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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遺產稅的征收均有相關完善的制度,遺產稅作為一項較為重要的稅種對于公民死亡時的遺留財產進行課稅征收,通過遺產稅的征收可以有效地縮小公民之間的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從而實現共同富裕的目的,但對于遺產稅的征收,其相關制度的完善是首要前提。因此本文通過借鑒英國的遺產稅制對中國目前遺產稅的發展模式提出了相關的建議,從而在原則、立法、制度、監督和管理等方面來完善遺產稅的征收制度,從而促進遺產稅的征收。
【關鍵詞】遺產稅制,發展模式,稅制比較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的貧富差距自然而然的不斷產生,而作為國家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手段,遺產稅漸漸的進入人們的視野。盡管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始征收遺產稅,但對于遺產稅的研究一直在進行。從200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年有對該《草案》進行了修訂補充可以看出中國對于遺產稅的關注程度越來越大,也不斷的在向西方發達國家借鑒經驗。因此本文主要以英國的遺產稅模式作為參考,對中國的遺產稅發展模式進行探究,
一、遺產稅的概念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征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征稅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于懸殊。我國對于遺產稅的征收主要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后所擁有的財產作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收。通過征收遺產稅,可以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此外,贈與稅是對財產所有人生前財產贈與行為征收的一種稅種,可以輸贈與稅是對于遺產稅的一種補充,主要為了避免通過生前贈與而逃避遺產稅的課征,因此許多國家通常將兩者合并使用,統一稱為遺產贈與稅。我國對于遺產稅的征收主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以及死亡前五年發生的贈與財產作為征稅對象。
二、中國目前遺產稅制的發展現狀
遺產稅在世界各國均稱得上是一個較古老的稅種,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存在遺產稅的征收。目前世界范圍內已經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開始征收遺產稅。我國也一直在完善對于遺產稅制度的理論。在1938年10月,我國南京國民黨政府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開始正式征收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后,當時的政務院曾與1950年1月頒布了《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其中就包括了遺產稅在內的各種稅收種類,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并沒有實際征收遺產稅。1985年,《關于<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草案)的說明》也曾提到設立遺產稅的問題,其中該草案提出遺產稅是一種涉及金額較大的稅種,并且有不斷增長的趨勢,因此對于遺產稅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后在1993年12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又提到了“開征遺產稅”。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提出“調節過高收入,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調整消費稅,開征遺產稅等稅種”,為我國遺產稅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據。2004年9月21日,在中國經濟網首次刊登了《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04年11月19日,有新聞稱《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已經上報到了國務院。在2010年8月新出《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對其中部分內容作了修訂,并且添加了新的內容。
三、英國遺產稅模式簡介
世界上有100多個過節開征遺產稅,但是各個國家對于遺產稅所采用的的具體執行類別存在一定的區別。從總體來看,遺產稅體制可以大體分為三類: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總分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進行征稅。納稅人為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超過遺產稅的起征點即要納稅,一般采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和繼承人的個人情況。從表現形式來看,總遺產稅制為“先稅后分”。分遺產稅制又稱為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后稅”。總分遺產稅又稱為混合遺產稅,是將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進行混合的一種遺產稅體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為“先總稅后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從該分類來說,英國采用的是典型的總遺產稅制。此外英國的遺產稅征收范圍包括生前的贈與,也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后的遺產,而生前的贈與則限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七年內所發生的贈與。因此如果改贈與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七年之前,則該項贈與免除遺產稅。此外對于生前贈與或是死亡時的資產轉移均存在一些免稅的特殊情況。
(一)生前贈與可全額減免的情況。
