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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古詩詞作為課堂的開篇,吸引學生的關注,有利于學生集中注意力,提高課堂效果。大學生經過初中和高中階段的歷史知識積累,對歷史知識有了初步的掌握,但同時也認為歷史這門課不過如此。這種心理相當普遍,容易導致學生產生厭倦心理,出現對歷史課不重視、注意力不集中的現象。其實,中學階段掌握的歷史知識還很有限,深度也不夠。師范院校歷史專業學生的畢業去向大多是走向社會,進入中學任教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將來從事教學科研工作,而大學四年是開闊眼界、打實基礎,為以后走向社會教書育人或進行科研儲備知識的關鍵時期,所以,對高師院校歷史專業的學生而言,這種心理必須糾正和改變。否則,學生就會在渾渾噩噩中虛度大學的美好時光。已經成人的大學生有一定獨立思考能力,對他們只能引導而不能強制,否則只會適得其反,引起他們的反感。針對學生的此種心理和特點,教師在講課時,利用古詩詞具有語言精辟、生動,朗朗上口,易于記憶,富有強烈的藝術感染力的特點,把與課堂內容相關的古詩詞配以形象的圖片,做成幻燈片,通過科技手段巧妙地與要講的內容結合起來,作為課堂開篇,能夠達到吸引學生注意、引起學生興趣的目的。例如,在給學生講授先秦著作《穆天子傳》時,教師可以利用幻燈片先呈現出傳說中的西王母美若天仙的形象,以及周穆王的畫像圖片,并在旁邊打出唐代大詩人李商隱的《瑤池》:“瑤池阿母綺窗開,黃竹歌聲動地哀。八駿日行三萬里,穆王何事不重來。”進而向學生解釋此詩的含意。瑤池是傳說中昆侖山上池名,西王母的居處。黃竹是一個地名,傳說穆王游黃竹之丘,遇風雪,見路有凍人,作詩三章哀之。他曾乘八匹駿馬拉的車西游至昆侖山,西王母宴之于瑤池,臨別對歌,相約三年后再來,但不久后穆王便死了。在這首詩里,雖然詩人是通過描述穆王與西王母相會的故事來諷刺當時唐朝的皇帝,但其所引內容卻是《穆天子傳》中所記內容。通過對該詩的講解,給學生展現出一個周穆王和西王母之間悲戚愛情故事的場景,然后趁機向學生提出一個疑問:難道《穆天子傳》就是僅僅記述穆王與傳說中的西王母之間的愛情故事嗎?以此引起學生的興趣,激發他們欲知其詳的好奇心理,從而自然而然地引入講課內容。
二、加深學生對歷史知識的理解
由于篇幅的限制,教材對歷史過程和事件的敘述大多比較概括,很難用更多的材料支撐來幫助學生理解相關歷史事實,故在歷史教學中,教師可以利用古詩詞的生動性和形象性,從側面再現相關史實,加深學生對相關史實的理解。比如講唐朝歷史,我們都知道,唐朝是我國歷史上一個重要時期,是封建社會發展繁榮階段的高峰。唐朝的強盛,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與當時便利的交通有密切的聯系的。唐人重視驛道,這是發展交通必有的設置。重要的道路沿途都設有驛站。驛道之旁置有店肆,備有驛驢,所謂“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倏忽數十里”[1]41,來往方便。唐朝規定三十里一驛,若地勢險阻及須依水草的,也不必拘泥于三十里的常數。當時全國共設驛站1639所,這些驛站為來往客商提供了極大方便。河南地區因地處中原,大運河及唐朝經濟生命線的“河汴之路”通過此地,加之是東都所在地,故河南的內外交通均十分發達,形成了以洛陽為中心,東部以汴州為轉折點四通八達的交通網。所以,在講到唐朝的有關歷史時,為了讓學生更深入理解“河汴之路”與唐朝經濟發達狀況的關系,教師亦可利用唐詩來表現此交通路線的繁榮與興盛。唐朝時期,由長安東經虢、陜二州,洛陽,鄭,汴直達東南各地的這條道路,橫貫河南地區,是唐朝最為重要和繁忙的交通線。高宗時曾把長安和洛陽作為他的東西二宅,經常往來于兩都之間。此道的繁忙之狀,唐詩中多有記載,如:劉禹錫《送王司馬之陜州》:“兩京大道多游客,每遇詞人戰一場。”杜牧《汴舟行答張祐》:“千萬長河共使船。”祖詠《過鄭曲》:“路向滎川谷,晴來望盡通。細煙生水上,圓月在舟中。岸勢迷行客,秋聲亂草蟲。旅懷勞,淅淅有涼風。”王建《汴路即事》:“天涯同此路,人語各殊方。”這些都是描寫此道的繁忙之狀。大量的文人墨客往來于此道之上,留下了大量的詩篇,“可以稱之為典型的唐代文學之路”[2]60。當然,全國各地的商船亦是川流不息,“公家運漕,私行商旅,舳艫相繼”[3]137;“宋鄭兩郡,地管御河,商旅往還,船乘不絕”[4]2483。通過引用、講解這些詩詞,可以使學生充分了解這條道路的重要性與當時唐朝經濟的繁榮;同時也能夠使學生加深理解這條通道與唐朝滅亡的關系,即唐朝后期,這條經濟生命線經常被割據的藩鎮阻斷,進而威脅到唐朝政權的穩定,以致唐朝最后滅亡。
三、了解歷史人物,激發學生的愛國主義熱情
當今歷史教學一個重要的目標就是借歷史知識,激發學生的愛國熱情,使學生熱愛我們偉大的祖國,立志為祖國的繁榮富強貢獻自己的青春和熱血,在此基礎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為實現包括個人夢在內的中國夢而奮發努力。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教師在教學中就可以選擇歷史上流傳下來的大量歌頌吟詠歷史英雄人物事跡的詩詞,通過形象生動的文學語言,激勵和鼓舞學生的士氣,激發他們的愛國熱情。比如講到南宋著名的抗金英雄岳飛時,就可以利用岳飛那首膾炙人口、氣勢磅礴的《滿江紅》,通過講解來激發學生的愛國熱情。紹興六年(1136),岳飛率軍從襄陽北上,陸續收復了洛陽附近的一些州縣,前鋒逼近北宋故都汴京,大有一舉收復中原,直搗金國的老巢黃龍府(今吉林農安,金故都)之勢。但此時的宋高宗一心議和,命岳飛立即班師,岳飛不得已率軍退到鄂州。他痛感坐失良機,收復失地、洗雪靖康之恥的志向難以實現,在百感交集中寫下了這首氣壯山河的《滿江紅》:怒發沖冠,憑欄處、瀟瀟雨歇。抬望眼、仰天長嘯,壯懷激烈。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莫等閑、白了少年頭,空悲切。靖康恥,猶未雪;臣子憾,何時滅。駕長車踏破賀蘭山缺。壯志饑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待從頭收拾舊山河。朝天闕。[5]1246這一首氣壯山河、傳誦千古的名篇,表現了作者大無畏的英雄氣概,洋溢奔涌著強烈的愛國主義激情,使學生熱血沸騰,愛國熱情強烈地迸發出來。除了岳飛本人留下的佳作之外,后人亦有很多詩詞歌詠其人其事,這些詩詞亦可從側面豐富學生對岳飛的認識,使岳飛這個人物形象更加豐滿。如胡銓的《題岳忠武王廟》:“匹馬吳江誰著鞭,惟公攘臂獨爭先。張皇貔貅三千士,搘拄乾坤十六年。堪憫臨淄功未就,不知鐘室事何緣。石頭城下聽輿議,萬姓顰眉亦可憐。”該詩表達了作者對岳飛之死的惋惜之情,同時,一個揚鞭策馬、奮勇當先、帶領兵士沖鋒陷陣的英雄形象亦躍然紙上。通過對這些詩詞的講解,學生感到歷史人物不再只是停留在書本上的一個個符號,而成為一個個真實生動的形象屹立在自己面前。列寧曾經說過,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教師要做的就是把這些英雄人物形象在學生心中樹立起來,如此方能讓學生的心靈得到凈化、覺悟得到升華,從而激發其強烈的愛國主義熱情。通過教學實踐,筆者發現恰當引用歷史人物所寫的詩詞,不僅可以起到揭示歷史人物的內心世界的作用,而且還可以幫助學生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歷史人物。在加強對相關歷史知識理解的基礎上,歷史人物的事跡也可以使學生受到啟迪和教育。
四、培養學生發散思維,提供研究歷史問題的新角度
高師院校歷史教學的目標,一方面要幫助學生夯實基礎,升華認識,為將來從事中學歷史教學儲備知識;另一方面還要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為其進一步深造擴展眼界,提高學術能力。過去的歷史研究,大多以傳統的古籍文獻為基礎來進行,隨著歷史研究的不斷深入,考古資料、田野調查資料、方志等資料也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重視,但對長期被認為文學色彩較濃的詩詞相對重視不夠。誠然,古詩詞有其藝術夸張和不實之處,但有些內容是可以指實的,如一些詩詞當中涉及的地名或道路交通線等就完全可以為我們進行相關歷史研究提供可靠的證據,尤其是對于研究歷史地理問題更是如此。[6]比如講到唐代大詩人王維,其晚年由于政局變化無常,隱居于陜西的終南山之中,過著半官半隱的生活,在此期間與好友裴迪交往甚多,但當時的具體情況、其所居的生活環境到底如何,歷史均無記載。
王維與裴迪留下的唱和詩,為我們復原當時的場景提供了一個視角,使得我們更進一步了解王維成為可能。“輞川”指群山諸水環繞,清代顧祖禹在《讀史方輿紀要》里記載:“輞谷水在縣南八里,谷乃驪山、藍田山相接處。山狹險隘,鑿石為途,約三里許。商嶺之水由藍橋伏流至此,千圣洞、細水洞、錫水洞諸水會焉,如車輞環輳,由南而北,圓轉二十里。過此則豁然開朗,林野相望。其水又西北注入于灞水,亦謂之輞川。”[7]2563也就是說,王維居住地的大環境大致如此,其具體情況我們可以從他與詩人裴迪的唱和詩一窺究竟:北垞(王維)北垞湖水北,雜樹映朱欄。逶迤南川水,明滅青林端。北垞(裴迪)南山北垞下,結宇臨欹湖。每欲采樵去,扁舟出菰蒲。欹湖(王維)吹簫凌極浦,日暮送夫君。湖上一回首,青山卷白云。欹湖(裴迪)空闊湖水廣,青熒天色同。艤舟一長嘯,四面來清風。南垞(王維)輕舟南垞去,北垞淼難即。隔浦望人家,遙遙不相識。南垞(裴迪)孤舟信一泊,南垞湖水岸。落日下崦嵫,清波殊淼漫。臨湖亭(王維)輕舸迎上客,悠悠湖上來。當軒對尊酒,四面芙蓉開。通過這些唱和詩,我們可以看出,王維的居所就在欹湖邊,而且臨湖建有一亭,在此迎送與招待好友。欹湖是一個湖面廣闊的自然湖,周圍森林茂密、生態良好,有多條小河注入其中。在欹湖的岸邊還有兩個小山包,一個在湖的南部,一個在湖的北部,即南垞與北垞。王維住在南部的小山包附近;裴迪則住在湖北部的小山包附近,他要經常泛舟欹湖,到南山中去采樵,故二人隔湖往來,臨湖對飲,開窗面對清波淼漫的欹湖,享受著徐徐清風,過著詩情畫意般的愜意生活。
