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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土地督察制度的涵義辨析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通知》中規定,我國土地督察制度是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通過設立專門督察機構,對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為了進一步深化對其內涵的理解,先分析其與以往行政監督、行政督察、土地監察等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1、土地督察與行政監督、行政督察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公民等主體依照該國法律或國際慣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監察、督促和指導。(如圖1所示),包括行政系統外和行政系統內監督兩類。
行政督察是指由上級政府設立督察組或督察機構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它是行政系統內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備以下幾點特性:一是督察的主體屬于行政系統內部機構和人員;二是督察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三是督察的內容是特定的專項事務;四是督察主體的設立是長期性的。從這個層面看,土地督察當屬典型的行政督察,具有代表和示范意義。
2、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
土地監察即土地監督檢查。我國《土地管理法》專門規定了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土地監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從概念上看,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的主體和客體均存在區別。土地監察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督察的主體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土地督察機構。土地監察的對象是一切與土地發生法律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而土地督察的對象則是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行為。
從本質上看,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土地督察制度實質是把對中央對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監督權從土地監察中分離出來,形成專門的制度規則。但是,土地督察并沒有取代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享有的土地監督檢查權。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行使職權,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權。
二、我國土地督察制度的理論依據
1、行政監督理論
西方的分權制衡論與中國權力制約觀均強調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主張對政府權力進行監督和控制。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的監督,能夠制衡地方政府的土地資源支配權力,保障中央對土地的宏觀調控權。
2、政府監管理論
政府監管理論的主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監管則是對市場失靈的回應。土地市場因土地準公共物品的特性、土地利用外部性、壟斷等問題更易出現“失靈”,成為政府監管的重點之一。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正是國家基于對現有土地管理體制漏洞的反思而做出的重要決策。
3、中央與地方土地利益關系論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中央和地方利益關系格局發生了重要變化。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地方、組織、甚至個人利益與中央政府展開博弈。因此,中央在下放一部分權力的同時,收回一部分監管權力,加強土地利用的國家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是順應土地管理新時代需要的產物。
三、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現實需要
1、我國目前面臨的土地問題
(1)耕地保護面臨數量和質量保護雙重壓力
一方面,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直接導致了耕地數量的持續遞減。1997至2008年,全國耕地凈減1.25億畝,減幅達6.4%;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耕地占補難以實現數量和質量“雙平衡”。耕地數量銳減、質量下降對我國糧食安全、社會穩定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巨大威脅。
(2)建設用地無序擴張和低效利用并存
一方面,城鎮建設用地數量增長過快。1996至2007年,全國城市建成區面積年均增長5.2%,而城市人口僅增長4.0%。另據對400個城市調查顯示,城市建成區閑置土地占建成區面積的1/4,城市化的非理性進程造成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另一方面,農村居民點用地呈現無序擴張態勢。統計資料表明,1996至2008年,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29億人,而農村居民點用地反而增加了112萬畝。農村空閑住宅面積占到建設用地總量的10%-15%。城鎮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雙擴張與落實最嚴格的集約節約土地制度背道而馳。
(3)由征地導致的社會矛盾不斷激化
當前我國征地制度存在嚴重缺陷。表現在:征地范圍過寬、強制性征地行為導致大量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政府從征地中獲取高額的土地增值收益,而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征地安置不到位,難以維持農民的長遠生計。
(4)違法建設占用土地問題嚴重
我國違法用地案件長期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3月20日,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共查處土地違規違法案件31737件,涉及土地25.04萬公頃;2009年國土資源部開展的“雙保行動”中,全國共發現61341件違法案件,涉及土地42.2萬畝。另外,調查顯示,本該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卻成為土地違法的重要主體。如何有效遏制土地違法案件成為我國土地管理亟需解決的難題。
(5)土地生態退化的形勢嚴峻
全國水土流失面積仍有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37.08%。沙化土地173.94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的1/6。另有90%以上的天然草地退化,且退化面積以每年150萬公頃的速度遞增。地質災害頻繁、生物多樣性降低、生態服務功能持續下降等嚴重危害社會生態可持續發展。