所謂生前贈與主要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財產價值所減少的部分,而不局限于所轉讓資產的價值,主要的差異體現在一些資產的市場價值并不能夠代表其全部的價值,例如夫妻共有股票,該股票價值除了市場價值以外可能還附加了所帶來的權利價值,即隱形價值。再如夫妻共有土地,轉讓了大半土地時并不能單純按照土地總價值乘以比例,因為所轉移的資產價值中可能還包括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例如擁有占地面積半數以上的土地時可對土地的使用方式進行決策,而只擁有半數以下時則無該決策權,因此該決策權也會有相應的附加價值。對于被繼承人死亡前七年內的贈與,可免除遺產稅的情況包括以下幾類:1、配偶之前發生的資產轉移;2、捐贈給資產機構的資產轉移;3、向政治黨派的贈與;4、每年3000英鎊的減免額,某一年的減免額度如果沒有使用完可以結轉到下一個納稅年度使用,但是每一個納稅年度都必須先使用當年的減免額度;5、小額的一次性贈與,通常不超過250英鎊;6、為取得正常收入所產生的正常支出;7、為維系家庭生活的資產轉移;8、基于聯姻考慮的贈與,例如向新娘或是新郎的贈與。
(二)生前贈與可能獲得減免的情況。
1、資產轉移給個人;2、在2006年3月22日之前將資產轉移給以個人為受益人的利益占有信托。對于上述兩種情況能夠最終獲得遺產稅減免的條件為發生轉移后被繼承人繼續存活七年以上,如果在轉移后七年內死亡,則死亡時仍需要征收遺產稅。
(三)生前或是死亡發生的資產轉移可能獲得減免的情況。
1、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商用財產,并且必須依法擁有連續兩年以上;2、用于耕種自己土地的農民以及將土地租用給農民的農場主所轉移的農業財產,該農業財產必須用于農業用途七年以上。
(四)額外的特殊減免情況。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所集成的已繳納遺產稅的資產,也應減免繳納遺產稅額。主要根據被繼承人接受該遺產與被繼承人自身死亡的時間間隔來決定具體的減免比例。如果是一年內死亡,則100%減免,如果一年到兩年之間,則減免80%,如果是兩年到三年之間,則減免60%。
(五)遺產稅的繳納要求。
英國遺產稅的稅率為40%,對于生前發生贈與時需要繳納的遺產稅按20%的稅率繳納,如果贈與人在贈與后七年內死亡,則按照40%的稅率重新計算其遺產稅總額,再減去生前轉移時已繳納金額作為死亡時的遺產稅額。如果生前贈與時未繳納遺產稅,而贈與人在贈與后七年內死亡,則死亡時按照40%的稅率繳納遺產稅。對于死亡時的資產,扣除必要的債務和葬禮費用后按照40%的稅率繳納遺產稅。但對于具體遺產稅的計算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特殊的稅收條款可以適當地減少遺產稅金額。例如死亡時間的不同會導致遺產稅額的不同,根據贈與人死亡時間距離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使用不同的稅率,時間越長,稅率越低,即遞減原則。此外在計算遺產稅時還有一個零稅率范圍,該金額每個納稅年度會有調整,在2016-2017納稅年度為325000英鎊。即在計算遺產稅時首先扣除完減免額后減去可使用的零稅率范圍(325000英鎊-發生轉移前已經使用的額度)即為最終的應稅所得。
(六)遺產稅的申報及支付。
英國的遺產稅采用的是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方式,因此需要納稅人對于其轉移的財產價值進行評估,通常如果沒有申明,則生前發生的贈與由贈與人納稅,而死亡后的遺產所產生的遺產稅由遺囑執行人來繳納。若無遺囑執行人,則由受益人繳納。
四、中英遺產稅制度比較
(一)中英遺產稅條款的區別。
首先對于遺產稅的征收范圍,中國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財產和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而英國的時間范圍更久為七年。但是存在許多特殊的減免條款,例如前文所說的遞減原則,再如前文所說到的商用財產以及農業財產等。因此盡管英國對于征稅范圍設置的更廣,但是還是有很多減少稅收的情況。其次,中國遺產稅草案中規定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并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以及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取得的保險金免征遺產稅。而在英國的遺產稅條款中該類資產均需納入遺產稅的征稅總額中。第三,中國遺產稅草案中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而英國遺產稅條款中對于死亡時所轉讓的資產的納稅義務人同樣為遺囑執行人,但對于生前所贈與的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特殊說明則為被繼承人自身。第四,中國遺產稅草案中規定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可以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扣除,但不超過5000元。此外還列示了涉及到與配偶、子女或父母共住的住房可抵扣部分金額的條款。但英國遺產稅條款中并無該類條款。第五,中國目前所歸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按照超額累計稅率計算遺產稅的具體金額,并且有一個速算扣除數,根據不同的等級乘以不同的稅率并扣除不同的金額。而英國的遺產稅直接按照40%的稅率以及325000英鎊的零稅率范圍進行計算。
(二)中英遺產稅條款的相似點。
對于慈善捐贈以及向政府的捐贈均可以免稅;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應繳納的稅款,罰金,債務以及喪葬費用均可以在應稅總額中扣除;對于不動產、債券、股票等財產的所在地的確認標準相同;計稅金額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現值計價征收。
五、以英國為鑒對中國遺產稅的發展模式的建議
(一)加強征收遺產稅的意識。
對于英國來說,遺產稅的征收已經是一個廣為大家接受的稅種征收,因此居民通常較少存在要逃避上繳遺產稅的意識。而對于我國來說,遺產稅一直處于理論發展而并沒有實際征收,但民眾對于遺產稅的話題卻早已開始,甚至許多居民為了躲避遺產稅的繳納早已開始未雨綢繆。由此可以看出大多數民眾對于遺產稅都或多或少有一些抵制的心態。因此要完善遺產稅的征收,加強大眾對于遺產稅的接受程度以及繳納意識是首要前提。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是采用的代扣代繳的方式,導致大多數人對于稅收的征收條件、要求甚至是具體計算方式都了解甚少。而遺產稅由于涉及的財產種類眾多并且較為分散,因此很難采用代扣代繳的方式,由此更為看重個人對于稅收的了解情況以及認同感。英國對于稅收遵從的普及程度較高,大多數居民均有自我報稅的意識,因此應借鑒英國對于民眾遺產稅征收意識的培養。
(二)完善遺產稅征收范圍。
我國遺產稅草案中對于遺產稅的征收范圍限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以及死亡前五年內贈與的財產,而英國則為七年,相對更為嚴謹。但為了避免稅收過高,因此設置了多項減免條款,我國遺產稅由于并沒有實際征收因此相對不夠完善,具體應該設置為幾年要以實際征收之后的事實來不斷調整。此外我國對于無形資產以及保險收入均不納入征稅范圍,會讓被繼承人有逃避納稅的途徑,例如有可能被繼承人投入大量資產給予某創作團隊,從而將后續從無形資產中取得收益的收益權轉移給繼承人,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因此對于遺產稅的征收范圍需要進行不斷地完善。
六、結束語
遺產稅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必然會受到重重阻礙,但從整體發展的角度來說,遺產稅的征收意義重大,因此遺產稅征收一定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通過對于遺產稅不斷完善,相信一定能夠通過遺產稅征收促進整體經濟的增長。
作者:酈姝綺 單位:浙江財經大學東方學院