摘 要:作為認知語言學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意象圖式體現了人類共同的認知規律,因而從跨語言、跨文化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無疑具有巨大的潛力。雙語詞典的編纂過程則不可避免地涉及對不同語言及不同文化的處理。因而,兩者在這一方面具有共通之處。且雙語詞典的編纂過程似乎處處體現著意象圖式。本文擬從意象圖式理論的視角探討雙語詞典的編纂,尋求兩者的關聯之處,旨在為雙語詞典編纂的研究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
關鍵詞:意象圖式;雙語詞典編纂;概念;認知;視角
一、引言
意象圖式是認知語義學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它也是近年來認知語言學家們關注的熱門話題之一,具有可廣泛而深入研究的潛力。Johnson(1987)探討了意象圖式的體驗基礎以及意象圖式在意義構建和推理中的作用。Lakoff(1987)用意象圖式構建了自己的范疇理論。Gibbs(1994)研究了意象圖式理論在心理語言學中的作用。Mandler(1988)研究了意象圖式與認知發展的關系。Freeman(1995)研究了如何使用意象圖式結構進行文學作品分析。意象圖式理論繼續被擴展到對詩歌的研究(Lakoff&Turner,1989)、文學批評(Turner,1987)、語法理論(Langacker,1987;Talmy,1983)(轉引自李福印,2008:188)等。李福印(2008:188)認為,意象圖式作為人類共同的認知特點,對它的深入研究應該逐漸形成跨學科的研究態勢。現階段意象圖式的研究不斷向語言學領域、文學領域乃至翻譯領域蔓延。這一點充分證實了李福印先生對其研究將呈跨學科之勢的預言,也充分展現了意象圖式的跨學科的蓬勃研究態勢。
隨著八十年代我國詞典學專著如雨后春筍般的相繼問世,我國的辭書研究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蓬勃發展時期。雙語詞典研究作為詞典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日漸引起學者們的注意和重視,并逐步取得了相對獨立于詞典學的地位。雙語詞典學的涌現正是對其地位的肯定和證明。雙語詞典學的研究也逐漸呈現跨學科的發展勢頭。將雙語詞典學與語言學、語用學、翻譯、西方文論等結合起來的研究屢見不鮮。雙語詞典學即研究雙語詞典編纂的科學。既為雙語,雙語詞典的編纂也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兩種語言乃至兩種文化,因此也具有跨語言和跨文化的特性。
乍一看,意象圖式和雙語詞典編纂之間沒有關聯。細究之下,筆者發現兩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很多共通之處,譬如兩者在跨語言和跨文化的研究方面多有相似之處。深入觀察,雙語詞典的編纂過程又似乎處處體現著意象圖式。這就為將兩者結合起來比較研究提供了可行性。然而,筆者發現將意象圖式理論引入雙語詞典學領域的研究可謂鳳毛麟角甚至鮮有涉及。因此,筆者冒昧嘗試從意象圖式的視角去探究雙語詞典的編纂,旨在為意象圖式理論和雙語詞典編纂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研究視角。
二、意象圖式
一般認為,“意象圖式”這一概念是由早期的認知語義學家Lakoff 和Johnson在1980年的《Metaphors We Live By》( 《我們賴以生存的隱喻》 )一書中首次提出。雖然不同學者對意象圖式所作定義不同,但其核心是相同的。Johnson(1987:xiv)認為意象圖式是存在于我們的感知和身體運作程序中一種反復出現的動態模式,它使得我們的身體檢驗具有結構和連貫性。Gibbs(Gibbs& Colston,1995)等人認為,意象圖式一般可以定義為空間關系和空間中運動的動態模擬表征。Oakley(2007)認為,簡單的說,意象圖式是為了把空間結構映射到概念結構而對感性經驗進行的壓縮性的再描寫。
意象圖式是遵循相同的認知過程形成的,因而體現了人類共同的認知規律。因為意象圖式是通過空間關系經過高度抽象而獲得的,所以絕大多數意象圖式都可以用線條等簡單圖形表示。但是圖形本身并不是意象圖式,它不過是一種高度抽象的模擬。這些表達意象圖式的簡圖有助于記憶和該意象圖式有關的語言表達。例如,我們無數次地接觸到一件物體置于另一件物體之上,由此我們很自然地獲得了OVER這一意象圖式,并可以用這一意象圖示去理解其他的類似的空間關系。
Langacker(轉引自藍純,2005:61)探討了意象圖式的內部結構。在他看來,一個典型的意象圖式標識的是兩個或多個實體之間的不對稱關系,其中一個可以稱之為動體(trajector),它是整個圖式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余的實體被稱為陸標(landmarks),它為定位動體提供了參照。動體所因循的路線稱之為路徑(path)。動體雖名為動體卻不一定要運動,也可處于靜止狀態。因此,一個意象圖式既可以標識動體與陸標之間動態的不對稱關系,也可表示它們之間靜態的不對稱關系。除了上述要素之外,一個意象圖式還包括一個潛在的觀察者(observer),用以觀察動體和陸標之間的關系。
常見的意象圖式主要包括容器圖式、部分-整體圖式、鏈接圖式、中心-邊緣圖式、始源-路徑-終點圖式等。
三、雙語詞典編纂
雙語詞典是溝通兩種語言的橋梁,也是跨文化交際的重要工具。一部好的雙語詞典能有效幫助用戶架構起在兩種語言間通行的橋梁,實現良好的語言文化溝通。反之,一本錯誤百出的雙語詞典不僅無法幫助用戶達到實際的交際目的,取得理想的交際效果,而且很可能會對用戶產生誤導。由于用戶對詞典權威性的無條件信任以及詞典修訂再版的周期較長。所以,有的錯誤便真的是“貽誤一生”了。由此可看出雙語詞典編纂的重要性以及艱巨性。詞典編纂者需方方面面顧慮周全,方能保證所編纂詞典的質量。
總體而言,雙語詞典編纂涉及到雙語詞典的宏觀結構和微觀結構兩個方面。黃建華(1987:49)認為,宏觀結構指的是詞典中按一定方式編排的詞目總體。因此,宏觀結構也稱為總體結構或總體設計。李明和周敬華(2000:35)認為,宏觀結構在廣義上還應包括詞典的版式、裝幀以及前頁材料和后頁材料等;微觀結構指的是條目中經過系統安排的全部信息,因而也可以稱為詞條結構(黃建華,1987:49)。雙語詞典的微觀機構通常包括音節劃分、標音法、對應詞、例證、插圖、語法、成語、搭配、慣用法、詞源等信息(李明、周敬華,2000:57)
受西方讀者反應批評理論(亦稱為接受美學或接受理論)的影響,現代雙語詞典的編纂逐漸從文本中心轉向用戶中心。魏向清(2005:293)認為,詞典學研究的“使用者中心論”的提出是受接受美學理論研究范式影響的結果。Web3的主編戈夫曾經說過,“詞典的作用就是為查詞典的人服務(Gove,1967:5)。”詞典的最終使用者是廣大用戶,因此詞典編纂者在編纂詞典時需考慮到用戶的需求,盡可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以實現詞典的最大價值。正如李明和周敬華所言(2000:22),雙語詞典的編者應該把“編者立場”轉變為“讀者立場”,編者考慮問題時的立場不應該是“編者編起來方便”而應是“讀者使用起來方便”。這種轉變有利于詞典編纂者從用戶需求的實際出發,編纂出切合不同用戶需求的優質詞典,有效提高詞典的質量和編纂效率,避免做無用功現象的出現。
四、意象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意象圖式體現了人類共同的認知規律,因而立足跨語言、跨文化的角度對其進行研究具有巨大的潛力。雙語詞典編纂本身便觸及兩種語言和兩種文化的處理。鑒于兩者都與跨語言、跨文化有關聯,于是筆者大膽揣測這兩者本身之間也必有一些相關之處。經分析,兩者在多方面確實有著不可否認、不容忽視的關聯。
4.1容器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容器圖式是產生于日常生活經驗的一個很普通的意象圖式。我們作為一個個獨立個體在世界中的存在決定了我們每天要無數次遭遇被容器包容或作為容器包容其他物體的經驗(藍純,2005:60)。譬如,當我們在教室上課亦或在辦公室工作時,我們便身處于教室或者辦公室這個容器之內。這兩個容器都可為我們所見,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容器均可見。實際上,容器不僅可以是具體可見的也可以是抽象無形的。
例(1)我會永遠把你放在我心里。
(2)Let out your anger.