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中央政府監管的重大舉措。由于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督察機構的設置、職責、內部關系、與地方的關系等都需要有明確的定位。一項制度的順利實施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土地制度問題、財政制度、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標準等都直接或簡介影響土地督察制度的成敗。為了有效地實施農村土地的監管,三個理念十分重要。
第一,發展的理念。保護是為了發展,耕地的保護是為了社會、經濟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需要明確的是,推進城鎮化進城是目前中國社會發展的最為現實的需要和發展內容。而城鎮化就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做基礎。如何破解“既保護耕地又發展”這個命題,需要考慮三個方面:一是農業科技對土地產出的影響,以及目前農業用地的利用潛力問題,核算出農業用地對建設用地的貢獻。二是要形成節約、集約用地的新機制。我國現在城鎮用地浪費非常嚴重,大廣場、寬馬路、超標準住宅、利用率極低甚至閑置的各種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在各個城市普遍存在。在全國已有80%以上的農村存在空心村問題。督察的正要內容是促進這些土地的合理利用,盡量不要去占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三是在全國的范圍內保持耕地的動態平衡,要用城鄉統籌、地區統籌的理念指導土地督察工作,不能用封閉的、孤立的思維方式把督察指標局限在一時一地,這也是設置土地督察制度促進統籌的一個優勢。
第二,疏導的理念。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確定了未來五年我國耕地保有底線是18億畝。而調查顯示,我國現有耕地面積為18.31億畝。這意味著,在“十一五”這5年中可供使用的土地只有3100萬畝。而這只相當于“十五”期間某些年份一年的用地量。由此可知,嚴防死守耕地底線任務之艱巨。
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但同時也把經濟增長速度作為衡量地方政府成績的重要指標。這無疑也助長了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以地生財,招商引資。一些地方甚至不顧資源支撐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盲目追求增長速度,用行政力量推動投資增長。
土地督察制度的出臺,是中央與地方統籌協調的關鍵點。一邊是地方抱怨“用地卡得太死”,一邊是中央力求更加嚴格地把住“土地閘門”;一邊是對土地的宏觀調控手段不斷出臺,一邊是違法用地居高不下。面對這種情況,僅僅靠“堵”是難以奏效的,反而會成為地方發展的障礙。因此,土地督察必須樹立疏導的理念。如從制度上解決工業用地的低成本擴張問題,形成開源節流機制,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打破土地制度上的城鄉二元結構,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土地財產權利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債專項資金貼息和補助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性破產項目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項目督查的主要任務是督查項目執行單位對已經批準的項目方案、協議的實施情況,重點技術改造、債轉股、兼并破產政策的落實情況,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第四條對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批準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重點督查有無擅自改變改造內容和標志性目標;土建工程和主要設備采購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招標投標;招標單位有無違規暗箱操作、中標單位有無轉包、違規分包的情況。
(二)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重點督查開立和使用國債專用賬戶情況,項目國債資金、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到位情況,有無截留、挪用國債資金情況。
(三)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重點督查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和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四)落后設備淘汰情況。重點督查企業承諾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條對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方案的實施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署債轉股協議,是否按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額度實施債轉股。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行改制的情況。重點督查債轉股新公司注冊登記前的報批手續是否完備,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債轉股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善。
(三)職工分流和扭虧脫困措施落實情況。重點督查企業職工下崗分流任務是否落實,應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是否淘汰,扭虧脫困目標是否實現。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實情況。重點督查地方政府對債轉股企業承諾的配套政策是否兌現,政府接收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是否落實,是否減輕企業負擔。第六條對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破產項目實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重點督查破產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產條件,有無假破產、真逃債等違規行為;宣布破產后,企業是否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國家規定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等違規情況。
(二)企業破產財產的評估和處置是否合法真實。重點督查破產財產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組,處置前是否由破產清算組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是否按規定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破產財產處置時,是否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按市場價格進行轉讓,有無私分轉移等行為。
(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情
況。重點督查職工安置費用的籌集渠道和安置費用標準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職工是否按規定得到妥善安置。(四)破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督查破產企業所在地政府承諾的破產補助資金是否落實,所在地政府破產工作領導機構是否健全,有無確保穩定的方案措施。
