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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保險是保障農業生產經營以及未來發展的重要組成。新中國成立以來,隨著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不斷推進,各階段的政策均體現了實際國情的需要,通過梳理各階段農業保險政策的轉變,為今后農業保險的進一步創新發展、引進人才提高產業質量、明確政府職責等提供經驗。
1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各個行業都面臨著重新建設的任務,為了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國家在共同綱領指導精神下發起了“”運動。由于之前遭受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約束和戰爭的破壞,加上生產工具缺少、自然環境惡化、災害加重,導致農業經濟負重前行。194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宣布成立。隔年,人保公司開始探索農險業務的發展,農村生產集體根據其具體情況自愿投保,在市場條件的不斷改善下,保險標的物范圍逐漸升級至耕牛、馬、驢以及水稻、玉米、小麥等作物,全國農業保險的保費收入高達1824億元;隨后一年即增長至3270億元,保險賠付率也由7.6%增長至44.9%,當年牲畜保險在多地試辦成功,反響良好,農戶投保積極性隨著保險標的物的不斷增加而增強。此階段政府對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沒有過多干涉,由表1可見,1951-1952年,隨著保險公司增加承保種類,擴大承保范圍,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近八成。由于缺乏農業保險的承保經驗,1951-1953年處理保險賠款過程中存在農戶賺取保費的行為,人保公司在1953年決定對農業保險業務辦理過程中的欠費進行呆賬處理,賠款過程中的資金問題一切從簡,當年賠付率飆升至438.9%。由于制度管理不善,導致農業保險承保業務入不敷出被暫時叫停。這個階段農業保險發展尚不完善,保險承辦和賠付機制均存在較大漏洞。例如在牲畜保險的開辦過程中,由于盲目冒進等問題,導致保險資金混亂、相關賬目不清。根據不完全統計,1952年的牲畜保險的賠款款項約占保費收入的50%,其中尚未計算防疫補助和管理費用。1954年農業保險復辦,農戶投保熱情高漲,牲畜保險業務承保標的物增加至近50萬頭,次年數量增加至430萬。但是承保過程中制度不完善、政府監管力度不足,導致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增大,1958年人保公司決定再次停辦國內農業保險業務。隨著發展進程的不斷推進,基本上代替了原有的農業保險業務,承擔起保障生產、防范風險等職能。在城市中城鎮工商業基本是國營企業經營,在農村改變了原有小規模單一項目的生產經營方式。有人認為城市中的經營可以依靠國家財政調劑方式進行補償,農村已經具備抗災能力和風險補償能力,農業保險在城市和農村的發展機遇較小。從1959年至1981年均處于停辦階段。
21982-2003年我國農業保險恢復與發展情況
2.1農業保險恢復發展階段(1982-1992)
1978年我國開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了生產過程中小農戶的生產主體地位,同時也意味著農戶應對風險的能力相對被減弱。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新開辦農業保險業務,這一時期的體系改革主要圍繞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和職能的完善,基本依靠外部行政力量推動運行。人保公司在之前牲畜保險的基礎上汲取經驗重新完善農業保險業務,在1986年增加農業保險標的物近百種個,政府給予部分地域開辦保險資金支持,主推當地農業金融機構發展。人民保險公司壟斷農業保險的業務,政府職責的隱性推動也促進著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盡管政府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嚴格規范農業保險的發展,但是也根據具體的發展情況給予了政策性的補助和意見。此時人保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仍被劃分在商業保險領域,后續發展證明了農業保險若單純以商業保險的模式發展虧損較大,企業難以承擔風險。1982年至1992年農業保險發展呈階梯式上升,保費收入增長的同時賠款額度也隨之增長,更有幾年農業保險賠款額度超過年收入。賠付率在這十年大體維持在95%,1986年突破總體趨勢至135.86%。究其原因,農業保險一直在商業保險的框架下發展,政府雖然給予了政策性補助和發展意見,但并對明確立法給予其規范性政策。
2.2農業保險發展萎縮階段(1993-2003)
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定農業和農村經濟制度沿著市場經濟方向發展,但農業保險并未跟隨時展的潮流。由商業機構完全承保農業保險并非是長久之計,該階段,商業化經營機構不斷退出,農業保險收入占比一直呈下降趨勢。2000年起農業保險發展更是出現大滑坡。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全國農業保險收入僅占1998年收入的半成。國內農業政策被劃分為了四種類型,綠箱政策對農業發展提供了更大的支持同時也對農業保險發展的細節給予了嚴格的規定。
32004-2018我國農業保險穩健與創新并重發展