無論是例1中的“心”還是例2中盛放憤怒的容器均不能為我們所見,但它們切實存在著,依然構成了容器圖式。
容器圖式在雙語詞典編纂中也存在著。一方面,雙語詞典的編纂過程可視為一個容器,不過在這個容器內的不再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是整個編纂團隊。無論這個團隊的人員身在何方,無論編纂者們是聚在一塊共同編纂還是每個編纂者獨立完成所分配的編纂任務,他們始終受詞典編纂這個任務的制約,也即他們始終身處容器之中。另一方面,雙語詞典編纂最后的成果――雙語詞典本身也可視為一個容器,這個容器內盛放著詞典編纂者的勞動成果。此時,容器外面的詞典批評家和詞典用戶可看做觀察者。詞典批評家對容器的一瞥,或可窺見該詞典的獨到之處和不足之處。而作為觀察者的詞典用戶,他們的觀察始終視自身需求而定,或需要某個單詞的讀音、重音、音標、音節劃分,或需要某個詞目的目標語翻譯、用法等等。總之,他們會根據自身的需求,有目的性地投入觀察的一瞥。
4.2部分-整體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部分-整體圖式的內在結構包括一個整體、各組成部分和一定的組合(藍純,2005:66)。例如:人體即是一個整體,頭、軀干、四肢、五臟六腑等都是這一整體的一部分,它們有機組合形成了一個統一的整體。家庭通常被理解為由部分組成的整體,丈夫、妻子和孩子作為家庭的組成部分通過婚姻、血緣被聯系在一起。
雙語詞典編纂作為一項工程浩大的活動,往往不能僅靠一人之力完成。像英語詞典鼻祖約翰遜那樣集一人之力,耗費近十年的功夫編一本詞典的情況比較少見。現在的雙語詞典編纂往往是集體作業。自編纂詞典任務確定起,編纂班子的組建便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編纂者們共同制定出編纂大綱,分配編纂任務。每個編纂者和他或她所負責的編纂任務可看做整個詞典編纂任務的部分。各個部分按照編纂大綱組合起來便構成了雙語詞典編纂工作這個整體。雙語詞典編纂涉及到詞典的宏觀結構和微觀結構。宏觀結構有點類似寫論文或者書寫著作前先列好的提綱。整本詞典要包括哪些部分,各個部分如何排序,哪部分在前,哪部分在后都是構建宏觀結構時需考慮的問題。宏觀結構一旦確定,各個部分又該如何組織便成了隨之要關注的問題。這也即是我們常說的微觀機構。如此一來,整個宏觀結構可視為一個整體,微觀結構可看做部分。不同的微觀結構按照之前規定原則排列共同構成了宏觀結構。
4.3鏈接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鏈接圖式的內在結構包括A、B兩個個體和它們之間的鏈接(藍純,2005:66)。鏈接圖式常用來理解各種社會關系和人際關系。“裙帶關系”和“千里姻緣一線牽”都是鏈接圖式的典型例子。鏈接圖式中,A和B兩個個體有對稱的一面也有不對稱的一面。對稱的一面在于,如果A和B鏈接在一起,則B也與A鏈接在一起;不對稱的一面在于,如果A被與B鏈接,則A受制于B,依賴于B(藍純,2005:66)。
在雙語詞典編纂中,鏈接圖式可見于引見的設置。引見既用“見”或“參見”,也用符號=(黃建華、陳楚祥,2001:68)。例如phantasy=fantasy(空想、幻想)等。黃建華和陳楚祥(2001)總結了引見的三個功能:1.減少重復,節約篇幅;2.避免矛盾,前后一致;3.互相印證,彼此補充。我們發現,三個功能中的兩個均與鏈接有關。引見(或者參見)幫助詞典用戶理解詞目之間的關系并找到所需詞目。
鏈接圖式還可見于編者之間的銜接。一部雙語詞典的編輯需要眾多編者的共同參與,為了保證詞典的編纂質量和效率,各編者之間須做好溝通和銜接。
4.4中心-邊緣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中心-邊緣圖式的內在結構包括一個實體和它的中心和邊緣(藍純,2005:67)。例如一個國家有首都和邊遠省份;一個復合句有主句和從句。無論是哪個抽象的認知域,我們都像在物理空間域里那樣將重要的成分視為中心,將起輔助作用的成分視為邊緣(藍純,2005:67)。
雙語詞典編纂的工作總體而言可分為三大部分:前頁材料、主體部分和后頁材料。前頁材料和后頁材料從性質上說是屬于詞典的附件,所以無論是編者、詞典用戶還是詞典編纂理論家們對此都不甚重視。有些雙語詞典如《英華》的前、后頁材料被減少到最低限度;有些詞典用戶,終其一生都不會去讀詞典的前、后頁材料;有些詞典編纂學理論著作厚達幾十萬字,卻不見涉及這些附屬材料;幾乎所有的電子詞典和網絡在線詞典都省去了這些輔助材料而只保留主體部分。這些都充分表明了,相對作為中心的詞典的主體部分而言,這些附屬材料被視為邊緣,因而受到“不約而同”的忽視。當然,現在看來,并非位于邊緣就不重要,這也是雙語詞典編纂者在力求編纂一部高質的雙語詞典時需格外用心的地方,邊緣的增色能使整部詞典出彩不少。
4.5始源-路徑-終點圖式與雙語詞典編纂
始源-路徑-終點圖式的內在結構包括始源、路徑、終點和方向(藍純,2005:68)。例如我們會將一對戀人的結婚視為愛情長跑到達終點,將他們墜入愛河視為起點,相戀的過程視為路徑,結婚視為終點。
在雙語詞典編纂中,詞典編纂者考察用戶需求,明確編纂目的,可視為始源;隨后開始的漫長而艱辛的編纂詞典之旅可看做路徑,最終詞典的出版,面對用戶視為終點。雍和明等(2013:11)在其《交際詞典學》中提及傳統的交際模式為單向線型結構:SMR。其中S表示“發碼人”[sender],M表示“信息”[message],R表示“解碼人”[receiver]。雍和明等(2013:10)指出,詞典交際論將詞典看做編者與用戶之間相互作用的信息交流和傳輸系統。在詞典中,發碼人也可稱之為編碼人指的是詞典編纂者,信息此時指詞典文本信息,而解碼人則可視為詞典用戶。從中可明顯看出始源-路徑-終點圖式。雖然,這一傳統模式后來不斷得以進一步完善,但其本質也即其中包含的始源-路徑-終點圖式依然存在。
五、結語
意象圖式理論是認知語義學所取得的成果之一,必然纂刻有認知的烙印。雙語詞典編纂旨在編出滿足用戶需求,受用戶肯定和歡迎的詞典,因而編者在編纂時必然要考慮到用戶的需求及認知特點。這也就決定了兩者在認知層面會有一定的關聯。意象圖式理論反映了人類認知的共同規律和特點,呈現出跨語言、跨文化研究的趨勢,而雙語詞典編纂本身就不可避免觸及兩種語言和兩種文化。在意象圖式理論和雙語詞典編纂浩瀚如煙的研究中,從意象圖式理論的視角探究雙語詞典的編纂為兩者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既然雙語詞典的編纂過程體現出意象圖式,那么兩者未來的發展可以相互促進、相互補充,這無論對意象圖式理論還是對雙語詞典編纂而言未嘗不是一件喜事!(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注解:
① Web3:P.B.Gove: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Springfield,Mass.:Merriam-Webster Inc.,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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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陷阱取證 瑕疵證據 非法證據 證據能力 證明力 補強規則
引言:問題的提出
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高術技術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原告是方正RIP、方正文合、方正字庫等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他們獲悉被告大規模非法制售上述軟件,遂委派下屬公司職員以普通用戶的身份會同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取證。后被告為原告進行了照排機的安裝、調試工作,在主機中安裝了盜版方正軟件,并留下裝有盜版原告軟件的光盤及加密狗等。原告以此為證起訴被告侵權。對于原告采用“陷阱取證”方式是否合法,所獲得的證據可否采納作為定案根據,兩級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該判決一經作出,立刻在國內輿論界掀起軒然大波,對該判決的結果,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此案件所引發的爭議實際上涉及的是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具體說,是收集證據的程序、手段有缺陷是否必然導致所收集的證據是非法證據,應當在訴訟中予以排除的問題。證據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是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核心問題。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尚無明文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法官們多感覺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模糊,難以把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首先是在刑事訴訟中確立的,理論研究也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在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國外立法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國內的研究也日臻成熟,盡管并非所有的看法都已達成一致。然而,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邏輯起點、價值理念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在合法與非法的衡量標準上,也有較大差異。不僅如此,就民事行為而言,在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之間,還存在著一塊“灰色區域”,即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或者不完全相符,或者在現行法上找不到合適的依據,但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注:黃明耀:“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載《現代法學》2002年第3期。)其中,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些取證行為就有這樣的特征。比如,上述案例中當事人采取欺騙、引誘的方法騙取證據的“陷阱取證”;懷疑自己的配偶不忠而秘密拍攝、錄制對方的行動的所謂“取證”等等,這些取證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所取的證據是否為非法證據?就現行法律而言,就很難簡單地用合法與非法二分法來框架。因此,在證據的合法與非法的劃分上,顯然不能簡單套用刑事訴訟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那么,取證程序或手段有缺陷的情況下所取證據,哪些是具有可采性的,哪些是應當予以排除的?針對上述“灰色區域”中的證據,本文提出民事訴訟的“瑕疵證據”概念。以下將嘗試對“瑕疵證據”的概念、表現形式、構成要件、與非法證據的界限、“瑕疵證據”證明力的認定,以及對該類證據證明力的舉證責任等相關問題進行初步研究。
一、瑕疵證據的概念、種類與構成
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研究中,已經有學者使用過“瑕疵證據”這一概念,但多數與通常使用的“非法證據”沒有明顯界限,或者是在“非法證據”同一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注:如申夫、石英在“刑事訴訟中,‘瑕疵證據’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所稱“瑕疵證據”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或用其他非正當的方法收集的證據。(參見《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金誠在“論我國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一文中也提出了“瑕疵證據”的概念,特指行政機關出于“微小過失”,而致取證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或程序的證據。趙旭明、許任剛、張本勇在“刑事訴訟中瑕疵證據的可采性”一文中提出的“瑕疵證據”是相對嚴密證據(即合法證據)而言的,嚴密證據是指證據的內容、形式、收集或提供的主體以及程序、方法和手段方面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資料,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應被視為瑕疵證據。參見《人民法院報》2001年7月25日。)而本文所稱“瑕疵證據”具有不同于非法證據的獨立內涵。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可能出現瑕疵證據。考慮到瑕疵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更為常見,并且為了論述的簡明和論證的嚴密,本文所稱“瑕疵證據”僅限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范疇。“瑕疵”,指微小的缺點(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239頁。);在此借用來形容證據形式有缺陷,或者收集證據的手段、程序有一定缺陷的證據。瑕疵證據可以定義為:因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或證據表現形式有缺陷,導致證據能力待定或者證明力下降的證據。
根據審判實務經驗,我們可以概括出瑕疵證據的兩種類型:
第一類:收集證據的手段有缺陷,導致證據的證據能力待定的證據。證據能力是指某項材料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也叫證據資格。凡適用證據排除規則被排除的證據材料,就喪失了證據能力。如前所述,民事行為在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塊“灰色區域”,即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規定的要件不符或者不完全相符,或者在現行法上找不到合適的依據,但又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我們姑且稱之為“瑕疵行為”。如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件中當事人的“陷阱取證”;再如實務眾說紛紜的等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對方當事人的談話、行動的“秘密取證”行為等等。這種瑕疵行為使得所取得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處于待定狀態。證據能力待定意味著必須有一道前置程序來判斷該證據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進入訴訟。
