其本質上說,仲裁協議都是一項獨立的契約或合同。根據各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一般都允許國際合同的當事人選擇該合同應適用的法律。當然,此項選擇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違反有關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但不管怎樣,允許當事人選擇仲裁協議應適用的法律,應該作為一條基本原則適用。
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不一定就是主合同適用的法律。因為仲裁條款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它是獨立于主合同的一個單獨合同,并且許多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也是這樣認定的,主合同的無效并不自然導致仲裁條款的無效。因此,我們這里講的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指的是外商投資仲裁協議當事人就該協議的內容、形式等選擇適用的法律。1958年紐約公約第5條1款規定的由于仲裁協議無效而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中的法律標準之一,即為仲裁協議當事雙方共同選擇的該協議應適用的法律。
三、缺乏當事人選擇時的法律適用
在仲裁當事人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員或仲裁庭如何確定案件應適用的實體法呢?對此在理論和實踐中有許多不同主張和作法。這些不同主張和作法概括起來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主張和作法是由仲裁員先選擇沖突規范,然后再根據沖突規范確定實體法。與此不同的另一類作法則是由仲裁員直接確定實體法而不再依據沖突規范。這就是所謂一步到位的辦法。第一類主張和方法是較為傳統的做法。這種作法實際上導致了雙重的法律沖突和法律選擇,這樣增加了仲裁員的工作任務,不符合仲裁及時便捷的特點。筆者認為,在當事人未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時,應適用仲裁員認為適當的實體法。由于仲裁協議就其本質屬于合同的一種,因此這一規定也適用于涉外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也有相關的規定,即“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因此,在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又未約定仲裁地時,我國仲裁庭和法院也應按最密切聯系的原則來考慮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此外,在當事人未作約定,又無法確定仲裁地的情況下,應當主要考慮仲裁協議當事人的國籍或營業地、仲裁協議的簽訂地、當事人選擇適用合同法律所在地國的法律等,作為與仲裁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同時,還要考慮法院地國家的法律,因為以何種因素作為連結點確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最終要由法院來決定,法院地法將會是本國法院較為容易和愿意適用的法律。
四、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稱為仲裁的“法庭法”或“仲裁法”,是指支配仲裁庭與仲裁程序的法律。仲裁程序法有別于仲裁程序規則,仲裁法不但調整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內部程序,而且確立進行仲裁的外部標準,而仲裁程序規則只是調整仲裁內部程序的規則。當代國際仲裁立法與實踐普遍承認仲裁程序法體系的獨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屬的法律體系可以獨立于實體法所屬的體系。從仲裁程序法的發展來看,更是出現了強烈的“非國內化”或“非本地化”趨向。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外商投資仲裁程序法原則上適用仲裁地法,但也要根據國際經貿關系的最新發展作出適當的調整。
參考文獻:
[1]周成新:外商投資合同爭議若干問題初探.法學評論,2003,(3)
第一條重點扶持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現代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符合我縣工業園區產業定位項目;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以文化、旅游為特色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第二條外來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對符合產業導向,達到投資強度的,實行土地優先預審、優先供地。工業用地按全國同類區域工業用地最低價格作為起始價實行招拍掛。
第三條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景區項目和文化項目(包含博物館、藝術館、科普場館、文藝創作和藝術表演場館、劇院、演出場所、體育競技和訓練場館和其他符合我縣文化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下同),根據土地使用性質,給予相應財政扶持。
第四條對固定資產投資4000萬元以上(集群式引進和補鏈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按集群組團計)或年銷售收入達2000萬元以上的非礦產資源開發類和非化工類工業項目,從投產當月起,按投產年度,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50%獎勵企業;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景區項目,自營業當月起,按經營年度,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和營業稅,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50%獎勵企業。
第六條對按四星級以上標準建設的酒店項目,自營業當月起,按經營年度,其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50%獎勵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50%獎勵企業。對新晉級為四星級酒店,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晉級為五星級酒店,一次性獎勵80萬元。
第七條對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文化項目,自營業當月起,按經營年度,其繳納的營業稅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第八條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的休閑娛樂項目,自營業當月起,按經營年度,其繳納的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額獎勵企業,后四年較上年增量部分50%獎勵企業。
第九條對新引進的物流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500萬元以上的,自達標年度起,三年內按其繳納的營業稅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較上年增量部分50%獎勵企業。
第十條對新建營業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業設施,且建成后產權不分割出售的,自營業當月起,按經營年度,其自營和物業租賃所繳納的營業稅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全額獎勵企業,后三年50%獎勵企業。
第十一條對新設立的金融后臺服務中心、風險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三年內按其業務收入所繳納的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企業,作為企業一般風險準備金。
