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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發展迅速,本文從著作權的角度出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中涉及的內容進行了梳理,探討了保護實踐中數字化成果著作權的認定、使用和限制等問題,以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工作實踐提供參考。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著作權
我國有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截止目前為止,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近年來,非物質文化數字化保護發展迅速。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對于傳承和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著作權的視角,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數字化保護的內容
相比于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國會圖書館啟動的“美國記憶”計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啟動的“世界記憶”項目,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起步雖并不算早,但發展迅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保護,指利用信息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數字化記錄,將數據資源進行標準化的輸入和轉化,實現分類和信息化存儲,通過數據庫等形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數字化的記錄、保存、管理和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環境、狀況等進行的真實記錄,而產生的文字錄入、圖像、音頻、視頻采集等數字化信息。二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數字化載體記錄,將數據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輸入,使之成為系統化、專業化的數字資源信息。三是在互聯網+背景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資源的使用和傳播,主要是指在數字資源展示與共享平臺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業知識的獲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檢索,相關信息的查閱等。四是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進行的數字形式的再創作,或者商業化利用等。
二、數字化保護成果的著作權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流變性和民族性等特點,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著作權主體、客體的相關問題上一直存在爭論,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成果的著作權問題是相對明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的成果一般都有其組織者或者創作者,即參加創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參加創作的社區群體或者代表性傳承人,顯然就不能成為權利主體。權利主體能否享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成果的著作權,主要取決于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即,是否具有獨創性。“獨創性”這一術語來自英語o-riginality,主要是指智力成果是獨立創作而得,而不是指首創或者獨一無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的文字描述、圖片、音頻、視頻等,可以構成文字作品或攝影作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拍攝成視頻,或者將相關制作、表演等過程拍攝下來,加入講解、文字說明等,可以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如果在選擇和編排數字資源時,非遺數據庫的制作者加入了自己的思想,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可以構成匯編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數據庫的制作者享有。使用了他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的,應當獲得權利人授權。如只是按照既定的文本進行數據錄入,換他人也會獲得同樣的結果,就不宜認定享有著作權。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元素進行再創造的作品,是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在著作權的認定中,還要注意區分作者創作而原始取得作品的著作權、為了完成工作的創作的職務作品還是根據受托人委托而創作的委托作品等幾種情形。
三、數字化保護成果的合理利用
著作權是一種專有權利,具有排他性。出于對社會利益的考慮,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兩類限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公共利益,數字化的保護成果應當最大程度的向公眾開放,以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傳播。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具有商業價值,不可避免會進行商業化利用。這其中,要堅持尊重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尊重其形式和內涵,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堅持來源披露原則,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以適當方式說明信息來源。在此前提下,可適當鼓勵,以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影響力,促進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資源轉化為強大的文化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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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曉明 單位:中國藝術研究院(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