第二類:因證據外觀形式的缺陷而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證據。即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方當事人就其真實性提出疑義,而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該證據真實或者是偽證的。比如李某訴丁某債務糾紛案。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一張欠條作為證據,證明被告欠自己現金1.6萬元。該欠條曾被撕碎,后由被拼貼起來,部分字跡,包括被告的簽名有缺失。但對這張欠條為什么被撕碎,雙方的說法截然相反。原告說被告把欠條拿過去,沒有付錢就把欠條撕碎了。原告夫妻倆撿回碎片并重新拼了起來。由于欠條被撕得粉碎狀,一些碎片無法找到,故有殘缺。而被告說是他把錢給了李某以后才把欠條收回來撕掉的,撕碎后就把碎片扔到了門外,沒有想到李某夫妻倆又撿了回去,拼貼在一起。這張“撕碎的欠條”還有沒有證據能力?應當怎樣評價它的證明力?除了類似于這種外觀破損殘缺的證據,還有內容被刪除、涂改、添加的證據,一方當事人提出疑義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等等,都屬于此類瑕疵證據。這類證據涉及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的客觀性問題。就證據本身而言,很難判斷證據是真實的,但也不能得出該證據是偽造的結論。換句話說,這種證據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真偽不明也可以視為“真實”與“虛假”之間的“灰色區域”。這種瑕疵證據不同于虛假證據之處在于,后者是經查實確系偽造的證據材料,而瑕疵證據只是“真偽不明”。證據的真偽不明同樣使得該證據的證明力下降。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瑕疵證據的構成特征:
一是取證主體僅限于一般民事主體,不包括審判人員或者根據法律授權,代表國家行使調查取證權力的人。
二是取證手段中帶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比如欺騙、引誘、違背他人意志等等。
三是所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處于待定狀態或證明力下降。證明力是某項證據所產生的證明效果,即證據證明待證事實的價值大小與強弱狀態或程度。一項證據材料首先要有證據能力,才談得上證明力大小問題。收集證據手段的缺陷往往導致所取得證據的證明力下降。
二、瑕疵證據不是非法證據
究竟怎樣理解“瑕疵證據”?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的界限怎樣劃分?這可以從分析民事主體取證行為的合法與非法人手:
(一)民事主體取證行為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讓我們從“陷阱取證”說起。“陷阱取證”是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非常復雜的問題,通常用在特殊的刑事案件的偵查中。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對特殊刑事案件的偵查中,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或線索、抓獲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誘使被偵查對象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或方法。除了美國以外,世界上其它國家,比如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葡萄牙等均對“陷阱取證”從法律上予以確認。鑒于“陷阱取證”在打擊刑事犯罪,尤其是在打擊日益蔓延的犯罪中的重大作用,聯合國公約和部分地區性公約也對此予以確認。聯合國1988年12月29日在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第六次大會上通過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該《公約》第11條規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陷阱取證”的偵查手段,即偵查人員在犯罪的偵查中,一旦發現販毒者手中擁有大量急于尋找購買對象,就可以需求者的身份假意購買,在“成交”過程中,將查獲、將販毒者緝捕歸案。如今,這種“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手段已成為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緝毒方法。
國外的相關理論將“陷阱取證”區分為犯意誘發型和機會提供型兩種。犯意誘發型是指嫌疑人本無犯意,只是在偵查人員的引誘下才產生犯意。機會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發產生的,偵查人員只不過是給其提供了一個犯罪機會,并且這一機會與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機會對嫌疑人犯意的影響并沒有任何實質差別。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都普遍承認機會提供型“陷阱取證”的正當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誘發型“陷阱取證”的正當性。犯意誘發型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因為國家規定的犯罪是個人在其相對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是刑事責任原則的必然要求。如果嫌疑人是在代表政府的偵查人員的引誘下而產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那么,該追究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那些實施引誘行為的政府的偵查人員。所以,各國對這兩種不同的“陷阱取證”偵查方式采取了全然不同的立場,對于犯意誘發型要追究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機會提供型則在肯定其有存在必要的前提下,對其加以嚴格限制。比如,“陷阱取證”只適用于販毒、販賣假幣、武器交易等等社會危害嚴重、偵破難度大的刑事案件。而殺人、傷害等侵犯人身的暴力性犯罪是絕對禁止采用“陷阱取證”偵查手段的。而且只能由專門人員(偵查人員或者與偵查人員合作并受偵查人員控制的其他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注:衛躍寧:“‘陷阱取證’的運用與限制”,載《法制日報》2002年8月4日。)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法律關于刑事偵查中的“陷阱取證”行為的限制,主要針對行使國家偵查權的有關人員的取證行為,目的在于制約偵查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二是“陷阱取證”行為不一定是非法的行為,所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屬于非法證據。關于非法的“陷阱取證”行為各國法律和聯合國有關公約一般都采用禁止性規定加以明確。訴訟中對超出法律范圍的“陷阱取證”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排除其適用,體現的是現代刑事訴訟在打擊犯罪和制約公權力、保障人權方面的價值選擇。
關于刑事訴訟中“陷阱取證”行為及其所取證據合法與非法界限的分析,對我們正確評價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陷阱取證”行為是有啟發意義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們應當在區分民事主體取證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的性質、正確理解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訴訟目的與價值理念的不同的前提下,才談得上正確評價。首先,在取證主體及其取證能力上,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顯然不同于刑事偵查和刑事訴訟的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收集、固定證據不僅有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強大的物質力量為依托,更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而在民事訴訟中,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則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任何優勢可言,甚至常常處于無能為力的窘境,同時還要面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風險的壓力。其次,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構建的價值取向不同。在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往往涉及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緊張與沖突,非法證據的排除旨在保障人權,避免無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錯誤的追究。因為刑事責任主要形式是剝奪相關人的自由權甚至是生命權,不可不慎。民事訴訟非法證據的排除可能在發現案件事實與體現程序正義,以及司法公正與效率之間引發沖突,但案件處理畢竟只涉及當事人的私權利。因此,在證據的可采性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標準不會與刑事訴訟完全一致。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在取證行為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標準與法律規定方式也不相同。由于刑事偵查與刑事訴訟是國家公權力運作的過程,出于制約公權力的需要,法律對偵查人員的取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只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取證行為才是合法的。因此,偵查人員的取證行為具有較強的法定性,不允許取證主體任意行事。而在民事訴訟中,案件的處理涉及的是當事人的私權利,而且主要是財產權利。法律賦予當事人較大的處分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包括收集和提供證據的行為的任意性特征較明顯。在行為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公權力行為的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換句話說,公權力行為超越法律的范圍即屬于非法行為;而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則是“法不禁止皆可為”,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皆不構成非法行為。從這個角度,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關于“陷阱取證”問題大多數國家法律一般僅在刑事訴訟法加以規定,而關于民事案件中可否采用“陷阱取證”的問題,各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二)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我們認為,應當以當事人取證行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所取得證據的合法與非法的界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合法與非法的界線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5)2號文中認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我國司法中第一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規則以是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作為錄音證據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訴訟實務中該規則運作的效果看,因其排除標準對于民事證據過于嚴厲,對缺乏收集證據的物質與技術手段,常常陷于取證困難的當事人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且不論一般民事主體秘密錄制自己與對方當事人的談話或者行動的錄音、錄像,在銀行、超市、賓館、收費站等等場所設置的錄像設備錄制的視聽資料,都屬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制作的,那么,它們是否一概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呢?對此,如果不加分析而全然排除顯然是不切實際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只是訴訟制度中的一環,必須服從整個訴訟制度的價值選擇。在同一個部門法中,一項與其他制度不和諧的規則或原則只能使該法的整體功能下降,設定的預期價值目標難以實現,同時該項規則也可能被異化。(注:汪海燕:“論美國毒樹之果原則-兼論對我國刑事證據立法的啟示”,載《比較法研究》2002年第1期。)實際上,此規則不僅在理論界遭到學者的批評,(注:參見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頁。)在訴訟實務中也常常被規避。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對“非法證據”再次作了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重新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準,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范圍。
根據這條標準,我們認為:第一,一般民事主體采取引誘、欺騙的手段,或者未經他人許可秘密錄制其談話、行動的行為本身并不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第二,用這種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是否應當排除,關鍵看這種瑕疵取證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瑕疵證據的證據能力及排除規則