第十二條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人民幣或1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項目和世界500強及其全資子公司、國內100強企業、國內行業前10名企業(由國家級權威機構評定)投資的項目可實行“一企一議”、“一事一議”。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4000萬元以下的新辦工業項目,縣級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含部門內設事業單位的規費,下同)按標準下限的30%收取;固定資產投資4000萬元(含4000萬元)以上的新辦工業項目、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景區建設項目、四星級以上酒店和投資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文化項目,縣級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供水設施投資補助費一律按標準下限的30%收取。
第十四條上述項目涉及的行政服務性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通過兼并、合并、轉讓等方式取得園區工業存量土地和房屋資產,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后,其在土地、房屋資產權屬變更過戶過程中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交,營業稅、契稅全額扶持。
第十六條外來投資項目,從立項到投產運營涉及的行政審批手續,實行全程,限時辦結。屬于縣內的有關審批手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市以上的有關審批手續,由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幫助企業辦結或獲得答復。未按期辦結且無答復的,視為許可,企業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年繳稅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列為縣重點服務企業,并予授牌獎勵。
第十八條外來投資企業技術人員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享受本縣人員同等待遇,并優先推薦參加各級優秀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評選。
第十九條凡外來投資商及其家屬涉及戶口、就業、入學、參軍入伍等事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我縣民營企業投資新上符合產業導向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由縣審計部門負責認定,工業企業銷售收入由縣經信委負責認定。
一、雙軌與并行:歷史過程中的無奈與權益之計
外商投資企業法作為特別企業形式的立法,它本來應是在公司法頒布之后進行,應該在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完全統一和確定的基礎上進行。然而,中國對外開放和體制改革的決定了企業立法不可能按一般的立法模式循序漸進地推進,相反,它是完全追隨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而亦步亦趨地形成的。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即1979年,中國經濟立法才剛剛起步,當時還沒有任何其他企業立法,甚至連《民法通則》都還沒有的時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就頒布了。接著到80年代中期,即1986年又頒布了《外資企業法》,1988年頒布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而作為這三個外商投資企業法基礎和前提的《公司法》,幾經周折,到1993年才頒布。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自成體系及其與公司法的前后倒置,當然有其歷史的客觀原因。改革開放之初的中國,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成分比較單一,企業形式基本就是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數不多的經濟法律法規,也基本上是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制定的,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適用不同的企業法。因而,作為新興的外商投資企業,無法與既有的企業形式對號人座,一開始就不得已走上了一條獨立于內資企業立法的路子,除了三部完整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之外,還分別制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法、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財務、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會、外匯收支管理等專門性法律、法規。由此可見,形成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并行的格局,并非企業法體系建構的要求,也非立法機構的刻意安排,而完全是順應當時吸引外資和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法律調整的迫切需要,其根本的原因則在于:第一,在企業形態上,當時內資企業中尚無典型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所采用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是三種外商投資企業形式催生了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第二,為吸引外資,從公司的設立到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管理,的確需要建立和實行一套外商投資企業特有的制度和規則,如可行性論證與合資合同、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出資的分期交納、董事會的單一管理等。雖然這一立法的歷史進程背離了按部就班的立法邏輯,但它又是無奈的權益安排,是不得已的立法選擇,時勢造法,是謂這一歷史過程的真實寫照。
其實,有違立法邏輯和順序的又何止外商投資企業法,整個中國企業立法走過的都是一條崎嶇、異常的道路。中國的企業立法從來就不是在明確界定企業法律形態和類型的基礎上,沿著先普通法再特別法,先高位階法再低位階法,先法律、法規再規章、規則的立法軌跡推進。相反,由于追隨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應對急劇變革中的各種企業法律,中國企業立法在上個世紀的二十年間,曾一直處于概念和分類不明確、調整范圍不全面、體系和不完備、性質和效力不統一以及相互之間不協調的混亂狀態,企業立法的交叉與重復、缺陷與空白、矛盾與沖突同時并存。而導致此種狀態的原因除缺乏通盤考慮的立法熱情和唯領導意志是聽的主觀隨意以及狹隘的部門意識和利益之外,根本的原因就是當時的企業立法一直未能確定中國自己的企業法律形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和形成企業立法完整、科學的體系。在如此的立法背景之下,外商投資企業法先行于公司法并與之長期雙軌并行的局面也就不足為怪。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費,是指使用土地資源的費用,不含土地開發費,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凡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郊區和馬尾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均須按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市轄八縣的土地使用費收費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自行確定,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費標準與優惠辦法按《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地使用費收取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根據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級確定。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郊區和馬尾區的收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五條 經有權機關考核確認的產品出口企業與技術先進企業(以下簡稱兩類企業),其土地使用費給予適當優惠,具體標準見附表二。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兩類企業,經企業申請,土地使用費征收部門與市經貿委核準,可免繳或減繳當年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 福州市區土地等級劃分見附件(三)。同土地等級的土地使用費根據等級內部差異,其收費標準可作上下20%的浮動。