2004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辦開啟了保險業新的紀元,保費補貼的政策也提高了農戶的投保熱情(張燕媛)[1]。2004—200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均側重政策性農業保險種類的不斷探索和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保監會也給對農業保險類事務的處理開啟綠色優先通道,此外各地先后成立農業保險公司助推產業復蘇。2006年為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保監會降低對保險公司的管費收費標準至1.8‰以緩和公司資金緊張問題。由圖3可知,在此期間農業保險發展基礎仍然較弱,功能和作用發揮不充分,保費收入漲幅波動較小。此階段我國對如何構建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雖未形成規劃,但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試點已展開[2]。2013年我國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一方面給予了農業保險發展法律支持,對保險合同進行了約束,另一方面及時獲取市場信息并對保險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督,及時有效地規范發展過程中的問題。隨著農業保險體系的不斷建設,2016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在保證農戶的基礎生產上將生產風險降到最低。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創新“保險+期貨”的新模式。隨著保險加法模式的不斷完善推進,將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與期貨市場捆綁,有效地了保證農產品保值。單純依靠農業生產過程中的政府補貼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農戶的基本收入,基于長期發展的角度,單純的農業保險不能激發農戶生產積極性。在農業保險發展的基礎上引進金融工具,能夠有效地規避因自然因素導致農產品價格波動,將風險引渡到期貨市場。2019年文件主要聚焦于農產品的有效供給,不斷創新保險產品,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積極探索農業保險新產品,能夠加快與鄉村振興戰略同步的農業保險改革進程[3]。由圖4可知2013—2018年農業保險的簡單賠付率基本維持在60%~70%,保險發展穩步上升。未來幾年,政府的財政補貼政策可能做出適當的合理的調整,特別是補貼結構會更加合理和符合各地農業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和財政負擔能力[4]。
4研究展望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既要進行監管又要實行管理,是有該保險的性質決定的[5]。農業保險將農業生產經營中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再利用其他金融衍生品進一步風險轉移,在此過程中金融市場的監管以及保險市場的技術要求需要被不斷重視。政府以財政稅收和保費補貼輔佐保險業發展,政府的職責也需要不斷被強化。2020年世界范圍內的肺炎疫情嚴峻,對農業經濟的運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嚴峻疫情交通封鎖的情況下有學者指出農業發展可以考慮多種發展模式如循環經濟等[6]。農業生產面臨的風險在不斷積累,對此,農業保險應盡快發展相關對策。
4.1農業保險進一步創新發展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承保的標的物基本覆蓋了各個領域,但是林業保險種類相對較少。由于森林產業發展的特殊性,林戶對農業保險認知錯誤,森林保險參保率在農業保險體系中相對較低。保險業發展前提是大數據法則,極少數的參保額度不能夠支持風險分散。保險公司要積極開展地方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根據地域發展特色制定財政補貼政策,加快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創新[7]。除了應對自然災害導致的風險,農業保險應該覆蓋非自然風險的規避,例如價格波動的風險等[8]。所以保險機構應在在保險+金融衍生品的試行模式下,進一步完善投保機制,加強與期貨公司互動合作,合理利用保費資金,完善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對接機制。強化宣傳體制,切合實際了解消費者參保需求,強化消費者參保意識。
4.2引入人才提高產業質量
近幾年國家不斷推進農村金融產業創新,鼓勵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深入推進農產品“保險+期貨”市場的試點發展。引入人才有利于不斷汲取外界積極思想和先進技術,更加有效地學習黨中央指導思想和國內外的農業保險發展經驗。通過整合資金、技術、人才等市場資源,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緩解內部問題導致經營周轉不良等狀況。人才的引入為企業發展提供創新動力和生存活力。
4.3明確政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
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風險發生后的賠償以及勘察定損的效率,均需要相關機構進行監督保障,以免出現發展初期資產負債不明確的問題。相對其他保險種類,我國農業保險的法律支持并不完善,對各級政府應有明確文件規定其職能,并根據實際運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斷優化文件條約。在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政府職責越位和缺位的現象,上級部門要加強政府人員的思想建設和工作引導,保證每個崗位各司其職。
參考文獻:
[1]張燕媛.1990年以來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發展及對中國的啟示[J].農業經濟與管理,2018(4)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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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強.鄉村振興的立法考量:基于國際經驗的思考[J].農村經濟,2019(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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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陳慧敏,姚萍.鄉村振興背景下我國農村消費者金融素養現狀與提升研究[J].中國林業經濟,2019(6):48-50.
[8]陳紫菱,貝淑華.對農業保險投保意愿影響因素的調查分析:以江蘇省泰州市為例[J].中國林業經濟,2019(3):75-77.
作者:周盈 單位:南京林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