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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項重要的的政策,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重中之重。文章結合某市級公立醫院實施養老保險改革實踐,淺要分析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供給側公立醫院養老保險改革
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的報告中的明確要求,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是供給側改革突破的重點,近期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系列法規政策陸續出臺,公立醫院作為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改革有序進行,順利推進,進而推動社會保障制度與供給側改革相適應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公立醫院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歷程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試點城市的事業單位,合肥市公立醫院較早執行了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一)事業養老保險
自1998年9月起,根據《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積累”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編及人事檔案掛靠在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職工均參加事業養老保險,其中,單位按本單位上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之和的2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繳納。自2007年1月起,執行《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24號),繳費比例調整為單位31%,職工3%,同時建立了合肥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系統(以下簡稱市系統)實行了信息化管理。
(二)企業養老保險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6〕59號)文件精神,與醫院形成勞動關系的非在編人員,均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二、公立醫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現狀
201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為全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拉開了序幕,安徽省以及合肥市相繼制定了實施意見,按照時間表合肥市醫療事業單位自2017年9月起進行在編工作人員(含在職、退休)信息采集錄入、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及費用收繳等各項工作,從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其中單位繳納比例為20%,個人繳納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8%繳費,個人按4%繳費。并且對合肥市1998年來試點政策中原屬于非在編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政策,開展了清理工作,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合肥市機關職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號),此類人員自2018年2月起在停止參保繳費并轉為企業險。同時原由合肥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但不符合基本養老金支付條件的項目,自2018年1月改由單位發放,如:離休職工的離休費、離休干部生活補貼、退休職工的回民補貼、離退休職工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人員困難補助金等。
三、公立醫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的體會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是人民群眾的需求,進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能等同于供給側管理,應當對人民群眾的需求開展深入細致調查研究,提高供給側的質量和效率,才能正確把握改革的具體方向和步驟,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一)銜接性
自1998年9月起合肥市的公立醫院均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累計至2018年1月,平均繳費個人部分不低于1萬元,單位部分不低于10萬元。改革后市系統已經繳納的費用與省系統如何整合、改革前后待遇如何銜接是參保人員重點關心的問題。同時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統籌外待遇的發放渠道更改也引起不安,需要做好政策解釋和說明,維護好離退休人員的思想穩定。特別是公立醫院非在編職工在改革后清理出事業養老保險系統,轉到企業養老保險,其繳費比例、繳費基數都有所調整,這批人員的參保繳費歷史數據后期如何劃轉銜接等也需要有個明確的方向。最終讓改革有章可循,平穩過渡,合理銜接。
(二)層次性
合肥市公立醫院在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實行市、縣分級統籌,同一城市,省級公立醫院一直未要求繳納養老保險,市級公立醫院則繳費近20年,省市養老保險制度不夠規范統一,統籌層次低。其次,隨著人才流動規模不斷擴大,跨地區跨制度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順暢,嚴重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并且隨著“銀色浪潮”的來臨,養老金支付壓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風險的能力。因此,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進行基本養老保險更高層次統籌具有必然性、必要性、緊迫性。
(三)協調性
公立醫院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伴隨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而要綜合考慮與編制、崗位、職稱、薪酬等各項政府規章制度的協調性,它們息息相關,環環相扣,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以一名2007年參加工作的碩士學歷、中級職稱的醫生為例,如果在編,按照事業薪酬改革相關文件,實施績效工資后其2017年事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約為6944千元。而非在編情況下按照安徽省2017年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其繳費基數則最低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107)的60%即3065元。按照國家規定,該同志養老保險在繳費比例相同的情況下,繳費金額隨著身份的不同而差別較大,進而直接影響其退休后待遇。因此,亟需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體現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養老保險補充細則,改革待遇確定機制,綜合平衡,統籌協調。
(四)公平性
1.內部公平性。機關事業單位當前按照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的模式審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公立醫院系統內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于績效工資水平不同、經濟效益不同、財政承擔不同,單位之間養老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系統內不平衡,容易引起攀比,造成矛盾。其次,同一單位編制內外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這與國家推動的公立醫院編制內外人員同崗同薪同待遇的薪酬制度改革政策相抵觸,養老保險也成為職工與薪酬一并考慮的重要福利待遇。求同存異,確保事業單位同等資質的職工繳費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是醫療從業人員勞動價值得到尊重的體現。
2.外部公平性。養老保險“雙軌制”飽受詬病,但養老保險改革前后事業、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總比例基本相同,具體的差別體現在:其一,繳費基數。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范圍內自行選擇,為了減少勞動力成本,減少生產成本,提高資本邊際產出效率,通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跟職工個人實發工資不掛鉤。而事業單位執行明確的崗位薪酬制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規可依。其二,年金制度。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沒有政策強制執行。事業單位實行職業年金制度,是作為一項單位遠期福利,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由政策支持實行。這些都影響著企事業職工在職和退休的養老金合法權益,導致差異。加強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提高統籌層次,在注重外部公平的同時兼顧內部公平,在追求運營效率的同時體現出整體協調,不管是“事業保險”還是“企業保險”,最終都應轉向“社會保險”且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四、對公立醫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不是簡單的合并,而應合理安排結構性調整,創新思維,“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擴大有效供給,滿足有效需求。”
(一)完善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國家決策部署,安徽省以及合肥市提出了相應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實踐創新,統一制度政策、繳費比例、待遇計發辦法,為了保證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養老政策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給予明確的政策指導,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積極穩妥實現省級層面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其次,省、市系統更新交替,特別是公立醫院中不符合改革政策的參保人員,需要妥善研究解決新舊政策銜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方案。通過人社、財政、地稅、編辦等部門相互聯合,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精神,制定處理意見,細化規章,優化流程,精準實施,為養老保險改革的平穩過渡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據。另外,職業年金是公立醫院新實行的重要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采用個人賬戶實賬累積方式管理,并對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出臺更詳細具體、公開透明的投資管理辦法,制定嚴格的監督檢查規定,保障職工個人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流動性和合理回報,讓人民群眾真正受益。
(二)保障平衡共濟
醫療行業的特點是:人才培養周期長、職業風險高、技術難度大、責任擔當重,不同于其他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成本較大。以某市級公立醫院為例,全院職工3019人,其中在編繳納事業養老保險的僅612人,非在編職工已經成為醫院人才隊伍的中堅力量,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與深化事業單改革進程相適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與相關群體的利益關系,穩慎推進改革。精算平衡不能以盈利為目標,應考慮隱形債務、敏感性影響因素、個體替代率等各方面因素。公益共濟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需求變化,循序漸進地進行配套改革,平抑一次分配收入差距,改進制度激勵機制和供給效率,兼顧國家、醫院、職工三方面共同利益,增強醫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實現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繳費機制的激勵相容,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對應、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范圍內不斷完善和優化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平衡和共濟。
(三)創新體制機制
注重養老保險體制機制創新,把供給側改革“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在經濟社會的各個環節,不但能夠保障供給側轉型的順利實施,還可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構建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中國特色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織密筑牢我國的養老保障網,彰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制度創新:隨著經濟發展,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延長養老金的最低繳費15年的年限,同時健全和增強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等激勵機制。管理創新: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加強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緩解養老金收支不平衡的現狀。產品創新:以養老為基礎,逐步融合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社會福利補貼等,構建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全面的多元化、多樣化養老保險體系。五、結語公立醫院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切實考慮醫療從業人員的現實需求,醫院的發展狀況以及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著力解決問題和阻礙,從而建立更加科學規范、符合公立醫院實際發展狀況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強醫院公益性,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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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馨 單位: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人力資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