第七條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國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政策性破產項目的督查工作,內設企業監督局負責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執行項目及其他重大項目進行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內設相應機構,負責對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債轉股項目和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進行督查。根據需要,國家經貿委可以對地方管理的項目執行單位進行抽查。
第八條督查機構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組,對項目執行單位進行實地督查。實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的匯報;
(二)查閱與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關的財務資料;
(三)查看項目現場,檢查應淘汰、停產的設備處置情況;
(四)聽取與項目有關方面(包括財政、銀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五)聽取員工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意見;
(六)要求項目執行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督查人員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干預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第九條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及有關方面應協助督查人員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不得妨礙督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督查結束后,督查人員應及時向派出機構提交督查報告。督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督查的項目執行單位概況;
(二)項目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項目執行單位違規事實陳述;
(四)對項目執行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重點技改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并建議財政部門收回項目的財政補貼、銀行停止對項目的貸款:
(一)弄虛作假、騙套國債專項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的;
(三)超過國家批準的建設方案,擅自改變改造內容的;
(四)新項目投產后應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未淘汰的;
(五)未按規定招標投標或中標后非法轉包、分包的。
第十二條債轉股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有關方面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項目停止實施等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按國家債轉股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規定,調整、修改債轉股協議中違規條款的;
(二)進行工商登記的新公司未嚴格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化操作的;
(三)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業分流的富余人員和剝離的辦社會職能承諾的。
第十三條政策性破產項目執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采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等方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逃廢債務的;
(二)宣布破產后仍按原有機制在原地繼續生產,應淘汰的機器設備未予銷毀或違規處置破產財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安置費用的;
(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穩定事件的。第十四條項目審核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報項目審核管理不嚴,造成嚴重后果的,暫停該地區、該部門的項目審批,并建議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第十五條督查人員應依法督查,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督查項目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督查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的;
(三)干預被督查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有關單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國的小學生守則:
1、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2、 遵守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校規校紀,遵守社會公德。
3、 熱愛科學,努力學習,勤思好問,樂于探究,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有益的活動。
4、 珍愛生命,注意安全,鍛煉身體,講究衛生。
5、 自尊自愛,自信自強,生活習慣文明健康。
6、 積極參加勞動,勤儉樸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 孝敬父母,尊敬師長,禮貌待人。
8、 熱愛集體,團結同學,互相幫助,關心別人。
9、 誠實守信,言行一致,知錯就改,有責任心。
10、 熱愛大自然,愛護生活環境。
美國小學生守則:
1、 總是稱呼老師職位或尊姓。
2、 按時或稍提前到課堂。
3、 提問時舉手。
4、 可以在你的座位上與老師講話。
5、 缺席時必須補上所缺課業。向老師或同學請教。
6、 如果因緊急事情離開學校,事先告訴你的老師并索取耽誤的功課。
7、 所有作業必須是你自己完成的。
8、 考試不許作弊。
9、 如果聽課有困難,可以約見老師尋求幫助,老師會高興的幫助你。
10、 任何缺勤或遲到,需要出示家長寫的請假條。
11、 唯一可以允許的缺勤理由是個人生病、家人亡故或宗教節日。其它原因呆在家里不上學都違規。
12、 當老師提問且沒有指定某一學生回答時,知道答案的都應該舉手。
從上面兩個小學生守則,我們可以看出,美國的守則每條都很細致,作為小孩的小學生們都能理解并遵照執行,孩子們在遵守守則的同時,也不知不覺中養成了細致的思考習慣和言行一致的做事風格。反觀中國的小學生守則,整體來說比較宏觀,缺乏具體的實施方式。大人們都沒法理解到位,孩子們理解就更為困難,這樣的守則顯然不符合孩子的心理特點和行為方式。
企業管理也是一樣的道理。
不同的制度思路,導致企業的管理狀況和發展途徑不一樣。
一是我國企業的經營理念往往是大而空的口號,沒法讓員工和顧客理解,更難以作為員工的行為準則,所以,很難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和員工的言行中去。如某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是“實施藍海戰略,實現價值創新。”這樣的經營理念有幾個管理者和員工能夠精準地理解并且做到呢?