(一)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的界線
瑕疵證據并非非法證據,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行為的任意性特征較強,程序法不可能像規范偵查人員和審判人員的取證行為那樣規定嚴密的取證程序來規范當事人的取證行為,因而無論“陷阱取證”還是“秘密取證”的行為都很難控制,難免出現超越法律邊界,給對方當事人、甚至案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情形。一旦證實該取證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該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以這種方式所取得的證據,應當區別于一般途徑取得的證據,謹慎評價其證據能力。換句話說,“秘密取證”所得證據,因其取證行為的瑕疵,使得證據的證據能力處于待定狀態。
如前所述,證據能力系指在訴訟上容許作為證據的資格。所謂某項證據材料可以采用從而具有證明待證事實的能力,體現的是該證據的可采性。因此,證據能力涉及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據排除問題。首先要注意的是,瑕疵證據從性質上說不屬于非法證據,因此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對于因取證手段有缺陷而致證據能力待定的瑕疵證據,仍然存在被排除的可能。瑕疵證據排除與非法證據排除不同的是:非法證據的排除是指,該證據不被允許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沒有獲得爭辯的機會,法官或陪審團也沒有接觸該證據的機會;而瑕疵證據應當被允許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得就該證據的證據能力舉證、質證,法官也應當就該證據的證據能力作出判定。
其次,并非所有的有證據能力的材料均有可采性,有時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如已有充分的證據、立證價值甚微或使用該證據可能引起事實混亂等,也可以排除之。比如美國證據法規定,如果某項證據存在導致不公和偏見的危險,或者容易引起事實混亂,將陪審團引入歧途,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時,即采用該證據的可能產生的不利因素超過了采用該證據的證明價值時,即使是相關證據,仍然可以排除。(注:劉善春、畢玉謙、鄭旭:《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頁。)因此,對于瑕疵證據不僅要考察它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而且還要結合各種因素進行權衡,決定是否具備可采性。
(二)對瑕疵證據證據能力的判斷
根據最高法院自己的理解,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注: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43頁。)但這樣的規定和解釋仍然是模糊的,比如,未經允許偷拍、偷錄他人的行動或者談話,在什么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其界限仍不清楚。事實上,對這個問題的判斷最終必然訴諸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并非法官的隨心所欲。法官應當根據法律精神,結合社會大多數人關于正義的理解,以公平為原則權衡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關鍵詞 意思表示瑕疵效力 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 善意第三人 撤銷權
中圖分類號:D915.7 文獻標識碼:A
一、 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
意思表示瑕疵,指意思表示不健全,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者依據不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發生或者不能完全發生效力。瑕疵意思表示即意思與表示在表意人表示過程中發生了偏離,其本質在于外在的表意與內心的真實意思的不一致,此時該法律行為效力會受到影響。所以,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對于法律行為有效與否起著關鍵的作用。
二、 我國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立法的完善
(一)我國民法意思表示錯誤效力的不足及完善。
意思表示錯誤,是指“內心意思”與“外部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對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力大概有法律行為無效主義和法律行為撤銷主義兩種。日本和瑞士民法規定為無效,德國、法國和我國臺灣民法則規定為可撤銷。基于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即便可以撤銷,也并不是毫無限制。此種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時間上的限制。比如德國民法典對錯誤規定了可以撤銷的,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該法典同時也規定,撤銷權人自從知悉撤銷理由后,須立即撤銷,而不應有可歸責于己的遲延,也即必須毫不遲延。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對撤銷在時間上的限制則為“其撤銷權必須自意思表示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行消滅”,筆者認為一方面短期時效,也即“即時撤銷”,要求當事人即時行使權利,以避免對對方造成損失;另一方面為避免使對方的利益長期不穩定,宜采用10年左右的年限。(2)相對人沒有明知或者應知錯誤之事實,如果相對人已發現了錯誤而仍然與表意人進行協商,實際上是利用了表意人之錯誤,即相對人并不是善意,合同之公平正義難以保證。(3)表意人沒有過失。如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表意人對于意思表示所產生的不正確看法或事實情況之不知,必須非由其自身之過失所引起。
基于我國現行意思表示的錯誤效力規則之中的漏洞,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在構建錯誤制度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準,才可達到表意人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均衡: 其一,在表意人撤銷權之成立要件上,舍棄重大的財產損失要件,回歸意思自治之根本價值;增加表意人沒有重大過失要件,實現表意人和善意相對人信賴利益之良性制衡;其二,在表意人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起算上,以表意人知道或者應知時為標準;其三,在錯誤效力的選擇上,以普通人、常人作為設計的模型,采用保護表意人意思自治為主之立法模式;其四,在賠償要件上,采用無過失主義,和締約過失責任相區別。
(二)設立不正當影響制度及其效力。
不正當影響由衡平法發展而來,“其意義乃指衡平法院將對因不正當影響而得來之利益予以排除。” 正當影響制度首先發源于英美國家,在當事人為瑕疵意思表示的不正當影響情形,如在重大工程招投標及采購合同中,一些政府要員的“打招呼”等干涉行為,這些行為不能歸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節,在我國目前尚無法可據,若引人不正當影響制度,這些問題均迎刃而解。鑒于此,建議當前我國民法典設立正當影響制度 ,其認定標準可借鑒美國法院在審判該類案件考慮的以下因素:雙方當事人交易的談判不正常或時間均不合適當事人締結約定的地方不適合一再強調及要求契約須立刻簽訂特別強調延時簽約之利后果主控一方使用數人向單一對方不當游說。當事人一方無法取得第三者的獨立參考意見使當事人中一方無時間咨詢其財務專家或律師的意思,以上幾種情況,如雙方當事人在商談其約定時間有任何一種情形出現,即適用不正當影響的原則。對于其效力由于不正當影響的危害。
由于受不正當影響的人在進行意思表示時并沒有完全喪失獨立的自由意志,只是其自由意志有了一定的偏向,或者說是一種相對獨立的自由意志,因而尚能有限度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加之,因受不正當影響所簽訂的合同僅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所以賦予受不正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以撤銷該合同的權利足以保護其利益。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已經交付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簽訂合同前的狀態。至于撤銷權的行使可否對抗第三人,英美法的普遍作法是不得對抗善意的并有償獲得合同權利的第三人,而對于惡意的第三人或者雖屬善意但卻無償獲得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是可以對抗的。對此英國法院在一案件的判詞中指出,第三人沒有付出代價而接受贈品是可以追回的,因為“這些款項染上誘使贈予人的不當影響及罪行,在誰的手中也洗脫不了。他把贈品分配給他的親戚及朋友,這項行動并不凈化贈品,不剝奪受影響人的權利。不論接收的手是多么純潔,假如贈品從受玷污的途徑而來,則償還的義務追隨它。”
3、完善我國第三人脅迫效力制度。
受到脅迫是意思表示可以撤銷的事由之一。如果脅迫行為由表意人之相對人所為,那么雙方當事人,一方是施害者,另一方是受害者,法律把行為效力的決定權賦予表意人。但是當脅迫行為由表意人和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為時,即為第三方脅迫。學術界將已知的第三方范圍限定為以下幾種: 第一,公權力組織。第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的界定應當采取客觀標準,兩者必須在客觀上有關聯,即利害關系人應當是與合同當事人一方存在身份或生產生活上形成一體關系的人。第三,與合同當事人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
第三方脅迫情形下,受脅迫方的相對方是否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善意”情形? 筆者認為,受脅迫方在基于脅迫而與相對方簽訂合同時,完全可以向相對方透露自己受到脅迫的事實,因此,在考慮第三人脅迫是否能夠對抗合同中善意相對方時 ,應區分第三方脅迫的內容而定,如第三方脅迫的內容不含禁止受脅迫人向相對方透露被脅迫的事實,則第三方脅迫不能對抗善意相對方;反之,則能夠對抗善意相對方。
(四)整合乘人之危行為和顯失公平行為的及整合后的效力。
乘人之危的使用條件過嚴,而顯失公平的的標準彈性太大,在實踐中難以合理適用。乘人之危與脅迫之間的界限也不是不可逾越的。把兩者分開立法易造成實務操作中的混淆。我國制定民法典時可以考慮不把乘人之危列為單獨的意思表示瑕疵類型,取消現在《民法通則》對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分別規定的現狀,而參考多數國家立法例,把二者合而為一,規定為類似德國“顯失公平行為”。德國的顯失公平行為,不同于我國民法上的顯示公平,我國的顯示公平可以看作是一個客觀的撤銷合同的標準,其沒有主觀上的要求,而德國的顯示公平行為也包含了主觀要件。既有顯示公平的結果,有有乘人之危的主觀過錯。采用顯示公平這一制度既可以使弱方當事人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又不會動搖合同依合意而存在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又如,英美法上的顯失公平制度規定:“如果法院發現,作為一個法律問題,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條款在訂立時是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絕強制執行該合同,或者,法院可以對顯失公平的條款的適用加以限制從而避免顯失公平的后果。”這一規定把顯失公平的制度從衡平法的制度擴展為可以得到普遍運用的一般制度,它使法院可以以顯失公平的理論為依據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活動進行公開的干預。
關于整合之后這一類行為的效力,筆者認為若強制認定無效,有失妥當,可以統一把這類行為認定為可撤銷或可變更行為,賦予當事人可撤銷權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則,也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 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即可,而不宜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自己行為做出強制無效的規定 ,否則有悖于民法自愿原則,更有利于促進自由交易,促進誠信原則的落實。
關鍵詞:導游翻譯 圖式理論 翻譯策略
一、引言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旅游業成為新興行業, 導游人員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介作用。由于中國同外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歷史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中國旅游資源所涉及的文化內涵是獨具中國特色的,而且很多概念都很難在外國的語言和文化中找到,并且中西方的思維也存在諸多差異,因此導游人員在使用導游詞并翻譯導游詞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發生意義走失和文化缺失的現象。而認知語言學的興起給翻譯的研究注入新鮮的血液和活力,著名翻譯學家王寅(2011)認為翻譯要注重體驗性、互動性、創造性,并涉及兩個世界對現實世界源語言目標語和認知主體作者、讀者、譯者之間的關系(162-163)。圖式理論源于認知心理學,關聯圖式是指人們把經驗和信息加工組織成某種常規性的認知結構,可以較長期地儲存于記憶之中,是相對固定的已建立的類型( 王寅,2011:55)。本文從認知語言學的圖式理論出發,首先是對導游英語的界定,介紹圖式理論,分析圖式在源語解碼和目的語編碼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然后結合導游詞源語文本作者與游客圖式的關系:圖式沖突和圖式缺省,通過例證證明導游人員是怎么使用圖式理論將旅游信息傳遞給外國游客,并達到交流和宣傳旅游景點的目的。“祖國山河美不美,全靠導游一張嘴”,的確,導游人員在跨文化交際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什么是圖式理論