當審定的建筑容積大于2.5時,容積率每增加一個單位,其土地使用費相應增加30%。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期間的土地使用費,按規定標準的20%至30%繳納,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建設期限以施工建筑執照規定的期限為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但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除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繳納;租用房屋或通用廠房的,除企業合同或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由房產出租者繳納。
第九條 土地使用費繳納日期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但第一個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以后按年繳納,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2‰的滯納金。
第十條 土地使用費隨經濟發展,供需情況及投資環境的改善,可作相應調整,每次調整幅度不超過30%,調整間隔不少于三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經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在批準用地的五年內按原標準執行,以后改按調整后的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土地使用費在合同期間不作調整。
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社會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的,經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經貿、財政部門核準,予以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拒因素,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申請,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經貿部門審批,可予以減免。具體審批辦法由上述部門制定,按章辦事。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費由土地管理局征收,上繳市財政,市財政部門設立土地使用費專戶,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財政部門按土地使用費入庫總數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門,用途同代征勞務費。
第十二條 華僑和港、澳、臺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外資投資企業已征收土地使用費,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州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
單位:人民幣?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商服旅|辦 |住|工倉 |農 養|
| \使用 \ 用途 | 務游|公 | | |牧 殖|
|土地 \ 費 \ |業業業|樓 |宅|業儲 |漁 業|
| 等級 \ \ | | | | | |
|------------|---|--|-|---|----|
| 一 | 15 |13 |7 |6 | |
|------------|---|--|-|---| |
| 二 | 14 |12 |6 |5 |按營業 |
|------------|---|--|-|---| |
| 三 | 12 |10 |5 |4 |額 的 |
|------------|---|--|-|---| |
| 四 | 10 | 9 |4 |3 |1-3% |
|------------|---|--|-|---| |
| 五 | 7 | 6 |3 |2 |收 取 |
|------------|---|--|-|---| |
| 六 | 5 | 4 |2 |1.5 | |
--------------------------------
注:其它地類參照本表執行。
附件二:福州市區產品出口與技術先進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
單位:人民幣?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 | | | | | |
| \使用 \ 等級 |一| 二 |三| 四 | 五 | 六 |
|土地 \ 費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兩 類 企 業 |2 |1.5 |1 |0.8 |0.5 |0.3 |
----------------------------------
附件三:土地等級
一、鼓樓區、倉山區、臺江區和郊區土地等級劃分。
一級地段:系臨近市級商業中心主干道兩側臨街第一座建筑,第一座建筑進深一般以規劃紅線外50-100米為度。
一級地段含三個部分:
Ⅰ、東街口:東至旗訊口,西至楊橋路與南后街交叉口,南至南門兜往南50米,北至省府路口。
Ⅱ、五一廣場:東至閩都大廈,西至南門兜向西50米,南至東西河,北至五一路購物中心。
Ⅲ、臺江:東至立交橋東端,西至解放大橋北端西側50米,南至江濱,北至小橋及玉環路。
二級地段:系指除一級地段外,三級地段中主干道兩側臨街第一座建筑,其進深同一級地段。
三級地段:東至六一路以東一百米,西至白馬路以西一百米,南至上山路以南一百米,北至北環路以北一百米(即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劃區的一類區)。
四級地段:除以上三個級別的地段外,國務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關于福州城市總體規劃批復中確定的五十五平方公里市區范圍(即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收費中劃區的二類區)。
五級地段:除以上四個級別的地段外,以修訂的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140公里范圍,大致范圍東至摩澤河,西至烏龍江北岸,南至新店戰坂。
六級地段:除以上五個級別的地段范圍以外的福州市地區。
注:凡三級至六級地段中,屬主干道兩側第一座建筑物均按所在地段上升一級。
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根據國家和我省地方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在福建省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合理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統一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
外商投資企業應盡量集中,利用非耕地進行綜合開發建設,并按“項目牽頭,統一規劃,分期實施,依法審批”的原則辦理用地手續。成片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用地指標計入當地建設用地計劃。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辦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按申請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權不得轉讓或抵押。
從事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等經營性項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取得。