二是很多企業的經營理念不是用來指導企業經營的準則,而是用來給社會看的,給顧客看的,壓根就沒打算自己做到。即,糊弄了事。這導致大多數企業的經營理念沒有行業特色,更沒有企業特色。據有關機構統計,國內企業經營理念雷同率高達80%以上,高校校訓的雷同率則達90%以上。
三是由于理念的假大空,導致理念和制度及行為的脫節。理念是理念,制度是制度,言行是言行。理念不能貫徹,或言行不一致,企業的管理顯然是不可能到位的。從而使得中國企業的管理成本很高,抵消了由于我們的勞動力和資源的低成本帶來的成本領先優勢。管理效率的下降,更使我們的企業喪失了市場競爭優勢,缺乏持續發展能力。
一、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的對象
區紀委、監察局執法監察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各鎮、街辦紀委、紀工委,區屬各部門(單位)紀檢組(監察室)工作人員。
二、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的范圍
(一)執法監察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究。
1、不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認真解決職責范圍內出現的有關問題的;
2、利用職權私自制作法律文書或虛假證明、鑒定報告,擅自更改有關記錄材料,不如實記載調查筆錄的;
3、隨意泄漏機密,為違紀人員或單位通風報信的,暗示和支持違紀人員掩蓋事實、弄虛作假的;
4、收受賄賂、貪贓枉法,袒護和包庇違紀人員的;
5、違反辦事程序,適用黨紀條規和相關法律法規出現過錯;
6、不依法執行公務,導致發生其它行政過錯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辦人、負責人的責任。
1、因承辦人員弄虛作假,造成領導判斷和決策失誤的;
2、因失職瀆職出現過錯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拖延推諉,導致工作失誤的;
3、因領導干預導致失誤的追究領導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于追究。
1、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2、錯誤行為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
1、因索賄受賄、敲詐勒索、、貪贓枉法等原因出現過錯的;
2、執法犯法不按程序辦案的;
3、全年發生兩次責任追究的。
三、執法監察責任追究辦法
1、年內受到一次責任追究的,寫出書面檢查;受到二次責任追究的,寫出書面檢查,在全區進行通報,年終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受到三次責任追究的,建議受到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并要求被追究人調離執法崗位。
2、因領導決策失誤造成的錯誤,不追究分管領導以下人員的責任;因社會因素造成的錯誤,不追究領導、分管領導及以下工作人員的責任;因集體研究失誤造成的錯誤,由參加討論的人員共同承擔,但發表正確意見未被采納的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執法監察責任追究程序
1、受理群眾舉報、上級轉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2、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調查取證。
案例介紹
某學校理化生實驗室設備招標項目,招標公告要求投標供應商應取得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其產品應取得國家3C強制認證證書,但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證書原件,開標評標工作進展順利,評標結果顯示“萬圓”、“平泰”兩家供應商分別為排序第
一、第二意向中標供應商。從招標結果公示的當日起,“平泰”就以每天3個電話的頻率反映“萬圓”的前述兩個證書有假,招標采購單位對此給予了高度重視,立即與證書的發證機構取得聯系加以確認,確認結果表明“萬圓”的3C強制認證證書系偽造,遂否決“萬圓”的中標資格,并報告采購監管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某地計算機設備定點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開標時,共有8家供應商參與角逐,除A、B兩家新近開辦的供應商外,其它供應商都有頗具規模且久經標場的老企業,實力較新開辦企業自然勝出一籌,A、B兩企業也有自知之明,但求勝心切又苦于沒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投標資料,于是腦筋一轉啟動了“造假機器”,走東奔西,全速造假,在投標文件中摻雜了大量虛假資料,以A公司為例,注冊開張僅兩年時間,全部員工僅有5人,年銷售收入20萬元左右,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但其提供的投標資料卻和當地老字號企業不相上下,如技術人員多達16人,納稅高達12萬元,而當地開辦數年且具一定規模的老字號定點供應商技術人員大多為6人左右,全年納稅金額在9萬元左右。當次參與評審的專家都是當地人,專家們對該項目投標供應商的情況都非常清楚,評標委員會一致認定A、B投標供應商在技術人員和納稅金額兩評標依據上存在嚴重造假行為。
為防止資質性材料造假的供應商中標,建立“再審查”制度十分必要
招標后對供應商特別是中標供應商的資質性材料進行“再審查”不失為采購工作實踐中的有益探索和嘗試,是處理解決采購失誤的一種補救性措施,但需正確引導,規范操作。
讓“再審查”才能采購合同簽訂前的必經程序。財政部門擔負著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管職能,要及時總結“再審查”的成功做法及不足之處,研究其必要性和科學性,并從立法定規的角度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規程,將“再審查”納入法制化軌道,方便招標采購機構執行,規定在招標結果確定后對中標供應商的相關資質性證書證件進行“再審查”,審查通過后再簽訂合同。
加強對“再審查”環節的監管。要加強對審查環節的監督工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招標活動結束后要主動介入“再審查”工作,對其實施必要的監督,監察機關也要對相關人員實施追蹤監察,招標采購機構審查結束后應及時地將審查結果報監管部門備案。
“再審查”工作要嚴密組織。
招標采購機構在對中標供應商的資質性材料進行“再審查”時,一定要出于公心。堅持原則,做到是非分明,重證據輕言辭,必要時可對中標供應商進行實地考察,防止一些“包裝靚麗”的空殼公司蒙混過關,審查人如與被審查對象有利害關系應實行回避制度,避免人為因素干擾。
要正確把握審查的期限。切忌久拖不決,保證“再審查”的時效性,可與處理供應商質疑有機地結合進來,不要因噎廢食,耽誤采購項目實施,審查時間為中標公告后、合同簽訂前。
“再審查”的內容和方法。內容包括資格性材料,列入評審要素的相關技術性、證明性材料,如合同、經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會計報表、技術人員職稱證書等。審查時應堅持實事求是,要求供應商出具資質性材料原件,然后去函、去電和發證單位核對,如有必要應派專人到實地核對。要注意收集審查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以備后查。做好語言文字記錄工作,將審查情況記錄在案,方便日后查閱,審查結果要及時公開,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查的供應商,并在媒體上公布,也可與采購結果一并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再審查”出現問題的處理。首先,如涉及提供虛假資料的要嚴格對照法律條款處理,追究投標供應商的法律責任,同時與被侵權的發證機關或有關證書、證件認證機構取得聯系,協助發證機關、認證機關依法追究造假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對于第一候選中標供應商因資質性材料造假而被否決中標資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作出書面結論并讓該供應商確認,作為采購文件存檔;對于遞補的第二候選中標供應商,一要對其資質性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二要在資質性材料審查通過后對其投標報價進行談判,要供應商作出適當下浮,基本接近被否決中標資格的投標供應商報價,三要讓其交納招標文件規定的履約保證金。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超前把供應商資格審查工作做細做實,盡量避免矛盾后移,為“再審查”減壓,招標采購機構在采購采購信息時應列明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在發放招標文件、詢價文件等采購文件時從嚴審查供應商資質,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活動中還應資格預審公告,在評審階段首先要對投標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
治理供應商資質性材料造假問題的對策措施
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價格監督檢查應當保護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其所屬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教育、衛生、監察、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價格違法行為均有權舉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價格行為
第六條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法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律、法規自主制定。
第七條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執行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
(六)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
(七)不執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優惠措施;
(八)依據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收費標準的文件收費;
(九)不按照公示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