胡壯麟(1988)引用Mark Johnsond的定義認為意象圖式是我們的感知交相輝映以及給我們經驗以連貫和結構的反復出現的動態模式(147)。人類認識、理解周圍世界取決于頭腦中已經存在的圖式。導游翻譯是將一種語言(如導游詞或旅游資料)用另一種語言進行表達的過程。表面上看這是一種語言活動, 但從導游或譯者來看這是一種思維活動、一種體驗,在這種思維活動和體驗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一個重要的步驟,那就是導游人員必須在翻譯過程中在腦海中構建源語圖式文本對原文本進行正確的解碼,然后將這一解碼傳輸給游客。
導游在對目的語編碼的時候,首先對源語要最大限度地理解,并對所承載的信息和源語作者的意圖進行正確的解碼。其次是組織目的語,對其進行編碼,同時編碼的效度取決于游客或讀者最大限度地從目的語中得到源語所轉達的信息。通過對目的語的閱讀和理解,創造性地編碼,能夠成功激活該游客或讀者的在腦海中的意象圖式。導游作為溝通的橋梁應做好這兩方面的事情:(1)通過編碼激活游客的相關圖式。語言是交際的工具,通過說話,產生交際意圖,從而人腦不斷加工、推理以達到交際的目的。(2)通過提供最大限度的信息,幫助游客建立新的圖式作為語際交流。這也就體現了導游的目的之一――溝通并促進文化的交流,了解異域文化。從如下圖中可非常清晰地看出:
三、導游詞源語文本作者與游客圖式的關系
所謂圖式沖突就是源語圖式和目的語或游客的圖式不一致,源語圖式同游客的圖式進行匹配后發生沖突。由此導譯要在充分了解源語文本的基礎上,力求在譯語編碼時激活游客的先驗圖示,這樣才能達到跨文化交際的目的。由于語言和思維方式的不同,漢語強調意合,而英語著重形合。ST: The tourist who fails to cancel by the prescribed time has little recourse if a deposit refund is refused. TT: 不按規定時間取消預訂,而被拒絕退定金的游客,無追索權。ST使用連接詞 “if”和定語從句,這樣句子間的聯系就相當緊湊,講究邏輯結構,而漢語則無連接詞,但是完整地表達了源語所提供的圖式。國內許多飯店“住宿須知”中通常有這么一條:“貴重物品、現金請交服務臺保管,否則后果自負。”顯然,后果自負在源語中的圖式有令人不悅并有嚴重警告的色彩,所以導譯翻譯的時候要根據情況適當刪減,使得游客能夠準確、愉快地接受信息。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 文化圖式缺省就不可避免地預存于跨文化交流中。文化圖式缺省是指旅游資料與其意向游客雙方共有的相關文化圖式在目的語游客認知語境中不存在。跨文化加急的旅游活動中,由于源語交際雙方不言自明的文化圖式, 恰恰在目的語游客的認知語 境中產生空缺, 造成理解盲點, 譯文讀者因缺失相關圖式或者圖式不完整而無法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而質疑文本和文本所體現的文化。如膾炙人口的西湖導游詞出自《飲湖上初晴后雨二》。
ST: 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妝濃抹總相宜。
TT: West lake may be compared with beauty Xizi(Chinese Helen or an exceedingly beautiful girl in Yue times)at her best, It becomes her to be richly adorned or plainly dressed.
西子是什么呢? 如果譯文直接翻譯成Xizi的話很多外國游客都不能理解,為什么要將這么風光秀麗的西湖比作西子呢?原來是這樣的,西湖旁邊有一賓館取名西子賓館,也就是根據越國美女西施的名字所命名,因為導游宣傳就說明西子賓館住著美女西施一般的美人,這就使得國內外游客慕名前來,而西子賓館佇立在西子湖邊,這就宛如浣紗女形象, 由此也就將西子湖比喻成浣紗的西施,風光無限,儀態萬千。通過異化和加注的翻譯方法,形象而生動地再現了西湖的迤邐。譯文中導游通過構架這樣一個文化圖式,比較詳細地介紹了文化背景知識,為國外游客填補了文化上的空白。導譯人員要在充分重視源語其他層面信息并忠實轉換的基礎上,對源語文化進行正確的編碼,為此導譯必須全面掌握雙語文化,幫助游客建立新的文化圖式,或利用其已有的經驗圖式最大限度地傳遞文化信息,激活游客潛在的先驗圖式。
四、結語
圖式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經驗的寫照,能幫助人們正確理解和表達信息。導譯人員在忠于導游詞的基礎上,憑借自己的認知能力、審美能力和創造能力,把握文化內涵,竭力展示給外國游客導游詞所蘊含的異國情調、文化信息和商業宣傳。導游是文化和信息的傳播者,是溝通中國文化和英語文化的橋梁,通過正確有效地處理圖式在文化傳播和信息交流時所產生的一些圖式相沖和圖式缺省的現象,并靈活運用翻譯技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恰當地實現不同文化間的交流與融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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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譚業升.跨越語言的識解翻譯的認知語言學探索[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9.
關鍵詞:公司設立 公司瑕疵設立 有效 無效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6-0161-02
瑕疵設立公司的效力是有效還是無效,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同時是一個公共政策問題,取決于兩種利益的考量即公司組織的維持和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1]。堅持公司下次設立原則有效更有利于維持公司組織,并保護公司多數人的利益。
一、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的理論依據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原則承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效率的結果。將設立證書的取得作為公司已經依法適當設立的結論性證據,便于交易第三人識別和選擇交易對象,實質上是堅持了上市交易的外觀性原則。一個已經獲得注冊的公司,一般情況下,不會因為設立過程中的一些非交易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悖否認法人人格,這樣,增強了交易的確定性,同時也為第三人節約了調查成本,交易效率因此得到提高。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原則承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確保企業維持的必然要求。企業維持是指應確保企業作為健全組織體的存續和發展。因為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基本單位,它的存在和健康發展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企業維持是貫穿于整個商事法領域的基本精神。公司作為促進投資的工具,若動輒具有遭到人格否認的危險,則對企業的維持和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原則承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需要。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一旦設立,即產生了法人格,已經通過一系列的交易活動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某些人已經取得了公司的股份,期待著公司能夠給自己帶來大量的投資回報;某些人開始為公司事務的管理而盡心盡力,期待著能夠通過自己的管理而為公司股東取得他們所希望的回報并使自己取得大量的收益;而某些人也因為所設立的公司而找到了一份職業,并希望通過自己為公司提供服務而獲得生活的保障;某些人正在積極同所設立的公司簽訂契約,并希望通過此種契約的履行而增加自己的財富[2]。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認為公司設立即便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應當持續存在。
總之,認為公司設立所存在的瑕疵并不影響所設立的公司的有效性,其理論根據在于,公司作為商事組織的基礎和核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商事事業的繁榮具有重大影響,對于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有重大意義。
二、公司瑕疵設立原則無效的理論依據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無效,原則否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追求交易安全的結果。立法者試圖通過對制度的理性安排,借助有關機關審核設立者所為各種準備事項,強制關系人遵守既定的公司設立規則,來確保交易安全。立法者認為,當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尤其是公司資本存在瑕疵時,就無法擔保未來債務的風險,難以履行債權人的債務。因此,為了維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有效保護交易安全,對瑕疵設立公司,應該原則上否認其法人人格。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無效,原則否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的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表現為:法律一方面賦予股東以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特權,另一方面要嚴格控制公司法人格的取得,當公司設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性條件或程序性條件而出現設立瑕疵,法律就要對公司設立進行否定性評價,原則上不承認其法人格。這樣,有利于平衡公司、股東和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
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無效,原則否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人人格,是維護公共政策的需要。法律不僅要協調相關利益者利益關系,還要維護國家的公共政策。為加強社會控制,必須對公司的法人格的授予進行實質審查和嚴格限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設立人的非法設立行為,對他們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為不予以嚴厲的打擊,則法律勢必成為慫恿公司設立人違法甚至犯罪的工具,公司法關于公司設立的強制性規定也就形同虛設。如果原則上承認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則無異于鼓勵欺詐,不利于保護一般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總之,認為公司設立方面所存在的瑕疵能夠產生使所設立的公司無效的后果,其理論根據在于,某些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損害,如果法律不對這些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則違反了法律所實行的利益保護原則。
三、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
對于瑕疵公司人格的處理態度,我國學者對此有所探討。有學者主張,只要公司設立未能在實質上滿足公司法所設定的設立條件,該公司便應當面臨被行政或訴訟宣告無效之可能,而一旦被宣告無效,則公司法人人格自始被否認[3]。也有學者主張,我國法律應站在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角度去規定公司設立的法律效力問題,認為即便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存在某些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地方,只要公司已經獲得了營業執照,則不應允許國家有關機關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設立存在瑕疵為由而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4]。
必須承認,兩種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無法兼顧兩者而采取某種平衡的方法。有鑒于此,從維護交易效率的角度出發,兼及考量企業維持理念,防止社會經濟資源的不合理浪費,我國法律應當站在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角度去規定公司設立的法律效力問題。應尊重瑕疵公司作為市場主體的事實存在,設置公司設立瑕疵補正規則和程序,對瑕疵公司進行拯救,原則上應該承認設立瑕疵公司之人格及既已形成的社會經濟秩序,規定僅在設立瑕疵無法補正或違公共利益等情形下方可通過法定程序否認瑕疵公司的法人資格。
事實上,我國《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和第199條已經暗含地承認了瑕疵設立公司的有效性。只是,法律對公司瑕疵設立的人格存續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理論上對此問題的理解產生不同分歧;司法實踐中,對公司瑕疵設立糾紛的審判產生困擾。因此,我國公司立法應當明確公司瑕疵設立人格維持原則。
由于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的存在,在公司設立過程中,難免會產生公司瑕疵設立的情況。為促進交易效率的提高,盡量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堅持公司瑕疵設立原則有效,更有利于維持公司組織,并保護公司多數人的利益。
收稿日期:2011-06-07
作者簡介:羅曉晴(1974-),女,四川廣安人,講師,法學碩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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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民安.公司設立制度研究[M]//王保樹.商事法論集: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19-50.