第七條 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用地,由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外國投資者持有權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證明,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局提出預約用地登記,支付每畝不少于三千元的預約金;經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確認選址定點后,核發土地使用預約證書。
預約用地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前十天可申請延長預約期,延長預約期不超過半年。在預約有效期內,正式辦理申請用地手續的,預約金可沖抵應支付的款額;確因設立企業項目未能獲得審批機構批準而辭去預約的,可退回預約金,除上述情況而辭約的或因逾期不辦理申請延長手續,視為自動放棄預約的,已付預約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有權機關批準成立后,中外合營者、中國合作者、外國投資者應在一個月內,向原申請預約用地登記機關提出用地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比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批準后,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申請用地者按合同規定交付款額后,由縣、市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并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完成后一個月內,經核查換發《土地使用證》。
申請用地應隨同報送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二、中、外各方投資者的合法證明;
三、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初步設計批復文件、總平面布置圖及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預約用地登記書;
六、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
七、經批準的國家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及資金安排證明文件(外資企業免交):
八、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認為必須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在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條 凡利用已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與外國投資者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國合營者或中國合作者必須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按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或更改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繳納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
一、土地開發費。系征地拆遷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其繳納標準可根據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方式(自行開發或委托開發)及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因素,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二、土地使用費。指的是使用土地資源的費用。
土地使用費標準根據地理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狀況,全省九個地、市暫分為三類:
甲類區(福州市、廈門市):每平方米年費額五至十五元;
乙類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每平方米年費額三至十元;
丙類區(南平、寧德、龍巖地區,三明市):每平方米年費額一至八元。
各縣、市的適用年費額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自行確定,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從事農業、畜牧業、經營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改按營業額收入3~5%繳納土地使用費。但須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書時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費從發給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以后按年繳納,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款額2‰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費由縣、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代征金額上繳地方財政。
財政部門可按土地使用費入庫總額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門用于土地管理業務費用。其留用和上交比例辦法同征地管理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費由外商投資企業按期繳納,但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由中方合營者、中方合作者繳納;租賃房屋或通用廠房的,由出租者繳納。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費隨經濟發展、供需情況及投資環境的改善,應作相應調整。每次調整幅度不超過30%,調整間隔期不少于三年。具體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會同財政、物委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地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用地的五年內按原標準執行,以后改按調整后的新標準繳納土地使用費。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中國合營者、合作者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土地使用費在合同期間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 對開辦教育、文化、科學技術、衛生和社會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提出減免土地使用費申請,經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減免。
經營年限十年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土地使用費,除城市市區繁華地段外,自企業設立起三年內免繳;自第四年起再按當地標準減半繳納三年。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應與批準企業經營年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滿或提前終止營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土地使用權交回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注銷土地使用證,需續期使用土地的,應于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辦理續期使用土地手續。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獲準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申請用地程序辦理變更用地手續。如改用于房地產開發、商業、旅游等經營性項目的,要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方式,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數量、用途、期限的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書除交付補償費用外,還應繳納每畝不少于一萬元的押金后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臨時用地期滿及時恢復地貌后,退回押金。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法定程序提出預約用地、建設用地、臨時用地、變更土地用途的申請,省、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分別在收文后十天以內給予辦理或作出不能辦理的答復。