(十)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十一)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十二)無合法依據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指定服務、購買指定商品,或者將屬于應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的咨詢、培訓、信息、檢測等服務變為強制并收費;
(十三)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
(十四)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標明價格;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標價;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違反明碼標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價格監督以政府監督為主,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十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價格誠信建設,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規范價格行為。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應當堅持預防、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事前告知和事后回訪制度。
第十四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法制和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法對價格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定價行為;
(五)組織、指導下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以及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關證據材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第十七條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電子數據、文件及其他資料,如實回答詢問,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不得隱匿、轉移、銷毀有關證明材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其他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在接受檢查或者查詢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作虛假陳述。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監督檢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有權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第十九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開展與城鄉居民生活、生產關系密切的價格行為的監督。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前款所列組織以及消費者中聘請監督員,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價格法律、法規的宣傳,披露價格違法行為,對價格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二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受理,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結案后3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拒絕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人事管理權限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八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令暫停營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及時將該處罰決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機關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處罰,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
(二)對承辦的舉報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
(三)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四)在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財物;
(五)違反監督檢查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預算內外收支相關、接受財政管理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財政監督檢查。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督檢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財稅監督檢查局,具體負責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財稅監督檢查局的指導。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工作情況。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財稅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舉報。財政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六條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依法實施監督:
(一)本級各部門及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本級財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四)政府采購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償還及管理;
(六)國有資本金管理;
(七)本級預算外資金的征收、解繳、使用;
(八)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
(九)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執業質量;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財稅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接受財政監督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資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改變稅種和稅收入庫級次;
(二)違反法律、法規辦理退庫;
(三)擅自擴大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征收范圍;
(四)違反規定提取征管手續費;
(五)截留、侵占、挪用財政收入或擅自將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之外其他帳戶;
(六)帳外設帳、多頭開戶、設立“小金庫”;
(七)虛報資金使用計劃或違反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
(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
(九)違反罰繳分離、票款分離規定,坐收坐支;
(十)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會計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對財政監督檢查對象已作出檢查結論,并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財政監督職能需要的,財政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
第九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和被監督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檢查的需要,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
(二)帳戶開設和稅收分成、退庫、減免、代征、代扣、代繳的有關資料;
(三)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撥付款項的資料;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劃和決算;
(五)財政有償資金的使用、管理;
(六)資產評估、股權管理、產權登記情況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和情況。
