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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管理法律體系
1.國務院各相關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常委會頒布的物業服務的行政規章及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的行政部門中以建設部的規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1990年《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物業管理收費管理辦法》等。地方性物業法規如《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物業服務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物業管理實務中主要涉及的法規及問題
(一)物業管理招投標
通過物業管理招投標是物業管理市場發展、房地產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建設部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雖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招標方式等做出了規定,但并未對哪些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哪些可以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哪些不宜進行招投標進行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只提到國家提倡通過招投標的方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目前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法規還未制定,給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留下了可鉆的空子,使競爭者參與者無法可依,也無法對有關方面進行有效的監督。
(二)物業管理服務
建設部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以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但對于物業管理模式的問題,最高層次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只允許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企業委托管理模式,與其上位法律《物權法》的規定存在沖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從大體上規定了招投標的方式、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上的銜接、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移交的總體規定,缺乏對承接驗收更為嚴密的規定,對前期物業的開始時間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企業不規范,前期物業合同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現象。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十分復雜、牽涉主體廣泛,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為規范委托管理行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準確地反映物業管理全過程的內容,更充分表述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7年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僅對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了規定,但其內容過于原則,不利于操作,并且對物業服務合同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我國《合同法》分則規定了15種典型合同,而今對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中對物業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三)物業裝飾裝修管理
裝飾裝修是指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內部精心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我國對物業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法律文件中:《物業管理條例》的第四十六條和五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部2002年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四)業主自治
《物權法》首次在法律上為建立業主自治機構提供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業主的法律范圍。《物業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業主和業主大會進行了規定。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設部制定了《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供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參考使用。國內現行法律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規定,業主自治機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缺失,就有關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發生的某些訴訟,主體發生缺位,業主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
(五)物業使用與維護
《物權法》規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分為: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物業使用和維護的內容。另外,《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異產毗連房管理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直接或間接為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法規未對物業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確的劃分和界定,使得這方面的糾紛特別多。另外,《物業管理條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對其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未細化,使物業公司維修責任被強制擴大。
(六)物業服務收費
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物業管理條例》、《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都是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法律。我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指導價范圍內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管理過程中還存在收費標準的爭議,對車位費、停車服務費、車輛保管費的界定不一,物業管理費收取及管理權的歸屬錯位,物業管理收費監管責任不明等問題。
三、物業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國家立法上,到目前為止我國尚無一部在行政法規以上的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專門的物業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專門立法《物業管理條例》層次低,與《物權法》存在沖突。各地的物業管理發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對物業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來的物業管理條例在內容上大相徑庭,與國家的規定不相一致,破壞了我國物業管理立法的統一性。只有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物業管理內在的、必然的聯系,通過立法途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一)加強理論研究工作,提高物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我國物業管理理論研究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理論研究滯后于物業管理的實踐。必須加強物業管理的理論研究,通過借鑒國外的理論研究成果并緊密結合我國物業管理發展現狀,深入研究我國物業管理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我國物業管理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發展模式。在正確理論的指導下不斷完善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提高物業管理立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物業管理的健康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二)出臺物業管理的專門法律《物業管理法》
出臺《物業管理法》,充分考慮已出臺的上位法律相關規定的配套和細化,以現有的立法內容為基礎并吸收近年來物業管理立法的成功經驗,從法律層面上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具體規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確規定住戶(業主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業主大會的職責、召集和決議方式,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性質,合同的內容或事項,合同的訂立、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合同的解釋,對合同法的適用,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規定物業管理收費的原則,收費用途,收費標準的制定,對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等。這樣一部專門法律,不僅提高了物業管理的立法層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業管理各有關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點。
(三)做好縱向和橫向兩方面的法律協調工作
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即上下位法之間)應當互相銜接、不互相抵觸,同一層次的有關規范內容協調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規中,有與其上位法律明顯沖突的地方應及時予以修訂,如:《物業管理條例》中關于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主體的規定與《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為避免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協調,較高層次的法規應對物業管理在體制、收費等原則性問題上進行規范,但不宜太具體,以保證各地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細則的自主性;各級部門應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物業管理發展的需要。
(四)加強物業基礎保障型的法律規定,建立物業糾紛處理系統
完善物業管理的司法保障制度,明確業主個人、業主集團、業主委員會等訴訟主體地位,對訴訟程序進行規范,并對監管、物業驗收和保修等方面做出細致規定,保障物業質量及配套機制的完善,為我國物業管理的長遠和高效發展提供保障。同時,建立專門處理系統,以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為專職,不僅能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同時也有利于及時、高效地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作者:何衛仙 單位:湖南信息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