第二十一條 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要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檔案,逐年檢查記載企業土地利用和繳納土地使用費情況,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非法占地,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因土地使用合同發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提請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已建項目或已簽合同中土地使用費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原合同執行;高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改按現規定執行,但過去已收取的部分不退。
第二十五條 香港、澳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如與國務院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務院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土地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的有關條款: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 西部地區 老工業基地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應當積極利用外國資源,調節引進外資的活動,制訂相應的引進外資計劃,調節外資的流向和結構,促進經濟進一步穩定、持續、均衡地發展。而西部地區作為一個基本單位。在吸引外資的同時,也應著力吸引我國東、中部地區的投資,以便更好的利用資源,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
(一)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積極影響
1.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總體經濟增長的影響。在利用外資促進經濟增長的舉措中,外商直接投資是最主要的方式。外商直接投資通過增加東道國的資本投入、資本積累,從而加快其經濟增長。
2.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勞動力市場的影響。外資企業的建立可以直接擴大東道國的就業市場。尤其是外資企業中相當一部分為勞動密集型產業,對就業的影響更為明顯。從整體上看,外商直接投資對勞動密集型工業部門所起的作用是正面的,尤其是紡織服裝業、電子制造業和飲料加工業所吸納勞動力的程度要高。
3.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進出口貿易的影響。外商直接投資可以從多方面影響東道國的進出口貿易。就出口而言,外國廠商具有廣泛的國際貿易渠道,由此可以減少東道國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阻礙:同時外商所擁有的先進生產技術和工藝將進一步提高東道國的國際競爭力。
4.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人力資本和技術、管理水平的提升。外商直接投資是東道國人力資本集聚和技術變遷的重要源泉,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生產技術比較落后,缺乏現代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能,外資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的進入,可以把先進的技術、管理和營銷經驗轉移到東道國,從而改善東道國的生產效率和要素效率,推動東道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
(二)外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負面影響
首先,跨國公司對東道國某些產業的股權和非股權控制,容易形成對這些產業部門的壟斷,不利于民族工業的發展。
其次,跨國公司往往實力雄厚。擁有資金、技術與管理上的優勢,為了確保自身這種“獨占性的生產要素”壟斷優勢,跨國公司往往會對東道國相關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行業進行產權控制。
最后,在外資技術的引進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外商為避免樹立日后的競爭對手,不愿為培植技術創造和開發能力及技術轉化和實現能力提供便利和機會。
二、外商直接投資在我國的實踐
(一)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連續十幾年成為吸引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經過20年的發展,外商直接投資已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我國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方面取得較大的成功,在投資的規模、結構、產業結構分布、來源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提高與改善。外商直接投資在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東部沿海地區由于率先開放及其特殊的經濟、地緣、政策和人才優勢,首先成為直接投資溢出效應的最大受益地區,并導致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差距迅速擴大。日前,各地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差距已經成為地區固定資產投資差距日益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并對地區發展間的差異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影響。
(二)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地區差異
我國利用外資的地區分布狀況差異很大,吸收的外資主要投資于東部地區,并且對該地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外資對西部的投資絕對量和比重甚小,作用有限。這一問題的出現與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有關,反過來又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小平衡。
三、西部地區擴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戰略思考
(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加強西部老工業基地的升級改造
西部地區投資環境的全面改善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因此,在西部大開發的初期階段,我們應當選擇一些重點開發地區和增長極,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放在地區增長極上,使之成為帶動相關地區發展的引擎。