Discussion about the defective incorporation efficient
LUO Xiao-qing
(Self exam office,Chengdu textile school,Chengdu 611731,China)
一、瑕疵證據的概念
目前在國內外訴訟法界和司法界還沒有瑕疵證據的提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沒有關于瑕疵證據的規定。在有關的法律規定及法學界以“非法證據、違法證據、非法獲得的證據”等提法較多。但這些提法都過于具體確切,未能揭示這一類證據的基本特征。因此,將這些有這樣那樣缺陷的證據稱為瑕疵證據較為形象概括。從審判實踐看,證據的缺陷一般表現為:其一,在內容上存在缺陷的證據;其二,在表現形式上存在缺陷;其三,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三種表現會相互影響。所謂瑕疵,是指微小的缺點。顯然嚴格意義上的瑕疵證據只能是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缺陷的這類證據。由此可以界定所謂瑕疵證據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程序以其他非正當的方法收集的、以其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根據海南中院刑一庭今年受理的177宗刑事一審案件的抽樣調查,有瑕疵證據的案件約占10%-15%。正是由于有瑕疵證據的案件,使審判人員對證據的取舍難以把握。
從瑕疵證據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顯的違法性。這也是瑕疵證據區分于非瑕疵證據的關鍵所在。瑕疵證據的違法性是指該類證據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使證據有了某種缺陷。由于收集程序上的違法性,可能影響了證據的客觀性。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且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而司法實踐中有時偵查人員叫辨認人只對1-2人或不滿7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導致該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難以確定。因此,瑕疵證據有些也具有客觀性、關聯性,有些可能因程序違法而影響或喪失了該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
二、瑕疵證據的效力觀
瑕疵證據的效力是指其在法律上的約束力。歸納起來在理論與實踐上有以下幾種觀點:
1.否定說,即認為瑕疵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承認瑕疵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就會助長各種非法取證行為的泛濫,影響辦案人員取證的責任心,難以保證辦案質量。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證據。這一規定體現了權利保障觀念、正當程序觀念和權利制約觀念,也否定了瑕疵證據的法律效力。
2.折衷說,即認為瑕疵證據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盡管收集的方式與程序違法,但經過查證屬實,就應當承認其效力。如果其不具備客觀性、不能查證屬實的瑕疵證據則不能采信。有瑕疵的言辭證據因其虛假的可能性較大,無論其是否真實都不能采信。
3.轉化說,即認為瑕疵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作為發現和收集普通刑事證據的線索。如果完全放棄與否定瑕疵證據,有可能放縱犯罪。因此,可以將具有客觀性的瑕疵證據轉化為合法證據。如公民私下錄音,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通過對被錄音人的認可,使其轉化為合法證據。
4.真實肯定說,即認為瑕疵證據只要經過查證屬實,就可以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并認為應當把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與瑕疵證據本身區別開來,不能因為收集證據的方法、程序非法而否定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對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視其情節及證明程度決定其取舍。
由于審判人員在訴訟中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以及證據規則立法的欠缺,才出現對瑕疵證據的眾多觀點。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發展,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經過修改已將無罪推定確定為基本原則,但因證據立法的不完備,導致對證據采信規則與證明程度難以掌握,特別是對瑕疵證據的取舍就成了審判人員經常遇到的難題。
三、瑕疵證據與審判實踐
1.1試驗材料及儀器
試驗用水水質。試驗廢水取自神華煤制油化工企業,廢水的各項指標。
1.2試驗藥劑及儀器
試驗藥劑:聚合氯化鋁(PAC)、聚合硫酸鐵(PFS)、聚丙烯酰胺(PAM),陰離子型)、磁粉(Fe3O4,黑色粉末)、氫氧化鈣、硫酸。實驗儀器:ZR4-6混凝試驗攪拌機、pH酸度計、散射濁度儀、KDM型調溫電熱套。
1.3水質分析方法
pH值:pH酸度計;COD:重鉻酸鉀法;濁度:散射濁度儀。
1.4試驗方法
1.4.1混凝劑單獨投加混凝效果對比試驗
取5個體積為500mL的燒杯,分別加入250mL水樣,在室溫條件下,通過改變混凝劑(PAC和PFS)的種類以及投加量進行試驗,在六聯攪拌機上快速(250r/min)攪拌1min,慢速(40r/min)攪拌5min,觀察攪拌過程中“礬花”的形成以及它的外觀、大小和密實程度。攪拌過程結束后,靜置沉降30min后,取上清液(液面以下1~2cm)測定COD和濁度,并計算它們的去除率。
1.4.2PAM投加量對混凝效果的影響
通過對PFS、PAC單獨投加混凝效果的比較,確定最佳混凝劑種類以及最佳投加量,在保持最佳的試驗參數條件下,通過改變PAM的投加量,考察PAM投加量對COD和濁度的去除率的影響。
1.4.3磁絮凝試驗效果的初探
確定最佳的混凝劑組合后,在室溫條件下,取等量的煤制油廢水加入磁粉進行磁絮凝試驗,通過改變磁粉的投加量、pH以及磁粉的投加順序等條件參數對磁絮凝效果的影響。
2結果與分析
2.1混凝劑單獨投加混凝效果對比試驗
單獨投加不同種類的絮凝劑對廢水中COD和濁度去除率的影響結果。PFS和PAC最適投加量分別為750mg/L和1000mg/L,在最適投加量的條件下,PFS和PAC對廢水的COD的去除率分別為36.5%和33.7%。由此可以看出,PFS對廢水中COD的去除率最高。PFS的效果要優于PAC的效果,這可能是因為三價鐵鹽水解過程中產生的即將完全水解生成Fe(OH)3絮狀沉淀前的臨界產物,這種臨界產物具有中和膠體電荷、壓縮雙電層以及降低較低電位的能力,促進膠體微粒、懸浮物等迅速凝聚、沉降,聚鐵中包含的含鐵羥基化合物一旦進入水中,將以最優的狀態與其中的膠體微粒和懸浮物發生絮凝作用,從而表現出優異的凈水性能。
2.2PAM投加量對混凝的效果
以PFS的最佳投加量750mg/L為基準加入量,通過改變PAM的投加量為5、7.5、10、12.5、15mg/L,測定水樣中COD濃度和濁度,考察PAM的投加量與COD和濁度去除率之間的關系,如圖3所示。隨著PAM投加量的增加,COD和濁度的去除率也逐漸升高。這是因為當高分子有機物PAM作為絮凝劑時,能夠通過架橋和網捕作用將PFS形成的細小凝聚體轉化為大體積的絮凝物,達到一定體積后,便從水中分離出來。當PAM為12.5mg/L時,COD和濁度去除率分別為43.6%和99.4%,都達到了較高的去除效果,繼續投加PAM,COD的去除率增加并不明顯,而濁度的去除率基本保持不變。這是因為絮凝劑投加量過多,膠體被大量高分子鏈包圍,使得沒有過多的部位去吸附其他的分子鏈,即到達了飽和狀態。因此,PAM的投加量確定為12.5mg/L。
2.3磁絮凝試驗效果的初探
2.3.1磁粉投加量對磁絮凝效果的影響
控制PFS投加量為750mg/L,PAM的投加量為12.5mg/L,改變磁粉的投加量,為150、300、450、600、750,考察磁粉的投加量對COD和濁度去除率的影響。當磁粉的投加量在150~300mg/L的范圍內,隨著磁粉投加量的增加,對COD和濁度的去除率呈現出上升的趨勢。當磁粉的投加量為300mg/L時,對COD和濁度去除率分別為49.6%和99.5%,與未加磁粉之前相比去除率提高了5%和1%。當磁粉的投加量超過300mg/L后,COD的去除率呈現出下降的趨勢。這是因為磁粉的過多加入會導致磁粉之間相互碰撞凝聚的幾率增加,導致磁粉的絮凝率降低。投加磁粉后的絮凝處理效果要比不加磁粉的絮凝處理效果要好。一是因為磁粉的加入增加了水體中懸浮顆粒物的數目,加大了它們之間碰撞的幾率且由于磁粉的比重較大,所以絮體的體積更易變大,從而易于沉降。二是可能因為磁粉可以與絮體結合成一種復合型的磁性絮體,使得絮體之間的相互吸引力增加,從而形成更大的絮體。
2.3.2pH對磁絮凝效果的影響