第十條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一般應于實施檢查3日前向被監督檢查單位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財政部門認為事前向被監督檢查單位下達檢查通知對檢查成效有明顯不利影響的,經負責人批準,也可于進點檢查時送達檢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檢查組通過檢查有關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核實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檢查,取得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檢查中如有特殊需要,檢查組可聘請專門機構對檢查事項中某些具體問題進行鑒定。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違反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的,應當詳細說明違法的事實和認定依據,并提出處理意見。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本級財政部門前,應當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被監督單位對財政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實、取證。
第十四條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監督檢查報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辦結的財政監督檢查的全部資料應當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六條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辦理檢查事項,應當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依法行政,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財政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反財政管理、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違法收入的,責令其退還或收繳,并追回違法支出。對有財政撥款的,應當暫停撥付與該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撥付的款項,責令其暫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強城市治安管理,防止違法犯罪活動,為公民提供緊急救助服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在城市道路、廣場、居民住宅小區、風景名勝區、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及其它公共場所組織的巡邏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市五華區、盤龍區以及官渡區、西山區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成區實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
縣(市)以及官渡區、西山區的人民政府可決定當地公安機關在轄區內的集鎮、風景名勝區等依照本條例實行人民警察巡察制度。
第四條**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開展巡察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巡察工作的領導、組織、管理和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應當支持和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察工作。
第五條人民警察執行巡察任務必須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人民警察開展巡察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人民警察執行巡察任務應當佩戴巡察標志、警容嚴整、恪盡職守、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二章職責與權力
第八條執行巡察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察民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接受公民報警,為公民提供緊急救助;
(四)制止、勸解正在發生的民間糾紛;
(五)保護市政公用設施;
(六)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救災;
(七)巡察安全防范情況,提示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八)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巡察民警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巡察民警在履行巡察職責時依法行使下列權力:
(一)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嫌疑車輛、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外來人口暫住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等證件;
(三)對被通輯的犯罪嫌疑人和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四)糾正正在發生的違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制止并處罰損毀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六)對肇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安全的醉酒的人,就近送交公安派出所處理;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乞討或者流浪露宿的人進行收容;
(八)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定由巡察民警行使的其他權力。
第十條巡察民警對違法行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扣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章管理與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橫穿機動車道或者鉆、爬、跨越隔離欄的;
(二)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的;
(三)騎自行車違章帶人的。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在禁停道路上隨意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
(三)在禁停機動車輛的地方停放機動車輛,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十四條故意損毀市政公用設施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就近移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騙局進行詐騙或者敲詐勒索財物情節輕微的;
(二)強買強賣引起治安糾紛的;
(三)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第四章決定與執行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個人需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巡察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超出前款罰款數額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巡察民警應當就近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被處罰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巡察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統一印制的行政處罰裁決書一式三份。行政處罰裁決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巡察民警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在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巡察民警作出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三)當事人提出向指定收繳罰款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
第二十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者,每日按罰款數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暫扣物品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應當開具統一印刷的暫扣單或者沒收清單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二條對依照本條例暫扣的物品,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逾期三個月后所扣物品按無主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后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巡察民警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枉法裁決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執法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巡察民警應當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發現巡察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及時查處,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巡察任務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人民警察執行巡察任務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物質保障。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