以軍工、電力、煤炭、冶金、普通機械、煙草加工、紡織和食品等傳統產業為主的老工業基地,它們具有較好的工業基礎和科研能力。從長期看,對西部老工業基地進行升級改造。發展研發機構。充分利用國有及軍工等企業中大量的技術人員,是十分可行的。但是。由于歷史、社會和自然等因素的共同制約,我國老工業基地在長達30年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對外封閉、半封閉的條件下。無論在技術和產業上、體制和機制上都與國際水平形成強烈的反差,老工業基地實際上已開始出現衰退。但由于缺乏國內、國際市場的比較,特別是自恃已進入國際先進科技前列,因而看不到老工業基地的潛在危機。在實施沿海發展戰略之后,中央又做出了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戰略決策,老工業基地的改造和建設,必須與西部大開發緊密結合。在為西部大開發服務中實現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目標。
(二)進一步擴大西部地區外商直接投資的戰略思考
1.進一步加大西部地區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力度。亞洲金融危機后,我國吸引外資呈下降趨勢,為彌補傳統引資方法的不足,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新的優惠措施。199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若干意見》,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六點)意見》,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實施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3年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的通知》。此外,還陸續出臺了一些擴大利用外資的措施,如鼓勵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引資。繼續把引資作為國企改造的有效途徑,允許私企吸收外資發展經濟。在吸收外商投資的方式中,繼續進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試點;進一步增加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試點數量,按照規范、有序的原則推進轉讓項目運營權或收益權對外引資試點等。
2.進一步改善和建設投資環境。首先,要加強“硬環境”的建設。基礎設施是吸引外資的重要物質基礎。特別是交通運輸、郵電通訊、供電設施系統,更是現代經濟發展和發展外向型經濟、吸收外商投資的必要條件。其次,要完善“軟環境”的建設。要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這包括健全的生產資料市場,消費品市場,資本市場,勞務市場,外匯市場等:在完善市場體系的同時,應在保護本國工商業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一些國內市場,以吸引更多的外資。同時,保持穩定的投資條件,繼續開放市場,完善涉外優惠政策,為投資者創造規范的法律環境,加強法制建設,都是非常重要的。
3.按照國有經濟戰略調整部署,積極引導跨國公司直接投資。我國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主要宗旨是使國有資產從部分行業退出和對部分產業集中進入。目前我國國有企
業資產重組約需2萬億至2.6萬億人民幣,外商投資是很重要的現實來源,而西部地區傳統產業的改造尤其需要引入外資。
4.結合加入WTO的進程,盡快向外資進一步開放市場。在西部地區,我們應當逐步擴大對外開放范圍,在有條件的大城市進行服務貿易領域的開放試點,允許外資企業利用經營利潤到西部地區進行再投資。投資比重超過一定水平的可以同樣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在一些行業可向外資企業開放一部分內銷市場。鼓勵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企業的嫁接和改造。
5.加強法律法制建設。健全保護投資的法律,是調整和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和引進技術的重要環節。我國憲法規定鼓勵和保護外國投資,體現了我國政府和人民在平等互利基礎上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的愿望。此外,我國還陸續頒布了《民法通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大量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經營企業的管理、稅收、知識產權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關鍵詞:外商投資 重慶 利益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25X(2012)O9-0098-01
1、加強利用外商投資促進重慶第一產業發展
(l)加強外資對農業的投入
外國注資商直接注資進入重慶農業的比例依還很低,與重慶農業產業的發展要求極不相稱。加強使用外商投資促進重慶第一產業發展,主要是要吸外國投資注入到農業,促進農業發展。因此要充分吸收使用外國投資,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就應從優化重慶農業注資環境入手,以達到引資的目的。重慶具有明顯的地理位置優勢和豐富的自然能源,具有廣闊的農業市場化發展前景。外國注資商近年來對重慶農業的注資呈現出較快增長的趨勢,通過國家企業法律導向以及農業市場化后所能帶來的高額利潤,是吸引外商投資進入農業市場的關鍵因素。但長期以來,由于受到各種原因素的制約,官方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面的財政注入都是相對有限的,不足以滿足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因此,要更大幅度地提高重慶的農業產業對于外商投資的吸引力,改變長時期以來農業難以吸收到外國注資商直接注資的困境,就必須要不斷強化農業基礎條件建設,建立健全農業市場化的相關機制。
其次,對農業接收利用外商投資給予相應的法律支持。農業相對于工業和其他產業,有著其自身獨特的優勢:高度受制于自然條件。這就決定了農業市場的經濟效益相對偏低,注資風險相對較大,資金的注資回籠期相對較長。正是由于農業市場自身存在的獨特自然缺陷以及重慶農業市場發展的諸多限制,要求官方出臺更多具有吸引力的市場優惠法律,改變現在農業現代化普及緩慢及兩地間發展不平衡等狀況,吸引許多的外商投資進入重慶的農業市場。
(2)充分利用外商投資調整重慶農業經濟產業結構調整
從資金籌措的角度來說,可以利用外商投資開辟多類融資渠道,和多類方式籌措資金,克服單單依靠地方政府以及民間資本投入的資金來源單一的不足,進一步滿足重慶農業發展與農業經濟產業結構調整所需求的巨大資金;從先進農業發展的管理模式以及研發、生產方式來說,可以利用外商投資吸收學習外商所擁有的先進管理經驗與研發模式,從而推動農業的產業化和高端化發展;以技術引進的角度來看,可以利用外商投資對外國先進農業科技的了解,依據“引進、吸收、推廣”的循環發展思路,圍繞現代農業以及新農村建設全新需要,大力支持引進推廣適應重慶農業生產實際以及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同時對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以及生態安全有著顯著效果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等給予政策及資金支持。
2、高效利用外商投資推動重慶第二產業升級
重慶市傳統產業面臨的許多困難,存在工藝以及生產設備落后、資源利用效率過低、產業集中度低下、低價值生產能力剩余和高附加值端生產能力不足相互存在等現象。這就需要重慶市推進工業產業改革,提升技術裝備水平,加大產品價值鏈中高附加值端的比重等等,從而提升重慶工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可以利用外商投資帶來的高新技術來改變重慶市傳統產業,諸如化工業、建材業、造紙業、食品業等等。鼓勵與支持外資憑借高新適用技術來參與改造傳統產業,同時在引資環節中構筑競爭性的市場結構,進一步促使外資加速核心技術的轉讓和引導工業產業的革新與升級。
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市內企業利用外商投資的技術轉讓來引進各自企業所需要的高新技術,緊接著企業自身通過對引進相關技術的學習、吸收和創新等,不斷增強高新技術的市場生存價值,同時提高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份額,漸漸的替代原有產品;二是通過外商投資合理兼并市內的工業企業,同時把自身擁有的先進管理經驗以及高新技術引入企業,進一步擴大其高新技術產品的比例。可以采用外商投資參加改造對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主要利用吸收跨國公司參股來達到改變企業股權結構的目標,或者形成跨國公司控股。