以石灰乳和硫酸為調節介質調節水樣至不同的pH值,固定PFS溶液的投加量為750mg/L,PAM溶液的投加量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為300mg/L,考察不同的pH對磁絮凝效果的影響,以COD和濁度的去除率為考察指標。隨著pH的增加,COD的去除率逐漸升高。當pH達到10.5時,COD的去除率達到了最大53.8%。這是因為隨著pH值的升高,Ca(OH)2的投加量也在增加,COD去除率的升高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考慮,一是水樣中大量的氫氧根離子與金屬離子形成了吸附性能較好的氫氧化物沉淀,它能夠加強絮凝劑的吸附網捕作用;二是氫氧化鈣電離出的Ca2+與擴散層反離子電荷符號相同的離子將反離子排斥到吸附層,從而降低了膠體的帶電量,使Zeta電位降低,膠體顆粒脫穩而發生凝聚。由于濁度的去除率已經達到了一個較高的水平,所以變化并不明顯。
2.3.3磁粉投加順序對磁絮凝效果的影響
在室溫條件下,調節pH至10.5左右,固定磁粉的加入量為300mg/L、PFS為750mg/L、PAM為12.5mg/L,攪拌條件為快速(250r/min)攪拌1min,慢速(40r/min)攪拌5min,考察以下3種投加順序對磁絮凝反應的影響:(1)先同時加入磁粉和PFS,快速攪拌1min,然后加入PAM;(2)先加入磁粉,緊接著加入PFS,然后快速攪拌1min,最后加入PAM;(3)先加入PFS,快速攪拌1min,再加入PAM,緊接著加入磁粉。投加順序2對于廢水的絮凝效果要明顯優于1和3,這說明磁粉的投加順序對磁絮凝的效果有一定的影響。先加磁粉可以增加水體中膠粒碰撞的次數,使得水體中的懸浮顆粒物和膠粒更容易被磁粉吸附。磁粉加入太遲導致絮凝效果變差的原因可能是磁粉與水體中懸浮顆粒物和膠粒的吸附凝聚過程發生在凝聚劑加入的瞬間,錯過該時機,便難以形成磁性絮團。
3結論
(1)采用磁絮凝法處理煤制油廢水是可行的,該法可以大大提高絮體的沉降性能和縮短沉降的時間,易于快速分離。
(2)通過對比加入磁粉和未加入磁粉兩者試驗發現,加入磁粉的處理效果要好于未加入磁粉的。COD和濁度的去除率分別可以達到53.8%和99.5%,這與陳向前等利用石灰-鐵鹽法處理煤制油廢水實驗結果對比發現,投加磁粉對于COD的去除率反而略微偏低,這可能是所處的試驗環境以及使用的試驗條件不同所造成的,如果忽略掉這些因素的影響,其COD的去除率幾乎相同。
(3)通過對煤制油廢水的磁絮凝強化處理確定了最佳的試驗條件:在室溫條件下,pH為10.5,PFS的投加量為750mg/L、PAM的投加量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為300mg/L。
【關鍵詞】順應理論導游詞英譯策略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03C-,0136-02
英譯導游詞是基于英語詞匯、語句和篇章的表達形式,介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景觀、民俗風情和歷史文化的載體。導游和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構成一種較為特殊的交際關系,往往交際是在一位導游與多位旅游者之間進行的。因此,導游在引導旅游者進行旅游觀光的具體語境中,應選擇適當的導游辭來順應說話人和聽話人(即導游和旅游者)的心理世界。
比利時安特衛普大學教授維爾索倫(J.Versehueren)于1999年在《語用學新解》(Understanding Pragmatics)中提出了語用學順應理論。語言使用的過程就是語言選擇的過程,人類之所以能夠對語言作出選擇就在于語言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即語言的變異性(variability)、商討性(negotiability)和順應性(adaptability)。語言的變異性指“語言具有一系列可供選擇的可能性”;語言的商討性指“所有的選擇都不是機械地、或嚴格按照形式一功能關系作出,而是在高度靈活的原則和策略的基礎上完成”;語言的順應性指“能夠讓語言使用者從可供選擇的項目中作靈活的變通,從而滿際需要”。正是語言使用中所具有的順應性特點使我們需要從以下四個角度來討論語言的順應性:語境關系順應、語言結構對象順應、動態順應和順應過程的意識凸顯性。順應理論對導游詞英譯的策略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實踐啟示。
目前,獲取英譯導游詞的主要渠道來自出版社刊物。縱觀各地英譯導游詞,基本具有以下特點:書面語用詞華麗,語言較為教條、刻板;結構較為整齊,多為長句;內容多為中文導游詞的譯文,具有深刻的中國文化內涵,忽視了西方文化特性以及旅游者的個體差異性。桂林導游詞也存在以上問題。總體而言,桂林書面英譯導游詞在翻譯過程中有明顯的中文思維痕跡,欠缺實用性和生動性,給導游詞的實際應用留有較大的可塑空間。本文從順應理論視角分析桂林導游詞的英譯策略。
一、順應旅游者需求
旅游者作為旅游活動的主體,是旅游的受益者。導游人員應該從旅游者的角度出發,為旅游者服務,幫助旅游者實現旅游目的。很多英語國家的旅游者來到桂林觀光旅游,其對旅游的目的主要有三種:其一,對桂林的自然風光一喀斯特巖溶地貌感興趣。導游人員應該專門查閱相關地理知識,系統且形象地描述喀斯特巖溶地貌的形成和分類。其二,有不少旅游者對桂林少數民族風情情有獨鐘。很多旅游者在他們回國后,把他們認為有特色,值得觀賞的旅游項目推薦給家人、朋友和同事。以至于有些游客一到桂林就要求導游幫他們預訂有民族特色的項目,如龍勝龍脊梯田、陽朔“印象?劉三姐”。此時,導游人員應竭盡全力幫助游客落實旅游項目。并且在整個游覽過程中,穿插介紹桂林壯、侗、苗、瑤、回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特色。其三,有些游客對中國的文化和歷史有濃厚的興趣,來到桂林后對當地的地方文化產生了濃烈的興趣。導游人員應順應旅游者的個別需求,積極宣傳我國文化。同時,可以借助圖片、旅游手冊或多媒體工具進行講解,如IPAD輔助展示。
二、順應語境關系
(一)順應物理語境。物理世界最重要的兩個因素是時間和空間的指稱關系。時間包括事件時間、說話時間和指稱時間。空間指地點指示關系,它包括絕對空間關系和參照指稱對象的相對空間關系、說話人的空間及交際雙方所在物理世界中所處的位置、與言語行為有關的體態語等。根據順應理論,在作出語言選擇的時候要順應當時交際的物理語境,注意當時的時間和空間等因素。導游人員在闡述導游詞時應注意當時交際語境的物理世界。導游人員在對游客講解漓江時,其一,可以根據當時的天氣來進行導游。游客都比較喜歡晴朗的天氣出游,但是雨天出游也是不可避免的。此時,導游人員可以把中國審美思維中的朦朧美介紹給英語國家旅客。“The Li River in misty is considered the best time to appreciate the Li River in China,Please do as Romans do,just enjoy Chinese understanding of beauty.”其二,導游人員必須抓住時機進行講解。在漓江游船上講解,景色每分每秒都在變化,導游人員只有順應物理語境,作出正確的方向指示并依據英語國家審美模式去介紹景點,才能讓旅游者領略到大自然的鬼斧神工。“Many western friends named the scenery by themselves。such as the cliff of cartoon face and mask,Some compare the scenery along the Li
River with the scene 0f the movie‘AVANDA’,So today you're here,please make full use of your imagination and enjoy your trip.”這樣可以拉近導游人員與游客的心理距離。
(二)順應社交語境。社交世界包括社交場合、社會環境、規范言語交際者言語行為的原則和準則。在言語交際中,語言選擇應順應不同的社交場合、社會環境、交際原則和準則。在旅游過程中,導游人員在言語交際方面,可以使用比較口語化的言語、適中的語速和音量,以及禮貌用語;在非語言交際方面,盡量做到與游客保持眼神交流和自然的肢體語言。導游詞英譯不免要涉及跨文化交際,因此在英譯導游詞時還應注意不同文化之間交際原則的差異,并對此作出順應,選擇正確的言語。比如,導游在促銷陽朔“印象?劉三姐”時,旅客說已經去過張藝謀導演的“印象?麗江”,不想再看少數民族舞蹈了。此時,導游人員應該順應西方游客的社交原則,不要再嘗試說服旅游參加此項目。因為和中國社交原則不同,西方社交原則希望對方認真對待自己明確的否定表達,而中國社交往往多次拒絕后還可以接受。因此,中國導游應該順應社交世界而作出正確的語言選擇,以成功地與西方游客進行交際。
三、順應中西文化差異
(一)順應表達上的遣詞造句。中西方在遣詞造句上有自己的表達習慣。例如,在給英語國家游客介紹地名時,應由小到大。“Yangshuo.Guilin,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China”。在導游過程中,導游應盡量使用口語化和常用的詞語。例如,表達“考慮周到”時,我們可以用“thoughtful”來代替“considerate”、
(二)順應審美思維模式。中國人在欣賞自然風光時審美模式趨向于“比德”,把理想、追求、憧憬、道義及人格等密切與自然風光的欣賞聯系起來;在欣賞自然風光時,強調自我素質、修養的提升和升華。英語國家旅客則更傾向于純粹欣賞自然的形態美,感受與人的心情相契合。在介紹桂林景點時,導游往往依附傳說。但是由于文化差異,英語國家游客并不了解中國的文化傳說。因此,這樣的英譯導游詞并不能讓游客有所領悟或幫助欣賞自然美景,導致交際失敗。此時,介紹當地風情、山水成因,把桂林喀斯特地貌與英語國家大片“AVATAR”,“TWILIGHT”拍攝場景結合起來介紹,可以提高游客興趣,更好地幫助游客欣賞自然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