3、擴大利用外商投資拉動重慶第三產業飛躍
資本的逐利性使得近年來投入重慶市第三產業中外商直接投資,至少有80%都是流向與房地產業、公共服務業等關聯的高利潤產業,然則流向通一訊服務、交通運輸服務和科教文衛部門以及其他基礎設施所占份額極少。這也就使得重慶的第三產業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內部結構嚴重比例失調,這對于重慶市第三產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是不利的,甚至可能會導致個別部門產生泡沫從而對整體經濟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所以在吸引外資投資于第三產業的同時,要大力加強引導力度,理當根據不同行業的發展特性,積極采取制定差別稅率、實行財政補貼以及收取差別利率等等措施,特別要留意并鼓勵外資投向生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生產業是指主要是為企業生產提供中間服務的服務業。按細的來區分,生產業包括例如產品分類、包裝、倉儲、運輸、金融、保險、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勘探、技術研發等諸多領域,在此類方面,需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主動汲取外商投資,竭力拓展產業規模和區域輻射功能,鼓勵以及正確引導外商投資于現代物流配送和連鎖經營;細致慎重的推進金融、保險、電信、證券業的對外開放。
4、結論
經濟產業結構變動與經濟增長一直是經濟學界的熱點問題,外商投資與經濟產業結構的關系也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們應該繼續的加大外商在重慶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外資吸引,做到有勞動密集型產業居多慢慢地向技術密集型產業轉變。不能盲目地淘汰,因為部分勞動密集型產業還是具有社會競爭,而且可以吸收部分社會剩余勞動力,維護社會的安定。對高效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生產項目要優先引進。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決策企業物流建設
2008年5月1日,杭州灣跨海大橋正式開通,位于寧波市北侖區的梅山島保稅港區也已被國務院批準成立,進入建設階段,這對寧波市招商引資工作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筆者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接觸過許多來寧波開發區投資的外商,通過與他們交流,了解了外商投資決策的程序和影響決策的因素,認識到外商在投資過程中,對物流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加深了對物流的理解,筆者認為在當前企業成本上升、美元持續貶值的經營環境下,只有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才可能增加企業競爭力,提高利潤。本文擬結合寧波市招商引資重地——北侖區的實際情況談談加快企業物流建設的必要性以及提高企業物流管理水平的途徑。
一、物流是第三利潤源泉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Distribution)一詞源于國外,最早出現于美國,1915年阿奇·蕭在《市場流通中的若干問題》一書中就提到物流一詞,并指出“物流是與創造需求不同的一個問題”。現在歐美國家把物流稱作Logistics的多于稱作Physical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產領域的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中的物料搬運與廠內物流和流通過程中的物流或銷售物流即PhysicalDistribution,可見其外延更為廣泛。物流可以定義為“是指物質實體從供應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動,它由一系列創造時間價值和空間價值的經濟活動組成,包括運輸、保管、配送、包裝、裝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處理等多項基本活動,是這些活動的統一”。
2.企業物流
物流的分類方法包括宏觀物流和微觀物流、社會物流和企業物流及國際物流和區域物流等。
企業物流是從企業角度上研究與之有關的物流活動,是具體的、微觀的物流活動的典型領域。可以區分為以下具體的物流活動:
(1)企業生產物流:企業生產物流指企業在生產工藝中的物流活動,實際上已構成了生產工藝過程的一部分。企業生產過程的物流大體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輔助材料從企業倉庫或企業的“門口”開始,進入到生產線的開始端,再進一步隨生產加工過程一個一個環節地流,在流的過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時產生一些廢料、余料,直到生產加工終結,再流至產成品倉庫,便終結了企業生產物流過程。
(2)企業供應物流
企業為保證本身生產的節奏,不斷組織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輔助材料供應的物流活動,這種物流活動對企業生產的正常、高效進行起著重大作用。
(3)企業銷售物流
企業銷售物流是企業為保證本身的經營效益,不斷進行銷售活動,將產品所有權轉給顧客的物流活動。
(4)企業廢棄物回收物流
企業在生產、供應、銷售的活動中總會產生各種邊角余料和廢料,這些東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隨物流活動的,回收物品處理不當,往往會影響整個生產環境,甚至影響產品質量,也會占用很大空間,造成浪費。
3.物流是“第三利潤泉”
我們曾接觸過這樣一個項目,計劃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國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過30萬噸散裝貨輪運到中國,通過管道分裝,再通過裝瓶灌裝送至市場。這個項目是否可行的關鍵就是物流,可以說,物流成本對這個項目具有“一票否決權”。許多投資項目能否在中國成功落戶與這個例子一樣,關鍵取決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國際工商業界,降低物流供應鏈的成本已經成為經營管理的首選重點。物流領域已成為繼降低資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及通過擴大市場銷售獲取更多利潤之后的“第三利潤源泉”。
二、北侖區企業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
盡管我國物流業近幾年有了較快發展,許多企業也對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認識,但通過對北侖區內的內、外資企業的調查、了解,我們發現,一些外資企業,已經導入準時制生產方式,物流效率較高,對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較深入,在倉庫設置、物品存放、運輸等各環節,都有具體設計規劃、標識,實施也比較到位。而一些民營企業與這些外資企業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幾個方面:
1.物流理念認識不足
企業經營者,重生產輕管理、重工藝輕物流,對現代物流對新經濟時代中企業生產營銷的巨大支撐作用和“第三利潤源泉”的潛在能力缺乏應有的認識,墨守成規,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業的組織機構設計不合理、不科學
企業的計劃、采購、供應、存儲、運輸等物流活動分屬于各職能部門,各部門和各物流環節因沒有統一管理,只對上級負責、容易強調部門利益而沒有全局觀念。
3.物料儲放、運輸混亂
企業總體布局一般沒有進行物流的規劃設計,企業現有的總體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亂,物料流轉時間長,交貨周期長,空間浪費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礎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購信息、供貨信息、供貨質量信息、庫存中各種物資的歷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礎數據沒進行很好的歸納整理;沒有利用看板管理、顏色管理等目視管理方法進行信息共享,信息網絡沒建立。
5.物流基礎設施不完善
技術裝備落后、機械化、自動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滯后
相關物流系統一般沒有采取總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門核算時總成本不清,各種物資、人員、設備設施和時間效率的浪費現象普遍存在,沒有采用先進的物流比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業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說我國的企業現在都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因為即使在國內,也有眾多外資企業同我們競爭。如果要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降低物流總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物流管理的定義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根據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規律,應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學方法,對物流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和監督,使各項物流活動實現最佳的協調與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經濟效益。
物流管理的內容包括:
(1)對物流活動諸要素的管理,包括運輸、儲存等環節的管理;
(2)對物流系統諸要素的管理,即對其中人、財、物、設備、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對物流活動中具體職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計劃、質量、技術、經濟等職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統化
物流系統就是指在企業活動中的各種物流功能,隨著采購、生產、銷售活動而發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統。這種系統大致可由作業系統和信息系統兩個系統組成。
(1)作業系統就是在運輸、保管、配送、裝卸、包裝等作業中,引入各種技術,以求自動化和效率化,同時,使各功能之間能完滿地聯接起來的系統。
(2)信息系統也稱物流信息系統,在企業活動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購、生產、銷售系統有機地聯系起來從而使從定貨到發貨的信息活動更完滿化,從而提高物流作業系統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體對策
(1)建立企業物流成本構成模式與物流管理會計制度
在很多企業中,物流成本在企業銷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業物流總成本是企業產品在實物運作過程中,如包裝、裝卸、儲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處理等各個環節所支出的人力、財力、物力的總和。企業要明確物流成本的構成,全面、正確的把握包括企業內外發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內的企業整體物流成本,以企業整體成本為對象削減物流成本,建立企業物流成本的構成模式,從原來財務成本費用中剝離出屬于物流成本范疇的內容,能準確判斷和計算企業現有物流成本及其構成情況。分析和比較物流成本與制造成本,物流費用與其他費用之間的關系,建立科學的物流管理會計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與財務會計在系統上聯結起來,切實掌握物流系統的成本。分領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統的資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數據庫,建立物流成本科學的比較依據。
(2)在企業內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顏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業物流速度,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動資金越少,同時,盡可能減少流通環節和節約物流時間,盡可能直運輸、減少物資集中和分散運輸的次數,實現效率化的配送,從而加快企業物流速度,降低企業物流總成本。
(3)在企業外部,與上、下游企業配合,構建一體化物流戰略
企業要努力與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合作形成一體化供應鏈。實現由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消費者組成的供應鏈的整體化和系統化,構筑一體化物流戰略,使整個供應鏈利益最大化,從而有效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和供應鏈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歐美國家采用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稱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業外部的分銷公司、儲運公司或第三方貨運人執行本企業的物流管理或產品分銷職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圍可以是對傳統運輸或倉儲服務的有限的簡單購買,或者是廣泛的,包括對整個供應鏈管理的復雜的合同。
除了通過將物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物流公司來削減物流成本外,建立企業物流子公司也是貨主企業控制物流費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的特點是物流業務仍然處于貨主企業的總體控制之下,與此同時,通過子公司的獨立經營,來實現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個自負盈虧的獨立經營實體,因而在內部費用管理上會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設施、設備的重復投資、人員費用過大等現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從各經營公司來說,物流作業全部外包給物流子公司,物流費用支出將能在財務報表上明確地表示出來,進而有利于促進各經營公司銷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經濟運行質量。
在北侖區的一些大型石化、鋼鐵企業,已經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晨
四、如何更好地通過招商工作提高北侖區企業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優勢,引進高水平的物流企業,促進北侖區物流企業發展
寧波市北侖區“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奮斗目標:把北侖區域建設成為長三角南翼的國際航運中心和服務全省、輻射華東的區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寧波市“十一五”規劃再次確定,北侖臨港產業區是寧波市臨港大工業基地、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重要組成部分,要大力發展石化、能源、鋼鐵等臨港工業和現代物流業。擁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侖區,區位優越,港口集疏運網絡正在逐步建成,發展港口物流產業的條件得天獨厚,世界港口發展的經驗證明,要成為國際航運中心,首先要成為區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們要加強對國際知名物流公司的宣傳,吸引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來北侖區投資。由世界500強企業馬士基集團投資的寧波龍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戶北侖,該項目現已投產年可處理25萬TEU。
引進第三方物流公司,為北侖區企業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選擇。初步調查預測,2007年區域內大中企業物流業外包達30多億元,按照規劃,北侖區2020年1000億元的GDP,相應所產生的企業配送物流服務增加值將至少達100億元,地方將增收至少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